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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针对这一特殊怪局,本文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国际贸易;定价权;大宗商品
1 前 言
“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的定价权,几乎全面崩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2010年5月16日直言,“中国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姚坚做出如此激烈表态的最大依据就是连年落败的铁矿石谈判。“铁矿石谈判由年度定价转为季度定价后,以现价结算,中国钢企按2009年进口量全年要多付700多亿美元。”在2010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商务发展论坛上,姚坚算了这样一笔账。从2002年至今,进口铁矿石价格已经由不足30美元涨到150美元,而钢材价格仅由2000元左右涨至目前的4400多元。“在国际市场中,虽然我国占65%的铁矿石进口量,但是没有发言权。” 姚坚表示,事实上,不仅是铁矿石,石油、铜、粮食等大宗商品的进口也面临类似局面: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加,海外收购遭遇阻力,对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只能被动适应。进入21世纪,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渐渐出现了“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的怪现象。虽然我国进口量非常大,但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定价权已经“几乎全面崩溃”。由于缺少定价权,中国在“买”的方面不得不多付钱;更令人痛心的是,中国在“卖”的方面也是屡现“肥水外流”。稀土便是最好的例子。“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话道出了中国稀土大国的地位,不过这一资源优势并未被利用,反而遭遇了贱卖。我国拥有超过全球50%的稀土资源储量,并占据全球90%的市场份额,但1990—2005年,中国稀土出口量增长近10倍,平均价格却跌至1990年时的一半。“中国因素”成为世界市场的热点,但这显然是尴尬的“被热点”。如何解除“中国买什么,国际市场就涨什么;中国卖什么,国际市场就跌什么”的怪局,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再也无法回避的事实。 2 国际定价权缺失的主要原因
2.1 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病
一是决策机制老化。国有企业传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已严重不适应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的考验。二是行业管理缺位。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稀土就被列为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设立了国家稀土办公室。但是,实际情况是稀土的采矿权归国土资源部管理,而出口配额归属于商务部,部门衔接的不顺畅造成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另外,配额发放的倾斜和局部不公,再加上个别地方乱采滥挖,造成了中国是世界稀土供应的垄断者,却在国际市场定价问题上失语的局面。三是政府各部门缺乏协调。我国政府各部门和进口企业没有形成统一对外的格局,出现了多家采购、内部竞争、互相抬价、外商获利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了进口企业只知道到国际市场购买商品,缺乏参与和调控国际价格的主动权和积极性。
2.2 行业集中度低导致无序竞争
行业集中度低是当前影响我国原料市场话语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贸易主体过多、平均规模较小,企业在谈判能力方面很难与国际大集团形成对抗。以铁矿石为例,我国没有一个企业能够与力拓、必和必拓和淡水河谷三个主要跨国集团形成同一级别的对话。同样由于经营主体过多,厂家之间不惜低价竞销,使我国无法掌握定价权。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我国的焦炭等行业。“因此,商务部提出通过行业协会整合行业集中度,再辅以国家扶持,形成行业龙头,从长远来看非常必要。”
2.3 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在大宗商品的谈判中,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那就是中方的意向常常暴露在商家尤其是国际炒家的眼下,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我们不了解他们的机制和信息,他们对我们却是一清二楚。2004 年的大豆风波即是如此,当年,在得知中国大豆采购代表团即将前往美国采购250 万吨大豆后,国际炒家联手将CBOT 大豆期货价格从220 美元/吨力推到391 美元/吨;但合同签署完毕后,期价最高下跌了125 美元/吨,最终造成了国内一半大豆压榨企业的倒闭。
2.4 产能弹性缺失
运转产能弹性的缺失并非仅限于钢铁行业。作为稀土资源大国,中国在稀土领域定价权的旁落同样受制于产能弹性不足。2009年,国际稀土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国内各媒体纷纷指责国内资源型企业的“稀土贱卖”。在国际需求大减之际,国内稀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非但没有及时减产、停产,反而提出国家收储以维持企业运转。大型央企五矿集团也正是在此时南下江西,收编了两家稀土分离企业,并在金融危机全程满负荷运转。好在全球经济迅速走出低迷,稀土价格在2010年快速攀升,否则,真不知五矿要如何面对满负荷生产出的库存。
无论作为资源需方或是供方,中国企业在产能运转率方面似乎都缺乏一定的弹性。这就直接造成了在市场向好时,企业快速扩产满负荷生产,过度竞争造成全行业利润微薄;市场一旦下滑甚至持续低迷时,企业只能适量减产,却慎言停产,必要时借助政府之力拉动需求。正是这样缺乏弹性的工业产能,让中国无论作为供方还是需方都面临相对于交易对手的过剩问题。解决之道,恐怕绝非将100家企业整合为2~3家、在国内建立期货市场这般简单。因为,即便国内只有1家钢厂,7亿吨产能如不能弹性运转,面对市场的变化,三大矿仍有底气漫天要价;即便上期所开设了铜、铝、铅、锌、钢铁等所有的金属期货,具有反映和放大供需关系的期货价格仍然不能反映中国的利益。
2.5 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乏国际定价中心
在现代市场体系中,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提高市场流动性三大职能。目前,我国有3家期货交易所,只有10个交易品种,而美国商品期货市场则有多达 348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稀少、市场规模小、市场开放度不高、市场参与者有限等因素制约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使之难以发挥对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作用。目前,国际市场的定价权基本上掌握在几大期货交易所手里,国际石油价格的确定主要由美国纽约和英国伦敦期货价格决定,国际农产品价格主要以美国芝加哥期货价格作为参考,国际金属价格主要参照英国伦敦期货价格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宗商品进出口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价格。与此同时,由于外国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或预测我国的库存状况及采购时间、品种和数量,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炒作,抬高价格,赚取巨额价差。此外,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规避,这就使我国企业进口面临的价格风险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3 积极争取国际定价权的对策
目前,针对供求之外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在大宗能源类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各种看似“非理性”的溢价或折价,我国应在更高的理性层面采取相应对策。
3.1 改革我国大宗商品流通体制
大力推进我国大宗商品的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打破流通行业的行政垄断,鼓励市场竞争,尽快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增强企业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逐步让大宗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特别是期货市场来形成,进出口决策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灵活决定。鼓励民营企业到国外低价购买大宗商品,然后进口到国内。政府从完善和规范市场入手,制定市场规则,灵活管理和调控市场。当前要完善市场法律体系,特别要建立反暴利、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尽快建立和完善期货市场
目前在上海、大连、郑州三大期货交易所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市场,发展避险工具,通过远期合同化解价格风险。
要尽快把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理顺期货品种上市程序,适度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使期货市场能根据市场需要及时推出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石油、铁矿砂、钢材、农产品等大宗期货品种,并适时推出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品种,有效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增强我国对大宗商品定价的“发言权”,力争使我国成为某些大宗进口商品的全球定价中心。
3.3 加强政府的有效协调与指导
尽快成立专门机构,或通过行业协会,收集国际市场信息,跟踪国际利益集团与国际炒家的动态,消除我国进出口贸易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加强对大宗商品国际采购的宏观指导。要协调好国内各大进口商的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联手采购影响和压低国际价格,使得我国获得与进口需求相匹配的国际价格的参与权重。政府应重视对重要资源性商品信息的开发并服务于国内企业,努力消除国内企业在参与大宗能源类商品国际市场定价过程中的信息劣势。
3.4 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并建立战略储备
国家应帮助和引导企业及时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价格行情的变化,自主、灵活地确定进出口数量。在采购过程中,既要避免分散采购导致内部竞争使外商获利,也要避免集中采购导致商业机密泄露引起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升。对大宗买卖,必须在高度保密情况下统一策划,采用灵活多样的采购模式与具体策略,特别是要把现货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组合买卖,规避市场风险。要积极通过国际投资等方式,参与大宗商品国际基地的建设,从源头上消除价格波动的影响,保证大宗商品的安全供应。
3.5 实施企业联盟,争取国际价格谈判优势
从整体上看,中国在某些大宗产品上是国际大买家,但由于有太多企业从事这方面的国际贸易,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统一定价的联盟,国内单个企业的声音很容易被湮没。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价格卡特尔” 体系,是规避国际大宗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和保卫中国经济安全的有利武器。
大宗商品实施集中采购是在海外建立价格卡特尔的有效途径,这样可以使行业内各个企业统一协调和自律,团结起来进行联合议价,打破各企业在国际市场各自为政的格局,避免由于相互竞争而竞相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实现利用数量上的优势来换取在价格等方面的谈判优势,并最终规避进口价格波动风险。中国作为需求和消费大国,更需要由几家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建立一个联盟,由这个联盟负责海外集体采购原料。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有效的规避价格风险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考虑其合法性问题,不能与国内外的反垄断法等约束竞争行为的法规相冲突。可主要通过行业协调、企业自律来实现,尽量避免行政力量的介入。
参考文献:
[1]顾列铭.中国如何拥有国际市场定价权[J].中国外资,2006(2):50-51.
[2]王万山,伍世安.我国争取大宗进口物资国际定价权的基本策略[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5):14-18.
[3]诸永,贺婷婷.国际铁矿石贸易结构和定价机制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物价,200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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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往来频繁,中欧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时期,为您编辑了“中国与欧盟经济的发展讨论”。
中国与欧盟经济的发展讨论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2.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2.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 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中特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2.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3.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中欧经贸关系有着广泛的互补性,潜力巨大。中欧经贸关系将会在摩擦与妥协、磋商与双赢、谅解与互信的氛围中,更加健康成长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经贸关系能够开辟更广阔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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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涉及财政税收、财政研究、国债研究、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税法规、财政政策、发展战略、国际经济、行业经济、新经济学、经济学理论、中国经济、国际贸易、地方战略、证券金融、证券投资 、等多方面的内容,是 经济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法律论文涉及财政税收、财政研究、国债研究、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税法规、财政政策、发展战略、国际经济、行业经济、新经济学、经济学理论、中国经济、国际贸易、地方战略、证券金融、证券投资 、等多方面的内容,是 经济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撰写经济学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研究分析,不断总结经济学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经济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使经济得以扩充和完善,并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产生重大影响。一篇优秀的经济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具有突破性的独特观点、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和传播,供他人分享借鉴、相互学习,有助于扩大作者在业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首先,要加强对资本和技术要素禀赋的质量。按照要素禀赋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增加资本和技术是决定性的因素在贸易结构升级。有必要为我们的企业参与国际劳动分工的更高的阶段,参与高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从而提高了资本要素的技术含量。现实是,中国最低端的产业链分工,往往是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因此,在全球产业链的横向整合的延伸。中国企业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提升自身在全球产业分工,以提高产品的异质性。在垂直一体化进程。为了提高在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质量,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
第二,要素禀赋结构的合理搭配。目前,中国的因素结构严重扭曲。主要表现在大量的资本密集重复建设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在:我国的能源资本投资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了增加高品质的劳动力投资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可以在要素产出率最大化来实现能源,资本投资率在4%左右的年均增长,但资金,技术和要素禀赋以及如何改善?要素禀赋结构如何合理,从而提高贸易结构中国的水平。本文考虑两个问题都可以通过有效的产业集聚,劳动力的国际和国内分工进行分析。为了获得适合中国的贸易结构的升级路径。在一方面,产业集聚效应,可以推动跨国公司的技术水平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利用效率,我们知道,外国直接投资一般会比较先进的技术来进行。尽可能吸引更多的高品质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提高中国出口产品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另一方面,集聚效应可以提高技术创新在中国的水平。经过合理的产业布局。当技术溢出效应,示范效应将推动一个新的水平时,类似的公司在行业内的国内技术水平聚集到生产。无形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将使得技术外溢增加。同时也促使其他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此外。产业集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集聚效应可以通过设施,产业集聚,资源的加速R流量导致成本降低。尤其是资源的知识和技术流动的速度快。再加上成千上万的辅助效果,增加这将引导人力资本和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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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加汹涌的背景之下,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度变革,以金融及信息革命全球化发展为特征的科学技术革新浪潮正在推动世界服务业加速发展。如今服务业占各国经济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服务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发达国家已达70%,中等收入国家接近60%,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也达到40%左右。随着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发展,国际间的服务交换规模也在日益扩大,2009年,世界服务出口额达到了3.3万亿美元,数据来源于World Bank Database、BEA Database和中国商务部网站。
相比1970年的不足710亿美元增长了45倍,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已占世界贸易总出口额的1/5。同时,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对全球贸易的影响,服务贸易占比较大的国家在后危机时代较快地出现了复苏势头,其恢复速度快于依赖货物贸易的国家。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流趋势已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对中国的GDP及就业影响较小,以2009年为例,服务业产值占中国GDP的42.6%,当年从事服务业的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33.2%。中国经济结构中,由于第一、二产业占较大比重,第三产业比重较小,致使中国服务贸易虽然增长速度较快,但其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较低。
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522.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2 86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4.5%,是美国年均增长率的4倍多。其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在1997—2002年间平均维持在10%以上,2003年下降为9.57%并保持到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再次下降,降为8.7%左右,2007—2009年又小幅上升并维持在9%左右。就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而言,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仅有2009年相比2008年下降12.11%。其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由1997年的245.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286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5.25倍。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为3.88%,世界排名第五位。然而,中国2009年服务贸易出口额仅是美国的1/4。中国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在1997—2007年间由16.30%下降至11.91%,2008—2009年稍有上升维持在12%以上。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出口额类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由1997年的277.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582亿美元,13年间扩大了5.7倍。虽然2009年在世界服务贸易进口前十位国家中,中国是惟一与2008年相比没有出现下降的经济体(德国和英国进口额分别为2550亿美元和1600亿美元排名第二、三位,美德英进口额同比均出现10%左右的降幅),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比重为5%,世界排名第四位,但服务贸易总量只占到美国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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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习惯于把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归结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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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 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中特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中欧经贸关系有着广泛的互补性,潜力巨大。中欧经贸关系将会在摩擦与妥协、磋商与双赢、谅解与互信的氛围中,更加健康成长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经贸关系能够开辟更广阔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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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进出口国,世界各国加强了对中国的贸易限制,如何在这种新的经济环境下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是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新挑战,本文主要对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进行论述,希望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贸易主义;对外经济;保护。
新贸易保护主义(New Trade Protectionism)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兴起的,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目的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
它们在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帜下,行保护之目的,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手段上的欺骗性和战略上的进攻性等特点。
