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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有幸见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摘要】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对此,以中国为例,谈谈建设法治国家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
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当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第三,人权保障。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18),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10](P30)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第四,司法公正。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过程。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第五,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三、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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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下高校法治教育的现实需求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犯罪率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资料显示,“全国各省市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上升,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65.3%,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比2004年又增加了97.1%。”尤其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这充分说明了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迫切性。
(二)国家当下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大学生不仅是社会公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调查
为更好地了解当下高校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情况,笔者以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十所高校的学生为调查对象,每所学校调查对象为300名。
1.对是否知道国家宪法日日期被选项所占比率(%)
可见,高校学生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关心程度不足,即使文科学生也只有50%的人知道。
2.对了解法律知识渠道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问题为多选,从结果中可看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渠道的首要途径,其次是社会宣传、自身的学习和经历。
3.对法律知识是否足够被选项所占比率(%)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剩下的则基本认为他们的知识已经够用,应当说进行更多的法治教育还是符合多数学生的需要的。
4.对购物时是否会主动索要发票被选项所占比率(%)
这道题体现的是高校学生预防维权的意识。从结果可看到,大学生的预防侵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5.对法律是否信仰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法律但表示并不信仰,没有深刻了解到对法律保持绝对信仰的重要意义。
6.对法治在生活中的作用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高校学生认可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少部分学生认为它是一般重要,而认为不重要的更是少之又少,显示了大学生群体对法律重要性有很好的认识,对他们以后的依法治国教育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基础。
7.对大学里加强学生法治教育的方式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从结果看来,学生们对大学里的各种法治教育形式都是比较欢迎的,相对来说选择“在思政课中增加相关内容”的人数较少,笔者认为,除老师个人魅力以外,或与思政课的一些客观不足也有关系,笔者也将在下文进行相关讨论。
8.对目前学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活动存在的不足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结果显示了高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所存在的不足。次数少、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无针对性依次是当下高校学生普遍认为的宣传教育中的三大弊端。
9.对你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做法被选项所占比率(%)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遇到侵权时,都明白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分析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数据结果的统计,笔者对当下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但对法治建设的关心度不足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问题6),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却对我国法治建设关注度不够(问题1)。所以可以说,高校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关注法治,但这种意识在现实实践中却没得到体现。 2.明白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
大多数高校学生知道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9),但在预防犯罪和证据保留这方面缺少必要的教育(问题4),这一点我们从只有28.0%的大学生会主动索要发票可以盾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问题3更是表达了高校学生自身对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诉求。
3.相信法律的重要性,但自身对法律的信仰不足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保证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前提。调查显示,大多数高校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的地位(问题6),可见大学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还是有待加强(问题5)。
4.有进一步学习的意愿,但缺乏良好的学习渠道
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自己有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问题3),而且他们认为学校宣传是帮助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最好途径(问题2),但是调查的另一方面显示学生普遍认为学校的法治教育活动还存在许多不足(问题8),如次数少、形式单一、内容宽泛等等。
三、当下高校依法治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刚才高校依法治国教育的现状及其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高校学生依法治国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思政课教科书相关内容上的不足
除法学专业外,学生在大学所能学到的法律知识大体来源于思政课,但在该课程的教科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一书中,法律内容所占比例偏小,在整本教材中所占的比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且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都采用宏观论述,缺少对实用类法律知识的讲述,现实指导作用不足。
2.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
对于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该课程只能由其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担任,这样一来,授课结果必然会打折扣。即使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几乎不会让该专业的老师去讲课,所以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在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是很困难的。
(二)课余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课余法治教育活动数量的不足
高校的课余宣传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主要存在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高校对学生课余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没有足够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学生们对当下课余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满、期待它的进一步改进。
2.课余法治教育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过泛
诚如刚才所说,高校的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课余宣传教育也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存在着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过泛、受众面窄等问题。因此,应该增加和丰富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形式,使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内容更具针对性。
调查结果显示,影响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关键在于学校教育,而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大量不足,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要,因此在还无法有效改善课堂法治教育的前提下,增强高校的课余法治教育宣传,是满足当下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和学生需要的重要方式。
四、高校依法治国教育提升策略
在这里,笔者尝试提出建立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三级体系。
(一)树立依法治国教育培养理念
1.学校层面树立法治宣传教育理念
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其对大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形成有着最直接、最基础的作用,对大学生今后法治观念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影响。高校层面应认识到大学生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确立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方针,坚持落实对学生长期的法治教育,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视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方针。
2.培养学生个人树立法治价值观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受教本体是大学生本人。能否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当代大学生,其根本还是在于大学生本人是否认识到依法治国的意义,是否有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学校帮助学生明确国家当下的法治建设成果,明确学习依法治国理念对其今后发展的意义,可在开学时组织班会进行相关教育,在思政课上强化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上进行相关就业法律的学习,在平时通过课余宣传进行补充强化学习。
(二)进行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1.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
把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提升为对学生的基本培养方针,规定每学期要完成的法治教育工作内容;设立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将其列入《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把学生的法治意识考核作为入党、评先进、评奖学金的标准之一;每学期开展大学生法治认识调查,找出其认识的薄弱处,有的放矢地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2.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体系化
要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必须要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要形成网络,队伍要有职责,分工要有边界,但同时要保证相互配合。在此,笔者提议“学校统领,思政部带头,教务处监督,社团协助”的管理实施机制,通过以思政课为代表的专业课堂进行专业教育,以学生会、普法学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补充。
(三)落实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1.增进第一课堂法治教育形式
(1)加强思政课的形式创新。可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感受教学法等教学方式实现师生间的互动。可模拟课堂法庭,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相关程序;可布置小论文形式的作业,在资料查阅和写作中明白相关知识,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学习。以弥补当下思政教科书法律内容相对偏少及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
(2)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在开展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可设立心理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营造出一个和谐和平的校园环境。 2.加强第二课堂的建设
(1)设立专门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如成立普法学会,专门进行校园普法可在学生会等组织的主导下每月开展普法活动,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
(2)丰富普法形式。在坚持以往的宣传教育基础上进行创新,如专门策划举行有关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项活动,比如法治理念讲座、法院参观活动、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表演等;也可以通过参与面向社会的义务维权实践活动来深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还可通过编辑出版法治教育校本教材,通过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等各个组织层面进行传播、宣传和推广。
(3)利用学校自身的各种资源。如可利用校友资源,请从事相关法律行业的校友回校做宣传讲座;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讲座教育;可联系校外机构进校宣传;可倡导学生进行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在实践中学习。
3.利用现代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新媒体能够“构造并呈现给公众一个拟态环境,而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相比起其他宣传方式,媒体具有宣传面广、影响范围大、宣传持续时间长的优点。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笔者在此具体提出以下几种措施:
(1)利用校园电视广播。对于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立相关的电视广播宣传节目,每天特定时间开播,每次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中某一方面的宣传,这有效地弥补了原先法治宣传教育时间短、次数少、范围小的缺点,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2)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当下开通微博、微信的大学生数量惊人。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不仅具有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优点,还能很方便地与学生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对了解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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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一种复杂的感情,与友谊等情感有本质性的区别。本文通过对爱情的概念、本质及其产生、发展过程的分析,提出爱情具有不稳定性和暂时性的观点,主张学校应引领大学生直面爱情心理畸变的消极因素,树立正确的爱情观,预防爱情心理的偏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爱情心理解读论文范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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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边城》是沈从文小说的代表作,借船家少女翠翠的爱情悲剧,凸显出了人性的善良美好与心灵的澄澈纯净,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人教版第五册节选的三至六节,集中写出了主人公翠翠的生活在遇见傩送、天保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健康、明亮、虔诚的姑娘开始捕捉内心深处那流动的情窦,表现出了不加修饰的生命本色。翠翠在她人生道路迈出的第一步,就混入了一丝淡淡的愁绪,预示着结局的悲剧。这是沈从文生命意识的体现。
关键词:翠翠 细节 爱情心理 生命意识
《边城》是沈从文小说的代表作,是我国文学史上一部优秀的抒发乡土情怀的中篇小说。它以20世纪30年代川湘交界的边城小镇茶峒为背景,描绘了湘西地区特有的风土人情;借船家少女翠翠的爱情悲剧,凸显出了人性的善良美好与心灵的澄澈纯净。沈从文以其特有的诗意笔触,捕捉并描摹出了一个山野少女灵动微妙的情思流露,展示了她从少年走向成熟的人生画卷,轻灵而细微。翠翠的爱情成为《边城》中最迷人的乐章,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
《边城》所表现出来的主题,不仅仅是对乡村那自然环境中充满生命野性的讴歌,而且是人在孤独与无奈中的本体诉求。小说主人公翠翠的生活在遇见傩送、天保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健康、明亮、虔诚的姑娘开始捕捉内心深处那流动的情窦。
人教版第五册节选的三至六节,正是写出翠翠和二老傩送邂逅,少女暗暗的痴迷、幻想与心神不定。二老对于翠翠就是诱惑,懵懵懂懂引发她的情感,点燃她的希望,却又使她飘飘荡荡无处归依。翠翠的这种情感,既无凭据,也没回音。可在寂寞的天地中,爱已经不顾一切地弥漫开,心神也在寂寞之上飞旋。少女一向紧闭的身心,此时也如花蕾,在烟雨中将开未开。
此时在翠翠心中生长的爱情的最初模样是飘忽不定的。少女的羞涩,不可知的未来又让翠翠不敢敞开心扉。于是,这个灵秀、乖觉、明慧,清纯的少女表现出了不加修饰的生命本色。在她人生道路迈出的第一步,就混入了一丝淡淡的愁绪,预示着结局的悲剧。这是沈从文生命意识的体现。
《边城》三至六节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解读翠翠最初的爱情心理:
“自然既长养她且教育她”,翠翠美丽聪慧、天真活泼。任由自然天性,翠翠成长为纯洁无瑕、快乐无忧的大自然的“精灵”。在爱情来临时,她自然本真得如山野间的小花。
小说的三至六节都描写了同一场景或风俗——端午赛龙舟。从时间上看,分别是当前的端午——两年前的端午——上年一个端午——眼前的端午。上一年的端午毫无印象,现在的端午是为了怀想两年前的端午,唯独两年前的端午甜而美。根源恰在于那个特定的时间,戏剧性地遇见了热情、善良、帅气的二老傩送。
二老热情地邀请翠翠到自己家(“点了灯的楼上”)去等爷爷,翠翠以为他让自己去“有女人唱歌的楼上”,于是就轻轻地骂二老“你个悖时砍脑壳的”!二老非但没有生气,反而让自己家的伙计拿着火把送翠翠回家。翠翠知道自己误会二老后,“带了点惊讶”。
在这个端午里,傩送有意盛情邀约,翠翠无心误会二老,两人在有意与无心的错位中相识,没有任何功名利禄之心,如诗如画。翠翠最初的爱情具有如此婉约经典的东方爱情之美。
“翠翠对祖父那一点儿埋怨,等到把船拉过了溪,一到了家中,看明白了醉倒的另一个老人后,就完事了。但是另一件事,属于自己不关祖父的,却使翠翠沉默了一个夜晚。”
端午里的故事何以让翠翠当时沉默不语?翠翠自小父母双亡,和爷爷相依为命。年少的心事诉与谁听?边城原始古朴的民风,加上少女的孤寂和羞涩,让翠翠面对突如其来的爱情时,只能选择沉默。但是爱情的种子却在她的心里深深埋下。
三.爱是爱屋及乌的执着
作为老船夫的孙女,翠翠应该见过很多人。可是,翠翠为何独独对一个拿着火把的伙计记忆犹新呢?这一细节值得我们细细玩味。
第一次:翠翠想起自己先前骂人那句话,心里又吃惊又害羞,再也不说什么,默默地随了那火把走去。(第四节)
第二处:有人扛凳子从身边过去,翠翠认得那人正是去年打了火把送她回家的人,就告给祖父:“爷爷,那个人去年送我回家,他拿了火把走路时,真像个山上的喽罗!”(第五节)
第三处:人过了小溪上小山时,翠翠同祖父在船上望着,翠翠说:“爷爷,看喽罗上山了啊!”(第五节)
看来,这原因得从源头找。“喽罗”是二老家的伙计,并且正是“喽罗”的出现才使翠翠对捉鸭子的青年的看法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从之前对二老的误解转变为对二老的愧疚和感激。从这个意义上说,“喽罗”何尝不是翠翠爱情的红娘呢?
