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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政策的变迁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其变迁的背后存在着各种制约力量。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的变迁不是单一动力作用的,而是由社会环境、政府、大学生三个方面的分力融合而生成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在这个动力系统中,根本动力是社会环境,基础动力是政府,直接动力是大学生。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作为一个子系统,其“外围”有一个更大的系统,即社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产生制约作用。
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因此,经济关系的变动是思想变动的主导因素。政策作为人们“思想”的产物,自然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自建国以来,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集中管理,高校被定位于政治之中。围绕政府意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只规定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旋律等意识形态教育。如1950年《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确定在高校设立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程后,直至1976年的政策始终强调通过“学习毛泽东着作”、“选读马列主义经典着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社会主旋律教育的规定来看,1950年《关于高等学校政治课教学方针、组织与方法的几项原则》规定了“反帝教育、土改教育、五爱教育”的工作重点。1961年《高教六十条》提出,要使大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出现,高校逐渐脱离政府的控制而拥有了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群体表现出“拥紧现实而放逐理想,追逐功利而嬉戏道义,尊重自我而淡薄群体”的价值取向[2]。对此,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结束以阶级斗争为教育内容的时代,开始重视学校和学生的实际需要。1986年《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强调要普及法律常识。1995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校园文化”的教育途径。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推进网络化教育的开展。
公共政策总是在一定的政治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体制上容纳的可能性决定了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3]因此,对政策变迁影响最大的政治因素是政治体制。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反映在政策领域即以中央精神和领导指示作为逻辑起点。如1950年《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暑期政治课教学讨论会情况及下学期政治课应注意事项的通报》强调,“根据共同纲领文教政策”来规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重点”及其他方面。1970年《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指出,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培养有文化科学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劳动者。《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强调,遵照胡启立同志关于“在全国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指示开设法律基础课。
随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进程的到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中仍存在集权政治的“阴影”,但已不是“主流”。如1998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强调,根据十五大精神进行课程设置及有关工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这些政策中,我们明显感觉到政策导向的变化,即开始关注大学生的道德、心理和生活需要,政策的文本表述由“引导”代替“应当”、“必须”。在制定政策时,政府也逐渐跳出“权力的圈子”,积极迎合学校、教师、学生的利益和需要。如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历时9个月的调研,涉及全国几乎所有高校,体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宏观管理、教材建设等几个方面[4]。
文化的因子总会深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内在精神,成为决定政策变迁的重要变量。改革开放前,社会文化价值观高度同质,人们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和权威的意志作为价值尺度,绝对否定人作为个体自我的存在。这种文化价值观决定了社会的一切事务由政府直接决定,民众(包括大学生)无权利质疑政策或拒绝执行政策,即使政策发生方向性错误仍得到运行,进而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错再错”。如1957年《关于在全国高等学校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指示》出台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越来越“左”,教育目标转向阶级斗争教育,教育内容转向对马列着作的学习,教育方式转向劳动改造,管理体制转向工农兵学员管理。1980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出台后才逐渐“转轨”。
改革开放后,文化价值观多元突显,大学生群体出现了价值观“迷失与缺失、多元与偏离”[5]等现象,使政府主动地变革政策。如《在高等学校逐步开设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程的通知》、《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增加了适合大学生价值观发展的教育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增加了适合大学生个性需要的教育途径。在教育管理方面,1987年《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提出“全党全社会都应当关心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教育制度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6]因此,在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众多活动中,教育从来就是统治阶级维护、加强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大学生作为社会中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行为个体,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管理不是我国政府独有的,世界各国政府都在采取各种方式对高校德育进行管理,只是管理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发展来看,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全面干预,以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是基础动力。
政府在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过程中,由官方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中宣部、团中央等)主动提出,并在各高校选择有经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进行旧、新政策的讨论,最终以官方主体的名义发文。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首先是胡锦涛专门就大学生思想教育作了3次重要批示,要求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部署,接下来由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全国10个地区,包括北京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华中地区、上海地区、天津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等多所高校进行调研,征集大量材料,并从地方高校选拔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形成的。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形成的政策,更多地反映和代表了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大学生利益却无法真正得到体现,这种政策是“义务型”政策,即一项政策出台后,目标群体不得不履行一些新的义务或者增加履行原有义务的总量。由政府主导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以渐进变迁为主,少有激进变迁。从政策变迁的60余年来看,除《关于在全国高等学校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指示》、““””时期对政策作全面调整外,基本保持了政策的稳定变迁。政府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时,不是保持“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而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基础。政府的价值取向表现在:(1)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2)统一大学生思想和行为;(3)培养社会的接班人。
政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主导力量,主要是根据社会环境和大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调整和终止旧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新的政策。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来看,建国之初政府全面学习前苏联,使政策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管理的规定上明显带有前苏联教育制度的痕迹。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不满和躁动倾向,为此政府推动政策转向服务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并相应增加了“阶级教育”、“劳动教育”、“社会教育”等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受““””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出现了对“自我”、“人生”、“价值”的认识和讨论,为此政府主动结束了阶级斗争教育,并推动政策从重视马列主义理论教育转向突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受“市场化”、“利益化”、“功利化”倾向的影响,大学生队伍出现了“理想淡化”、“信仰动摇”、“价值扭曲”、“责任感缺乏”、“心理素质欠佳”等倾向,为此政府再次调整政策,提出“校园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教育形式,提出建立德育工作的评估制度,制定有关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价条例及实施办法。同时,制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度,形成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指标。
政策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群体。一项政策如果使目标群体获得一定的利益,那么它就较容易被目标群体接受;反之,一项政策如果被目标群体视为对其利益的侵害和剥夺,那么它就难以得到目标群体的认可[7]。因此,大学生作为目标群体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直接动力。
50年代大学生对政治、马列主义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回忆:当时同学间谈论最多的话题不是体育、不是游戏、甚至不是学业,而是政治,大家都坚定地笃信马列主义[8]。因此,不论政策怎样学生都“心安理得”地接受它,学生的表现促使政府沿着建国初期的政策走下去。从课程规定来看,1956年《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与1952年《关于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的指示》相比较,除增加马列主义基础外,其余保持一致。1957年后,部分大学生思想的波动状态才促使政府进行政策微调。如1958年《对高等学校政治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一律停开政治课,改开一门“社会主义教育”课程。1959后又回到原来的“轨道”。
60年代大学生共同拥有着“讲政治,不讲出身”的时代心理,对党、国家和毛主席表现出无限忠诚,拥有着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追求。学生的表现使政策在延续的基础上向绝对服从于政府和社会的方向发展,以至于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如1961年《改进高等学校共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意见》、1964年《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其目的均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宣传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80年代大学生更多地表现为“自我搜寻”、“自我设计”、“自我实现”、“自我奋斗”、“自我超越”,逐渐散去了对政治理论课的热情,认为“政治理论好像没有多少用处,是可有可无的。对于现在的功课不像入学时那么热心了。有时甚至想抛弃它,但又觉得束手无策,陷入痛苦的彷徨中。”[9]同时,少数学生中也出现了某些思想消极、混乱等现象,并多次发生学潮。学生的变化使政府作出政策调整,增设思想品德、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育内容。
90年代大学生思想动荡比较明显,如面对腐败、分配不公等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惑,面对“脑体倒挂”现象和新的就业制度心理问题急剧增加。学生的变化使政府积极进行政策调整。如1995年、1998年分别形成“两课”改革的“95”、“98”方案。从课程改革来看,浓厚的政治色彩降低,道德教育得到提升。同时,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以“德育”代替“思想政治教育”,并整体规划学校的德育体系。这表明政府努力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向科学化、规范化、生活化方向发展。
进入新世纪,独生子女、网络信息良莠混杂、人才双向选择、“分配不公”、“腐败”等社会环境的出现,使大学生群体的问题愈加增多。有调查显示,“考试焦虑、不善于人际交往、就业焦虑、社交恐惧、梦境解析、网络成瘾、个人情感问题和强迫症八大问题”是困扰大学生的普遍问题[10]。学生的变化使政府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发表讲话强调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也着手对政策进行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规划思想政治教育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教育途径、队伍建设、组织保证等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对课程体系、教育内容、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从上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来看,社会环境和大学生向政府输入“信号”,政府在接收“信号”后作出政策调整,实现了政策变迁。如此决策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政府的“被动”给人感觉就是“当消防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被消解。从行动者来看,主要由政府、专业人士、大学生影响着政策变迁。由于专业人士与政府的利益一致,实际只有政府和大学生两个行动者。这是不科学的。约翰·金登认为,行动者应有“显见的参与者”和“隐身的参与者”之分。前者是指与政策直接相关的群体,如行政官员、民选议员、政党成员以及利益团体等,后者是指与政策间接相关的群体,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及与政策具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大众[11]。因此,成立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才能推动政策有效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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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族自治权作为其核心内容。保障民族自主权的实现,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从接触到民族自决的思想到抗战时期民族自治思想的选择,再到如今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我党不断探索并成功构建了符合国情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适当模式。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民族自治
民族自决权,最早由欧洲启蒙时期的思想家阐述,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民族自决理论的一个分支。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了民族自决权,早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就坚决主张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
列宁和斯大林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关于依靠无产阶级消除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从而消灭民族压迫等的一些思想。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等形式实现各民族的独立自主,促进各民族的团结。
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民族自决的思想,自决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斯大林看来,“自决权就是:只有民族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干涉这个民族的生活,毁坏它的学校和其他机关,破坏它的风俗和习惯,限制它的语言,削减它的权利。它反对用暴力压迫民族,仅仅维护由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同时要进行鼓动,反对该民族的一切有害的风俗和机关,使该民族的劳动阶层能够摆脱这些有害的东西。”
中共民族政策的创立直接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与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和共产国际因之做出的决策,决定了中共早期民族政策的内容和走向。联邦制与民族自决在中国革命进程中一定程度上起到政治动员作用,但实际上并不适用于历史上就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近代中国。
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对于民族纲领是正式的提出来了,在这次会议党正式的指出:“我党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的统一,需要由人民来主持建立我们真正的民族共和国,然后在回疆、西藏、蒙古建立三个自治联邦,最后由我们的民族共和国与三个自治联邦联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23年中共三大制定的党纲草案再次明确提出: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在地域上,增加了青海。在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强调:“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承认民族自决权,以此作为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并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一面旗帜,并且将它列为党的十大政治口号之一。
在创建之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是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的制度设计,在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所体现的民族政策中规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对于我党以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少数民族人民的自决权,是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的。一方面它是对少数民族人民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它是我党法律发展的重要进步。这是我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内的民族问题可以采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从而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做了探索。1934,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重申了1931年宪法大纲中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规定。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民族自治区域”的主张,虽然同后来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完全相同,但包含了“在统一国家之内实行民族区域的自治”的含义,即已具有了区域自治的思想萌芽。
从中共创建到抗战全面爆发之初,中共坚持以联邦制与民族自决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由于条件不具备,并没有产生与之相符的结果。但它在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政治动员作用。“它的现实意义――动员少数民族群众投入反帝反封建斗争,大于用以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未来意义”。
七七事变以来,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侵略,利用“民族自决”的幌子分裂我国少数民族,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中华民族必须实现高度团结,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结为一体,形成牢固的抗日。而这时再强调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强调少数民族从国民党的统治下分离出来,独立出来,这样只能从内部瓦解统一战线。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并在这一前提下,建立各少数民族的自治区,行使自治权。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科学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民族理论、民族工作的经验。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了中国各民族要建立统一的政府,明确了党的民族政策不是建立联邦形式的国家,表明了我党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型,开始摒弃联邦制,逐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提出,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实行区域自治”,并决定“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至此,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终确定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不仅是我党将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的学说与我国实际的民族问题充分结合的产物,并且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自主的历史选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明文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下,在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群众独立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高度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是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非联邦制,首要的背景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聚居区内的少数民族掌握自治权,根据其各自民族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务。
前苏联实行的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共和国联邦制,经过70多年的实践发展出了问题,最终导致其解体,原因之一就是苏维埃联邦制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各种矛盾以民族问题的形式出现,影响到联盟的稳定。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强调在政治上各个民族行使平等参与和自主管理的权利,在经济和文化上国家采取措施扶助少数民族发展、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与民族自治。
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到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来实施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国家稳定统一和民族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飞跃提供了重要助力。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能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和国家事务,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从中国共产党二大开始提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再到抗战时期的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到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最后再到建国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终完善,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民族政策的探索,经过各个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的验证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礼,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最终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这种政策的选择,使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都得到了中华各民族的支持。新中国建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割据状态,实现了国家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使得祖国的边防得到巩固,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与解决,但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将会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完善自身,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1] 周勇.自治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新观察[J].中国民族,2001(4).
[2]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3] 盖世金.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政治形式的历史选择[J].新疆大学学报,2004(3).
[4] 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中共中央党校出社,1991.
[5] 王铁志.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世界民族,2001(4).
