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中美所得税会计差异比较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1)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2)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3)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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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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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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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形式是做好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差异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差异分析全文如下:
网络团购,是目前十分热门的网络行业,为了能够让其长远的发展下去,就要建立完善健全的会计审核制度,通过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的制度,让网络购物的平台越来越安全,让更多的人们知道网络购物带来的好处,从而把网络团购的消费模式逐渐被人们熟知并使用。对与传统的消费模式而言,是指通过销售企业直接将商品卖给消费者,企业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买卖方式,而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会计的审核制度是比较完善的。
团购是指,在企业的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通过薄利多销的原则,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所需的产品。网络的团购也就利用互联网将有购买商品意向的消费者集合起来,向企业大批量购买产品的过程。传统的消费模式与网络团购存在着一些差异。在产品的交付形式上看,传统的消费模式是由企业直接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而网络团购的交付方式是有委托放直接交给消费者;
在产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方式上看,传统的销售方式是由销售企业直接转交给消费者,而网络团购则是由委托方直接转移给消费者;在商品出售前主要风险的承担方中分析,传统的消费模式是有销售企业直接承担,而网络团购是由委托人承担;在委托方的收入时间确定方面来看,传统的消费模式是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而网络团购则是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的。下面通过具体的分析对比来简单介绍传统的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的区别
(一)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
根据商品的传统销售与网络团购的差异对比,可以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入商品时要同时满足一下几种条件,首先,企业要将购买商品时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买物品的一方,在购买货物时,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容易流入企业;其次,企业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不仅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出售是产品实施相应的控制,最后,企业收入的金额应该进行真实可靠的计算,在企业销售产品时,商品所涉及到的现金折扣,应该按照现金扣除之前的现金数量核算销售商品是赢利金额。
(二)在网络团购的销售模式中会计核算的工作处理
在网络团购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委托方所占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在相关的网站在进行网络的活动时,委托方并不满足商品收入的条件,而在委托方向购物者交付商品的时候,委托就符合收入的条件了,并且,收入的数量和金额可以进行准确的计算,从而确定收入。
而关于团购业务的手续费的收取是指,在团购的活动开始时,所销售的商品并没有交给团购的网站,商品原有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也并未改变,在团购的活动结束之后,团购过程中团购的数量如果达到协议的最低标准,就说明网络活动取得了成功,委托方便与团购网站清单款项和收取手续费用;如果团购的数量没有达到协议的最低标准,那么网络团购应向消费者返还全款,并明确负债的减少,做出相反的记录。而评价返利的环节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另一种方面来讲,可能会对网络团购的存在潜在的负债影响。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北京市的一家特卖的网络集团在2013年的11月11日推出了团购的活动:
低价销售甲公司的生产型号为M的热水器,在市场的价格中是每件150元,团购的价格是每件100元,全国各地均包邮。甲公司再生产M型号的热水器的成本是每件80元,团购活动截止时间是当月的20日,在团购结束时本网站已经累计卖出了M型号的热水器500件,实际收到货款共计50000元。11月21日,甲公司会将所有的订购的商品有J快递公司负责统一发出。时间截止到11月25日,已经有480件商品确认付款。10件商品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在包装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到达消费者的手中才被发现,已经将商品退回。10件商品由于掉漆非常严重,发生了购销纠纷,经过买卖双方的一致协商,甲公司将每件产品折扣20元返现,已经通过团购网站将差价退还给消费者。
(三)对网络团购中的利益主体进行的分析
在网络团购打破传统销售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为消费正提供了便利的服务。首先,消费者可以不用出门就可以买到价格合理的商品,并享受到在传统销售模式中不会出现的团体购物模式。其次,企业通过网络团购的模式不但增加了产品销售的数量,提升了业绩,还获得了大量的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群体,通过这种方式,让企业增加了信息量,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了宣传,扩大了企业的文化影响力。再次,团购网站在此种利益的组合模式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促进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沟通,而网络团购网站的主要收益就是在产品宣传过程中的广告费用以及业务的提成等。最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为交易的过程提供了保障,在消费者签订订货单与确认支付的过程中,得到了资金的沉淀。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的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从而我们要通过客观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问题,找到属于自己的购买方式。由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销售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进一步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传统销售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适应着人们的发展需求。网络团购会计核算方式的创新是现代科技在生活中应用的具体体现。网络团购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能够指导具体的会计实践工作。传统销售模式与网络团购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是商业模式完善技术创新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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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呈现了日益扩大的趋势,从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已成为当前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及协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我国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和深化。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也呈现出了逐步扩大的势态,两者之间的协调也越来越远,从而给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了重大影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会计改革和税制的改革是现阶段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
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通过会计准则,配合宏观政策的实施,对会计信息的提供进行管制,以构成政府法规、制度的一部分。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为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会计要对企业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而税法则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角度来制定。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会税分离”式会计模式更能适应当前的企业状况,在这种模式下,会计与税法目标必然不同,直接导致差异。
(一)核算原则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而税法对会计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3)重要性原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
(二)收入费用方面差异
(1)收入。两者在商品销售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的计算和规定均不相同。
(2)支出。两者在商品销售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的计算和规定范围均不相同。