看来记得“喽罗”,其实是对二老朦胧好感的确定指向。真可谓“爱屋及乌”呀!
祖父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所在,因为今天太高兴一点,便不加检点笑着说:“翠翠,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请人来做媒,你答应不答应?”翠翠就说:“爷爷,你疯了!再说我就生你的气!”
祖父话虽不再说了,心中却很显然地还转着这些可笑的不好的念头。翠翠着了恼,把火炬向路两旁乱晃着,向前怏怏地走去了。 (第五节)
上年的端午,爷爷和翠翠开“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这样的玩笑,但是翠翠很生气。羞涩的翠翠多次在爷爷面前表现出对大老回避的言行,是因为她的爱情世界已经被二老占据。翠翠的爱是故作矜持的娇嗲。
“翠翠,端午又来了。……早上大老同一群人上川东去,过渡时还问你……”翠翠还正想起两年前的端午一切事情哪。但祖父一问,翠翠却微带点儿恼着的神气,把头摇摇,故意说:“我记不得,我记不得,我全记不得!”(第六节)
时隔两年,翠翠对二老相思成灾,连回忆都成了如此美妙的事情。美妙的连爷爷打断她的回忆就很恼。在对比反衬中,翠翠对二老的喜爱更是心无旁骛的专注。
听到爷爷提“假若大老要你做媳妇,请人来做媒”,“翠翠着了恼,把火炬向路两旁乱晃着,向前怏怏地走去了”;听到二老家的伙计说“二老说你在河边大鱼会吃你”,“翠翠一句话不说,只是抿嘴笑着”。一“恼”一“笑”的对比,体现的是翠翠对二老傩送的执着。
爱情一旦明了,就需要表达。爷爷无法理解翠翠的情感世界,翠翠也不可能主动和爷爷沟通。少女的爱情怎样宣泄呢?以下细节写得极其精彩:翠翠一面听着一面向前走去,忽然停住了发问:
“爷爷,你的船是不是正在下青浪滩呢?”(第五节)
爷爷的小渡船怎么明明就在眼前,怎么可能转眼到六百里外的沅水中部的青浪滩呢?这不是痴人说梦吗?聪慧的翠翠怎么可能如此幼稚呢?回看前文,才知原因。因为二老在青浪滩。二老就像伊甸园的那个苹果,时刻牵引着翠翠。翠翠的心思随他而舞动。翠翠痴人般的呓语,“身在茶峒心在青浪滩”的痴情,让人怎能不动容!
为了早早地看到迎婚送亲的喜轿,翠翠还爬到屋后塔下去眺望……静静地把船拉动起来。(第六节)
请祖父坐在船头吹《娘送女》曲子给她听……躺在岸上的翠翠同黄狗也睡着了。(第六节)
翠翠为什么对迎婚送亲这么热衷呢?因为翠翠要让自己的爱情找到一种依附。迎婚送亲的喜轿恰恰是翠翠爱情的内在映射和外在观照。
迎亲的队伍荡起了层层涟漪,吹皱了翠翠心田的一泓春水。懵懂的爱情,翠翠心向往之,但她只能在孤独中苦苦追求。这种没有回应的爱情让翠翠如此甜蜜,又如此痛苦。
总之,翠翠在《边城》中从未言明过她的爱情,甚至连她的心思也是那样微妙而朦胧。而且由于父母早亡,爷爷年老,翠翠身边没有可以倾诉的人,对爱情美好而隐约的期待只能悄悄地藏在心底。少女的心思,原始古朴,纯真执着。这恰恰是翠翠最初爱情的模样。
正如沈从文先生表达的创作理念:“我要表现的本是一种‘人生的形式’,一种‘优美健康自然而又不悖乎人性的人生形式’。”翠翠的爱情在湘西宁静的世界里也显得恬静而优美,是沈从文对人性的自然表达。它虽然没有梁祝的惊天动地,也没有柳梦梅和杜丽娘的生死缠绵,但它却倾倒了无数痴男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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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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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每个心理都在追求爱情所带来的幸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爱情心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红楼梦》中,宝黛爱情是这部巨著的主要部分,对宝黛爱情的研究,是红学研究的一大问题。本文用爱情心理学观点对宝黛爱情进行分析,分析了爱情的产生、发展和成熟以及性欲萌动、婚姻提起,阐述爱情、婚姻的整个过程。
主题词:爱情;心理;探幽
一、美的相吸,一见钟情
瓦西列夫认为爱的初始在于对“形象的感知” “当我们直观我们的情欲对象时,我们感觉到她的存在这件事本身给我们带来喜悦和幸福”。费尔巴哈也认为:“爱情能够让人直观它。”这里对形象的感知也好、感觉也好、知觉也好,其实都是说爱的对象的知觉性。能否产生爱,从对方的直觉感知就可以判断出。曹雪芹是怎样写宝黛一见钟情的:“两弯似蹙非蹙詈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餍之愁,娇袭一身之病,累光点点、娇喘微微。”这种外表美的形象出现在生活于女孩子堆中的贾宝玉面前时,潜意识中美的形象,突然崩出,于是顿悟了,这就是心目中所想象的异性在个别人身上得到印证。难怪宝玉会说:“这个妹妹我见过”并且立即产生了爱的火花。从直觉判断出黛玉是“闲静时如姣花似水,行动处弱扶风”的一种病态美,真可谓“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免不了一见上就喜欢。
性爱的直觉性是对异性想象在无意识中的反映,一见钟情者,当对方的外貌气质等想象中的异性美相符合时,不免会赞叹:“啊!太美了”以至大吃一惊。黛玉见宝玉就是如此。起先黛玉听母亲说过宝玉“玩劣异常”,有了一点印象。来贾府后,贾母又介绍说宝玉是一个“孽根祸胎”“混世魔王”。当黛玉一见到:“面若中秋之月,色如春晓之花,鬓若刀裁,眉如墨画,面如桃瓣,目若秋波。”黛玉见这一闪闪发光的美的人物,惊叹“倒象在那里见过一般,何等眼熟到如此!”宝玉的出现唤醒了黛玉潜意识中异性的形象。接着宝玉问黛玉有没有玉,当听了没有时便发作起“痴狂病”来,摘玉就摔,骂道:“什么罕物,连人之高低不择,还说不准通灵不通灵呢?如今来了一位神仙似的妹妹也没有,可知这(玉)不是好东西。”黛玉没想到一见面就在宝玉心中占有在如此神圣的地位,受到贾府“天之骄子”如此倾心的爱恋。
宝黛的第一次相会,美的形象,无不使他们各自成为心中的恋人。一见钟情,开始点燃爱的火焰。
二、宝钗插入,爱情迷惘
恩格斯:“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是产生性爱的重要原因。” 貌美,是引起男女爱情的的首要条件。瓦西列夫也认为男女之间的爱情始于性的相吸。
宝钗的出现,黛玉便有了“悒郁不念之意”因此,宝黛这种“日则同行同坐,夜则同行同止”的童年生活和初恋的感情蒙上一层阴影。再加上小性儿的黛玉,“愚拙偏僻,视姊妹弟兄皆出一意”的宝玉,两者碰在一起,至此他们的爱情走向猜疑、试探、口角的死胡同里,进入迷惘状态。
第八回,“比通灵”露出宝钗“一对”之意 ,黛玉怪道:“早知他来,我就不来了。”这里明显的含有嫉妒意,宝钗在,黛玉就不能出现。。
“在爱情上最初的一蹩往往只是一颗火星,长期的观察才能点燃情感的火焰,形成燎原之势。”第十七至第十八回,黛玉是怎样恼火宝玉丢了送给的礼物的:“我给的那个荷包也给他们了,你明儿在想我的东西,可不能够了。”说毕,赌气回房,将前日宝玉所烦他作的那个香袋――才做了一半――赌气拿过来就摔。
小小荷包,实在是情人所赠礼物,送与他人是对情人的背叛,是对情人感情的亵渎。黛玉知道怎不恼火?爱情中特别是处于初恋疑惑时期,往往从一件事上推断出对方情爱感情。宝玉“把衣领解了,从里面红袄襟上将黛玉所给的那荷包解了下来,递与黛玉瞧道:“你瞧瞧,这是什么,我那一回把东西给人了?”
