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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全文如下:
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一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深切体会集中编制总预算的必要,1921年国会主动让出了预算提案权,自此一直由总统把持。[1]所以目前不同体制之间关于预算审批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部门所提预算案的修正权的有无、大小及行使方式。
依美国1921年通过的《预算及会计法》,美国总统有准备及提送年度财政概算于议会的义务,但其并没有拘束立法部门之效力,议会拥有完全自由的预算修正权。而就国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总统也拥有否决权,这时参、众两院均必须以三分之二的优势多数决才能反否决。美国建国之初,制宪先贤们对英国内阁制行政、立法在实质上混合为一而有集权化的危险深感不安,于是设计将国家权力分散于不同机关,使之相互对抗、制衡、妥协,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上述预算法的规定与此如出一辙。联邦德国在“二战”后采行内阁制。国会虽然分为参、众两院,但只有联邦众议院享有广泛单一国会国家的国会权限。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13条规定,联邦议会若经由法律提高政府预算案中的支出或未来将带来新的支出,则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凡是带有削减财政收入的法律或未来将带来财政收入削减者,也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要求联邦众议院暂时中止此类法律之决议。若联邦众议院已经通过法律,则联邦政府可以在四周内要求联邦众议院重新进行决议。[2]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防范立法者单方透过法律提高支出,促使立法、行政部门进行角力、协商。法国实行弱势国会体制,总统是全国的权力中心。依其宪法第40条规定,国会议员不得提出减少公共部门收入或提高支出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因此国会不享有预算的修正权。[3]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4]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不能对预算草案实行科目流用。[5]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然而,毕竟这是关系到中国预算法制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回答。
我们认为,预算审批机关应该享有预算草案调整权。如果按西方的政治体制进行归类,中国“议行合一”的人大、政府体制可以定位为内阁制,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职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就预算审批而言,由于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预算的审批监督更是流于形式。随着部门预算制度的推行,预算的编制将越来越规范和细化,人大的预算审批也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走向,应在于扩大权限以制衡行政部门。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因为即使是如本文后部所主张的预算分享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因此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对协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有必要的。
不过,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为防止预算审批机关滥用权力,我们主张将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限制在科目流用权的范围内,即不能突破预算草案原有的收支平衡。这样做是为了尊重政府在预算方面的信息优势和预算编制、执行的经验,避免预算草案的内容起伏太大,增加预算协调的难度。
目前,中国的预算收入按照其内在性质和相互联系设有“类”、“款”、“项”、“目”四个层次的科目,预算支出科目则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类”是最高级别的预算科目。[6]不难得知,审批机关的预算草案科目流用权越靠近“类”,则对预算草案的调整幅度越大。鉴于人大系统对于预算缺乏专业审查,相关人员配备和程序建设还十分滞后,再加之政府长期以来把持预算修改权形成的惯性,我们认为还应该对人大的预算科目流用权加以限制。如最初从“目”、“节”科目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但最高不宜超出“项”级科目。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由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当全国人大开会审批国家预算时,地方人大都还未开会,为了保证人大的会期,财政部只能代替地方编制预算,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而财政部代编的地方预算与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给预算编制、执行带来困难,而且损害了预算的权威。1994年《预算法》生效实施后,上述问题已得到部分解决。
根据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仍然要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仍然要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全国人大只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只审查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样就避免了上级人大审批下级预算,上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下级人大再次审批的不正常现象,保证了预算法内部逻辑的严密和效力的统一。美中不足的是,《预算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这在任何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上述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有待于修改《宪法》相关条文。
此外,《预算法》的上述规定还存在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尽管审议不同于审批,从法律上看,经过审议的地方总预算并不对下级预算审批和执行机关产生约束力,但是既然存在这个程序,下级预算编制机关就不得不向上级报送预算草案。我们认为,这道程序只会导致极大的制度性资源浪费,很难产生实质的积极效果,因而应予废止。
根据财政分权的原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其财政收支范围也各不相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是财政联邦制国家的通例。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执行权界限分明,只是由于中央拥有相对丰裕的财力,并且需执行地区财政均衡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发生财政资金联系。
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肯定实行财政联邦制,但是自从1994年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经向财政联邦制迈出了很大的一步。[7]如《预算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各级人大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这些都是与财政分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正是因为《预算法》认识到干涉下级政府预算的消极影响,才将原《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议权。不过,虽然一字之差避免了原先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但是审议下级预算仍然与旧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思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的汇编。《预算法》之所以保留地方各级总预算的编制,并赋予各级人大对下级地方总预算以审议权,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保证各级权力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收支事项的知情权,保障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二是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而在我们看来,这些理由都十分牵强,难以令人信服。虽然人大是权力机关,有权按照《宪法》的规定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当然也包括审查和批准预算,但是,如果我们认可《预算法》对《宪法》第62条的修改合理,认为其更符合分税制财政分权法的需要,那么,取消各极人大对下级财政总预算的审批权之后就完全没有必要仍然保留审议权。至于上级人大的知情权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事实上,通过保留对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审议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全国人大开会在前,地方人大开会在后;上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前,下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后,因此,上级人大审议的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实际上只是一个未经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甚至可能就是上级政府代编的草案。
当下级人大召开会议时,一般都会有所修改,所以,上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以此为基础行使知情权十分不现实。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更应该表现为一种投票决定权。如果仅仅是对并不准确的下级政府预算文件进行审议,却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这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有损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至于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虽然与法律所赋予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相一致,[8]但这种规定与分税制所要求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理明显背离。预算审批通过后,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都是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既然在科学的分税制体系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范围都已经做出明晰的划分,上级政府组织执行下级政府的预算就只能是师出无名的越俎代庖,严格来说,是一种侵犯下级政府财政权的行为。更何况,即使在过渡时期必须维持预算执行的统一协调性,也不一定非要编制和审议各级地方总预算不可。因为具有执行力的预算只能是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而各级地方总预算中所包括的下级总预算却只是经过了其上级人大的审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各级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并不能通过编制地方总预算的形式达到目的。其实,依《预算法》第14条、第15条实行预算备案制度就足以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并提请同级人大通过即可,另行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实无必要。
在预算实践中预算编制部门除编制本级预算外还需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以及预算审批部门除审批本级预算外还需审议汇总编制的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两方面的实际危害:
一是浪费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尤其是编制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是制约了下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工作能动性的发挥。尽管各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在报送同级人大审批之前仍然可以修改和完善,预算审批部门对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也可以否决,但在中国的特定政治背景下,上级机关的一言一行对下级机关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面对已经上级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本级地方总预算,各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可能很难再有所作为。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彻底落实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预算审批部门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不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预算编制部门也只需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即可,不必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
预算的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在繁忙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和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还要履行预算审批职责,在我国人大会议制度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查预算表。地方人代会的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用于各项决议审查的时间就只剩有两天了。而审查的重点一般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得预算表的审查在会议日程中没有突出出来。[9]加之预算草案到临时大会举行时才印发给代表,且只有分类、款的数字,没有分项、分部门的数字,透明度很低,预算项目之间的关系、预算的内容结构并不清楚,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审查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0]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虽然名额分配充分考虑了职业、民族、文化程度、性别、宗教信仰、党派等因素,使其在政治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这只能说明人大足以胜任其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使命,至于作为立法机构和经济决策机构则需要高度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够正常运行,因为立法和经济决策不仅需要政治立场和觉悟,而且更需要精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程序方面的操作技巧。而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在这些方面的业务素质是参差不齐的,目前大部分还停留在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对任何立法案或提案直接举手通过的阶段,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建立人大专门工作机构,辅助人大行使权力,不仅是制度方面的配套需要,更是弥补我国人大代表业务能力缺陷的现实需要。
中国《预算法》第37条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从以上规定可知,初步审查制度的建立也在尝试解决本文前述的两个问题,即减轻人大会议的工作压力和弥补人大代表的业务缺陷。但是仅就该规定而言,事实上很难达到目的。
第一,初步审查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在全国人大的层次已经肯定该项权力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行使,但在现阶段,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财经方面的立法,对预算的审查并没有建立一整套运行机制。加之初步审查的期限非常短,财经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的程度也不可能深入。而在地方人大,初步审查制度连机构的确定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要保证初步审查的效果其难度更大。
第二,初步审查的权力内容模糊不清。如,初步审查是否仅仅是一种书面审议,还是可以就预算项目进行调查,甚至举行听证?作为审查对象的所谓“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方面?是否可以要求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
第三,初步审查的法律后果无从知晓,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也没有确定的送达对象,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如果初步审查是预算审批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那么,起码应该对其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究竟是规定未通过预算初步审查就不能提交预算审批机关审批,还是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初步审查机构只能将自己的意见报送预算审批机关,供其决策时参考,这是值得我国预算法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四,初步审查缺乏社会专业人士的参与,对其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进行预算草案审计没有答案。
第五,初步审查参与预算审批的时间太晚,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应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便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等等。这些问题在立法中都欠缺明确规定,因此,预算的初步审查可能仅仅停留在交换意见的阶段,很难深入进行。
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
英国下议院的财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日本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都属于同样类型。中国对预算审批虽然不实行立法程序,但在预算审批机构中设立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并明确其权责和工作程序的做法仍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辅助各级人大会行使预算调整审批权和决算审批权。[11]预算委员会的职责是,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预算委员会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当然,预算委员会并不拥有只有权力机关才拥有的审批权力,它只拥有建议权。这种建议权分两个向度,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预算委员会也应该出具详细的审查报告建议预算审批机关予以通过。按照这种制度设计,人大代表在行使预算审批投票权的时候,既可以听取政府关于提请审批预算草案的报告,也能够听取预算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的报告,即使业务知识有所欠缺,起码也能做到兼听则明,不为某一种观点所左右。
预算审批程序是保障和规范预算审批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度里,无论是立法、司法或是行政,程序都对其具有极为独特的意义和作用。[12]预算审批虽然不是直接的立法,但由于预算的内容关系到国家下一财政年度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预算审批程序就应当成为预算法治建设应予关注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预算法对预算审查除了规定极为简单的初步审查之外,只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作的预算报告有审查批准权,至于预算审查权行使的程序则仍付阙如。我们认为,中国不仅要学习他国建立预算专门机构,协助权力机关行使预算审批权的经验,而且还应该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预算审批的程序。
在《立法法》颁行前,立法程序的简陋和缺失一直是法学界批评的对象,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的质量,不利于保障立法部门依法行使立法权,也不利于防范其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13]《立法法》的制定实施为中国立法程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尽管中国预算审批并不适用立法程序,《立法法》并不能解决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善问题,但是立法的程序对预算审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是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的典型,德国也是如此。
在原联邦德国,联邦预算的审批权在联邦议院,其程序是,议会对预算草案表决前,要由联邦议院的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审查,然后由联邦议院“三读”审议预算草案。“一读”时,财政部长要对政府编制预算时的各种考虑作概括性说明,议员们对草案发表他们各自的看法;“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将审查的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然后开始讨论各部预算,并做出修订预算法案的决定;“三读”时,议院就整个预算再次进行辩论,并进行表决。联邦议院批准预算法案后,将法案送交联邦参议院表决。待两院全部批准后,预算法案经财政部长和会签,再送总统签字,便成为正式法律。预算法案要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
结合中国《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以及他国预算审批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完善预算审批程序的设想:
(1)预算审批的时间应当保证在6个月左右。鉴于我国人大的会期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应当加强预算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能,为预算的细化以及合理性、科学性进行事先审查和把关。这是一段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审批部门互动的过程,人大会和预算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允许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因此相应地即延长了预算编制时间。
(2)预算草案在表决之前,既要听取预算编制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又要听取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关于预算审议的报告。
(3)预算编制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审议时,必须附有收入支出明细表、上年度决算汇总明细表,以及审批机关所要求的有关近两年财政状况的书面资料。
(4)预算委员会审议预算时实行“三读”制度。“一读”时,由财政机关代表政府就预算草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委员提出审查意见;“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开始审查部门预算,就各部门收支科目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三读”时,就政府整体预算草案形成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
(5)预算委员会审查部门预算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也有权举行听证会,要求各部门就有关收支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口头答辩。
(6)预算委员会形成的初步审查决议应当连同预算编制部门最后形成的预算草案在人大全体会议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7)当人代会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时,应当允许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委员会派人听取意见。
(8)预算编制部门在人大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决定、预算委员会的提议、人大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预算委员会在听取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后,在人代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向人代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的正式审议报告。
(9)预算草案应由各级人大在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0)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
在当前预算编制过于粗放的情况下,预算的审批只可能停留在面上而无法深入。一旦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得以完成,我们建议,预算审批由现在的综合审批方式改为分项审批。
所谓综合审批,是指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这种做法当然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是也会带来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影响整体的效果。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局部内容得以通过,自然会损害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效果;倘若整个预算草案都遭到否决,同样也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加之预算草案一旦细化到部门和项目,其内容之繁杂远非今日可比,其地位的重要性也会大大提高,如果要求就所有的方案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对人大代表而言,确实难以取舍;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承受着过大的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一般不为预算法制发达的国家所用。所谓分项审批,是指预算审批时,根据开支的部门和性质将全部预算草案分解为若干个预算审批议案。
预算编制部门分别就各个议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也需分别就各个议案提交初步审议报告和正式审议报告,人大代表当然也必须对各个议案分别投票表决。这种审批方式虽然程序繁琐一些,但相比综合审批方式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综合审批方式下,一旦预算草案被否决,即会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影响。即使是预算方案十分合理的部门和项目,其来年的预算经费也会搁浅。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行使预算否决权。如果实行分项审批,则可以减轻人大代表关于预算草案遭到否决的严重后果的担心和顾虑,他们可以只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审批。
同时,分项预算的否决不仅影响来年的预算执行,而且必然招致法律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罚。因此这种方式必然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督促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如美国国会完成第一次预算决议的审议时,即将预算支出决议分成若干部分,由拨款委员会的13个小组委员会(按政府职能设立)分别进行审议,并应按照众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参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的程序进行审议。
伴随着中国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复式预算的形式必将更加丰富,预算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全面,同时,部门预算也会越来越精细。在这种形势下,实行预算分项审批水到渠成,不会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并且,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行分项审批更有利于推进预算编制的改革。
中国《预算法》既未规定预算审批通过的标准,也未考虑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自然就不可能顾及预算未予通过的法律责任了。我们认为,这是导致预算编制部门草率从事、敷衍应付的制度性动因。
中国向来强调人大和政府的议行合一,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再加上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都不是很高,因此《预算法》起草和审议的过程中没有考虑预算可能被否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随着全国民众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人大代表参政能力的增强,也随着由于预算编制的明细化而使预算的重要性越来越清楚地为人们所认识,预算草案遭到否决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何况,即使预算否决发生的几率非常之低,预算法也应当慎重考虑。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对未来情势的一种预测和防范,万一将来中国真的出现预算被否决的情况,在目前的《预算法》框架下,无论是预算编制部门还是预算审批部门都会束手无策。而这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认为,预算法应当规定预算未获通过的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应万一之需。如果预算被否决,可以考虑的补救措施有:
(1)预算年度开始之后,如果没有生效预算以供执行,则暂时按上一预算年度的标准执行。但上年度已经实施完毕的开支项目不再拨款。
(2)被否决的预算议案经预算编制部门修改后报人大会审批。
(3)预算委员会应当就预算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及预算修改的情况向人大会报告。
