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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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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型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以赛促练”培养计算机专业技能型人才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各级计算机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并针对各级大赛展开强化训练,能够促进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营造创优争先的良性学习氛围;能够推进计算机专业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升计算机专业教学质量;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就业等各项教学工作的提升,培养信息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以赛促练”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职业院校的学生普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而专业技能竞赛能够激发职校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促进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反过来又能在技能训练者中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曾经指出:“人性最深层的需要就是渴望得到别人欣赏和赞美。”赞美和欣赏就是帮助学生飞向成功的翅膀。“优胜劣汰”的比赛机制和获奖的荣誉感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的热情。学生如果能在各类技能大赛中崭露头角,不但能增强职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信心,还能使学生认识到只要自己努力同样可以获得成功。
“以赛促练”营造良好的计算机专业学习氛围。我们学院计算机专业已经建立了技能大赛长效机制,对职业技能大赛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围绕市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我们自己组织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专业技能大赛:一是实现“人人参与”的单项竞赛。为了考察学生对专业课程技能目标的达标情况,在专业课程教学结束时通过单项竞赛的形式对全体同学进行技能测试;二是实现“好中选优”的校级技能大赛。为了测试学生的竞赛心理素质和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在专业核心课程结束之后分专业组织校级技能竞赛,并从中选拔优秀选手;三是实现“优中选强”的选拔赛。在每年的市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进行集训,组织在校级竞赛中选拔出来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针对性的进行专业技能训练,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定期组织选拔比赛,最终确定合适的参赛人选。把在大赛中脱颖而出的学生树立典型,要让他们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共同提高。通过搭建校内三级技能竞赛平台,我们计算机专业已经逐步建成完善的专业技能大赛制度和选手培养选拔机制。专业技能大赛由最初的阶段性任务实现了向常态性教学工作的转变,充分发挥了技能大赛对专业教学的促进作用。“以赛促练”机制实施以来学生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大加强,在省市各级计算机技能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目前许多职业院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内容设置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制约了学生专业技能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以赛促练”强调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引导计算机专业教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让职业教育真正办出“职教特色”。
2.1促进计算机专业教学内容的更新
“工作任务导向,贴近企业”是职业技能大赛题目设置的一大特点。职业技能大赛在项目设置上与企业实际任务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课程教学时一定要贴近生产实际,设置训练项目和任务。职业技能大赛的内容和标准一方面注重了计算机专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切实突出其实用性和技能性;另一方面还要照顾当前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使职业技能大赛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实现职业技能大赛的“优中选强”功能。我院计算机专业以技能大赛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结合具有先进技术和时代特性的技能竞赛项目,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内容,优化专业知识结构;以技能大赛为目标,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2.2促进计算机专业教学方法的改进
我们在以前的教学工作中采用的传统教学方法,达不到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职业技能大赛在比赛内容设置上,基本上能够做到既兼顾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考核两个方面,又注重对操作技能的考察。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在教学中改进教学方法,既要把理论教学与专业技能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又要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突出对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为此我们学校与思科网络公司联合举办“思科实验班”,与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网络安全实验室等。专业教学中我们直接把计算机实验室作为课堂教学使用,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技能大赛是职业院校学生展示技能风采的舞台,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成绩是其向用人单位表明专业本领的最具说服力证据。没有比赛便分不出高下,没有各专业各层次的专业技能大赛,则不可能产生各行各业的“金牌选手”、“技能冠军”。对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员工时,总希望能招聘到技能强、素质高的优秀毕业生,于是技能大赛成为了各用人单位发现人才的“淘宝网”,那些金牌选手、技能冠军便成为企业的“抢手货”。技能大赛将改变他们的命运,成就他们未来的人生。从就业情况来看,我们学院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供不应求,用人单位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以赛促练”进一步提升了我院计算机专业的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人才。今后我们将不断探索,更好地发挥职业大赛对技能训练和专业教学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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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的出厂价格与批发价格差距过大所引起的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病人的用药负担,自1996年国家恢复对药品价格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降低药价。虽然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药价的产生,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低价药价格改革的背景下,阐述了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现状和内涵,从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低价药价格异常波动警源,最终构建了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低价药价格预警机制系统,并提出了可行的价格应急方案,以期为我国现阶段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国际价格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成熟的监测预警机制做支撑,有效的监测机制是形成科学合理药品价格的研究重点之一。2014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明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定日均费用标准,让低价药生产企业能够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而目前我国低价药价格体系刚刚建立但尚不完善,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低价药价格在政策发布初期可能出现了一系列波动,如何及时发现低价药价格的不合理变动并进行有效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明确监测预警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对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国际参考价格机制实现低价药价格警情评估,初步提出价格应急预案。
1.1 制度现状
除《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适用于所有商品的规定外,还包括各省专门针对药品制定的监测报告制度。例如,2014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设立低价药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对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同年,《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处方药品市场价格监测的通知》重点监测放开的非处方药品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品规。以上作为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制度依据,推进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省药品价格监测大同小异,多停滞于定点调查分析价格走势上,且各省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不一,难以实现药品价格监测的横向对比,因此还应建立系统的监测流程。
1.2 系统内涵
所谓对低价药价格进行预警,就是为了建立药品异常变动的识别机制及异常预警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因此,我们可借助经济预警的相关理论,建立一套药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具体流程如图1。
按照预警流程,首先要分析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为剖析价格预警机制实现价格监测做好铺垫。
2.1 警源分析
警源是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警情的根源,警源分析就是要对影响低价药价格的成本状况、供求关系、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阐述。
(1)生产成本。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使低价药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多数临床常用的优质传统药物的价格,停留在多年前的水平,企业无法应对增加的生产成本,最终因面临亏损而停产或减产,造成低价药品短缺。因此,取消最高零售价后,生产成本变化对低价药价格的影响将会明显显现出。
(2)供求关系。低价药价格改革前,部分低价药的生产原料有多重用途,既可用于低价药生产,也可以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由于低价药市价较低,而其他需要使用此类多用途原料的商品价格较高,原料就会流向利润率更高的商品,加剧低价药的短缺。此外,医疗机构对低价药品的使用偏好较低,在“以药养医”的医院运营模式下,高价药先于低价药销售,表现出医疗机构对低价药的需求不高。价格改革后,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增大可以促使低价药的生产原料回流;而医务人员低价药的使用量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政策也促进了低价药的使用,即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也将影响低价药的价格变动。
(3)国家政策。对利润较低的低价药,国家进行定点生产将会缓解药品的短缺和价格;而不同采购方式也将对价格产生不同影响,双信封制度下的低价药价格可能会低于直接挂网议价方式下的价格,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省市采用挂网方式,因而也会使得药品价格有所上升。
(4)其他因素。此外,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国际市场价格、投机因素等也将影响低价药价格。
2.2 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预警机制分析
为保证价格预警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确定合理的价格预警指标,本文以国际价格为指标,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价格在境外药品价格监测中较常用,例如日本利用国际平均价格调整新药价格,当新药与国际价格差距在0.75~1.5倍时,进行提/降价调整;另一方面,改革后低价药的价格应更接近于市场化相对更成熟的国际药品价格水平。
2.2.1 预警线的计算
(1)参考国家的遴选。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首先需要选定合适的参考国家。为了保证数据信息计算出的参考价格的参考价值更高,在尽量满足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药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等遴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官方价格数据查询及对药品政策的掌握,在此选择的参考国家(地区)分别为:韩国、台湾、巴西、香港、法国、英国、美国。
(2)各国药品价格查询与标准化处理。通过官方数据查询获取参考国家的价格信息后,需要进一步做标准化处理,依次进行规格间调整、单位价格折算、无税化处理(剔除各国药品增值税)、货币转化、按我国税收调整参比价格等,然后计算各药品的预警线。
(3)计算方法的筛选。常用的国际价格计算方法包括最小值、算术平均值、中位数、调和平均值和四分位数等方法,考虑到最小值、调和平均数易受到一组数据中最小数值的影响,算术平均值易受到极端数值影响代表性差等因素,本文选取各国家(地区)药品价格的中位数作为预警线。 2.2.2 价格预警定量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指标预警模型,根据调控指标变动范围的大小来发出不同程度的调控信号,这里的调控指标是指国际比价指数。因此,需要先计算出各药品的比价指数,而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适宜的报警阈值。
(1)计算国际比价指数。为使价格预警指标有更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最小单体(片、粒、支)低价药在改革前的最高零售价与预警线(即国际中位价)进行比较。其中,最小单体的价格参照我国《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考虑到数据量大的原因,随机选择国家低价药清单中的20种药品(见表1),分别统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七个国家(地区)的价格。经标准化处理,取最小单体国际中位价(MID)与我国最高零售价(MAX)的比值,作为国际比价指数λ,即:λ=MIDMAX。
(2)预警阈值划分及警情级别界定。根据表1列出的国际比价指数可以看出,指数λ大于20的有3种药品,占总数15%;介于10和2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5和1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1和5之间的有11种药品,占总数55%;小于1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本文设定四个预警阈值,即监测界限,以高于(低于)境内最高零售价的1倍、5倍、10倍、20倍描述不同预警区间,并设置“绿灯、黄灯、单红灯、双红灯、三红灯”五种信号灯,分别表示低价药价格运行状态处于“正常状态、亚风险状态、风险状态、危机状态、重度危机状态”(见表2)。每当监测指标的变化超出某一监测界限时,信号系统就会亮出相应的信号灯。
对于λ指数越大的药品,说明国际价格与我国药品价格差距水平越大,尤其是与药品市场竞争充分的美国相比。我国低价药在设定的日均费用前提下,经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低价药价格最终要趋向于市场化的国际价格。因此λ指数越大,价格差距越大,说明未来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越大,越需要重点监测。相反,λ指数越趋近于1,说明国内外价格越相近,需投入的监测力度越小。
价格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是在坚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价格水平调控和价格行为监管并重,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实行微观价格干预与
宏观价格管控,力争将价格异常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微观应急预案包括进行市场可竞争性调查、约谈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1)市场可竞争性是市场能够被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程度,自由进入指没有任何影响企业进入的壁垒。当某种药品的价格,长期处于某一非正常状态且警情严重时,可以考虑对于该类药品市场的可竞争性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低价药市场的进入壁垒以及是否形成了垄断现象。(2)约谈是针对部分独家品种,由于其垄断性及价格上的强势话语权,其价格短期上涨可能性极大,为防止独家品种的价格上浮,政府部门可采取企业约谈的形式,通过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医药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此外,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的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对涨价药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告诫、劝阻,引导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价格。(3)特殊情况下还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药品价格的紧急措施。
宏观应急预案包括政府补贴和区域调剂等措施。对确因原材料涨价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疏导价格或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补贴,使过度上涨的价格降低下来。此外,各省供销部门可对重要药品因分配不均导致的局部价格暴涨警情通过区域调剂或紧急调运合理疏导价格。
低价药的价格监测是保证低价药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有利于低价药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在放开最高零售价管制的同时,必须要结合经济预警理论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在明确低价药价格监测制度现状的基础之上,按照分析警源、确定警兆、启动应急预案的思路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为现阶段低价药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参考。当然,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随机选择的低价药品种类有限,得到的国际比价指数并不全面,相信随着样本量的增加,预警阈值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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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被称为资讯工程专业,主要培养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全面掌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高级人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教学体系的建设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条件。为保证制定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首先要跟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发展趋势,确定明确、合理的人才培养方向;其次,从课程知识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建设体系、教学资源建设体系等具体内容入手,进行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人才培养体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构建
当今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均呈现出金字塔的形式,在针对计算机人才培养方面也要顺应社会的需求,只有与社会的需求量相匹配,才能提高金字塔各个层次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同时高效率地培养人才可以降低企业二次培养的成本,大学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占很重的比率,但在此同时不能忽视计算机的实际操作,熟练的操作者正是这个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1.1 计算机科学理论
计算机科学理论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形式语言理论、程序理论、形式语义学、算法分析和计算复杂性理论等,这属于计算的内部语言的理论知识。学好理论知识的前提是记好特定的符号、指令及应用途径,良好的理论知识便于实际操作,书本上的知识是为以后实践打基础的。
1.2 计算机体系结构
计算机体系结构主要指对程序员可见的系统属性,其中包括体系结构与设计思想等方面的内容,计算的硬件、软件、数据库等也包含在里面,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配置。
计算机系统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六十年代中期以前划分为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硬件已经达到通用化,但是软件仍需对各个应用具体编写。多数人认为软件的开发不需要计划进行,按照时间的变化会自动发展,这一错误观点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发展。六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划分为第二个阶段,这段期间计算机系统有了较大的发展,产品软件的使用开始广泛化,但随之出现了软件维护困难的现象,软件维护以令人咂舌的比例迅速消耗着资源,“软件危机”由此开始。七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中期划分为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计算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计算机的网络化,计算机主要应用于工业等学术界,对世界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八十年代中期至今为第四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表现为计算机的个人化与大众化,从局部的网络覆盖到全面的网络应用。如今计算机已经智能化,在生活、工作的应用更为广泛,成为人们学习、交流不可缺少的工具。计算机的体系结构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已经从实验室走进了生活,这是时代发展的见证,计算机的使用减轻了人力劳动,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3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研究、设计、开发
