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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文如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是因自己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王某录像机的处罚决定,王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损害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违法,但违法决定与损害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是由王某个人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王某主张国家行政赔偿的可能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1.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28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哪些属于直接损失,哪些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致使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
3.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大部分是列举式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法律列举的国家才承担责任,没有列举的则不承担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按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促使人们规避法律而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救济方式,实践中难以操作,对受害人来说只起到安慰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宽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立法却没有相应内容,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权时,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请求赔偿。
例如:被媒体关注的“处女嫖娼案”,县公安局无任何理由对一个无辜少女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这对受害人来说,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最终判决物质损害赔偿金74.66元(《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赔偿误工费、医疗费9135元,对受害人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赔偿金怎能弥补精神上的伤害?但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本案中500万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把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摆在了我国司法界的面前。
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扩大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1.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
2.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损失,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直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国家应予赔偿。在某些侵权损害中,直接损失很轻微,但间接损失相对较重。比如对一些经济组织来说,违法的查封、扣押足以使一个企业一蹶不振,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间接损失尤为重要。德国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财产损失、消极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是给予有条件的赔偿,由于很多财产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是根本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失。
3.将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导致人们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给予赔偿,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首先,该抽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就此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给权利人的人格、精神、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认,致使现行法律有失对法律主体的人文关怀,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国家对于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如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给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被正式确立起来,在行政赔偿制度中,也应确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使法律规定具有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内容的统一与完整。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当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相一致,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民事赔偿领域的这种做法,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的是,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同时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法官应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在一个最高额之下,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最后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以精神损害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漫天要价。
5.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设置并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包括公共桥梁、道路、公园、水道、隧道等设施。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公共设施与日俱增,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而遭受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公有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可在功能上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和“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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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不但对日本、朝鲜半岛产生过重要影响,还对越南、新加坡等东南亚、南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很多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发明以及指南针技术首先应用于航海,才导致了人类所谓蓝色文明和环太平洋文化圈的形成(李二和《中国水运史》);郑和七下西洋更加深了这种文化的传播和辐射。并由此形成了世所公认的以中国文化为枢纽的东亚文化圈。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国际地位的提高,世界各国包括亚洲、欧洲在内的一些国家都对中国文化以给予了高度的认同和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思考未来设计的趋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化与融合:从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思考未来设计的趋势
未来中国的设计将走向何处,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这是每一个设计者乃至社会大众都迫切想要找出答案的问题。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迁,随社会不断的现代化,文化也在现代性方向转变。“设计”,虽然是个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存在的行为和意识,但严格的设计,应当是工业革命以后的概念。自从设计师这一职业的出现,自觉的设计的行为就成为社会文化建设中一个强大的推动力。同时,今天的设计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产品的设计问题。从广义的角度说,设计实际上是一个文化的创造问题。要看清今日的设计,必须深刻洞察整个社会的文化背景,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工业化水平、国家文化政策、人民的审美修养、国际交流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思考未来的设计趋势,若能站在文化的发展趋势之基础上,这样去思考问题的实质,才会看得更清,看得更远。虽然我们对文化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但设计者应当做出这样的尝试。
改革开放的确是中国现代化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浑然不分的总体性或中心化社会,所有制、社会资源的配置、财富的分配、所有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着严格的一元性和政治性,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强制地整合在一起,一切都是权力话语的控制和投射。经济体制上的国有化和计划性,消解着任何独立运作的可能性,经济是政治的附庸。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组织体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隶属于这个巨大的社会系统之中,个体的行为和独立性被抑制了。文化的一元性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垄断性,在不存在任何其他异质文化成分的环境中,它具有唯一合法化的地位。观念、审美趣味的一元化,都是政治系统的必然延伸。
在“”反对封、资、修的“革命”口号中,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心理状态深受影响。与他人绝对一致的外表和生活习惯、行为模式,是保持无产阶级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本色,“求同避异”是普遍的文化心理定势。唯恐由于一些微小的差异而被人视为异端。除了三餐一宿最基本的需要外,中国人没有欢乐,没有消遣。在那样的生产导向的时代,消费视生产计划、配给计划的马首是瞻,能获得必须的生活用品已是不易,更勿需谈设计关注消费者需求了。因此中国的设计在那样的封闭的环境中是没有生存空间的。
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迈开了脚步,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多种所有制开始并存,行政包办一切的中心化体制逐渐瓦解,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统一的计划让位于平等自由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经济的长足发展不仅使物质生产迅速复苏,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更对社会的各个方
面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中国开始了从一元向多元的分化。平均主义走向分化差别,从官本位走向市场化,从理想主义走向现实主义。中国社会已经从高整合低分化的社会转向一个分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按照一些社会学家的理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一个基本的标志就是社会各个方面的彼此分化,各个社会子系统开始具有并不断发展出自己的相对自律性。韦伯和哈贝马斯都认为,现代化的过程体现为原先整合在一起的不同领域的逐渐分离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的政治-经济的分化,也迅速导致了其他各方面的分化的连锁反应,文化的分化当然也是其重要影响结果。经济的自律和分化导致了观念的极大转变,市场经济促成了市场化的大众文化的出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普遍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建立是“人的独立性”得以发展的基础,是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发展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选择性、自主性、开放型是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的经济根源,它使消费者由传统的被动的消费变成主动选择的消费;把行政手段控制的由上而下的消费变成普通居民广泛参与的消费;使计划经济大群化、统一性的消费变成直接与个体兴趣、爱好有关的消费。由于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自主的选择、创造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意识越来越强。今天,穿什么样的服装、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完全取决于自身,没有哪一种是强加给消费者的。从企业的市场战略角度而言,就是市场的不断细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位至关重要,消费群体的分化越来越细,开发适合目标群体的产品、服务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分化是中国当代文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和现象,但在历史进入新世纪,国际背景、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日渐复杂之时再认真地审视文化发展,我们会发现,在分化发生的同时,还潜在的存在着一个消解、融合的过程。这同样对设计的探讨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认真思考。信息资讯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WTO的加入使中国的发展融入世界的资金、科技、贸易的大潮,也使文化的交融日趋复杂,中国本土文化在不断的吸收异质文化的能量,消解传统的文化所确定的各种边界。这种融合现象至少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传统社会的特征在于一种“本地生活在场的有效性”,时间和空间的地域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使得文化的地域界限十分牢固,而且彼此有别。近20年中国的现代化的过程,发达的大众传播媒介入地域文化的经营和传播,信息流通的快捷、交通运输业的日益进步,促成了文化的游离,文化系统本身在不断的抽象化,越来越脱离原来特定的地域限制和特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递到以前无法触及的地区。时间被虚空化了,出现了真正的超越不同地域特征的北京时间。
这种文化的媒介化,对原有的地域文化局限性的破除,使文化在日益的平均化和同质化。在这样的发展进程中,原本属于特定的“本地生活”的文化材料,它的有效性只有在文化主体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现在经过大众文化的改造迅速可以成为普遍使用的材料,成为一种时尚。最典型的是那些原本带有浓郁的地方特征的文化产品或风格。像一首民歌,经过改造可以成为流向歌曲而广为传唱,一种民艺造型风格,也会因为某种社会时代因素的激发而迅速化为时尚物品而充斥街头。这样,它们也就失去了与“本地生活在场有效性”主体的内在联系,成为与这样的本地生活无关,成为那些不具有“在场有效性”的其他主体的文化消费品。当一种起源于特定地域的文化产品成为人人享用的商品时,当它们变得为所有人喜欢时,它本来具有的“地域特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中国文化的发展,就在以越来越迅速的速度消解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本地生活在场的有效性”。不仅在中国本土内是如此,经济的开放化、信息化,促使中国不再处于封闭的自给自足发展的形态,而是卷入了更大的“全球化”的文化格局。从巴黎时装的流行风,到好莱坞大片的上映,西方文学艺术风格潮流的渗透,生活方式的吸收与接纳,等等,都在促使今日国人生活形态与观念的演变。国际化产品视觉语言的流行,对国际品牌的青睐,既是中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新的契机,也是压力与动力。
在传统文化中,雅俗之间的分野是明显无疑的,贵族文化和民间文化作为一个雅俗文化的二元结构,即对立又和谐地构成了社会整体文化形态。近年来,随着大众主体性、参与创造生活意识的觉醒,再加上物质条件日渐充裕所提供的手段上的辅助推动,大众文化发展得极为迅猛,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区别也在日益模糊。这种发展方向是耐人寻味的。在传统文化中,贵族文化通常是从民间文化中寻求素材和灵感,然后经过文人雅士的提炼、抽象、改造,演变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高雅的艺术形态,进入高层次的正统主流之中。而当今的文化发展似乎正呈现相反的趋向,大众文化不仅自身在生产和流通的规模上超出了其他文化,而且还掠夺其他文化资源,并把这些资源最终改造成适于大众文化逻辑的共享性的文化。
大众文化不断地在吸收利用雅文化的各种材料,形式和主题,并将这些材料很快处理成流行的熟悉的和易于接受的东西。如果说雅文化对民间文化的吸纳是一个“陌生化”的过程,那么大众文化对雅文化材料的吸收,则是从“陌生化”转向“流行化”、“通俗化”。近年来中国结、唐装的盛行,从高档的手工艺术品到低档廉价物品,满足着各种消费层次、审美层次的需求。陶吧在都市生活中的盛行也是一个例证,陶艺从神秘的艺术殿堂里走出来,让每个人都可以亲身体验创作艺术的感受,不管做出来的东西如何,重要的并不在于此,而是艺术生活化的体验。大众文化的这种改造,使原先局限于少数人的文化产品,变成了大众可以消费的对象。大众文化通过吸收雅文化的特质,并对其加以改造和变形,以丰富自身文化的内涵,实现大众自身的创造生活的愿望。
在传统文化中,艺术是虚构的文化形态,虽然总是以某种方式和日常现实联系在一起,但从根本上说,逻辑上和观念上的界限实际上是存在的。但这种虚幻和现实的界线在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受着技术的强烈冲击,进而在人们的生活行为和观念中被模糊了。其中之一方面就是电子传媒的普及引起视觉文化在生活体验中地位的上升。大众传媒如今日已普及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数字电影等模拟和再现真实之物迅速而逼真,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中看到“真实”的场景,了解同步发生的现场直播的动态。
影像性的视觉文化在当代中国文化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不断地消解着传统文化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特征,话语文化日益让位与直观快捷的视觉文化。另一方面就是网络的冲击,也许当初万维网在美国军事部门研制成功之时,他们根本没有料想到网络的普及速度之惊人与对世界冲击之大。网络不仅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递,这个数字化的世界更使人们真实地体会并实现了生活的虚拟化。网上教学,可以在家中参加虚拟课堂的授课,和虚拟的教师对话;网上购物,可以尽情浏览、比较各大购物中心的商品,并点击以确认购买;网上交友,你面对的人可以没有性别、年龄、职业、声音,一切都存在于双方的现象中,个人也可以以虚构的身份参加虚拟社会的活动而不许顾虑会被察觉。今天的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已经因为网络的介入而有了巨大的变化。
当代文化虚幻与现实界线的模糊的一个重要转变在于,文化生产可以预先设定某中逻辑或模型,进而依照这些虚幻的逻辑来模拟。这就是法国学者鲍德里亚所说的“地图在先地域在后”的游戏规则的出现。可以依照现实的需要而将问题借助于虚拟的形式解决。例如时装界数码模特的出现,可以取代真人模特儿现场表演,就是一场惊人的革命。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虚拟现实的运用,不仅可以使顾客看到虚拟现实的物体实态,甚至可以让人去触摸、感受到它。这对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是深刻的,其直接后果是鲍德里亚所说的“超现实”的出现,它取代了我们所熟悉的日常现实,转而成为我们理解现实的主要途径。
在一直以来的人们的认识中,年龄通常是一个导致文化产品类型和边界存在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年龄在文化上有不同的伦理的、心智的和审美的差异,这是传统的文化的年龄界线。少年、儿童、青年、中年、老年人各有不同的文化形态。但是近年来传播媒介的发达、异域文化的交融、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越来越使似乎不可能发生变化的年龄上的界线也模糊起来了。大众传播媒介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开放型,像书籍、杂志、画报等印刷媒介,电影、录像、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虽然节目在内容形式上有面向不同受众群体的定位,但是在传播过程中是面向所有群体的。事实上,在手段上做到排他性是不可能的。在开放的信息环境的影响下,各年龄阶层的生活观念都在潜移默化地受着影响。
从当前人们的生活趣味的变化上可以看出一些过去从未出现过的现象:一是成年人的“返童现象”,二是儿童的“早熟现象”。成年人越发对卡通等类型的文化的固恋,甚至在大学生中卡通片、卡通饰品都是很流行的东西。从弗洛伊德的人格发展的理论看来,这种成年人的返童现象可以说是人格发展的一种停滞甚至倒退。“固着”或“固恋”是一种心理病症,它将会导致个人生活和行为的焦虑和不适。是否成人儿童化的产品会导致什么负面效应,还是会帮助其缓解生活的压力,现在没有经过严格的证明还尚无定论。但这种现象的确引起了社会尤其是商品生产者、设计者的兴趣和重视。与成年人的“返童现象”相反,儿童在这样的边界消失的过程中,却在经历着“早熟”。
课业的压力、物质生活的充裕使当代儿童的生理、心理年龄的成长都比人类以往大为提前,儿童接触成人产品和文化媒体的机会业无处不在。因此很多设计者在定位儿童及青少年产品的风格和基调时都有大伤脑筋的体会,他们不得不感慨,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让人琢磨不透了。
中国当代文化无疑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异质性,科技进步的冲击,传媒资讯的渗入,价值观的碰撞与融合,使中国当代文化发展中错综纠结着各种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因素。设计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文化背景,也应当从文化背景中找到未来发展的动因。
其一,站在企业战略的角度来看,文化的分化与融合不断同时演进的历程,使市场的需求趋势更加复杂、扑朔迷离。按照经典的市场细分理论,我们可以按年龄、性别、地域、价值观等细分标准将统一的市场划分为一个个市场片,针对目标市场群体展开市场调研,分析市场所获取的数据进而了解顾客需求以进一步将其转化为产品概念。
然而,在这样复杂的文化背景之下,有一个问题越来越引起设计者和决策者的注意,那就是我们依细分策略从市场中获取的信息与消费者的真实需求间的差异正越来越大。信息从消费者的一端流向设计师的一端时,中间经历了许多衰减和误读,进而会引起决策的失误。消费者究竟想要什么,产品究竟应在消费者中处于什么样的一个位置?为什么有时针对男性开发的产品结果却引起了女性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对开发与研究的方法本身的变革势在必行,传统方法显然是越来越不适用了,必须有方法与战略上的突破,才能使设计的发展永远在文化的建构中保持先锋的生命力。
其二,从生活审美化、审美生活化的趋势、虚幻与现实界线的消解中会导致更进一步的对于企业及产品的观念的转变。随物质生活的丰裕,消费者有时需要拥有的并非实在的物质实体,当这个物质实体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和精神内涵可以被抽象出来,融入消费者的生活中时,这种愿望实际上就已经达到了。因此,让消费者拥有一种符号的表征,拥有一种情感体验,将成为企业服务设计的方向,而并不一定要拘泥于实态产品的开发,这两者的结合和拓展会是更好地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方法。
其三,外来文化观念的渗透、文化中年龄界线的模糊、地域界线的消融等使市场呈现出诸多复杂局面。设计除去在获取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外,在建构整个社会文化的格局中的责任也需加以重新审视与思考。设计本身应当有深厚的伦理内涵,正如现代性所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引起了后现代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中国市场经济中设计所带给社会文化趣味的影响也不总是积极的,有许多急功近利的眼光导致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思。未来的设计师,应当为人类的美好生活的建构多一份理性的思考。
诚然,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若要简单的以分化与融合加以概括不啻于盲人摸象,但从这个角度去思考设计的发展,会使我们对许多潜在可能的认识找到问题的根源。显然提出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希望有助于设计同仁思考与认识,共同推动适合中国文化发展的设计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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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主要义务服务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孤寡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台湾义工组织发展的法律分析与制度借鉴全文如下:
〔摘 要〕发展现代义工组织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用法律的视角剖析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特点和模式,提出在制度和组织运作方面应借鉴和学习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先进经验,以期进一步完善大陆义工组织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义工组织; 内部治理结构; 志愿服务立法。
义工在台湾地区又称为“志工”,义工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服务活动,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义工组织在台湾的发展由来已久,它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企业而从事志愿服务、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独立法人自治组织。
义工组织作为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是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标志。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是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这一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就是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理解为: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王泽鉴对台湾的法人制度做过完整的逻辑划分,依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以社员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和以捐助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台湾相关主管机关的立案许可,再向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资格在台湾“二元结构”的法人制度框架下,义工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为: 在社团类的非营利组织内,义工组织应该属于非营利类社团法人中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类; 而在财团法人中,义工组织属于一般性质的财团法人。由此可见,台湾义工组织的实质都是法人,都具有资金独立、有独立对外代表权、对外自享利益、自担风险的特征。由于可以从组织属性的角度将台湾义工组织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大类,而这一明显的“二元结构”的性质正是台湾义工组织区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义工组织的一大特色。
