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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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数学课堂上针对农村初中数学学习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它是对有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的学生或有这方面倾向的学生采取针对性的教育,从而达到数学课堂教学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初中;数学;课堂教学;心理干预;原则;策略
对初中生可能出现的数学学习心理问题进行早期发现和预防,防患于未然,尽早与家长建立有效的联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心理问题学生的产生.但是我们说预防并不是简单的“堵”,而是对那些已有“轻微”症状的学生尽早“救助”,以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总之预防重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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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却又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个滞后的最薄弱的环节,被看做是深化社会保障改革中最难解决的热点问题。十七大提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而随着国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中国“十二五”时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将步入快车道。尽管,在新形势下“,新农保”有国家的保驾护航,但它的圆满实现,还面临着诸多障碍。
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考虑农村社会分层、文化、伦理、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因素。随着农村银色浪潮、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等因素进一步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把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 2010 年 11 月 1日零时,全国内地人口总数为 13.4 亿。其中 60 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总数 1.79 亿,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 8.87%,绝对数接近 1.2 亿,老龄化进程加速,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城镇[3]。“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然而,中国是在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相伴随,与城乡差异、区域差异、收入差异扩大相重叠,与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文化转型相交织,给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增加了新难度。为此,本研究提出六项解决对策:
1.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的筹资责任,解决资金难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应该多种形式解决资金难题。从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看,中国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分担比例一般是4∶3∶3,即省级财政负担4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 30%。这种支出责任划分,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问题不大,但在贫困地区,不少县级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要这些贫困县拿出配套资金来实施“新农保”难度较大。为使“新农保”顺利实施,应根据中国现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安排和支出责任安排的定位,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应为5∶3∶2,即省级财政负担5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 20%。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上述分担比例是比较恰当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各级地方财政可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对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一些还处于“吃饭财政”的地方,省级政府还应加大对这些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这些地区的“新农保”顺利实施[4]。
2.健全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处于经济上的重大变革时期,变化中的经济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也具有不稳定性,农民对政府出台养老保险信任度不高,对国家政策的频繁性变化不知何去何从,这就要求国家对于农村养老有一部稳定性的法律,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农民们都会积极主动投保。同时,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公民和政府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要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尽快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实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3.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转变养老观念。改变传统观念是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基础。广泛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要解决部分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由于“新农保”提倡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不强行实施,这就可能还会出现部分农村居民由于个人的“短视行为”,只顾现在消费,不管将来保障而不愿意参保。如何解决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是“新农保”面临的一个难题。政府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且把引导社会公众向社会化养老倾斜。向农民宣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既可以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也可以减少子女将来的负担,从而使广大农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转变,使农民真正认识并体会到养老保险与他们的切身生活息息相关,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想使所有农民都能理解、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农民转变思想,由“要我保险”向“我要保险”转变[5]。
4.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新农保”从一开始实施就应该提高统筹层次,而且现阶段实行省级统筹为好。“新农保”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碎片化”现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金。如何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难题。目前,国际上社保基金投资的去向有四种:债券、股票、不动产和实业投资。多数国家的投资集中在前三项。投资股票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内 A股也难以独善其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应该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收益性。我们一方面可以引入商业性机构,让其竞争来获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工作。在商业性机构对养老保险运作的过程中,政府要通过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作状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宣传,不断的增加政策性收入,获取捐赠和赞助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经营性收入来辅助养老基金增值。此外,在基金营运过程中还要注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在不影响基金总体安全的前提下,将少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房地产等行业,这部分投资风险虽大但收益率高,增值作用非常明显。
5.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提高养老基金管理、监督和营运,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农村养老保障金应当实行收支分离方式,由公民个人、村委会及政府部门共同监督,面对社会公开,允许农村集体或个人的上访查寻和校对。在监督上,乡村精英应发挥着巨大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应充分尊重地区差异,以地域差异为划分标准分类推进养老保险的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公益事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从发展趋势分析,依靠农民自身及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基本途径。但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区之间的农村养老模式、保障水平不一,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搞“一刀切”。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积极建立适合自身程度的基础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风险;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该再根据各地区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生活消费指数等指标加权计算出相应的缴费层次,所有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对应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层次确定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因此,在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时,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不平衡性等,立足于农村实际,区别对待,合理制定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目标、标准等,稳步、适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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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教学是以网络为教学支撑环境,形成教师与学生 之间的稳定关系和活动进程的结构形式。网络教学模式突出网络在师生教学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结构合理的网络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还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网络教学模式体现出自身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教师角色、学生地位、教学过程、媒体作用等几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材料科学基础实验课程的网络化教学模式与实践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化教育已经发展为现代化教育的主要模式。无论是哪一层次的教育者都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对各种教学资源进行很好的设计、组织和传播。通过网络来传授知识的教学手段更为学习者提供了非常有弹性而且很具创造性的学习环境。这样就能够实现以学习者为主体,通过他们对网络知识的感知和认知以及和教育者的及时互动的这种全新的教育手段得以实现。使得学习者在很好的获取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交流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探讨网络化教学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许多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非常重视运用网络技术,无论是在教学中还是科研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也就是如何很好的把现代化教学手段与传统的教学手段结合起来,扬长避短,相互结合和补充。因而众多高校在教学改革中面临的全新问题是网络技术条件下的教学模式如何很好的搭建。
金属材料工程专业材料科学基础实验课程长期以来主要采用教学模式是教师讲授为主,但随着近几年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发现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本门课程最终实验教学效果不理想,学生收获不大。总体上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部分演示实验效果不好
在材料科学基础实验中有些实验设备是大型仪器而且有的很娇贵,不可能让每一个学生去动手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实验主要以教师演示为主,学生大多数是机械性的重复这些实验的内容。甚至有的学生只是看而不动手。所以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技能的培养。况且有些演示实验的直观性较差。在演示时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1.2 理论与实践脱节
材料科学基础实验学时数较多,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也就比较大。光凭借单纯的理论授课学生不容易接受,使得很多学生在实验完成后往往收获不大,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学生在许多专业课程结束以后的综合实验和毕业论文中,就不能够联系书本知识,把所学内容和实践有机联系在一起。甚至相互间发生严重抄袭。分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实验课程学时的压缩以及实验场地和条件的限制,使得学生不能很好的分析所遇到的问题,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1.3 实验教学方法组织的不恰当
随着招生规模扩大, 金属材料专业专业学生人数教多,再加上由于受到实验室场地以及实验仪器数量的限制,通常需要将每个班学生进行分组实验。也就是说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分批到相应的实验室做相应的实验内容。即使分组也不可能做到每人使用一套仪器设备,通常要多人使用一套仪器设备。因此就有一些学生浑水摸鱼,甚至有学生就不动手实验。实验教师为了保证学生实验的成功率,通常会再三地强调实验的注意事项和实验步骤等,这样就会占去一部分实验时间。从而使得学生真正动手实验和分析问题的时间相应的就变得少了。就会使得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讨论,和老师的交流也就相应的少了。也就说学生只能勉强按时完成有关实验项目。就谈不上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提高了。
传统的材料科学基础实验课程由于以上问题使得该课程的实验教学效果不如人意,这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实验课程的兴趣。学生对实验课程的学习兴趣的减少和实验效果的不理想,使得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材料科学基础实验教学平台的构建能够很好的提高学生学习实验课程的兴趣,是对现场实验的补充,最终能达到很好的实验效果。
(1)在网络化教学模式中,教师通过情境设置、实验模拟以及动画演示,对学生学习起到外部刺激的作用。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他们能够能积极主动地同这些外部环境发生交互作用。学生可以在实验课前利用网络学习的平台进行预习,这样现场实验时就能够熟练操作,不至于在有限的时间内被动的完成有关实验项目。
(2)在网络化模式中还提供各种各样的学习资源库,方便学生利用这些资源库进行自主学习, 及时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学生还可以利用资源库进行小组和作活动,在资源库中找到相关资料,最终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与面授实验教学互为补充。可以弥补教师在有限实验时间传授知识不全面的缺点。对于不能面授的远程学生来说可以利用网络课程进行学习。他们可以自身的特点选择性的进行学习。
(4)网络化教学方式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所以凭借网上教学模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可以直接进行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又可以对课堂教学进行补充。
总之,材料科学多媒体网络模式的建立为学习者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而且学习者能随时随地的进行调控。所以该模式的建立改变了传统实验教学中教师满堂灌传授知识的教学方法。通过材料科学基础网络教学模式的实践,我校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实验课程方面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并能够做到课前提前上网预习,课后有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师。使得这门课程实验的学习效果有了明显的提高。
网络化教学模式的实践弥补了传统实验教学手段的缺陷,给学生提供了非常丰富且极具创意的学习的平台。由传统的老师单方面的教学方式变成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的多方面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其次,要求实验教师要及时上网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及时和学生进行交流。最后,进一步优化现有网络资源,做好网络平台的安全防护, 使得实验教学网络平台更加贴近实际,能很好的被学习者所使用,同时安全性也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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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较快的发展,基于城市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基本政策,农村的城镇化步伐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同时,作为城镇化过快带来的负面效果,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迫在眉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赣州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研究相关方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果业种植面积的大幅扩大以及矿产开发对山体植被的破坏,加之土地利用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合理,农村生态环境开始呈现恶化趋势,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刻不容缓。
关键词:果业;化肥农药;矿产;水质;生态环境
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往日几乎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农村生态环境开始受到冲击,水土质量不断下降,境内区域地表水质变差,山体绿化、固化程度减弱,环境恶化问题逐渐成为了困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以寻乌县为例。
历史上,寻乌是水土流失区,但一直未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县。稀土、铁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尾沙虽有拦沙坝、挡土墙等予以保护,但大量裸露的泥土遇雨仍有相当部分直接冲入寻乌河。据寻乌县水利局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全县水土流失共366.52平方公里,仅是稀土矿区就有水土流失面积58.79平方公里。
1996年寻乌水的水质监测17项指标,全年、平、枯水期均达到国家(GHB1-1)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1999年全年、平、枯水期寻乌水达到Ⅲ类水质标准;1999年和2000年寻乌水全年、平、枯水期约50公里长河段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短短五六年间,寻乌河的水质严重下降。
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环保意识较差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管。具体而言:
一是过度无序开发果业。近年来,果品(尤其是柑桔、脐橙)种植业在赣州各县(市、区)掀起了开发热潮,但由于土地利用以及生产方式的不合理,土壤侵蚀不断加剧,土壤保水能力不断下降,导致区域地表水水质变差。
二是超量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超量或滥用农药、化肥,会使粮食、果蔬等农产品受到污染,质量降低;农药、化肥的大量残留使土壤品质严重降低,带入水体的大量氮、磷、钾物质,容易使水质富营养化。此外,大部分农用塑料都很难在短时间内降解,对其回收利用或统一处理的难度较大。
三是随意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农村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和垃圾收运清理系统相对落后,不少村民随处乱倒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将废液污水直接排入沟渠,将人和畜禽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积在沟渠或者村头路边,并直接作为肥料,污水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导致疾病传播。
四是非法盲目开采矿产。赣州矿产资源丰富。近年来,矿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矿产开发热潮持续升温。由于监管不到位,加之某些非法黑心矿点搞掠夺性生产,只顾赚钱不顾发展。一座矿山被采挖过后,几乎寸草不生,造成矿区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五是过度浪费水资源。由于环保意识缺失,环保监管执法力度不足,很大一部分赣州人对水资源重视不足,对“水是生命之源”的说法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生活中,几乎随处可见浪费水的现象。此外,工业用水与生活用水几乎不分家,极大地浪费了优质水源。
六是环保治理力度不够。当前农村环保工作主要靠县市级环保部门,乡镇级环保组织机构标准不健全,落实工作还是以县市环保部门为主,使农村环保工作在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环保队伍自身建设难以跟上形势需要,环保机构设置滞后,缺乏有效的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一是着力提高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上下联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使百姓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农业意识,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着力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力度。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组建保洁队伍,建立起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运体系和集中处置机制。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和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要防止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防止发生新的污染。
三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技术含量高、物耗少、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农民对可作废料的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如发展沼气等,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生态环保产业结合起来。
四是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各级组织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持续加强对农村环保的投入,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对乡、村两级资金投入。可制定“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农民的主体作用。