通过高科技人才对计算机不断地进行研究、设计、开发等工作将计算机的发展带入一个新的领域,经过一代又一代计算机人员的努力已经将计算机应用到航天、生物、军事等诸多领域。计算机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的发展,各个国家致力于在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上,通过新形式的教育培养出新型的人才。
近几年来,计算机产业有很大的发展,短时间内对此类人才的需求量仍呈现出增长趋势,中国从事计算机工作的人员不足五十万人。计算机人才的短缺束缚着IT、军事、教育等诸多产业的全面发展,使中国的综合国力提升缓慢。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东高西低,南高北低”的态势,城市与乡镇之间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急需计算机方面的高科技人才。另外随着人们对电子产品的需求量增加,加快了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每一个月都会有新的产品上市,这些新的产品在实验室中要经过数千次乃至数万次的检验,这个检验及研发过程所需要的人才数量不计其数,由此可见,计算计人才在我国有较高发展空间。但是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培养多元化的人才,想要在此领域上得到突破就要从教育事业上着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小学就被列入了教学课程,从开始的熟悉到后来的应用,通过课堂的学习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当前社会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量较大,各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计算机的使用,因此各大院校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这一专业,为社会培养了更多的高科技人才。据调查显示刚毕业的学生并不能很快接受工作内容,对知识点及实践操作仍有很大欠缺,不适应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环境,这是很多企业以及毕业生所面临的困境。针对这一现象各高校应作出积极的响应,调整教学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部分院校讲课的方式以课堂讲解为主,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以试卷问答的方式检测学生的学习成果,这种讲课方式可以使学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但实际操作能力却远不及一些刚刚工作几个月的人。学生在参加工作之后对工作不能得心应手,在课堂上也会对计算机课程产生厌烦心理,一味地枯燥讲解理论知识不适应这个年龄段,也不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另一部分院校则注重实际操作,课堂设在微机室当中,一边讲课一边进行操作,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但这种讲课方式仍然存在弊端,学生的理论知识不牢固,在工作中会出现错误,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弱,只能从事技术含量比较少的工作,对自身的未来发展不利。长时间的机房学习使学生只知道单一地按照所讲述内容进行操作,完全忘记在学习中要不断创新,也不懂得同学之间的协作,学习效率就会降低,以后工作中也不会注意团队协作能力,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新型的教学体系是适应当今社会的,懂得创新与发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在教学中应该注重“深基础、强能力、高素质”,注重教学方法及教师的教学态度,培养出全方面的高科技人才,针对我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在教学中的现状做以下分析。
(1)“深基础”。重视课堂的理论教育,把理论知识形象化,增加学生的记忆力。考试不以单一的上机操作及笔试部分为主,要求进行答辩,说一下自己对本学科的看法以及对其中一项知识的深入了解,让学生对知识点有自己的理解,不仅仅依靠书本上的定义才能不断发现问题,突破课堂的局限,不断创新。
(2)“强能力”。在对理论知识进行讲解之后,要马上上机进行实际操作,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锻炼自己的操作能力。老师要通过布置作业的方式督促学生进行学习,作业的布置内容以通过课堂学习自己写一个小程序为主,不仅锻炼自己的操作能力,还能增加创新能力,在实践中得到更多的体会。
(3)“高素质”。现代的计算机应用比较普遍,各个公司都将自己做新的工作方案输入计算机。在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养的同时还要进行法律培养,使学生有较高的素质,不能利用所学到的知识侵入公司系统盗取内部资料,造成损失,要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与网络黑客进行斗争,维护网络安全。
(4)教师的学习及授课方式。在给学生讲课的同时,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地学习,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教学培训,教师也可以互相讨论。学校在每学期末时对学生进行调查问卷,让学生对教师进行评价,将这些不足的地方统一整理起来,在以后的教学中多加注意。为使学生对这一学科有较高的兴趣,要营造活跃的课堂氛围。课堂上老师可以利用一部分时间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说出自己的观点与发现,还可以进行演讲比赛,在演讲稿中学到知识等。活跃的课堂气氛会带动学生的热情,使学生喜欢这一专业并努力学习。
(5)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师在授课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不要像古代的夫子一样板着面孔,学生对教师需要的是敬重不是敬畏。教师要端正自己的态度,不是只要讲完课就可以的,要保证讲课的质量及方式,在课堂之后老师也是有责任的,要时时督促学生的学习。
(6)校企联合的教学方式。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到各个企业进行实习,并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在实习报告中明确写明自己所学到的和欠缺的,利于在以后的课堂上着重学习,老师也可以对此进行整理后在教学中重点讲解。学校可以通过企业进行订单培养,对订单培养的学生进行特殊化教育,让其在学校中就能了解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的人才方向进行培养,在毕业考试合格之后可以直接进入企业工作。
计算机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知识教育,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有新型的教育方式,纠正学生的逆反心理,先有兴趣再接受,从而达到喜欢的目的。从事计算机工作本身就是比较枯燥的,要通过自我调节进行缓和。目前,想要国内有较高水平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才,国家就要支持人才的培养,通过在各个院校成立计算机专业可以培养出大批量的人才,对于从国外回来的高科技人才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可以直接进入各个院校担任教师等,既解决了国家就业问题又为师资力量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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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将下放由高级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这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现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平稳过渡。但是,现行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影响这一程序良性运作的弊端,对此如不加以重视则不仅是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还大大增加了死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如何革除这些弊端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复核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进行参与和实行监督。生命权对于每位公民来讲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因此,为了统一、慎重地适用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的过程中,却产生了较多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1}本文主要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2}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切实有效和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第235条至第240条共用了6个条文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死刑复核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之争
首要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性质的程序还是审判性质的程序。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批准”,类似行政程序,但也有的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具体设计、构造乃至价值的取舍。
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为行政程序的理由主要是在启动方式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下级法院主动报请核准的方式。而这种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报请、复核的方式不同于典型审判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则,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该程序符合行政权“主动性”的特征,从而类似于行政审批程序。
但是,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原因是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式来看,死刑复核程序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的第四章,位列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之后,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见它的性质在立法上应界定为审判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即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而结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加提审被告人的方式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而这种不开庭审理的方法使得相关各方,如控方、辩方都无法充分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当事各方的主张、观点也不能很好地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知悉。而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级别最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来进行死刑复核,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而这种单方审查的方式,也有违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参与案件的基本构造,从而较容易使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确的裁定。
(三)复核期限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复核期限要求。这固然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案件的不同情况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但是同时又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存在了一定的随意性。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作为对法定最高刑――死刑的复核程序,不可一味追求高效率。但正像其他审判程序一样,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需要一定的期限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更加科学和复核的结果变得更加可以预期。
(四)死刑被核准后,执行过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产生了处决过快的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7日内其基本无法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来不及利用更多的救济程序,如申诉。而对人民检察院来讲,也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对复核的结果进行监督。相比之下,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有多次寻求救济的机会,许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者最终都未被执行死刑。{3}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辩护权两个方面入手,探讨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权。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240条第2款的规定,这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权进行权力制约,是防止审判权被滥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组织建设,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首先,要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增加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人员配备,并且要着重强化承担死刑复核工作的检察员的个人专业素质,以应对十分繁重的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来承担此项重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从组织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为死刑复核监督做好准备。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与下级检察院、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
作为监督者,必须要充分了解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目前的死刑复核工作基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完成,但这种单方性的程序可能令检察机关无从了解复核的开始和进程,更谈不上进行检察监督了。因此,为了获知全面的监督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同时,在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另外,还需要注重同辩护人的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全面了解案情,为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应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理应有特定的期限。这样也便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进行监督。但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复核的期限。另外,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的期限过短,容易导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来不及”监督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密切关注死刑案件复核的进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及时对死刑复核结果进行监督,以防出现不可挽回的不良后果。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1.受理申诉、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通过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申诉和控告来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2.下级检察院主动备案审查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尽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关的调查等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按规定主动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4}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监督案件办理的途径之一。
4.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在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5}如果发现死刑复核程序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追究相关职务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改革审理方式,逐步建立开庭审理的方式
目前的书面审理的方式应逐步变更为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有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科学的裁定。
(二)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该项制度主要能过指定辩护制度加以体现,但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限于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群体{6}。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并未被纳入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这显然是与死刑本身的严重性是不相匹配的。为此,有必要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帮助这些被告人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有可能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但是立法对辩护人的身份作了限制,即无论是当面听取意见,还是提出书面意见,对象仅限于“辩护律师”,而非律师辩护人则无权参与案件的审查。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应对所有的被告人一视同仁,不应因其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关于非律师辩护人参与案件审查的规定。
(四)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限参与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关于其性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更是如此。因此,在死刑复核期间,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人的职责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法律所设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之,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对于一项决定人的生死的权力,即死刑复核权来说更是如此,而权力的制约机制,无非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监督权力两种。检察机关和辩方的参与,也是诉讼程序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必然要求。本文正是分别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的监督机制,其最终目的,是希望对死刑复核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慎用死刑。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二版,P511。
{2}以下简称死刑复核程序。
{3}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数字见 李奋飞:《美国死刑冤案证据剖析及其启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4}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匮乏。
{5}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613条的规定。
{6}关于法律援助对象,见《刑事诉讼法》第34、267、28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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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职 三二分段 衔接人才培养是创新与完善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尝试,在完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实践中要不断修正改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中高职衔接的汽车类专业品牌订单班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高职衔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而"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校企合作又是在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订单"人才培养模式。"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结构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签订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通过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了中高职院校与企业深层次合作培养人才的创新模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推进中高职教育的发展,形成中高职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高职衔接 汽车类专业 品牌 订单班学生 研究与实践
