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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长期以来推行对华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的结果,也是企图把中国变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而采取的重要步骤。它同时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开始,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东方战场的序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九一八事变前东北日本人活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九一八事变前东北日本人活动分析全文如下:
1861年,英国正式在营口设置领事馆,其他欧美列强也相继在营口设领,欧美势力开始侵入中国东北。1876年,日本也在营口设立了领事馆,但并未派官员管理,而是聘请美国驻营口领事佛朗斯·纳特(音译)及英国驻营口领事佛雷德里库·班基纳尔(音译)担任日本的名誉领事,负责维护日本侨民在营口的利益。这一时期,以经贸为目的的日本人的足迹尚未踏进营口,但营口港的地位已经引起日本官方的关注,把营口称作“通向大陆发展的阶梯”①。
甲午战争爆发之前,一部分负有特殊使命的日本间谍最先踏进东北,以军事间谍活动为主要目的。从甲午战争到日俄战争前,以经商或谋生为目的的日本人相率进入东北,但人数寥寥无几。日俄战争后,日本攫取了南满铁路的经营权及关东州租借权,开始了对南满的殖民地经营。随之,大批日本人流涌进东北,在经商、办厂、开发矿山以及各种就业的名义下,汇入日本殖民经营南满、并向北满渗透的殖民经营体系,构成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重要社会基础,同时逐渐营造出日本人强势社会的政治氛围,为后来发动九一八事变、独占东北积累了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另在东北资源调查、掌控东北经济命脉、培植亲日人脉关系、操纵地方官僚等方面,铺垫了全面实施殖民统治的基石。关于此问题,学术界并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问世,只是在相关的研究著述中有所涉及。
20世纪初期,日本曾编纂出版过相关问题的著述②,大多是右翼团体染指中国的记录,其中包括在东北的活动记述,但多侧重军事间谍、情报站点、随军征讨等军事性活动。此外,还有一批地理地志调查报告和满铁调查报告问世③。上述资料尽管带有明显的侵略和殖民色彩,但具有较高的史料和参考价值。战后,日本学术界围绕该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①,日本学界的研究涉及面较广,问题意识明显,资料运用比较详实,有较强的可鉴性。中国学界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侧重点多是揭露日本的侵略行径②。
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术界围绕满铁史资料、日本侵华史、奉张政权、俄日早期侵略、近代东北国际关系、东北经济状况、俄侨日侨等领域展开学术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③。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学界尚存在研究日本人军事、政治活动相对充分,研究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略显不足;研究日本军政界活动略多,研究民间或其他社会各界略少;研究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人活动略多,研究早期活动略少的倾向。本文拟在以往学术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有益的探讨和补充。
1890年,日本邮船会社将华北航线延长到营口,辟营口为该会社汽船的停泊港。1891年,该会社又开辟一条自神户到营口的定期航线,每4周往返一个航班。此后,长崎到营口的航线也随之开通④。从日本直达营口的海上航路的开通,为日本人直接进入中国东北提供了方便,也是日本财阀及商业资本染指中国东北之始。1891年,三井物产会社觊觎东北丰富的大豆资源,派遣上海支店的营业员山本条太郎进入营口,开始了大豆三品(大豆、豆粕、豆油)的贸易经营。期间,山本蓄发留辫,穿中国服饰,学中国文字和语言,并有机会结识了广东商人潘玉田父子。潘氏父子专门从事东北大豆生意,在营口设有“东永茂”油坊。山本利用这层关系,以营口“东永茂”油坊为据点,从事大豆贸易。1896年正式开设支店,该支店便成为日本商界在营口乃至东北活动的第一个据点。山本在经营大豆贸易的同时,利用潘家油坊的地下室作为联络站,四处收集情报,窥测中国军政当局动态,为陆军部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情报。所以在甲午战后受到嘉奖,并升任三井物产的常务取缔役(相当于常务社长)。此后,山本身价倍增,后来竟一跃登上满铁总裁的宝座(1927~1929年),并获得政友会干事长、贵族院议员等要职,成为声名显赫的政要人物。
据不完全统计,在甲午战争爆发前,进入营口的日本人有40人左右⑤,其主要商家有海仁洋行(从业员2人)、三井洋行农场(从业员4人)、松村洋行(从业员3人)、东肥洋行(从业员3人)以及日本农商务省创办的“赛珍珠”(商品陈列馆,从业员3~5人)等⑥ .
由上可知,早在甲午战争前,日本财阀和商业资本就以营口为据点向中国东北渗透,日本人流也随之进入营口。但是,由于俄英美等国的强势,日本在营口的人数仅几十人,对东北的贸易经营规模也处在起步阶段。但不容忽略的是,日本人流对中国东北的渗透,绝非单纯意义的普通移民,而是带有“大陆开拓”性质的特殊意义。还有日本学者研究认为,最先踏入大陆的日本人中,有一批“先驱女性”,她们应是满洲“开拓的先驱者”①。据史料记载,从1876年日本在海参崴设立“贸易事务所”起,一批日本女性就进入海参崴。
据1884年统计,当时海参崴的人口总数为1万余人,俄国人及中国人占90%以上,日本人仅有412人,其中女性为276人,男性仅119人,女性人数为男性的2倍② .这些女性大多出身于九洲岛原或天草的贫困人家。日本开港后,从长崎乘坐俄国舰船漂洋过海,进入海参崴,从事性服务业③。
随着俄国西伯利亚以及中东铁路的开通,又有许多日本女性进入大连、哈尔滨、吉林、营口等地,从日俄战争到20世纪10年代,在中国各地从事“风俗业”的日本女性骤增,达16 424人,其中在东北的人数高达14 500人④。
自然,日本“风俗业”女性以赚钱为第一目的,但是,她们在军国主义思想的熏陶以及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很自然地将日本的大陆扩张政策与个人的生存发达捆绑在一起,直接或间接接受日本军部的旨令,“兼职”从事间谍活动。据日军间谍石光真清回忆,1898年,他在东北进行间谍活动时,就得到在哈尔滨从业的“からゆきさん”的协助⑤。另有史料记载,“她们(指日本女性)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来到海参崴之后,由于温柔、诚实和善良,到处都受人欢迎。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她们形成了一个‘现成的情报网',遍及俄国所有远东地区”⑥。其他如史料记载的“西伯利亚阿菊”“满洲阿菊”都是活跃在情报战线的日本“知名”女性⑦。
问题是,日本女性的海外卖淫是得到日本政府支持和承认的,并成为日本的“传统产业”.甲午战争后,日本霸占朝鲜,侵入中国大陆,日本军人的身影出现在海外,日本国内随之唱起了为军人“慰安”的论调。日本近代思想家、炮制“脱亚入欧论”的福泽谕吉曾撰文大力主张“娼妇出走海外”.他列举了三条理由,一是“伴随着日本国民的海外移居和殖民事业的发展,必须给予’单身赴任‘的男性以’快乐‘,所以娼妇是必要的”;二是“为了安抚驻扎在海外各地的士兵,娼妇是需要的”;三是“作为娼妇自身出走海外赚钱,可以把钱寄回家乡,建造漂亮的房子”⑧ .日俄战争后,关东州都督府颁布《贷座敷规则》,所谓的“贷座敷”,即经营“风俗业”的场所,确立了日本“风俗业”在中国东北的合法性。
除日本女性外,还有一批日本人为了改变在国内的贫困现状,闯荡海外“淘金”,他们大多是在西伯利亚铁路及中东铁路修建或通车前后,或是追随日本女性的身后进入东北的,从事为日本人服务的杂货、食品、理发、洗濯、饮料、照相、居酒屋(即酒馆)等活动,或是承包铁路工程项目。应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初是为了改变贫穷面貌,才远离家乡闯荡西伯利亚及中国东北,因此也成为日本人最先踏足中国东北的民众群体。但是,随着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的爆发,他们中的一些人凭借地理、语言以及人脉关系的优势,或充当日本军队的翻译和向导,或从事军队的后勤供给,发了战争财,有些人甚至一跃成为显贵人物,跻身殖民统治集团的行列。
如果说,甲午战争为日本打开了闯进中国东北的大门,那么,日俄战争则为日本资本及日本人口蜂拥东北提供了最大的契机和可能。日本攫取南满权益后,为经营东北殖民地确立了四大目标,一是“大陆移民”,二是“资源获得”,三是获取“投资利润”,四是打开“商品销路”①。向中国大陆移民是日本殖民经营东北的第一目标。
1908年,满铁首任总裁后藤新平在《就任满铁总裁情由书》中提出,“如依靠经营铁路,不出10年将得以向满洲移民50万,俄国虽强亦不能向我开启战端……我们倘若在满洲拥有50万移民和几百万畜产,一旦战机对我有利,进可做好还击敌国入侵的准备,于我不利时则可岿然不动……这便是经略满洲大局的主张”②。
1909年2月2日,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在贵、众两院议会的演说中,积极主张向中国东北和朝鲜大量移民,他称,“关于移民问题,第一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日俄战役后我帝国的地位大变,其必须经营的地域扩大,应尽力避免任凭我民族在外国领域松散的状况,必须尽可能地将我民族集中到该地域,依靠集合一致的力量进行经营。第二需要注意的是,我对外事业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外工商业,必须致力于清除影响我对外工商业发展之障碍。政府考虑上述诸方面,对向加拿大、美国的移民,可以延续以往的既定方针,认真予以制限,而对其他地区的移民,其成绩并不明显,眼下正予以关注和研究中”③。这就是小村的“满鲜人口集中论”.同年3月19日,日本议员服部绫雄、恒松隆庆等4人向国会提交《关于海外移民处理的要务案》,内称,“海外移民事业是内地过剩人口向外移出,扩大海运贸易,增强国富的最有力事业。为振兴此事业,首先应对财政、产业、海运、外交、教育以及人口等诸问题予以研究,调和其利害关系,为此,希望设立处理海外移民要务之适当机构”④ .随之,又有39名议员联名附议该提案⑤,说明日本决策机关已将移民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为经营日本在海外的殖民地,1896年4月1日,明治政府以第87号敕令颁布《拓殖务省官制》⑥,成立拓殖务省,具体负责台湾等海外殖民地的管理事项。日俄战争后的1908年,日本又成立由政府、皇室及财阀共同出资的东洋拓殖会社,从事朝鲜及中国东北的殖民地经营事项,当时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资本250万元。截至1929年,东洋拓殖会社拥有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3500万元⑦,分别为成立之初的5倍及14倍。
在上述背景下,满铁成立后迅即从国内招募社员,初建时拥有社员近3000人,包括日本雇员在内,满铁日本员工达9000余人,相当于日俄战争前日本在东北人口总数的3.6倍。到1929年,满铁员工的数量增长到3.4万人⑧。
随着满铁的运营,各财阀、银行、巨商等纷纷涌进东北投资建厂、开展贸易或设立支店,其他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 、“淘金者”及其女性也大批涌进东北,日本在东北的人口总数猛增。详见下表。
分析上表,从1909年到1929年的20年间,在关东州及满铁附属地的日本人口数量从5万余人增加到21万余人,翻了4倍多,而居住相同地域的中国人为100.5万,其他外国人不过2500余人。截至1931年末,日本人数增至22万,中国人数为103万,日本人与中国人的比例为1比4.67.此外,居住在关东州及满铁附属地之外(中东路沿线及北满地区)的日本人,1909年为14 124人,1919年增至24 662人②。这样,不包括进入东北的朝鲜人,截至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在东北的人口总数应为24万左右。以下,以职业类别分析在东北的日本人口职业构成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从1915年到1930年,日本在东北的从业人员呈逐年上升趋势。另外,表中的“其他业”,当是从事卖淫业的日本女性居多,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年内,从事“其他业”的人数竟达1.6万至1.9万之多,20世纪20年代也一直保持在5000人上下。伪满洲国成立后,进入东北的卖淫女又有所增加,总数达12 300人之多①。
与上述日本人流对比,进入东北从事农牧渔业的日本人数显然居少,一直徘徊在1000人至2000人之间。向中国东北大量移入农业人口,是日本当局早在日俄战争后就确立的经营东北殖民地的四大目标之一。但是,在“资本先行”的理念下,满铁及各大财阀首先把目标投放在经济运营领域,正式向中国东北移入农业人口是从1914年起。这一年,满铁安置7户铁道守备队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每户租给20公顷已耕地,并给予低息贷款等优厚待遇。
1915年,关东都督府也在满铁附属地安置一批退伍军人,并从山口县移入32户农民(1915、1916两年),建立起日本在东北的第一个移民村,称为爱川村。但由于移居的农户缺乏经营农业的热情和经验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到1927年,移居的农业人口只剩下17户,其中,有1户主动放弃,1户去倒卖药材,2户倒卖股票,6户转让他人,还有2户病故②。截至1930年,移居东北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日本人口仅在1000人左右③ .
应该指出的是,九一八事变前中国东北的日本人流从渗透到膨胀,绝非单纯意义的普通移民,而是日本军政当局觊觎东北、大陆扩张的政策使然,后来的一系列事实也充分证明,日本人流是践行大陆侵略扩张政策的社会基础。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本几十年移植东北的成绩,只不过20万人,而此20万人便操纵了东北的一切利权,原故是他们有妥善的移民政策……日本不但为他们自己安置了移植计划,就是为朝鲜人也计划得详尽无遗……日本人自身多从事工商,利用朝鲜人把持东北的农业,尤其是水旱稻田。现在的东北,俨然已被日本自认为是他们的领土,他们的大陆政策,已有大部分的实现”④。
随着日本资本对东北殖民经营规模的扩大,为了充分贯彻军政当局大陆扩张的意旨,进而在经济领域确保日本对东北的殖民垄断地位,日本政府决定在东北各地建立日本商业会议所(后改称商工会议所),作为官方与经营者沟通的桥梁,由当地最具实力的日本财阀或实业家充当头目,统一管辖日本资本在东北的经营事宜。从1906年开始,经奉天总领事馆报请,日本外务大臣批准,大连、安东、营口、奉天等商业会议所相继成立,初由各会议所自行制定《规则》及《定款》(选举办法之类),报请外务大臣批准。会议所设会头1人,副会头2人,另有议员若干人。
以奉天商业会议所的《规则》为例,该《规则》规定,“奉天商业会议所由奉天及周边在留帝国臣民公推选出议员组成”.会议所权限包括:“为谋求商工业的发展,调查必须的方案”,“对商工业法规的制定、改废、实施等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表达商工业的利害关系”,“根据官厅的命令及商工业者的请求调查有关商工业事项,出具商品产地的价格”,“根据官厅的命令进行商工业鉴定,并推荐考核人”,“在总领事认可下,设立和管理商工业的营造物,设置有利于商工业发展的必须设施。”①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日本在东北各地设立的商业会议所绝非行会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从其成立到《规则》制定、人员构成、领导层任命等项,均必须听命各领事馆及其外事机构②,因此,它属于半官半商性质的地方组织;第二,明确规定各商业会议所必须接受日本在东北各地的领事馆及外事机构的指挥和操纵,必须毫不折扣地贯彻落实日本的殖民地经营方针、政策及其措施,也就规定了各商业会议所必须承担贯彻殖民地经营策略,垄断东北经济命脉的根本职责;第三,协调日本资本的商(工)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操纵东北市场,调节可能发生的纠纷,排斥和打击西方及中国的经济利益,进而组成日本资本垄断东北经济的联合阵营。
商业会议所会员由各地工商界人士组成,但内部却分三六九等,依据财力或权势划分多个“级别”,其话语权及裁决权依据“级别”决定。以哈尔滨商业会议所为例,内部共划分8个级别,一级会员有满铁公所、东拓会社支店、横滨正金银行支店、朝鲜银行支店、三井物产出张所、铃木商店出张所、哈尔滨取引(交易)所、北满电气会社,每月缴纳“课金”150元。二级有小寺洋行出张所、白露(俄)事业公司、朝鲜银行傅家甸出张所、日本棉花会社出张所、满铁运输营业所、龙口银行支店、日清制油会社出张所、满洲制粉出张所等,每月“课金”90元。三级有中东海林事业公司、北满兴业会社、东省实业出张所、东亚烟草会社哈尔滨贩卖所、怡信银行支店、哈尔滨皮革会社、极(远)东运输会社、山口运输公司、山本商店出张所、土地建物会社、松浦商会、哈尔滨银行等,每月“课金”40元。最低一等是八级,大部分由个体经营者组成,每月“课金”2元③。
可见,在商业会议所内,唯有财大气粗、后台坚挺者才有发言权,因此一级会员大多被“国策会社”或垄断财阀所控制,会头、副会头以及议员位置也被他们独揽,更有利于贯彻和推行日本的殖民地经营策略。
除商业会议所外,日本还在东北各地设有居留民团,目的是把在东北的日本人统一在殖民地经营的总方针下。东北最早设立居留民团是在营口,拥有会员300余人④。1906年7月,奉天总领事馆以《馆令》形式颁布《居留民会规则》。同年9月,安东领事馆也以《馆令》形式颁布了《居留民临时规则》,这样,奉天和安东相继成立日本人居留民团。安东领事馆颁布的《居留民临时规则》中,明确规定各居留民团的行政委员由“领事馆指定”,“行政委员会决议事项需经领事官认可后方能实行”,费用支出“超过100美元需经领事官认可”等⑤。可见,居留民团也非日本人的“自治组织”.
1905年,日本政府正式颁布《居留民团法》,内中包括,“外务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划定地域,由居住该地域的帝国臣民组成居留民团。居留民团的废置、分合或地域变更等事项依据命令决定之”,“居留民团接受官方的监督……设置居留民团官员及居留民会”,“居留民会组织、官员及居留民会议员的任免、选举、任期、工资及职务权限等事项,以及财产、负债、营造物、经费、课税缴收、会计等事项依据命令决定之”,“居留民团接受领事、公使及外务大臣的监督”⑥。
1907年1月,关东都督府颁布《南满洲铁道附属地居留民会规则》(关东都督令第六号),内中规定居留民团的会长、副会长以及委员人选由警务署长指定⑦。居留民团领导成员(会长、副会长及行政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财力和权力。以营口为例,明确规定行政委员会议员的资格,必须具备年纳税60元以上的起码条件。安东首届行政委员会的委员,由安东领事馆警察署长以及横滨正金银行、大仓组、日清公司等大会社的成员充任①,小本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很难谋得行政委员(议员)的职位。
日本居留民团是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基层殖民统治机构及经营单位。日本当局赋予其行政权,包括居住该地域的中国人也必须服从居留民团的一切行政立法,除征收课税外,还包括征收道路建设费、事务所费、警备费、卫生费、教育费、上下水费等。更重要的是,居留民团是身体力行大陆扩张政策的前哨阵地,通过这一组织形式将东北各地的日本人集结起来,在统一命令、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下,最大限度地争取日本权益,维护殖民地经营秩序,破坏及干扰东北内政。同时,他们又是引发中日纠纷的麻烦制造者。从居留民团成立到九一八事变,居留民团在协助日本军政当局维持殖民统治秩序,集结日本侨民,欺压东北民众,攫取更大经济利益以及构建日本人强势社会,支持侵略战争的过程中发挥了军政当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有日本学者认为,居留民团是日本当局设在各地的“殖民地化的前哨阵地”及“侵略基地”② .如后来发生的义和团事件、日本提出二十一条、中国民众抵制日货收回国权运动、万宝山事件以及中村大尉等事件中,各居留民团都在殖民当局的授意下冲在“第一线”,或集会鼓噪,或出头“抗议”,竭尽推波助澜、趁火打劫之能事,甚至频频鼓动当局行使武力保护“满蒙权益”.
1915年,奉天民众为收回国权,自发掀起抵制日货运动。日本奉天居留民团先是在奉天召开居留民大会,强烈要求中方赔偿经济损失。接着,各地的日本居留民团也纷纷效尤,并与国内的“东京国民外交盟会”遥相呼应,掀起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运动,人为制造“满蒙危机”的假象,以混淆视听,挑衅滋事。日本决策层中的“大陆扩张积极派”正是利用居留民团的“民意”,煽动军政当局动用军事手段。可以说,从日俄战后到九一八事变,东北一直处在日本侵略者虎视眈眈、风雨飘摇的风口浪尖上,这其中,日本居留民团的推波助澜作用不可小觑。
日本在东北人口比例的增长,无疑成为构建日本人强势地位的社会基础。在东北的日本人群中,以关东州、满铁及满铁附属地公职人员、财阀机构人员、日本企业厂矿领导层或技术人员、中小工商业经营者以及个体经营者(包括女性)为主体,纯粹以体力劳动谋生的工农阶层甚少。这些人长年在军国主义思想的熏陶下,以亚洲老大和殖民统治者自居,狂妄傲慢,鄙视中国和中国民众,甚至凭借治外法权和日本军政当局的袒护,不把中国法令法规放在眼里,肆意强租土地,偷税漏税,欺行霸市,走私毒品,盘剥中国百姓,成为糜烂东北社会最重大的不安定因素。其中,土地商租纠纷是引发中日冲突的一大焦点。
日本占据南满后,官民一致瞄准东北的土地,除满铁采取各种手段扩张附属地外,其他财阀、工商资本也千方百计蚕食东北的土地,引起中国政府及地方当局的警惕。
1914年,外交部派出交涉员前往吉林调查日本人侵占东北土地情况。交涉员在报告中指出,“日本自胜俄灭韩以后,朝野一致主张满韩合并……于是第一注意即在我土地产业之所有权,近年东三省内,彼国银行、会社设立渐多,营业主旨即在出贷押款,吸收我土地契照。以吾国劝业垦殖等银行概未筹备,益令彼业务扩张,重之以低利多贷,伥徒勾合,始尚施之于延边一带,今且无地不愿受抵,始犹押贷,今竟永租,不堪设想”③。交涉员的报告指出日本侵占东北土地的严重性,引起中国政府的关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29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土地盗卖严禁条例》,内中规定:“日本侧之土地侵略,将来有拟并合东省之阴谋野心,应对管下各商民严密告知唤醒之”,“东省各地之商民,非经官宪认可,不得擅将土地卖却外人”,“东省各地商民,不得未经官宪认可,擅与外人暗通为买卖土地之运动”,“违反以上二项者,应处死刑”④ .尽管中国政府和地方当局三令五申,禁止日本商民私购土地,但日方依仗军事实力,非法商租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1928年至1929年期间,关东州大连农事会社采取“物色信用可靠之人收买”的手段,在旅顺和貔子窝收买了2564町步土地,另有“官方下放的土地”366町步,总计2930町步①。对此,辽宁省主席臧式毅在《呈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兹查日人自去年起,用关东州农事株式会社名义,在金县普兰店管内朝阳寺会剑家屯逼买民地七百日,杨树房会八百日,又用农事会社名义,在皮口清水河会逼买民地六百日,宋屯一百日,松树底八百日,赞子河会六百日,夹心、子会五百日。城子疃七百日,东老滩会二百日,以上共逼买民地五千九百日。其手续系于未买之先,私将文契作妥,地价备齐,传令被买地主来领地价,设若地主不予领价,即行拘留,认可后方能开释。地价按日本坪数,每中国亩日本坪一百八十坪,一等每坪现小洋四角一分,二等三角四分,三等二角五分”②。日本人“收购”东北土地的手段无异于明火执仗。
类似情况在复县也有发生,据复县县长给张学良的报告称:“窃于(1931年)3月31日据职属第一区分局长吴鸿宾禀称……兹探悉该日侧于客岁在租界内距职所20里之剑家屯地方逼买民地八百余日。迨至去夏七月间,大举土木,建筑房屋十六所,每所三间,共计四十八间,由该国移来农民十余户,并招我国农民耕种地亩……视其用意,却系实行侵略之意,其移民鬼蜮显而易见。并调查其逼买民地的办法尤其凶横,将地主拘传到警署,立逼签字盖章,其地价由该日署规定……照时值价额不及半数。
该地主均为华人,所有财产俱在租界之内,处其势力之内,不敢不卖,即忍泣吞悲,亦无处申诉耳”③。与此同时,日本人还把手伸向松花江沿岸、延吉路以及吉敦路沿线,在这些地域盗买了大片土地。他们还采取“贷款”或“合办”的形式拉拢内蒙古王公,先后攫取了科尔沁左翼后旗、巴林旗、扎赉特旗、白音太来(通辽)以及郑家屯的大片土地④ .
