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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非常容易出现一些不安全、不文明的现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的综合效益,阻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工程建筑中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然后重点阐述了对于目前存在主要问题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1. 安全管理的现状
1.1 政府法律和监管。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1.2 企业安全管理。
(1)建筑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由于这种层层的分包,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同时它还使利润降低,而包工头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检测单位出示虚假报告。
(3)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的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2. 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2.1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3)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4)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 安全文明管理改善措施。
(1)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作业)体系。
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不仅是管理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与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也密不可分,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共同体。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任务是缔造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和规范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文明行为。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造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采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工艺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而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
(2)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也有深远的意义。
2.3 安全监督管理改善措施。
(1)预防职能。“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它也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2)补救职能。补救是要彻底消除已出现的安全事故对产品生产和使用的不安全因素,它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督促企业(项目)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用技术上有效、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消灭隐患,排除产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和弥补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
(3)评价职能。建筑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提供标准方法和应达到的要求,使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实现本质安全化的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是综合评价一个企业(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组织措施的完善性以及管理者和操作者安全素质高低等。
(4)教育职能。施工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通过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推广正面的经验和吸取反面的教训。
(5)信息职能。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是政府和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宝贵的资源,一旦失灵,会引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研究生产系统中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加强控制与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 李建国.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及今后深化改革重点.建筑安全,2009,(12).
[2] 刘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摘 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希望能够改善安全管理现状,有效推动建筑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业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势头正旺,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质量也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说,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是现阶段建筑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从提高安全管理质量,规避安全管理风险做起,安全问题始终是建筑工程的关键。本文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到问题所在,希望能够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所以必须要落到实处,绝不能只是“纸上谈兵”。目前很多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安全施工等没有具体的措施方案,也缺少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编制的安全制度体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管理机构无法实现具体的管理职能,以及建筑工程的不良行为,使得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疏于审批,在操作和规范上存在漏洞,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工程使用后的恶性伤害。
(二)疏忽日常检查,整改落实慢
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日常的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工程顺利施工的基础。但是目前很多建筑工程忽略日常检查工作,没有安排专门的检查小组定时进行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中走形式,没有深入工程细节进行检查,忽略了很多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可能影响后续的施工工作。日常检查工作除了发现安全隐患外,还要及时的处理,很多建筑工程在日常检查中,即使发现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常常忽略了及时的处理工作,严重拖延了正常施工的工期,不愿意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也有可能在施工中产生安全事故。
(三)盲目施工
建筑企业往往都希望尽快完成工程施工,以便可以完成更多的项目增加收益,但是很多企业为了抢先完成产值,在缺少施工计划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甚至在施工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缺少计划和缺少施工条件,必然会在施工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安全问题更是完全没有保障,也正是因为缺少必要的工程规划,在发生事故时也缺乏及时处理的能力,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安全控制内容
为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控制安全事故的根源,而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决于施工工程中的人、物、环境和管理,下面从这四方面分别展开讨论。
(一)人为因素