[6] 戴小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分析[J].东方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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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财政政策的运用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其更多的是瞄准经济结构中深层次的问题,偏重于结构的调整,因此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是深远的;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中国财政政策评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在分析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经济基本走势的基础上,就我国政府应对经济下滑实施的一系列财政政策进行政策回顾及实践效应分析。
【关键词】财政政策;政府投资;税收政策
【论文正文】
应对金融危机的中国财政政策评析
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市场疲软、外需不振,中国的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的出口承受巨大压力,加上投资萎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中国经济在经过7 年加速上涨后,增长势头在2008 年发生逆转。为此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效果已开始显现,部分地区和行业经济出现企稳回升迹象。
1.消费增长速度趋弱化
以2008 年1 至10 月为例,虽然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2%,但是CPI 涨幅就达到6.7%,扣除价格因素,消费实际增长并不快。以重庆市为例,1 至10 月居民食品类消费价格上涨46.1%,需求弹性小的粮油类和肉禽蛋类上涨高达57.3%、6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4.5%,表面上看消费形式喜人,扣除价格因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6%。物价上涨较高直接影响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即期消费和生活质量。作为居民生活首选必需品,食品支出日益增加,多数家庭无奈之下只能缩压其他消费品开支。即便如此,部分地区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仍趋弱化。
2.投资增长存在不确定因素
2008 年期间,总体而言既有刺激投资增长的因素,这与地方新一届政府开始工作以及灾后重建等相联系,也有抑制投资增长的因素,主要与房市股市变化和城市建设规模、速度等相联系。此外,资源环境工作以及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对投资也会形成一定的约束。
3.出口增量明显回落
2008 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出口10741 亿美元,增长22.3%,比07 年同期回落4.8%。对美国的出口比07 年同期回落4.6%。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速大幅回落,其中服装和玩具前三季度出口分别比07 年同期回落21.2%和6.3%。08 年前8 个月,我国家电业累计出口250 亿美元,增幅比07 年同期回落10.7%,其他行业的情形也不容乐观。
面对经济下滑,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更为有效,它可以起到直接拉动经济的作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支出,扩大消费;二是通过减税刺激消费,扩大生产。
(一)财政支出与投资政策
1.“三农”支出
中央财政加大对农民的补贴,支持农业生产,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人民的生活。用于“三农”支出和民生支出安排分别达到7161.4亿元和7284.63 亿元。
2.保障性住房和灾后恢复重建投资
在国务院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位列之首。在2008 年末增加安排保障性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等中央政府公共投资1040 亿元的基础上,2009 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安排9080 亿元,增加4875 亿元。2008 年和2009 年两年,中央财政共投入375 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当于过去10 年总投资的5 倍。理论上,以定金式或基金式启动的、由中央财政投资带动的项目,能够撬动6 至10 倍的资金,那么未来三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在该领域的投资总额将可能达到9000 亿元。如果再考虑其对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带动,平均每年3000 亿元的投资额还可能会翻一番,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中提出了“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表示将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实现投资总额8.5 万亿。比照“十五”期间,交通基建平均每年对GDP 的贡献达到了2%。这一轮的交通基建投资的贡献率也应该会与上一轮相当。铁道部估计,仅2009 年计划的6000 亿元铁路投资,可创造600 万个就业岗位,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将达1.5%。
4.地方和民间投资
在中央投资项目的带动下,1 到2 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出现上升势头。但地方和民间投资还没出现大规模复苏迹象。1到2 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长26.5%,相对去年末上升0.4 个百分点。考虑投资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实际增速大幅上升至30.3%。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4486 亿元,增长35.6%,增速较去年全年加快12.8%,是自2004 年5 月份以来的最快增长速度;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之外的内资企业,在1 到2月份的投资总额为4577 亿元,累计同比增长26.2%,增速较去年全年增速放慢6 个百分点,该类投资增速已经连续五个月放缓,创出历史新低。民间投资尚未被积极拉动,依然处于低迷状态。但在中央项目投资的带动下,后期地方项目的投资会逐渐跟上,使得后期总的投资增长形势比较可观。
(二)税收和减费政策
1.增值税转型
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我国从2009 年1 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据测算这项措施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 亿元,减轻企业税负约1233 亿元,共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 亿元。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释放生产力,促进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率,但其实施效果往往有滞后性。作为制度性改革,其实施效果的显现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能鼓励外贸发展,促进外贸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在2008 年下半年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我国自2008 年12 月1 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有利于缓解外贸企业资金链紧张,并有望进一步减轻劳动力密集型出口企业的压力。此次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税率的调低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减轻库存积压。
3.自主创新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将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同时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国还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结构性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4.减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举将为企业和社会减轻负担约190 亿元,连同自2008 年9 月1 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 亿元,合计2008 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此次强有力的减费措施,可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
虽然财政政策的运用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其更多的是瞄准经济结构中深层次的问题,偏重于结构的调整,因此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是深远的。
1.有效拉动消费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所占的比重是比较低的,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国民收入不均造成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整体消费更是呈现不足。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可以使国民收入向普通劳动者倾斜,同时配合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保障的覆盖,从而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
2.有助于中小企业走出困境
08 年上半年,全国有近7 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倒闭的中小企业大多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外向型经济为主。随着出口退税率的降低及信贷控制的放宽,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3.带动地方经济积极响应
中央财政投入基础建设和民生工程带动了地方经济的积极响应,如北京市政府今后两年将投资1200 亿至1500 亿,用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路网、保障性住房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预计可带动社会投资1 万亿元;广东省政府以重大项目带动社会投资,5 年内计划投资2.3 万亿元;江苏省政府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实施总额2200亿元的政府主导性项目。
4.有利于社会公平
政府财政支出对分配可以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政府支出的公共保障功能的强化;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补助政策,关注低收入者群体。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经济的均衡发展和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5.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
在深度调节产业结构方面,财政政策有着其他政策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其能对产业结构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调节,如利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扶持“三农”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等。
6.降低对外依存度
受国际经济环境制约,我国政府通过降低关税和降低出口退税税率,并且进一步完善企业税负负担,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企业把更多的资源配置到符合国内消费需求的产行业中,从而减轻了国际收支对国内经济增长、流动性膨胀等的压力。
四、结束语
全球金融背景下,我国政府对未来进行了积极的预期,重拳出击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虽然这些政策的实施效应还未完全显现。但是,无疑这些举措对我国经济颓势的扭转,远期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我国的财政处于转轨阶段,由原来的投资性财政向公共财政、服务财政转移。所以,财政刺激方案取向也是财政改革的实践取向。相信这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世界经济下滑带给我国的冲击,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也是我国政府运用政策应对危机能力的一次有益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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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具有相互依赖与相互促进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的界定应尽量科学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应集中规定少数民族各种权益,并综合运用好各种关键要素,以提供保障各少数民族权益的可靠途径。
论文关键词:自治法权益保障
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明文规定用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对依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当今国际国内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受普遍关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考察西方语境的“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自己的”意思,也指管理自己私人事务的法定资格。若在汉语语境中考察,“自治”一词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当毛玠负责“人事权”而专挑清廉者举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场上的奢华之风,因此太祖对此十分满意,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可见在这里的“自治”也含有自己治理自己的本义。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自治”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孝文本纪》,“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但意思相近。一般而言,“自治”方式多种多样,“民族自治”只是众多表现形式的一种。
在通常的论述中将“民族自治”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单从时间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出现还只是近百年的时间,相反就“民族自治”的思想与实践在我国历史上却早就存在。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与统一,各自治机关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其基础是集中在一定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从而行使自治权,它的实质或核心价值是要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与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和利益(即权益,见下论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的多维理解属性。
一是政治理念属性,早期我党的一种政治理念或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多次提出“民族自决权”。
二是法律文本的属性,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的确定为法制化的进程,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诞生。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形态的属性,在现实面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已经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点。
少数民族权益有时又称作相应的权利、利益与人权等。少数民族同样是享有人权的主体之一。权利一般又称为法律权利,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在权能与享受利益行为方面获得许可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等。而利益产生并发展于需要,一般而言,权利与利益总是紧密相联,少数民族权利和少数民族利益都是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如果二者联合在一起使用表示的权益,就指的是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少数民族权益实际上客观地包含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利益的一致性。
我国目前广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包括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
第二部分是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主要是为了具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但目前我国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命令与决定和各部委的规章作为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问题还略为不够,应该尽快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是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等等。我国各民族绝大多数自治地方基本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而且制定落实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另外还根据各自治地方的特殊实际,分类制定了一大批针对婚姻法与草原法等法律适当变通与补充规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中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涉及面较宽。总所周知,我国实行并推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为扮演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的重要角色,民族区域自治法肯定会理所当然地要针对尊重与保障少数民族的诸多合法权益做出相应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法律实务中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依据和根据本民族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相当独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方面是我国根据统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平等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民族权利。就其实质,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而只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民主的权利。追本溯源,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一种群体权利,表现在不仅是法律赋予自治民族的权利,还同时表现为赋予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相应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关自治权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划分方式。目前认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拥有着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培养干部权、变通执行权、语言文字权、公安权、经济权、外贸权、财政权、文化教育权与交流权等10个方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的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和内容。少数民族权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分类划分。如根据民族权益存在的空间范围来分类,可以具体划分为国际民族权益与国内民族权益、全国性民族权益与地区性民族权益等;如根据少数民族权益的享受主体,可以具体将少数民族权益划分为少数民族集体权益与少数民族个人权益、自治少数民族权益与非自治民族权益、聚居民族权益和散居民族权益、农业少数民族权益与畜牧少数民族权益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我国少数民族权益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可划分为少数民族政治方面的权益,诸如:保障法律上的少数民族平等,少数民族人人平等,实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等;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权益,诸如:自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享有国家帮助自身发展的权利等;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各少数民族自己具有各自民族形式与特点的文化事业等;少数民族狭义的社会方面的权益,诸如: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与体育美育等众多的社会事业等。
我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同样需要通过系列的机制来实施和有效地运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法律保障的机制。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己逐步形成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保障体系。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具体的内容涉及少数民族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与社会保障等多项少数民族权益的赋予与保障。
二是司法保障的机制。司法保障在实际中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具体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等方面,它具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的第134条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宪法派生并在各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少数民族公民具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司法权利。
三是政策保障的机制。我国的系列少数民族政策,是为了调整民族关系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而采取的多种措施与规定的系列总和。少数民族的政策机制是最直接与最具体地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运作机制。四是行政保障的机制。我国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行政举措与行政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拥有的权益。我国通过少数民族的识别工作,来进一步明确进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民族共同体的主体主人翁的地位,从而为各项民族政策的施行自然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我国通过采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配套管用的行政举措,从而促使各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实惠等。
第一,少数民族自身因素是关键之一。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自身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自治民族群体的素质、意识、思想观念与民族生活方式等,这确实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内存动力与思想依据。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发展状况,一般包括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否规范和科学,自治机关相关人员的年龄与知识等结构是否合理,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是否符合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且自治机关是否能够高效合理地运行等等方面。通常意义上烦人少数民族权益,主要通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和实施的,因此,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状况,特别是自治少数民族的素质、意识与思想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能够对少民族权益的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因素是关键之二。
每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处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空间,因此必然要受到当地自然环境与自然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比如处在不同交通状况与不同自然环境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其所面临的权益问题肯定有很大的差异,少数民族的愿望与诉求肯定都是存在很大程度的不一样。
第三,少数民族周围的社会因素是关键之三。
一般而言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小的环境,具体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民族关系状况以及舆论信息环境等。假如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很好,则意味着财政状况较优,也就相应地对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质性的支撑当然就很大。
第四,少数民族周遭的法制因素是关键之四。
各地区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配套的法律是否完备,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活动中能否有效地运用有关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必然直接影响到当地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现程度。
第五,少数民族面临的国际因素是关键之五。
当今世界的民族问题受国际因素主要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利害关系影响很大,国际环境能够影响相应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有关言行和活动。西方一些国家往往打着民族与民主的旗号,歪曲的我国人权事业尤其是各少数民族人权事业的相关事例,并进一步无端地攻击与指责我国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政策,并在主观上抢占国际话语权进行攻击。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已经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少数民族的自主与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是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载体。在形势复杂的当下,要充分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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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的民族政策相关论文:成就与挑战。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2.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为推动各民族尽快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国家还在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开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民族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例如云南省,从建国到1997年,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就达144项,其中,仅财政优惠政策和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就有下列多项(参见表1和表2)。
表1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 起止时间
(年)
1国家对云南专设直接过渡经费 1956~1964
2国家设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1955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
3般地区 1964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另加百分之五的
4机动金 1964至今
5国家规定对边疆干部生活实行补贴 建国初期
6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收
入留用 1964~1985
7国家对云南给予自治区财政体制照顾 1964~1994
8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 1972~1975
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
9百分之十1980~1988
10 云南省对民族地区实行一次性财政补贴1986至今
11 国家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77至今
12 国家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0至今
13 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1983~1985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对民族地区投
14 放借款优先1986至今
在这一整套民族政策体系的作用下,中国政府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仍以云南为例:
表2民族地区贸易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 1950~1970
2 国家允许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 1951~1983
3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拔补 1952~1983
4 国家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 1991~1994
国家对民贸茶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
5 贴息 1991至今
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实行“自找货源、
6 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 1984~1995
盈亏”的优惠政策
7 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991~1995
8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 1991~1995
9 国家对12大类16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1992~1995
免税及减税
10国家对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货物的税
收给予优惠1994至今
(资料来源:根据《民族工作》1997年第6、7、8期刊载的《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综述》一文提供的资料整理列表而成)
在政治方面,云南自建国后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和197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0%。民族自治地方的州长、县长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亦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99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有26.7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5.6%。
在经济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二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9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561.71亿元,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49元。
在社会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已基本建立寄宿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学院等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教育体系。1999年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32.1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35%。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都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近14万人,各种实用科技得到了有效推广。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全省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6种语言,14个少数民族使用22种文字,有1000多所学校进行民汉双语文教学。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与保护,到1996年5月,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__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共有4789所(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要。民族医药、民族艺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也得到了正常的发展。
总之,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以及这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了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50多年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区域分工、固定资产投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计划的束缚和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但是国家又依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与世界全面接轨,这就解除了对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体制束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也给以往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挑战和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从长远看,这种挑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许多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减弱。
据统计分析,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项民族特殊优惠政策,到1995年,能继续执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或难以执行,而在继续执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减弱了。[1]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自行中止执行的更多。如前文表1、表2所列的24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继续执行的只有9项。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著名的“民族贸易三照顾”政策为例,所谓“民贸三照顾”政策,就是国家按照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在贸易上实行等价交换,但是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准备赔钱”[2](P167)的原则,允许经营民族贸易的国营企业经营“赔钱”的买卖,而国家对这类企业则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3个方面予以照顾,即民贸企业自有资金的80%由国家划拨,其余20%向银行贷款;民贸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业留用比例高;民贸企业对收购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可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供应边疆民族地区的外来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形成的亏损由国家补贴。
这一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功效,保证了最边远、最偏僻的山区民族都能出售土特产品,也能吃上盐巴、茶叶,点上煤油灯。但这一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却是冲突的。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实际上是把民族地区贸易系统中的民贸企业与专业公司,以及民贸企业中享受照顾的国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个体商贩置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价格补贴中对工业品的最高限价和对农副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则不符合市场经济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定价的原则等等。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在市场取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继续贯彻落实,如在198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规定:对民贸三照顾的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3](P383)等等。然而事实上自1983年以后,这一政策便因难以贯彻而自行中止。
(二)保护与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花园,云南则是全球仅存的民族文化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为了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件工作。即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所谓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2](P162)这里,邓小平把保护、发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到了与民族平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后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都对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作了专门规定,云南省还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转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逐渐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了信心,出现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倾向,致使民族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舞艺术、礼仪习俗以及生态文化等,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在奔现代化的急切心情驱使下,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青年一代失去了吸引力。在对外来文化和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双重认同矛盾之间,很多人选择了前者,从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危机。两个危机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少数民族经数千年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在20~30年或更长一段时期内大部消失。面对这两个危机,中国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因过于笼统,实际上很难有效发挥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实际作用。
应该说,中国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从总体上讲,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其中的许多具体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可行性大大降低了。而一些与市场经济规律有冲突的具体政策,则应明令取消而代之以新的政策。针对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自身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政府既不能重走老路完全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2](P162)可行的办法是把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倡导与企业和农户家庭的独立自主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又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新的具体政策体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和艰巨的工作,需要进行多学科、多部门的联合攻关才能完成。针对前文分析的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这里提出两点初步的政策建议。
第一,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就区域政策而言,总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优势互补,国家既要放手让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放生产力,又要适当利用计划手段来继续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
就产业政策而言,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而有所差异。初步设想可大体划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对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仍应坚持计划调节和国家扶持为主,为民族地区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二是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计划手段主要起宏观指导作用,如信息和市场指导等,但对某些关系重大的产品应建立储备制度并制定最低保护价;三是对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则完全放开让市场自由调节。
二是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建议。与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和详尽相比,中国政府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就显得过于笼统和简单了。因此,如果说民族经济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体制转轨后诸多具体政策自行中止和失效的话,那么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政策。
所以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国家要像制定民族经济政策一样,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在这方面,云南省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在全国率先专门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了法,全国人大会也应抓紧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这样,就能把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加以强制执行。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二个建议,就是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说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和WTO规则下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多地只是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的话,那在同样的背景下,在民族传统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机面前,政府恰恰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倡导、支持和保护下,才能唤醒全社会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才能扭转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颓势,也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综述[J].民族工作,1997(8).