1929年5月,辽宁新民县民为日本人侵占土地,甚至行凶作恶之行径,愤而向中央及省县各级政府发出《呼吁书》,内称:“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二十日,日人劝业公司主任飞田隆率人百余名,竟无故霸占(新民县三区)七公台村会产二百四十亩,雇工筑堤,旁若无人……村会代表屡以温语力争,而日人仍不退让,置若罔闻……飞田隆于十八年(1929年)五月十一日率日警十余人,雇华工数十人,强迫掘壕如故。经村公安分所警士与村长等将华工首领三人招来,说明理由,晓以大义。而飞田隆竟率日警携枪实弹,汹汹然至公安分所,强迫将三华工交出……复将七分台村民数人拽去。其中有韩锡奎者,稍与争辩,日警遂用枪射击之,韩某当时毙命,其余均负重伤。未几,飞田隆又派警士三十余人,将该村村民拽去百余人……一时兵来马去,络绎沿途,附近诸村,莫不汲汲遑遑,异常惶恐。”⑤日本人欺压东北民众、强占土地的穷凶极恶从中可见一斑。
除土地商租纠纷事件外,还有一些日本人依仗治外法权及日本当局的袒护,以君临东北的统治者身份自居,肆意欺压东北民众,甚至故意寻衅滋事,制造了多起中日争端事件。诸如郑家屯事件、宽城子事件、珲春事件、榊原农场事件、龙井事件等,都是日本侨民寻衅滋事的造势,军政当局乘机推波助澜拼凑武力侵占东北的口实,酿成中日关系的不断恶化,同时营造了日本人强势蛮横、中国人退避三舍的政治氛围及社会心态。
另外,还有日本人公然蔑视中国法令,秘密从事鸦片走私活动。据载,1917年,在中东路陶赖昭居住有8户日本人,其中有5户以经营药品为掩护秘密从事鸦片生意。在东宁的三岔口镇,一位叫大久保杉子的日本女人,因从事鸦片走私发财,被当地人称为“鸦片王”.在安达,有一家池田杂货店,“表面上经营杂货,实际上是一座鸦片烟馆”.另有媒体报道,在中东路沿线车站,经常可以看到“三三两两穿洋服的日本女人,手里提着大大的旅行袋或提包,见到下车的行商模样的人就上前搭讪,她们中十之八九是吗啡贩卖者”⑥。日本人走私鸦片,公开贩毒的行径成为东北社会烟毒久禁不止的祸根之一,也积淀成东北社会久而难以治理的沉疴。为此,有日本学者把日本在中国经营鸦片的行径称之为 “日中鸦片战争”,斥之为(日本)“国家的犯罪”①。
九一八事变前,大批日本人涌进东北,在日本当局殖民经营的总方针下,构成营建东北地区日本人强势社会的重要因子,他们在攫取东北资源、侵占东北土地、侵凌东北民众、糜烂社会秩序、祸乱中国政局,进而促动九一八事变等方面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
九一八事变前涌进东北的二十几万日本人,与东北人口对比,不过是区区少数,之所以能够构建起日本人强势社会的政治氛围,与日本的武力强势、经济强势以及侵略扩张政策休戚相关。日本凭借武力攫取了满铁经营权及关东州租借权,同时在武力的淫威下,强制行使非法的驻军权、警察权、行政权以及司法、课税、教育、邮电等一系列凌驾中国主权之上的权力,成为日本资本顺利展开殖民经营、日本侨民为所欲为的强力后盾。相对日本而言,中国社会长期动荡,积贫积弱,东北地区又久处对日依赖、纠缠、对抗、交涉的循环怪圈之中,陷于疲于应付、独木难支的弱势地位,客观上为日本积蓄强势、恃强凌弱,进而发动九一八事变、全面侵占东北提供了可乘之机。
日本在东北各地设立的商业会议所及居留民团,是日本执政当局直接设计、操纵和指挥的殖民经营的前哨机构,名义上属于日本人内部组织,实际上已经渗透到东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在统一号令、统一组织、统一行动之下,把在东北的日本人最大限度地集结到日本执政当局的旗下,编织起一张日本人强势的社会氛围网,从而实现日本殖民经营东北的最大利益,并为后来发动九一八事变、全面经营东北殖民地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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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创意产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
现今动漫产业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是与邻接产业相融合,具有多样化、复合化特征的全新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漫画,动画,网络动漫与周边产品,这几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已经从最初的几百家发展到了5600多家,动漫产量也已超过13万分钟。而许多企业却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创作和制作方面,在宣传推广周边产品经营与开发方面还缺少许多的经验与认知。一部动漫作品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收视率上的成功,更在于将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开发和经营周边产品。因此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注重开发与宣传动漫周边产品,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业价值。日本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日本,有40%的动漫产值是衍生产品创造的。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然后销售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中国动漫周边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优秀经验,借助其成熟的产业链条,使中国的原创动画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功的进行播出和授权销售周边产品。
关键词:营销策略 动漫 周边产品
一、动漫周边产品市场状况
动漫周边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汇,它既是动画、漫画的一种延伸,也是动画、漫画文化的一种延伸。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载体,对其周边的潜在资源进行挖掘后开发出来的产品族。包括以动漫游戏为特色的扭蛋、模型公仔、食品、饰品、服装等实物产品,同时也包括音乐、图象、书籍等文化产品。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在动漫周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周边产品将动漫形象定格,然后栩栩如生的制作出来,这给玩家带来的是惊喜;给厂家带来则是利润。这个产业链在为动漫厂商带来动漫以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把动漫同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推动着整个产业共同向前发展。
目前的内地动漫市场99%以上被日本占据,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我国原创动漫,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所占比例只有11%。在国内,动漫爱好者大多是14岁至30岁的青年,青少年喜欢动漫的原因有很多,而14岁以上的青少年却很少有人喜爱国产动画,据调查显示有16.54%的学生表示喜欢国产的,其理由无非两个:一是爱国,二是国产的有教育意义。而占65.3%的学生都表示喜欢外国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对动漫产品的消费类型也不一样,据调查,男生买游戏的人占到了59.6%,而女生在购买动漫日用消费品的则占到了56.5%. 动漫产品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游戏,服装,文具再到食品,动漫无处不在。现今动漫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根据有关部门对京、沪、穗三大城市有关动漫产品消费的调查表明,其14-30岁的青年每年的动漫周边消费额就可超过100亿元,整体来看整个动漫周边的消费市场是极为可观的。
二、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营销策略
日本是动漫产业大国,动漫产业已成为日本的第三大产业并在全球都享誉盛名,年营业额高达230万亿日元。日本动漫画可以说已经登上了中国动漫市场的首席。长期以来,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左右着中国不同年龄动漫迷们的视线。特别是动画片,不要说对亚洲的影响了,就连欧美也十分推崇。特别是近5年来,日本在动漫制作中所运用技术早已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世界动漫产业中,无论是在动画还是周边甚至是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漫产品在全世界的盈利和生产总值排名越来越靠前,在日美等国都成为支柱性产业。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动漫消费市场.约有4亿青少年,但是动漫产业才刚刚启动,自主创作动漫产品的能力很弱,因此借鉴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经验用来发展我国动漫周边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价提供播放权到网上资源共享
周边产品作为动漫产业链比较末端的一条,常常仰赖于其原动漫形象的受欢迎程度。成熟、发达的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也必然为后续周边产品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潜力。当动画片走红后,不仅能收到来自各地的电影电视放映版权费、影像制品的出版费,动画片中的人物还可一一被商品化,制成各种玩具进行海外销售,而后者的收益最为可观。因此,大力发展动漫画产业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动漫十分重视向国外输出产品,我国早期的动漫市场竞争对手又非常少,因此日本动画才得以一举攻入我国内地市场。日本外务省先从动漫制作商手中购买到动画片的播放版权,再将这些购来的动画片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电视台播放。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日本国内电视台播出费所无法满足的制作费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造日本的国际形象,弘扬民族精神。其低廉的价格曾一度使许多亚欧国家放弃自己制作动画,转而去购买日本动画,使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目前,全球播放的动画约有60%是来自日本。中国已成为日本动漫产品的最大输出国。
1980年,日本经典动画《铁臂阿童木》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提供给中央电视台播出,从而开始了日本动画大规模进入国内的历史,这个由日本著名漫画大师手冢治虫创造了阿童木的形象,曾经一度使无数青少年立志投身智能机器化领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又向我国输出一批包括《聪明的一休》、《圣斗士星矢》、《机器猫》等作品,从而大大提升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竞争力,仅80年代我国进口并播出的日本动画就高达几十部之多,占进口动画片总数的50%之多。进口动画片通过在电视台的大量播出,扩大并加深了日本动画形象在国内的市场知名度,使许多日本动漫形象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明星人物。从而带动了进口漫画、音像制品,图书玩具等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据统计日本每年从中国市场获取的收益要以亿元来计算。
到了今天,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有更多观看日本动画的渠道,例如网络、手机。随着动漫爱好者的不断增加,网络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目前中国网民数量高达2.53亿人,跃居全球首位,而网上有关动漫的网站和论坛更是随处可见。2006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达到1000万元,增长比重约为25%,07年达到2500万元,增长率高达150%,照此趋势2010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亿元。
图1 网络动漫的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
动漫爱好者可以在网络上自主为原创动漫加入字幕,上传提供免费共享,从《机器猫》、《忍者乱太郎》、《灌篮高手》、《足球小将》、《EVA》到今天的《火影忍者》《海贼王》这些经典动漫在网上随处可见,多到数不胜数。且上传时间与日本首播时间相差不到一天。动漫爱好者们再也不必拘泥于电视,极大的激发人们的观看兴趣,从而扩大了日本动漫的在国内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动漫迷对日本动漫及其周边产品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由此开创一个全新的动漫时代 。
(二)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方向销售周边产品
具统计,截止到07年底,我国动漫周边产品的直接消费者就高达6亿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周边消费市场。可是现今中国动画的面向层却都是一些低龄儿童,在国内虽然给12岁以下儿童创作的动漫作品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却几乎为零,创作者普遍认为动漫是给小孩子看的,因此造成了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为零的局面. 动漫所必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周边,比如公仔,模型、文具等这些可以和动画或漫画联系起来的周边产品,消费面却窄的可怜,以为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不外忽是一些图书、音像制品、钥匙链、手机链、服装等,没有进行市场考核,就将其所有商品全部生产,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除了一些很小的孩子,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人来选购。
这就与日本观念截然不同。日本的创作者认为:好的动漫作品不仅要注重社会效益,更应该重视商业效益。所以在作品创作之前,通常会对动画片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准确定位后,要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等特点确定销售方向,不仅要把握好观众的喜好,还要考虑这部作品在推向市场后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大。甚至在动画播出后,也会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其周边产品所要开发的重点,而并非所有类别的周边产品都会在动画播放后推出。日本的动漫面向的是所有喜爱动漫的人,可以说每个年龄阶层的人都有合适自己的动画作品。而这其中又以青年人居多,因为这个群体不仅在思想上比较成熟,有明确的判断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群体比较有购买能力,因此成为了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消费群。漫画家们认为动漫不应只属于小学生,动漫爱好者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学生,动漫应该是跨越国界跨越语言跨越年龄而存在着的。
因此,漫画家们在创作上会考虑到观众群的划分,哪些是给小孩子看的,那些是给青少年看的,哪些是给成年人看的,针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创作出不同题材的作品。从而制作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消费需求的周边产品。
(三)周边实体店及网上拍卖的发展
现今最常见的动漫周边销售方式就是周边实体店以及网上拍卖。
现在很多动漫产品店都非常火爆,在大型的周边店不但能购买到与动漫相关的书籍、海报、碟片、人物模型、游戏配件等,还能订制到COSPLAY所需要的服装道具。日本公司根据中国的现状,大规模推广并普及动漫实体店,使开店的投资成本尽量减少,进货渠道尽量稳定,货源尽量充足,并且紧跟动漫流行趋势。让动漫周边产品店可以尽可能的正规化。使更多的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销售。
而网上营销则解决了许多动漫迷的烦恼,许多动漫迷都不懂日语,想去日本购买周边又很费时费力,并且花销很大。网上订购周边产品就相当省事了,这样不仅省去了时间又解决了语言不通的烦恼,并且对日本公司而言,又可以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由此成为时下非常流行的购买方式。
(四)高品质限量版周边产品问世
动漫周边的发展给日本带来的,是每年上万亿日元的收入,而给世界带来的,则是人们对日本文化更多的认知。动漫产业已成为了日本主要的产业支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好转,精神享受、娱乐休闲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娱乐市场和文化市场由此呈现一派繁荣。人们消费的品味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升华为情感的渴求和心理上的认同。据统计04年有关部门宣布,未来几年中国动漫周边市场将具有1000亿的空间。但并不是所有动漫周边产品都是在日本生产的,通常做工简单、价格低廉的周边产品,即使是在日本国内销售也极有可能是在我国加工制造的;只有一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手办、电子产品,才多半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
日本在动漫玩具开发方面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使周边销售的更好,日本推出了限量版高端周边产品,把一个动漫形象打造成生动活泼的造型,从材质到上色,从造型到神态,从整体到细部都是非常之完美。日本正版周边都比较精致,再加上打上限量版的招牌,尽管产品价格不菲,但仍有消费者疯狂购买。是许多动漫迷们趋之若鹜的产品。
(五) 形象授权
形象授权是一种全方位的动漫文化产品授权,不但给予被授权方以独家产品代理经营权,而且包括产品宣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出版权及其形象延伸的产品生产权等。动漫自身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原创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但只有拥有高品质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周边产品的开发中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虽然日本的动画是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我们播放,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盗版的动画作品,而且很多人都是从看盗版漫画才开始接触、了解、喜爱日本漫画的,可以说中国的动漫画市场很大程度上是被盗版动漫打开的。所以对于中国的盗版动漫画,日本并非全然痛恨,也不想一味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动漫中的卡通形象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日方就是依靠周边产品版权垄断这一点赚钱的。像皮卡丘、机器猫这样耳熟能详的卡通角色的形象版权,每年就能从中国动漫市场获得近6亿元的收入,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据统计,日本每年以动画片形象制成的相关周边产品的授权收入有2万亿日元左右。
例如《四驱兄弟》是一部针对小学生的动画片,这个年纪的小孩大多活泼好动,并且热衷于自己动手。就动画片本身来说,算不上经典。但是就其周边产品的开发来说,绝对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为配合《四驱小子》的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日本相关企业授权给奥迪公司进行动画中出现过的相关四驱车的生产。奥迪公司通过买断其片中车体造型版权,大量生产四驱车玩具,宣传动手拼装模型,引导并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动手拼装车模。在全国开展数家专营店销售动画中形似的车体,专用电池、马达、润滑油等利润及其丰厚。并模仿动画剧情在专营店开展全国性四驱车比赛。结果参赛人数异常火爆,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也不得不加入其中。由此奥迪公司一跃成为拥有70%的赛车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
而国内漫画领军企业的漫友文化则是利用从众多日本知名漫画家手中购买了的数百个动漫形象版权进行相关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探索动漫周边的运营之道。确立了以期刊带动图书、以图书带动周边产品开发的循环式产业运营模式,目前,通过品牌授权,漫有文化以开发并推出蕴含家居、服装、礼品、玩具、文具等五大类,共计上百个品种的产品。使漫友杂志逐渐成长为市场价值最高的漫画杂志。
(六) COSPLAY的推广
动漫爱好者进行的动漫角色扮演真人秀,又称Cosplay。它多数改编自日本的著名动漫画。来自日本的
cosplay原本是动漫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演出活动,融合了动漫、服装设计、舞台表演等众多元素。为大多数青少年所推崇。在日本cosplay的表演一般没有任何剧情,只是简单的服装展示,所重视的是服装道具台风动作等要素。
cosplay进入中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cosplay社团,随着国内喜爱cosplay的人越来越多,cosplay在国内也进行了不少的改善,拥有日本所有动漫产品授权的日本著名动漫服饰品牌costar也在中国发售了正版的日本动漫服饰。目前,许多社团开始转型为专业社团,并开始尝试走商业化路线,以成为形象代言的角色为发展方向。Cosplay不再是没有剧情的服装展示,而是大多拥有丰富的剧情,利用动漫人物本身众所周知的行为和性格特征进行全新的编排。
三、日本动漫周边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一) 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
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是动漫周边销售发展壮大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开拓出“漫画——电视——电玩——玩具”四层循环式销售互动系统,使四者同时收到广泛的商业效果。形成周边产品开发和营销都较为完善的动漫产业链。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动漫的人气积累后,又由动漫延生出OVA,真人版电影。然后再小说化,游戏化。紧接着销售其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从漫画到动漫,然后再到动漫歌曲,小说,真人版电影,手办,抱枕,衣服,文具等各种不同的周边产品。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条,拥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稳定的市场。这一系列的产业链,正是我国动漫未来所应该借鉴的。
产业链开发是国际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链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周边产品也尚未完全开发。再加上盗版的影响,使得很多动漫企业因此难以回收成本。本身的投入还没完全回收,因此不能给予动画制作组多少报酬。制作组的经济回收低,便会使制作人员的热情下降,甚至于放弃动画制作。因此使得动画产业发展缓慢。 今后应着力构建成熟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并重视动漫产业链的作用。
(二)培养优秀的原创人才
目前世界上的动漫产业已经开始与电影、电视、音像业互相渗透与融合,形成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在这条长链上,需要大量化多样化的动漫业人才。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为保证,就不可能生产出优秀的原创动画以及原创动漫形象。
动漫产业的人才培养极为重要,日本政府在推动动漫人才培养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不但给予宽松的政策,而且在宣传政府政策时也尽量营造适合动漫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动漫人才的需求正处于严重紧缺状态。目前原创动漫人才的匮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据了解,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动漫人才严重缺乏。中国动漫缺少的不是制作人而是创作人才。动漫的创作离不开丰富的想象力,成功的漫画,自然是出自于思维广泛的漫画家之手。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传统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喜欢取材于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动漫创作一直停留在简单的故事叙述上,导致故事内容陈旧,与现代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喜好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顺从、统一的传统心理。不但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漫人才的培养。而且国内现有的职业漫画家都普遍比较年轻、大多缺乏创作经验和丰富的想象,知识的积累程度又不高,更重要的是没有认真创作动漫的态度。作品一般比较幼稚,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偏好。即使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因为资金分配等的问题无法进行周边产品的开发与大规模营销。
(三)扩展周边产品的营销群体
据调查,现今成人动漫消费群正在成为动漫消费的中坚力量,中国每年仅玩具市场的成人消费需求就高达近500亿元。
目前中国的动画及周边面向的普遍是低龄儿童,低龄儿童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能力是很低的,他们一般都是由父母去购买,而由于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很少有家长会去主动购买周边玩具,由此造成了周边产品的销售“赤字”。一但效益回收出现问题,就没有人愿意再制作更多的周边产品。因此我们应极力改变这种状况,努力试图打破把动漫消费群局限于儿童的这种传统观念。作出合适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需求的动画作品及周边。
(四)设计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
动漫周边产品的投资回收周期短且商业回报率极其高。如果一部影片受欢迎的话,这些周边产品就能为制作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创作一部动漫作品前,必须考虑动漫作品的形象能否做成出色的动漫周边。
以《奥特曼》为例,《奥特曼》播出后,销售商便在此基础上,又创作出一系列的奥特曼动画,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销售效果显著,《奥特曼》、《迪加.奥特曼》、《帝拿.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这些动画每部都推出了不同的奥特曼的造型周边,小孩子们几乎人手一个,有的孩子更是每个系列都又收藏。是经销商赢得了丰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高质量的品牌其周边产品才能越发强壮。
四、结束语
从日本动漫周边的营销可以看出,动漫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面向全体民众,让其参与进来。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且顺应市场规律,加快完善动漫产业链条的步伐,才是我国动漫周边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动漫周边则是动漫产业模式中的主要赢利部分,制造业又是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我国拥有动漫周边的制作优势,加大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就业,又可以增强动漫相关原创人员的创作能力与信心,进一步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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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续慧.动漫广告迎来(N).北京商报.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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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档案信息社会化的产物,建立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目的是根据档案信息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加强信息服务机构的合理分工和协作配合,提高档案信息的传递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用户多层次、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现如今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可以看出,档案信息的建设和信息公平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现象,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对信息的内容以及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的原则来进行,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构建工作,实现档案信息的高效管理和利用。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完善
一、 努力维护公民的信息权益,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
现如今,社会群体接受信息的能力逐渐降低,主要是由于信息的分配方式和信息的传递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另外,信息设备的应用以及对信息资源的利用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逐渐形成将信息全体演变成信息的弱势群体。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是生理性信息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比如残疾人,聋哑人以及老人和儿童等等。二是社会性信息弱势群体。比如一些农民工、下岗工人以及视力障碍的人员。由于信息的传递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活动,其受众范围也相对较广,档案信息的相关服务部门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加强重视,努力开展一些便民活动来实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平性与和谐性。现如今,从出现档案信息接收的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上看,主要是由于弱势群体无法接触到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设备,同时严重缺少学习的机会。因此,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要将这一项目放置到具体的培训当中。从档案馆信息服务的工作性质上来看,其为最主要的信息存储部门,要在注重档案馆硬件设备建设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将档案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优化,努力营造和谐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
二、 丰富馆藏资源,方便社会利用
档案信息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其前提是要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档案资源和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增强馆藏的应用范围。从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上来看,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服务对象也多是政府等相关的部门。这种档案管理和利用形式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因此,要做到服务与公众就要不断对馆藏资源进行丰富,并且加强对档案信息内容的宣传。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或者是不和谐的现象就会造成公众的权利得不到充分地利用,不仅严重损害了信息内容的价值,还丧失了档案管信息管理的作用。可见,逐渐丰富档案馆的馆藏,为社会各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提供方便是档案馆所有工作人员努力的目标。
三、 依法治档,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现如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要实现依法治档,将法律作为促进档案信息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宪法业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提升档案信息的服务性,已经成为档案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我国的档案信息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可以进行开放,但是如果归入到档案类别中就要受到时间的限制。为了完善这一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休闲式”信息服务,融入百姓生活