目前,很多中高职院校都实施了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机制,在校企双方建立合作的基础上,以企业的岗位人才需求为目标,按照岗位目标要求去培养人才,并将这种要求贯穿到整个教学当中去。该模式是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岗位需求组织教学,双方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学生毕业后到企业直接上岗工作。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机制是建立在校企双方相互信任、紧密合作的基础上,为中高职教育注入更多的创新思想。“订单式培养”是教育部于2004年作为全国高职高专的发展方向首次提出的,并明确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联合培养时间的安排,可以将订单培养分为两种:一是企业从中高职院校招生切入订单,学生学习的专业教学计划全部按订单企业的要求制定,企业全程参与学生的专业教学。另一种是企业在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基本完成后再组合成订单班。
围绕我国三大汽车生产基地之一的广东汽车产业集群,深化和广东交通集团、一汽丰田、广汽丰田等企业集团的紧密合作,创新“一体化教学、实训基地+院内名企培训中心+校中厂+技术开发与服务中心”的校内(汽车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组合模式。
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校企合作又是在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订单”人才培养模式。它的重点在于突出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签订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同时在师资互聘、技术服务、场地互换等方面展开合作。通过顶岗实习的方式进行联合培养,参加实习学生在毕业后可以直接录用成为企业的新员工。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是校企合作人才的创新模式,也是特色的产学研合作。
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的重点在于突显出在于“订单培养”的特殊情况。其根本上就是在校企双方合作的基础上的订单协议,通过中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密切联系,最终实现生产、教学、科研三者有机结合,更好地解决了学生在校内实践实习的针对性、技术性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各方的积极性。
对于中高职院校,该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针对企业的实际人才需求制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适当聘请企业一线的专家来校进行授课,能将企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同时授予学生,既保证了学生的就业,又充分保证了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对于参加订单项目的学生,可以较好地接受企业针对性的顶岗实习岗位,在顶岗实习岗位上也有明确的培养方案和岗位职责,对于学生学习技能有了更好的明确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断的成长,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岗位竞争,解决就业问题。
对于企业这种订单式人才培养,能够较好地培养一批适应企业需要的、能提前了解企业文化的、忠诚度较高的准员工。通过学校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保证人才培养的优质高效,使学生在最短的单位时间内完成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过渡,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
目前,具有优势的中高职院校汽车专业都开设有各级各类的“订单班”,但“订单班”的规模和合作层次、合作企业知名度均不同。在中职学习阶段的培养目标重实操、重经验、重基础,因此和企业订单班的培养基础有差距,而在高职阶段,经过专业综合培养、提高后,可以较好地适应企业订单班的培养基础要求,同时可在高职第二学年下学期,让学生加入各类订单班,经过订单培养后,直接进入订单企业就业。实现“多元化合作,共需共建共育共赢”机制,依托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紧密合作实训基地,构建能力核心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标准,根据汽车(准)医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组织教学,校企合作共育人才。深化“企业订单先导、国际教学标准融入、三方考核评价、校企合作共育”的汽车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因此,建立了平等、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双赢机制,充分发挥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使校企合作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保证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运作。
人才的培养切合了企业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真正做到了与企业共同培养人才,并把学校和企业的资源进行了整合共享,通过重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而达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4.1 宝马学徒工订单班
4.1.1 宝马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宝马广州培训基地是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为支持华南地区汽车职业教育发展,在广州开设的“宝马技术培训基地”,将宝马国际一流的汽车经营理念和汽车技术进一步引入国内的职业教育领域。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只开设技术班,又称为宝马学徒工项目。该计划引进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将职业学历教育与国际先进的教学模式接轨,致力为本土汽车行业输送学以致用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宝马项目配套的设备引入,旨在给该院汽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先进宝马技术的同时,有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培养各种层次的现代汽车售后服务人才,同时也将使汽车专业的学生能接触到更多的汽车先进技术知识、更好地了解汽车结构,为汽车学院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提高提供更加良好的条件,对该校深化汽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实施的中高职衔接“订单班”培养和全方位的培训合作,一方面为企业打造高素质的人员队伍,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服务,另一方面,也为该院优秀的毕业学员提供了一个高层次的就业平台。
4.1.2 宝马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项目所教授的内容:基础宝马知识,包括品牌、文化、行为、客户定位和服务质量,宝马经销商的环境及工作流程,在经销商工作的基础工作能力及技巧。这个项目对经销商的重要性,从经销商用人的角度看,短期之内达到高效率和高收益,经销商有简单的渠道补充人员的空缺,员工的忠诚度更高,从学生角度看,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先进的课程体系,学生的职业发展更有步骤。
4.2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
4.2.1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T-TEP是丰田技术教育项目的简称,也是丰田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基础项目之一。其项目是一个专门进行汽车技术培训和教学的工作系统,直接的目的是为丰田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方面的人力资源保证。T-TEP已经在全球52个国家开展,显著效果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可,成熟的技术教育模式值得借鉴。丰田T-TEP项目采用闭环培养模式,有效将学生培养、导师团队建设、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建设融合在一起。
4.2.2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丰田汽车公司TEAM21培训课程体系根据大量丰田4S经销店调研,通过对岗位职业能力的分析而形成的培训系统。丰田TEAM21培训课程体系是丰田公司针对客户要求和提高自身售后服务水平需要而开发的针对员工培训的课程和证书考核体系,通过多种教学方式讲解丰田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在发展中积累的企业文化,加深学员对企业的认识,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
4.3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
4.3.1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将博世在汽车领域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引入中国汽车维修领域,由此提升国内汽车维修领域的技术水平,并借此推动中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国内职业教育汽车维修领域高职和中职的培养界定问题,摸索出一套培养“汽车医生”的有效方法,尽快培养出一批国内急需的诊断人才――汽车诊断见习工程师。注重诊断思路和方法的培养,尽可能拓宽就业面,在经过专家评估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将把博世班的课程作为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汽车诊断见习工程师的培训课程,纳入认证体系。
4.3.2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博世班的毕业生既可以到博世连锁维修企业就业,也可以到整车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及4S店就业。博世班的毕业生被博世连锁维修企业以外的企业争抢,是项目成功的表现。德国博世作为汽车维修技术设备的领先者,现在已建立了相当多的汽车维修连锁,然后技术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更新,需要一大批懂得使用其设备的技术人员,博世订单班的人才培养项目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目的进行的。
实行订单人才培养模式,使学生学习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学生的就业。通过这种中高职衔接订单式人才培养的方式,使学生适应了社会企业的需要,也为社会培养紧缺技能型人才找到了一条新路子。既整合了社会的优质教育资源,又能更好地将企业的资源共享,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性的能力。最终,实现社会、企业、学校、学生、家长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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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衔接是中高职衔接的落脚点,职业核心能力的衔接是课程衔接的关键。针对当前中高职课程衔接主要问题,从中高职机电专业毕业生从事的相关工作岗位调研出发,分析典型工作任务,提炼职业核心能力,形成中高职机电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从核心课程的知识和能力开展中高职衔接的课程建设,解决了能力目标衔接不到位和实践技能培养重复等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职业能力分级培养的中高职课程衔接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针对中高职教育课程衔接不畅的现状,分析了中高职课程衔接的问题及衔接不畅的原因,提出了中高职课程衔接的原则及课程开发策略。通过对接产业链或产业群,分析典型岗位职业能力,以专业群的衔接为起点,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从人才培养目标衔接入手,提出"分层次、模块化"的课程开发途径,对解决中高职课程体系衔接不畅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中高职衔接 课程衔接 职业能力 专业群
当前,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界的重点和热点问题。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等六部委颁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职协调发展的现代职教体系,建立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有学者认为课程衔接是中高职衔接的“本”,“标”是制度的衔接(姜大源,2011)[1]。课程衔接是中高职衔接的实质与核心,也是实现中高职教育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关键。
本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产业(链)为背景,以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专业为例,结合专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当前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以职业能力分层为导向建立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探索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方式、方法及路径等,积累实践经验,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的不断完善及职业教育实践工作提供案例借鉴。
1.中高职课程衔接存在的问题
中高职衔接从提出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经过了30年左右的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一些衔接不畅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文化基础课程脱节和断档现象。无论是课程的门类还是课程深度上都存在脱节,甚至空白现象[2]。(2)专业课程内容与实训技能课程重复率较高,甚至出现倒挂现象。有些实训课程中职生的技能要求甚至比高职生还要高,中高职教育层次与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不匹配。(3)课程结构陈旧,存在三段式的学科化模式。虽然近年来有些改观,但是还是不能摆脱学科化的惯性思维,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职业能力为需求的教材较少。总的来说,中高职课程衔接存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评价标准等衔接不畅,相同专业开设的课程门类衔接不畅,文化课、专业课以及技能训练课程存在重复、脱节、断层等问题。
2.中高职课程衔接问题归因分析
造成中高职课程衔接脱节、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方面:(1)思想观念上的禁锢导致中高职课程不衔接。习惯于传统学科教学体系,未能建立职业教育规律的课程观,课程摆脱不了“三段式”的课程模式,按照学科结构模式自成体系[3]。(2)中高职衔接及课程衔接的理论体系缺乏。我国职业教育理论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或者是借鉴过来,由于国情不同、办学条件、社会职业程度不同等,导致国外的部分理论不适合我国国情。外部因素方面:(1)由于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隶属两个不同的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影响两个不同教育层次课程的衔接。而且中高职教育办学单位的多样化、办学独立法人单位之间联系不畅、业务不紧密,导致课程难以衔接到位。(2)中职学校(高中、中专、技校)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向不同,教学内容不同,造成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增加了开发能满足各种素质水平学生需求课程的难度[4]。(3)中高职教育专业目录的不衔接。由于课程衔接向上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等相关联,向下与课程目标、课程结构等相关,中高职专业名称和目录的不衔接,导致课程体系等成了“无本之木”。(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体系的缺乏和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也是导致中高职课程体系衔接脱节甚至无法衔接的重要原因。
1.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构建的原则
由于中高职课程衔接受到历史的、客观的和内外部等因素制约,因此,中高职课程衔接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1)终身教育的原则
中高职教育衔接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延续性,体现终身教育的理念。课程衔接体系设计时应当体现中职教育的基础作用,同时兼顾首次就业岗位的职业性教育,是学生职业能力建构的基础和依托。高职教育阶段,课程开设既要考虑基础知识在职业技能学习中的迁移性,又要考虑职业技能的高等性和职业岗位的扩展及延续性,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社会能力,以人为本,体现终身教育理念。
(2)职业能力导向的原则
中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应该坚持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改变“学科知识”为基础的传统。通过课程体系的合理设置,实现以“职业能力”为基础。通过职业能力分层培养的方式,实现中高职毕业生职业能力的递进性和岗位能力的扩展性,进而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性。
(3)多元参与共同开发的原则
职业教育的课程既要体现教育性,又要体现职业性,中高职衔接课程的开发还要体现连贯性、继承性和递进性,需要中高职院校参与的同时,还需要企业、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行业企业人员了解行业内及企业内职业的要求,专业部门从专业角度考虑课程的科学合理性和专业性,政府部门考虑国家的意志,职业教育教学机构考虑学生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5]。此外,还需考虑能力本位、市场与产业需求导向以及课程开发整体性、灵活可操作性的原则。
2.中高职教育课程衔接的策略
(1)以专业群的衔接为起点,实现中高职教育专业的有效衔接
中高职课程的衔接,由中高职衔接模式、专业衔接条件等因素决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中职与高职的专业目录未能有效衔接,直接影响课程体系的衔接。从专业群衔接的视角出发,拓展专业大类的衔接,为课程体系的衔接创造先决条件。通过专业群内核心课程的衔接,实现课程的顺利衔接。另一方面,就业岗位衔接是课程衔接的源头。从就业岗位群出发,实现专业群内各专业的衔接。高职阶段的专业可以在专业大类内对接中职阶段相似或相近专业实现衔接,摆脱现有困境。同时,受教育者通过教育经历的提升,提高职业技能,拓展就业岗位群。 (2)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为参考,建立职业能力分级的人才培养目标衔接
中高职教育的本质是两种不同层次的教育,培养面向不同的岗位层次及职业能力的受教育者。岗位层次定位是中高职课程目标衔接的起点,只有明确了中高职教育所面向的岗位层次,才能进一步通过分析岗位的工作任务确定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6]。不同层次的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则通过课程目标层次上衔接来实现。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参考标准,建立能力分级的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指导课程目标的衔接,是实现中高职课程目标在纵向上衔接的重要途径。
(3)对接产业链或产业群,实施中高职一体化的课程衔接体系
在专业群或专业大类的范围内,对接职业岗位群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能力要求,通过解构中高职课程内容,重构中高职阶段的课程,构建一体化的课程体系、一体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一体化的课程标准、一体化的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分为技能训练课程、专业核心技术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文化素养课程四个层次。以大类专业为基础,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涵盖多个专业,专业基础面宽,适应性强[7]。实现职业能力的纵向提升与岗位能力的横向扩展。
(4)以职业能力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模块化”的课程开发理念
中高职课程开发中,应当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职业能力需求为培养目标。在课程开发时,兼顾学生面向第一岗位职业特定能力的同时,建立“分层次、模块化”的课程体系、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统筹考虑行业通用能力和跨行业能力的培养,将不同层级的能力转换为课程,学生在不同的阶段学习不同层级的技能,使核心能力培养贯穿中职和高职教育过程,培养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职业人[8]。
1.总体思路
在充分调研中高职院校、企业和行业的基础上,对接区域产业及岗位群,确定中高职阶段人才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分析典型的职业岗位能力,以国家职业标准与资格证体系为参照,解构传统的学科知识体系,重构并搭建“宽基础、活模块”的课程体系。制定中高职阶段课程标准,体现职业能力培养的特色。确定好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及课程顺序的衔接,并注意中职课程是高职课程的基础,高职课程是中职课程的延续,避免重复和资源浪费。本文以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专业五年一贯制的人才培养为例,阐述课程衔接体系的构建过程。
2.课程衔接体系的构建
(1)对接职业岗位群,明确中高职阶段对接的岗位,做好岗位分析及岗位职业能力分析
以中职教育为基础教育,考虑中职第一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高职阶段为专业核心能力与综合职业技能培养阶段,重点是能力提升与就业岗位的拓展,适当补充文化课程。比如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专业,中职阶段重点学习文化知识、基本技能训练,获得职业资格体系中的4、5级证书。高职阶段适当补充文化知识,重点学习电站建设,获得资格证书的2、3级证书。
(2)课程体系的设计过程
如图1所示,将中高职课程分为“文化素质课程、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技能训练课程”四大模块。其中文化素质课程包含文化课程、基础课程、思政课程、职业生涯、心理健康等课程。中职阶段适当将文化课程开足,甚至可以涉及高职阶段课程。高职阶段的文化课课程重点照顾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开设的思政必修课程外,主要开设职业规划、人文艺术和外语类课程。
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模块,中职部分以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为主,高职以专业理论和对接职业岗位职业技能为主。专业核心课程和技能训练模块,中职部分适当考虑第一职业岗位的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达到职业资格4-5级的水平,高职阶段重点对接产业需求和岗位技能需要,比如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专业分为光伏产品设计、光伏电站设计与施工、光伏电站设备维护与管理三个专业方向。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在开设专业公共核心课的基础上,开设按方向需要选择专业核心课和职业拓展课程,并达到职业资格2-3级的水平。同时,课程体系还需根据普通中职生的升学要求,补充高中阶段升学的学生需要,在高职阶段考虑增加部分文化课程,有利于适应高职阶段的学习。
3.中高职衔接课程的实施