在全球化时代,市场经济制度逐步演化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度,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目前,竞争已不再作为单纯的“手段”或“工具”存在,而逐步演变成为主权国家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动机,成为实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身的产业与贸易利益,而且直接介入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方面,采用进口关税或出口补贴等保护手段有利于改善本国企业的收益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外国企业或进口产品危及本国利益时,即使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特别是在“就业”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公共品的今天,由进口增加导致的失业问题已经具有了越来越突出的政治意义。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到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的威胁。
随着跨国公司及其海外经营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向和贸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差额的分布。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分工和核算体系,在内部贸易中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却把各国账面上贸易差额的此消彼长以及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甩给了各国政府。作为承接跨国公司产业转移最集中的地区之一的亚洲地区制成品出口的迅速增长,使其对美国、欧盟保持了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而美国和欧盟跨国公司在亚洲地区投资企业的出口已经成为美国和欧盟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达国家处理贸易逆差的政策并不主要针对这些大跨国公司,而是拿出口国开刀,以解决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争端为借口,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以中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成为世界制成品市场的重要供应者。特别在中低端工业品市场上,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并逐步取代发达国家原有的市场份额。尽管这些发展中大国出口的高速增长并未彻底改变国际贸易不平衡增长的局面,但其出口实力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发展中大国大量低价工业品进入欧美市场,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冲击。为缓解由此形成的贸易逆差和各种国内矛盾,发达国家利用其政治经济强权,加强了对这些发展中出口国的贸易制裁。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削弱了传统商品的竞争优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受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质量较低并且难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及生产者的利益等目的考虑,往往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以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这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向世界范围扩展,打击了我国企业参与世界贸易活动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纠纷不仅发生在传统的商品贸易领域,而且还有向服务贸易及投资业务蔓延的趋势。同时欧盟和美国还批评我国在服务业领域,特别是金融和零售业对外开放程度远远不够,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卫生环境、人权等方面加大施压力度。
可以使争议的双方和平、理性、可预见地解决争议体现了在争端解决中的不损害公正、不歧视的特点,可避免和防止贸易限制的扭曲,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研究运用WTO规则,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制度,实行有理有度的保护,避免国内的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帮助国内企业收集各国关于质量、技术、环保标准的信息,建立相关的资料库并及时更新。另一方面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联合起来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在企业与政府携手应对的基础上,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同时政府可以按我国成功的建立行业协会的经验,建立不同产品的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
中国成功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国外贸易保护的影响,中国对外贸易还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只有认识当前国际形式,借助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陈翠翠。我国被反倾销的现状与对策[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1)。
[2]刘亚丁。欧盟反倾销行政复审及我国企业的应对[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02)。
[3]邓承月,程松辉。谈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J].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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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起到了作用越来越关键,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家积极鼓励专利的申请,促进我国科研项目的发展,不断的提高我国自主研发的能力,不仅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而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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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国际利益比较机制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关键词:贸易 产业 结构 研究
论文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面对不同的机遇与挑战,不断调整国际贸易发展政策,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继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国际贸易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结构之间的联系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快于世界贸易增长的平均水平,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的份额逐渐提高。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占全球总额的6.1%,货物贸易出口额占全球总额的7.3%,均大幅超越位居第四的日本,跃居世界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中国始终是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7%和11.13%;201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10.32%和11.74%。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为30%,在1995年上升到40%,2011年则达到了50.1%,2013年外贸依存度虽然出现回落,但仍高达46%。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外需拉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十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均超过2个百分点。可以预计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更离不开国际市场,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带动。
产业结构,即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构成以及产业间的联系和构成比例。中国的产业结构分配不太合理,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农工商发展不均衡,基础产业实力较为薄弱,重工业发展不协调,服务业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中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第三产业发展。目前,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有小范围的波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有大幅度提升。第二第三产业现在已经代替第一第二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整个产业结构呈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趋势。
虽然中国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在产业机构调整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实力的增强。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效益低下,优质产品率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行业较少且对第一产业贡献较小。第二产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企业精神,生产效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迟缓,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较快的传统服务业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现代服务业则没有充分发展,这对第三产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
产业结构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水平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水平。国际贸易是建立在本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贸易的产品要受国内供给结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产业结构相关因素的制约。
国际贸易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国际利益比较机制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中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会通过贸易中利益比较机制,自发性地调节产业结构,使其向着有利于国际贸易的产业结构模式演变,例如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经济效益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内产业结构就会自发地将劳动密集型向资本货技术密集型转变;在国际贸易中相对成本较低的专业化生产会具有竞争力,较低的成本会利于国内的生产资源集中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会促使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国际贸易通过国际利益比较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与出口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出口变动会带来产业结构的变动、促使产业的研发新技术和与世界贸易市场适应的能力;进口则给国内产品带来冲击,行业内会对生产资源重新分配,刺激有竞争力的企业不断前进,同时淘汰生产效率低下的企业。在产品进入国内时,相应经验也会随之而来,这将为相关企业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而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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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当前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对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与世界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学相关理论指出技术创新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作为贸易出口国,往往必须具备领先于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只有技术创新,拥有了新产品与新工艺,才能保持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具备出口的潜质,因此,对于出口国而言,国际贸易的进行是其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动力。
作为贸易进口国,由于国际贸易所存在的技术溢出、转移或扩散,势必会对进口国技术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贸易双方人才、设备等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更会激发进口国去适应外来的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中,世界网络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形式,从静态角度出发,我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势必会提高自身的出口潜力,因而增强其国际贸易水平;同时,从动态角度出发,国际贸易的开始势必会给我国现存技术带来一定的冲击,从而给其技术创新带来动力。因此,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这两者之间存在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对其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用外来技术大力开展自身的技术创新,为其经济飞跃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是由传统贸易理论向现代贸易理论演进的过程,其中有两条主线尤为明显:一是从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二是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原理发展成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从传统贸易理论开始,就对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涉及。经济学认为商品的生产不仅依赖于具备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如何组合各种传统的生产要素,这是最早的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提法之一,这种技术可以在固定的生产要素条件与一定的规模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以及产品多样化,而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以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绩效,即劳动生产率。多数古典经济学家意识到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早在19世纪早期,Torrens(1844)就意识到在知识与国际交流加剧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应该只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区。Mill(1848)对基于技术发展的国际贸易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与讨论。Bloomfield(1978)系统分析了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并认为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差距理论中涉及的要素都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将有关国际贸易中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古典经济学家对于技术的定义显然与现代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技术的理解相对来说比较狭隘,认为技术就是提高劳动者能力和设备水平,从而实现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众多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了贸易发展中存在技术的影响,但在理论发展中对于技术创新的见解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以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分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分工的改善可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斯密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劳动的分工,会对国家的贸易模式及经济增长产生正面的影响。而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绝对成本理论基础上,把国家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归因于贸易所带来的外在技术创新。
因此,这两个学派最主要的分歧在于,斯密一派认为技术创新是源于劳工分工的内生变量,而李嘉图一派则认为技术创新是贸易所带来的外生变量。虽然,古典贸易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对于技术的定义存在有很大的分歧,没有明显的界定,所以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对技术本身缺乏系统的定义,导致技术在贸易理论中被纯粹的认定为外生变量,即便如此,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技术的认知在日后其理论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之后的很长时期中,国际贸易理论发展中技术方面的演进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虽然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世界贸易模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少有理论再将技术创新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当中。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中,由古典贸易理论中所提出的技术的重要性被忽视,新古典贸易理论是在一般均衡的背景下,以生产禀赋差异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而忽略了贸易中各国间存在的技术差异,其中以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
H-O模型主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的要素禀赋及不同产品的生产函数角度阐述其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它与之前古典贸易理论的区别在于:古典贸易理论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而新古典贸易理论将贸易与经济增长分成两个独立的概念,忽略了技术在贸易模式中的重要性。实际上,H-O模型把经济增长排除在其模型之外,关注的只是贸易的静态层面,单考察了生产要素差异所带了的比较优势,而忽略技术之间的扩散对贸易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由于H-O模型对于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忽视,从而使技术在新古典贸易理论发展过程中很长时间处于迷失阶段。
直到20世纪中期,众多学者又逐渐开始关注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经济增长的贸易条件即技术因素重新被纳入贸易理论模型的研究中。随着新禀赋理论的发展,进一步将R&D(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知识视为国家非常重要的禀赋之一,同时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将技术同样视为国家重要的禀赋之一。国际市场存在的竞争越发激烈,新产品不断增加,外生的技术差异虽然在经济增长中产生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内生技术创新对于经济进一步增长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众多学者从外生技术对贸易的影响转为更深一步的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其模式的变化。
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主要在具有相似要素禀赋的发达国家中,由于各个国家在产品各个环节所存在的差异,从技术创新以及传播的角度研究贸易的产生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模式的变动,为技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发展奠定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新贸易理论兴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转变为以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开始研究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Krugman(1979)开始将技术引进到贸易模型中,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里所指的技术创新还局限在外生的,无法对其产生的原因作以解释。
20世纪80年代所产生的内生增长理论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融合,为之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之后贸易理论研究超越之前静态层次的研究,使得技术成为贸易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重要纽带。随着21世纪的到来,企业异质贸易理论成为当今贸易理论的代表,即新―新贸易理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Melitz(2003)提出来的,主要是在企业异质性、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基本假定下,以微观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际贸易对具有不同生产率企业之间资源配置效应的影响。
由于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优胜劣汰的选择使得拥有高生产率的企业步入出口市场,而低生产率的企业只能淡出出口市场,与此同时,同一行业内的资源也将低生产率的企业流向高生产率的企业,使高生产率企业利润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整体行业生产率及整体经济实现增长。新―新贸易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贸易理论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国际贸易的动因及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解释,企业为了追求高的生产率及利润必定会加大技术创新的步伐。由于该理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模型框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但该理论为今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开拓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地大物博的优势以及近些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优于发达国家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局面全部打开,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日渐频繁。对发达国家相比,作为经济与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达国家新产品进入市场,必定会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市场地位造成很大的冲击,本土企业若想继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就务必开展技术创新,赶超外来的先进技术水平,以此与外来竞争者相抗衡,因此,国际贸易间接地成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其次,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先进的出口国在将新产品传输到我国的同时,也将其产品所具有的工艺与技术水平传递过来,由于技术溢出的发生,给我国同行企业带来了模仿的契机,在模仿先进技术的同时,使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第三,如果先进出口国本身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技术水平,我们在引进这些产品以后本身就具有了先进技术设备,这可以称为有形的技术创新。
