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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清末效法大陆法系进行法律移植,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雏形。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依据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创造了近代民主共和法律模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戊戌变法: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开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视角中,制度替换往往发生于旧制度危机日益严重并将发生崩溃的"临界点"时期,决定政治走向的行动集团如果把握了行动的主导权,就可能在制度变迁中成功实现制度创新。1898年的戊戌变法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来突破中国封建王朝路径依赖的惰性,把中国带入民主宪政的轨道。从新制度主义视角分析,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集团是晚清政治舞台上势力很弱的政治集团,其先天不足的因素包括组织涣散、意识形态凝聚力与整合力不足、改革所需的资源匮乏以及臣民文化对变法的阻滞等,这些都决定了戊戌变法不可能完成近代中国制度创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
【关键词】:戊戌变法 历史制度主义 制度变迁 制度创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学研究领域引入了新制度主义,引起了处于政治学研究困境的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并成为政治学研究的“关键词”之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之一的历史制度主义在继承传统制度对重大制度替代和宏大政治变革研究传统的基础上,将行为主义对行为主体在制度变迁和政治变革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研究视域,它将研究的核心放在了制度对于行为主体如何产生影响,以及由制度、行为和观念共同作用、相互影响于具体的历史境遇中塑造某种政治后果具有必然缘由。这一研究方法的优点是它避免了行为主义的太过微观琐碎以及对社会历史背景现存限制性条件的忽视,克服了传统制度分析模式的单一边界条件的缺点。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强调社会因果关系中的“路径依赖”在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路径依赖”意味着系统具有自我强化或正反馈作用,认为行为者一旦步入某一路径,便会沿着此路径演进,系统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原本可能更加优化的政策也可能失去实现可能性或者改变这种路径而另辟途径将是难度很大的事情。经济学家诺斯从供给需求的角度指出,导致路径依赖的根源是交易市场发展的不充分和报酬的递增形成的交易费用的显著或高昂所决定的。诺斯认为:“制度高昂的初始建构成本、制度框架所提供的机会集合所产生的组织学习效应、制度的优势所产生的合作效应、制度的盛行所产生的适应性预期、被制度配套意识形态所影响的行动者的主观主义模型等,都是导致制度自我捍卫和路径依赖的原因。” [1]
对于经济制度上的路径依赖特征,诺斯认为同样可以用来分析政治制度的变迁,但与经济制度相比,政治制度有着自己特点,表现为“集体行动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们的适应性行为和对制度的维持强向、政治制度的高密度限制了制度创新的空间、政治权威和权力的不对称性便于支配方巩固自己的权力和既存制度、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导致政治生活中缺乏明显的纠错机制、政治产品供给的非竞争性使得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等,这此特性都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2]
(二)制度变迁的“临界点”或“关键节点”
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中夹杂着制度变迁的“临界点”或“关键节点”。在新制度主义看来,所谓“临界点”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打破旧制度产生新制度的路径突破和路径替代时期;“关键节点”通常归结为重大的外部冲击,诸如战争、经济危机等打破原有政治制度,为制度变迁找到突破口和产生理由,这节点上的制度处于断裂状态,各方利益集团处于博弈争斗状态,新制度可能产生。
(三)制度变迁的利益博弈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导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剧烈的社会环境变化引发了不同社会集团巨大的利益冲突。旧的政治制度由于其先天的惰性使其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主动改变,它会由于自身的惯性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刚性而进入“路径循环”状态,这种封闭循环使得新旧制度难以实现有序对接,当旧制度难以容纳环境剧烈改变而带来的冲突时,往往会导致旧制度的崩溃,新制度的创立。制度创新的动力之源来自于行动者对于新制度能够带来比旧制度更多利益的期望以及旧制度所引发的政治博弈和人们对旧制度存在合法性的怀疑。在旧制度走向崩溃的“临界点”上,制度选择的走向存在多种可能性,各种政治力量围绕各自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理想进行激烈政治冲突和力量博弈,这种合力决定了政治制度的最终走向。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以人治、集权、保守、宗法继承、抑商重农为特征,在服务于皇权统治的路径中运行着。伴随这种路径的是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臣民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封建帝国的运行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强化,在君权轨道上难以脱离。这一切注定了因为缺乏政治创新而在东西文明激烈碰撞之际,中国必然失败的历史宿命。
鸦片战争的爆发把中国强行拖入到了世界资本主义的体系之中。变局促使封建知识分子中的一些开明分子开始寻求“应变”之道,在晚清政治中出现了一些人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的政治新气象,尽管很多都是昙花一现。早期开明的士大夫们看到了西方技术层面的先进,以“师夷长技以制夷”为理念指导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甲午海战的惨败促使人们进一步对中国封建政体的反思与醒觉。
甲午战后清王朝为了偿还赔款,向列强大举外债,以海关税收为担保,进而使得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肆无忌惮的掀起了势力瓜分狂潮。中国处于瓜分豆剖的局面,财政亏空更使这台陈旧机器的运转雪上加霜,清政府只能“横征暴敛”,导致民变四起,正如康有为在《公车上书》中指出:“民日穷匮,乞丐遍地,群盗满山,即无外衅,精华已竭,将有他变。”“付莽遍于山泽,教民遍于腹下,各地会党,发作待时”[3],内忧外患的政治危局促使惊醒,在康有为的领导下和光绪皇帝的支持下,中国二千多年以来第一次试图打破传统政治制度的改革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颁布了“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开始变法,在以后的103天中他发布了一系列的推行新政的政令,史称“戊戌变法”,又叫“百日维新”。在政治上,措施主要是改革行政机构,裁撤闲散、重叠机构,裁汰冗员,澄清吏治,提倡廉政,提倡向皇帝上书言事,取消旗人享受国家供养的特权。但一些比较激进的具有资本主义内涵精神的措施却没有被采纳,如康有为在1898年6月对于新政的建议提出“拟定开制度局,立宪法,设议院,建设新京,议开懋勤殿以议制度” [4]。即便维新是以挽救危局为目的且措施多有折衷但变法在后党疯狂的镇压下崩溃瓦解只维持了103天,除了留下一个京师大学堂外,一切回复照旧。以康有为为首的改革派在改革中所设想的君主立宪还未成形就夭折了,一个没有结出果实的花朵随即凋谢。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一次失败的制度替换运动,它没有打破中国几千年以来君主专制的路径依赖,没有成功地实现君主立宪体制的制度创新。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分析,戊戌变法仍有一定的制度创新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尝试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成为近代以来制度变革的先锋
制度变迁一般可以分为渐进型制度变迁和突变型制度变迁。渐进型的制度变迁是统治集团在在政治体制能够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局部不适合形势发展的政治体制进行必要的变革。突变型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更替通过剧烈的、暴力的和全局的方式实现。在以渐进式变迁为主的制度替换过程中,也存在突变型制度变迁,在政治活动中矛盾双方不能在现成的制度架构内协商成功达成妥协,在政治资源中占有优势的一方凭借掌控的话语权,利用暴力机器胁迫对方,以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变迁。晚清政府在19世纪末期已经处于危机之中,只有突变型的制度变迁才能打破传统政治制度的“路径锁定”状态,实现制度创新。但发生于1898年的戊戌变法却是中国近代以来一场渐进型的制度变迁,康有为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实现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政体过渡。虽然这种渐进型的制度变迁最终命运是以失败告终,但它毕竟是中国近代以来第一次制度创新的尝试,解放了思想,为后来的辛亥革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探索从君主专制转向君主立宪之路的路径替代模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动力。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社会变革就会到来。清朝末期危机四伏,统治阶级内部旧制度的构建者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势下,一部分人开始认识到不变革将会亡国灭种,于是一场旨在挽救王朝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任何政治改革都会触动既得利益者敏感的神经,遭到他们激烈的反对。15世纪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维利说:“再没有什么比带头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什么事情比这件事的成败更不确定更没有把握了,再没有什么比这事施行起来更加危险的了。
因为新制度的倡导者使所有那些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都变成了他的敌人,而所有那些可以从新制度得到好处的人们则只是他的三心二意的支持者。” [5]康有为等维新派人士希望通过模仿日本,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来取代君主专制政体,以实现制度变迁的路径替代,然而,渐进式制度变迁已经无法突破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王朝“路径锁定”状态。这样一群势单力薄又缺乏任何政治资质的改良派,依靠没有实权的皇帝来发号施令,试图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这注定了失败的结局。但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以来试图仿效西方进行资本主义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中国知识分子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虽然步子迈得不大,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这是“康梁”的一小步,却是中华民族探索新政治制度的一大步。
(一)利益集团的“搭便车”行为
戊戌变法的组织依托之一的强学会,其成员构成复杂,鱼龙混杂,有不少人加入强学会是带有功利性的,是为了捞取升官发财的资本,并不是真心支持变法,甚至有破坏分子混入其中。维新派人士为了壮大自己的声势,不加甄别地将一些封建官僚动员进入强学会,不仅使强学会的组成人员复杂而且矛盾也日益突出。
(二)行动资源不足制约着创新主体的行为
从历史上看,凡是在制度创新上取得成功的创新集团都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创新资源。在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的前提下却没有足够的创新资源,制度创新主体就很难突破现有的制度路径锁定状态,实现既定的制度替换的目标。制度创新资源主要有军事、经济、政治资质和组织等资源。
首先是军事资源严重不足。在变法之前,光绪皇帝也意识到军队的支持性作用,而自己却无军事调动权,他只有将全部希一望寄托于在天津小站练兵的袁世凯身上,通过职务提拔,希望他能支持变法,袁世凯效忠后党集团,在了解光绪皇帝的意图后立即向荣禄报告,于是政变爆发,手无寸铁的维新派只能任人宰割,在镇压维新派人士后,一切恢复原状,制度替代宣告破产。
其次是制度创新的经济资源缺乏。改革旧制,修铁路、奖励农耕、建立现代化的海军等都需要大量经费,而此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捉襟见肘,为了偿付甲午海战失败的赔款,只能大举外债。这些借款除了偿还对日赔款外,还用到政费、利息、军费、佣金、贪污和折扣等上面去了。列强通过对清政府借款把持了中国的海关税收。所以,戊戌变法过程中颁布的很多发展经济的措施因为无钱支持只能作罢。
再次是政治资质太浅。戊戌变法,其领导者康有为只是一个工部主事,并且维新集团中没有一个人有实际的政治经验,其所依靠的光绪皇帝也是毫无实权的“光杆司令”,要他领导负载如此沉重的政府,做出比王安石还要激烈十倍的变法,失败是可想而知的。
最后是组织不力。戊戌变法的政治组织强学会无法克服组织内部一些投机分子“搭便车”现象,不能形成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和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而在变法过程中不能形成上下合力协同效应。
(三)制度创新主体意识形态内聚力与整合力不足
政治集团的主流意识形态体现的是该集团主流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表现为道德、政治理想、宗教、哲学等形式。意识形态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教化、批判、整合、导向和控制等功能,其中整合功能对于制度创新主体来说十分重要,对于解决制度创新过程中利益集团“搭便车”现象很有帮助。
维新集团因为没有搭建起一个合理、严谨、合乎逻辑的意识形态框架,没有形成共同的价值认知目标,更无维持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戊戌变法也缺乏深厚的思想基础,推动变法的动力不是源自维新集团成员对传统体制的深恶痛绝,而是来自外部,即列强对于国家领土的蚕食和瓜分的阴影。
(四)难以抵制臣民文化对于制度创新的阻滞
戊戌变法之所以失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惰性在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中国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以后,皇帝就成为权力的代表,因此,他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于是君主世袭“君权独尊”成为“积习”。所以在改革前后提出“君民共主”,试图利用皇帝的权威来发号施令是很自然的。戊戌变法失败后,康有为发布“密诏”,实行“勤王”运动,可以看出臣民文化对其影响的深远。臣民文化不仅使现代公民文化在皇权崇拜、愚民的专制主义的土壤上难以自发成长并开花结果,也使得西方的先进文化难以为国民所接受。因此,若要在中国成功实现制度替代,就必须对中国的臣民文化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淘汰,培育适合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公民文化。
中国作为后发型国家在制度发展历程中若能模仿先发型现代化国家走上制度创新之路是最好不过了,但在模仿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改革者应该立足中国的国情,结合传统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嵌入到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之中。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先进理论和科学的意识形态作为指导建立具有强大内聚力与整合力的创新团队来完成制度创新的路径替代,这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只有具备求实、创新、坚定精神的人才能担此任。面对社会混乱、主权失落、领土残缺的局面“康梁”举起了制度创新的大旗,然而其组织松散,意识形态混乱,创新资源缺乏等,注定了在这个积淀厚重的专制主义沉渣的国家构建民主宪政政体失败的命运。但戊戌变法作为开启了中国近代制度变革先声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启示,至今为后学者探索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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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中国的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也理所当然地包括了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然而,政治改革在中国何以发生、其发生的内在依据以及政治制度供给的主体是什么?本文采用不同于传统的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从政治制度供给的视角来分析中国政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及改革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政治改革的发生,首先要产生一定的政治制度需求,但并不是有一定的政治制度需求,就一定能够产生相应的政治制度供给;或者说,政治制度供给并不一定完全满足政治制度需求,也可以理解为潜在的政治制度供给不一定成为现实的政治制度供给。
原因主要在于政治制度需求与政治制度供给存在社会收益与个别收益的差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制度需求是制度服务的接受者的需求或社会需求,是在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由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决定的,而且这里的制度收益通常指制度的运行收益,制度成本也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与制度需求不同,制度供给一般是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它是由制度决定者生产和提供的。制度供给虽然也是在制度成本和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决定的,但它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而是制度的个别成本和个别收益。“不仅如此,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成本也一般不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而是指制度的变革成本”。制度的运行成本和变革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运行成本是指维护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运转而必须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是在该制度建立起来并投入运行之后才产生的费用;变革成本则是为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所必须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过渡成本。一旦一种制度或制度结构建立起来,变革成本就会终止,运行成本随即发生。
既然制度需求是由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决定的,而制度供给是由制度的个别净收益决定的。由于制度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与个别成本、个别收益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其社会净收益与个别净收益之间也必然存在差异和矛盾。当新制度的预期社会净收益大于原有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制度接受者或社会成员产生新的制度需求时,只有新制度的个别潜在净收益大于原有制度的个别净收益,即制度变革者感到有利可图时,才会提供新的制度安排,这时政治制度供给才能满足政治制度需求,政治改革才能发生。否则,虽然新制度的预期社会净收益大于原有制度的社会净收益,但新制度的预期个别净收益小于或等于原有制度的个别净收益,这时推行政治变革对制度供给或决定者来说显然是不划算的。在此种情形下,潜在的制度供给不会形成现实的制度供给,虽然社会有政治制度的需求,但政治制度的供给者往往缺乏制度供给的意愿和动力,政治改革当然难以发生。因此,“制度变革与其说取决于制度需求,不如说是取决于制度供给”,政治制度变革是在社会政治制度需求的前提下,政治制度的供给者或决定者主导的政治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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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以与西方列强比肩而立,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和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从早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龚自珍、林则徐、魏源,到办洋务的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再到维新派王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这些“睁眼看世界”、“卓然识大势”的少数“先知先觉”者,或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或办工厂、设学堂、建海军,或呼吁“商战”进而提出全面变法改良主张。至五四运动,人们寻觅现代化强国之路的内在冲动愈加强烈。在寻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孙中山以其杰出的理论和不懈的实践不仅影响了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历史,他的三民主义理论以及《建国方略》、《实业计划》、《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等,构成了近代以来至他为止的最为完整系统、兼具中外精华的中国现代化蓝图,化作了整个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矢志不移的宏伟目标与社会实践。在孙中山的现代化方案中,实现以自由、平等、民治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现代化是其核心内容。孙中山不仅精心设计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理论方案,而且切实推进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对中国政治现代化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职位后,残酷压制民主势力,建立独裁统治。他派人刺杀宋教仁,镇压“二次革命”,以流氓手段强迫国会议员选举他为总统。袁世凯当选总统后,又下令解散国民党和国会。1914年5月,他废除《临时约法》,公布反动的《中华民国约法》,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并把总统的权力扩大至无限,实行专制独裁统治。1915年12月,袁世凯经过“筹安会”的所谓“公民请愿团”活动,公然恢复君主制,自称“中华帝国皇帝”。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孙中山的愤怒和反抗。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第二次讨袁宣言》,痛斥袁世凯“解散国会,公然破毁我神圣庄严之《约法》,诸民权制度,随以俱尽”,表示“决以一身奋斗,报我国家,乃遂组织中华革命党,为最严格之约束,将尽扫政治上、社会上之恶毒瑕秽,而后复纳之约宪之治”,号召人们“除恶务尽,对于袁氏必无有所姑息”。100-103在孙中山的推动下,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稍后,黎元洪恢复了《临时约法》和国会。
1917年7月1日,张勋拥溥仪复辟。孙中山在上海召集革命党人和军界人士开会,严正声讨复辟势力。后来,孙中山又掀起了护法运动。
历史证明,孙中山反对军阀独裁统治,捍卫民主政体的行动是坚决的、一以贯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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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政治小论文,是理论联系实际、生动活泼地学习思想政治课的好方法,也是对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政治小论文中国梦,供大家参考。
撰写政治小论文的特点和要求
1.特点:
第一,“新”。“新”有三层意思。一是立意要新。就是说文章要抓住现实生活中的新事物,议论富有时代气息的新课题。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二是见解要新。文章论述的角度要新,不落俗套,不照搬他人说法,防止“老生常谈”式的做法,力求以自己的独特见解给人以新启示。三是取材要新。文章所用的材料要从新近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中选取,特别是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热门话题,或能引发人们思考、但又不易并人们关注的给人以启迪的新材料。
第二,“精”。“精”有两层含义:一指选材要精。观点与材料统一,是写好一篇小论文的最基本要求。首先,所选用的材料要紧扣文章的观点,要反复推敲锤炼,力求精益求精;其次,材料要有典型代表性,选取那些能够深刻揭示事物本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充分说服力的典型生动材料,选取那些能及时把握时代发展脉搏的材料,这样才能深刻论证中心论点。二指文章要精。小论文力求精辟生动,论理透彻周密,把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增加小论文的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三,“小”。“小”的含义有三层:一指小论文文章要短小精悍,一事一议,事理交融,文中的每一句话,都要向主题聚焦,不能东拉西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二指文章题目要尽量选得小,论述角度要尽量小,涉及的内容范围要小,尽量避免选题“大”而“空”,但论理要尽量体现“小中见大”。三是指小论文的文字量要控制在1300-2000字之间,一般不宜超过2500字。文章太长不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知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功课时间的安排,但文章又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第四,“巧”。“巧”首先指标题要巧。标题是小论文的眼睛。一篇好的小论文需要新颖别致的标题,才能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产生先声夺人、先入为主的“标题效应”。其次指小论文阐述的方法、角度、形式及文句表达要有技巧性。再次,小论文所选用的材料生动、形象、使文章产生吸引力,取得引人入胜的效果。 第五,“深”。“深”指文章论述要深刻。论述,就是运用精选的材料来阐述作者的观点。第一,论述要十分注意逻辑性。在文章的中心观点和小论文之间,观点和材料之间关系应是必然的,而不是勉强凑合的。第二,论述要力求事理交融,事理交融的基本要求是在摆事实中讲道理,把讲道理渗透在摆事实中,夹议夹叙,议述结合,却忌观点材料两张皮。第三,论述要有感情。在用语上要简洁明了,还可适当借助修辞语法,这样能够增强说理的效果。 第六,“实”。“实”指实事求是。小论文运用的材料,数据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为此,必须要学会从社会生活中摄取第一手材料,这样才能写出材料翔实、论据充分、具有说服力的好文章。
第七,“理”。“理”这里指理论功底。政治小论文不完全等同于语文的议论文,它要运用政治书本的观点、原理来分析现实问题,同时强调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撰写思想政治小论文不能卖弄词藻,也不能光兜圈子,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所学的理论观点有深刻的见解,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这样才能得心应手地分析实际问题,把理论和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写好小论文,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小论文中观点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否则,论证起来就会力不从心,还会影响分析论证的广度和深度,以至影响小论文的质量。在有了写作材料,有了对材料的认识之后,进入文章构思,就要围绕一个“理”字。用理论观点去统帅构思。这里有注意两点:①“理”要准确。② “理”要集中,一篇小论文最好只用一个理论观点去指导构思,抓住事物的一个侧面,理论观点多了,就会分散,往往驾驭不住,也有悖于“小”论文的要求。
第八,“论”。揭示主题,运用一个“论”字。这个“论”字不仅指理论,而且有“议论”之意,这是对写作的要求,文章写到一定的时候要注意用理论揭示主题,给文章“画龙点睛”。运用理论观点“画龙点睛”要注意三点:①对理论观点的叙述和议论,语言要自然、口语化、规范化,最好不要生搬硬套教材;②与上下文的衔接要自然,不要给人以“嵌进去”的感觉;③简明扼要,只用几句话就把理论观点准确叙述出来。第九,“活”。写作手法,讲究一个“活”字。“活”就是灵活,小论文属议论范围,离不开论点、论据、结论三要素。至于论点怎样提出,是放在文首,还是放在文中、文尾,根据文章要求而定。论证过程怎么组织,也要根据文章需要灵活安排。
学习没有界限,只有努力了,拼搏了,奋斗了,人生才不会那么枯燥无味。精品学习网为了帮助各位高中学生,整理了高一年级政治小论文:共筑中国梦,共享家乡美:
作为一名赛岐人,倘若你要问我最引以为傲的是什么?我会很肯定的告诉你,是赛江,是我们的母亲河。我热爱自己的家乡,我热爱家乡的母亲河。曾经,山峰树木围绕着她,小鱼小虾在她的呵护下成长,渔民在这儿泛舟捕鱼过着悠闲自在的生活……,她是赛岐的标志,是家乡之美,我们在赛江之滨享受江景之美,这个小镇在这里繁荣发展。
可是,在旁就有人说:“赛江?你看我们这条母亲河都变成什么样了?”她遍体鳞伤,江水浑浊不清,又黑又臭,河底泥沙淤积,河床抬高……这些种种现象都让我们的母亲河面目全非,不再是以前幽美的赛江了。
是啊!哺育了我们多少代赛岐人民的母亲河,如今却变得如此不堪入目了。我们的母亲河,曾经美丽的赛江之滨,为什么会变成这样?这让我陷入了沉思……
于是,我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希望看看人们是如何对待我们伟大的母亲河的。可谁知调查的结果会是如此不堪:
我首先来到了赛江,根据对沿江附近居民的调查中了解得知,以前赛江的水清澈见底,游鱼水藻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三五成群的孩子们在这里嬉戏、打闹。岸边杨柳依依,倒映在风平浪静的江面上,为赛江增添了许多生趣,犹如一幅浓淡相宜的风景画。那时候,赛江是居民们引以为豪的风景线。可如今的赛江早已失去了她美丽的外衣,被无知的人们强迫换上了一套丑陋的外衣……
根据居民的描述和我的一番观察,我总结得出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根据外貌调查所知,在福安上游和穆阳上游有部分的金属铸造场和农药制造场,由于所排的工业废水和废弃物不经过专业的处理,就直接排入赛江,造成水污染的现象。而部分沿岸居民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种植蔬菜和瓜果,也严重污染了水源。受污染的水如果不经过处理,是不能作为饮用水的。
二是,人们往往为了图省事,在赛江大桥上游玩时把垃圾随手扔进赛江里,使江水变脏、变臭,形成又黑又臭的江水。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带来许多损失。甚至有人还随意把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杯和塑料袋,往江里随手一扔,一走了之。只要有风刮起,这些塑料制品就四处乱飞,刮到水里或树枝上,往往就动不了,造成了白色污染,日积月累,里面的污染物就会渗透到深水里,水质受到污染。
三是,赛江的上游有许多树木,许多人没有环保和法律意识,私自乱砍乱伐,造成了上游的水土流失严重。而在赛江的下游,则有许多船只进入赛江,那些船只上的人们会经常在江里挖取河底的泥沙,造成了河床下陷,水土流失,加剧了母亲河的创伤。
面对这些种种破坏母亲河的行为,我感到无比痛惜。如果还不制止这些行为,不去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不仅会给我们赛岐这个小城镇的文明形象减分,更会给我们当代赛岐人的道德素养减分。我们不能让这些不可取的行为阻挡文明的步伐,让廉耻被出卖,使我们城镇文明程度提升受阻,对外文明形象打折,成为城镇环境的硬伤,这是多么不好的啊!