(3)所有者权益方面。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职能不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而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此外,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其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3)二者遵循的核算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四)会税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工作难度。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
(2)增加企业负担。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
(3)降低经济效率。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
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给我们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此问题。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明确。所以,我们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出台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时,如可能涉及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内容之一,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制度。 (二)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三)开展促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和实务的全面发展,为两者的协调提供理论基础。
(四)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和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能使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实现税法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
(五)加强互动宣传
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和我国“税会关系”的现象入手,就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方面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间的差异,探讨了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影响,提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准则体系的角度考虑,还要从税收法规的需要考虑。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其它方面的探讨并不全面,在此本文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及对策涉及到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方方面面,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密切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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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全文如下:
论文摘要:基于对孔子与柏拉图相关文本的解读,本文拟以秩序为切入点,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层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孔子与柏拉图中西方两位先哲的秩序观进行梳理和比较研究,以期从文明发轫期窥探和挖掘出中西秩序理念的分歧。
论文关键词:孔子 柏拉图 秩序
基于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形态等基本要素,本文拟对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进行差异性比较,以期较为系统清晰地展现出文明发端时中西文化差异的某些印迹。
长期以来,华夏地区与古希腊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下分别形成了农耕与商业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并呈现出不同的文明形式——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
华夏地区以陆地为主,依托土地而发展的农业为其主要经济形态,农耕文明即为华夏文明的本源。因“周人是以发展农业而强盛的氏族,他们认了农神后稷为始祖。从国王起‘卑服即康功田攻’,就因这样才得灭商而有天下”,故西周建国后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大量从事农耕的农民就被牢牢束缚到土地上,以家族为单位长期在一个地区繁衍生息,除非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战争,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农业的属性决定了华夏人思想上保守、仁爱、安天命的特性。
相应,华夏地区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家文化”,即敬宗法,以宗亲血缘为中心来判定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亲,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分封制即是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体现。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以半岛、海洋为主,依托海洋而发展的商业贸易为其主要经济形态,故商业文明构成了西方文明的本源。希腊城邦内的居民首先是商人,主要从事海上经济贸易,人口流动较大,商业的属性决定了希腊人思想上冒险、理智、崇尚人自身力量的特性。相较华夏地区的“家文化”,可以说古希腊所形成的是一种“海洋文化”,重个人权利,追求平等与自由,政体的选择上亦旨在实现公民的良好发展和城邦正义,显得灵活多样。柏拉图所在的雅典,为古希腊典型的海上强国,商业贸易发达,并曾以其强大的海军实力城邦希腊,造就了希腊史上最辉煌的时刻。
可以说,彼时中西方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及文化特性直接影响了孔子与柏拉图对其理想社会秩序的构建。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而孔子与柏拉图恰如其中的“仁者”与“知者”,在不同的地理经济背景下,各自设计出了不同的秩序模式,预示着今后中西思想文化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孔子与柏拉图对人性的假设不同,分别侧重于人性“家庭性”与“理性”两个不同方面。
孔子的理想秩序观以“家庭性”为逻辑起点。孔子视血亲伦理为人与生俱来的最重要情感,为人性之本,故尤为注重人的家庭属性,往往把人首先置于一家之中予以考虑。正如赵汀阳所述“传统中国意义上,‘人性’和‘家庭性’便在理想条件下是被认为是一致的。就儒家思想传统而言,家庭性几乎构成了对人性的完全充分论证。”
由于孝、悌为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孔子亦把孝悌视为个人修养之根本,并主张予以推而广之,“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只有这样才会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犹一家的“大同”境界。故孔子是以“家”来理解社会、国家、乃至天下,认为只有良好的伦理修养,和睦的家庭关系,国家才会安定有序,天下才会太平。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人性的理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柏拉图重理性,认为宇宙、国家、个人皆天然被赋予了理性,“理想国”即是基于灵魂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及其理性假设而层层构建起来的。
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因而,可以说是理性支撑起了柏拉图理性世界的大厦。
从中西方政治发展的脉络来看,“家庭性”与“理性”可谓中西思想文化的基底,左右着中西方政治、秩序、及文化的走向。西周以来,中国政治越来越走向与伦理相结合的道路,伦理政治成为古代中国的主要特色;相较,西方自古希腊即注重节制与理性,轻伦理,而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则标志着西方伦理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现实政治则成为其主要特色。而这种趋向从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就可见一斑。
“仁”、“礼”为孔子思想的精髓,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贯穿于孔子秩序观的始终。“仁”为“礼”的内核与灵魂,“礼”为“仁”的外在制度框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推进,共同维系着孔子理想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仁者,“爱人”,它根植于血亲伦理之情,重自身内在之修养,推崇仁爱众人之心。“仁”集中了孔子对个人行为道德教训的精髓,为个人道德修养的题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视为仁之本,亦为做人之根本。“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以孝悌为支撑,整个社会将形成“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和谐状态。
“礼”缘仁情而作,以仁、德为内核,“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作为外在的制度框架,“礼”亦根植于宗亲血缘,通过规范行为来加强内心修养,以促使德性内化。“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只有再以“礼”约束之,才不会离经叛道,故“不知礼,无以立也”。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表现了“仁”与“礼”互为支撑的关系,亦突出了“礼”的道德内化作用。无论国家,抑或天下,孔子皆主张施以“礼”治之。这样“依于仁”,“立于礼”,内修仁,外循礼,“仁”、“礼”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则天下有治自然成矣。
理性分工与法律分别为柏拉图中期与晚期秩序观的核心理念,维系着其“理想国”的有序运行。“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通过理性分工实现个人、城邦、乃至希腊世界的有序和谐:灵魂三分中突出理智的节制作用;城邦三个阶层公民有序分工中突出哲学家的理性治理;城邦间分工合作中注重发挥良好国家的理性约制。