与此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产品的同时会要求具有各种形式的技术指导,企业员工经过培训之后吸收了外来先进技术,这就相当于给本土企业带来一定隐形技术创新;第四,由于我国与世界接轨,国际贸易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意识,同时会影响我国积极改善创新的内外部环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企业而言,为了更合理的使用先进技术往往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创新及转变,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创新意识以及管理机制的创新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第五,在起始的贸易谈判阶段,先进的出口国为了使进口国更加全面与详细的了解产品特性,促成贸易实现的目的,出口国会在合理的限制内演示产品性能,若交易失败,出口国的技术已经产生一定的技术扩散,而这种扩散也会一定程度的给进口国带来技术创新;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贸易双方技术传播与创新的最直接方式,进口国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中不仅会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同时还会从人力资本、生产水平等其他方面认识到自身与出口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引发进口国的再次适应性创新。总而言之,上述的各种方式都会增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我国在开展国际贸易的同时,掀动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可以逐渐减少对此先进技术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加之我国自身的二次创新,很有可能领先于国际市场上同产品的技术水平,成为产品垄断供给者。
因此,我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不仅能够吸收外来先进技术,激发自身的技术创新,从静态层面上看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自身的技术存储量;更重要的是国际贸易从动态层面提高了我国技术创新意识,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强了创新制度环境的形成,为今后我国步入发达国家之列甚至赶超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与技术水平呈高幅度的增长,而出口能力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贸易的出口国一般具有领先于其他国家的技术,因此,国际贸易对于作为贸易出口国的中国有关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从静态层面来说,我国只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才更有可能拥有新技术与工艺,这才具备出口产品所必需的条件,因此,我国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就会充分的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才能保持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其次,从动态层面来说,出口贸易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技术扩散,我国的技术优势会在对外贸易的进行中逐渐丧失,因此,我们将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任其流失而无作为,在技术丧失的同时会逐渐丧失其出口国的技术优势以及出口地位,
另一种是持续的开展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出口地位加大创新的力度,以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制胜,当然,我国遵循了后者选择;第三,在贸易双方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出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国反馈回来的市场信息,寻找产品技术的不足改进技术,开展新的技术创新;第四,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为之后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经济保障,同时,技术领先国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资金强有力的保证下,技术领先国为了保持这种优势,更加激发了其对于技术创新的动力;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技术传播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技术的转移和扩散虽然可以给进口国带来先进的技术,看似是出口国技术的流失,实际上是出口国传播的次核心技术,这种技术在本国经济中已经明显落后,因此,适时的转移次核心技术从而获得可观的回报对于出口国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提供经济后盾。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更要保持自身的先发优势,持续开展技术创新,适时的将逐渐淘汰的新技术转换成国际贸易中的利得,对于我国积累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纵观国际贸易理论中技术的演变,由最初肯定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到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经历了相当长的迷失阶段,直到今天,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柱之一,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贸易的源动力。不管是古典贸易理论还是新-新贸易理论,都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具有一定的肯定,在这里,我们只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事实上,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是相互依存的,两者之间存在有互动效应,在某种程度上,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技术创新提高了我国新产品的研发水平,改变了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因此产品技术含量更高,品种更加的多样化,是我国作为出口国占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二,技术创新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善我国国际分工的地位,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促进我国工农业的大力发展,导致分工专业化,更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开展;
第三,技术创新提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与产品核心竞争力,而一国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与自身优势上,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我国产品价格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国生产技术与产品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结果,他们迅速的改变着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与效益,网络技术创新更加剧了全球一体化的到来。因此,技术创新反作用与国际贸易,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进行就是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中飞速发展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以国际贸易为基础的技术创新,还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都是促进世界整体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为了世界整体竞技水平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各国扩大国际贸易范围,技术本身就是最为稀缺的经济资源,而国际贸易的开展使世界可以分享技术提高整体社会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积极开展本国的技术创新,为节约稀缺的技术资源,分享资源作出努力。国际贸易的开展基于共赢的理念,达到了世界共享资源,提升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最后,对我国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国际贸易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要兼顾短期与长期的经济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国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大程度上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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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从2012年8月31日向中国确认将对我国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到2012年9月6日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仅7天,明显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的规定“,应给予收到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问卷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至少30天时间作出答复。”针对这一瑕疵,若最终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与其他事实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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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对华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国有关部门也对欧盟此举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贸易战并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最终只会两败俱伤。本文重点分析欧盟内部的决策与调查程序,以期从法律层面出发,寻找更优的应对策略,以更好地应对今后可能面临的贸易摩擦。
关键词:欧盟 反倾销法 救济措施。
论文正文:
应对欧盟贸易摩擦的程序性法律对策研究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2013年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相关业界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对欧盟双反的抗衡“。以牙还牙”的贸易战是当今国际贸易大国不得已采用的办法,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知道这绝对不是最优的方案,随之而来的只会是两败俱伤。所以,面对此事件,深入分析欧盟内部的决策与调查程序以更好的从法律层面出发寻找应对策略,才是明智之举。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委员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决定拟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审议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其中包括:倾销、补贴事实及损害事实的认定、倾销、补贴与损害的内在、因果联系以及消除损害的措施和实施方式等,如果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对上述审议内容的任一项存在分歧,则必须由理事会做出最终决定。
本文认为,应当重视咨询委员会所扮演的角色。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是提供咨询而已,它的审议结果对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进行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委员会对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申请做出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具备进行调查的充分理由,则将申请提交咨询委员会发表意见。而在临时决定做出之前,委员会也会以书面或会议形式与咨询委员会进行磋商。如果咨询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国反对委员会的建议,则可说服委员会改变建议。而理事会在决定采取最终措施之前,也必须再次与咨询委员会进行磋商。虽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一定能使委员会或理事会做出相反的决定,但是,至少咨询委员会与委员会或理事会意见出现分歧,能够增大委员会或理事会采取措施的阻力,并且为我国采取相应的行动,如磋商或说服等争取更多的时间。
欧盟从2012年8月31日向中国确认将对我国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到2012年9月6日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仅7天,明显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的规定“,应给予收到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问卷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至少30天时间作出答复。”针对这一瑕疵,若最终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与其他事实一并提出。
在反倾销调查启动之后,欧盟调查机构就会发放给已知的厉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如外国的生产商/进口商、关联的或非关联的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等。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信息,是调查机构做出调查结论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调查问卷所体现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国内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收到欧盟的调查问卷时,应该在行业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信息真实、全面,切不可消极对待,因为消极对待,不予合作,欧盟则会以所收集到的信息作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而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最终只会产生对我方极为不利的后果。
对于欧盟对进口商及国内进口商的调查,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驻欧盟的使团应该积极地进行相应的调查与报告,了解接受国的实际情况,确保欧盟的调查结果真实。这对我国应对欧盟的后续行动或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具有重要的作用。此次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案就有约千家光伏企业要求欧盟放弃对中国太阳能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可见,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3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的决策程序。
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欧盟理事会2004年3月8日发布的461/2004号条例不仅缩短了原条例中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期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通过委员会建议的投票规则。按照原有条例,委员会的建议只有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理事会投弃权票意味着对提案的否决。而新条例则规定,委员会建议只有理事会过半票数反对方可否决,否则自动生效,且理事会在一个月内没有对委员会建议做出处理,则表示委员会的建议自动获得通过。
从新旧条例的比较可以看出,新条例增大了通过委员会建议的可能性。首先,一项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提案要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不是那么容易,因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各自代表本国的利益,如果各国自身具体的利益与欧共体的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则成员国代表可投弃权票,投弃权票意味着否决,则整体的投票结果很难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所以提案很可能不生效。但按新条例的规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是否应该采取措施举棋不定,则其很可能选择弃权,而弃权导致的结果则与旧规定相反,更多的弃权会导致投票结果没有达到过半票数以上的反对,且一个月内未做出处理也视为委员会的建议自动获得通过,所以提议有可能会自动生效。按照新规定,只要委员会提起对我国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建议,则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这样事情的进展将对我国极其不利。
此次欧盟对华太阳能产品进行反倾销初裁建议案的投票中,27国的投票结果是:18国反对,4国支持,5国弃权。但欧盟最终仍然通过了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见,欧盟在通过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这很明显违反了客观公正的程序性要求。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从投票结果及事实情况的综合分析,很明显,欧盟所做的决定并非无偏见和客观,有专家指出,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如果欧盟最后决定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将是我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的关键点。
回顾整个事件,可以发现事前防范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重要性。一旦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提议进入立案的投票阶段,想要扭转局势并不是那么容易,所以,我国应该在了解欧盟内部游戏规则的基础上,提前做好防备工作。
目前,欧盟已经启动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临时性关税的第一阶段,其税率为11.8%。到2013年8月6日,如果中欧双方不能就此事件达成一致意见,欧盟将从8月6日开始至随后的4个月时间内,向中国输欧的光伏产品征收平均税率为47.6%的临时反倾销税,这将会对我国的光伏产业造成沉重打击。到2013年12月初,欧盟将最终决定是否向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面对欧盟的一系列行动,我方应积极应对。中国应对来自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应该采取单、双、多边齐头并进的做法。
不仅要和欧盟进行紧密磋商,更要积极展开与欧盟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与磋商,争取与欧盟内部成员签订双边友好合作贸易协议,各个击破,争取与尽可能多的欧盟成员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牵制和制衡体系,因为欧盟整体的利益不一定代表每个成员国的具体利益。所以,利益上的制衡很可能会扭转欧盟通过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投票局势,或至少会使投票结果有微妙的变化。依据欧盟有关条例的规定,如果欧盟进行决策投票的过程中超过20个以上绝对多数的成员国投反对票,则会对委员会造成一定的压力,它需要考虑避免因继续征税而与各成员国发生冲突,所以很有可能会停止征税而选择与我国谈判。这一点也正是本文认为应当重视事前防范的原因,前期准备工作很可能使投票局势产生微妙的变化。更多欧盟成员国的支持,将对欧盟最终决定的投票结果产生变数。
另外,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请求磋商的成员认为该措施的采取违反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将此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只要我国找出欧盟违背WTO《反倾销协定》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3款规定,则我国可在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时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入专家组的审理阶段,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以我国在提出抗辩的理由或观点时,一定要在充分熟悉和理解WTO《反倾销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实质相关的点,即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欧盟行为背后与协定的规定相违背的关键点,因为如果我方提出的观点与协定的规定没有切实的联系,那么即使专家组发现其中的问题,专家组也不会代为做决定,因为这超越了专家组的职权。在国际贸易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中,不乏成员国因为提出的观点没有把握好关键点而得不到专家组的支持的情况,即使事实确实支持其观点。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欧盟反倾销、反补贴的程序性法律出发,分析我国法律层面的应对措施。此事件发展到最后的结果目前尚无定论,但总体不容乐观。当然希望欧盟能看出我国友好协商的诚意,积极磋商,达成令人满意的结果。若最终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我方只能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面对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事件,我国应该尽量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积极应对以及事后总结,以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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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指出,在欧盟法律框架内,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关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应当适用,但资本的自由流动并非绝对。 作为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条约第 57(2)条从两个方面对其作出规定:首先,共同体可以通过特定多数方式对来源于第三国的直接投资采取措施;其次,不排除共同体可以通过一致决议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措施。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21 世纪以来,欧盟主要国家纷纷修改外资并购立法,加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审查范围愈发扩大。 这种外资审查立法权扩张的冲动受到来自《欧共体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化原则的制约。在国际投资政策趋紧的背景下,中国公司近年来在欧美国家的外资并购不断受阻。深入理解欧盟外资并购立法的规定是当前中国企业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资本自由。
论文正文:
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公司在欧美国家的外资并购不断遭遇到国家安全的审查。2012 年 10 月,美国国会公布了对中国通信设备企业中兴和华为的调查报告,认定“华为和中兴受中国政府影响,这种影响带来了对美国及其通信系统的安全威胁。 ”①在美国做出对华为和中兴的调查报告之后,一向对外资持开放态度的英国也由议会情报和安全监管部门展开对华为的国家安全威胁的调查。 就目前来看,这种针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调查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对外资一向开放的西方国家为何屡屡采取措施限制外资? 是出于政治目的还是为摆脱经济困局,或是权力机构“为利益图谋”?[1]答案或许兼而有之。不过,在美国国会的报告中,诸如“华为未能解释其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华为未能解释其内部党委的功能”、“华为未能提供其与中国军方是否有联系的详细答复”等论断也的确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所得出的结论。 这意味着无论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的审查目的如何,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威胁确实是其关注的重点。 因此,在国际社会尚不存在统一的投资法制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唯一能做的是在接受这一现实的基础上审视自身发展模式,重新制定国际化战略。