安全事故的产生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最大,同时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安全管理要对建筑工程中的人为因素进行必要的控制。首先是人员安全措施的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执行高空作业的必须系安全带,确保施工中的人员安全。其次是要求施工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严格避免违规操作。最后是要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施工的责任感,定期进行安全施工培训。
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来说也是最有效的。针对施工人员的各种安全问题,对人为因素的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法律规定做好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安全检查,严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人员进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实时的监督现场人员,避免因为人员工作疏忽而忽略安全保护措施。
2、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法规规范化现场施工作业,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提前发现可能的安全隐患,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降低安全管理风险。
3、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既能培训,同时对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
(二)客观原因
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受到现场客观因素的影响,物质原因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机械、材料和其他的生产要素。工程安全管理中客观因素多种多样,所以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想要从全方面控制建筑工程中的客观安全因素,首先要了解所涉及的机械或者材料的使用方法,注重安全注意事项的落实,避免因为不了解而造成客观隐患。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都要做好准备,更加全面的了解潜在的安全问题,从控制的角度避免客观因素可能带来的危害。
(三)环境原因
建筑工程的外部条件对安全管理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外部环境的威胁更加严重,导致施工现场的混乱。不安全的施工环境可能非常复杂,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转化成安全因素,通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现场施工环境的稳定。另外,建筑工程施工环境比较复杂,施工材料的存放、施工人员办公和住宿的环境等,都需要安全管理深入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物质和人员的安全。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新措施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深入到工程的各个层面,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缺失会造成安全隐患,所以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具体细致到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预警处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只有全面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安全管理的措施的作用,真正在施工现场确保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同时,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也是一个详细的安全规范,能够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安全管理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建筑工程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具有诸多优势,建立全面的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实时的关注整个工程的进行情况,通过闭路电视、材料出入库电子等级等措施,及时的收集现场的安全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计算机智能化制定安全预警程序,发生问题及时提醒管理人员,以便更快的做出响应。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投入,增加安全管理的范围和深度,更有利于实现全面化的安全管理。
(三)进行全员的安全教育
建筑工程中很多的安全问题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错误操作造成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忽略安全问题,放松警惕,缺乏工作责任心,对于工程质量来说影响很大。安全管理除了对客观因素的管理外,还要定期展开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止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还要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提高整体的安全素质,在管理过程中和其他技术设计过程中都把安全问题充分重视起来,让安全施工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手段的创新解决了很多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但是安全管理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的为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爱国.解析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J]. 科技创业家. 2014(09)
[2]何胜文.论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J]. 城市建筑. 2014(02)
[3]毛文年.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 中国集体经济. 2011(19)
[4]吴海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探析[J]. 华章.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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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日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给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如果要长期占领市场,就必须要在施工项目上树立形象、打出品牌。搞好现场安全标化管理、文明施工创建工作就是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各个小业主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的合理布置和规划对企业成本和环境保护也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如何将这一工作切实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努力创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针对水墨江南二期工程的具体情况,谈点创建文明工地的感想。
一、工程概况
水墨江南二期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纵三路之间,总建筑面积约10.5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7.0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52.0米,延星湖街布置。星湖街属工业园区南北向主要通道,来往车俩很多,是各级临到园区视察的必经之路,工地形象直接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管理形象。因此分公司一开始就非常重视,要求必须按“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目标进行认真规化和组织实施。
二、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首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措施。各部门、各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必须认真执行。
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实行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实现“五无目标”,即无死伤、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倒塌。围绕安全这个中心,严密监控,使人与物处于安全状态,以实现安全生产这个总目标。