时下正赶上赛岐被列为福建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的重要发展期,要让我们的家乡更美,发展得更好,我们不能再怠慢了,我们应该要有危机意识。作为赛岐人民的一分子,我们更应该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保护环境。
所幸的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已切实把保护环境列入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结合赛岐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污染物控制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赛岐镇环境保护工作也以建设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镇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工作目标,推进“六大举措”,即坚持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发展循环经济,保障环境安全。这些举措无疑能为我们赛岐镇的居民带来福音。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也应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应向他人、社会宣传环保知识,让人人都参与到保护赛江活动中来。当我们面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此时此刻的我,真希望赛江——我们的母亲河,能够尽早地恢复到原来多姿的美貌。让我们的赛岐的文明形象加分,让我们的子子孙孙共享美好的家园。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赛江吧!创造出属于我们的舒适生活环境。这不仅是为了我们的家乡梦,为了我们的家乡美,更是为了共筑我们的中国梦!
爱赛江,爱赛岐,爱我们的家乡梦,爱我们的中国梦!我们爱的,远远不止这些,我们要保护的也不止这些。
为了我们的家乡梦、中国梦,我们需要去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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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提升离不开协商民主持续发挥作用,从多角度分析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关系及其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决策与政党执政以合法性的过程。为此,要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35年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变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民主法治建设、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民社会发育、民主意识与文化的形成,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等。但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明确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作出了全面阐述,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有关协商民主的阐述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探讨。
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无论是在译介和引入西方成果方面,还是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实践探索方面,无疑陈家刚教授是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学者之一。根据陈家刚教授的研究,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学术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根据陈家刚教授对国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一直以来都伴随着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研究成果非常丰富。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和威廉姆?雷吉(William Rehg)合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 )主编的《协商民主》,200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 )教授推出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2002年南非开普敦大学哲学教授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 发表了《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2006年德雷泽克发表了《全球协商政治》,而后2007年,马克?沃伦发表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12斯科特?威尔士出版了《夸张的民主表象:协商理想是如何削弱民主政治的》,等等。
这一段时期内是国外研究协商民主走向成熟并且成果不断丰富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开始广泛关注并且译介外国著作,开始将目光转向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了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从陈家刚教授对国内研究成果的梳理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相对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学术界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敏感的热点问题,从译介相关著作开始,努力跟进。2003年,俞可平教授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从四个维度解读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思考》,通过分析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可能性、可行性;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开辟专栏,从理论解释、基本概念、实践价值等方面介绍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随后,陈家刚教授的译文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相继出版。此后,可以说协商民主纳入了中国学界视野并出现了一个研究的高峰期。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7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译丛等成果不断涌现,2005~2008年,各类基金设立的协商民主课题研究也相继出现,比如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省政协成立的研究会以及它们的研究成果、各类期刊和网络上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不断增多。
概括起来,已有研究文献中,陈家刚教授已经从政府形式、宪政体制、决策形式、治理模式[1]等方面来分析和厘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针对对于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解,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浅地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范畴。
1.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内涵,“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的现实体现就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组织形式。
2.作为宪政体制的协商民主。从起源来看,协商民主是源于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思考的结果。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在1787-1789年间的美国人看来,制宪者观点的两个方面――既需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是一致的。调和这些看似矛盾的倾向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通常情况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以及选举和分权制衡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特别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西方政治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理念中就包含了宪政制度的内涵。 3.作为政府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一般认为,政府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协商民主要求决策者要广泛吸纳每个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建议、实现参与的实质性经济政治平等,实现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与政府决策者的平等、自由权利,并在政府与决策相对人之间实现信息公开并赋予其协商的充分理由。
4.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思想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场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社会的碎片化、分散化。作为国家理念的协商民主,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利益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对话来形成合作共识,进而作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决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对话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和执政党以起码的合法性。其基本要义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治理形式。
5.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所谓合法性基础,即在政府作出特定决策、或者政党上台执政获得合法性认同之前,必须经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观点并相互比较、借鉴、加工并优化的过程,通过比较借鉴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协商合作过程既体现在集体层面的共商,也吸纳少数甚至是个人的建议,使得最后的政府决策与执政党执政获得多数认同和理性的支持。政治协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不应该排斥任何人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充分自由。这样,合法性协商民主为政府组阁和政党执政提供了一种尽可能合理的、广泛的和理性的社会支持与认同。正因如此,科恩指出:“我们有理由确定,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不是他们业已确定的意志,而是他们决定他们意志的过程。这就是协商的过程。”[6]即,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多数人授权的结果,这种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在于将民主协商作为达成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对特定的政治正当性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支撑,而这种共同体的价值正当性是在价值主体间的民主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民主治理形式。正如陈家刚指出的:协商民主的这一本质性规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本身隐含了多元化的理论思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既体现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也吸收了共和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把批判性与建构性理论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陈家刚指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经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变革双重背景,辗转变迁于内生市场化改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社会转型与自治能力增强、制度化分权与基层民主并进、历经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党内与党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的互动推进的艰难过程,形成了自身特色模式并对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新的深刻启示。
(一)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党的报告从三个层面系统对中国当代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定位:第一,从性质定位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二,从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三,从我国政党制度性质和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上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广泛内涵,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治发展的目标设计,同时也是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全面概括。 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政协充分地发挥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即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政治、组织(34界别)、制度(宪法、章程等)、职能(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以及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条件。可以说,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体现着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公共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绩。
客观地讲,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例,中国的当代政治发展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使得协商民主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从地方治理看,以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
正是在全国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并取得重大成效和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人民政协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深度领域探索。早在2008年,广东省委在政协提案督办会上特别强调了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并提出广东要率先研究制定政治协商规程。2010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发试行,2011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程》的推出,不仅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经验和成效。
第一,从制度层面和程序设计上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纳入了决策程序。可以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规程》从试行到正式颁发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是人民政协“软法”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实践和突出成果。《规程》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首次明确将省委、省政府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的实践过程,首次适时地提出“中共广东省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委或省委、省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也从实践上强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操作程序。
第三,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即,中共广东省委同广东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等5种;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9种,包括省政协全体会议、书面协商等。无论是从政策制度层面看,还是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看,广东已经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及其重要地位。
第四,统一并规范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即,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5个程序。客观来讲,《规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行为激励机制而不依赖法则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但这种“软机制”不等于不需要“硬约束”,恰恰相反,它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来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软法”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效力。为此,广东省委是较早将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办政协提案,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第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黄龙云专门召开会议,就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的提议向省委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与广东省委党校达成共识,制定具体设施方案,顺利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省委党校干部培训课堂。
从成效来看,广东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全国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在广东诞生绝非偶然,广东也必将率先从《规程》中受益。这一点也被近两年来广东各级政协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在提案办理方面,截至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已经全部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42个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提案进行牵头领办,实现了“一把手”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全覆盖。只要被列入重点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一定能够被落实,已经成了广东各级政协委员的共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广东省政协采用明星委员个体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理性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检视
从理性的角度来反思,在看到协商民主推进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地方推进以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地方治理创新取得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不给予正面应对,也将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障碍,为此,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实践检视。
第一,人民政协具有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理论挑战和实践难题。同时人民政协自身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性质及定位问题,目前在制度定位与机构性质之间没有清晰界定,导致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尚未在《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保障上得到应有的体现;三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极不健全甚至缺失。四是推进人民政协广泛协商的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比如广东的“政治协商规程”)离现实实践尚有距离,加上人民政协本身能力与意愿的差距及其机构民主政治文化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深度推进。
第二,从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看,仍然还有一个过程。2004年中央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在完成改革开放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度发文,明确指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07年,“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写入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内在要求。”这些论述本身表明,完成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仍然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三,从地方治理创新的现实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同其他改革一样,这一制度化过程同样需要磨合期,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从“程序公开”到“细化规则”也势必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从广东来看,人们最关心的是广东的《规程》可以走多远?会不会因为换届等因素而弱化?客观讲,广东跟全国一样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制度安排调整利益关系、规约权力运行,扩大民主参与,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针对性,尤其要着力研究制度体系结构的合理科学,制度措施的匹配协调。因此,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由性质及定位问题,导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这一矛盾导致了协商主体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为协商主体,两者的主动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民主协商的反馈力度不够,政协的一些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和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政协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是由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使得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浓厚的民主风气、民主氛围,对推进“制度化”建设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就现阶段而言,广东乃至全国面临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三是人民政协由于协商活动尚缺乏法律支持,除《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关于政协的组成及职责、权限仍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的所有活动几乎无法可依,而这直接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结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四是《政协规程》的一些条文太原则,操作难度大,而且,在涉及“三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体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上到下对政协履行职能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协商民主已作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看,还是从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抑或从理性地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及其对促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检视,我们都无法否认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客观逻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冲突也日渐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将民间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体现在: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 有机统一的民主机制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权的膨胀,推进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有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构建健康政治文化,形成理性的民主对话氛围。
为此,本文就健全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党的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协工作的目标设计。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政策性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咨询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而制度性协商则是一种“程序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以及程序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从本质上说,政协规程的实施推进的政治协商依然是一种政策性协商,协商的组织、形式、内容乃至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导致作为协商的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机构的序列。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协商一方面体现和适应了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转型期,政协的性质、职能等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此,政策性协商的模式也应当相应地转变为制度性协商的模式,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健全制度性协商。
第三,切实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应当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这也是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存在两种非常接近、但又不尽相同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
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少地方在谈到政治协商时,都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协商混为一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要深入探索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社会界别的分类与引导方面深入研究,提高界别划分的科学性及其参与的实效性。在专题协商中,要针对关涉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广泛的调研,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并提出有约束力的协商建议。
再次,强化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要发挥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协商机关这一国家政治机构的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优势,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发动组织社会公众全程参与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协商;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提案制度等,动员组织公民以各种形式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建立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鼓励支持政协委员运用微博、博客、电子信箱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加强与公民的沟通。
第四,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能力和质量。