欧盟市场因其政治稳定、市场成熟、法制健全而成为中国企业投资国外的重要选择地。 在不断遭受美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并且总是以相同或类似理由被禁止并购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目前需要慎重考虑在欧盟各国的外资并购, 对并购做充分的评估。因为相关交易一旦被认定构成威胁国家安全,相关的论证在其他并购交易中有可能会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欧盟各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同于美国,其成员国的立法要受到来自欧盟委员会的审查,审查的依据是该法不得违反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由此,理解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并购法对于中国政府的法律实践以及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资本自由原则的制约下。进入 21 世纪以来, 国际政治关系总体继续趋于缓和,但地区冲突持续不断,各种国内社会矛盾突出。 正如联合国“高级别小组”工作报告中指出:“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已经绝不仅仅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了。 这些威胁扩大到贫穷、 传染病和环境退化;国家内部的战争和暴力;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和可能被使用;恐怖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些威胁不仅来自国家,也来自非国家行为者,威胁的不仅是国家安全,也威胁到人类安全。 ”②而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使得这种威胁可能通过跨国公司这一载体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因而,欧盟各成员国一改往日对外资的自由态度,纷纷修改外资法或竞争法,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
(一)德国:宽泛的资本自由例外范围。
1.将国家安全审查界定为资本自由的例外。
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是调整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 该法在 2004 年美国公司购买德国潜艇制造商控制性的股份后进行了修改,对外国公司并购德国与国防相关的企业加强了管制。 根据该法,收购德国生产武器、弹药、密码设备、坦克的发动机或齿轮系统,或是其他军事装甲车辆的公司的股份超过 25%的,要受到国家的审查。 德国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修改法律,涵盖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国家安全问题。
2009 年,德国议会通过了《对外贸易和支付法》
修正案,规定如果外国投资威胁德国的“国家安全”,联邦政府享有广泛的权力来禁止在德国的这些投资。 新的法律对德国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欧盟之外或欧洲自由贸易区(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之外的国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德国政府有权根据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阻止或修改任何交易。
《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的第 7(1)(4)条规定:在欧共体条约第 46 条和第 58(1)条的范围内,为了保护德国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可以对对外贸易的交易和实践进行限制;第 7(2)(6)条进一步明确了这种限制应特别在下列情形中采取:协议涉及到欧盟以外的购买者收购德国公司或其股份,如果这种收购损害了公共秩序或安全,或是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和充分的严重威胁。 然而,对于何谓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该法并没有进一步界定。 政府在将该法提交议会批准时,曾特别强调该规则的例外属性,主张应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做限制解释;并且这种公共秩序不同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后者含义更为广泛。
根据现有的条文,一方面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解可以参照欧共体条约的第 46 条和第 58 条。 这两条是关于设立企业自由以及资本流动自由的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或限制不得违反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共安全与秩序仅仅是资本自由例外情形之一。 因而,对外资并购的公共安全审查并不违反欧共体和德国关于资本自由的规定。 另一方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和充分的严重威胁” 表明,限制措施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并且不属于行政法上广义的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特殊情形。
2. 扩大受规制的收购企业范围至“间接收购者”。
原则上来说,在欧盟领域内设立的公司收购德国企业并不会受到调查,尽管《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规定在“虚假安排”或“规避管制”时,仍可以进行调查。
然而,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第 53 条的规定,即便直接的收购者是德国或欧盟企业,也可能被采取限制措施。 第 53(1)条规定,如果第三国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5%以上的股份,或者收购之后的股份将超过 25%,德国经济部可以对第三国收购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收购德国公司的情形进行调查。 间接控股是指收购者持有某一公司 25%以上的股份,而该公司又直接拥有被收购者超过 25%的股份。 显然,根据这一规定,收购者无需购买整个公司或控制性的股份(大于 50%),只要收购的份额达到 25%就够了。 这一门槛的设立显然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 25%的投票权就可以在很多情形使投资者阻止特定的商业决策。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欧盟境内,德国法律规定取决于实际有效的营业场所。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简单的营业场所,与其代表的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国籍相同。 相比之下,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便是第三国收购者所设立的,如果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正常设立,则不具有“第三国”地位,而是应被视为欧盟境内的公司。 然而,任何通过或经由这类分支机构实施的收购都将被视为第三国企业的间接收购。 由这一规定可见,受管制的对象并不限于第三国投资。 该法也包括非直接收购,即收购者并不直接收购德国公司,而是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又为德国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第三国投资者持有中间公司 25%的投票权,该中间公司又至少持有目标公司 25%的股份即可。 由此,完全发生在德国之外的交易也可能适用德国关于外资收购的法律。例如,如果中国公司购买美国企业,而美国企业刚好持有超过 25%的德国公司的股份,则中国公司可能会受到调查。 再如,如果被收购的是一家荷兰公司,若该公司在德国有一个控股的分公司,收购者若为美国公司,也同样会受到德国法律的调查。 更重要的是, 欧盟内部成员国的公司收购德国的公司,根据德国的立法也有可能被调查。 例如,如果英国公司被第三国投资者(如美国)持有超过 25%的股份,它收购德国公司 25%的股份时也会受到调查。
在审查程序方面,在该法案提交议会时,德国政府提出准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可能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收购情形。 因此,对于收购者而言,其并无义务去通知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收购的行动。 不过,在现实中,收购者会自愿通知经济部,从而获得关于收购是否会造成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答复。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这类答复的期限作出规定。 如果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信息,则根据一般情形,政府需要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第 7(5)条的规定,由联邦经济部开展调查,经济部可以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
(二)法国:缺乏明确的资本自由限制领域。
1. 一直相对谨慎的外资准入政策。
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 二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 随后,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动下,法国才逐渐开放本国市场并放松对外资进入的限制。 然而,同欧盟国家相比,法国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管制一直都是比较多的,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尤其对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对外资更是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
在 1996 年之前法国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影响公共职能、公共秩序、健康、安全或国防工业等部门的外国投资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 法国的财政与经济部有权禁止没有获得适当授权的外资进入。 如果投资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企业,财政与经济部就会向国防部门征求意见。 从 1996 年新的外资法制定后,法国针对欧盟国家投资者和非欧盟国家投资者作了区分,对于来自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投资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安全或秩序等领域并取得法国公司控制权的,不需要获得事先批准。 然而,对于国家安全的具体含义和涵盖领域,该法没有规定。 实际上,由于法国政府对主要的国防公司拥有多数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进入这些领域非常困难。 而在 1993 年的私有化法律中,国防企业虽然被列入出售范围,但法律禁止政府将超过 20%的股份出售给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
2. 保守的外资审查制度违反欧共体法律。
2000 年, 欧洲法院裁决法国 1996 年的外国投资法违反欧共体法律,产生了阻止外国投资者在法国投资的效果。 法院要求法国明确规定其投资限制领域。 为此,法国在 2004 年制定了 2004-1343 号法案,修订了外国投资审查程序。 随后,在 2005 年颁布的部长法令中,规定在 11 个经济部门的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试图获得法国公司的控股权或特定的比例,则需要经过法国经济、财政与雇佣部的事前批准。 这些部门包括:博彩业;私人安全;研究、开发或生产用以阻止病毒或细菌非法用于恐怖活动中的方法;涉及生产用于拦截通讯和监听对话的设备;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和系统安全的测试和证明;生产或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军民两用的物品和技术;密码技术设备和服务;承担国防机密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尤其在国防合同或安全条款下进行的;研究、开发或交易用于军事目的或战争物质的武器、弹药、火药、爆破物质;公司基于承包合同所开展的、为国防部门设计或提供设备的业务,无论是直接承包还是分包的方式,是为上述第 7 项至第 10 项的部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2006 年 10 月, 欧盟委员会正式要求法国修改其条例。 2008 年 2 月,法国对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做出回应并提出修改建议。 随后,法国修改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的法律程序。 该程序规定:在影响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国防利益等特定领域,在法国建立的公司若获得超过 33.33%的股份时,就需要适用事先审批程序的规定。 对于来自欧盟、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的投资, 批准程序的范围相对较小;而且只有在投资者存在违反刑法嫌疑,或是在其无法保证设立特定企业的能力、研究、技术或安全时,或是无法确保公共服务或军事物质的生产时,交易才被禁止。
欧盟委员会屡次要求法国修改外资并购审查法律的原因在于:法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的审查制度不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可能会被滥用,从而侵蚀欧共体条约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三)英国:渐趋收紧的外资自由政策。
英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外国直接投资基于国家安全特别设置专门的法律机制。 不过,英国政府有权根据国家或公共利益阻止国内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对英国企业的并购或接管。 英国也对特定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同时,政府对一些关键性的私有公司持有特定的股份,以便在特殊情形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控制权,或是由政府行使特定的否决权。
英国 1975 年《工业法》规定:政府有权干预非英国居民违反英国国家利益对重要的制造业的接管。 该法并没有对重要一词做出界定,但无疑包括与国防有关的部门。 不过,英国政府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过行使这一权力。1973 年的《公平贸易法》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审查。 该法允许对竞争以及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交易进行审查。 该法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宽泛,在确定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新产品的研发、成本降低、企业和劳工的平衡等。
总体而言, 英国是欧盟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但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在近年来也在英国被讨论。 对某些为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机构控制的产业的外资准入设置了审查机制和限制:国防、核能领域对外国公司和英国公司均有限制;收购大型或经济上有重要影响的英国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开业前,必须获得金融服务局及政府的批准。 此外,由于外国资本在能源部门并购事例的增多,英国正在考虑修改外国投资法,或是修改目前的审查程序。
从以上三个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可见,欧盟成员国在 20 世纪以来纷纷通过修改立法、 制定新的法律等方式,加大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力度。 尽管审查的依据各有不同,但多数是以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为主要目的的。 与美国相比,欧盟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在立法权限上要受到来自欧盟层面上的限制。 欧洲法院会对成员国外资并购立法是否违反资本自由的原则作出认定; 并且随着 2009 年《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欧盟取代成员国享有在投资领域立法的专属权力,对成员国投资立法和投资政策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不过,从上述各国的立法可见,扩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和领域似乎正在成为欧盟国家难以抑制的冲动。
严格来说,欧盟层面是不存在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的,因为欧盟作为区域化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各成员间的经济一体化,资本自由化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 而且,欧盟并非一个国家,不存在国家安全受威胁的可能。 不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不同的是,欧盟具有独立经济体的特征,为了维护欧共体市场的完整性,就需要在欧盟层面适用统一的竞争政策。 因此,当欧盟面临其他国家在欧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基于这种超国家层面上的市场安全考虑,对其进行审查。
(一)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是指由政府所拥有的投资基金,构成基金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财产权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主权财富基金通常还包括政府财政盈余,或是中央银行的官方外汇储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 主权财富基金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已存在,但它在过去的 10~15 年才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2007 年,主权财富基金的数量就在 2 万亿 ~3 万亿之间,近来增长更快。
各国对于外国国有企业或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都尤其关注。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是政府所有,因此有国家担心其可能受政治目标指引,而非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或者其投资决策可能会受到基金所在国的干预。2008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共同方式》, 建议欧盟领导人达成共同的方式来增强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责任性。 该《共同方式》提出了欧盟关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管制方式。 尽管委员会明确规定文件只涉及“主权财富基金”,但对特定成员国对来自第三国的投资进行限制的做法也给予了关注。
欧盟委员会指出,在欧盟法律框架内,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关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应当适用,但资本的自由流动并非绝对。 作为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条约第 57(2)条从两个方面对其作出规定:首先,共同体可以通过特定多数方式对来源于第三国的直接投资采取措施;其次,不排除共同体可以通过一致决议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措施。
但是,委员会不赞成在欧盟层面上采取管制性的干预措施, 而是建议制定主权财富基金行动守则。 对于国内立法来说,委员会认可成员国有制定管制或调整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措施的权力,并指出这项权力受限制。 根据委员会的看法,这些国内措施在下列情况下是允许的: 措施与条约是相符的;不违反比例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并与国际义务不发生冲突。
欧洲法院对于成员国如何采取与条约完全相符的措施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欧盟法院指出:单纯依靠经济背景来认定并不能证明条约所禁止的交易具有正当性。 它还提出评估比例性原则的标准:措施必须旨在保护合法的普遍利益;对于实施审查权力的可预见的严格的时间限制;资产或管理的决策必须具体列明;以及机制的目标和稳定的标准必须受到法院的有效审查。③委员会注意到欧盟的《并购条例》禁止成员国针对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的投资采取此类措施。 并购条例所采取的“一站式”方式是基于收购或其他聚合交易具有“共同体层面属性”的目标,在此类竞争方面的投资,委员会保留了专属的权力。
同其他外资并购相比,主权财富基金因其特殊的属性而不存在“是否为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方面认定的困难。 因此,在特定领域,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禁止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并不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然而, 从欧盟对主权财富基金管制的态度可见,主权财富基金如果能以透明、可预见、并且风险可控的方式运营,对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威胁并非主要考虑因素。 因此,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管制更多应基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
(二)对能源部门的规制:基于垄断所产生的国家安全考虑。
欧盟近期的一些立法计划,包含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特定部门(主要是能源部门)的禁止。 例如,根据 2007 年的《天然气指令》(草案)的第 7 条 a 项和《电力指令》(草案)的第 8 条 a 项的规定,欧盟禁止第三国的个人控制传输系统或传输系统处理器。 在能源的生产和输送方面,欧盟主张对能源供应实施所有权分割(Ownership Unbundling),并认为这是一种能阻止市场地位滥用的重要方式,能保障有效的和竞争性的市场存在。
所谓所有权分割,根据天然气指令第 7 条的规定,是指拥有传输系统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生产或供应设施。 其中,“控制”既包括禁止取得所有权或其他形式的控制权,也包括对于已经存在的所有权或控制进行剥离。 这一剥离义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质疑,认为其侵犯了财产权。
当然,天然气指令的第 7a 条并非单纯的“分割”措施。 对外国投资者控制传输系统的禁止,也被视为是一种能源安全机制。 由于能源的策略性和经济重要性,能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通常依靠排除或限制外国公司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来实现。 对外国投资能源部门进行限制,在指令中设有两个例外,一是不违反了共同体的国际义务;二是共同体可以通过缔结国际协定来修改这种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欧盟与其他国家签署相关国际协议,外国投资者就可以被豁免进入能源市场,并且不受“所有权分割”的制约。
不过, 有学者质疑这一规定违反了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欧盟在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也违反了投资协定的规定。 因为针对外国投资者已经存在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所有权分割等同于征收。[3]虽然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之一是要基于公共利益。 不过,投资协定关于征收条件的公共利益的含义通常是因为特定的事件发生而产生征收的必要。 显然,仅仅根据市场竞争来实施所有权分割不能满足征收的前提条件。
欧洲法院对于适用“国家安全”确立了一系列标准。 除了需要满足是否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安全目标之外,法院还确立了一系列程序要求用以判断国家安全审查是否违反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一)山达基教派诉巴黎案:审查范围应具有明确性。
在“山达基教派诉巴黎”一案中,④山达基教派(Scientology)对法国的一项外资审查制度提出质疑。该制度规定,“外国投资如果可能构成威胁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授权。 ”但该制度并没有对威胁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作出任何解释。 欧洲法院认为,该审批制度限制了资本流动自由。 欧盟法院注意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在法国法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界定。 因此,投资者并不能从中获得关于在何种特殊情形下,投资需要经过事先授权的信息。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欧盟法院最后判决:“由于缺乏精确,个人无法获悉其来源于《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该制度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相冲突。 ”显然,从措辞看,欧洲法院并非禁止法国基于公共安全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并要求其获得事先批准,而是担心如果不对公共安全做明确规定,该制度可能会被不加限定地滥用,成为对一切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借口,从而损害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二)欧盟委员会诉西班牙案:审查结果应具有可预见性。