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保证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带来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重大环境因素管理达到管理方案要求;积极推广新技术、倡导绿色施工。
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包括项目部安全文明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项目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环境管理员、材料员等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文明职责
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规范安全过程管理,使得安全管理痕迹清晰,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现场资料保存:完整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安全责任书、安全协议、安全文件、安全简报。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品、爆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紧急疏散预案、坍塌、倒塌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脚手架应急救援预案、大型机械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塔吊、起重作业过程中突发长时间停电处理与救援预案、施工升降机、垂直运输中突发长时间停电处理与救援预案、触电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道路管线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意外伤害事故急救等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预案。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
现场布局以安全实用、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原则,按照模块化管理方式将现场规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设备材料堆放区和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相对独立、并有明确的划分。
办公区设立八排两图,会议室布置各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图、组织机构图、及各项制度及工程图片资料。办公室布局要合理,桌椅要统一配备,文件资料归档存放,配备电脑、打印机、空调、档案柜、公告板等。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文明施工牌。办公区做到干净整洁,门窗完好,各种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无痰迹和烟头纸屑、无杂物堆放,不能存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物品。
.生活区用水应符合健康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管理,设置符合要求的男、女淋浴间,宿舍门窗齐全、牢固、无破损、整洁明亮、卫生、保持良好通风,室内无乱接电线,无禁用电器。宿舍及周围要保持环境卫生,建立和健全卫生保洁、防疫、消防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人,宿舍不得留舍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报领导批准方可留宿。场地应定期清扫和消毒,保持清洁无积水,生活垃圾应分类盛放有盖的容器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同时做到及时清运。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配到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杜绝失窃偷盗、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事件。加强治安综合管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到位。生活区厕所应符合环卫部门的卫生要求,做到:设置冲洗水源和冲水箱。厕所槽不得有垃圾、积垢、臭味;并设专人负责,卫生责任人要上墙。
餐饮区食堂管理符合《食品卫生法》,有隔绝蝇、鼠的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生、熟要分开以免交叉感染。食堂要有沙门、沙罩以阻四害侵入,炊事员统一着装,戴工作帽、口罩。食堂内部各部分均用1.5m高瓷砖墙面,灶台、水池也为瓷砖贴面,地面无积水。备有两台冰箱以利分开生、熟食品;刀具、餐具有专人用“84”消毒液消毒。
施工作业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定置图,施工现场做到整洁有序,落实定置化管理,机械设备定点放置,材料堆放井然有序,标识醒目。施工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周围用统一、红白相间安全警戒围栏,进出危险作业点警示标志明显;现场出入口设置施工岗位责任制牌、友情提示和安全提示、警示标志,表明工程名称、作业内容、主要岗位责任人。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安全帽上印制企业标识。安全帽佩戴颜色区分。临时进入现场参观、检查等人员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施工场地、机具、材料按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定置图放置,施工作业面的护栏材质选用普通钢管,以扣件可靠连接;立杆跨度2~2.5米,横杆高度1.2~1.5米。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责任人要定期对灭火器检查,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取用方便。避免日光暴晒,名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
施工用电管理制度现场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必须设置总开关,同时做好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照明与动力用电严禁混用,插座上标明设备使用名称。电缆线及支线架设必须架空或埋地,架空敷设必须采用绝缘,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构架上,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移动电箱内动力与照明严禁合置,应分箱设置。楼层通道、室内模板安装和室内装饰施工照明必须编制施工方
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并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现场需根据施工要求制定出具体的用电计划,并有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现场配齐电箱、闸刀、触电保护器,并编号使用,高压线安全距离、支线架设及现场照明电路及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设施必须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电线电器设备设施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线、经常检查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整个施工过程形成从上到下,人人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建立文明安全生产制度与教育措施,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交底、例会、检查、奖罚、防火、特殊工种作业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人人对职工的生命负责,人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人对企业负责,确保施工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采用例会、宣传报栏、讲座、录像及辅导、参观等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术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重点是进场职工与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文明安全生产专项技术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防火保证措施,建立卫生防疫保证措施,建立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纪律规定
四、安全文明施工保护措施
1、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综合考虑工地的周围环境,场地大小、工程规模和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合理布置施工平面,狠抓长效管理、动态管理,“三大功能区域”界限分明。每月“标化”领导小组组织部门、条线负责人对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场容场貌、生活卫生检查、打分评分,以有力地促进项目“标化”
工作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