档案馆除了可以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还是人们精神文化的集成场所。因此,打造一种相对较为休闲的信息服务方式才能够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想协调,减少公众对档案馆所产生的神秘感。这样,公众可以将到档案馆过去档案信息作为一种休闲的方式,真正将档案信息服务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另外,进行信息的加工和服务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的需求,使得档案信息更加受到公众的认可。将休闲式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入到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实现现代技术的应用。现如今,最为直接和便利的方式就是建立档案信息网站,众多网民也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来获取相应的档案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档案馆的整体形象,还能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率,完善便民服务。
四、推进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进程,培育社会服务市场
(一)打造核心竞争力
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具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概括起来,应该做到“四化”:个性化、专业化、知识化、网络化。首先要把用户的需求作为风向标,准确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其次要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性强的技术事务服务,如价值评估鉴定、修裱、缩微制作、消毒杀虫等。第三要能将显性和隐性知识进行集成整合,有效地解决用户某方面急需的知识空缺,实现档案信息内容的增值。
(二)积极向新领域拓展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对档案的需求拓展到多个领域。中介机构要善于把握市场的变化,积极介入到新领域的档案服务中。如为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制定档案管理方法和体系,长期帮助其整理档案;代存、整理撤并企业的档案;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还有比如物业管理档案、信用档案、破产清算档案等多个领域都有待档案中介机构去挖掘开发。
(三)做好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档案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行业自律是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形式,比行政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中介机构唯有自我约束,依法经营,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做到公正、规范、守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用度,得到用户的认同,令用户满意。
五、总结
档案从其本质上来说,可以是社会的整体记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为艰巨。建立高效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是一个层次性较强,而且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逐渐实现档案信息服务和社会发展的互补,进一步拓展档案信息的社会影响力。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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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北,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日本败降,史称“东北沦陷时期”,亦可称作“伪满时期”。东北沦陷十四年史,是我国历史上罕见的国难痛史,是帝国主义侵华史中极为残暴的篇章。在中国近代史、中日关系史和东北亚国际关系史上,均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的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东北沦陷时期的教育在东北社会发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小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常用的教育机制,对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深刻的启迪作用。因此,研究东北沦陷时期小学校的教育,是对东北社会事业的一种发掘和再认识,以求达到新的共识。
关键词: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发展
东北地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东部及原热河地区,即日本侵略者所说的“满蒙地区”,在日本对外侵略扩张推行大陆政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长达14年的沦陷统治阶段,日本制定了一整套的殖民教育体系,这个时期在这殖民教育体系中,小学校教育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它既具有全国一般性的特点,又具有自身发展的特殊性。
沦陷时期的东北小学校教育,顾名思义是研究沦陷时期的、东北地区的、小学校的教育。在研究内容上,本文先具体介绍研究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的意义,再详细论述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的发展状况,最后归纳总结。在研究方法上,将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的发展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结合起来。这样不仅研究的内容可以更丰富和深入,而且观点的得出也能够更准确和深刻。
教育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任何社会和国家,如果忽略了教育的存在便不可能进步和富强。沦陷时期的东北教育史是中国教育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沦陷时期的东北小学校教育史又是东北教育史的不可忽略的部分。因此,研究沦陷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的形成和发展,将会丰富和深化东北教育史的研究内容,进一步揭示东北教育史的发展规律及其在中国教育史中的地位。
沦陷时期是中国教育事业饱受苍伤和打击的发展阶段,全国范围内的小学校教育皆呈现出满目疮痍的现象。这一时期,东北小学校教育既作为全国小学校教育体系整体中的一部分,又作为东北独立的教育体系而存在。因此,既呈现出全国性的一般特点,又带有很强的特殊性。
小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不管哪个国家都在积极致力于小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处在沦陷时期的东北地区,以王道立国,注重道德教育,并且,国民素质的基础始于小学校的教育。小学校的教育可以为我们传授爱国情操,培养高尚人格提供平台。所以,小学校的教育势必要求我们给予高度重视。在九一八事变时,东北地区的很多小学校都被迫停办了,加之日本的入侵,使中国社会陷入了空前危机。东北地区自大同二年起开始大力兴办新式基础教育。
(一)沦陷时期满洲帝国文教部的小学校教育
小学校修业以六年为限,分为初、高两级,前者为四年,后者为两年。要求按照当时民国时期的法规规定要满六岁才能进入小学校接受教育,但是最终都没能实现,二更多的情况是年满七、八岁或年满十一、十二岁才有机会获得进入小学校学习的机会。还有专门设立的管理小学校的相应级别的机关,有省立、市立、县立、区立和私立的区别。省立、市立、县立大多办学选址会在省城或县城,所以它们的各项设施都还比较完备,规模也还比较可观、宏大。然而,区立或是村立的设备不完备的不计其数。在这时的私立小学校是发展得最好,师资和设备都是最好的,但是能上学的儿童家庭少之又少。在这个时间段内,满洲政府制定了二十年施教的计划,力图循序渐进的普及小学校教育,已达成我国没有文盲的长久愿望。
(二)官办小学校教育的发展
按照发展后的中国东北沦陷地区对的形势来看,旧时政府制定的教育体系难以满足后来小学校教育发张的需要,迫切需要探索新的办学途径和办学理念。由此借鉴后来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八月初二日,清政府下诏:“人才为政事之本。作育人材,端在修明学术……着各省书院……县均改设小学堂。”初步决定在各省设定小学堂。接着又先后颁布了张百熙的《钦定学堂章程》和张之洞等人的《奏定学堂章程》,确立了各等小学堂的办学章程和办学宗旨,形成了较完整的小学教育体系。1905年“奉天将军赵尔巽设立学务处,通饬各属一体兴学,以小学为教育之本也”将各州县的书院、私塾、庙宇改设为小学堂。吉林省将军达桂上奏,“兹将旧有崇文书院改为学务处,并于东西南北四处,各设初级小学堂一所,每堂共招学生二十名,计共学生八十名,教以初级浅近之学。”这是吉林省兴办新式小学堂的开始。同年,黑龙江省将军程德全颁行《为奉上谕停止科举创办学堂通行各属遵照由》,要求:“各副都统衙门及地方长官,均宜体察地方情形,将应办学堂切实开办。”第二年,黑龙江各府县开始创设小学堂。到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奉天省共有官办普通小学堂2040所,学生80938人;吉林省共有官办普通小学堂160所,学生7364人;黑龙江省共有官办普通小学堂131所,学生5605。
(三)学制改革过程中不断成熟的小学校教育
教育,尤其是启蒙教育,无论在任何国家,以何种形式存在,归根结底都是为其本阶级利益服务的。同时,它也可以成为辅助对他国进行政治、军事、经济侵略的一柄利刃。这把利刃甚至比其他的侵略方式更为锋利,因为它所泯灭的是一个国家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
沦陷时期我国的教育一般没有约定俗成的用来规定其程度和模式的相关法律条例,沦陷时期,我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分为初级小学校及高级小学校两个阶段,初高两级合校的称为两级小学校。
进入初级小学校的儿童年龄必须在七岁以上,修业年限为四年。高级小学校入学则要在初级小学校毕业之后才有资格,其修业年限为两年,我国在小学校教育制度制定之处就明确了这六年期间是完成初等国民教育的阶段。正因为这项制度最开始是由我国制定的,中途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变革,所以它的体系沿袭了旧政权时代教育制度的一些特点。因此,在中国建国之初,这些制度都有待于创新,然而在教育方面仅仅注重教育内容的变革和恢复因事变而停办的学校,不可避免的又走了原来的老路。于是到了大同二年便设立了国立教员讲习所,用来以培养建国精神为其就基本要义。并且给在职教员以再教育和训练,用以努力促进我国教育至上,提高教员素质至上。同年七月,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期望通过此条例来统治约束任意创设的私立学校。又在康德三年一月制定小学校之教科规程为初等国民教育为依据之方针。所用的这些举措都是以革新教育和促进教育向上为目的。尤其实在康德二年到康德三年期间,在各省或一些特别市各指定一所学校为实验小学校。给予补助,配置日常主管事务的人员和优秀的教员。依照新教科规程整顿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以期和国策相符,使我国这种独特的教育方针能在这些努力的促进下早日实现。
总之,诸多的证据可以表明,这一时期的小学校教育不论是在学制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不断深入地去探讨和研究沦陷时期东北地区的小学校教育这条路还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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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并被认定是合法的,体现了古代诉讼野蛮的一面。
⑤、建立多种监督程序,做到“明德慎刑”。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来防止错杀无辜,慎用死刑。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诉讼改制后才结束。1906年,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此后,相继制定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但此后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台而告终结。这次改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首次从德、日等国引进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以上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的引进和初步确立,并在我国大陆沿用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3、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许多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法律中确立下来。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刑事诉讼法。次年5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全国人大会法制委员会开始了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于是1979年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在此后,该部法律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全国人大授权的司法机关还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使这部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国人大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聘请律师协助;
②改革刑事强制制度,放宽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程序;
③废止收容审查,并将其原适用的对象纳入到拘留中来;
④改革审查起诉制度,废除免予起诉;
⑤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取消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
⑥设立简易程序,使轻微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使其拥有当事人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做了重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民事诉讼法也是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同样经历了发生、发展完善的漫长历史过程。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律”,但在具体实施中民事、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办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在西周时期就有了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且在诉讼制度上已采用了对席审判、坐地对质。在诉讼证据方面,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等已被广泛采用。并有审查、核实、判断等验明证据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同时对听讼,总结出五听: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事诉讼制度在那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在中国漫长古代社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对现代民事制度产生影响。如司法机构设置和审理期限,审判中的回避制度,诉讼请求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理诉讼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等。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是《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它在制定时参照了德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根据当时国情制定。这部诉讼法共有4篇800条,其体系结构规范,与现行诉讼法已十分接近。该法因清政府灭亡而未能颁行,但对后来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民国政府于1935年2月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共9编636条。这部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容与前述《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并存,形成了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两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存,并持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制定民事诉讼法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先后以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通则条例。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从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稿)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982年3月8日获得通过,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本身的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于1991年4月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诉讼法共4编29章27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行的法律中,条文、内容较多的一部基本大法,并当即公布实施,并沿用至今。
行政诉讼法也是现代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由法院来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如在法国,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被称为司法审查,指法院应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诉讼活动。表述尽管不同,但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诉讼,是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动这一点上,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对行政诉讼的界定是: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商品关系。契约自由、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正是在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资产阶段的“天赋人权”学说。并由此产生了所谓人权、人民主权、民主和法治原则。为了保障人权和民主,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当时,这的确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的行为一旦侵犯了个体的权益,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正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由此决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亚洲国家第一个吸收借鉴的当属日本。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开始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制上首先次效仿德国,制定宪法,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后又模仿美国,废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我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应该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在第2条、第10条、第4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条款。此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分别于是1914年和1933年制定施行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但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有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仍然存在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仍然要提倡民主政治,公民的各项权利需要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正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直到1982年以后才开始建立。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才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正式出台。该法律的草案是经我国第七届人大会会议多次审议,于1989年4月4日获得通过的。该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完善起来。
现代社会的法律诉讼形式主要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的法律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制止、揭露和惩罚犯罪,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刑事诉讼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了国家,就有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人利益冲突的调整手段,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与前两者不同的是,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行政诉讼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其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因三大诉讼法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从而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1、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如同现代几何学里三个点可以固定一个平面的定理一样,三大诉讼法合力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平台。不同的国家,尽管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在以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一观点上,可以说是有共同地认同。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满足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需要。而且,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学专家们投入了更大的精力来研究诉讼程序问题的独立价值问题。
2、三大诉讼法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精髓。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执政党执掌政权方式的重大发展,同时也是执政党政治成熟的表现。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二者互相依存,互为保障。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或者说是系统,而三大诉讼法正是在宪法的统领之下的三大柱石。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保障民主政治的正常进行,其意义是深远的。
3、三大诉讼法是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繁荣的制度保障。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战乱不断,烽烟连绵,无数平民惨遭战争铁蹄的践踏蹂躏,不计其数的社会财富在战乱中毁于一旦。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用_运动代替法制来治理国家,以至出现了让我们永远难忘的“十年动乱”,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一个国家,要屹立于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在强大的综合国力之上。强大的国防,积极的外交,科学、高效、公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效率与公正,效率与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诉讼程序的规范引导。
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①、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②、《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主办。
③、《依法治国论》,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一版。
④、《法治理想国》,周天玮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10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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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息系统能系统地获取一个区域内所有与土地有关的重要特征数据,并作为法律、管理和经济的基础。也就是说,土地信息系统就是把土地资源各要素的特性、权属及其空间分布等数据信息,存储在计算机中,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实现土地信息的采集、修改、更新、删除、统计、评价、分析研究、预测和其他应用的技术系统。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关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数据对土地信息系统(LIS)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成败的关键。本文将对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有关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误差、分辨率、坐标变换、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拓扑
土地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自然基础。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及时了解与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数量和空间特点,对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多样化,土地部门的业务工作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原有的靠手工操作,图纸管理的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高效率的需求。为强化土地管理,满足社会对土地资源信息更多、更细、更完善的服务要求,各土地管理部门纷纷加入信息化、数字化的改革大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化要求,管理中任何规定的确定和变更都需要完成大量的信息收集、分析、综合、决策和评估等工作,土地管理也只有强有力的信息技术(IT)的支持下,才能做到真正的科学决策和管理。
土地信息系统(LIS)是地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分支,是一种基于宗地[以宗地(地块)为单位]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技术及其属性数据进行采集、处理、管理、查询、分析、应用和维护更新的空间信息系统,是土地管理的现代化工具,是土地规划和管理定量化、科学化的方法、手段。但是,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给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发挥带来一定困难。这里仅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数据是一种未经加工的原始资料,是客观对象的表示,它可以是数字、文字、符号、图像,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达形式。一个LIS系统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之间的关联。
人们往往以为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是可靠的,很少怀疑利用信息系统产生的分析结果在数据质量方面会有问题,但事实远非如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计算机分析的结果甚至会比手工分析的误差更大。这里除软件、硬件的质量问题,计算方法上的问题,以及分类、编码、输入、操作的明显疏忽外,数据本身的质量是重要的原因。
众所周知,数据是LIS的“血液”,是组成系统的重要元素。数据质量的好坏是土地信息系统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数据质量的高低优劣,都直接影响到土地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了系统应用价值的大小;数据的可靠,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成败。系统如果不能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这个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数据质量的好坏是一个相对概念,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衡量其好坏主要有以下几个指标:误差、数据的准确度、数据的精度和不确定性[1]。数据质量是数据整体性能的综合体现。
统而言之,数据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是否及时反映了现实世界;二是数据是否保持了一致性和完整性。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广,数据采集的任务重,在数据库建立过程中会出现许多人为和系统的误差,甚至还有可能产生数据错误,最后采集的数据无法准确反映规划和管理的实际状况,建立在此数据库基础上的系统往往也就达不到管理自动化辅助决策的目的,而只不过是“看看而已”的一种“摆设”罢了。
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库和非空间数据库)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投资比重最大的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系统的功能和应用。不仅要根据技术规程衡量数据质量,还要从数据使用角度分析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通常是指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它主要用数据的误差来度量的。现就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的数据质量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指建库中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类型的来源。它是土地信息系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份。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地图,地图是系统最主要的数据源,因为地图是地理数据的传统描述形式,是具有共同参考坐标系统的点、线、面的二维平面形式的表示,内容丰富,图上实体间的空间关系直观,而且实体的类别和属性可以用各种不同的符号加以识别和表示。土地信息系统其图形数据大部分都来自地图,土地信息系统的属性数据主要有地籍图、宗地图、土地详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乃至地形图等各种图件的矢量化地图数据。二是遥感影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源。通过遥感影像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得大面积的、综合的各种专题信息,航天遥感影像还可以取得周期性的资料,这些都为土地信息系统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三是统计数据,包括土地的分类、面积、权属、分布及质量、等级状况、利用状况、非法占地等统计资料。四是实测数据,包括GPS点位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等。五是数字数据,包括数字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数字数据主要有地籍号、档案卷宗号、地类号、图号、手簿号、宗地界址点点号及坐标控制点坐标,宗地面积,面积中误差、年代、日期等等。属性数据包括图形、图像以外的各种文字、数字信息。其中文字信息主要是与宗地档案,文件档案组成相关的各种检索和查询信息(如: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各称、土地座落,文件档案的标题、发文机关、公文字号等等),以及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各办公流程中的各种键盘输入信息。六是各种立法文件和文字档案,主要有地籍档案、文件档案等具有法律效力或需要经常查阅的原始文件材料,它们是土地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数据源质量问题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中可能产生的误差,建库所需的各种类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精度。