简言之,“理想国”即是一种基于自然禀赋的理性分工秩序。晚期,柏拉图以神性论证了法律的理性,开始注重法律在实现城邦理性之治的效用,并着重探求城邦走向强盛的法律之道。柏拉图认为和平时期应制定法律,保证每个公民定期进行军事训练,不管天晴下雨,“一个月至少留一天(如果当局认为合适,可以超过一天)用来进行军事演习”,制定娱乐规划时应包括“战争游戏”等。不过,柏拉图对法律的意图作了限制,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故政治家“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因而,晚期柏拉图在城邦理性之治中融入法律,即“杰出的人那儿获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国内事务和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有不同:孔子的“大同社会”涵盖天下间的一切地区与国家,是一种天下逻辑;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外延仅限于古希腊地区及城邦,为“民族/国家”(城邦)逻辑。
孔子秩序观的逻辑为“家庭→国家→天下”,国家之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政治单位——天下,“天下有道”亦为其秩序的最终归结点。在孔子看来,国是家的延伸,“天下”为最大的家,正所谓四海为一家。赵汀阳认为“中国的政治哲学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级的政治分析单位,而且同时是优先的分析单位。这意味着,国家的政治问题要从属于天下的政治问题去理解,天下的政治问题是国家的政治问题的依据。政治问题的优先排序是‘天下-国-家’”,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身上更是有明显体现。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孔子以“天下”观天下,其最终追求的亦是一种顺应宗法秩序,天、地、人皆归于有道的天下秩序,有一种天下主义的意识倾向。故“天下”构成了孔子秩序观的外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个人→城邦→希腊世界”为框架而层层构建起来,秩序的最高层次是达于希腊世界,带有浓重的希腊中心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作为古希腊的基本政治单位,城邦一直为柏拉图思考的主题,城邦的正义或理性之治更是柏氏穷尽一生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孔子的天下主义,柏拉图以“民族/城邦”为基本单位看待世界,无论是哲学家治国,抑或城邦法治,皆旨在探究城邦正义及希腊世界下希腊民族的团结与和平。而在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上,柏拉图又带有极强的民族与文明优越性,对希腊民族与非希腊民族采取分而视之的态度,视希腊人为文明人,而非希腊人为蛮族、敌人,“希腊人与希腊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是属于内部的,自家人的;希腊人与蛮族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外部的,敌对的”。因而,柏拉图的秩序观仅限于希腊世界内部,并未把非希腊世界包含在内,希腊民族/城邦即构成了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纵观西方发展史,国家间往往充斥着严重的民族/国家意识倾向,这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可窥出一斑。
位于人类文明的发端,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精神文化大发展,并奠定了此后中西文明发展的精神基础。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直至今日,人类一直靠轴心期(公元前800至前200年间)所产生、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存在。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情况就是这样。
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忆,或曰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根植于中西方独特的物质文化土壤,故能在比较中显现出中西思想文化基因的差异。在新时期的中西交往中,我们应正视彼此间的内在差异,合理进行扬弃,消弭分歧,避免误会与冲突,在“和而不同”中实现世界不同文明间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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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前关于税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日趋广泛, 尤其是税务会计模式选择问题即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一直是会计理论工作者探讨的重点。通过对世界各国具有代表性的税务会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了解了其最新的发展动态, 指出世界上没有最优的税务会计模式, 各国在制定其税务会计模式时应关注其实质内容和各国的客观现实。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 国际比较; 法律环境; 文化环境
由于各国的会计模式都是在本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历史文化、科技教育以及民族习俗等条件下形成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 世界各国之间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会计模式, 任何一个国家的会计模式总会在一个或几个构成要素上与别国有所差别。为此, 对世界各国的会计模式选择进行分析, 只能从具有代表性或影响较大的国家之间着手, 而不可能在所有国家之间进行。在本文中,我们仅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这几个国家进行概括阐述, 以说明其选择现行会计模式的必然性。
1、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模式
首先以美国为例,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 会计法规制度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法》和“公认会计原则”中对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有关规定都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基本目标, 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公司(企业) 的会计报表必须最大限度地客观、公允[ 1 ]。这一基本利益要求就使在会计法规制度的制订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美国政府而是广大投资者要求的保持中立地位的民间机构。在美国, 会计程序委员会(CAP) 、会计原则委员会(APB) 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等民间机构负责会计法规制度的制订与颁发。这一特点使美国的会计制度不会过多顾及政府的税收利益,政府又无法过于干涉会计制度, 只有以独立的所得税法规的形式, 通过所得税会计处理体现其财政原则。
其次, 美国的会计制度准则化也是形成独立于财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会计制度是以“公认会计准则” (GAAP) 的形式存在的。与法国会计准则以法律形式颁布, 具有指令性、强制性、统一性不同,美国在会计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上, 强调灵活性和可选择性, 会计准则只是提供原则性指导, 会计人员可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个人专业判断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这一灵活性必然与所得税会计受税法制约的原则相矛盾。以民间组织制订的会计准则为主的会计法规制度主要考虑会计理论的合理性和会计实务的针对性, 不可避免地与税法所要求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产生或多或少的矛盾, 也决定了美国会计体系中出现会计法规制度和税法不统一的现象, 因而在纳税时要求按税法规定对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英国与美国在会计模式的选择上有许多共同的背景:同属Anglo - Saxson族的国家, 具有倾向个人主义, 由个人奋斗、个人创造的传统精神, 故都倾向于在会计实务中坚持发挥职业判断能力并保持职业自我管制; 同属于普通法系, 倾向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不同的情况具有较灵活的会计实务, 会计制度具有弹性; 都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 是所有者权益导向的会计实务, 会计信息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披露。由此可见, 尽管在进一步的比较中, 英美会计模式仍具有很多差异, 但在影响所得税会计模式选择的几个主要因素如法律渊源、文化背景、市场状况等方面都非常相似, 所以, 在所得税模式的选择中英国与美国同属于分离型的代表。
2、以法国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会计模式
法国是以政府税收利益作为需求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典型。该模式下强调公司应按“纳税的需要”提供会计信息, 公司所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亦即必须与税务报表一致[ 2 ]。公司账簿中不允许存在任何与税法规定相违背之处。
首先, 政治上法国一直是一个具有高度集权传统的国家。1946年法国政府组建了会计标准委员会, 此后又更名为“国家会计委员会”, 延用至今。“国家会计委员会”是隶属于法国财政部的咨询机构, 全面负责法国的会计标准化工作。它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制订和更新法国“会计总方案”。另外, 它也可以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发表标准的会计方法。法国会计规范机构都是财政经济部直接管辖的官方机构, 这与英美各国由会计职业界自行组织制订会计准则形成鲜明对比, 也使国家直接在税法等法律条文中规定会计成为可能。
其次, 与英美国家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企业融资外向型的特点不同, 法国企业的融资行为相对封闭。第一, 中小企业构成了法国经济的主体, 这些企业大都从家庭作坊发展而来, 独立与安全是他们经营的信条。因此, 他们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家庭集资和利润再投资。第二, 法国的大企业的资本构成也比较封闭, 或是来源于国家(国营企业) 或是依仗企业间的交叉投资。法国经济这一特点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对薄弱, 投资者的影响力也非常有限。这样, 政府在会计规范领域自然就取得了强势, 当需要会计遵从于税法体现的国家利益时, 政府的力量得以占主导地位。
再次,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法系以强调公正性和严格性著称, 法律条文具有详尽成文的特点, 这与普通法系只有少量成文, 靠大量的判例来补充形成鲜明对照。法国法律的这一特点反映在会计规范上便是强调国家在会计标准中的作用, 通过对会计计量、揭示、报告等各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来保证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并确保国家税收征收的完成。
3、以日本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尽量协调的混合式