要深入研究台湾义工组织,就必须从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特别考察其设立准则,内部治理结构、政府的幕后监管等制度。
( 一) 完善的义工组织设立法律准则。
台湾义工组织的设立有一系列的条件,社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社员,财团类义工组织的成立基础是财产,无社员。由于财团类义工组织一般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而基金会一般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依捐助或依遗嘱而设立,捐助人或立遗嘱人一般在捐助章程或遗嘱中规定了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和规章条例,故相比较社团类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更大的自主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较少。根据台湾关于财团法人设立的规定,台湾地区设立财团类义工组织,必须完成三个步骤,即捐助行为或遗嘱、主管机关的许可和登记。
相比较财团类义工组织,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相关立法规定则更为全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四十八条是关于社团设立登记事项之规定; 台湾地区“人民团体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是关于社会团体设立的规定。关于社团类义工组织的设立除了以上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可以参考台湾青辅会所制订的《非营利组织发展法( 草案) 》。从该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类似于台湾非营利组织的“母法”,从组织的设立登记、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二) “公司制”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经济学文献中开始正式出现,主要用于描述公司内部的一种组织框架。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代理问题,它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董事、经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分配,规定了公司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并提供了制定公司目标的组织结构,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监督绩效的手段。而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仅仅是指“股东即所有者( 本人) 确保经理( 代理人) 的行为能够为本人带来与其投资风险相称的投资回报的一系列措施或机制,即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1]把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三者的利益用一种机制来平衡,即公司治理机制。
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相同,研究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内部关系的重点也是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可知,相对于财团类基金会形式的义工组织,社团类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更为完善,更接近于公司式的内部治理,一般来说社团法类义工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官。会员大会作为义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任免理事、监事的职权,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义工募集、组织义工重大活动、筹集善款等事项,台湾义工组织的理事会一般由 15 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和执行官的活动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善款的筹集、运用、理事、执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台湾义工组织的监事会一般由 5 人组成,因此台湾义工组织理、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有 20 人左右,但规模较小的组织人数可能相对减少。执行官类似于公司的经理,负责组织日常的管理工作,总体协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资金、义工的调度,当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往往起到组织”代言人“的作用。相对于社团类的义工组织,财团类义工组织没有会员大会,其一般按照捐助遗嘱或捐助章程的要求,选任相应的理事、监事,但两类义工组织的运行规则都是大体相同的。除了受到监事会的监督,义工组织的运作还要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如政府部门、组织的捐赠人、义工服务活动的受众群体和一般的社会公众。
( 三) 政府培育与服务的监管理念。
从理论上讲,政府和义工组织要想更好地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职责,就必须实现合理的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重要的互补关系和良性的伙伴关系。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在与义工组织的互动中实现了从控制型管理向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在这其中,台湾地区当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 1) 较好的处理了政府与义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与义工组织之间维持着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希望借助义工组织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义工组织则借助政府来发展壮大自己,两者各取所需,关系比较融洽。
( 2) 理顺义工组织管理体制,实行颇有特色的”双轨制“。即义工组织首先由业务主管机关核定设立许可,再由法院负责法人登记,以取得法人地位。台湾”双轨制“特色在于: 首先,一般不会存在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这种状况,因为这些审批部门还是相对固定的政府机构,它们有明确的规章,有义务接受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 其次,台湾义工组织最终由法院统一负责法人登记,可直接纳入法律体系,分别承担不同的法人责任,这较有利于民间组织的规范化。
( 3) 日常管理和监督比较到位。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主管机关对法人的业务有检查权,对义工组织的检查项目具体详细。
( 一) 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引入。
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的”公司式“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制度优势。首先,不论社团类还是财团类义工组织,都有组织的存在目标,即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筹集善款,义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内部机构,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台湾的义工组织采纳”三会“的形式,即在其章程和组织设置中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架构强化了组织运作功能。会员大会一般由固定参与该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工组成,理事会是经由广大志工们选举出来的具有一定威信,或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与该组织无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社会人士组成,负责组织财务、任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除了监事会外,义工组织还受捐助人、政府、受服务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执行官负责组织日常的活动、对外代表等任务,执行官可以是理事会中有较高威望的慈善人士,也可以由理事会出资聘请相关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担任。财团类义工组织由于是以财产形式设立起来的,因此不存在会员大会,但按照遗嘱或捐募要求也同样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官等职务,其内部治理和日常运作与社团法人类的基金会并无太大差异。
大陆民间义工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以民政部 1998 年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主要依据的。《示范文本》性质上虽然是示范性文件,但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起参考、指导作用。对于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示范文本》分别规定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而对于监督机构,没有做出规定。未来大陆的义工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义工组织成功经验,广泛采用”三会“运作模式,提高组织运行的效率,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未来立法机关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或《志愿者组织法》时也要在法条中直接规定义工组织的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内部治理结构,使得义工组织的机构架设有法可依、科学合理。
( 二) 政府与义工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了同政府的关系,是台湾地区义工组织取得成功的重要外部因素。政府减少干预,只是通过资金支持、税收等间接手段对其进行调节,政府达到了借助义工组织进行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义工组织借助政府的支持不断发展壮大。
大陆义工组织受政府行政管制的束缚较为严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些行政性的任务,导致民众和广大志工志愿服务的热情下降甚至对官方义工组织的活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 1) 义工组织服务和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政府参与社区服务使义工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被动服从于政府组织或者摊派的各种活动中。
( 2) 缺乏统一的义工组织统筹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地方财政对义工活动专项资金的投入。
( 3) 义工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激励机制和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制度不健全和经费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有些社区变相回绝义工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 而另一些时候,社区急需义工组织帮助却难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因此,建立良好的政府与义工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 4) 政府对义工工作的内容与形式认识上存在误区。政府热衷于对政治色彩重的大型活动的支持,义工工作的兴奋点集中于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活动上,而对以人为服务对象的活动则被忽视。[2]为了改变这种矛盾的境况,就必须对大量的义工组织去行政化,鼓励和支持民间义工自治组织的发展,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其予以必要的支持,形成政府扶植民间义工组织,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帮助政府解决社会治理和公益服务的双赢局面。
( 三) 完善对义工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是全球第二个颁布《志愿服务法》( 2001年 1 月 20 日颁布) 的地区。除了《志愿服务法》这一母法之外,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如《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除此之外,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社会福利类的《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教育服务类的《教育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等。另外,有关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台湾地区《民法典》、《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基本形成了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使民间义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组织的运作法制化。
相比于台湾地区义工组织立法,大陆关于义工组织的法律规定则较为概略,立法并不完善。可供参考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志愿服务条例。大陆的《志愿服务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建议立法者在起草时充分考虑大陆义工组织发展的实际,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鼓励民间义工组织的发展,并在设立、组织活动的开展和税收方面放宽条件且给予优惠。
[1]程昔武。 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建新,杨林琳,资明贵。 试论义工组织在政府治理社区中的作用[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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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在中国是否应确立法定公证问题,在学界和公证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否定说和赞成说,两种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都有充足的理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创新思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创新思索全文如下:
新中国成立前,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于1946年在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始承办公证事务,随后沈阳等地的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办公证业务。这对维护解放区人民的财产和身份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建国后,公证制度在大中城市得到推行。1951年9月3Et,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10日至1957年,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全国共建立了51个市公证处,553个公证室(附设于市、县人民法院),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年办证量达29.35万件,为中国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56年9月19日,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推行。”5O年代末期,受左倾错误思潮的影响,公证制度受到极大的削弱,几乎近于取消,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公证制度重获生机,并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司法部发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公证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相继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法律对公证的功能、业务领域、法律效力等也作出规定,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中国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起到巨大的推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公证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2000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有: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公证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这个指导性方案为中国公证制度未来的发展和《公证法》的制定确立了大的方向和总的框架,是2000年以来指导中国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决定。
从2000年至今,中国公证行业实现了顺利转制和跨越性飞速发展,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的指导下,各地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绝大部分公证机构顺利完成了由行政体制到事业或合作体制的转变,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的数量也得到合理增加。在转制过程中,各公证机构致力于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事业及合作体制发展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公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公证事项种类的增多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2001年,司法部发布《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要求以后选用公证员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为进一步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奠定了基础。此外,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与实践,使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主办公证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推广,也为实现公证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典,确立了中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中国公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掀开了中国公证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各地在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证机构设置原则,积极做好公证机构设置以及人员调整工作,确保《公证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不断探索新的公证服务领域,不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继续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以《公证法》实施的为契机,加大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公证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公证行业已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公证网络体系,全国公证机构达3000余家,执业公证员近1.2万人,公证从业人员近2.5万人。各公证机构致力于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事业及合作体制发展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公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公证事项种类的增多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全国年办证量已连续6年超过1000万件,公证事项种类已达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近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各种民事公证、经济领域内各项行为及文书公证、涉外公证等公证服务,正逐步深入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证是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辅助性司法活动。公证制度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行使民事权利的法律机制,是国家间接管理社会的一种法律手段。经过3O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公证制度已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的初衷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与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目标是一致的。
(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
纠纷最少化、矛盾最小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中国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预防制度,在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诸多民商事法律行为和经济活动中,公证人都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为当事人各方提供着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预防和避免各类经济活动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尤为重要。在合同类公证中,公证人通过履行严格的公证程序,将违法、显失公平、潜在的不可履行等因素剔除,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具有全面、真实、依法履行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因恶意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交易的正常进行。尤其是涉农公证服务,更能够体现公证对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避免和解决好家庭纠纷与矛盾非常必要。公证以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促进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为己任,避免和妥善处理抚养、赡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张,避免由此带来的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定。公证在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证文书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文书的这两种效力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一,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发生纠纷或提起诉讼,公证书可作为证据直接被采信,审判机关无须再进行调查取证和证据辨析;其二,对于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审判机关的负担,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迅速地解决。
(二)衡平利益价值取向,保证民事权利平等实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制度更以其衡平价值取向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在保证社会主体民事权利平等实现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并使制度本身拥有了无限的发展空间,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因为公证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为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超然的中立态度,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程序参与机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决不偏向任何一方,为双方提供最有力的证明,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从而满足当事人对公正、公平与平等的渴望。现阶段,中国虽然已经不存在阶级的对立,但还存在着抽象不平等的各个阶层。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程度不同,在势力上也存在强弱差别,这就决定了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很难达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合同的订立,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对合同要规定的有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有时并不真正符合自己的意愿,但如果有处于中立地位的公证人参与,情况会截然不同。因为公证人要衡平多方利益,从多方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合法、公平的合同;而且公证人从合同开始订立时就参与其中,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受到恶意欺诈或合同不能生效。近些年来,公证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如各种招投标公证、开奖公证、拍卖公证等,公证人通过帮助活动举办方制订活动规则和程序,并对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保证所有活动参与者都拥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机会,从而保证结果的真实、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三)追求司法成本节约,实现法治和谐
首先,从时间成本上看,公证活动的过程是一个对所证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预防性的梳理和过滤过程,因此,公证司法程序与审判、仲裁等事后救济司法程序相比相对简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一些事项进行公证所需的时间远低于审判和仲裁所需要的时间;而且有些公证活动如合同公证、公司事务、现场监督类公证,往往与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同步进行,但审判、仲裁程序则是在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才开始,当事人活动的时间与审判、仲裁的时间是截然分开和对立的,即不具有同步性。公证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同步性决定了公证在时间上的低成本。其次,从精力成本上看,公证最主要的预防纠纷的职能把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避免了当事人因参与诉讼而浪费精力,也使法院讼累得以缓解。即使发生纠纷或提起诉讼,由于公证书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不需要审判机关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当事人也不用花更多的精力去收集证据,审判机关也不用对证据辨析投入过多的精力。再次,从金钱成本上看,就目前参与各种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费用情况看,公证费用是最低的,而诉讼费用相对高很多,尤其是贫弱者不堪重负。尽管我国现在设立了缓交、免交以及法律援助等救济制度,但就目前情况看适用比例还是很小。由此可见,公证不仅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手段,还能够减少使用其他司法手段和资源的可能性,因而公证能够在节约司法成本、在法治和谐的层面上发挥巨大作用。