宝玉对黛玉是真心的,否则不会把荷包放去里面,贴在心上保存着。当宝玉说(故意气黛玉)要奉还荷包,且掷向黛玉怀中时,黛玉越发生气起来。声咽气堵,又汪汪的滚下泪来,拿起荷包来又剪。黛玉是又气、又急、又怨,气得是宝玉奉还荷包不领情,急得的是自己错怪了宝玉,因而说不出话来。怨的是宝玉既知我的心意,又故意奉还荷包气我。初恋期,恋人的每一个眼神、每一句急促的话,都可能催发爱情的想象引起猜疑。
宝玉妹妹长、妹妹短赔不是以后,笑道:“你到哪里我跟到哪里。”这是第一次对恋人的爱的表白。这场无明火的迸发,使得情感之火越烧越旺,爱情由疑惑走向猜疑、试探和口角。
三、性意萌动,钟情怀春
在性和生理逐渐成熟的时期,爱情是有纯精神的性质,表现为情感友谊形式。如果说宝黛的初恋,是在从小青梅竹马和少年童稚基础上过来的,既有童年,少年的戏耍,也有逐渐成熟时的友谊,那么随着身体的发育,性功能的成熟,一个具有性欲的人出现了。
人类的生物性,社会性构成的爱情的基础。性驱力和性能力是爱情意识萌发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即爱情的物质基础是男子和女子的性欲。
看《红楼梦》宝黛是怎样涉及性心理的。早在初恋时,宝玉就闻到宝汊身上有一股奇香,便要讨吃。其实这奇香正是情窦初开的少女的体香。十九回,宝玉闻从黛玉袖口中发出的幽香,闻之醉魂酥骨。这”幽香”乃女儿天然之香。意大利一位心理学家马汝认为:“男女到了成熟的年纪,在广义的性生活开始时,异性的体臭充满着性的刺激。”宝玉好吃口红,实际上在寻找一种性欲刺激。
而作为性意识的真正萌动,还是在看《西厢记》等传奇角本之后。“古今小说,邢飞燕,武则天传奇角本,真真这是好书。”这些书专写男女恋爱,至情至性。“你要看了,连饭也不想吃呢?”宝玉看了急忙向黛玉推荐。黛玉接过书来瞧,从头看去。“越看越爱看”可见一对男女在怀春之时,春意萌动之际,稍微一触,性欲大发。黛玉“自觉词澡警余香满口,虽看完了书,却只管出神,心内还默默记诵,”对于一个在严酷封建束缚下的少女,被压抑的春心放开以后,便像游曳在从未涉及的爱河里。果然有趣。偷吃禁果以后,获得一钟至高无上的快感。宝玉急迫地把它记下来:“我就是多愁多病身,你就是那‘倾国倾城貌’。”黛玉听了,立即因情发而抖起羞涩的反映:“不觉带腮连耳通红,登时直竖起两道似蹩非蹩的眉,瞪了两只似睁非睁的眼,微腮带怒,薄面含嗔。”娇羞的少女被撩拨起性欲时,羞愧难当。“呸,原来是个苗而不秀,是个银样蜡枪头。”这里黛玉怂恿宝玉追求。这一对自由恋爱的少女,在暂时丢开一切尘世烦恼时,感到着实快乐,天地间只有黛玉和宝玉,沁芳桥下汩汩流水,大观园里落红成阵。这一片美景,荡漾着一片春心。
宝玉和黛玉唤发春情是通过古今小说和传奇故事。自由恋爱和大胆追求,爱情进一步走向成熟。
四、爱情力量,改变生活
莫里哀:“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教会我们重新做人。”《红楼梦》中,王熙凤说黛玉在宝玉面前如同一盏“美人灯”。这盏用忠贞爱情和善良的心,用眼泪和心酸点燃的小灯,照亮了宝玉生活的道路。
《情爱论》:“当一个人确定在爱着的时候,他完全不可能想到要在肉体上同他的所爱的对象结合。”贾宝玉这个公子哥儿们,不免受封建正统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有不规的脾气。如宝玉有吃胭脂的习惯。第23回吃金钗儿嘴上的胭脂,24回吃鸳鸯嘴上的胭脂。对待女孩子有时也表现出的脾气如端阳宝玉回园,开门动作迟了就踢丫环――袭人。所以这些都不是在黛玉身上发生。宝玉在黛玉面前是相当规矩的,从不曾冒犯过黛玉什么。“着个神仙似的妹妹”心中挚爱的情人,宝玉对她从不会产生任何邪念。三十三回,宝玉挨打,黛玉来看他,哽噎着说:“你可都改了吧!”这是既是黛玉对宝玉的体贴,又是对他的希翼。宝玉回答说:“你放心”也是宝玉对待女子持同情态度这一思想的坚定,后来,宝玉吃胭脂的习惯也好,打人骂人的习惯也好都被改了,这正如莱蒙托夫所说:“用全部精神力量使自己的心上人变得更美,帮助他克服缺点。”也就是说,宝玉不仅对女孩子有进一步的尊重和同情,而且对爱情关系采取了更严肃的态度。
正是这一盏美人灯,使宝玉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感到一种美。精神境界有所升华,有了一股向上的力。他们的爱情不仅有共同的理想、兴趣、共同的好恶,而且爱情是专一的、纯洁的,这就是爱情的力量。
六、爱情议论,婚姻提起
宝黛爱情,从他们一见钟情始,就被贾府人们所注目。第二十回,宝钗、宝玉、黛玉、史湘云四人玩笑,林黛玉咬舌学史湘云对黛玉笑道:“……我只保佑着明儿得一个咬舌的林姐夫……”,这“林姐夫”指的是宝玉。二十五回,凤姐笑道:“吃茶吃水,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黛玉脸红了,凤姐又道:“你别做梦了,你给我们家做了媳妇,少什么?”指着宝玉道:“你瞧瞧,人扬儿门第配不上,根茎配不上、家私配不上?那一关还玷辱了谁呢?”这种把吃茶意指女子受聘出嫁当作玩笑来开,实在不是。不仅王熙凤等上层人物这样议论,就是下层人也肯定了宝黛爱情和婚姻。六十六回,尤二姐、尤三姐、兴儿的议论:“若论模样儿、行事为人,倒是一对好的,只是他(宝玉)已有了,只未露形,将来准是林姑娘定了的,因林姑娘多病,二则都还小,故尚未及此。再过三二年,老太太便一开言,那是再无不准的了。”如果说下人的议论不能决定婚姻的话,至少可看出宝黛两者的爱情关系以及婚姻的发展。不仅这样,宝黛他们自己也希望爱情缔结成婚姻。四十五回,宝玉去看黛玉,带着大箬笠、披着蓑衣。黛玉看见后不觉笑了:“哪里来的渔翁?”后来宝玉说:“我送你一顶。”黛玉说:“我不要它,戴上那个,成个画儿上画的和戏上扮的渔婆了。””渔翁”和“渔婆”之说,显然暗示着婚姻关系。
脂评戊本夹批二十五回,王熙凤曾对黛玉来玩笑说:“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不给我们家做媳妇儿?”说:“二玉事在贾府上下诸人,即看书、批书人皆仪定一般好夫妻,书中常常每每道及,岂其不然,叹叹!”庚辰本批说:“二玉之配偶,在贾府上下诸人,即观者,作者皆为无疑。故常常有此等点题语,我也要笑。”
从脂评中也看出,按爱情发展线索宝黛这一对有情人将终成眷属。
参考文献:
[1]朱一强.《爱情心理学》。
[2]歌德.《诗与真》。
[3]瓦西列夫.《情爱论》。
[4]曹雪芹.《红楼梦》。
大学生处于人生发展的青春期,生理基本成熟,心理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爱情充满着向往,并以各种方式进行爱的体验;但是在大学的特定文化背景下,大学生的恋爱属性又区别于社会青年,大学生在爱情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因此,通过合理的教育引导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有利于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发展。
大学生爱情观爱情心理长期以来,大学的教育更多地注重专业知识的传输、思想道德的提升,对于大学生个人的心理发展关注程度较低,大学生的心理困惑无法排解,郁积为心理问题,必然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发展,严重地还会危及他人的安全,影响学校的和谐与稳定。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大学生受爱情与性的问题困扰较大,因此爱情心理教育势在必行。
一、高校爱情现状及问题
1.恋爱普遍化
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年龄在17~23之间,据有关调查显示曾经恋爱和正在恋爱的比例达69.19%,青春期的大学生对爱情充满向往,并积极的追求,在生理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很多学生纷纷坠入爱河,大学中谈恋爱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并且向低龄化发展。
2.恋爱过程公开化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千百年来人们给予爱情美好的赞誉,传统的恋爱方式比较温婉、含蓄。社会发展到今天,更加开化和包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也更加开放,大学生必然受到社会思潮的影响,加之青春期的强烈需求,在恋爱方面的行为和方式更加公开,对恋爱关系不隐晦,情感表达方式大胆、直接。
3.“性”知识缺乏
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一个敏感的字眼。长期以来,“性”的禁锢和封闭以及性教育的落后,使大学生们对“性”产生了极大的神秘感,受大众传媒的影响,获得的一些不科学和零碎的性知识,对性一知半解,这种性无知和性困惑产生一些心理矛盾冲突和不正当的性行为,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大学生生理早熟和心理滞后现象,导致对爱的掌控能力较低,恋爱成功率低,甚至发生恋爱悲剧。
4.恋爱动机多样化
爱情是人类的美好情感,是人生中的重要的情感体验,青年大学生向往美好的爱情体验,但是由于自身和外界的影响,往往有不同的恋爱动机。应该说绝大多数大学生恋爱的动机是出于爱情,动机是积极的。也有一部分是出于生理上的需要,性冲动成为恋爱主要诱因;物质上的需要也是动机之一,恋爱关系中,相互依赖,同时也进行着各种交换,良好的家庭背景和发展前途往往成为恋爱的关注点,个人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得到满足;还有一些人,仅仅是出于弥补心理的空虚与孤独,甚至是出于“单身没面子”的心理,去谈恋爱。动机不良往往会导致恋爱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恋爱关系不稳定,道德责任意识缺乏,甚至矛盾冲突发生恶性事件。
二、形成大学生爱情心理问题的原因
1.家庭因素
家庭对个人的人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父母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为人处事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待爱情和性的方面,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谈“性”色变,父母对孩子关于性的问题一般采取回避甚至欺骗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性知识缺乏;也有一些父母向孩子传达的信息是性肮脏、丑恶的观念,导致孩子长大后对性的鄙视和回避;单亲家庭的性教育缺失和歪曲也会导致孩子认知的偏差。因此,新时代的父母要掌握合理的性教育方式,像孩子传达正确科学的信息。
2.学校因素
首先,进入高校后,大学生拥有了更加宽松和自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习上的压力减轻了,课余时间也更多了,空虚无聊的时光需要有人共享;加上远离父母只身在外情感需要有所依托;高校中对恋爱没有明文的禁止;大学生集体活动多,业余活动丰富与异性接触机会多;以上这些因素成为大学生谈恋爱的推动因素和条件。
其次,高校对大学生的爱情心理教育重视不够,在恋爱观教育中往往只是灌输道德准则,忽略了人性关怀,造成大学生在恋爱中遇到问题迷茫无助。不少高校缺乏心理健康教育氛围,缺乏系统的教育内容,很少开设针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课程。
3.社会因素
首先,在国家政策方面,2001年教育部对参加高考的考生取消了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2005年教育部废除了“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基于这些政策背景,大学生结婚已经成为合理合法的行为,谈恋爱更是无可厚非。
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多种文化和价值观影响着大学生的爱情观的形成,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不良社会思潮。同时,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大学生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一些错误、虚假、庸俗的信息未经过滤就传播出来,对辨别能力不高的大学生有着不良的影响。
三、爱情心理教育的内容与对策
1.在高校中普及爱情心理学知识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在某种意义上讲爱情是人生的必修课,爱是需要学习和培养的。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期的青年大学生更加需要了解爱,学习爱。因此,在高校中唤起学习爱的意识普及爱情心理学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大学生迫切的需要。比如让大学生深层次的理解爱的内涵、学习如何爱、了解恋爱的心理、爱与性的关系、爱情与婚姻等内容,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乃至今后婚姻家庭的幸福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2.加强性教育
性作为人的一种本能,是一种自然生理现象,贯穿于人的一生。是人类的一种正常的生理需要,还是爱的升华和表达。性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但人的这种本能要受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制约。在现实中,许多大学生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的误解,导致悲剧屡屡发生。树立正确的性意识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不能忽略和回避性教育,应该把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知识传输给学生。学校应该开设相关的课程,科学严肃的把相关知识教授给学生。