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的过程来看,它的主要因素有:各种测量数据,地图和遥感数据等的误差;调查和统计造成的属性数据误差,以及文档数据的错误等,数字化前的预处理、手扶踀自动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遥感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是现代地理学的重要技术手段。遥感作为一种获取和更新空间数据的强有力手段,能及时地提供准确、综合和大范围进行动态监测的各种资源与环境的信息,因此遥感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数据源。
所谓遥感(Remote Sensing)就是遥远感知的意思,也就是不直接接触目标物和现象,在距离地物几公里到几百里、甚至上千里的飞机、飞船、卫星上,使用光学或电子仪器接受地面物体或发射的电磁波信号,并从图像胶片或数据磁带形式记录下来,传送到地面,经过信息处理,判读分析和野外实地验证,最终服务于有关部门的规划决策 [2]。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运用遥感技术快速获取现状空间的信息。
尽管遥感技术有很多好处,但因其自身特性,获取的遥感数据可能存在一些误差。如:不同的高度引起的问题,由于传感器的结构及稳定性产生的问题,对信号进行数字化产生的误差。传感器在航线、航向上出现的误差,大气辐射产生的误差,地形和地貌等因素产生的误差等等。在遥感资料的获取时,有些误差是可以控制的,有些则不可控。因此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利用地面控制对原始数据进行几何校正,图像增强和分类。对获取的遥感数据进行光谱校正,特征提取,自动识别分类、自动成图等处理[3]。
2、测量数据
各种原始的测量数据是土地信息系统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宗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数量、面积、各级行政界线、地形图测量等。由于人和环境的因素,测量数据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误差(对中、读数、平分等误差)、仪器、环境的影响。来源于地面测量的数字数据中含有控制测量和碎部测量误差。其中控制点误差又受控制网的参考基准、网形和观测精度以及观测费用等因素的影响。碎部点误差除了继承了控制点的误差外,还受自身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和地界的人为判断,以及地物地貌的取舍等因素的影响。当然原始数据误差受观测仪器、观测者和外界环境三种因素影响。除此之外,还有测量数据的实时性以及数据老化,采集数据的密度不合理,或概括取舍不合理,选取测量规范标准不一致或精度等级不一致造成测量数据的不一致的影响。
地籍要素是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极为关键的一步,其测量数据的精度高低决定了系统功能能否得到正确和充分发挥。
从地籍测量成果的有效性和土地管理的可能性来考虑,为了保证各权属单元之间的界线清晰,边界无争议,并且双方都能接受而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地籍测量要达到一定精度。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采集方法作为保证。地籍要素的采集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模拟式外业测图方法,另一种是野外全数字化数据采集方法。传统方法的主要作法是在地籍控制测量的基础上,用解析法测量出权属界址点坐标,以控制点或以界址点为基础施测成地籍图,要形成入库数据信息,则要通过对原图数字化来实现。用传统数据采集方法形成地籍要素数字信息其误差影响因素较多,主要误差来源为:测站点误差m1,量距误差m2,在测图板上描绘方向线误差为m3,刺点误差m4,数字化仪采点误差m5等。按有关专著论述,一般情况下,m1≈±0.12mm,m2≈±0.2,m3≈±0.1mm,m4≈±0.14mm,这四项误差为野外采集误差。数字化m5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误差产生首先与图形要素有关,要素本身的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精度有显著影响,数字化仪本身的精度更应引起重视。正常情况下,用常规数字化仪进行数字化时,精度一般可达到±0.13mm。综合上述得,地籍要素采集精度m采 为:
m采 =±
=±
=±0.02mm
按1:500比例尺来考虑,实地误差将达到±10cm,由此可见,按传统方法施测,则拟入库的地籍要素信息很难达到规定的±5cm的精度标准[4]。
采用野外全数字化方法,界址点野外数据采集一般采用直接测定坐标法,即将全站仪或测距仪置于测站点上,对界址点上的移动棱镜进行水平角和距离测定,电子手薄记录计算。此种方法的主要误差来源为水平角测角误差mβ和测距误差mD,测角中误差角保守为±5″,测距误差主要来自移动棱镜偏离界址点位置误差,其偏离值按2cm考虑。测距平均边长取100m,按点位误差精度估算公式m2= 来计算,则m≈±2cm,即便考虑测站误差和其他偶然的联合影响,点位精度也肯定在规定范围内,所以地籍要素信息数据的野外全数字化有利于提高界址点精度,从而保证地籍数据的质量。
3、调查、统计、文档数据问题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调查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带来了一定困难。
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必须首先进行土地基本信息的搜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核实宗地权属,掌握土地利用状况,获得宗地位置、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建库奠定基础。
现就地籍调查工作加以探讨,众所周知,权属调查的工作之一是填写地籍调查表。由于权属调查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参与人员多且水平不同等原因,填写后的地籍调查表或多或少会出现下面一些问题。在填土地使用者名称时,单位本应填写全称,可出现了类似这样的情况:某林业局有3宗地,而在3份地籍调查表上出现了xx林业局、县林业局、林业局等名称。按这样的名称录入建立信息系统,将导致不能正确地自动的归户。在填写土地使用者性质时,本应该写“全民”或“集体”或“个体”或“个人”,而出现了“国营”或“国有”或“私营”这样的名词。在填写宗地四至时应说明权属界线所经地物名称及归属、位置、与誰接壤。但出现了东(南、西、北)至xx,而未填出接xx。且有的四至填写错误,如两宗地共用一堵墙时,则只能出现两宗都至墙中,或一宗至墙内另一宗至墙外,但填出了两宗都至墙外或墙内等情况。在填写界址标示处的界址线位置时也有类似错误,有的表填写字迹潦草,或使用简化字,让人难以辨认。有的内容还可以猜出,但户主的姓名、调查员、勘丈员的签名等内容实在难辩;有的表中该填的内容而未填,任意涂改。
共用宗的处理,一个地块被几个权属单位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这样的地块称为共用宗[5]。不少县(市)是这样处理的:有多少土地使用者就填多少份地籍调查表,表上的内容按各分宗填写。这样做的好处是所填的内容详细,调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较大地增大了填表的工作量,其二增大了复杂程度,在填写四至时,如遇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几个地块则不得不写清几个地块的四至;为填清界址指标,又得设置内部界址点,增加了宗地草图和地籍图的负荷量,填表时如不小心还会造成表与表之间的相互矛盾。为了和地调表统一,有的在形成宗地界址点成果表时,除了有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外,还有分宗的界址点成果表。如果内部界址点是在纸图上图解的,则将该宗地的宗地界址点和内部界址点和计算机展点后,会出现界址线混乱的情况。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时,这些内部点是不能当界址点录入进库的。如进库则在面积统计时,这种内部界址点所围成的区域的面积就被多统计了一次。
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大比例的地形图或地籍图;野外测量的界址点数据;宗地的属性数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等)。全省在进行大大规模的城镇地籍时,由于受当时的条件限制,自动化程度低,各作业单位作业水平的不同,或多或少出现一些问题。在建库时所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界址点的坐标成果与地籍上的位置不吻合;相邻宗的同一界址点坐标不同;界址边长、宗地面积计算有误。某些县(市)为了进行土地登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进行初始地籍调查时,只作权属调查,不作规范的地籍测量。为了计算面积,用皮尺或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尺寸,用几何图形法计算出宗地面积,而不测址点坐标和地籍图。这样做不利于信息化的管理。
4、图形数字化
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建库过程中的数字化过程。建库过程中的数据质量,包括数字化前的预处理,纸张变形、手扶跟踪数字化精度或扫描数字化的分辨率和矢量化精度。
(1)数字化前的预处理
用于数字化作业的地形图(工作底图)一般采用聚酯薄膜图,其变形一般小于0.2‰。采用纸质图纸时,图纸的尺寸随湿度和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温度不变的情况下,温度由0%增至25%,则纸的尺寸可能改变1.6%[6]。因为纸的膨胀率和收缩率不相同,即使温度回到原来的大小,图纸也不能恢复原来的尺寸。因此在数字化时要适当的比例因子,通过仿射变换进行几何纠正,以减小工作底图变形产生的位置误差,达到相应的精度。
对不同种类和比例的工作底图进行数字化时,应注意它的投影方式是否一致,比例是否匹配。对于不同投影方式应在数字化后及时变换为系统要求的投影方式。对于不同比例应将比例尺和精度记录到元数据中,以便估记由此可能产生的误差。
(2)跟踪数字化
手扶跟踪数字是一种自动化精度较低的数字化方式,其数字化精度也因操作员及其工作的疲劳程度而异,操作员的劳动强度较高。随着大幅面扫描仪的成本不断降低,扫描和矢量化技术不断完善,这种数字化方式可能成为自动扫描数字化的一种补充。
手扶数字化是从地形图输入空间数据的最广泛采用的输入方法。把地形图放置于数字化桌上,用手持设备,跟踪每一个地图特征、数字化设备精确量测鼠标的位置,产生数据形式的坐标数据。
影响跟踪数字化数据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数字化底图中地理要素的宽度、密度和复杂程度对数字化结果的质量有着显著影响。数字化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数字化数据质量有着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地形图数字化规范》规定,数字化仪的分辨率不能小于每厘米394线(约1000dpi),精度不低于0.127mm(0.005英寸)。常见数字化仪在分辨率方面通常能满足要求,而在精度方面却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达到要求。在选择数字化仪时要特别注意其精度指标,以满足LIS工程的需要。数字化操作员的技能与经验不同而引入的人为因素误差是不同的,由于操作员视力、操作习惯,熟练程度和疲劳程度的不同,最佳采样点位值判断,十字丝与目标点重合程度的判断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影响数字化的质量。操作方式(如曲线采点方式和采点数目)也会影响数字化数据的质量。
假定各种误差影响符合误差传播规律,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应按下式求得:[7]
m数=±
其中:m数 表示手扶跟踪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工作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数字化仪精度,m人 表示人为因素误差。
(3)、扫描数字化
扫描数字化用高精度扫描仪将图像等扫描并形成栅格数据文件进行处理,将之转化矢量图形数据。规范规定:图形定位控制点扫描误差不大于0.1mm,相对于工作底图,矢量化后的扫描点误差不大于0.15mm,线划误差不大于0.2mm。影响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因素除原图质量外,还包括:扫描精度、定向精度、矢量化精度损失等。
①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
扫描仪的分辨率和精度对扫描数字化质量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扫描仪。目前,大幅面扫描仪大致有,滚筒式(drum),平板式(flatebed),直进式(direct feed)3种。这些扫描仪能够输出一种或多种形式栅格数据文件(二值、灰度和彩色)。
滚筒式扫描仪精度较高价格较贵,能以较高的分辨率扫描AO或更大的图纸。
平板式扫描仪与滚筒式一样精度高、价格贵、分辨率很高,但一般幅面不会超过A1幅面。由于平板式扫描仪幅面小,扫描后多需进行拼接,从而增加了工作难度,引入了更多的误差源。LIS工程一般不选用这种扫描仪。
直接式扫描仪精度较低,价格也较便宜。通常能够满足一般LIS工程的需要。
目前,需要的大幅面扫描仪品牌有:CONTEX、VIDER、ANATECH等。
在选择扫描仪时,应注意其是否采用硬件消蓝。光学分辨率代表了扫描仪的分辨率能力,而经销商往往只是给出插值分辨。同时,应注意扫描仪的歪斜失真,歪斜失真的大小与扫描仪的走纸方式有关。
②栅格数据矢量化的精度损失
在土地信息系统中,栅格数据与矢量数据各具特点与适用性,为了在一个系统中可以兼容这两种数据,以便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处理,常常需要实现两种结构的转换。
栅格的矢量转换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将栅格数据分析的结果,通过矢量绘图装置输出,或者为了数据压缩的需要,将大量的面状栅格数据转换为由少量数据表示的多边形边界,但是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将自动扫描仪获取的栅格数据加入矢量形式的数据库。
在栅格数据矢量的过程中的细化、跟踪等均可能引入一些误差。复杂图形全自动化矢量化效果极差,会产生众多的交叉线,导致多边形跟踪错误。对此,应采用交互式矢量化方法。因此在选择矢量化软件时不应仅仅关心自动化程度(全自动矢量化软件价格往往很高)。还要特别注意是否具有以下功能:智能去斑,裁剪,扭曲较正,比例控制,水平校正,光栅编辑和交互式矢量化等。
③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
扫描数字化的几何分辨率是扫描数字化方法误差中最重要的误差源,减小这种误差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扫描仪的几何分辨率。但是,随着分辨率的提高,栅格数据量以平方级速度增长。这往往造成计算机存储资源耗尽,数据处理时间平方级延长。以300dpi(约每mm12个点)的分辨率扫描时,独立点间距离的相对精度为1.4/1000左右。全自动矢量化细化过程所产生的点位误差为1~2个像素点,而交互跟踪矢量化最大点位误差可以控制在一个像素点。按300dpi计,每个像素点相当于图上0.01mm。扫描数字化综合精度可按下式计算:
M扫=±
其中:M扫 表示扫描数字化的综合精度;M定 表示底图定向误差;M仪 表示扫描仪精度;M矢 表示矢量化误差。这里,M定取±0.12mm,按300dpi计算M仪取±0.09mm,M矢取±0.1mm。则M扫=±0.180[8]。
土地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建立后,其中已经包含了数据源和数据库建库所引入的误差。数据库中的多源数据,经过系统的各种分析处理后,在形成新的数据和最后产品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数据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几何改正,坐标变换和比例变换,几何数据的编辑、属性数据的编辑、空间分析,数据格式的转换等。
1、空间分析
空间分析是对分析空间数据的技术的通称。从客观上区分,可归纳为:空间的图形数据的拓扑运算;非空间属性数据的运算;空间和非空间属性的联合运算等[9]。空间分析赖以进行的基础是空间数据库,土地信息系统的空间数据分析,是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的实际运用的重点途径。
空间分析中的叠加分析是土地信息系统中十分常用的一种分析方法,是用户经常用以提取数据的手段之一。通过同一地区不同内容的多幅地图的叠加组合,产生新的图形和属性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产生拓扑匹配、位置和属性方面的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叠加时多边形的边界可能不完全重合,从而产生若干无意义多边形。对这些无意义多边形进行处理的结果往往会改变界线的位置,叠加后形成的新的多边形的属性值也可能存在由于属性组合带来的误差。
2、坐标变换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来源较多,各种数据输入信息系统应便于系统对数据进行图形显示,叠加查询,统计分析处理。LIS要实现这些功能,一个首要和基本的前提就是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在系统内必须在一致的地形图坐标系下。但是,在实际的数据采集过程中,大量的数据坐标并不一定属于系统用户所要求的坐标系,原始数据为一种坐标系,系统要求的数据为另一种地图坐标系,有的数据坐标根本没有地理意义,对此情况,必须提供从一种地图坐标系到另一中坐标系的坐标变换。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新的误差。在不同比例尺下对坐标数据的重新设立产生误差,进行投影变换和/或基准面变换时产生的误差。生产实践中为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系统的数据精度和可靠性,通常用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等模型来进行数据处理,以减小或消除误差。
坐标变换的实质是建立两个平面点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现有一般GIS(LIS是GIS的专题)软件大都提供了以下两种模型实现坐标变换。
一是仿射变换:仿射变换也称六参数变换,其变换公式为:[10]
x´=Ax+By+C(Ⅰ)
y´=Dx+Ey+F(Ⅱ)
其中,x´、y´为地图输出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坐标中的坐标点时;A,B,C,D,E,F为方程参数。参数在坐标系空间上的几何意义为:A和A分别确定点(x,y)在输出坐标中x方面和y方向上的缩放尺度。B和D确定旋转角度,C和F分别确定在x方向和y方向上的水平移尺寸。
二是相似变换:当式(Ⅰ)、(Ⅱ)中的参数满足条件A=E=Scos@,B=-D=Ssin@时,则得到四参数的相似变换公式:
x´=Ax+By+B (Ⅲ)
y´=-Bx+Ay+D (Ⅳ)
式中,x´、y´为输出地图坐标系中的坐标点对;x、y为输入地图坐标中的坐标点对;A、B、C、D为方程参数,相似变换实质上也是坐标系间的平移,旋转和缩放尺度的变换,式中C和D分别为坐标在x轴和y轴上的平移大小, 为缩放比例,@=arctg(B/A)为旋转角度。
为了求出以上公式中的参数,建立两种坐标之间的仿射(或相似)转换关系,至少需要三个(或两个)已知的控制点坐标。而实际上,应选择多于三个(或两个)控制点,方能按照最小二乘法原理进行平差,得出系数值,代入上述方程即建立输入和输出坐标系之间的仿射(或相似)变换数学模型。
可以看出,仿射变换和相似变换都为线性函数变换模型,可实现对原图形的平移、旋转和缩放,相比较而言,相似变换不能进行x轴、y轴不均匀缩放的变换,而仿射变换能保证更高的数据精度。
3、数据变换
(1)CAD向GIS的转换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土地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图形数据采集较少作用一个整体来通盘考虑,地籍测绘大大超前于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小城市这种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满足土地确权发证,土地定级估价等需要,1995年前测绘的地籍图等图件因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是采用传统白纸测图方法完成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在测绘工作中的普及应用,1995年之后数字地图逐渐取代传统测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绝大多数测绘图软件是在AUTOCAD上进行二次开发完成的。有些甚至是采用低版本的CAD,有些测绘图软件虽然测的是数字图,但只有非编码的图形文件,不保留信息,或者图形编辑以后,返不成信息。这种数字图说到底仅仅是从传统的白纸图过渡到计算机驱动绘制的白纸图。本质上与传统测绘没有什么区别。有些虽然采用了较高版本的CAD基础软件二次开发成数字测图软件并采用了数字编码技术,但由于较少考虑CAD与GIS的数据共享问题(土地信息系统属于专题GIS)。在着手考虑构建土地信息系统时,遇到的突出问题则是如何充分,有效利用已有数字信息资料,并确保数据转换质量。
对于传统模拟图或难以返成信息的所谓数字图只能采用原图数字化,形成数字信息后方可加以利用,但其精度丢失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采用了编码技术,也能返成信息的数字图,其数字信息可以通过数据转换来实现数据共享,但由于 CAD与GIS图形数据之间其数据格式,数据内容甚至数据概念都有很大差异,数据转换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1]①数据格式转换。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数据格式,有些可以通过通用数据格式如DXF实现转换,但转换过程中的数据丢失也的确令人烦恼。②数据元素转换。CAD与GIS两者之间的图形元素不是一一对应关系,CAD图形中的图形元素种类要比GIS图形文件中的图形元素种类多,GIS中只有点、线、面三类基本图形元素,而CAD中包括有点、线、面、注记、矩形等多种图形元素,在具体转换中,CAD的图形元素哪些转换成GIS的点,哪些元素转换面面,什么元素需要转换成GIS的属性数据,什么元素则不需要转换到GIS中去等。CAD与GIS图形元素之间的对应关系,都需要认真细致地加以技术处理,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在输入系统后正确地连接起来。③拓扑关系的形成。因为CAD的图形元素之间没有拓扑关系,实现CAD向GIS数据转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将转换后的图形数据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经过编辑,在GIS环境下建立几何元素的拓扑关系。
在实际转换中,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技术问题,会影响数据转换质量,有待进一步解决。
(2)矢量数据结构向栅格数据结构的转换
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许多数据如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等都是用矢量数字化的方法输入计算机或以矢量的方式存在计算机中,表现为点、线、多边形数据。然而,矢量数据直接用于多种数据的复合分析等处理将比较复杂,特别是不同数据要在位置上一一配准,寻找交点并进行分析。相比之下利用栅格数据模式进行处理则容易得多。加之土地覆盖的叠置复合分析更需要把其从矢量数据的形式转变为栅格数据的形式。
矢量数据的基本坐标是直角坐标(x,y),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下角。网格数据的基本坐标是行和列(i,j),其坐标原点一般取图的左上角。两种数据变换时,令直角坐标x和y分别与行与列平行。由于矢量数据的基本要素是点、线、面,因而只要实现点、线、面的转换,各种线划图形的变换问题基本上都可以解决[12]。
矢量数据变成栅格数据的原理与方法并不困难,但由于矢量数据的记录方式各不相同,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多边形之间公共边原来只有一条交界线,转变成网格后成为有一定宽度的界线,产生了一定的近似性。特别是几条线交叉处,一个网格元素中包括了相邻的几种类别,转换时只能用其中的一种类别作为交叉点所在的元素的类别,这种误差应在允许的范围以内。而减小网格尺寸,虽提高了精度,但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冗余量。
栅格数据结构需要大量的计算机内存来存贮和处理数据,才能达到与矢量数据结构相同的空间分辨率,而矢量结构在某些特定形式的处理中,如象多边形叠置,空间均值处理等尚有大量的技术问题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转换方法,转换的结果都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原始信息的损失。
4、空间数据的编辑
通过矢量数字化或扫描数字化所获取的原始空间数据,都不能避免地存在错误或误差。属性数据在建库时,也难免会存在错误。诸如:空间数据的不完整或重复,空间点、线、面数据的丢失或重复,区域中心点的遗漏,栅格数据矢量化时引起的断线等,空间数据位置的不准确、线段过长或过短,线段的断裂、相邻多边形结点的不重合及空间数据的变形等。因此,必须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一定的编辑。
土地信息系统数据编辑是消耗时间的交互处理工作,对空间数据不完整或位置的误差,主要是利用LIS图形编辑功能,如删除(目标、属性、坐标),修改(平移、拷贝、连接、分裂、合并、装饰)、插入等进行处理。对空间数据比例尺的不准确和变形,可以通过比例尺变换和纠正来处理。
在数据的编辑过程中,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如:线段的相关与延伸出现的问题,图形的平移与旋转出现的问题,删除“细部多边形”时产生的误差,数值计算与变化的误差;文件的合并以及形成新文件的问题;属性数据的重新定义和更新的问题。有的问题时可能避免的,有的问题则无法避免。因此,必须进行检核。通过耐心细致的检查,主要误差都能从数据中寻找出来,并有效消除误差。一般采用叠合比较法,目视检查法和逻辑法。
叠合比较法是空间数字化正确与否的最佳检核方法,按与原图相同的比例尺把数字化的内容绘在透明材料上,此后与原图叠合在一起,在透光桌上仔细的观察和比较。一般。对于空间数据的比例尺不准确和空间数据的变形马上就可以观察出来,对于空间数据的位置不完整和不准确则须把遗漏、位置错误的地方明显地标注出来。目视检查指在屏幕上用目视检查的方法,检查一些明显的数字化误差与错误,包括线段过长或过短,多边形的重叠和裂口、线段的断裂等。
5、由计算机引起的问题
在计算机中,数据是由一定字长的编辑数码表示的,由计算机字长可能引起一种误差。这种误差出现在各种数值运算和模型分析中,由这种误差引起的问题很多[13],例如LIS空间数据库中整数编码对面积和周长计算的影响,比例尺变换和旋转变换对拓扑关系的影响等。削弱误差影响的主要方法有:改变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方式,采用合适的算法等。
除了数据处理精度外,数据存储精度也与计算机字长有关。16位的计算机在存储低分辨率的栅格图像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存储高精度的控制点坐标或点位精度要求高的地理数据时,则不能胜任。
土地信息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数据的完备程度,时间的有效性,拓扑关系的正确等。
1、数据的完备程度
数据的完备程度指地理数据在范围、内容、及结构方面满足所有要求的完整程度。包括数据范围、空间实体类型、空间关系分类、属性特征分类等方面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空间范围越大,数据的完整性就越差。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库过程中,数据不完整最简单的例子是缺少数据。如计算机从GPS接收机传输位置数据时,由于软件受干扰或其它因素的缘故,只记录下经度而丢失纬度,以至造成数据不完整。另外由于GPS接收机无法收到四颗或更多的卫星信号而无法计算高程数据也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又如某个应用项目需要1:5000的基础底图,但现在的地图数据只覆盖项目区的一部分,底图数据便不完整。
在土地信息系统底建库中,涉及大量的地籍档案。地籍档案来源于土管机关的地籍部门,数量大、形式多、浩繁、零乱,随着时间地推移,以及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地影响,有可能遭到损坏。如档案老化,书写材料低劣、地籍档案变到污染,变色、虫蛀等现象,进而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质量。
2、数据的现势性
数据的现势指数据反映客观现象目前状况的程度。数据的现势差,反映的客观现象就可能不准确。不同现象的变化频率是不同的。如地形的变化一般来说比人类建设要缓慢,地形可能会由于山崩、雪崩、泥石流、人工挖掘及填海等原因而在局部区域改变。但由于地图制作周期较长,局部的变化往往不能及时地反映在地形图上,对那些变化较快的地区,地形图就失去了现势性。城市地区土地覆盖变化较快,这类地区土地覆盖图的现势性就比发展较慢的农村地区会差些。地形图上记录着所用航空像片获得的年代。若又用其他数据进行过修改(一般是较新的航空像片),也应记录于上。
在土地信息系统建库中,要求地籍信息和地籍图必须具有现势性。地籍信息变更比较频繁,如土地利用类型,权属或宗地的重划,合并等。由于受自然因素和人为作用的影响,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使用情况都处在经常变化之中。基于这一特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很难保证现势性,这也是影响数据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拓扑关系
在LIS中,为了真实地反映地理实体,不仅要包括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和属性,还包括必须反映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指它们之间的邻接关系,关联关系和包含关系,拓扑关系。拓扑关系的核心是建立点、线、面的关联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空间关系:点-点关系、点-线关系、点-面关系、线-线关系、线-面关系、面-面关系。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对数据处理和空间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4]。
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一种空间实体相对于另一种空间实体的位置关系。利用拓扑关系,可以确定某县有多少耕地,分析土地利用类型及对土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等。
在拓扑关系的建立中,拓扑过程中伴随有数据所表达的空间特征的位置坐标的变化,拓扑关系的不正确等情况,导致空间分析的结果错误,给土地管理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
数据是LIS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LIS项目中投资比重最大的一个部分。数据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LIS的系统功能和应用质量问题的三个方面(数据源的质量问题、数据处理质量问题、数据应用质量问题)着手,对LIS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总结和初步的探讨。众所周知,LIS的数据质量是影响LIS的一个瓶颈环节,LIS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数据结构复杂。因此,在LIS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在数据采集与建库中实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对土地信息系统建设来说显得尤为关键。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一次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是对所学知识的一个融会贯通的过程。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对所学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领悟和掌握,对自己所学的土地管理专业有了一个整体认识。毕业论文不仅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也是运用所学知识探求新知的方法、手段。既是一次再学习的过程,也是一次深入学习的机会。同时,毕业论文写作,为今后的学习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我真正懂得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在撰写毕业论文中,我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研究探讨了土地信息系统建立过程中数据质量的有关问题。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我进一步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学习了更多的知识。不仅如此,我对土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不仅强化了我的学习素质、研究素质和创业素质,而且培养了我的创新意识,激发了我探求新知的欲望。认真写作毕业论文,不仅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各项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玉文龙老师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论文的写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他的指导下,这篇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在资料的搜集过程中,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本组同学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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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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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个人素质档案是大学生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反映大学生的个人经历、性格特点、思想品德和专业成绩,还能为学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客观、真实了解大学生成长历程的综合信息平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高校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的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高校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的设想全文如下:
【摘 要】大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培养和评价是大学育人环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不仅应该在课程实施、活动开展、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予以加强,也应注重从硬件手段入手对学生综合素质形成电子化、体系化的档案记录,为展现大学生的动态成长经历搭建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是现代大学育人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不仅可以加强学生的档案意识、自治意识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长期以来,高校学生在入学后,其人事档案由其所在的院(系)进行保存和管理。在后续的档案管理中,直至学生临近毕业时才会对学生档案进行第二次接触,通常只是为了进行党团材料、学习成绩、实习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硬性材料的收集归档。除此之外,大学生的人事档案便处于“真空期”而无法发挥参考借鉴作用。加上人事档案只是对学生在进入高校之前经历的记录,档案中多数属于回顾性的基本信息资料,无法形成对学生的动态成长进行记录和提供前瞻性的参考信息。因此传统的人事档案只是停留在历史记录的功能上,忽略了对学生的心理状况、道德诚信、资助帮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这就造成有些辅导员在带班三、四年后只对比较优秀或者特殊的学生印象深刻。有许多学生因为默默无闻而没有进入老师的视野,育人教育的互动性没有在学生最重要的大学时光里充分发挥作用,在学生毕业求职阶段,学校客观上只能提供装有成绩单和推荐表的档案材料,千篇一律的内容也很难为用人单位反映学生真实的综合素质。这与现代高等教育日益倡导的重视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评价是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代高校应建立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为重点信息、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建立和维护,借助电子网络为技术平台,多部门协同参与管理,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
首先,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是在传统人事档案基础上的突破和发展,将为高校的育人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条件。以往有些辅导员对学生个人素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只是考虑到学生党团关系、成绩单、家庭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千篇一律的信息不能使辅导员及时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而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可以使得辅导员以更丰富完整的视野、更高效便捷的方式去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从而实现更多元的功能。比如在档案系统中建立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试功能,可以使辅导员在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时找到症结所在;比如可以根据学生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使得辅导员关注潜在的困难生群体,以便后期做好困难生认定和资助帮困工作;又比如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个人爱好,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辅导。还可以帮助辅导员有的放矢地去计划、组织、指导班级建设和各项活动,有效提高辅导员的控班能力。而这些是传统的人事档案所无法实现的,关键在于要在传统的基础上突出综合素质这一重点,形成动态的多维度的信息,提升信息的利用价值。
其次,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能够加强学生对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意识,拓宽学校育人工作的实践途径。
一方面,由于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本身就是学生自己向外界展示的电子名片,使同学们认识到自己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特长爱好、道德品质等都是和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就业推荐密切相关,关乎学生个人未来发展的切身利益,更容易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让学生入校就认识到,自己的人生旅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已经为学生打开了一扇窗,为学生搭建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全新平台,而学生就是这个全新旅程的书写者。这种让学生自己充分融入的形式,可以形成促使学生在大学期间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争先创优的倒逼力量。
另一方面,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可以帮助学生为求职做资料积累。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有利于学生从入学时就开始重视个人信息的记录和积累,为职业生涯规划助力。促使学生养成善于积累、回顾、总结、反思的思维模式。让档案形成一面镜子,可以让学生时常回顾自己每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到毕业时,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信息,可以成为学生撰写简历的素材库,为用人单位反映学生发展全貌,满足学生个人和社会单位的需求。
最后,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能够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档案内容的时效性和功能性。纸质档案管理是基于现实条件的必要选择,但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现代手段是未来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档案相较于以往的纸质档案材料,能够实现档案内容和数据的实时更新和统计。从学生层面来讲,可以通过登录个人账户更加便捷地对档案内容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从学校层面来讲,可以通过电子档案中的基础数据形成学生信息数据库,为学校各部门提供不同口径的数据支持。例如,学校各部门可以通过管理平台了解某时间段内各专业的在校生人数、中西部学生人数、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学生生源地分布、省部级学生获奖情况等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使电子档案不仅继承了传统档案的记录功能,更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学生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实现档案内容“既中看又中用”。各二级学院也可以通过二级管理平台对所属院系学生的动态情况及时跟进,为各项学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的具体内容既要有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也要有更够突出学生特点,多维度展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动态信息。内容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两大板块,具述如下:
第一大板块基本信息板块中可以分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学籍信息、家庭信息、心理测试情况等。
系统建立初期信息中心可以通过向学生处、团委、卫生保健中心、招就办、财资处、图书馆、后勤保障部、院办征询意见,因为随着学校每年招生数量的增加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各个部门在工作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学生各类信息的统计。比如,高校的学籍管理中需要统计学生的所属院(系)、专业、班级、学籍号、姓名、性别、学籍状态(在读、休学、退学、复学)、身份证号、民族、生源地、录取类型(自主招生、高考录取)。一旦完整的个人学籍信息建立后,可以立即形成各口径所需的数据分析供各部门参考使用。又比如,高校的资助管理,可以通过学生填写的家庭情况信息中,通过家庭收入来了解学生中有多少困难生家庭,通过家庭成员来了解有多少单亲或离异家庭,通过健康状况来交接有多少学生家庭中含有残疾人等信息,以此初步锁定需要帮助学生,各院(系)和辅导员也可以在军训初期加强对这些学生的关注和帮助。
第二大板块动态信息板块中,突出学生个人特点的综合素质信息成为了该板块的重头戏。
毋庸置疑,学生的成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要将学生“活”的信息注入到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中去。比如学生参加过的校园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学生自治组织、志愿者服务、义卖捐赠以及获得过的荣誉、奖励等情况进行信息的上传。同时,针对大学生在毕业年级要进行实习环节的特点,还可以设置“实习周记”部分,帮助同学养成在工作中记录自己的感悟,学会总结工作经验,学会从反思中进步的职业习惯,这对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电子档案中也要充分展现学生的潜能和风采,重视对学生特张爱好的体现,比如学生在书法、声乐、美术、体育方面的证书、作品、活动参与的记录。
结合本人工作的院校实际情况,由于我校的学生今后绝大多数将要踏上医院的工作岗位,学生今后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是宝贵的生命,所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程度绝不亚于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学习。在当前医患关系仍然比较紧张的社会环境下,医院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也越来越看重。学生的人文素养、为人处世、是否具备爱心和耐心等素质作为附加值往往会在用人单位的招聘环节中被作为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很有可能就被作为录用依据,因此每一个学生的闪光点都不可小觑,辅导员作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和领路人,应该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辅导员、专业课教师也可以为学生进行信息补充。从学生、老师的双重维度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进行持续的完善和跟进。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的建立之后,对档案内容进行使用维护和功能创新是电子档案行之有效和不断完善的重中之重,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建立的意义。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设立“更新日”制度。
即学校将每月或每周的固定某一天设立为全校学生进行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内容更新的日子,通过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进行事前培训、动员宣传,提醒学生在该日登录个人账户进行内容更新,若无需内容更新也需要在个人账户进行平台签到,二级学院根据平台反馈对学生的更新率和更新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核。辅导员一定要确保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档案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从而使其有效延伸到社会并发挥作用。
第二,要保证电子档案系统的技术支持。
电子档案从建立到不断升级发展必需经历一个出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系统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如果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将影响到学生、学校各部门后续的使用积极性。为了保证电子档案真正能够为学生、学校管理工作服务。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团队必须积极收集来自学生、教师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并能够较快地解决问题,并且定期发布软件更新内容,保证电子档案使用的流畅性。
第三,要不断开发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的功能维度。
电子档案能否保证不断吸引学生和教师经常使用该系统,使其成为师生在日常学习、工作中的必备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子档案后续的成长生命力。因此,电子档案要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从师生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为师生开发出更多富有趣味性、实用性的功能维度。例如,根据目前大学生职能手机依赖度较高的现实,可将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设计成手机应用客户端,使学生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进行功能操作。
此外,除了常规的档案功能,还可以增强电子档案的交互性。例如,可以在电子档案中设立“实习周记”栏目,将学生在医院临床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感悟、问题与困惑、反思与总结等内容进行记录,辅导员、实习带教老师对周记进行回复或点评,以便于辅导员和带教老师能够系统完整地了解到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临床表现、思想动态、存在问题、进步成长等内容,帮助教师能够在学校的同时也能够为远在各个医院的学生提供专业技能和心理辅导方面内容的远程支持,实现多方位的实习学生的管理手段和方式。
综上所述,建立学生个人素质电子档案对于高校来说,是一个复杂而琐碎的过程,需要高校各部门的协同运作才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不仅要在新生入学之初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基础数据,还要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不断关注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对学生个人素质电子档案进行内容维护和功能提升,增强系统的实用性和服务属性。高校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电子档案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现代高校办学理念,也体现了高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科学化管理的智慧意识,将为学校今后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顺应了现代高校管理的应然要求。
1.综合素质入档案 高考录取分数不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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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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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源匮乏并极端依赖进口,高度发达的制造业是其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其科学研发能力十分强大,拥有大量的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每年科研经费约占全国GDP的3.1%,该比例位居发达国家榜首。此外,以动漫、游戏产业为首的文化产业和发达的旅游业也是其重要象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历史与文化相关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古代开始,日本和中国就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从远古时期的旧石器时代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日本本来就是和我们接壤的土地,只不过是由于地壳变迁等原因,日本才从亚洲大陆渐渐分离出去,一步一步形成了如今我们看到的岛国。而且,日本本来是没有人在那居住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没有它的本土居民。它岛上所有的人其实都是后来迁移过去的,其中相当多一部分还是由中国迁移过去的。如此说来,有相当多的日本人的祖先也就是我们中国人。可见,日本与我们的渊源不是一般的深了。
关键词:旧石器时代 绳文时代 弥生时代 飞鸟时代 奈良时代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都和日本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从古代开始,日本都是和我们关系相当密切的国家了。从远古来看,日本岛本来就是和我们相连的陆地,只不过是后来地壳的运动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原因使其渐渐的分了出去,日本也由此渐渐的变成一个岛国,而与我们的大陆板块逐渐分离开了。但有史料记载,当时还有一个叫大陆桥的通道使人们可以相互往来,据说日本岛本来没有人,日本岛上的人都是从亚洲板块上过去的,由此形成了日本岛的原始居民。
到了绳文时代,日本才在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一个岛国,真正与大陆板块完全分离,形成了自己的国度。到了日本的弥生时代,日本的经济开始飞速发展,这大都归功与中国秦汉时期的所谓的移民,这些移民将中国的知识和技术传到日本,使日本国的科技以及经济都飞速的发展。最重要的一次当属徐福东渡了。带走了大量的童男童女,以及许多的先进的技术,这对中国来说绝对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损失,但对日本来说确是一个飞跃,一个转折点。这使日本一夜暴富,科技和经济大幅度发展,这都要归功于中国。
之后的飞鸟时代是日本和中国外交的频繁的时代,日本圣德太子改革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和中国进行外交。到了之后的奈良及平安时
代,日本也在各个方面借鉴中国,使自己不断壮大。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日本古代和中国在各个方面的联系。
(一)旧石器时代
在这个时代,日本还与我们接壤,在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它还不是一个岛国,它还只是亚洲大陆板块的一部分。据史料记载1万3000年前由于的火山喷发造成地壳运动,日本的弧状列岛脱离亚洲大陆,成为现今的日本原貌。但在当时,还有一个叫做大陆桥的通道,使日本岛与大陆板块相连。
据史料记载,日本岛上本来并没有居民,日本岛上的居民全部都是由大陆板块上的人迁移过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日本岛上的原始居民都是大陆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日本岛上土生土长的原始居民。关于日本民族的祖先从何处而来,考古学者樋口隆康指出,进入日本列岛的外来移民主要有五条途径:北路(来自桦太即库页岛、经北海道进入本州北部)、南洋路(来自南太平洋诸岛进入本州东部)、朝鲜路(来自北西伯利亚和中国华北、经朝鲜半岛仅进入本州中部)、东中国海路(来自中国长江流域直接东渡至九州北部)和冲绳路(来自中国华南及东南亚经台湾、冲绳至九州南部)。【1】
毋庸置疑,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中国人了。也就是中国和日本在早期都是相同的人。日本的旧石器时代就是日本岛形成的开
端,但实际上在这个时代中,日本并没有真正的岛国,因为有大陆桥的存在,日本岛上的人和大陆板块上的人还是可以相互来往。
(二)绳文时代
时间一点一滴,日本渐渐进入了绳文时代,绳文时代是日本旧石器时代后期,约一万年以前到公元前一世纪前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气候的变暖,大陆桥逐渐消失。日本才真正与大陆板块相分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岛国。绳纹人的生活是一个以聚落为中心的闭塞世界,居住竖穴和铺石洞穴,他们的生活用具有打制的石镞、石枪以及用鹿骨制作的骨镞,还有陶制或者木制的、涂有漆的腕饰以及玉石制作的耳饰、骨制的发饰等工艺品。 【2】人们驯养狗以捕获鹿和野猪,同时发明了弓箭,大大增加了猎物捕获量。除捕鱼外,人们也采集七叶树籽、橡实、核桃和植物的球根等。
人们努力获得足够的食物,并且有空闲时间来磨制石器和烧制陶器。又因为开始食用熟食而扩大了食物范围。绳纹时代的各种技术随着时代前进多少有些进步,但就制陶技术来说,不是直线发展的,绳纹文化的发展明显地带有“畸形性”。“尽管在陶器和石器加工上发挥了高度的艺术才能,但是生产力的停滞却使石器时代人的精神内容不能不停留在低级阶段。以物质为材料进行造型的能力之高涨,与组成社会的人类思想认识之低下,形成了原始社会文化奇特的不平衡。”【3】作为掘土工具的石斧和摘穗用的石刀,在近畿、九州、四国地区等遗迹中已广泛发现。近年来,一些绳纹后期的遗址中,陆续发现了炭化米、大麦粒等的压痕;北九州福冈市板村遗迹中,发
现了绳纹后期的水田遗址,水田置有调节水量的堰水栅、水沟、田间小道。这些发现生动地说明在绳纹后期已栽培栗、麦、稻等作物了,后期绳纹人耕作经验的积累,为后来弥生时代水稻的广泛耕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在这个时期日本在一步一步的发展。
同时,在这个时期,日本也开始盛行巫术,出现石棒、土偶,并有拔齿等习惯。人们开始信奉鬼神,而且相当尊崇鬼神。从后边的时代更可以看出这一点,人们相信鬼神都到了相当不一般的地步,甚至在弥生时代的邪马台国,人们推举卑弥呼作邪马台国的国王仅仅就是因为她“通鬼道”。由此可见一斑,日本人信奉巫术已经到了不一般的地步了。通晓巫术的都可以做国王,而且卑弥呼在做国王期间根本不理政事,整天只在宫殿中作法,干一些跳大神的事就行了,从来都不去过问朝政。所有的政事都是由她的弟弟代为受理的。但是,绳文时代确实有其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它为日本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时期,是日本人在解决吃饭等基本问题的时期,正是因为能很好的解决这些基本的问题才能为日后日本的飞速发展奠定基础。
(三)弥生时代
弥生时代是日本在各方面都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本发展相当缓慢的日本原始社会忽然一夜暴富,飞跃进入全新的农业社会。这一切毋庸置疑要归功于中国。弥生时代发生飞跃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秦汉时期的移民进入日本,他们将中国先进的农耕文明引入到了日本。这是日本的一个相当大的飞跃,为农耕基础相当薄弱的日本带去了中
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对日本人来说,这简直就是捡了一个相当大的便宜,就这么轻而易举的得到了中国最先进的农耕技术。只是可惜当时秦始皇的暴政,迫使人民到外面寻求生路。
而且当时地理环境也对中国向日本移民的人创造了相对来说有利的条件。人们当时其实只需要坐上一只小船,借助环流的力量就可以到达日本岛了,即使他并不知道方向是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可以相对安全的到达日本岛。就是这样,很多的人都通过这种途径到达了日本。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这对我们国家是一种人力资本的严重流失现象,这是相当大的一种损失。但是,从日本的角度来看,这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日本可以完全无成本的获得中国当时很先进的农耕技术。这也是日本为什么能在原本发展极其缓慢的条件下忽然之间一夜暴富。
但是,在这个时期,对中国损失最大的就是徐福东渡所带来的损失了。徐福本来就是一位修仙之士,是负责为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人。也是因为秦始皇老年糊涂,又加上对长生不老的渴求,对徐福极度信任。徐福也正因为此才能成功的向秦始皇要到那数千的童男童女及各种徐福的所求。其实徐福本来相帮秦始皇找长生不老药的,但是又怕找不到会受到秦始皇的惩罚,所以就留了一手,可以自立为王。据说后来徐福爷再找长生不老药,他后来认为富士山上的一种植物就是长生不老药,并因此把富士山命名为“不死山”,后来因为读音比较像才逐渐改名为富士山。
到了弥生时代中、后期的日本,当时日本总称为“倭”,分
成许多小国,有“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从那个时候起,日本和中国才开始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对于3世纪来往于中日两国的使者来说,未必能以一个统一的称谓来称呼当时的神道教,他们拿当时中国人的价值标准,结合东汉末年诞生的符水道教(太平道和五斗米道)而称倭女王的祭祀场所为“楼观”、其所事的神道为“鬼道”。我们认为,从祭祀场所为固定的“宫室楼观”来看,卑弥呼所事的“鬼道”已隐约表现出神社神道的性质。当时日本有许多的国家,处于战乱,每个国家都希望被中国当时的汉朝所承认,把自己作为正统。其中最早向中国进行朝贡的是其中的邪马台国,当时的国王就是那个通鬼道的卑弥呼。邪马台国还建立了一套包括辅臣、“大率”、“大倭”、“大夫”等机构的国家机器,其应是日本列岛上第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关。他们希望借汉朝的威势巩固其地位。说明了当时中国的地位还是相当不一般的。日本的弥生时代可以说是和中国脱不了关系的,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弥生时代的飞速发展。
(四)飞鸟时代 飞鸟时代日本最大的变化就是实行改革,而在改革中最重要的当属圣德太子的改革了。圣德太子改革中很多的内容是和中国有关的。例如推崇佛教、编写史书等等。圣德太子非常推崇中国的佛教,宗教方面,采取兴隆佛教和敬神的政策。提倡造寺、写经、念经;崇敬伊势神宫,创始祈年祭等,借以提高天皇的地位。他非常提倡佛教的众生平等,因果报应,生死轮回、涅槃等教义,并且要求民众安于现状,追求来世。推古朝通过振兴佛教以达到树立全国共同崇拜的宗教,来削弱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权。
其次,圣德太子改革的另一主要方面就是恢复中日邦交。中国在589年,由北周重臣杨坚建立隋朝。589年隋灭南朝陈,实现全中国的统一。隋朝对亚的外交是结交百济、新罗,征伐高句丽。隋炀帝继位后,从612年起,陆续发动3次对高句丽的战争。7世纪初,以圣德太子为首的推古朝决定派遣隋使,恢复与中国断绝一个多世纪的国交,并积极吸取别国文化,充实国力。
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位很有名的日本使臣——小野妹子,他多次来到中国,对两国的建交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圣德太子的改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氏姓贵族的势力,提高皇室的地位,为后来建立中央集权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圣德太子的改革是大化改新的准备和先声。但圣德太子的改革是极不彻底的。冠位制是在没有废除氏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只在畿内及其周边地区的中下级贵族中实行。宪法17条作为训诫,只能起到教化作用,没有更大的约束力。更主要的是没有触动当时社会症结的部民制,所以削弱氏姓贵族势力,提高皇权是极为有限的,更不可能解决国内的阶级矛盾,挽救社会危机。由此可见,日本在飞鸟时期是和中国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五)奈良时代
奈良时代是和中国交往甚密的时期。奈良朝与唐朝的交流主要是通过遣唐使来完成的。在这个时期,日本从多方面借鉴中国,但在这个时期,从中国借鉴最多的方面当属文化方面的借鉴了。首先,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佛教文化了。奈良时代,随着起源于日本本土的佛教以及和从印度经中国和朝鲜传入的佛教宗派的不断传入,逐渐形成了六宗:三论宗、成实宗、法相宗、俱舍宗、华严宗、律宗。佛教史上称之为“奈良六宗”,相对于平安时代的京城(今京都),又称“南都六宗”。奈良六宗与平安时代以后出现的诸宗相比,更注重经典学问的研究。僧侣常兼数宗之学。佛教在日本所占的地位愈来愈高。同时奈良佛教的制度逐步完备,从僧官设置、僧位授予、僧尼的品行衣食住行等均有详细规定。
同时影响日本的还有我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儒学。儒学从治政理念、官吏的选拔和考核、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等三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日本早期儒学曾影响当时日本社会各领域,而其最主要的影响则是为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提供了政治理念。儒家政治的核心内容,其一是“政在养民”。把富国安民的基点,放在农村的安稳和农民们摆脱贫困上。奈良时代“农者天下之本”的思想,始终成为统治者治政的首要大事。其二是“简人任能”。对于各级官吏的选拔、政绩良劣都十分注意。其三是“俭约”。儒家认为,帝王崇尚俭约,则民心不乱,国可兴盛。奈良时代虽然大造佛像,用尽国库,但从全面来看,历代天皇均比较注意俭约。
同时,奈良时代的建筑风格也深深的受着隋唐时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平城京的建设和佛寺的建造上。还有日本的绘画、雕刻、乐舞等多方面也在深深受着中国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文化在深深的影响着日本奈良时代文化的各个方面。
日本从远古就是从亚洲板块中分离出去的 ,日本岛的居民也是由欧亚大陆上过去的,说明日本从古代开始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之后的各个时代中,从旧石器时代到绳文时代到弥生时代到飞鸟时代再到奈良时代,中国从各个方面都在影响着日本,无论是旧石器时代人口的迁移,绳文时代日本的一点一滴进步,弥生时代中国帮助下的日本一夜暴富,还是飞鸟时代日本仿照中国进行的改革,奈良时代日本在文化上从各方面借鉴中国。
完全可以说,日本从古代就和中国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中国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日本,没有中国也就没有日本的今天。所以,日本的发展是和中国密切相关的。中国从遥远的古代开始便和日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点一点的影响着日本,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古代日本和中国的关系实现当密切的。
【1】 樋口隆康著:《日本人来自何方》及《新选 日本史图表》(坂本赏三、福田丰彦监修,第一学习社, 1995 年改订 22 版,第 5 页)所绘图表
【2】 小林行雄:《日本考古学概论——连载之二》,《考古与文物》1996 年第 6 期。
【3】 家永三郎:《日本文化史》(第二版),岩波书店,1996年
【4】 王金林:《简明日本古代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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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铣床是在一般铣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加工设备,两者的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结构也有些相似。数控铣床有分为不带刀库和带刀库两大类。其中带刀库的数控铣床又称为加工中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制造企业的现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 中 小 制造 企业 里 的 普 及情况、设备利用率、人员素质及其购入和更新情况等,为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日 本 中 小 企业 ;加 工 中 心 ;普 及 程 度 ;设 备 利用率;人员素质。
日本的企业结构有点儿像金字塔,处于塔顶的是索尼那样的知名大企业,而和它形成协作关系的则是若干个相对大的企业,再往下发展,则是数量巨大的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日本的中小企业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特点,在日本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工中心作为生产效率高、精度高、产品质量好的现代化设备,它在日本的中小企业里表现如何呢?笔者曾在日本从事该方面的技术工作,因而对中小企业里加工中心的状况有一定了解,特介绍如下。
笔者曾在日本静冈县走访了20多家中小型制造企业,结果发现所有企业都在使用加工中心。不要说看不到普通的车、铣、刨、磨,就连数控铣床也几乎难觅踪迹。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应该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日本是世界上加工中心产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供应充足,质量可靠,已把数控铣床等没有竞争优势的设备挤出市场。就购买价格来说,加工中心并不比数控铣床贵。
其次,日本企业在确定合作伙伴的时候,用户方通常都会考察对方是否拥有符合要求的技术支撑,关键是生产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企业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设备,经常进行必要的更新,以确保竞争优势。
总的来说,几乎每个企业老板都非常在意如何提高设备利用率,如何尽量缩短设备的待机时间。生产管理也是以此为目标而展开的。根据生产类型的不同,具体的管理方法也不太一样。
(一)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
日本的劳动力成本高,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日本的制造业没有价格优势,单件产品的利润很小,甚至微乎其微。
批量生产的情况下,虽然主要是以量取胜,但在数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提高生产效率呢?
