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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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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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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始人和开拓者,他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毛泽东倡导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正式提出并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基本经验。
关键词:毛泽东;毛泽东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在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上。毛泽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经过民主革命实践检验并逐步形成的毛泽东思想,长期以来被作为党的指导思想,至今仍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里熠熠生辉,魅力长存。他所倡导并亲身实践的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所积累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辩证统一的基本经验,依然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和构建中国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之不可或缺的基本思路和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历史事件,亦是马克思主义具体化、民族化与获致世界意义的完美典范。
一、倡导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乃是其创立者们与他们自身所处的时代直接对话的产物,因而马克思主义并非一种仅囿于书斋和学院之中的学问,而是一种直面现实、改造现实的理论。同时,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给我们的与其说是一种既定的理论与知识,毋宁说是教给我们一种改造世界、变革现实的方式,一种不断与时代现实、具体实践有机结合的实践与批判精神。对此,恩格斯这样说:“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这些论述无疑清楚地表明,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然而,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以来,并不是被所有的人视作“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科学,而是被当成生搬硬套在社会主义运动实践中的现成教条。这种情况不仅在欧洲历史上出现过,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历史上尤其在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也同样出现过。
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后不久,就立即投入到如火如荼的大革命运动和节节胜利的北伐战争之中,并且充当了革命战争的急先锋。中国共产党人尝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革命的实际,在大革命时期积极开展武装斗争,建立统一战线,实现了国共两党的第一次合作。但是,由于当时中共领导人没有认识到民主革命领导权的极端重要性,对中国革命的基本规律、革命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和革命的主要特点缺乏认识,同时又过分依赖共产国际和联共中央的指导,缺乏自身独立自主性和对中国民主革命的整体把握能力,因而找不到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抵御不住反革命势力的进攻,以至于使大革命以失败而告终。这也说明。在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之间明显存在间距,并未得到有机的结合。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人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条是走俄国十月革命的路,在主要城市发动武装暴动,诸如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另一条是走在偏僻农村进行武装暴动的路,诸如毛泽东所领导的湘赣秋收起义。然而,这两条道路,到底哪一条道路更适合中国国情?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实践。他们认识到,第一条道路适合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国家。因为近代大机器工业的发展,不仅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而且增强了工人阶级的组织纪律性。共产党人依靠工人阶级的强大力量,在反动统治势力集结的大城市进行武装暴动,有可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但是,当时的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方面,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交通都非常落后,各地区发展也极不平衡;另一方面,工人阶级的队伍还没有强大到足以在大城市进行革命,进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地步。因此,在毛泽东看来,中国革命要走向胜利,必须要打破在中心城市夺取政权的模式,打破共产国际的教条化倾向,必须独立自主地解决中国革命的问题,同时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毛泽东所开创的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中国革命道路就是自觉结合的典范,这一结合在客观效果上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与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事业中获得了自觉性、主体性与能动性。
但是,在中国民主革命的实践过程中,当时党的领导人在思想上要么陷入右倾保守主义,要么沦为“左”倾冒险主义。右倾保守主义者照搬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如“二次革命”的理论),主动放弃了无产阶级对民主革命的领导权,以致把革命的领导权拱手送给了国民党;“左”倾冒险主义者照抄照搬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不顾革命与反革命之间力量的悬殊对比,急躁盲动,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极大的危害,使得红色根据地在反动派的围剿下几乎丧失殆尽。在随后进行战略转移的长征途中,党和红军又遭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濒临绝境。
在中国革命向何处去的紧要关头,中共中央于1935年1月召开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和红军中的领导地位,中国革命才由此转危为安。遵义会议以后,特别是红军和党中央到达延安以后,党内主要领导人的认识才逐渐趋于一致,即一致认为要打破共产国际的教条化倾向,驱散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迷雾。可以说,把马克思主义这一“总的指导原理”(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意识在这个时候已渐露端倪。
1939年,毛泽东在《发刊词》一文中第一次对“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作了理性表达,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命题。194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20周年,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又说道:“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日益结合的二十年”。在这20年里,中国共产党人为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巨大努力,走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这是付出了血的代价换来的。1956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也说:“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系起来,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此外,在《整顿党的作风》等著作中,毛泽东也对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问题作了精辟的阐述。毛泽东在自己的著作中多处使用了类似“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字样。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既是马克思主义能够得以真正中国化的一个实践诠释原则,同时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原则。这一思想原则,从内容构成看无疑包含三个要素: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著作;二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具体实践,就是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三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即具体运用及其成效。毛泽东借“有的放矢”这个成语来形象地比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他用“矢”比喻马克思主义理论,用“的”比喻中国革命中的实际问题,“放”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就是二者的有机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之“矢”,必须去射中国革命之“的”,既不能乱射,也不能不射,而是既要敢于在实践中开拓、试验、探索、创新,又要善于检验、总结、概括和提升。通过这个成语,毛泽东十分清楚地告诉党内同志,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间不是一种“貌合神离”的关系,而是一种“辩证互动”的关系。
另外,毛泽东还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较好地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既不是用其他的什么主义或者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也不是教条地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生硬地相结合。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既要“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又要坚持不懈地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来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历史课题,实现中国的历史性变革,并理性、自觉地使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辩证对接起来,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符的部分加以改造与提炼,因为中国的实际还包括中国的历史、中国的传统文化,故而领导干部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家园而非一种异己的存在。毛泽东是他那个时期党内领导人中对中国历史和文化最为熟悉的理论家,他深刻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了解任何一种外来的文化要成功实现其本土化,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既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实践,又要在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中找到二者之间的耦合生长点、契合融通性。这是被无数中外文化交流、文明发展的历史事实证明了的一个客观规律。
从土地革命战争到抗日战争的十多年间,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系统总结了党领导民主主义革命前十多年的历史经验和惨痛教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中国革命基本规律、革命的领导阶级、动力和主要特点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完整和系统。这是毛泽东对我们党在如何正确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和方法上,所做的科学总结和概括,既包含了丰富的理论内涵,也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概念的提出,做了初步尝试和理论准备。
二、正式提出并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1938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正式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科学概念。他说:“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所谓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通过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而不是抽象地应用它。“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这无疑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和民族化。这是因为作为世界性学说的马克思主义仅就理论形态上而言还只是基于历史发展大势而形成的“总的指导原理”,它需要“在‘化’的系列中存在并发展着自身”,同时,只有将其具体化、穿上本民族的服装,才能变理论理性为实践理性,变观念智慧为行动力量,才能不断在种种“化”的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世界性的范导功能加以呈露与凸显。
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进行伟大的革命实践和建设实践,倡导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这是毛泽东一生为中国历史做出的最大贡献。毛泽东在青年时代,就致力于研究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他没有像其他青年知识分子那样出国留学,而是选择留在国内从事革命斗争。他有这样的认识,要想在改造中国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就要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准确和深入地了解,并对之做出实地调查及研究。在其接受马克思主义信仰并成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后,更是非常注重独立思考、亲身实践,尤其注重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和根本实质始终与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相关联,因为在毛泽东看来,中国革命需要理论的指导,理论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才能实现它的价值。
李大钊曾经说,马克思主义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三个部分“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阶级竞争说恰如一条金线,把这三大原理从根本上联络起来”。这表明李大钊抓住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就是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同样为毛泽东认识中国社会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他在陕北时对前来采访的美国记者斯诺说:《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的书上,并没有中国的湖南、湖北,也没有中国的蒋介石和陈独秀。读了这些书之后,知道人类自有史以来就有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这样就初步地得到认识问题的方法论。只取了它四个字:“阶级斗争”,老老实实地来开始研究实际的阶级斗争。毛泽东把《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内容归结为“阶级斗争”,这就紧紧抓住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和根本,因为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分析阶级社会的主要方法。他从中找到了认识问题的方法论,这充分表明他把马克思主义看作行动的指南,而不是僵死的教条。
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的领导人并不罕见,如瞿秋白,王明等人。特别是王明,由于曾经留学苏联,经过了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可谓烂熟于心、出口成章,号称“党内理论家”,但他不了解中国社会,对中国的实际问题没有真真切切的具体理解和感受。可以说,王明是“经院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不是“实践派”的理论家,更不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家。这也是中国革命早期所面临的问题。教条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原理背诵得滚瓜烂熟,但对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却无能为力,甚至给革命带来巨大危害。这种状况对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要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而不是像背诵《圣经》那样去背诵马克思主义信条。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潮流中,历史最终选择了毛泽东。毛泽东首先实现了这样一种转变: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精髓,形成了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做出简单阐释,而是要进行革命实践并从中取得成功经验,才有可能形成明晰的科学概念。到抗日战争时期,民主革命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思考已经初步成熟,毛泽东等人对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进行初步总结,写出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实践论》、《矛盾论》等重要著作,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也形成了自身完备的体系。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经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基本范畴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两个范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主要方面,或者说这是一个过程的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所结出的重要理论成果,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简言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
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刘少奇在代表党中央作的《论党》报告中高度评价了毛泽东思想,指出:“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际之统一的思想”,“是唯一正确的救中国的理论和政策”。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优秀典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又是“我们这个民族的特出的、完整的关于中国人民革命建国的正确理论”。毛泽东思想是我党创立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伟大指导思想和理论。叫毛泽东思想在这次大会上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因而“七大”成为中共党史的重要里程碑。从此之后,毛泽东思想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马克思主义具有开放的理论品质,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毛泽东思想的形成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优秀遗产进行改造和创新的结果。毛泽东思想有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博大精深的内涵,凝结着毛泽东及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智慧。它对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具有广泛的世界性品质,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革命实践中,针对党内长期存在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严重倾向而提出的。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伟大的力量,就在于它是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离开中国社会的实际和革命特点谈论马克思主义,只是不切实际的抽象而空洞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够解决中国社会的问题。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在革命实践中形成中国特色,具有一定民族形式,容易被人们掌握并用于指导实践。
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的品质,它的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延安时期,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进一步发展。他在“七大”政治报告中严厉批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研究中出现的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倾向,指出“我们历史上的马克思主义有很多种,有香的马克思主义,有臭的马克思主义,有活的马克思主义,有死的马克思主义,把这些马克思主义堆在一起就多得很。我们所要的是香的马克思主义,不是臭的马克思主义;是活的马克思主义,不是死的马克思主义”。他提出,要分清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和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反对教条式的马克思主义。这表明,他认为党内存在着两种马克思主义观的斗争,即香的、活的、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观同臭的、死的、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的斗争。
马克思主义具有不断发展的品质,是系统的革命和建设的科学。毛泽东的重要著作《新民主主义论》总结了党成立以后领导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带领全国人民进行抗日战争的新鲜经验,首次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概念,对“五四”运动以后中国革命的性质进行了准确的科学定位,并且全面而精辟地论述了什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怎样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任务、领导权、动力、前途、发展阶段、总路线,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和政策等重大理论问题。新民主主义理论是对中国革命的历史总结和深刻反思的结果,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作了重要的理论铺垫和建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全国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同志继续提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坚决反对照抄照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倾向。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讲得对的地方,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学习。“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照搬,那就不得了,我们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这个历史时期,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仍在发展。比如,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革命转变理论、统一战线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执政党建设理论等方面,提出和阐发了许多好的和比较好的思想观点。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特别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从事经济建设工作,失误无疑是难免的。1962年,中央召开了七千人大会,在会议的报告中,毛泽东总结了经验教训,强调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尽可能好一些地结合起来。这是民主革命时期的“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思想的延伸,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其体系和内容包括党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正确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体现革命战争、统一战线和党的建设的宝贵经验;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军事和国际问题等诸多内容;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个方面,创造性地回答了在中国如何革命、如何夺取革命胜利和实现革命转变等走向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根本问题。这些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革命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和进入了新的境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自己的宗旨和奋斗目标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理念。“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实践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形成过程。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主要方面。从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来看,毛泽东思想既是一个伟大成果,又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源头,既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先河,又为实现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实践做了具体解释,回答了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体分析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所谓立场,就是要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完全能够解决中国社会的具体问题,并且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毛泽东在多个场合讲过要坚持共产党的立场、无产阶级的立场、工农兵的立场和人民大众的立场,明确反对国民党的立场、资产阶级的立场、地主买办的立场和少数反动分子的立场。这实质上就是在中国这个特殊国情下讲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所谓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就是运用这样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分析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生搬硬套中国革命的实际,这是教条主义的方法,不仅没有领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神,而且没有理解中国革命和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所谓方法,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固有的理论联系实际、辩证协调和整体系统的方法,可以说,用这样的方法彰显马克思主义“改造世界、变革现实”的理论品格是毛泽东以一贯之的行动诉求。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三者密切联系并相互交叉。这是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经验,也是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精髓。