面向未来,不断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的关键。以广州为例,为了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广州市政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成为一个新的改革措施。《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试行各区县级市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广州还探索了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提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无疑,这些措施必将为政治协商的广州实践带来强大的后劲,也可以作为经验供其他地方进行借鉴。
第五,建议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就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和程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有效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通过辩论,进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正是协商政治的基本目的。
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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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佼佼者,肩负着人民的希望,是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关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梦”作为一个新的时代口号,不仅占据了电视、报纸等传统的新闻舆论媒体的阵地,也充斥着微博、微信等新兴的社交媒介。中国梦经历了百年沧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把“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每个民族也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建成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关于“中国梦”的阐述,这一阐述既内在的蕴含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传统精髓,又体现了当今科学发展的新理念,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新任务。把“中国梦”的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及教育中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也能更好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
梦想,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前行奋进的灯塔,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民100多年来的梦想。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新一届集体参观《复兴之路》的展览时说:“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集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1]
中华民族曾经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在人类进步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到了近代,中国却逐渐走向衰落,并屡次遭受屈辱,历经了各种各样的磨难,甚至面临着继续生存的危机。鸦片战争170多年来的历史告诉我们,实现“中国梦”一定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经过党和人民的不断努力,我们找到了这条科学的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
“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当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梦”的根本要求,相应地,“中国梦”也呈现出这个阶段的诸多重要时代特征。一是综合国力进一步跃升的“实力特征”。“中国梦”的第一要义,就是实现综合国力进一步跃升;二是社会和谐进一步提升的“幸福特征”。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圆“中国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提升全社会的幸福指数;三是中华文明在复兴中进一步演进的“文明特征”。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几千年来不断延续、传承至今的文明,但要体现现代文明色彩,就必须超越数千年来创造的农耕文明形态;四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价值特征”。《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中国梦”具有多个维度,而其价值维度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民族自强是中华儿女心中惊心动魄、跌宕起伏而又波澜壮阔的“中国梦”。中国梦历经沧桑,经受了火与血的洗礼;中国梦印刻着中国的屈辱与自尊,中国梦承载着整个民族伟大复兴的意愿。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即将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用中国梦引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大学生坚定有力的走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可谓是任重道远。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大学时期又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当代大学生具有思想开放、善于表现、视野开阔、创造性强的特点,但是他们又是自我意识强,喜欢捕捉新思想、新潮流,能够迅速地接受新事物。这些又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挑战,因此,把“中国梦”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中国梦”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也是强有力的精神支柱。“中国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它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可以激励人们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克服种种磨难。当每个人将自己的梦想与“中国梦”相结合,那么“中国梦”也就有了实现的奋斗力量。“中国梦”的学习和讨论可以在大学生中形成一种信念,只要为了梦想不断努力奋斗,就可以获得成功,实现自己的梦想。这样就有了一种精神动力,它要求每一个中国人都用自己的勇气、智慧和创造精神去争取美好的生活。在学校里,学习和践行“中国梦”,可以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在这样的氛围渲染下,广大学生就会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有了积极的人生态度就不怕他们不会去努力了。
其次,中国梦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刚刚接触到复杂社会的大学生难免会被这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所吸引,如果不及时对他们加以引导就会形成各种偏离主流文化的影响。“中国梦”的教育学习可以让他们对国家与民族的命运进行思考,同时也会引起他们的共鸣,在追求中国梦的过程中会不断地涌现出一些先进的人物和事迹,这些都是对广大青年大学生的一种引导和规范,我们不能忽视榜样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梦”还是一种价值观念,观念的东西得到大学生认同后,就会激发出巨大的力量,激励着大学生去追求真理、探索科学,在学校内形成优良的学风。[3]
最后,“中国梦”还具有凝聚功能。“中国梦”形成的凝聚力,促使大学生向着共同的目标迈进,从而形成核心竞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将个人的奋斗发展与全民族的奋斗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让人民群众自己当家做主实现自己的发展,建设自己的国家。“中国梦”能够满足大学生追求进步的精神欲望,从而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一种向心力,也就是凝聚力。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中国梦”的途径选择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体地位
课堂教学仍然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中国梦”的教育也不例外,在课堂教学中融入中国梦的教育是主要的途径。大学生对自己的未来有着强烈的期待,对大学生进行“中国梦”的教育不仅可以让他们深入了解“中国梦”的深刻内涵,还会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和生活态度。大学生具有活力,他们有勇气不怕失败,所以会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不断地努力。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要让学生深刻理解自己与“中国梦”的关系,了解其内涵,让他们明白“中国梦”就是他们自己的成才梦、创新梦和报国梦。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和学生一起探讨我国的发展成就,让他们能都清楚地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大必须是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共同强大。让他们坚信:我们有着正确的理论指导,有着强大的思想动力,也有着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不会只是纸上谈兵,我们一定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合理利用校园媒体的宣传作用
高校都有着各具特色的媒体,如校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海报宣传栏,进行“中国梦”教育时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宣传平台,加强校园舆论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校报、海报、校刊等刊登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形象生动的展示“中国梦”的现实性,也可以利用周末或者班团活动的时间来观看一些记录片,让大学生受到熏陶和感染。此外,还可以通过校园网,微博等社交方式组织学习讨论,增强他们的自我学习能力,让他们在讨论中学到知识,在讨论中深化理解。
(三)大力推进“中国梦”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
“中国梦”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可以在学校内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让广大学生在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下,组织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摄影大赛、主题班会、以“中国梦我的梦”主题的班团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当然,还要将“中国梦”的时代内涵展现在校园网、校园海报、宣传橱窗、宣传横幅中,利用丰富详实的图片资料和优美的文字表述,通过健康的信息传递,提升校园文化品质,提升大学生对“中国梦”的认同感。[4]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国梦”主题校园文化活动,实现“中国梦”教育的形象化、生动化、生活化,增强大学生对“中国梦”的亲近感和信任度,引导大学生自觉地把“中国梦”与自己的梦结合起来,激励学生自觉加强专业学习,积极投身于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
(四)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发挥其重要的辅助作用
高校学生社团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社团开展的活动也是高校第二课堂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梦”与社团活动的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社团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辅助作用。学生们积极参与各种社团活动,不同类型的社团中可以开展不同的活动,在社团中可以进行“中国梦”的理论的学习,也可以通过社团活动深刻体会到中国人民为了民族解放和民族振兴前赴后继不断拼搏,这都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唤醒他们的主体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学校应该重视社团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成立新的社团,一些专门进行理论研究的社团也是很必要的,用中国梦引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融入到大学生的社团活动中去。
(五)大力弘扬先进典型,发挥其积极的模范作用
我们不能忽视榜样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榜样的力量是强大的,可以通过这些先进典型传递正能量。在大学生中进行“中国梦”教育,要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以期起到积极的模范作用。通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自觉培育树立践行“中国梦”的先进典型,一方面可以传播放大立德树人的正能量,用“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能量,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等活动;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引导学生聚精会神学本领,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负重任的栋梁之材,[5]引导学生坚信“中国梦”,积极投身“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
“中国梦”的提出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和创新,是理想信念教育体系的重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6]实现“中国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代又一代的青年人不断奋斗,需要全体中国人扎扎实实埋头苦干,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需要每一个人胸怀理想、脚踏实地、奋起拼搏,需要每一个人用勤劳双手创造未来,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然而,用中国梦引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实践命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浅谈“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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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弘扬中 国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传统文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背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密切,有利于大学生文化认同和健康人格形成。当前在大学生中弘扬中国传统文化面临一些历史和现实问题,将传统文化内容与时代紧密结合,改进传统文化教育形式,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传统文化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是汉文化圈的源头和中心,在宽广的中华大地上,孕育出了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文化体系。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创造,经过世世代代几千年的继承和发展,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对世界、社会、人生的看法,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兼有道、佛等思想的多元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大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保证,是党的要求,社会的需要,也是大学生个人成长的必须。教育大学生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放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中。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思想教育资源,与当今时代相结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价值。
1.传统文化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背景。
文化具有连续性,是一个民族无法拒绝的历史传承。人创造了文化,文化一经诞生,就对人发生作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个人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接受文化熏陶,形成与特定文化一致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过程。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经过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或多或少接触到传统文化理念,已经初步完成了社会化,具有朦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思维行为取向。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在其已形成的思想基础上进行的。
2.传统文化是抵制不良文化渗透的屏障。
社会不良文化是侵蚀、腐化人们思想,对社会发展进步起阻碍、破坏作用的文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社会不良文化具有存在传播的土壤。社会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诋毁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宣传物质享乐,奢靡浮华;讲求个人中心,崇拜权势和金钱;放弃道德操守,崇尚不择手段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抵御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渗透,最根本的是弘扬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3.传统文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资源。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归根结底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性文化,核心部分是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具有明显的育人功能。它关爱肉体,关心生命,不自虐,不极端,讲中和,讲奉献,设置了提高自身修养,为国家集体服务的人生价值。传统文化认为,个人生命由父母给予,同时承担延续祖宗生命的重任。因此,个体是生命链条中的一环,是生命之树上的枝叶,其价值在于更好的促进大树繁茂。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契合,具有内在统一性。
1.有利于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与欧洲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相对,中国传统文化提倡集体主义。集体是价值的主体,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有宗法制集体主义存在各种弊端,完全无视个人利益的极端集体主义已经被否定,但集体主义不会过时,它滋养了中华民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精忠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中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爱国志士,流传着许多可歌可泣的爱国故事,是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生动的素材。
2.有利于大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培养。
儒家文化的最高理想是“和”,最高理想的实现,依赖每个社会个体知礼守规,道德提升。中国传统文化中先后形成了“五伦”“五常”“四维”“八德”等道德标准。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我国现阶段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脱胎于传统文化,扬弃了传统道德中等级、忠君等封建糟粕,发扬了爱国、勤俭等内容。传统文化为大学生提供了道德的生动解释,以“诚信”为例,流传着许多关于诚信的名言和故事。
3.有利于大学生健康人格养成。
心理学上的“人格”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可以笼统的称之为“个性”。目前对于健康人格的评价标准一般为: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正确的自我意识;良好的情绪调控能力。大学生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刘洋泼熊”“马加爵行凶”等校园案件,凸显了当前大学生群体人格障碍问题。大学生中常见的不良人格倾向有妒忌、偏激、自卑、自我中心、孤僻等。中国传统文化塑造了现实完美人格的典型“君子”,为大学生提供了目标。
1.近代中国历史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否定。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华民族开始了近百年的屈辱历史。中国思想界痛定思痛,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传统文化,力图引进西方文化,寻找救亡图存的出路。在批判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封建内容被放大,甚至将传统文化等同于封建文化。在这种批判多于继承的历史背景下,大学生对传统文化了解认同程度不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在传统文化中挖掘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并根据时代发展赋予新的内涵,通过营造校园文化环境、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等传递给大学生。
2.受教育者大学生喜新求异的群体特点。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大学生处于人生智力发展的高峰时期,思维独立性和批判性显著增强。进入大学校门后,大学生脱离了家庭的呵护,学业压力减轻,开始独立面对社会,并思考人生问题,成人意识增强,渴望证明自己的成人地位。大学生不迷信书本,不拘于传统,相对于已有结论,他们更倾向于经过自身思考,提出新的见解。传统文化作为自古流传的内容,本身并不具有吸引大学生的新奇特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传统文化教育的实效性。充分利用班会年级会,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3.学校教育体系中传统文化内容缺失。
我国教育体系重技能轻人文、重“成才”轻“成人”的倾向依然非常严重,升学率依然是社会衡量中学教育的绝对标准。在就业率考量标杆下,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越来越向应用型靠拢,绝大都数高校都没有传统文化教育体系。大学生面临就业的激烈竞争,学习的重心大都放在过级、考证、考研等更有实际效用的内容上,对传统文化的关注仅限于兴趣爱好或消遣。各类学校应提高对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传统文化素养。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植根民族土壤,在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养料,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民族品格,自觉抵御不良文化渗透,开拓向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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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论文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2]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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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新中国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治之路为何如此坎坷,法治在中国如何才能早日实现?究其根本,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法治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政治文化塑造着政治人和政治体系的政治行为模式,从而会对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局面已经显现,这一变化将会推动政治体系逐步迈向民主、开放和透明,促进公民权利保护的机制建设,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从而对中国政治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文化变迁;政治发展
(一)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1956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al A. Al-mond)发表《比较政治体系》-文,把“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后来,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 Sid-ney Verba)等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五个民主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跨国调查,并写作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书,该书成为比较政治文化研究的经典之作。
1978年,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G BinghamPowell,Jr)出版《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该书对政治文化的概念和组成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阿尔蒙德等人在政治文化理论研究方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把政治文化建构成为一种解释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分析工具。政治文化就是指人类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相对稳定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精神层而的因素。
一方面,政治文化直接表现为这些作为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另一方而,这些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又会对特定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产生深刻影响,并由此形成政治文化的传承机制。这样,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政治文化的正向变迁会对政治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明清时期,整个政治变革的趋势就是君主制度不断强化,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浓厚的大一统观念和君权思想,这种文化极大地泯灭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白由,使现代政治理念很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内萌发出来。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变迁也有所显现。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必然会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深化,中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文化变迁的积极因素,并使之制度化和进一步推动它的变迁。这一关系大致可以表示为:社会进步一文化变迁一政治发展。
(一)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多数国家都没能做到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平等、自由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的倾向成分越来越多。并且,中国人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在政治生活中,不再盲目崇拜和绝对服从。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开始被摒弃,政治稳定已经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政治目标,重视秩序成为重要的政治心理。这种注重稳定和重视秩序的理性心理有利于人们摆脱各种非理性观念的束缚,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复杂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相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力量获得了极大的扩展,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几乎不存在了。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突出了作为公民政治文化主体的公民的地位,推动了政治文化的变迁。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变化,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生活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人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改变,并引起政治文化的变迁。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