(4)预算修正案由人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人大会通过的预算案从该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已经按照上年度预算标准拨款的部门和项目,其拨款额高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减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其拨款额低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增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
(6)追究有关当事人贻误公务的行政责任。
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14]即只承认预算追加为预算调整,而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科目留用和预算划转等都不在其列。
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我国《预算法》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送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15]而预算其他内容的变动,除追减预算未有法律规定外,都只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预算审批部门同意。[16]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常识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对预算的内容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加预算是典型的需要经过预算审批部门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17]
我们认为,为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范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如果预算调整过于频繁,对预算及预算法的权威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目前我国预算法对何谓允许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未予明定,这给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审批都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设定更加详尽的标准。预算法中应特别强调,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由此,预算调整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如经济明显过热或衰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不协调等;另一类是紧急情况,如爆发战争、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并根据两种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
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决议。[18]人大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必须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发给各位委员。人大会审批预算调整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投票通过。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还需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如果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人大会“两月一会”的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因此,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会按正常程序追认。[19]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加以解决。
[1]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258、259页。
[2]德国预算审批完全采用立法程序,预算案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方为有效,因此,从形式上看,预算却是法律。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42页。
[3]以上内容参见黄锦堂:《论立法院之预算审议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3期,第14—27页。
[4]参见《预算法》第24条、第38条。
[5]所谓科目流用,在预算审批的环节是指,在不改变预算草案收支总额的前提下,预算科目相互之间的资金调用,也即改变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项目。
[6]参见包丽萍等编著:《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29、39页。
[7]参见张守文:《“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关于财政联邦制的特征,参见孙开著:《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133页。
[8]参见《宪法》第89条、《预算法》第14、15、16条。
[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10]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做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预算审议的效果。
[11]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乡镇一级作为独立的预算主体条件并不成熟。因此,我们不赞成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而主张五级政府四级预算。这样可以保证每一级预算主体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12]参见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简论》,载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54页以下。
[13]参见陈世荣:《立法程序研究综述》,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38、376页。
[14]《预算法》第53条。
[15]参见《预算法》第54条。
[16]如《预算法》第51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决定。”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与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57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审批。”
[17]相关内容,请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国际商务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18]作者认为,人大应当建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其行使预算审批权,也包括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权。关于此点,作者将另文论述。
[1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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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而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核心,法律是基础,法规是配套。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必要补充。就其法律部门构成而言,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 个部门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全文如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改革开放; 行政法; 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 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 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 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 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 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 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段,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 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第二阶段是从1989 年到1996 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又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对行政权既要提供法律保障,又要加强监督制约。所以,当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全国人大及其会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努力,1989 年4 月4 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
行政诉讼法由于以下两点重要贡献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第一点贡献是确立了“民可以告官”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反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传统,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民告官”,对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 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开始。第二点贡献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行政诉讼法不仅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促使人们从更高的层面上审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改变了过去我国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外,全国人大会还制定了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阶段是从1996 年至今以加强程序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为此,全国人大会从1990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经过几年努力,1996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 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公正公开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强化了行政监察权威;改革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等等。
从上述历程可以看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两头夹击的发展路线。所谓循序渐进, 就是我国行政法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恢复之初, 优先致力于基本制度建设,先把行政法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 避免因细枝末节的意见分歧而延缓法律的出台。所以, 最初的一些行政法律大多比较原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较粗放。
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几条,几百字,非常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院受案范围比较窄,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比较低,现在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批评。但总的看,这一策略是成功的,其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否则,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也许到现在也建立不起来。而有些改革不到位的, 则不急于立法,让国务院或地方先搞,避免因仓促制定法律而影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立法决策必须与改革决策相一致。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改革已经到位,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用法律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改革向正确方向发展;二是如果改革不到位,立法不能太超前。凡改革不到位,不立法就是对改革的最大支持和促进。
当然,这只是法治建设起步阶段的一种立法策略选择,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制定更加周全、细密、完善的法律,是今后立法策略的必然选择。实际上,我国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转变。所谓两头夹击,就是把行政权的确立(组织法)和对行政权的控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两头的法律优先制定出来,然后再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实践证明,两头夹击策略,是一个成功的策略,大大地加快了行政法治建设的步伐。如果没有两头夹击策略, 而是按照“组织———程序———诉讼、赔偿”这样一种先后顺序按部就班地进行,恐怕我国的行政法治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两头夹击,就把行政程序立法逼到了墙角,迫使我们必须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而行政机关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行政法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完备,成绩有目共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
(一)行政法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而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核心,法律是基础,法规是配套。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必要补充。就其法律部门构成而言,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 个部门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确立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二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行为法。又分两类:
一类是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包括国防、外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公安、司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法,如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环境保护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一类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可以说,中国特色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特别是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一些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都已建立起来。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各种行政法规范所体现和遵循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是行政法的灵魂和生命,对行政法具体规则的创制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评价、补充作用。随着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渐趋成熟, 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总结我国宪法和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8 项。
1.依法行政原则。这是依法治国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实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而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法治行政权和行政官员。因为行政权是各种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具强制力的一种国家权力, 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联系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因而也最容易出现损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情况。所以, 各国都十分强调依法行政,把它列为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行政作为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3 项内容:一是宪法和法律优先原则,即必须优先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他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行政机关不得执行;二是职权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失职违法,越权无效;三是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
2.正当程序原则。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扩展和深化。其主要内容有4 项:一是自己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或称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本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 应当主动回避或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二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 必须说明理由;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 除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和申辩外,还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民主参与原则。这是政治民主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 是对依法行政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所“依”的法不仅是良好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而且是按照民主程序由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制定的,是经过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另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还要求在行政法规范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给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以充分参与的机会。
4.公开透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一律公开。具体包括3 项内容:一是所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必须向社会公布;二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进行,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为,必须公开进行;三是行政机关所产生、收集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只有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以作为例外加以保密。
5.公正公平原则。其含义主要有3 项:一是不得单方接触,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的行政裁决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任何因公因私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意见,接受其证据;二是对相关因素要给予善良和足够的考虑,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处理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各种事务时,必须以善良的愿望并尽足够的注意,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各种有利的、不利的因素;三是平等对待,即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相对人,不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地位多高,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机会一律平等,权利义务一律相一致。
6.平衡(比例)原则。其基本含义有4 项:一是平衡地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二是平衡地设定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责任;三是平衡地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平衡地保障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与平衡原则紧密联系的是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以最大的收益、最少的成本、最小的损害来实现行政目标,即必须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妥当、必要、相称的要求。
7.信赖保护原则。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或特征,是可预知性, 即人们通过法律可以预知自己的什么行为会得到什么结果。人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追究违法责任,从而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免于恐惧。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对法律或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的正当信赖, 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 从而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既得利益, 并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心。当然,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是善意的、没有过错的;如果信赖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原因(如错误理解或者恶意)所致,则此信赖不受保护。
8.有效救济原则。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国家必须为其提供有效的补救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行政,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国的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这种救济主要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三)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行政法观念有了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4 个方面。
1.从注重静态稳定向建立和谐社会转变。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这是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历史规律。稳定有静态的稳定和动态的稳定。静态的稳定, 是暂时的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我们所需要的稳定应当是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但过去我们往往比较注重静态稳定,而对动态稳定重视不够。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过分强调严管、重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认为管得越多越严越能稳定,罚得越重越有效,忽视教育、疏导、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只能收一时之效,并不能长久,而且可能积累、激化矛盾,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行政法观念的重大转变。
2.从单向命令型管理向双向合作型善治转变。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因此,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过分依赖强制手段,忽视参与、沟通、指导、教育、激励等方面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建设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过去那种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平等的观念正在改变,平等观念越来越获得广泛认同和接受,单向命令型管理观念逐渐被双向合作善治观念所代替,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行政方式随之兴起。善治与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主要着眼于秩序,为维护秩序往往可以不计成本,可以忽视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而善治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效益分析,要求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要求社会不仅是有秩序的,而且是有自由和活力的。
3.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不论是民主也好,还是法治也好,归根结底都必须体现为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程序。程序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违反程序不算违法,是小节问题,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程序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并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4.从重强制轻激励向强制与激励并重转变。
传统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采取命令、强制的办法,迫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调整方法,不仅成本高、后遗症大,而且不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树立人民群众的当家做主意识,不能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的行政法观念已经逐渐从过去只重视命令、强制的方法,逐渐向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转变,行政激励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
(四)行政法学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随着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不断得到发展。与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大体相一致, 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经历了一个从“管理论”到“控权论”再到“平衡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法,重点强调确认、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以保障行政效率。“管理论”追根溯源,是来源于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思想, 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我国20 世纪80 年代初的行政法学界主要持“管理论”观点,目前已经没有人公开主张这一观点。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重点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和监督, 以避免行政权被滥用。“控权论”的思想来源是西方特别是英美的行政法学思想,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自由市场经济。“控权论”思想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兴起,90 年代初一度成为主流思想,目前仍有相当影响。“平衡论” 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重点强调兼顾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控权论”是20 世纪90 年代初由罗豪才等学者提出的一种行政法学思想, 其背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平衡论”目前已经逐渐被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 成为我国行政法理论的主流思想, 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前,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正进入一个关键时期,正处在科学发展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 我国的法治建设, 包括行政法发展,既面临着良好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呈现以下5 个趋势。