中高职衔接的课程实施,考虑中高职层次教学的需要和学生技能成长的客观规律,需要坚持“宽基础、活模块、分层化、学分制”的实施路径。基础课程偏向中职阶段、专业课程偏向高职阶段的分层化的手段实施课程内容的分配。通过活模块的方式让学生根据自身的基础和将来需要就业的方向选择基础选修课和专业技能课程。兼顾职业能力、职业资格考证的原则,按中高职的课程内容与技能顺序的安排组织教学。教学管理上,实施学分制、以证代考的方式,兼顾高职部分不同来源的生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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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为了充分开发政府人力资源的潜能,必须充分重视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政府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个部门或是组织人员的参与度,职员的培训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部门和组织的发展。很多企业,也不惜出大价钱,专门请培训机构组织员工活动,为的是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默契度;此外,给员工提供好的住宿条件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而办事效率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决定,这需要团体的智慧和努力,因为,归根到底,这还是个知识的问题,与传统的政府不一样,权力、地位,这些在政府竞争中的角色已经居于次要地位;反而,人力资源的储备,知识的运用,这些显得更加重要。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指在保证组织目标和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组织,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并且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对组织成员进行有效的考核,为组织创造利润,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激励
人力资源的激励,首先应当满足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这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些组织机构通过安顿员工住宿,甚至员工家属的住宿问题,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要。提供一定的假期,以便职工回家探亲和处理私事。组织机构内部,提供组织成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组织成员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心里负担放下了,都利于组织的发展。这些都将大大地激励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组织服务。
(一)激励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在竞争机制上,基层政府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笼统地归纳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没有制订具体的指标,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过大;二是基本没有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只是拿出个别岗位做试点,大部分岗位仍由组织决定配置岗位所需人员,没有形成竞争的氛围;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考试,公开演讲和答辩,民主评议等。考试虽能保证其公正性,但后两项很容易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四是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职工对单位失去信心,使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受到打击,使单位失去生机和活力。
(二)考评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考评形式化,没有到达真正的考核成果和目的,考核对象把这当成是任务,敷衍了事,使得绩效评估成为有名无实的虚壳。过分重视对人员的职位和资历评价而忽略成员本身创造的价值,使得成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缺乏公平原则,不利于激励成员。
(三)文化建设不到位
单位文化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该单位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单位个性化的表现,应根据单位的特点、概况,提炼出本单位所特有的单位文化,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提不出自己的单位精神,用诸如“团结、进取”等词语概括单位精神,让人看不清单位文化的个性。如果不注重单位的个性特色,单位文化建设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那么必然导致单位文化雷同、缺乏应有的鲜明个性和风格,达不到单位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一些单位对单位文化的内涵、功能和意义的理解片面化,却不切实际地总结出了一整套的管理哲学和单位精神,由于领导的观念和干部的想法相距甚远,所以得不到干部的认同,单位文化已被束之高阁,无法使单位文化的深厚内涵渗透在单位一切活动中。单位文化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认真去精选,循序渐进,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独特的单位文化,实现先进的单位文化。
(一)实现人才价值
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各个岗位所需要人才类型,了解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功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人员配置,分析了解每个组织成员的特长和能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在自己岗位上的作用和能力。此外,充分地,尽可能地满足成员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使得每个成员都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人才是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现代单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的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的时代,人才是特别宝贵的。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深化管理。深化管理基本上是把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挖掘,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标激励旨在为企业员工设定一个目标,使之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从而诱发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期望激励是建立在公司
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期望上,被赋予了高期望的员工,势必会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工作,以求得期望实现;责任激励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以责任为纽带,焕发出员工工作热情;危机激励类似于末位淘汰制,这种高压的态势,势必让员工产生紧张向上情绪;奖励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对于最大限度上刺激员工工作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等于财富的时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留住人才才是最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文化的角度出发,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部分组成。一般组织文化建设应该也要通过自发形成的阶段,形成阶段,培育阶段,巩固阶段和创新阶段,最后回到培养和巩固阶段。因此,组织文化建设一步一步,有的放矢。中小组织,组织文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当组织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中小组织。因此,组织文化的建设必须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大公司,大组织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文化,首先是总经理,总经理是思想,具体行为,人格特征与总经理。因此,组织家首先要高度重视,引导,支持和指导实践的组织精神,创建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普遍建立时间不长,组织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灵魂和起源。
中小组织在创业精神是一体化的,它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其次,优秀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需求,积极参与人的能力和聪明,遵守和自觉实践。中小组织的人员较少,容易沟通,容易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行为和协议。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每个人的作用,人人肩上的责任,使组织文化运行职工的心,为成功的目标,持之以恒,长期的追求。最后,组织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它需要从组织创立之初开始积累。所以中小组织文化,从文化的角度出发,延伸到制度层文化、物质文化,从而避免了材料在条件不成熟时过于注重形式的损失,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文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以科学的理论为支撑,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挥骨干作用,尽快成才,是具有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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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人力资源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达到人才强校的目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这是区别于传统人事管理的重要标志。中职学校可以从建立人才发掘机制、健全人才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开发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来实现人力资源的全程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完善的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是解决中职人力资源管理困境、强化中职教育工作者责任意识、提高中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在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入、落实竞聘上岗机制、完善职业晋升机制、健全薪酬分配机制,并遵循激励及时性原则、激励多样化原则、激励公平性原则、激励层次性原则,充分发挥激励机制对中职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
激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中等职业学校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中职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激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更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因此采取何种激励方式,如何应用激励机制就成为当前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所谓激励,就是激发鼓励,通过满足人的需要和愿望的方式来强化其行为动机,以增强个体实现其目标的意愿程度,最终有效地促进个体在实现集体目标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激励机制就是集体组织框架内制定出来激发个体成员工作积极性,发展个体才能,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的总称。自从激励理论产生以来,奠基于现代激励理论的激励机制也不断被开发出来,并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中。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激励理论与激励机制也已经被充分地应用在学校等事业单位中,并越来越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集体是由多个个体有机结合而成的,集体作用的发挥从根本上讲与组成集体个人作用的发挥有着本质的直接的联系。中职学校是一个由教育工作者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作用要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必须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能最大化地实现其才能。从中职学校这个集体的角度看,如何发挥教职员工个体的作用,必须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与配置的过程中,合理有效地运用激励机制。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发挥激励机制在中职人事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是当前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指从事中等职业事业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教育辅助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员。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与企业组织的人力资源有着重要的区别,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现代的中职学校里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现代知识分子,有着强烈的人格独立性。他们对社会发展都有着自己的看法与判断,有着对个体发展的自主性。二是中职人力资源的专业性。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中职学校的工作也愈来愈专业化和精细化,这就要求中职人力资源也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性。所以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激励机制也必须与其特性相符合,不仅要充分发挥中职人力资源的独立性,实现中职人力资源在个体独立性上充分成长,也要充分激励中职人力资源在专业性上不断进步与发展,以其专业性的发展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引入竞聘上岗机制
有学者研究指出“建立激励机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 。确实,对激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动力与张力而言,实行竞聘上岗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经常采用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在中职学校的人事管理中,要更加注重引入这种竞聘上岗机制,原因有二:
一是有利于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不仅要求竞聘者对学校相应工作岗位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要求竞聘者对自身的能力、素质结构与水平有着明晰的认知,既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也有利于应岗求才,才有其用。
二是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性淘汰机制。通过竞争,有利于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者对人力资源的秉性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比较,既能发现未曾重视的后起之秀,也能将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者置换出来,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总体效用。竞聘上岗机制的激励功能主要在于它为全体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开放的展现才能、获取岗位的机会,能够为有才能却暂未得到合适岗位的人提供一个发展的渠道,也能对已经在岗位上的工作者产生积极的压力,迫使其认真完成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否则将被竞争机制所淘汰。这就会促使教育工作者充分挖掘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不断追求卓越,最终使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因此,当前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和优化竞聘上岗制,做到选贤与能,将有才能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真正实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完善职业晋升机制
完善的职业晋升机制必将对中职教育工作者产生重要的激励作用。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把不断健全中职学校的职业晋升机制,畅通中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晋升渠道。以教师为例,学校应该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校情的教师职称晋升制度,学校对于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相应职称的岗位聘任,为教师提供成长发展的空间。这种晋升机制就有利于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不断创造成果,促使教师在为学校的教育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自身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了保证教师在其岗位上做出积极的贡献,进一步激励教师不断努力取得更高的成就,还可以引入“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方式,即对于那些已为学校做出重要的贡献且有持续为学校服务能力的人实行“低职高聘”,以此激励教师奋发向上。而对那些已经在高一级职称岗位上却很难取得一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而言,则可以对其进行解聘或进行降级聘用。这种机制既能激发教师积极进取意识和更加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也能让教师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不放松的危机意识,这正是激励机制的本质要求。
(三)健全薪酬分配机制
薪酬分配机制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健全的中职学校薪酬分配制度将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教职工工作满意度和幸福度,增强教职工归属感和凝聚力、保持中职教职工队伍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中职学校的薪酬分配体制的完善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人事管理工作。中职学校的薪酬分配体制必须具有外部的竞争性和内部的竞争性,还符合内部公平性的要求。
所谓外部竞争性,就是要在同行业内相比,中职薪酬分配水平不能太低,否则难以留住人才。但是也不能为了不顾中职教育的实际和中职学校校情片面地拉高薪酬水平,否则中职学校难以持久的健康发展。内部的竞争性,主要是薪酬分配制度必须在中职学校内部起到调动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使教职工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的作用。内部的公平性则是一方面要求薪酬分配制度必须真正体现科学与知识的价值、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薪酬分配制度必须平等、公开地面向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只要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就能享受薪酬机制所带来的福利,同时还要保证不能在全体教职工范围内产生过大的收入差距。
(一)激励及时性原则
激励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外部行为来对个体行为进行刺激,以达到强化行为或减少或降低行为发生的概率的目的。因此激励机制作用的模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个体行为――激励机制――个体新的行为”。要使得个体新的行为符合组织的期望,就必须及时对个体行为进行刺激,如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行政人员上班迟到或者早退等,就应当立即批评教育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及时性激励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学校劳动制度的严肃性,而且能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时间拖得越久效用就会越低,激励机制的强化功能就会越来越模糊。
(二)激励多样化原则
当前中职学校的激励方式应当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应符合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工作者的需要和追求,才能更加有效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一般来说,激励方式主要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情感激励等。物质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增长、岗位晋升、发奖金等方式,这是强化教职工良性行为的重要方式;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先进荣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等;情感激励主要是加强情感交流与沟通,提高教职工个人与学校集体在情感上的契合度,形成教职工对学校的归属感、认同感。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运用激励机制的时候必须将这几种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被激励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才能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
(三)激励公平性原则
公平,就是公正平等,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现代社会交往与交流的基本原则。在中职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激励机制的应用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因此要有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测评体系,能对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进行明确、合理的测定,并依据测定结果给与相应程度的奖励或惩罚。只有公正合理的激励才能真正激发人的积极性.