日本的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 其财务会计准则制定的宗旨就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 并希望以此吸引国外资金, 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 公平税负[ 3 ]。但会计准则只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的补充,日本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在商法的要求下面向债权人, 在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下面向投资者, 在税法的要求下面向税务机关, 所以企业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必须一。这也就使得日本的税务会计表现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
首先日本的经济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 推行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 证券市场较为发达, 但其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国内银行和国际资金, 而本国的国民投资较少。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但规模都较小。大公司多为集团公司, 或为大财团控制或依附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 但它们的股份很少上市交易。所以, 政府、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对财务会计信息有所要求。
其次, 在法律环境方面, 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 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 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 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 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原则性的内容较多, 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 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 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
再次, 在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方面, 日本兼有立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 制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评议会就是一个行政性的机构。由于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会计核算的规范较详细, 所以会计准则并不涉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在日本, 找不到类似于美国的一整套会计准则, 也找不到类似于法国的“会计总计划”, 所以说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会计方法体系”。
会计模式虽然因特定的社会环境不同而存在差异, 但作为一种元素构成系统, 不仅系统内的许多方法技术在各种会计模式之间有相通之处, 而且常常会与系统外的因素发生能量交换。特别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 各国会计模式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吸收别国会计模式的优点。事实上, 从当前的会计发展趋势看, 各国会计模式中的会计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手段、会计教育体系以及会计目标等已经正在向国际惯例融通。可以, 各种会计模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横向融通, 已成为不断完善和发展各国会计模式的动因之一。
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最完善的国家, 采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模式, 但也未能更好地避免会计虚假与偷税漏税。先是2001年11月18日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曝光了超过12亿美元的假帐; 其后, 作为五大之—的安达信会计公司由于涉及安然和世界通信财务报表的审计, 也因此宣告破产。更发人深省的是: 1996年到1999年期间, 安然根本就没有向联邦政府交过一分钱的税, 而那个时候, 正是安然最红火的时候, 被许多人看成是美国最成功的公司。由此可见,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并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甚至于对加强税收管理也并非是最优的选择。针对这一系列财务丑闻, 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对会计职业界影响重大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从而打破了会计职业界自律模式, 代之以政府监督下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 标志着政府在会计规范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再次成为主流。
法国一直实行的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模式, 然而自欧盟4、7、8号指令颁布后(欧盟要求成员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最迟在2005年执行国际会计准则) , 迫使法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的处理做出一些改革。法国放弃了极端统一的会计制度, 实行单个公司会计与集团公司会计相分离的“双轨制”。将法国企业会计制度一分为二: 一个是只对单个公司会计进行规范的《总会计方案》, 另一个是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的原则与方法》。集团公司会计处理不受税法的影响, 按照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处理, 所以出现递延税项。但一般情况下国家纳税都是根据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因此, 到目前为止, 法国仍然采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模式。
日本一贯致力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工作, 其会计制度的独特体系和内容, 对于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日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会计制度变化是“合并财务报表”及“按市值估价”。日本在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上也进行了改革, 于2001年7月成立了一个纯属民间性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 ) ,这是仿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的模式建立的, 但实践证明它并未像FASB那样发挥作用。在会计准则和制度历来都是由政府主导制定的环境下, 除非得到政府部门毫无保留的权威支持, 否则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仓促转向民间主导的模式必定会引起政府和民间的权力之争。特别是在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 政府在会计规范方面发挥作用再次成为主流。在这种环境下, 日本的会计改革将何去何从, 我们拭目以待。
1、无最优模式之说:
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 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 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 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无异于“原始部落”, 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 但是至少战后至今, 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大公司使用不同的筹资及公司治理结构, 照样在很多产业可以和美国分庭抗礼。世界上没有所谓最优的税会模式, 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经济体系里, 经由各方的利益互动所产生的结果。
2、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 而在于实质内容。
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 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 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法国虽然要求财务会计服从税法, 但税法中就规定设有“法定准备”账户, 并未影响财务会计中有关谨慎性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 如果在实质内容上能够反映经济事实, 采用统一或分离的形式, 问题都不大。反之, 即便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 如果只是套用形式, 不注重实质, 不仅难以为我国的广大会计人员认可, 而且也未必能得到国际同行的理解和接受。3、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 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会计的技术性决定了会计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并不因为国家和地区之问的差别有什么不同, 从这一层面看, 会计是通用的商业语言; 会计的社会属性又使得各国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会计原则。会计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会计模式的本上化与国际化是共存的, 而且是相互渗透的。两者在矛盾中相互渗透, 相互协调, 最后趋同, 但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因此, 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 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
[ 1 ] 童锦治, 乔彬彬. 所得税会计模式国际实践与我国的选择
[ J ]. 税务研究, 2004, (1) : 25.
[ 2 ] 丁远. 法国会计体制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会计改革的启示
[ J ]. 会计研究, 1998, (10) : 34 - 35.