摘 要: 毛泽东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产物,在指导中国人民革命运动和创建繁荣的祖国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建国之后的思想改造产生重要影响,为近代思想改造指出了“人人都是改造对象、树立正确价值观、掀起群众路线”等思路。
关键词: 毛泽东思想 近代思想改造 影响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特色是其思想改造论,然而,毛泽东的思想改造论强调通过对外在的人的灵魂教化达到内在的精神升华,进而达到主观伦理意志的高度统一。毛泽东的思想改造论对近代思想改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毛泽东思想影响近代思想改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毛泽东思想作为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内在的思想改造论对近代思想改造起到了很大的借鉴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1认识到人人都是思想改造的对象。
毛泽东曾经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人人需要改造,剥削者要改造,劳动者也要改造。”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针对不同的人群毛泽东采用不同的改造方式,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全面性和战略性:(1)对于剥削者的思想改造,毛泽东提出应当采取强迫性的改造。对地主阶级的改造主要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通过土地改革强迫地主参加劳动,使其在劳动中改造自身思想,成为新社会的农民;对民族资产阶级则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转变其剥削阶级立场,使其参加劳动,成为工人阶级一员。(2)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是毛泽东思想中最为重视的一部分。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关键因素,要成功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主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倡导知识分子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尽管在后期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中出现了过急、过“左”的错误,但是总体来说还是一种先进的想法。(3)对领导干部的改造则主要从反腐败展开。1951年的“三反”斗争,1957年的“开门整风”运动,以及60年代初的“四清”运动都是围绕反腐败这一主题展开的,也是对领导干部思想改造的一系列实践。后期的““””运动尽管也是一种体制外的解决干部问题的实践,但由于“_”的利用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也证明了解决干部问题仅仅靠思想改造而没有制度辅佐是难以顺利实现的。(4)对农民的思想改造。对农民的思想改造是重中之重,毛泽东一直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为通过向农民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批评资本主义倾向来消除农民自身落后、分散、自私自利等落后思想。
毛泽东针对不同人群的思想改造方式为近代思想改造提供了新的思路。
1.2思想改造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通过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之后建立了新中国,然而长达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消灭的,因此,建国之初整个新中国的思想改造核心便是针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改造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毛泽东在当时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作为思想改造的目标。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主张自私自利,强调官本位,一切都以“我”为中心,从自己出发建立私人关系网络,官本位则是官僚主义的“老爷”作风,这些都违背了毛泽东“公平”“公正”的价值观。针对这些残留问题,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他主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处于什么岗位上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谋取私利。在当时也树立了诸如张思德、白求恩、雷锋等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战士榜样。只有具备了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品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价值观才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直备受人们重视,在近现代思想改造过程中也一直被奉为圭臬。
1.3以群众运动作为思想改造的推动方式。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一直以来所坚持的,毛泽东认为:“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群众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三十多年间,我国几乎每年都有群众运动。在思想改造中走群众路线,一方面在广大群众中掀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浪潮,解剖自己,改造自身思想,另一方面通过广大群众带起的思想改造浪潮对各阶层人民产生强大的压力,迫使其转变思想,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强化群众运动的作用,毛泽东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融入到群众运动之中。借助毛泽东的“四大”,群众一方面通过批判、批斗等形式帮助改造对象完善其思想改造。而另一方面,通过对别人的揭露、批判等形式,可以起到教育自己的作用,实现自身思想的完善。
以群众运动推动思想改造的方式在建国期初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成功实现了冲破封建主义思想束缚、转变人们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群众运动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一些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靠群众的批判、批斗运动往往会造成混淆政策标准、颠倒是非、伤害人心、践踏民权的后果,这些也是以后思想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2.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继续完善思想改造
2.1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科学性。
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是革命前辈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漫长的革命史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要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继续完善思想改造必须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科学性。在漫长的革命史中新中国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成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思路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产生的,整个新中国的
进步和繁荣也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现的。要深入理解和贯彻一个思想,首先要做的是认识其科学性,从灵魂深处对其认可。
2.2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重大作用。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在我们高举毛泽东思想大旗的时候要坚持认识事物的两面性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其进行评价。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功过,确立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关系到怎样看待党和国家过去几十年奋斗的成就,关系到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道路。”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一是不能以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否定其思想的重要历史作用;二是不能以毛泽东思想中一些具体结论过时为由否定其思想的先进性。
2.3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任何一个思想的完善都是不断坚持和发展的过程,学习毛泽东思想要变成现实我们应当学会传承,毛泽东思想之后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都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拓展和完善。
3.结语
毛泽东思想为近代思想改造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无论是建国之初还是现在,毛泽东思想始终作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延续并发展。要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在以后的思想改造过程中继续高举毛泽东思想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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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视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也是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每一个重大历史转折的关头,中国共产党都因善于从错误中汲取经验教训,而避免和克服了各种危机。毛泽东十分重视学习问题,其学习思想十分丰富,对于指导我们的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政党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学习思想;学习问题;学习方法;意义
什么是学习呢?其实,孔夫子在几千年前就给出了答案:“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这句话道出了学习的本质。学习是一个探索知识、寻求真理的过程,任何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不停地进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学习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的活动也开展地如火如荼,“学习”正在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和使用的一个高频率词汇。
一、毛泽东学习思想
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革命家、理论家、战略家,更是伟大的思想家。他从小爱读书爱学习,在其一生的诸多论著中,阐述了不少关于学习的真知灼见。最近拜读了《毛泽东选集》中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和《学习和时局》等文章,感触颇深。这些文章使我认识到毛泽东同志不仅在革命的军事理论方面思想深刻、认识深远,而且在学习方面也有着深刻辩证的开拓精神和总结性的思想认识。由此引发了我对毛泽东学习思想的研究兴趣。
所谓学习思想,是指人们对学习的本质、学习观念、学习态度、学习原则、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观点,是一种综合的、系统的、多层次的思想体系。关于毛泽东学习思想的含义,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为学界所公认的概念。我认为,毛泽东学习思想是在广泛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精华,经过反复的实践和综合探索,总结、继承和发展了许多治学经验和优秀成果,在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相结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社会实践为基础、以革命为中心和以工农群众为对象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学习思想体系。在《论语》中,孔子主张学、问、思、习、行相结合,而毛泽东同志对学习思想的论述也相当广泛,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等诸多方面。
毛泽东同志一生博览群书,从古代的传统文学到近现代文学,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马列主义著作到西方资产阶级著作,数量之多、范围之广惊人不已。他博古通今,学识渊博,真不愧是一位伟大的学问家。
毛泽东同志爱学习,但认为学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特别重视学习方法。他读书的时候特别喜欢做读书笔记,读完一本书后上面都是密密麻麻的字迹,有的是对自己有疑问的地方做出的标记,有的是对书中某一观点得出的自己的见解,而且遇到好书要反反复复地读好几遍,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他常常跟身边的人说,学习要活学活用,不能刻板教条、死记硬背。毛泽东同志说,学习的书有两种“有字的是讲义之书,社会上的一切也是书——‘无字天书’。”毛泽东就想说明一个道理:一个人光有书本知识是不行的,一定要投身到社会生活中去学习实际的知识,这是最丰富最生动的知识。
毛泽东同志一直秉持严谨的学习态度,他认为学习要踏踏实实、谦虚谨慎、不耻下问、孜孜不倦、持之以恒,不能投机取巧、半途而废、囫囵吞枣、不求甚解。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形象的说:“有一副对子,是替这种人画像的。那对子说:‘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对于没有科学态度的人,对于只知背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若干词句的人,对于徒有虚名并无实学的人,你们看,像不像?”。这是说我们学习要脚踏实地,不能徒有虚名。他认为:“知识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决定的倒是其反面——诚实和谦虚的态度。”他说:“我活一天就要学习一天,尽可能多学一点,不然,见马克思的时候怎么办?”他说到做到,到晚年一直坚持学习,即使自己不能读书了,还坚持让人给他读报纸,真正做到了活到老学到老,向我们展示了一代伟人的风范。
毛泽东同志学习思想十分丰富,对于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等方面都有着精湛的论述和独到的见解,他的学习毅力和求知精神,令我们钦佩,这对于知道我们的学习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们的学习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创造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经济建设大潮和文化多元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在学习的目的、方法、态度和学风等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的问题。
(一)学习目的不明确
不知道自己缺少什么知识,应补什么知识,不加选择地、毫无目标的拿来便学;不再是为了追求真理而学,单纯的为了学习理论而学习;有些人学习不是为了报效祖国、为祖国做贡献,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学到的知识技能谋取利益、危害人民。
(二)学习方法不得当
往往只注重理论的学习,学而不思,不会学以致用;不注重与实践相结合,不注重调查现状、研究历史,不会结合实际进行灵活运用,不会指导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停滞不前,不敢大胆创新;不注重知识的积累,容易一知半解,做不到持之以恒、举一反三。
(三)学习态度还不够端正
把学习看作是一种负担,看作武装自己语言、装点自己门面的需要,学习往往是为了某种功利性的目的,失去了学习本来的意义,并没有真正地体会到学习的乐趣和意义。
(四)学习氛围不浓厚,缺乏良好的学习风气
学习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往往是三分钟热度,想学了就多学一点,不想学了就把学习抛之脑后,做不到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在学习中往往囫囵吞枣,浅尝辄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缺乏学习的灵气和灵感,缺乏钻研到底的决心。 (五)一味地崇洋媚外,不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
对中国的历史一知半解,不学老祖宗几千年积淀下来优秀文化,只读西方的东西,看西方的影视作品,过西方的节日,有的就只会忙于网络,走所谓的时尚。
三、我们应该如何学习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无论是科学地总结经验还是顺利地推进又好又快的发展,抑或建立学习型的无产阶级政党,都需要认真地加强学习。因此,研究毛泽东的学习思想,发掘其深远的学理和科学的方法,对我们都有着深刻的启示。我们必须通过“有的放矢”的学习,不断掌握新知识、新方法,才能适应新挑战,解决新矛盾,富于新活力。具体来说,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我个人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树立长远的奋斗目标,有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道自己的优势和短处,取长补短,扬长避短,知道自己学习是为了什么。给自己制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才能激发自己学习的动力。在学习中,要像毛泽东一样善于思考和质疑,有目标、有计划,不懂就问或反复阅读从而达到理解和消化知识的目的。在科学知识日新月异的今天,世界在飞速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知识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我们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世界,就必须把学习从单纯的求知变为生活的方式,努力做到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
(二)在学习方法上要坚持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
要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在学习中树立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拓宽创新领域,切实解决学习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毛泽东学习的经验可以看出,社会实践的知识也是同等重要的。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但反过来又需要用实践来检验。因此只有把书本知识融汇到社会实践中去,同时在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强化自己的知识,多读、多想、多写、多问,增强自学能力,发挥学习的自主性,拓宽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在这种相互融汇的过程中有所创造和有所发明。才能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学习效果以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
(三)要端正我们的学习态度
要使每一个人都深刻体会到学习不仅是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本领的重要方式,而且还是一个民族和国家传承文明、繁荣进步的重要途径。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成功、成就、升迁等原因的85%是因为我们的态度,而仅有15%是由于我们的专门技术。要把学习视为一种积极的生活方式。学习不能与生活割裂,只有把学习与日常工作生活融合在一起,把学习当作一件快乐的事情,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彻底摒弃懈怠之心、功利之念,真正把学习当作生活的一部分,在学习中生活、在生活中学习,学习才能自觉,才会恒久,才会有生命力。
(四)要建立良好的学习机构、体制和教育制度
有组织、有系统的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习惯成自然。并且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有“钻劲”和“挤劲”,不能一知半解、浅尝辄止。
(五)要注重学习和研究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对其继承与发展,对西方文化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防止西方文化渗透,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总之,我们一定要摆脱考试性被动的学习模式,要主动在国际化的视野下读书学习,寻找最前沿的一流的知识,并通过一些实践活动提高自己的动脑、动手能力,边学边做,为解决实际问题去读书学习。我们应明确学习中最重要的不是死记硬背某些知识,而是要深入理解和认识,学习只是我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关键是要抓住理论的精髓,活学活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去,实现科学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和推动作用,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的知识和理论去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我们要把学习作为一种乐趣、一种态度、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孜孜以求、苦学不倦,在学习中拓宽视野、提升能力、增强本领;在学习中陶冶情操、开阔胸襟、提高修养。我们要时常反躬自省,对自己在学识、眼界、能力等方面的不适应保持警醒,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重视学习、热爱学习,在坚持不懈的学习中补“钙”、健“脑”、充“电”,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观念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更好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人类若不懂学习,不会学习,一切都无从谈起。毛泽东的学习思想有一个核心议题,那就是:学习是人的一种追求理想、追求真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创建学习型社会,创造人人奋发学习的氛围,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毛泽东学习思想的精华,做到全民学习,人人学习,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才能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胜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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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不断地以行动加以践行。对此,我们在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在当时大多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被采纳甚至被完全无视?