3.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青年大学生谈恋爱本身是合情合理的,之所以引发很多问题是因为对恋爱的方式和行为不正确的选择和处理。在高校教育中不应该回避和一味否定,而是应该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方式和行为,使爱情真正成为一道美丽的校园风景。
4.社会、学校和家庭的正确引导
首先,在社会层面应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保障作用,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用健康高雅的精神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帮助大学生辨别道德界限,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其次,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完善健全人格,加强爱情观和性知识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根据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举办一些学生喜欢的知识讲座和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情感咨询热线等为学生服务。再次,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家庭氛围和家长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应该与时俱进的转变观念,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注重孩子的情感教育,关注孩子的情感变化,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教育。
总之,社会、学校的教育要形成合力,共同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伟雄,王庭照,林传军.大学生恋爱观教育浅议[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12)
[2]李承宗、甘雄.大学生恋爱动机的心理学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08,(8)
[3]岳莹.大学生恋爱观的调查与引导[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0
[4]贾晓明.学习建立亲密关系:大学生恋爱心理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3,(6)
[5]李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价值观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J].广州师院学报,2000,(12).
【摘 要】 数不胜数的诗人、作家或热情讴歌赞美,或理性分析批判,总结出了一个又一个爱情的真谛,但对爱情这一奇妙的现象背后的心理学原因解释得似乎并不深刻。本文总结归纳了社会心理学中最值得关注的四个爱情理论,对这些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必要的阐释,并对这些爱情理论所表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关键词】 社会心理学; 爱情理论; 评述; 意义
1 情感两因素理论
情感两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 of emotion)由美国心理学家Stanley Schachter & Jerome E. Singer(1962)提出,因此又叫做沙克特-辛格理论(The Schachter- Singer theory)。这一理论提出后被广泛地接受。该理论认为情感主要由心理上的唤起(physiological arousal)和认知因素(cognitive factor)所决定[1]。这个理论提出了一个情感经历模型(见图1),此模型取决于对心理刺激做出的反应的认知。这个理论下,个体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特定的情感对象,由此衍生出了一种自发唤起。伴随着这种共同刺激的模式是一个特殊的认知,这种认知允许个体根据已有的经验和自己感知效果的具体特点来解释交互式的感情状态。此理论同时也提及了反馈机制的显著性,过去的经历为个人理解和定义他的感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推测后,他们还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辅助性命题。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没有合理的解释,他就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有某种合理的解释,他就不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在相同认知的情况下,个体只会基于心理的满足感,对情感经历做出反应。Elaine Hatfield & Ellen Berscheid( 1974)年所进行的一项引发争议的对浪漫爱情的分析认为,激情洋溢的吸引力来自于(1)身体的欲望(2)对方是引起你欲望的人。这一观点被看作是情感两因素理论的应用。同年进行的一项关于恐惧是否会增加性吸引力的研究也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理论(Donald Dutton & Arthur Aron,1974)。他们在温哥华的一个公园的两座桥上做了一个有名的实验,结果证实了恐惧增加了吸引力[2]。
然而,两因素理论容易产生一个曲解,那就是错误归因(misattributions),在解释我们感情发生的原因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即唤起也可以来自错误的源头。当唤起的源头不止一个时,如果忽略了其他令人兴奋的影响时,就会带来错误归因,从而产生错综复杂的问题。
错误归因最典型的例子是激感转移(excitation transfer),当一个刺激引起的欲望与另一个刺激所引起的欲望结合在一起时,若其中任何一个刺激被忽略时,唤起就会被认为是第二个刺激所引起。我们并不知道究竟是那个刺激引起欲望,或是二者兼有。
当进一步研究后发现了一个好的消息,错误归因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错误归因和激感转移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一个限制是由时间流逝引起的,激感转移能够被最初的唤起和接下来的情感反应之间长时间的延迟消除。因而随着最初唤起的消失,不会产生错误归因。另一个限制是由归因的明晰性带来的,如果激感转移取决于错误的归因,那么了解最初的唤起的真实原因可能会终止这一过程。一些研究人员甚至质疑,来自某些源头的唤起会激发一些不相干的情绪反应,在这一过程中的错误归因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他们认为,其中只牵涉到一个简单的反应形式(response facilitation)过程。换言之,只要有唤起存在,不管它来自何处或我们怎样加以解释,我们对这种情形的主导反应就会被激起。
2 Zick Rubin的爱情理论
心理学家Zick Rubin(1973)提出浪漫爱情包含了需求的依恋(attachment)、关爱(caring)和亲密(intimacy)这三个成分的爱情理论。需求的依恋是指得到伴侣关爱、亲近和身体上的接触的需求。关爱包括与自己同等地重视伴侣的需求和幸福。亲密包括与伴侣共同分享想法、欲望和感受。 Zick Rubin根据这一定义编制了一个量表进行问卷调查,以评估对他人的态度;结果他发现,这些量表为他的爱情理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持[3]。之后,Hatfield & Precher又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更为详实的爱情量表以反映人们在描述朋友和爱人关系时的不同。这些量表可以反映出思想与爱情的关系,并且思想与爱情之间的作用是双向的。如果我们花很多时间取向对方,我们就会感觉更爱对方;如果没有很多地去想对方,我们的爱可能也不会更多。相反也是一样,人们越爱对方,就会越想对方,见表1。
另外,在浪漫关系中,人们经常将伴侣理想化,对伴侣建立一种善意的、大度的认知,强调他们的美德而弱化他们的缺点。人们经常以一种积极的幻想(positive illusions)尽可能好地描述自己的伴侣。这种幻想混合了对伴侣的现实认识和完美伴侣的理想看法。他们并不忽略伴侣现实中的缺陷,只是认为这种缺点没有像别人所感知的那样强烈。在浪漫的恋爱中人们对爱人的理想化和赞美程度倾向于顶峰,人们忽略或重新解释那些关于爱人不好的信息。
3 爱情的三元理论
三元理论(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婚姻专家Robert Stemberg(1986)提出。该理论认为爱是一个多维的体验。把爱情划分为三个成分:亲密(intimaty)、激情(passion)、承诺(commitment)。亲密包括了热情、理解、交流、支持及分享等特点,该成分是感情上的;激情则是以身体上的欲望为特征,常表现为对性的渴望,从伴侣处得到满足的任何强烈的情感需要都属于这一类别,该成分是动机性的;承诺包括将自己投身于一份感情的决定及维持感情的努力,该成分是认知性的[4]。Robert Stemberg认为组成爱情的这三块基石能够组合成不同类型的爱情。
Robert Stemberg认为爱情关系中的“温度”来自于亲密,“热度”来自于激情,而承诺所反映的则完全不是出于感情或性情的决定。在Robert Stemberg的理论中,每个成分的程度会由浅到深,如果将这三种成分描述成两个人分享的爱情三角形的三条边的话,三角形可能呈现各种大小和形状,爱情也将变得复杂多变。如果单纯考虑三种不同成分的强和弱两种形态的简单组合,爱情将产生以下类型,见表2。
这三个成分中,激情被认为是最容易产生变化的,也是最不好控制的,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发现自己对别人的欲望急剧上升,然后迅速消失,很难有意识地掌控这些变化。那么浪漫爱情中高程度的激情的持久性也值得研究。三元理论如此清晰地界定三者,只是为了说明亲密、激情、承诺这三个成分中的同等重要性。而现实中三者往往比三元理论所表现的要更为高度关联,很难把它们划清界限。然而,这一理论为研究不同类型的爱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否完全正确,它确定了许多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爱,让我们有更为宽广的视角加以研究。
4 依恋理论
早在20世纪60年代Bowlby就对依恋进行过细致的研究。依恋理论最早用来解释婴儿与养育者之间的情感联系。Cindy Hazan & Phillip Shaver(1987)将这一想法用于考察成人依恋关系的研究,提出成人依恋是指个体与当前同伴形成的持久的情感联系(曹亮、马伟娜,2007)。他们在研究依恋关系时仍然使用发展心理学家在孩子们身上得出的三种依恋分类。即安全型(secure)、焦虑矛盾型(anxious-ambivalent)和回避型(avoidant)。安全型的人对情感的亲密和相互依赖感到很自在;焦虑矛盾型的人是粘性的、占有性很强,寻求更多的亲密和安慰,而这常常超出人们所愿意提供的范围;回避型的人则不喜欢依赖和亲近[5]。
在爱情中,研究发现安全型的依恋类型与爱情的三元理论中的三个成分有着正面的联系。安全型的人能够体验到高度的亲密、激情和承诺,安全型的依恋也与较高程度的性爱和自发之爱,以及较低程度的游戏爱情相联系[6]。总之,安全依恋与更为丰富的浪漫和友伴爱情的经验相关联。相形之下,另外两种类型的人体验更低的亲密、激情和承诺。
随着依恋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认识到这个常规的依恋类型的划分相对于实际过于简单化了。依恋研究专家Kim Bartholemew(1991)提出了一个更为复杂和科学的依恋类型理论,即四个类别的依恋理论,见表3。
Kim Bartholemew将这四个经过修改的风格描述成不同依恋风格。从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总体评价的相对积极、相对消极出发,发现这会导致他们在亲密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现在研究人员普遍接受了他的两个观点,一个是关于依恋风格和自尊之间的联系的观点。另外一个是根据“自我”和“他人”的人际交往效果来思考这两个维度是有意义的。即从“对亲近的自在性”和“对遭抛弃的忧虑”来思考人际交往的效果[7],见表4。
依恋理论将四个风格看作是分离的、纯粹的四种类型进行讨论,然而现实中并不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这就遇到了与讨论三元理论时相同的问题,在亲密、激情和承诺都表现得非常高或者非常低时,不同类型的爱情很容易被区分开来。但是当三者表现得忽高忽低并且交叉出现时,分类就变得模糊不清了,甚至失去了它的意义。很多时候依恋的四种类型相互间是显著关联的,同一个人可能在安全型和不安全型里都能找到自己的影子,只是更倾向于某一类罢了。
然而,由于这四种分类非常精当,因而仍被广泛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前,研究人员只提到三种依恋风格,而现在他们常常提到四种,但将其作为“忧虑”和“自在”得分的一个方便的区分,而不是当做其中毫无关联的截然不同的区分。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安全型”的人和不是安全型的人(对遭到抛弃有着较高的担忧或对亲近有着较低的自在性的人,或者两者兼有的人)。
