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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关系到承托运人的责任分配,因此责任分配前需判断货物是否危险。我国《海商法》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比较概括,国际公约给出了对危险货物详细解释,普通法对危险货物也有不同理解,需理清危险货物的概念。
关键词:危险货物 海商法 海上运输 国际公约
19世纪60年代前,海上危险货物运量少,也没专门法规指导这方面工作。1929到1948年间,化学工业得到较大发展,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加,相应地由货物导致的运输事故也越来越多。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通过海上以包装和散装形式运输的货物中有50%以上属危险或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危险货物无形中增加了运输风险,一旦出现事故不但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有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因而海上危险品运输值得高度关注重视。危险货物的概念在判定承运人责任至关重要,有必要对货物是否“危险”做出判断。
我国《海商法》第68条对危险货物具体内涵未作出进一步规定,交通部1996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虽有所涉及但管辖范围只是我国内陆运输。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第31套修正案,同时危险货物的所有包装、标签、堆装及其他事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国和IMDG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中,《国际危规》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应优先适用《国际危规》相关规定。上述危险货物含义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认定,不仅要看此物质是否在《国际危规》分类中所具体列名,还要看此物质能否被证明具有危险性,只有对上述两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海牙规则》第4.6条将危险货物限定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这属于较概括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中危险货物是指根据其本身性质或特性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某种危险的货物;或虽本身不具危险性,但运输中已表现出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可能性的货物”,包括了对环境的危险。
危险货物的含义在国际公约中从最初包括对船舶货物的危险发展到对人员生命的威胁,最后到对环境的危险,危险的内涵不断扩大。危险货物虽未给出具体定义,但给出了较客观的标准。因为如果给出准确定义,不可能涵盖所有货物的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两部公约和八部规则。国际海事组织的《港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和运输建议书》中:“危险货物是指具有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的性质而准备运输的包装或散装的任何物品。”其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性质包括“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的货物。”IMDG规则还规定了货物的描述,分类,包装,标签和船舶贮存要求。
国际公约在规范危险货物海上运输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判决时决定货物是否危险可以依这些公约的列表,在判断托运人是否违约时更为明确。
总之,《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都是开放的,正如制定《海牙规则》时不能认识到以后将会出现的危险货物种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还将有新的内容补充与完善。
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有很多判例涉及到了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理解。英国法一般认为有物理危险的货物和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
物理危险的货物即物理性质上具有危险的货物,普通法下的“危险货物”是指如果货物对与其接触的货物有高度的危害性,以至于可能导致船舶损毁或者船上其他货物的损坏或者船员的伤亡,那么这就是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
危险货物不可能给出完整全面的定义,但很显然上述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或者因为其他性质而又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对船舶以及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的货物包括在内。
英国有关危险货物最重要的案子便是“The Giannis NK”案。船舶装运的一部分货物是花生,另装在其他货舱的货物是小麦。船舶在卸港时发现了货物中有谷斑皮蠹虫,因此不能进港而结果船东需要把这货物(包括部分小麦)抛入大海。在该案中,贵族院指出:
(1)危险货物应有一个宽松的定义,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是易燃或易爆物品。这样一来任何货物都有可能成为危险货物如果有外来因素使得这些货物变得危险从而令有关船舶无法安全装运。
(2)即使货物不危及船舶但危害船上其他货物,也可当危险货物处理。危险货物未必要直接损害其他货物,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在内。所以就算这些谷斑皮蠹虫没有污染到花生旁边的小麦,但与这批花生同船的货物都需要消灭,这已足够把这批花生定为危险品。
(3)贵族院认为托运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使他不知道货物具有危险性质,不存在疏忽,也要对危险货物带来的损失负责。
从案例可以看出,有无危险不仅是针对船舶和船员,甚至也是针对船上其他货物(小麦)而言,只要真正有危险就构成危险货物。英国法对于运输合同下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主要以该货物是否具有真正的潜在危险为标准。
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物理危险与海牙规则中“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的规定类似,但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概念更宽泛,其不仅包括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还包括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即运输这些货物使得船舶受到法律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导致扣押或者没收。
Cooke在“程租”中说:“原则上运输的货物的状态会导致……或者严重到延迟航程,这些货物就落入了‘危险货物’的范畴”。在“The Giannis NK”案中,大法官Longmore认为“托运人在没有通知承运人的时候承担可能产生船舶延迟的货物的责任”,“Mitchell,Cotts Cov Steel Brothers CoLtd”案中,大法官Atkin在陈述了案件事实后,也表达了对危险货物的看法:“若航程违反了货物卸载地法律,则货物就会导致船舶的延迟或者灭失,这与给船舶带来损害的危险货物并无区别”,所谓“法律上危险”的概念就是“法律障碍”,即运输货物遭到卸载地国家的进口禁止或未能符合有关习惯规定,而导致被当地政府扣留船舶,该延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延迟。
有时当货物的物理性质没有直接给船舶、船员或者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确实是给承运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如TheGiannisNK案中货物感染了谷斑皮蠹虫(不会在货物之间传染),没有给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据卸载港口的法律法规,由于货物的感染,同船的其他货物都要倒入大海。那么被感染的货物的确给其他货物造成了间接损失,该损失不是物理损害,而是经济损失,那么这类货物在英国法下也被视为“危险货物”。
早期Senator Linie GMBH&Co.KGv.Sunway Line,Inc.案中,货物是三百桶二氧化硫脲(TDO),后运输过程中TDO的容器里起火。但装运TDO时既没被IMDG列为危险货物,也没被美国联邦法典规定为危险货物。此案发生后,两者都规定TDO为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界定无具体范围,普通法下对危险货物的界定与国际公约有所不同,如《鹿特丹规则》虽对危险货物范围有所扩大,但对“人、财物或者是环境的危险”的危险是指物理上的危险,还是法律上的危险并未明确。有些情况下一些伪造的商品中这种扣押还会导致被扣押物品的物理损毁。大陆法系国家如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涉及到法律上危险货物的问题,那么自然理解《鹿特丹规则》下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物理危险性的货物。