[ 3 ] 曹伟. 会计模式的国际分类研究[ J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4, (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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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运用的重要准则,在收入的确认和固定资产租赁方面,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已大致趋于一致;在其他方面,两者还存在一定差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准确掌握税收制度的精神实质;防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领域和会计运用的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的重要质量特性之一,但在税务会计中只是有选择的应用。文章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含义,以及在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等几个方面就会计和税法不同操作的差异作分析,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要性;运用
财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是一致,但有时也可能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
我们发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告诫会计人员在会计确认时不能只关注会计活动事项的表现形式,而不探究会计活动或事项的本质,即会计确认不能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表面,而忽略了经济活动的内在实质,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合理。它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始终,选择性是其内在特点,即在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要求会计确认应更侧重于实质,指导着会计工作者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的原则和方法。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它主要是指当纳税人的一项安排其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重塑该交易,从而达到洞察交易的避税实质,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义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偷税、避税行为,弥补税法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实施一般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变动。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
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的资产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实质中的运用。
在税务会计中,对于融资租入方来说,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在形式上公司并没有买断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现在却由公司控制着,在税收方面确定为公司现有的资产。另外对于融资租出方来说,实质是其已经将该项资产的报酬与风险转嫁给融资租入方,但在确定收入时却不按照市场活跃价格来记录,而是把不同会计期间支付的财务费用当作收入,在税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来征缴所得税,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会计中的运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
1、会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已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元,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2014年B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5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万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取得股利。
会计处理:2014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2014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对价1000万作为成本,2014年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但对于预收款和税法规定的自建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按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让税法完全脱离会计核算,也不能指望让税法完全依赖会计核算。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而由于我国立法程序方面的原因,税法显然相对滞后,这就要求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1、准则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也就是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在相关制度出台前征询对方意见,避免因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2、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
3、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4、在准则应用指南制定过程中,应当多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对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以重视,制定出更加贴近实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准则应用指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和税法的应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的知识,转变以往的确定性思维方式,面对不确定的经营环境。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适用,现在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税务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模糊的理解。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特别是进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时,往往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进行判断,而没有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还会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财税工作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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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发展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发展模式
财务和会计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也是相互联系的。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努力缩小或试图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立即消失,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适履去合适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使两者科学、、协调地发展。
一、企业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1.从所得税方面看其差异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两者的差异表现两个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通常有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从角度看所得税,通常表现在对所得税的成本费进行计算上,有二种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除此之外还关系到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2.从增值税方面看其差异
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在增值税和税法进行确认大概是相同的,不过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税法方面对增值税的确认更加的宽泛和广泛。
(1)售后回购增值税的处理。比如A公司于2011年5 月1日作为销售方对B公司供应一批产品,总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A公司到10月30日将以130万元人民币进行购回。由于购回的费用比原来供应价格高,其中的差额应该按期计提利息,时间长度就是在回购期间,这个要计算编入财务费用的。不过在税收上是不同的,应该纳入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中。
(2)赊销货物增殖税的处理。企业在赊销货物中,增值税发票按照货物的全款已经开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但是如果货款回收有问题的话,那这个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就不可能正常的进入到企业中来,如果设备到客户方还没有正常安装调试完成的话,就可能出现风险报酬没有转移,那在会计上就不能算为确定的收入。
3.从收入、营业税等看其差异
(1)从收入看差异。收入是影响企业税负和经济效益的首要因素。公司的一些捐赠收入、人的投资在税法上则是收入。企业一些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收入的范围。从这里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范围广泛性方面,税法收入比会计收入要广泛得多。从税法方面看的话,确认的收入除了包含会计收入,还包含捐赠收入、非货币交换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视同销售等。
(2)从营业税看差异。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从固定资产核素看差异。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某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房屋厂房等使用年限平均法,对公司的运货卡车采用工作量法,其他设备按照其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处理。
(4)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看差异。当发现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还有些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公司财务人员每年会进行减值测试。在核算中要注意,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原因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分离程度上如果比较高的情况,对于税务来讲,如果分离程度比较高就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对于谨慎性原则如果使用超出正常范围,那就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空隙,这些空虚就可以让企业来增大利润,如果这两者分离程度较高,也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当然,分离程度较高也给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工作难度增大,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加强政策宣传与会计信息披露。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
(2)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第一会计制度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不过,对于税法来说就并没有做出相关硬性的规定,因此就应该给出一些调整;如果对所得税的影响还在正常范围内的话,有或者只要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不会有影响的话就可以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调整相同。第二企业在会计计算中,对于会计账簿的纪录和会计报表中的金额不能擅自更改,只能利用年终纳税调整法进行调整。
(3)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协调。在社会经济中,由于影响的方面很多,会计估算在不确定性性和核算纳税额两者中有很大的差异,可以应用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应用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现在,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暂时不存在一个非常安全的模式。而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1]王丽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中国卫生经济,2008年5月第5期
[2]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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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系统的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会计处理。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扣除做了调整。准则与税法对于职工薪酬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中导致纳税错误较多。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纳税调整协调
1新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特点
1.1建立了涵盖广泛的职工薪酬概念,使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更为完整和准确。
1.2首次引入并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
1.3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与会计处理方法。
2职工薪酬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2.1职工薪酬范围上的差异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共有八项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并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2.2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法上定义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的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2.3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及调整
2.3.1列支标准的差异
在新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费视为没有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企业所得税改变了过去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2.3.2列支内容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除了上述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各种集体福利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费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劳动保护费处理。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上述税法规定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而会计上未做福利费处理的项目进行分析,将其发生额合并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计算出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以后年度不得“以丰补歉”。
2.4五险一金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在这方面税法的规定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出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2.5商业保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是: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2.6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
税法则认为: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不尽合理,税法对此不认可。
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2.7两项经费的差异及调整
依据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计提基数的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从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一个创新,这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因此,每年调增的金额,与当年产生的会计新结余数有可能不同。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首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按照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果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协调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3.1统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
新形式下,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因此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但新税法只是在扣除标准和基数上做了调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上与会计准则极不统一,造成了纳税调整项目较多,加大了企业核算的难度。因此,在税法中使用与会计准则一致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是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3.2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3.3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扣除标准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仍然规定了扣除比例,对保险费等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这对于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成本费用,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企业而言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的角度完全可以将该部分支出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纳税调整,又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税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计量尺度,既可以简化纳税过程,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总之,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税法在职工薪酬方面都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则和出发点不同,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作为财务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宝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政部会计司.
[3]吴要毛,王一淮.《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对职工薪酬规定的差异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9月.