五是加强对矿产和森林资源的管理。打击滥砍滥伐树木,整治盲目无序开发矿产。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树木采伐的补植及矿产开发的生态恢复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杜绝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采伐和开采现象。
六是做好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工作。近年来,我市在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河道清障,饮水卫生为主的防洪、饮水工程可使广大民众重拾对自来水的信心,更能坚定百姓对政府民生工程实施的信心。生态移民工程同样如此。
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环保意识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农村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在一段时期内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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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共识、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提升离不开协商民主持续发挥作用,从多角度分析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关系及其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决策与政党执政以合法性的过程。为此,要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35年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变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民主法治建设、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公民社会发育、民主意识与文化的形成,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等。但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最新发展,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党的报告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明确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等作出了全面阐述,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结合有关协商民主的阐述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作一粗浅探讨。
国内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无论是在译介和引入西方成果方面,还是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实践探索方面,无疑陈家刚教授是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学者之一。根据陈家刚教授的研究,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兴起的学术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根据陈家刚教授对国外研究进展的梳理,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一直以来都伴随着西方政治发展的过程,研究成果非常丰富。1996年,圣露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和威廉姆?雷吉(William Rehg)合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Jon Elster )主编的《协商民主》,2000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John S. Dryzek )教授推出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2002年南非开普敦大学哲学教授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 发表了《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2006年德雷泽克发表了《全球协商政治》,而后2007年,马克?沃伦发表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12斯科特?威尔士出版了《夸张的民主表象:协商理想是如何削弱民主政治的》,等等。
这一段时期内是国外研究协商民主走向成熟并且成果不断丰富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开始广泛关注并且译介外国著作,开始将目光转向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展开了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从陈家刚教授对国内研究成果的梳理来看,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虽然相对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学术界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敏感的热点问题,从译介相关著作开始,努力跟进。2003年,俞可平教授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从四个维度解读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此后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思考》,通过分析协商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协商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可能性、可行性;2004年,《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开辟专栏,从理论解释、基本概念、实践价值等方面介绍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随后,陈家刚教授的译文集《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学术研讨会”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相继出版。此后,可以说协商民主纳入了中国学界视野并出现了一个研究的高峰期。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并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2007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译丛等成果不断涌现,2005~2008年,各类基金设立的协商民主课题研究也相继出现,比如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省政协成立的研究会以及它们的研究成果、各类期刊和网络上发表的相关研究文章不断增多。
概括起来,已有研究文献中,陈家刚教授已经从政府形式、宪政体制、决策形式、治理模式[1]等方面来分析和厘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针对对于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解,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粗浅地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涵与范畴。
1.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内涵,“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的现实体现就是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2]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组织形式。
2.作为宪政体制的协商民主。从起源来看,协商民主是源于对美国宪政体制的思考的结果。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在1787-1789年间的美国人看来,制宪者观点的两个方面――既需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是一致的。调和这些看似矛盾的倾向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通常情况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以及选举和分权制衡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特别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西方政治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理念中就包含了宪政制度的内涵。 3.作为政府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一般认为,政府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等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协商民主要求决策者要广泛吸纳每个利益相关的公民的建议、实现参与的实质性经济政治平等,实现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与政府决策者的平等、自由权利,并在政府与决策相对人之间实现信息公开并赋予其协商的充分理由。
4.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思想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场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社会的碎片化、分散化。作为国家理念的协商民主,就是要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利益主体间的民主协商对话来形成合作共识,进而作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公共决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对话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政府和执政党以起码的合法性。其基本要义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治理形式。
5.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第15期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所谓合法性基础,即在政府作出特定决策、或者政党上台执政获得合法性认同之前,必须经过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观点并相互比较、借鉴、加工并优化的过程,通过比较借鉴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平等合作。这种协商合作过程既体现在集体层面的共商,也吸纳少数甚至是个人的建议,使得最后的政府决策与执政党执政获得多数认同和理性的支持。政治协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不应该排斥任何人参与和民主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充分自由。这样,合法性协商民主为政府组阁和政党执政提供了一种尽可能合理的、广泛的和理性的社会支持与认同。正因如此,科恩指出:“我们有理由确定,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不是他们业已确定的意志,而是他们决定他们意志的过程。这就是协商的过程。”[6]即,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多数人授权的结果,这种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在于将民主协商作为达成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对特定的政治正当性提供了共同的价值支撑,而这种共同体的价值正当性是在价值主体间的民主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现代民主和治理形式,是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平等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它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分权与制衡、选举与协商为根本内容,以民主对话、理性参与为基本特征,既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又超越狭隘个人观念并诉诸公共利益,体现了以政府决策、政府形式、国家治理以及政府合法性为目标的民主治理形式。正如陈家刚指出的:协商民主的这一本质性规定使得“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本身隐含了多元化的理论思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既体现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也吸收了共和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把批判性与建构性理论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陈家刚指出的,中国政治发展经历了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变革双重背景,辗转变迁于内生市场化改革和意识形态变革、社会转型与自治能力增强、制度化分权与基层民主并进、历经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党内与党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体的互动推进的艰难过程,形成了自身特色模式并对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以新的深刻启示。
(一)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党的报告从三个层面系统对中国当代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定位:第一,从性质定位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二,从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上进行了规范,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第三,从我国政党制度性质和人民政协功能定位上界定了协商民主的广泛内涵,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治发展的目标设计,同时也是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全面概括。 从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政协充分地发挥了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即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包容性强,在政治、组织(34界别)、制度(宪法、章程等)、职能(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协商对话、参与政治决策、加强权力监督),以及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与条件。可以说,人民政协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体现着人民政协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公共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绩。
客观地讲,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以人民政协在推动协商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例,中国的当代政治发展充分发挥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从人民政协这个角度来看,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民政协将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更为重大的使命,也使得协商民主成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二)从地方治理看,以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
正是在全国人民政协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并取得重大成效和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包括广东省在内的许多地方人民政协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深度领域探索。早在2008年,广东省委在政协提案督办会上特别强调了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并提出广东要率先研究制定政治协商规程。2010年5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发试行,2011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规程》的推出,不仅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经验和成效。
第一,从制度层面和程序设计上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纳入了决策程序。可以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正式颁布实施是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规程》从试行到正式颁发实施,其生命力在于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是人民政协“软法”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实践和突出成果。《规程》明确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细化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指标,首次明确将省委、省政府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省委领导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组织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广东的实践过程,首次适时地提出“中共广东省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委或省委、省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细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也从实践上强化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操作程序。
第三,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即,中共广东省委同广东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专题座谈会、通报会、书面建议等5种;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9种,包括省政协全体会议、书面协商等。无论是从政策制度层面看,还是从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看,广东已经明确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渠道形式及其重要地位。
第四,统一并规范了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即,制订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5个程序。客观来讲,《规程》的有效实施更加注重行为激励机制而不依赖法则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但这种“软机制”不等于不需要“硬约束”,恰恰相反,它应当有一定的“硬约束”来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软法”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效力。为此,广东省委是较早将政协提案办理作为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要求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督办政协提案,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转变为‘硬约束’”,真正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第五,大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黄龙云专门召开会议,就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进课堂的提议向省委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与广东省委党校达成共识,制定具体设施方案,顺利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省委党校干部培训课堂。
从成效来看,广东用两年多的时间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全国第一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在广东诞生绝非偶然,广东也必将率先从《规程》中受益。这一点也被近两年来广东各级政协的工作实践所证明:在提案办理方面,截至目前,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21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已经全部牵头督办政协重点提案,42个省直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自行确定本单位的重点提案进行牵头领办,实现了“一把手”督办政协重点提案的全覆盖。只要被列入重点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一定能够被落实,已经成了广东各级政协委员的共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广东省政协采用明星委员个体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理性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检视
从理性的角度来反思,在看到协商民主推进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地方推进以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地方治理创新取得了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中国的政治协商实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不给予正面应对,也将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障碍,为此,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实践检视。
第一,人民政协具有实践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条件,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理论挑战和实践难题。同时人民政协自身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性质及定位问题,目前在制度定位与机构性质之间没有清晰界定,导致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二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尚未在《宪法》、《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保障上得到应有的体现;三是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极不健全甚至缺失。四是推进人民政协广泛协商的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程序设计(比如广东的“政治协商规程”)离现实实践尚有距离,加上人民政协本身能力与意愿的差距及其机构民主政治文化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深度推进。
第二,从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看,仍然还有一个过程。2004年中央提出“必须坚持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部署和推进。”在完成改革开放这一崇高使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政协应该也完全可以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两度发文,明确指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007年,“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写入十七大报告,“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和内在要求。”这些论述本身表明,完成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仍然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三,从地方治理创新的现实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同其他改革一样,这一制度化过程同样需要磨合期,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从“程序公开”到“细化规则”也势必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从广东来看,人们最关心的是广东的《规程》可以走多远?会不会因为换届等因素而弱化?客观讲,广东跟全国一样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社会结构等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制度安排调整利益关系、规约权力运行,扩大民主参与,既要重视单项制度的针对性,尤其要着力研究制度体系结构的合理科学,制度措施的匹配协调。因此,人民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由性质及定位问题,导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这一矛盾导致了协商主体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同为协商主体,两者的主动性都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民主协商的反馈力度不够,政协的一些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和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政协规程的有效实施和完善。
