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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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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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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就是企业的定位和取舍,通俗地讲就是经营企业的想法。企业打算做什么、不做什么,用什么方式做,在什么范围做,为什么人做的想法就是企业战略。
企业战略的起点、终点和灵魂: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
使命是企业为什么而生,愿景是企业最终到达何处,核心价值观是确保企业从使命出发到达成愿景的信仰。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战略的灵魂。
企业战略的主要内容有:产品定位、服务定位、市场定位、渠道选择、人才取舍、资金来源、资源选择、技术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管理模式选择。
以上任何选择或取舍都必须避开企业的劣势和短板。同时一般企业从产品定位到管理模式选择共十个左右的选项,不同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增减取舍。
任何企业都诞生于战略。没有战略就没有企业。大企业要不断根据市场、环境、组织、规模调整战略。小企业当务之急是清楚战略。尤其是那些靠机遇、靠资源、靠廉价劳动力发展起来的企业,更应该搞清楚企业从何处来、向何处去。
清晰战略企业就不会迷失方向。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明了企业的发展路径,清晰企业的发展蓝图,优化资源配置,就能凝聚人心、吸引合作伙伴、增加企业影响力,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战略永远处于“想”和“说”的阶段,人们不能做战略,只能执行战略。整个企业经营过程就是执行战略的过程。企业战略只有想清楚,才能说清楚。梳理战略的过程就是一次想清楚说明白的过程。
是企业都会有战略,区别在于有无文字表达而已。成熟企业每年都会修订企业战略,梳理战略当然不难。难的是中小企业不少人不知道自己企业的战略,并非没有战略。说企业没战略的老板是不清晰自己的战略,是不知道怎样明晰战略,不懂怎样订战略。
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制订战略就是把自己经营企业的思路想清楚、说清楚,然后写清楚。企业负责人可以围绕这样几个维度来思考公司的发展方向与目标:产品规划、产值规模、市场规模、人才规模、利润规划、品牌规划、品质规划、技改规划、安全规划、危机管控预案等。小微企业想清楚两年规划即可,小企业想清楚三年规划即可,中等规模企业想清楚五年规划就不错了。十年规划对中小企业而言就是愿景了,可以暂时不去细化。
每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规模从以上十个维度取舍增减。每个维度都订出每年的具体目标,然后列表归类,企业的三年或五年战略目标纲要就制订出来了。
企业确定了自己的战略规划,也就相当于有了发展大纲,各系统或者各部门负责人就可以按照企业既定决策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完成措施。
战略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可行、能否落地需要进行论证。
战略论证的维度包括:时间、位置、数量、因素、性质。
时间要素就是对时机的把握。把握趋势的第一要诀在于时机把握。时间过早会加大投入,时间过晚会减少收益,甚至会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战略制胜寻找恰当的时机最为重要。
位置就是对空间的把握。寻找人才、选择市场、展开调研、投放广告选择恰当的区域至关重要。选对空间需要对行业格局的把握了然于胸,何处有空隙、何处能够展现自己的强项、何处可能避免强敌的打压都需要有清晰的判断。创业初期的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切入,可以直面未来的客户进行调研,发展中的企业突破原有格局,进入更广阔的空间,就要学会借助行业甚至竞争对手的分析报告,弥补自己主张判断的不足。
数量就是对规模的把握。这里一定少不了对质量的把握,没有质量的数量一定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对数量的把握以企业可控制为原则。
因素就是对自己长短板的把握。有多少因素保证自己成功、有多少因素制约企业失败;有多少因素本身拥有、有多少因素需要借助外力;有多少因素可以花钱购买、有多少因素必须内部养成……这就是企业内外资源盘点以及资源优化计划。中国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有部分关键岗位不可在市场获得,必须内部培养,比如管理架构师、企划人才、核心技术专才、首席流程官、首席制度官、首席文化官等,这几种岗位除了“管理架构师”可以从咨询公司短期聘请外,其他岗位必须企业内部培养。聘请管理顾问也会成为企业未来的战略选项之一。
性质就是战略定性。就是对前述时间、位置、数量、因素论证的归纳总结。有了对时间、位置、数量、因素的把握,我们就能得出结论:这是企业的长期战略、中期战略或短期战略;或者是企业的全局战略、局部战略;或者是企业的本土战略、海外战略;或者是企业的人才战略、资金战略、产品战略等。
战略论证的程序如下:设计草案、权衡比较、决策拍板。
第一步,设计草案。规范的企业都有战略决策委员会,中小企业大多没有专人负责。对于没有专人负责的企业,建议企业负责人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会讨论战略,确定企业的战略选项,指定总裁秘书或者办公室主任执笔。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指定几个人分头执笔。
执笔人按照指定内容撰写方案草案。撰写草案的过程中可以随时请教或找人商谈。撰写格式不论采用表格式还是文案式,都必须就每一个主题从时间、位置、数量、因素、性质五个维度进行全方位论述。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草案设计要尽可能涵盖广泛,同一主题列举多项选择,方便参与讨论的人开阔思路,有选择有比较。
第二步,权衡比较。这是战略论证的重点环节。不同企业可能论证方式不同,有规模的企业可能会聘请外部专家或者行业权威参与论证,但是外部人员并不能代替内部人员决策。内部人员永远是企业战略论证的主体。企业内部论证可遵循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程序,确保战略决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方案草案出来之后在保守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内部员工挑刺找碴。权衡比较不是决策拍板,可以对方案进行补充、进行评判,让参与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特别是要重视倾听反对的声音、鼓励反对和质疑,讨论越充分,方案可能越完善。
第三步,决策拍板。讨论战略集思广益,决策拍板一人负责。拍板不是另起炉灶,而是从方案草案中选择,因此出现失误只能由拍板者一人承担,否则,追究参与讨论者的责任,在讨论论证阶段就不会有人发言了。
只要企业内外环境发生改变就必须调整战略。企业战略调整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四:市场导向原则、企业生存原则、有效管控原则、价值增值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掌握规律、把握趋势,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行业趋势发生改变,战略必须调整。区域获得政府政策支持,企业战略必须改变。如西部开发政策的公布、国家边境政策的调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外国政府对中国市场的开放等都是企业战略调整的契机。企业原有市场区域的萎缩或增长也需要进行战略调整。企业竞争力取决于企业整合内外资源的能力。战略决策就是一个选择取舍的过程。
企业生存原则。凡是原有战略危及企业生存,必须当机立断进行战略调整甚至进行企业转型。成功是有阶段性的,世上绝无永恒的成功。不少企业死于自己昨天的成功,就是不知主动放弃,不懂时机把握、不懂空间把握、不懂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规律。市场机会是有时空制约的。时过境迁要改变,物是人非要改变。通俗地讲,企业内部结构、人员规模发生改变,战略就必须调整;经销商、供应商发生改变,企业战略也要随之改变。
有效管控原则。未来经营企业必须靠规则和契约,不能靠个人魅力也不能靠哥们义气。在企业鞭长莫及的区域不要设分公司或代理点。对于失控的领地,要么调整战略要么主动放弃。否则就会拖累企业的整体业绩,甚至影响企业下一年度的发展战略。
价值增值原则。战略调整必须满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还要兼顾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结合原则。中国企业战略决策最大的毛病就是贪多求全,甚至可以说贪得无厌。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忽视长远规划。其中尤其以“多元化战略”危害最甚!纵观中外企业,靠多元化起家的企业少之又少,因多元化失利的企业则不胜枚举。专业专注才能持续持久,个人如此,企业亦然。
企业战略调整的程序与战略论证的程序基本相同,同样要遵循集思广益、个人负责原则。
战略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一个企业要发展,要赢利,要保持竞争力,要规避未来的风险,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发展战略,通过战略管理来引导企业实现各项目标。研究和制定有效的企业发展战略是我们不论何时何地都不能停下脚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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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表现最好的公司都关注那些能够给消费者和股东带来最大价值的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公司里的每一个部门都是靠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价值增值,人力资源部门也不例外。
在密歇根大学Ross商学院人力资源领导力战略学院商业和领导力中心教授韦恩·布罗克邦科(Wayne Brockbank)看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战略的制定需要对外部商业现实有很深入的理解。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价值创造的界定则有赖于公司内外部的主要股东。韦恩同时还是密歇根大学董事会成员之一。
在任何组织中,一个明确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战略一定与市场需求以及公司整体的战略相联系。在韦恩教授看来,无论是为了增加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公司利润收益,还是达到财务盈亏的底线,凡希望实现和增加价值的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对哪些努力会提升人力资源部门的价值与哪些做法会削弱和降低部门价值有非常清晰的认识。
例如,通用电气公司(CE)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就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被其他公司广泛的研究和学习,主要原因在于它和整个公司的商业战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韦恩教授认为,CE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人很好地理解了将人力资源实践和商业成功联系起来的重要性,实现了从更加传统的由内到外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到外部环境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模式的转变。