[4]刘磊.《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中国税务报,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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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审计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技术知识和能力已是当务之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国际比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国际比较
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由于各国的会计职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存在明显的差异。以下试对美国、加拿大、荷兰以及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进行比较分析。
各国对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对不同类型的会员,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学习时间。对于那些从事公开业务(public practice)的会员(即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每三年必须完成12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但每年最低不得少于20小时;对于那些从事非公开业务(not public practice)的会员(即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则每三年必须完成9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但每年最低不得少于15小时;对于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会员,每两年必须完成8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每年至少20小时。如果一个会员由从事公开业务转向非公开业务、或者情形相反,则三年期法定的累计学习时间应予以调整,按公开业务每年40小时、非公开业务每年30小时计算所需要的总学时。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规定,每个会员在三年内必须完成100小时的后续职业教育课程学习。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Royal NIVRA)规定,会员每年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必须达到40小时或每两年80小时。
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规定,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上述各国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时间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时间无疑是最长的,同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这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起步不久,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州会计理事会全美协会(NASBA)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于2000年2月对外公布了《后续职业教育准则公告》(Statement on Standards for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Education)征求意见稿。在该公告中,明确提倡两种学习方式:一种是有组织的学习活动(sponsored learning activities),在该方式下,组织者负责将学习计划传递到学员手中,可以采用工作室、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另一种为自主的学习活动(self-directed learning activities),在该方式下,学习活动是在没有外部组织者的帮助之下自己进行和完成的。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后续教育培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课堂教育、组织学术讲座、召开研讨会、网络或电话教学以及自学等。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有专门负责职业后续教育的机构——后续教育委员会(VERA)。该组织提供的培训方式包括面对面的课堂教学、网上教学以及函授等。会员或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既可以参加后续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在公司、大学学习或在家自学。
中国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脱产课程学习、非脱产课程学习、参加专题研讨会、承担专业课题研究以及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等。
从上述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学习方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组织的学习和自主学习。其中有组织的学习一般居于职业后续教育的主导位置,而自主学习则处于从属地位。另外,就自主学习层面来讲,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在会计职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如美国、荷兰等,自主学习方式的认同度较高,而在会计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如中国,自主学习方式的认同度较低。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置了多种课程来满足职业后续教育的需要,课程种类在150种以上,并且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课程要进行修改或更新。其后续教育课程按会员的不同职业发展阶段设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培训要求。
具体分为:
(1)基础课:用于新会员,该课程知识面窄,强调基本原则和技能;
(2)中级深:在基础课的基础上强调实际应用;
(3)高级课:强调知识的深度和应用的广度;
(4)更新课:介绍各个领域的最新发展;
(5)星级课:由高级专家指导的讨论课。与此同时,对于自主学习的课程,由各州会计理事会全美协会指定的后续职业教育机构负责设计,其中最有影响的组织之一是会计师教育组(AEG),该组织从1988年开始成为美国自学后续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领先者。
目前,该组织所设置的课程主要有:
(1)计算机系列;(2)税收系列;(3)审计和会计系列;(4)遗产计划(estate planning)系列。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置的课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会计、审计、财务、税制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的最新发展;
(2)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课程;
(3)信息技术。
荷兰的后续教育委员会与荷兰一些大学合作,为不同层次的会员制定不同的继续教育课程,如信息技术、保险、工商经济、法律、税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管理技术等。该委员会在制订后续教育课程内容时着重突出“能力”教育,并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性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实际行为能力等。一般性能力包括自学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解决问题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应用能力、分析能力、整合能力和评估能力等;实际行为能力包括实际工作能力、帮助他人能力、人与人之间沟通并影响他人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2)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4)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针对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以及一般执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有侧重。
从上述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设置的课程来看,各国的课程内容不尽相同。其中美国、中国的课程规划比较详细,而加拿大、荷兰的课程设计则比较简约。由于职业后续教育面向的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因此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课程设置过程中一般都将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而不是知识的传授,置于核心地位。与美国、加拿大、荷兰相比,中国课程设置唯一的缺陷在于没有对信息技术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审计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技术知识和能力已是当务之急。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会员应定期报告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日期为会员加入协会之后每个日历年度的起始日。考虑到各种因素,协会还规定了报告宽限期(grace period)——法定报告日后2个月内。对于报告的格式,该协会要求采用统一标准,即在年度会费报告中包含下列的陈述:”在缴纳会费时,我确保自己已履行了后续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同时该协会要求,在陈述报告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后续职业教育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中,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两种不同的学习方式,提出不同的要求。对于参加有组织学习方式的会员,该准则要求他们在报告学习情况时提供以下的信息:组织者的名称、学习的题目和内容、日期、地点以及职业后续教育的学时等;而对于参加自主学习方式的学员,在完成自主学习活动之后,学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完成该活动的相关文件,诸如由第三方提供的证明、证书或撰写的文章等。此外,学员还应对自主学习活动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供自我评估报告。如果学员对完成的自主学习活动诸项目中有超过半数表示满意,则报告还应附上一个专家评阅意见。如果未超过半数,则不需要这样的意见。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每年会员必须向协会提交一份前一年的学习报告,但对未完成后续教育课程的会员则目前尚未出台强制性措施.而是靠会员的自律和自我责任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每位注册会计师建立一套培训档案,并制发了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培训手册。每一位注册会计师都要按要求在培训手册上记录其培训情况,并要经过有关机构的确认。
从上述国家后续教育的评价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自我约束型和控制型。在美国、荷兰等国,后续职业教育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注册会计师的学习意愿强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更好地满足注册会计师对于新知识、新能力的需求。而在中国,就目前来看,注册会计师的业绩评价还不仅仅取决于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更多受到非执业技能因素的控制。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参加后续教育的动力不足。如此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采用控制型评价方式应是一种理性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会计职业的发展水平、会计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不过,我们坚信,随着中国加入WTO,随着一个公正、公平、富有竞争性的会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会计职业的国际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未来发展模式一定会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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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四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税法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企业只要满足提供劳务持续时间满一年就可以依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后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反之如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实施。
对于这些差异的了解和明确在企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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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月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化与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化与发展