(四)追求诚实信用,促进社会和谐友爱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的游戏规则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所以,诚实信用对中国社会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为社会提供证明法律服务,其出具的公证书必须真实合法,这就决定了公证本身就是诚信的代表。公证制度‘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具有极高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在社会诚信形成的过程中能够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公证制度还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首先。公证“能够为契约签署人、商务活动参与人、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双方提供遵守道德诚信规范和法律诚信原则的条件和基础:为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实现社会利益平衡指明方向”,把一些违规、欺诈行为拒之于未然阶段,最大限度地防止欺诈、虚假等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其次,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催化剂。因为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留存了大量公民、法人的身份、资质和活动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为建立公民个人或法人的信用档案、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民主法制进展
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是实现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还是法律知识、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载体。这不仅是对公证制度的要求,也是公证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对公证工作的宣传本身就是一个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的过程。公证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接触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公证人不仅要成为法律专家,还要成为社会专家,这决定了公证宣传工作的内容,不仅包括宣传公证法律常识、公证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还包括宣传各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常识。在提高人民群众的公证意识,使人民群众熟悉公证、了解公证、信任公证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其次,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也是一个向当事人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公证工作的原则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要当面告知当事人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指导其如何作为,所以人民群众在办理公证的同时也受到法律常识教育,能够清楚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是,也应看到,国内外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旧繁重。公证行业应深刻认识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抓住机遇,积极作为,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推动公证工作发展再上新水平。
(一)围绕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开展公证工作,服务经社会科学发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确定了“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特别是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科技创新创业、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等领域,面临大量的法律事务,公证工作大有可为。公证行业应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发展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找准公证服务的切人点、结合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积极做好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外开放等重要工作领域的公证事项,同时认真办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置产创业、借贷抵押、财产继承、保全证据等方面的公证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开展专项公证服务活动、组织公证服务团队、举办公证服务推介会等形式,为公证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工作指导,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召开现场会、开展交流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公证员的实务技能,确保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
(二)围绕加强和创薪社会管理开展公证工作的服务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公证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胡锦涛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与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完全契合,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证行业要充分发挥公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作用,积极运用公证手段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努力使各种矛盾在法治轨道上得到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公证工作。骚务广大人民群众
执业为民是公证队伍开展实践活动的明确目标。公证工作应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做好服务群众各项工作。要围绕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积极履行公证法律援助职责,努力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流浪儿童等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公证难、打官司难的问题。要积极参与捐资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围绕加强公证伍党的建开展主题裁实践盾动,服务公征事业全面发展
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是促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应全面加强公证队伍党的建设,在公证党员中开展革命传统、理想信念、党风党纪、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公证人员不断增强从事公证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把公证执业与党的事业、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同时,还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证队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充分发挥公证队伍党组织在公证执业活动、公证机构和管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公证党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公证人员争建一流的队伍、争创一流的业绩,促进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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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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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全文如下:
在1982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第一次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有关部门介入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改变了以前土地无人管的状态。1986年国务院成立超脱部门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改变以前部门共管的情况,成立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这比较上一次的改革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对土地地形管理与保护,并且增设土地资源部,对土地,矿场和海洋等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和保护。
从这三次改革中可以看出来,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从改革中诞生,同时也是在改革中变得更加完善。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且,有效的管理了土地资源,为更好的利用土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化,土地管理的职能就越是完善,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土地管理职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几次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把保护耕地放在重要战略目标,足以显示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决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的同时,相关的土地立法也在完善,真正贯彻了有法可依的治国方略。
2.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三维统一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三维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所谓的三维统一就是指覆盖面广、保护力度强、政府和基层协调统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行政辖区全部土地统一管理,包括地政土地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另外在土地调查、评价等基础业务上,不管是地权的管理、土地的征用还是土地供给等业务,全部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在垂直方向上,各级政府下面都设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又对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就进一步深化了土地管理制度。
2.2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三次改革,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现在是法治社会,虽然在土地管理中很重视立法,大众的但是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知法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执法力度明显不够。
(2)土地管理是行政职能,但是有许多技术业务只有通过中介部门才能完成,由此政事企业职能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出现。
(3)土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已经全面展开,但是,目前为止,土地管理还没有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模式。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今后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的要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原则,坚持我国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1)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有数据表明,我国人民生活需要的食物,其中有83%以上是来自自耕地的生产,我国以工业大国自居,但是归根到底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保护耕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保护耕地要放在重要战略部位,并踏实落到实处。
(2)完善地权管理体系。加强地权管理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关键,因为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地权的管理。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政府才能够顺利地进行税收工作。同样,也只有加强对地权的管理才能够更好的对土地加以利用。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不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用途管理,都需要地权管理来保证实施。只有管理好地权,就能管理好土地利用的其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地权的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3)建立不动产统一管理体系。这里所得说的不动产指的是土地及土地定着物,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桥梁铁路等等,要加强对这些不动产的管理。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房地统一管理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规范,做出硬性规定,使统一问题可以真正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纠纷,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部门综合发展的现状,合理的对土地进行规划,完善土地的生态环境,并且提高土地利用率。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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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全文如下: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在被动地去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了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
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论文
“门当户对”为古代婚姻的重要习俗,后来这一制度演变发展为了“良贱不婚”。“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社会,身家清白的良民不与从事贱业或户籍上被编为“贱籍”的人通婚的。这只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所谓“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无论是“门当户对”也好,还是结婚的程序的进行,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这样就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同时也让社会停滞不前。
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在讲究妇女得从一而终的封建社会里,婚姻解除主要是男方单方面的,即为“出妻”。
丈夫离婚要求离婚是指其妻犯了“七出”。“七出”的条件的提出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的父母,执行“七出”也不需经过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而且所谓的“七出”条件也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了男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而在唐朝,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
[2]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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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
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
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1.在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 。中国古代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始终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如“居夫丧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的原则,只不过贯彻得越来越严。命妇不得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以后,但这之前实际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的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妻子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是,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最初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尤其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要求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造成弱势团体的大量悲剧。而中国古代的妇女,恰恰不幸属于第二种情形。
所以说,妇女再婚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由法律层面向道德层面的逐渐变迁。考察这一过程,既使我们在学习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问题、作出错误结论,也能为我们在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的不确定性、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评价等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
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
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
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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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发展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地位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科学发展观解决了当下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的困惑和认知偏差,极大的推进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的科学认知。科学发展观是当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极大的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地位
科学发展观概念的提出已经十年有余,但其对于中国当下发展实践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仍然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继续探讨其内涵及其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系,对于中国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和加快马克思中国化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是近阶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伟大的创新,同时它也极大地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中国共产党人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和理念,与时俱进地提出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性认识和回答,为当下中国发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理论的创新,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从中国发展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世界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的现实发展进行了反思与批判,创造性地提出的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是当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科学发展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地位,在修改的新党章中描述得更加清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发展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是一个重大课题。新中国历代国家领导人,从毛泽东到邓小平,再到江泽民、胡锦涛等都致力于发展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成了当代中共党人必须解决的课题。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实现中国更快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和社会发展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经济的各领域、各行业要协调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这些观点是科学发展观重要的理论来源。
科学发展观最主要的理论来源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思想。通过对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邓小平正确的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实行改革开放,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聚精会神搞好经济建设。
邓小平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思想发展实现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认识的一次飞跃。江泽民同志着眼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国内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要求实现全面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可以说,科学发展观在理论思路、基本概念、语言表述中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
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在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基础上,形成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明确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把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科学发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发展方向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和谐发展道路从价值观上进行了贯通,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做出了独特的理论贡献,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新飞跃,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最新形态。
社会主义的发展思想升华到科学发展观既是一种内在的逻辑,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科学发展观以其对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科学回答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把对发展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用中国本土化语言的形式对马克思主义人类学思想做出了高度概括,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从欧洲形式转化为中国形式的又一范例。以人为本概括简明,但思想内涵丰富,充分体现并深化拓展了马克以人为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使这一科学理念不仅文化底蕴更加深厚,而且更加富于中国民族特色。科学发展观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中的“科学”二字是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科学发展中的“科学”二字不是科学主义的,而是对科学主义的扬弃。
第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内在的包含着新型的人文精神,这种人文精神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经验“现实的人”的重视,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追求的目标。
第二,“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目标。科学发展观描述的价值目标是基于人和自然相互协调的可行性选择,而不是根据人自身的目的预设的社会发展模式。科学发展观包含的价值观念重塑了与人的终极发展相适应的价值目标、理想和信念体系。