195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1956年提出了第一份工作报告,即《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建议书在国际上极具权威性,涉及到了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运输工具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其中许多规定被国际上各种运输形式的专业组织、协会和各个国家采用或参考,作为制定各种运输工具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或规章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的IMDG规则就是以该建议书为基础,且其内容有越来越接近的趋势。随着贮存货物的方法不断完善,如IMDG此类的规则也将更为具体,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货物应当如何处理,也就意味着规则将会更准确地具体描述货物的特点,那么危险货物的概念会越来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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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关系到承托运人的责任分配,因此责任分配前需判断货物是否危险。我国《海商法》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比较概括,国际公约给出了对危险货物详细解释,普通法对危险货物也有不同理解,需理清危险货物的概念。
Cooke在“程租”中说:“原则上运输的货物的状态会导致……或者严重到延迟航程,这些货物就落入了‘危险货物’的范畴”。在“The Giannis NK”案中,大法官Longmore认为“托运人在没有通知承运人的时候承担可能产生船舶延迟的货物的责任”,“Mitchell,Cotts Cov Steel Brothers CoLtd”案中,大法官Atkin在陈述了案件事实后,也表达了对危险货物的看法:“若航程违反了货物卸载地法律,则货物就会导致船舶的延迟或者灭失,这与给船舶带来损害的危险货物并无区别”,所谓“法律上危险”的概念就是“法律障碍”,即运输货物遭到卸载地国家的进口禁止或未能符合有关习惯规定,而导致被当地政府扣留船舶,该延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延迟。
有时当货物的物理性质没有直接给船舶、船员或者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确实是给承运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如TheGiannisNK案中货物感染了谷斑皮蠹虫(不会在货物之间传染),没有给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据卸载港口的法律法规,由于货物的感染,同船的其他货物都要倒入大海。那么被感染的货物的确给其他货物造成了间接损失,该损失不是物理损害,而是经济损失,那么这类货物在英国法下也被视为“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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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也急剧增加,本文主要总结了目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存在的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风险、隐患,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了防控的方法、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内河运输 危险货物 风险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点,对人和环境会带来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货物。
长江水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主要品种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碱、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体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环已酮、丙烯酸、异丙醇、异辛酸等,品种总数超过60个。
珠江水系危险货物运输品种主要有:硫酸、盐酸、烧碱、甲醇等。
危险货物运量逐年上升,化学品船舶的运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体结构不合理,技术状况落后的老旧危险品船舶仍然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
载运货品的种类日益繁多:随着重庆、四川化工基地和镇江、南通、武汉等化工基地的建设,内河化学品运输种类从常见的柴油、汽油等货品逐渐向纯碱、氯化铵、烧碱、甲烷氯化物、苯类、酵类等多种类化学品运输转变。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呈大型化趋势:随着长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运输船舶呈现大型化发展趋势,目前,长江最大化学品运输船舶载货量已达3000T。
危险货物载运的流域面积越来越广: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西南地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学品生产和外销基地,使得危险货物运输的水域从中东部向中西部扩大。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BV、GL通过开展化学品船舶防碰撞的系列研究,对双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双壳的塑性变形性能提出了要求,并在其规范中据此对船舶进行了分级,大大提高了船舶的防碰撞能力。据了解,国内一些船舶研究机构也开展了类似的船舶防碰撞项目的研究,从能量和极限撞击速度等方面来评估船舶防碰撞能力的方法。希望尽快将研究成果纳入规范,提高船舶的防碰撞能力。
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事故一旦发生,为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危害,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除了建立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指挥网络外,对具体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而言,应建立船载危险货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支持系统。
目前,发达国家在内河运输化学品方面,均已建立了完善的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系统。在美国,1971年便成立了化学品运输应急中心(Chemical Transportation Emergency Center,CHEMTREC),在化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主要向应急处理人员、运输公司、医疗人员等提供信息、技术、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此外,美国海岸警备队(US Coast Guard)针对水运化学品的特点,研发了专门的化学品危害应急信息系统(Chemical Hszards Response Information System,CHRIS)。在欧洲,欧洲化工协会针对具体化学品或性质类似化学品统一编制了运输应急卡(TREMCARD),在欧洲各国推行,是化学品承运人或现场救援人员获得应急信息的重要参考文档。它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部分:①货物危险性;②泄漏处置;③消防措施;④个体防护;⑤司机行动;⑥医疗急救。该卡有专门针对水运化学品泄漏(marine chemical spill)的应急指导。在加拿大,1979年设立了加拿大运输应急中心(Canadian Transport Emergency Center,CANUTEC),隶属于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指导处,主要向危险货物紧急情况处理入员提供信息支持。该中心已开发了“Emergency Response Guidebook”系统,收录了l966种化学品的应急响应信息。