二是由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没有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使得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随意性大、有关程序执行不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因此,在全社会建立和形成浓厚的民主风气、民主氛围,对推进“制度化”建设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地位有效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就现阶段而言,广东乃至全国面临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三是人民政协由于协商活动尚缺乏法律支持,除《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有所提及外,关于政协的组成及职责、权限仍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的所有活动几乎无法可依,而这直接影响了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结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力。
四是《政协规程》的一些条文太原则,操作难度大,而且,在涉及“三化”建设的具体问题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体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从上到下对政协履行职能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协商民主已作为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看,还是从协商民主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着眼,抑或从理性地反思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及其对促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检视,我们都无法否认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客观逻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冲突也日渐突出。为提高我国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尽可能将民间的参政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体制框架内来有序释放,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体现在: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 有机统一的民主机制建设;有助于制衡行政权的膨胀,推进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增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发展;有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奠定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构建健康政治文化,形成理性的民主对话氛围。
为此,本文就健全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党的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乃至未来政协工作的目标设计。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体制和机制,实现由政策性协商向制度性协商的根本转变。
政策性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咨询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而制度性协商则是一种“程序性参与”,协商的组织、内容以及程序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从本质上说,政协规程的实施推进的政治协商依然是一种政策性协商,协商的组织、形式、内容乃至程序等都是由执政党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导致作为协商的制度载体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制度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机构的序列。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协商一方面体现和适应了中国的实际需要。但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转型期,政协的性质、职能等都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此,政策性协商的模式也应当相应地转变为制度性协商的模式,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来健全制度性协商。
第三,切实创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拓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应当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这也是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存在两种非常接近、但又不尽相同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
商,另一种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不少地方在谈到政治协商时,都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协商混为一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治协商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要深入探索民主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社会界别的分类与引导方面深入研究,提高界别划分的科学性及其参与的实效性。在专题协商中,要针对关涉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广泛的调研,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并提出有约束力的协商建议。
再次,强化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要发挥人民政协在统一战线、协商机关这一国家政治机构的制度层面上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优势,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协商信息公开制度,发动组织社会公众全程参与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协商;建立公民参与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提案制度等,动员组织公民以各种形式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建立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鼓励支持政协委员运用微博、博客、电子信箱等现代技术手段,通过深入所在社会组织、界别,加强与公民的沟通。
第四,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能力和质量。
面向未来,不断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是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的关键。以广州为例,为了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广州市政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强化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其中,加强区、县级市政协机构建设成为一个新的改革措施。《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解决区、县级市政协“编制缺、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试行各区县级市专职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编制在地方行政编制中单列,不占机关编制,将这部分编制用于增加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广州还探索了推进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加大提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无疑,这些措施必将为政治协商的广州实践带来强大的后劲,也可以作为经验供其他地方进行借鉴。
第五,建议将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辩论机制有效纳入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协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理性讨论为途径,求得共识,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在政协这个平台上,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就应当引入辩论机制和程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治协商和民主评议的实际运作中,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在具体事务的协商过程中有效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尽量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通过辩论,进行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正是协商政治的基本目的。
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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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和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有效补充的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成熟稳定的市场经济体系,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逐步凸显,进一步强化了建立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体制和管理的必要性,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效实施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及经济运行压力能起到很好的调节和缓解作用,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管理
我国养老保险工作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且有助于安邦兴国和社会稳定,同时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尽管大多数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但就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水平而言,养老保险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1.明确界定了隐性养老金的债务问题。在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员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其养老保险金由员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这些由现金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就形成了隐形养老金债务。受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影响,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这些在传统养老保险金制度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员工不具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而事实上,这些员工又确实构成养老保险金缴纳事实,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当前,政府对传统制度下缴纳的养老保险予以承认,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和保障了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员工的利益,同时有助于不断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专项补偿基金。由养老金制度改革而产生的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影响到原有员工养老金的保障,国家要通过对这部分隐形债务的补偿来保障原有员工的养老金权益。为补偿这部分隐性债务,国家主要通过拍卖部分国有企业资产、增加财政税收专项支出、出售政府债券等方式来实现。
3.合理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员工无个人账户和改革后有个人账户两种情形,国家通过两个部门采用不同的管理体制对其进行管理,对于新、旧制度下缴纳养老金的员工分别采用新、旧体制进行管理,若工作单位在旧的养老保险体制下尚无退休员工,则通过补足养老金的方式来实现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从而享有个人账户养老金,避免旧体制的不确定性,确保新体制的养老金制度得以推行。
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来源比较单一。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主要来源于缴纳的保费及收益以及财政补贴,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保障性不足,这也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足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这些机构的办公场地及设施配置以及服务体系的建立,一些专业化的计算机、会计、审计人员短缺,严重影响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质量。同时,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在新情况、新问题面前缺乏创新精神。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资金短缺必然会造成一系列养老保险问题。
2.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尽管我国早已出台了一系列诸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养老保险法规,但养老保险仍缺乏相关法律体系的保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退休人数的快速增长加重了养老保险抚养的负担,使得企业养老资金供不应求,养老保险资金形式不容乐观。
三、强化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措施
1.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劳动者的保险意识。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我国政府也为提高人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社会保险覆盖率做出了积极贡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要不断提高为员工参保的意识,充分认识到为员工参保对企业来说利大于弊,积极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在激发现有员工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的同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发展中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2.健全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确保养老金的收支平衡管理。社会实际需要是企业养老保险建立和实施的基础,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并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险建立中的职能,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优惠。
3.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渠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等多层次的资金渠道,有效保障养老保险资金供给,同时要规范相关保障制度,以保证资金充足,确保个人养老金的顺利领取。
四、结语
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政府方面也逐步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和投入,财政部、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2年5月7日召开视频会议,就全面覆盖新农保和城市居民保障制度进行动员,宣布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工作自2012年7月1日全面启动。企业要积极响应和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做好员工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员工的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员工队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程艳梅.浅谈完善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和对策[J].企业导报,2012(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养老保险问题也更加关注,但是我国当前的企业养老保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养老保险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探究了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养老保险;管理;策略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目的是解决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问题,以保障其有可靠而稳定的经济来源,并借助社会保障形式来实现对老年人生活实现有效保障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仅可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优化员工工作效率、降低员工流动性,而且还可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企业发展有很大积极作用。因此,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促进养老保险发挥更大积极作用。
一、当前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调查发现,当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尚且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私企参保率低下。在现实中很多私企经营者都没有为员工办理保险的意识,在他们看来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完全忽略了将购买保险作为激励措施在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②退休年龄的差异性,导致了退休待遇的过大差异。依据我国当前的退休政策: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而从事有毒工种、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年龄可提前:男职工55周岁退休;女职工45周岁退休。由于退休年龄上的差异,造成了不同性别、不同工种职工在养老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③收入差异,导致了养老保险缴纳金的差异,进而造成了退休后所享受待遇上存在过大差异。依据当前我国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标准是有上年度的收入平均值来决定的。但是,大多数企业采用的都是效益工资,这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收入上的差异也导致了养老保险缴纳金的不同,进而造成了退休后所享受的保障金也有很大差异。
二、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策略
针对上文总结的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分析产生这些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优化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进而使得养老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
1、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管制度
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企业都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应充分认识员工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企业都只注重短期利益,认为为员工办理保险会降低企业净收益,这就加剧了养老保险管理难度。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以实现对企业经营者思想的有效引导,使其正确认识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不尊重养老保险法规制度及劳动者权益的不良企业,就需要借助有力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逐渐引导其规范化、合理化发展。只有企业规范经营,才能确保员工的各种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才能激发员工以更加积极性投入到日常工作中。由此可见,企业积极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可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而员工的出色工作又可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可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而这一切都要以完善的养老保险监管制度为前提,只有在有力的监管措施中,大多数企业才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积极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进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合理调整职工离退休年龄
由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和离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这就使得有些企业因为职工年龄方面不够合理而面临过大压力。因此,合理调整员工的离退休年龄,可有效延长企业员工的工作年限,通过缴纳足够养老金的途径以获得更丰厚的退休金。实践表明,合理调整企业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可大幅减少企业负担,提升经济效益。当前,我国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年龄和其他国家相比,处于偏低状态,这与我国实际国情有很大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情况已不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企业遭遇了破产,这就使得这些企业的员工应该领取一定的救济金或者最低保障金,但是根据离退休年龄来讲,这些失业员工中有些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而应该领取相应数额的退休金,这就使得破产企业的员工所享受的保障金额有很大差异,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对企业职工离退休年龄的统一规定有很大的不公平性。依据当前的生活水平及医疗卫生条件,人们的身体状态比以往的同龄人要好很多,并且寿命也比以往要延长不少,因此适当延长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年龄,也属于正常现象。