第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摈弃了人类利用智慧征服自然来满足私欲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人类与“共在”的自然双方的可持续发展,重塑了人、人类社会在发展中的新型关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在同一个概念中得到了统一,既倡导了马克思主义新型的人文精神和人文价值,扬弃了科学主义思想指导下反人文价值的倾向和见物不见人的物化原则。同时,对于发展理念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也恢复了科学精神的真正权威。科学发展观内在的包含着科学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维范式的创新,从而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次理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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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他们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从萌芽、产生、成熟到逐渐发展成完整的严密的科学体系的过程。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中的马克思、恩格斯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恩格斯教育思想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思想的学习与回顾,着重分析了他们关于教育的本质和作用、人的全面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等重要教育思想,充分肯定了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重大贡献,以及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及其在我国的继承发展和对现实的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教育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直接写过教育理论方面的专著,但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同样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探寻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在无产阶级革命以及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革命理论和实践过程中,他们总是把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对许多重大的、带有根本性的教育理论问题作了科学的论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基础,从而形成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创始人,他们的教育思想使人类的教育理论掌握了更加科学的武器,开启了教育发展的新时代、谱写了教育发展的新篇章。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指导意义,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的指南。
(一)关于教育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根据这一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及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证了教育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教育总是受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所制约,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决定着不同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并反过来对社会起着某种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也决定了考察一定时期的教育,一定要把它置于这一一定的历史当中。
当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教育也就具有了阶级性,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剥削阶级把教育变成统治和压迫人民的工具,利用教育来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马克思、恩格斯以雄辩的事实,揭露了资本主义教育的资产阶级特性。恩格斯在1844—1845年写成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部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中,论述了产业革命对教育的影响,揭示了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实施教育的虚伪性及其阶级实质,尖锐指出,英国工人阶级所受的教育极其可怜,统治阶级控制了一切知识的来源,他们向工人灌输的只是宗教的狂热和偏见,根本谈不上智力的、精神的及道德的教育。鉴于此,马克思、恩格斯号召消除教育的资产阶级性质。他们在驳斥资产阶级否定教育的阶级性这一反动论调时指出:“而你们的教育不也是由社会决定的吗? 不也是由你们进行教育的那种社会关系决定的吗? 不也是由社会通过学校等等进行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决定的吗? 共产党人并没有发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他们仅仅是要改变这种影响的性质,要使教育摆脱统治阶级的影响。”[1]
以往的教育理论大多用唯心主义观点来解释教育的本质,因而是片面的、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第一次科学地阐述了教育的本质,为人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理论贡献。
(二)关于教育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又具有反作用,教育在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里,教育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总是把教育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通过教育来灌输本阶级的思想,培养本阶级所需要的人才。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愿意也害怕劳动人民受教育。“资产者唯恐其灭亡的那种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不过是把人训练成机器罢了。”[2]而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人民进行的教育,也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只是把人训练成会说话的工具,以便工人们创造更大的利润,这种教育充其量只能叫训练、异化,它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人的全面发展,导致了人的发展的片面和扭曲。马克思、恩格斯进而把教育同劳苦大众的未来联系在一起,强调教育在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方面的作用,强调教育对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和建设共产主义的重要意义,指出:“最先进的工人完全了解,他们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3]可见,教育在阶级斗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教育的社会作用还表现在生产领域,也就是说,教育是生产力的再生产过程。“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4]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而人又是生产力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教育虽然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它通过培养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劳动力,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因而,教育也是一种再生产过程。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在生产中的作用不十分明显。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和生产技能在生产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因而,教育的再生产特性更加突出,教育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这里,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互作用的原理,以及教育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1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教育家们对人的本质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遗传在人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片面强调人的生物属性即自然属性,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环境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人是环境的产物,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一些人则提出教育万能论,认为教育不仅可以改变一个人,而且可以改变整个社会,夸大了教育的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克服了以往关于教育与人的发展的认识上的缺陷,科学地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使教育学从此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是一个生物的人,而且是一个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受着这种社会关系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具有一定的遗传因素,遗传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人的遗传素质是有差异的,但是,遗传并不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同样,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肯定环境对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认为人在接受环境影响的时候并不是被动的,人类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主动地改变着环境和社会,并且改变着人自身。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教育是人的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得到发展的,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一定社会的需要,体现了社会关系的要求,社会关系通过教育而制约人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在人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历史上的遗传决定论、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和反映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主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教育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他们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武器,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条件,首次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人的全面发展时,首先考察、分析、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人的片面、畸形的发展,揭露了旧式分工所造成的人的畸形发展。他们指出,人的畸形发展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大分工即城市和农村的分离,造成了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城乡居民的发展都受到了限制。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的畸形发展也日趋严重。“现代社会内部分工的特点,在于它产生了特长和专业,同时也产生职业的痴呆。”[5]工场手工业把生产分成不同的工序,工人的劳动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从而压抑了工人的多种多样的生产志趣和生产才能,人为地培植了工人片面的技巧。资本主义大工业更加重了人的畸形发展,工人成了机器的附属品,成为局部机器的一部分,这种机械劳动损害了工人的神经,严重摧残了工人的体力和智力。不仅如此,这种分工也带来了剥削阶级的畸形发展,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片面发展。“不仅在身体和智力方面,而且在道德方面,都遭到资产阶级的摈弃和忽视。”[6]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是受分工支配的,分工使人成为片面发展的畸形物。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揭示劳动的异化而导致的人的本质异化,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对人性的压抑,提出人要从一切人对物的依赖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所造成的人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他们看来,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充分的、彻底的发展,使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人的全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废除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不复存在,劳动已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为一种生活乐趣,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所以,恩格斯说,无产者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解放自己”[7] 。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人的全面发展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是紧密相关的。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为丰富,人的全面发展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现代工业使分工发生了变革,使资本和工人不断地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工人全面流动,劳动频繁变换,这就要求工人熟悉生产的各个部门,掌握科学技术知识,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现代工业不仅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使之成为可能,这是因为它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缩短了工人的劳动时间,改善了劳动条件,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如果不废除私有制,尽管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的全面发展也不可能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还说,个人的发展是在集体中实现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8] 。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脱离集体而发展,而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吸收前人的成果,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和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实现发展。离开了人群,个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教育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教育可以使人摆脱分工所带来的片面发展,培养人的各种能力,促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教育,更离不开全面发展的教育。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教育,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包括智育、体育、综合技术教育在内的全方位的教育内容,认为通过这几方面的教育,人的体力和智力就可以得到和谐发展,成为身心健康、体脑结合、各种才能都得到全面发展的新人。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恩格斯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视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许多学者曾经谈到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傅立叶在这方面作了大胆的尝试。欧文曾在自己的工厂中进行实验,将工人的劳动和教育结合在一起。对此,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萌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9]马克思、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的合理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具体分析,科学地揭示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充分肯定了它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教育与生产劳动的脱节,也是由于阶级的产生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而造成的。在原始社会,这种分离现象还没有出现;到了奴隶社会,教育成了统治阶级的特权,劳动人民被排斥在学校大门之外,教育便与生产劳动分离。到了工场手工业阶段,由于生产过程的分工,工人的身体和智力畸形发展,教育同生产劳动进一步分离。在资本主义大工业时期,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生产过程不断更新,工人全面流动,从而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结合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他们不可能对劳动者的教育给予真正的关注;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性质,也使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把自己的劳动责任推卸到他人身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才能实现。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又为每个人提供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劳动将和教育相结合,从而保证多方面的技术训练和科学教育的实践基础”[10] 。马克思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将对全体儿童实施免费的公立教育,把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马克思、恩格斯极为重视综合技术教育,认为“这种教育要使儿童或少年了解一切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同时使他们获得运用一切最简单的生产工具的技能”[11] ,从而可以弥补旧式分工所造成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综合技术学校、农业学校、职业学校等的作用,认为工人子女可以在这里学到一些科学技术知识,促使劳动者得到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教育学说的产生标志着科学教育理论的诞生,引发了教育领域里的一系列革命,其意义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地回答了教育领域里的许多重大问题,带来了教育科学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教育理论、教育制度和工人运动中各种机会主义教育观,批判和继承了人类优秀文化教育思想;揭示了教育的本质、教育在不同结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教育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与人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科学地论述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及综合技术教育理论;创立了崭新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庞大科学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奠定了无产阶级教育理论的基础,打破了剥削阶级教育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教育的基础上,描绘了无产阶级教育的壮丽蓝图,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提供了斗争武器,为无产阶级教育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教育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和表现,这也就显示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对教育科学的指导意义。它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了教育科学,从而使人们有可能进一步揭示教育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的教育学说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一直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在伴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发展和创新,不断地使之中国化。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核心毛泽东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1957年,毛泽东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教育经验,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首次提出了使受教育者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明确了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准,把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作为检验人才的依据。这既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的,也是对教育功能的本质要求;既是对每一个受教育者提出的希望和努力目标,也为我国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的标准。1958年,毛泽东又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这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了毛泽东教育思想的主旨,包含了教育的目的、功能和性质,指明了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的人才规格与标准。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教育思想。他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从当代世界发展和中华民族历史命运的高度,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给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为新时期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邓小平将毛泽东时代“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具体化,提出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概念。“四有”新人理论,深刻阐明了民族素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指明了现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现途径,为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三个面向”指导思想和“四有”人才的培养目标,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和毛泽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思想,也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江泽民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发展的新经验,针对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提出了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目标的素质教育。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12]1999年6月,江泽民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13] 。江泽民根据世纪之交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世界变化的新特点,提出素质教育、教育创新的思想,具有独特的创新内容,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为邓小平时代的“三个面向”、“四有”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观注入了新的精神和活力。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标志,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党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锦涛为的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发展和创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理论,把马克思主义对于教育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崭新的境界,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以新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科学地阐明了现代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强调弘扬人的主体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目的。明确第一要义是发展,强调人的素质的全面提升,把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倡导主体性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确立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
教育面对的是人的世界,教育的主体是人,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在教育活动中,人是根本,人处在中心的位置。因此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观,关注“人”,关注生命,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强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终身学习能力,强调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强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激发学生发展的内在动力,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4]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是所有教育活动的基本指向。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教育思想教育理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一脉相承的,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一起构成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5]的要求。这是关于新世纪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总目标和总要求,是对新世纪我国教育目的、教育性质、教育目标、教育任务、教育功能以及实现途径和要求的新概括,也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由此可见,新世纪我国的教育方针,既深刻揭示和反映了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及其与时俱进的精神品格,这充分地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6—7.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8,69.