[2]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郭大烈,董建中主编.中华民族知识通览[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4]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1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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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距今约5000年前,以中原地区为中心开始出现聚落组织进而成国家和朝代,后历经多次演变和朝代更迭。20世纪初辛亥革命后,君主政体退出历史舞台,共和政体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与政策相关论文范文:浅谈“中国”一词。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一词从古代到当代已经走过了几个世纪,但是它指代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一词经历了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使其在人们的心目当中产生了深刻的概念。但是由于鸦片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台湾问题,使其含义在国内和国外有了不同的表达。本文从中国古代到当代这个时间顺序来讨论”中国”一词,从而引导中国人加深对”中国”一词的理解和区别,从而提高中国人的爱国主义精神。
中国古代,“国”字的含义是“城”或“邦”。“中国”就是“中央之城”或“中央之邦”。古代文献记载中,“中国”一词有五种不同含义:一指京师,即首都;二指天子直接统治的王国;三指中原地区;四指国内、内地;五指诸夏(华夏)或汉族居住的地区和建立的国家。
从古代的汉朝开始,人们常把汉族建立的中原王朝称为“中国”,兄弟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也自称为“中国”。南北朝时期,南朝自称为“中国”,把北朝叫做“魏虏”;北朝也自称为“中国”,把南朝叫做“岛夷”。辽与北宋,金与南宋,彼此都自称“中国”,都不承认对方为中国。
严格地说,古代“中国”是一个形容词,而不是一个专有名词。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没有把“中国”作为正式国名,各朝代都有自己的国号。
直到辛亥革命以后,才把“中国”作为“中华民国”的简称。1949年,“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
现在,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在北京。
为什么在很多场合会出现中国和中国香港不同的标志,一个国家为什么会有两个平等的表达方式?
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中央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的外交事务,并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自行签订国际协议。
《基本法》第7章第151条指出,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基本法》第152条订明,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
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
至于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因此,香港特区可自行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会议。
这就是为什么在很多场合会出现中国和中国香港两个不同的指代。
(一) 台湾问题的实质与由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台湾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经归还中国。台湾问题的出现,是国民党发动反人民内战的结果,其本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台湾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迄今尚未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美国等西方反华势力插手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阻碍中国统一。
台湾问题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在中国共产党和其他爱国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党本应继续携手,共肩振兴中华大业,惟当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置全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建设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的强烈愿望于不顾,撕毁国共两党签订的《双十协定》,发动了全国规模的反人民内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被迫进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由于当时的国民党集团倒行逆施,已为全国各族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南京的“中华民国”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隔绝的状态。
台湾问题与美国政府的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美国国务院一九四九发表的《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和艾奇逊国务卿给杜鲁门总统的信,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艾奇逊在他的信中说:“中国内战不祥的结局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能力,这是不幸的事,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这种结局之所以终于发生,也并不是因为我们少做了某些事情。这是中国内部各种力量的产物,我国曾经设法去左右这些力量,但是没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为了缓和台湾海峡地区的紧张局势,探寻解决中美两国争端的途径,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开始与美国对话。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0年二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美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
但遗憾的是,中美建交不过三个月,美国国会竟通过了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由上可见,台湾问题直到现在还未得到解决,美国政府是有责任的。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经为促使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分歧的解决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个联合公报就包含着他们的努力和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十分赞赏。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国确也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藉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二)“九二”共识
1992年3月22日,“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等六人从台北飞抵北京,次日起与“海协会”展开三天会谈,开启了“海基会”与“海协会”间的第一次会谈。同年10月28日,许惠祐与“海协会”谘询部副主任周宁在香港就公证书使用、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举行第二次工作协商会谈,这就是产生后来所谓“九二共识”的香港会谈。
两会在香港会谈时,“海协会”坚持要求双方对“一个中国”原则达成一定观点。“海协会”提出五项表述方案,“海基会”也提出五项表述方案,但二者之间并无达成书面共识,而且文字之间,也不相同。在“海协会”的五项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在“海协会”的五项方案提出后,“海基会”亦提出五项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方案是:“鑑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他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11月3日,“海基会”致函“海协会”,对建议各自以口头声明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案,正式通知海协会:“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同日,“海协会”副秘书长孙亚夫电告“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建议贵我两会各自以口头声明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我们经研究后,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口头表述的具体内容,另行协商。”之后,“海基会”在同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海协会在本次香港商谈中,对『一个中国』原则一再坚持应当有所表述,本会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可以接受。至于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对『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表达”。海基会的表述内容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是对于一个中国的含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鑑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当时“海基会”代表仍然留在香港,一直停留到11月5日,见“海协会”无意继续协商后,才离港返台。
11月16日,“海协会”致函“海基会”:
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12月3日,“海基会”致函“海协会”,函覆对方指:
我方(海基会)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于“一个中国”之涵义,认知显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解决,爰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声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于11月3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依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即前述决议)加以表达。
(三)一国两制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外国人投资等均受法律保护。
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可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代表人士,还可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通过接触与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
台湾与大陆是同根同宗、血脉相连、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两者在法理上、地理上、历史上、文化上、经济上、政治上永远不可分割。任何外部敌人和内部民族败类要把台湾从她母体上分割出去的图谋都是永远不能得逞的。
(四)一中各表
迄今,有三个“中华民国” 。一是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成功,于1912年建立的“中华民国”,它命运多舛,在中国大地上存在了37年。二是从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到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台湾国民党当局一直沿用的“中华民国”,它宣称版图和主权涵盖其失去中国大陆前的中国全部领土和人民,海峡两岸都是中华民国(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有效管辖范围限于台湾地区。三是主张“台独”的李登辉和陈水扁标榜的“中华民国”,李登辉称“中华民国在台湾”,陈水扁称“中华民国是台湾,台湾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直称就是台湾”,李陈的说法差不多,属一路货色。三个“中华民国”在字面上毫无二致,但内涵和性质却相去甚远。正所谓“形徒相似,其实味不同”。
国民党当局在台湾执政期间沿用的“中华民国”,虽无权代表中国和中国人民,但它败退台湾是内战遗留下来的结果却是事实,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两岸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谋求国家最终统一。这一点与大陆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和谋求国家最终统一的目标有交集,为未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留下了商谈的空间,尽管双方的“一中”涵义是不同的。但李登辉、陈水扁所谓的“中华民国”只不过是他们目前不得不用的一件“台独”外衣,是推进“渐进台独”的一块招牌。一个求统,一个求独,这是过去在台执政的国民党当局与今天在台执政的陈水扁当局,在沿袭“中华民国”称号问题上的重大差别。
实际上台海目前的现实的确是由至少两个不可分的现状组成的:①在“一个中国”之下有两个暂时还互不隶属的实体; ②这种“暂况”的形成有其历史因由,而此“暂况”的现状,还有国际认同及各领属的范围等因素的大小、多少的不同之差。
这样,虽然如同中美两国几十年前公报中的“求同”说一样,我们看到了两岸的所“同”之处,同时也展开了两岸所“异”之点。
一、首先求同存异,搁置争议。在“一个中国”之下的两个暂时互不隶属实体的基础上,实现互通有无、互帮互助、共同发展。不妨也来个“和平竞赛”,并将“差、异”留待此后适当时机酌情解决,以逐步实现“和平过渡”、“和平统一”。
二、于此前,可以酌情在“一个中国”之下两个暂时互不隶属实体的基础上,相对特别地、以中国(CHINA)中的一个暂不隶属实体之名义,给予台湾发展所必要的适当国际活动空间
当然,在“怎么代表”的问题上,可能还是应该看到国际认同及各领属的范围等因素的大小、多少的不同和差、异的。应以适当——对内相宜、对外相称为好。
三、既然是暂时互不隶属,总要回答谁隶属谁的问题,怎么回答?