这种状况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事实上,公检法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检法都在各自推出相应的举措,却没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换句话说,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参与司法改革。
现代刑事法治需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回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 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从理论应然的角度看,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具体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赵作海之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活动中辩护制度的缺失、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根据曾经的全国律协会长介绍,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尚不足30%,有的省份仅为12%。全国22 万律师,2010 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 件。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2013 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 82 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再考虑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存在,律师刑事案件的实际参与率实际远远达不到60%。
实际上,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主要原因无非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也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事辩护的评价。
二是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
三是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不够大。律师参与率偏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从而使得案件的公正难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又形成恶性循环,越是参与度低,刑事司法环境就越是得不到重视和改善,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刑事辩护的参与度。
现代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审三者的关系,是一个等边的三角形关系。任何一边的增减,都有可能导致权利关系的变异和案件真相查明的困难。在我国,由于一直盛行国家本位的刑事司法政策,致使代表个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展。设立律师辩护权,其宗旨固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此目的之下,律师的工作无疑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裁断案件,提供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和线索,促使法官兼听则明、辨证思考。所以,律师工作的最终结果,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准确追究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既然工作方式虽异而目标相同,那么,充分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就是推动司法公正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辩护权,不外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鉴定权、申请证人出庭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这些权利的本源其实就是嫌疑人自己所拥有的,只是囿于人身自由的局限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委托由律师行使而已。让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施展,不会导致漏掉罪犯,不会加大案件侦查的难度,相反,将会使案件侦查办法和人权保障,得到脱胎换骨般的提升。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就是限制嫌疑人自身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陈腐、落后的思维和做法,应当坚决抛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的制度展开首先,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在理念上突出律师的不可或缺性,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往的刑事司法改革之所以成效不显,关键原因是我们对司法改革存在一种错误理念,即相信只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即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历史教训多次证明: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实践中,由于存在体制内外的差异性,公检法往往简单的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的,而律师是为自己“赚钱”的,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商人”,这无疑会在情感上排斥对律师的认同。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即职业共同体的认同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要形成相同的理念,即大家要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官通过指控去追求正义,律师通过辩护追求正义,不同的仅仅是大家的角色差异,而维护公平正义则是共同的理念和目标。
其次,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理念上的改变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很难从根本上打破。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张高平”、“呼格吉勒图”。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诉讼程序,其价值导向和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需要律师来实现,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传统“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新刑诉法下,又出现了所谓“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不管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律师权利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我们看到的“新三难”实际上更多的是辩方和审判方的关系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例如,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态度明显倾向于控方。本来应该表现出来的控辩冲突,在当前的刑事司法领域更多地变成了辩审冲突。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广西“北海案”、常熟“聚众斗殴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都有一批被称为“死磕”律师的身影,而这些案件背后反映的恰恰是法院丧失基本的中立性和庭审的严重虚化问题。又如,当判决不采纳辩护意见时,要么干脆回避不予回应,要么是简单一句话“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这样的判决书,实际上显现了刑事司法对辩护的排斥感。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律师辩护权,让辩护律师真正成为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围绕刑事辩护问题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公检法与律师关系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偏差所造成的,但这背后实际上是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以刑事辩护制度为重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说,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重构刑事司法控辩审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以辩护权为重心的制度设计更容易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在侦查阶段,按照现在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这个规定一方面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让律师处于尴尬境地,因为我国刑事侦查仍然是封闭式的,律师只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把握全案,更看不到证据,因而无法针对案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但是有的辩护律师却不愿提出意见,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自己就将陷入被动,反而不如不提。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在进行立法的时候,没有真正从辩护方的角度去考虑。因此,以人权保障为导向,以辩护权为中心,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保障辩护权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应当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四,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散见于诸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等实体法中,不仅没有系统性,在立法结构上不规范,而且在这些法律中都缺乏关于律师的社会功能以及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以致律师的执业权利极易被国家权力机关所忽视。因而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限制,阅卷权利范围极其有限,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上加难,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然累及审判质量及司法公正。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如何去维护和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因此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同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保障一样,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同样重要。
正义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它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律师辩护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须臾或缺。正是由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鲶鱼”的角色,驱动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各自对正义的责任。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显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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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寻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社会公正是永葆法治活力的生命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就了宏伟蓝图,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增添了依法治国的前进动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既取得了一系列的法治建设成就,像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普法工程”的实施等,也存在法治建设的一些不足,如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的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我国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上,仍任重道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有了“良法”,更重要的是保证“良法”公正的实施,通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来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使得社会公众相信法律,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度自信”。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只有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和信赖。全面推进司法活动民主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有序、合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特别是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司法拆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动态、便民、高效的“阳光司法机制”。
2.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加强对涉及民生利益的司法活动的行政监督,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权色案。
3.强化司法裁判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强化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健全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强化司法执行公开,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执法问题,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针对司法执法中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加强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让司法执行在公开中更好地让人民群众监督,防止司法执行的随意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人民维护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同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人民权益”相平衡,这才是符合社会公正基本理念的“平等”。“法律保护人民权益”,必须做到司法公正,让司法更具公信力。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它集中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而既定形成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澳大利亚著名法官马丁曾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信力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这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中国的一些司法领域腐败案件,多与“领导滥用权力”有关,治理“司法腐败”,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让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得到社会尊重和信赖;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之手”受制于“管住权力的制度笼子”。
2.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
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对于司法案件“公正判”的问题。科学推进司法制度规范化,强化公众对司法结果的信任,需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严格司法,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3.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
作为一种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从保证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开始。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不让安徽“现实版肖申克”武钦元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性,必须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通过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侦查手段和司法措施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健全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保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人民的心里”。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关键的是推进司法案件的公正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于依靠司法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问题的路径选择,解决更多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中国式”问题,进而从根基上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努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和“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查处了一大批受公职人员关注度最高的重案和要案,像__案、徐才厚案、周永康案、令计划案等,可谓“窃国者,大盗也,固然可耻”,但是“千里之提,溃于蚁穴”,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却存在于一些与民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案件的不公正性处理上,比如征地拆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被征地群众向当地法院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得不到立案或立案久拖不判等。类似的直接关系群众直接利益的具体性案件,得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待,而且持续性发生、恶性循环,是真正的“透支法律的权威性”和“破坏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核心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管住权力,就是为了实现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并“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积极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做到:
1.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
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罗素·哈丁在《我们要信任政府吗? 》一书中所言,“人们对于任何一件事情的处理,基于信任的前提是——这件事情的处理暗含着双方共同的利益”[5]。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让人民群众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这样,人民群众才会选择司法路径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维权问题,而不是通过制度外的信访,甚至“闹事”行为来解决问题。只有完善司法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程序机制,特别是处理复杂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受理”和“排期公开庭审”程序,才有可能推进司法案件公正化,强化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
2.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每个司法行为都要通过人来实现,只有让用权的人担当“司法公正性”职责,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享有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判决公正性的权益,既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也要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司法公信力才能“廉政生威”。严格落实司法案件“渎职”和“滥权”责任追究制,让各级领导干部都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始终保持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之心,社会公众才能相信法律,人民群众在“摊上事、摊上大事的时候”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只言片语显修养,断案依法办事出公正”。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建设事业的成败,唯在用人,即司法主体的好坏,直接决定法律利器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主体,主要还是审判机关执行司法权力的法官。当前,作为我国司法主体核心的法官的职业,仍存在法官职业行政化、法官职业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三化”特征,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保证司法主体政治性的前提下,去行政化、地方化、大众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指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在享有司法职业地位时,不仅应该具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具有的一般职业素质,而且还应该具备从事法官所应具备的独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意识、司法职业道德。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常态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应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学习、实践、巩固和深化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司法工作中自觉学习和正确运用法律,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以此树立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尊重、认同。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要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强化公众