[3][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17,21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9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6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4.
[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2,360.
[12][13]江泽民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4,332.
[14][1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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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可谓是异军突起,而财产保险行业也是发展迅猛。但是,与此同时,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就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作了一系列的分析,指出了其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供大家研究参考。
【关键词】财产保险,行业分析,现状
现阶段,我国共有60余家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市场整体格局主要呈现为以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国内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状况。
截至2011年末,在我国财产险市场上,经营机构59家。其中,中资法人经营主体38家、外资公司21家。综合性保险公司53家,专业保险公司6家,其中农险公司4家,汽车保险公司1家,责任险公司1家。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多元化并举的市场体系。
同时,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务发展很快。财产保险也随之蓬勃发展,不仅有上述所讲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日益增加,还有业务收益的增长。最近4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40,268,932.60万元上涨到2013年的64,811,619.22万元。
虽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其中出现了众多的问题:
(一)发展水平较低
通过对这多年间财产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相对于国民经济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7.5亿元上涨到2011年的4779.1亿元;但保险深度仅从0.15%上涨为1.011,保险密度从0.75元/人上涨为354.70元/人。
从横向上来看: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处于很低的位置,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参见下表)从国际市场上来看,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很低。
注:数据来源于sigma杂志2013年第3期,此表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二)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其中北京、上海地区的保险密度最高; 内蒙古、江苏、浙江、天津的保险密度较高; 西部地区大部分省份的保险密度比较低。总体而言,保险密度较高、较低的各地区分布都相对集中。除北京、上海地区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较高外,西部一些省份,如新疆、宁夏、四川、云南、贵州也表现出较高的保险深度。说明这些省份的保险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保险规模就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较大,保险业在地区经济中比重较大。
(三)产险市场集中程度较高
产险市场集中度也是反映财险市场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集中度越高,反映出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从1980 年到1990年全国仅人保公司一家产险公司。在1996年,人保、太平洋和平安3家公司的总市场份额为98%;2012年,总市场份额达到65.35%;到2013年,这3家最大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80%。
虽然相比之前,“老三家”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大大降低,但是份额依然很大,整个产险市场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状况。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还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
(四)产险各险种发展不均衡
恢复国内业务以来的20多年中,传统的产险四大险种都有长足发展。其中,车险业务增长势头最为迅猛,保费增长率始终高于其他各险种,并于1988年保费收入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第一大险种并维持至今,且涨势还将继续。企业财产保险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1996 年、1997 年增幅最大,1997 年以后保费增长放缓。
货运险从1985 年到1997 年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其中1996 年、1997 年增长最快,从1997 年后保费收入开始下降,一直到2000 年才有所回升。
在发达国家作为财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财产保险在我国却明显地发展滞后。目前有许多资料表明,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如何将这种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的购买欲望,还有待于理论界和业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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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新中国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中国的法治之路为何如此坎坷,法治在中国如何才能早日实现?究其根本,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法治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政治文化塑造着政治人和政治体系的政治行为模式,从而会对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局面已经显现,这一变化将会推动政治体系逐步迈向民主、开放和透明,促进公民权利保护的机制建设,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从而对中国政治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文化变迁;政治发展
(一)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1956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al A. Al-mond)发表《比较政治体系》-文,把“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后来,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 Sid-ney Verba)等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五个民主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跨国调查,并写作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书,该书成为比较政治文化研究的经典之作。
1978年,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G BinghamPowell,Jr)出版《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该书对政治文化的概念和组成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阿尔蒙德等人在政治文化理论研究方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把政治文化建构成为一种解释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分析工具。政治文化就是指人类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相对稳定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精神层而的因素。
一方面,政治文化直接表现为这些作为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另一方而,这些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又会对特定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产生深刻影响,并由此形成政治文化的传承机制。这样,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政治文化的正向变迁会对政治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明清时期,整个政治变革的趋势就是君主制度不断强化,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浓厚的大一统观念和君权思想,这种文化极大地泯灭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白由,使现代政治理念很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内萌发出来。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变迁也有所显现。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必然会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深化,中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文化变迁的积极因素,并使之制度化和进一步推动它的变迁。这一关系大致可以表示为:社会进步一文化变迁一政治发展。
(一)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多数国家都没能做到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平等、自由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的倾向成分越来越多。并且,中国人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在政治生活中,不再盲目崇拜和绝对服从。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开始被摒弃,政治稳定已经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政治目标,重视秩序成为重要的政治心理。这种注重稳定和重视秩序的理性心理有利于人们摆脱各种非理性观念的束缚,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复杂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相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力量获得了极大的扩展,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几乎不存在了。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突出了作为公民政治文化主体的公民的地位,推动了政治文化的变迁。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变化,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生活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人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改变,并引起政治文化的变迁。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
(三)社区政治发展的影响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兴起的农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社会实践。实践证明,这一形式顺应了农村社区管理的需要,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经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国农民的主体利益意识逐渐被唤醒,规则意识、协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得到了增强。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最初,城市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和龙头,然后逐步扩展到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等方而。随着城市社区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社区居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方而也逐步发生着变化。从目前来看,城市社区建设使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增强,对政治主体的认识更趋于客观,对白身权益和政府权力的认识更趋于理性。从而促使政治文化向着理性化和世俗化方向发展,也使他们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民主素养得到了提高。
(一)推动政治体系倾向于民主、开放和透明
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影响政治输入和政治制度运行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同 时,又被社会成员视为一种权威性的内在力量。当政治文化中理性、民主、包容的因素增多,并成为多数公民的一种心理诉求的时候,其必然会被输入到政治体系之中,政治体系也会逐步吸纳这些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推动政治体系朝着民主、开放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随着中国政治文化转向理性、民主、开放,中国政治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响应这一要求,并且,这两种转变表现出明显的互动性。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二)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近代意义的法治原则至少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要体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中国社会影响的加深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中国公民和其他政治主体的法治意识在近30多年中从弱到强,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且,通过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的具体行动,推进了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出重大步伐。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而落实,作为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而部署。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全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治建设的展开表现出了良好的互动和促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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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期,音乐治疗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从西方传入中国,从而开始了音乐治疗学在中国的发展之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时期下中国音乐治疗学的发展和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音乐治疗学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于西方的一门交叉学科,并于改革开放时期传入了中国。伴随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肯定。鉴于此,本文从音乐治疗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谈起,并对其今后的发展前景和应用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获得更加深刻和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音乐治疗学 发展历史 前景和应用
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中,音乐和医学一直都有着极深的渊源,素有“医艺同源”的说法。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所以原始人经常手舞足蹈,念念有词,试图赶走病魔。虽然带有宗教和迷信的色彩,但却是医学和音乐最早的融合。此后历朝历代的文献和典故中,都经常出现一些利用音乐治疗疾病的事例。如中国第一部医书《黄帝内经》,就详细探讨了人体的心、肝、脾、肺、胃和音乐中宫、商、角、徵、羽五个音的相互关系。三国时期的音乐家嵇康在他的《养生论》中记载,一位公主在意外中双目使命,此后郁郁寡欢,没想到学会了演奏古琴后,心情却慢慢好转起来,最后高寿无疾而终。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也表示,自己在心烦的时候尤其喜欢听音乐,能够让自己的心情在瞬间好转。此外还有《吕氏春秋》、《西使记》等,都记载过音乐治疗的事例。而当代中国音乐治疗学的发展,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音乐治疗学专家刘邦瑞教授,在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音乐治疗学问题》的文章,让中国的音乐和医学工作者第一次认识了现代的音乐治疗学,并掀起了一股研究和应用的热潮。如张伯源、邱宜斌、杜青青、王旭东等,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并成立了中国音乐治疗学会,建立了长沙马王堆疗养院、北京回龙观医学院等多个实践基地,并在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等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理论研究、临床应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全面开花。到今天,中国的音乐治疗学的研究队伍越来越壮大,治疗效果越来越明显,群众对其认可程度也越来越高,表现出了旺盛的发展势头。
(一)加强音乐治疗学科的自身建设
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学科本身的完善和健全,才能对其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因为音乐治疗学是一门年轻的、交叉的学科,所以在自身的学科建设上还有着多方面的不足。比如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培养和应用标准,高校或培训机构培养出来的人才水平层次不齐等等。以上种种,都严重阻碍了这门学科的应用和发展。所以引导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已经是刻不容缓。具体来说,首先要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音乐治疗师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和考核体系。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后才能上岗,使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得到最根本的保障。其次是建立以高校为主阵地的人才培养基地。相对于其他培训机构来说,在高等教育中培养音乐治疗学人才,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从课题――方向――专业――学院的路线,继续推进音乐治疗学人才的高质量培养。再次是建立监督和管理音乐治疗学行业的学会机构。前文中提到的中国音乐治疗学会,侧重于理论研究,尚没有一个负责职业监督、认证、审核工作的机构。所以要尽快建立起该机构,以此来保障音乐治疗学行业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最后是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渠道。高校是音乐治疗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但并不是惟一的学习渠道和场所。应该给那些大学校园之外的,想要学习音乐治疗学的人以学习渠道和机会,比如可以和高校、医院、学会等机构练手,建立起较为固定的培训机构,定期展开培训和考核等。所以说,只有通过学科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才能真正保证这门学科的发展。这也是当下的中国音乐治疗学界的首要任务。