或许到那时,两岸已经相当认同、不分你我、不愿分你我、分不出你我了——那就揉在一起,再铸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更为强大的中华之国。
我们在学校见到的报纸杂志以及“两课”的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都是指不包括港澳台的中国大陆。因为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港澳台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分清。在外国人眼里中国经济等问题指的中国是中国大陆。例如《参考消息》中所指代中国就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用中国香港代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一词在当代已经赋予了新的含义。为此,我们应该分清“中国”一词到底指代什么?因此我们必须给“中国”一词进行分类:一.广义的中国是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形式存在的;人们心目中实实在在的大中国;我们的外交称谓的;二.狭义的中国是指中国大陆,适用范围:大陆地区人民所指代的经济.文化.政治;外国指代的(除主权之外)。当然这个分类的适用范围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研究它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辜振甫,2000,辜振甫董事长在海基会第四届董监事第三次联席会议致词全文 [online]。台北:林朝亿个人网站。8月3日
李铭义,2001,九二共识与一个中国议题之研析,见共党问题研究 [online]。台北:未来中国研究。
李铭义 2001,4-5;文汇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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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社会已不像古希腊的雅典城邦那样小国寡民,有实行直接民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文化因素等客观条件。因此,现代社会更多、更主要的是实行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由选民通过选举程序把权力授予自己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由他们代理自己行使权力,而选举民主正是代议民主在现代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政策论文范文:民族民主主义在中国。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余英时认为,在当代中国人的意识里,民族主义和民主之间存在着紧张和不安。但从历史上看,我们可以说:近代中国人追求民族独立是和追求个人自主同时起步的,民族主义与民主是一对双胞胎。民主或民权的概念在十九世纪末叶已传到中国。最早宣扬这一价值的主要是受儒家文化熏陶但同时又主张改革的知识人,像王韬、郭嵩焘、薛福成等初到欧洲,亲见西方民主制度的实际运作之后,几乎都异口同声把它和“三代之治”相提并论。在整个二十世纪中,民族独立和民主都是中国人追求的基本价值,但两者相较,民族独立的要求却比民主的向往也不知道要强烈多少倍。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共经历了三次政权的变更:1912年满清让位于中华民国;1927至1928的北伐,建立了南京的国民党政权;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稍一追究这三次政权移转的历史,便不难发现,其原动力无不来自民族主义。现代民族主义与尚不成熟的民主主义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二十世纪初的民族民主主义,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梁启超。当然,由于梁启超思想的博杂与多变,论及其他民主主义思想的源头时,也必然会谈到他。
相对于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民主主义,民族民主主义是民主主义在中国谱系中的老大哥。民族民主主义的形成,标志着中国人在民族与民主问题上的两大觉悟。但这种觉悟只是初步的觉悟,一遇到挫折很容易陷入新的迷茫。因此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又要大声疾呼“伦理的觉悟”。
梁启超指出,中国人在西方文明的刺激下,经过五十年的进化,有了两个方面的自觉:“第一,觉得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中国的事。第二,觉得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的事。第一种是民族建国的精神,第二种是民主的精神。”(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论概论》,《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之三十九,46~47页)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扩大的)个人中心主义(家族主义)和(华夏)文化中心主义(天下主义);种族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观念比较淡漠。因此,鲜卑人、蒙古人、满族人来管“中国”(中原)汉族人的事,后者也不是特别在乎。梁启超根据上个世纪之交流行的一种单线进化论,认为中国当下必须强调民族主义。
梁启超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根据欧洲学者的国家理论,将过去、现在、将来划分为六个时代。过去是从家族主义时代到酋长主义时代到帝国主义时代(包括神权帝国和非神权帝国),现在是从民族主义时代到民族帝国主义时代,未来是万国大同主义时代。用孟子的语言来概括国家思想的变迁,帝国主义时代是君为贵,社稷次之,民为轻;民族主义时代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族帝国主义时代是社稷为贵,民次之,君为轻。“十八、十九两世纪之交,民族主义飞跃之时代也。法国大革命,开前古以来未有之伟业,其《人权宣言书》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国民,不得由外国人管辖之;又其国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于外国。盖国民者,独立而不可解者也。’云云。此一大主义,以万丈之气焰,磅礴冲激于全世界人人之脑中,顺之者兴,逆之者亡。”“今日之欧美,则民族主义与民族帝国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今日之亚洲,则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相嬗之时代也。”“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譬诸人然,民族主义者,自胚胎以至成童所必不可缺之材料也;由民族主义而变为民族帝国主义,则成人以后谋生建业所当有事也。……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斯今日我国民所当汲汲者也!”(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18~22页)
梁启超已经认识到近代民族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没有民主主义的勃兴,民族主义就缺乏道义上的合法性。他曾批评中国人缺乏“公德”,但法国大革命前的欧洲人同样缺乏“公德”。在“私天下”、“家天下”的“帝国主义时代”,人们不会萌发爱国主义之类的公德心,只有在公共领域向平民敞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密切关联的“民族主义时代”,爱国主义才具有真正的感召力。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在精神上是贯通的和相互包容的,因而梁启超说:“民族主义者,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义也,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他族之自由。其在于本国也,人之独立;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李泽厚在《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中提出“救亡压倒启蒙”一说,认为中国“救亡的局势……压倒了知识者或知识群对自由平等民主民权和各种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37、33页)此说在1980年代曾好评如潮,在随后的十年中则受到许多的批评。笔者以为,这一理论还是有值得发掘的闪光点的。
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可以分为“内生型”和“外激型”的。英国是典型的“内生型”民主化,法国民主化以“内生型”为主,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民主化的刺激,法国大革命后期受到欧洲各君主国的围攻,救亡的局势使其日益激进化。中国的民主化要求则主要是对外来刺激的反应。“内生型”民主化的主要动力是“启蒙”,是哲人对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性探求,是普通民众和各种社群对自身权益的不懈追求。“外激型”民主化的主要动力是“救亡”,其主导者试图通过引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摆脱国家面临的危机和险境,进而赶超先进国家。
“外激型”民主化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不是从基本人权和普世价值观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自由、民主、宪政,而是从“实际功用”和“进化规律”的角度来阐释它们。
依据对伦理道德、社会正义的虔诚信念追求民主,才能具有稳固和坚实的思想基础;期待它能够立竿见影地发挥“救国”、“强国”的“实际功用”,则一遇挫折就很容易悲观失望,动摇对民主的信念。民国初年的国民党人充分表现了这种“五分钟热情”,他们甚至连一部宪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就丧失了对宪政主义的信仰。
欧洲人追求自由和民主,可以凭借由来已久的自然法思想传统;严复、梁启超以来的中国人追求自由和民主,由于缺乏深厚的本土思想资源,只好引进最时髦的“进化律”。这很容易成为用强权代替正义,用国家自由压制个人自由的借口。正是依据“进化律”,梁启超才认为用“社稷为贵,民次之”的民族帝国主义取代“民为贵,社稷次之”的民族主义是一种时代的“进步”。晚年孙中山更是说:“欧洲当时是为个人争自由,到了今天……万不可再用到个人身上去,要用到国家身上去。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将行动自由,便是强盛国家。再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己”。(孙中山:《民权主义》,第三讲;转引自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33页)
在呼吁“伦理的觉悟”的新文化运动初期,陈独秀把“人权说”列在“近世文明之特征,最足以变古之道,而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者,厥有三事”之首位,并提出了“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的大原则。(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36、172页)在他之前,已经有谭嗣同鼓吹“个人之自主”、梁启超“权利必自个人始”和章太炎“个体为真,团体为幻”的观点,但是,“人权说”在中国思想界只是一股潺潺细流,到五四以后,便被恣肆中国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实用主义(实验主义)和唯物主义掩盖了。孙中山晚年的思想转变表明,如果没有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浸润,民族民主主义(或者二民主义、三民主义),很容易演变为民族专制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
在梁启超之后,民族民主主义在中国的正宗传人是中国青年党人。从《醒狮》周报、“大江学会”、“孤军社”,到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再到中国青年党,这一派人自己举的旗帜是国家主义,但与我们所说的民族民主主义在精神上是一致的。由于国共两党长期占据海峡两岸中国的历史正统,国人尤其是大陆的民众对于中国青年党的意识形态和内外政策缺乏最起码的了解。
早在余英时发表前引言论之前七十年,胡适便在一篇日记中提出了类似观点,他将民族主义视为1923年以后中国主流思想的基调之一。(转引自欧阳哲生:《自由主义与五四传统——胡适对五四运动的历史诠释》,载《胡适研究丛刊》,第二辑,33~50页)如果从一个特定的视角来审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的中国思想界,可以发现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两大潮流。
世界主义包括左右两翼。胡适、陈序经倡导“充分世界化”、“一心一意的现代化”、“全盘西化”,主张融入以英美为代表的世界主流文明,代表了世界主义思潮的右翼。瞿秋白、王明忠实执行共产国际的指令,标榜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在中国积极推行“苏维埃化”,代表了世界主义思潮的左翼。但是历史表明,在面临民族危亡之秋,左右翼的世界主义都比不上民族主义在中国民众中的感召力。
我们把民族主义分为左中右三个分支:民族共产主义、民族民主主义、民族传统主义。陈独秀、毛泽东是民族共产主义的代表人物。前者断然拒绝在中东路事件中表态支持苏联红军入侵东北,后者软磨硬抗,拒不执行斯大林要求八路军加强对日作战以减缓日军对苏联边境威胁的指令,均是出于民族共产主义的立场。
戴季陶、蒋介石是民族传统主义的代表人物。戴季陶在孙中山挽联中称其“继往开来,道统直承孔子”,从而把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诠释成一种传统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对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两面作战,称它们同是“文化侵略最大的危机,和民族精神最大的隐患”。“今后国民的心理建设,应以独立自主的思想运动为基础。而其最重要的条目,则为发扬民族固有的精神,讲求科学真实的智识。”“培养国民救国道德,即恢复我国固有的伦理而使之扩充光大。而其最重要的条目,则发扬我国民重礼尚义,明廉知耻的德性。这种德性,即四维八德之所由表现。而四维八德又以‘忠孝’为根本。为国家尽全忠,为民族尽大孝,公而忘私,国而忘家,实为我们中国教忠教孝的极则。”
抗战初期,右翼民族主义居于正统地位,但是到1943年以后,由于国民党在抗战中的表现不佳,再加上美国在华记者、官员和军人对蒋介石独裁政治的抨击和对民族共产主义者的好评,左翼民族主义逐渐占据了上风。
作为中间派的民族民主主义者,既没有政权和武力的支持,也没有国外的直接奥援,他们的声音便显得很微弱。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民族共产主义者在抗战期间转变了一种话语方式,让人们乍一看很像是民族民主主义者,从而挤占了后者原本就很狭窄的话语空间。尽管如此,仍然有必要了解正宗民族民主主义者的观点。
中国青年党的纲领称:“本国家主义的精神,采全民革命之手段,以外抗强权,力争中华民国之独立与自由,内除国贼,建设全民福利的国家为宗旨。”(方庆秋主编:《中国青年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10页)这是对于五四运动“外抗强权,内除国贼”口号的直接继承。
国家主义者并不一概反对革命。“因为不将国内恶势力打倒,国外的恶势力驱逐,国家的一切建设都无从做起,因此中国的恶势力一天不消灭,中国青年党是一天不放弃革命手段的。”(《中国青年党》,10~11页)但是,他们主张“全民革命”而非阶级革命,也就是说,他们不主张把某一或某些社会阶级作为革命的对象,也不主张只把某一或某些社会阶级作为革命的依靠力量。
而当时的国共两党都是主张阶级革命的。共产党就不必说了。蒋介石在1924年2月17日的演讲中说:“现在世界只有两种斗争,一种是民族斗争,一种是阶级斗争。”被压迫民族一定要起来斗争,求独立,这是人类的天性。被压迫的劳动阶级一定要反抗资本阶级,不仅不再做资本阶级的奴隶,而且还要根本摧毁资本阶级不劳而食的社会基础。这两种斗争,最终事实上都要通过武装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中国的革命,要在阶级斗争之中,来求民族独立;在民族独立之中,来求革命成功。”(蒋介石言论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64年未刊稿,197~200页;转引自杨奎松:《走向“三二○”之路》,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反对蒋介石独裁的改组派人士在1929年2月的《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表示:“本党代表农工小市民的利益而奋斗,决然的要联合这条革命的坚强战线,奋斗到底。”(查建瑜编:《国民党改组派资料选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77、136页)
鼓吹阶级革命,必然要背离了本来意义上的民权主义。联俄联共后的国民党称:“近世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85~88页)这里所谓“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与毛泽东后来所谓民主权利只能给予“人民内部”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全民革命”中的“革命”有其特定的含义。“革命是革命者以其自身实力去与恶势力相拼,以求最终的胜利。而其实力如不在革命者的自身,不由革命者去一手造成,则其革命前程未有不失败者。况且在国内革命而简直去依赖外人之力!”“因此我们的革命军是能爱国救国的革命群众,不是做临时买卖的土匪军阀;是重纪律保乡邦而能自动的民团,商团,农团,而不是受外人国贼豢养愚弄的军队。”(《中国青年党》,100~102页)事实上,国家主义者所谓的“全民革命”就是梁启超在五四时期提出的“市民的群众运动。”(《对于北京国民裁兵运动大会的感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六,22~23页)
梁启超说:“十年以来,号称优秀分子的人,或是运动这军阀打那军阀,便养成个更大的军阀;或是运动军阀手下的人去倒军阀,或是运动些土匪来倒军阀。”“都完全没有了解民主政治真意义。所走的路都走错了。”(《外交与内政》,《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七,50页)国家主义者接受了梁的这一思想,反对国民党“(一)欲拥戴军阀以求武力统一;(二)欲依赖外人以图包办国事”。“今次国民军北伐,其目的在打倒北洋军阀,而尤集中于以北洋正统自命的军阀吴佩孚,我们对此,本无不赞成之理。但出师之初,国民军首领蒋介石便宣称‘中国革命应受第三国际指挥’,且主要军队尚未出发,而唐生智、方本仁、袁祖铭……等等素与国民军乏缘,而其殃民行为又素著者便纷纷以国民军军长称,而齐集于革命北伐的旗帜下。于是北伐的成功与否,我们便不敢抱乐观。”(《中国青年党》,102页)
1926年8月1日通过的《中国国家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时局宣言》提出了四大口号:“我们既相信全国民众团结的力量足以消灭一切军阀官僚的恶势力而有余,我们既一心一意从团结全国民众上做功夫,故我们反对联络任何军阀官僚的主张——内不妥协!我们在历史上事实上既明明的看见勾结外人以谋国是足以亡国,又在今日现象上深深的感觉着依赖外力以言革命绝不成功,故我们反对依靠任何欧美国家的主张——外不亲善!我们认为中国除了少数军阀官僚,奸商……等卖国贼而外,其余大多数都是爱国者。在革命救国途径当中,爱国者都有合作的需要与可能。便在这种需要与可能上,奠定了我们的——全民革命!全民革命的要求,是反抗一切专制者;无论他是贵族专政,军阀专政或一切阶级专政都不是以全国民众在国家之下有同等权利为念!因此我们全民革命目的必得是——全民政治!”(《中国青年党》,102页)
中国青年党主要领导人之一李璜指出,“国家主义的外交政策在在排斥含依赖性的亲善主义而主张自强不息,要首先靠自家的力量”。(《中国青年党》,40页)
亲善主义与反帝主义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国民革命时期的中国社会精英,已经比前一时期具有了更多的自信和更开阔的眼界。他们不再把中国看成任人宰割的羔羊,也不再被动地防范外国干涉,而是把中国视为国际格局中的重要一员,把中国的变革视为世界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孙中山曾对鲍罗廷表示,希望在世界上筹组中、德、俄联盟,挑战凡尔赛和约以后的世界秩序。(转引自切列潘诺夫:《中国国民革命军的北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35页)孙中山逝世后,在鲍罗廷指导下制定的《中国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其内容更与第三国际的文献如出一辙。《宣言》指出:“中国国民革命,实为世界革命之一大部分。其努力之目标,在打倒帝国主义。”“吾人所指为中国之生路者则如下:其一,对外当打倒帝国主义。其必要之手段:一曰联合世界革命之先进国。二曰联合世界上一切被压迫之民族。三曰联合帝国主义者本国内大多数被压迫之人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442~447页)在国共两党看来,亲善或曰联合(主要是联俄),是打倒帝国主义的“必要之手段”。
国家主义者则指出:以为打倒全世界帝国主义才是国民革命最终目的的人,不知帝国主义乃至资本主义在世界上本不是一个整个的组织,其本来性质就含有竞争冲突的成分甚多。对于中国的侵略也不是国际的,而是国别的,中国若想解除不平等的束缚,只有利用这种列强间冲突抵触的形式,从中分别应付,断不能高唱打倒一切帝国主义,促成列强的团结一致,自行断送独立的生命;尤不应甘心受苏俄的卵翼,盲目前驱,代人受祸。(《中国青年党》,115页)国家主义之所以反对与苏俄亲善,是因为它“派兵占领我外蒙,侵犯我中东路权,虐待我旅俄侨胞,干涉我国内政,翻悔其既承认取消之不平等条约”。(《中国青年党》,96页)
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中国政坛上,曾经先后出现过亲俄(后来是亲苏)、亲日、亲德、亲英美的势力,其另外的一面则是鼓吹反日、反英美、反苏以及反帝。国家主义者则反对依赖任何外力,投靠任何外强;同时反对主动对外树敌,更反对“高唱打倒一切帝国主义”。他们主张自强不息,集中力量发展自身,利用列强间的矛盾冲突,以利于应付对本国威胁最大的外来侵略势力。
1949年以后,毛泽东的外交路线始终徘徊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国家利益之间,一会儿搞亲苏“一边倒”,一会儿孤家寡人地“打倒帝(美英日澳及北约各国等)修(苏联及华约各国、古巴等)反(印度、印尼及东南亚各国等)”,在全世界只剩下阿尔巴尼亚一个同志,一会儿又搞联美“一条线”。这种颠三倒四的外交方针不可能真正把握国际复杂形势,有效运用国际资源,发展自身国力,在“外竞”中取得最佳成绩。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后,在邓小平主持下,中国开始实行全方位外交;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家利益堂而皇之地成为中国外交的首要目标。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主义的外交政策终于得到发扬光大。
国家主义和社会主义(包括无政府主义),在政治路线上很少有合拍的地方。戴季陶曾说:“社会主义者,人道主义也,世界主义也”。(天仇:《无道国》,1911年2月2日《天报》)又说:“俄国的革命是在世界主义的下面,以一国家固有的范围为起点的革命,并不是在国家主义的下面,以一国家为单位的革命。”(《国家主义之破产与社会的革命》,《星期评论》第47号,1920年4月25日)国家主义主张“内联”,实行以“全民政治”为目的的“全民革命”、“政治革命”;社会主义主张“内竞”,实行以“消灭资产阶级”为目的的“阶级革命”、“社会革命”。国家主义主张“外竞”,集中全力于发展“自家的力量”,自强不息以实现大国梦、强国梦;社会主义主张“外联”,“联合世界革命之先进国”,“联合世界上一切被压迫之民族”,“联合帝国主义者本国内大多数被压迫之人民”,打倒一切帝国主义。