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把司法主体准入“门槛”。
司法主体职业的大众化,特别是选用一些法律素质不高的法官,使法官职业缺少了自身独特的品质,也使广大民众缺少了对法官职业应有的敬畏。因此,要严把司法主体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完善与司法考试制度相衔接的法官职业化遴选制度,推进司法主体职业化建设。
2.提升司法主体职业“素养”。
加快实施司法主体职业化,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着力提升法官自身的修养,做到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作为职业法官,还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强化自身从事法官职业的审判技能,提高自身驾驭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
3.强化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职业监督。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照法定程序让法官都接受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司法主体更要主动、认真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接受公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强度和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寻租”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从而提升我国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法治声和则响清,司法形正则影直。”从社会公正的视阈来看,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需要在一个建构得“良好的司法文化”环境里才能形成。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执行好的制度,需要一个好的司法文化环境,坏的司法文化氛围,会使得“守法的良民”得不到符合社会公正的“权利保护”。
因此,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需要合力建构良好的“立体型”司法文化环境。司法文化的建构,主要是依靠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这种文化,既是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和敬畏、对司法权价值目标的确信;也是有形的活动,即法官的自我历练、自我塑造、自我约束、自我升华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所坚守、有所扬弃,把职业理想、职业尊荣内化于心和将聪明智慧外化于行的活动。合力建构司法立体化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
司法权是判断与裁决权,而法官的判断与裁决,决定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引领法官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和裁决,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只有发挥司法文化的引领方向作用,让司法活动“形正则影直”,才能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2.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离不开法官及其他司法个体的修行,但更需要的是司法集体和团队的共同信仰及公正执法。松散、零碎、曲高和寡的司法文化碎片,无法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大厦,培育“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需要法院院长首要推动,需要法院法官凝心聚力,形成全体法官共同支撑的“公平正义”的司法文化“制度”环境。
3.利用新媒体有效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中国司法公正而努力。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 余万件案件,对于法院来讲即便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以往我国司法界、理论界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的,特别是社会对于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批评,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从社会公正视阈来看,建构司法立体化的文化,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需要司法部门利用网络新媒体,包括司法网站、司法微博、司法论坛等多种渠道,有理、有力、有节地传播司法正面案件的“正能量”。
4.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司
法文化从来不是一维的、单向的“官对民”文化,而是多维的、立体的“官民互信”文化。干部和群众要合力建构“官民互信”的立体司法文化,让官员“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公民“学法、守法、护法、信法”,强化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依法治国,就是要敢于在步履维艰中攻坚克难。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党和国家上述法治建设宏愿,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信任。由此,巩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灵魂和根本。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下,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加强公正司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力保护人民利益的社会根基。惟愿司法公正之阳光,普撒中国基层之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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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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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为满足消费者或用户的需求而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整体营销活动。而战略是确定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并指出实现长远目标的策略和途径。战略确定的目标,必须与企业的宗旨和使命相吻合。战略是一种思想,一种思维方法,也是一种分析工具和一种较长远和整体的计划规划。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入世后中国电信的市场形势及营销战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针对入世后中国电信市场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营销对策。对于促进我国电信产业的快速发展,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 :中国电信 市场形势 营销战略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电信业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改革开放浪潮,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电信业从政府统一管理的基础设施部门转变为竞争激烈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从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包括后来跟上的发展中国家,各国电信企业纷纷与政府邮电管理部门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首先,是从对电信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发达国家各国政府纷纷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并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主要渠道,呼吁并实施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电信管制。
1997年2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69个成员国,代表了全球90%以上的电信业务,正式签署了2000年的电信市场对外开放协议。主要内容为:1998年1月1日,美国、加拿大、欧盟部分国家和日本(相当于世界电信收入的75%)全面开放电信市场。
入世后,中国电信企业面临外资入局的挑战,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3周年已满,依据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电信行业已在2003年底全面取消了增值服务开放地域的限制。在2004年年底,外资在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中的持股比例限制由开放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并可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2005年,外国电信运营商进入中国的最关键时期已经到来。
在中国的良好经济环境和巨大市场潜力的诱惑下,矢志复苏的国际电信巨头一直对中国的电信业有着强烈的兴趣:AT&T苦苦争取了8年才得以落地浦东;沃达丰不声不响地增股中国移动;澳大利亚电讯渴望借奥运会之机赢得一席之地;SK电讯与中国联通建立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中外合资电信企业———联通时科;DoCoMo、法国电信在北京设立了研究中心;英、德电信等都在与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等企业协商,试图找到进入中国的最佳途径。在向中国电信市场的迈进中,外资的步伐越来越急迫。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电信业还是一个由邮电部一统天下的纯国有的、绝对政府垄断的、低效率、非盈利部门,根本不是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等方面,中国电信进行了改革。1994年,中国联合通信公司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电信行业的大统一的天下被打破。但是,至今电信业在破除大统一局面、引入新的竞争主体方面的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中国电信与政府的“血缘”关系并未完全割断,现有的几个国有电信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内部还没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效率不高导致规模不经济、无成本优势;竞争还仅局限于价格竞争的低层面上,缺乏技术含量高的创新性竞争。
入世给我国电信业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如国外信价比高的产品将大量进入我国电信产品市场,外国实力强劲的电信公司将纷纷进入我国的电信市场,对我国电信企业造成巨大冲击。
当国外电信企业进入中国电信产品与服务市场后,他们势必凭借先进的技术平台、科学的管理模式和优良的服务品种与水平,对在经营机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与他们有很大差距的我国电信企业形成巨大的挑战。从其它行业的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营销战略特点来看,外企电信公司进入后,必将采取人才本土化的战略,其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优厚的待遇将使我国电信产业丧失大量的人才。这些挑战是我国电信产业从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我们别无选择。
如何增强我国电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电信业的整体实力,如何调整我国电信产业的营销战略,以便我国电信业能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我国电信业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为此,我们应采取的市场营销战略应为如下几点:
(1)引入竞争机制,重组电信行业资源,组建企业集团。中国的电信产业过于分散,企业过小的现状仍十分严重,难以与国际上电信巨头进行竞争。因此,必须大刀阔斧地开放国内市场,整合国内电信优良资源,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电信业的竞争,将民营经济的活力注入国有电信企业的实体之中,加快国有电信企业的重组、改造,壮大我国电信业的整体竞争力。
(2)坚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最终归结为电信产品所蕴涵的核心技术和专有技术的竞争。电信产业的技术创新,主要在三个层面上开展:第一是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通讯和卫星通讯的结合;第二是通讯与计算机、新闻媒体和文化产业的结合;第三是通讯与商业和金融产业的结合。只有在不同层面上逐步占领技术的制高点,中国企业才能既适应市场需要,又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3)以顾客为中心,提供更多的电信产品。由于我国电信产业大统一的历史局面还没有完全根除,几个大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在价格层面上展开,所以我国电信产业市场上电信产品仍十分单一化,适应不了顾客的需要。在发达国家,电信企业的产品品种众多,业务量很大,如美国通过AT&T电话实现的“家居购物”销售额,1994年达1 000亿美元,约占全美零售总额的25%~42%,1997年年底以前,沃玛特8万种商品全部上网销售。在国外,电信产品的开发遍及保险、储蓄、旅行、炒股、娱乐等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4)实行国际市场营销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的运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企业必须树立全球竞争意识和全球市场意识,制定全球市场营销战略,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寻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此,我国可以跨行业组建一个电信企业集团,如将电信的研究院所、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的优良资产进行组合,组建一个有活力的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电信产品供给和电信运营业务。在当前和未来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们只有能走出去,拿进来,并通过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与合作,互通有无,才能逐步发展壮大。
总之,入世后中国的电信企业既面临了激烈的竞争,又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电信企业要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才能适应激烈竞争的需要,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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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的研究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阐述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现阶段电子商务对中国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最后,在结合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措施与意见。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网络交易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1.电子商务的商品数字化的特点导致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流动的特点导致税源控制管理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程序简化引发征税环节的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集中导致税源分布失衡。目前中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5.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
最后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最后,电子商务会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一是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二是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三是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在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非常迅速,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网络交易全过程的完成涉及到银行、网络运营商、物流运输等各个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并实现基础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及时反馈,随时掌握经营者注册网店信息变化、资金动向、商品流向等详细信息,为网络税收管理提供全面、准确和详细的第一手基础数据信息。
3.研发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步骤、流程、关口和特点,研发一套类似于金税工程或CTAIS征管系统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置链接于税务机关的部门网站之中,以方便经营者随时登录办理涉税事项。尽量促使该系统实现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国库、海关、网络运营商等多部门集成联网,信息共享。具备税务登记、网店注册、户籍管理、交易监控、计征税款、扣缴入库、票据打印、统计查询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功能,促使税务机关实现网络的实质性监控 。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资金监控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从支付体系和支付手段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在中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最后,通过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预备。
5.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6.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7.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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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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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成为新的显学,目前研究热点和关注重心为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命题与规律研究;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研究;关于现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命题和规律研究还存在意识形态的痕迹,政治命题与学术命题混同,历史研究力度不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近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研究综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近年以来专家学者普遍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在其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历史进程和理论结果进行简要综述。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进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问题也在不断的发展,本文即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几个问题进行综述。
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1942年,毛泽东曾在一次讲话中提过,“我们要把马恩列斯的方法用到中国来,在中国创造一些新的东西。只有一般的理论,不用于中国的实际,打不得敌人。但如果把理论用到实际上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来解决问题,创造些新的东西,这样用的了。”
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问题,同时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提升为理论。这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是相互辩证统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并在中国被采纳,而中国在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使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比如毛泽东说过,“使中国革命丰富的实际马克思主义化。中国革命丰富的实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是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到中国革命实践的飞跃,实现中国实际马克思主义化,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结果。”
在此赞同第一种观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特点是发展,因为根据中国实际情况需要发展才能更好的利用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创新的经验和方式方法进行系统化、完整化、理论化,这样的结果就包含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点问题的研究,学术界争论比较大,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主要有:传入之日说,中共成立说,李大钊说,中共二大说,八七会议说和《反对本本主义说》等六种说法。
卢培琪、王立胜认为,马克思传入中国的那天就是开始中国化进程的起点。郭德宏则认为真正开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中国需要它,才开始的进程。马乙玉提出应该是开始于中共二大,因为中共二大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起来,它们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并且具有中华民族形式和特点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纲领、方针、政策。林华娣认为八七会议后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是中国化的起点。全燕黎、马启明则认为毛泽东的《反对本本主义》是其确立的标志,因为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的传播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端,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确立的完成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端。