(二)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前文中提到,音乐治疗学在中国是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并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民族的审美习惯等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要在使音乐治疗学在中国得到更好地应用和发展,则必须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开发丰富的民族音乐资源。中国的民族音乐历史悠久,类型丰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与西方音乐相比,民族音乐在音乐审美风格上,无疑有着更强的认同力。所以应该将民族音乐视为是音乐治疗的重要资源,除了能够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外,还能够推动民族音乐的传承和发展,可谓是一举两得。对此音乐治疗师和理论研究机构,应该有选择的将民族音乐进行归纳和整理,使之成为一个个系列,并予以有针对性的运用。其次是挖掘市场的巨大潜力。音乐治疗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乃是人民群众对其的认同,所以开发音乐治疗的市场潜力也是尤为必要的。特别是从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后,在物质和精神文化建设获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
体现在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方面,则是人们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长期处于亚健康的状态,不少人都患有精神和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在正是当代中国的真实写照,更是音乐治疗学大展身手的好机会,所以应该扩大音乐治疗学的应用层面,使之真正和普通群众结合起来,而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只有少数人才能享有的。最后是与中医相结合。中医是中国的特色医学,其作用和价值已无须赘述。因为音乐治疗学是从西方传入的,所以以西方医学理论为基础。而如果能够将其和中医相结合,则不但能够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而且还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推动音乐治疗学的普及和发展。比如中医讲究养生,对此就可以选用一些节奏舒缓、曲调圆润的民族音乐,来满足人们对静心静神的需要。所以说,只有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从根本上推动音乐治疗学在中国的发展。
(三)扩展音乐治疗学的应用领域
2003年,美国音乐治疗学家罗伯特在中央音乐学院讲学时强调,当代西方的音乐治疗学领域,已经有了极大的扩展,涵盖智力缺陷、心理和情感障碍、听力和视力损伤、胎教等个多个方面。所以中国的音乐治疗学也应该与时俱进,扩展音乐治疗学的应用范围,使其作用和价值得到更加广泛地发挥。具体来说,包含医疗、心理、精神、教育、儿童发展、老年康复等多个类型。与之相配套,要加大对音乐治疗产品研发和推广的力度,比如可以把一些有着良好治疗效果的音乐加工成音像制品,并进入音像市场、广播电视市场等。还可以研发一些高科技的音乐治疗康复产品,如音乐电疗仪等。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完善,让音乐治疗的领域得到扩展,并在更广阔的市场中获得良好的信誉和竞争力。
(四)利用音乐治疗学解决普遍问题
中国有句俗语说得好,“好不好,看疗效”,只有亲眼看到和亲身经历过音乐治疗,才能对其作用有真正的认识和感受。而如何才能获得这种“亲身”的效果呢?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用音乐治疗解决一些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正是一条捷径所在。比如空巢老人问题。2010年前后,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了1.5亿人,占到了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随着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只能独守空巢,因为长时间的封闭,使他们很容易产生孤独、抑郁和惆怅,严重影响了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
而针对这种情况,音乐治疗则有着自己的独到之处,其能够以一种潜移默化和润物无声的方式,作用于老年人的心理,对于缓解老年人的孤寂、焦虑等情绪有着显著的疗效,帮助老年人重新树立起自信心。而且对于那些体弱多病,需要加强锻炼的老年人,音乐还可以减少他们锻炼时的枯燥看和劳累感,使体育锻炼成为了一种趣味活动。此外还有独生子女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都是当代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音乐治疗则正好有着独到的功效,通过对这些普遍问题的处理,能够让更多的人都认识和肯定音乐治疗,这对其普及和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综上所述,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算起,音乐治疗学在中国也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默默无闻到多方关注的发展历程,并一步步表现出了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可以预见,其是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首先要完善学科的自身建设,然后则是根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发挥出其在中国的特有优势,并通过解决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让更多人认识和感受到该学科的作用。也相信在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音乐治疗学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文为2014年度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中国音乐治疗学的发展及其应用》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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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提升离不开协商民主持续发挥作用,从多角度分析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关系及其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决策与政党执政以合法性的过程。为此,要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35年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变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民主法治建设、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民社会发育、民主意识与文化的形成,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等。但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明确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作出了全面阐述,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有关协商民主的阐述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探讨。
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无论是在译介和引入西方成果方面,还是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实践探索方面,无疑陈家刚教授是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学者之一。根据陈家刚教授的研究,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学术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根据陈家刚教授对国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一直以来都伴随着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研究成果非常丰富。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和威廉姆?雷吉(William Rehg)合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 )主编的《协商民主》,200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 )教授推出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2002年南非开普敦大学哲学教授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 发表了《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2006年德雷泽克发表了《全球协商政治》,而后2007年,马克?沃伦发表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12斯科特?威尔士出版了《夸张的民主表象:协商理想是如何削弱民主政治的》,等等。
这一段时期内是国外研究协商民主走向成熟并且成果不断丰富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开始广泛关注并且译介外国著作,开始将目光转向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了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从陈家刚教授对国内研究成果的梳理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相对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学术界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敏感的热点问题,从译介相关著作开始,努力跟进。2003年,俞可平教授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从四个维度解读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思考》,通过分析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可能性、可行性;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开辟专栏,从理论解释、基本概念、实践价值等方面介绍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随后,陈家刚教授的译文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相继出版。此后,可以说协商民主纳入了中国学界视野并出现了一个研究的高峰期。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7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译丛等成果不断涌现,2005~2008年,各类基金设立的协商民主课题研究也相继出现,比如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省政协成立的研究会以及它们的研究成果、各类期刊和网络上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不断增多。
概括起来,已有研究文献中,陈家刚教授已经从政府形式、宪政体制、决策形式、治理模式[1]等方面来分析和厘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针对对于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解,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浅地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范畴。
1.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内涵,“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的现实体现就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组织形式。
2.作为宪政体制的协商民主。从起源来看,协商民主是源于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思考的结果。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在1787-1789年间的美国人看来,制宪者观点的两个方面――既需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是一致的。调和这些看似矛盾的倾向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通常情况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以及选举和分权制衡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特别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西方政治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理念中就包含了宪政制度的内涵。 3.作为政府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一般认为,政府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协商民主要求决策者要广泛吸纳每个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建议、实现参与的实质性经济政治平等,实现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与政府决策者的平等、自由权利,并在政府与决策相对人之间实现信息公开并赋予其协商的充分理由。
4.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思想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场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社会的碎片化、分散化。作为国家理念的协商民主,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利益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对话来形成合作共识,进而作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决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对话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和执政党以起码的合法性。其基本要义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治理形式。
5.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所谓合法性基础,即在政府作出特定决策、或者政党上台执政获得合法性认同之前,必须经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观点并相互比较、借鉴、加工并优化的过程,通过比较借鉴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协商合作过程既体现在集体层面的共商,也吸纳少数甚至是个人的建议,使得最后的政府决策与执政党执政获得多数认同和理性的支持。政治协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不应该排斥任何人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充分自由。这样,合法性协商民主为政府组阁和政党执政提供了一种尽可能合理的、广泛的和理性的社会支持与认同。正因如此,科恩指出:“我们有理由确定,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不是他们业已确定的意志,而是他们决定他们意志的过程。这就是协商的过程。”[6]即,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多数人授权的结果,这种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在于将民主协商作为达成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对特定的政治正当性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支撑,而这种共同体的价值正当性是在价值主体间的民主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民主治理形式。正如陈家刚指出的:协商民主的这一本质性规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本身隐含了多元化的理论思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既体现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也吸收了共和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把批判性与建构性理论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陈家刚指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经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变革双重背景,辗转变迁于内生市场化改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社会转型与自治能力增强、制度化分权与基层民主并进、历经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党内与党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的互动推进的艰难过程,形成了自身特色模式并对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新的深刻启示。
(一)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党的报告从三个层面系统对中国当代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定位:第一,从性质定位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二,从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三,从我国政党制度性质和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上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广泛内涵,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治发展的目标设计,同时也是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全面概括。 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政协充分地发挥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即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政治、组织(34界别)、制度(宪法、章程等)、职能(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以及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条件。可以说,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体现着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公共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绩。
客观地讲,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例,中国的当代政治发展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使得协商民主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从地方治理看,以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
正是在全国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并取得重大成效和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人民政协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深度领域探索。早在2008年,广东省委在政协提案督办会上特别强调了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并提出广东要率先研究制定政治协商规程。2010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发试行,2011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程》的推出,不仅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经验和成效。
第一,从制度层面和程序设计上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纳入了决策程序。可以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规程》从试行到正式颁发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是人民政协“软法”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实践和突出成果。《规程》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首次明确将省委、省政府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的实践过程,首次适时地提出“中共广东省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委或省委、省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也从实践上强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操作程序。
第三,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即,中共广东省委同广东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等5种;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9种,包括省政协全体会议、书面协商等。无论是从政策制度层面看,还是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看,广东已经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及其重要地位。