过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是在关注公司内部消费者,即公司雇员管理方法的创新,当然,这确实是人力资源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对象,但在创新管理方法让内部雇员满意之外,人力资源管理也必须仔细研究和关注企业外部消费者,因此,把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关注作为检验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一项指标和标准非常重要,这终将成为决定公司成功的一项重要因素。
韦恩教授在他的教学活动和出版物中对此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看法帮助人力资源管理者列举了一些能够为消费者、投资者、管理者和雇员创造价值的资源和方法。其中,最重要的结论集中在他和戴夫,乌尔里希(Dave Ulrich)合著的《价值主张:助力人力资源管理有效实现与组织外部环境的整合》。
在书中,韦恩和戴夫总结了六个关键的步骤。一是确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组织单元和推广范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是准备在整个公司推广,还是在一个区域性的分公司,亦或是一个部门?二是掌握公司所处的商业环境中市场活动的一些普遍的潮流和趋势,分清事情的轻重缓急。三是了解竞争对手公司的优势资源,研究、分析采取何种方法能让公司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四是精确地界定企业文化理念,以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企业文化理念代表着组织内部共有的思考和行为方式,让消费者和股东接受公司文化理念是公司走向成功一项重要因素。五是将企业文化理念运用到人力资源实践当巾,重点是要关注那些能够提供最大价值,但仍未和竞争优势相联系的部分。六是制定一套清晰的、行之有效的可执行、可落实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韦恩教授提醒每一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清楚知道的一件事情是:没有放之天下而皆准的真理,一套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在一家公司是成功的,但在另一家公司也许就没那么有效了,任何战略都要与公司现实的目标——盈利和创收相联系,只有这样战略才能创造价值。
过去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那些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然后编成一个课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者一边听课、学理论,一边模仿成功案例。然而今后,人力资源管理如果真正想要在商业活动这个大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就需要在制定管理战略时充分考虑股东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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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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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注目。据调查,仅2011 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旅游企业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
例如:(1 )“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 )“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 )“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 )“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
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小编认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达到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制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活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满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规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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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终极追求是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这个追求,在现代公共行政的百年历史中,一代又一代公共行政的理论家和实践者进行了努力地探索。然而,历史证明,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还是新公共管理,无论是依靠政府或是依靠市场,都还不足以实现这一追求。公共行政的追求最终还需要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资格,投身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有序参与,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本文从公共政策的含义出发,进而探讨分析了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意义、我国公民参与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以期能够为实现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全面参与提供一些参考。
公民参与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准。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助于实现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为公共政策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探讨分析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公共政策的概念。如果不能知晓公共政策的确切含义,那么对于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进行,对于其它有关公共政策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也难以推进。关于什么是公共政策,目前尚没有一致的看法。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众多的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公共行政始祖――伍德罗?威尔逊把公共政策视作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规范。政策科学始祖――拉斯韦尔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①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我国学者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②我国学者陈庆云则认为,公共政策是“为整个社会所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③我国学者陈潭认为,“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公意选择,是规范、引导公众和社群的行动指南和准则,是由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④本文认为,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法令、措施、办法、条例、实施细则等的总称。
随着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代民主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公民的政治参意识普遍增强,政治参与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表现出日常化、广泛化和普遍化等特点。但是时至今日,对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的界定,仍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笔者比较认同徐望来、李文敏的主张,即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就是指当政府做出与公民具有厉害关系的决定和政策时,公民个人或团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直接进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并对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以此来影响政策结果的行动过程。⑤此外,本文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参与主体仅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普通公民,而非具有相应权利的国家公职人员,这也是大多数研究学者所赞同的观点。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有公民调查、听证会、专家咨询、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和网络参与等形式。公民听过上述渠道和方式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时代意义。
1、更好的体现现代民主。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脚步迈进了现代文明,民主、平等、自由等政治观念逐渐普及,现代政治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也逐步得到确立,人们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在今天,人们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公民旁听、网络和民主恳谈会等各种形式和制度,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真实、可靠、充足的信息,以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了自己的相关政治权力,实现了自己的政治诉求,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意,也充分实现了现代民主。
2、获取更多的公共政策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指反映公共政策活动过程及其变化情况的一系列资料、材料和文件等信息。公共政策信息是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及时、准确、全面、充足的信息,想要制定出具有较高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公共政策,只能是痴人说梦、异想天开。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有助于拓宽政策信息传递的渠道,使大量的信息由普通公民传递至政府,从而使政府获得的政策信息更加全面和客观。此外,随着政策信息传递渠道的拓宽,公民会对相关政策信息作出反馈,更有助于实现公民和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从而使政府部门在获取信息的质和量上都明显提高。