当奖励与其工作业绩不匹配时,奖励力度过大或者过小,激励机制就会产生有失公平问题。如果奖励力度过大,不仅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公平性,而且也会让受奖励者对其工作能力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误解,失去激励工作的原有价值;同样,如果奖励过小,则无法激起包括受奖励者在内的全体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奖励机制成了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因此,激励机制应用时必须坚持奖励力度与工作业绩相匹配的公平性原则。
(四)激励层次性原则
中职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运用激励机制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激励层次性原则。1943年,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一文中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他认为激励理论的应用必须符合人的需求层次特性,他强调人的需求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并提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要尽可能地先满足人的低层次需要,继而再去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因此,中职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也必须首先尽可能地从满足低级需要到满足到高级需求的方式来刺激教职工。
在中职学校中,马斯洛的需要层次与教职工相对应的需要可分为:
(1)生理需要:工资、住房、健康、工作条件;
(2)安全需要:聘用保证、各种保险制度;
(3)感情需要:人际关系、集体活动;
(4)尊重需要:职务职称晋升、人事考核表彰情况、培训进修情况;
(5)自我实现的需要:参与决策、对教育事业的更大贡献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要求对所有的教职工都必须严格尊从由低级到高级需求的激励方式,而是强调要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教职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以激发广大教师为这些需要的满足而更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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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其对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要求不断提高。除必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要求外,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高校旅游管理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民办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现在民办高校基本都划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企业的岗位需求。旅游管理专业是一个对学生实践能力要求比较高的专业,让学生适应旅游行业发展的需求,更能为旅游产业服务。本论文从不同方面阐述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希望能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提供理论参考依据,为旅游管理专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保障。
民办高校在国家提倡下,基本都要转型应用型本科,在这大背景下,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一件大事吗,现在高校都意识到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的重要性,现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企业需要实践能力强的毕业生,到公司以后就能适应岗位的需求,最好能不经过培训就能直接工作,因此高等教育,在企业需求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适应企业岗位需求,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就业。旅游管理专业是一个对实践能力要求比较高的专业,本论文从以下几方面阐述民办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方式。
(一)个人环境
高校学生的个人因素与其能力素质发展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学习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和其他专业相比较为外向,这类个性的学生善于和别人沟通交流,但是这种性格难以静下心来学习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故学生的学习能力比较薄弱;加之外向型性格的学生其课外活动大部分是外出的休闲类型。俗话说“行万里路,见万种人”,外出活动能增长阅历,培养和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的能力,但凡事有利皆有弊,大量的外出活动会占用学生很大比重上的时间,所以用来学习专业知识或培养其他文化知识的时间相对来说较少,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学习能力比较薄弱。同时,高校学生普遍存在就业心理上的偏差,过多的注重工作上的“发展”和“前途”,很多学生希望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晋升机会,而然要成为一个良好的管理者,必须需要从基层开始历练,一步步培养良好的管理思路,进而成为一位合格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学校环境
学校环境因素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正经历快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各大高校纷纷开办旅游管理专业以满足众多旅游相关行业对旅游人才的急切需要,然而在笔者眼中旅游学并不是“可以随意打包购买的科学”,在众多人眼中常常认为“什么学”,只不过是一种学科的理论研究,通过攻读某些著作理论从而记住其中的一些专有词汇就可以通晓的科学。但是这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并不适用在旅游学上。它是科学,但其实践性与其他科学相比起来是极其突出的,如果缺少相应的社会阅历和经验,那么旅游学就很难成为旅游专业学习中的工具。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学习方式,并不适合旅游学上的学习,因此若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课程设计完全参照其他专业的设计方式,那么学生的能力素质发展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为了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学校应该积极与旅游企事业单位合作,给学生更充足的实践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就业环境
就业环境因素对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素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当今旅游行业发展迅速,各个层面都呈现出急需人才的行业状态,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的行业环境状态确实令人堪忧。众所周知,外联权下放之后旅游行业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由于旅游行业的从业门槛太低和当时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一大批非专业人员涌入旅游行业,这些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良莠不齐,加上一些用人单位对人才引进方面的缺失,在招聘人才时表现出极大的功利性和短期性,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是需要人文素质优秀、专业能力突出的旅游专业人才,而是偏向于熟于管理的人才或是熟于从业经验的“老手”。更有甚者,吝惜人才的培养成本和追求短期的企业利润,从而造成大量的旅游人才流失。这样的就业环境现状直接导致学生对自己专业的认同感下降和未来从业打算的变更,长久下去学习专业知识的动力和兴趣逐渐遗失殆尽。
(四)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因素在高校学生这个特殊的学习群体中,社会外界群体心理以及群体中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学生的能力素质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内部来看,学生在高校学习阶段,很多学生更多的重视理论学习而忽视了实践活动。而很多高校毕业生也选择了考研、公务员考试或者从事其他行业等形式就业。从外部来看,社会对高校学生的能力素质的期望值较高。在当今社会,大部分人认为适合高校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应该是公务员、企业高管、高校教师等工作环境好,福利待遇高的优等工作。这种态度直接影响到了高校学生的择业心理,对工作的前景、收入、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苛刻要求以及对自身能力的过分高估。在社会、家庭和自身三个方面的影响下,大部分高校毕业生的择业观念出现了偏差,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影响下,高校学生要端正自己的择业观,切忌好高骛远,任何管理者都必须从底层做起,才能培养出相应的管理经验,旅游行业更是如此。同时这也需要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共同努力,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才能督促他们在高校学习过程中努力培养出相应的素质能力。
常言道“懂行者,行天下”。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素质的培养,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选择、职业规划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旅游管理专业的能力素质的构建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组织协调、创新能力、学习能力和人文素质。通过社会的引导与支持、学生加强专业认同度和转变传统择业理念、高校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训式学习和专业性学习等途径,塑造高素质、高能力、适应行业需要、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高端人才。
(一)社会的引导和支持高校学生还处于学习阶段,社会阅历较少,因此,社会的引导与支持在高校学生能力素质的构建上起着关键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一是家长要做好学生的职业规划引导工作。父母的言论行为对高校学生有潜移默化和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家长要给高校学生做出正确的职业规划和引导,更重要的是正确看待子女的学习能力水平,培养子女正确的择业观念。二是政府要努力解决高校学生的就业问题,对待一些区位条件较差但旅游资源较丰富的城市应当加强宏观调控,在工资待遇及生活条件上给予旅游管理毕业生一定的优待,鼓励学生去这些地方就业,帮助旅游业开发。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就业市场,对于市场上一些阻碍学生就业的规章制度应当逐步取消。最后,政府要认真指导高校办学,在宏观方面控制和引导学校课程设置以及课程改革,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服务等。三是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抱有长远发展的眼光,肯定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能力素质和潜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从长远出发给予学生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发展平台,完善企业人才培养机制。
(二)学生加强专业认同度和转变传统择业理念就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来说,增强专业认同度是重中之重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近些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就业机会和就业前景都十分良好,高校学生应该抱有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旅游业,它区别于其他行业,在笔者眼中用“开门见山”四个字形容并不为过,当今社会其他行业都经过一定的学习或者能力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如教师需要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法务人员则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好比爬山一步步攀登在快到山顶之时才能跨入行业的门槛。而旅游业则不然,虽然作为导游人员需要通过导游证考试,但是并不代表没有导游证就不能从事旅游相关行业的工作。由于跨入旅游业的门槛很低,所以大量的非专业从业人员能轻易的涌入旅游行业,但是旅游行业是“最简单也是最难”的行业。
旅游销售面对不同的客户需要精湛的销售技巧来推销旅游产品;导游人员需要丰富的文史知识、优秀的带团技巧、多才多艺的文艺才能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旅游计调需要犀利的眼光、统筹规划的能力、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预测能力。所以从事旅游行业很容易就能轻松的打开旅游业的大门,但是门里赫然屹立着一座雄伟且难以攀登的高山,这时非专业人员良莠不齐的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对这座高山望而却步,极具功利性和短期性的从业心理导致他们思想不稳定、跳槽频繁、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急功近利、损人利己,这严重的影响到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相关就业环境的风气。目前,我国旅游业的管理者很大一部分是非专业人员,他们其中大部分人仅仅只有初中和中专的文化水平,而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旅游业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这样的管理水平已经很难满足当前的需要。主席提倡大力发展文化和第三产业,对于中国旅游业将是一次新的洗牌,高校旅游专业学生应该抱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加强专业认同度,培养对本专业的热爱。
(三)高校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训式学习和专业性学习学校环境对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的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旅游管理专业的特点决定了该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如“杂家”一般的知识结构和多样的才能以及一定的业务素质。在这种要求下,高校必须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训式学习和专业性学习。高校应该着力展开课程教研,匹配好公共课、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增设一些实训式课程以及专业性课程,如:自然、地理、文史、礼仪等等,同时增设实践技能和场景模拟的课程,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性较强,课程全部书本化会导致学生难以理解和记忆,尽可能的安排他们去一些场景模拟课堂可以帮助他们理解书本内容,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动手能力、操作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同时在实训式学习方面也可以在课程设置上预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利用该段时间组织学生更多的进行社会实践,由学校出面联系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安排学生以见习或者实习等身份进行实践工作。或是安排一些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定期给学生开展讲座活动,帮助他们更好的了解行业形势以及从业方向。在专业性学习方面,旅游管理专业应当提倡多种语言教学,不单单仅设置英语课,在二外课程的设置上也应该预留充分的课时,随着中国旅游市场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外国游人来华进行旅游活动,而如今能够接待他们的外语导游人员大多数是高校外语专业的学生,面对这种情况,旅游管理专业更需要通过多种语言学习来提升学生的行业竞争能力,有的放矢。