(三)社区政治发展的影响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兴起的农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社会实践。实践证明,这一形式顺应了农村社区管理的需要,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经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国农民的主体利益意识逐渐被唤醒,规则意识、协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得到了增强。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最初,城市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和龙头,然后逐步扩展到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等方而。随着城市社区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社区居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方而也逐步发生着变化。从目前来看,城市社区建设使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增强,对政治主体的认识更趋于客观,对白身权益和政府权力的认识更趋于理性。从而促使政治文化向着理性化和世俗化方向发展,也使他们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民主素养得到了提高。
(一)推动政治体系倾向于民主、开放和透明
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影响政治输入和政治制度运行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同 时,又被社会成员视为一种权威性的内在力量。当政治文化中理性、民主、包容的因素增多,并成为多数公民的一种心理诉求的时候,其必然会被输入到政治体系之中,政治体系也会逐步吸纳这些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推动政治体系朝着民主、开放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随着中国政治文化转向理性、民主、开放,中国政治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响应这一要求,并且,这两种转变表现出明显的互动性。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二)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近代意义的法治原则至少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要体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中国社会影响的加深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中国公民和其他政治主体的法治意识在近30多年中从弱到强,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且,通过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的具体行动,推进了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出重大步伐。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而落实,作为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而部署。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全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治建设的展开表现出了良好的互动和促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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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以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重要载体,不仅能够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增长能力与才干,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能够满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需要,弥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些不足之处,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以“中国梦”为载体加强工科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梦”的内涵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是强国梦、富民梦、国家梦、个人梦的统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只有以“中国梦”为灵魂,以“中国梦”为载体,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实现其目标。文章通过阐述“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分析了“中国梦”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指出了以“中国梦’为载体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
【关键词】中国梦;载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全球化向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深度发展。作为大学生,时代的发展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他们的学习生活有着自身突出的特点,传统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中国梦”之际,以“中国梦”为载体,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极为重要和必要的。因此,现阶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以“中国梦”教育为载体,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
“中国梦”是于2012年11月29日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的,他将“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中国梦”的科学内涵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中国梦”既饱含着对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深刻洞悉,又彰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景,为党带领人民开创未来指明了前进方向,引起全国上下的强烈共鸣。同时,“中国梦”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表明了对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的坚守,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恪守的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把握,是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自觉尊重,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庄重申明。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而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而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相辅相成、高度统一的,“中国梦”的内涵和实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赋予了思想政治教育新的时代内涵,因此,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中国梦”的宣传学习,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依托“中国梦”的宣传教育,会起到更好的效果,有利于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中国梦”赋予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内容和方式,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时代载体。大学生在学术、科研、文化建设等方而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以宣传学习“中国梦”为契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自觉投身于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奋斗,自立自强,用所具有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梦’是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着力点”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实现“中国梦”最年富力强的年龄,是践行“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和生力军,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力量和主体力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拥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积极投身“中国梦”的实践中,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中国梦”实现的本质要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相统一。“中国梦”作为全民族的梦想,要求全社会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理想信念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而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可以看出,“中国梦”实现的本质要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一致。
(二)“中国梦’引领了当代青年大学生的政治信仰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以其强大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向我国推行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与此同时,国内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各种社会思潮泛滥,使得大学生们而临多种社会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导致了一部分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出现信仰迷茫、精神迷乱,理性思维缺失、国家和民族意识弱化的现象。“中国梦”的实质蕴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培育和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而构筑在这一理论体系基础之上并贯穿其中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对于当代青年大学生而言,首先,它是一种精神能量,即一定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其次,它是一种责任担当,是包括广大青年大学生群体在内的全国人民为了实现共同理想而付出的不懈努力。因此,可以说“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引起了广大青年大学生对于自身历史使命、社会责任的热切关注,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生的爱国情怀,引领了当代青年大学生的政治信仰。
(三)“中国梦”赋予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源动力
人的奋斗总是要有目标的。“中国梦”就为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确立了一个奋斗目标,并赋予了时代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共同理想,通过“中国梦”把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等多元化、甚至不同的梦想汇聚为一个共同的追求和愿景。为目标而努力,为理想而奋斗,就算再苦再累也会心甘情愿,义无反顾。高校充分利用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社团等各种形式对大学生进行以“中国梦”为主题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不断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实现人生的理想和追求,实现奋斗的动力之源。 三、以“中国梦”为载体开展工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
(一)丰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利用好课堂教学的主平台,发挥主阵地作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担负着意识形态传播以及大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启迪与引导等重要职能,尤其是在新时期,开展“中国梦”教育成为了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需要教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底蕴,还要求教师要以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针对当前的社会形势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切实把“中国梦”的精神实质灌输给学生,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效性,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大学生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通过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中国梦’的历史与现实
当前,由于改革处于深水区和攻坚阶段,中国而临的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当下的许多言论是建立在对现实的误读、误判和别有用心的基础之上的。有学者指出外界对“中国梦”存在十大误解,会冲淡社会对“中国梦”及实践过程的认识。“要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形势报告会制度。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报告会制度,邀请省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结合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每年为高等学校作形势报告,使学生更直接地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完善形势政策教育制度。通过形势政策教育,将“中国梦”的相关背景、历史意义、发展形势、国家政策宣传到青年学生中,提高其对“中国梦”的理性认识。“中国梦”的提出,表明中国对道路、制度、理论的信心,继续完善经常性、基础性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校内外专家将国家发展的热点问题作专题报告,教育和引导学生科学理性的认识和分析形势,引导学生在比较中思考,在分析中选择,深入了解“中国梦”的历史与现实。
(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化青年学生对“中国/’的认识
“中国梦”提出以来,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持续热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实践既是理论的源泉,又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反过来,在充分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正确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要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深化对“中国梦”的认识。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青年学生应该主动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把个人梦想的实现与时代发展的需求结合起来,把社会实践工作与人才培养、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相结合,切实增强社会实践活动实效,在社会实践中提高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力,培养个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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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
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
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1.在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 。中国古代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始终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如“居夫丧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的原则,只不过贯彻得越来越严。命妇不得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以后,但这之前实际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的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妻子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是,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最初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尤其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要求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造成弱势团体的大量悲剧。而中国古代的妇女,恰恰不幸属于第二种情形。
所以说,妇女再婚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由法律层面向道德层面的逐渐变迁。考察这一过程,既使我们在学习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问题、作出错误结论,也能为我们在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的不确定性、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评价等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
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
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
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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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国梦 视野下,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了更深厚的平台。用 中国梦 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当代 90后 大学生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创新教育途径,以期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向着更为理性、科学和务实的方向发展。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梦”视野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梦”视野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探索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梦”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与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中国梦”是国家、民族、个人三位一体的体现,本文针对“中国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联系进行探析,并提出“中国梦”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举措。
“中国梦”由在2012年11月29日《复兴之路》的展览活动中首次提出来。自此之后,中国掀起一股“中国梦”的热潮。“中国梦”实际上是根据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所高度凝练出来的理想蓝图,它是凝国家、民族、个体的共同理想于一体的科学内涵,是优秀的共产党人依据历史的规律和时代的发展所积淀出来的时代思想。
“中国梦”的三个组成部分,“国家富强”是根基。在这里,国家的富强不仅仅指代一个国家财富的多少,更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国防能力和文化影响力,即所谓的“硬实力与软实力”。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与文化同步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梦”是一个宏伟的目标,一个前进的动力,“中国梦”不仅是中国精神的体现,也代表着一种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只有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国家不断繁荣昌盛。说:“‘中国梦’不仅是民族的梦,同时也是个人的梦,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1]。
(一)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觉悟,发展和完善大学生的道德品质
思想政治教育能够使每个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和愿望,并从中体验得到愉悦之情和满足感,进而得到精神上的充实。“中国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方面要求人才的涌入,另一方面则是人才素质的发展和提升。大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助于我们很好地理解“中国梦”的科学内涵、把握时代的脉搏和社会的需要,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的明天付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二)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
思想是行动的灵魂,人们的行为总是受思想活动的支配,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觉悟、调整坚定正确道路的方向、提高自己的政治判断力、选择力以及政治参与积极性,形成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从而更好地把握政治生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社会政治意识的树立与培养,“中国梦”的深入开展,引导大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发奋上进、积极进取。
(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育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理论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大学生理论教育相对滞后所导致的大学生思想与学校管理机制的脱节、不一致现象。针对这种不利情况,就要求授课者根据当前学生上课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调整,并突出理论教育的影响力。
“中国梦”的提出进一步扩大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授课内容,提升了思想理论的内涵和意义。“中国梦”的提出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路径,有利于大学生提高自己的理论内涵。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授课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梦想、国家梦想、民族梦想的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特别要注重个人梦想的实现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间的关系。
(一)改善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内容,在教材中体现“中国梦”
大学是每个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最关键的时期,也是形成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时期。我们要利用好大学这个大讲堂,为更多的在校大学生普及时代的最新热点,引领同学们在第一时间接触时代的脉搏。思政课程大多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主要内容,直到现在,“中国梦”的内容还未出现在思政教材中,作为高校的相关管理人员,我们要力图采取新的形式与手段及时有效地将“中国梦”的相关内容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之中。首先,就要求授课者要吃透“中国梦”内容的主要精神,明确其内涵以及“中国梦”的内容对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意义,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阐释。“中国梦”也是当代话题的一个引擎,在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下,有效地理解“中国梦”的内容将其融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并进一步推动时代的发展。同时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当前的社会现状进行有效地批判,以期将中国梦“的相关理论与思想领域的现实问题进行完美的结合。
(二)增大师生沟通的频率,提升“中国梦”的教育平台
思政教育的实践体现于课堂上老师与同学们的沟通与互动之中,事实证明,师生之间的互动不仅能够较好的提升同学的注意力以及理解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授课老师在交流的同时涌动出新的教学要点,正所谓教学相长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学生一方面经历集中、理解度提升,另一方面,老师不断闪现新的知识储备吸引更多的同学拓宽思维空间,这一刻两方都已达到授课的最高水平,从而对授课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梦”正是由于其丰富的理论内涵、重大的实践意义成为高校思想教育课堂上沟通与聚焦的话题之一。在课堂上,授课老师要根据当前“中国梦”最贴近同学们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有趣的分组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讨论。在此过程中,授课老师要起着一种带头、引导的作用,不断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集中同学们的注意力以更有效的推进活动。
(三)在校园中普及“中国梦”,积极创造学习交流“中国梦”的空间,不断践行“中国梦”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进入课堂,还应该顺应时代的需要为“中国梦”的传播提供更多实践和实现的路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推广工作与“中国梦”合理地结合起来,让在校大学生不仅只是听说过“中国梦”,还应进一步理解与践行“中国梦”。
授课老师可以将授课对象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并将大家集思广益的结果以“中国梦”宣传册的形式在校园中进行发放,提高同学们对于“中国梦”的关注度。也可以以采访的形式使“中国梦”更加贴近我们的生活,让同学们在说出自己心中“梦”的同时也能够意识到“中国梦”不是一句空话,不是实现不了的“空想”,它是能够实现并且能够推动时代和个人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要想使“中国梦”走进大学生的生活与学习,还可以举行关于“中国梦”的宣讲会,通过宣讲者所谈论的话题,使听众将“中国梦”与自身结合起来,纠正部分大学生对于“中国梦”理论的不解、误解等不良现象,从而激发同学们对于“中国梦”的认识并为践行“中国梦”提供可靠的指导方向。
任何理论的提出与执行都离不开实践者,大学生是推动时代发展和进步主力军。“中国梦”作为一种时代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中国梦”以新的时代特征和理论内涵,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对于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高校老师要紧跟时代的需要,对大学生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仅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梦”的科学内涵,还应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提升同学们的理论素养。授课老师要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水平的教育。要将“中国梦”的理论精神内化为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同学们生活中的行为习惯,进而感染和带动身边更多的人践行“中国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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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论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和形态。从古雅典到现在,民主理论几经变迁,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古典民主意味着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民大会等形式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这种参与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参与本身就是目的,公民只有参与政治,个人的道德才能趋于完善,人性才能充分展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局限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滥觞。古代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雅典民主为人类提供了一种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广大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通过选举担任各级政府官职。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隶被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它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成雅典政治、经济、文化日臻繁盛的同时,又残忍地窒息、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自身发展能力。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所以雅典的民主其实是建立在奴隶制度之上的民主,奴隶制度是其民主政治制度实现的根源。