3、提高公共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公共政策方案即制定者依据多方面的信息,结合现阶段实际,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之后,而最终选定的政策方案。选定的最终政策方案,一定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这样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更有效的实现政策目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首先,公民可以提供制定政策方案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政策偏差,进而提高政策方案的准确性。其次,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中,不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政治素养的公民,他们把自己的建议、意见提供给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在此基础上制定众多的公共政策方案,在实现了公共政策方案多样化的同时,也提高了政策方案的科学性。最后,公民参与到政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对政策制定者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端正其态度,增强其责任感,进而减少政策制定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4、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在现实社会的今天,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由于资金、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制约,我们不可能把每项问题和每个矛盾都加以解决。另外,也不是每个问题都是所谓的公共政策问题。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使得确认政策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和智慧贡献出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意见和建议,进而帮助政策制定者明确公众问题的实质,分清各种社会问题的轻重缓急,从而使更准确地确认公共政策问题不再“难于上青天”。 5、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阻力和偏差。正如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所说,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所以公共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尤以社会公众的阻力为最甚。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有效的消除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误解和偏见,使其发自内心的、强烈的认同公共政策,在政府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时,自觉主动的加以配合,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此外,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得到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和公民的意见、建议、看法等,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以此为重要参考,不断调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共政策,进而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6、使公共政策更加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的生命所在。在当今社会中,只有被大多数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的公共政策,才具有合法性。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提高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使其更加认同公共政策,从而使公共政策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使其更加具有合法性。
1、公民参与意识不强。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识普遍薄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封建时期的小农经济讲求自给自足,很少与外界发生联系,这种封闭的性格烙印在短期内难以抹去。再加上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不可能、也不愿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从而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治情绪――政治冷漠。第二,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无疑会消耗公民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但是参与收益可能不会立刻实现,即参与收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2、公民本身素质不高,参与能力弱。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现在已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进入新时期,我国又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实现中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支持。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由于历史、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今我国公民的总体文化素质还普遍偏低,从而制约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能力的提高。所以,要增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3、参与渠道不畅通。虽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也规定了参与的各种渠道,如选举、信访和参加各种政治团体等。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上述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选举大多实行间接选举,经过层层的间接选举之后,选民的声音可能会被过滤掉,造成信息失真的现象,从而可能出现被选举者不能充分代表选民,不能反映其政治诉求,不能代表其利益等弊端。此外,我国的信访制度也亟待完善。有些政府部门的信访接待室从未“开门营业”,而是时刻处于“休假”状态。所以,畅通信访渠道,完善信访制度,从而建立起公民和政府的有机联系,已经时不我待。
4、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现如今网络技术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打破了政府对信息和话语权的垄断。政府对于相关热点事件的不回应,甚至是刻意掩盖、回避和公然作假,出现了诸如“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神回复”,经过网络等大众媒介的传播,势必会损坏政府的形象,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如果公民对政府失去了信任,就不愿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不会为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必然会大大降低。
5、信息公开不足。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并运用多种形式予以落实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政务公开形式化、只重公开不重反馈以及政务公开不规范等问题,另外政务公开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如果漠视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势必会使公民不能准确理解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也难以缺乏认同,从而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建立和完善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6、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时期,我们倡导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向“服务”的转换,大多数行政官员从自身做起,身先士卒,努力践行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受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一些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比较严重,居庙堂之高而不忧其民,难以倾听来自民众的呼声,忽视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官本位”思想疏远了公众的同时,也降低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性。所以,彻底剔除行政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实现其角色的转换,是大势所趋。