而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历史进程,即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日益结合的过程,故笔者所持观点是1921年共产党成立之时。虽然党在幼年时期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不足,不善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使中国革命走了一些弯路,但正由于有了这些宝贵的经验,才能吸取教训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化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于这些理论成果,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表述。
大多数学者比较赞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的三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王良虎就赞同这个观点,“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先后产生了三大理论成果,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这个观点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前是普遍认可的。也有学者认为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四个理论成果。
还有的学者从中国社会的主要性质和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角度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概括为中国特色民主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研究成果,中国特色民主主义理论即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本人比较赞同这种划分,因为这一表述的概括性和科学性比较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发展深化,这个理论体系也将不断地发展,更加焕发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创造力和感染力。
综上所述,学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成果非常多,每位学者都持有不同的观点,但在查阅文献时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其中有的也是笔者易犯的错误,比如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这一概念不够明确,在写文章时会出现概念模糊的情况,写的内容可能就不是想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对比性的文章比较少,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文章多,国外马克思主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文章很少。通过对比可以给人鲜明的形象和强烈的感受,这样对于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体会会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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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思想,是有声的思想,应该成为一般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并进入中国思想史,创立属于自己的思想史分支学科;音乐还包含思想,音乐里的思想是一般思想史的有机组成部分,音乐思想史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学科品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音乐思想史研究的现状和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代以来,有很多学者都对音乐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出现了很多音乐史的杰出著作,还有些学者经常会以某个历史人物以及历史时期的音乐思想进行研究,但是这些零星的研究以及在个别领域取得的成果都无法代表中国音乐思想史的整体全貌,也没有对中国音乐思想史确立具体的学科。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国音乐思想史研究的现状以及国音乐思想史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音乐也是一种独特的思想,一种带有声音的思想,这种思想应该受到音乐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并以音乐思想史作为研究对象,创立独特的音乐思想史的特殊学科,中国音乐思想史属于中国思想史的一部分,音乐思想史需要打造属于自己独特的学科特点以及学科品格。
事实表明,在汉语学术界,还没有建立一部具有现代意义比较完整系统的中国思想史的著作。所以,不难发现,中国音乐在整个学术界都没有比较完善的音乐思想史具有代表性的学科观念,在大部分音乐学院的课程安排上都没有中国音乐思想史这一重点课程的学习和研究,而是分别在中国音乐美术史或者是中国音乐史的课程中稍微概括的讲述一下音乐思想史的基本内容以及对个别思想流派、个别音乐思想家进行简单的介绍。
按照学术界基本的通识可以将学科大致分成两个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以对象作为研究中心的具体学科系统,另外一种类型主要以问题作为研究中心的具体学科系统。但是,在学科系统中缺少对音乐思想史的基本认识,所以很难建立第一种类型的学科对音乐思想史进行研究,又因为确立对象的存在是成立学科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对于真正意义的音乐思想史的具体问题拥有淡薄的意识,这也就造成第二种类型的学科也很难在音乐思想史中建立。在音乐史学界对于基本的音乐思想史这种学科的意识还仍然非常淡薄,即使是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却没能成立比较系统科学的知识体系,即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思考研究但是却没有具体的学科归宿,并且存在个别研究却没有对整体的发展进行描述。
从整体上看,仍然无法开展音乐思想史的研究,没有形成音乐思想史研究的具体思路,从音乐思想产生的前后关系进行分析,无法明显的展出音乐思想变化的具体线索以及学科具有的特殊性质。这些情况的产生主要由于我国目前对于音乐思想史研究缺乏基本的学科意识。虽然,目前大部分思想史著作都极少的对音乐思想进行论述,对于这些对中国思想史进行研究的著作,都对学者进一步研究中国音乐思想史有很大的利用价值,能够有效地帮助学者把握住中国音乐思想的具体内容,理解中国思想的重要氛围。无论是在理解传统音乐思想知识具有的系统性以及科学性还是这些思想史著作中蕴含的学术方法以及学术观点,这些内容都是对中国音乐思想史进行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参考文献。
在强调以往对中国音乐思想史进行研究的重要价值以及意义的同时,不能彻底否认少数学者持有的个人观点以及某些精彩的见解,不能掩盖住学者想要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他们也质疑了对中国音乐思想史研究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对于中国思想史研究虽然比较少,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传统学术界对于音乐思想史的研究仍然非常淡薄,音乐学术界对于现代音乐思想史的研究仍然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音乐思想史研究存在的问题也造成了音乐思想史迟迟不能作为专门的学科教育出现在众多学者的面前。
传统学术界之所以在音乐学术界比较淡薄的主要原因就是时代在不断变迁,对于古代的传统知识早就成为了比较专业的专家学问。除了比较少的专家以外,传统的学术界已经脱离了现代的各种知识理论,现代的学者们也对传统的音乐思想甚至是音乐技巧的专业知识都并不了解。在现代对于音乐思想史的研究缺乏基本的了解,并且音乐学术界也存在一些自身问题,大部分只是将音乐作为审美的主要对象,按照一般美学的研究,音乐只是一种艺术,只体现出了人们的感性经验却并没有涉及到任何的思想内容,音乐思想被认为是非常抽象、理性的,只注重对音乐进行研究,并没有把音乐理解成一种独特的思想形态。实际上,音乐是一种有声的思想,但是这种理解方式很少被人认同,人们无法全面地了解到中国音乐中蕴含的丰富独特的音乐思想,大部分音乐学者对于中国音乐思想史研究的具体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过多的兴趣,对这方面的内容也缺乏一定的了解。
总之,音乐包含着一种有声的特殊思想,目前,我国对于音乐思想史的研究还比较浅薄,在音乐思想史的某些领域还都是空白的,对于中国音乐思想史的研究可以借鉴以往的研究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中国音乐思想史的研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只有正确认识到各种问题和不足,逐渐建立比较系统的属于音乐思想史的特殊学科,才能不断完善音乐学术界对中国音乐思想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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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研究至今已逾半个多世纪。从20世纪30至40年代的萌芽,到50至60年代的初步形成,到70至90年代的恢复与发展,再到90年代末开始的学术化转型,经历了一个从政治实用化到学术化,从单一写作模式到多样化转变的过程。目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充分运用新知识和新方法,以促成学术的转型。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研究历程及特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从萌芽、初步形成、恢复与发展以及转型四个阶段,对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历程及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音乐文化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中国近现代音乐 通史研究 历程 特点
在我国,对于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十九世纪后半叶,伴随着西方音乐文化的传入,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开始逐渐向着近代音乐文化转变,对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历程以特点进行探讨,对于促进音乐文化的转型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里主要从以下四个阶段,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我国对于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萌芽于20世纪30-40年代,主要是针对中国近现代音乐发展历程的研究和论述。在1936年,李树化在《中国近现代艺术史》中,以19世纪欧洲“国民乐派”的兴起为参考,对西方音乐文化传入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音乐发展历程进行了评述,对中国音乐流布嬗变态势及发展格局等进行了分析,非常直观地体现出了作者对于中国近现代音乐与传统音乐之间差异性的认识。
之后,在延安鲁迅艺术学院,创造性地开设了“新音乐运动史”课程,从当时社会背景和教学目的出发,出现了许多以左翼和救亡音乐的成长和发展为主要脉络的《中国新音乐运动史》,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有冼星海的《现阶段中国新音乐运动的几个问题》、陈原的《中国新音乐运动之史》等。在萌芽时期,对于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了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思想基础,同时对史料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汇集。但是受客观条件及思想认识局限,部分研究缺乏科学性与可靠性。
在新中国成立后,许多音乐工作者以保卫革命音乐传统为口号,开始了对五四运动以来的音乐发展历程的研究,也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对近现代音乐通史研究工作的开始。在研究中,一方面,针对许多老一辈的音乐家、戏曲艺人等进行了采访录音,对相关素材进行了完善,同时,对中国戏曲研究院、中宣部资料室等存在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另一方面,在通史编撰中,采用了综合史学研究方法。例如,在《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纲要》的编写中,采用了新的综合史学研究方法,将全书的内容分为了两大部分,针对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同时,在编写过程中,应用了规范化的学术标准。
在““””结束后,一度被搁置的近现代音乐通史研究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1年10月,在当时第一届“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学术讨论会”上,《中国近现代音乐史》和《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音乐简史》两部史稿的出现,标志着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的音乐院校了陆续开始了对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出现了许多近现代音乐通史著作,如《中国音乐史讲义》、《中国音乐史》、《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等,这些资料从整体框架层面上看,多是以时间分期法,实现对于章节的划分;从内容方面看,涉及了传统音乐文化和新音乐文化两个部分,包括了著名音乐家、作品、乐器等相关内容;在史料的应用方面,力求历史资料的多样性,强调文物与文献考证研究的互补结合的史学研究传统。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教材类的通史迅速增加,为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依据,如1991年孙继楠主持编写的《中国音乐通史简编》、2003年陈秉义编写的《中国音乐通史概述》等,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一些以多元化、边缘化研究视角编撰的音乐通史著作也随之出现,如臧一冰的《中国音乐史》、居其宏的《20世纪中国音乐》等,从多个方面对近现代音乐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颇具新意。
首先,历史观念新。在该时期,对于音乐通史的研究,着重介绍了近现代中国音乐的发展情况,同时加强了对于流行音乐历史的研究,在描述方面更加细致,富有个性;其次,研究视野新。在该时期的著作中,都体现出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唯物史观与知行相统一的风格,无论是研究目的还是研究视野,都有了很大的创新,开始逐渐由单纯的课堂讲义向着全社会普及,同时推动了中国音乐与世界音乐文化的交流;然后,结构布局新。在这一时期,对于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已经开始针对现有的基本章节和框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突破了传统结构和叙述方式的束缚,使得相关著作的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分明,条理清晰,便于研究人员的参考和应用;最后,知识内容新。从著作的内容分析,在这一时期,对于音乐通史的研究,不仅追求充分性和详实性,而且注重内容涵盖范围的广泛性,对于许多对音乐发展存在一定贡献,但是被埋没或者遗忘的音乐家进行了挖掘,拓展了研究的范围,保证了研究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从上述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的研究历程,经历了从政治化治史方式向学术化治史方式的转变,各种新知识、新观念、新方法的应用,以及西方音乐文化的引入,推动了中国近现代音乐通史学术研究的发展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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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给人们心理和精神的压力与日俱增,青少年正处于发育旺盛时期,也是最为脆弱群体之一,必然受到影响。当前我国青少年健康问题往往出现在心理健康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青少年心理问题的分析及干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也就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关注重点。然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一特殊群体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不利于其成长和发展的负面影响乃至危机。本文主要从家庭、个人、社会三个方面对青少年的常见心理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干预方法和措施,以期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希望,这一特殊群体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因此其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研究。青少年时期的关键就在于自我同一感的建立,如若不然,就容易陷入不能认识自我的迷潭。处在这个人生关键的转折点上,青少年本来就比较敏感脆弱的心理又会因为一些诱因如人际关系、沉迷网络等激发心理障碍,这时如果无法得到宣泄便会引发出严重的心理问题;因此,正确引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就显得至关重要。下面先来分析一下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家庭方面。家庭作为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可想而知,而家庭容易诱发地青少年心理问题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教育方式的缺陷,我国大部分孩子从小都是在家长“好好学习”的教导下长大,除了日常上学,周末还要参加各种辅导班,家长迫于社会竞争压力往往只关注孩子的成绩,而忽视其心理情绪方面的诉求;二是家庭教育观念滞后,有些家长局限于传统的“体罚式教育”,不懂得赏识教育的优势,经常放大孩子的缺点而忽视孩子的优点。
其次是个人方面的原因。埃里克森提出,青少年时期自我同一性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社会角色的混乱。青少年开始思考自己是谁,自己活着又是为了什么,开始从客观的方面来认识自己,但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身心危机。青少年普遍有着强烈的独立意识,要求摆脱别人的安排和束缚,然而现实往往事与愿违,最终还是要依赖他人,甚至小小的挫败都会使他们产生自卑感。青少年在理想中将自己规划为什么事都能处理,不用依靠父母,然而现实的自己却是离开了父母连最基本的温饱都是问题,这种现实和理想的差距使青少年倍感困惑,调适不好就会产生心理矛盾,甚至觉得没有人能懂自己。
最后是社会层面的原因。这一层面的主要问题是青少年的社会化问题,这也对青少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青少年社会化偏差问题,例如不良的社会环境氛围对青少年社会化的不利影响,像是网上各种不健康的文化容易造成青少年的道德感弱化,各种游戏又容易让青少年沉迷其中,在虚拟中失去自我,甚至出现个体社会角色的混乱;再如我国青少年心理咨询机构还不是很普遍、特别是在社区有很大的欠缺,包括青少年家长在内的很多人还对此缺乏知晓度,一度表现为认为找心理咨询师是病态的表现,这都成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的阻碍。
依据上述的三个维度,我们也应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符合干预和解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
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家庭入手,建议家长要跟青少年子女之间多沟通,要站在子女的角度去换位思考一些问题,最好有固定的交流时间,并且经常参加一些亲子活动,从而和子女建立友好、平等的关系,适时改变一下原来陈旧的思想,减少亲子间的隔阂和代沟,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二个方面是从青少年自身入手,但由于青少年自身还处在容易产生自我同一性混乱的阶段,其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还离不开长辈们的正确引导,学校作为培育青少年的最普遍机构,在这一层面就肩负重任。学校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心理调适等服务,例如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等。此外,青少年自身还可以建立朋辈互动体系,青少年时期人际交往的特点使他们更倾向于和朋辈交流并获得支持,因此,良好的朋辈关系有非常利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第三个方面是从社会层面入手,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社会要多为青少年提供心理交流平台,大力普及心理咨询机构,同时适当降低费用,让青少年可以在有心理问题时找得到并找得起专家进行辅导;二是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应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和普及,积极通过各种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来灌输健康的心理理念,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尽量减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心理的负面影响,还要推广优秀的文化和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青少年的心理问题事关重大,非常值得我们去关注,以往我们过多注重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而忽略对其心理问题的调研、调适和干预,这显然不符合当代全强调青少年要“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而在这其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尤为重要,甚至比学习成绩更能影响个人乃至社会的未来,因此,家庭、政府和社会都应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发展,为他们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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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提升离不开协商民主持续发挥作用,从多角度分析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关系及其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决策与政党执政以合法性的过程。为此,要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35年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变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民主法治建设、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民社会发育、民主意识与文化的形成,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等。但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明确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作出了全面阐述,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有关协商民主的阐述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探讨。
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无论是在译介和引入西方成果方面,还是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实践探索方面,无疑陈家刚教授是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学者之一。根据陈家刚教授的研究,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学术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根据陈家刚教授对国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一直以来都伴随着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研究成果非常丰富。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和威廉姆?雷吉(William Rehg)合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 )主编的《协商民主》,200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 )教授推出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2002年南非开普敦大学哲学教授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 发表了《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2006年德雷泽克发表了《全球协商政治》,而后2007年,马克?沃伦发表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12斯科特?威尔士出版了《夸张的民主表象:协商理想是如何削弱民主政治的》,等等。