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时期,雅典公民的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151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有5000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在伯里克利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因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
其次,虽说雅典的政治是抽签选举,任何人都有机会凭借抽签来当选国家领导人。但实际上,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因为当选国家公职人员是没有工资的平民很难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担任公职。财力雄厚的工商业奴隶主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原则上,任何成年的城邦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选举。每次选举时,由每个部落选出一定的候选人,然后再在这些候选人种抽签选举。抽签的主体成分复杂,既包括一些素质较高的人,也包括一些素质较低的农民和手工业者。
令雅典人民引以为豪的“陶片放逐法”也有其弊端。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所创的维护民主政体的制度。指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那些对民主有潜在威胁的人。陶片放逐法作为对民主制度的保护措施,体现了民主精神。但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的背离了初衷,其蕴含的民主精神遭到破坏,沦落成为打击政敌的工具。为了流放阿里斯泰德,泰米斯托克利在城中散布流言,激起人民对他的嫉妒,结果阿里斯泰德被放逐。在感情的驱使下,人们有时会陷入不理智状态,这是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政体下,“决策人都有可能陷入感情用事的泥淖”。而集体的感情用事,往往较之个人感情用事的破坏力更大,所以民主制同样应该警惕集体的非理性,避免权力滥用。
雅典自组成海上同盟之后,逐步加强对同盟国的控制,使同盟国降至附庸地位。公元前454年把同盟贡金增加到400塔兰特,并将同盟金库由提洛岛移往雅典,同盟贡金的用途由雅典公民大会决定。雅典利用同盟国的贡金和其他捐税收入,供应国家开支。雅典的法律、币制和度量衡制也向各盟国强力推行,雅典还向各同盟国派遣监察官和军事移民。这样,雅典不但是海上同盟的领导者,而且是统治者,海上同盟变成了海上霸国。雅典海上霸国的建立,充分暴露了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对外扩张、掠夺的本质。
雅典的对外扩张,不仅引起了雅典霸权控制下的各邦的反抗,而且遭到希腊另一霸国――伯罗奔尼撒同盟的盟主斯巴达的反对。雅典和斯巴达都企图称霸全希腊,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发展的结果,雅典和斯巴达终于发生了大规模的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这次战争从公元前431年爆发,到公元前404年结束,席卷了希腊各国。在这次大规模的互相火并的战争中,希腊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都急剧地尖锐起来。
雅典民主政治有其局限性,亦有其闪光点。在古代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创造出法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这种先进的古代政治制度,为公民创造了广泛的参政机会,激发了公民的自由,开拓精神,推动了雅典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性。所以我们应该批判性的去看待雅典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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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 (geopolitics),政治地理学中的一种理论。它根据各种地理要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式,分析和预测世界或地区范围的战略形势和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它把地理因素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政治行为的一个基本因素。地缘政治学又称“地理政治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发展战略与地缘政治中的台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发展战略与地缘政治中的台湾问题全文如下:
提 要:台海战云密布,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力战?力和?--都需要我们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审视。新世纪头20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维系亚太地区现有的地缘政治格局,有利于中国不失时机和平发展。台海危机如果继续升级演化为战争,将改变亚太地区现有的地缘政治格局,利用日本牵制中国和平发展是美国弃台湾之后的第二步棋,这种迹象已经明显。日本坐收渔利。日本加快了海洋扩张的步伐,对中国海权和海域资源构成严重威胁。不轻易放弃美国制衡台海局势这一力量,“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考虑台湾问题,把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分为阶段性的两步来走,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化解台海危机,才有望遏制日本已经剑拔弩张犯我海域的图谋,确保我国有一个“聚精会神抓发展”的周边环境。
21世纪将是世界各国争夺海洋资源的世纪。早在20世纪下半叶,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发展与资源消耗成正比,陆地资源,特别是能源已经拉响告罄的警报,世界各国纷纷把目光投向海洋。就我国的发展与资源消耗情况而言,自1993年起,我国从一个石油净出口国转变为石油净进口国。如今的小康还仅仅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发展与资源瓶颈的矛盾就已经凸显出来,2003年仅石油净进口量就达到9700万吨,近4年平均年增长11.69%。我国石油消费量占世界石油消费总量5.7%,仅次于美国(25.7%)、日本(7.7%),居世界前三位。由此发展下去,保守一点,GDP保持8-6%的增长速度,到2020年,哪怕仅仅是中水平、相对全面、相对平衡的小康,专家预测,我国对外石油依存度将达到60%,石油进口量超过3亿吨,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张新华、蔡文之、〔德〕戈特瓦尔德《能源之踵--能源形势、能源安全和能源革命》,《社会观察》2004年第9期)。且不说不断加大能源进口量会使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即使排除所有制约因素(事实上不可能),世界各国愿意满足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能源需求,也会有捉襟见肘的一天。能源危机,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世界上沿海国家都把发掘新能源的重点移向海洋,纷纷划定本国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依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1998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即使拥有这些专属经济区,也仅为300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可管辖海域面积与大陆面积之比仅为0.3,是世界沿海国家平均0.94的1/3。(与我国海洋接壤的国家,日本超过11,菲律宾6.31,朝韩2.17,越南2.19。)我国人均海洋面积仅0.0029平方公里,是世界沿海国家人均海洋面积0.026平方公里的1/10。何况我国进出口贸易对海洋通道的依存度已达到80%。因此,捍卫我国领海及海洋资源权,极具战略意义。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西沙之战”就拉开了战争捍卫海域权的序幕。迄今一些南亚国家仍在我国南海海域进行资源开发。基于争取一个相对和平的发展环境,我国采取了“撂置争端、共同开发”的外交战略。南亚各国是发展中国家,资源消耗小国,不足以虑。随着我国的强盛,解决南海问题轻易而举。真正危及我国海洋资源安全的是日本。日本也是现有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国土面积仅37万平方公里,不及我国一个黑龙江省,但人口近1.3亿,2004年GDP约5万亿美元。作为经济强国,也是一个能源消耗居世界第二的大国。制约日本发展的瓶颈也是资源。基于同样的原因,日本也需要有充足的海洋资源来维系自己在21世纪的生存与发展。中日关系可以继续和平友好,但在涉及国家发展安全的问题上,寄希望日本放弃海洋扩张的国家发展战略,完全是一相情愿。中日海洋距离最宽处不及360海里,纷争地带达40海里。日本蚕食我国海洋资源的企图早已暴露无遗。中日海洋资源权的纷争是两个国家未来生存发展的根本利害冲突,何况纷争海域对日本来说同样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中国向东进入太平洋,美国向西进入亚太,俄罗斯南下,都必经此道。日本控制这条海道,能够影响三个大国的国际活动,为成为政治大国增加砝码。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日本的扩张企图和争夺我国交界海域权和海洋资源的行为,必将继续升级。
日本已经“卧薪尝胆” 数十年,为逐渐升级的扩张和争夺海洋资源做好了充分准备。如今正在使着日海域权纷争朝战争方向升级做舆论准备和军事准备。新华社2004年12月4日专电,日本政府在《日本防务计划大纲》第一次将中国列为威胁国家。而早在11月10日至19日,美日两国海军举行超大规模、代号为“ANNUALEX13G”的联合军演。超过11300名日本海上自卫队官兵和4400名美国海军官兵参加,还有124名神秘的“盟国观察员”,投入军演的兵器包括35艘水面战舰、战略核潜艇和约260架包括航母舰载机在内的作战飞机,6颗绝密军事间谍通讯卫星全部进入临战状态,应对日本海爆发的战争。这次军事演习,是日美之间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性质最绝密的海空军联合大军演。虽然没有任何人解释“13G”代表何物,但结合《日本防务计划大纲》来观察,暗指中国也并非空穴来风,联系近来日本首相参拜供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逐渐合法化、日本派兵伊拉克、军国主义思潮汹涌澎湃等新情况,日本已经在背弃“和平宪法”的路上走得太远,足以引起我国高度警惕。
二战期间,日本是第一个也是之后唯一的把敢把战火烧到美国本土的国家。二战结束,美国合法接管日本,肩负着遏制日本军国主义行经的国际义务。在美国的军事高压下,1947年,日本出台了“和平宪法”。这个野心勃勃、连美国本土都敢进犯的日本国,在近60年时间里,克制对外扩张,对周边邻国没有造成直接的重大军事伤害,不能不说这与美国的遏制有关。必须务实地看到这一点,惟有美国能够遏制日本的军事扩张。日本每一次突破“和平宪法”,都得回头看看美国的脸色。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那段历史,美国遏止和扶持日本国的战略目的已经昭白天下。正如美国扶持以色列来制约中东局势一样,美国扶持日本是企图制约东南亚局势。随着战争结束,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为赢得二战胜利需要而结成的同盟国迅速分裂,美苏之间的较量即刻剑拔弩张。虽然当时中国的局势并不明朗,但国民党政府军早已元气大伤,加上国民政府腐朽不堪已经暴露无遗,美国政府深感难以扶持,中国共产党赢得国家政权指日可待。所以,扶持日本,不仅针对苏联,也包括应对未来中国的新局势。于是,我们看到,在审判日本战犯时,美国明显袒护日本天皇,以便赢得日本人心。美国利用占领国的优势,按照美国模式“复制”出了亲美、依美的日本政府。而美国扶持日本的战略目的要实现,必须使日本成为经济强国和潜在的政治强国、军事强国。
近60年的历史变化证明了美国的国家战略高瞻远瞩。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国际社会主义阵营形成。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联合国授权美国组建联合国军阻击北朝鲜挑起的战事,新中国派出自愿军进入朝鲜直接与美军交战。从此,中美两国由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国家根本利益不同上升到军事对抗的高度。它应验了美国之所以扶持日本的战略意图。
必须务实地看到,中美两国虽然已经建交20多年,在各个领域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但两国之间在社会制度、国家利益方面的冲突不可能消除。中国国家安全教育中迄今为止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视为“和平演变”、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最大威胁。在许多重大国际冲突中和重大国际事务上,中国政府不同于美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也十分鲜明。比如,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中东问题。即使在“反恐”问题上,中国政府明确表示,一方面反对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活动,一方面强调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世界非常明白中国政府强调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的潜台词是什么:美国的霸权主义行经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何况,国家发展总是与能源消耗成正比的。美国是经济强国,消耗着占世界石油消耗总量的1/4。中国如今石油净进口量是9700万吨,国民经济按正常速度增长,到2020年左右超过3亿吨,成为超过美国石油消耗量的第一消耗大国。仅此一点,难以避免由于能源需求的冲突,难以避免触及美国发展与能源需求的根本利益。
中美两国存在的根本分歧和利益冲突,即使在两国交往过程中断断续续的“蜜月”期间也没有减弱。因此,国家在考虑如何处理台海危机时,不能忽视美国转向利用日本来遏制中国这一可能。
美国长期坚持在台湾问题上“不战、不独、不统”的所谓“一个中国”政策,旨在利用台湾来牵制中国。如果台海发生战事,估计美国不会直接军事介入,甚至放弃台湾这颗棋子。一方面,美国直接介入台海战事,没有国际法支持,《与台湾安全法》纯属干涉中国内政的产物;另一方面,美中直接军事对抗,后果不堪设想,中国决不是科索沃、阿富汗、伊拉克,美国必将遭受重创。基于制约中国发展的国家利益需要,美国会放松对日本领海扩张野心的遏制,转而明确利用日本来牵制中国。这已经不是逻辑推导,美日两国海军举行超大规模、代号为“ANNUALEX13G”的联合军演就是动向。日本经过近60年的苦心经营,已经完全恢复战败所伤的元气,不仅是经济强国,而且是潜在是政治强国和潜在的军事强国。目前日军编制定员虽然不到30万余人,但是部队员额中的士官比例占70%,这样的配额在战时可扩充达到300万,表明日本时刻准备作战。美国放松对日本军事扩张的遏制,正中日本下怀。而日本在21世纪能不能保持经济强国的发展势头,关键在领海扩张的企图能不能实现。日本民众也非常清楚这一点。2004年一次对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民意调查表明,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在37%左右,与二战结束初期相比,民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战犯正在成为日本民族恢复国家尊严和大国地位的民族英雄。日本国扩张领海的野心,不仅有强大的经济、军事支撑,而且有民心支撑。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日本西南部海域都与中国海域接壤,交界海域已经探明有极其丰富的海洋资源。日本认为,我国东海蕴藏有60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是第二个中东。如此诱人的宝藏,日本岂会轻易放手。早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年,即1996年6月,日本国会就通过了《关于排他性经济水域及大陆架的法律》,主张“其超过部分以中间线为准”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依照这一法律,日本不仅将钓鱼岛完全划在了日本国主权范围,而且向中国领海推进了数十海里,为日本今后以捍卫领海为名发动战争提供法律支撑。如今日本国根本不承认历史上、国际上和中国划定的海域疆界,扩张野心昭然若揭。面对经济专属海域的分歧,中日之间虽然多次政府部长级对话磋商,但日本国的横蛮态度表明志在必得。日本早就单方面采取行动,钓鱼岛争端、东海石油开采争端、日台海域争端,仅仅是开始。日本国内右翼分子的战争嚎叫早已甚嚣尘上。日本政府之所以把海域摩擦控制在民间范围,还不便于原形毕露,上升为国家之间的战争冲突,关键点是要看看美国的脸色。如果美国完全放弃台湾这张牌,转而利用日本来牵制中国,那么,日本政府扩张领海的野心就不会如今天这样“文明”了。中日海战将不可避免。问题的严峻性还不仅如此。原本南海附近几个小国、弱国的骚扰不足挂齿,也将变得复杂起来、困难起来。台海战事爆发,必将出现这样的局势。
世界仍不安宁,但总的倾向是“和平与发展”,特别是联合国的出现,对抑制战争的爆发和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国际政治蕴涵着太多的不可测因素。2004年11月30日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在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的报告《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把国家内部冲突列为当今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因素,提出了国际社会集体应对的必要性。把内战也列入国际组织干涉的范围。所以,无论是外战还是内战,都是国际问题。且不说50年前的朝鲜战争,国际力量(联合国)即刻介入。如今一些非洲国家持续内战,国际力量也纷纷介入。虽然中国在今天的国际地位已经很高,尽管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一旦爆发战争,就会自然向国际化转化,国际社会也会以维护地区安全、制止人道主义灾难为由进行干涉。台湾当局执意进行的“实质独立”--公选、修宪,中国政府以此作为动武的理由,能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难以给出准确回答。而战争一旦进入僵峙状态,事态发展的不可测性就凸显出来。也许,正是“台独”分子清楚这一点,才选择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挑战和平。
但是,“台独”势力应该研究“萨达姆心态”。美英两国执意要打伊拉克,遭到俄、法、中(三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德的明确反对,(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战争之后也明确指出“伊拉克战争是非法的”。)萨达姆以为美英调兵缱将不过是武力威慑而已,因为有那么强大的国际力量反对美英动武。殊不知,萨达姆抗拒对话解决纷争,“孤注一掷,挑战和谈”的盘算大错特错了。他轻视了美英两国的意志和决心。在美英两国看来,萨达姆及其政权的存在,威胁美英两国的根本利益。要么萨达姆及其政权消失,要么彻底更弦易张,无论哪种形式,都是消除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威胁。在这种情势下,制止战争的国际力量也无可奈何,战争如期打响。即使战后事态发展不是美英两国所期望的那样,国际社会也只好在即成事实面前尽力修复战争的创伤。“台独”也危及中国国家根本利益。中国政府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意志和决心是毋庸置疑的。台海一旦进入战事,国际社会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研究伊拉克战争,会得出明确结论的。“台独”势力抱有“萨达姆心态”,结局必将一样。
分裂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恐怖主义,是危及世界安全与和平的三大祸水,这也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台湾当局的“台独”企图,与世界上此起彼伏的分裂主义相呼应,加大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难度。同时,事物总是相生相克的。为维护世界的安宁与和平发展,联盟制止三大祸水的泛滥也在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即使台湾有过或外寇统治时期或脱离中央政府时期(如近50多年来),都不可能改写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无论“台独”势力有多强大、走多远,都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任何一个对国家对世界负责任的政府都清楚,这个口子不能开。这个口子一旦撕开,就是放纵分裂主义,国家不得安宁,周边不得安宁,世界将陷入持久的战乱之中。--“台独”没有前途,没有国际空间。就连坚定不移反对中国“动武”的美国,也明确反对“台独”。
制止国家分裂,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国政府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粉碎任何分裂中国的图谋,必将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对国家的理解和支持。“台独”势力一旦宣布“独立”,就是国内分裂主义势力挑战国家主权,国家有责任平息内乱。中国政府有能力平息分裂内乱。“台独”势力对分裂国家的图谋抱任何幻想,寄希望与其他国际势力可能干涉中国政府维护领土完整和平息分裂内乱,注定会落得惨败的下场。
台湾问题是我国内政,不放弃美国制衡台海局势这一力量,无疑于认同了台湾问题国际化。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早在1950年美国介入朝鲜战争的第二天派第七舰队驶进台湾,台湾问题就国际化了。尽管美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发了三个联合公报,“一个中国”的官方态度迄今未变,毕竟美国还有《与台湾关系法》,相比之下,上升为国家法律的《与台湾关系法》比政府签署的文件更具权威性。这些都使其我国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时不得不考虑美国的态度。
我们必须务实地看到,正在崛起的中国现阶段直接与美国发生利益冲突,条件不成熟。那种坚持把台湾问题纳入中国内政的认识,无视美国的态度,不符合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要求。历史上,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上海发表联合公报,把美国政府的意见纳入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内容,就已经表明中国政府默认台湾问题国际化了。直到今天,我国政府也仍在处理台湾问题上继续保持与美国政府磋商。
与美国政府高层保持对话,是巩固“遏台”联盟的基础。2004年11月20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市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对待“台独”问题的严正立场,指出:“台独”将断送台海和平,并将严重破坏亚太地区的稳定和繁荣。中美双方都应站在这个战略高度来认识“台独”的危害,共同遏制“台独”势力的分裂活动。总统先生多次重申美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反对“台独”,特别是去年12月9日公开表示反对台湾当局单方面改变台湾现状,我们对此高度赞赏。希望美方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不向“台独”势力发出任何错误信号。布什说,美方理解台湾问题的敏感性,美国坚持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不支持单方面改变台湾现状和宣布“独立”的言行,不会向台湾当局发出不一致的信号。这次高层对话表明中美两国在反对“台独”上是一致的。美国反对“台独”,是不可忽视、应该充分利用的力量。针对“台独”势力日愈嚣张的言行,美国政府对台湾当局的态度也日愈强硬起来。
12月7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埃雷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态度坚决地说:“我们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各位都知道美国的利益是维持台海稳定,因此美国反对任何可能改变现状的单方面行动,(台湾当局)改变公营事业与驻外机构名称,美国认为这将会单方面改变台湾地位的现状,因此我们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美国任何时候都把“不支持单方面改变台湾现状的言行”连在一起的,“单方面改变台湾现状的言行”也包括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统一”台湾的紧迫性。无论是“武统”言行,还是“台独”言行,都是单方面改变两岸先有格局的行为,都触及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利益,都不可能得到美国的支持。既然我们不应该忽视美国的作用,也不必急于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紧迫性和时间表,影响美国立场的变化。
我们必须务实地看到,短时间内解决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条件还不成熟。中国政府提出的“一个中国”的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台湾当局过去没有接受这个前提,比如“九二共识”就回避了这一点,现在也难以接受这个前提。这个和平统一的根本问题都没有达成共识,就没有和平地实现统一可言。而遏制“台独”、确保中国领土完整的条件是成熟的。
在这个判断成立的情况下,对“和平统一”过于迫切,无视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和美国政府处置台海局势的立场,也是放弃美国制衡台海局势这一力量,都可能加重台海战事爆发的危机。即使“武统”如愿以偿,对中国(包括台湾)的震动也会是巨大的。所以,现在还不是必须支付“武统”这笔“代价”的时候。就此而言,和平化解台海危机也不妨“不惜任何代价”。不放弃美国制衡台海局势这一力量,把维护中国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统一分为彼此有战略关联的两步来走,当务之急是解决维护中国领土完整问题,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筑起能够有效遏制“台独”的铜墙铁壁。
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走台湾之后,回到祖国怀抱仅4年的台湾人民又处在两岸隔离、脱离中央政府的困境中。实现国家统一是中国政府的庄严使命,“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作为我国政府推行台湾回到中国大家庭的基本方针之一。自1980年代起,中国停止炮击金门,开启了和平统一台湾的新时期,“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上升到更加突出的高度。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九二共识”的成就。“九二共识”本是一个历史的转折点,但机会稍纵即逝。时过境迁,现在深究哪方的责任,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如今已是台湾民进党主政时期。2004年台湾“总统”直选,为什么两岸经贸已经渗透很深、台湾民进党的“渐进台独”已经暴露无遗、中国军演已经明确预示“台独就是战争”的情况下,民进党还是再次主政?--这已经传递给我们一个确切的信息:超过50%的选民,在决定台湾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上,选择了认同民进党的施政主张。我们必须正视这个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必须反省“和平统一”的对台政策。把生活在已经成为亚洲四小龙、经济政治文化仍在发展的台湾人民,在决定台湾前途和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选择民进党,视为完全被愚弄,持这种认识的人,只说明他对多数台湾人民的心情和感受有隔膜。这些认识不利于实现和平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对台方针。
遏止“台独”势力分裂中国的图谋,台湾人民是重要力量。因此,“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依然是我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要使这一方针取得实效,需要了解台湾人民、理解台湾人民,改变“一厢情愿”基础上的逻辑推理结论来应对台湾局势,为台湾人民置身处地着想来调整对台政策。
自国民党执掌台湾政权起,继民进党主政,台湾当局长达50多年对中国大陆“妖魔化”的宣传,已经在老百姓心里形成深刻的偏见,要消除这些偏见,非一朝一夕之时。如今,台湾政治已进入民主政治时期,国民党主政时期一党专制给台湾人民留下了深刻的恐惧感,由于两岸长期隔离,50多年,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生的巨大变化和举世瞩目的成就,台湾人民很难有直接的感受和认知,他们接受的更多的是负面宣传。在这种情势下,选择和平统一,显然还需要一个“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渐进过程。任何急躁的言行都有可能被“台独”势力用来指责中国政府和谈是虚、“武统”是实的宣传,使深受“妖魔化”宣传的台湾人民加重对我国对台政策的怀疑。
我国在和平统一、促进台湾同胞回到中国大家庭的对台政策上,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加深两岸经济往来,据国家商务部台港澳司网站数据:在吸引台资方面,截至2003年底,累计批准台资项目6.02万个,合同台资700.3亿美元,实际使用台资364.9亿美元(未含台商经第三地的转投资);在对台经贸方面,2003年,两岸贸易额达583.6亿美元,同比增长30.7%,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7%,大陆自台湾进口493.6亿美元,同比增长29.7%;大陆逆差403.6亿美元,突破了400亿美元。两岸贸易的大幅增长主要由台商投资特别是IT产业的投资所带动。台湾是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大陆是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台湾对大陆出口已占台湾出口总额的34%。显然,近年来大陆承受年均400亿美元左右的贸易逆差,占两岸经贸往来总额的80%,没有对台湾当局限制进口大陆产品以牙还牙,相信台湾人民是能够感受到祖国的苦心和关爱的。同时,台湾经济对大陆的依存度逐年提高,也有利于增强台湾人民对祖国的认同,有利于和平解决统一问题。
二是遏制台湾发展的国际空间,促使台湾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统一才有出路,才是发展的通衢大道。随着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和台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台湾已成为亚洲四小龙,台湾对国际社会的依赖更高,拓展国际空间的意愿更强。在这种情势下,台湾生存发展的国际空间越大,与祖国的距离就越远,两岸分离的鸿沟就越难弥缝,“台独”的危险就越大。所以,中国政府态度明确,坚决反对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进入的任何国际组织。同时开出一条通道,就是通过中国政府介入有限的国际活动,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可以协办。
两大基本对台政策都是围绕一个目标:促进台湾回归祖国。但效果并非如愿以偿。即使在“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战云笼罩下,台湾半数以上选民还是选择了民进党。表明鼓励两岸经贸并没有深刻影响台湾人民的政治选择。这一点,就连美国著名的智囊机构兰德公司的研究报告也认为,大陆利用加深两岸经贸往来来影响台湾已经仁至义尽了,但实效不大。而在发展国际关系上,台湾当局却大做文章,诋毁中国政府阻止台湾加入诸如世卫、世行、世贸等国际组织是挤压台湾生存发展的国际空间,是排挤台湾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是压抑台湾人民的尊严。从一些在大陆学习的台湾学生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帖子可以看出,台湾百姓已经深受台湾当局的蛊惑。
这是一场博弈。我国政府对台湾百姓的影响是间接的,台湾当局的影响是直接的,这增加了我国政府争取大多数台湾人民认同祖国的难度。谁赢得了台湾人民,谁就赢得了未来。我们必须承认在这场博弈中我国政府的努力并没有如愿以偿,由此需要反省和调整现阶段的对台政策,在争取台湾民心方面有新的突破。
如今台湾当局已经在“实质独立”的路上加快了步伐,而且制定了时间表,由“台独分子”导致的台湾战争一触即发。针对“台独分子”近来愈加猖狂的言行,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11月14日在德国访问时发表了关于台湾问题的重要讲话。国际舆论普遍认为中国政府锁闭了和平谈判大门。--这样的预测,似乎有点惟恐天下不乱?“台独”没有出路。战争后患难测。美国“传统基金会”资深研究员费浩伟指出,虽然中国希望统一,而且很快就有足够的军事能力达成,但战争不符合北京的长期利益。他说:中国希望与台湾统一后,不仅是在祖国多添加一个地名而已。统一一个充满烟硝的废墟,对他们没有好处。
“一个中国”,这是中国人民的国家情怀,不容挑战。相信台湾人民也不愿长期忍受由于分裂造成的战争阴影所造成的痛苦。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中国人不打中国人”,这是中国政府处理台湾问题的基本原则。战争必将给海峡两岸都会留下深重的伤害。虽然“台独”势力的极端行为和中国政府的反应使距离战争的空间和时间在逐渐缩小,但并非没有一点空间和时间。台海危机能不能化解,取决于两岸政治家的政治智慧。
尽管“台独”在台湾社会已经成为目前台湾当局的主导思想,但放在中国的整体上看,台湾在国际政治上和两岸军事对比上都处于弱势,因此,化解台海危机,主导权在中国政府一方。沿着“不惜任何代价”包含了“武统”的含义,我们能不能在“和平统一”的努力方面也“不惜任何代价”呢?