总之,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是一项复杂工程,职业能力是学生的生命线,现在各个高校都非常重视,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适应工作岗位为目标,整合教材,提炼典型工作任务,让学生学有所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出企业喜欢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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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是其培养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一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体系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构建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体系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大高等院校不断加强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中高等师范院校音乐专业因为其特有的表演性和师范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其重中之重。因此,全国各大高师也在积极改进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培养模式。虽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和进步,但仍存有一些不足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师音乐专业研究生实践体系。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定位。其基本的教育理念应该以培养具备相应专业技能水准且能够担任学科教育工作者为主要目的。因此,大部分师范院校所设置的硕士研究生专业为“声乐演唱与教学”,“钢琴演奏与教学”等,但纵观各高师,在艺术实践与教学实践的结合上仍有改善的空间。在培养这类研究生时,既要强化专业性又要突出师范性,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1、实践形式单一
现如今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是课程教学(专业课以及公共课),学位论文,学位音乐会。包括了我们一再强调的专业技能实践和教学实践。但是却有一部分学生以仅仅能够通过以上考核作为能够顺利毕业的目标和任务,并不会试图在此基础上做到更优或有所拓展。另外,该培养模式设计实为合理,但在某种程度上略有局限,因此也就相互促成了实践模式的单一。
该培养模式中最具有艺术实践意义的就是硕士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也就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尾声所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虽然毕业音乐会是作为毕业考核的指标,但是除了专业硕士需要举行两场音乐会,大部分学术型研究生也只需要完成一场音乐会,再加上此考核的评分并不会非常严苛和细化,导致极少数研究生并不严肃对待,因而不够重视平时学习中的实践积累。
2、实践内容有限
不同的学校会制定不同周期的汇报演出,这对研究生来说是很好的参与实践的机会。笔者也非常认同及鼓励该形式的实践。但是,汇报演出相比较毕业音乐会就显得略微随意,比如不能够做到定期举行,偶尔人数和场地不能够保证,实践的意义就会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课,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一对一形式的小课,很多学校将本科阶段一周一节的数量增加到一周两节,这非常有助于学生演唱或演奏专业技能水平的提,但是小课的内容仍然较少的涉及到教学法。如果我们能把这增加一节的小课的内容和形式再丰富一些,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无疑是有很大的帮助。
显而易见,在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体系中强制完成的实践内容时常不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学校,教师,学生需要一起努力,在现有培养体系的基础上,为音乐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构建出一系列更完善的实践体系。
目前,各大高师已制定了一系列音乐艺术实践的方案,我们需要做的便是将其落到实处并有所拓展。简而言之,高师应该合理地增加音乐艺术实践的形式和内容,制定详细的艺术实践计划,同时也要确保高质量完成。
1.1汇报演出
首先,应该从最基础的实践开始实施。虽然各大高师都会开展音乐专业研究生汇报演出,但是次数有限,内容和形式也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大部分高师设定研究生汇报演出的次数是一至两个月一次,甚至一学期只有一次。高师的汇报演出一般而言是面向本学院,甚至仅仅是面向导师和同学的演出,规模较小,演出场地就设在各自学院内部,几乎不需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财力。因此,笔者认为此类型的汇报演出每个月应至少举行一次。另外,在研究生汇报演出的质量上仍需关注,这便需要研究生导师的有效监督。对研究生的汇报演出高要求,严格把关。一般来说,研究生的专业汇报演出比本科生的内容要多。以声乐演唱与教学研究生为例,应该演唱不少于两首歌曲,如果只演唱一首或表演水准未达到导师要求都应视为不合格,导师应该及时给予评价并记入成绩,这样可以使研究生重视每一次可贵的实践机会,并在实践过程中和导师的指导下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1.2主题音乐会
到了硕士研究生阶段,每个专业分得更细,专业技能较本科阶段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开展各专业的主题音乐会这类的实践便是展现研究生专业技能最直接的方式。比如声乐演唱与教学专业的研究生可集体出演一部歌剧或剧中的选段,既能使研究生的舞台表演素质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又能培养互相合作的能力,或者地方民歌音乐会等;器乐演奏专业的研究生可举办某位作曲家的作品独奏音乐会,或重奏音乐会等。
现如今各大高师基本上都培养了自己的管弦乐队和合唱团。交响音乐会和合唱音乐会这类大型专题音乐会可在每个学期末举行一次,但日常排练仍然非常重要,每一次的排练都不可轻视,这都是研究生艺术实践的重要平台。日常排练的次数和时间可根据团员们的时间统一安排,尽量保证每次排练每个队员到齐,每周不少于两次的排练。这需要学校制定严格的管理方式和纪律作为保证,并且将每个人员的考勤计入个人评估。否则,此类集体的实践活动将很难完成。
1.3班级艺术实践活动
把班级实践活动列为高师音乐实践体系中的一项。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综合各个专业的艺术实践活动。由于研究生的班级较本科生班级人数少了许多,因此能保证到每个人都参与。并且由于研究生年龄和阅历相对成熟,班级实践应该以研究生或班级为主体进行自主创造,编排等。该活动可以有效地调动每位研究生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学生敢于进行各种形式的艺术创造,培养研究生的组织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激励与奖励机制,给表现优异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1.4组织专业技能比赛 高师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是很有必要的实践内容。参加比赛是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一项重要方式。毕竟音乐会和比赛的性质不同,学生也会抱有不同的心态。很多音乐专业的学生,甚至是研究生,竞赛的经历较少,因此,仍然会出现在台下练得很好,一上台,面对成百上千的观众和评委老师,抱有得失压力,就会产生怯场、紧张心理,不能正常发挥。学校应该多组织各类比赛,使上台成为经常性的活动,并将其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这样做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舞台实践能力。每一次的比赛都会让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实践水平有所提高,同时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发现了不足。高师每学期大小型的比赛可组织两次,其中不包括平时的汇报演出和专业音乐会。因此学校必须要合理安排,和其他实践活动,如汇报演出,音乐会等时间适当错开,给学生准备、缓和的时间。
1.5实践上课常态化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实践活动,都需要研究生与导师增强互动,共同努力。导师也要不断完善,更新自己的教学理论。研究生经过了本科四年系统的学习,更具备和导师进行学术交流和实践交流的能力。导师学识深厚,经验丰富,见识广,可在平时的课堂上跟研究生们讲述自己所见所闻的实践经验,并与研究生共同探讨,再通过实践让研究生领会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融会贯通。
一般来说,高师音乐专业研究生一周安排两节专业课,可将其中一节专业课安排在音乐厅的舞台上,
将艺术实践上课常态化。以此种公开登台的教学形式加强学生的实践体验;导师也可以专门开展公开授课,尽量让每位研究生都有课堂实践和学习交流的机会。这样才可以真正让研究生做到在学中实践,在实践中学。
1.6模拟教学
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最终的培养目标是音乐教师,因此研究生不仅要学会“如何学”,还要学会“如何教”。导师在专业课中也要同时教授教学法,言传身教教会研究生如何上好一堂专业技能课,研究生们可以在导师的指导下互相授课,模拟教学实践。教学相长,让研究生真正参与专业课教学,为将来的工作打下丰富的经验和坚固的基础。
2.1音乐艺术进校园
高师除了在校内建立音乐实践体系之外,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建立多种多样的实践机会和场地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高师音乐专业的研究生人才培养应该是要立足于实践,充分体现音乐性与师范性的结合,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的需要。因此,可在各中小学进行实践,尤其是高师附属中小学,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定期举行音乐艺术进校园的实践活动。如独唱(奏)、重唱(奏)、合唱专场音乐会、交响乐音乐会等。
2.2音乐课堂教学实习
另外,师范类的本科生在临近毕业都会有教学实习,同样也可以安排研究生在中小学进行音乐课堂教学的实习,并且安排学科教学专业教师对研究生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研究生的教学业务能力。这是音乐教学实践的一种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因为高师研究生师范性是其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样的教学实践能够帮助研究生更快走入教师的队伍中。
2.3公益性的音乐与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公益性质的活动越来越丰富,政府及社会各界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高师能将社会公益性质的实践活动纳入音乐实践体系中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举措。作为高师研究生,更加有能力、有义务为社会公益出一份力。首先,学校需要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获取信息,并做好协调工作。这样才好安排音乐实践活动有序地进行。如在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进行公益演出,仍然要以常规的,百姓更为接纳的艺术形式为主。
另外,在乡村中小学进行公益演出和音乐课堂教学。将先进的音乐教学法带进一些偏远的中小学。与中小学的教师学生进行互动,互通有无,及时听取他们的反馈,增强研究生对普通中小学音乐发展和教学方法的认知。
3.1建立校内专业音乐厅
音乐实践基地是实现音乐专业研究生艺术实践的基础,因此,笔者殷切希望各大高师能在音乐厅建设上有一定的改善,毕竟一个专业的音乐厅对音乐院校来说是基础性的设施。有了专业的音乐厅,实践者才能将其能力和水准充分又真实地发挥出来。
即使是一场平常的汇报演出,也应该将场地设置在学院专业的音乐厅。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随意在大教室或其他不规范的场地进行专业演出会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面积大的教室会产生过多的混响,导致演唱者的音量比实际音量大,音色异常洪亮。这不仅大大影响了实践者的自我认知和心态,更加直接影响了实践效果。
3.2建立校外音乐实践基地
高师音乐专业研究生的实践基地不应该局限在校内的音乐厅或演出场地,社会上有各种形式的场所都可以作为高师音乐专业研究生的实践基地。就如上文所提到的音乐艺术进校园活动,各个中小学都可以作为音乐实践基地。同样,高师在各社区也可建立长期的音乐实践基地,这样即拓宽了高师音乐专业研究生的实践场所,也提供了中小学师生和社区人民更多学习和鉴赏音乐的机会。
3.3合理安排音乐实践场地
学院需要根据实践的内容形式有序地、合理地安排音乐厅的使用。专业的音乐会,汇报演出或声乐、器乐比赛以及研究生专业技能的考试都应该设置在专业音乐厅;而娱乐性质的艺术实践活动,或者需要大量的灯光音响的晚会及演出,可安排在的剧场或大礼堂内举行。另外,学校应该安排专人来分配音乐厅的使用时间,尽可能不出现因为时间的冲撞而导致某一实践活动临时更改实践基地的情况。
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成的,这是一个漫长发展的过程,需要学校,教师,研究生们共同努力。尤其高师需要立足于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适应国家和社会新时期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才的需要,将理论与实践培养相结合,并落到实处,建立更丰富的实践方式和实践基地,逐步构建和完善高师音乐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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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是企业产品走向市场的重要途径与策略,随着企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积极培养具有复合型技能的营销专业人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市场营销是企业产品走向市场的重要途径与策略,随着企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积极培养具有复合型技能的营销专业人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本文首先分析当前企业发展对营销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探析当前高职院校营销人才培养的现状,最后提出高职院校培养复合型专业营销人才的模式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 市场营销 人才 模式
市场营销专业是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竞争的不断加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市场营销专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应用性,因此要求高职院校在培养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时一定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构建以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高职教育培养模式。
1.1我国市场营销人才的供需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市场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是非常巨大的,尤其是复合型营销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通过笔者对人才市场招聘岗位结构分析,市场营销岗位招聘是最多的,由此可见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就业率是非常高的,细分企业设置的营销岗位结构,其主要包括销售、市场策划、客服以及网络营销等职能,基于市场营销岗位的多样性对营销人才的培养目标也要多样性;但是从企业管理者的调查中也会发现,营销人才的综合技能远远没有达到企业预订的期望值,比如营销人员不能完成企业的销售任务、营销人员跳槽现象比较明显等等,在侧面反映出高职院校所培养的市场营销人才不能适应市场岗位的要求。
1.2 营销人员岗位素质要求分析
营销人员岗位素质要求分析主要是从企业对营销人才的知识素质层面和企业对市场营销人才技能素质层面分析:一是企业对营销人才的知识层面要求。企业要求营销人员要掌握基本的营销知识、商品知识以及客户管理知识,同时还要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商务礼仪等;二是对营销人员的技能要求。根据市场调查,企业对营销人员的技能要求主要集中在市场调查与分析技能、口头表达技能、营销策划技能以及推销技能,其中口头表达技能和市场调查与分析技能是最重要的。
从当前高职院校所开展的市场营销教育模式现状分析:很多高职院校所采用的培养模式是借鉴或者参考本科院校的教育模式,而没有依靠高职教育的特色目标而开展,结果造成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满足市场岗位的要求,同时也没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结构,最终出现了“高不成、低不就”市场营销专业就业现状。为深化高职教育改革,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认为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目标定位不准确,人才培养缺乏特色
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应该仅仅围绕高职教育的特色为开展,但是分析当前高职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目标发现,其存在着市场定位不准确的问题:
一是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定位不准确。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注重对人才理论知识的培训,即强调全面掌握的教学理念,而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特色,即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技能人才,因此高职营销人才培养理念存在着错误的定位:求全。高职院校认为随着学生就业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加深,只有全面培养学生,让他们掌握更多的营销知识才能促进学生的就业,虽然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其获取的效果却是起到了制约作用,造成学生没有一门较强的专业技能;其次设定高标准的人才培养规格。高职院校为了突现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他们会在教学中设定过高的人才培养标准,比如要求学生必须要通过英语四、六级,并且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结果造成学生出现了为了考试而学习的现象,结果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最后重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此种现象是高职院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影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二是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应该本着实用、会用的原则进行教学内容设计,但是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讲授的知识并不是依靠社会实践岗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同时教学的内容也没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比如汽车销售的教学内容要紧随社会汽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因为市场营销专业是与市场联系性比较紧密的专业学科,其内容要不断地变化与调整。