5 理论的意义及启示
5.1 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研究爱情四种理论都是社会心理学研究视角的拓展,社会心理学从单纯地关注认知、思维、决策等理性过程的维度向人类感情、关系等感性课题研究的拓展。这些理论对爱情进行科学的实证研究,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科学的论证和总结。虽然研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是由感情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即人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体验来判断其研究价值和意义。但是这些令人赞叹的大胆探索显然为人们科学认识感性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5.2 对于人们重新认识爱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爱情古已有之,不管是古希腊时期崇尚的“柏拉图式的爱情”,中世纪未婚骑士与已婚贵妇之间的“优雅之爱(courtly love)”,中国封建时期“包办之爱”,还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之爱”,都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爱情是截然不同的。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爱情能否持久,通过怎样改善爱情中的关系来维持更为持久而甜蜜的关系,爱情与婚姻有着怎样的关联,影响爱情变化最为基本的因素有哪些以及怎样影响,爱情世界中有着怎样的亲密关系的博弈等等。这些复杂而现实的问题正是这些理论所涉及和关心的,并且以打破传统的方式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这正是这四种理论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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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最高峰,本文通过对唐律的分析,认为唐律的死刑适用在维护封建统治这一目的的基础上,规定了较为科学和严密的程序,许多地方对今天的司法实践都具有借鉴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法律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的同时,也是最为严酷的,它是对人生命的一种剥夺。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死刑制度不论是在适用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上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整的制度结构。在保证法律威慑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更加看重刑罚在进行时的文明性。本文通过对唐代死刑制度的罪名和适用对象以及影响死刑制度的适用观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唐代死刑适用制度的相关程序,希望为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有所借鉴。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唐代无疑是最鼎盛的时期,而且还是从夏商一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水平最高的朝代。唐代的法制建设不管是从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都显示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但是中华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在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也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在唐代刑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朝代来说,唐代的死刑制度是比较克制和宽缓的,从唐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上都能体现出唐代的“慎行”思想。所以,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不论是在法学史上还是对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唐代,关于死刑的法定刑有绞刑和斩刑两种。根据清末沈家本的统计,唐律中与死刑相关的罪名条款共有232条,其中绞刑有143条,斩刑89条。下面对唐代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对象进行分析。
1.1谋逆罪及以上重罪
在唐代死刑制度的适用中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占到了所有罪名的半数,谋逆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具体来说是指谋反、谋叛、构逆、图谋不轨等犯罪行为。[1]在唐代刑法中,将那些对冲击到政权甚至为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和惩罚力度都予以扩大,将“谋”作为对政权破坏最大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将这些犯罪行为明文规定排除在“八议”以外,得不到宽恕和赦免。除此以外,将这些犯罪行为还在“十恶”中也有所规定,在刑法典比较突出的位置予以防止。这些都深刻地反映出凡是严重危害到统治者根本利益,向皇权发出挑战的行为都是十分恶劣和不能宽恕赦免的,对待这些犯罪行为,不但要加倍进行预防,还要在立法中特别予以强调,在出现这些犯罪行为时更要严厉惩罚。
1.2官吏赃罪
官吏赃罪是唐代赃罪中的一种,是身份犯的一种罪名,只对有公职身份的人员适用。在唐代有公职的人员当然也就是官吏,其具体犯罪行为包括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和监守自盗。在唐律中,关于对官吏以及其他公职身份人员赃罪的规定,在罪名上种类繁多,而且都很详细具体,可以称得上是完备。但是也并不是每一个罪名都可以被适用于死刑,也只有在出现监守自盗、盗所监财物和监临主受财枉法这三种犯罪行为的时候,才可能会被适用于死刑。
1.3其他罪名
在唐代刑律中,除了谋逆罪及以上重罪和官吏赃罪这两大死刑罪名之外的其他死刑适用罪名也占到了三分之一,再具体到其中每一个的死刑罪名来说与前面所提到的两种罪名相比之下,比例差距相当悬殊。其中在唐代后期皇帝所颁发的昭制中可以看出,这个时期死刑的适用主要集中在盗贼和强盗的犯罪行为。此外唐代死刑制度在适用对象上涉及到各个阶层的人,其中最为集中的适用对象就是官吏大臣,在职位上没有明显的高等之分。在唐代社会中,官吏作为一种拥有特殊地位的人群,是联系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在唐代立法中对官吏的行为规定了大量的条款,由此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的态度以及在刑律当中对官吏行为规制的特别重视。所以,在唐代刑律中,死刑适用对象大多是官吏犯罪的规定也都是可以理解的。
在唐代对死刑的适用上会受到各种观念的影响,影响力大小不同,重点对以下几个明显影响唐代死刑制度的观点进行讨论。
2.1礼法迭相为用的观念
在我国古代社会,礼和法一直都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同样也存在于唐代社会当中,它们的内容不同。礼是礼仪道德领域的规范,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能够与其相匹配的一整套礼仪规范。而法主要是政治统治领域的规范,是统治者用来进行国家管理和社会整顿的手段。虽然礼和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同样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礼主要是对人们内心的一种修养,教化的规范,积极地引导人们向善守法,而法主要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以防人们胡作非为,与礼相比,法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唐代统治者利用礼来对人们的内心进行约束,利用法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者相结合,这样一来,天下就可以太平,社会也就得到了和谐和稳定。
2.2慎刑恤杀的观念
清末的法学家沈家本曾经对唐代慎行恤杀的观念大加称赞和肯定,唐代统治者也将慎行恤杀的观念当作是崇尚的刑罚观念之一。慎行恤杀观念是以民为邦本作为指导核心和理论基础的。[2]孟子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按慎行恤杀的观念来治国,当统治者出现大的过失时,臣下反复进行进谏而统治者不予听取时,统治者就应该交出手中的权力,当统治者做出伤害仁义、残暴无道的行为时,臣下就可以将统治者予以驱逐或者进行讨伐。慎行恤杀的观念在唐律死刑的立法和执行上都有显著的影响。在死刑的立法上,唐律将死刑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将以往朝代残酷死刑的执行方式予以废除,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绞刑和斩刑两种,还对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进行了限制。
2.3公平的观念
公平的观念是我国古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想,它也是唐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观念。唐代统治者太宗皇帝认为治国者要以天下为公,不能有私心存在,治理国家必须要采用同一的标准,要公平并合乎规矩,对待下属平等要求,做到正而不偏,平儿不倾,直而不曲。早刑罚的适用中同样也被贯彻了公平的治国观念,唐代名臣魏征认为对于刑罚的适用要始终坚持公平,他强调在法律中公平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在刑罚中坚持公平的原则,那么刑罚的适用就会出现不公正,这样一来就会对那些为非作歹的人出现放纵,使他们伤害到善良的人们。总而言之,公平的观念不管是在死刑中的适用还是其他刑罚中的适用,对于唐代统治者来说,这样既能够树立统治者不可挑衅的权威,也能使增加普通民众对统治者政权的信服,同时,也能为顺利执行死刑判决带来一种无形的社会支持力量。
唐代的死刑制度中制定了很多种死刑适用的程序,其中在太宗皇帝在位时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谨慎和严格,并创设了两个特殊的死刑适用程序,也就是死刑平议程序和死刑五复奏程序。
3.1死刑平议程序
太宗皇帝创设的平议程序也就是在审判案件时,要所有五品以上的官员来参与,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公平的商议和评定,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过度刑讯的问题。[3]该项制度的创设,不但对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有效监督,再加上参与人员较多,可以集思广益,大大减少了案件的重判、错判,明显控制了适用死刑的案件数量。
3.2死刑五复奏程序
死刑五复奏程序的起源是在贞观五年,太宗皇帝对盛怒之下将交州都督卢祖尚和大理寺承张蕴古杀害一事后悔不已,而大臣们在当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司法机关也没有经过查实和复议就错杀了人感到不满。[4]所以太宗皇帝觉得仅有三复奏的死刑程序还不能将滥杀事件予以避免,就将三复奏的死刑程序改为了五复奏的死刑程序,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滥杀的案件数量。