3、加大监督与执法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大范围顺利推广,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国家将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表明国家高度关注居民的利益,将居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地位,这就使得人们更加真切地体会到政府的关怀,进而对政府机构更加信任,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颁发《保险法》可帮助社会及企业清楚了解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着什么样的责任,以减少各种冲突的出现,并减少各个部门遇事推诿状况的出现。当前,已有部分与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法令条文在发挥作用,这就加速了《保险法》出台的进程。把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有利于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与普及,使得企业在管理养老保险工作方面有了更明确方向。《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性的,其不仅可有效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快速、高效地落实,而且还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与企业与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在全面了解当前养老保险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优化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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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性统一的法律制度,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监管和运营方面,缺乏必要的实施依据和法律保障,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步伐。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针对我国目前高校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受重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65岁以上人口为6923万人,比2012年增长了12万人。老年人口的抚养比也从12.49%增加到12.70%。大多数老年人都不希望增加子女的负担,而选择自己养老。但是,老年人由于身体条件和社会对劳动力要求的限制,需要养老保险来对其老年生活进行保障。
1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现状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可以给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民希望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而前往城市寻找工作。长期以来农民工作为一个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所以用人单位都是以临时工的形式雇佣的。有很多临时工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了养老保险办理的困难。而且养老保险的缴费,是一个个人账户的积累过程,流动过程中很容易中断,一旦中断之后继续的缴费也存在程序上的困难。目前国家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2001年12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用人单位缺乏强大的执行力,导致农民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迟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作为保险主体来说农民临时工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之甚少,有时根本不知道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正式利用了这一点,来谋取私利。农民临时工虽然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年老后仍然得不到生活保障。
2农民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调查人员在高校进行了实地调查,主要调查对象为高校中的宿舍楼清洁工、管理员;教学楼清洁工、管理员;学校的门卫、保卫处保安以及餐厅的清洁工。调查的内容为这部分群体是否办理了养老保险、如何领取养老保险金、怎样保障其养老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依然工作是否缴纳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的参与率与普及率等。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增强被调查对象对调查内容的理解。通过第一手资料,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临时工的年龄分布在50岁以上、文化程度较低、目前的工资多为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没有太多了解。农民工远离家乡赚钱,对于养老问题不希望过多地依赖于子女,想要通过自身努力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对养老保险的办理非常渴望。但是有诸多因素让农民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办理之路变得异常艰难。国家为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多的政策以及不断地修订,使得农民工对于多变的政策缺乏一定时间去理解,不利于政策的推行。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各级行政部门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形成一级一个模式的混乱局面,使农民工产生误解。有些地区存在着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的现象,应采取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现出公平原则。农民临时工缺乏维权意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养老保险。随着年龄的增大,养老问题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临时工工资水平偏低,城市生活的开销也较大,经济来源仅为工作收入。没有多余的钱去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致使个人账户建立也存在困难。
3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解决措施
(1)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目前国家对于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以至于有很多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有意避开法律规定内容。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各地区相对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避免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困难的情况。农民临时工流动性较强,本人及工作单位为了节省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金钱及精力,不愿意参保,养老保险推广起来十分困难。因此,制定地区相对统一有效的养老保险政策,能够最大程度上解决异地转移续接难题,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将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并轨,改善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服务质量。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养老保险政策,据国家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为202元,农村居民人均每月最低生活保障为85元,城镇居民远远大于农村居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农民逐渐增多,在养老保险方面,城镇居民优势更加突出,因此,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应当将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并轨,为农民临时工提高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简化农民临时工参保程序,改进社保部门服务手段。农民临时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复杂繁多的办理手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临时工的参保。因此,社保部门需要适当减少养老保险运行程序,使其更加统一高效,提高社保部门办公效率。根据农民临时工工作特点适当降低参保缴费比率,提高养老金发放比率。据调查显示,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部分原因是其缴费率高而养老金较低,农民临时工对政府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且农民临时工工资较低,物价上涨速度加快,他们不愿意拿出有限的工资来支付养老保险金,还要担心货币的贬值。
(2)社会各方面加强监督,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深入了解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并且加大惩罚措施,严惩蔑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严惩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加强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行政监督和专职审计监督,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具有法律强力支持的社会保障监督部门。社会保障监督部门必须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社会保障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应当明确领域,保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构建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不仅要与资金筹集、管理、运营等体系相互适应和配合,而且要与其他金融监督机构保持一致,形成一个有序运转的整体。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媒体舆论对养老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等优点,利用社会媒体对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使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公开透明化,既有利于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又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对外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对内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其责任深入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知识讲座,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据社会调查显示,90%以上农民临时工对国家目前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了解较少,只是停留在表面,并不理解其细节及内涵。政府应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农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政策知识,加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任感,提高农民临时工的参保的积极性。从基层教育做起,完善相关教育工作,使养老保险积极作用意识深入人心。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劳动力再生产,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保证就业结构合理化;劳动者老有所养,免除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养老保险金与工资挂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有利于资金的积累,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提高其服务质量。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政策了解少,部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两者之间沟通出现障碍,产生疑难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应提高工作人服务素质,增强其责任心,对问题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缴纳、投资运营、管理支付进行完整的了解,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在过程中出现缺失滥用的现象。
(4)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内部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成为企业文化一部分。日本实行年功序列工资制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在起点工资确定之后,工资便随着年龄逐渐上升,以保障生活费用为原则,从而使职工有一种稳定感,能力能正常发挥。如果用人单位给农民临时工养老保险参保,能够给予员工归属感与自信心,留住技术型人才,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用人单位实行临时工工作岗位劳务外包。用人单位若想避免与农民临时工在养老保险方面发生劳务纠纷,可以将工作岗位交予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农民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民临时工在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之间流动性大的问题,同时也为其养老保险提供保障。对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加强对遵守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对外宣传,适当推行一系列奖励政策,在全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一股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为农民临时工参保的良好风气。
(5)农民临时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树立维权意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农民临时工多为中老年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法律意识不高。因此,需要他们自身的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参与养老保险。也可以依靠工会,以及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自身权利做斗争。增强个人技能,改善工作岗位。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还需要增加劳动的价值量,增强个人技能,争取在更好的工作岗位上劳动,使农民临时工摆脱工资低、缴费率高、对养老保险不信任的状态,从而实现自我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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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居民“无人养老”、“靠谁养老”等问题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得不好,势必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建立新农保的档案管理,为计发养老金准备好第一手基础资料,保护农村居民的切身权益,使新农村建设顺利发展。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及其特点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一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及其他不同的载体对新型农村居民进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记载,这些记载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有效地将农村养老保险文件、个人投保状况及经办投保业务等内容记录在案,便于经办机构及投保个人的查询。具有政策性强,操作性能高;农村居民投保牵涉面广;农村居民流动性加大等特点。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体系中,我国农村参保人数众多,内容复杂,在农民的养老档案中涉及到个人参保的详细个人信息、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中基金的转入转出的管理以及保险关系因变动产生转移发生接续等内容,都要全面细致地记录在案,但由于农村人口流动大,情况较复杂,不及时将变动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人员,造成档案资料一次录入或缺项,就从此不再有所更改的现象。在档案信息采集过程中,档案信息采集不全,使档案管理资料不详细,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对象统计不全,管理规范和标准也不统一,对资料的归档口径、分类标准、分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等事项,经办人缺乏熟知程度,无规范、无要求地处置档案资料。
三、加强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治档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求真务实,统一标准,吉林省政府先后颁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等文件,由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各地区的乡镇领导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渠道、方式及分类归档管理,设立规范管理的档案管理库,添置档案柜、档案袋及其他相关档案整理工作的管理要件,进行集中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查询、保管及销毁制度,都要有章可循,使档案工作真正地服务于广大农村民生。
2.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通过新农保的普及宣传,参保人员更加了解新农保的政策及信息,知晓参保的重要性,促进新农保深入人心。吉林省社会保障局每年举办一次组织全省新农保业务档案培训,加强社会保障人员的素质,时间定为1-3天,旨在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掌握熟练的档案管理方法和操作技能,使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意识中改变原有的观念,明确自身所在位置的责任及重要性,意识到养老档案管理是民生期盼的“放心屋”,提高管理好新农保的责任心,增加他们为民谋福的幸福感,为新农保资料内容完整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减少档案管理人员的调动频率,保持档案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3.加强现代化信息管理,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新型农村各具特点,人数多且分散,参保缴费的方式各有不同,且参保期限及享受的待遇保障周期相对较长。农村居民向城镇流动频繁,工作单位也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农村女性由于结婚嫁到男方所在地而将户口进行迁移,养老保险档案也随之变动,提供的档案信息变动情况不及时,要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性,工作量很大。积极推崇通过与政务网络连接,各地档案资料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完成对农村居民的信息档案的变更、增加及查询等功能。档案管理人员将真实有效的养老保险档案输入计算机,在档案资料管理库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养老信息办公、资料存档及对外查询一体化,保密性强,安全性高,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对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进行非法修改,以免农村居民的经济受到损失。
四、结束语
新形势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不可忽视。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地的档案进行有效地管理,同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档案管理跟踪、记录、管理、服务的资源共享,推动新农保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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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2003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民工各项权益越来越重视。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06年3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国发[2005]38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费率低、广覆盖、可转移。部分农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到了2010年,经过连续三年全国人大讨论并多次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得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中,使制度更加具体化,法律化。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普及率低,覆盖范围有限
与过去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不下去。由于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保障项目已经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集体补助都主要来自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然而,欠发达地区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在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区的农民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可见,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老说,这种好的政策享受不了,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到好处,国家规定,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家里子女参保与否,都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补助。但是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参保率,有些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硬性规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者,家中老人就领不到每月发放55元的财政补助,使农民由自愿变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本意。后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改变为家里子女不参加养老保险,家中老人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元钱。可见政策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意识不高
由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持怀疑态度,觉得还是养儿防老才是正道。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施行带来了困难。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多耕地实行的是家庭责任承包制,除了儿子养老之外,还有土地养老。这可是双保险。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五)收入水平不高
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农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养老并轨制”存在的问题
“养老并轨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转移、权益累计,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的又一大进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较长时间内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实际经济、认识力、财力等各方面综合,就决定了城乡居民将来实际的养老保险水平通过这次办法可以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增加两档,且最低档从每年缴费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档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费,将来获得更高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即将来获得养老费绝对数的巨大差异。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是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国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点向农民和农村方面倾斜。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使农民自愿的去缴纳养老保险。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针对自己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但是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强制交纳保险费、少发养老保险金等。这样,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在养老保险执行过程中证明国家的权威性。