第四,统一并规范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即,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5个程序。客观来讲,《规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行为激励机制而不依赖法则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但这种“软机制”不等于不需要“硬约束”,恰恰相反,它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来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软法”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效力。为此,广东省委是较早将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办政协提案,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第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黄龙云专门召开会议,就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的提议向省委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与广东省委党校达成共识,制定具体设施方案,顺利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省委党校干部培训课堂。
从成效来看,广东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全国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在广东诞生绝非偶然,广东也必将率先从《规程》中受益。这一点也被近两年来广东各级政协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在提案办理方面,截至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已经全部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42个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提案进行牵头领办,实现了“一把手”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全覆盖。只要被列入重点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一定能够被落实,已经成了广东各级政协委员的共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广东省政协采用明星委员个体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理性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检视
从理性的角度来反思,在看到协商民主推进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地方推进以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地方治理创新取得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不给予正面应对,也将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障碍,为此,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实践检视。
第一,人民政协具有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理论挑战和实践难题。同时人民政协自身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性质及定位问题,目前在制度定位与机构性质之间没有清晰界定,导致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尚未在《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保障上得到应有的体现;三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极不健全甚至缺失。四是推进人民政协广泛协商的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比如广东的“政治协商规程”)离现实实践尚有距离,加上人民政协本身能力与意愿的差距及其机构民主政治文化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深度推进。
第二,从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看,仍然还有一个过程。2004年中央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在完成改革开放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度发文,明确指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07年,“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写入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内在要求。”这些论述本身表明,完成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仍然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三,从地方治理创新的现实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同其他改革一样,这一制度化过程同样需要磨合期,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从“程序公开”到“细化规则”也势必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从广东来看,人们最关心的是广东的《规程》可以走多远?会不会因为换届等因素而弱化?客观讲,广东跟全国一样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制度安排调整利益关系、规约权力运行,扩大民主参与,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针对性,尤其要着力研究制度体系结构的合理科学,制度措施的匹配协调。因此,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由性质及定位问题,导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这一矛盾导致了协商主体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为协商主体,两者的主动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民主协商的反馈力度不够,政协的一些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和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政协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是由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使得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浓厚的民主风气、民主氛围,对推进“制度化”建设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就现阶段而言,广东乃至全国面临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三是人民政协由于协商活动尚缺乏法律支持,除《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关于政协的组成及职责、权限仍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的所有活动几乎无法可依,而这直接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结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四是《政协规程》的一些条文太原则,操作难度大,而且,在涉及“三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体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上到下对政协履行职能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协商民主已作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看,还是从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抑或从理性地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及其对促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检视,我们都无法否认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客观逻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冲突也日渐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将民间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体现在: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 有机统一的民主机制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权的膨胀,推进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有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构建健康政治文化,形成理性的民主对话氛围。
为此,本文就健全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党的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协工作的目标设计。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政策性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咨询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而制度性协商则是一种“程序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以及程序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从本质上说,政协规程的实施推进的政治协商依然是一种政策性协商,协商的组织、形式、内容乃至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导致作为协商的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机构的序列。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协商一方面体现和适应了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转型期,政协的性质、职能等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此,政策性协商的模式也应当相应地转变为制度性协商的模式,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健全制度性协商。
第三,切实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应当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这也是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存在两种非常接近、但又不尽相同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
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少地方在谈到政治协商时,都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协商混为一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要深入探索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社会界别的分类与引导方面深入研究,提高界别划分的科学性及其参与的实效性。在专题协商中,要针对关涉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广泛的调研,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并提出有约束力的协商建议。
再次,强化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要发挥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协商机关这一国家政治机构的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优势,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发动组织社会公众全程参与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协商;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提案制度等,动员组织公民以各种形式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建立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鼓励支持政协委员运用微博、博客、电子信箱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加强与公民的沟通。
第四,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能力和质量。
面向未来,不断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的关键。以广州为例,为了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广州市政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成为一个新的改革措施。《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试行各区县级市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广州还探索了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提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无疑,这些措施必将为政治协商的广州实践带来强大的后劲,也可以作为经验供其他地方进行借鉴。
第五,建议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就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和程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有效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通过辩论,进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正是协商政治的基本目的。
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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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高层次的管理人才,人才的培养则需要我们大力发展管理教育。 现代意义下的中国管理教育是顺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内,中国的管理教育实现了史无前例的跨越式发展。在当前新时代的特征下,管理教育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管理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管理教育是为提高我国教育管理研究水平而搭建的学术平台。本书旨在呈现本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和最新研究进展,传播教育管理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倡导健康向上的思想趋向和学术风气,尤其注重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突破,以引导我国的管理教育研究不断前进,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变革提供最有价值的认识,从而改善中国管理教育的知识状况,提升中国教育的实践水准。
中国管理教育历史悠久,由来已久。我国自古以来特别重视管理教学,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前人经验的日积月累,教育工作者的开拓进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管理教育起源于古人修身养性的理论,古人特别注重对道德品质的培养,传统的私塾教育注重对《论语》等名著的学习理解,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治国齐家,管理教育由此而生。我国的管理教育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现如今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我国管理教育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管理教育现状,分析了如何透过现状看本质,以促进其发展。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之前经历了抗日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国民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体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的现代管理教育发展刚刚起步。随着国民经济如火如荼地建设,社会体制的逐渐健全,我国现代管理教育逐步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提出了以经济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提出了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逐渐恢复了高考制度,我国管理教育又迎来发展的复苏时代。随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管理教育事业迎来发展的大机遇,党和国家制定了管理教育的大纲,实行积极的政策加大对管理教育的投入。
(一)现状。
知识的教育是人才的根本,是科技发展的基础。然而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要成为有能力的才人,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我们的人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现代教育体制思想问题。因为我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决定的教育价值取向,而我们的教育取向,就决定了我们的人才结构。如今我们关注的是把教育和将来的工作、生活、居住、收入以及名声等紧密联系在一起,都认为读了大学,而且是要上名牌大学才是好事,只在乎形式和结果,并不在乎现在的大学教育的实际效果是否理想。从中国国情考虑,中国要想建立一个庞大的管理教育体系,是要付出巨大惊人的成本费用的。我国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教育经费的分配不公平。教师在我国地位不高,得不到社会的重视与尊重,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往往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
(二)解决措施。
首先进行教育观念的改变,树立传承中华文明之教育思想,吸纳西方教学经验,逐步确立新时代中国教育思想理念。读书和做人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文化知识的教育是一方面,而思想道德却是重点。教育的目的不是“升官发财”,而是服务社会,造福苍生。其次对于教育机构进行深刻的改革,清正廉洁的教学机构方能教化出清正廉洁的学子。制定出科学合理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教学体系,使传统的科举教育逐步过度到全民素质教育的正确轨道上来,而不是为了升学考试。提倡“有教无类”,因人而异,重智育,更重德育,同时加强体、美、劳的教育;对于教师,师风、师德应当成为首选,而教学灵活多变应成为现代教学的特色,并能走出课堂,进入社会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生活。
三是改革教育制度,整顿社会教学秩序。现代社会教学秩序十分混乱,公办与私立并存,而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却差别很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原则上应该不主张民办学校,即便是民办学校,也应纳入中国教育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而在另一方面,中国教育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教条,行政化的管理严重影响了教学思想的自由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中国教育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和变革发展。四是重视传统文化思想,吸纳外部文化思想,展开学术争鸣和交流,从而在辩驳中找到适合或正确的思想或方法。过去历史是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将来也不会改变西方人这种本质属性,这是源自于西方人的思想文化内核所决定的。
五是逐步改革中国吏政制度,完全实现公务员制度。中国吏政是一个不可触摸的敏感问题,2000多年来的政治精髓也在于此,因此要改革,也是十分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前期引入“公务员制度”,虽然效果不好,但也是一种尝试。在权力面前,除非是权力者本身愿意改革,否则一切改革都是妄言。公务员制度无疑是较为民主的制度,只是在中国,我们依旧缺少这种制度存在的土壤和环境,现在的公招,而那些相对优秀的“平民”,则需要有某种被“赏识”或“推荐”或其它的关系,方可渐进入政。