第一,逐步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跨越。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和习惯, 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首先是致力于形式法治的实现, 侧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保证现行法律规范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应当说,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所谓实质法治,就是要求法治不仅必须具有必要的形式要求,更要符合时代的价值追求,符合时代对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的普遍共识;不仅重视秩序和效率,更要重视自由和活力;不仅要求整体公正、形式公正,还要求个体公正、实质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等等。
第二,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第三,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一个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着手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经研究过是否直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考虑到当时实践经验不足,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决定改批发为零售,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又正在审议制定行政强制法。2001 年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将草案送交法工委。十届全国人大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相信在可见的将来,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第四,逐步从初步放松管制向深化放松规制推进。
规制,又称管制,主要指国家采取许可、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经济无序发展的一种制度。规制的出现, 是西方在自由市场失灵情况下提出的政府介入市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物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私人物品可以由私人生产, 公共物品必须由国家组织生产或者必须在国家监管下生产。私人物品虽然可以由私人生产,但有些私人物品具有外部性, 这种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负外部性,必须由国家加以监管,把它降低到最小程度。
由此,西方国家开始大肆介入市场。但后来发现,政府也会失灵,政府管制过多,也会造成成本过高、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又开始放松管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政府,直接管理各个方面的事务,不经政府事先审批、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什么事也办不成。经过改革开放,这种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经过2001 年以来的三轮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废止了一大批审批事项, 过度规制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按照发达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 过度规制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放松规制,仍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五,逐步从建立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向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努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但受历史条件制约, 这些制度还很存在着许多缺陷,实施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进入全国人大会审议程序,赔偿范围、标准和简化赔偿程序等问题,将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点。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等问题,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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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至今,许多国家都对教育进行了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改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当前的高等教育领域当中,广播电视大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当中,计算机教育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新时期的社会当中,对于社会需要的综合型人才来说,计算机能力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素质。因此,应当对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进行有效的改革与优化,同时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使计算机教育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改革;探索与实践;
一、引言
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教育看似较为简单,然而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却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当中,对于计算机教育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思考。针对当前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于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应当对课程与课程体系自我完善的思维方式进行超越,协同研究和实践各个教学环节的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教学内容。因此,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学的改革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提高与完善教材体系的质量
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教学活动当中所取得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这其中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教育领域的相关专家和人员组织了大量的经验交流会议,以期能够寻找到全新的思路和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入手,解决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效果与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联系,而社会发展对于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也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对此,应当着眼于将传统的思维局限打破,站在高于课程体系自我完善的角度之上来看待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课程体系[1]。而要得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对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在计算机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当中,教材的改革是重要的部分之一。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专业在编写和选取教材的过程中,应当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符合学校学生实际的学习特点和性格特征。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因此计算机教学活动也应当努力跟上发展脚步,对于选用教材的内容也应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同时,还应当确保教材中拥有系统性、基础性的教学内容知识,重点强调计算机专业的技术、方法、概念等要素。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学生作为初学者的认知水平,兼顾到学生的学习接受能力。此外,还应当编写和选取适当的实验教材作为教学辅助,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实践训练。
三、合理设置和更新教学模块和内容
在编制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当以当前计算机的实际发展水平为基础,结合社会对于计算机人才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在明确了以上的因素条件之后,就可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模块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为了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教学模块的划分,不但要涉及到计算机软硬件、操作系统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应当引入数据库、多媒体、网络等相关领域中的基础知识[2]。对于教学内容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突破传统计算机领域的局限,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当的多引入一些实践操作的内容,从而体现出计算机技术的实践应用特点。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以计算机的应用为主,充分融合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扎实的计算机技术基础,形成科学的计算机教学体系,从而为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提供更为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
四、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重要的主体,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能够使教学效果得到一定的提升。针对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的现状,学校应当培养和建立专业的计算机教师队伍,引入竞争机制,确保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资深的教师从教学艺术、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方面来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应鼓励教师不断进行研究创新,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与素质。
五、对教学方法进行优化与改进
在计算机教育当中,教学方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中能够产生出事半功倍的良好的效果。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当中,应当对教学方法进行准确、恰当的选取和应用。针对学生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在课堂教学当中对学生进行高效的面授。通过教师的面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吸收和接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形成通俗化、大众化的独特教学风格[3]。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应当对每一名学生都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个别学习差的学生,应当主动关注其学习情况。同时,还应当注重组织教学内容,并通过合适的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加以调动,从而提高计算机教育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束语
在当前社会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设备。对于综合型人才来说,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可缺少的素质与技能。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教育长期以来都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对综合型人才的培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对此,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中,应当积极的进行计算机教育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从而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教育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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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高职院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规模求发展,高职院校成了招生的主力军,不过,大批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却和社会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高职院校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因此必须进行教学管理改革,以确保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 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 素质教育 创新精神
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的产物,它不同于西方把高中之后的教育统称为高职的概念,也不同于普通的高等教育。它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应用”为主旨,注重实践教学,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然而,无论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者,抑或是人才需求单位,都不难发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现实状态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毕业生素质普遍低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他们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实践动手能力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他们习惯模仿和适应,没有自己独立成熟的想法创新……所以如何通过改革,培养高素质、职业性、专业性的人才,是高等职业院校一直以来都在思考而且迫在眉睫的问题。作为高等职业学校的一名教师,我谈几点想法。
一、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吸收高素质学生加入。
一直以来,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专、职高、技校的“对口生”,很多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高考成绩只有200多分,甚至专业成绩只有10几分,高职院校一定意义上成了“落后生”“差生”的聚集地。由于学习基础差,接受能力不高,很难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很多人只是为了混文凭,所以教师很难做到高标准、高要求培养。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专业知识有限,技能不足,素质不高,很难成为社会需求的人才。所以想要提高高职教育水平,首先必须打破“工字不出头”的传统价值观,全力打造全新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一定程度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鼓励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加入;同时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职院校应该积极搭建高职本科一站式培养链,多举措,多渠道培养,明确学生的学习方向,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
二、适度加强理论教学。
高职教育是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教育,所以,无论是哪一个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上,基本上都采取了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5∶5或4∶6的比例。重视实践,固然可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但是过度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理论知识不够重视。尤其是商务日语、应用韩语、旅游法语等专业,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零基础专业,而且,这些专业的任何课程和实践,都必须以学生从来没有接触过的这门小语种为依托展开。所以理论教学对于这些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如果过度强调实践,会导致理论层面、知识的系统性方面较差,他们在进入企业以后一般也不能适应企业需要。加强理论知识教学,才能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让理论知识更好地指导实践,才能培养更职业更专业的技术人才。高职学生和高职院校想要有一个持续成长发展的空间,就必须在重视动手能力的同时提高知识的系统性和先进性,重视理论知识的补充和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拥有强劲的竞争力。
三、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职业素养。
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不仅要懂技术,而且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的呼唤,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迎接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21世纪已经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我们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要在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国民素质的提高必须依靠教育。因此,只有优先发展教育,而且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才能实现发展教育的根本任务,提高民族素质。这也是把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大部分学生进入高职学习之前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平时缺乏老师关注和同学尊重,导致自由散漫、不守纪律、自律意识差、缺乏责任感、心理素质不高,如何引导高职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是学校要深入思考的新课题。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能力人才。
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地毯大王”李成日感叹:“月薪8000元也难求一名合适的技工!”当然,这不是李成日一个企业的感慨,很多企业,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发达地区的企业都面临着严重的用工难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用工荒”,而另一方面,高等职业学校技术人才就业难,很多学生一毕业就失业,就业的学生流动性大,造成人才流失。矛盾的根源在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实际操作运用能力和企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对接。为了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必须开拓多种途径加强学生实践能力。首先,学校应尽可能创立专业对口的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比如涉外经济类专业,需联合集装箱公司及海关设立实习基地;旅游类专业,需加强和旅行社合作,设立实习项目,同时校内可设立旅游相关的实训课程。其次,开拓校企联合办公,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产合作途径,通过订单培养、工学结合、产学结合,加强职业性的培养。此外,鼓励学生创业,适度发展创业基地。学校可以提供包括创业指导、资金落实、客户联络、社会沟通等比较规范、适用、系统的创业教育,建立有效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帮扶机制。通过创业有效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高职教育是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发展目标的教育,一定程度上过度强调市场的主要地位,将高职教育无形中置于被动追随者的角色,学生毕业之后,一味地适应社会的要求、企业的现状,缺乏创新精神和主动性,很难得到发展和提升。要想让学生具有市场竞争力,在企业中具备长久的生命力,必须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包括技术的创新,企业管理的创新,思维的创新……同时,创新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活力和效益,实现互助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宗尧.迈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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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高职教育观念的转变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先导,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是改革的核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保障,校企合作教育是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大学制度是创新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等方面阐述了对高职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深度思考。
关键词: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培养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换代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主力军,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不可替代的半壁江山,在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高职教育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进行认真思考。
一、教育观念的转变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先导
教育观念是存在于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人头脑中的对教育及其如何实施的看法。人类社会自有教育活动开始,就有教育观念,而它的具体内涵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性特征。在高职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高职教育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对高职教育而言,我们应该特别强调教育的市场观念、平等观念、国际合作观念、依法办学的观念、人才观念、质量观念、教学观念。
1.关于教育市场的观念
高校转变教育观念的动因来自于受教育者的选择权,也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存在选择,才会有竞争,高职院校才会有生存的压力和危机。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不断发展,高职院校数量不断增加,适龄就学人数锐减,院校之间招生和就业的竞争形势也日趋激烈。因此,作为高校的决策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建立教育市场的观念,即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观念。
2.关于教育平等的观念
教育平等不仅是指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包括在教育活动中师生平等的观念。这一点,对于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者和广大教师尤为重要。我们要摒弃传统教育观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价值观、高度尊重学生的伦理观和全面依靠学生的行为观。
3.关于国际合作的观念
国际高职教育已经逐步成熟,我国高职院校应制定相应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战略,探索国际化办学之路。教育部也提出,在未来十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中国特色的高职院校,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国内外合作力度,特别要注重专业合Oct.20,No.5作、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初步实现国际知名的目标。
4.关于依法办学的观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作为高职院校,要在高教法、职教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发展策略和战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5.树立正确的知识、质量和教学观念
(1)21世纪新的知识观。首先,明确知识的分类。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权威分类是经合组织关于知识的4W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Knowledge-BasedEconomy)的报告中,将知识划分为四种类型:(1)知道是什么(Know-What)-关于事实的知识;(2)知道为什么(Know-Why)-关于自然原理和科学的知识;(3)知道怎么做(Know-How)-关于如何去做的知识;(4)知道谁有知识(Know-Who)-知道谁拥有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根据知识获取的方式,知识管理理论进一步将上述知识的分类分为两大类:显性知识(Explicitknowledge)和隐性知识(Tacitknowl⁃edge)。四种类型的知识中,前两类知识可以通过语言、书籍、文字、数据库等编码方式传播和学习,属于显性知识,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传授、教科书、参考资料、期刊杂志、专利文献、视听媒体、软件和数据库等方式获取和学习。后两类知识通常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获得的知识,与个体的体验和经验紧密相关,往往不易用语言表达,也不易通过语言和文字等传播方式来学习,属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所知超过所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需要实践与体验才可获得,与人的社会活动、科学实践相关,存在于员工、师生、社会全体成员的头脑或组织的结构和文化中。其次,两类知识如何实现转移和迁移。途径一是要对传统的教学方式方法进行改革。途径二就是要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育之路。
(2)高职教育的质量观。所谓高职教育质量观,就是用什么标准来评价高职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教育效果。高职教育根据自身的特点应从几个方面评价教育质量:一是高职教育专业设置与社会行业需要相适应的程度;二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群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三是高职教育毕业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吻合程度相适应;四是高职院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和教学组织管理的水平和效果相适应;五是社会行业企业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程度与实际效果相适应;六是高职毕业生的合格率、成材率、就业率、就业质量;七是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总体评价;八是毕业生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
(3)高职教育的教学观。高职教育教学观主要应体现出以下一些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基本出发点;二体现出“知能并重,手脑兼修”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过程中,正确分析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协调好知识教学和能力训练的关系;三是体现出“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原则,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根据个人特点、就业趋向和职业岗位标准设计具体的培养方案,鼓励学生扬长避短,成为某方面的技术应用性人才;四是体现出工学结合的原则,将行业和企业的新技术、新信息、新工艺、新标准和新的管理规范引入到教学中,及时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以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增强学生对未来工作环境条件的适应性,使高职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二、培养创新人才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
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是一种综合性人才,应该拥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科技智能、社科人文修养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创新素质。培养创新人才是今后我们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