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财政部会计司在关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介绍中明确指出,该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实际上,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对世界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以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为主线,介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过程。由于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内容复杂繁多,本文仅从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部分会计处理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美国1913年的《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课税基础的原则,但为征税目的确定的“收益”与为会计目的确定的“收益”往往是不同的,为了保持两者一致而做出的努力一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注:Accounting Theory:A Conceptual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4th edition),P446,Harry I.Wolk,Michael 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由于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出于税法目的,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年限总和法),而出于会计目的计算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随之产生了出于会计目的和出于税法目的而记录的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这必然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44年发布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
1953年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发布的第44号(ARBs44)则确立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注:Accounting Theory:A Conceptual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4th edition),P446,Harry I.Wolk,Michael 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
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以下简称“APB第11号”),取消了以往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而采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APB第11号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所有为会计和税法目的而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而不管相应项目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
与全面分摊法对应的是部分分摊法(Partial Allocation),两者对所得税的分摊采用不同的原则。这又是一个因美国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确定的不同所带来的问题。由于税法采用加速折旧,而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所得税分摊处理,必然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贷项;同时,税法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允许企业抵扣更多的费用,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这意味着政府鼓励固定资产的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也会随之增加,这样会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这一类的递延项目是重复性的项目。当以前的递延项目转回时,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会将转回数抵销,这样就不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出,不需要进行跨期分摊。
由此可见,递延所得税贷项与其他的负债不一样,到期也不一定偿还。因此,部分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重复性的项目不是跨期分摊的对象,只有未来能转回的递延项目才需确认和计量;而全面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虽然前后期的时间性差异会抵销,但只要是时间性差异就会转回,也就可以分别确认和计量。由于部分分摊法只是假设经济持续繁荣,投资不会萎缩,但这一假设并不成立。全面分摊法要求无论是重复性的项目,还是非重复性的项目都需要进行跨期分摊。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了全面分摊法,部分分摊法并没有在会计准则中占有支配地位。
APB第11号颁布以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相继公布了一些直接阐述所得税会计的意见、公报和解释。但是由于其规定的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而且处理方法运用成本过高,但并未产生更多的利益,即提供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阅读者来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此外,其过分强调递延税款贷项的重要性,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有关概念。因此,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
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月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
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的信息,委员会重新考虑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987年12月,FASB发布了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该公告应用于1988年)2月15日以后的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但是由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以及方法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96号公告发布后FASB曾三次推迟执行时间,并推迟至1992年12月15日以后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
1989年3月,FASB发布了特别报告《对实行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的指导》。96号公告发布后,委员会收到一些要求修改该公告的批评意见,要求改变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减少安排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方面的复杂性及考虑有前提的税收筹划。
1989年3月,委员会开始对96号公告进行修改。1991年6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减少了准则的复杂性并改变了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的标准,经过征求意见,于1991年10月发布了109号公告,即修订后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注:参见《美国会计准则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附录C:背景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第143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1月。)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对第12号公告进行修改;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收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发布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
美国109号公告和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都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修订前准则采用的收益表负债法只注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注:参见《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引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第65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05年7月。)暂时性差异除了包含时间性差异以外,还有其他项目,如重估资产而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也会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这并非与收益表项目相关的时间性差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确定的差异导致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第二,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是选择进行所得税跨期分摊的理论基础;第三,税法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部分分摊法的提出,利用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则明确了全面分摊法的存在理由;第四,所得税会计是复杂的,某些处理方法也是争论颇多,期望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第五,为了贯彻会计处理的“资产负债表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替代原来与递延法对应的收益表债务法是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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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体制是指一国组织和管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及各种制度的总和。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其会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具有代表性。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积极借鉴美国先进的会计管理体制,对完善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需要有重要意义。
1.政府主导。我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政府主导,保证了会计制度的统一、规范。
2.行业自律。我国会计管理,除了政府主导,制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外,行业自律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行业自律是会计职业组织对整个会计职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过程。
会计组织机构是开展和组织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成。
1.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财政部会计司主管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主要负责对会计总体做出指导和规范。
2.职业协会。会计职业组织的产生,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维护会计职业的整体利益。目前在我国会计管理组织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会计组织的职业协会。
3.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是研究和组织推动会计科学研究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以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传播知识和发现人才的作用。
1.法律体系。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会计法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成。我国的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根本准则。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会计行为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
2.行业规范。会计规范是在会计领域内对经济运行核算起到统一规定的标准,它为评价会计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使会计人员解决问题有理有据,保障和促进会计活动达到预期目的,约束行业行为。在我国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学会。
1.会计制度的制定灵活多样。美国是一个有50个州的联邦制国家,各州负责自己州内会计法规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管理事宜。正是美国的这种联邦体制形成了各州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上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使美国整体的会计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2.强调行业自律,政府干预较弱。美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设7位专职委员,这些委员均由财务会计基金会任命,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见,美国会计约束机制主要强调民间的自律约束,美国政府干预机制相对较弱。
3.突出政府监管,化解诚信危机。2001年下半年以来不断爆出的安然、环球电讯、施乐、世界通信等一大批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导致美国发生前所未有的会计诚信危机。为应对危机,提高公众的信任度,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局面。