这一段时期内是国外研究协商民主走向成熟并且成果不断丰富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开始广泛关注并且译介外国著作,开始将目光转向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了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从陈家刚教授对国内研究成果的梳理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相对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学术界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敏感的热点问题,从译介相关著作开始,努力跟进。2003年,俞可平教授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从四个维度解读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思考》,通过分析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可能性、可行性;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开辟专栏,从理论解释、基本概念、实践价值等方面介绍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随后,陈家刚教授的译文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相继出版。此后,可以说协商民主纳入了中国学界视野并出现了一个研究的高峰期。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7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译丛等成果不断涌现,2005~2008年,各类基金设立的协商民主课题研究也相继出现,比如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省政协成立的研究会以及它们的研究成果、各类期刊和网络上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不断增多。
概括起来,已有研究文献中,陈家刚教授已经从政府形式、宪政体制、决策形式、治理模式[1]等方面来分析和厘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针对对于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解,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浅地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范畴。
1.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内涵,“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的现实体现就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组织形式。
2.作为宪政体制的协商民主。从起源来看,协商民主是源于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思考的结果。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在1787-1789年间的美国人看来,制宪者观点的两个方面――既需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是一致的。调和这些看似矛盾的倾向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通常情况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以及选举和分权制衡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特别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西方政治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理念中就包含了宪政制度的内涵。 3.作为政府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一般认为,政府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协商民主要求决策者要广泛吸纳每个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建议、实现参与的实质性经济政治平等,实现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与政府决策者的平等、自由权利,并在政府与决策相对人之间实现信息公开并赋予其协商的充分理由。
4.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思想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场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社会的碎片化、分散化。作为国家理念的协商民主,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利益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对话来形成合作共识,进而作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决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对话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和执政党以起码的合法性。其基本要义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治理形式。
5.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所谓合法性基础,即在政府作出特定决策、或者政党上台执政获得合法性认同之前,必须经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观点并相互比较、借鉴、加工并优化的过程,通过比较借鉴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协商合作过程既体现在集体层面的共商,也吸纳少数甚至是个人的建议,使得最后的政府决策与执政党执政获得多数认同和理性的支持。政治协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不应该排斥任何人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充分自由。这样,合法性协商民主为政府组阁和政党执政提供了一种尽可能合理的、广泛的和理性的社会支持与认同。正因如此,科恩指出:“我们有理由确定,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不是他们业已确定的意志,而是他们决定他们意志的过程。这就是协商的过程。”[6]即,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多数人授权的结果,这种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在于将民主协商作为达成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对特定的政治正当性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支撑,而这种共同体的价值正当性是在价值主体间的民主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民主治理形式。正如陈家刚指出的:协商民主的这一本质性规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本身隐含了多元化的理论思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既体现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也吸收了共和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把批判性与建构性理论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陈家刚指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经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变革双重背景,辗转变迁于内生市场化改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社会转型与自治能力增强、制度化分权与基层民主并进、历经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党内与党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的互动推进的艰难过程,形成了自身特色模式并对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新的深刻启示。
(一)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党的报告从三个层面系统对中国当代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定位:第一,从性质定位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二,从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三,从我国政党制度性质和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上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广泛内涵,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治发展的目标设计,同时也是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全面概括。 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政协充分地发挥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即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政治、组织(34界别)、制度(宪法、章程等)、职能(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以及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条件。可以说,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体现着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公共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绩。
客观地讲,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例,中国的当代政治发展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使得协商民主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从地方治理看,以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
正是在全国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并取得重大成效和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人民政协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深度领域探索。早在2008年,广东省委在政协提案督办会上特别强调了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并提出广东要率先研究制定政治协商规程。2010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发试行,2011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程》的推出,不仅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经验和成效。
第一,从制度层面和程序设计上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纳入了决策程序。可以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规程》从试行到正式颁发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是人民政协“软法”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实践和突出成果。《规程》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首次明确将省委、省政府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的实践过程,首次适时地提出“中共广东省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委或省委、省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也从实践上强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操作程序。
第三,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即,中共广东省委同广东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等5种;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9种,包括省政协全体会议、书面协商等。无论是从政策制度层面看,还是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看,广东已经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及其重要地位。
第四,统一并规范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即,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5个程序。客观来讲,《规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行为激励机制而不依赖法则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但这种“软机制”不等于不需要“硬约束”,恰恰相反,它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来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软法”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效力。为此,广东省委是较早将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办政协提案,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第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黄龙云专门召开会议,就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的提议向省委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与广东省委党校达成共识,制定具体设施方案,顺利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省委党校干部培训课堂。
从成效来看,广东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全国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在广东诞生绝非偶然,广东也必将率先从《规程》中受益。这一点也被近两年来广东各级政协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在提案办理方面,截至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已经全部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42个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提案进行牵头领办,实现了“一把手”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全覆盖。只要被列入重点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一定能够被落实,已经成了广东各级政协委员的共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广东省政协采用明星委员个体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理性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检视
从理性的角度来反思,在看到协商民主推进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地方推进以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地方治理创新取得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不给予正面应对,也将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障碍,为此,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实践检视。
第一,人民政协具有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理论挑战和实践难题。同时人民政协自身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性质及定位问题,目前在制度定位与机构性质之间没有清晰界定,导致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尚未在《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保障上得到应有的体现;三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极不健全甚至缺失。四是推进人民政协广泛协商的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比如广东的“政治协商规程”)离现实实践尚有距离,加上人民政协本身能力与意愿的差距及其机构民主政治文化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深度推进。
第二,从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看,仍然还有一个过程。2004年中央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在完成改革开放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度发文,明确指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07年,“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写入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内在要求。”这些论述本身表明,完成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仍然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三,从地方治理创新的现实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同其他改革一样,这一制度化过程同样需要磨合期,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从“程序公开”到“细化规则”也势必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从广东来看,人们最关心的是广东的《规程》可以走多远?会不会因为换届等因素而弱化?客观讲,广东跟全国一样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制度安排调整利益关系、规约权力运行,扩大民主参与,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针对性,尤其要着力研究制度体系结构的合理科学,制度措施的匹配协调。因此,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由性质及定位问题,导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这一矛盾导致了协商主体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为协商主体,两者的主动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民主协商的反馈力度不够,政协的一些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和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政协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是由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使得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浓厚的民主风气、民主氛围,对推进“制度化”建设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就现阶段而言,广东乃至全国面临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三是人民政协由于协商活动尚缺乏法律支持,除《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关于政协的组成及职责、权限仍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的所有活动几乎无法可依,而这直接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结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四是《政协规程》的一些条文太原则,操作难度大,而且,在涉及“三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体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上到下对政协履行职能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协商民主已作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看,还是从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抑或从理性地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及其对促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检视,我们都无法否认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客观逻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冲突也日渐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将民间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体现在: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 有机统一的民主机制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权的膨胀,推进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有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构建健康政治文化,形成理性的民主对话氛围。
为此,本文就健全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党的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协工作的目标设计。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政策性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咨询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而制度性协商则是一种“程序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以及程序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从本质上说,政协规程的实施推进的政治协商依然是一种政策性协商,协商的组织、形式、内容乃至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导致作为协商的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机构的序列。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协商一方面体现和适应了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转型期,政协的性质、职能等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此,政策性协商的模式也应当相应地转变为制度性协商的模式,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健全制度性协商。
第三,切实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应当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这也是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存在两种非常接近、但又不尽相同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