现在有人主张集“内竞”、“外竞”于一身的“新国家主义”,其实这种主义并不“新”,也就是历史上曾经显赫一时的“民族社会主义”,即纳粹主义。德国纳粹主义首先把矛头指向国内的犹太人(尤其是犹太金融家),反犹主义得逞后再实行对外侵略扩张,妄图在全欧范围内建立德意志第三帝国。日本军国主义(皇道主义)对内鼓吹“底层的革命”,“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财阀政权”,“彻底贯彻以天皇为中心的大家族主义”、“纯正日本主义”、“绝对主义”和“全能政治”,对外则悍然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以圆其“大东亚共荣圈”、“大亚细亚主义”的美梦。导致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2·26兵变”的策划者北一辉就同时鼓吹阶级论、民族论与战争论。“攘外必先安内”,“内竞”(内斗、内战、对内镇压)压倒“外竞”,“打不过鬼子就杀汉奸”,这是新老“民族社会主义”的必然逻辑。
民族情感是人与生俱来、自然天成的一种情感。只要民族存在一天,就必然会有政客和政党利用人们的民族情感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对于被压迫的民族来说,朴素的民族主义可以起到某种积极的政治作用,一旦民族主义成为强权者的工具,就会变成邪恶的力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最强烈的民族主义表现为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而在当代,政治民族主义必须具有或多或少的民主主义色彩,才能成为一种合法的意识形态。这可以说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人类历史的一种进步。
在世界范围内,如果说社会主义政党是左翼政党,自由主义政党是右翼政党,那么民族主义政党就是极右翼(或激进右翼)政党。但是,把现在的极右翼政党称为“新法西斯主义”的政党,并不是很恰当的。欧洲舆论界认为,这些政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能够同法西斯主义的历史形象保持一定的距离”。(周荣耀:《极右翼势力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可以称为“新法西斯主义”的,只是一小撮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小团体和个人。
民族主义、排外主义以及程度不同的强国家(强政府)主义是欧洲各国极右翼政党的共同特征。但是,与历史上的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相比,当代极右翼政党的排外主义有以下的不同点。
第一,是防御性而非进攻性的。极右翼政党将自己视为现实受害者的代表,所谓现实受害者,是指欧洲社会上比率始终居高不下的失业大军,以及日益感到不公正、贫困、犯罪威胁的普通群众。极右翼政党认为,加害于他们的,是伴随各种犯罪一起来到欧洲的2000万外籍移民。于是,针对外籍移民的排外主张,就赢得了相当的社会同情,特别是在本土的弱势群体中。据统计,法国国民阵线勒庞的选票,40%来自失业人员,30%来自工人,有不少法国共产党的传统选民将选票改投给了勒庞。(《欧洲向右转?》,《经济观察报》,2002年5月13日消息)极右翼政党的现实政治诉求是严守国门,防止外籍移民拥入,而不是对外扩张和侵略。
第二,以民主方式扩大政治影响,以选举方式争取执政。极右翼政党并不以成立独裁专制政权为目标,也不借助于“冲锋队”之类的准军事组织,更没有“啤酒馆政变”之类的冒险主义举动。
第三,通过立法途径实现比较温和与有限的目标。现在的欧洲极右翼政党并不鼓励法制外的群众性排外行动,例如当年德国希特勒政权煽动的“碎玻璃之夜”,或者印尼苏哈托政权垮台前煽动的针对华人特别是华人妇女的暴行。他们主张未来要加强对偷渡行为的防范和严格对合法移民的审批,而不是驱逐已有的外籍移民。他们要求严厉整治一部分移民中的犯罪行为,不放任极少数人挑战东道国宪政传统的举动(如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女学生带头巾上学,挑战法国政教分离的传统),而不是对所有的移民实行歧视政策。
总而言之,鼓吹民族主义的欧洲极右翼政党是当代世界民主政党的一分子,而不是法西斯主义政党或者极权主义政党。
在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展势头异常强劲的民族主义思潮,到世纪之交的时候也开始出现一些民主主义的色彩。这可以王小东作为一个代表。
王小东先是把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分为两个思想阵营,一派是民主主义者,或曰人权主义者;一派是民族主义者,或曰族权主义者;二者是针锋相对的。后来,他又表达了一个民族主义者对民主的某种期待:“中国的‘民族主义者’清楚地认识到,没有一个正义的、民主的社会,没有一个在公众中有极大合法性的政权,他们的建设一个强大的,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国的理想是不可能最终实现的。恰恰是他们的‘建立一个伟大的中国’的理想,使得他们推进中国的民主的动机比其他人更为强烈。”这正是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功能性、工具性的民主观。
在2000年秋发表的《当代中国民族主义论》一文中,王小东进一步指出:“中国的民族主义者绝不是所有中国的东西都赞成,所有西方的东西都反对”;“民族主义不但不反对,而且支持民主主义”,“中国的未来政治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是民主制”。这样,王小东就在民主主义的民族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民族主义二者之间划出了一条分界线。
在2002年7月20日的香山演讲《中国的民族主义必须向西方学习》中,王小东表达得更加清楚了:我认为中国人一定要向西方学习。不向西方学习,我们中华民族会在不太远的将来——当然讲民族衰亡总是几百年——可能就没了。我说的这种“没”不光是像有些人说的文化没了,而是连人种都存不下来多少。我这人是很自私、狭隘的,我对这种前景感到难受。我们要想一个办法,把我们的种留下来,把文化中的好东西留下来,而且是由我们自己留下来,而不仅仅是由外国人把我们文化中的一些残简断片作为文物,作为“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留下来。要想这样,就一定要向西方学习。我个人认为西方文明中最重要的三样东西是中国文明中比较缺乏的。
这三样东西,根据我自己理解的重要性排列,先后为:第一是西方在战争中的军事效能;第二为西方的民主制度;第三是科学技术。民主制对于西方的强大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现在世界强国几乎都是民主国家。在随后发表的一篇网文中,王小东断言,如果中国的民族主义沦落到反对民主的道路上去,那么,其前途只有两个:一个是它为公众所唾弃,最后变的无人理睬;一个是把中国带向灾难的深渊。我看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的民族主义如果反对民主,它几乎肯定会被公众所唾弃,连同它的其他一切好的东西,如它的维护民族利益、爱国、尚武精神等;一个不民主的国家很难长久地唤起它的国民热爱它的感情,更不用说为它浴血奋战了。如果这样,我们这个曾经伟大过的民族就真要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了。
王小东从“保国”、“保种”、“保教”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入手,呼唤国人学习西方的军事效能、民主制度和科学技术,给人的感觉是似乎又回到了十九世纪末的康有为、梁启超时代,甚至更早的王韬、郭嵩焘、薛福成时代。对于在民主价值观方面经历过五四时期和八十年代两次启蒙运动和“伦理觉悟”的中国思想界来说,这种初级阶段的民族民主主义再次浮出水面,究竟是九十年代的一种思想进步,还是整个二十世纪的一种思想退步的表现呢?
无论是西方的民族民主主义还是东方的民族民主主义,在当今的“全球化”和“地球村”时代,都是一种落伍的思想。它们都体现出一种狭隘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和恐惧症(欧洲极右翼是恐惧国内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波斯人、库尔德人等夺我工作,灭我传统,最终在人口上占据多数;王小东式的中国民族主义是恐惧美国、日本等国外的强敌“亡我之心不死”,整个民族和文化“可能就没了”)。
现在有人主张中国只能实行基层民主、社区民主,或者只能实行“党内民主”、“精英民主”,可以把这些主张都归入“有限民主论”的范畴。王小东向往民族共同体范围内的中国(而非汉族)民主,而对人类共同体范围内的全球民主嗤之以鼻,也可以算是一种“有限民主论”。
笔者认为,建立全球民主制度,将是一个艰巨和漫长的历史任务,需要几十年到几百年的时间,但是,首先要确立普世民主价值观和世界公民的意识。王小东则止步于“负责任的中国公民”,而没有意愿进一步成为“负责任的世界公民”。
王小东不是像有些“新儒家”或“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基于文化的理由反对普世价值观和全球民主,他是基于利益的理由。民主必然蕴含着平等,全球民主则蕴含着全球平等。在现在发达国家的水平上实现全球平等,世界的资源就会枯竭。“捅破”了“争夺自然资源”、“争夺生存空间”“这层窗户纸”,就必须抛弃马克思“解放全人类”、毛泽东照顾“第三世界”小兄弟的理想主义情结,一心一意地追求本国的民主、平等和富庶,因为诺亚方舟承载不了六七十亿上帝的子民。中国人如果不想和别人一起过平等而贫穷的生活,就要通过在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使中国早日成为“强国”、“富国”。“生存空间的问题……不解决,所谓‘人权’、‘自由’、‘环境保护’、‘和平’难以在我们这个星球上真正存在。真正存在的还是人类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所做的事情:一群拳头硬的人消灭另一群拳头软的人,以谋取自己的利益。”显然,这是一种赤裸裸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在这里,笔者不准备从理论上驳斥社会达尔文主义,我们只想用二十世纪下半叶(从1950年到1992年)的事实来说话。就人均gdp而言,12个西欧国家共计增长3.4倍,4个西方衍生国(美、加、澳、新)增长2.3倍,11个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增长4.5倍(如果统计到2000年,亚洲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应当比西方国家高出更多)。就人口而言,16个西欧国家和西方衍生国共计增长1.5倍,11个亚洲国家和地区增长3.5倍。作为以上两个因数综合的结果,16个西欧国家和西方衍生国的gdp增长4.1倍,11个亚洲主要国家增长10.2倍。(参见麦迪森:《世界经济二百年回顾》,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根据146~148页表e-1、e-2、e-3计算)
另一个因素也必须考虑进去,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从亚洲国家移民到西方国家的人口多达上千万,他们的gdp是被统计到后者中的。虽然迄今为止,亚洲人还没有西方白种人的“拳头硬”,但他们的人口数量、生活质量和所占据“生存空间”的比重都大大地增加和提升了。人们看不出全球化带来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人类和平的趋势有任何的削弱,相反,中国和印度在二十一世纪的崛起,只会进一步证明全球化的好处。如果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而不是特权者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全球民主和全球治理肯定是利多弊少,因此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而不是像欧洲极右翼那样避之惟恐不及。王小东曾有力地驳斥过美国“硬塞给我们民主制”的论调,他也应当明白,美国更不会“硬塞给我们”一个全球民主。民主——不论是一国民主还是全球民主,从来都是“负责人的公民”(为大家)和弱势群体(为自己)争取的结果。
有限民主论、一国民主论的进一步演绎就是强权民主论、强国民主论。一方面,实行内部民主制有利于实现强国梦,进而对外实行强权和霸权;另一方面,只有实行军备竞赛、对外扩张,才能为实行内部民主制“保驾护航”。
王小东揭示了“民主奴隶制”的“秘密”:“在这种制度下,一个种族奴役其他种族,在居统治地位的种族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在奴隶主种族内部实行君主制不利于其长期稳定,实行民主制则使一个种族全体成为最高统治群,有利于对奴隶种族的集团镇压。“现在有很多人说民主国家在军事上软弱,我觉得这是站不住脚的:罗马和美国的例子都是对此最为明确的反驳。”“假想当年华夏族征服别的种族后废其为奴,而不是把后者容纳入华夏之列,则很可能在华夏族内产生民主制,以便齐心协力地奴役他族”,但我们的祖先不想奴役其他民族,所以我们至今还没有民主制。王小东反对“弘扬”祖宗传下来的“主和哲学”和“阉者文化”。中国人“真要向美国学习,引进民主,就得领会人家的内涵,学习那股子霸气”——“我们的话就是真理就是法律”,“我们的利益就是全人类的最高利益”。“一个风云历史的朝代,总是以一群强者英武的雄姿开头”,在“全球范围的争夺生存空间的战争中”,“谁能把中国人光荣地带出去,谁就是中国的英雄”。
张文木把强权民主论进一步具体化,提出了海权民主论。他写道:“现实迫使中国目前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像本世纪初的美国一样,走马汉提出的制海权的道路,冲出霸权的封锁,……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要么,中国就可能被迫面临因经济发展受阻而经历上世纪曾国藩、左宗棠、胡林翼等同样经历过的乱局。如果这种局面真的出现,接踵而至的将是中国的内战和分裂。”“1999年,中国已走到历史的十字路口。”一条路通向对外战争,一条路通向对内战争,既然两条路上都有风险,想来多数中国人宁肯要前者而不是后者。张文木认为:“市场经济是集权政治进入民主政治的第一战。但纵观当今民主政治发展程度高的大国,都是实现了对海外市场和资源强力(有时是暴力)垄断和控制、从而保证海外高额利润大量向本国回流的国家。”
“今天中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外经济,以及保护这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上军事力量的存在水平。”中国必须“以强力打散美国遏制中国的环岛锁链”,“通过强力最终挤进世界霸权行列”。(参见王思睿:《时代特征与中国的机遇——与张文木先生商榷》,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于是形成了以下的逻辑链条: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民主政治,没有海外经济(市场和资源)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海上军事力量(和海权)就没有海外经济;因此,中国如果不大力发展海军、“强力打散”环岛锁链,就不可能真正赢得并保障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
王小东说:“强权即公理仍是这个世界的基本法则”,“人类过去数千年以来,数万年以来,一直就是这么做的”。在这里,他完全否定了人类在思想观念上的进步。“强权即公理”与“天赋人权”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前者是不负责任的强者的蛮横逻辑,后者是不甘堕落的弱者(及其同情者)的正义吁求。“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软权力,当中国身为弱者时,自我放弃这种软权力是愚蠢之举;“政治不正确”的意识形态对他人是一种攻击口实,对自己则是一种精神鸦片,当中国从弱者向强者转化之际,要切忌“强权民主论”、“海权民主论”之类具有致幻乃至致命危险的毒品。对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来说,多读一点德国和日本的现代史将会是特别有教益的。例如盛邦和最近发表的《浮出水面的北一辉——有关“底层”主义的历史分析》就很值得一读。
笔者历来认为:大众不拒绝理性,但更受情感支配。民族主义便是依托于大众自发的强烈民族情感。如果自由主义者过于洁身自好,不肯屈尊俯就,与民族主义联姻,便很容易成为一种远离民众的“阳春白雪”,曲高而和寡。当代中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应当吸取胡适等前辈们的经验教训,既要坚守自由主义的学理并坚持不懈地向民众进行“启蒙”,更要做一个正视民间苦难、勇于挑战国内外不公正状况的民主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王思睿:《人权与国权的觉悟——新文化运动与五四运动同异论》,《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3期)我们主张的是“中国人本位的世界公民主义”。(参见喻希来:《中国人本位的世界公民主义》,《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中国人本位”有三方面的意涵:尊重中国人的情感,维护中国人的利益,基于中国人的特殊境遇解决中国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所谓“世界公民主义”,首先是一种普世价值观,也就是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其次是一种与之配套的制度安排,即民主宪政法治的政治制度。迄今为止,这种制度只是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适用,世界公民主义则意味着要把它推广到全球范围。中国人不仅要做掌握本国命运的中国公民,也要做决定全球走向的“负责任的世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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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领域中所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计算机技术具有明显的综合特性,它与电子工程、应用物理、机械工程、现代通信技术和数学等紧密结合,发展很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中国计算机企业90年代以来迅速增加,已从80年代的以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转为以外资企业为主。成长迅速的中国民族品牌企业多为80年代以后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型的企业,靠少数产品起家,正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司组织结构不断变化并日益规范化。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对产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目前仍然需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支持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
中国计算机企业数,按原电子部系统口经统计,在计算机业刚刚起步的1960年时只有3家,1980年增加到87家,1990年增加到191家,到1997年有234家。按工业普查的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机制造业企业数1985年为132家,1995年上升到604家,如果加上各种计算机器件及零配件生产厂,制造业企业有约1000家(见电子部经济运行及体制司编《第三次电子工业普查论文集》第95页)。1995年以后中国计算机企业迅速增加,仅广东东莞就有600多家台资PC机及相关产品的企业(1998年下半年数)。
计算机业企业规模扩大。按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1985年企业平均的当年价产值为742万元,1995年上升到5353万元。一些优秀企业如联想、方正、长城、实达更是急剧成长。
9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急剧扩张是与非国有经济的成长,特别是外商的进入联系在一起的。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和吸收外资也转成为非国有企业。表1反映计算机业(整机和外设)1980年以来各类企产值份额的变化。直到80年代中期,计算机业的国有企业的份额还在70-80%以上,而到1995年其份额已降至10-20%左右,在外设业比例仅有7.2%,而外资企业份额高达84.9%。分析表明外资企业的资本中中方占30.6%,港澳台占27.3%,外国资本占37.5%;此外整机业中外国资本比例高达56.2%,而在台商投资较多的外设业中港澳台占36.2%,外国资本仅占23.2%。表2为信息产业部的资料,可以看到外商企业中独资企业的份额高达40%以上。
表1〓计算机业的企业类型比例和产值、企业数(待)
注:
①本表计算机业只包括整机和外设两个行业,均为独立核算企业数。
②1980、1985年的国有指全民所有制企业。
③其它栏中,1980、1985数含国有和集体联营,1995年含乡镇企业,1995年“其它”的比例用100%扣减国有、集体、外资的比例计算。
资料来源:1980、1995年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行业篇第七分册·上册)》,1995年数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国有·三资·乡镇卷)》。
90年代以来已有一批计算机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生产计算机软磁盘的深华源1992年6月2日在深圳上市,是计算机业最早的上市公司。到1997年底已有14家生产或部份生产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总的看计算机业的上市公司成长性好、业绩较好,较受投资者青昧。此外联想、方正两家中国最重要的计算机公司已在香港上市。计算机企业上市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表2〓硬件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产值份额 (%) (待)
资料来源:信息产业部提供。
表3反映部分计算机企业(企业集团)的情况,这些企业的特点如下:
·都是在80年代以后成立的新企业。
·发展快,10多年来一般都有几十倍、百倍、乃至千倍的增长。
表3〓中国部分计算机企业特点 万台(待)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和有关资料整理
·起步是主要靠少数产品及有关服务起家(按王选的说法,方正靠一个产品和80年代的机遇到90年代初完成了发展的第一步),目前主要业务围绕各类计算机产品展开,除用友外,一般都同时生产硬软件。
·受传统的所有制束缚较小。四通、实达、用友起步时就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联想、方正虽是国有企业,但主要投资者为大学和中科院,受传统体制束缚小。长城是国有独资公司,下有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机构改革的产物,母公司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也比一般国有企业小。
·多数或是上市公司或下面有上市公司,企业制度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所不同。
·企业普遍重视与外商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近几年在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力基础后,开始重视通过参股购并扩张。
·随着公司规模增加、业务日益复杂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如联想的组织结构,创业之初是直线制,1994年以后逐渐变为矩阵型的事业部制,实达1998年10月将公司转为“市场导向型”的矩阵型的事业部制。
1.行政管理机构