深挖内部潜力,几乎发挥到了极致。无论是夹具、刀具,还是程序,都力求简捷实用,缩短操作时间,以提高效率。比如加工过程中的提刀高度,高一点比低一点浪费的时间也许连一秒都没有,但老板还是会要求尽可能低一点,以缩短刀具空行程时间。
操作人员一般采用两班倒,轮换上班,而机床不休息,连续工作几天,甚至一周。为了降低成本,操作工是外国研修生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语言不通,交流有困难,意外的麻烦绝对不少见。
(二)单件生产的情况下。
主要是模具制造业,由于加工准备工作比较耗时,而加工时间又比较长,常常是数小时,甚至于几天,或更长时间。因此,充分利用加工中心的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合理分配人与机器的工作时间,就显得很重要。
一般采用白天进行安装、调试、测量和新工件的加工准备工作,夜间进行无人加工(即加工中心按照事先调好的程序和刀具自动加工)。所以,常常呈现这样一种景象:下班时加工中心开始运行,第二天上班来看的时候,工件已经加工完毕。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人员与设备的合理搭配,提高了设备利用率。但由于是无人加工,对各个环节要求都很高,不能有半点疏漏。
一方面,在老龄化或者说少子化的影响下,年轻人所占比例在减少;另一方面,年轻人更喜欢到东京这样的大都市逐梦。环境相对艰苦的中小型制造企业不受青睐,能招来的新人的素质也不高,有的甚至很难留住日本年轻人。但进入企业后,鉴于终身雇佣的传统思想,他们一般会受到企业的耐心培养,有些人几年后往往会成为企业骨干。可以说,很多年轻人是在进入企业之后,才逐渐提高而变得专业化、职业化;然而专业基础知识的欠缺,常常会限制他们的技术水平。所以,和现在的中国相比,日本的中小型制造企业并不具有先天性的人才优势。
在用工方式上,为数不多的正式职工是核心成员,一般终身雇用;另外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还有从派遣公司过来的临时工,以家庭主妇为主体的钟点工,以及外国研修生等。
这些企业怎么会买入那么多加工中心呢?他们的利润空间很大吗?也不一定大,但购买方法还是有的。一种办法是通过银行贷款买入,政府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比较健全;但也可以租借,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社会上有这种出租设备的公司。这两种方式对我国如何促进小企业的设备更新都有借鉴意义。
在设备更新上,常常是结合产品发展方向而进行的,并不一定是因为设备寿命到期了。当然,省钱还是第一位的。近几年中国台湾产的加工中心因其物美价廉,已开始进入日本企业。
模具制造企业多选用通用性较强的立式加工中心。因其通用性较强,一些已经用了二三十年了,还在服役的加工中心也有。
结束语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德国和日本的国土面积和人口都不算大,但却是世界经济强国,而支撑起经济的是发达的制造业。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8%,在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进程中,中小企业不能停留在普车普铣上,或者止步于简单的数车数铣,必须继续提高自身的制造技术水平,设备方面必须先进起来,向加工中心发展。介绍加工中心在日本中小企业里的有关情况,是为国内将要或正在管理和使用加工中心的人员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我国目前中小制造企业融资难,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境外的加工中心;而国产加工中心的质量,无论是精度还是稳定性,都还存在着差距。这些因素客观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在企业内部,目前还很缺乏该方面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脚踏实地,积极对待并解决我国制造业目前遇到的各类问题,把国民经济的基础打好、做扎实。唯如此,美好的梦想才会转变为灿烂的现实,并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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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是指用非法手段夺取他国的财物等。明孔贞运《明资政大夫兵部尚书节寰袁公墓志铭》:“迨秋奴复至,南卫收获,大肆侵略。公(袁可立)命将设伏,乘风纵火刍茭,糗粮尽归一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战后日本缘何美化侵略历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战后,某些日本人否认过去的侵略战争,美化侵略历史,其根源何在?人们纷纷探究,本文认为“皇国史观”是某些日本人否认、美化侵略历史的思想根源。
所谓“皇国史观”就是日本军国主义史观,是日本天皇制下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其核心是将日本的种族、天皇、宗教、文化等说成是世界上“最优越”的;将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视为“自存自卫”和“解放亚洲”的“正义之战”;将为侵略战争卖命看作效忠天皇、“为国捐躯”的“英灵”。
幕末的复古思想家们,从古代日本神话传说中找到了日本是“神国”的依据。说“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但由神直接生出的,只有我日本国”,“我国是天照大神的本国”,“其他诸国则皆……卑贱之邦。”据此,日本被说成是“代代天皇适从皇祖之神敕,天壤无穷统治帝国,万事一系而不渝,国民皆忠顺奉戴皇室为宗家,形成一大家族”。(注:荒川几男、生松敬三:《近代日本思想史》,有斐阁1973年版,第 264—265页。)他们认为,欧美的国体是民主主义的合议制, 而“日本的国体以万事一系的皇统作为基础”,后者之所以“优越”,是因为日本国民对天皇的无限景仰和忠诚,也就是以“忠”、“孝”为基础的天皇崇拜。与“大和民族优越”论相伴而生的就是对其他民族的贬低。
日本明治时代启蒙思想家、 被称为日本近代化之父的福泽谕吉(1835—1901),在1885年发表的《脱亚论》中说:中国固陋之至,“不知改进之道”,一味“眷恋古风旧习”;学校教育的宗旨只讲“仁义礼智”,“不知真理原则”;等等。并把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归结为“人种来历的特殊”。(注:《福泽谕吉全集》,第10卷,第239—240页。)福泽谕吉又认为“方今东洋列国之中,作为文明的中心并堪任盟主以阻挡西洋诸国者,舍日本国民又其谁也!”因此,福泽谕吉认为在文明进军中走在前列的日本,有责任对邻国“以武保护之,以文诱导之,速使其仿效日本进入文明之域,或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武力胁迫其进步”。
在“大东亚圣战”中,日本人视日本民族高于其他任何民族和国家,认为日本是亚洲唯一的“救世主”。被称为“大东亚论客”的大川周明在其《日本二千六百年史》中说:“我们今日的意识,实在是亚细亚意识的综合,我们的文明,是全亚细亚思想的表现”。还有一些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甚至认为只有通过战胜和征服别国,才能表明日本人是所向无敌的。因此日本人逐渐沉浸于一种适应其国民性的仇外的民族主义精神之中。他们宣传暴力崇拜、绝对服从和坚信只有战争才能摆脱国家面临的困难。这同样是“百卷万国公法不如数门大炮,几册友好条约不如一筐子弹”的翻版。
由上可见,日本人的这种自傲、自负的心理成为日本民族主义的精神起源。正如法国历史学家亨利·米歇尔所说的:“日本的民族主义原就坚信日本具有神圣的使命,又由于它新近学到的西方技术而感到理所当然的自豪”。(注:亨利·米歇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中译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5页。 )正是“大和民族优越”论,成了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理由之一。日本人认为大和民族是优等民族,就像日耳曼民族一样,因而征服亚洲、进而征服世界乃是天经地义的。在历史上,日本多次侵略中国和朝鲜,都是以这种蔑视观为动力的,受其影响,有些日本人至今仍把自己标榜为亚洲的“一等人”,以“优越”民族而自居,蔑视亚洲他国人民。
这种“民族优越”感使许多日本人念念不忘本国在战争中死去的几百万人,而将在战争中惨死于日军屠刀下的5000多万亚洲他国受害者弃之一旁。为了维护日本的“优越”地位,一些日本人告诉国民,决不能承认“侵略”,决不“反省和道歉”,否则,日本民族就将“被贴上耻辱的标签”,永远抬不起头来。甚至有的历史学家论证,日本在“大东亚战争”中不是败给了中国等亚洲国家,而是败给了美国的物质力量,尤其是败给了美国人使用的“野蛮”的核武器。这些人看到如今日本经济实力直逼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心中自然渴望重温昔日“大东亚战争”、“皇军赫赫战果”的梦想。如今,日本要返回亚洲,但只要日本不放弃“种族优越”意识,不对侵略战争进行深刻的反省和道歉,就不可能与亚洲各国和睦相处。
“侵略有理”论是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为否定、美化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而编造的“理论”。他们称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而发动战争的,亚洲太平洋战争是为了捍卫日本的生存而不得不进行的“自卫战争”。其根据就是因日本被英、美、中国和荷兰包围,日本生存所必需的石油、铁矿石、橡胶等战略资源被切断,威胁了日本的生存,为此,日本必须向这些国家开战以突破包围。
关于“九一八”事变的起因,主要有“中国压力”说和“中国侵犯日本在满洲的主权”说。说什么“满洲事变”是“谋求发展的日本民族的生产力在满洲受到抵抗和激烈冲突的产物”,关于卢沟桥事变的起因,主要有中国军队“非法射击”说和中国对抗日本“重建东亚”说。称“七七”事变是中国驻军“开枪挑衅引发的,责任不在日军”,日军动用武力是“自卫”。还有一些人除了用“国土狭小”、“人口过剩”作为侵略“理由”外,又制造侵略负有“文化使命”的谬论,如宣扬“在历史的必然性上,在历史的特异性上,更在其文化的使命上,日本民族之大陆发展,为宿命的事实”。(注:河相达夫:《中日提携之原理》,《新民周报》第15期,1938年12月。)其实,他们标榜的“文化革命”就是推行军事封建法西斯主义。
“侵略有理”论并不是什么新鲜货色,而是日本军国主义阴魂久驻不散的表现,是历史上“侵略有理”论的翻版。早在幕府时期出笼的“海外雄飞论”和“攘夷论”,对对外扩张思想作了最初的表述。伊藤信渊和吉田松荫是极力鼓吹侵略大陆、夺占中国“满蒙”的代表人物。二人把多年流行于日本的侵略扩张思想系统化、理论化,在他们分别著的《混同秘策》和《幽囚录》等书中都公开宣扬侵略扩张思想,显示出日本要“以支那为枢轴统一世界”,为后来统治者制定侵略政策提供了最初的理论依据。明治政府建立后,先后有明治天皇的《宸翰》和木户孝允等人的《征韩论》问世,确定日本征韩侵华的基调。声称要“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时任内阁首相的山县有朋,曾提出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扩张理论。他在向天皇上奏的《外交政略论》中说:“国家独立自卫之道有二:一曰捍卫主权线,不容他人侵害;二曰防护利益线,不失自己的有利地势。何谓‘主权线’?国家之疆域是也。何谓‘利益线’?即同我‘主权线’的安全紧密相关之邻近区域是也。”
这里所说的“邻近区域”,无疑包含着中国和朝鲜,而“防护利益线”就是把中国置于日本的统治之下。其实,日本就是以“防护利益线”为由发动甲午战争的。1927年,田中义一首相在《田中奏折》中声称:“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注:刘景富、杜文君:《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东北师大出版社,1991年版,第 264页。)它成为以后日本历届军国主义政府对外侵略扩张的指导方针,这难道也是为“自存自卫计”?1934年,日本陆军省炮制了一个题为《国防之本义与强化国防之倡导》的小册子,煽动侵略战争是“创造之父,文化之母”,它对个人是“考验”,对国家是“生存竞争”。“七七”后日本赤裸裸地宣扬“侵略有理”论。声称“七七”事变是国民党受英、美和苏联唆使,采取“容共抗日政策”造成的。说什么“忘失东方精神,提倡完全基于西洋思想的三民主义的国民党,以国家为私物,破坏东方道德,以远交近攻以夷制夷的政策,……把东方和平陷于危殆。加之……苟合与数年抗争的共产党,容许苏联赤化中国,遂酿成中日事变。”1941年末,天皇发布的“宣战诏书”也是如此标榜“为自存自卫计”。
“侵略有功”论是如今日本右翼势力把侵略战争美化为“解放亚洲”战争的“理论”。他们宣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作战的对象是英、美等西方国家,日本作战的目的是从白人的压迫下“解放亚洲”这些国家。1988年,时任国土厅长官的奥野诚亮说:“什么是侵略,什么是军国主义,这些国家当时已沦为殖民地受白人压迫,我们的目的是去解放他们。”樱井新宣称:“与其说是侵略战争,毋宁说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托它的福,从欧洲的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结果教育也相当普及,……只不过半个世纪,整个亚洲便出现经济繁荣的气势,也使他们民族强盛起来。”(注:新加坡《联合早报》,1994年8月15日。 )“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在其“成立意向书”中写到:“日本今日之和平与繁荣”是“建立在200多万战争殉难者的基础之上。 这些殉难者为了期盼日本的自存自卫和亚洲的和平而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更有甚者,曾在东北统治14年日本殖民地官员们所写的《满洲全史》竟称“创建”“满洲国”政权的“善良动机”,是“立志革新,扫除祸根,为保全东亚,建立近代模范的王道仁政国家”的“壮举”和“忘我无私……在异国土地上努力实现王道乐土,建设近代国家……日本的功绩。”甚至说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贡献”和“奇迹”,构成今日中国建设的“楷模”等。
这种把侵略战争美化为“解放亚洲”战争,也有其历史渊源。其直接来源是日本法西斯理论家、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大川周明自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初首先提出的“要使所有的民族从不义的压迫下面解放出来”,在日本领导下推行“大东亚共荣圈”的主张。这是日本帝国主义称霸世界的殖民扩张计划。起初,日本提出要“建设东亚新秩序”,扩张范围仅限于中国,其目的是要排斥英美在华势力,独占中国”“东亚新秩序”的实质,就是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日本利用英美在欧洲战场的不利局势,策划南进夺取英法荷等在东南亚的殖民地。1940年,日本近卫内阁在《基本国策纲要》中正式提出“共存共荣”的主张,称日本要建立“以皇国为核心,以日、‘满’、华的强国结合为基础的大东亚新秩序”,“确立包括整个大东亚的经济协同圈”。后来,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在对外声明中开始称作“大东亚共荣圈”。随着日本侵略势力的不断扩大,“大东亚共荣圈”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即“凡大日本帝国势力所及之处,即是大东亚。”(注:转引自《所谓大东亚共荣圈》,《中国公论》,第4卷第5期。)
为了制造理论根据,日本以“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为名,称日本发动的“大东亚战争”、“建设大东亚共荣圈”,是为了反对英美称霸,“打英美的旧秩序,求得大亚细亚民族解放”,“建设‘亚洲人之亚洲’之新生活圈。”建设“以强国与弱国共存共荣为目的的秩序”,即“道义的秩序(注:《东亚共荣圈之法的性格》,《华文大阪每日》,第9卷第4期,1942年6月15日。)其实, 日本所标榜的“道义”根本不是“道义”,而是侵略和奴役,是打算把亚洲国家置于自己的殖民统治之下。按照他们的战争史观,日本发动战争对亚洲有功,东南亚各国获得独立日本有份,这样就把“罪行榜”改为“功劳簿”了。
日本武士的“武家习气”、“弓矢之道”与中国的儒家思想相融合,形成了忠君、节义、廉耻、勇武、忍让的封建伦理规范—“武士道”。它一直被作为日本社会伦理的基本支柱而得到广泛流传,为日本文化传统打上了鲜明的烙印。
“武士道”内容中有一条强调主从关系中的“忠节”。武士必须无条件的效忠封建领主。明治维新后,虽在法律上废除了武士等级,但“武士道”仍被新的统治阶级沿袭下来。将原来这种主从关系改为“效忠天皇”,将“武士道”看作“日本民族的固有精神”,强加给人民和士兵。以后又将军国主义同“武士道”结合起来,使之“现代化”,不遗余力地向军队灌输。1882年,天皇颁布的《军人敕语》规定:“我国军队世世代代为天皇所统帅”。《军人训诫》进一步规定:“必须把天皇当作超人来崇拜”,即把天皇视为“超人”的“神”来崇拜,“这是军纪的唯一的最高根源”。天皇还把日本固有的“神道教”定为国教。从而宣扬天皇是“天照大神”的神裔,是神的化身,是现人神,日本人凡是为天皇而死的,死后即成神。并特别提倡“武士道,”称军人精神的根本就在于“忠诚”(效忠天皇)“勇敢”(勇于为天皇而战死)、“服从(作驯服工具)。将忠诚、勇敢、服从作为军人的主要品德标准。
忠诚、勇敢、服从,具有职业军人的荣誉感,是世界各国对日本军人的普遍看法,但军国主义者用棍棒、皮鞭等训练工具培养士兵的野蛮性格,纵容上级对下级、老兵对新兵、教师对学生的粗暴的惩罚行为,使日本军人在“施虐狂”的熏陶下,极其残忍凶悍、灭绝人性地屠杀他国平民和战俘的做法,是应该否定的。日本战败后,其军国主义制度虽废除了,但其野蛮性、盲目性、愚昧性都被保存着。
日本近代史,实际上是一部以未加明言的“天皇教”为国教、驱使国民响应军国主义对外频繁发动战争的历史,而《教育敕语》在此间起了“天皇教”教典的作用。
1890年,天皇发布《教育敕语》,要求国民在国为“忠臣”,在家为“孝子”,像武士一样“忠君爱国”,使武士文化渗透、灌输到广大日本人的灵魂中。《教育敕语》提倡“尊皇爱国”的伦理,倡导“自己的身体应该献给国家”,自己的民族和国家“一旦有缓急,应义勇奉公”,“为君父牺牲”,贯穿着强烈地向外扩张主义的主导思想,为以后的军国主义、法西斯教育确定了方向;以未加明言的天皇教作为蛊惑人心的“强力磁场”,将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对外扩张的意志当作神圣不可动摇的“皇祖皇宗之遗训”,让“子孙臣民俱应遵守”。
1936年,文部省的《国体之本义》对《教育敕语》的内容加以引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福之神敕永远统治,是为我万古不易之国体。基于此大义,作为一大家族国家,亿兆一心奉戴圣旨,充分发挥忠孝之美德,是为我国体之精华。此国体为我国永远不变之根本原则,贯通于国史而虎炳生辉”。“皇位属于皇祖之神裔,乃继承皇祖皇宗肇始之国,担负使之成为安定开化国家之大业之‘天皇’之御位,系与皇祖之一体,于当今显彰其雄心,繁荣国家,慈爱百姓之天皇御位。臣民于尊仰作为现人神的天皇之同时,叩拜皇祖皇宗,于其恩惠之下而长外我国之臣民”。
将《教育敕语》中的神政的、家长式的国家主义因素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军国主义就以经《国体之本义》诠释的《教育敕语》作为天皇教的教典“教化”国民,引诱国民投入到侵略战争中去。因此,日本中小学的例行活动都要拜读、背诵《教育敕语》,四大节日(纪元节、天长节、明治节和元旦节)时,由校长、教务长和数名教师把天皇、皇后的照片从学校设置的奉安殿上恭敬地搬到举行仪式的场所,庄重地朗读《教育敕语》。天皇的照片来到时,发出口令,行90度鞠躬礼,拜读《教育敕语》后,齐唱《君之代》歌。军国主义正是通过这种虔诚地拜读仪式,使国民在不知不觉中泯灭理性和自我,从而狂热地去应征参战。日本军国主义在这种疯狂的“为天皇而死即成神”和“武士道”精神的驱使下,野心膨胀,野蛮残忍,世所罕见。
如此尊崇天皇、服从天职的民族,再加上“拯救弱民”、“解放亚洲”等的宣传,视侵略为“进出”,如果没有天皇授意承认侵略及国家政府出面澄清历史事实,那么日本国民是没有能力弄清史实、悔过自新的。其结果,教育误导了民众特别是年轻一代,第二次世界大战残留的军国主义流毒才会在日本有继续存在的市场;右翼团体才能从60年代的400个增至今天的800多个,其成员以每年12万人的速度递增。
由上可知,在日本,战前的“皇国史观”根深蒂固,战后仍有一定影响,近年呈泛滥之势。一些受过战前“皇国史观”毒害的人,不仅长期麻醉自己,而且对下一代隐瞒历史事实,进行自欺欺人的“精神贩毒”。他们甚至公开为日本侵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国家和地区开脱罪责。战后以来,一些战争遗属不愿正视日本在中国、朝鲜半岛和东南亚等地犯下的罪行;他们不愿从内心承认其父辈曾经侵略过他国和所犯的罪行;他们甚至认为其父辈是“为国捐躯”的,反对将过去的战争称为侵略战争。这些都是因受“皇国史观”的蛊惑所致。因此,不根除“皇国史观”,日本就不会正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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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WTO在服务贸易领域谈判中取得的重大成就,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我国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税法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支柱之一,对扶持融资租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建立制度体系角度,简要介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及其流转税政策发展。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依赖法律体系的支撑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因其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已成为市场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是发达国家继银行信贷之后又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1952年,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1981年2月,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务部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
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
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
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
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考察融资租赁行业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采用税收手段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足发展,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应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作用;同时,还应将完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统筹考虑。
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要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据统计,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因此,降低租赁行业整体税负,促进整个租赁市场的繁荣,是优化资源配置亟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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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建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 6 月,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对拟建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 IGCI,InTERPOL Glob-al Complex for Innovation) 计划表示一致认可,并将其提交第 79 届全体大会审议。11 月,在卡塔尔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上,该决议得以正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是国际刑警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大会讨论决定该组织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包括战略规划、行动计划、犯罪对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领导成员的选举以及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关于环球创新中心组建正是第 79 届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2015 年 4 月 13 日,来自全球各地的高级别警方代表团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的战略合作伙伴齐聚新加坡,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的正式官方运营的开幕仪式,共同见证这一增强全球警方运用尖端技术和知识应对 21 世纪犯罪专门机构成立的盛况。“全球创新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全球警务进入电子时代的转型”,出席开幕式的新加坡副兼国防部长张志贤( Teo Chee Hean) 先生对于创新中心给予高度评价。他还强调,面对日益增长的错综复杂的安全威胁,区域警方和执法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通过创新中心得到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源支持,并且培训警务人员应对新的威胁与挑战,而且,有利于加强区域团结,维护地区安全。
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巴雷斯特兹( Ballestrazzi) 女士评价说: 创新中心的成立,不但标志着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刑警组织和执法机构面对现代新型犯罪的能力,也标志着我们共同建立一个更安全的世界的决心。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约根·斯托克先生( Jürgen Stock) 表示,创新中心的成立兑现了本组织主动适应犯罪威胁形势变化的承诺。通过不断创新与培训,创新中心的工作将为全球警方提供行动支援和科技支持,从而在应对高科技犯罪领域的能力建设上大有作为。