1、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在传统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比较低,大多数民众认为制定和执行政策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丝毫的交集,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但我国现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既是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调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2、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有些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比较强,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也很高,但还是不能有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究其原因,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使公民掌握与公共政策相关的知识,真正了解公共政策的本质,熟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进而通过参加相关的政治实践活动,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只有公民的参与能力提高了,公民才能积极地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进而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参与制度。公民如果想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政策制定者,进而使其转为公共政策,就必须要有畅通的参与渠道。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形式和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市长热线、领导接待日的设立,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此外,实现公民有序、高效的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去,就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做保证。在完善现有参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才能保障公民参与生活的权力,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自身利益得以充分实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
4、重新树立政府威信。在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的今天,政府部门应增强自身的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角色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快速的制定相关处理方案,并把热点事件的最近进展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于公众,从而取信于民,消除政府信任危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还要求政府在制定共政策时及时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在执行政策时自觉的接受公众监督。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虽然我国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使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知悉了政府信息,了解了政府工作,对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关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开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此外,现在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有时政府拒绝向公民公开信息,导致公民对政府作出的政策产生误解,怨声载道,进而导致公民对政策的认同感不强,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所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调动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增强公民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具有重要作用。
6、行政管理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剔除“官本位”思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政府部门更应该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工作方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应自觉剔除“官本位”思想,正确定位自己的“公仆”角色,努力学习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同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倾听群众的呼声,进而调动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
虽然我国的专家学者对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来看,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与实现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为此,社会各界应该高度重视对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为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并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真正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的充分、有序和全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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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原则导向抑或规则导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原则导向抑或规则导向全文如下:
摘要:目前国际上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准则有以规则为基础的美国会计准则和以原则为基础的国际会计准则。两种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应用价值、适用范围、规范基础等方面,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是一个政治化的博弈过程。
关键词:会计准则;原则导向;规则导向
2001年11月,美国最大的能源业巨子-“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事发,它让安然公司不复存在,让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分崩离析,安然事件余波未平,美国上市公司又爆发出一系列极具震撼力的财务舞弊丑闻,从而引发了纽约股市大跌和美国资本市场的巨大恐慌。为此,在美国各界的督促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加快立法进程,试图从根本上封堵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制度性漏洞。
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莱斯法案》,基本奠定了后安然时代美国会计、审计发展和公司治理及证券监管框架,特别是对美国会计监管、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会计和审计准则制定提出了重大的改革措施,其中与会计准则制定有关的热点问题就是: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是否要转向以原则为导向?该法案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坚持以原则为导向,但要求SEC具体研究美国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可行性,FASB也于2002年10月底发布了《关于美国以原则为导向制定会计准则的方法和建议》,对准则制定模式由现行的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不难肯定,美国会计准则一场大的变革即将发生。事实上,这也是除了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甚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面临的问题。
(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的演变过程
纵观历史,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次变革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在1934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以前,美国会计可以说是相当自由的。针对1929年股市崩溃及随后爆发的金融危机,美国分别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其中1933年的证券法是针对证券初次发行制定的。(1)SEC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威,但自成立以来,它一直把这种权利限制在监督作用上,准许并鼓励民间职业团体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保持主导地位,对会计准则制定活动的干预迄今为止相当少。
1.会计程序委员会(1938~1958年):
1938年,美国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由21位任期一年的委员组成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在1939~1959年的20年间,CAP共发表了51份《会计研究公报》,其中绝大多数是针对具体实务问题。由于CAP发表的ARSs主要是对现行会计处理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缺乏前后一贯的理论依据,并允许会计方法程序的过分多样化,其强制性和权威性也不够,而导致实务界和会计理论界的普遍批评,使其在1959年不得不停止工作。
2.会计原则委员会(1959~1973年):
1959年,AICPA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取代了会计程序委员会。APB由18至21位委员组成,主要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少数来自工商界、政府部门和会计教育界。APB把制定会计实务处理的指南或文告作为工作重点,在1959~1973年间,它共发表了31份意见书。此外,它还发表了一些代表APB对会计与报表的基本问题观点的报告,但并不作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内容。然而,APB的工作仍然不能令会计职业界和工商界满意。外界批评APB只是对实务问题采取“救火机”的工作方式,而忽略了基本会计理论研究,从而使它的意见书缺乏理论框架而出现了不一致。另外,APB无法对经济环境变化作出正确反应并无力抵制某些外界集团的压力。
3.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3~):
由于外界批评的加剧,SEC公开指责APB的“意见书”导致误解。于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3年6月30日宣告成立。在组织上,FASB脱离AICPA的直接领导,而归属于由9个职业团体的代表组成的财务基金会(FAF),(2)保证了表面上、事实上的独立性。FASB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重大会计问题,回顾前任机构制定的准则公告,并制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准则及其解释文件等。由于CAP和APB在工作中受到批评之一就是制定会计准则缺少理论依据,FASB在建立之初,就把理论的研究作为本身的任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根据研究的成果先后发表了7辑《财务会计概念说明》,对财务会计行为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财务报表要素以及各种要素的确认计量等问题。