(关于计算机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见《当代中国电子工业》(刘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出版)及《中国机械电子工业年鉴》、《电子工业年鉴》等资料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介绍。)
1979年3月2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管理计算机工业政策、规划及有关企业的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该局直属国务院,由四机部代管,第一任局长由四机部副部长李瑞兼任。在此以前有关体制数度变化,基本体制为科技部门和电子工业部门配合管理计算机业的研究和生产,没有统一管理计算机工业的部门。1982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计算机总局并入电子部。
1986年计算机总局直属企业基本下放给地方,总局部分人组成电子部的计算机与信息局,专管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部分人组成调研机构计算机与信息发展研究中心,约一半人组成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以后以该公司为基础组建了中国第一个计算机专业集团长城计算机集团。
1988年4月,以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为基础改组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邹家华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3年3月,经八届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重组电子工业部,胡启立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8年3月,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在电子工业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业由该部设立的专业司归口管理。国务院信息办也并入该部。
2.发展计算机业的主要政策
(80年代以来的政策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年鉴》等有关资料,关于对计算机应用贴息贷款政策的情况根据原电子工业部的于致田司长介绍)
早在50-70年代,中国政府就一直支持计算机工业的发展。现在极为著名的方正汉字排版系统,其基础就是1974年国家决定拨款安排的由北大计算机系和山东潍访计算机厂(现山东华光公司)联合开发的汉字排版系统项目。
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策。
·成立专管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府机构,即1979年成立的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目前的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司。
·制定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原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及电子工业部在1984年、1986年先后提出了计算机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应政策。1993年电子部恢复后提出“八五”发展战略,明确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是电子工业的增长点。根据电子部、机械电子部的规划,在80年代中期,主管部门采取了重点支持长城公司发展长城系列机的政策,并通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计算机企业的布点和发展。
·从1993年开始通过金桥(国家公用数据信息通讯网工程)、金卡(银行信用卡支付系统)、金关(国家对外经贸信息网工程)“三金”工程,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三金工程启动以后又扩展出更多的“金字工程“(金税、金企、金农等)。诸多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极大地推进了计算机的应用和市场的扩大。
·利用四项税收政策推进计算机工业的发展。根据电子部1986年提出并得到国务院批准的电子工业发展战略,国务院明确在“七五”(1986-1990)、“八五”(1991-1995)期间,对计算机、集成电路、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1994年中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该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建立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这是和四项税收政策相配套的政策,财政每年拨款1亿元给基金,主要用于四种产品的小型技改、集成电路生产线的填平补齐、技术成果商品化等。90年代以后基金资金还用作重大工程的启动资金。到90年代中期基金累计投资十多亿元。
·1986年后开始实行计算机应用补贴政策,国家每年安排2亿元贴息专项贷款用于计算机的推广应用。
·逐步放松进口管制。80年代中国对计算机及其零组件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90年代初以后基本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税率也有所调减。
·80年代曾规定计算机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后取消。
·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计算机业。国务院于1997年底公布的外商投资引导目录中,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中国的大中型计算机、新型打印机等产品。
对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评价是件困难的事,主要是因为影响政策及其效果的原因很多。分析政策效果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的经济和社会的成本费用;二是政策对发展机制的影响。本文仅根据实际结果,主要是计算机企业发展的情况及企业与政策的关系,谈些初步看法。
(1)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开拓性的支持作用,同时存在一些问题(税收优惠和基金政策的有关数据及享受政策的名单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中有关章节和名称表)。
以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基金政策为例。政策效果的主要表现是:
①为许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据电子部有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200多家企业事业单位(“七五”两批235家,“八五”224家)中,计算机和软件企业161家,基金在“七五”期间安排了87个项目。从1987年到1993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时,这些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20多亿元资金。到目前为止,得到基金支持10多亿元。据“七五”期间的数据,电子工业从优惠政策中得到8亿元资金,从发展基金中得到4.6亿元,其中约一半用于投资,占此期间投入资金的52%。1983年以后中国企业很难得到财政拨款,又无资本市场,只能借款,因此政策对企业发展作用重要。
②支持方向基本正确,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主要是PC机、工作站、软件、软盘磁记录设备(如软盘驱动器)、磁头等企业。
③中国计算机业主要的民族企业大多曾受益于此政策的支持。原电子部的长城、浪潮、华光、华晶,中科院计算所和联想(计算机所是1987年首批享受政策的单位之一,但其投资的联想到1990年才享受此政策)都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实达未直接享受此政策,但其于1995年兼并的中国最大的计算机打印设备企业福建计算机外设厂一直是优惠税收和基金政策的受益者(见刘勇(1998)《蓝色通道:16个人到16个亿》(中国经济出版社)的实达大事记年表),北大方正未享受有关政策,它80年代末期以后的崛起主要靠70年代就得到国家支持的汉字排版系统(按王选的话是1986年到1993年靠一个产品和机遇成长)。这些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有利于企业原始积累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优胜者获利的政策,是一种竞争导向的“经济租金”(赫希曼(A.O.Hirschman)早在40年前就在其名著《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了这个
概念,金滢基、马骏(1995)“政府在获得技术能力方面的作用:对东亚石化工业的案例分析”(青木昌彦等主编《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张春霖等译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以东亚石化工业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利用“经济租金”快速形成技术能力的意义、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激励作用较强。④有一定的外部效果,有些得到政策支持的企业后来跨了,或被外商收购了,但是它带来的影响,如人才的培养和流动、技术的扩散(如成为一些私营企业成长基础的学习机技术),也为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初步估计政策投入产出的情况,1987年后各种政策投入仅30多亿元,加上一些政府安排的专项贷款,带来了一个年销售额1000多亿元的行业(估计其中30-50%的产值与得到过政府政策支持的企业有关),应当承认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的开拓和支持作用。
80年代以来的政策也有问题,主要问题是资金(主要是基金)投入过于分散,没有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实行的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制度,使原电子部系统的一些企业没有危机感,结果是90年代后的落伍,甚至垮台,真正发展成功的许多企业在80年代并不是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80年代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而1997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超过200家)。此外,规定计算机产品的国产化率,忽视了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化趋势,结果是国外品牌机进入后,国产机失去大片市场,有些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2)对中国计算机业发展作用更大的政策是改革开放政策,其次是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政策的作用显而易见。民族企业联想、方正、长城、实达、用友等公司的崛起无一不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刺激,得益于从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外国公司的学习。没有开放政策,中国计算机业就不会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中国计算机产业的成长速度将更慢。
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指进口审批管理和关税率保护。联想、实达、方正等许多90年代崛起的公司在80年代起步时实力很弱,许多当时由于技术、政策等原因不能或无条件生产计算机。这些企业主要进行贸易代理和一般组装业务,但贸易保护和国内快速扩大的市场,使这些企业获得迅速成长的机会。当时一台微机可以有数千元的利润,终端等外设的利润也不簿,到90年代初这些企业已完成初步积累(关于80年代计算机企业和产品的利润主要根据对联想、长城、实达等公司的调查所知),具备初步的竞争能力。日本计算机厂商在产业发展初期也利用了这种“经济租金”(这是日本经济学家分析日本产业政策作用机制的基本结论之一,见小宫隆太郎(1984)主编《日本的产业政策》(东京大学出版社,中文,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8、9章(伊藤元重、奥野正宽等著))。
(3)从民族工业供给能力的角度看,中国计算机业发展政策的直接作用似乎有限。
80年代以来发展民族计算机业的政策作用虽然不小,但直接作用有限。相比之下,日本计算机和半导体也得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厂商至今仍是业内强势企业,计算机和半导体产业起步时间比中国仅早约10年的韩国和中国台湾省,其计算机及半导体产业的成长很快,其产业已发展到相当水平,在世界市场占了重要的份额,政府曾重点支持的企业,如韩国的三星电子、台湾的新竹开发区企业、联华电子都获得了成功(关于台湾、韩国、美国计算机、信息、半导体业发展的政策及情况详见笔者的报告
“美国、日本及韩国、台湾的计算机产业政策”(待发表))。
(4)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体制、策基础,产业和企业基础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多数是行业主管部门不可控制的。
从基本体制看,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已发生变化,但计划的成份仍较大,政策支持的重点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科研体制改革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真正启动,加上生产许可证等保护政策对市场竞争的限制,许多计算机企业缺乏竞争发展的机制,这是80年代政府政策重点支持的许多企业未能成功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这种体制原因不是原电子部能完全解决的。
政策方面的原因主要指政策思想、政策资源及政策实施构架等的影响。行业政策要受基本体制的影响,同时既使基本体制相同,具体的政策思路也可有所不同。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计算机行业管理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数度变化,不利于政策的连续性及相应的逐步完善和升级;
②没有系统配套的包括财税、金融、贸易、外资等政策在内的产业政策,由于意见分歧(分歧主要缘于政策目标、政策前景的不清楚及体制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计算机业在内的电子信息业的产业政策始终未出台;
③早期政策没有注意充分利用国际分工和比较优势;④8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始终缺乏必要的政策资源,加上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和财政分包体制的影响,有限的政策资源难得到有效使用;
⑤80年代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改革、竞争政策结合不够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最大弱点之一。这种情况在许多产业都可见到。日本学者认为战后日本产业政策有效的主要原因是适当的贸易保护和国内激烈的竞争相结合。没有一定时期内的适当保护,幼稚产业没有学习机会难以成长。但是没有国内的激烈竞争,企业就只可能是温室里的花朵,不可能真正成长。
最后应当指出,政策效果有限还与90年代初以前中国企业实力太弱有关。这既与长期的体制束缚有关,又与企业包括营销能力在内的基础太差有关,还与80年代中国计算机市场规模太小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
(1)要继续加快改革,让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改革宏观和行业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2)要充分认识采取必要政策支持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意义。从政治、经济、技术的任一层面看,民族的计算机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意义都不容置疑。由于民族计算机工业(特别是基础技术方面)太弱,根据美、日、韩等的经验,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是有意义的。
(3)明确发展计算机业产业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原则:①有效竞争的原则,国家的资源支持不能撒胡椒面,也不宜只给一家,要按兼得规模经济和竞争之利的有效竞争原则,支持数家有优势的企业较快发展;②政策重点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能力;③对于国内外企业技术差距过大,但又极为重要需要发展的领域,国家可根据“经济租金”原则择优给予直接支持。
(4)有利于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是支持计算机市场的扩大和升级。打破电信业的垄断体制,鼓励计算机业特别是计算机服务业与电讯业的融合,是扩大计算机市场也是扩大通信业市场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在国家订货、PC机的分期付款、大中小型机和服务器的卖方销售信货等方面都应采取必要的支持政策。
(5)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水平,需要研究及可采取的政策包括国家对企业的重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支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更紧密的包括让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借鉴美、日、韩等的经验,鼓励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在基础技术或重要样机的开发方面合作;联合开发可由信息产业部、中科院的研究所和企业共同进行。日本、美国企业的计算机、半导体的开发项目,许多重大的都曾得到政府支持。
(6)加大政策力度支持计算机企业发展,包括承认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股或创业权益,产业政策不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成分,而是按适当向竞争优胜者倾斜的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7)发展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事业,支持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8)由于计算机产业是高度国际化的产业,在制定和执行上述政策时要注意与开放政策的有机结合,支持民族品牌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狭隘民族主义和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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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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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工业4.0"战略和美国"工业互联网"战略之后,中国推出了"中国制造2025"。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课论文范文之中国制造2025。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浅谈中国制造2025》
【摘要】作为“中国制造2025”的地方实践范例,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泉州领风气之先,积极先行先试,正在演绎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传奇。
【关键词】“中国制造2025” 泉州 创新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制造2025》全面开启了中国制造由“大”转“强”的崛起之路。泉州不仅是全国著名品牌之都,更是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作为“中国制造2025”的地方实践范例,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泉州领风气之先,积极先行先试,正在演绎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传奇。
“数控一代”,开启“泉州智造”之旅
泉州是福建最大的经济体,然而,由于其制造装备大多停留于传统生产方式,由此产生的问题成为束缚泉州这辆“经济马车”前行的桎梏。如何转型?如何突围?泉州人的回答是,大力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用高科技拓展生存空间。
嘉泰是福建省数控产业的先驱,是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龙头企业。目前,生产的系列数控机床产品及数控机床核心功能机产品解决方案逐步覆盖航天、汽车、造船、风能发电、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近年来,嘉泰深入智能制造领域,抢占机床行业制高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走进福建省嘉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偌大的生产车间里,员工仅有寥寥数人。“让机器人代替人工生产,不仅能提升生产效率,还可节约人工成本,规范性也很高。”总经理兰猛介绍说。
在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的实施,更推动着鞋服、石材、食品等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如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使用黑金刚(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0台智能标记印线机和1条柔性制鞋生产线,工作效率得到提升,生产成本节省了三分之一,生产效率比人工印线提高了40%,费用降低了20%。
再如,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脑绣花机通过研发、改进和替代原有日本设备电控和伺服部分,年产已达1000多台,占据省内70%以上的市场。微柏工业机器人公司研发的上下料、焊接等工业机器人,大大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原来一个工人一天只能冲压500个部件,现在用机器人,可以冲压1200个。