总而言之,唐代的死刑制度比较完备,死刑适用的手段相对宽缓,充分体现出法律在平稳社会中的适用特点。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中大多为限制或者废除,目前已经有不少国家将死刑制度予以废除。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决定了对于死刑的存废还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唐代死刑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死刑制度的存废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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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多媒体技术得到不断进步,且在教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多媒体教学在中小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能够有效调动中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且利用教学情境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以便有效提升中小学生的素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课标下小学语文课程中适用性教学媒体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各种教学媒体在学科教学中应用的不断广泛,且这些教学辅助工具的优越性的不断体现,很多教师对于这些教学媒体的适用性缺乏应有的考察。在小学语文课程的教学中,并不是所有的教学素材以及教学环节都可以让教学媒体很好的发挥其辅助功效,教师要深切意识到这一点。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培养与发展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并且让教学媒体更积极的发挥其教学辅助功效,并且推动课堂教学效率的不断提升。
并不是所有的教学媒体都能够为小学语文课程的教学带来积极的辅助功效,然而,很多教师对于这一点都缺乏认知。鉴于各种教学辅助工具使用上的便捷,不少教师对于这些工具都产生了越来越强的依赖性,对于其真正能发挥的功效却缺乏了解。教师要转变自己的这种观念,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展开对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并且让教学媒体真正为知识教学带来推动。
如果对于教学辅助工具的使用不得当,或者是过度依赖于这些教学媒体,这首先很可能会对于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构成阻碍。越来越多的语文课本中讲到的很多故事或者典故都被拍成了儿童电影,不少内容还被制作成了非常生动的视频影像。很多教师在教学这些内容时就是简单的让大家观看这些内容,学生看完后再进行适当的分析讲授。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最大程度发挥教学素材的价值。教师如果能够生动的给学生们讲授这些故事,过程中引导大家积极参与进来,并且想象故事的发展模式,这将会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然而,教师一旦简单的让学生们观看视频片段后,学生的这种表达能力的训练也就随之消失了。例如,在教学《揠苗助长》、《郑人买履》这部分内容时,这两个成语故事已经有专门的多媒体课件,而且制作得非常生动,有些教师就直接给学生播放多媒体课件了,教师给学生讲故事的环节就取消了。而教师在给学生讲故事时,其实是引导学生学习语言表达的一个方法,教师在给学生讲故事时,可以比划出一个动作,让学生自己体会这段故事怎么表达更生动、怎么表达能更准确的表现出幽默感等。师生通过互动,学生能模仿教师讲故事、教师能引导学生表达,而多媒体课件虽然生动、直观,却没有培养学生表达能力的作用。
教学媒体确实能够让很多内容的教学更加生动形象,并且能够极大的激发学生的观看积极性,然而,这也会带给学生很强的依赖感,甚至会阻碍学生想象力的发展。在没有播放视频片段前,学生可以任意想象故事可能的情节,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与创造力。然而,看到故事后学生们通常就只能接受故事中呈现的那一种情节,学生的想象力也会极大的受到制约。例如,在学习《哪吒闹海》一课时,有些教师觉得当年我国拍摄的哪吒闹海的动画片非常生动,于是不必再讲,直接给学生看电影。而哪吒闹海的事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描述,比如从李靖的角度、哪吒的看法、龙王的看法等来展开对于文本的剖析,不同的人物对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想象故事。而电影却直接以哪吒为视角描述完成故事,学生把整部动画看完,最后不再进行深入思索,对于故事的想象空间也很大程度受到制约。这同样是知识教学中的一种阻碍,教师要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要杜绝对于教学媒体的过度依赖,这样才能够真正展开对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与构建。
对于小学语文课程的教学过程而言,知识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情感交流能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教学目标。这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更深入的体会文本,这也是对于学生语文素养的一种培养与构建。教学媒体的产生对于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培养也会构成限制。很多教师会在文本朗读时给学生播放朗读课件,教师的原声朗读就取消了。其实,教师在给学生朗读文本时是一种很好的和学生间进行情感交流的方式,教师如果取消这个环节,和学生间的情感碰撞也会越来越少。在学习《山行》、《枫桥夜归》这两首古诗时,教师觉得播音员的郎读非常标准,于是自己不必再引导学生进行郎读,只需要直接放多媒体郎读课讲,让学生跟着多媒体诵读即可。
久而久之,学生会认为多媒体课件比教师还要棒,那么教师又有什么用?当学生觉得多媒体课件能代替教师的引导时,在学生心里,教师的引导地位已经可有可无,教师也不能再从感情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与启发。教学媒体的使用使得师生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这一点在很多其他方面也能得到体现。教师要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要充分考虑教学媒体的适用性,这样才能够真正让教学媒体为课堂教学提供积极的辅助,并且进一步发展与提升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新课程标准下的小学语文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当对于教学媒体的适用性有进一步考察。并不是所有的教学环节都适合采取教学媒体,过度依赖教学媒体还会制约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与构建。教师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这样才能够真正让教学媒体为课堂教学提供积极的辅助,并且进一步发展与提升学生的各方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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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原意在英语中指代物的第三人称单数。另有其他单词的缩写,例如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时翻译 instant translation;创新技术innovative technology等。也指信息技术行业的英文简称。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语言文化论文:and的理解与表达。仅供大家参考!
and的理解与表达全文如下:
and是英语中使用频率极高的连词,用来连接词、短语和句子。 笔者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英语新教材 ,试就and的用法进行归纳, 以利于读者理解与掌握。
一、表示并列或对称的关系and可以用来连接语法作用相同的词、短语或句子,可译为“和”、“并”、 “又”、“兼”等。如:
Lucy and I go to school five days a week. 我和露西每周上五天学。(连接两个并列主语) You must look after yourself and keep healthy.你必须照顾自己并保持身体健康。(连接两个并列谓语)
They teach us Chinese and we teach them English.他们教我们汉语,我们教他们英语。(连接两个简 单句)
如果连接两个以上的词语,通常把and放在最后一个词语前面;为了强调,可在两者之间分别加上and;把词语连接起来时, 通常把较短的词语放在前面。如:
I like eggs,meat,rice,bread and milk.我喜欢鸡蛋、肉、米饭、面包和牛奶。
All that afternoon I jumped and sang and did all kinds ofthings.那天整个下午我又唱又跳,做各种各样的事情。
The apples are big and delicious.苹果又大又好吃。
有些用and连接的词语,次序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如:
men,women and children男人、妇女和儿童;fish and chips 炸鱼加炸土豆片等。
二、表示目的 在口语中,and常用在go,come,try等动词后连接另一个动词,表示目的。此时and相当于 to,不必译出。如:
Go and see!去看看!
Come and meet the famly.来见见这家人。
三、表示条件和结果 在祈使句后,常用and连接一个简单句,表示条件与结果的关系, 它们在语法上是并列关系,但在意义上却是主从关系,也可译为“如果……就……”。如:
Work hard and you will live happily.=If you work hard,you will live happily.如果你努力工作,你就会活得愉快。
Come early and you will see him.=If you come early, youwill see him.如果你早来的话,你就会见到他。
四、表示承接关系 and用在句首,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可译为“因此”、“那么”、“于是”等,也可不译。如:
And what's this?那么这是什么呢?
And the air today is nice and clean.今天的空气真清新。
五、表示动词的先后关系and常用来连接两个动词或动词词组,后一个动词所表示的 动作发生得迟一点 。此时and相当于then, 可译为“然后”。如:
Then he got out of the lift and climbed up to thefifteenth floor on foot.于是他从电梯里走 出来,然后步行爬上第15层楼。
Go along the street,and take the third turning on theright.沿这条街走,然后在第三个路口向右拐。
六、表示动作上的伴随关系 and连接两个动词, 动作同时发生,前一个动词表示姿势 或状态,后一个动 词表示伴随动作, and 相当于while,可译为“边……边……”。如: They talked and laughed happily.他们愉快地边谈边笑。
The baby watched and listened.这个婴儿边看边听。
七、表示因果关系 and连接两个动词或两个分句,带有因果关系,此时and相当于so, 可译为“便”、“ 于是”、“因而”、 “结果”等。如:
She couldn't find her mother and began to cry.她找不到妈妈,于是哭了起来。
It's a fine day today,and everyone is busy. 今天是个好天气,因而人人都很忙。
八、表示意义上的增补 and连接两个分句,第二个分句是第一个分句的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可译为“又 ”、“同时”等。如:
If you want to be thinner and healthier,you have to eatless food—and you also have to ta ke more exercise. 如果你想既苗条又健康,你就得少吃食物——同时,你还得多进行运动。
Don't be late—Oh,and put on your old clothes.别迟到——噢,还要穿上你的旧衣服。
九、表示递进与转折and表示转折时,相当于but,但语气较弱,可译为“而且”、“可 是”、“不过” 或不译。如:
I mean you eat too much,and you don't take enough exercise.我的意思是你吃的太多,而且运动得不 够。
They call me Lily sometimes,and I don't always tell themthat they've made a mistake.他们有时叫我莉莉,但我并不总是告诉他们说他们弄错了。
十、表示强调,加强语气 用and 连接两个相同的动词表示动作的反复;用and连接两个相同的副词,表示动作的延续;用and连接同一个形容词或副词的比较级表示程度的逐 步加深。如:
The baby laughed and laughed.这个婴儿笑呀,笑个不停。
They talked on and on very happily.他们很高兴地谈了又谈。
She looked at me and cried harder and harder.她看着我,哭得越来越厉害。
十一、and有时连接两个反义词 and连接的两个反义词在句中作状语或后置定语,这两个词的次序不得颠 倒。如:
He uses a lift to go up and down.他乘电梯上楼下楼。
When C
hrist was born nearly two thousand years ago. manypeople,rich and poor,gave him pres ents.差不多两千年前,耶稣出生时,许多人,无论贫富,都给他礼物。
十二、and连接两个数词或连接百位和十位之间的数词,前者可译为“加”,后者则不译。如:
What's one and two?一加二是多少?