然而,就制定机构而言,FASB这样一种组织体制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最典型的莫过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倍受利益团体的影响,特别是当一个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影响较大时,FASB必须为平衡各方政治或商业利益而妥协,结果是准则的制定过程漫长,而最后公布的准则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上又大打折扣。对于这种情况,美国参议员梅特卡夫和众议员莫斯早在1975年就尖锐指出:美国的会计界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全由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左右,其结果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完全受上述势力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职责、未能发挥其预期的职能作用。因此,《萨班斯法案》一项重大的改革内容就是建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由其行使会计准则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和调查惩戒权,以及其他能够提高职业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的权利。
(二)《萨班斯法案》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和会计、审计诉讼法案的日益增多,CPA为了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企业会计人员为了便于实务操作,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供越来越详细的、甚至能够与会计实务问题相对应的会计标准,从而导致美国会计准则日趋繁杂而具体,会计准则逐渐演化成“会计规则”,偏离了会计原则的发展方向,甚至一些会计准则或规则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与基本会计原则相背离或者矛盾的情况。
因此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出现“准则超负荷”(standards overload)现象。(3)“准则超负荷”对于会计实务、财务信息使用价值及管理决策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企业会计人员和CPA只是一味地迎合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或者为了钻准则的空子故意忽视)经济交易的实质,从而在对某些交易的处理上丧失了基本的会计、审计职业判断要求;报表使用者可能难以理解过分复杂的财务报表或其它披露资料。可见,准则超负荷现象导致准则的遵循成本大于可获得的收益。
美国这一以“规则”为基础(Rule-based)的会计准则体系的缺陷在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暴露。例如:安然公司不恰当地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进行会计造假。SPE是一种金融工具,企业可以通过它在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情况下融入资金。
安然公司为了能为它们高速的扩张筹措资金,利用SPE成功地进行表外融资几十亿美元。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安然公司未将两个SPE的资产负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但却将其利润包括在公司的业绩之内,导致1997年至2000年期间高估了4.99亿美元利润、低估了数亿美元的负债。美国现行会计法规规定,只要非关联方拥有权益价值不低于SPE资产公允价值的3%,企业就可以不将其资产和负债纳入合并报表,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企业对SPE有实质的控制权和承担相应风险,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从事后安然公司自愿追溯调整有关SPE的会计处理看,安然公司显然钻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空子。尽管造成华尔街众多公司舞弊案的原因是多样化的,规则导向准则还是在其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因此,《萨班斯法案》暗示改革美国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转向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le-based)的会计准则体系,堵塞会计准则中存在的漏洞,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之举。
从美国会计准则的历史看,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说,1973年以前美国会计准则体系奉行的是“原则导向法”,1973年成立FASB以后至《萨班斯法案》出台之前采用的是“规则导向法”,而《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则意味着美国会计准则体系对“原则导向法”的回归。
(一)交易费用理论与会计准则
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其中包括了人们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号,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是一个定理群,由三个相互联系的定理组成。
第一,如果交易费用等于零,不论权利怎样安排,都能实现当事人的财富最大化,适当的机制能够主动达到帕累托最优。
第二,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交易费用,不同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需要寻求一种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安排。
第三,由于制度本身的产生不是无代价的,因此,产生什么制度,怎样产生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当然,科斯假设零交易费用的“第一定理”只不过是为正交易费用世界的分析做铺垫。斯蒂格勒也认为,一个没有交易费用的社会,宛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交易费用是决定制度形式的关键之所在,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费用,会计准则合约安排也不例外,要确定资源培植的最佳方式,就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
会计交易活动是在会计准则这一产权制度下发生在企业内部因受托责任而引起的一种管理交易活动,不同的会计准则,会计交易活动的成本即交易费用也不相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影响。只有一种会计准则所引起的效率大于它所需要的交易费用时,这种准则安排才能进行,即准则的优越性取决于其在运行中所支付的准则费用的高低。因此,一切会计准则存在的合理性都取决于它是否能将交易费用降至最低限度,交易费用的大小对于会计准则的安排起着决定性作用。
尽管美国以规则为导向制定GAAP的历史已达65年之久,美国的资本市场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完善的市场,然而,近期暴露的大公司丑闻表明美国现行的准则制定模式存在重大缺陷。美国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导致交易费用过高,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恶意违背市场规则、管理当局蓄意舞弊,审计师和公司治理明显失败,投资银行家、证券分析师虚假误导。人们不得不对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规则导向法下,会计职业界人士难以跟上理论界的最新进展,会计准则难以使用且颇费成本;原则导向法使准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并且职业判断使用的增加将能更好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更少的例外也能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由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可以减少上市公司打“擦边球”、钻规则漏洞的现象,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具有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虽然受到有限理性和时滞的客观限制,但更多的是出于利益均衡的需要,这在规则导向下尤为突出。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各利益相关方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各自的要求一每个人都想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而准则制定机构本身也是这一博弈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它也是有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人”,其效用主要表现在准则制定上的垄断权与权威性。
因此,准则制定机构为了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为了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缓解各方对准则制定机构的抵制力,以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弈的结果),只有通过将经济业务事先考虑周全并规定得事无巨细,通过庞大的准则体系达到这一要求。所以,可以这么说,交易成本的扩大是规则导向下为了均衡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对此,乔伊、米勒在1984年就持否定态度,认为美国会计“花费过多,评价过高、过分,并不那么实际”,认为它所走过的道路并不一定带有普遍意义(FrederrickD.S.Choi&Gerhard G.Mueller,1984)。
(二)制度变迁理论与会计准则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用于约束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从总体上讲,制度相对稳定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出现修订和调整,或干脆被一种新的制度所取代,这就是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就是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诺斯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经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取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