1.要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一是要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模式、教学方式。按照基础知识牢固、强化专业、加强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思路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要改变过去专业教学内容划分过细,各专业过分强调各自的系统性、完整性的状况,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学生不但在选修课中有选择权,在核心课程和专业课中也应有选择权。他们可以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课程。二是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方面,要注意从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型向关注创新的研究型教学转变,要将多元的教学模式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如以问题为本位、任务驱动、案例教学、项目导向、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多元教学模式,并普遍运用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合理开发设计具有研究性的项目、任务和问题,布置具有研究性的项目、任务和问题,从而初步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养成创新素质。三是要改革教师评价体系。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首先必须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教学工作中。四是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改变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成果的唯一标准。对学生的评优、选优活动,都要突出创新因素,要把勇于开拓创新和获得了较好的创新成果作为最重要的考核和评估标准。
2.塑造学生创新人格
从主观方面来说,要提高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这是培养与塑造大学生创新人格的前提;提高和丰富大学生的知识水平;培养大学生的批判和探索精神;培养大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增强激励大学生成就感的力度。从客观方面而言,要努力做到营造民主、自由和开放的氛围,使大学生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得以充分发挥;营造支持创新的氛围,使大学生的创新思想和创新行为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使大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创新态势。
三、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是核心
1.树立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指导思想
随着高职教育理念深入研究及高职教育实践不断总结,高职教育的新模式也不断涌现,现在各高职院校普遍认识到并能接受的模式就是“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组织模式。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的课程体系,这也是符合职业教育定位和特点的基本教学指导思想。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教学思想指导的教学改革涉及观念创新、教师素质、课程设计、教材开发、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考核等方面,只有按其逻辑关系依次解决好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2.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开发体系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针对传统职业教育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以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提出的,并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指南。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德国推行的“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就是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思想一脉相承,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思想,打破了传统的学科体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建构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全新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深化我国职业教育的教学与课程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指导。首先,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符合高职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高职教育的培养定位要求高职教育的课程目标应该具有定向性,课程内容应该具有应用性以及课程实施与评价应该具有整体性,而传统的学科课程已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即使从单一学科课程整合后形成的综合课程,学科形式也依然存在。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界探索、倡导的诸如模块课程、主题课程和项目课程等课程类型都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都在力求体现工作过程要素,努力反映高职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其次,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源于职业工作过程又高于职业工作过程。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是从职业群中归纳整合出典型的职业工作过程,是对实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整合后,转换成学习性的工作任务,是设计工作过程系统化、组织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资源建设。在课程开发中,充分关注了认知的心理顺序和态度因素。第三,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为高职教育的实施提供了科学模式。课程开发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六步法,符合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指导思想,可以确保课程开发和实施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教师按照六步法设计教学过程,学生通过六步法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从而主动地、独立地获取经验并构建应用知识体系。
四、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高职院校师资问题始终是关系到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问题。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重要的教育资源,也是高职教育目标实现、教育教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应具备五种能力。
1.教育教学理论研究能力要强化职教教育理论的学习,即学习与职业有关的基本的教育理论,通过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等相关理论的学习,促进教师教育理论水平的提高,强化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和规律的认识,尤其是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对象、专业、课程与教学过程的特征的认识,并掌握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法。
2.专业实践能力要具备行业领域的知识和方法,包括行业发展、职业标准与职业资格要求等;要强化企业职业实践的训练,即直接参加与职业有关的企业实际工作的训练,通过下厂实习、职业考察等多种方式,熟悉并掌握相关的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和职业工作过程的经验和知识。这种企业实践训练应贯穿于从职教教师入职初期的适应阶段到多方面积累教学经验的成长阶段,直至专业素养趋于稳定的成熟阶段的全过程并以此促进教师专业工作能力的增强。
3.教学实践能力在现代的教育理念、思想指导下,要参加与职业有关的教育过程的设计与实施,通过在具体的职业领域的教学活动中,在熟练掌握职业工作任务和职业工作过程实践的基础上,运用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的理论,开发职业教育课程,成为驾驭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能手,并能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开展教学研究,以促进职教教师教学行动能力的提高。
4.科研能力通过参加教学方面的教研和本专业领域的科研,提高自身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本专业的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企业的技术攻关,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5.提高学历层次能力要努力重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待问题,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校企合作教育与工学结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寻求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健康机制,开辟校企合作教育的创新之路,也是实现隐性知识迁移的必由之路,更是关系到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1.校企合作教育的产生背景从世界范围看,校企合作教育形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高等职业校企合作教育最早产生在美国。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引入德国的“双元制”教育制度,引发了职业教育的改革,然而由于缺乏相同的土壤,“双元制”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的问题日益突显,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高职院校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校企合作教育的各类模式。
2.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比较分析
(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按照十几年来在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进行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归纳总结,有人把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概括为九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2+1”、“2.5+0.5”、“3.5+1+0.5”培养模式,“学工交替”模式,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实训——科研——就业”模式,双定生模式,工学结合、校企双向介入模式,结合地方经济全面合作模式和以企业为主的合作办学模式。这些合作模式成了全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主流,也是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校企合作教育,“2+1”、“2.5+0.5”、“3.5+1+0.5”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破解了学校关起门来办学、培养出的学生与市场脱节的难题,与企业零距离对接,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的培养目标。但如何发挥学校、企业这两个办学主体的作用,特别是企业参与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把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实现校企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合作,达到校企双赢,仍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比较分析。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从参与主体来讲,大都还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从实现形式上讲,大多数院校还是处于浅层次合作阶段和中层次合作阶段,校企合作的深度和效果还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各高职院校已经建立了校企合作教育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没有实现校企深层次的合作,也就是另一个办学主体——“企业”这个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没有调动起来,还往往是学校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主动,企业被动,或者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2+1”的“1”,还做得不到位,企业认为学校派学生实习是给企业添麻烦,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大部分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任务;另外学校管理还不到位,有的时候是把学生放到企业,学校疏于管理,部分学生处于放羊状态。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教育是指校企之间在技术交流、教育教学、招生就业、企业人员培训、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全面、深入、稳定的经济共同体,形成事实上的、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双赢。
(3)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一是请进来,让企业全程参与学校办学的全过程,实现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教育。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办学主体的作用,实现全方位的、深层次的、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办学。一方面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在互惠互利互动的基础之上,既要通过特色吸引企业,通过利益驱动企业,更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三是成立职教集团,打造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平台。为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应按照“真实性、生产性、示范性、开放性”及“教学、培训、鉴定、服务”功能四位一体的建设思路,为实现“校内基地生产化、校外基地教学化”的目标,与企业联合建立全过程、全实景、全方位的“校厂一体”的职教集团,引进、共享企业生产设备、技术人员、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和校企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标。四是构筑校外校企合作基地,保证实习就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现代大学制度创新是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
大学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大学的理念和目标必须在一定的治理结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建立良好的大学治理结构有助于使大学内外部的各利益相关方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大学内外部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我们需要探索大学的外部治理结构,包括政府与大学新型关系的建立;更新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引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提倡社会参与等。在内部治理上,大学治理应强调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强调大学法人的办学自主权;应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要重视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应当创设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管理者的潜能;应当明确和保护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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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导向一直以来就是技工院校教学的一个指导思想,面临新的变化、新的机遇以及新的挑战,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级技工人才,当前教学改革中关于英语教学的改革不可忽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高校职称评定制度既关系到教师的发展,也关系到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高校职称改革的重点是扩大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关键词] 高校职称制度;职称评审体系;职务与职称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一直是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及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它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职称改革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的仅仅是对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和形式进行技术性的改进和完善,并没有从实质内容上进行革新,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职称终身制的弊端;有的虽然以“职务”取代“职称”,全面改变了现有的职称制度,有效地消除了职称终身制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高校用人机制,但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高校教师的稳定性,评聘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存有争议,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而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高校改革的基础,是高校引进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高校的前途命运。因此,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为社会各界所瞩目。
当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这种情境下提出了评聘分开模式,即任职资格评审或考核不受岗位和职务限制,够条件者可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这种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和职务聘任两个作用的最佳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按照评聘分离模式来运行,因而也就并未达到评聘分离模式预期的效果。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2职称与职务概念混淆
长期以来,围绕着“职务”与“职称”概念就曾引起过多次讨论,直到现在有些人对于二者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管理者也认为职务和职称一样。这是因为我国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而表示教师的职位也被划分为四等,而且也被冠以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称呼,这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职称与职务是一样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职称属于人才评价范畴,职务属于人才使用范畴。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是社会对其综合学术能力、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大小的认可标志,是一种资格,不直接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旦获得,终身享有,只能作为应聘职务的依据;而职务是同职权相联系的工作岗位,担任某一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行使一定的职权,担负一定的职责,获得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即职务是责、权、利的统一。当前,教师只要获得职称,工资待遇及相应的福利就能得到提升及兑现,高校教师管理者力抓职称评审工作,而教师则以职称提升为己任,从而造成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广大高校教师都以职称评审为主,而聘任只不过是职称评上后理所当然的程序――流于形式,教师只要能够评上职称,就会被聘为相应的职务,这就形成了职称评审后聘任的虚化现象。从而导致教师“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现状。
2.3职称评聘制度不够灵活,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对于想要引进的人才,由于各种限制引不进来;或者是能进不能出;或者是引进后配套政策跟不上,想留又留不住;同时对于聘用人才在项目合作、访问、进修等特别是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善,致使人才的内部和外部流动受到限制,造成了高级职称人才状况的参差不齐。这必然影响到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4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并作出评审决定。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另外,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各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而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2.5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而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的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种种弊端,使一些人的才干得不到施展,潜能得不到发挥,严重束缚了高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因此,加强职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对高校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有着特殊的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一半”。目前,我国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真正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工资收入能高能低。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考。
3.1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并自行评审。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3.2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因此,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如,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撰写了多少部专著,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3.3建立科学、多样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是一个难题,而评价是高校职称评聘改革中一个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职称评定实质上是对一个人学术水平的评定,它与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应该是并列的,本身与待遇没有关系,只有与岗位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为此,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学术、技术评价的研究。按照不同的学校、不同专业教师以及同一专业教师在不同任期的学术工作重点,考虑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标准。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以人为本,使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如不同学科,学术研究具有各自的独特性,以同一种评价制度来统一评价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难以实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对此应该实行分类评价。因此应该根据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不拘一格,制定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式,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身心等有一个综合分析和科学认定,作为人才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尤其是特殊人才、特长人才的发现和使用,使人才价值通过多种形式得到认可和使用。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要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社会化评价机构来评价学术成果。要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消除以往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而社会化评审职称的唯一标准是教师的学识、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
3.4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此,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宣传教育,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1]冯金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6).
[2]严春友.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断想[N].中国教育报,2008-09-12(5).
[3]杨兴林.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的科学化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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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实施评价的主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人才选拔、培养、流动、使用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设想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
实行了多年的我国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近年来显现的弊端越来越多。这些弊端的存在和长期得不到根除,已经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如下:
1.陈旧过时的评审手段,变相鼓励造假。目前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依然按照实行了多年的条条框框进行评审,要求参评者有论文、有著作。实际上,就是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对于申请评定职称的人,他们应该是了解的,要考核他们的真实能力、水平,并不是很困难。可是,假论文拿来了,假著作拿来了,居然还都能派上用场。原本知道某些人不该评上中、高级职称,为什么不坚持评审原则呢?道理很简单,评职称和用人是两回事。你说张三的论文是花钱买的,不该评上副高职称,那张三就会举报李四的著作是假的,李四就该评上正高职称吗?这样一来,也许连评审委员会一帮人的“老底”也会被揭发出来,大家脸上都不好看。还是全都睁只眼闭只眼吧!于是,造假之风日盛。
2.职称变成了“待遇”,与使用人才严重脱钩。不少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他们屈从于“官本位”的高压,对于能够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一般全可以享受副高职称。以此类推,高级行政领导,一律全享受高级职称。没当上官的工作人员,熬够了年头给个中级职称就算混得不错了。职称评审的领导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要求他们公平公正,那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他们占着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公正。职称一旦和职务紧紧挂钩,就失去了职称存在的意义。这样做,职称的贬值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即使是称职的领导,甚至各方面评价都不错的高级领导,绝对和获得高级职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让行政领导头顶高级职称的“帽子”,是职称评审的悲剧。
3.职称的“近亲繁殖”让职称评审走进了死胡同,最终无路可走。绝大多数单位的职称评审,不是优中选优,更不是宁缺毋滥。他们居然怕浪费了“名额”,以“破格”的名义,降低职称评审标准,把根本不够标准的人,突击拉进中、高级职称队伍。趁此机会,一些评审“要员”大搞权钱、权色交易。不少庸人、弱智、低能者纷纷获得了中、高级职称。除了在同学聚会的饭桌上有了吹嘘自己的“资本”,社会上增加了许多遭人“白眼”的冒牌货色。职称几年评审一次,评上的人素质却越来越差,可就是这样,仍是照评不误,职称评审能不走下坡路么?