There are three hundred and sixty-five days in a year.一年有365天。
Both John and Ann have got penfriends.约翰和安都有笔友。
The museum is between the post office and the hospital. 博物馆位于邮局和医院之间。
I love autumn because it's nice and cool.我喜爱秋天,因为它很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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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治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的法理解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立法禁止“理解腐败”言论的法理解析全文如下:
摘要: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的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理解腐败”的言论加以禁止,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巩固民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腐败;社会评价;民主法治建设
个案和本质、理论和实践是我们认识世界、适应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两种方法,也是法律规范社会的重要工具。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应当建立起一种本质上符合公共理性的社会判断体系,这不仅有利于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和发展,而且是一个生气勃勃的社会必不可少的观念标志。而这往往与一些基本的理论命题有关,笔者试就几个问题提一些想法,以求教于识者。
近期,《环球时报》一篇文章中谈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引发网民热议。①《环球时报》这样一种严肃的国家报刊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公然发表为腐败张目的文章,着实让人惊讶。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开始涌动的腐败浪潮,就有一种观点,说“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笔者1996年初在《北京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过“腐败不可避免论的实质是腐败合理”的论文,并对“腐败合理论”进行了批驳。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这种为腐败张目的言论沉渣泛起,再一次说明中国反腐败的严峻性。
腐败是公权的滥用。2004年9月19日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其中对腐败给出明确的定义:“腐败指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说腐败是封建政治的伴生物,② 那么反腐败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主政治不仅要反腐败,而且只有通过反腐败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作为民主政治法律化的法治自然与反腐败有着本质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民主一开始就是基于反腐败的政治考虑。这一点,美国宪法创建者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1]在当代世界,腐败已经成为“过街老鼠”。因为腐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权对人民的承诺,而且鲸吞了人民的财产,破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以中国为例,越来越严重的腐败不仅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入私家腰包,而且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司法不公,国家公信力低迷,社会诚信体系遭到破坏,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主流媒体不为反腐败建言献策,反而为腐败行为张目,只能证明:某些腐败的势力已经不满足于行为上的腐败,而且要把这种行为上的腐败转化为观念上的正当性。
显然,要让人民理解腐败不但不合理而且荒诞。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而且必须服务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必然逻辑。一切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都是对人民的背叛。因此,人民有权将一切腐败行为绳之以法,并追究其政治和法律责任。诚然,当代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彻底消灭了腐败,但这并不等于说腐败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因为,腐败与腐败有本质的不同。在当代世界,发达国家为了防范腐败建立起极为严格的制度,即使有腐败也是偶然的。如每年在国际清廉组织名列榜首的北欧诸国,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极为罕见。芬兰人认为,健全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官员的诚实可靠,不能让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有超级权力。但是,中国的腐败不同。其概括起来有两大特点:
一是腐败的人数和腐败所侵吞的资产惊人,如关于中国贪官外逃,2003年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官方数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①这实际上只是被检察机关掌握的一部分,精确的数字显然不止这些。
二是出现了前赴后继、群体性和关键行业腐败的现象。如司法领域,这个应当最具公信力的机构的腐败同样令人震惊。仅近年媒体披露的就有长沙中级法院腐败案、广东省中级法院腐败案及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甚至反腐败部门也出现大量的腐败,某地反贪局长4个老婆6个孩子家产上亿元。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司法人员9270人。“反贪局长腐败”早已不是孤案。
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腐败绝不是偶然的,也绝不是官员个人的品质问题。比如,高官财产公示,作为民主法治最基本的制度和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现实,在中国一再受到阻遏。一个理由是条件不成熟。须知这是反腐败最重要的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基础。说高官财产公示制度条件不成熟,也就是说反腐败的条件不成熟。可见,这种腐败不可避免的事实,完全是人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人们理解腐败,就是让人民同意并谅解官员腐败。这表明,中国有些腐败群体,不仅在公共利益上肆无忌惮地腐败,而且在社会舆论上要求营造腐败合理的价值正当性。这不但荒诞而且近乎无耻。如果说20年前,散布“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还会有人相信,那么今天再散布这种观点,无疑是贪腐群体向人民的宣战。这一事实表明,中国的反腐败不能再停留在“加大反腐力量”的口号上,必须无条件地向“条件不成熟”说不,立即在全国实施官员财产公示,通过制度有效地实现“官员想腐败也没门的”法治目标。
腐败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破坏社会民主秩序的行为,为什么有些人不但不憎恶,还试图为其唱赞歌?这涉及社会评价的多元性问题。如果说解决对腐败认识的本质问题是一种“应当”,那么现代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这种“应当”成为现实。以腐败的道德判断为例,“不同时代和地域中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不同几乎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2]。如何使不同的判断和认识最终达到“本质”,显然不仅仅是认识的问题。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数学定理触犯了人们的利益(更确切地说,触犯了阶级斗争中的阶级利益),这些定理也会遭到强烈的反对”[3]。可见,社会评价的问题,除了“应当”,还有一个正当性或现实性的问题。
事实上,现实社会评价的复杂性,远比“阶级斗争利益”要广泛。西方学者兰科在其《合理性类型和语义》一文中以不同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为标准,列举了“合理性”这一术语有21种含义之多[4]。这是由认识的学科方法、角度、视点等诸多不同的差异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认识在自己的视角都有其合理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合理性———无论是理论合理性,还是实践合理性———本身带有一种历史的概念;的确,由于有着探究传统的多样性,由于它们都带着历史性,因而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正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一样。”[5]由此,就需要对不同思想、观点进行选择。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它是由认识、判断的多重价值及其冲突引起的。
2010年,新闻图片《挟尸要价》在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奖的评选中以全票获得了2009年度最佳新闻照片奖。但这张照片在获奖的同时也引来学术界的非议。有些学者认为,这张照片的发表,违背了“不宜暴露尸体”的原则,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尊严及其家属的心灵造成二次创伤,故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6]。一张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的照片却获得大奖,这本身就说明不同评价的社会意义。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人们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多元化价值和冲突,并不得不陷入如罗尔斯一样的思考:“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7]5由于民主社会更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又由于多元化价值中的弱势价值容易受到侵害,判断的本质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被转换成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表达权问题。在一个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下,强势群体往往占据表达和评价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康德所谓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8]及“只有人及连同人在内所有的有理性的造物才是自在的目的本身”[9]被转换成法律平等是否可能的问题。
也就是说,伦理学的问题变成了法学的平等权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平等权的道理。在这里,道德上的善变成了法律上平等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因为没有法律上平等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人是目的”就永远无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评价的质的问题,就不单纯是一种认识问题,甚至主要不是一种认识问题,而成为一种价值选择。对某种社会现象作出一种评价,就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过程。为了保障价值选择的公平性,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必须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评价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认识论讲的较多的是主观说和客观说。但是,论文格式主观说和客观说在相当大程度上离不开话语权。比如,我们对儒家的评价,从至圣先师到砸狗头、再到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今天的祭孔盛典极尽奢华的情形,都源于话语权。但是,话语权本身并不能构成标准。只有当话语权尊重主观和客观的规律并体现公共理性的时候,它才构成社会评价的标准,这就是公共理性的作用。于是,社会评价的标准与公共理性、公信力有关,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公共理性和公信力代表了社会评价标准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共理性强调的是社会评价标准的逻辑自洽性,它应当是最讲理的,体现着一种深刻的、你不得不服的理性;公信力强调的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并能够被实践所检验和证实。“观点水平的评价的基本性质之一,评价达到自觉化、理性化的水平的标志,评价所反映的客观价值关系合乎主体的必然性和规律的表现”[10]。另一方面,公信力则反映了社会评价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从长远看,唯有体现公共理性的东西才具有公信力。反过来,不具有公共理性的东西,话语权再大,也难以获得公信力。哈特曾举过第三者算不算秃顶的例子[11]。
类似例子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的通常理解,即公共理性。如中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就是一种公共理性。为什么要取大多数人的公共理解而不取少数人的特殊理解?因为公共理性是与社会进步一致的。① 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规定着协商民主中公民推理的本质特征,即公民关于宪政根本要旨和正义基本问题推理的本质特征。”[12]作为社会进步的补充,公共理性当然必须以推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因而能够作为社会进步原则的补充。②
第二,谁来评价,或谁的评价才属于合理的道德的评价?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社会的评价主体长期由政府主导,这其实并不合理。从法理上说,社会评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这是由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法治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是公民的集合体。社会评价涉及公民在社会中的幸福程度。而公民的幸福感受只能由组成社会的人———公民来表达。
因此,社会评价实质上是公民对自身生活方式的一种认定。这种认定是感性的和真实的,它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弄虚作假也不需要弄虚作假。公民也许会以偏概全,但社会的真实感受会自动纠正这种片面性,从而保证这种评价的客观和真实。比如,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大多数人都会认定比以前好多了。如果突然出来一种观点,说中国人的生活一天不如一天,那无异于奇谈怪论。但反过来,说中国人现在的生活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最好的,也不会被人接受。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现状。其次,社会评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这与社会评价的目的有关。社会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幸福。而社会幸福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只能由体现公共利益的社会来担任。
因为这种评价必须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忠诚,而只有社会才是最忠实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样,只有当社会的评价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来进行的时候,社会评价才具有最大的公信力。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主体,还决定了社会评价的唯一手段就是讲理。社会不是权力机构,也不具有公共权力。社会评价要使社会接受,不能利用强力或强制手段,这就决定了社会评价的主体是通过讲理的方式实施社会评价的。这个评价除了理性和道义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于是,一个讲理的道义的社会就形成了。
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这就要求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为了社会而存在。从根本上说,政府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公权具有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的特点,社会评价的主体不应由政府担当。一方面,政府有自己的利益,为了权力,为了自己的利益,政府可能违背社会利益。这在非民主的国家非常普遍。而即使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国家权力也仍然可能因为追逐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社会担当监督和约束政府的职责。将社会评价的主体归结于政府,无异于将监督者即社会的评价权交给了被监督者,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道义上都是不成立的。
第三,如何评价。
这涉及社会评价程序,即社会应当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手段来实施评价。社会评价由社会来评,就要求有一个既体现社会利益又体现公平正义的程序。这方面,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观很有借鉴意义。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包含五个要素:一般性要素、普遍适用性要素、公开性要素、排列各种相互冲突的要求的次序的要素、终极性要素[13]4。为了用好这五种原则,他又提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13]54-82。与此相一致,哈贝马斯在批评罗尔斯正义观的同时,提出了他的形式正义的公平的对话程序。
他认为,公平的对话包括三项规则:
(1)“每一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该被允许参与对话。”
(2)包括三项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包含的五个要素:A.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对任何主张提出疑问。B.每一个人都被允许在对话中提出任何主张。C.每一个人都被允许表达其态度、欲望和需要。