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制度非均衡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制度变迁的客观必然性和基本动力。但变迁的发生还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收益成本分析。只有预期的净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作为制度变迁主体的人(企业或政府)才会去推动制度变迁,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制度变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影响经济发展诸要素中被人们长期忽略的制度因素。会计准则是一种制度,而且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产权制度。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会计制度的改革,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达到制度均衡状态。
反观美国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其体系繁杂而具体,(4)包括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公告、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发布的问题解释、AICPA和SEC发布的有关会计准则等。其中许多都是根据实务中出现的某一问题而专门制定。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如今已是弊端尽露,因为它导致规避行为,弱化职业判断,不利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和CPA就特定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直接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可见,美国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这种制度安排已经到了不得不变革的紧要关头。当然,从现行制度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的过程,所需花费的代价是昂贵的,但只要转变到新制度安排达到的总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费用,变革就必然会发生。
值得指出的是,看似庞大的美国会计准则体系,其实存在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与企业经营活动相比,会计准则的覆盖范围狭窄。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合作伙伴通过战略联合、合资经营、合作合伙制企业或组织“特别目的实体”进行经营活动,从而化解或优化风险分配。但是美国的会计准则对这类经营活动或者不要求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或者只做很松散的报告要求,对于一些已作出承诺而尚未执行的义务也不要求企业报告,以至于给企业造假的机会。
第二,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只要求企业披露其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的风险,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因使用金融工具引起的风险,没能将有关会计准则置于风险与报酬的概念的基础上,投资者无法评估企业的整体风险。
第三,美国会计准则还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确认,从而造成了资本成本过高、巨大的内部交易收益以及经理对财务报表的扭曲等结果。所以,从现行会计准则规范内容的滞后性和不完全性看,其变迁也是符合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的。
其实,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变迁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将占据未来会计准则发展的主流,这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已经有了明显的表现。(5)
(三)原则导向法与规则导向法的综合比较
从所掌握的材料看,没有哪个文献对“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有过清楚而权威的解释。通常认为[1]:原则导向法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更注重经济交易的实质,很少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为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规则导向法则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对适用范围有较多的限制,同时还配套有详尽的解释和运用指南。据此,我们尝试着通过下表列示出两种导向的主要区别点,以加深对两种导向模式的理解和应用。
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作简单比较可以发现它们的几点不同之处:
(1)准则的内容相差太多。国际会计准则仅包括了39个具体准则和18个解释公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截止到2003年5月15日共发布了150个具体准则,数量几乎是前者的4倍
2)准则中叙述语言的明确程度不同。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确认一项租赁为融资租赁时要求“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租赁期等于租赁财产的估计经济寿命的75%或更多一些;在租赁期开始是最低租金的现值,应等于或超过出租人租赁开始时租赁财产公平市价,高于出租人保留的和预期可获得的任何有关的投资减税额的90%。”
(3)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不一样。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由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两部分组成;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体系则分成4级,分别有:第一级,FASB准则公告和解释、APB意见书、AICPA会计研究公报;第二级,AICPA的行业审计与会计指南、FASB的技术公报、AICPI的见解声明;第三级,FASB的紧急实务委员会研究报告、AICPA的实务说明;第四级,AICPA的会计解释、FASB的执行指南、普遍认可或接受的行业会计实务;内容繁杂而具体。两者差异如此之大,不难肯定美国调整会计准则导向的种种举措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还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其间可能遇到的问题有:
1.会计选择的自由度加大,对会计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由于缺少一一对应的详细会计规则,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提高,需要其更多的职业判断,会计人员必须要向社会公众和CPA解释其处理会计事项的依据所在。公司必须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一个具体的企业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对于诚信度高、职业判断水平较高的企业而言,职业判断的增加的确会增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职业判断的滥用,为会计操纵留下更大空间。
所以,原则导向模式对会计监管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注册会计师以什么标准来鉴证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他的专业判断是否合理?这样,报表编制者和CPA有没有达到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所需的专业判断水平就成了一个摆在眼前的问题。我们认为,美国会计职业人员的素质是较高的,但如果报表编制者与CPA共谋欺骗SEC等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话,事情一旦暴露,将比安然事件带给美国资本市场的冲击更富震撼力。因此,在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同时,对整个会计职业界进行诚信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在理论上具有明显的优点,但在其执行过程中除了要求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外,还必须有健全的公司制度、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中,实施的是“萝卜”(激励机制)加“大棒”(约束机制)的政策。在激励机制的设计方面,股票期权成为倍受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青睐的报酬方式,但它也使高官人员过分关注股票价格的波动,甚至不惜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以抬高股价。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约束机制的基础,然而在其付诸实施过程中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规则导向下,公司治理结构尚有如此不完备之处,若转向原则导向,这些缺陷连如何衡量都将成为一个问题。而且,按照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更易引起民事纠纷,律师和法官要根据什么标准作出裁决?我们认为,尽管美国从国会、SEC到FASB都表现出了强烈的向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体系转变的愿望,准则制定模式由“规则导向”完全改为“原则导向”的可能性不大,(6)最终将会是“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相结合的会计准则,并且变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3.准则制定将是一个政治化的博弈过程。
会计准则涉及不同集团或人士的利益,一些有权力的机构和团体,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直接干预准则的制定,以期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后果。如:FASB的一位早期委员David Mosso就提出:“准则制定是一个政治化过程,其中存在着讨价还价和互相让步,事实上是一种权力游戏。这一游戏的关键在于企业收益,即根据特定需要来报告企业的收益。在这一环境下,准则制定者仅仅只能设立充分必须的规则,以制止这些规则达成权力平衡。”在变革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承受比平常更大的压力,协调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寻找各方面相关团体接受的准则,这将是一个政治化的博弈过程。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和政治利益倾向,并不会因为准则导向的转变而消失,那么如何看待导向转变过程中和运用中存在的这一永久话题呢?
4.美国现行庞大的会计准则体系如何向原则导向过渡,则是转换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实际问题。
这个问题起码包括这样几点:
第一,FASB基于规则导向法下发布的7辑概念公告,如何按照原则导向法的要求进行全面的修订?评估美国的行为能否促进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开发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能否减少美国会计准则的详细水平和复杂程度?
第二,与规则导向法并存的庞大的“准则条款解释”是否仍然必要?原则导向法下不能过多“解释”的特征,又如何处理“解释”的范围问题(哪些该解释,哪些不该解释)?还有谁有权对根据原则导向生成的会计准则作出“解释”(现行的解释部门众多,有FASB、AICPA、SEC和紧急问题工作小组等)?