2.2 教学体系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脱节
根据笔者对教学课堂学生的表现现象分析,学生存在着逃课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分析学生逃课的原因,主要是课堂对学生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而造成课堂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就是教学体系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出现脱节:一是教学模式的脱节。高职院校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公共基础课程,但是基于高职院校是以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为主的,因此高职院校在教学中会侧重对专业课程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甚至一些高职院校为了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他们会将公共基础课时划分为专业技能课,专业课与公共课之间比例的失衡,会造成学生重专业轻素质的现象;二是高职院校所使用的教学与市场岗位要求之间存在着滞后性,导致学生学习到的知识已经落后于市场岗位的要求,不能达到企业所要求的零距离就业技能要求。
2.3 校企合作模式不完善
校企合作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平台,但是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教育中对于校企合作模式的应用还不深入,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校企合作模式的认识还不全面。很多高职院校都热衷于构建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但是他们对于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理念还没有全面的认识,尤其是对校企合作模式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没有清晰的认识,结果导致校企合作平台的浪费;二是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导致企业不愿意承受更多的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出于保护企业核心机密的要求,校企合作企业不愿意承担培训市场营销人才的责任;三是企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从事校企合作模式,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解决销售人员短缺的问题,他们利用校企合作平台,让高职院校为其培养能够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营销人才,对此高职院校则更加突出学生的专业技能教学,并且缩短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最终是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的。
3.1 构建以市场需求的市场营销课程设置,培养适合社会岗位的营销人才
市场营销专业是一门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因此高职院校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市场营销的本质要求,从实践性和社会需求角度出发,对市场营销课程进行整合,通过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培养适合企业岗位的销售人才:首先市场营销课程设置要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课程设置应该紧紧围绕社会岗位对市场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角度出发,培养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人才;其次要以培养职业素质为核心。市场营销人才是以企业的产品为工作对象,向客户推销企业产品,因此要求市场营销人员必须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善于创新不惧苦难的精神;最后依据市场营销的发展现状整合高职院校的相关课程,高职院校要改变以往的以专业技能课程为主的单一模式,要将专业技能课程、人文道德课程以及公共基础课等进行整合,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3.2 深化教学模式改革 一是要创新市场营销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效果,传统的市场营销教学模式就是采取教师在课堂上广泛地进行理论教学,而学生则被动地学习的模式,可以说此种模式对于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发展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人才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要求高职院校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构架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在市场营销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中的热情。
二是优化市场营销教材,选择适合高职市场营销的专业教材。导致学生实践技能不高的众多原因中,教材的使用不当是很大的一部分,目前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选择的教材没有针对性,没有严格区分学生的专业学科,比如汽车营销、旅游专业营销以及电子商务营销等专业所选择的课程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没有突显出与本专业相关的营销策略知识,为此需要高职院校:一是要要针对本专业的具体要求合理地选择相应的教材,避免出现同质化的教材使用,尤其是不能借鉴本科学术型院校的教材;二是要保证高职院校教材使用的固定化、常规化、合理化。有的高职院校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他们会选择某个领导编制的教材,而不会考虑其编制的成效如何,结果出现某个领导退休后,就选择另一领导编制的教材;三是所选择的教材内容一定要有实效化。既要突出营销知识的理论知识也要突出营销技能的实用性。
3.3 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职业技能教育提供保障
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完善高职市场营销人才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现代市场营销市场对学生能力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高端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缺口的存在,要求高职院校要构建一支既懂专业知识,又懂实践技能的教师团队,通过“双师型”教师团队的教学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学生的市场营销应用能力。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措施有:一是通过校内培训的方式,高职院校要积极为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比如高职院校要鼓励学生自学或者继续深造以此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二是通过校企合作,进行双向人才交流。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平台,将本校的优秀教师派遣到合作企业一线岗位中进行实践锻炼,同时也要聘请企业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到学校单位实践教学指导,提升高职的实践教学工作;三是高职院校要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高职院校要制定人才引进战略,积极到高等院校招聘具有高等学历的优秀市场营销教师队伍。
3.4 强化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深化教学改革的主要发展趋势,也是培养社会实践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校企合作模式,强化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一是高职院校要加强与校企合作企业的合作层次,争取合作企业的支持,尽最大程度利用企业的资金构建相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同时高职院校市场营销实训教学的内容与计划要充分考虑合作企业的意见,将企业纳入到实践教学体系中,以企业岗位的要求构建实训教学计划。二是要实现企业的基本需求,企业之所以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就是希望通过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为其培养优秀的市场营销人才,因此高职院校要从企业需求入手,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符合企业要求的市场营销专业人才。
总之,高职院校的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该表现为“定向与某个职业的课程计划”,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某项职业技能,并且这种技能要具有实践应用性,因此高职院校要紧紧围绕市场岗位的要求,对高职院校市场营销教学体系进行改革,通过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模式改革、创新教学手段、实施校企合作以及强化师资队伍等措施提高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实践技能。
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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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科学的发展上,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科学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会计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碳资产定义及确认条件
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碳会计存在于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传统财务会计目前难以准确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核算,而对于碳资产而言,则应在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基础上,或将目前归结为传统财务会计资产要素中的项目提取出来,纳入到碳资产中进行确认、核算,或将较为特殊的目前无法依据传统财务会计予以确认、核算的项目,则在碳会计体系内,进行系统的分类,并确认、核算。将一项资源确认为碳资产,需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碳资产的确认及计量
碳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在现有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的资产类科目内核算,本文在碳资产要素下设置碳会计科目,根据具体的碳交易项目确认计量。
1.碳排放权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世界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成大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另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个合作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机制从排放额度较为宽裕的国家买入碳排放额度,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使得游离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气候环境因素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之一[1]。碳排放权是目前碳会计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及持有意图的不同,无论划分到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中哪一个科目内对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其确认问题目前仍未达成共识。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企业从监管者即政府处分配获得或免费取得的排放权,应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其持有意图计入“碳无形资产”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并规定了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以出售为目的,那么,获得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享有的份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国家)”,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的碳排放额根据持有排放权的比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碳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发生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通过交易机制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通过自行开发项目,按照定价购买或者公开拍卖获得的碳排放权,应该按照获得该排放权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主要包括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项目开发中介服务费用、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用等。该成本金额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项目持有期间,若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没有发生变化,应对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额按其比例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若企业意图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权,则应将“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的余额转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碳排放额公允价值与“碳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从其他企业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业经营,抵减企业自身碳排放额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计入“碳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同以上两种情况。若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在适当时间予以出售,或持观望态度,近期内部使用的,则应按照所购买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碳汇
碳汇一词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库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存储碳的部分。从碳库对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的贡献看,可以把碳库分为碳源和碳汇两种类型的碳库,衡量碳库是碳源的库还是碳汇的库则取决于静态生态系统CO2交换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变化,即衡量系统整体获得或损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讨论碳汇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碳汇根据固碳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森林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较大相关性的是林业碳汇,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或机制,《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减排指标,因而森林碳汇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草地碳汇,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应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应纳入碳会计核算范围;海洋碳汇,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表明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会计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因而,虽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纳入碳会计体系核算范围[3]。由此可见,若企业拥有面积较大的园林或草地,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碳资产,其固碳数量可以抵减碳排放额。因而,对于企业所拥有的园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额价额的确定就是碳汇价值的核心问题。目前,碳库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库存方法和活动方法两种,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潜在的基本假设都是:来自于大气和流向大气的温室气体流量等于生物质和土壤中碳储存量的变化。库存法衡量碳库存量变化的共识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Ct1时刻t1碳存储量,Ct2表示时刻t2的碳储量。活动方法与此相反,基于活动的方法则估计碳库增减后的净余额,该方法也称为损益或流量方法,适用于单个碳库难以衡量、碳储存的短期变化不易受到影响的情况,公式为:C=A*(CI-CL),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A表示土地面积,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损失率[4]。企业则可根据测定的碳存储量以及当日市场碳排放额的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碳汇的价值,即:碳汇=固碳量*当日市场碳排放额交易价格,借记“碳汇——森林或草地”,贷记“递延收益”,抵减企业碳排放额时,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碳汇”,然后按照碳排放权进行处理。