(3)不允许以任何内在的或外在的强迫方式阻止言说者履行其由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权利[14]。在此基础上,政治哲学的目的不再是形而上学的,而是实用型的。它不再追求真理和普遍正义原则,而是追求重叠共识,因为“社会统一的本性是通过一种稳定的诸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所给定的”[7]141。重叠共识对于社会评价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现代社会要想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是不可能的,但在基本政治问题上的一致又是社会稳定所必须的,重叠共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巧妙而合理的思路。”[15]不仅如此,重叠共识的社会意义已经超越了认识论。
恩格斯曾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中产生出来的,由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16]不难发现,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和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一定意义上,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正是历史合力的认识化,是一种认识化的历史合力而已。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不过是正义领域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
由此引出了我们的社会应当如何对待不同的社会评价。概括起来,社会评价的结果无非两种:一种是正面的,一种是负面的。如韩寒从台湾诚实的计程车司机和厚道的眼镜店老板的故事中得出结论:“在华人的世界里,也许它不是最好的,但确实没有比它更好了。”[17]。这在某种意义上对我们社会的评价就具有负面性。那么,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应当如何对待不同的评价结果呢?法治的原则是尊重程序。
在公共理性的标准之下,任何一种由社会经过正义程序产生的社会评价都应当有它存在的理由,哪怕这种社会评价与主流意识、观念相抵触,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尊重程序也就是尊重程序中的每一种评价,只要它能够通过程序存在。因为任何一种评价,都是一种合力,而这种合力正是历史结果的动力。不难发现,作为一种历史合力的评价,需要一系列的法治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评价越接近本质,则民主法治就越发展;而民主法治越发展,社会评价就越接近本质。社会评价的本质深刻地体现和反映着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程度。
我们已进入一个多元评价和重叠共识的社会,但多元社会和重叠共识并不意味着没有底线。从社会来看,这底线就是民主和清廉。民主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只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做到清廉,只有清廉的政府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否认清廉,鼓吹腐败合理,就是对民主的挑战。《环球时报》上所谓“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的说法,最大的要害就是宣扬“腐败合理论”。因为腐败合理,所以腐败者不但不感到可耻,而且有“谁不腐败谁傻帽”的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正是这种腐败心理的反映。就像云南麻栗坡原县委书记赵仁永所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①这是把腐败当成礼尚往来,腐败者已经没有罪恶感和耻辱感。因为有“腐败合理论”,作为人性耻辱的腐败行为,似乎变得正大光明起来了。一方面,腐败行为的罪恶感被漂白,腐败成为权力的标志;另一方面,腐败破天荒地成了某些人的公开追求。
2011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表示,目前,学术造假、公务员腐败、奢靡之风流行均体现道德建设的短板。他举例称,有的小孩长大后的理想是“想当贪官”,因为贪官挣钱多。②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东西的危害都没有“腐败合理论”危害大。与腐败本身相比,“腐败合理论”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腐败,是腐败从物质向精神层面的扩展。“腐败合理论”表明,腐败现象已经不满足于单纯的物质腐败和经济上的掠夺,而且还要为之寻求精神和道义的支持,即要追求一种精神不败,使腐败行为合理化、道义化。这是腐败现象对人类良知和人民主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说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场战争,那么“腐败合理论”的出现可以看做腐败的反攻和挑战,也是反腐败阵营的严重退却。鉴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禁止某些具有挑战人类良知的言论,包括“腐败合理论”。任何宣布腐败合理的理论和观点都要受到法律追究。用立法的权威来震慑腐败,由此确立民主法治的权威。
事实上,用法治禁止某种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言论,在当代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
如在德国,对于鼓吹或赞颂纳粹的言行以犯罪论处。不仅如此,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和历史,欧洲许多国家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粉饰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范围那么大。有些国家还将所禁止的诋毁言论的范围扩大到粉饰种族灭绝(战争罪行)的历史,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排外。如果罪名成立,那么违法者最少被判入狱半年。
在法理上,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与保障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在当代世界,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一种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界限。即使针对公权,言论自由也不能“故意”造假,更不能挑战人类的良知。在当代发达国家,针对私权和社会的言论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主张腐败合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诋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有公开诋毁民主的人,却没有公开为腐败唱赞歌的人。即使在封建社会中,腐败行为也是不被原谅的。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权力属于皇帝一人一家一朝的私权尚且不能容忍腐败,那么在今天的民主社会,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更不允许腐败。允许腐败就是对人民主权的亵渎。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通过立法严格禁止鼓吹腐败合理的言论。近代以来,民主法治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就是因为民主具有巨大的反腐败功能。封建社会也反腐败,但封建社会的腐败是封建政治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反腐败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任何一种腐败都是对民主的侵犯和损害。从实践上看,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腐败才可能降到最低点。因为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卫护者和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裁判”[18]。
为此,必须将禁止“腐败合理”的言论与禁止诋毁民主的言论结合起来,鼓吹“腐败合理”的实质就是诋毁民主。凡鼓吹腐败合理、诋毁民主的言行一律以犯罪论处。所谓“理解腐败”,就是对人民民主公开、断然的拒绝。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这些观点之所以能够在今日中国存在,是因为弘扬民主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民主的相关规定,党的文件也强调“只有人民当家做主,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调动全社会、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9]。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必须抵制腐败,使腐败分子成为人民的公敌,通过反腐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威。
今天的中国,民主法治已经成为立国之本,“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1义民主对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为腐败张目。任何为腐败解脱的观点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挑战。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公开发表腐败合理和诋毁民主的言论。所以,通过立法禁止“理解腐败”的言论,用法治手段来推进民主,这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正如温家宝所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①只有借助于严格的法治保障,“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才会成为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底线,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侵犯的共同的社会良知。这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走向繁荣必不可少的观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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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部分兼得模式的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现代工商社会,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已经成为解决工伤事故最为有效的两个途径。那么,这两种赔偿关系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受害人该如何行使权利,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
关键词:保险赔付 侵权赔偿 兼得
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法律之间相互抵触,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往往理解不一,处理各异。这不仅损害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更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一个侵害。
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赔付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系社会公平稳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由民法调整,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付的作用是补偿和对企业的免责,而普通侵权赔偿则为补偿和惩戒。通过法条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或者较为苛刻,或者偏低,权利人所能获得的救济较为有限。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和数额大大低于了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况且每当处理此两种关系试用的时候,法院总是采取回避态度,这就影响了赔付赔偿的效率。对此我们必须要加以研究。国内外对此问题形成了四种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民事侵权制度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从此角度看,兼得模式是最为理想的选择。而兼得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它违反了“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公认的基本准则。为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准则并能最大化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部分兼得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部分兼得模式”的核心内容应当为:以所损害的财产状态为标准,将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划分为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两部分,对于两种赔偿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复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项目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对两种赔偿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损害,允许权利人兼得;对于两种赔偿制度特有的赔偿项目,权利人亦可同时取得。该模式的建立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竞合?二是对可得利益允许受害人兼得是否违背“受害人不得从损害中获益”的原则?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并不是完全的竞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其宗旨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权。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即是一种国家福利,只是这种福利不是针对全体国民,而是仅针对遭受工伤的这一类特殊的人群。其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哲学基础、归责原则等方面存有本质区别。目前,关于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根据一般的公平观念,本文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范畴,一种是国家的福利,一种是受害人私力救济的手段,受害人同时享有该两种请求权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此模式不违反“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普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也要赔偿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额减少或丧失,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其具体的损失额。目前,我国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大多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即不考虑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统一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进行赔偿,而没有根据受害人自身的不同情况,采取主观的计算方法,此做法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可能与当事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有差距。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计算方式,可得利益的计算只能是一种建立在推定合理的基础上的一种估算,与未来实际发生的真实损失必定存有差距。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部分,允许权利人兼得并不会产生所谓“溢出利益”。因而,该处理模式,并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构建部分兼得模式理论上的障碍已经扫除,从保护受害人角度考虑,构建部分兼得模式在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四种模式,单从赔偿数额上看,部分兼得模式的赔偿额仅仅低于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自身存在无法逾越理论上的鸿沟,而部分兼得模式排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并协调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因此,部分兼得模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部分兼得模式中,应当采取“就高原则”的具体赔偿项目有:停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费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应当兼得的赔偿项目为:工伤保险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金、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同时享有的项目为:伤残津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
综上,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格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保护,当一个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权,究竟应得到多少赔偿,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不尽相同,因此,也无所谓“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工伤情况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部分兼得模式整体上能够充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侵权法不可逾越的鸿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部分兼得模式在程序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上述分析,这些问题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是可以合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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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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