环球创新中心的成立,补充完善了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的工作,中心的建立运行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国际刑警组织警务技术创新中心。其核心目标是整合该组织力量,加强国际刑警组织日常警务服务能力,提高跨时空 I - 24/7 警务信息通讯系统的机动性与灵活性,并将在众多领域与各类公共部门及私营机构开展预防与打击犯罪方面的务实合作。此外,环球创新中心内将新设立一个指挥与协调中心,这将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第三个指挥与协调中心,前两个分设于欧洲刑警组织( EU-ROPOL) 总部及美洲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局 ( Re-gional Bureau) 内。
长期以来,国际刑警组织曾因过分强调与欧洲国家的合作,忽略与其他地区和国家发展合作关系,信息安全维护欠缺等问题也为各方所诟病。组建国际刑警组织这一概念源于欧洲,1914 年在摩纳哥举行第一届国际刑警会议,来自 24 个国家的警察及司法代表参加会议并商讨在引渡犯罪人、刑事鉴定技术以及共享犯罪证据、建立犯罪档案等领域的国际合作。1923 年国际刑警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mmission) 成立,1956 年更名为现在的国际刑警组织(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之初,其主要职能在于协调欧洲范围内的国际警务合作。随着 21 世纪犯罪类型的增多、犯罪国际化、智能化趋势的提升,在犯罪复杂性及影响范围上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犯罪已非一国之力所能防御。在预防与打击刑事犯罪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形成合作共识,认为需要联合全球警方力量,开展国际合作来加以应对。截止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已经拥有 190 个成员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察合作组织,是各国执法机关沟通交流警务情报信息、分享先进警务技术、为一线警务单位提供即时警务支持、提供先进培训课程的平台。该组织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全球警方通讯中心、情报中心、合作中心。
国际刑警组织在协调国际警务合作、预防与控制国际性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各方对新时期犯罪发展形势的认识,在各成员国的支持下,国际刑警组织依据国际性犯罪及非传统安全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趋势以及新问题,尤其是面对愈演愈烈的高科技犯罪必须做出回应,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例如,建立独立的档案管理委员会( CCF,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 ,开 设 驻联 合国和 欧 盟 特 别 代 表 办 公 室( Representative Office ) ,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组建应急反应小组( IRT,Incident ResponseTeams) 及重大活动支援小组 ( MEST,Major EventsSupport) ,切实开展警务行动支持等,有效地提升了该组织的国际形象。而组建环球创新中心正是国际刑警组织扩展警务服务区域、提高全球警务反应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 一) 凸显亚太战略地位,发挥应有作用
在预防与打击国际性犯罪方面,亚太地区( 广义上包括整个亚洲和环太平洋地区) 的战略意义已日渐凸显。亚太地区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其宗教、民族矛盾错综复杂,边界争端不断。一方面滋生抢劫、暗杀、恐怖活动、电信诈骗等类型的犯罪; 另一方面,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由于政局不稳、制度欠缺、缺乏对犯罪的有效应对,跨国犯罪集团往往乘虚而入,蔓延发展,以期减少犯罪成本。
例如,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中亚的塔吉克斯坦---近东、阿拉伯半岛---阿尔及利亚、苏丹等国所形成的伊斯兰教“新月形”地区以及包括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国在内的南亚次大陆地区是当今世界犯罪的高发区域。[1]
目前绝大部分国际关注的热点都集中在亚洲地区,如基地组织在中亚地区的存在,以及缅甸、老挝、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的毒品生产和贸易等。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 发布的《2010 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海洛因市场主要集中在阿富汗( 占 90%的供应量) 、俄罗斯、伊朗和西欧,共计消费海洛因世界产量的一半。世界上大部分的阿片剂产于阿富汗,但截获量不足 2%.报告还指出,大麻仍然是世界各国首选的毒品,其生产和消耗依然是最广泛的,而根据 2009 年收集的证据,阿富汗现在是世界上大麻树脂( 以及鸦片) 的主要生产国。[2]此外毒品犯罪问题,即从毒品生产、运输、中转及消费等一系列过程中,亦衍生了腐败、暴力犯罪、走私等有组织犯罪问题,影响了亚太地区及其毗连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国际刑警组织在亚洲地区组建环球创新中心,有利于对该地区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并且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该地区的国际性犯罪问题。国际刑警组织前任秘书长罗纳德·K·诺布尔先生表示,在新加坡建立环球创新中心的决定是鉴于亚太地区成为新经济活动中心的发展态势以及由此预期的犯罪活动的增长而做出的,这一决定将有助于国际刑警组织在亚太地区发挥应有作用。
( 二) 与时俱进,聚焦警务技术协同创新
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也日益呈现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其影响的深度及广度也在无限扩展,给执法部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各国执法部门不断创新警务理念,创新执法技术与执法方式。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从事传统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也催生了许多新型犯罪。而各国在应对高科技犯罪方面,所拥有的执法理念、执法资源存在差距,相关法制建设的水平亦参差不齐,因而难以有效应对此类逐渐超越传统边界概念的犯罪。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警察交流合作平台,也需要不断更新先进的警务执法技术和警务服务工具,增强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能力,从而满足各成员国应对 21 世纪日渐复杂的犯罪形势的需要。以网络犯罪为例,根据英国政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部门( Office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Assurance) 的报告,网络犯罪每年为英国经济带来270 亿英镑的损失,其中企业和公司的损失最大。
英国 2010 年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网络安全已与恐怖主义、战争、自然灾害并列成为英国的“头等安全威胁”.[3]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此类犯罪的危害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各国因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窃取他人信息、盗用他人身份、网络欺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触目惊心。环球创新中心聚焦革新法证技术及数据安全存取技术,加强先进警务执法模式及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培训,适应在大数据时代技术型、创新型警务发展的需要。
( 一) 确保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随着创新中心的正式运行,该中心将不遗余力地与各国警察、研究中心、院校及公私部门密切合作,应对互联网安全问题。2013 年 3 月,环球创新中心获得卡巴斯基 CEO 尤金·卡巴斯基的认可,并就网络安全合作方面达成共识。卡巴斯基实验室将全力支持环球创新中心的建设,包括提供先进的设备和优秀的网络安全专家; 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为确保数据安全筑起防护屏障。同时,创新中心的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可持续跟踪数字犯罪调查,该实验室主要用于研发新的侦测技术和方法,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协调和执行调查工作,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
( 二) 强化能力建设,培养一流警察
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国际刑警组织历来十分重视提高各国警方的业务能力和训练方法,不断开展培训方法体系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警务行动中。环球创新中心为各成员国的中心局提供小班授课、实地训练和网上培训等多种多样的培训项目。通过专业的训练,帮助成员国培养、发展出业务精通、技高一筹的高素质警察队伍。
( 三) 协调各方行动,提供高效服务
环球创新中心同时也是一个指挥和协调中心,与国际刑警组织在里昂、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分支机构一起,为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高效的、全天候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亚太地区建立这样的一个创新中心,将有效辨别和应对地区性的新兴犯罪威胁,如亚洲地区有组织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并支援各种调查活动,确保其顺利开展,如: 重大灾害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
( 四) 环球创新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科技就像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成为其谋取犯罪利益的工具。为打击猖獗的网络犯罪和棘手的跨国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必须先人一步,依靠出色的创新能力走在犯罪分子前面,实现理念的超前、设备的更新、人员能力的提升,才能有效打击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多种犯罪,维护世界安宁。环球创新中心正是本着这样的愿景建立起来,它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有两点:
其一,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精英队伍。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上许多知名的科技公司合作,除了卡巴斯基实验室外,还有如“趋势科技”( Trend MicroLtd. ) 这样的实力雄厚的软件公司、全球领先的高科技跨国集团公司,比如赛峰( Safran Morpho) 集团等公司合作,它们不但提供最新的数据、追踪探测设备,还提供优秀的专家队伍专门负责数据的分析和调研工作,实现了人力和物力的完美结合。因此,可以说环球创新中心的建立,具有高水平的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的支持。
其二,出色的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同样,对于一个组织,尤其是像国际刑警组织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而言,注重组织的创新能力也是它的命脉所在。该组织之所以发展至今兴盛不衰,其技术创新和领先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新加坡建立的环球创新中心将极大地改变传统的警务执法模式,更加重视对新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升级全球警务设备,提高警务人员的行动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
国际刑警组织建立环球创新中心的决议得到了各方的肯定与支持,国际刑警组织前任秘书长诺布尔先生评价此项决议对于国际执法界和国际刑警组织而言,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承建方新加坡律1合服务中心是国际刑警组织增强全球警务能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4]
总体而言,该项战略决策有助于各成员国更为有效地应对 21 世纪犯罪问题所带来的挑战,是一项各方合作共赢的项目。
首先,进一步扩展了国际刑警组织警务服务领域,共同应对各类犯罪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是团结各国警察,维护世界安全。面对日趋复杂的犯罪形势,如何克服全球时区差异,为成员国警方提供 24 小时全天候的支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新加坡成立的环球创新中心,将和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中心一起,接力形成全球 24 小时的工作状态,可以有效打破时间限制,随时为成员国提供服务。国际刑警组织的官员表示: “总是有人认为在新加坡建立的环球创新中心是试图削弱国际刑警组织影响力的举动。但恰恰相反,这正是在强化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的作用,巩固其地位。”[5]
其次,环球创新中心对于亚太地区具有现实意义。该中心将成为国际刑警组织设于亚太地区的一个区域性警务服务区,有效扩大国际刑警组织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有效团结亚太执法力量,便于国际刑警组织及时应对亚太地区的重大毒品犯罪、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为适应全球犯罪形势的变化,更好地为成员国提供服务,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应该是一种分散性的走向,在所有地区建立分中心。此次在亚太地区建立的新加坡环球创新中心,开创了国际刑警组织历史的新篇章,顺应国际刑警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
再者,通过协同创新增强应对高科技犯罪能力。通过警务技术的前沿研究,警务服务模式、方式的创新发展,各国先进执法理念的交流融合,增强国际刑警组织日常警务服务能力,提高警务支持的机动性和时效性,有助于全球执法机关提高应对 21 世纪犯罪挑战的能力,特别是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新挑战。正如前任秘书长诺布尔所言: “新加坡的环球创新中心达到了国际先进先平,表明了我们打击虚拟犯罪( 网络犯罪) 的决心。”[6]
总之,环球创新中心超越传统的应激反应式警务执法模式,该中心将积极提供在最新领域内的前瞻性研究和培训技术,并付诸于最新开发的培训项目之中,目的是不仅为全球警方带来更加实用的技术工具,而且切实提高警务人员执法能力,从而应对更加狡诈、更加复杂的刑事犯罪挑战。
2015 年是环球创新中心启动运行之年,国际刑警组织认为借助该中心的顶尖研究和开发,可以提升该组织的全球影响力,而且该中心的运行对于诸如打击网络犯罪、提供警务支援以及警务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将意义非凡。
随该中心同步启动的新加坡通讯支援办公室( Transition Support Office) 一旦人员、后勤保障全部到位后,将继续 2012 年的高端人才招募计划,瞄准、吸引来自各国执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球顶尖级专家加入该中心。该中心的关键技术支撑点的载体将是数字犯罪中心( IDCC,INTERPOLDigital Crime Centre) ,一个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聚焦于为各国警方提供行动支援,从事数字及网络犯罪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环球创新中心的建立可以视为当今世界警务改革浪潮的一个缩影。加强战略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2014 年 2 月 27 日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正处在这个大潮之中,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深。他还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7]
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 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 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 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 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环球中心的建立既引领世界警务改革与发展的潮流,同时为各国的执法机关、警察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提供了机遇。能否跟上世界警务改革发展的步伐,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资源,瞄准世界警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针对高科技犯罪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切实通过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我国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我国的公安院校责无旁贷。
一年一度的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 CeBIT) 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国际 IT 领域高科技品牌展会,由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主办。2014 年 3 月 11 日开幕的本年度盛会上,一个新的词汇成为流行热词---“数据力”( Databili-ty) ,意为持续地、有效地收集、处理信息数据的能力。这其实是大数据时代潮流的映射。环球创新中心因重视信息安全和技术创新应运而生,也必将在未来成为引领世界警务技术发展的领先者。2015 年 3 月 24 日,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巴莱斯塔兹( Ballestrazzi) 女士在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首脑会议上指出: 即将在新加坡正式官方运营的创新中心将会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第三个指挥协调中心,并且成为进一步为成员国增强支持力度的典范。秘书长约根·斯托克( Jürgen Stock) 也说: 国际刑警组织已经为全球警方提供了分享信息的平台、有效工具和便捷服务等资源。目前,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刚刚开始运行,对于它功能的真正发挥,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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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共各路军队刚进入东北时,就认识到东北匪患的严重性。中共东北局及各省委都发出关于部队剿匪的指示。但因与国民党军队战事紧迫,使绝大多数部队投入正面战场,剿匪工作没有达到效果。到了四平保卫战之后,国共双方出现短期的和平局面,使部队能够投入到剿匪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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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46年5月至1947年5月,东北民主联军由战略防御转变为战略进攻。这一过程中东北民主联军经历了其塔木、“三下临江、四保江南”等战役。本文从史料和具体战例分析入手对转变原因进行了论述,详细阐明了组织领导、根据地建设、战略战术三个方面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东北解放战争 防御转变进攻 原因分析
【论文正文】
一、正确的形势分析与组织领导为部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1946年6月1日,中共东北局发出《关于四平保卫战后东北形势与任务的指示》。《指示》分析了严重的形势,指出,敌占四平、长春一线并向两侧伸展后,由于各地群众尚未普遍深入发动起来、根据地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加之土匪、民团乘机蜂起,群众中特别是战区和近战区群众存在严重的观望态度,部分党员干部中的和平观念未彻底克服。因而,“形势是异常严重的”。《指示》还对作战方针、兵力部署、军工生产提出了明确意见,对各地区的党政军工作适应新形势起了指导性作用。
6月6日,国共双方达成东北停战15天协议。后因国民党军队新的进攻未能准备好及受到中原战场的牵制,实际停战延续了4个月。这是共产党与国民党谈判中技高一筹的表现。6月16日,中共中央给东北局发出指示,为了统一领导,决定以林彪为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兼政治委员,以彭真、罗荣桓、高岗、陈云同志为东北局副书记兼副政委,并以林、彭、罗、高、陈五人组成东北局。这一指示体现了一切工作以确保战斗胜利为中心的原则。
7月3日至11日,东北局在哈尔滨召开了东北中央局扩大会议。会议文件于7月7日正式公布,题为《东北的形势和任务》,也称《七七决议》。决议指出:必须克服和战问题的混乱思想,准备以长期的苦斗争取和平。一切游离不定及侥幸取得和平的想法,都应扫除干净。要坚持中央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正确方针。以后的形势发展充分证明,《七七决议》对统一东北地区全党全军的思想,指导对敌斗争,起到了重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作用。这次东北中央局扩大会议是东北全党工作的一次重要转折,它给以后东北战争局势的转折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为部队提供了有力的后方保障
1.清剿土匪。早在中共各路军队刚进入东北时,就认识到东北匪患的严重性。中共东北局及各省委都发出关于部队剿匪的指示。但因与国民党军队战事紧迫,使绝大多数部队投入正面战场,剿匪工作没有达到效果。到了四平保卫战之后,国共双方出现短期的和平局面,使部队能够投入到剿匪工作中。1946年6月4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关于剿匪和发动群众工作》的指示。要求对地方武装进行彻底整顿,对反革命分子和杀害我之干部的叛变分子要采取坚决镇压政策。6月11日,黑龙江军区发布《关于剿匪命令》,提出:各县要联合进行剿匪,剿匪除奸与发动群众配合起来。12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又发出了《剿匪工作指示》,要求主力部队参加剿匪工作,并于16日划分了各主力部队和各军区的剿匪区域和后方根据地工作区域。中共东北局决定将主力部队以师或旅为单位划分工作区,又确定了各军区后方根据地区域。自此,标志着中共中央东北局全面开展了根据地的创建工作。
2.建设农村根据地。中共东北局广泛发动干部下乡的热潮,克服干部中的错误思想,强调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并确定以能否深入农民群众为考察共产党员品格的尺度,一切深入农村者给予奖励,不愿到农村去的给予批评。到1947年底,共有一万两千名干部下乡。在此期间,194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给各分局及省委发出了《关于深入进行群众土地斗争的指示》,明确了使雇农、贫农和中农结成巩固的联盟,照顾富农,分化地主阶级,集中力量打击大汉奸、恶霸、豪绅、大地主、土匪头子的政策。
这一庞大的干部队伍充实到农村根据地建设,按照指示精神发动群众,实行土地改革,摧毁了农村中的封建堡垒和国民党的社会基础,并在斗争中培养了大批农村干部,成立了农会和其他群众团体,建立了基层党组织,改造了村政权,组织、武装了十二万民兵。工作中,政治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发挥了极大地作用。1946年7月3日《东北日报》以《发扬马斌式的群众工作》为题发表社论,介绍了马斌在松江县做群众工作的典型经验,总结了做群众工作的方法。1946年7月11日,中共东北局党刊创刊,林彪亲自定刊名为《群众》。下乡干部利用二人转等东北群众喜欢的宣传方式,宣传保卫土地、当兵光荣。翻身农民踊跃参军,地方兵团源源不断补充兵力,每个主力师充实到一万人左右。
三、在正确的战略方针指导下,运用灵活的战术使部队在实战中得到充分的锻炼
1.围点打援战术。国民党军队为了摆脱南北受敌的不利局面,于1946年12月中旬,发起了对南满以临江为中心的解放区的进攻。为了配合南满保卫临江,北满民主联军决定南下松花江,这就是东北民主联军一下江南作战。北满民主联军集中主力3个纵队和3个独立师,于1947年1月5日向松花江以南出击,6日,三师出其不意地包围其塔木要点的国民党军新一军113团一个营。6日拂晓,一师经过急行军,到达其塔木和沐林河之间的张麻子够一带,准备打击从九台增援其塔木的国民党军113团。东北民主联军用三个团和一个师部警卫营,共十个营围歼国民党新一军113团,歼敌200余人,俘虏800多人,团长赵迪被击毙。这场战斗运用了毛泽东军事思想中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的作战方法。围点打援战术在解放战争后被评为解放军十大军事原则。