作为“中国制造2025”首个试点城市,“数控一代”示范工程的深入实施为泉州创新转型打开了新的突破口,推动了机械装备产业向数控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平台搭建,助力智能制造腾飞
泉州装备制造业“数控一代”、智能制造的快速发展,既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力量,也离不开政府和政策的有效帮扶。泉州市经信委主任黄国富告诉记者,针对企业在数控技术研发和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泉州市充分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仅市本级就已兑现扶持资金1亿多元。
在加大研发投入方面,重点支持国产数控系统开发、工业机器等,最高补助资金可达200万元;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其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可达100万元;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资金补助最高达100万元;鼓励机械装备企业创建研发、检测机构,最高可达 50万元。
技术改造方面,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对本地采用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对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开展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按项目规定建设期内购置主要生产性设备和技术投资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人才引进方面,采取“平台+项目+创新团队”形式,引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泉州装备所、泉州华中科技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机器人研究所,以及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10多家高端院所和科研单位。目前,全市已有近500位数控和智能制造领域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常驻泉州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工作。同时,开展“数控一代”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已有1000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培训。推进智能制造。对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推进示范线建设。鼓励企业与“数控一代”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在纺织鞋服、建筑建材、食品饮料、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等行业,建设一批“数控一代”生产示范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积极发展设备融资租赁。对本地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按规定期内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分别给予生产和使用企业各5%的补助,最高限额各为3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的,按不高于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
“精神灯塔”,照耀“泉州智造”扬帆远航
泉州“数控一代”的崛起当属时下经济转型大背景下的一大亮点,不仅备受各方瞩目,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和肯定。2015年4月23日,国务院在泉州考察数控机床企业时指出,中国经济要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必须迈向中高端,须加速推进“中国制造2025”,并希望泉州在“中国制造2025”中走在全国前列。
泉州制造不仅创新成效不断显现,工作决策层面也不断提升,得到国家科技部、工信部、中国工程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科技部把泉州列入“数控一代”区域建设试点并给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支持。
2014年以来,中国工程院周济院长先后三次率领院士、专家莅临泉州给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在中国工程院帮助下,泉州通过各大媒体向全国公开发布了《泉州制造2025》, 成为全国首个发布的城市。
面对时下现代工业转型发展的大浪潮,福建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洪捷序副省长具体协调指导;省政府更是专门出台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10条措施,省科技厅、经信委和泉州市等制定配套措施重点扶持。
泉州市副市长陈灿辉表示,下一阶段,泉州市政府将推动机械装备“泉州制造”向“泉州智造”、“泉州服务”转型,力争2018年全市机械装备产业总产值超2000亿元。一场由“制造”到“智造”的生动实践,正赋予这座制造业大市新的无限可能。
《 浅谈教师自主性在形势与政策课中的应用》
一、教师自主性的基本探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2020年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提出到2020年,我国教育事业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要实现此战略目标,就需要发挥教师自主性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又依赖于教师自主性的提高。
教育哲学家认为,培养学生的自主性是教育的终极目标,教育必须发展个体关于其思想和行动做出决策的能力。而要培养具有自主性的学生,就要把独立和自主作为教师的高级目标。此外,还有学者通过分析指出人类的自主性有五个特征,即同时性(simultaneity)、及时性(immediacy)、可能性(possibility)、多面性(multidimensionality)和历史性(history)。而教师职自主性恰恰也具备上述五种特性,所以比起其他职业,教师自主性的发挥对教学工作是极其重要的[1]。
本文在使用的自主性(agency)理论与国内大多文献所使用的教师自主性(teacher autonomy)略有不同。本文使用的自主性理论来源于班杜拉(Bandura)的人类自主性理论(human agency theory)[2](Bandura, 2006),班杜拉把人类的自主性定义为一种高级的认知能力的发展和显现,它能够使人们超越周围环境对其的限制,通过发挥自己特有的能力来改变生活环境和生命的历程。戴维斯(Davies, 2000)进一步认为,虽然自主性无法避免受到那些组成自我的各种结构的影响,但自主性是一种能够认识到这些结构的能力,并通过这些结构来反抗,推翻,改变自我所处于的多种语境中[3]。因此,自主性的概念并行了人类(教师)的主观性和周围环境(教育改革环境)。很多学者认为,教师在改变周围环境的同时,也在被周围环境所改变(Bandura, 2006; Giddens, 1984; Pignatelli, 1993)[4]。也就是说教师自主性并不是随意地无拘束地自由,教师应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教育方针指导下,充分发挥其自主性。
二、形势政策课的性质与教师自主性
在教师的教学工作中有四个领域需要教师自主性的发挥,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
形势政策课的教学目标为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认识、理解、接受政党和政府的政策,进而形成对执政党和政府政策的认同和支持。教育目标具有统一性,但各所高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受到社会、理念等环境的影响也不同;同所高校不同任课老师和不同班级的学生水平也皆有差异。所以,如何殊途同归,用适应本校情况的方法完成教学目标,就需要教师个体自主地进行分析和思考。
目前,形势与政策课并无统一教材,讲授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形势与政策的基本知识;二是国内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新的动态以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中国的对外政策及与一些相关国家的关系发展动态;三是国际形势发展的热点问题。形势政策课的强理论性和时效性,赋予任课教师高度的自主性,可根据教师的客观判断,在确定授课专题、学习资料等方面进行选择,以保障课程质量和对学生的教授效果。
教学方法包括对学习资料的运用、课程内容的时间安排以及教授方法。而形势与政策课在这三方面皆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并无统一规定,这就要求教师必须积极发挥其自主性,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
此外,在教学考评方面,形势政策课为考查课,学期末基本上以论文、出勤、作业以及课堂参与度几方面来进行成绩的评判,没有统一的考核方案。因此,此课程的性质使教师在考评中完全体现自己的意志,在做出客观判断认为需要的情况下,采用任何一种考评方式。当然,教师在行使自主性来进行考核的同时必须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素养以保证考评结果的正确公正。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对教师自主性要求较高的四个教学领域中,形势与政策课的课堂效果、教学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自主性。形势政策课的课堂性质决定了教师有很大的空间来设计课堂内容和选择教学方式与考评方法。教师充分认识和发挥教学中的自主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创新教学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形势与政策课中的自主性应用
如何将教师自主性应用于形势政策课,可通过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教师要充分认识自我并设计教学方法。充分发挥自主性来自于充分认识自己。教师在形势与政策教学中所反映出的思想倾向、对待教学的观念和态度、对师生关系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到教师个人教学理念、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认识自己,理解自身理念、道德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才能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与扬弃,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在教学中的自主性。
发挥自主性需要形式与政策教师充分认识自身的思想的倾向,全方位考量环境因素,抓住学生的需求和兴趣,然后设计教学的内容以及选择教学方法。在设计课堂内容时,教师在发挥其自主性的同时要具有明确的目标,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而要达到此目标,教师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学生的学习动机。所谓学习动机就是指激励、指引学生学习的强大动力。而一个班级中,不同的学生学习动机不同,甚至存在没有学习动机的学生。所以教师在设计课堂模式时要思考如何兼顾全体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二是学生的自我认知差异,由于学习态度、兴趣、精神状态等特征的不同,学生会在学习中出现差异,而这差异也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做出最恰当的选择。三是学生对教师的看法。学生对教师在课堂中的态度和言行比较敏感,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学生对课程的看法。因此,教师还应该考虑到自己在课堂上的姿态。 要在形势与政治课中充分发挥教师的自主性,还需要教师结合课程进行反思。反思对教师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教师发展的过程是自主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其含义在于教师行为的改变,这种变化来自教师的内心,可以说,教师专业发展就是一种自我反思的过程。
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反思教学常规,包括备课内容是否符合课程的要求,对教案、课件是否熟悉,课程内容是否需要改进等。二是反思师生关系,如课堂中与学生的互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课堂氛围如何等。三是反思教学效果,课堂教学是否达到了教学目标,教学效果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发展,是否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等。四是反思自己的专业成长,理念、道德和价值观的形成来自于自身的生长环境、教育过程、人生中发生过的重大事件以及当今周围的环境和意识形态。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反思和重新审视能够优化教师自主性的效果,从而提升教学质量。
最后,形势与政策课教师还应注重其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注重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评价。课程评估不仅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还是对教师自主性在形势与政策课中应用效果的重要反馈。因此,课程结束后,教师可以自主得进行教学评估。通过收集学生和其他参与听课教师的意见,从中总结经验,以便及时进行教学上的改进,进而不断提高自我的教学水平和教师素养。
四、结语
充分发挥教师的自主性可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激发教师的创造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但是,教师的自主性并不是无约束的绝对自主,受环境影响,教师应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教育方针指导下,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形势与政策课的性质要求教师必须发挥其自主性展开教学,而教学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教师自主性的发挥。
认知、设计―>反思―>评估―>改进是教师自主性的核心内容。要将教师自主性应用于形势与政策课中,就要求教师养成认知、反思、评估和改进教学的习惯。只有充分认知自身、社会影响等因素,切实设计教学,并在课下进行反思和评估,根据反思的结果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提高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质量。
《新形势下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改革》
一.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现状分析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学校及任课教师对形势与政策在概念上认识模糊,对课程定位不清,没有意识到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缺乏科学、系统的教学计划和具体有效的教学措施,流于形式,使教育目的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如重视专业建设,在形势与政策课程学时总量数和学期数大打折扣;时间安排出现“见缝插针”,安排在晚上或者周六、周日,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另外,学生本身没有意识到形势与政策的社会价值,对之缺乏兴趣,觉得与专业不挂钩、成才不相关,“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听课也是浪费时间,觉得空洞、枯燥无味。
2.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低,流动性大。目前,高校《形势与政策》任课教师常见状况,“从事‘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专职教师较少,更多的教学任务普遍由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兼职教师来承担”。这支教师队伍“杂牌化”,文化背景差异大,对课程的掌握及其有限;而且平时工作繁忙,琐碎的事情多杂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该课程建设。加之,行政、辅导员类教师队伍整体处于年青化,换岗、离职频繁,导致形势与政策课教师队伍的变动性较大,直接制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
二.增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效果的几点思考
1.高度重视形势与政策教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教学管理。首先,强化对形势与政策课程重要性的认识,要求高校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系列文件精神,摆正形势与政策课程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形势与政策教育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与开设思想政治课程的学院牵头负责,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直接参与,分工负责,互相协作,共同搞好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工作机制。其次,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管理部门要不断总结教学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借鉴与学习其他教学管理经验,制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原则,有效地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管理,以制度化建设来规范教学管理。形势与政策作为一门必修课,规范其考核制度,纳入学生的总成绩,引起学生重视。
2.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形式,拓展教学课堂。
新现象,新问题,新形势层出不穷,形势与政策的教学内容只有不断更新,以迎合学生们关注的焦点、热点或疑惑,才能拨动学生的心弦,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教师要抓住“90”后大学生思维敏捷,信息畅通,自主意识强烈,自我表现欲强的特点,传统的“一言堂”、“满堂灌”引起他们排斥,灵活运用课堂讲授、分组辩论、专题讲座、课外讨论和教育实践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告别理论的“高冷艳”,将马克思主义观融入时事热点或学生关心的政治问题,变得鲜活起来,使理论在实例中得到应用,在实例中升华对理论的理解。另外,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信息更新速度快,传统的第一课堂教学很难跟上发展的步调,利用网络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可以尝试网络创新形势与政治课探索“课堂+实践+网络”“三合一”的新型教学模式,拓展教学课堂。仍然以坚持第一课堂的主渠道地位,第一课堂与第二、第三课堂有效结合的教育原则,坚持以社会实践增强形势政策课的实效性,以网络辅助教学。通过新媒体的应用,为学生提供实打实的服务,主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或疑惑。同时,通过学生喜爱、能黏住学生的方式,将社会上的热点话题、事件进行互联网改造,编成网络平台的学习素材,润物细无声,深层次服务学生的成长,透过“眼球”直达学生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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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权威主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关乎一个国家稳定和谐的大局。公共政策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对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性是其价值追求与本质属性。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政策存在公平价值缺失、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以及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构建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共政策 公共性 收入分配差距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目标的选择,它指导并规范着具体的政策目标,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行动导向。
当前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一)政策的公平价值缺失
长期以来的收入分配政策使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严重的国家逐渐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具体来说,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分配起点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我国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起点不公平。教育收益最多的是穷人,因为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使得受教育者在未来的就业方面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及更高的收入,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2.分配过程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不公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这主要造成了人的发展机会不公、进入市场的机会不公。我国初次分配领域采用重效率轻公平的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3.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和过程不公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1981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292,那时还属于收入分配高度平等的国家。