第三,是先立后破,还是先破后立?也就是说,要全面采用原则导向法的会计准则,必然要研究是新制定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还是先对现有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来进行修订,两种方法的衔接和过渡将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第四,更为重要的是,采用原则导向法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需要解决困扰美国会计的环境性问题,即安然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所谓“核心问题”或“根本性缺陷”,这就是“从根基上反映资本市场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反映对于个人及其公司改进财务成果压力的根本性缺陷”,否则,即使是导向再好的会计准则,也无法彻底根除会计违规机制的特有土壤。而这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问题,单纯靠会计是无能为力的。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制定公布了企业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涉及关联方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固定资产和现金流量表等项目。我们认为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该继续走规则和原则相结合的道路,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做根本性改造)为核心,在其指导思想下继续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建立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
具体说,对“特殊性”、“关键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宜注重“规则”,以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而对于“一般性”、“通用性”的经济交易或事项,则可以考虑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来制定会计准则,尽量重原则一些,轻规则一些。当然,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应该是互补、互助的关系,不管是具体准则还是基本准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系统,两者都处在不断地变化中,并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展,它们始终又是相互依存的。
(1)G.J.Benston,Corporate Financial Disclosure in the UK and USA(Saxon House for the ICAEW 1976)
(2)这9个职业团体分别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经理协会、全美会计师协会、财务分析师联盟、美国会计学会、证券业协会、以及三个非盈利组织。
(3)美国会计学家Belkaoui把准则超负荷问题概括为:1.准则公告数量太多;2.准则规定过于详尽;3.通用目的会计准则无法满足诸如财务报告需要;4.准则要求过量的披露或过于复杂的计量程序。
(4)据统计,美国所有公认会计原则厚达4530页。正如FASB主席Robert H.Herz在2002年12月12日指出的,FASB没有充分关注披露的内容过多违背成本效益原则、特定会计方法没有反映经济实质、在会计准则中允许太多的例外、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过于灵活、披露内容不恰当等等。
(5)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宣布自2005年起统一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美、欧会计监管部门也于2002年10月29日宣布,双方将在2005年之前消除在会计标准方面的分歧,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6)2002年9月25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在讨论原则导向法时,几乎所有的委员都认为,除非监管者(如美国证监会)愿意认可实务中可能出现相佐的情况,否则原则导向法不会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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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思想家韩愈曾经说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强调做事要有计划性、预见性。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企业管理中投资决策的制定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管理中投资决策的制定
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最佳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投资活动作为动态过程,要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除了做出正确投资决策,还能依据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正确投资策略。投资策略主要分为企业融资、资本结构、投资风险和分红政策等。
企业融资。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企业融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该合理解决资金问题。其中企业融资便成为获取资金的必要途径。但是由于获取资金渠道的不同会导致企业面临的融资成本、风险和净收益产生差异,加之资金结构中债权人和股东作用不同,会约束企业行为。因此,选择投资策略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选择最优融资结构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 大化。
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企业资源负债与资本比例,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领域。所谓的企业资本主要是指企业资金的各种来源及其彼此间关系。另外,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决定了企业的资金,企业自身融资结构决定企业资本结构。可见,企业资本结构由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结构综合决定,并对企业的新股发行计划、融资决策制定、股利分配具有深远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合适的融资策略,在充分考虑税收、破产成本、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下,将负债比控制在合适范围内对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帮助企业做出正确投资决策。
投资战略指导不够科学合理。企业投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同企业发展战略一样,也要按照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和投资战略进行开展。企业投资战略是为了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满足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而制定的。同时,根据企业有限投资资金和企业战略目标,对投资方案进行比较和评价,甄选出最优投资决策。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制定投资战略时缺乏长远目标只看得见眼前利益仅仅满足于积累和生存,面对重大投资问题时缺乏科学论证和研究,阻碍了企业发展和生存。
预算管理谋划不够行之有效。作为一种系统分析测算方法,预算可以帮助企业提前制定计划、对可用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完成战略目标。同时,企业可以借助预算对战略目标的发展进程实施监控,对收益和现金流量准确预测。企业投资活动作为一项集合专业知识、资源和信息的综合性活动,对决策者提出较高要求,需要决策者开展准确测算和预计。但是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管理理念落后、执行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并未将预算管理谋划引入到投资活动中,即使部分企业开展了预算管理谋划,也是流于形式难以达到目标。主要表现在投资决策前调查研究不足和细节问题缺乏科学细致的测算研究,投资决策制定时主观意识过强,导致投资活动偏离进而使企业出现经营危机。
资金管控机制不够严谨缜密。企业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前提是具备适量资金,投资活动也同样需要资金来支持,但是企业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即便采取外部筹集策略,获取的资金数量也是有限的。另外,资金只有在流转中才能带来收益,但流转过程中又存在无法收回外借、投入无法获取产出、延期导致收益降低的风险。目前,许多企业在管理资金的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资金流转的风险性、收益性和有限性,导致企业无法有效运用资金投放、筹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导致出现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后果,引发企业财务危机。
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要素是人才,人的行动和思想意识对企业研究分析投资管理决策、制定投资管理决策、执行投资管理决策会产生深远影响。正如现实中人的决定性作用造就了企业投资管理的成功,人为因素导致企业投资管理的失败。虽然投资管理是资源与资金的流转,但是整个过程都有财务管理人员介入。投资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活动其流程十分复杂,加之管理技术和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但是在现实中,财务管理人员却普遍存在工作经验不足、工作水平低下、专业知识欠缺和职业素养偏低的问题,正是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导致无法科学合理的开展各项财务管理活动,间接导致企业的投资管理出现问题。
建立复合型财务人才队伍。为了应对企业发展和满足财务管理水平的高要求,必须加快复合型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财务人员将不再局限于懂得财务知识,还要对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生产知识进行学习。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复合型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第一,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培训课程和后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第二,建立一支具备现代财务管理理念的财务总监队伍;第三,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将优秀财务人员的自身价值最大化利用;第四,加快财务人员信息库建设,对财务人员管理技能和知识结构信息合理规划,便于以后获取人才资料。
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可行性。在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其外部环境便会发生彻底性改变,企业内部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需要时刻面对各种风险的挑战。为此,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企业领导要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做出科学决定。特别是对于投资金额巨大、资金回收期长和固定资产专用的企业,一旦投资决策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制定投资决策之前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就显得必不可少。
对资金管控机制进行完善。企业资金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生命源和血液,对企业资金使用、资金回收、资金投放、资金分配和风险管理进行统一管理,贯穿于企业管理始末。可见,资金管理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投资管理的成败。因此,企业要树立“现金为王”资金管理理念,对资金管控机制进行完善,运用专项管理、计划管理、统一集中管理的方法,通过科学分析和研究,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和资金的良性循环,进而为投资管理活动提供坚实后盾。
科学制定和运用投资战略。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不仅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营活动,还可以超前谋划财务运作。因此,企业在制定投资战略时,除了要认真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资源调配筹集等状况。一旦投资战略制定,企业要将其作为投资管理的指南针。