(三)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够使得养老保险金不断的增加,是每个农民愿意看到的。一方面,农民养老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减轻了负担。国家可以把投资在这方面的资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帮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快速增加养老金。
(2)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将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交由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允许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和产品特点,提供其多样性投资管理服务。
(四)加强完善“养老并轨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真并轨,不但要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扎实衔接,更要实现广大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涵义和内容
政策执行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环节,其必须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设计精神相一致,这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加之执行部门对政策精神把握不准或手段、方式、方法欠妥当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与政策精神相背离的现象,而这种背离又会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滋生不信任感甚至反感,从而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作用和意义
(一)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全体农民的事业,只有全体农民积极参与才能使政策持续发展,并进而实现政策目标。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恰恰能够激发农民对政策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并向政府及时反馈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促进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将积极参保缴费并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不断增加基金收入和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否则,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将被农民冷漠和抗拒,政策作用难以发挥。正如斯诺(C•P•Snow)所指出,“在任何高度复杂的组织中,要想使任何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必需调动各个层次的人员。只有他们的决心、他们的积极性和他们的认可(总之,避免他们的消极抵抗),才能决定一项决策能否及时得以贯彻”。
(二)降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成本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农民对政策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高,那么政府不需额外增加人财物等保障政策顺利执行,政策运行成本将保持在必要水平;如果农民对政策不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低,那么政府必须额外增加人财物等来保障政策顺利执行,这无疑增加了不必要成本。例如,农民不愿参保,政府需增派专人并投入相应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其宣传动员;即便农民愿意参保,但普遍选择低档缴费,以至于基金收入规模小,在同样成本投入的条件下,基金运营成本当然变高。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可以减少政府不必要投入,降低政策运行成本。
(三)避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偏差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往往出现偏差,对于偏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政策认同来说,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政策执行者引起的;二是由农民引起的。如果政策执行者对政策设计缺乏认同,那么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是很积极,甚至背其道而行之,过去的“老农保”、“新农保”以及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存在该现象。如有些地方擅自提高最低缴费标准,以至于缴费困难群体难以按期完成缴费;有些县区为减轻本级财政压力而擅自调低政策补贴标准等。如果农民对政策设计不认同,往往会拒绝参保,或即便参保也不会积极缴费,甚至经常停保等。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和意义。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程度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某种程序和形式赋予政策的合法性,谓之为狭义合法性;二是由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所赋予的合法性,谓之为广义合法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实现两者统一才能顺利实施。否则,即便具有狭义合法性,也不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认同,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能顺利实施。正如哈特(H.L.A.Hart)所指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五)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基金支付能力持续有力、政策设计不断优化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对这几方面有着明显的综合增强作用。例如,前述的基金收入因农民积极缴费而不断增长,从而基金支付能力得以根本保障;政策在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的条件下,不断得以健全、调整和优化;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认同”的“督促”下得以不断提高等等。事实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既是一个政策合意性目标,也是一个有效保障政策可持续发展的心理性系统机制(尽管其内部结构关系难以具体化),其以自己特有方式不断对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政策优化、动力供给、效率提高等的推进。因此,农民政策认同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民主化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自制度化以来,任何阶段的任何政策模式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单方制定的①,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农民作为政策目标群体却始终被置于决策程序之外,不能在决策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更不用说与其他利益集团争夺养老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民实际养老预期值当然会存在偏差,无论这种偏差是益于农民还是损于农民,其必然影响农民政策认同度提高。之所以这样,主要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权未得到切实维护。由于原来能表达愿望和利益的村民自治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衰弱,“它不仅在形式上为村民的心理认同设置了障碍,而且在功能上使村民失去权威的依靠,在工作上使村民失去行使权力的保证”。加之建国后农会已不复存在,而当前代言农民利益的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以及农民利益表达在空间上极其分散,彼此间很难交流集中,以至于对政府决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影响。同时,农民人大代表份额少和代表身份“虚化”又在根本上消除了农民表达利益的制度路径。例如,六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比分别为11.7%、10.5%、9.4%、8%、8.4%、6.7%,农民代表比例与农民数量极不相称,而且这些代表中大多还是村干部、企业家或先富阶层,真正来自普通农民阶层的很少。利益表达权缺失往往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被轻视的失落感,其必然降低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水平太低
保障水平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最重要衡量标准,如果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养老需求,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价值就会受到农民普遍质疑乃至不认同,因为“政策预期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政策认同的程度,尽管政策预期值很高不一定就会带来高的政策认同的同步增长,但是政策预期值很低却肯定不能带来高的政策认同”。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坚持“保基本”原则,在低缴费、低补贴和低基金收益的条件下,农民养老金预期值必然很低,所以农民对政策的认同度并不高。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张丽宾(2013)对全国6省12市县区的访谈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反映当前养老金水平偏低,中央和地方补贴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均才百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征缴扩面已现拐点,但这主要是行政力量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由农民对保障水平认同带来的,相反强制还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提高。当然,农民小农意识之贪利动机也有一定影响,如少量缴费可获得可观补贴,但这不是主要的。
(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质量不高
政策执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目标群体对政策的心理认同感。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高,专职经办人才缺乏,业务经办手段、方式、方法等还比较落后等,以至于政策执行质量与农民的满意目标还存在某种差距。例如,由于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运营收益普遍不高甚至贬值,以至于农民预期养老金受损;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还不能实现快捷、便利和高效;经办管理部门对政策不忠现象时有出现,业务经办中的错误还不能完全杜绝,工作人员服务方式和态度还未实现人本化转型,农民还不很满意等。河南农业大学的李伟对河南三市五县国家“新农保”执行情况的调查就证实了这点:基层乡镇政府政策宣传效果比较差,有8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很满意;强制农民参保的情况仍然存在,尽管所占比例不高;业务经办弄虚作假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经办管理秩序;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不及时,有4.7%的被调查者反映了该情况。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部分农民对政策有抵触情绪。因此,提高政策执行质量是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必然选择。
(四)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认知有局限
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度越高,其参保率就越高,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就越高。而影响农民政策认知的关键是其文化素质。然而,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只有15.4%,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2.4%。文化贫困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往往难以理解或只是一知半解,对政策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和养老利益根本认识不到,更不清楚政策对规避自己晚年生活风险的意义,只看到享受利益须履行长期缴费责任,这对注重眼前利益的农民来说实在难以接受,结果政策认同度不高。另外,农村几千年积淀的传统文化理念、心理、习俗等对农民政策认知也有负面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认同。例如,以养儿防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该文化认为只要有子女养老就无需担忧,不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合理的消费习俗和消费方式使大部分农民收入优先用于子女教育、建房医疗、生产经营等,以至于养老保险不被农民重视;短视性和自满性的小农意识又使农民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安贫乐道和因循守旧而不主动接受养老新事物。文化素质不高和传统文化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必然存在局限性。
(五)农民对基层政府公信力尚有担忧
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主导力量,其公信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民政策认同。其公信力越高,农民对其信任度就越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也就越高。由于历史上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主要是作为农村社会管控者而存在的,所以其公共服务职能非常微弱或根本没有。然而,随着税费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及时跟进,基层官员公共服务意识直至目前依旧很淡薄,农民对其信任度日渐下降。同时,其政策动员和执行的能力大大下降,以至于农村中干部往往是作为农民的异己力量而存在的。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公共政策又需要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去动员和执行,可想而知农民的政策认同度肯定不高。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提高工作政绩不适宜地采取一些粗暴方法和措施来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更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雪上加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据调查,相当数量的农民参保是行政强制的而非自愿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担心政府政策会变化,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这反映了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因此,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对策
(一)构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农民养老利益实现
“公众讨论和社会参与的问题,对于在民主框架下制定政策具有中心意义。”当前首先是改变村民自治组织“弱化”、农民人大代表比例低和农民代表身份“虚化”状态,让普通农民广泛地参与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使农民养老利益之声真正能发出来、传上去和有影响,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其次是加快发展农民社团组织,通过社团把分散的农民整合成对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有压力和制衡作用的集体,根本改变农民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其制度安排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不仅能顺畅表达自己的养老意愿和参与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还能在其中争得应有的养老利益,从而使农民养老利益表达获得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愿望和利益,农民对政策才能普遍认同。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指出,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必须建立由民众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只有如此,政策才能具有普遍群众基础,才能为群众所普遍认同,才能在实施中耗费更低成本。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养老待遇预期水平
首先,根据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落实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政策,并加大对高档缴费和长期缴费的补贴力度,引导农民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进而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其次,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与财政收入、农民纯收入、物价水平及社会平均生活质量相协调,其供给标准应随这些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实现动态制度化,从根本上化解通货膨胀贬值和政府补贴不能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问题。第三,养老金计发要根据农民纯收入、社会工资及物价水平作即时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增长幅度;养老金领取也要与领取年龄、缴费年限成正相关,避免个人账户赤字。第四,建立地方财政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个人账户动态化“注资扶助”机制,保证特殊困难群体在年老时享有社会平均养老待遇。第五,实行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和市场化投资运营,保证基金收益可观增长。政策设计优化必将提高养老金预期水平,增强农民政策认同感。
(三)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策执行质量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经办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经办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保证足够经费投入;完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村社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使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农民参保提供“一站式”高质量服务;创新经办管理手段、方式、方法,简化参保程序和业务流程,使之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从而使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在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方面更加快捷、便利和高效,人本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和职业变更不断的问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间的衔接转移,并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在转移接续中不受损失,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顾虑;加强对经办管理的执法监督,杜绝各种违背政策设计及其精神的行为,特别是各种弄虚作假和贪污腐败行为;对基金运营要做好监控,防止风险性和人为性基金流失,使农民利益受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机制,以检查评价政策执行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政策精神解释宣传,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针对农民文化素质低和对社会保险知识难于理解问题,经办服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让农民理解政策设计及其精神,切实提高农民政策认知水平。具体说,要加大对政策宣传经费投入,以解决宣传中所需的设备购买、师资雇佣、耗材消费等资金困难;利用多种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宣传优势,让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始终发生在身边;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到村办培训班,对农民开展社会保险知识辅导,着力讲解给付水平、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等,彻底算好农民的保险利益帐;发挥村干部的政策宣传优势,在系统培训后利用各种便利时间向农民普及参保知识;加强专职经办队伍建设,尤其是经办人员的宣传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政策宣传意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基层代言人。
(五)转变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政府公信水平
推进基层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提高基层政府及其经办人员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意识,改善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形象,不断获得农民的普遍信任,这是提高农民政策认同的有效途径。具体说,一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直接执行人,要不断增强政治觉悟,不断提高经办业务素质,在认真解读和把握好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身边的政策解说员和服务员,并耐心地帮助农民排除各种疑问和顾虑,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并主动支持政策建设;二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要改进政策执行方式,切实从农村实际和农民利益出发,不搞急躁冒进而片面追求高参保率和高基金积累率,“注重政策的循序渐进,对农民参保多动员宣传,不搞附带性‘捆绑式’参保”,以防造成农民利益损失;政策执行要公开透明,相关保险信息如银行利率、补贴标准、养老金数额、基金收益情况等,要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公开,保证农民知情,接受农民监督;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在基金管理上要做到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农民对基金安全的顾虑;加强基层反腐力度,净化基层干部队伍,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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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我国正在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人口老龄化危机。人口老龄化水平的迅猛提高,必将对我国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涵义和内容
政策执行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环节,其必须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设计精神相一致,这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加之执行部门对政策精神把握不准或手段、方式、方法欠妥当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与政策精神相背离的现象,而这种背离又会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滋生不信任感甚至反感,从而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作用和意义
(一)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全体农民的事业,只有全体农民积极参与才能使政策持续发展,并进而实现政策目标。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恰恰能够激发农民对政策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并向政府及时反馈政策中的一些问题,促进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将积极参保缴费并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不断增加基金收入和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否则,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将被农民冷漠和抗拒,政策作用难以发挥。正如斯诺(C•P•Snow)所指出,“在任何高度复杂的组织中,要想使任何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必需调动各个层次的人员。只有他们的决心、他们的积极性和他们的认可(总之,避免他们的消极抵抗),才能决定一项决策能否及时得以贯彻”。