当年邓小平留给我们留下的“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是一笔具有丰富政治内涵的政治遗产,关键在于如何注入新的内容。虽然我们遵循“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构想非常圆满地解决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不同于台湾问题。台湾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过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因而完全依照“香港模式”、“澳门模式”解决台湾问题,肯定难以达到目的。
“一个中国”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国家主权。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虽然是高度自治的特区,依然是中央政府直辖的政府。台湾当局愿意接受中央政府直辖吗?至少目前没有任何迹象。台湾问题与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国共两党政治冲突、军事冲突的遗留问题。使台湾当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一级地方政府,这样的“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等于承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胜利和军事胜利,这对台湾当局来说,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前提。尽管如今国民党失去在台湾的政权,但台湾现政权依承了中华民国政府曾经拥有的合法性。国民党虽然不再主政台湾,主要是台湾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这是问题的复杂性之一。
其二,1972年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席位之后,国际社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国家主权的惟一合法代表。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另一个事实,虽然国民党败走台湾后所领导的政府不再行使中国国家主权,国际社会也没有否认台湾的国民政府在台湾行使政府权的合法性。在中国领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国民两个政权同时存在是既成事实。区别仅在于各自的政府权在中国领土上所影响的面积的大小。这些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都是香港和澳门不曾有的,所以不能完全依照“香港模式”、“澳门模式”来解决台湾问题。
历史地看,中华民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国国民党创立的国家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国家政权。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中国大陆,中华民国政府管理中国台湾。如果依照“香港模式”、“澳门模式”来解决台湾问题,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构想里设置一个前提条件,即一个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然带有历史痕迹。设置这个前提,50多年来海峡两岸无论是军事对峙还是和平对峙,都没有解决,现在这样解决,条件依然不成熟。
既然设置这个前提,使台湾当局接受的条件还不成熟,并成为台湾当局责备中国政府没有和谈诚意的借口,有学者提出,在“一个中国”原则不动摇的框架下改“主从模型”为“平衡统一模型”(《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朱智勇《两岸统一新思维,“平衡统一”化解台海危机》)。这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提议,遵循了和谈必须对等的基本原则,既可以赢得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大家风范的赞许,又可以挫败台湾当局拒绝和谈的籍口。
何况,设置一个前提条件讨论“和平统一”,还涉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的表述,涉及美国对台关系和亚太地区地缘政治的重大变化。无论是我国修宪,还是改变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格局,都是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务实地看到,“和平统一”远非一厢情愿那样简单,历史上任何和谈成功都是彼此痛苦妥协的结果。各自坚持自己的和谈底线,如果底线没有交叉点,就根本无法取得实质进展。
台海危机,是“台独”势力挑战中国主权、图谋分裂国家造成的。不仅牵制了我国聚精会神抓发展的战略部署,而且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变数。台海危机如果转化为台海战事,可预测的评估是:台湾问题彻底解决。负面影响也是严重的,
一是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将会打乱(有人预测经济可能倒退10多年),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交织一起的关键时期,战争既可能转移社会矛盾,也可能加深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是维系我国和平发展的地缘政治格局将重新调整,美国要维持自己在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利益,必然把牵制中国发展的战略考虑必然把日本推到前台,中日之间的历史恩怨和各自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将引发为领海之争,原有的中国与台湾的矛盾属于国家内部的矛盾,将转移为中国与日本之间的矛盾,中日之间的海域涉及中国、俄罗斯、美国的国际通道,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日本力图成为政治大国、维系经济大国,对这片海域的野心只会扩张,绝不会克制。由此,中日之间的较量将演化为一场依然严峻的恶战。中国依然难以在新世纪前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里保持和平发展的地缘环境。由此,当务之急是化解台海危机,以制止“台独”为重点,把统一的问题放在下一个环节上,维持现存的地缘政治格局,力争再有一二十年的和平发展时期,是最佳选择。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是国际关系变化的铁律。随着利益的变化和实现利益的实力的变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出现变化是必然的。美日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尽管目前美日关系密切,美日军演升级,但美国也非常清楚,放纵日本,美国也将自食其果。毕竟,历史上,只有日本,敢于把扩张的战争打到美国领土;只有美国,在日本国扔下了原子弹。日本是一个民族主义极强、自尊心极强、报复心和野心都极强的国家。日本国内右翼势力对美国也是不屑一顾的,当前出现一股追诉美国扔原子弹的战争赔偿的思潮,不能不说是美国放纵日本必将自食其果的前兆。日本是一个潜在的、不仅能够而且敢于与美国抗衡的对手。
所以,放纵日本,把日本推到牵制中国发展的前台,是美国失去台湾后无可奈何的选择,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长远战略需要。维系现存的亚太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促使台湾留在中国,而不致于因“台独”得逞或台海战争的爆发改变现存格局,更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和长远战略需要。美国政府也多次明确地表白了这一点。同时,这也符合我国力争再有20年的和平发展时间的近期利益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中美两国在制止“台独”的问题上,基本上达成共识。我们应抓住这个历史机会,巩固这一共识,扩大这一共识,确保台湾不被“台独”势力从中国分裂出去。只要能够确保台湾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就仅仅是时间问题了。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是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的关键。无疑,发展也解决台湾问题的关键。日渐升级的台海危机,既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也不利于台湾问题的解决。在确保台湾属于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前提下,努力化解而不是被动地激化台海危机,正在成为中国政府处理台湾问题的基本原则。多少次两岸局势走到一触即发的边缘,中国政府保持克制,理智应对,使危机一次次化解。即使在当前台海危机依然存在,中国政府主要领导人也改变了“我们绝不承诺不使用武力”的语气,改用“中国政府有能力粉碎一切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足见中国政府倾心于和平解决国家统一大业的苦心。
当前,台湾当局搞渐进式台独的企图更加露骨,台海危机演变为战争的可能性与日俱增。美国尼克松中心的中国问题专家在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上普遍认为,在近三四年内,台海危机演化为战争的可能性极大,两岸的隔膜太深。我不以为然。即使在台湾政界,形势也在时时变化。这次台湾立委选举,泛蓝阵营赢得半数以上席位,对主政的泛绿阵营的台独走势将形成直接的钳制,陈水扁因此引咎辞去民进党主席一职。在台湾政界“台独”与“反台独”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泛蓝阵营在“中国统一”、“中国领土完整”问题上与我国政府的立场有共同点,但是,在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问题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如果我国政府把遏止“台独”和“国家统一”分两步走,现阶段着重处理“台独”问题,完全有可能与泛蓝阵营的爱国人士结成共同遏制“台独”的联盟,化解台海危机。
正处在新世纪头20年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太需要一个能够“聚精会神抓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的和平环境了。仅此,需要我们积极地、主动地、不遗余力去化解台海危机。站在21世纪未来发展的高度,国际上陆地资源之争将转移为海洋资源之争,遏止日本的扩张野心符合中美两国的战略利益,避免美日走得太近,也需要我们积极地、主动地、不遗余力去维系亚太地区原有的地缘政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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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SWOT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十分迫切。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金融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该制度的SWOT分析,总结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中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的策略。有关部门应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步骤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好,充分发挥其稳定金融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SWOT分析;金融改革
银监会2013年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 92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44.0%,比年初下降1.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5%,比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平均资本利润率19.2%,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① 以上数据显示,在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虽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利润增速放缓、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都有所增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一直徘徊在1%左右(见图1),但宏观经济不景气、制造业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的不健康发展始终威胁着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而在利率市场化和民营银行牌照发放的刺激下,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恰如其分。
中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起显性制度,但是实际上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担保。但这种隐性制度的保险金额不明确,而且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不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风险全球化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稳定货币市场,推进金融改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分析
1.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随之成为全球性问题,近二十年间金融风波频频发生,如英国巴林银行破产、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相关国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产品的种类日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大量组建,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的风险系数在逐渐增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力度,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保障储户利益
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风险抵御能力不够强;一些中小银行的展业过程不够规范,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风险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一旦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流动性方面出现问题,就可能威胁储户的存款安全,并引发银行的信用危机。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不先进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障,也是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3.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执行损失补偿的保险职能,配合其他有关制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从事存款保险业务的机构有权利对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违法违规、风险过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督促银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再保险风险、债权人公平原则等方面的不足,进而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劣势分析
1.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劣势。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下降,为了更高的收益,将钱存入存款利息率最高的银行;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从而使得银行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因素。
2.大量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加重存款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一旦试点结束,审批放开,大批民营银行会在较短时间内涌入金融市场。由于此类银行的资金运营成本高,必然会追求比大型银行更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确实有助于维护中小银行经营稳定性,但大量民营银行的涌入势必会增加存款保险所承担的责任,甚至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3.法律制度不完善,体制尚未成型
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劣势。中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存款机构应当办理存款保险,对于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核保定损、索赔时效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虽然开展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有关部门提出,但这几乎没有法律效力,所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机遇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有序进行,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增强,这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机遇期。此外,利率市场化的施行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相辅相成的金融发展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对银行最直接的威胁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的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分散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减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碍。
2.中国储蓄存款余额极高,存款保险制度有物质保障
由于“勤俭持家”的传统理念和金融行为习惯,储蓄在居民投资中的地位短期内仍然无法动摇,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在三十年内增长了千余倍,近年间更是呈直线上升态势(见图2)。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中国人民币存款余额已高达105.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46.54万亿。①虽然实时支付结算系统的普及提高了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效率,但也极易造成银行间的风险传递,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如此巨额的人民币存款面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
3.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宏观经济的严峻形势,市场运行更加规范,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人员素质相对提高,很多政策性保险的推行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2013年全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7 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②虽然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保险业总体上仍基本保持着积极的发展势头,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威胁分析
1.增加效率损失,产生负面告示效应
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银行的破产是重大效率损失;而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降低了银行发生破产的可能,就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发生。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国家的监管与隐性保险制度之外,额外投入人力物力从事相似的工作,极有可能增加金融市场中的效率损失。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出之时,类似于“储蓄有风险,存款须谨慎”的说法就已经在舆论中蔓延。这些言论都片面地夸大了存款保险的某一方面的弱点,但如果有关部门不对舆论加以正确引导,负面告示效应将会严重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制度推广过程可能会遇到来自银行系统的阻力
长期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上一直依赖于政府无偿的、隐性的存款保险。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就是由政府直接插手托管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保证了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支付,最终才化解了危机。尽管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中国各级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成分仍占据较大比重,靠国家当“守门员”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其参加存款保险的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一旦商业银行不足额投保甚至回避投保时,存款保险很有可能因为保险基金过少而无法正常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3.来自某些地方政府的威胁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地方政府面临的各方面压力陡然而增。而“造城运动”、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现实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又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有限的财政收入显然不堪重负。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在银行业准入和监管放松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很有可能热衷于发展中小银行以扩大财源,甚至对中小银行经营活动中的肆意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仅会极大地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阻碍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影响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基于上述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多角度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构建出一个SWOT矩阵,并总结出在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关注和参考的四种相应策略(见下页表1)。
根据下页表1,结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推进情况可以发现,优先考虑SO与WO策略可以更为充分地把握住金融改革的大局,更好地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的其他改革紧密的衔接起来。同时,这两种策略将改革的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有利于协调市场和政府两个资源配置的主体,有效地把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相结合。以SO与WO策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ST、WT策略中操作性较强的部分,并参考国外存款保险的实施经验,笔者总结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慎重厘定存款保险费率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存款保险的费率厘定就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默顿(1977)提出在金融市场健全且信息完全对称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套期定价的方法来制定基于风险因素的存款保险定价策略。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欧式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余额。从全球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通常采取统一费率;但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最终逐渐过渡到差别费率(见下页表2)。同样,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厘定也应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在起步时期可以采取固定费率制度,而当经验积累较多、体制机制健全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就应当根据各投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费率。
(二)参考其他险种发展经验
从国内角度来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发展经验。2013年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 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②业务总量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并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交强险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总体上始终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很多具体内容值得研究与参考。首先,交强险的“不盈不亏”原则可以给存款保险的运营模式带来一定的启示。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稳定的大局,政策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因此绝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次,交强险的“无过失赔付”原则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特征和优先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存款保险在处置银行经营危机时,也要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认定损失责任之前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先行赔付,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及其业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存款保险机构在承保、核保与理赔过程中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从本身用于规避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中滋生出风险隐患。此外,在民营商业银行申请成立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有权对出资方的经营风险与历史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而客观的评估,排除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干扰,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在金融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的条件下,可以适时考虑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依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评级体系,并根据银行的等级状况细化存款保险的费率与免赔额度。对于那些评级较低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协助银监部门为其制定妥善而周密的退市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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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等担当国家元首。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约束。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这种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多实行这种专制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析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就在于,君主的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无限权力之间的不适应或不对称,而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的矛盾运动――君权的强化力量与约束调节力量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则是这种内在基本矛盾的现实表现。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的作用下,使得君主专制制度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减弱了其狭隘性、封闭性与非理性因素,使它能够在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维护统治秩序方面发挥出基本的效能。不过,这种内部矛盾运动虽然是我们思考君主制度的起点,但并非孤立的、自发的自我循环过程,它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分享、协调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深层的动力机制还应归根于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
近年来,学术界相继发表了不少有关中国君主专制制度方面的研究论著,取得了许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意识到,必须在考订史实的同时,致力于方法和理论方面的突破,才能进一步推进君主制度乃至整个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深度。[1]一位学者曾经评价中国的官僚政治研究状况说:“学术界对官僚政治的研究……一方面是材料梳理和历史细节的考订;另一方面,人们基于宏观社会理论,着重从阶级性质、专制权力与意识形态层面上讨论官僚政治。这些研究不可否认也是成绩斐然,但在丰富致思方向和研究方法上,新的进展尚嫌不足。问题之一,似乎在于上述两个层次之间,有可能存在着一个薄弱的中间环节,即:在宏观社会理论与史实考订之间,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这种理论属于中间层次,大约属于某种‘中等范围’〈middlerange〉的理论。”[2]依笔者浅见,在有关君主制度的研究当中,也同样面临着如何在研究方法、尤其是在中观理论方面取得突破的问题。认真说来,除了各门学科都通用的一般的宏观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外,我们目前确实还苦于缺少一种属于或贴近于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研究的独特语言,以便能把这种宏观理论过渡、转换为中观的理论。由于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盲区,也就无法确立属于中国君主制度研究所独有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形成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分析范畴和基本语言,从而也难以找到学术对话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基点,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和整体的学术积累。基于这种考虑,同时也是对上述呼吁的回应,本文将通过对中国君主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的分析,尝试性地提出一种诠释和描述中国君主专制制度运行机制的思路,诚望得到批评教正。[3]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矛盾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一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其中事物内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主要作用,是决定事物面貌与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动力。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马克思主义进而揭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它制约着和决定着其它一切社会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和原因。也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和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分析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着手,进一步分析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原理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一切社会现象的总方向和把握一切社会问题的总钥匙,它从方法论上给我们以莫大的启示:正如在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着社会基本矛盾一样,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必然存在着一种基本矛盾,它决定着中国君主制度的基本面貌、存在方式与运行方式,因而也就构成了理解和研究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分析对象!
那么,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所固有的基本矛盾又是什么呢?换句话说,我们应如何寻找切入点,来把握这一矛盾呢?