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少地方在谈到政治协商时,都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协商混为一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要深入探索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社会界别的分类与引导方面深入研究,提高界别划分的科学性及其参与的实效性。在专题协商中,要针对关涉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广泛的调研,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并提出有约束力的协商建议。
再次,强化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要发挥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协商机关这一国家政治机构的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优势,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发动组织社会公众全程参与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协商;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提案制度等,动员组织公民以各种形式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建立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鼓励支持政协委员运用微博、博客、电子信箱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加强与公民的沟通。
第四,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能力和质量。
面向未来,不断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的关键。以广州为例,为了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广州市政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成为一个新的改革措施。《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试行各区县级市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广州还探索了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提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无疑,这些措施必将为政治协商的广州实践带来强大的后劲,也可以作为经验供其他地方进行借鉴。
第五,建议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就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和程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有效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通过辩论,进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正是协商政治的基本目的。
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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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心理健康培养与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组成部分, 心理弹性 一直是国内心理学研究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研究取向的差异,心理弹性至今仍没有统一的定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心理弹性研究综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心理弹性(Resilience):主体对外界变化了的环境的心理及行为上的反应状态。该状态是一种动态形式,有其伸缩空间,它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并在变化中达到对环境的动态调控和适应。心理弹性是个人在面对压力或者困难的境遇下,个人自觉主动展现出来的自身所具有的优秀的个体特征,它在个人的内部心理与个体外的周围世界间发挥中介和调节作用。
“心理弹性”(Mental Elasticity)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是受到物理学中弹性力学的启发,该理论认为,“材料或物体有一种随外力作用而发生变形并随外力去除变形消失的特性”,此即为弹性,这种可恢复的变形被称为“弹性变形”,并将受力物体在“弹性极限内的应力与应变分布规律”作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
Rutter 提出,心理弹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危险因素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或保护过程。涉及两个关键性因素:危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
1、危险性因素:是指阻碍个体正常发展,使个体更容易受到伤害而得到不良发展结果的生物的、心理的、认知的环境方面的因素。这一概念已经被研究者广泛接受和研究,特别是在对压力、逆境、挫折、创伤等处境不利于儿童的研究中,更是备受关注。
2、保护性因素:是指能够促进儿童或青少年良好适应的人格、社会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各种因素和资源,包括个体、家庭、社会中的影响因素。通常分为两类:儿童变量和环境变量。
1、补偿模型、挑战模型和条件模型
Masten和Tenegen根据保护性因素在环境中可能起到的不同作用提出了心理弹性的三种模型:补偿模型、挑战模型和条件模型。在补偿模型中,危险性因素与保护性因素是相互独立的,危险性因素或环境对个体发展起着负向作用,而保护性因素则起正向作用。挑战模型中,将危险因素加以区分,认为危险因素依其水平不同对青少年发展结果的影响并不完全是负性,最终的性质取决于危险因素的数量和持续时间是否超越个体的极限承受力。适度的危险因素水平反而可能促使激发个体战胜逆境或压力的潜能,从而可能出现更为积极的发展结果,但如果危险因素持续不断且程度严重,尽管有保护因素的作用仍可能导致青少年出现消极结果。在这里,逆境或压力对于青少年来说,更意味着挑战和超越自我的机会。
条件模型又称调节模型或保护模型。在这一模型中,危险性因素与保护性因素作用是交互的。根据交互作用的不同水平,Lutha:进一步将条件模型细分为四种水平:保护的类型,保护性因素起着一般性保护作用,而不论逆境或危险水平的高低,但这种保护作用并不能总是冲减危险因素的负面影响。“保护一恒定的”类型,保护性因素起着“全或无”作用,只要这类因素存在,个体的整体功能就不会受到损伤。“保护一增进的”类型,则保护性因素与危险性因素的作用方向趋同。。。保护一反应的,类型保护性因素受危险因素水平影响,随着危险水平的增高,其保护作用会减弱。
2、心理弹性框架
Kumpfer基于生态系统论提出了更富整合意义的心理弹性框架,对心理弹性干预影响深远。模型包括三个块面的内容:一是作为前提条件的环境特征(如危险因素或保护性因素);二是作为心理弹性者个体的特征;三是中介作用的动态机制以及个体良好的发展结果(弹性重组)。危险因素与保护性因素相互作用,保护性因素的效应与危险因素的数量和水平相关。而保护性因子数量增加,也将有效缓冲危险因子的影响。人与环境相互作用时,个体心理弹性抗压危险因素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3、破坏、重整模型
Riehardson的破坏、重整模型。这一模型是基于生物、心理和精神(灵性)的平衡模式来构建的,认为生活促进来源于内部或外部的资源:新信息、新的体验或思想、情感的重新认识。个体对生活促进的认识取决于他的弹性品质和以前弹性重整过程。在这一模型中,由于压力、逆境的出现,促使原本处于“身心平衡状态”的个体调动起诸多的保护性因素与之相抵抗以维持自身与环境的平衡。如果压力过大、抵抗无效,则平衡就会发生瓦解。
此时个体被迫改变原来的认知模式(如世界观、信念体系等),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重新整合,这一整合的结果与Kumpfe的弹性框架是相类似的:达到更高水平的重整状态(弹性增强);恢复到初始平衡状态,失去了成长的机会;更低水平的平衡,个体被迫放弃生活中原有的动力、希望或者动机;失衡状态(功能紊乱),这时个体会出现如物质滥用、破坏行为或其他不健康的方式来应对压力。Richardson对这一模型做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多种瓦解或重整可能会同时发生;在没有弹性重整的情况下,瓦解将会持续因为个体没有获得弹性品质;弹性过程可应用于个体、夫妻、家庭、学校和社区以及其他团体;弹性重整可能会被延迟。
心理弹性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心理弹性会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增强个体心理弹性,需要个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采用正确的归因方式,在面对问题时,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处理和解决,同时要处理好人际间的关系,使自己在愉快的环境中生活和交流。在生活中积累经验,我们要不断塑造自己的内心世界,更加愉快的生活,展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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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需要民生理论的指导。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深入发掘马克思的民生思想资源,以推进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学者们围绕着马克思民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基本特征、丰富意蕴,以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当代价值等问题展开了研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年来国内关于马克思公平观的论文研究综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马克思没有留下社会公平专著,也没有将公平观作为整体阐述。学者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提炼出马克思公平观,并将其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主要内容、国内研究方向以及马克思公平观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等方面,对国内关于马克思公平观的论文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整理。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马克思公平观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贫富差距也在日益拉大。随着人们对公平权利的重视,实现公平成为我国的一项紧迫任务。研究公平理论成为一种热潮。本文拟通过分析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马克思公平观的论文研究成果,明确研究方向,使其具有更高的价值。
(一)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概念的界定
在相关论文成果中,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内容大多仅指马克思本人或又涵盖了恩格斯的公平观点。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还应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后来被继承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1〕
(二)马克思公平观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是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前人思想的影响。江胜珍认为,马克思公平观的理论基础包括古典公平思想、自由主义公平思想、黑格尔法哲学、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等。它们对马克思公平观影响很大。黑格尔法哲学使马克思公平观意识到个体差异;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又为马克思公平观带来了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空想社会主义让马克思认识到公平不能只停滞在理论层面,要揭露不公的本质来实践公平。〔2〕
(三) 马克思公平观的发展阶段
刘亚伟将马克思公平观走向成熟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1840年代到1850年代后期、1850年代后期到1870年代、1870年代后。第一时期,《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反映出马克思将公平滞留在抽象和超越历史的范畴;第二时期,马克思开始研究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第三时期,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剥削工人的本质,说明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抗关系,提出了公平的存在基础、特点和实现途径。〔3〕
屈胜喜从批判的视角概括了马克思公平思想发展脉络。他指出,从批判的对象来看,马克思公平思想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公平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对资产阶级“虚伪的公平”的批判和对小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批判。它们的划分节点是《莱茵报》时期及以前、19世纪70年代。〔4〕
马恩认为私有制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根源。关于马克思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学者意见基本一致。一是社会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决定于现存的经济关系,它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二是社会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恩格斯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5〕就是说,公平观念遵循了历史发展规律。伴随着时间、地点、主体的变化,公平的标准也在变化。三是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真正的公平才能彻底实现。社会公平实现的基础是高度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公平在于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共同占有,没有阶级,也没有等价交换。〔6〕真正的公平应该出现这样一个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这正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依据《哥达纲领批判》,陈学明补充了上述对马克思公平观的概括。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是进步的,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由于资产阶级的“原则”和“实践”存在矛盾,资本主义社会连“形式上的公平”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他认为,“事实上的平等”还应把个体差异考虑在内。〔7〕
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马恩的社会主义公平观是内含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描述中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公平只是形式公平,而且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公平观。〔8〕
(一)马克思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应用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实现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马克思公平观在当代中国发展的研究甚少。江玉安系统梳理了从毛泽东到胡锦涛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注重公平的执政思想和重要举措。他们从注重分配公平发展到打造全方位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以说继承并超越了马克思公平观。
公平观念既是经济关系保守与否的表现,又对经济关系具有能动作用。马克思公平观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而是涵盖了几乎人类所有领域。〔9〕我们应将马克思公平观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实现广泛的社会公平。
(二) 运用马克思公平观认识和解决公平问题
1.如何理解马克思公平观
马俊峰更看重马克思公正观基本向度和方法论原则的重要性。他指出,应站在当代社会发展的高度,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研究社会公正问题;回归历史背景和语境,准确把握马克思对社会公正的精神实质;把握好科学与价值向度的辩证统一,对社会公正做出合理理解。在此过程中,辩证思维是必不可少的。〔10〕
2.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
公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相适应。李纪才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的公平只能是较低层次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虽然有了极大提高,但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这就决定了只能有差别地稳步推进公平。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既不能盲目追求高层次公平,也不能无视严重的贫富差距。公平又与社会制度和价值追求密不可分。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还要同时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建设和体系保障。〔11〕 3.认识和解决严重的两极分化
有学者提出,抱着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心态而无视建国后生产力极大提高的事实,导致了放任贫富差距的拉大和社会不公现象的蔓延。陈学明则认为严重的两极分化与市场经济模式密切相关。市场经济“形式上的公平”原则、政治特权和垄断因素,导致不但不能完全实现“形式公平”,反而加剧了两极分化程度。〔12〕
对于如何消除严重的两极分化,陈学明认为必须坚持马克思公平观,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条件。一是从根源上削弱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基础,巩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解决特权参与和垄断问题,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实践”的统一。二是应从注重过程公平逐步转移到注重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借鉴西方市场主义者的措施,结合实际,实现“事实上的公平”。〔12〕有学者补充,要引导与防范相结合,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章。
国内学者从抽象的方法论意义和具体指导出发,探讨用马克思公平观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徐建文从马克思公平观方法论的视角回答了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他指出,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生产力的发展为实现公平奠定基础,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公平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观必须坚持广大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必须努力消除阶层差别,协调阶层关系,实现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的形式公正,也要通过制度实现实质公正,还要保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正,使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3〕
谭贵全从具体指导出发,提倡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来树立公平的理念;要贯彻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平观,全方位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要坚持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同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14〕也有学者补充,要发展先进文化,努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公平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11〕
综观上述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公平观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内容、方法论意义及对我国社会建设的具体指导作用等方面。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马克思公平观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有的学者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并称为马克思公平观。还有不少学者将马克思或马恩的公平观统称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这些都缺乏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二是在研究马克思公平观发展脉络时,学者一般只是研究从思想萌芽至发展成熟,极少有人对马克思公平观成熟以后被发展的状况进行梳理。三是这些研究仅仅涉及了马克思公平观作为科学和价值向度对解决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有益性,而几乎未提及它的应用局限性。四是在对我国社会建设意义的研究中,学者提出的马克思公平观的指导作用有些泛泛而谈,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公平观的精神实质,有些则是根据原理论生搬硬套,缺乏灵活性。
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我国而言,研究马克思公平观具有非常高的现实价值。当下的研究重点应放在马克思公平观的应用价值上,重点解决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
〔1〕江玉安.论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J〕.中州学刊, 2007,(05).
〔2〕江胜珍.论马克思公平思想的理论渊源〔J〕.中南大学学报, 2013,(08).
〔3〕刘亚伟.马克思公平理论微探〔J〕.人民论坛, 2012,(20).
〔4〕屈胜喜.从批判的视角看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发展脉络〔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4,(02).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何毅亭.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观〔J〕.学习与研究, 2007,(05).
〔7〕陈学明.马克思的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1,(01).
〔8〕李纪才.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公平观〔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9,(06).
〔9〕原威则.“如何理解公平”――从马克思主义的视域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8,(06).
〔10〕马俊峰.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 2010,(06).
〔11〕李纪才.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8,(10).
〔12〕陈学明.从马克思的公平观看两极分化之根源〔J〕.江海学刊, 2011,(01).
〔13〕徐建文.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法论意义〔J〕.求实, 2009,(03).