4.中高级职称沦为“低能者”的代名词,是这个时代的悲哀。谁也不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才辈出应该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如果人们发现,那些有高级职称的人,全是一些“吃吗吗香,干啥啥不行”的主儿,而没有高级职称的人,既是实干家,又是饱学之士。那这样的职称评审结果,就不是很可笑的事情了,那将是极其可憎了。社会不公真的到了那样的程度,那将是危险的。
1.打破由本单位进行职称评审,再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旧制度。将职称评审的权限移交给市、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统筹进行评审、安排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将职称名额向社会公布,评审面向社会的职称申请者,并让获得职称的人,很快获得能够发挥自己作用的岗位。
2.制定各类职称的严格评审标准,让评审条件与社会需求同步。取消明显可以造假、不容易识别其真伪的著作、论文等条件,更多地注重申请职称者近年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更应注重面对面的考核。新的职称评审,就是推动人才的进步,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应该在各方面超过本行业同类职称中的佼佼者。评审的重点是把好关口,做到宁缺毋滥。
3.打破职称的终身制。时下的情况是,一朝获取职称,就会终身受益。啥事全都不会干,一算收入真不低。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职称应该是在岗在职时的称谓,工程师、教授、主任医师等等,离开了工作岗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或者在其岗位却没有发挥职称的作用的,应该限时免去原有的职称。尤其是高级职称,不在其位,就应立即废止,工资待遇,可享受向下浮动一个级别等次。只有极少数有过特殊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终身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职称评审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改革难度大,但必须进行改革。其宗旨就是去伪存真、实事求是,要让职称升值很不容易,但职称真正获得了大众的尊重,乃民族之大幸也,离国家真正强大起来,也就不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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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的核心课程,中宣部、教育部非常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论》课程改革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引入国际、国内最新的事件作为支持理论的素材,以开放性的观点、国际化的视野,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逐步培养其辩证的思维模式和表达方式。
关键词: 价值观;互动式教学法;以人为本
1.1 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校必须开设的公共必修课。从课程内容、学时安排等多方面看,它是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中的重要课程。该课程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配套和深化课程,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方向。
1.2 课程目标
1.2.1 能力目标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引入国际、国内最新的事件作为支持理论的素材,以开放性的观点,国际化的视野,引导学生以客观地认识中国的过去、现实和未来。引导学生把理论学习与对国内外重大现实问题、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结合起来。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心跳的脉搏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律动是一致的,“大学不应是象牙塔,大学应该是一个审视世界的窗口。”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逐步培养其辩证的思维模式和表达方式。
1.2.2 价值观(信仰)目标同其它几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相比,本课程内容政治性、理论性和知识性较强,学生掌握基本的政治理论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不是最终目的。知识和能力都是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服务的,学生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最终要转化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社会信念。
通过知识能力的培养和价值观的浸润,我们要帮助学生构建起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能靠单一的政治说教,更是漫长的文化浸润的过程,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信仰,外化为学生的行为准则”。
本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教学过程始终要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教学原则,努力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在本课程的教学中,我们运用了多种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主要有:
2.1 互动式教学法这是一种师生双边活动,目的是既体现了老师的主导作用,又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引导学生多想、多问,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教师要克服“满堂灌”的传统模式,留足学生思考问题的空间,学生就所思考的问题向老师提出来,师生互相答辩,把课堂变成论坛,促进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开展互动式教学,可以在课堂上通过专题辩论、课堂讨论等形式开展。在课堂教学中,要求教师注重体现思想理论教育课程特色和文科学生特点,采用从现实社会中学生关注的现象中提出问题、运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问题、相互讨论中明晰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解决问题的方式进行教学,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探究性、参与式学习的能力。
2.2 专题讲授法(即“精讲”法)本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学时有限,所以教师讲课切忌面面俱到,浅尝辙止。专题讲授既不脱离教材,但又不停留在教材上。专题讲授要求教师把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讲透,有理论深度,以理服人,但讲授理论要注意深入浅出,结合案例和实际增加讲课的趣味性,这样才适应高职学生的特点。同时,专题讲授有利于拓展讲课内容,使得本课程的内容丰富多彩,有新鲜感。
2.3 案例教学法典型的案例,是理论与实践最佳的契合点。案例导入的方法,不仅仅是案例教学,而是老师们在讲解新内容前,先采用典型的案例或典型的观点或典型的问题作为讲解新知识的切入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引出与本节课相关的知识点。选择的案例要精当,注重新颖性、典型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这样的案例教学就使学生不仅仅是获得一些抽象的教条,而是获得思考的乐趣,也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同。选择的案例要精当,注重新颖性、典型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
2.4 人人参与的说新闻这也可以称为“时事杂谈、时事评述、新闻集锦、畅所欲言”等,发言的内容不局限与教材和本课程,可以涉及到国内国外,校内校外或身边发生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趣闻,可谓五花八门。学生的发言可能只停留在事件本身,不免有些肤浅,老师必须作一定的讲评、归纳和提升,不仅只看到问题并解决问题,一方面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改变其心智模式,培养和锻炼他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力,同时,为学生展示自我、锻炼自我搭建了一个舞台。另一方面,由于“时事新闻”设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也就要求老师要有相应的应变能力、较强课堂控制能力以及广博的知识。
虽然“概论”课是一门比较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但上好“概论”课确实有一定难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少数同学觉得本课程内容枯燥重复,不够吸引人等。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革:
①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在每学期教学中,教师要紧跟形势发展,及时把党的新思想、新论断贯穿到教学内容中去。如要把“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及时襂透到教学内容中去,把重大时事充实到相关章节的教学中去。②丰富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选择一个演讲主题组织学生进行演讲比赛,争取经费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参观考察,还可以利用寒暑假安排学生参加调查实践活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等。③充分开发网络资源。争取教案和课件等教学资料早日上网,开通网上互动平台,安排任课教师定时在网上答疑解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引入时事及社会案例,培养学生的时政掌握能力,培养其政治敏感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④完善考核机制。如何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的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内化为自身素质情况,如何使任课教师全面、客观、公正地给学生打分,如何使学生对教师的授课评价及时反馈给教师,需要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
[1]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人民出版社,2006.
[2]陈莉.大学生创新教育目标体系研究[J].教研,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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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以来在全国普通高校开展的以职务聘任制为中心的职称改革首次评聘工作,现已结束。由于职务评聘是根据工作任务设置职务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职务限额,而且工资与职务挂钩只能在聘任期间享有。所以一经推行,全国高校便普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刍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提要:职称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职称改革的重点是扩大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自主权;优化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推行岗位聘任制,强化竞争上岗和契约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
关键词:高校;职称;评聘
职称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按照“调整功能定位、健全分类体系、完善评价机制、实现科学管理”的改革思路,构建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这就为更集中地、最大限度地利用职称手段开发人才资源提供了前提。高校的职称改革工作应服从于这一大局,进一步转变观念,研究具体的配套措施,制定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从而促进学校的稳定协调发展。
职称,国际上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专业技术职务制和“学衔”、“称号”制,甚至在同一时期,有的专业实行职务制,有的专业实行“称号”制,这就使“职称”气这个概念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了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含义。直到1986年,我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再实行“职称”制。但由于人们习惯“职称”这个词,“职称’,便沿袭了下来,但其实质意义已发生变化,现在所说的职称是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与成就的评价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统称,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
我国的职称评审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解放初期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与职务等级工资制相结合的职称制度。对知识分子在旧中国获得的技术职务基本上予以承认,形成了一些学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技术职务与工资分配紧密挂钩,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并由人事部门考核、行政领导或党委任命。在六十年代初期,由于工资晋升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技术职务的提升就停顿了下来;第二阶段是1977~1983年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作为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一部分,职称制度得以恢复和建立,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职称评定”。这个时期,职称作为一种学术、技术称号或业务名称,只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标志,既没有岗位要求和任期限制,也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一次获得可终身享有:第三阶段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6~1988年开始了通常所说的“首次职称改革”工作,主要是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审与聘任相结合、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相结合,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资待遇等挂钩。但由于在工作过程中政策不够配套,部分单位各自为政,矛盾突出,遂于1989~1990年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第四阶段始于1991年,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部分,开始了一年一度职称评聘工作,职称工作进入到了“正常化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至此,职称作为一种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第五阶段是从1995年起,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到探索实行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探索阶段。共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律师等24个专业岗位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
我国职称工作这几个阶段的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用人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体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用人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职称工作正由过去的以职务聘任为主的工作定位转向建立和发展科学的、多层次的、规范的资格评价和岗位聘任制度及体系的方向发展。
随着职称改革工作的推进,各高校在职称改革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与高校职称改革相配套的政策不完善,改革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高校职称改革工作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缺乏自主权,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有四个等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在这四个等级的职称评审中,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审批权归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只有推荐权而无审批权。尽管初级和中级职称的审批权下移到部分高校,但是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指标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
2、名额指标限制了优秀人才的发展。目前,河北高校的职称申报大都有名额限制,而各单位的教学规模、发展速度、人员状况等具体情况不是完全相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下属单位下达的申报指标,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给职称申报具体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被动影响。有的单位因指标有限,一些真正具备任职条件且单位发展也需要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被限制在外:有的单位有指标,却存在没有人申报的尴尬局面。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核准的正高级和副高级申报数额有限,实际上每年申报人员远远多出规定数额,尤其是正高级岗位没有空岗,一部分优秀人才得不到晋升,挫伤了积极性,同时也给人事部门造成很大压力。
3、职称评审条件简单划一,量化指标与实际岗位有一定差距。现行各系列职称的评定条件几乎都囊括学历、任职时间、职称外语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论文、科研奖励等项目,而针对具体专业、具体岗位至今还没有形成可执行的客观的考评标准。在这种考评制度的引导下,有些人员在任职期间为申报职称投机取巧,把主要精力放在论文书写上。甚至剽窃别人的成果。如,在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考核过程中,对教学实践能力等没有客观的、直接的考核指标,致使教学实践能力较强而缺乏论文的教师不能申报。
4、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在实际的职称评审过程中,申报者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申报材料,但是学科评议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只用了半天时间就将几十甚至一百多位申报者的材料评议完成,并作出评审决定。这种过于草率的评审方式给申报者“托人情找关系”以可乘之机。另外,职称评审委员会是由各单位选派人员组成的,备评委在投票时难免会对本单位的申报者网开一面,而
对外单位的申报者则严格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5、专业技术职称终身制,且与工资福利待遇紧密挂钩,现行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标志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等级称号,取得资格后一旦聘用,就终身享用,并且还可以晋升工资,兑现相应的福利待遇。过多的利益驱动,使晋升职称成为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唯一追求,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及干好本职工作却放在了其次。
6、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现行的岗位设置方案普遍存在着因人设岗,职称与岗位不对应的现象,只讲提高待遇,缺乏岗位设置的科学管理意识,使得岗位的管理没有科学有效的依据。
7、考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实效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考核内容实效性差。每年按部就班填写各类考核表,由于没有标准,没有监督体系,对个人来说就没有任何约束力,对主管单位来说也没有实际的鉴定意义。使得被考核人滋生了“考核无用”的抵触情绪,逐渐失去了在竞争中考核,在考核中取胜的信心。