2、 工地实行围墙设封闭施工,门卫制度齐全。工地四周围墙及门头大门、旗杆按公司统一标准设置。施工现场,设置“九牌一图”,以及安全宣传标语和警告牌。标牌内容齐全,规格规范统一。建筑材料划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进行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整洁、有序、文明。施工道路和材料堆场全部采用砼硬化,排水、排污、沉淀池组成的排水系统保持经常性的通畅,专人负责保洁。
3 文明建设措施
1、在工地四周的围墙建筑物、办公室外墙等地方,设置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工地内设置黑板报等宣传措施,及时反映工地内各类动态。
2、开展文明教育,施工人员均应遵守市民文明规范。
3、加强班组建设,有三上岗一讲评的安全记录,有良好的班容班貌。项目部给施工班组提供一定的活动场所,tigao 班组整体素质。
4、工地现场做到道路通畅、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筑物周围浇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洁净,地面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五头”、及散落物,场地排水构成系统,并畅通不堵。
5、基础施工时,地面四周按硬地坪要求进行施工。
6、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有效到位。
五、职业健康保证措施
1、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六、环境管理体系与保护措施
1、为防止噪声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噪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⑵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生产有关管理人员(包括作业队负责人)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定期对现场噪声进行检测。
⑶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段浇注砼,并在征得环保部门的批准及周边单位的谅解后,保证砼的连续施工,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浇筑混凝土时尽量安排在6:00~22:00进行,浇灌砼工程必须进行连续浇灌的,特殊情况需在夜间施工时,须经环保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安民告示。
⑷对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电刨等,使用时采用封闭工棚内操作,对使用时不能封闭的机械如振捣棒等,严格控制工作时间。
⑸专门组成清扫小组,对施工车辆行走路线沿途仔细清扫,保护周边环境卫生。
⑹加强与地段街道、派出所、环境保护、交通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关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工程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2、为防止施工粉尘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现场主要施工通道采取砼硬化,适时安排清扫和浇水湿润,减少扬尘现象。 ⑵水泥等容易飞扬的材料,装卸、运输时轻卸轻放,水泥库、水泥筒库出料口周围砌砖或用其他材料局部封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⑶运输车辆控制材料装载量,必要时可采用彩条布遮挡封闭。车辆出场前应进行冲洗或用竹帚清扫车轮和车厢挡板。
3、为防止水土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场内施工办公区域设置厕所,办公区域生活污水排入厕所化粪池。用水和雨水经集水明沟或暗沟汇集至简易沉淀池、泥砂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⑵有机溶剂、油性化学品、难以降解类材料的废料应集中堆放或归集,集中处理,不得在现场掩埋、焚烧或倾倒处理。
4、固体废物合理处置
⑴现场清理建筑垃圾文明清理,禁止向下铲落、倾倒,采用集中装车、装袋,使用运输机械清运。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存放于有盖的垃圾筒内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并经常喷洒消毒液。
⑵项目部对各工种进行技术交底,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尽,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在东面集中处理。
5、光污染控制
根据每个光源的光照范围,调整或增加遮光灯罩,或者调整光源安装位置,不使灯光直射周边窗口。
6、节能降耗控制
⑴除规范及设计要求外,钢筋接头采用对焊及机械连接,把好翻样计算和统筹下料制作关,减少不合理损耗。
⑵使用预拌砼掺粉煤灰技术,节约水泥用量。采用机制多层板成模工艺控制平整度,节约粉刷用水泥。加强现场仓储管理减少水泥不合理损耗。
⑶采用钢管扣件支撑体系和机制多层板成模工艺,减少木方、木板材的投入和损耗。
⑷控制好运输和堆放减少砖类材料的断砖现象,教育瓦工班组做好“短头砖”利用,减少砖材损耗。对于框架填充墙于设计交底时建议业主和设计人员使用砌块等新型墙材,减少普通烧结砖的使用和消耗。
⑸现场生产用电、用水设专人管理,消除“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七、实施绿色施工措施
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2、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
4、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
5、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
6、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
7、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营造绿色施工氛围。
8、 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加职工绿色施工意识。
八、实施完成情况
经过本项目的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在职业健康和安全上按照制 定的目标和各项管理制度和园区的具体规定,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投入各专项资金,做到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按每个在本公司工作人员都有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去年本项目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没有发生扰民现象,也没有职业病的发生迹象,同时保护了周围的环境。经过我们的努力,水墨江南二期工程获得江苏省文明工地称号。
我们基本上完成了制定的目标和指标。在今后我们将更加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规定执行,新的项目中将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创建绿色施工工地,完成新的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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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义分析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减轻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二)增加收入,提振消费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三)刺激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一)个税负担相对而言仍然偏重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二)个税修改没有考虑地区和家庭的差异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分类税制影响纵向公平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一)进一步促进结构性减税,将地区、家庭差异列入考虑范围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的改革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三)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增强人民监督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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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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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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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法的价值立法实施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晓慧等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17.
〔2〕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5.