投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最佳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投资市场中企业要想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需要正确分析投资决策和各种影响企业投资因素,能够从众多投资机会中选择一个适合企业自身的投资项目,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策略。因此,为了有效解决企业管理中投资决策面临的问题,要努力提高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提升决策者学识水平和责任心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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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情报是针对竞争情报而言的,也有文献称之为“反情报”、“反情报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等,是指针对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合理、合法的情报搜集行为。企业在充分分析竞争对手对自身的竞争情报活动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保护企业自身信息,尤其是关键的秘密信息,并通过掩蔽和迷惑等手段减少或抵消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对企业自身的一些行为、计划、意图等的情报搜集活动,从而保证企业自身在情报方面的竞争优势。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做好反竞争情报工作首先应关注竞争情报的搜集过程。反竞争情报战略的重点就应该是基于情报搜集过程的,是通过获取竞争对手得到竞争情报的途径和方法,组织反竞争情报小组,从企业自身角度总结搜集核心秘密信息可能泄露的途径,确立保护对象,再经过讨论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反竞争情报战略。
分析竞争对手的信息,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竞争对手企业运营中的信息、竞争对手企业中竞争情报机构及人员的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
首先,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确定所有的竞争对手,再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于前者的信息分析,目的在于了解每个竞争对手在各个方面的弱势,或是迫切想得到但目前还没有而又只能从具备优势的竞争对手那里获取的信息,因为在这些方面是竞争对手企业获取竞争情报的重点方向。
对于竞争对手企业中竞争情报机构及人员的信息分析,应包括对手竞争情报机构的构成及其惯常的行为方式,目的在于掌握竞争对手如何进行竞争,采取什么样的竞争策略,以及对本企业竞争方案的可能反应。其中,关键在于了解竞争对手的素质,包括群体士气、群体凝聚力、企业规范、企业结构、企业文化等很重要,因为它是标志对手竞争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不同的素质特点会产生不同的竞争策略,了解后就可针对不同素质的竞争对手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所谓第三方,即与企业发生联系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广告商、供应商、经销商、客户、企业主管部门、银行、咨询机构、证券商、行业协会等。由于业务上的联系,他们了解企业的广告战略、资本结构、产品结构、销售渠道乃至经营等各方面情况。因此对第三方的信息分析也是了解竞争对手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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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网络信息技术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了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政治生活方式。数量惊人的网民开始形成一股重要的力量参与和影响着中国政治和公共政策。网络参与成为我国当前民意表达、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公共政策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现代科技和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网络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发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笔者从公民言论自由界定,特征入手,分析利弊,立足其现状和法律规制缺陷并结合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实际情况并作简要分析,从而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构建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体系,提高国民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现代政治文明提出一些设想。
(一)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具有交流便捷、促进信息透明化,促进自由、追求真理,深化民主,打击腐败等特征,逐渐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整个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实现了通过飞速发展的网络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以及见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异常活跃。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 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特征
第一,广泛性。一是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主体十分广泛即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相互交流;二是网络言论主题内容广泛即人们进入网络可以无所不言。
第二,隐密性。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会极大的减少表达者在表达时的后顾之忧[1]。
第三,迅捷性。即新的网络交流工具的出现,使人们一改传统书信,电报等通讯方式,几乎可以足不出户或者通过手机就能够随时随地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非理性。在虚拟网络中,网民通常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在发表言论时常常基于当时对某一主题的感性认识,有时甚至是盲目的,这种缺乏理性判断而又激烈的情感宣泄其结果往往具有伤害性,因此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比较重要的有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主要缺陷
1,从立法角度看,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我国众多的网络管理制度多是行政性规范和地方部门的规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目前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问题是未能构成严谨的科学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低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欠缺一定的民众参与性。
2,从法律实施及救济途径看,我国政府往往采取单一严厉的措施,网络言论自由缺乏一定的尊重和保障。当前,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就无法有效得到解决,往往采取关闭封锁的手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并积极参到国家政策决策过程中。
(一) 公民参与趋于多元化形式,尤其是网络民意异常活跃。现阶段,我国的普通民众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方式的多样化是政治生活日益多样化和透明化,整个人类社会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过程。[3]
(二) 公民参与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公共制政策制定法制化进程还不尽完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但是通过《价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制定过程,都能感受到公民的积极参与。
公共政策制定如果缺乏全民的参与,必然就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就很难去评估公共政策的实效。公民逐步通过一定形式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公民就能够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水平仍然较低。
1.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制度体系来看,对于听证制度,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参证人员不透明等因素,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流于形式,民众对此争议比较大。而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等似乎更是让民众可望而不可及。
2.从政府自身管理来看,未能或不愿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无法实现民众与政府的有效互动。
3.从民众参加公共政策管理形式来看,越来越多的民众更愿意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形式虽然具有广泛,高效的特点但也存在不少弊端,影响着参与进程。
(一)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1,网络言论的立法主体应该更加具有民主性和明确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要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构成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
2,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必要采取多种更具针对性而非单一的管理措施,在尊重和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管理,并依法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3,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这里所说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从各个法律层面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4,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增强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高度社会责任感。
此外,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的言论自由,进而促成网络言论自由制度体系的构建,行政、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强化政府与民众的有效互动
积极搭建政府信息交流公众平台,让民众的网络言论在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下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合理地表达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民意异常活跃并影响着公共政策制定。但由于我国自身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政府自身管理的漏洞,公民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水平较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定体系来规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从而有效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形成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管理局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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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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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法的价值立法实施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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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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