(二)降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成本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农民对政策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高,那么政府不需额外增加人财物等保障政策顺利执行,政策运行成本将保持在必要水平;如果农民对政策不认同,政策执行效率比较低,那么政府必须额外增加人财物等来保障政策顺利执行,这无疑增加了不必要成本。例如,农民不愿参保,政府需增派专人并投入相应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其宣传动员;即便农民愿意参保,但普遍选择低档缴费,以至于基金收入规模小,在同样成本投入的条件下,基金运营成本当然变高。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可以减少政府不必要投入,降低政策运行成本。
(三)避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偏差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往往出现偏差,对于偏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政策认同来说,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政策执行者引起的;二是由农民引起的。如果政策执行者对政策设计缺乏认同,那么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是很积极,甚至背其道而行之,过去的“老农保”、“新农保”以及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存在该现象。如有些地方擅自提高最低缴费标准,以至于缴费困难群体难以按期完成缴费;有些县区为减轻本级财政压力而擅自调低政策补贴标准等。如果农民对政策设计不认同,往往会拒绝参保,或即便参保也不会积极缴费,甚至经常停保等。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和意义。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程度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某种程序和形式赋予政策的合法性,谓之为狭义合法性;二是由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所赋予的合法性,谓之为广义合法性。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实现两者统一才能顺利实施。否则,即便具有狭义合法性,也不能为最大多数农民认同,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能顺利实施。正如哈特(H.L.A.Hart)所指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五)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基金支付能力持续有力、政策设计不断优化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对这几方面有着明显的综合增强作用。例如,前述的基金收入因农民积极缴费而不断增长,从而基金支付能力得以根本保障;政策在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的条件下,不断得以健全、调整和优化;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认同”的“督促”下得以不断提高等等。事实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既是一个政策合意性目标,也是一个有效保障政策可持续发展的心理性系统机制(尽管其内部结构关系难以具体化),其以自己特有方式不断对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政策优化、动力供给、效率提高等的推进。因此,农民政策认同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民主化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自制度化以来,任何阶段的任何政策模式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单方制定的①,并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而农民作为政策目标群体却始终被置于决策程序之外,不能在决策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更不用说与其他利益集团争夺养老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农民实际养老预期值当然会存在偏差,无论这种偏差是益于农民还是损于农民,其必然影响农民政策认同度提高。之所以这样,主要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权未得到切实维护。由于原来能表达愿望和利益的村民自治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衰弱,“它不仅在形式上为村民的心理认同设置了障碍,而且在功能上使村民失去权威的依靠,在工作上使村民失去行使权力的保证”。加之建国后农会已不复存在,而当前代言农民利益的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以及农民利益表达在空间上极其分散,彼此间很难交流集中,以至于对政府决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影响。同时,农民人大代表份额少和代表身份“虚化”又在根本上消除了农民表达利益的制度路径。例如,六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占比分别为11.7%、10.5%、9.4%、8%、8.4%、6.7%,农民代表比例与农民数量极不相称,而且这些代表中大多还是村干部、企业家或先富阶层,真正来自普通农民阶层的很少。利益表达权缺失往往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被轻视的失落感,其必然降低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
(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水平太低
保障水平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最重要衡量标准,如果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养老需求,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价值就会受到农民普遍质疑乃至不认同,因为“政策预期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政策认同的程度,尽管政策预期值很高不一定就会带来高的政策认同的同步增长,但是政策预期值很低却肯定不能带来高的政策认同”。当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坚持“保基本”原则,在低缴费、低补贴和低基金收益的条件下,农民养老金预期值必然很低,所以农民对政策的认同度并不高。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张丽宾(2013)对全国6省12市县区的访谈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反映当前养老金水平偏低,中央和地方补贴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均才百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征缴扩面已现拐点,但这主要是行政力量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由农民对保障水平认同带来的,相反强制还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提高。当然,农民小农意识之贪利动机也有一定影响,如少量缴费可获得可观补贴,但这不是主要的。
(三)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质量不高
政策执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目标群体对政策的心理认同感。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高,专职经办人才缺乏,业务经办手段、方式、方法等还比较落后等,以至于政策执行质量与农民的满意目标还存在某种差距。例如,由于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运营收益普遍不高甚至贬值,以至于农民预期养老金受损;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还不能实现快捷、便利和高效;经办管理部门对政策不忠现象时有出现,业务经办中的错误还不能完全杜绝,工作人员服务方式和态度还未实现人本化转型,农民还不很满意等。河南农业大学的李伟对河南三市五县国家“新农保”执行情况的调查就证实了这点:基层乡镇政府政策宣传效果比较差,有8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很满意;强制农民参保的情况仍然存在,尽管所占比例不高;业务经办弄虚作假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经办管理秩序;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不及时,有4.7%的被调查者反映了该情况。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部分农民对政策有抵触情绪。因此,提高政策执行质量是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必然选择。
(四)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认知有局限
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度越高,其参保率就越高,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就越高。而影响农民政策认知的关键是其文化素质。然而,调查显示: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只有15.4%,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2.4%。文化贫困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往往难以理解或只是一知半解,对政策所赋予的社会权利和养老利益根本认识不到,更不清楚政策对规避自己晚年生活风险的意义,只看到享受利益须履行长期缴费责任,这对注重眼前利益的农民来说实在难以接受,结果政策认同度不高。另外,农村几千年积淀的传统文化理念、心理、习俗等对农民政策认知也有负面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认同。例如,以养儿防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该文化认为只要有子女养老就无需担忧,不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合理的消费习俗和消费方式使大部分农民收入优先用于子女教育、建房医疗、生产经营等,以至于养老保险不被农民重视;短视性和自满性的小农意识又使农民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安贫乐道和因循守旧而不主动接受养老新事物。文化素质不高和传统文化影响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知必然存在局限性。
(五)农民对基层政府公信力尚有担忧
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主导力量,其公信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民政策认同。其公信力越高,农民对其信任度就越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度也就越高。由于历史上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主要是作为农村社会管控者而存在的,所以其公共服务职能非常微弱或根本没有。然而,随着税费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及时跟进,基层官员公共服务意识直至目前依旧很淡薄,农民对其信任度日渐下降。同时,其政策动员和执行的能力大大下降,以至于农村中干部往往是作为农民的异己力量而存在的。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公共政策又需要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去动员和执行,可想而知农民的政策认同度肯定不高。更有甚者,有些基层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提高工作政绩不适宜地采取一些粗暴方法和措施来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更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雪上加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据调查,相当数量的农民参保是行政强制的而非自愿的,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担心政府政策会变化,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这反映了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因此,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公信力。
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同的对策
(一)构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保证农民养老利益实现
“公众讨论和社会参与的问题,对于在民主框架下制定政策具有中心意义。”当前首先是改变村民自治组织“弱化”、农民人大代表比例低和农民代表身份“虚化”状态,让普通农民广泛地参与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使农民养老利益之声真正能发出来、传上去和有影响,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其次是加快发展农民社团组织,通过社团把分散的农民整合成对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有压力和制衡作用的集体,根本改变农民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其制度安排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民不仅能顺畅表达自己的养老意愿和参与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还能在其中争得应有的养老利益,从而使农民养老利益表达获得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政府养老保险政策决策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愿望和利益,农民对政策才能普遍认同。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指出,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必须建立由民众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只有如此,政策才能具有普遍群众基础,才能为群众所普遍认同,才能在实施中耗费更低成本。
(二)优化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养老待遇预期水平
首先,根据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落实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政策,并加大对高档缴费和长期缴费的补贴力度,引导农民不断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进而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增大。其次,政府基础养老金补贴和个人缴费补贴与财政收入、农民纯收入、物价水平及社会平均生活质量相协调,其供给标准应随这些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实现动态制度化,从根本上化解通货膨胀贬值和政府补贴不能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问题。第三,养老金计发要根据农民纯收入、社会工资及物价水平作即时调整,调整幅度不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增长幅度;养老金领取也要与领取年龄、缴费年限成正相关,避免个人账户赤字。第四,建立地方财政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个人账户动态化“注资扶助”机制,保证特殊困难群体在年老时享有社会平均养老待遇。第五,实行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和市场化投资运营,保证基金收益可观增长。政策设计优化必将提高养老金预期水平,增强农民政策认同感。
(三)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策执行质量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经办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经办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保证足够经费投入;完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建立覆盖村社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使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农民参保提供“一站式”高质量服务;创新经办管理手段、方式、方法,简化参保程序和业务流程,使之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从而使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在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方面更加快捷、便利和高效,人本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和职业变更不断的问题,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间的衔接转移,并保障农民养老利益在转移接续中不受损失,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顾虑;加强对经办管理的执法监督,杜绝各种违背政策设计及其精神的行为,防止风险性和人为性基金流失,使农民利益受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机制,以检查评价政策执行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政策精神解释宣传,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针对农民文化素质低和对社会保险知识难于理解问题,经办服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让农民理解政策设计及其精神,切实提高农民政策认知水平。具体说,要加大对政策宣传经费投入,以解决宣传中所需的设备购买、师资雇佣、耗材消费等资金困难;利用多种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宣传优势,让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始终发生在身边;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到村办培训班,对农民开展社会保险知识辅导,着力讲解给付水平、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等,彻底算好农民的保险利益帐;发挥村干部的政策宣传优势,在系统培训后利用各种便利时间向农民普及参保知识;加强专职经办队伍建设,尤其是经办人员的宣传和业务能力,增强其政策宣传意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基层代言人。
(五)转变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基层政府公信水平
推进基层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提高基层政府及其经办人员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意识,改善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形象,不断获得农民的普遍信任,这是提高农民政策认同的有效途径。具体说,一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直接执行人,要不断增强政治觉悟,不断提高经办业务素质,在认真解读和把握好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身边的政策解说员和服务员,并耐心地帮助农民排除各种疑问和顾虑,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并主动支持政策建设;二是基层政府及其干部要改进政策执行方式,切实从农村实际和农民利益出发,不搞急躁冒进而片面追求高参保率和高基金积累率,“注重政策的循序渐进,对农民参保多动员宣传,不搞附带性‘捆绑式’参保”,以防造成农民利益损失;政策执行要公开透明,相关保险信息如银行利率、补贴标准、养老金数额、基金收益情况等,要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公开,保证农民知情,接受农民监督;基层政府及其干部在基金管理上要做到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农民对基金安全的顾虑;加强基层反腐力度,净化基层干部队伍,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者。
中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可行性分析
1政府方面:财政及政策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已经初步具备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的能力。除了财政给予支持以外,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三农”,政府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减免农业税,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当然政府并不只是制定框框架架的条例,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实践。例如:2005年用于农业的国债资金为376亿元,占国债项目基金的比重达34.2%,同时在医疗改革上又投入32亿元,还安排了122亿元的扶贫资金等。
2农民方面:部分农民具有了一定的担保能力及意愿
人均收入的增长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接受教育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不再单纯地依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这些传统的模式,而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有了迫切的需求,并不断得到强化。农民劳动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他们逐步迈向小康社会,同时,再加之他们现在又具有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就更呈现锦上添花之态。虽然这些不是所有农民都具有的情况,但是对于一部分农民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因此,部分农民具备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2004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是这两部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它性质的不明确增加了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条例,再鼓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一定的地方性法规,使它们相互辉映,中央和地方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及监督管理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管理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是由于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不齐,这样很难保障基金能够得到很好的投资。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逐步提高管理级别,除了进行县级管理以外,还要由此逐步过渡到各省、市或社区的市。在各个省市或者由社区的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大量的基层工作人员,降低工作运行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中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按照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避免“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应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西部地区仍先实行家庭养老的模式。
结语
目前,虽然在经济方面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并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反而加快。因此养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地区经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农村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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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是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府责任到位,养老保险专属服务机构升级,社会保障模式趋于多元化等。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功实施的经验表明,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媒体宣传,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于不同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系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研究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模式问题。
关键词:国外;国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验分析