〔3〕杨秀琴.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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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文化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管理机制及行为规范,它是保护职工身心安全与健康而创造的安全而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关键词:以人为本;构建;特色;安全文化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曹村矿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健全安全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优化的安全文化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构建出具有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
1 健全安全文化建设“532”模式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新方法,进一步提升了安全文化建设内涵水平。
建立健全了以宣传教育、党员示范、女工协管、青岗监督、群防群治的5条安全主线,各主线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拓宽渠道,积极开展了“安全大家谈”、“党员示范岗”、“安全在我心中”演讲、“安全知识竞赛”、“曝光台”、“图片展”、“安全巡回宣讲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活动,让职工在参与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强化安全意识。
构建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三大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就是健全完善了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并坚持月末组织一次安全管理考核,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井下进行一体化验收,验收结果与收入挂钩的体系。奖惩考核体系就是建立了奖惩双向考核激励机制,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予以宣传表彰;违章违纪者公开曝光,并将安全生产情况与奖金发放、先进评选等挂钩。培训教育体系就是建立了厂、队、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网络,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模拟故障、井下演练、技术尖子处理故障示范表演等形式。引导职工苦练业务基本功,提高了应急处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5条主线、构建三大体系,打造了2支有驾驭安全管理能力的干部队伍和想安全、懂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安全型职工队伍。逐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构建了具有曹矿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2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
宣传阵地是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把安全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矿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了各种载体的安全文化阵地,进一步提升了矿区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文化品位,营造了一个和谐、文明的安全文化氛围。
我们本着“一切为了安全,一切服务安全,一切服从安全,一切保证安全,一切让位安全”的宗旨,创新制作了21块流动宣传牌版,先后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对白、形象生动的图片绘画,制作了“文明道德规范”、“关于严惩严重三违的双十条规定”、“安全三十六条规定”、“廉政教育”、“十七大精神宣传”、“曹矿新貌”等10余套漫画,在两个矿区进行巡回展览,不仅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宣传阵地,而且为整个矿区营造了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建成了井上下广播电视系统,播出了曹村矿简介、安全须知、井下避灾知识,同时在职工候车的站台定时播出了民族歌曲、轻音乐等缓解了职工的疲劳。建成了集团公司本部一流的高档次、高标准图文并貌、动静结合、简洁大方、美观适用的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为矿区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的人本安全环境;建成了一流的党风廉政建设基地,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矿区环境;建成了设施齐全的党工团活动室。规范了党支部基础资料,提高了活动的质量;建成了集团公司首家井口女工协管阵地,全天候组织井口送温暖、文艺演出等活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职工安全素质;编印了《职工的话与画》、《安全生产月活动掠影》《大事记》、《依法治企》等安全文化系列图书,形成了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阵地。
3优化6个安全文化网络
网络环境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网络文化同样对矿区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安全文化建设组精心优化党员示范岗网络、班组长管理网络、群众安全监督等6个网络组织,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网络化管理新格局。
建立党员安全示范岗。全矿23个党支部分别成立了党员安全示范岗小组,每个党员为安全示范员,形成党员示范网络,并广泛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等竞赛活动,以创建示范岗带动职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建立班组长安全管理网络。基层各党支部给区队各班组配备了一名班组长安全监督员,责任是配合班组长抓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健全了班组长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头。通过开展“三无”班组、安全最佳班组竞赛等活动,激励班组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思想教育,达到提高自主保安意识的目的。
建立群安监督网络。矿工会在各基层队组成立了16个区队群监网,各区队每个班组选配一名群安网员,作为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的重要补充。并及时对群安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定期召开群安员专题会议,就群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断加强群安员培训工作,增强群监员的业务素质,大大提高了群监员查隐患、反“三违”的积极性。
建立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网络。女工家属协管会现有女工家属协管员21人,在每个区队配备一名联保员,形成井上井下从不同角度协作配合,共同抓好群众安全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网络,下设16个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在每个班组设有至少1-2名青年监督岗员,以“三级”安全承诺为载体,全面开展了青监岗达标创优竞赛活动,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青监岗员,他们都较好地发挥了安全卫士作用。
4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提升职工群众文化品位是促进和谐矿区建设的需求。为此,我们结合季节节日的特点对各项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一季度组织了学习贯彻安全会精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征文比赛、“树立科学安全观”大讨论等系列活动;二季度和三季度充分利用4.21、5.29事故反思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契机。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宣誓、安全宣讲、安全大签名系列教育活动,受到职工好评,举办全员安全知识考试、举办安全咨询活动、举办技术比武,在井口、班前动态性地发放安全宣传材料6 000余份,组织有奖知识问答6次等;四季度围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成立了百日安全活动领导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和下发了符合该矿实际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对活动时间、活动项目、活动要求作了具体安排,形成了浩大的安全声势,促进了矿井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共建人类和谐。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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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劫富济贫”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税制的设置是否符合量能负担和税负公平原则,被看作是一国个税税制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本文针对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于调节收入,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三方面意义进行相关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税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将地区和家庭列入个税考虑范围、加快“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等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收入分配;分类税制