1、扩大高校职称评审的自主权。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要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一种宏观指导的关系。具体到职称评审来说,就是高校先根据本校的规模、层次和发展方向确定所需设置的学科和专业,然后按照学科和专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并自行评审。而政府的职责就是对高校的行为进行适度规范。这种由下至上的评审模式既可避免原有模式中评审指标不切实际的情况,又可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2、取消指标限制,消除论资排辈现象。职称评定是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上进取、使其各尽所能的手段,而不是困扰他们发展的束缚。所以,应取消职称评定的指标限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定的宏观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评定其相应的职称。这样,不仅可以消除论资排辈的不良现象,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职称评定中的不正之风,并可以更好地发挥每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优化职称评审指标体系。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多强调论文的数量、学历的高低和资历的长短,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因此,改变现有的评审方式,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势在必行。如,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标准,分别从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教学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水平,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同行评价。科研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发展科学的能力,考察重点不仅要看发表了多少篇论文,撰写了多少部专著,更要看这些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在评价论文和专著的质量时,不能只看发表刊物的级别,还要由同行进行匿名评价。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考察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具体包括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参与学术性组织的活动、社区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的横向课题等。
4、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不仅有赖于评委的公正无私,更有赖于评审过程的公众监督。加大评审过程的公众监督力度,主要是在健全公示制度和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记名投票制。当前的职称评审采用的是由评委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再加上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很容易导致不公正现象的发生。而记名投票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可以让申报者及其竞争者知道哪些评委投反对票,投反对票的原因是什么。
5、推行岗位聘任制,强化竞争上岗和契约管理,实施的岗位聘任制应是高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的竞争程序并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其方向和原则可以概括为20个字: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岗位职责,拟定岗位条件,将“岗位”同“职责和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继而,向全校教师甚至校外公开招聘,教职工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通过聘用合同的用人方式和岗位考核的管理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6、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必要条件。应按照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到的标准和不同技术岗位应履行的职责来分别制定不同职务层次的“量化考核评分表”,使考核标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紧密相连。同时,加大日常考核及聘期考核的力度,全面考核被考核人员的德、能、勤、绩,把考核结果同工资奖金、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紧密结合。
7、加大宣传教育,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职称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此,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从职务终身制向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转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目标和发展趋势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宣传教育,让教职工更好地理解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各项改革制度的落实。由于改革也涉及一定范围、一定层次教职工的利益调整,必须恰当处理改革的推进速度和教职工承受力的关系,把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起来,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有阶段、有重点地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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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现代化的企业行政管理之中广大人员不仅需要注重其中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的工作理念,同时还需要针对当前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现状制定出完善的政策和健全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行政管理现状与改革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当前的企业行政管理已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因此,企业行政管理必须要顺应时代发展而进行改革。本文主要阐述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并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高中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关键词】:企业 行政管理 效率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逐渐深入,世界各国的经济都取得了很大发展,与此同时,也遇到经济危机带来的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各国合作共同面对和解决。正是在这个趋势和背景之下,中国企业传统运营管理已不足以满足生产和销售需要,为了实现长远发展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成为重中之重。企业经营管理中,行政管理属于一个重要核心部分,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提高企业效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之下,为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目标,根据特定的法律、制度、规则以及方法,面向企业内部开展的一种职能性管理。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将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1部分企业行政管理权力过度集中,制约机制相对缺乏
当前,中国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存在“一人独大”的现象,行政管理的主要由企业管理者个人的意志决定。企业管理者身份、地位、权力特殊,导致企业管理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没有起到作用。甚至在家长制的情况下,管理多是看领导眼色,导致企业内部员工工作积极性、行政效率与活力都降低,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2.2不健全的体制和不合理的机构设置
伴随企业的不断发展,不健全的体制、机构冗杂、规章制度缺乏科学性等问题逐渐暴露,这些也是引起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部分企业中缺乏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经营管理中缺少制度来规范约束,出现混乱无序的现象。因为,企业行政管理体制脱离实际,导致员工在工作中缺少积极主动性,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导致企业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2.3缺乏集体意识,行政机构运转相对滞后
行政管理在企业工作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它不仅管理部门的工作,工作涉及较广的层面,也关系到企业上下众多关系。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中一个承上启下的部门,一边面向执行部门传达高层决策机构的建议和要求,同时对执行部门的工作和要求进行监督。企业员工的素质、观念等决定和影响到工作的效率。但当前企业中部门员工普遍没有全局观念,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较为片面,每个部门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部门间缺少沟通与联系,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4企业内部员工综合素质低,业务水平不高
企业内部员工业务水平与专业技能低,无法正常完成企业工作要求,导致企业行政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从其他部门对行政管理部门较为返岗,工作没有积极性,缺少创造性,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3.1不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领导体制
企业要实现长远发展经营,取得良好稳定的经济效益,离不开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关于企业行政管理机制,可从总裁到行政分管副总到总监到经理到主管到行政人员的系统机制,开展实行首长负责机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监督体制,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监督和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沟通合作,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稳定有序的开展进行,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
3.2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
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备的管理制度。在企业发展经营中,必须重视建设行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体系的完善,保证员工遵守明确的规章制度。同时,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要对工作细节与程序进行明确,实现工作表格、图表及文件的统一,建立明确的法治秩序,使企业上下在经营发展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终实现企业内部分工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管理层次与执行部门之间能有效实施企业制度,提高运行效率。
3.3精简行政机构,避免权力集中现象出现
在企业运营中,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冗杂现象,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这种状况与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理念发生冲突。为此,促进企业行政管理的高效实施,必须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深化改革,减少管理层次,重点突出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
3.4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管理人才的支持。因此优化企业行政管理队伍结构,增加企业中懂经济与法律的人才比重至关重要。同时,为了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管理队伍,还要定期对行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与工作能力,以确保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其他部门服务,而且服务理念要深入到意识中,进而加强行政人员之间的交流互动,提高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能力,加强企业部门之间的合作意识,最终实现企业各方面工作顺利进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本文主要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从企业制度、机制、认识等多个角度进行较为细致分析,进一步阐释了行政管理工作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和实现稳定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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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高校教师职称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高校能否构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师职称制度,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教师职称的性质、确定主体与方式、改革的导向等的选择问题,走出职称的误区,这是亟待政府和高校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高校教师职称体系制度改革模式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高校人事职称等级体系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利用国家对学校的办学资源,政策导向和各项人事规定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合理的、积极的分配和合理配置,创建适合自身的教师等级制度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积极性,保障教师在人事制度下获得安心的科研和教学环境,提高高校作为科研前沿的学术力量,降低自身内部无效消耗,作者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模式,如何与高校教学模式相契合,降低教师职称体系制度改革中的争议。
【关键词】高校教师 人事改革
从现阶段全国高校的制度来看,教师系列等级为“十二级”,分别为教授1――4级,副教授5――7级,讲师8――10级,助教11――12级,按等级设置相应的条件,与职称的岗位聘任相对应。
这些高端的技术人才们在获得职称等级的晋升后,往往在心理上推动了继续努力的目标,迷茫往往是晋升之后的心态,这种心态普遍存在于科研教学上的状态,造成了巨大无比的人力资源浪费,这种浪费虽然是无形的,却使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浪费的存在。一个奋斗不止的高端人才和一个迷茫中的人谁更能带来教学研究中的效益?显而易见,虽然古典理论观念应用于学校会有极大的价值,但它运用于缺乏艺术的模式中时,就会给系统留下巨大的灾难,该职称体系存在非常明显的缺点。
第一、 该职称体系过分强调竞争,忽略了竞争的方向性,缺乏对高校教师队伍的人文关怀,没有注意到竞争力下教师间的人际关系,缺乏人际关系之间的调节机制,过多的理性和量化的规则,使教师之间没有合谐的相辅相成,更多的竞争是冰冷冷的条条框框。
第二、 该职称体系过分强调量化的重要性,缺乏对合作机制的考量。在高校教学和科研的模式上注定了一个人或单个小团队的力量是无法满足高校校教学和科研的要求。职称体系只对个人的科研效果作出评价,导致了在高校科研和教学研究中排名次、抢座位、盗用成果的事件层出不穷,这样的内耗、不是也不应成为我们高校科研和教学研究的效果。
第三、 教师个体本身有着一定的不可自主性,这种不可自主性体现在教师的科研和教学往往不以自身的要求为转移,根据社会的要求和漫游这些无时无刻都要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革。2013年全国高校有十六个专业,三十四个方向的科目面临没有生源的问题,这些高校教师的教学将面临停摆的问题,这不是教师个人引起的,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教师为了迎合这种剧变,又不得不挤压、争抢其它专业的教学资源和教学体系,进一步造成教学中的混乱因素。
该“十二级”职称体系具有极强的竞争性,对传统的“四级制”等级制度观念产生了极其强列的冲击力。
首先,是等级档次的再一次细化,原来同等高校职称级别共四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在同职称级别之间毫无差异,未级别细化。职称级别内部产生差异,将极大的刺激职称级别内部的教师对职称升格的需求,职称级别的细化便于高校人事制度的量化管理,从而降低同职称级别间无差异所导致的同职称的高校老师因下一等级遥遥无期而产生的消极情绪,这种制度化量化等级职称系统一旦进入教师的思维体系,老师必须将这种量化思维代入自我的等级晋升体系思维中。
其次,职称等级内部在创建职称级别细化的过程上进一步创造了一种内部竞争,这种竞争虽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存在良性竞争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只要对这种竞争进行良性方向的引导,这种竞争就能在长期的职称晋升体系中产生不可获缺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在于级别和级别之间从遥遥无期的鸿沟化差异变为可以无限接近的过渡,极大的降低了高校教师的消极情绪,使这种竞争过程保持了常态化,一名教师必须保持高度的科研和教学强度才能在持续的竞争中保持领先的优势,这种常态化的竞争,无疑会对高校的教学体系是一个良好的促进。
最后,最高级别职称的设定的改革“四级制”中教授作为最高职称,一直是高校教师为之奋斗一生的最终目标,于是众多优秀的高层次人才经过一系列努力,可谓经历“九九八十一难”终于荣获教授职称,这本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然而,在晋升教授职称之后,限制了教师在职称晋升体系中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高校职称等级体系制度改革仅仅以科学量化,管理理论形成的一个职称体系并不能满足改革的要求,改革决策者应该将人际关系学,人类行为学引入改革体系中来,使这种职称体系与本院校的教学科研体系有机的融合起来,形成综合的改革职称体系系统。
提高高校教师之间人际关系的凝聚力,就成为了如何改良该职称体系的头等大事,在科研成果的承认上更加公平的来看待教师在各方面所做出的,建立科研成果在集休创造下的分数体系,努力减小成员之间的积分差异,在教学成果的评比中,更加注重教学研究的集体效果和教学质量,降低对课程数量要求,更加注重教师对课程的掌握情况。
转变固定的职称评价体系形式。在一些财力、岗位的院校中,在院校内部设立校内的职称体系,对于一些本身业务能力强,对院校贡献巨大的特殊人才,因量化积累未达到职称晋升要求的情况下,院校对其更改院校内部的职称体系,该体系与国家要求的体系相结合,在实施该种方式的过程中,最应避免是行政干预,这种特殊人才职称应在教师之间进行公正的评价,应严禁带有行政职称的人员或行政色彩人员进入这种评价体系,不然这种方式就不再是良好的竞争力的引导,成为行政执行对教学研究赤裸裸的抢夺。
津贴体系的转化也是对职称体系的有利补充。津贴体系不与职称体系结合,自主行成本院校合适津贴体系,在教学科研中建立津贴体系,按业绩或贡献大小计算浮动津贴,上下均可浮动,即做加法又要做减法。
(一) 职称体系改革将教职工原有的思维体系进行更新,使教职工在意识中增强对改革的承受力,逐步接受以量化来衡量自身贡献的号召,打破了过去单纯的熬日子,等日子,盼日子的“三日子”观念,这种体系的建立,增强了竞争意识和对改革的接受能力,使高校教师意识到岗位差距的合理性,只有多创业绩,才能提升自身地位。 (二) 稳定了高校教师队伍,提升教师间的竞争意识,高校教师特别是优秀的科研型人才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及时体现,这种现象在改革之后,将被大大的弱化,只要付出就能得到不同的回报体系增强,提高优秀人才之间的竞争之心,强化高校的人才制度。
(三) 形成了有效激励机制,保进了办学效益的提高,在新的职称体系中高校教师将会自觉承担新的科研课题项目,自觉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课程方案,不断提升自我科研教学水平,高校教师积极性自身提升将一步带来教风、学风的根本好转。因些新的职称评定体系,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学风气等发挥了双重激励作用,激励了高校教师主动承担科研建设任务,主动招揽课题争取更多经费,激励高校教师又快又好的科研成果。
(一)调整和完善新的职称体系方案,使其更合理,规范,更具有凝聚力,不再是单一量化的表现和竞争的影响。因为岗位等级过多,容易使高校教师对工作业绩人为的的拆分,对其业绩的考核和评价不能只注重可量化的部分,对高校教师在其科研、教学工作中的无形投入也应纳入评价系统中,要充分考虑到高校教师工作作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对工作业绩要求的评价应全面。岗位评价不仅要科研成果,也应该注重对高校教师基础工作的承认。
(二) 健全职称体系管理权力的约束机制,保证新的职称体系健全、合理、公正的成为老师的认同的体系制度,减少行政阻碍因素,在行政程度上进行规范外,还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健全高校对定编定岗、聘任、考核晋升等级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有效保障新的职称体系的顺序实施。
(三) 正确处理新职称体系岗位与津贴的关系,新的制度不仅是提高高校教师中教学科研带头人的待遇,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一种竞争和激励机制,并让这种趋势趋向于正能量的方向。
(四)要建立科学的高校教师业绩价值评价机制。高校评价机制,最基本的系统是指标管理系统,科学的体系指标要求体现对教师平等的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指标体系的公正性。
高校教师职称体系是岗位要素在宏观环境中的具体表现,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方案,主管部门应在结合本校自身情况的同时注意微观层面上问题的解决,不断完善高校内部岗位等级制度,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1]徐红如何处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J].科技资讯,2007,13.
[2]杨荣昌. 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问题的再思考[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5,(08).