在“欧盟委员会诉西班牙”一案中,⑤西班牙法律规定:特定的外国企业收购国家重要的能源公司的控制性或重要的股份(至少 3%的资本或投票权)时需要作出通知;西班牙法院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有权撤销或修改新股权持有者的任何投票权,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必须考虑新投资对能源公司可能造成的严重风险和消极效应, 投资者将受到透明度、独立性、风险管理、经营方针、安全能源供应的能力、遵守公共服务义务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能源政策等方面的审查。 欧洲法院认为,西班牙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不具有正当性,即使法院承认保护能源供应是一个有效的正当性目标。 仅在收购时对投票权进行限制并不足以防止投票权在事后以一种有害的方式行使。 也就是说,审查的结果有两种可能:
允许收购或撤销(修改)收购。 当允许外国企业收购国内能源公司,但外国公司事后仍采取加强控制权的方式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本国的公共安全。 这时,该制度不能充分地证明其所宣称的“保护能源安全”的目标。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该立法在对撤销或修改投票权方面走得太远,并不局限在那些与能源安全有关的领域。
(三)欧盟委员会诉比利时案:审查程序应透明与公开。
在“欧盟委员会诉比利时”一案中,⑥比利时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针对 SNTC 和 Distrigaz 两个公司的核心资产的任何转让、担保或其他改变必须事先通知政府;部长在接到交易通知的 21 天内,如果认为交易严重影响了比利时在能源部门的国家利益,有权对交易进行阻止。 欧洲法院认为,这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内在限制是正当的:因为该体制是关于禁止交易,而并非对交易进行事先审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政府对交易的介入也仅限于核心资产的处理;介入的权力限于对能源政策目标的实质性威胁;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审查。 比利时的立法之所以不违反资本自由原则,关键在于其不仅在立法宗旨上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都是为了确保本国的能源部门不被外国公司控制。
由此可见,在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时,无论是从安全方面的考虑还是依据国家干预的评估标准,法院似乎要求审查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
综合考察欧盟各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立场,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竞争力以及技术的保护是审查的原因之一。[4]近年来跨国并购的大量发生,加上经济危机的影响,也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并购所可能产生的失业问题。 而大多数并购对能源和稀有资源领域的进入则进一步加大了这些担忧。 外资对能源和矿产公司的直接控制自然就会成为政治性的问题,从而与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 纵观欧盟、欧盟主要成员国以及欧洲法院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实践, 可以发现,资本自由的原则一直是制约过度审查的主线。 对于中国政府和企业来说,欧盟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 )恰 当 处 理国 家安全 审 查 制度 与 资 本 自由原则的关系。
目前,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所涉及到的典型事例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欧盟一直采取外资开放的政策。 而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就更为少见。 尽管欧盟各国长期以来奉行资本自由的政策,但在本世纪以来, 欧盟主要国家纷纷修改外资并购立法,加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审查范围愈发放宽。 这既有对当前日益多元化的国家安全威胁进行应对的成分,也有从经济角度考虑,作为用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借口。 资本自由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向来就不是一个具有普遍义务性的规则,相反,它在不同时期的宽严程度完全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当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对外来资本、外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利用需要迫切时, 就会放松对国家安全的资本准入审查;相反,当一国在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时,就可能会基于一定的理由对外资进行限制。 国家安全威胁只不过是诸多理由中最具正当性且最不需要充分论证的一个而已。 因此,撇开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领域,在经济领域内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首先准确把握国家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充分认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资本自由的关系,在二者之间作出恰当平衡。
(二)制定相对宽泛和模糊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欧盟成员国对特定部门和领域的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宽泛性和模糊性,这点值得中国立法借鉴。 我国需要尽量使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所管辖的范围广一些, 在制定法规时尽量采取较为模糊的定义,使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长时期内解决外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问题。[5]这一做法在政治方面还具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便宜性:一是作为未来 WTO 投资政策谈判的既有条件; 二是作为与欧美等国家的国内审查制度相对抗的措施。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虽然禁止“对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但对各成员国外资准入的管制并没有明确规制。不过,在 WTO 新一轮谈判中,投资的自由化是发达国家试图纳入到贸易谈判框架中的议题。 如果我们不及时就此问题早制定国内法,就无法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与发达国家同等有利的地位,更不能在我国企业不断遭受欧美国家审查的情景下采取一些对等性的反措施。
(三 )通 过 改 变 国 家 身 份 来 提 升 国 内 企 业 的国际影响。
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在欧盟内部成员之间,几乎是不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 在欧盟及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中国是为数不多的“非策略性”伙伴。 中国不是八国集团、经合组织、北约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经济化和军事化程度较高的国际组织的成员。 相比之下,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对这些组织的参与程度是很高的。 因此,一旦发生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这些国家对组织成员国的审查标准自然会与对中国的审查标准不同。 在国际关系中,当政治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经济上的先行交往有助于国家关系的缓和, 而当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治上的互信和合作又会反过来促进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中, 中国政府需要在国际化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这既包括通过外交方式增强互信,也包括通过缔结条约、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四)选择适当的领域和时机进入国际市场。
近年来,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在欧美引起担忧,这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过快有一定的关系。2001 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中国政府首次正式制定政策鼓励中国企业投资海外。 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不断进取。例如 TCL 对法国汤普森 DVD 业务的收购、联想对 IBM 个人电脑部门的收购、 中国国家能源公司投资 4.2 万亿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收购。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非洲,中国公司是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企业的主要收购者。直到 2005 年中海油公司报价 18.5 万亿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的收购遭美国国会的强烈反对而被迫撤销后,这种并购的势头才有所减缓。 在经济衰退时期,西方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相对严格。 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在历史上涉及到很多行业。 化工产业、广播与通讯行业、自然资源的开发,甚至海上货物运输业都曾因威胁国家安全而被限制。 因此,尽管法律规定只能基于国家安全进行审查, 但对国家安全的范围并无严格限定。因此,对于具有国际性战略的中国企业来说,不仅要在投资领域方面做出长远规划,更要在投资时机上认真分析,以免使投资审查被赋予太多“国家安全”威胁以外的因素。
(五)受调查企业必要时可选择终止交易。
欧盟基于国家安全的调查,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从而使一些企业决定取消交易,而不去面对可能的否定式的决定。 因为一旦调查国家做出否定结论,就会给发起收购的企业贴上“标签 ”, 从而不利于其今后在世界范围内开拓市场。 从美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实践来看, 自 1990 年起,约有一半以上的交易是被受调查的公司主动撤销。[6]对于受调查的企业来说,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调查程序并非具有市场中性,而是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审查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并迫使公司做出一些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例如花费大量的资源以避免被调查。 因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因并购受到调查,可根据自身情况,终止原本对公司有利的并购交易,这在某种情况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六)加快企业治理的国际化进程。
欧美国家认为,中国在一些关键性企业保留着国家所有权和控制权,中国的情报机构在欧美从事间谍活动, 中国被视为是敏感技术的主要扩散着,包括核武器技术。 这些观念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因素, 要彻底改变欧美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需要在互信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卓有成效的谈判。 因而,对于欧盟等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应对,一方面需要我们深入认识这些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适用的历史和情形,以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行为进行定性并积极应对; 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和企业也应当不断增强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的科学化, 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从而从根本上打消欧盟等国家对于中国企业具有政治背景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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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制是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通过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不但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还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加速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全文如下:
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保持快速增长,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贸易顺差继续增加
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延续了2002年以来快速增长的态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422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比“九五”期末的2000年增长了2倍。由于世界经济稳步增长、国际市场需求旺盛,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年出口额7620亿美元,增长28.4%。随着宏观调控措施效果的逐步显现,国内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抑制,进口增速明显放缓,全年进口额6601.2亿美元,增长17.6%,增幅低于上年18.4个百分点。虽然顺差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不高,为7.2%,但顺差规模仍然达到1018.8亿美元,比上年增加698亿美元。
(二)加工贸易增速继续保持强劲,一般贸易进口增速下滑
2005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6905.1亿美元,增长25.6%。其中出口4164.8亿美元,增长27.0%,进口2740.3亿美元,增长23.6%。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达到52%,比上年提高4.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进出口额5948.1亿美元,增长21%。其中,出口3150.9亿美元,增长29.3%,自2001年以来首次高于出口总体增幅;进口2797.2亿美元,增长12.7%,增幅比上年回落19.5个百分点。由于进口增长放缓,一般贸易在连续两年的逆差后,出现了353.7亿美元的顺差。
(三)民营企业进出口比重继续上升,外资企业进出口平稳增长
2005年,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2243.9亿美元,增长38.9%,占进出口总额的15.8%。其中出口1489.8亿美元,增长47.3%,占总出口的比重由上年的17%上升到19.6%;进口754.1亿美元,增长24.8%。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达到8317.2亿美元,增长25.4%,占进出口总额的58.5%。其中出口4442.1亿美元,增长31.2%,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57.1%提高到58.3%;进口3875.1亿美元,增长19.4%,增幅比上年回落20.6个百分点。
(四)进出口商品结构有所改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回落
2005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快速增长,机电产品进出口额达到7771.3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4159.6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54.6%和29.2%,比2000年分别提高10.7和10.3个百分点。其中,机电产品出口4267.5亿美元,增长32%,进口3503.8亿美元,增长1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182.5亿美元,增长31.8%,进口1977.1亿美元,增长22.5%,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0%。通过采取禁止加工贸易、下调出口退税率、征收出口关税等措施,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其中,未锻轧铝出口量由上半年的增长21.5%转为下降21.7%;钢坯及粗锻件出口量增幅由上半年的2.6倍回落到16.7%;钢材出口量增幅由1.5倍回落到44.2%。中欧、中美分别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改善了纺织品贸易环境,全年纺织品出口1150.1亿美元,增长20.9%。
(五)与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全面增长,中日贸易增幅回落较大
2005年,中欧、中美贸易额双双突破2000亿美元,分别达到2173.1亿美元和2116.3亿美元,分别增长22.6%和24.8%。其中对欧美出口分别增长34.1%和30.4%,自欧美进口分别增长5%和9.1%,对欧美贸易顺差分别达到701.2亿美元和1141.7亿美元。中日贸易额1844.1亿美元,仅增长9.9%,比上年回落了15.8个百分点,与中欧、中美双边贸易的差距拉大。中国与俄罗斯、韩国、东盟等周边地区的贸易额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增幅分别达到37.1%、24.3%和23.1%。中国与非洲、拉美贸易发展迅速,中非贸易额增长34.9%,增幅居各大洲之首;中国与拉美贸易额增长26.1%,高于进出口总体增幅2.9个百分点。
2006年一季度,中国对外贸易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进出口总额达到371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8%。进出口结构有所改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均保持较快增长,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进一步下降。
(一)出口增速有所回落,进口增速有所回升
一季度,出口额达到1973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增幅回落8.3个百分点。其中,一般贸易出口增长24.4%,增幅回落17.9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增长27.3%,增幅回落2.3个百分点。进口额1740亿美元,增长24.8%,增幅回升12.6个百分点。其中,一般贸易进口增长22.3%,回升18.5个百分点;加工贸易进口增长26.5%,回升4.5个百分点。
(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加快,“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进一步下降
一季度,机电产品出口1145.8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92.7亿美元,分别增长34.2%和35.8%,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达58.1%和30%,同比提高3.3和2个百分点。集成电路、手持无线电话机、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出口均实现了较快增长。机电产品进口937.3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进口537.3亿美元,分别增长30.8%和33.2%,分别加快21和12.8个百分点。汽车和飞机进口额分别增长1.1倍和2.1倍。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进一步下降,钢坯及粗锻件出口量下降68.6%,未锻轧铝下降23.9%,焦炭下降23.4%,煤下降16.4%,成品油下降6%。
(三)对日出口回落较大,自欧美日进口全面回升。
一季度,中欧、中美、中日双边贸易额分别达到571.1亿美元、556.2亿美元和459.7亿美元,分别增长21.1%、27.6%和11.6%。中国对欧美出口稳定增长,增幅分别达到20.8%和29.5%;对日本出口仅增长9.2%,低于去年同期13.6个百分点。中国自欧盟、日本进口分别增长21.5%和13.6%,增幅分别比去年提高18.1和9.6个百分点;中国自美国进口则由上年同期的下降2.1%转为增长21.8%。中国与韩国、东盟、台湾地区、俄罗斯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增幅均超过20%,增幅分别为20.2%、25.7%、24.2%和29.4%。
(四)国有企业出口增速持续回落,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出口快速增长
一季度国有企业进出口920.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其中出口增长8.4%,增速低于上年同期13.6个百分点,低于上年全年1.5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2191.7亿美元,增长28.3%;其中出口增长30.5%,进口增长25.8%。民营企业进出口600.9亿美元,增长35%,其中出口增长37.9%,进口增长29.7%。
(一)贸易平衡的压力较大
2006年一季度,尽管出口增速回落、进口增速回升,出口增速仍然高于进口增速1.8个百分点,贸易顺差达到233.1亿美元,同比增长41.4%。其中,对美国顺差达286亿美元,对欧盟顺差达181.5亿美元。由于外汇收支仍然保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的格局,中国的外汇储备继续大幅增加,3月末已达8751亿美元,比上年年底增加562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产业转移所形成的“美欧消费、亚洲加工”的全球贸易格局,短期内迅速调整、实现贸易平衡的难度很大。
(二)主要经济体相继提高利率
2006年一季度,主要经济体相继提高利率,全球货币政策趋于收缩。由于美国经济增长强劲,能源和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加大了通胀压力,3月28日,美联储连续第15次加息,联邦基金利率提高到4.75%,并暗示会进一步加息。欧洲中央银行在3月2日再次加息,欧元区主导利率由2.25%提高到2.5%。3月9日,日本银行宣布结束超宽松利率政策,引发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提高。主要经济体提高利率一方面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防止全球经济过热;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全球资金低成本时代即将结束,国际资本将出现向发达国家回流。美欧等市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需求可能因利率提高而减弱,我国出口增幅可能回落。资金向发达国家回流也可能对我国吸收外资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增长。
(三)国际市场石油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
2006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曾一度趋稳,但最近受伊朗核计划和尼日利亚武装袭击等事件影响,国际油价再次大幅攀升,连创历史新高。据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发布的石油市场指标,2006年一季度,国际市场一篮子石油均价比2005年全年均价高出13.9%。从需求方来看,石油需求增长的势头仍将延续,据国际能源署最新预测,2006年世界石油需求将增长1.7%,高于2005年增幅,将加剧国际原油市场紧张状况。从供给方来看,目前世界石油供给已难以满足需求,OPEC数据表明一季度世界石油供给缺口为每天20万桶,地缘政治和突发事件的冲击可能进一步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尼日利亚的动乱使其石油产量明显下降,伊朗核计划前景不明,这两国原油产量占OPEC总产量的20%左右,若尼日利亚局势和伊朗与美国关系进一步恶化,则难免对世界石油供给形成大冲击。
由于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强劲,除石油外,其他资源性产品价格也继续上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初级商品价格指数显示,一季度非能源初级商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4.4%,其中食物类商品价格指数上涨4.4%,工业投入品价格指数上涨22.2%。据世界银行对商品价格的统计,一季度铝均价同比上涨27.5%,铜均价上涨51.2%,锌均价上涨70.5%。石油和其他资源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会加大我国企业进口和生产成本,挤压企业利润,降低部分对能源资源依赖较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减少对外贸易收益,影响对外贸易发展。