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列宁曾概括和总结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中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4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达过这样的思想:为了便于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尽可能地暂时抛开“一切混杂的附属物”,在“最少受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事物的“纯粹形态”或典型形态。
5由此,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第一,应该从最常见、最普通从而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出发,去把握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因为这最普通、最常见的事实里面蕴含着事物一切矛盾的胚芽;第二,应该暂时抛开这一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其它制度的关系(如社会基本矛盾、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等),在一种较为纯粹和典型的状态下,深入到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贴近这个基本矛盾本身进行分析,然后再由抽象到具体,即马克思所说的,让“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6由简单到复杂,由“纯粹”地描述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过渡到对外部联系(这种矛盾与外部社会政治经济的联系)的全面分析。
另外,马克斯?韦伯也在其社会学研究中采用了一种著名的“理想类型”(ideal-type)的技巧和方法,即:首先在理论上假定社会行动的“纯粹”形态即“理想类型”,在此基础上与社会行动的实际过程进行比较研究,以求把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和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韦伯不大愿意承认这种理想类型的“假定”是有客观基础的,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甚至认为这种假定是有些“武断”的。7如果抛开其思想的“武断”成分,韦伯恰恰是从他的角度证明, 为了便于对问题的分析操作,暂时假定事物的“纯粹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质言之,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将首先从比较抽象的层次,在一种比较单纯的状态下,深入到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去分析其基本矛盾及其运行状况;然后再“跳出”到这种制度的外部,分析其外部联系,即分析这种矛盾运动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它与社会的基本矛盾的关系。
这也就是通常所谓的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那么,具体到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来说,它所表现出的“最普通、最常见从而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君权在制度上的无限性与君主实际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或者叫做君主的“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一方面,这种制度把君主虚设为“至圣至明”的全能角色,赋与他不受任何外在法律制度约束的、无限的权力,要求他以全能的角色去行使无限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事实上无法使君主具有能够胜任此种角色的能力,君主的实际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不相适应。这样,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经验上看,专制制度下的君主都必然会陷于权力与能力之间的深刻矛盾之中。
这种君主有权而无能、能力与其权力极其不对称的矛盾情况,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从一般情况来看,一切专制君主――无论相对于当时的条件其实际才能如何,都不可能是至圣至明的全才、全能人物,其才能都不可能胜任其“角色规范”的要求;与法治社会相比,仅靠君主的一己之才来对国家实行“人治”总是不够的。具体来说,专制制度在肯定君主一人对国家最高权力的独占、在赋与君主以无限的权力(全权)的同时,也就使他背上了无限繁重、超负荷的管理负担。
所谓“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8这原本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应有之意。但实际上只有全智、全能的人物才能胜任这种全权职务,现实中的君主又毕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对无限复杂的政治世界,他的知识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摆脱“无知之幕”;为应付无限繁重的政治事务,其精力、能力也总是有限的,无论君主多么具有雄才大略和精力过人,都注定是不能胜任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9如果舍弃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任何君主在智能方面都注定不能胜任专制制度的要求。明太祖朱元璋号称是中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皇帝,他曾狂妄地下令废掉行之已久的宰相职位,并禁止任何人奏请恢复,否则“论以极刑”
。虽然一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个人集权,但以国家事务之繁重,终非一人所能胜任。尽管他“宵旰图治”,据说开始每天处理400多件政事,不久就难以为继,不得不承认“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在身边设置了内阁大学士,协助他处理政务。 内阁大学士起初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性质的职务,后来又演变为实际的宰相,只是碍于朱元璋“金口玉言”的禁令,避宰相、宰辅之名而称“阁臣”、“辅臣”、“首辅”。朱元璋可以说是以自己的方式印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
相比之下,唐太宗一开始就没有这么“自信”,他承认以天下之大,国事千端万绪,遇事应与“百司商量,宰相筹划”,“岂得一日万机,独断于一人之虑也。”尽管他不便公开承认“至圣至明”的皇帝也有“无能”的时候,但已算得上是比较有自知之明了。总之,任何个人的智能对管理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够的,都不可避免地使他陷于“先天性”的无知、无能的境地。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君主“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
所谓相对意义上的“权力――能力的不对称”问题是指:君主专制本身不仅不能产生符合全权要求的全能人物,就连当时条件下比较优秀的人物也难以保证,从而导致君主有权而无能。首先,君主专制既然是一种肯定君主一人独占国家最高权力的“家天下”统治形式,君权在本质上就必然是排他性的,是不能由异姓染指的,故在最高权力的继承形式上,只能采取反智型的君位世袭制(清朝例外)。而在中国皇帝多妻制的情况下,皇子往往不只一人,为了既能保证皇位为一家一姓所私有,又能“绝庶孽之窥窬,塞祸乱之本源”,防止皇室兄弟父子因争夺皇位而同室操戈,自相残杀,只有沿用原来宗法制下辨别嫡庶长幼以定尊卑的做法,采取以嫡长子继承为基本准则的皇位继承制度。
其具体内容是按照“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和“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原则,选择皇后(正妻)所出的嫡长子作为首选继承人,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则是以最年长的皇子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这种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以“贵”(嫡)和“长”(年龄)的硬性标准,把具有继承资格的人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把最高统治者的选择范围压缩在最低范围,以使皇位能在一家一姓内部有秩序地继承,自然无法顾及对君主在才智德行方面的要求,只能公开放弃了那种较少操作性的“贤”的要求(“不以贤”)。
这样的君主继承与“选择”方式实际上是无可选择的,具有明显的反智特征。另外,在嫡长子继承制的具体运用中,由于有些君主不具备生育能力、皇子短命早夭等原因,造成继承系统的断裂与真空,这时就会采取变通的方式,从血缘关系最亲近的皇室成员中挑选继承人。但这种方法也不可能弥补世袭制的缺陷,因为:从全国的角度看,这种选择方式在范围上还是过于狭隘了,要在这样一个狭小范围内选出在全国比较优秀的统治者,概率还是太小了;从这种方法的实际操作结果看,选择什么样的君主主要也不是取决于当选者的才德因素,而是视接近权力核心的各种政治集团(如外戚后妃、宦官、权臣)的私利和他们相互斗争的情况而定。
为了各自的狭隘利益,有的当权者甚至“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故意把幼儿、白痴扶上皇位以把持国政。足见嫡长制的一些变通形式也不能改变这种皇位世袭制的反智特点。其次,专制制度下的君主也缺乏正常、健全的政治社会化条件。
君主的全权职务不仅要求他起码应具有正常人的感情和健全的人格,而且必须广闻博见,具有一切最高统治者、政治家的必备阅历和必要感受,才有可能扮演好君主的角色。然而君主至高无上的“超人”地位和专制制度对权力的独占性、排他性又把他局限在一个极其狭小封闭的生活天地内,每天接触的就是那几个女性和心理变态的宦官。所谓守成的帝王“生于宫中,长于妇人之手,未尝知忧,未尝知惧”,不仅很难具备过人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反而连正常人的感情、心理结构和生活经验都不能具备,以致于出现许多心理变态、行为乖僻之徒,远远不能适应其政治角色的要求。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秦统一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当中,合乎角色要求的君主自然是绝无可能出现,除了少数“马上取天下”的武力开国者以外,继位君主中连勉强够格的君主也不多见。常见的情况是幼儿、白痴、昏庸无道、性格变态之徒占据了皇位,以至于古人感叹,一个王朝几百年中绝大部分君主“非暴即暗,非暗即僻,非僻即懦”。一方面需要最杰出和最有能力的君主,一方面“产生”的却是大量的平庸无能之辈。
当然,这种君主“权”与“能”相互脱节、相互矛盾的问题并非中国的君主专制所独有。亚里士多德可以说是最早意识到君主专制制度的这一内在矛盾的人。他指出,那种由君主以个人的智虑去“独理万机”的统治方式,实际上是“不合乎正义”的:君主虽然拥有治国的全权(绝对权力),但即便是最“贤明”的君主也难免有才智方面的不足,也会发生偏私与失误,更何况世袭制又很容易使失德无能者继位。
所以,只有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托马斯?潘恩也在其《常识》中不无辛辣地说:“君主政治的体制里有一些极端可笑的东西。这个体制首先使一个人无从广闻博见,然而又授权他去解决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断的问题;国王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国王的职务却要求他洞悉一切。因而这两种不同的方面,由于它们出乎常理地互相敌对和破坏,证明那整个的人物是荒.唐的和无用的。”正是有鉴于君主的权力和他的实际能力之间存在着如此的悬殊和矛盾,潘恩甚至抨击君主制度“常常把笨驴而不是雄狮给予人类”,从而使得这种制度“成为笑柄”。
另外,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如《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一书即以欧洲的史实为例,提出君主专制制度“必须依赖‘伟人’存在,这个伟人必须是大智大睿,无所失误,而且必须是全心全意协同于国家利益的。”然而具有这样品德和能力的人不仅“无论何时何地都难以找到”,“相反,专制制度的本质却总是把平庸之辈最终送到权力的顶峰,他们的无知与愚昧又总是以个人喜恶为标准,把国家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可见,这种君权的无限性与君主实际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一切君主专制制度普遍存在的内在基本矛盾。不过,与西欧的情况相比,这种矛盾在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身上似乎反映得更为充分和突出。这主要是由于:首先,在西欧君主专制时期,至少从制度上还存着一定的制约君权的组织形式,如英国的初级国会Parliament,法国的三级会议,俄国的贵族委员会,存在着一定的合法反对的舞台,而中国的君权则没有任何外在制度上的限制与约束,中国的君主专制实际上赋与了君主以更大的权力。其次,中西君主专制制度虽然都是实行君位世袭制度,但中国却在宗法家庭制度的影响下,以嫡长制作为其基本形式,采取了一种更加直接了当地“以贵”、“以长”而“不以贤”的方式来选择君主。这就必然会造成君主在权力与能力方面的更大悬殊,使君主专制所固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君主的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不对称、不适应的情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要么是君主滥用权力,要么表现为君主根本无法运用权力,都会造成严重的统治危机,直接损害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君主专制制度内部既然存在着如此“荒.唐”“可笑”、如此明显的矛盾,然而君主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延续毕竟又是一个既定的事实,那么,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是如何可能的呢?它又为什么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下来了呢?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历史上的任何现象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不可理解的。
一种制度或文化传统之所以能够延续下来,被一代又一代人所接受,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由于它在历史长河中经过无数次的洗炼、无数次“博弈”而筛选出来的,因而蕴含着某些人类集体智慧。
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长期延续,它之所以成为君主专制的典型,原因固然非常复杂,但其中非常重要而又常常被人忽略的一点是,君主制度本身在各种社会条件作用下的运行状况。具体来说,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作用下,君主专制制度自身也会发育成长出某种调节机制、某种“解毒”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君权的滥用和过度膨胀,弥补君主在能力上的不足,并在实际运行中调节、缓和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与冲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之能够长期维持并发育完备。
这也就是说,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它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层面、两种力量或两种功能――借用国学大师钱穆先生的话说,就是存在着“桌面上的政治”和“桌子底下的政治”:在制度的正面和制度的最初设计层面,表现出的是一种维持、强化君权的力量和倾向,这种力量或倾向力求突破一切束缚和一切障碍,顽强地展现专制制度的本质特征;在制度的里面和制度的运行层面,又存在着一种调节、制约君权的力量与倾向,力求从“体制内”约束君权的盲目扩长和非理性、随意性倾向,弥补君主在能力方面的不足。正是由于这两种功能、两种力量的不断摩擦冲突又不断磨合调适,形成了君主制度的现实存在与演变运动。下面,让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这两种力量的矛盾运动状况。
从君权的维护、强化倾向方面来说,首先突出地表现为,在整个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上,一直奉行的最高政治准则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权至高无上,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基于这一原则,专制君主从根本上否定、排斥一切具有稳定性、独立性的制度和机构,一切制度和组织机构必须根据君主的意志而废存转移;君主对国家一切事物和全体臣民拥有全面、绝对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可以“言出法随”,对臣民随意进行生杀予夺,而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制约;君主被称为“天、地、君、亲、师”五位一体,集神权、政权、父权、师权(思想权威)于一身;任何人不得公开怀疑、触犯君主的这种权力和地位,否则就会遭到最严厉的制裁。
这种维护、强化君权倾向的另一表现是,历代封建王朝都公然肯定天下为一家所私有,把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奉为最高政治目标,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性。如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自称始皇帝,其寓意就在于要把天下国家当作私产,“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汉高祖刘邦取得政权后,也得意地对曾经把自己视为无赖的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值得注意的是,当刘邦把天下视为个人产业时,殿上的群臣也都认为理所当然,“皆呼万岁,大笑为乐”。
既然国家属于私产,国事自然就成了“家事”或“私事”。如宋太祖就曾不无得意地谈及自己的养兵之制说,“吾家之事,惟养兵可为百代之利”;明成祖篡夺了其侄子的皇位后,强迫方孝孺为他起草即位诏书,理由就是“此朕家事”。国家被视为私产,国事被视为家事,也就必然会以满足一姓之私利、维护一姓的“万世一系”统治为根本追求。所以朱熹说汉高祖、唐太宗至多也不过是“假仁借义以行其私”;吕留良说秦汉以后的专制制度“本心却绝是一个自私自利,唯恐失却此家当”。
这样,从任何一个专制君主的主观意愿来看,其内心里决不愿意他人分享自己的“家产”;即使不得已而利用臣下替自己看管家产,也是处处猜疑,层层防范,似乎处于和天下一切人“对立”的状态:“藏天下于筐箧也,利不欲其遗其下,福必欲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又用一人以制其私”,“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也”。从这种自私自利的狭隘性出发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上的独占性、排他性和内敛性,从而在根本上排斥对政治资源(权力和权利)的分享和参与。
纵观两千多年的历史,可以说,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一切具体制度、具体机构的设置,其最初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其演变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来源于此。或许宰相制度的演变最能说明问题。
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可以说,一部中国的宰相制度沿革史,就是君权不断控制相权的历史。西汉君主抑制相权、实现集权的主要方法先是由内朝而控制外朝宰相,东汉则是由地位卑微的尚书台而控制三公,至唐代则以使职差遣化的宰相来削夺正式宰相的职权,宋代又设三司、枢密院分割牵制相权,明代更公开废除宰相,并故意模糊内阁的职能和身份。最后,到清代则是以更少独立性、更加非正式化的军机处凌驾于内阁之上,处理军国大事。
在机构不断更迭的同时,宰相人数也在变化。汉代前期一般只设宰相一人,后来发展到多人乃至十几人(唐玄宗时就达17人),员额也越来越不固定;宋太祖因为担心宰相赵普专权,“欲置副贰,以防察之”,还专门设立了参加政事一职。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是,宋代以前,宰相保持了“坐而论道”的传统,可以坐着和皇帝议论政事,从宋代开始只能“立而奏事”;清代内阁大臣则干脆跪着奏事。凡此,均说明君尊臣卑的关系在不断强化。
概言之,从汉朝以迄明清,宰相多由皇帝私臣近幸演变而来,一旦威权既重,组织形态发育成熟,便会蜕变为闲曹,为皇帝身边发育出来的新的宰相机构所取代;以皇权为中心,中国的宰相机构呈现出“波纹式循环发生”状态。就制度的规范层面而言,随着这种循环发生状态的持续,君权的确呈不断扩大之势,相权越来越缺少制度上的空间。所有这些都是“家天下”的利益使然,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和地位的需要。用章太炎的话来说,都是因为人主“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
此外像人们所熟知的科举制度、官僚制度的发展,以及明清时期特务政治的发达,监察制度的日渐完备,思想控制的不断加强,雍正时期密折制度的盛行等等,也都说明了同样的问题。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换一个角度就不难发现,在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确实又潜伏着另一种力量,即:具体体现于官僚机构和官僚制度中的“自主性”倾向。它或隐或现、或强或弱地制约、抵销着君权的膨胀,调节着君权在相对合理化的轨道上运行,与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形成彼消此长的拉锯局面。
关于这一点,也突出表现在以宰相制度为代表的官僚制度方面。如汉代以内朝近侍抑制宰相的权力,到魏晋隋唐时期这些近侍就发展成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形成了具有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的宰相制度。在正常的情况下,皇帝不能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而是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皇帝签字后再交由门下省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封驳退回;诏敕经中书草拟、门下副署方为有效,否则即不得称为“敕”。
宋代前期设计了种种削弱相权的办法,尤其是专设枢密院管军事,防止宰相过问军事。但宰相作为“事无不统”的行政长官,不可能不过问军国大事,到南宋又不得不让宰相兼任枢密院长官,南宋中期后甚至多次出现权相专政的局面。
明代虽然废除宰相,不久即由内阁大学士充当事实上的宰相,担负起行政首脑的职能。明代后期皇帝往往不理政事,有的皇帝甚至长达几十年不上朝,而各种国家机器却能基本维持正常运转,三年一度的科举考试照样举行。
凡此种种,都说明有一种制约、调节君权运动的力量绵亘于整个历史中,对于强化君主的力量产生了持续的反弹。这确实象马克斯?韦伯、艾森斯塔特(S.N.Eisenstadtd)以及余英时等学者注意到的那样,即使是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官僚制度也会产生某种程度的“自主性”:官僚制度一旦产生,就有了“自己的发展运行的轨道,不再随君主的主观意志而转移了”,表现出“相当强韧的客观化倾向”,成为君权运行中“最大的阻力”,以至于在历史上君主必须“一再重复地起用私臣、近臣来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权”。
为什么君主专制制度内部能够发育出一种抑制君权膨胀、调节君权运行的力量?换句话说,君主的“无能”、君主权力与能力之间的不对称状况是怎样导致了上述力量的发生?具体到我们上面讨论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就是,究竟在什么样的制度条件下,中国君主专制时代的官僚制度会形成这种颇受注目的“自主性”?以往的学者似乎对此未曾详加申论,有必要在此稍加剖辩。
首先,官僚制度本是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了获得最大的集权效果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官僚制度的自主性,这是君主专制制度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像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君主事实上是没有能力包揽一切统治活动的,君权是不能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自己的意志,君主必须借助于官僚队伍和官僚机构的群体力量、整体力量,即:必须借助于官僚机器的组织化、制度化、有序化的运转,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君主个人在能力上的缺陷。为此,君主必须服从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服从的效率原则和授权原则,设立一定的官僚制度,授予官僚机构和官员一定的职权,制定其活动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并给予起码的尊重。汉文帝有一次出巡时被人惊了驾,便下令对那人从重处罚,廷尉张释之却坚决反对说,“法者,天子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坚持对那人进行了依法判决。
唐代也有类似的记载:有个犯法而不该死罪的人,高祖却“特命杀之”,一位监察御史立即反对,认为“三尺法者,王者与天下共也,法一动摇,人无所措手足,……臣忝法司,不敢奉召!”类似的事例在历史上可谓史不绝书。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个人意志,君主们却又不得不对个人意志有所约束,给予官僚制度以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使之产生某种“对事不对人”的普遍化、客观化倾向,这就是事物的辨证法则在君主专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历史上经常出现的君权“象征化”或事实上的真空状态,也有助于此种自主性的发育。由于皇位世袭制常常把幼童、弱智者推上皇位,此时的君权便实际上不能发挥作用。
这种情况固然可能导致最高权力向宦官、外戚转移,但也往往导致另一种倾向,即官僚组织趁机扩展权力、逐渐减弱其对君权的依附性。如汉光武帝倚重由西汉内朝演变过来的尚书台,本为防止大权旁落,直接控制行政中枢,但是后来连续出现君主幼年即位的情况,尚书台最终还是落入外廷大臣的手中。到曹魏时,君主不干预尚书事务已经成了“故事”。魏明帝即位后曾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次他的车驾“卒至尚书门”,想要“案行文书”,却被尚书令陈矫拒绝说:“此臣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
若臣不称其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结果是“帝惭,回车而反”。另外,明代内阁的权力之所以在英宗朝明显上升,直接的因素也是英宗以九岁幼童即位,无法处理朝政,不得不依赖“三杨”以弥补事实上出现的君主权力真空。
最后还要看到,官僚制度之所以发育出抵制君权的力量或“自主性”,儒家思想从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儒家思想固然存在着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依附性一面,但同时又具有超越它、按照自己的面貌塑造它的一面:它采取“体制内“的实践路线,基于”道尊于势“的立场,竭力保持独立的目标和追求,并用自己的理想和目标来升华现实的君主制度,力求使之成为“行道”之“器”,从而与君主制度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紧张与摩擦。
当儒家思想确立其独尊地位、逐渐成为政治生态中最重要的政治文化土壤后,其道德理想、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制度化”为官僚组织的目标、原则和活动规范,使官僚制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思想源头和归依。
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官僚制度在目标取向、活动规范方面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形成对专制君主的制约、反弹力量。关于这一点,笔者另有专门的文字论及,兹不详论。总之,制度的设计无法保证对君主实际能力的需求,必然发育出相应的调节、校正或制约机制,并且透过儒家政治文化的生态环境获得深厚的思想支持,从而形成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的对立统一运动。虽然我们主要是通过以宰相为核心的官僚制度的案例加以说明的,实际上,封建社会的许多具体制度如科举制度、君主的教育培养(经筵制度)、谏议制度、考课与官员升迁制度等,都包含着维护、强化君权与制约、调节君权这两种力量、两种倾向的对立统一运动。限于篇幅,只能留待以后详论。