2.步炮协同战法。1947年2月18日,北满民主联军二下江南作战,东北民主联军第6纵队在炮火支援下,对德惠守敌发起进攻。德惠战斗是东北战场上第一次大规模步炮协同作战。德惠之战打了3天,以东北民主联军未能攻破结束。虽然,德惠之战东北民主联军没有取得胜利,但是战后总结了丰富的步炮协同作战经验。在此后的战斗中,东北民主联军战斗一次,总结一次,使每名指战员掌握步炮协同作战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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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劲光.肖劲光回忆[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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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又称奉天事变、柳条湖事件)是日本在中国东北蓄意制造并发动的一场侵华战争,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开端。“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长期以来推行对华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的结果,也是企图把中国变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而采取的重要步骤。它同时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开始,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东方战场的序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张学良在九一八事变中的对日政策考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多年以来,人们在研究张学良在九一八事变中的对日政策时,多数都是将各种原因并列或分列主次的形式来分析。这种研究取向模糊了妥协与不抵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难以深刻揭示张学良对日外交的思想根源。
妥协是国际外交领域的一种外交政策,一般来讲,通常是在客观力量不济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采用的有限退让,迅速息争,以减少损失的政策。张学良的对日妥协就符合这种情况。
(一)敌强我弱战必败的思想
东北是张学良的家乡,也是他势力最深厚、影响最大的地方,张与东北有着极为深厚的感情,更有着强烈保卫东北的愿望。但是,敌我力量相距悬殊严重影响了张学良的对日政策,使他很早就形成了对日忍辱负重以求他日报仇雪耻的思想。张学良在主政东北时对日本军事力量的评价就是,日本“群机狂飞,多艇跃水,……他的一切军备都强于我们”,[1](p291)因此,对于日本的威胁性行为,应该采取忍辱退让的态度。他把东北比喻成一个面对恶霸(日本)欺负的孤儿,“现在打不过他,闹出事故,他要借口来屠杀。千金之躯不死于盗贼,我们记住仇恨,发奋图强,绝有报仇雪恨之日。”[2](p301-302)所以,在发奋雪耻的思想下,张学良一面对日本保持谦恭的态度,维持亲善关系;一面积极发展东北经济,并改旗易帜,为御侮做积极准备。
东北易帜后,国家实现了名义上的统一。但是,中日间力量对比仍有差距,张学良认为,如果对日本采用武力,“不但东省力有不足,即全国协力亦无把握。”[3](p297)敌我力量的悬殊,使张学良“常以忍耐对付日本领事馆警察、军事部署及其他的不法行为”,是促成其“不与日本斗争”政策形成的最主要原因。
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5月《论持久战》中也指出中日战争是一场持久战,存在“敌强我弱,”的情况,并指出战争的胜利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张学良对中日力量敌强我弱的判断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敌强我弱的形势判断不仅是张学良得出必须妥协的唯一依据,而是还与张学良对当时国内形势的判断有关。
(二)先息内争以御外侮思想
面对强敌,必须最大限度的凝聚自己的力量。然而当时的中国却处于分裂混乱的局面当中,自顾不暇。攘外还是安内成为必须面对的选择。张学良选择了攘外必先安内的决策,把国家统一当作御侮的必要条件,这就使他把息内争当作当务之急而动摇了对日斗争的坚决性。
早在张学良在主政东北时,因东北处于日本的威胁之下,他很早就形成了“如欲抵抗外侮,必须国内统一。”的思想。[4](p88)从东北易帜服从南京政府到中原大战中对蒋介石的支持,都说明张学良的活动皆遵循这一思想。1930年9月10日在东北军入关前,张学良曾说:“目前国事日非,如非国内统一,更不足以对外,我们为整个大局计,必须从速实现国内统一,早日停战。”[5]
1931年5月22日当国内对工农红军的武装围剿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他也曾经指出:“我国今日最切要之图,莫过于和平统一。”[6](P461)可见,在张学良心中“统一”是“御侮”的重要条件,并且赞同以武力为主要手段实行统一。
然而,在九一八事变爆发时,张学良所期望的“国家统一”并未实现,中国仍然处于分裂混乱之中。国民党方面,1931年4月,以蒋介石拘留胡汉民事件为契机,广东派另立国民政府,强烈抨击南京政府。在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在南京(宁)、广州(粤)、上海(沪)等各地,分裂成为以蒋介石、胡汉民、汪精卫为中心的各派势力。胡、汪呼应批判蒋介石“独裁”,要求他下野。共产党方面,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共走上了武装反抗的道路,并在1931年11月7日在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更是成为蒋介石的心腹之患。
对于国内的分裂局面,张学良认为:“非戒除内战,无一保障统一;非剿灭赤匪,无一克定社会。”[6](p464)坚持拥护南京国民政府,主张尽快在政治范围内解决国民党内部问题,坚决以武力剿灭共产党,希望迅速实现国家统一以御外侮。
在1931年9月28日,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张学良在接见北平市民时说:“欲抵制日本,则中国必统一。如果中国在统一之下,我敢云此事不会发生。”[6](p496)在此后的过程中,张积极支持蒋的剿共事业,甚至在东三省情况危机时,张学良仍然坚持不让蒋介石返回北方主持对日战事,否则“剿共事情,功亏一篑。”对当时的张学良来说,抵御日本侵略的关键是安内,安内的当务之急是剿共。这种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促使他走上了对日妥协,支持蒋武力剿共的道路。
(一)全国抗战的思想
对于来势汹汹的日本,张学良虽然惧其强大的实力,认为与日作战中方必败。但是,基于爱国、爱家乡的热诚和对日本的义愤,他又不愿意坐视东北沦丧而置之不理。张在对日妥协还是抓住一线希望全国抗战中徘徊难决,最后他将南京政府的态度---是否进行全国抗战作为最终的决定因素。
九一八事变发生当夜,张学良召集重要将领开会时说:“我们是主张抗战的,但须全国抗战,如能全国抗战,东北军在第一线作战,是义不容辞的。”[2](p428)张的这种矛盾态度,使他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南京政府的决策,无论是战与不战都能安心接受。张的全国抗战与其说是一种积极的抗战要求,不如说是难以决策时的一种推诿。将难题交给中央政府,同时给自己不事战守的失职以开脱。
面对强势日本的侵略,张学良提出全国抗战的口号是合乎时代要求的。“东北即全国人之东北,断非一人之力,可胜保卫之责。”[6](p200)东北是中国的一部分,作为中央政府当然负有保卫的职责,而且由于日本的综合国力强于我国,只有实现全国抗战才能增加胜利的把握。在这一方面来说,张学良提出全国抗战的口号体现了其对日抵抗的良好愿望和要求。
但是,把实现全国抗战作为抵抗的必备条件,非全国抗战而不局部抗战,完全放弃地方长官镇疆守土的职责,则是张学良珍视自身利益的结果。从当时国内形势来看,张东北易帜后,名义上服从国民政府,但是实际上是一种“分治合作”,就像顾维钧在回忆录中谈到的那样:“他(张学良)已经改换了他的旗帜,但要尽可能保持他在东北的实力和实权,他的易帜原来只是为了应付日本,他要中央政府支持他,并不真想把东三省的控制权交给中央政府”.[8](p41)这就使蒋张之间存在一定的猜忌和防备心理。对张来说,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单独对日作战,无异于以卵击石,结果必败,败则割地赔款,东北将万劫不复,自身实力也会受到重创,会严重影响其政治地位,有为渔翁得利之嫌。并且作为东北地方长官,张学良对其所属的东北军子弟兵有着很强的个人感情,不愿意他们去做必死之事。出于这种考虑,张坚持把全国抗战作为其抵抗的必备条件,即“玉碎(全国)可以,瓦碎(东北)就不必了。”
(二)以不抵抗换和平的侥幸心理
南京政府的对日态度已使张本不坚决的抵抗之心完全泯灭了,摆在他面前的是无望胜利之路,另一个就是怎样减少损失的方法。抵抗难行,妥协已成必然。没有坚强的武力作后盾的一意求和,很容易将一切可能有利的因素夸大为救命稻草,成为论证其妥协的根据之一。这种情况下的对日妥协很容易滑入完全放弃积极努力的误圈,张对日推行绝对的不抵抗就是这种片面夸大的结果。
首先,对日本政府的对华态度及其对军部的制约能力的夸大。
虽日本的侵略政策是既定的,但是国内意见并不统一,日本政府对发动对中战争持反对意见,军部虽然有宣战热情,但是并没有统一的计划。对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从近期看是有一定的偶然性的。据日本军部人员的供词中说明,九一八事变的当晚仅是几个军官的个别行动,并没有统一的计划。只是事变发生后,得到了军部的默认。通过对日本国内不统一情况的了解,张学良更坚定地认为近期发生的挑衅事件,是局部事件,可以通过谈判、让步来得到解决。如万宝山事件、中村事件的态度。他以往的对日交涉经验使他相信,只要措施得当,策略得法,是可以把眼前的危机应付过去的。
“日本人在东北同我们捣蛋不是第一次了,他捣了许多年了,捣了许多次了,每次都是这样处理的嘛。”“……绝对不许反抗,任你捣蛋,老子就是不反抗,你在捣蛋、找借口,老子就是不让你有借口”.[2](p431)其次,对国际联盟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和诚意的夸大。
在事变发生前后,诉求国联以公理解决的呼声很强,这在当时的国民政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9月20日召集学者、名流、政客及部属等人的会议,会上主要意见仍是听命中央,依靠国联。[3](p575-576)这种思想对张有很大影响,他在公开言论中,也多次提到要诉诸国联,如1931年9月19日上午10时,接见大公报记者云:关于沈阳新闻,“实告君,吾早已令我部士兵对日兵挑衅不得抵抗。”截至上午6时半,“秩序未坏,我方官民,悉不准抵抗。”“仍望国民冷静隐忍,勿生枝节”,“日方发表盖谓我军破坏满铁路轨,绝对无有其事。
盖我方避人挑衅之不暇,岂能出此?”[3](p575)从事变发生前后张的言论来看,他确实对依靠国联解决争端抱有很大的希望,并成为其实行不抵抗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再次,张学良的政治阅历也是导致其下令不抵抗的因素之一。
虽然有材料说明南京政府命令张学良“力避冲突”的命令是针对九一八事变前日军对东北的挑衅指出的,并不是真正命令对日军的侵略行为不予反抗。但是,从事变后南京政府一心诉求国联的作为和言论来看,以及之后对日军蚕食华北的反应来看,其对日妥协的总体方针和张学良并无不同。故张学良的不抵抗政策只是妥协大背景下具体策略的延伸,而这种策略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张学良政治阅历的缺乏。
妥协是国际外交领域的一种外交政策,不抵抗则是妥协政策下的一种具体策略的运用,是妥协发展的极致。我们不能苛责张学良对日本的进逼采取妥协政策。长达八年的坚苦卓绝的抗日战争说明,对日战争存在着相当的难度。在没有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以张学良及东北军的力量想最终挡住日本侵华的铁蹄何异于螳臂挡车?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张学良从自身阶级立场和政治地位出发把全国统一放在首位,力求全国抗战,对日暂取妥协政策,是较为自然的一种做法,我们不能让他超越阶级界限把抗日希望寄托于广大民众身上,那么妥协是在他所处的情况下自然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但是,在妥协的具体方法上张是有失误的。无论具体策略如何运用,都要服从于整体战略或目标,即减少损失并最终打败侵略者。妥协并不代表无条件的让步,甚至放弃抵抗,相反,以积极的抵抗促进最后妥协的达成是较为常用的方式。但张学良的妥协更类似于走投无路下的听天由命。自身没有做任何积极努力,完全把希望寄托在外力上。这样做的结果使我们在战略上陷于被动,增加了不必要的损失,也使自己军事上遭受巨大损失,政治上也蒙上了难以洗刷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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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人口老龄化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日本在 20 世纪 70 年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本文论述了日本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发展,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日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
关键词:日本; 人口; 老龄化; 对策。
日本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在已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突出的国家之一。
人口老龄化给日本的社会、经济等带来了不利影响,多年来,日本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断进行实践与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研究日本的人口老龄化及其对策有益于我国应对迅速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据 2011 年日本高龄社会白皮书,以 2011 年 9月 15 日计,老龄人口 2980 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3. 3% 。与 2010 年的 2956 万人,23. 1% 相比,人口增加 24 万人,上升了 0. 2%,老龄人口数和所占比例都创造了历史新高。从年龄层次看,70 岁以上老龄人为2197 万人,占总人口的17. 2%,比2010 年增加 68 万人,上升了 0. 6%,75 岁以上老龄人数为1480 万人 ( 同 11. 6% ) ,增加了 53 万人,上升了0. 5% ,80 岁以上的老龄人口,866 万人( 同 6. 8% ) ,增加 38 万人,上升了 0. 3%。
从男女性别看,男性 1273 万人( 占男性人口的20. 5% ) ,女性 1707 万人( 占女性人口的 26. 0% ) ,女性比男性多 434 万人。
把人口性别比( 相对女性 100 人的男性人数)以年龄层分为三类,0 ~14 岁为 105. 2 人,15 ~64 岁为 101. 3 人,男性人数多于女性,而 65 岁以上为74. 6 人,女性多于男性。此外,70 岁以上男性为69. 4 人,75 岁以上男性为 62. 1 人,80 岁以上男性为 52. 4 人。
2003 年,日本 65 岁以上的老人达到 2431 万人,占总人口的 19. 0%,65 岁以上人口中,男性1026 万人,占男性人口的 16. 5% ,首次突破 1000 万人; 女性为 1405 万人,占女性人口的 21. 5%,比男性人口多 379 万人。
1950 年以后,65 岁以上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 年达到 10. 3% ,首次超过 10% 。之后,每年增加 0. 5%,2003 年达到 19. 0%,总人口中,大约 5 人中就有一人是 65 岁以上的老人。65 岁以上老人的比例今后还会继续增加,预计到 2015 年将达到总人口的 26. 0%( 约 3277 万人) ,大约 4 人中就有一个65 岁以上的老人。
老年人口指数是 65 岁以上人口占 15 ~64 岁年龄段的人口比率,1950 年,日本老年人口指数为8. 3% ,1970 年为 10. 2% ,1990 年为 17. 3% ,2000 年为 25. 5%,2003 年为 28. 4%,预计老年人口指数今后还会增加,2025 年将达到 48%,估计 15 ~64 岁的劳动力人口中,约两人负担一个 65 岁以上的老人。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人口老龄化更快,日本65 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从 7%上升到14%( 翻一番) 只用了 24 年( 1970 ~1994) ,而德国用了 40 年,英国用了 47 年,意大利 用 了 61 年,法 国 用 了115 年。
日本人口老龄化的特点首先是老龄人口发展速度快,数量大,高龄化。自 1970 年开始,日本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 年已经基本赶超了欧美其他发达国家,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其次是老年抚养比大,老年人与子女同居率比例下降,传统的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第三是与老年人护理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本”也呈现不断削弱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老人独自在家成为“空巢老人”,无法获得密集的社区服务,生活状况不容乐观,社会参与度下降。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经济发展等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养老金、医疗费用等老年赡养负担加重,劳动力供应减少,生产率增长速度放缓等,其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抚养系数的提高,其结果是越来越少的劳动人口抚养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在现代社会,由家庭和社会共同负担老年人口的赡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的总额和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社会承受的养老支出压力增加,老年人的医疗费用高,给家庭和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严重影响。此外,还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生活照料、社会参与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设施和服务的保障,这就增加了社会在老年人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是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随着老龄化人口的增加,劳动力总量相对下降。由于劳动力年龄上升,体力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劳动力总体质量相对下降,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那些对开拓创造能力要求较高的产业更是如此。劳动力数量的不足推动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由于中年和年长劳动力已形成较为固定的工作、生活习惯,一般不愿意改变自己的工作、生活习惯,使劳动力不易从衰退产业和地区转移到新兴产业和地区,从而造成产业结构调整的困难。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日本政府采取了主要包括: 完善法律法规等养老服务体系,推迟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积极发展老年产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等一系列措施。
( 一) 法律法规建设。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现在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先后出台了《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国民年金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 10 年战略计划》、《看护保险法》、《社会福利士及看护福利士法》、《福利人才确保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就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老人的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使老人事业有法可依。其中,《老人福利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建立福利设施,收养那些在家中养老有困难的老人,并通过老人福利院、福利服务和开展终身教育等福利措施来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老人保健法》强调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1990 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福利与保健相互协作、功能交叉的老人保健福利规划,要求应把居宅福利放在优先地位予以考虑,并建立老人福利信息收集、反馈的网络服务,以方便居民利用。
( 二) 在养老形式方面。
日本老人养老的主要形式: 一是家庭养老,另一个是社区化居家养老。日本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以家庭养老为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已不完全适应老龄化社会,主要因为年轻人很难有精力照顾家中的老人,再就是青年人的思想、观念与老年人传统的行为方式有碰撞,家庭养老形式影响家庭和睦,进而波及社会的稳定。现在,日本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完善的社区化居家养老方式,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室内外环境设置,保证其与社会的接触交流,尽可能长地保持其独立生活能力。在日本,80% 以上的老人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方式。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开发护理、医疗、保健、娱乐等多项指标,旨在按照老年人的需要为其提供家里家外的全方位服务。这种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基础、以多项指标开发为原则、把家庭和社会结合起来的多元化养老方式,更符合日本现代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 三) “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
为提高对儿童及育儿援助等社会保障,构建国民放心的“全世代对应型”社会保障制度,进而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财源和良好的财政状况,2012年,在日本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以提高消费税率为内容的“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同年,国会也提出了与“社会保障、税收一体化改革大纲”相一致的社会保障改革相关法案和税制修改法案,以此来推动改革。
( 四) 促进就业与增加所得。
政府委托民间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老年人的再就业工作,设立接纳老年人再就业补助金。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到退休年龄暂时不想退休的老年人介绍工作,若被其他能发挥其知识和经验的企业聘用,则政府给予聘用单位资金补助。
( 五) 健康、福祉方面。
1. 实施保持老年人体力的援助工程。增进和保持老年人身心健康是国家的重要责任,老年人要生活得有意义,就需要定期地运动、活动,老年人的生活从工作中心向区域社会中心转移,需要进行与其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运动或活动。政府实施保持老年人体力的援助工程,如通过举办老年人健康研讨会等,努力创建一个充满健康活力的长寿社会。
2. 必要的护理服务。为了实现区域居民尽可能在原常住地接受持续的护理服务体系的目标,实行访问照顾、访问护理紧密衔接的“定期巡回,随时服务”,增加小规模多功能型的居家访问照顾或护理的上门服务点,改造旧住宅使其适合老年人居住。
提高护理服务水平。修改护理保险法等,遵守基础护理规定。
3. 推进区域间的相互支援。为防止老年人的“孤立死”现象,采取区域配合,交换老年人信息,对区域配合的先进典型事例的经验进行总结,开展区域综合性配合的支援活动。此外,为了推进区域福利等,对独居老人的生活给予特别的关注。
4. 开展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医疗服务人才的培养,建设并增加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点,制定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的目标,建立医疗合作体制,改善老年人在家医疗服务。
( 六) 学习、社会参与方面。
1. 老年人生涯学习基础设施建设。开设全国老年人生涯学习网络专栏,发挥生涯学习活动成果,解决社会性课题。由行政机关、来自于大学、非政府组织团体、企业等人士进行共同探讨,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建立起跨部门的相关者网络。培养具有优良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社会教育工作指导者。
2. 老年人的社会性参与和生存价值。为促进以地域为主体,以相互协作的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涯学习,鼓励老年人的社会性参与,充分体现老年人的生存价值。建立学校支援组织,广泛利用学校放学或周末等的多余学习设施,通过举办研讨会,进行学习交流活动。创造由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区域居民参与的青少年教育环境,开展家庭教育支援等活动。此外,为老年人创造便于外出旅游的环境。
( 七) 生活环境方面。
1. 发挥民间出租房屋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民间出租房屋,在谋求与地方公共团体合作的同时,改建民间租赁房屋的空置房,确保育儿家庭、残障者家庭等对住宅的需求,通过合同管理,建立出租事业支援制度。
2. 优化住宅市场环境。为了扩大改造二手房的市场,利用互联网等向消费者提供二手房与二手房改造信息,充实担保责任保险。采取民间出租房屋改造等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适合老年人、育儿家庭等租赁。
3. 创造适合老年人居住的环境等。广泛征集意见,建设有益于确保老年人居住的稳定住房、社区,总结有创新和推广价值的做法,推进老年人住房等工作。
4. 提醒老年人防止诈骗。汇款欺诈和谋利劝诱案的犯罪团伙往往会利用登载有老年人的名册信息。因此,警察对在办案过程中得到的老年人信息要做好__,防止外泄。警察要委托公司的操作员,以此信息为基础,通过电话提醒受害者。
5. 形成具有活力的居住地。近年来,在山区乃至城市中,由于人口老龄化、食品零售店等减少给居民购物带来不便和困难,因此,在购买食品等困难的地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民间团体与市镇村合作,为老年人购买食品等提供支援。
6. 老人生活环境学的研究。老人生活环境学是日本针对老龄化问题开展的广泛而详细的重要研究之一,其重点是研究如何通过建筑和环境设计来为老龄人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日本即将到来的超老龄化社会做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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