(二)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
收入分配政策会因为某一时期的特殊需要而有所侧重,目前存在于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拉大现象,也是政策不当倾斜和偏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经济政策的不当倾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2.发展政策的偏向
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采取了偏向城市的发展政策。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城市过度倾斜。为了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国家通过实行“工农业剪刀差”的政策手段把一部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和农业的剩余、资源的过度汲取,城市偏向的公共物品供给使城市居民不用花费力气就可获得公共服务,但是农村居民的获得就非常有限,再加上城市优先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了农业资本的投入,给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带来了障碍,从而制约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造成农村发展缓慢,使城乡之间的差距 “鸿沟”越来越大。
3.区域政策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上遵循了不平衡的发展模式,工业相对于农业优先发展;文化、教育、科技等较为发达的东部相对于西部地区得到了更多的政策倾斜而优先发展;经济基础好的城市相对于贫困落后的农村而优先发展。
(三)政策体系的不完善
一项政策对于解决庞大复杂的利益交错的问题往往功能是有限的,为了使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和配套,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政策组成一个政策体系,例如整合教育、就业、地区发展、行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等等,以此发挥政策体系整体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功能,形成政策合力。
1.税收政策不完善
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主要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对于低收入或者无收入人群少收税或者尽量不征税,以此缩小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又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平衡收入差距的作用。
2.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政策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低收入者来说是一种保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使得其在再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大大减低,甚至出现相反的效果。
3.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乏力
我国的转移支付手段是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均等化。但我国采取的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法律和制度的滞后等原因,横向的地区间转移支付制度还没有形成。
4.政策监管体系缺失
公共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还依赖于政策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目前由于监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畸高,这是造成竞争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使得我国的行业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对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共性偏,离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趋向尖锐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公平一直是人类对社会的诉求。如果一个国家“穷人越穷,富人越富”,这样的收入分配结果不但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心理上的不平衡性也会越来越明显,最终这种巨大的差异将导致社会动乱。合理划分市场、政府和社会在收入分配当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它们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在“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
(二)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协调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站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
(三)实行均衡发展的区域政策,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的非均衡发展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应该及时调整和转变收入分配政策导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区域政策和反贫困政策的经验,当前要改进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金融投资力度,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一方面,要将国家投资重点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央要适当给予中西部落后地区政策倾斜和优惠,如在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银行信贷、外汇、对外贸易、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四)完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
(五)建立多元化、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全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和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需要建立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完善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政策,确保教育公平
努力为全民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根本、长远途径。尤其是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社会不同成员间、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中国可以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当前的公共教育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有效克服因教育机会不均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总之,面对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应多管齐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缩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税收、区域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多种政策手段,各种政策手段相辅相成,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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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与苏联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双方建立了战略同盟关系。以此为契机,在1956年双方又签订了《苏中文化合作协定》,目的是推动两国间广泛的文化交流。这一时期在文化艺术领域中,苏联音乐文化对中国音乐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苏联音乐文化在中国建国初期时的传播与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立足于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60年代初这一时期中国的音乐文化,从音乐文化思想和传播在中国的苏联歌曲两个方面研究这一时期苏联音乐文化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苏联音乐文化;中国音乐文化;1950-1960
(一)社会主义在音乐上的创作:1933年的一篇题为《关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文章,对“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一词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称谓具有文学色彩。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是民族主义形式方面的文化。诞生于文学领域中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将丰富多样的文学创作手法变成了迎合时代的单一创作。强调以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为原则来创作音乐是有一定哲学理论思想基础的,可以保证音乐为无产阶级服务。
(二)批判资产阶级音乐:1950年,苏联代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全球争霸,形成了两极对垒的世界格局。苏联和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在军事上、在经济上,甚至在文化上都视彼此为宿敌。苏联对20世纪出现的音乐――以勋伯格为代表的表现主义音乐、序列音乐、印象派音乐以及偶然音乐等现代音乐门类都进行批判。苏联音乐的创作目的决定了苏联音乐代表了资产阶级形式主义音乐的对立面。
(三)对传统音乐风格的继承:苏联音乐要想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传统民族文化,但只是在形式上的继承,而在内容上则是要以人民群众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等政治问题为主。对音乐创作的要求是要承认古典音乐文化遗产,尤其是俄罗斯音乐文化进步的作用,以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继续推广苏联音乐。
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苏两国的交流,尤其是音乐文化交流也随之变化。首先,20世纪上半叶最显著的变化是两国友好的外交政策为两国音乐文化交流提供了比较稳定的外部环境。中苏两国亲密的关系以及中国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使得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苏联热”,当时值得追捧的就是学唱苏联歌曲。其次,中国派遣了大量的专业音乐人才赴苏联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学习。他们肩负起了文化传习的责任,更承担起了文化传播的功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音乐文化事业的建立。
(一)中国有大量的留学生在苏联学习,留苏学生成为新中国成立时期各个领域的领头人,不仅对自己的专业领域,而且对文化交流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音乐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留学生对革命的热忱以及崇高的理想使他们愿意去接受苏联歌曲,在上山下乡期间,他们将苏联歌曲带到了广大人民群众中。
(二)书刊、媒体等对音乐文化的推广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51年,上海万叶书店出版了由涅斯契也夫撰写的《论苏联群众歌曲》,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本介绍苏联歌曲的译著,介绍了苏联20世纪上半叶群众歌曲的发展情况。
(三)1933年,苏联歌舞团首次到上海表演新兴革命艺术,而这种形式在50年代更为常见。1952年,来访的苏联各文艺团体大多都要演唱苏联歌曲,特别是合唱类的。
(一)中国音乐美学中的“反映论”
“反映论”的观点阐述了音乐艺术体现的内容是客观与实际现实的反映,同时也是各种音乐思想的基础,是现实的一切声音在人脑中的反映。1950年,中国在对苏联音乐的批评与译介中对“反映论”的观点已经悄然接受。斯大林在1936年1月17日的讲话中提到:苏维埃人民现实主义歌剧必须是社会主义题材、音乐语言必须是现实主义、歌剧中的角色从当代人中选取。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50年代创作的《洪湖赤卫队》、《刘胡兰》、《小二黑结婚》等歌剧受苏联“反映论”音乐思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音乐的社会功能
苏联音乐非常注重其音乐的社会功能效用。其本质就是要利用音乐自身的教化功能构建一种异于资本主义音乐文化体系的思想统治工具来发展和巩固其社会主义政权。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全国百废待兴,此时的音乐所充当的角色同文字一样,都是呼吁和倡导建设祖国。
尽管在50年达末至60年代中苏关系日益紧张,但外交关系上的急刹车并没有中断两国音乐文化思想的交流,中国依旧按着苏联音乐思想理论运行和发展着。整个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作为学生向苏联学习各种文化的一个时期,从苏联借鉴与融合来的音乐理想思想体系需要很长的时间在理性中批判的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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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背景下,教育公平已成为国际社会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教育机会平等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杠杆,也是儿童受教育的重要权利之一。大力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是实现教育机会平等,促进教育公平的最重要一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演进之特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学前教育变革的历史就是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不断调整发展的历史,对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发展历史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既是学前教育研究的需要,也是学前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一个时期或阶段的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表现出不同的政策内容及特点。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政策;法制化;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部门相继的制定了一大批的学前教育政策,将政策的关注点由3至6岁延伸到了3岁前及入小学后,由关注教师的职前培养扩展到关注教师的职后培训,由关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行为延展到关注幼儿家长的成长,由总体关注幼儿园的开办及教育拓展到关注不同地区的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政策在其范围上有了极大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幼儿教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相关的部门先后制定出了一大批的相关政策。如1983年针对我国农村幼儿教育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1986年针对学前班的相关问题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学前班的意见》,1991年又针对当时学前班教育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就学前班的性质、举办学前班的原则、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要求、改善学前班办班条件的要求以及学前班教师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1995年针对我国企业办园存在的问题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2003年l月2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及措施。2007年,针对幼儿园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事故凸显出的幼儿教育的相关问题尤其使安全方面的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由此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在制定时对于相关的问题更加的敏感,也更加的具有针对性。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幼儿教育向法制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碑迈进。此后,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台,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上述的法律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地对我国的学前教育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充分的证明我国学前教育开始向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1980年10月巧日,卫生部、教育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1985年12月7日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991年6月2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1992年2月,国务院公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台,1994年12月l日,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2006年9月l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07年,针对幼儿园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及事故凸显出的幼儿教育的相关问题尤其使安全方面的问题,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进一步强调幼儿园教育的规范性,要求充分的保障幼儿的安全。上述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公布实施充分的说明这一时期的学前教育政策相当的关注儿童的生存、保护及发展,尤其是把儿童的生命安全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自改革开放至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家庭教育“九五”计划》、《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明显带有对未来规划性质的政策和文件,相比于改革开放以前,发展规划性的政策明显的增多,学前教育政策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明显加强。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学前教育政策,其始终强调以儿童的发展为本,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儿童的和谐发展;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权力,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与学习特点,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目标应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既贴近幼儿的生活和兴趣,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强调幼儿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等。上述所有的这些规定和要求与当前世界学前教育的儿童发展整体观、儿童主体观、整合教育观、儿童生态观、可持续发展观及终身教育观等先进观念是相吻合的,也是与当今时代发展的民主性、生产性、终身性、个性性、多样性、开放性、国际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相契合的。这充分的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始终是与世界和时代的脉搏同跳动的,中国的学前教育政策具有时代与世界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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