展望2006年全年,从国际环境看,尽管存在很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世界经济贸易仍然处于新一轮扩张周期,将延续2005年的较快增长势头。根据IMF的最新预测,2006年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将达到4.9%。美国消费需求旺盛,就业稳定,全年经济增长率有望达到3.3%;欧元区经济有望恢复活力,经济增长率有望从上年的1.3%升至2%;日本企业赢利增加,个人消费上升,经济景气复苏加快,全年增长率有望达到2.8%。跨国公司赢利能力提高将促进跨国并购的发展,全球直接投资有望进一步回升。世界贸易有望继续较快增长,IMF预计全年世界贸易量将增长8%,世界贸易组织预计世界贸易量将增长7%,均高于2005年的实际增长水平。从国内环境看,煤电油运供应增加较快、瓶颈约束有所缓解,设备投资和利用外资持续增长,主要产品产能和出口供给能力充裕,出口有望保持稳定增长。国内投资增长较快,消费平稳增长,对能源、原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口需求将稳步上升。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所需的先进技术和重大装备进口有望继续增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预计2006年我国商品进出口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6000亿美元,增长速度有望超过15%。加快对外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在发展中努力减少过大的贸易顺差,是今年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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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无论从贸易规模的扩展上还是在贸易结构的优化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对外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
(一)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
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继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进一步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出口商品价格要全面反映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和资源环境代价。鼓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规范出口秩序,遏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抓住当前国际石油价格回落的有利时机,适时扩大原油进口,充实国家石油战略储备。进一步提高进口的便利化程度,适当减少进口自动许可目录产品。抓紧研究进口信贷、进口融资担保等政策,为促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创造条件此外,实施科技兴贸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有所增强。科技兴贸工程是商务部13项重点工程之一,通过建设一批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运用政府相关的特殊政策,如典型的技改贴息以及新型产品的研发和资助等,在最大程度上的鼓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以及再创新,进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外乎是外贸企业利润的提高,因此,在我国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转变期职能,即是必从过去的外贸经营者转变为外贸宏观调控者,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汇率、关税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进而通过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产品在国际的竞争力,简单而言,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职能必须有所改变,必须要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简单来说,政府在改变职能后可以起到以下的作用:
1、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明确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一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推行股份制,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使外贸企业真正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3、开展工贸、技贸、农贸结合,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道路。
4、抓紧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出口,提高外销价格,从而提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5、加强经济核算,节省费用开支。
6、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7、提高企业素质,特别是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以竞争优势导向为主的平衡型发展战略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出口导向战略是我国的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战略,由于该战略使得对外贸易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与对外贸易数量同种程度增长,这也使得粗放型经济贸易增长方式容易出现,从而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竞争力。因此,实行平衡型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是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的自然资源、资本、技术等资源稀缺,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国外的优秀资源。同时,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强,我国对世界各国的依赖性和竞争性也在逐渐加强。所以,我国还要将竞争优势作为自己的导向,通过增加对外经济贸易,增大就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根据目前国家的经济的以及国情,因地制宜的制定提高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也即是应该实际努力的去发挥出我们所具有的资源优势,通过优势导向,吸引国际投资,进而达到发展金融等相关行业的目的。不仅如此,我国政府应该鼓励各企业及个人去培植资本优势,从而去尽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的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现状
1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结构分析
从历年统计数据来看,浙江民营企业中以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的比重相比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这证明了浙江民营企业出口商品的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尤其应加大技术密集型企业比重。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的商品见下表[1]:表2.22010年浙江出口额居前十位商品从表2.2可以看出,浙江省的出口商品以轻纺、服饰、鞋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约占总出口量的31%。这类商品主要是靠其低廉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国际化程度低,使其容易受到进口国反倾销等措施的限制。从下图2006-2010年浙江省主要商品出口情况看(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年鉴),各类主要商品出口额均有上升趋势,且机电产品所在比例较大。虽然机电产品比重有较大增加,但所出口的机电产品产业链比较短或处于产业链终端,附加值比较低。因此,总体而言,在浙江民营企业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占较大比重。
2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贸易方式分析
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与全国及江浙沪等贸易大省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对外贸易形成了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独特贸易方式结构。浙江省出口贸易中一般贸易额的比重如下表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1993年至2010年,在浙江省出口贸易中,出口额和一般贸易额都呈上升趋势,一般贸易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75%~82%。一般贸易为主导成为浙江贸易的主要特征。因此,以一般贸易为主导的贸易方式结构体现了浙江拥有发达的区域经济结构,也体现了长期以来浙江外资比例偏小的特点。一般贸易的产品附加值较高,出口企业的利润也比较多,同时有利于创立与推广出口品牌。从收益与成本分析来看,一般贸易更有利于出口企业的创利于发展。目前,浙江民营企业出口模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出口产品发展到输出企业再发展到输出产业集群,已经有许多同行业企业组团前往国外投资,在国外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也能绕开出口国的贸易壁垒。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国际环境因素和国内人民币升值压力、企业融资困难、贸易方式、管理模式落后等问题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局面更加严峻,压力和风险也逐步上升,严重制约了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
1浙江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
浙江民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依靠廉价劳动力,控制产品成本以获取竞争优势,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很少。出口产品大多是档次低、科技含量低的产品,在越来越精细的国际分工面前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如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等均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产品科研和技术的投入,只计较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浙江民营企业产品品牌效应弱,竞争力不强。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2005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中,浙江有45个,品牌总价值为1463.17亿元,而青岛海尔一个品牌价值就达626.43亿元[2]。雅戈尔品牌价值为28亿元,是浙江省品牌价值最大的。在一些消费者眼中,浙江产品就代表着价格低廉,质量低下的产品,浙江的块状经济产品绝大部分还属于大路货甚至低档货。另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2007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的评估结果中,虽然浙江品牌上榜率为48个有所增加,成为全国第三,但是在品牌价值排行前65名中却没有任何浙江民营企业的品牌。浙江民营企业只顾降低成本,不重视其品牌建设以及品牌意识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浙江许多民营企业都存在对品牌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少,品牌文化设计推广度和深度不够,并且缺乏对企业品牌文化的核心价值的定位。另外,在品牌文化推广过程中推行的“重广告轻品牌”的营销手段,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传输品牌文化,造成品牌推广手段单一的局面。以上几种误区,均不利于提高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2浙江民营企业资金周转不足、融资困难
浙江民营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金不足,融资手段和工具还不规范和稳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一般来说都不愿意对民营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并且往往实行业务分批审批,这样以来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延误民企的商机,“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浙江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难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还是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项目,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调查数据表明,有80%的浙江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其中11.15%的企业表示“有很大资金缺口,急需融资”[3];在通过对企业现有融资主要渠道及各渠道的重要程度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仍是目前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民间借款正逐步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补充。另外从重要程度来看,“自有资金”仍是企业融资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其次是银行贷款、民间借款。“银行贷款”虽然是对于企业来说最为重要的途径,但并非是企业的“第一选择”,可见“贷款难”的问题在民营企业中仍属于普遍现象。
3浙江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浙江民营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其盈利模式还是过于传统,依然是“四低”打天下,即低成本、低价格、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浙江省大多数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都是以仿造为主,遏制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创品牌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有句话说的好,“一流设备、二流质量、三流价格”,企业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和装备改造费用,有制造优质产品的能力,却无法在高端市场竞争,只好以中档产品立足于中端市场,最终导致“奔驰轿车拉黄沙”的现象,这就是浙江许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写照。由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品科技含量较低,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存在诸如对外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牌效应低、融资困难等制约和限制性因素。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优化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实施品牌战略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向产品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保持优势,最重要的在于加快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在产品生产中的关键性作用。与此同时,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更是浙江民营企业最有效的途径。浙江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主要依靠的途径,一是“借船出海”,接受国外企业的委托加工,从事贴牌生产(OEM);二是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但是,企业不能只停留在贴牌生产上,因为贴牌生产只能获得低廉的加工费。浙江民营企业要不断地做大做强,必须得主动出击,从事直接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
2扩大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实力
浙江民营企业要解决融资困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首先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小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因此,民营企业必须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民营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同时,政府也应该为保障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构造一个完善的资金扶持系统。只有构建完善的资金扶持体系,同时注重浙江中小型民营企业资金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浙江民营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渠道,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结构单一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民营企业自有资本不多、经营风险较大的环境里不仅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规模,而且难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使企业的破产风险增大,所以要想方设法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4]。
3转变贸易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浙江省科技厅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年底组织人力到省内各地企业进行了调研。其结果表明,那些常年致力于科研开发的创新型企业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不大,在经济大环境不利的形势下有着稳定的发展速度。这也验证了科研投入与产出,是呈正相关关系。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拥有世界先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也拥有世界一流的技术,如果我们走出去主动与他们合作,实现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互补和整合,形成新的技术开发能力,这是发展跨国经营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浙江民营企业应改变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出口廉价的贴牌商品来取得微薄利润的现状,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档次,打造国际品牌,制订品牌发展的长远规划,抓好产品的提质创新。为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浙江民营企业必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属于自己的产品以及核心技术,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增强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国际品牌[5]。
小结
改革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度发展,使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开放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这为浙江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面前,当前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仍旧面临诸多困难与问题。例如,营企业出口渠道不畅,缺乏产品竞争力,浙江民营企业资金周转不足、融资困难,品牌效应弱等。鉴于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应稳中求进,优化产品出口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努力克服困难。同时,浙江民营企业对外贸易也应该着眼于长远,实现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速贸易方式的转变,增强对外贸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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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入世又标志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入了重要的历史阶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对外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协同作用理论依据
虽然,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和绝对优势理论都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规律性,说明了出口贸易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按照绝对优势理论原理,进口国可以借助对外贸易消除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行业短板,有效降低社会整体生产成本之后,国民经济总体水平会得到一定提高。因此,进口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和绝对优势理论作为经济增长的理论基础,对于认清国民经济体系的运行规律,制定切实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只要是国家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开展对外贸易对一个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将启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协同作用实证分析
1.对外贸易与GDP依存关系
进出口额可以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规模,GDP是衡量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从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呈高速增长趋势,从2004年的货物进出口总额95539.1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货物进出口总额258212.3亿元,增长了近2倍。虽然在2008年前后由于受金融市场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市场紧缩,对我国国际贸易总量的增长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在2009年金融动荡结束,我国国际贸易的总量继续增长,2010年增长到历史最高水平,所以这10年来,我国国际贸易几乎呈大幅度增长的态势(见图1)。同样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也呈持续增长趋势,从2004年的GDP总额159878.3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GDP总额566130.18亿元,增长超过2倍,且每年持续增长,2013年增长到最高水平,所以这10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呈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态势。综合进出口总额增长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当GDP的增长量下降时(2009年),对外贸易发展受制约,当GDP的增长量持续上升时,对外贸易呈持续上涨趋势。二者这种较为密切的依存关系表明国内经济持续增长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国际贸易会在国内经济繁荣的背景下发展。
2.对外贸易依存度与经济增长变动关系