自2006年个税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2006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随着这些问题的日益突出,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此次修订还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长为15天。
此次个税的修改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还有什么不足与改善方向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虽然我国2001年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只占总税收收入的6.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50%和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个税修改的意义也是很重大深远的,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此次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的修改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经过此次调整,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进一步减轻税负。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获得减税。
第二,税率的修改在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同时也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此次个税修改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范围,同时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这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削高”的效果,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经济平衡、协调、有序发展。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个税修改使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这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个税修改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虽然增幅有限,但有利于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首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修订后个税收入全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为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直接看出税后收入的增加,但是低税率又对税前收入有影响。例如,美国有关研究发现低税率可以提高纳税人收入,因为税收降低可以促使劳动力供给上升,在职劳动力的积极性会提高,生产率上升,从而支撑工资上涨。人民收入增加了,消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其次,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显示,低收入家庭消费占收入比例普遍在70%以上,而高收入在56%左右,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大得多。由于此次调整的主要针对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且中低收入者在纳税总人数中占较大比重,税收的减少极可能促使消费的增长。
1.个税改革刺激创业。一个经济体中创业型人力资本与职业型人力资本的比率决定该经济体的长期增长路径。国际劳动办公室统计结果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该比率不断下降。对于中等收入国家,创业型人力资本更为重要,更低的就职人数/创业人数比率能够带来更高的稳态技术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方案中,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型,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创业的激励越大。所以,此次修改显然增加了创业激励。
2.个税修改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首先,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个税的修订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并刺激创业,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原动力。
虽然修订后的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负担,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仍然任重道远。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起热议。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所以,微博的数据基本属实。这样看来我国的个税负担在修改之后虽然减轻了,但与香港相比其免税政策还是比较少的,税收负担还是相对颇重。
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以此类推,也就是说,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
而中国作为一个收入差距和家庭差异多样化的国家,对于免征额的一刀切和免除项目的统一规定都没有考虑到地区和家庭的差异,这也必将损害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个税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这种税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又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这种差别待遇的征税方式,没有全面考虑纳税者真实的承受能力,极易导致那些所得来源渠道多样、综合收入较高的人逃脱税收,从而造成税负的纵向度的不平等。而且“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早就被确认为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这次的修改对其却绕开不提,没有真正改善这种不公平制度。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税法离人民满意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这次的改革只是一小步,我国个税改革还需再度起步,取得更大的突破。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差异明显,针对这一因素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让各地区省政府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样可以将地区差异列入考虑范围。在家庭因素方面,可以将抚养人口、教育、医疗等家庭日常支出列入免税范围之中。并且可以设置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报两种模式的选择而逐渐过度到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上,从而减少家庭支出不同带来的不公平。这样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我们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步伐。
要实现个税改革的目的,仅靠税制本身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加强税收监管。
同时,要增强人民的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个税宣传,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并真实、及时地通告和普及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数据、项目,加大对人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投资,从而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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