1.政府机构。在美国,对会计拥有最大管理权力的组织是政府相关机构,它们通过立法来监督企业会计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美国会计准则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以负责保护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民间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制定相关会计准则。
3.专业组织。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行业执业水平,美国的会计行业出现了不同的协会组织,这些组织虽然职能不同,但对行业自律有较大的影响。主要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务管理人员协会等。
从会计规范体系上看,美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行业标准、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组成。美国财务会计行业采用的标准统称为“公认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各个从业者提供业务指南。除去对会计师们的业务进行管理外,美国还对会计师个人的执业水平提出要求。称职的从业人员承担更多重要工作,使会计信息的传递更为真实可靠。另外,从业人员还需遵守行业行为标准,该标准约束会计师行为及职业道德。
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美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美国会计管理的市场经济经验为我国借鉴其会计管理体制的长处,改革完善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提高国家会计制度的法制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的会计规范程度不断提高,会计制度的法制化水平也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核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为主体的三层次的会计规范体系,并以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共同规范会计行为,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由财政部来制定,因而存在让准则取代制度的现象,应借鉴美国会计管理体制模式,由民间机构具体制定会计准则,但准则的权威性由政府或法律赋予,在我国会计管理体制中实行会计制度为主,准则为辅的制度、准则并存的政策,注重会计制度法制化,确保规范制定后得到有效实施的会计法律体系。
(二)减少政府对会计行为直接干预,强化行业自律。我国的市场体系还未完全成熟,在近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承担对社会会计的有效管理,所以只能对现有的会计管理和监督进行调整和改革,进一步简化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运行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强化间接管理,借鉴美国管理模式,推动会计职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会计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咨询作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全社会的会计管理工作。
(三)落实会计监督体系,推进社会监督。虽然我国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我国的会计监督仍是以政府监督为主,虽然中国的审计机构也对会计进行监督,但国家审计机关是隶属于各级政府领导,是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这仍属于行政型会计监督。行政监督虽然提高了会计监督的权威性,但由于监督渠道不宽,难免有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发生。而美国的会计监督体系,主要以社会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为主,辅之以通过隶属于立法部门——即国会等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直接向立法部门报告,使审计具有立法型地位,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会计监督经验,落实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推进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使会计监督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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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会计模式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国际会计实务的比较提供基础,为国际会计的协调提供依据。它是由理论基础、会计目标、会计法规体系、会计运行管理体制、会计监督体系和会计教育体系等构成的一个系统。会计模式具有国家性、国际性、发展变异性和层次性等特征。本文是通过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会计模式的研究比较,找出国际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会计模式会计国际化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0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融入到国际经济浪潮中去,任何国家如果要脱离世界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而寻求自身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而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以对国际会计模式的研究也是必要的。
1会计模式的基本描述
会计模式,是指对一定社会环境下会计活动的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与结构形式的有机整体。国际上一般将会计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美英为代表的美英模式,第二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模式,第三类是以苏联、中国为代表的前苏联会计模式(前苏联已经解体,目前我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下面就直接以我国为例)。
2三大会计模式的比较
2.1三大会计模式的会计实务比较
2.1.1从会计法律的角度进行比较美、英同属不成文法系国家,而欧洲大陆国家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中国也是成文法系国家。在美英会计准则可以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而只具有取得相关权力机构支持的权威性,会计准则可以由会计职业界或会计职业界为主干的民间机构制定发布。而在成文法系国家,会计准则和惯例以法规形式发布。这就明确反映了美、英会计职业界具有很强的威望和势力,而在我国和欧洲大陆等国家,会计职业界相对来说就不够强大。成文法系国家有宽松的环境,会计变革不需要严格的立法程序,变革比较迅速。而在不成文法系国家中,会计变革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变革自然也就比较缓慢。
2.1.2从真实公允性的角度进行比较在美英会计模式中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一般对企业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最低程度作出规定,要求充分披露;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首先必须是“合法”,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主要债权人利益,一般对财务报告不要求充分披露,在法律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有限;在中国会计模式中,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对企业财务报表做到充分披露。
2.1.3从会计不确定性的角度进行比较在美英会计模式中只是“适度”稳健,主要体现在“只预计损失,不预计收益”的惯例上,对资产的估价则要求“公允”而不能任意低估;而欧洲大陆会计模式则往往过于审慎,大多不同程度的“任意”低估资产价值,而在中国,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强调了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披露要求,在会计估计中,要求不得高估资产,低估负债,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在我国计提秘密准备是不合法的。
2.2三大会计模式的优劣比较三大会计模式对美英、欧洲和中国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2.2.1美英会计模式的优劣性美英会计模式在国际上影响最大,该模式的会计目标主要是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会计实务处理程序及方法往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注重会计“惯例”,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会计处理程序或方法。它要求充分披露其财务报表,而上市公司所要求的会计披露是世界上最严格的。
但是,该模式中会计准则的制定是通过民间机构完成的,因此会计准则制定具有明显的利益相关者倾向,制定准则时很容易受个人因素的影响,而且其会计准则体系相当繁杂而具体,企业很容易在众多的会计条款中找出漏洞,并轻而易举地逃避准则的约束。
2.2.2欧洲大陆会计模式的优劣性该模式在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和日本影响很大,该模式极为重视社会责任会计,会计管理体系框架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范,这样在会计政策的确定方面既注意到市场对会计信息的灵敏性、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也注意到充分保障国家权益,使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欧洲会计模式出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会考虑与美英会计模式的国际协调问题。这就可能使欧洲会计的发展变革出现杂乱无章的状况。再者,公司会计报表既要考虑传统的债权人利益,又要考虑现代的股东利益,这一双重目的会导致某些会计准则的矛盾。会计监管体制僵化。该模式缺乏自我管制所具有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2.2.3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的优劣性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既有别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会计模式,也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模式,具有自己固有的特性。首先,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整。其次,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效率更高。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得以充分调动各方献计献策,最终由财政部统筹各方意见拟定准则,并贯彻实施。而其他国家许多准则的制定是不同利益集团利害关系的调和、折衷和妥协的产物,往往要经过各方的艰苦谈判,耗时耗力。
但是中国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重法律形式而轻经济实质。我国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质重于形式”,即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实质发生背离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法律形式”取代了“经济实质”,并以此指导会计处理。
3完善国际会计模式的建议
3.1妥善处理本国特色与国际趋同的关系当今世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大势所趋,各国要妥善处理本国会计模式与国际趋同的关系,否则会影响本国会计的发展速度。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只要与本国经济环境和法律规定不冲突,同时又能与本国经济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就可以在本国会计准则中体现;而对于那些通常在发达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下才能有效运用的规定,该国会计准则可采取“适度引入”的做法。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不太符合本国经济实际情况和监管环境的规定,该国会计准则可采用“暂不趋同”的做法,保留其特色。在处理本国会计模式与国际趋同的关系时要注意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
3.2把握世界会计准则变革的动向要想发展我们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充分的了解世界会计发展的动向,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现在及未来的动向对我们今后的会计改革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加强会计监管、防范会计风险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正确把握国际会计准则发展动向,明确每个会计准则的变迁、制定或改革动因,了解和掌握具体操作方法,为我所用,是十分重要的。
3.3注意会计国际化的发展和协调目前需要加快推进会计教育国际化、会计理论研究国际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化、会计标准国际化、会计准则制定国际化、会计准则体系国际化以及会计执行机制国际化等的工作。要整体进行,相辅相成,才能更好的促进会计发展。这需要政府的绝对支持和会计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积累。
在当今世界经济加速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模式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对会计模式研究,可加深理解各种会计模式的演进和利弊,并明智地选择适合于本国国情的会计模式,有利于本国会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淑萍.《关于中国会计国际协调问题的思考》,《商业会计》.2003.1.
[2]冯淑萍.《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会计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3.2.
[3]毛伯林.《中国会计管理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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