1.1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1.1瑞典瑞典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典型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式原则,同时,瑞典也对每一公民实施终身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每位公民从出生开始就纳入国家设定的社会保障制度,直至死亡。1913年,《全国养老金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瑞典全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按照法案所规定的内容,普通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缴费义务与享受养老基金的权利。对于那些经济收入无法支付养老金费用的公民,政府会给出一定的经济救济,但是享有政府救济的公民经济收入条件必须情况属实。瑞典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全面并且历史悠久的国家,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包括3个层面,即国家基础养老基金、国家附加养老基金和部分养老基金。然而,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严重的问题。1960—1980年,短短的20年,瑞典国内劳动生产率从5%下降至1.6%,1982年,政府财政赤字高达13%。除此之外,1974—1984年,接受社会救济的家庭由22万增加到30万,同时,面对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瑞典对于养老金制度开始实施改革。改革的目的就是将过去现收现付制度模式改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1998年,政府及法律部门将养老保险缴费模式转向新的制度模式,现行的养老金模式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制度、工作单位养老金与商业养老金3方面组成。
1.1.2德国德国是一个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法》的设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老年保障制度设立,这项制度主要的实施对象为一些比较独立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1995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社会改革法》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会救济层面转至社会保险领域,农民可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而不再是一些硬性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在德国,国家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特点为农民设立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3方面。主要是满足农民当中一些患有重病、身体残疾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妇女的生活需求[1]。农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补助与个人缴费两部分。作为投保人个人所缴纳的费用标准是一致的,对于相关企业规模不再考虑的范围之内,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用由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保险费的金额为农场主保险费用的一半。
1.1.3法国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之上建立并实施的。1952年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961年疾病、生育、残疾被列入到了保险范围。2001年在保险体系中又加入了人身意外险,2003年又补充了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立所针对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受雇佣的农业工人。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济来源是由国家补助、农产品附加税、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组成的。农场主与农业工人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用,其中,农民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妇保、工伤和残疾等各项保险。此外,法国的政府相关部门将农民纳入一般混合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又针对农民设置了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
1.2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2.1养老基金的公平性较高以上3个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瑞典和德国,养老费用的缴纳由国家、雇主、雇员3者共同承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农民在养老保险资金费用上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法国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不同收入农民设置不同的名义账户,即每位公民,即使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的农民都可以享有最低的国家养老金补助。
1.2.2建立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外部分国家为了体现出农民的特殊性,将农民从公民的群体当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待。如瑞典政府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为田间劳动,在日常的农产品收入中,农民所缴纳的税费相对比较低,不足以弥补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所以设定农民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以此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2]。
1.2.3保障模式由单一走向多元化上述3个国家都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设立多元化养老保险模式。回顾瑞典将近200年的养老制度,发现90%以上的农民选用的第一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则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还开设了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即根据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多元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维护了公民权益的公平性。在德国与法国,在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实施时期,政府部门淡化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之间的公平性,由于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具有不等性,使得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重,最后矛盾激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重新制定。因此,模式的多元化为国家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1.2.4注重法律保障上述3个国家所建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是农村农民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有效武器。在瑞典,一些公民被强制性地参与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法国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根据农民生产收入水平与生活需要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目标明确的制度为农民合法权益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及问题分析
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补助的基础养老基金与个人养老补助基金相结合的两种模式。在国务院颁布的养老保险意见指南上明确规定国家及政府对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进行维护与监督
(1)基础养老基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与原则,每位公民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平均为55元/月。根据东西部地区生活水平与经济来源的收入程度,对于东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补贴政策为自助补贴的50%;而对于西部地区的居民实行的是全额补贴政策,这些补贴费用将由中央财政支付[3]。各个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公民的收入水平而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实施全额发放政策。
(2)个人养老补助基金。各个地方的政府为每位参与养老保险的农民设置了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每位农民自身账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资助、企业等相关公益组织资助、集体补助与个人支付等,这些资金以个人财产进入到每位受益人的账户。地方政府资助:地方政府资助根据每位农民具体的收入水平而定,一般政府每年给每位农民的资助大约为30元,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当地政府可以代替村民上交所有养老保险费用。而对于那些投保比较高的村民,政府可以给出适当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内容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规定。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南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补助的来源一般是当地的企业组织、公益组织等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金补助,这些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当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民主会议决定的,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资助的力度比较大,而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一般不会存在集体资助这项内容。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的标准根据每位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设置了不同的自身投保档次。一般设置在100~500元,每位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收入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档次。同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各个地区本着以“上一年农民的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次进行缴费。
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国务院2009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文。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引导与实施方面无法律可依,进而使得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降低,同时,也因为法律对于社保养老的立法层次较低,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4]。
(2)资金筹备困难,支付水平低。由于部分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大部分农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再加上近几年来自然灾害的影响,致使农民在个人账户的资金筹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家庭的大部分开支主要用于解决温饱问题,主要的社会保险资金依靠政府与中央财政部门。
(3)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单一,缺乏系统化的管理和普及,致使农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模糊认知度不高。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
3国外经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示与借鉴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全面法制化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实施的经验与教训说明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这表明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的不断加重,如果农民在合适的年龄不参与新农保制度,会使得一部分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法制化、强制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农民养老保险得以保障实施。
3.2建立多元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多种不同模式养老保险支柱的设立为不同需求的农村人们解决了更高层面的生活需求问题。回顾国外的养老制度历史,我们发现有将近90%以上的农民的第一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二养老保险选择是养老保险公共基金。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大部分的农民不断开设自己的第三养老保险选择,即根据自己个人身体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投保。
3.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政府各个时期相关的农业政策与管理机制密切关联,并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47-52.
[2]叶明.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与构建路径[J].乡镇经济,2008(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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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影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5]吴英英.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8.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2003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民工各项权益越来越重视。2005年12月14日,新华社被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2006年3月2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1(国发[2005]38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费率低、广覆盖、可转移。部分农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提出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到了2010年,经过连续三年全国人大讨论并多次修改的《社会保险法》得以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中,使制度更加具体化,法律化。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普及率低,覆盖范围有限
与过去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有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不下去。由于地域的差异性,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保障项目已经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狭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国家的政策扶持和集体补助都主要来自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然而,欠发达地区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在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区的农民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可见,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老说,这种好的政策享受不了,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三)贯彻执行过程中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到好处,国家规定,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家里子女参保与否,都可以领取每月55元的补助。但是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参保率,有些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硬性规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者,家中老人就领不到每月发放55元的财政补助,使农民由自愿变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本意。后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多方面的压力下,改变为家里子女不参加养老保险,家中老人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元钱。可见政策在基层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养老保险意识不高
由于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农民对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持怀疑态度,觉得还是养儿防老才是正道。这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施行带来了困难。此外,还有人认为,我国多耕地实行的是家庭责任承包制,除了儿子养老之外,还有土地养老。这可是双保险。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五)收入水平不高
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许多农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养老并轨制”存在的问题
“养老并轨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转移、权益累计,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取得的又一大进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较长时间内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实际经济、认识力、财力等各方面综合,就决定了城乡居民将来实际的养老保险水平通过这次办法可以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增加两档,且最低档从每年缴费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档从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有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费,将来获得更高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即将来获得养老费绝对数的巨大差异。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加大国家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基金筹资是以“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国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国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点向农民和农村方面倾斜。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农民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使农民自愿的去缴纳养老保险。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针对自己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但是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强制交纳保险费、少发养老保险金等。这样,使农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过立法,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在养老保险执行过程中证明国家的权威性。
(三)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能够使得养老保险金不断的增加,是每个农民愿意看到的。一方面,农民养老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国家减轻了负担。国家可以把投资在这方面的资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帮助的地方。
(1)充分利用税收激励手段,快速增加养老金。
(2)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将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交由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允许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和产品特点,提供其多样性投资管理服务。
(四)加强完善“养老并轨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真并轨,不但要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扎实衔接,更要实现广大职工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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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它才能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农村建设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其中经济管理工作变得更为重要。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已经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不适应。信息化技术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元素,其是现代化的代表,其实现了农村经济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借助信息化技术来支持经济管理工作,为此,本文就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经济管理;创新
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强化新时期的农业建设变得越发重要。2015年2月,由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重视发展“三农”,强调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探究具有现代化特点的农业经济管理模式。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软件来对农业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首要工作。
一、农业经济管理现状分析
(一)经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通过对农业经济管理现状的分析,了解到由于受到环境与管理水平的影响,农村在经济管理上的规范度与严谨度不够,管理制度的设定相对落后,与现代化城市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着脱轨的现象,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制度的威严被无视。例如,农业经济管理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财务管理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制度纲要,只是将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核与核对,导致经济管理质量下降。
(二)经济管理模式相对之后
由于受到农村发展水平的限制,其经济管理模式大都以人工、手工的方式进行,存在传统的纸笔时代,当然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不断传入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得到创新,但是普及力度却不够,不能满足地大物博的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此外,部分农村引进财务信息化设备却不予以使用,只是闲置一边,还保持着传统的经济管理形式,在财务数据的收集、处理与整合等方面的效率不高,且精确度堪忧,制约着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专业的经济管理人员