可以说,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就是直接在这两种力量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展开的。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在论及中国的君主制度时,往往提出完全相反的论断,如:有人认为中国是专制主义的典型,有人则根本否认中国存在过专制制度;传统的看法认为从秦汉到明清,君权呈不断加强的趋势,近年来则有人提出新说,认为君权发展的总趋势不是加强,而是不断削弱;甚至有的外国学者本人对中国的君主制度的评价就是自相矛盾的。之所以产生如此歧异,恐怕就是因为缺乏对上述两种力量、两种倾向的整体把握。
以上我们为了研究方便起见,姑且抛开了事物的外部联系,单纯地分析了君主专制制度内部矛盾运动及其表现。实际上,现实当中任何政治制度的运行都不是孤立、封闭的自我循环,而是和外部环境不断交换信息、转换能量的过程。从根本上说,经济生活是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终极原因”或“始因”,这种矛盾运动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所以,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基于这种认识,让我们在这里把思路引向制度的外部,去具体考察一下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矛盾运动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解释出这种矛盾运动的社会根源或社会动力机制。
首先看一下这种矛盾运动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功能或整体效应。
从历史事实不难看出,这种矛盾运动所造成的最直接、最明显的结果是,它在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内部造成了某种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力量,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内在(虽然不是外在的)约束、校正和调节机制,增加了复杂因素,减少了风险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弥补了君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在一定水准上保证了政治统治的效能。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王朝能够在经常出现幼儿、弱智君主的情况下维持几百年的统治,为什么君主专制制度始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不可否认,在这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两种力量当中,代表对君权约束、调节力量的官僚组织虽然也可能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产生自我服务、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笔者更倾向于余英时等先生的见解:相对来说,官僚制度会更多地表现出“主智”的倾向,理性因素更多一些;而专制君权则更多地表现出反智的、非理性的倾向。支持这种见解的理由之一是,基于一般经验来看,专制制度肯定一人独裁的原则,是梁启超所谓的“独术治群”的统治形式,以一个人的才智应付天下无限多的事务,更容易滥用权力,堵塞贤智者发挥才能,发展出非理性倾向;官僚制度代表群体的力量和智慧,以群体的智慧与君主一个人的才智相比,自然更具有优越性。
其次,从角色的获得方式来看,官僚的身份或角色主要是通过能绩取得的,君主的角色则是通过一种直截了当的反智型的世袭制获得的。在官僚制度的运行中,虽然也不排除裙带关系等非智能、非角色化的因素的影响,但无论如何,官僚制度也不会经常把白痴、幼儿推向行政首长的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官员的行政技能、经验和才智。历史上被皇帝杀掉的宰相不知凡几,但真正因为以权谋私而送命者并不多见。虽然发育成熟的官僚制度也会带来效率低下、文牍主义等弊端,但却由此形成了对专制君权的约束、调节机制,在维护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保持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与积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种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就只有消极作用。在维护和强化君权的过程中,必然导致对官僚制度控制的加强,发育出完善严密的监控、奖惩系统。出于担心“家天下”利益受损的直接动机,君主往往能够对贪污、腐败分子给予毫不留情的惩治,这对官僚制度也未尝不是一种净化机制。
概言之,在评估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矛盾运动的作用时,主要应着眼于这种矛盾运动的整体效应,并从这种矛盾的结构或关系中把握这两种力量的实际影响。虽然维护、强化君权的力量与制约、调节君权的力量在性质和作用方面存在着差异,但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实际来看,这两种力量互相冲突、互相制约与互相作用的总结果,却是为君主专制制度增加了复杂性,减少了风险性,较好地实现了一个王朝的长治久安,在一定限度内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下面,让我们接着考察这种内部矛盾运动的性质和社会根源。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般理论,我们当然不难得出结论说,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无疑是地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君主专制制度内部这种矛盾运动当然也可视为统治阶级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我们实际上还是没有从国家的一般理论过渡、贯彻到对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具体分析之中,还是没有回答下述问题:既然君主专制制度下各种政治力量、各种具体制度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为什么它们之间会发生摩擦和斗争?尤其是,为什么历代君主往往毫不掩饰地把谋求一姓私利作为最高政治目标,公然视国家为私产,而看上去似乎并不顾及统治阶级的整体“公益”?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决这些看似十分“矛盾”的问题?
正如经典作家曾经指出的那样,在阶级社会中,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国家也不过是当时社会状况下“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因此,正如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以他的自我评判为根据一样,判断一个党派也不是看其“言辞和幻想”,而是看其“本来面目和实际利益”;同样,也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一切社会政治现象。所以,我们在判断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矛盾运动的性质、根源时,以及在判断君权究竟代表哪个阶级利益时,主要是看其客观上执行了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必然性”,维护了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而不是看其主观的意识或声明。
众所周知,中国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正是顺应了封建生产关系的需要,是当时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结果。从实际的社会效应和政治功能来看,正是由于君主专制制度的这种内在矛盾运动及其调节机制的作用,使封建国家机器能够产出一定的“秩序”、“稳定”这类政治产品,客观上为整个统治阶级所共享,使各级统治者的利益得以实现。比如,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宣布保护封建土地财产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宗法关系和纲常等级制度,并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不管统治者本人是否意识到,当他在颁布和实行这些法律时,实际上就意味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合法化,他实际上就是在替整个统治阶级维持秩序,就是在保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君主会因为自身的“无能”而无法起到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作用,君主及其家族的私利私欲、官员的以权谋私有时会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而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运动的作用就在于,形成对各种力量和利益、特别是对君权和君主私利的调节机制,使专制制度发挥更大效能,维持个别统治者私利和整个地主阶级“公益”之间的大体平衡。
另外,从君权的运用形式看,专制制度下君权虽然被标榜为君主一人独占的权力,但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它在客观上是不能离开官僚队伍而单独行使和发挥作用的。为了取得官僚队伍的配合与支持,贯彻自己的意志,君主不仅要将权力分解,对臣僚进行层层授权,而且必须使他们能够分享到一定的利益。所以,刘邦在一道求贤诏中宣称要与天下士大夫“共安利”,说“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另外东晋政权在当时就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说,意指东晋政权实际上是司马氏皇族与士族地主(以王氏家族为代表)的共同统治;而宋代也有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说法。这些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君主和官僚地主集团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利益上的联带或共生关系。
封建专制时代对君主提出顾及“公道”、“民意”的要求,君主专制制度内部发育出一定的调节机制,形成内部矛盾运动,提高了统治的整体效能,其深刻的社会驱动力和最终的目的也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相反,如果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调节机制完全失灵,如果这一制度内部对立双方的基本平衡关系被彻底破坏,这就意味着某个政权事实上已经不能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因无法获得起码的支持而濒临垮台。
可见,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内部的这种矛盾运动不过是皇帝和整个地主阶级共同分享统治权力和利益的一种形式,其实质在于维系统治集团中的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大体平衡,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社会根源上看,这种矛盾运动实际上是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即:在总格局上,封建专制制度必然服从和反映封建经济基础的要求,但又存在着某些矛盾或局部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君主的能力与其权力的“不对称”的问题),客观上需要某种机制来调适二者之间的矛盾,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封建生产关系的功能,表现于君主专制制度的运行方面,必然会形成对君权的调节、校正和弥补机制,造成两种力量的对立统一运动。
当然也要看到,这种自我调节功能只是君主专制制度运行过程中自然生成演化的结果,并非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动选择创制的结果,因而其“制度化”的程度毕竟不高,只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一定的限度下发挥作用,而且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摩擦成本”,如统治集团内部激烈的冲突等,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其固有的内在矛盾。
综合本文所论,君主的能力与其所拥有的无限权力不适应或不对称问题乃是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基本矛盾,而专制制度内部两种力量的矛盾运动――君权的强化力量与约束调节力量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则是这种内在基本矛盾的现实表现。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的作用下,使得君主专制制度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减弱了其狭隘性、封闭性与非理性因素,使它能够在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维护统治秩序方面发挥出基本的效能。
这种内部矛盾运动虽然是我们思考君主制度的起点,但它并非孤立的、自发的自我循环过程,它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分享、协调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深层的动力机制还应归根于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我们只有深入到整个君主专制制度的内部去把握其内部矛盾运动,并考察这种矛盾运动的具体表现、社会根源,才能从各种复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现象中找到其中的内在联系性与统一性,也才有可能提炼出属于中国君主制度研究本身的语言,填补我们在“中间理论”方面的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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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
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第三阶段:1986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1986年中央决定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至此,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核心的职称改革工作正式展开。截止到1988年,经批准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达29个。198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再次出现停顿,1990年解冻,随即进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个阶段职称工作的特点是: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生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它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限制,与工资待遇挂钩,所聘职务只在单位内部有效,成为集评价、使用、待遇三位一体的人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通过资格评定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以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的认可,同时通过岗位职务聘任,将岗位要求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待遇、责任等统一起来,并通过设置一定的任期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对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吸引和选拔了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阶段:自1994年开始,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称制度开始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有两类资格制度: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和岗位,建立实施强制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对个人的资质要求;二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在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服务领域广阔、社会需求量大的领域,建立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其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有关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两个决定性文件,一是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其中明确指出:“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始。二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标志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开始建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例如: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据卫生部统计,到2009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由2001年的91个增加至114个,其中2010年新增了重症医学专业。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卫生考试试点由2007年江苏、甘肃2个考区扩大到天津、吉林、江苏、河南、广西、贵州、甘肃7个考区。另有港、澳、台数百名考生自愿报名参加。2009年报考人数为122.8万人,达到历年最高值,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58万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于1998年正式颁布,大典把我国的职业分为8大类,11中类,1180个细类,制定了《职业资格标准制定流程》。“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个左右。这些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发布了10批共106个新职业的信息,其中已完成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的88个。新职业信息的发布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就业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20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对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主体的职称制度逐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一方面,在部分系列中试行评聘分开,探索试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强化资格管理;另一方面,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试行以聘代评、评聘合一的评价方式。与此同时,还推行了考试、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完善评价标准,改进和丰富评价方式、手段,逐步提高评价质量。
截至2005年底,在全国4195.6万专业技术人员中,300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2756.7万人分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科研系列占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有234.8万人,中级职称有976.9万人,初级职称1322.6万人。截至2006年8月底,我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27个,已建立职业准入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0项,职业水平评价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9项,取得证书人员共约100万人。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50年来,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职称制度已基本涵盖了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群体,成为不同行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为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当然,职称制度还有许多不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地方,还有一些制约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地方,需要深入改革。职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社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一直都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系统思考和实践的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将会影响到职称制度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在我国,从历史上看是先有职称制度,后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两者的关系涉及专业技术职业的分类管理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职业是基础。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制度,这方面已经具备法律基础和实施基础,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职称可以是职务,也可以是执业资格的能力水平划分,这要看职业的性质。如:大学的“教授”。教授是职务,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也就存在A校聘某人为教授,而在B校其则可能被聘为副教授,甚至讲师的情况;在医院则不然,医师是准入性职业,主任医师就是主任医师,它具有职业行为的排他性,属于以国家信誉担保职业行为性质的职业,不应当用单位用人标准取代国家资格标准。因此,A医院不可以直接聘B医院的主治医师为A医院的主任医师。
评聘关系。评聘合一还是评聘分离,一直是有不同意见的地方。不同的观点角度不同但都有一些合理之处,但“资格社会化、使用单位化、待遇贡献化、保障公平化”是比较合理的发展方向。评聘合一会受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约束,给需要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带来一些麻烦,评聘分离会产生评了为什么不聘的麻烦,有些让人左右为难。笔者的观点是:不能简单地将评聘分离还是评聘合一“一刀切”,分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此,这个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的性质,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适合评聘分离,如:律师、会计师等,而对于专业社会化程度较低,同时对于职业资格获取的社会需求量较小的职业,则适合评聘合一,除了国家财政权全额拨付且不容许也不能从事市场盈利行为的组织,国家应当进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控制,其他类型的单位则应当把用人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应当实行评聘分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是从业的准入性要求,但是否聘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需求;职称是在此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及专业水准的评价,应当本着“行业认可”的精神,进行社会化评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应当有严格的国家与行业资格标准,属于依法准入性职业,不应当存在“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问题。目前,职称评定受单位影响很大,今后应当逐步向行业协会管理方向发展,现在是不得不由政府或政府委托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有些事情不能都由政府包办,这些应当依照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逐步加以规范和放权。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客观、公正、合理、真实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水平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取执业资格的考试和职称评审的考评,二是对获取执业资格和职称后,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对于前者,目前的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总体上看是被认可的,但也存在考试与评价标准能否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问题。许多单位在职称评审之外还要再设置首席专家、院级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等,就说明职称不能完全满足事业发展要求,不能充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以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于后者,主要是考核评价需要分类分级、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有些则更需要进行服务对象的评价和跟踪调查,还要加强监督环节,强化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仅仅是等事实发生后再去考核评价。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是关键环节,应当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例如:现在医患纠纷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都体现在对从业资格的管理上。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资格管理经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
职称制度改革任重道远。“我国将加快职称制度改革,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体系。”大部制的建立使得职称、职业资格管理得以统筹进行。以职业为基础,建立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是发展方向。(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①数据摘自《职业》,2007年第5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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