[3]吉贻祥. 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J]. 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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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行政管理在政府改革中的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分权与自治、廉价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等理论都为我们进行政府改革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手段,但是真正在利用过程中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将其运用到政府改革实践中来,必须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与措施掌握起来,研究更加详细的理论知识,从基础上找到可行的解决策略,才能一往无前地走下去。
(一)分权与自治
进行分权与自治的改革,必须对政府的职责进行限制,实现权力分解与人民自治。马克思指出:“公社制度只要能够在巴黎与各个重要分支结构中进行下去,旧中央集权政府也会在外省上给生产者建立相关的自治机关。那时的中央政府的权力与职能更加重要与简单。”在这句话中,我们看到中央集权的政府想独揽政权的办法是不可行的,只要敢于放权,勇于在分支机构中获得更多更好的经验与启示,就会给中央带来更多的实惠。作为一个上层政府领导,应该在人民自治与权利义务鲜明的地方政府数据调查中,能够获得更加准确的消息,而不是闭门造车,那样只能凭主观猜测,不了解下层民众的疾苦,只重视对自己私欲的满足,所以对民众没有帮助,更会对政府与国家的整体发展带来伤害。
(二)廉价政府
自1871年巴黎工人阶级起义之后,他们推翻了资产阶级反动统治,建立了巴黎公社,并取得了很多成功,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过程中,发现政府应该从简而制,不能浪费众多资源,只有这样才能不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在进行长期的总结与实践理论研究中,马克思主义已经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廉价政府的观点,我们看到现在的“反腐倡廉”的口号与工作,是从其中的理论中获得的。马克思指出,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生存与活动的开支要节省下来,创造新的政府财政成本管理模式;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周期性的精简,在新的社会主义里尽可能限制自己的开支,缩小政府规模及管理范围,减少官吏的数目。当然,廉价政府的目的就是促进民众生活的提高,政府要为民众着想,不能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压制民众的生活发展,所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就必须降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将政府内部的资金渗透到民众生活支持中去,才能实现其目的。
(三)小政府,大社会
将更高的职权交给地方政权,让他们在自治过程中,灵活准确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处理事情会更好;对市场与社会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都进行自主解决,与各行各业的地方人士联系在一起,关注他们的真实生活,各个点又联系在一起,可以帮助我们在全社会的建设中实现一个“大社会”的自主权延伸。这样简化的国家管理方法是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对于发展公民社会与遏制中央政府的恶性发展有着较好的帮助。从国家这个大环境出发,逐个进行思想转变,对于地方政府的好的管理方法进行筛选,避免不好的方法出现,互相借鉴,在各地方政府的联合建设过程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国家长期稳固的发展。
(四)社会公仆
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在消灭旧国家系统之后,应该将原有政府中的合理职能交给更适合拥有它的新政府的公仆。马克思在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研究中,获得了许多经验,尤其是在对人民群众有益、真正帮助民众建立新生活的公仆认识上,有着众多自己的理论,他非常推崇“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在众多的人民公仆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来的,所以找到正确的人,来办正确的事,通过对公仆职能的强化渗透,来稳固自己与民众的关系,才能发挥政府更多更好的能力,带动社会的进步,将全面的社会主义的建设内容都重视起来,帮助穷人致富,去除不良的社会现象,才能为国家的前进打好基础。
(一)地方自主管理权的扩大与监督能力的提升
中央政府应该协调不同阶层的地方政府,在原有的体系中经常出现的失误上,获得更多的启示,从而能够对失误现象进行一一解决。但是我国社会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各地方存在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建立相关的体制的同时,经常遇到各种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下放权力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强,取得成效也较高,各地方的权力增大了,民众获得了更多的实惠,但是人大代表或者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存在许多工作缺失现象的。
近年来看到的“表哥”、“房姐”、“房妹”等现象,都是地方政府人员随意运用自己的权力,获得自身利益,他们提升了自己的“身价”,但是也压榨了社会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所以要扩大权力,更要扩大监督,加强民主责任感,权力与责任并行,义务更加全面,对服务社会、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达成有一个更新的认识。对每个细节事项都要进行关注,帮助我们找到更加良好的监督机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对外公布真实信息。中央政府虽然下放了地方管理权,但是要看它是否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民的政府人员要进行奖励,同时又要严厉打击腐败人员,这样才能使之平衡。
(二)廉价政府的推行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廉价政府”就是要削弱政府的物质享受,但是目前来看,中国政府的“三公消费”严重,习近来提出的打击腐败、打击浮夸的理论已经大力开展,但是真正在短时间内就扫清一切障碍,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建立“廉价政府”,必须要认识到我们现在国家的政府现状,不能只提口号,要进行互相监督,互相揭发,不能漏掉一个小的细节,更不能对相关的权力放任其发展而不管将来的结果如何。
调整政府机构人员的工资,并对其在联动控制中呈现出来的相关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及时上报,观察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公款吃喝的现象,一旦发现就要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地方政府的用款情况要全面掌握,对会计账簿与相关的事宜进行监督审核;合理裁员,科学管理,干部带头廉洁奉公;从民众那里听取意见与建议,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政府机构的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全面披露,呈现更加透明的政府情况,用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新型政府机构的建立。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马克思非常推崇公社制度,在进行社会力量的建立与推动过程中,由社会人民群众建立的人民公社是完美的,他们从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组织的全面进步上获得更多的经验,从而能够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而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他们只考虑自身利益,没有将群众放在眼中,也就会失去对民众的管理权,从而被社会所抛弃。
中国现在的政府改革要想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借用公社实践中的好的理论,将我国政府对区域控制中的过宽或者过紧的现象呈现出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都未能恰当地处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样,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明确哪些事情不用中央政府直接参与,哪些地方应该进行大力监督,地方政府要进行大力开展的事务,只要它是正确的,中央政府应该进行大力扶持,掌握更加良好的解决手段,从自身的发展要求与民众的期望上入手,让地方政府来承担一部分责任,并发挥自己的能力,解决更多地方事务,使之能够更加和谐有序。对于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协调能力也要提升上来,要看到经济市场中正确的发展轨迹,不能人云亦云,要纵观整个社会的发展状态,总结经验教训,从而能够带动政府的全面进步,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另外,要想将政府职能转换得更好,民众也要参与进来,政府广征意见与建议,看到自身的缺失与优点,好的地方大力提倡,不好的地方要扬弃。
(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完善
马克思认为全体民众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与勤务员,一定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忧。必须对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控制公务员工资水平,在入选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之后也要进行周期性的考核,观察其是否真正“身在其位,心在其位”,如果存在工作懈怠,或者不工作只享受的情况,要进行严厉的打击,他们不能分担社会责任,又压榨民众的血汗钱,这样的公务员不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公务员不能脱离群众,要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自己的工作中,不断进取,发挥自己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管理问题进行及时上报,做个监督者,同时又要替更多的人着想,竭力为社会做贡献。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要明确奖罚规定,对于公务员自身能力的培养效果要做出评价,时刻观察他们的行为与工作情况,出现问题要大力惩罚,有贡献的,要大力弘扬,从而能够遏制“恶势力”的出现,对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马克思主义行政管理理论中的经典论断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是站在人民群众角度来进行阐释的,所以要想将其中更加科学的理论应用到我国政府改革中来,必须以民众为核心,强调“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对权力执行与监督控制的内容做好捕捉与完善,才能确立更好的政府管理制度,帮助民众提升个人价值,实现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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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自党的 报告中提出继续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职能之一,如何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成为现阶段亟待研究的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策略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着一些问题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本文阐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讨论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城乡规划
1.1土地改革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在购房、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问题上存在很多现实壁垒。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倡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减少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一思想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一致。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给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些困境和违规违纪的漏洞,对规划不重视,建设无序。《行政管理法》对行政权利和管理方式的规定非常明晰,如果《行政管理法》执行到位,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也就得到了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法》是抓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帮助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反过来,城乡规划管理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1简政放权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集权有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灵活性欠佳,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在统一管理上有难度。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权限划分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但是权限不宜过度分散,否则不利于开展工作。目前,城乡规划审批由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决策,城乡规划方案自上而下流动,而且始终都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流动,审批体系封闭僵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必须改进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透明度,增加审批成果的科学化程度。
3.2组织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运行体制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自己不同的职能,各个部门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工信等部门都会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等。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3.3管理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划设计不科学、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明显,城乡扩张利用土地二元制,一部分人阻碍城市开发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法治不健全,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良性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划管理成果考核机制、行政复议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化、精确化水平,降低个别机构和个别人的影响。
其次,推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有的土地征收机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保障问题,让失地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的成果。反思目前的城市扩张方式,过去的城市化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未来一定要找到一条真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再次,做好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做好公示工作,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规划项目,主动引入监督机制,欢迎专业机构、群众、媒体、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权利制约体系,制约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对城市开发的影响力。加大政务工作工作,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开发商、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听取城市市民的诉求,保证公共决策的准确性,保证公共利益,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后,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物质和精神成果极大丰富,正走上一个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是这样,城乡规划管理也是这样。正视这些问题,找到对应解决方案才是一种正确积极的态度。这些问题有的是多年体制的积弊,有的是社会发展新产生的问题,正确分析问题的根源,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之道,认真付诸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城市化也会健康、均衡、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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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是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认可的重要标志。广大高校及其职称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推进职称评聘工作改革的意义和作用,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加强和创新职称评聘工作,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聘任自主化、评价科学化、用人聘约化、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石津灌区管理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几年,由于渠灌面积逐年萎缩,人员过剩、人浮于事、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灌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矛盾。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深化职称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截止到2006年底,我局现有职工362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2名,占职工总人数的5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7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9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6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93名。
在我省实行“严格条件,放开申报”的政策后,灌区每年都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职工,在获得资格后,因没有完善的岗位设置与职称挂钩,多年来形成了既评即聘的习惯模式,全部聘用兑现薪酬。近几年,工资福利政策一调再调,工资福利经费呈猛增趋势,水费收入绝大部分被人头吃掉,用于工程投入很少,若不是近几年国家对续建配套工程项目的投入,灌区的工程状况将得不到改善,用水户浇地难、负担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灌区灌溉面积萎缩速度将更快。长久如此,灌区自身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在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今天,积极深化职称改革,已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这也是灌区广大专业技术干部职工的普遍认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聘合一,形成了重评轻聘、论资排辈倾向。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主要是参照两个硬件条件,即学历与资历,因而轻视了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在薪酬方面,只要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就可以享受这一职务的相应待遇,而不管他们是否承担与专业相符的岗位,以及他们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如何。这样做,使得部分人把职称作为终极奋斗目标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旦职称到手,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专业技术队伍缺乏生机活力和进取精神;