对外贸易依存度(FTR),是指一国的进出口总额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对外贸易依存度说明一国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关联程度,反映一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从2001年到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呈持续增长趋势,由2004年的59.767%增长到2006年的65.17%,增长了5个百分点。在2008年前后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紧缩,我国外贸依存度有所波动,但是在2009年金融动荡结束,我国外贸依存度开始回升,2010年继续增长,2012年开始回落,主要是我国经济转型政策的调整,更注重增长质量,数量上放缓。而同样的变化体现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上,在2006年我国国内经济持续增长,在2008年前后增长的速度放缓。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和经济增长的变化说明了对外贸易依存度和经济增长存在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即对外贸易依存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变化一致,对外贸易依存度越高,经济的增长速度越快,对外贸易依存度下降,经济增长的速度放缓。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出口贸易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进口贸易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吸引外资等等,所以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内经济的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经济增长在价值形态上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民收入的增加。其衡量指标可以采取总量形式也可以采取人均形式。总量指标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年增长率;人均指标一般采取人均国名生产总值或人均国内总值增长率,有时也采用人均消费数量增长率指标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从进出口贸易的近10年的变化我们发现,2004-2013年对外贸易出口额和对外贸易进口额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3)。只是在2009年出现了拐点,这主要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的贸易都产生了影响,导致我国2009年进口和出口额下降,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经过1年的调整,2010年全球贸易环境变好,我国的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又恢复了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对外贸易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而对外贸易包括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可以直接增加国民收入,从而实现GDP的增长,而进口贸易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原材料,大大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本国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生产,间接促进经济增长。我国进口贸易规模远小于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间接的,所以我们在扩大出口的同时也不要忽视进口,进口的产品不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会有所不同,应适度增加资本、技术等的进口,把进口技术和设备放到主要位置,避免重复进口,发挥对外贸易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实现经济和贸易的均衡和谐发展。在注重出口贸易增长的同时,重视进口贸易规模增长,形成双向对流的贸易增长格局和动态贸易平衡,充分发挥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提升外贸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三、结论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下,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密切。对外贸易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变动与经济增长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出口贸易在增加GDP的同时,进口贸易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对外贸易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应考虑资源、环境等因素,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经济发展服务。因此,为加快经济发展,在加大投资和消费的基础上应合理的发展国际贸易,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使国际贸易最大限度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公司股利分配理论及政策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对盈利进行分配或用于再投资的一项重要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公司要按照盈利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股利分配是公司经营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规模扩张提供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因此,上市公司非常重视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通常会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对各种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比较,最终选择一种符合本公司特点与需要的股利分配政策予以实施。股利分配重要的“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仅是一种分配方案,同时还是一种有效的信号传递工具。股利分配政策的变化往往是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信号,这些信号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市场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性越强,这种传递方式越有效、成本越低。因此,上市公司在发布股利分配政策时,相当慎重。以免投资者误读,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二、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概况与特征
目前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了两者兼有的分配模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在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公布转增和配股方案,使得转增和配股也带上了分配的色彩,也常被看作是股利分配的一种形式。主板股利类型可划分四种。
1、配发股本:配股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向原股东配售新股。配股实际上相当于增发股票,它并不影响本期收益,由于所有股东以低于市价同比例配股,股票将被稀释,股票价格将相应下降。
2、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将公积金转作股本。转增股本只是在公司权益结构不同项目间的内部调整。因此与送红股一样,转增股本后每位股东拥有的股票价格总额不变,而拥有的股票绝对数增加,从而股价将下降。
3、派发股利:上市公司所派发的股利具体又可分为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指上市公司以公司的留存收益向股东发放现金作为投资回。现金股利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将留存收益以发放股票的方式发放给股东。股票股利并不减少公司的股东权益总和,只是在减少留存收益科目的同时,增加了股本科目。
4、不分股利:不分配是指上市公司不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的影响,很多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拒绝进行股利分配。为了改变这种现象,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办法》规定,希望此举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以前普遍存在的不分配现象。
三、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征
2009年,我国经济第一个走出金融危机,率先引领世界经济走上复苏之路。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一路高歌猛进,至20009年11月上证综指摸高到3465点。各上市公司赚得锅满盆满,业绩整体大幅度上升。上市公司派现极为慷慨。具不完全统计,在全部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年中,有近百分之七十实现盈利。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重“高送”“高转”,轻现金分红:随业绩增加,不分配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逐年减少。我国主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以转增、同时派现和送股、三种形式为主,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派现和转增、转增和送股、派现和送转多种形式。不过我国上市公司中有相当多公司,不重视股民的现金回报,除了不分配股利外,也有的上市公司不注重现金股利的发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喜好炒高送配题材的股票,跟这种理念有很大关系。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现金股利比较受欢迎,投资者把现金股利视为最直接、最稳定的投资收益。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股本扩张或者“圈钱”需要,在股利分配方案宣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配股、公积金转股等扩张行为,从理论上讲,“转股和配股不属于股利分配范围。而现金股利作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超过国库券利率的较高现金回报,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较高风险的一种补偿”。
2、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比较稳定的。一般来讲,连续的、稳定的股利政策,是对股民负责,是对广大投资者利益回报预期的指向,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的展示,也是企业形象的一种体现。在西方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尽量保持现金股利的稳定性,保持鼓励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以便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市场形象。只有在管理层确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企业的盈利会发生变动时,才愿意改变股利政策。但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短期行为严重,随意性较大,不仅在现金股利分配原则上缺乏稳定性,而且分配方式也会发生改变,上市公司很少考虑随意性的股利政策给公司形象带来的损害。上市公司忽视股利政策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缺乏远见卓识。
3、不参与股利分配:近几年,证监会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力度,对上市融资提出了许多硬性条件,做出了不分红上市公司不允许融资的规定,扭转了过去很多上市公司不分红的局面。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公司甘当铁公鸡,令投资人失望。我国上市公司一直不注重现金股利的发放。但是个别上市公司常常以假账的形式欺骗投资人,为其不分红制造借口。这些“铁公鸡”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具不完全统计,我国主板市场每年仍有近百分之十的上市公司,一毛不拔。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不参与股利分配是很少见到的。
四、创业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动机分析
随着创业板企业年报的相继披露,在”高转送”噱头的刺激下,创业板个股气势如虹。一时间,高送转成了“印钞机”。
1、高送转乱像
(1)“惊艳”第一幕:2010年1月26日,同花顺公布了10转10派3元的分配方案。创业板高送转大幕正时开启,当日该股开盘即被封至涨停。在此股带领下,创业板气势如虹。许多投资者也蜂拥跟盘,在高送转光环之下,同花顺出现一轮上涨行情,股价一度摸高至100.10元。短短的两个月,同花顺股价大涨31.19%。
(2)史上最“牛”公司:2010年3月18日,创业板新贵神州泰岳推出A股史上最耀眼的分配方案——“10转15派3元”。这一方案令其他高送转上市公司黯然失色,当年西飞国际10转12的分配方案与之相比相形见绌。其股价更是一路爬升到200多元,时间也只有仅仅两个多月,涨幅高达百分之四十多。这一股价超过茅台,成为A股最高的股票。在其带领下,A股中共有143家公司推出10转5以上的分配方案。
(3)“蝴蝶”效应:创业板风生水起,至2010年4月16日,创业板大部分股票采取了高送转分配方案。大都推出10转5以上的分配方案,还有二十多家公司推出10送5以上的分配方案,包括九州电器、华谊兄弟在内的18家创业板公司,均推出了10转10以上的高送配方案。网宿科技、汉威电子、日宝通带、也紧跟其后。
(4)黑色“滑铁卢”:高送转方案虽千差万别,但股价大幅跳水的结果却相同。同花顺除权除息日,当日大跌6.11%。而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汉威电子和宝通带业,除权除息日,两支股票均大跌百分6%,汉威电子成交额也被放大至近3亿元的历史第二高位,仅次于该股上市首日的成交额5.16亿元。而当日该股换手率更是达到了32.25%。而此后一日,宝通带业迎来除权除息日,在当日该股勉强以0.53%的微红收盘,但次日则股价大跌,跌幅高达9.53%。
2、高送转动机分析:
毋庸置疑,在创业板的一百多家上市公司中,科技含量高,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巨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公司还是存在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许多上市公司质地和经营都不突出,鱼龙混杂。却都采取高送转分配方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动机。
1、主力为了出货:”高送转”并非创业板的专利,热衷参与者,也不仅仅是业绩优良的公司。难道真的是高额回报投资者?这里隐藏着什么秘密。今年沪市送转冠军新安股份是一家经营管理都不是令投资者满意的公司,从公布的资料看,今年的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近百分之九十,盈利能力大减,抗风险能力较差,但就是着么一只公司也采取了大比例的”高送转”方案,同样情况的还有美都控股,该公司整体毛利率为8.8%,比2008年略增长0.23%,该公司3月27日公布的10转12派0.3元的分配方案远超市场预期,基本每股收益0.29元。但其盈利能力并没有明显改善。美都控股的高送转显然没有基本面的支撑。美都控股”高送转”预期的炒作始于2月份。具内部人士透露在公司发布高送转之前,就有超大户资金潜伏在其中,从大智慧大户资金买卖盘可以看出。在推出高送转预案的次日,主力资金就大举卖出流通盘的0.84%。当日该股大户和超大户均呈减仓之势,而从3月30日至4月21日,美都控股资金净流出1.81亿元,占到流通盘的6.3%,这一比例在同期地产上市公司中高居第一位。
2、为限售股解禁提供契机:定向增发有一定的锁定期,长期持有相关股票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大,而利用”高送转”,博得市场的欢迎,使得参与增发的投资者有机会实施退出机制。上市公司适时推出”高送转”就是为限售股解禁提供契机。在创业板的一百多家公司中,以九州电器为例,自该公司在推出10转10派1元的诱人分配方案,随即该公司行情的启动,股价一路飙涨,在此后的不到一个月,九州电器就有近百万股此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建峰化工。该公司在3月3日公布10转5的高送转方案。但公司2009年的业绩难言理想。2009年建峰化工实现营业收入20.8亿元,同比增长43.75%。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亿元,同比下降25%,每股收益0.6元。这或与该公司2009年的增发有关。
3、为获取高额回报:一些基金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不惜花重金买消息,第三大基金公司对中国卫星的参与就足以说明。也可见机构资金对高送转行情的踩点精准。在去年的十一月份,中国卫星的股价就表现出异常的兴奋,这家基金在低位加仓,不久,中国卫星发布10转10派0.5元的分配方案。当日中国卫星尾盘被持续大单封至涨停,全天成交总额为2.86亿元。而从当日龙虎榜可以看到,4家机构席位位于买入榜的前五位,累计买入6126.6万元。而卖出榜只有一家机构席位,卖出2200万元。而这与当日超大户增仓4121万元大致相符。而此后中国卫星涨幅已经达到52.75%。其间踩点精准的,获取高额回报是有着广泛背景的三只基金。
五、创业板上市公司“高送转”效应分析
1、题材炒作:“高送转“作为一种炒作的题材,只具有炒作的投机价值,并不具有投资价值。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公司公布”高送转“之前,主力资金会提前布局,再借助高送转炒高股价,吸引散户追涨。所以普通投资者在投资高送转股票时还是要慎重。而市场对于创业板的“高送转”现象,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有市场人士认为,创业板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高成长下的高送转方案是众望所归,企业和投资者都需要高送转
2、缺乏监管:从现有的法规制度看,似乎还找不硬性指标的监管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莫名其妙的“高送转“,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可能会电话上市公司询问理由,但是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明确说法需要禁止,而上市公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方式也比较隐蔽。虽然”高送转“常常在市场掀起风浪,但相对而言却并无太多约束机制,从长运发展来讲,适当的监管利于股市的更加健康的成长。
3、数字游戏:让投资者了解“高送转“背后的数字游戏,表面上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多了,实际上不会给投资者也不会给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变化。现实中,公司之所以能够“高送转”,往往是因为其高溢价发行积累了丰厚的资本公积金,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质就是把从广大投资者手中募来的资金,用于扩张股本而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因此,“高送转”往往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高成长需要将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高送转”本身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回报。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高比例转增预案主要是IPO超高价发行所致。而这些钱实际上都是二级市场上投资者自己的钱,现在这些多出来的资金只是又被重新分配了。现金分红才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真正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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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已经逐步晋升为衡量国家综合竞争力的一个必要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十一五”以来,天津市服务贸易以年均15%的增长速度保持稳健发展。2010年,天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44.7亿美元,在全国排名第六,其中服务出口68.4亿美元,同比增长22.6%3。天津服务贸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2005年以来,天津市服务出口年均增速在20%以上。在传统服务贸易项目稳步发展的同时,新兴服务贸易出口迅速发展,2008年天津市通讯、邮电出口同比增长35.37倍,金融服务出口增长1.45倍,咨询服务出口增长1.22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增长53.26%。二是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势头良好。近年来,天津在发展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旅游服务、文化贸易、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方面取得突破。2007年市政府专门出台了“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以天津港集团、北方电影集团等为代表的一批服务贸易重点产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时期,天津市服务贸易发展将重点扶持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新闻出版、现代中医药、物流运输等20个品牌和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出口新优势。
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河北省服务贸易仍处于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河北省服务贸易收支占经常项目收支的比重偏低,一直维持在4-6%的范围内,与全国平均水平9%之间的差距明显4。河北服务贸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总体规模偏小。2010年,与居全国第一位的上海服务贸易额1046.7亿美元相差甚远,河北省服务贸易总额为34.6亿美元,仅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占全省GDP的0.11%,服务贸易额排位由2009年的第十位下降到2010年的第十三位。二是结构不合理。河北省服务贸易的出口行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禀赋型,如运输、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而技术、资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占比很低,2010年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广告宣传、邮电服务等行业的服务贸易额占比仅为6.4%。三是发展速度不快。2010年服务贸易额超越河北省的四川、陕西、湖北分别同比增长51%、77.62%、22.52%,河北省同比增长只有1.3%,低于全国增速25.1个百分点。四是各市发展不平衡。河北省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主要集中在秦皇岛、石家庄、唐山、廊坊和保定等五个设区市。2010年,这五个设区市的服务贸易额分别占全省的32.48%、21.7%、16.73%、13.57%、7.4%,合计为91.88%,而其它六个设区市的服务贸易总和仅占全省的8.12%5。“十二五”时期,河北将按照“两区一带”规划布局,以服务外包为重点突破,带动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潜力分析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有丰富的各类市场信息和足够大的交易活动总量。北京地处京津冀经济区中心,与周边地区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强。北京拥有连接世界各地的航空运输体系,同时拥有连接华北、东北和西北的便利交通体系。北京是中国内陆地区服务贸易的重要中转中心,其创新能力在国内领先,使其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中能够充当贸易创新的尝试者,起到中心带动引领作用,并协调区域间合作。
天津作为北方经济中心,其滨海新区内的天津港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贸易港口,拥有全国最大的集装箱码头,是京津冀区域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枢纽。天津是首批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之一,并先期跨入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列。天津因港口中心城市这一独特区位条件,在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并于近年取得了突出成绩,能够为京津冀区域优化配置经济资源和联系国际国内市场提供畅通渠道。河北作为京津冀都市圈和环渤海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且人力资源使用成本与北京市和天津市相比较低。河北省487公里的海岸线分布着秦皇岛港、唐山港和黄骅港,其港口运输在全国处于主力地位。河北省的贸易伙伴除了一些发达国家,也有很多本身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国家,如巴西、印度、伊朗等,因此可以为北京和天津提供多元化的市场,使京津冀区域的对外经济活动范围得以扩展。