3.碳固定资产
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加入清洁发展机制(CDM)会有很多企业自行研发的节能减排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无法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企业对低碳的贡献,本文认为应将其划分到碳资产中进行核算,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按照财务会计中自主研发固定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借款费用等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最终研发成功时,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碳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折旧方法,折旧额的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资产最终处置所获得的损益计入“碳收益”。
三、结论
碳资产是碳会计体系中十分重要的要素,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建立表明我国企业的碳交易将更加频繁,对碳资产的确认及核算主要从碳排放权、碳汇及碳固定资产三个方面着手,根据企业经营策略,以财务会计理论为基础,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其进行核算。
管理会计起源于20世纪初泰勒的科学管理学说。在企业进行的标准成本法实践,管理会计发轫于工商业企业,商业银行最初引入管理会计主要基于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内生管理需要,并且商业银行的管理会计实践极大地丰富了管理会计的内涵,同时也衍生出不同工商企业实践的独特经验。本文从中小商业银行视角探索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如何加快推进管理会计实践。从银行业和企业的对比视角梳理两者实施管理会计的差异;分析了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及中小商业银行的管理会计工具应用的现状;从数据治理和闭环应用等方面对管理会计应用提出建议。
一、中小商业银行与企业管理会计实践差异
(一)产品认定与资金转移定价
工商企业最初引入“内部转移定价”主要解决生产规模扩张后企业内部产品流转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与企业引入FTP不同,商业银行最初应用FTP是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下准确衡量不同产品的盈利贡献并相应配置资源的内生管理要求。与企业提供普通产品不同,银行作为金融媒介经营货币,资金运作来源于吸收的存款和金融债券等其他主动负债,其本身就是银行重要的产品。银行引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现了产品的认定,解决了多维度盈利核算的基本问题。FTP在银行实践的过程中除了分割利差的基本功能还派生出分离利率风险、公平绩效考核、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品定价等主要职能,可以说脱胎于工商企业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在银行得到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应用。
(二)风险成本与资本成本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面临着诸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这也是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征。如何有效管控风险对商业银行实现盈利至关重要,只有当经营风险取得的收入能够覆盖包括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耗费的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仍有盈余,才能获得过滤风险的真实收益。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识别、计量、控制、化解风险。
(三)运营成本
实施运营成本划分是商业银行推行多维度盈利核算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架构,与之相适应的运营成本划分需要将成本核算或分摊至机构、条线、产品、客户、员工(客户经理)、渠道等多个维度并涵盖总分支行等多个层级,因此商业银行的成本分摊较一般工商企业更为复杂。此外,工商企业在经历了传统的成本分摊后正逐步实践作业成本法,以便按照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的模式明确成本承担责任。但是商业银行由于交易的多样和流程的复杂决定了其难以像工商企业一样全面推行作业成本法,但近年来商业银行实施的流程银行和前后台分离改造实质上应用了作业成本法管理的理念以加强价值链管理。
(四)数据的复杂性
与传统工商企业不同,银行动辄千万级的客户量和上亿级的交易量、交易的复杂性和缜密要求以及对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银行实施管理会计时普遍面临难以逾越的数据处理难题,这一问题在中小商业银行尤其突出。科技实力较强的大中型银行普遍建立了数据仓库,汇总处理各类外围源系统的数据,清洗后对外输出供多维度盈利核算需要;部分科技实力薄弱的中小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数据仓库等统一的全行级数据处理平台,建设管理会计系统时需要同时面对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的各类源系统,数据清洗难度巨大。此外,即使已经建立数据仓库,也面临着源头数据缺失、终端数据要素衰减等问题:由于优先保障财务会计核算完成交易的想法根生蒂固,导致交易源头不重视保留客户、部门等信息,汇总记账的情况普遍存在,难以满足多维度盈利核算的需要,且随着数据在系统间的多次存储,账户级核算要素逐级衰减。
二、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
随着2012年不对称降息和央行首次允许存款利率执行上浮开始,我国利率市场化推进进入“最后一公里”冲刺阶段。在此背景下,受经济下行压力以及银行资产规模扩张放缓的影响,银行净息差面临较大的缩窄压力,倒逼银行在负债端通过丰富场景化交易手段降低负债成本并提高资产端运作和定价能力。
(二)金融脱媒和互联网+浪潮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趋多样化,优质企业不限于银行提供间接融资支持更多希望银行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此外,受“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上的“强势不再”。银行必须从传统的资金中介迅速向服务中介转型,建立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体系。
(三)资本约束不断加强
2013年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以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拨备率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资本作为银行最核心的资源,国内主流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本回报率的可持续、轻资产发展道路。站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风口,商业银行为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亟待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体系。内部管理在支撑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业务线、产品、客户等维度“规模、效益、质量”的准确计量。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可以满足商业银行预算、核算、考核等方面的量化衡量需求,商业银行尤其是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加快推进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以顺应价值管理的大潮,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三、中小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应用现状
(一)内部转移定价机制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自2005年开始陆续引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FTP),通过分割利差解决了银行多维度盈利核算分析的核心问题。目前,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多数中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普遍采取了全额资金计价模式,实现了对不同机构的产品按期限和币种分别计价,同时其导向作用延伸至资源配置和产品定价等方面。如工商银行已实现将计价结果纳入核心系统账务核算用于绩效考核,上海银行于2005年引入FTP管理,2008年上线FTP系统并将结果纳入机构考核利润。同时,部分中小型城商行尚未实施全资产负债定价,存在无法公平绩效考核并剥离利率风险等问题。
(二)资本和风险约束
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优化资本配置强化资产负债管理。部分中型银行近年来将经济资本应用于绩效考核,根据风险偏好策略,适时调整授信业务风险加权系数,通过差异化的经济资本占用成本引导经营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正确把握各类风险,加强经济资本计量,促进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和盈利结构的改善,以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
(三)定价能力
贷款定价方面,随着一年以上(不含)定期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放开,商业银行付息负债成本不断提高,要维持一定的利差水平需要不断提升资产端收益水平,加大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配置将倒逼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提升。目前大中型银行陆续开发以风险定价为原则的贷款定价模型,如RAROC或EVA为基础的定价模型。而对于小型银行,由于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较为薄弱多采取基准利率加点法,无法针对不同客户实施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存款定价方面,大中型银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采取量化定价模型测算不同期限存款定价底线,各行的存款定价差异性和竞争性步入常态化。相较之下,小型城商行和农信社等地域性银行的负债定价能力较为薄弱,为此,人民银行专门印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模板》指导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参考经营管理存款的成本和所获取的收益确定存款利率定价,这无疑将促使中小商业银行加强对不同期限资产负债产品盈利的经细化核算。
(四)多维度盈利核算
商业银行传统的冲规模粗放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如何有效提升风险过滤后的盈利水平刻不容缓。建设以多维度盈利分析为支撑的现代银行管理会计体系,提升算账能力成为商业银行继FTP、经济资本等管理工具后的又一重大管理举措,将有助于管理会计进入系统化、体系化阶段,通过统一的价值指标实现全要素、多维度精细计量和全闭环管理。目前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型银行均已构建统一价值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评价模型、统一度量方法的多维度核算分析体系,建立起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统一价值评价标准,覆盖营业毛利、运营成本、税务成本、风险成本以及资本成本的统一价值评价模型,支持对机构、产品、条线(部门)、客户、员工(客户经理)等多维度进行核算分析。同时,多维度盈利核算结果正逐渐对接资产负债管理,战略层面为规模收益的条线摆布提供参考,战术层面为信贷资源的客户间分配提供依据。
(五)成本分摊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竞争加剧,利润市场化进程提速,全面成本管理的迫切性日益凸现。众多上市银行和中型银行正全面加强成本管理,优化成本收入比。如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在精细化成本核算明确成本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广泛引入成本分摊机制,将直接成本核算到网点、部门,将间接成本分摊到产品、客户和客户经理。
四、中小商业银行管理会计应用对策建议
(一)统一认识是管理会计深入应用的根本前提
目前多数中小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健全统一的价值评价体系,实践过程中运用过报表利润、考核利润(责任利润)等多种评价工具。商业银行推行多维度盈利核算的核心就是建立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指标的统一价值评判体系,因此如何有效统一各级人员的认识成为管理会计在银行深入应用的关键。建议从战略制定和战术执行两个层面推进。中小银行加快实施管理会计工具首先要在全行战略层面明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顶层设计并制定必要的推进路线图,并严格执行。在战术执行层面,要本着责任清晰易于推广的思路,从制度配套、队伍建设、多层次培训等方面入手,在实施管理会计的初期就建立起涵盖主要业务条线和分行级计财条线业务骨干的管理会计人才队伍,计财部门要切实承担引领全行协同推进管理会计的职责,做好知识转化,延伸计财工作触角。
(二)边完善边应用是发挥管理会计效能的可行途径
多维度盈利分析的深入推进既涉及业务数据又涉及财务数据,数据量巨大。数据质量上,由于中小商业银行系统设计的前瞻性不够,业务系统在交易和核算层面维度信息存不同程度的缺失,存在产品无法细分和损益识别不到客户的情况。工具端建设上,不少中小商业银行尚未建成风险和资本管理系统,造成多维度盈利分析中的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精细数据缺失;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尚未实现全资产负债的内部转移计价,已经计价的业务也还存在兼顾风险、考核等因素,无法拆分提供基础资金定价的问题。上述问题对多维度盈利数据的全面应用造成不同程度的制约。管理会计系统是内部分析管理支撑系统,在现有核算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采用管理分析工具,计算测度多种维度盈利数据,提供管理层决策参考。面对数据质量和工具端建设上的滞后,建议采取大类分析、比率、标准等管理会计常用的模拟测算分析工具进行过渡处理。随着源系统业务识别度的细化,多维度盈利核算的细度将随之拓展。
(三)强化直接成本治理、简化成本分摊流程是明确成本责任的基本途径
全面成本管理的基础是成本的精细化核算,这也是明确成本承担和实施成本分摊的必要前提。成本核算治理的途径包括直接核算和间接分摊,在多维度成本核算中,通过成本直接核算和分割核算可以有效提升机构、部门维度直接成本占比。对于中后台部门提供服务消耗的间接成本可通过成本分摊解决,建议中小商业银行实施成本分摊初期采取对完全成本按实际成本分摊的方式,以便明确各级责任中心成本承担和成本分摊的尽快推行,待成本治理到一定程度可以逐步推进中后台部门成本中心建设,将中台部门为经营活动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如科技服务、集中核算运营服务、渠道服务的成本采取标准成本计价的方式核算至受益机构,从而实现间接成本直接化。成本分摊不是目的,分摊方式务求简明可接受,有效提升直接成本占比才是判断成本核算结果可靠性的重要标准,其目的是提升各级机构对成本的可控性,从而调动其管理成本的能动性。
(四)加强闭环应用是体现管理会计成效的核心
管理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全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小商业银行在实施管理会计的过程中要以全局的眼光整体看待事前的全面预算管理、事中的多维度盈利核算分析和事后的绩效管理之间的关系,推进闭环的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中多维度盈利核算作为连接事前和事后的桥梁,为事前预测和事后的绩效评价提供参考和依据。要切实以战略目标和价值标准为导向,将多维度盈利核算和成本分摊结果对接经营计划、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领域,同时为产品定价基准、经营策略调整等提供有效支撑,共同支撑经营决策,实现银行长期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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