第二,在职称评定中,出现了过多、过滥的现象,降低了技术标准。在硬件条件符合以后,发表几篇符合政策的论文,就可以参加评审,有的评委还凭主观印象打分,不能充分体现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有的同志虽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职称,但是个人独立工作能力欠缺,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徒有虚名,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了照顾个人情绪,为了让某人的工资待遇上去,就从职称上打主意;
第三,由于受指标的限制,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我单位在1998~2005年的7年时间,共计接收中专以上(含中专)学生90名,年均增学生13名。单位每年大约有十几名职工达到了晋升相应职务的学历、工作年限条件,而且每年都有调入职工需要晋升相应职务,但每年靠自然减员形成补缺晋升的高中级人数仅1~2名,僧多粥少矛盾日益突出。凡此种种,都是亟待加以解决的。
三、搞好职称评聘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自主设定职称结构比例。实行评聘分离,确保高、中、低三种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决定高、中、低(尤其是高级)职称指标及其系列设置,不明确高职30%~35%的宏观控制数;
二是从严评聘,克服“论资排辈”、“福利化”倾向。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遵循考评程序,改进单一的评审方法,采取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加大考试分量,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放宽条件、不扩大范围;
三是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答辩制度。建议增设各系列水平能力测试,没有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实行评审答辩制度,成立专业答辩组,从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方面对晋升人员进行全面综合答辩考核;
四是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岗位设置是实行评聘分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应的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前提。因此,岗位设置要力求适度合理,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突出实用性,而不是因人设岗。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符的原则,结合单位工作的需要,运用岗位分类的原理,实事求是地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岗位的职能、编制、数量;
五是建立完善相应技术人员考核机制。考核的目的是要掌握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平时、年度及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出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职务的续聘、低聘或解聘提供重要依据,以期打破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的弊端。因此,考核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易行”的原则,采取多种办法,确保考核内容的真实性,如实地考核出一个人的真实业绩,防止出现走过场、加水分、弄虚作假等现象。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在人才层次上实现突破,通过优化人才资源,在人才结构上实现突破,通过充分发挥人才在灌区建设与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在人才效能上实现突破。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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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论文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2]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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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不但对日本、朝鲜半岛产生过重要影响,还对越南、新加坡等东南亚、南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很多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发明以及指南针技术首先应用于航海,才导致了人类所谓蓝色文明和环太平洋文化圈的形成(李二和《中国水运史》);郑和七下西洋更加深了这种文化的传播和辐射。并由此形成了世所公认的以中国文化为枢纽的东亚文化圈。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国包括亚洲、欧洲在内的一些国家都对中国文化以给予了高度的认同和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思考未来设计的趋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化与融合:从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思考未来设计的趋势
未来中国的设计将走向何处,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这是每一个设计者乃至社会大众都迫切想要找出答案的问题。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迁,随社会不断的现代化,文化也在现代性方向转变。“设计”,虽然是个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存在的行为和意识,但严格的设计,应当是工业革命以后的概念。自从设计师这一职业的出现,自觉的设计的行为就成为社会文化建设中一个强大的推动力。同时,今天的设计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设计问题。从广义的角度说,设计实际上是一个文化的创造问题。要看清今日的设计,必须深刻洞察整个社会的文化背景,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工业化水平、国家文化政策、人民的审美修养、国际交流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思考未来的设计趋势,若能站在文化的发展趋势之基础上,这样去思考问题的实质,才会看得更清,看得更远。虽然我们对文化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但设计者应当做出这样的尝试。
改革开放的确是中国现代化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浑然不分的总体性或中心化社会,所有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财富的分配、所有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着严格的一元性和政治性,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强制地整合在一起,一切都是权力话语的控制和投射。经济体制上的国有化和计划性,消解着任何独立运作的可能性,经济是政治的附庸。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组织体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隶属于这个巨大的社会系统之中,个体的行为和独立性被抑制了。文化的一元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在不存在任何其他异质文化成分的环境中,它具有唯一合法化的地位。观念、审美趣味的一元化,都是政治系统的必然延伸。
在“”反对封、资、修的“革命”口号中,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心理状态深受影响。与他人绝对一致的外表和生活习惯、行为模式,是保持无产阶级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本色,“求同避异”是普遍的文化心理定势。唯恐由于一些微小的差异而被人视为异端。除了三餐一宿最基本的需要外,中国人没有欢乐,没有消遣。在那样的生产导向的时代,消费视生产计划、配给计划的马首是瞻,能获得必须的生活用品已是不易,更勿需谈设计关注消费者需求了。因此中国的设计在那样的封闭的环境中是没有生存空间的。
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迈开了脚步,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多种所有制开始并存,行政包办一切的中心化体制逐渐瓦解,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统一的计划让位于平等自由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经济的长足发展不仅使物质生产迅速复苏,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更对社会的各个方
面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中国开始了从一元向多元的分化。平均主义走向分化差别,从官本位走向市场化,从理想主义走向现实主义。中国社会已经从高整合低分化的社会转向一个分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按照一些社会学家的理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一个基本的标志就是社会各个方面的彼此分化,各个社会子系统开始具有并不断发展出自己的相对自律性。韦伯和哈贝马斯都认为,现代化的过程体现为原先整合在一起的不同领域的逐渐分离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的政治-经济的分化,也迅速导致了其他各方面的分化的连锁反应,文化的分化当然也是其重要影响结果。经济的自律和分化导致了观念的极大转变,市场经济促成了市场化的大众文化的出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普遍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建立是“人的独立性”得以发展的基础,是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发展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选择性、自主性、开放型是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的经济根源,它使消费者由传统的被动的消费变成主动选择的消费;把行政手段控制的由上而下的消费变成普通居民广泛参与的消费;使计划经济大群化、统一性的消费变成直接与个体兴趣、爱好有关的消费。由于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自主的选择、创造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意识越来越强。今天,穿什么样的服装、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完全取决于自身,没有哪一种是强加给消费者的。从企业的市场战略角度而言,就是市场的不断细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位至关重要,消费群体的分化越来越细,开发适合目标群体的产品、服务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分化是中国当代文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和现象,但在历史进入新世纪,国际背景、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日渐复杂之时再认真地审视文化发展,我们会发现,在分化发生的同时,还潜在的存在着一个消解、融合的过程。这同样对设计的探讨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认真思考。信息资讯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WTO的加入使中国的发展融入世界的资金、科技、贸易的大潮,也使文化的交融日趋复杂,中国本土文化在不断的吸收异质文化的能量,消解传统的文化所确定的各种边界。这种融合现象至少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传统社会的特征在于一种“本地生活在场的有效性”,时间和空间的地域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使得文化的地域界限十分牢固,而且彼此有别。近20年中国的现代化的过程,发达的大众传播媒介入地域文化的经营和传播,信息流通的快捷、交通运输业的日益进步,促成了文化的游离,文化系统本身在不断的抽象化,越来越脱离原来特定的地域限制和特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到以前无法触及的地区。时间被虚空化了,出现了真正的超越不同地域特征的北京时间。
这种文化的媒介化,对原有的地域文化局限性的破除,使文化在日益的平均化和同质化。在这样的发展进程中,原本属于特定的“本地生活”的文化材料,它的有效性只有在文化主体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现在经过大众文化的改造迅速可以成为普遍使用的材料,成为一种时尚。最典型的是那些原本带有浓郁的地方特征的文化产品或风格。像一首民歌,经过改造可以成为流向歌曲而广为传唱,一种民艺造型风格,也会因为某种社会时代因素的激发而迅速化为时尚物品而充斥街头。这样,它们也就失去了与“本地生活在场有效性”主体的内在联系,成为与这样的本地生活无关,成为那些不具有“在场有效性”的其他主体的文化消费品。当一种起源于特定地域的文化产品成为人人享用的商品时,当它们变得为所有人喜欢时,它本来具有的“地域特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中国文化的发展,就在以越来越迅速的速度消解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本地生活在场的有效性”。不仅在中国本土内是如此,经济的开放化、信息化,促使中国不再处于封闭的自给自足发展的形态,而是卷入了更大的“全球化”的文化格局。从巴黎时装的流行风,到好莱坞大片的上映,西方文学艺术风格潮流的渗透,生活方式的吸收与接纳,等等,都在促使今日国人生活形态与观念的演变。国际化产品视觉语言的流行,对国际品牌的青睐,既是中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新的契机,也是压力与动力。
在传统文化中,雅俗之间的分野是明显无疑的,贵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作为一个雅俗文化的二元结构,即对立又和谐地构成了社会整体文化形态。近年来,随着大众主体性、参与创造生活意识的觉醒,再加上物质条件日渐充裕所提供的手段上的辅助推动,大众文化发展得极为迅猛,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区别也在日益模糊。这种发展方向是耐人寻味的。在传统文化中,贵族文化通常是从民间文化中寻求素材和灵感,然后经过文人雅士的提炼、抽象、改造,演变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高雅的艺术形态,进入高层次的正统主流之中。而当今的文化发展似乎正呈现相反的趋向,大众文化不仅自身在生产和流通的规模上超出了其他文化,而且还掠夺其他文化资源,并把这些资源最终改造成适于大众文化逻辑的共享性的文化。
大众文化不断地在吸收利用雅文化的各种材料,形式和主题,并将这些材料很快处理成流行的熟悉的和易于接受的东西。如果说雅文化对民间文化的吸纳是一个“陌生化”的过程,那么大众文化对雅文化材料的吸收,则是从“陌生化”转向“流行化”、“通俗化”。近年来中国结、唐装的盛行,从高档的手工艺术品到低档廉价物品,满足着各种消费层次、审美层次的需求。陶吧在都市生活中的盛行也是一个例证,陶艺从神秘的艺术殿堂里走出来,让每个人都可以亲身体验创作艺术的感受,不管做出来的东西如何,重要的并不在于此,而是艺术生活化的体验。大众文化的这种改造,使原先局限于少数人的文化产品,变成了大众可以消费的对象。大众文化通过吸收雅文化的特质,并对其加以改造和变形,以丰富自身文化的内涵,实现大众自身的创造生活的愿望。
在传统文化中,艺术是虚构的文化形态,虽然总是以某种方式和日常现实联系在一起,但从根本上说,逻辑上和观念上的界限实际上是存在的。但这种虚幻和现实的界线在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受着技术的强烈冲击,进而在人们的生活行为和观念中被模糊了。其中之一方面就是电子传媒的普及引起视觉文化在生活体验中地位的上升。大众传媒如今日已普及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数字电影等模拟和再现真实之物迅速而逼真,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中看到“真实”的场景,了解同步发生的现场直播的动态。
影像性的视觉文化在当代中国文化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不断地消解着传统文化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特征,话语文化日益让位与直观快捷的视觉文化。另一方面就是网络的冲击,也许当初万维网在美国军事部门研制成功之时,他们根本没有料想到网络的普及速度之惊人与对世界冲击之大。网络不仅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递,这个数字化的世界更使人们真实地体会并实现了生活的虚拟化。网上教学,可以在家中参加虚拟课堂的授课,和虚拟的教师对话;网上购物,可以尽情浏览、比较各大购物中心的商品,并点击以确认购买;网上交友,你面对的人可以没有性别、年龄、职业、声音,一切都存在于双方的现象中,个人也可以以虚构的身份参加虚拟社会的活动而不许顾虑会被察觉。今天的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已经因为网络的介入而有了巨大的变化。
当代文化虚幻与现实界线的模糊的一个重要转变在于,文化生产可以预先设定某中逻辑或模型,进而依照这些虚幻的逻辑来模拟。这就是法国学者鲍德里亚所说的“地图在先地域在后”的游戏规则的出现。可以依照现实的需要而将问题借助于虚拟的形式解决。例如时装界数码模特的出现,可以取代真人模特儿现场表演,就是一场惊人的革命。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虚拟现实的运用,不仅可以使顾客看到虚拟现实的物体实态,甚至可以让人去触摸、感受到它。这对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是深刻的,其直接后果是鲍德里亚所说的“超现实”的出现,它取代了我们所熟悉的日常现实,转而成为我们理解现实的主要途径。
在一直以来的人们的认识中,年龄通常是一个导致文化产品类型和边界存在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年龄在文化上有不同的伦理的、心智的和审美的差异,这是传统的文化的年龄界线。少年、儿童、青年、中年、老年人各有不同的文化形态。但是近年来传播媒介的发达、异域文化的交融、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越来越使似乎不可能发生变化的年龄上的界线也模糊起来了。大众传播媒介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开放型,像书籍、杂志、画报等印刷媒介,电影、录像、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虽然节目在内容形式上有面向不同受众群体的定位,但是在传播过程中是面向所有群体的。事实上,在手段上做到排他性是不可能的。在开放的信息环境的影响下,各年龄阶层的生活观念都在潜移默化地受着影响。
从当前人们的生活趣味的变化上可以看出一些过去从未出现过的现象:一是成年人的“返童现象”,二是儿童的“早熟现象”。成年人越发对卡通等类型的文化的固恋,甚至在大学生中卡通片、卡通饰品都是很流行的东西。从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的理论看来,这种成年人的返童现象可以说是人格发展的一种停滞甚至倒退。“固着”或“固恋”是一种心理病症,它将会导致个人生活和行为的焦虑和不适。是否成人儿童化的产品会导致什么负面效应,还是会帮助其缓解生活的压力,现在没有经过严格的证明还尚无定论。但这种现象的确引起了社会尤其是商品生产者、设计者的兴趣和重视。与成年人的“返童现象”相反,儿童在这样的边界消失的过程中,却在经历着“早熟”。
课业的压力、物质生活的充裕使当代儿童的生理、心理年龄的成长都比人类以往大为提前,儿童接触成人产品和文化媒体的机会业无处不在。因此很多设计者在定位儿童及青少年产品的风格和基调时都有大伤脑筋的体会,他们不得不感慨,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让人琢磨不透了。
中国当代文化无疑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异质性,科技进步的冲击,传媒资讯的渗入,价值观的碰撞与融合,使中国当代文化发展中错综纠结着各种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因素。设计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文化背景,也应当从文化背景中找到未来发展的动因。
其一,站在企业战略的角度来看,文化的分化与融合不断同时演进的历程,使市场的需求趋势更加复杂、扑朔迷离。按照经典的市场细分理论,我们可以按年龄、性别、地域、价值观等细分标准将统一的市场划分为一个个市场片,针对目标市场群体展开市场调研,分析市场所获取的数据进而了解顾客需求以进一步将其转化为产品概念。
然而,在这样复杂的文化背景之下,有一个问题越来越引起设计者和决策者的注意,那就是我们依细分策略从市场中获取的信息与消费者的真实需求间的差异正越来越大。信息从消费者的一端流向设计师的一端时,中间经历了许多衰减和误读,进而会引起决策的失误。消费者究竟想要什么,产品究竟应在消费者中处于什么样的一个位置?为什么有时针对男性开发的产品结果却引起了女性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对开发与研究的方法本身的变革势在必行,传统方法显然是越来越不适用了,必须有方法与战略上的突破,才能使设计的发展永远在文化的建构中保持先锋的生命力。
其二,从生活审美化、审美生活化的趋势、虚幻与现实界线的消解中会导致更进一步的对于企业及产品的观念的转变。随物质生活的丰裕,消费者有时需要拥有的并非实在的物质实体,当这个物质实体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和精神内涵可以被抽象出来,融入消费者的生活中时,这种愿望实际上就已经达到了。因此,让消费者拥有一种符号的表征,拥有一种情感体验,将成为企业服务设计的方向,而并不一定要拘泥于实态产品的开发,这两者的结合和拓展会是更好地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方法。
其三,外来文化观念的渗透、文化中年龄界线的模糊、地域界线的消融等使市场呈现出诸多复杂局面。设计除去在获取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外,在建构整个社会文化的格局中的责任也需加以重新审视与思考。设计本身应当有深厚的伦理内涵,正如现代性所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引起了后现代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中国市场经济中设计所带给社会文化趣味的影响也不总是积极的,有许多急功近利的眼光导致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思。未来的设计师,应当为人类的美好生活的建构多一份理性的思考。
诚然,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若要简单的以分化与融合加以概括不啻于盲人摸象,但从这个角度去思考设计的发展,会使我们对许多潜在可能的认识找到问题的根源。显然提出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希望有助于设计同仁思考与认识,共同推动适合中国文化发展的设计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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