京津冀三地具有良好的服务贸易合作基础,京津冀经济区有1.2亿人口的庞大消费群体,市场容量占全国市场总容量的十分之一以上。虽然区域内省市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各有差异,但总体上三地的服务贸易合作可以给彼此带来产业结构的融合及互补。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服务贸易,在各自省市的优势和劣势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为区域服务贸易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北京、天津和河北来说,合作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而如何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协议,是形成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关键环节。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战略构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的时机,提升服务贸易的层次和素质,增强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以服务于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发展为目的,不断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并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促进区域内部服务贸易结构升级。以国内外市场为依托,积极参与区域及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不断增强自身活力。以合理统筹协调机制为前提,引导区域合作健康发展,逐步把京津冀区域建设成为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化服务贸易都市群。对于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战略构想,一方面要使服务贸易合作更为顺利,另一方面要更专注于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北京要成为区域服务贸易创新和示范基地。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经验,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拓新兴市场,并抢占商机,利用现代化手段为京津冀区域提供实时的服务贸易市场供求信息,成为京津冀区域发展服务贸易的资讯平台和示范基地,带动区域内部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和水平提升。因其有着良好的服务业发展基础,以及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北京应对现有的服务贸易水平加以提升,积极开展现代服务贸易。
天津要成为区域经济资源对外流动的枢纽。凭借其发达的外贸流通业,以及外贸流通企业数量众多的基础,依托其贸易港口城市的优势,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资源流动提供便利。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际一流“国家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目标,天津应提升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推动离岸业务增长,加快扩大在岸外包业务规模,着力推进服务外包项目招商,加大对重点服务外包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招聘、受训的推动力度。河北要成为区域发展对外服务贸易的人力资源储备库。河北在人力成本和商务成本上具有北京和天津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可以利用京津两地高质量的教师资源,应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培养多元化的服务贸易人才,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并在提升本省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为京津两地输送合格的人才。河北应继续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开展,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快发展国际旅游业,同时应加快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为河北的服务贸易发展开辟新的领域。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对策建议
京津冀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对独立性较强、贸易部门联系较松散,因此要加大力度宣传区域贸易合作的优势,使本地区政府部门、贸易管理部门以及服务企业充分认识到区域贸易合作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京津冀区域协调与配合,形成推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发展的合力,达成合作共识,共同制定区域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区域内服务资源的快速流动和高效配置,引导服务机构寻求本地区之外更广阔的投资机会。京津冀区域拥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及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内部发展要合理分配资源,避免资源浪费。要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北京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天津的对外港口资源、河北的人力资源等这些基础条件,加强京津冀区域的有效合作。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贸易合作制度,加快制定京津冀区域服务资源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经济规律来进行资源整合,利用市场来调节经济主体有序运行。
要以政府主导的宏观层面合作为主线,要有关于服务贸易行业之间合作的系统性计划,同时要增加微观层面的合作企业数量。而且要有长远眼光,在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审视服务贸易的合作问题,善于借鉴其他经济领域合作的成功经验,切实优化服务贸易合作的大环境,并配套改革其他间接相关领域,推进合作模式创新的进程。
北京是京津冀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其生产性服务业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天津和河北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则相对不足。京津冀区域应协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尤其是北京要发挥带动作用,通过三地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和分工合作,优化区域服务贸易结构。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品牌日益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京津冀区域要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重点和市场需要,明确有潜力的服务品牌,以提升企业的自我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对其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服务贸易品牌企业和产品,增强品牌的集群效应,提高地区服务贸易品牌的知名度。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的开放承诺,服务业正在成为外商投资我国的热点。京津冀区域应该加强与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的合资合作,加大力度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在京津冀区域设立研发中心,利用技术外溢效应掌握国外先进的组织方式、服务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符合地区特点和市场态势的治理结构和服务规范。
一、服务贸易及其发展
服务贸易是将服务或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早已突破一国范围,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而国际服务贸易也已成为服务贸易的主体。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或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概括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交易过程与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同步性;贸易保护更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服务贸易管理更具复杂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球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各国逐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服务贸易越来越成为新的贸易增长点。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服务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以旅游、运输服务为基础,以通讯、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和广告等新兴服务贸易为增长点的服务贸易全面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总量达到了3645亿美元,其中出口量为1712亿美元,进口量为1933亿美元。①2011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为2005亿美元,其中出口量为904亿美元,进口量为1101亿美元,进出口总量同比增速达到20.28%,出口量和进口量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7%和23%。②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量仅次于美国、德国、英国,居世界第四位,进口量仅次于美国、德国,居世界第三位。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一)服务贸易进出口快速增长
作为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排头兵,上海的服务贸易总额同样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而且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增长率超过了全国服务贸易的增长率。即使在金融危机弥漫全球的2008年,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达到了735.7亿美元,同比增长31.6%。2009年至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依然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46.7亿美元,同比增长40.1%。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406.4亿美元,同比增长35.8%;服务贸易进口640.3亿美元,同比增长42.9%,服务出口额和服务进口额均位居全国首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2.1%,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41.2%,服务贸易对上海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进一步加强。
(二)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迅速发展
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体现为外资企业在上海的商业存在和上海企业在境外的商业存在两个方面。随着发达国家制造业的产业转移进入成熟期,服务业的产业转移已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趋势。近年来,全球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达2/3,未来几年这一趋势仍将继续。据WTO秘书处测算,通过商业存在进行的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左右,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逐步把部分服务通过项目外包、直接投资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上海抓住这一机遇,大力吸引外国资金与项目进入服务业。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上海服务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论是签订合同项目数,还是合同金额或实际吸收外资金额,都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到2010年底,上海服务业累计签订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3563个,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615.64亿美元。与此同时,上海服务业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本地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方式扩大对外投资。到2009年底,上海已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关系,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数达到1329个。①。表2反映了主要年份上海对外经济合作的情况。
(三)贸易规模全国占比不断提高,与亚洲主要市场的差距逐步缩小
200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2%,到2008年这一比例达到了24.2%。上海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国服务贸易的比重连续八年高居内地各省市之首。如今上海服务贸易规模不仅大大领先于内地诸多省市,而且与新加坡等服务贸易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不断缩小。上海市商委国际服务贸易处的有关调查研究显示,2000年,香港地区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是上海的8.2倍,新加坡是上海的7.2倍,而现今已分别降至1.83倍和2.01倍。②(四)传统服务贸易规模大,新兴服务贸易增长快速《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划分的十二个服务贸易门类,上海都已实现服务进出口实绩。其中,运输、旅游这两项传统服务贸易一直是上海最主要的服务贸易项目,但比重持续下降,2008年这两项服务出口额合计占上海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4%,比2000年下降了7.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新兴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速明显快于传统服务贸易,2008年上海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额为25.4亿美元,同比增长53%,高出全市服务贸易出口平均增速23.9个百分点。
三、发展与开放服务贸易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形成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不仅是货物贸易中心,也应是服务贸易中心。上海要形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发展模式,而要形成这种新型的贸易发展模式,上海自身的产业结构亟待转型,即在制造业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服务业,为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服务支撑。事实上,一些世界公认的贸易中心城市,在其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地位十分重要。如在新加坡,服务业是其经济支柱,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讯、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主要的行业,正是依托这四大服务业的发展,新加坡才确立了其亚洲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受体制的影响,上海选择了重工抑商的发展模式,这虽然使上海成为了我国的工业中心和制造业基地,但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形成了第二产业比重畸高而第三产业比重严重偏低的产业结构。改革开放后,虽然第三产业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仍然偏低。世界发达城市的经验表明,这样的产业结构不利于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会限制城市进一步发展。正因为如此,在2008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包括上海在内的长三角发展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并明确提出加快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2009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阐述了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两个中心”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了“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部署了“两个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2009年5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具体和细化了“两个中心”建设的任务和措施。2010年3月,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被列为国家发展战略。上海要发展服务贸易,必须准确把握服务贸易市场,找准发展方向。在服务贸易市场上,对服务的需求主要来自生产性部门,因而生产性服务业将成为未来服务业战略升级的一个重点方向,将出现专业分工精细化、与制造业融合等新趋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已成为上海经济进入新阶段的战略重点。可以预见,现代服务业将成为上海经济战略大转型的“新引擎”。
(二)有利于上海发挥其在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促进贸易发展
上海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位于我国南北海岸线的中点,拥有深水海港,可通达世界主要港口。它又位于长江航道的起点,可通达内陆诸多省份,因而上海的命运始终是和水运与开放联系在一起的。从历史上看,每当“海禁”解除,贸易放开,上海临江滨海的地理优势,就变得得天独厚了。正因为如此,鸦片战争后,上海被列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上海开埠以后,西方列强和西方文化的登陆,租界的出现,西方工商业的建立和发展,使上海城市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并结合原有的江南文化元素,最终成就了后来被称为“海派文化”的独特城市文化。对于海派文化的特征,有人归纳主要有三:第一是开风尚之先,开创新之先,它善于吸纳新事物,变革悠久、凝重的传统东西;第二是灵活、善变,灵活而不呆滞,善变而不拘一格,从戏剧艺术、学林百科到南京路、淮海路的商品橱窗广告,都体现出灵敏、变化新颖的特点,丝毫没有传统文化的矜持;第三是开放性与包容性,近代上海是国际性商业都市,充满五光十色的商品和西方文化,“海派”正视这个现实,迎上去,接受它,融进自己的变革中,推动了社会、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新陈代谢。①吐故纳新、海纳百川、灵活应对、开放包容的城市文化特质,成就了近代上海的繁荣与发展。上世纪30年代的上海,已经是远东金融中心。据统计,1935年上海有外资银行28家,总行设在上海的华资银行162家。此外,尚有信托公司11家、汇划钱庄48家、储蓄会3家、邮政储蓄会业局1家。这些金融机构又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数千个通汇点,②不但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行,而且在小城镇也设有办事处和钱庄,构成了一个全国性的金融网络。商业是上海最传统、最发达的行业。193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公共租界就业人口的职业构成中,工业人口占18.28%,商业人口占16.36%,银行、金融和保险业人口占0.45%。而据1946年对上海290万就业人口的统计,从事商业的人口占19.76%,高达50万。在商业中心的黄浦区,从商人口甚至高达45%。①近代上海的发展史充分说明,上海的城市文化是一种开放包容、进取发展的文化。这种文化与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开放具有高度的相容性。而闭锁、单一发展工业的模式只能使上海止步不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上海被喻为“计划经济的排头兵”,但重工抑商使上海失去了远东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的地位。昔日金融、商业、贸易、运输、加工、旅游等诸多功能已为香港、东京、新加坡等城市所取代。改革开放以后,上海的地理和文化优势再一次显现,来自世界各国和全国各地的精英人士来到上海,不但为上海带来了资金、技术和高端的人力资源,加强了上海与全国各地、世界各国的联系,为上海文化注入了更为丰富的元素,提升了上海文化中原本就有的开放性特质,更为上海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和提高开放水平创造了机会。
四、发展与开放服务贸易,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服务贸易有效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力分散在政府各部门,例如金融服务由银监局管理、旅游服务由旅游局管理,这种分头管理的模式有利于专业化管理,但不利于各部门统一协调。应探索一种既有利于专业管理,又能协调、统一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和管理模式。目前上海已初步建立了由市商务委牵头、各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模式,但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方面,尚待进一步进行合理的分工。
(二)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已经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开放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近几年上海服务贸易开放的程度也有所加大。自浦东新区开放以来,中央授予浦东新区和上海各项功能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中许多与服务贸易有关,比如允许外商在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业投资经营,允许外资在上海开办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外商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贸易机构,批准建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批准部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等。但从实际情况看,在某些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社会服务等行业,外资介入依然有一些隐性的壁垒,这些行业实际利用外资的水平还不高。可考虑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吸引有国际水平的服务性跨国公司入驻上海,优化上海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层次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原则之一是谨慎渐进,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开放计划,确定不同的开放深度,尽可能使竞争能力弱的行业有较长的适应和缓冲时间。
(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上海市政府已发布《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全市经济建设的一个重点,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下一步主要应研究如何落实《纲要》,出台促进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在财税、金融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及项目予以支持。政府还应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服务贸易促进工作,针对金融保险、运输、服务外包、文化教育等需要重点促进的行业,制定促进该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进行重点推动。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很多企业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在世博园区设立展馆,向世界展示自己,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契机。更重要的是,世博会为企业今后进一步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扩展了思路,那就是企业应主动参加各种展览,而政府应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展会,积极在上海举办各类推介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四)加大服务业与服务贸易专门人才的建设力度
现代服务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服务贸易人才不但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术,还应具备经贸、金融、法律、语言等综合性的知识和能力。在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工科类高校往往重视工程技术人才的培养,财经类高校则往往重视货物贸易人才的培养。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其所需的专门人才还没有受到包括高校在内的人才培养机构的重视,使得服务贸易人才严重匮乏。今后,政府应引导人才培养机构转变观念,适应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服务贸易专门人才。短期内,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条件吸引国外和外省市的优秀人才进入上海,满足上海发展服务贸易的人才需求,并通过服务贸易规模的扩大,吸引更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到服务贸易中,在从业实践中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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