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经济管理人员来参与,但在农村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相对匮乏,再加之原有的财务人员对计算机不够熟悉,财务信息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经济管理的效率。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完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旨在缩小城乡差距,保证城乡经济的收支平衡,建立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十分关键。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应从不同层面予以完善与创新,强化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保护力度。首先,应针对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徇私舞弊、私自敛财等现象予以严惩;其次,做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农业市场运行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强化科技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再者,要打造专业化的经济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其经济管理行为,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向现代化。
(二)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新时期,为了强化新农村建设,应构建更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保证财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对原有的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除了基本的财务管理课程外,还应建立计算机培训班,具备财务知识与计算机操作能力,提升经济管理专业团队的整体水平。新时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全面带动了现代社会的电子购物潮,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物。因此,为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应积极培养电子商务人才,能够数量掌握电子商务的运行流程,邀请专业的电商专家进行专业化培训,模拟生活中逛淘宝、天猫、京东的方式,及时将农产品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新型的农业经济形式,使得农业经济管理变得更便捷、简单。
(三)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代名词,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可将信息化平台与农业经济管理相结合[3],实现经济管理的电子化,能够利用电子平台及时收集、获取、处理、整合和传播电子信息,将原本的纸质财务账单转化为电子数据,数据在传输与分享上更具优势性,借助电子平台的加密技术,能够保证信息不被窥探,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在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着农村的总收入、支出,各类农产品的收入情况、收支均衡度、农业经济增长幅度等等各类财务数据,借助Excel表格等数据处理软件,能够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即可实现对数据的筛选、计算与整合,针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以做出下一步的发展规划。同时,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与维护,做好系统安全与保护措施,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提升财务信息的机密程度,进而提高农业经济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加强农业经济的管理,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强化农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经济管理团队,创新农业经济管理新平台,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打造地区专属的特色农业经济运作模式等等,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高效性与实效性,顺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具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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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丽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2013,02:5
1农业机械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1农机化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决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结构调整需要农机化的支撑才能完成。在农业发达,农机实现现代化的美国,一个农民可以养活50个人;而在中国,8亿农民才能养活5亿人。如何将一个泱泱大国转变为产业现代化的农业大国,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的扶持自然首当其冲,而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农机作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商品化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以节种、节水、节肥、节药和节省人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如玉米残膜回收起茬机与人工作业相比,提高工效32倍左右,节约人工57个/hm2,机具工作效率0.133hm2/h,残膜回收率97%,根茬起净率95%,新增经济效益819元/hm2。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2农机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农业机械化水平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现代农业靠科技,而农业机械是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载体。如在临夏州的粮食生产方而,小麦膜侧沟播,小麦机收,玉米双垄覆膜种植机械化;围绕支柱产业、特色农产品发展的马铃薯机械化生产,膜侧‘‘双低”油菜、中药材、豌豆机械化;以保护性耕作为重点的生态农业和机械化旱作农机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有以农业机械化为载体,通过机械动力,才能达到生产要求。农业机械高效率替代人力完成农业生产,实现了人工所不能达到的现代农艺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率,逐步改变了农业资源利用方式,促进了现代农业文明和社会进步。
1.3农机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
统筹城乡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重大方略。自2004年以来,国家设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扶持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又有效拉动了农机市场需求,加快了农机工业振兴。10年来,临夏州共投入补贴资金17723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5333万元,甘肃省补贴资金1710万元,州级累加68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878万元),带动农民投入39018万元,投入总量达5.76亿元,全州125个乡镇73442户农民收益,广大农民群众购机积极热情,对发展农业机械化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机化的快速发展既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稳定转移,又富裕了农民。实践证明,要加快城乡化一体化进程,就必须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民离土离乡,加快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
1.4农机化是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机化发展的主体也是农民。农民生活要富裕,就要有宽裕的收入。发展农机化,将直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一是通过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转移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二是农机化发展给农民开辟了与农机化相关的就业新门路,如农机维修、农机燃油供应站及农机交易市场等。三是通过开展农机技术培训,组织农机科技进村进户,使农民掌握新技术,增强致富技能。四是发展农机大户,创办农业合作钼织,引导农机户走向市场,创业致富。
1.5农机化是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保护农村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实践创新是农机化科技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在农机化发展中推进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在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保护农村资源和生态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技术与装备支撑。如通过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不仅使秸秆变废为宝,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从源头上清除了污染源,不仅避免了秸秆乱堆乱放,而且消除了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隐患。通过机械化灌溉,可减少干旱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确保稳粮增收。通过大型农业机械进行土壤改良,坡改梯,深松深耕及水利工程建设,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少水土流失;通过膜侧沟播、全膜覆盖技术,可增加干旱地区小麦、玉米等作物的产量。这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节能减排,增收增效,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2新农村建设如何大力发展农机化
2.1建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农机化长效工作机制和农机服务体系
公益性农机推广体系和多元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加快科技入户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技术普及的新型服务体系。各级农机管理、鉴定、推广、监理、维修及教育培训等部门和单位,要适应新的期、新阶段要求,健全职能,完善手段,加强建设,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引导发展农机协会,农机合作社等,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和机械化水平。
2.2抓住机遇,努力推进农机化跨越式发展
目前,农机化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发展农机化的社会氛围、经济基础、法律法规、技术条件、市场环境和体制机制等条件已经具备。要把握机遇,积极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免征拖拉机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措施。
2.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建立科技示范园区
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农机化技术和机具。重点探索和示范推广经过试验、示范,不仅符合农艺要求,安全可靠,而且非常适宜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新技术,创建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及农机化种植基地。如在临夏州以东乡、永靖县为重点,抓好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以康乐、和政和积石山县为重点加大膜侧中药材、油菜等经济作物的全程机械化;以永靖县为重点,切实做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等。
2.4建立国家投入为引导,农民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扶持保障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机化的引导性投入和公益性投入;二是加大对农机推广、培训机构等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加大对农机执法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四是对农机合作组织绐予优惠信贷支持;五是对农机作业用油给予补贴政策。
2.5加大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农”的原则,加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行业商报,召开现场演示会等,多层次、多角度和全方位开展农机宣传工作;二是利用“科普之冬(春)”、送"农机科技下乡”等活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机具调试和维修服务;三是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对农机操作手、农机服务钼织和农机大户开展技能操作培训。
2.6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机驾驶操作员的守法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建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h,农业机械化作为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将起着基础性、关键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摘要】媒介在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各省级农村报在促进农村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而后者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报 农民话语权 农村传媒生态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韩国人朴振焕在其《韩国新村运动:20世纪70年代韩国农村现代化之路》一书中统计:在1974年―1980年参加过新村运动培训的高级官员及社会精英分子中,按职业来分的话,新闻工作者和作家有602人(总数为10513人),是继教授(2272人)、牧师和僧侣(782人)之后的第三大类人群。作为公益性的报纸,省级农村报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传通信息,搭建城乡沟通的桥梁,让农民成为“传播者”
农村报的存在要打破长期以来大众媒介在城乡之间造成的信息流通不平衡:一是量的不平衡,二是流动方向的不平衡。
信息的获知是农民能做出决策的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农村受众对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表现在:一是信息的量,二是信息的种类。在及时信息的提供上,农村报所起到的作用不及电视和广播,但是面对种类繁多量又大的信息时,报纸内容的持久性则为农民更好地了解各类信息提供了便利。当前,农民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农村也不再只是信息的收集器,农村报在当前的一个重要作用便是:改变城市――农村单一的传播方向,在城乡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平台。
因此,农村报要弥补电视和广播在这方面的不足,在农村受众和农村报之间建立有效的反馈制度以及传播效果评价制度,并且在平时的内容安排中加强与受众的互动。
二、服务“三农”,服务农村社会发展
农村报要在农村站稳脚跟,服务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各类信息、技术和知识等的提供上,比如市场信息的提供,种养信息的提供以及各种健康信息的提供,对卫生知识、法律知识的普及等等。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筛选和加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一定要注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看这种新技术是否适合当地的农民,是否易于被农民所理解和接受,成本和利润怎么样,怎样让农民更好地学习这种新技术,等等。
三、发挥号召力,做“集体的组织者”
由于把握丰富的媒介资源,媒体在号召力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媒体不仅仅是社会环境的监测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更应该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发挥媒介的号召力,参与到社会中去。作为“三农”类媒体,农村报在组织作用上必然不能缺席,这既是时代的需求也是“三农”的特殊性使然,围绕农民的迫切需要和利益,将语言上的表达转化为行动,将为“三农”服务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中。
2009年,金融危机后的沿海沿江地区的一些企业逐渐恢复了生产,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用工荒,而此时安徽的一些农民则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犯愁,从5月份开始《安徽日报农村版》牵头联手苏浙一带的部分媒体,组织了大型公益活动“为农民工找岗位”,此次活动还特别关注了年轻一代的外出务工者(也就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所说的“新生代农民工”)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在岗位信息的收集过程中除一般用工信息外还特别注意这类群体的用工信息。作为一家媒体,农村报在发挥了组织作用的同时,还能通过自己的组织活动提供一些对社会有思考、借鉴价值的信息,比如说:通过对用工荒和就业难的分析,可以为各类职业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提供参考信息。其次,民工对于工作条件的要求(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和权益的保障等不仅为企业招工提供了参考价值,也为相关政府部门就如何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报纸的沟通协调功能得到了发挥。
四、维护农民权益,还农民主体地位
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农民的血缘和家族观念非常重,在这种传统关系网络下,他们的一个弱点是不善于进行自我组织和协商,遇到一些涉及到他们普遍利益的问题时,总是希望能有一个有能力的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村报应该主动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者,这一作用在当前的社会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对农民权益进行维护,媒体常用的做法就是进行舆论监督,用一种守望的态度来监测社会环境。以《安徽日报农村版》为例,其“民情热线”专版主要是做农民权益维护的,并有专门的记者负责舆论监督。比如说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对各种坑农害农现象的调查、对农民卖粮“白条”现象调查以及对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不好的现象的调查等等,尽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的社会环境进行监测,为相关部门了解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依据。当前,在农民维权上,农村报除了关注单个的农民权益受损案例,还重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权益受损案等重大案例,为决策层提供了参考资料和意见。近些年来,对于外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以及民工形象的构建也逐渐成为农村报关心的重点,当然“要解决农民工问题,最首要也是最关键的,是要给农民以最基本的公民权利”①,改变“农民”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失语”“边缘化”的状况,维护农民的“话语权”,这也是众多“三农”学者和农村工作者所关心的,农村报应主动承担这份责任。
五、变革农民观念,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常言道: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刘建明教授讲过,“在西部发开发中,媒体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的沟通消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媒体应成为改变西部落后观念的理性力量。”②这一说法不仅仅是针对西部农村,对整个农村社会来说都是这样的。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关键的力量还在于处于建设主体中的“人”,在农村社会的发展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居于主体地位的,许多学者也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新’主要体现在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认,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最关键的是其观念的变革,而不仅仅是外部物质条件的改善。
观念的变革主要通过“教育”,农村报作为纸媒具备这样的条件。首先,与电视和广播相比,报纸内容具有持久性、可保留性,农民读者拿到报纸后,可以自己安排恰当的阅读时间,农村报可以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做文章,尤其是政策解读、舆论监督以及各类知识的普及。其次,电视和广播的节目内容往往不需要受众进行太多的思考,而且偏都市化的节目安排也导致了农村受众在对其选择时的“娱乐消遣功能倾向”,长期下去对提高农村受众的文化素质和变革农民观念是不利的。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曾经指出,大众媒介具有麻醉人精神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让人沉醉在虚幻满足之中,二是由此剥夺了人的行动能力”③,而且“电视这种媒介由于信息的清晰度太高而恰好缺乏对受众理解需求的满足,更能满足这一需求的反而是报纸”④,电视注重的往往是情感话语,而报纸的话语呈现则更理性一点。
以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来看,“作为其建设的主体,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更为简单具体,并且集中在住房的规划和改造、生活水平与经济条件的改善、村庄环境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进等几个方面。”⑤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但不是全部,农民对新农村的认识还只是局限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而对“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理解则显得很缺乏,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农民当前对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急切愿望,同时也是受到传统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在休闲生活的安排上缺乏有意义的文娱活动。《安徽日报农村版》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开设“新农村专版”,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对新农村建设进行了舆论造势的同时,让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有个具体、完整的认识,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的揭示,为相关部门更好地规划和实施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六、平衡农村传媒生态
平衡农村传媒生态,首要的是保证农民能充分接触各类媒介。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作为三大传统媒体,在面对农村受众和农村市场时,或许“共建共赢”会比“争”更好,通过共同努力去建设农村传媒生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三大传统媒体的优势。比如说,从技术层面上来看,电视可以充分利用声画并茂以及直播优势满足农村受众的娱乐需求和对新闻的需求,广播则可以利用其传播的便捷性满足受众对即时信息的需求,而电视和广播有个共同的劣势是“一过性”,且内容的安排是有时间顺序性的,对于农村受众尤其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来说在收看或收听上不方便。时效性对于电视和广播来说是优势。对于农村报来说则是个瓶颈,但是作为纸媒,农村报可以充分发挥报纸易保存性、内容的持久性和阅读时间的可选择性,丰富传播内容,在传播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做文章。
参考文献
①陈永:《南中国“三农”问题调查――<南方农村报>记者与农民全接触》[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177
②张宁、方晓红,《加强农村传播 服务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媒介传播”学术研讨会综述》[J].《新闻记者》,2002.12:67
③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8
④顾炜程,朱娇娇,《社会转型中农村的传播媒介与观念变迁:交往格局的关系研究――以青浦农村家庭调查为例》 [J].《新闻大学》,2007(02)
⑤李小云等主编:《2006-2007中国农村情况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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