1992年党的十四大做出决策: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作为当代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这是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措施。新时期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实行新型的管理教育模式,管理教育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绝不能忽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高度重视,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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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汽车的诞生和发展是科技的发展史,也是中国人类进步的足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中国近代汽车发展史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近现代以后,交通工具的更迭加快了速度。轿子,马车,帆船,等传统交通工具逐渐被人力车,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新式交通工具所代替。同时,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也加快了通信建设的步伐,邮电通信设施逐渐完善。
关键词:交通工具,邮电通信,近现代
交通工具的进步,人力车是近代城镇中重要的交通工具,民国时期,仅北平、天津、上海三市便各有数万辆之多。自行车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一直流行至今,19世纪中后期传入中国。20世纪初,自行车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有了自己的自行车制造厂,自行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代步工具,以至于有“自行车王国”之称.
中国有铁路始于清朝末期。然而清政府腐败、保守、专制,唯祖宗之规是从,不肯接受新生事物。他们把修建铁路、应用蒸汽机车视为“奇技淫巧”,认为修铁路会“失我险阻,害我田庐,妨碍我风水”,因而顽固地拒绝修建铁路。 1888年底,慈禧同意了李鸿章的试车奏折。在试车时,慈禧被震耳的汽笛声和蒸汽机车巨大的排汽声吓得不轻,但是为了保持自己太后的尊严,她又不便直说,最后以火车的动静太大会破坏皇城的龙气,以及火车司机坐在她前面有损皇家威仪为理由,下旨不准用烧煤的火车牵引大清皇家专列。但是这条铁路和列车却可以使用,所以就出现了世界铁路史上最为可笑的闹剧。每天早上慈禧到勤政殿上朝及下朝时就乘坐这条铁路上的火车,但是火车开行时却没有牵引机车,而是使用大量宫内太监挽着黄缎子织成的绳索拉着这六节火车车厢跑。慈禧在乘坐专列出发时和她坐轿子一样,很多人前呼后拥,专列前有两队太监手持幡旗在铁道两旁引导,另有多名太监用黄缎拉着火车前行,列车后还跟随着一些侍奉的太监。虽然这条铁路上的火车没有使用蒸汽机车,但却是北京历史上出现最早的铁路、车站以及列车。
人力车、三轮车、自行车(自行车19世纪中后期传入中国;20世纪初,自行车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50年代以后,中国有了自己的自行制造。火车(第一次工业革命)。沪淞铁路:中国出现最早的铁路(外国商人修筑)。唐胥铁路:中国人修筑的第一条铁路(出现“马拉火车”的天下奇闻)。京张铁路:中国人自行设计并修筑的第一条铁路(詹天佑)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收回包括铁路在内的权利运动的蓬勃发展,中国的铁路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③电车,公共汽车(第二次工业革命)电车:1906年,天津创办了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公共汽车:上海在1924年出现,北京则是在1935年开始有。1956年,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第一批12辆“解放牌”载重汽车,标志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诞生。
空:飞机
中国的民航事业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30年代中期已形成覆盖大半个
中国的航空网。(3)现代(1949年后)交通工具发展的特点:发展快,多层次,范围广,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原因: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受具体环境的影响。)
2、邮电通信设施的逐渐完善
(1)邮政通信。①开始:1866年,海关开始试办邮政。②1896年改为正式办理,通信范围囊括了全国各主要商埠和中心城市。③辛亥革命后,大清邮政改称中华邮政,邮局邮路进一步扩展。④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成立,开创了邮政和电信合一的新时代。
二、邮电通信设施的逐渐完善
落后的邮政通信方式:
烽火台
飞鸽传书
驿站——旧时公文和文书的传递靠驿站,驿站靠驿马民信局——是由私人经营寄递信件、物品、经办汇兑等业务的赢利机构。明代永乐年间由宁波帮商人首创。
(2)电信事业
电报:
①有线电报:1877年,丁日昌在福建架设电报线,成为中国
人自办有线电报的开端
②无线电报:1906年创设。到 1932年底,除了国内无线电报外,还开设了国际无线电报业务。
参考文献:
高一历史教材
《中国近现代交通与通信工具的进步文献》
《历史发展史》
人类历史的发展已经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几千年历史,而在这厚重的历史中积淀着人类先祖们的辛劳和智慧,同时留给了后人无尽的知识和财富。使用工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之一,我们的祖先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从铁犁牛耕到机械收割,人类不断地创造着新的工具,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更是不断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加速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
当今社会,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系统,节省了往返时间,方便了人们的联系,增加了企业效率,带来人们历史性的变革。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间接性的促进了城市交通的发展,因此城市立交桥,地铁,不断外扩的环城路等等成为城市新的风景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之民工潮的涌动,城市中的人口不断持续上升,熙熙攘攘的人群加剧着城市生活的节奏。公交,地铁~总是人满为患。当然汽车是很多普通人打拼的梦想。大街上,各种品牌型号排量的五颜六色的汽车,成为城市中流动的风景线。于是都市中有着那么一个群体,他们如此如醉的关注着喜欢着汽车,对各种汽车参数,配件,性能指数等了如指掌,对汽车企业文化如数家珍侃侃而谈。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拥有自己的座驾,但仍然在关注着。
汽车自上个世纪末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一百多年。可以说,汽车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方便了人们,更带给人们无尽的乐趣。在经过汽车常识与鉴赏选修课的学习后,对于汽车有了新的进一步的认识。“读史使人明智”,车轮转动着汽车百年的发展史,车的发展,在历史的长河中给我们留下了点点滴滴。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五大汽车强国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回望汽车的发展历史,体会汽车给我们带来的种种欢乐与梦想„„
首先有必要要谈谈汽车的远祖。远在在原始社会,人们发明了一种简单的工具,将圆木置于重物的下面,然后拖着走,重物即可由一个地方移到另外一个地方。这被称作为早期的木轮运输。后来人们发现用直径大的木轮运输速度较快,于是木轮的直径越来越大,逐渐演变为带轴的轮子,这便形成了最早的车轮雏形。车轮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首先发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车辆,也是在我们祖先灵巧的双手和智慧的开拓下,最早驶上了历史的舞台。在中国古代神话中,有黄帝造车之说,故黄帝又号称轩辕氏。轩是古代一种有围棚的车,辕是车的基本构件。所以可以认为车辆应当是黄帝首先发明的。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华夏文明留下了各个朝代车 的更替演变史。
十六世纪的欧洲已经进入了"文艺复兴"的前夜,欧洲的马车制造商风起云涌,马车的制造技术有了相当的提高。中世纪的欧洲,大量地发展了双轴四轮马车,这种马车安置有转向盘。车身方面,出现了活动车门和封闭式结构,并且在车身和车轴之间,实现了弹簧连接,使乘坐之人感觉极为舒适当然上面这些还不能称作汽车,真正的解决了车的动力问题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汽车。
于是,工业革命带来动力的革新,人类历史进入‘蒸汽时代’。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随着生产力大幅度地增长,要求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也要有相应的发展。
世界汽车的发展历史大约经历了110年,19世纪末期开始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约20-30年间,便形成了一个汽车的发明家时期,也是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初步形成时期。这个时代涌现出的许多著名的发明家,引领了工业革命的大潮。
1769年法国人NJ居纽制造了世界上第一辆蒸汽车驱动三轮汽车。1804年脱威迪克设计制造了第一辆蒸汽汽车。 1879年德国工程师卡尔 本茨首先试验成功台二冲程试验性发动机。1886年真是不同寻常的一年,这一年,德国人卡尔·奔驰研制的0.9马力的三轮汽车取得了帝国专利证书,同年,另一名德国人戴姆勒也试驾了他发明的四轮汽油汽车 1986年国际汽车产业界推举德国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主办国际汽车百年圣诞庆贺的盛典,并公认国际汽车产业界汽车发明家是创办奔驰汽车公司的卡尔?本茨先生。所以人们一般把1886年称作为汽车元年。,从此,汽车开始改变这个世界。
从德国人奔驰和戴姆勒于1886年制造的第一辆汽车开始,各国都争相发展汽车,使汽车工业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法国制成第一辆汽车的时间是1890年;美国是1893年;英国是1896年;日本是1907年;俄罗斯是1910年。
老牌德国从1886年开始,就已经将眼光转向了汽车生产的阵容中来。诸如缝纫机制造厂,享歇尔铸造机械厂,布兴厂等,原是生产火车信号装置的,此时均已改为汽车制造厂。到了1901年,德国已有12家汽车制造厂,7年以后,汽车厂又猛增至53个年产汽车5547辆,不仅能供应国内市场,而且已把大量的产品销往到国外及世界各地。当然,最有名、最老、最大的汽车厂,仍是奔驰和戴姆勒两个厂家。到1913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汽车工业已基本形成一个独立的工业部门,在美国,杜瑞亚兄弟于1893年共同制造第一辆美国汽车,3年以后,有了更多的人从事汽车制造业,其中比较有名的代表人物有亨利.福特和瑞.奥兹。
福特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创始人,他造出第一辆车的时间是1896年,售价是200美元,年产量600辆。到了1902年,美国汽车产量已达9000辆从卡尔·奔驰制造出的第一辆三轮汽车以每小时18公里的速度,到现在加速到时速100公里只需要三秒钟的超级跑车,一百年来,汽车业经历了三次变革:1914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安装汽车装配流水线,带来了汽车工业史上的第一次变革;50年代战后的经济繁荣使汽车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给汽车带来了第二次变革;到60年代末,日本汽车工业出现奇迹,物美价廉的汽车使汽车工业发生了第三次变革伴随着汽车的发展史,汽车工业也造就了多位巨人,他们一手创建了通用、福特、丰田、本田这样一些在各国经济中举足轻重的著名公司,也形成了世界上著名的四大汽车城。
第一, 底特律:美国汽车城。垄断美国汽车工业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期勒汽车公司的总部均设在底特律城,全国1/4的汽车产于这里,有91%的人以汽车工业为主。
第二, 丰田:日本汽车城。丰田公司有10座汽车厂,
生产几十个系列的轻重型汽车。此外,它还有1240家协作厂。全公司每个职工平均年产值13万美元,居世界之首。
第三, 都灵:意大利汽车城 菲亚特公司,现在已发展
为世界第七、欧洲第二大汽车公司。
第四, 斯图加特:德国汽车城。是生产世界第一辆汽车的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所在地。
历史没有终点,人类时时刻刻都在书写着历史。回首汽车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人们可以捋顺汽车发展的脉络,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在继承前人成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推动着技术的革新,而最终科技的发展会惠及民众,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水平,获得更大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畅想未来,每个人的心中应该都有自己对于汽车的理解,都有自己的设计蓝图。而理想照进现实,只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推进人类科技水平才能创造机遇与条件,去把梦想变成现实。下一个百年,由我们来见证!
摘要:我国整车市场销量稳步攀升稳居全球第一,但增速放缓明显。本文主要从宏观经济形势、需求市场、消费者偏好、供给侧分析、外商投资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国内整车销量增速放缓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汽车销量;货币贬值;政策影响;供给侧改革
一、国内整车市场销量及趋势
国内整车市场销量稳步攀升,2015年国内汽车产销量超过2450万辆,再创历史新高,连续七年蝉联全球第一。中国乘用车销售势头强进,但自主品牌汽车市场仍未能有所突破表现一般,数据显示2015年上汽、东风、一汽、长安车企四大巨头整车销量达1264.84万辆,但其中自主品牌整车销量仅211.01万辆,占比不足20%,合资品牌乘用车仍占据市场主要份额。同时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虽然中国市场汽车销量逐年上升,但增速在2013年达到最高点后于2014年开始跌落,2015年增速放缓。
二、宏观经济环境对整车市场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形势及结构影响整车进出口及对外投资建厂
以2011年至2015年历年6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数据行统计,人民币呈升值趋势,于2014年小幅下跌。人民币升值后使汽车制造成本上升,导致我国汽车出口价格上涨,影响了我国整车销售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出口量回落;另一方面人民币持续升值,使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出口受到重创,造成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发展滞后。
外币贬值及消费者倾向变化使我国汽车进口量呈上升趋势。外币贬值为我国合资汽车企业发展提供较好发展环境,多数零部件进口价格下降,这样一来整车制造成本下降,造成在国内市场上打压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环境。数据显示我国汽车进出口增速与汇率走势基本一致,汇率因素影响较为客观。
在相关政策方面,国际国币基金组织在2015年7月在《世界经济展望中》将2015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于3.5%下调至3.3%,导致2015年上半年新兴经济体形势不佳,直接影响了汽车市场需求增长。我国主要整车出口区域中东、东亚及俄罗斯等汽车市场销量受次影响分别出现幅度不等的下滑。同时海外汽车市场门槛不断提高,比如印度政府提出更为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俄罗斯政府目前正在探讨进口汽车价格限制标准,伊朗工业部则对外商投资车企设立条件进行探讨,且已提出禁止进口整车。以上国际环境变化造成我国汽车出口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影响了我国汽车出口量。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自贸区(FTA)建设及BIT谈判,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跨国并购及海外建厂。同时为支持中国企业跨国业务的发展,国家在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也做出相应完善,如扩大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范围,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等等。此外,为鼓励技术引进,2011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将拥有自主品牌作为对汽车合资企业的硬性要求提出,异地建厂需满足“自主品牌”及“新能源汽车”两个必需条件。可见国家对汽车产业在海外业务扩张在资本和制度建设上已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并已指明了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及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
(二)经济形势改变国内消费者收入结构,影响其购买力
2015年中国经济下滑开始从过去“新常态”潜在增速回落主导的模式转化为“趋势力量”下滑与“周期性力量”回落并行的格局。另一方面,工业企业供给能力持续低迷,生产领域的萧条与股票市场的泡沫、传统制造业的困顿与新型产业的崛起同时并存。[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内2016年一季度经济数据显示,第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9元,同比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6.5%。近年来国内居民虽实际收入有所增加,但经济下行诸多因素已逐步造成消费者资产及收入结构改变,且居民实际收入增速有所下降(指比上年度实际收入,已扣除价格因素)。消费者资产及收入结构直接影响个人消费倾向及购买能力,居民实际收入增速放缓,以上因素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汽车销量增速放缓。
三、需求市场的影响因素
(一)政策影响
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地相继推出限购、限行等政策,使得汽车销量在以上城市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及其中针对公务用车改革也对消费需求造成一定程度冲击,有数据显示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同比2014年有所下降。由于新能源汽车废气排出量相比传统汽车可减少92%-98%,对实现环境保护及能源替代等问题都具有较为可观的意义。因此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摇号及补贴等政策上进行了大力扶持,使得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显著提高:201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达33万辆,同比2014年增长3.4倍,其中纯电动车同比增长3倍。但目前续航里程及配套设施等仍是遏制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同时也是影响及限制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若能在以上方面对产业战略有所布局,将会迎来汽车产业的新格局。
(二)消费偏好及互联网对整车销售及运营模式改变
价格偏好分析:由2015年统计数据可见25-40万、40万以上价格较高车辆消费比例同比2014年有所下降,结合上文中提到的居民资产及收入机构改变体现出高收入人群对高价格车型的需求弹性较大,25万以下中档偏低价格车型需求较为稳定且同比2014年份额有所增长。
级别偏好分析:由2015年统计数据可见MPV继续风靡,SUV增势强劲,继续挤占A型汽车及更小车型,受消费者青睐。受收入结构影响,紧凑型及小微型车辆需求较为稳定,仍是目前国内市场的主流销售车型。[2]
互联网的极速发展催生了滴滴、神州等国内目前发展势头较为强劲的利用汽车产业平台搭建运营模式的公司。资源共享的理念对汽车行业未来结构能做出如何改变和影响还是未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传统汽车销售行业的运营模式将会随互联网及信息产业发展受到较大的挑战。但传统运营模式的改变需要依赖国内法制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不断完善,因此过程可能较为平缓。 四、供给侧的影响因素
(一)外商投资影响
自1990年起,汽车产业的全球化及巨型跨国汽车企业的联合与重组使国际汽车产业发生了较大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对我过汽车产业在规模化、结构合理化、技术水平提升、国产汽车出口等方面体现了巨大价值,但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也暴露出若干问题,如国产汽车自主品牌的缺失、核心零部件的严重进口依赖、外商在华投资重生产轻研发现行普遍,造成我国汽车产业缺乏高素质研发人员。因此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战略调整应为更注重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培养自主开发能力,同时大力发展自主品牌,开发高端和新能源汽车市场,同时注重发展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摆脱进口依赖。[3]
(二)供给侧改革
07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从需求侧分析,外部需求中,全球出口增速10年见顶回落,且过去三年持续零增长,中国并未能独善其身,更重要的是目前中国低成本优势不再,令低端制造业向东南亚转移。内部需求中,2011年人口结构出现拐点,2013年地产销量增速持续下行,工业化步入后期,投资增速持续下行。我国在刺激需求效果并不显著的情况下,在进一步认识到供需错配实质后,发起了供给侧改革。
从本世纪上个10年开始,中国汽车产能过剩的声音不断出现,直到2011年中国汽车产销增幅减缓,同时,各大集团纷纷公布十二五规划,规划产能合计超过5000万台,汽车产能过剩再次被关注。据了解,去年中国汽车工业年鉴做了一个统计,综合各大集团的汽车产能,全国汽车产能在3500万台左右。[4]中国汽车产能是否真的过剩?答案是肯定的。但我们对产能过剩的理解并不能简单停留在数量的过剩,而是要从关注结构性过剩等方面进行考虑。如我国汽车消费市场表现出的转型升级需求,相对于传统微车、低端乘用车,以及某些自卸车、改装车等结构性产能过剩产品表现出不匹配性。国家主管部门已在诸多方面采取行动,如排放法规更加严格、燃油限值的考核等,通过这些手段淘汰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车企,逐步改善汽车产业结构性过剩的现状。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为汽车产业从大到强、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元春,闫衍.当前宏观经济特点分析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5,8.
[2]郭博.2015年中国汽车市场消费趋势及用户洞察[EB].易车网,2015,11.
[3]抛开结构性谈汽车供给侧改革就是伪命题[EB].中国汽车报网,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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