〔14〕谭贵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 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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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是中国城市迅猛发展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由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农村青壮年仍在大量向城市流动。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被迫与父母分隔两地的农村留守少年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农村留守少年问题发人深思,亟待解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研究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 近年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给农村留下了大批缺乏父母关爱和照顾的留守少年。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问题,因而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研究和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刻不容缓。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对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进行研究,提出了注重制度、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建立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等对策,还从理论的角度对预防留守少年犯罪进行探索,提出了包括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的托管机制、优化社会大环境等方面内容的新思路。
[ 关键词]农村留守少年 犯罪对策 探索 新思路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进步,城市的发展需要相对较多的劳动力,而农村有不少剩余劳动力,所以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现状。据统计,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流动,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特殊的少年儿童群体――留守少年儿童数量已达2000多万,而这一数字现在还在持续增长中。一些学者警示,留守少年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留守少年已成为农民工心头之痛,同时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之痛、中国之痛。[1]
作者本人作为一名曾经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中学教师,在工作中也看到许多留守少年从学习退步――思想落后――犯罪道路的痛心事例,认识到留守少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的需要关心和研究的群体,他们普遍存在着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问题,特别是由此造成的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因而研究和预防留守少年犯罪刻不容缓。
农村留守少年,是指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外出流动到其他地区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由长辈抚养教育管理的12-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多以侵财型案件为主,多是盗窃、抢劫等。由于农村留守少年文化水平较低,高智商犯罪较少,犯罪手段多简单、原始、粗暴,同时呈现出团伙犯罪的趋势,多是同乡、同族、同学等纠结在一起实施犯罪。究其犯罪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并发症”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都会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它们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城市化”一头连着工业化,另一头连着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把农村富余劳动力排挤出来,最终涌向城市。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现代化进程往往都伴随着大量的人口转移。城市化带来的直接负面后果就是农村劳动力在非农化过程中未能实现地域转移,这就涉及农民工问题和伴随而生的留守少年问题,尤其是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秩序的一大隐患。
(二) 制度方面的原因
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和高考制度上。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了农民工儿童的学籍,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外界原因。1998 年,我国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今日留守少年的问题。同时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其子女不能随父母到务工地就学,许多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和升学(特别是中考和高考) 时,强调学生的户籍,制定了“非本地区的学生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制度,许多农民工担心将子女带进打工的城市就读,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误了孩子的前途,他们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乡,成为留守少年。这就为留守少年犯罪埋下了种种祸根。
(三) 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影响和教育的缺失和不当,监护权的缺失和畸形,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下一代。但无论是隔代监护还是委托监护抑或是单独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都存在家庭影响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特别是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极易使孩子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少年因此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隔代监护的双方难以进行正常的交流,同时,老年人自己也属于需要照顾的群体,对晚辈孙子孙女们的照顾会显得力不从心。正因为如此,一些悲剧如留守少年自杀、溺水、车祸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更可悲的是,近年来,农村“奸幼”案频频发生。农村“奸幼”案中的大多数被害幼女的父母至少有一方在外打工,她们由爷爷奶奶或亲戚朋友照顾,因能力、精力和责任心等原因,受托人只顾她们吃饱穿暖,无暇或无力顾及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2]。
(四)学校教育的片面
学校教育方法的失当和缺失,是造成留守少年犯罪的又一客观原因。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大部分学校依然是只关注学生的分数,这在农村学校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农村留守少年由于家庭管教较少,因此多在成绩上较差,由此造成学校及教师对他们多是批评、责备,甚至是放任不管,从而使留守少年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留守少年若脱离了学校教育管理则更加有了时间和空间进行赌博、玩电子游戏,甚至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打架斗殴等,这样使他们处在了更为危险的处境中。
(五)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不良思想,也同样极大地冲击着农村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些农村青少年以往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一旦接触到网络世界,很快为之痴迷,难于自拔。由于农村留守少年缺乏监护人的监督、管教,而校园周边及农村小镇上的一些非法游戏厅、网吧,客观上也为其中的一部分人提供了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未经专业培训的青少年不愿上学和务农,就业就更成问题。农村又缺乏娱乐活动,闲散在家、无所事事的留守少年脱离了家庭、学校、社会的管教,极易走上犯罪之路。
综上所述,留守少年犯罪的最直接的因素在于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缺乏关爱和有效监护,以及国家关注、重视的乏力和农村社区组织的疏于管教。因此, 面对日益增长的留守少年犯罪数量,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应实行综合治理,从建设和谐家庭入手,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齐抓共管,把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的监管中,使他们真正得到关心、爱护与良好的教育。因而,预防和制止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对策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注重制度、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保障
首先,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保障。其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改革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就读不受父母户籍的限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读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少年留守的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问题。其二,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改革当前的学籍管理制度,取消对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要采取宽松的政策,积极吸收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其三,健全相关体制。要改革现行教育投入体制,逐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提高农村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教育能力,减少随意推向社会的学生数量。
其次,法律层面上的保障。立法是解决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最重要途径,主要通过修改或制定法律以保障留守少年权利和权益。国家在此项立法中应以保护留守少年为出发点,以预防留守少年犯罪为重点,以达到预防留守少年犯罪的目的。
(二) 建立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
政府通过社会、家庭、学校三大系统, 建立预防和制止留守少年犯罪的三大机制,在为留守少年构建健康网络中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政府应当在决策和意识层面上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留守少年工作的重要意义,呼吁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关心爱护留守少年活动。二是加强组织的建设,特别是社会性的儿童帮助组织机构。有关部门能够在农村设立留守少年事务管理机构,由团委、少工委、妇联、计生、教育、公安、学校及相关的社会志愿者组成,直接开展留守少年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留守少年的教育责任,将留守少年的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
其次,积极发挥学校功能。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更多地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尤其是对于农村留守少年这个特殊群体,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学校要专设心理教育教师,心理教师要和其他任课教师一起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针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矫正工作;加强与留守少年监护人的联系,多开展家访,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健康成长;组织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吸引留守少年参加,让他们在有益的活动中健康成长;有条件的学校,可考虑开办寄宿班,配备生活指导教师,让农村留守孩子得到应有的教育与关爱。
第三,突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也是影响人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外出务工父母应经常和留守少年保持联系沟通,要千方百计让孩子体会到亲情和温暖,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或仅限于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学业。应利用春节等假期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和孩子强化交流和沟通;在外的父母不要仅关照孩子的身体健康,更要关心其心理健康;父母不要一味地追求孩子优异的成绩,更要关注其道德素质。同时留守少年的父母在将孩子委托给他人进行监管时,要考虑监管人是否有监管能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是否有利。
(三) 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对犯罪少年的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工作体系。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青少年要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同时,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有效的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留守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并对后进留守少年、轻微违法犯罪的留守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促进其健康成长。
除了以上农村留守少年犯罪的针对性对策之外,我认为当前解决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还需要不断扩展新的思路,寻找新的出路,可以从建立农村留守少年长期的监测制度、健全的托管制度、优化社会大环境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一)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
要想真正了解农村留守少年的具体情况,就要建立长期的监测制度,以实现留守少年整体的、动态的情况反馈机制。这是提高制定预防农村留守少年犯罪措施的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和预见性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一是要健全农村留守少年情况监测机构,充实监测人员,以形成一定的监测工作力量;二是要合理配置工作资源,形成监测与管理相协同的工作机制;三是要加强监测网络和信息传递制度建设,尽快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快捷、畅通的信息渠道。
(二)建立健全的托管机制
留守少年专项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健全托管机制。其一各村、镇要对辖区里的留守少年逐一建档,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并对每个留守少年指定具体联系人,必要时还可对其指定监护人;留守少年所在的学校原则上要每周都对其进行一次家访。联系人和学校要注意与监护人及时进行联系,以随时掌握留守少年的各种动态,并定期向其在外务工的父母进行通报。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还可以建立托管中心,对留守少年进行统一托管。其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承担起重要的托管任务。一是建立留守少年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学生数量的基础上,建立每个留守学生的档案和联系卡片。二是实施关爱留守少年责任帮扶制度。答订承包责任书,建立教师关爱学生校务日记,让有条件的教师成为“代理家长”。三是实行留守少年“谈心日”制度。学校定期召开留守生会议,通过正面引导,使学生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艰难,教育学生认真学习、遵规守纪,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父母的辛劳;明白父母打工挣钱来之不易,养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
(三)优化社会大环境
优化社会大环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留守少年犯罪大多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所致,所以在预防留守少年犯罪的过程中要对社会这个大环境进行优化,减少不良的社会因素对留守少年心理和思想的侵蚀。一方面,净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腐败的社会风气,形成社会主义优良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留守少年的关爱,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少年的关注力度,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犯罪因子。我们更要重视净化学校周围的环境,因为留守少年还是未成年人,对不良文化缺乏分辨能力、识别能力和抵抗能力,容易受校园周围的不良环境的诱惑而产生犯罪动机。因此,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的环境,为农村留守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就成为当前一项急迫的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环境的责任,要依法清理那些以儿童、学生为主要目标,散布在校园周围的网吧、录像厅、游戏厅,依法严肃处理向儿童、学生贩卖不良书籍的小摊小贩,还学生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衷心期望家庭、学校和社会能对留守少年给予足够重视,共同探讨解决这个影响青少年一代的突出问题,让我们祖国的下一代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1、 康树华,《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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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少年犯罪对策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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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高层次的管理人才,人才的培养则需要我们大力发展管理教育。 现代意义下的中国管理教育是顺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内,中国的管理教育实现了史无前例的跨越式发展。在当前新时代的特征下,管理教育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管理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管理教育是为提高我国教育管理研究水平而搭建的学术平台。本书旨在呈现本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最新研究进展,传播教育管理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倡导健康向上的思想趋向和学术风气,尤其注重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突破,以引导我国的管理教育研究不断前进,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变革提供最有价值的认识,从而改善中国管理教育的知识状况,提升中国教育的实践水准。
中国管理教育历史悠久,由来已久。我国自古以来特别重视管理教学,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前人经验的日积月累,教育工作者的开拓进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管理教育起源于古人修身养性的理论,古人特别注重对道德品质的培养,传统的私塾教育注重对《论语》等名著的学习理解,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治国齐家,管理教育由此而生。我国的管理教育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现如今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我国管理教育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管理教育现状,分析了如何透过现状看本质,以促进其发展。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之前经历了抗日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国民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体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的现代管理教育发展刚刚起步。随着国民经济如火如荼地建设,社会体制的逐渐健全,我国现代管理教育逐步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提出了以经济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提出了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逐渐恢复了高考制度,我国管理教育又迎来发展的复苏时代。随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管理教育事业迎来发展的大机遇,党和国家制定了管理教育的大纲,实行积极的政策加大对管理教育的投入。
(一)现状。
知识的教育是人才的根本,是科技发展的基础。然而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要成为有能力的才人,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我们的人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现代教育体制思想问题。因为我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决定的教育价值取向,而我们的教育取向,就决定了我们的人才结构。如今我们关注的是把教育和将来的工作、生活、居住、收入以及名声等紧密联系在一起,都认为读了大学,而且是要上名牌大学才是好事,只在乎形式和结果,并不在乎现在的大学教育的实际效果是否理想。从中国国情考虑,中国要想建立一个庞大的管理教育体系,是要付出巨大惊人的成本费用的。我国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教育经费的分配不公平。教师在我国地位不高,得不到社会的重视与尊重,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往往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
(二)解决措施。
首先进行教育观念的改变,树立传承中华文明之教育思想,吸纳西方教学经验,逐步确立新时代中国教育思想理念。读书和做人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文化知识的教育是一方面,而思想道德却是重点。教育的目的不是“升官发财”,而是服务社会,造福苍生。其次对于教育机构进行深刻的改革,清正廉洁的教学机构方能教化出清正廉洁的学子。制定出科学合理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教学体系,使传统的科举教育逐步过度到全民素质教育的正确轨道上来,而不是为了升学考试。提倡“有教无类”,因人而异,重智育,更重德育,同时加强体、美、劳的教育;对于教师,师风、师德应当成为首选,而教学灵活多变应成为现代教学的特色,并能走出课堂,进入社会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生活。
三是改革教育制度,整顿社会教学秩序。现代社会教学秩序十分混乱,公办与私立并存,而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却差别很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原则上应该不主张民办学校,即便是民办学校,也应纳入中国教育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而在另一方面,中国教育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教条,行政化的管理严重影响了教学思想的自由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中国教育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和变革发展。四是重视传统文化思想,吸纳外部文化思想,展开学术争鸣和交流,从而在辩驳中找到适合或正确的思想或方法。过去历史是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将来也不会改变西方人这种本质属性,这是源自于西方人的思想文化内核所决定的。
五是逐步改革中国吏政制度,完全实现公务员制度。中国吏政是一个不可触摸的敏感问题,2000多年来的政治精髓也在于此,因此要改革,也是十分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前期引入“公务员制度”,虽然效果不好,但也是一种尝试。在权力面前,除非是权力者本身愿意改革,否则一切改革都是妄言。公务员制度无疑是较为民主的制度,只是在中国,我们依旧缺少这种制度存在的土壤和环境,现在的公招,而那些相对优秀的“平民”,则需要有某种被“赏识”或“推荐”或其它的关系,方可渐进入政。
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决策: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作为当代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这是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措施。新时期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实行新型的管理教育模式,管理教育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绝不能忽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高度重视,并肩作战。
中国管理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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