目前我国各地一般都有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但尚没有专门针对内河化学品运输的应急响应信息系统,某些化学品应急卡的内容,尤其是应急响应的内容较为简单,且只是普遍性,对船舶没有针对性。因此,建立船载内河常运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信息系统十分必要。所谓化学品数据库,是包含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灾害影响、应急措施、适装船型等诸多内容的“知识库”,以美国海岸警备队制定的CHRIS系统为例,一个典型的货品数据库。而化学品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则包括了化学品数据库、分析评估、决策支持、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因此,建议开发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系统。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承运公司、危险货物码头要尽快建立起全方位安全可靠又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一些危险货物承运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实际很多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很好的运行,一方面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体系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难以运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关企业均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每一种货种的安全运输标准,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从签订运输合同到交付整个过程中,化学品的运输、装载等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受到全程监管,一旦出现人为事故,事故责任方将承担高额的代价,从而形成了对政府主管机关监管的有力补充;而另一方面,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能对一些隐患、险情进行有效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是对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补充。
目前,欧盟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均应接受两年基础知识培训和三年专业技能培训,而在我国,除一些大型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一方面,一些船员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有些虽经过特殊培训,但由于理论水平较低,接受和执行法规的能力较差,未能系统地掌握船舶载运危险品的运输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有些船员甚至经营者都不知道所载运危险品的特性,更谈不上如何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从而易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例如,四川某危险货物运输船队装运危险货物纯苯(易燃,有毒)进川,由于对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性不了解,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吸入苯蒸汽造成慢性中毒;另一方面,随着内河运输危险品种类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化工产品不断出现,对货品承运人、操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学习、充电才能掌握载运的安全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严把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准入关,特别是船员的任职,坚决禁止未经专业培训或专业素质较低的船员从事危险品水路运输。通过不断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杜绝一切麻痹大意的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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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相关 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是各级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更明确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本文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从危险品货物的概念、分类、危货运输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了简单的分析,并探索性的提出了一些基础的管理手段,供大家共同探讨,以促进和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源头治理;安全监管
由于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因其所属行业的高风险和危险化学品种的多样性、理化性质的复杂性、潜在的危险性、事故危害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道路运输机构都将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作为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存在的问题等作一些简单的分析,并从行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探索性的提出几条基础的管理手段,以期能够抛砖引玉,找到危货运输的长效监管机制。
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1.1.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新标准)的表述: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1.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B 6944—1986)(旧标准)的表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储存、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1.3 新旧标准的差异:
其差异在于新标准中增加了“感染”、“环境污染”,将旧标准中的“装卸”改为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并将“货物”改为“物质和物品”。这样,一是改变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旧标准“运输、储存”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二是强调了环境保护。
1.2 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品货物按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晶;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气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即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2.1 危险货物不能当成普通货物运输,因为它具有易于发生事故的特性;
2.2 危险货物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能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更不能承担运输,因为它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能力;
2.3 危险晶货物不是任何车辆都能运输,根据不同的危险品,需要配置不同装置的专用车辆,并且对技术状况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2.4 危险货物绝不能与普通货物混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危险货物混装运输;
2.5 危险货物自身稳定性处于一定的临界点,在储存和运输中,要有严格规定和特殊要求,稍有偏离、疏忽或操作错误、防范不当,就会发生事故,而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具有灾难性,损失巨大,伤亡惨重,影响极大。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之前,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主要是公安消防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职责没有明确界定。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正式施行,赋予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通过近几年管理的实践,行业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行业标准还不够健全
尽管国务院第344号令已出台了2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406号令)也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责进一步得到了明晰,但具体行业标准和要求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企业、运输工具、人员具体准人的行业标准还不够具体规范。
3.2 危险品运输市场经营主体仍存在着“多、小、散、弱”的特点,缺乏有影响力的,能够主导行业发展的大型运输企业
3.3 运输企业缺乏专业化
由于许多危货运输企业为了生产和销售的需要成立了危货运输车队,但企业往往把安全管理重点放到生产环节上,忽视了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如应急救援预案缺乏运输过程中的应急措施和方法,存在运送民用燃气小型危货车未安装隔离栅栏,从业人员不专业,无专职押运员、驾驶员兼押运员等现象。
3.4 车辆产权不清晰,存在隐性挂靠现象
主要体现为一些企业为取得危货运输资质,在车数上“拉郎配”,用挂靠经营模式凑够5辆车。车辆名义上是某公司的,而事实是车辆的产权是个人出资购买后挂靠在公司经营的。这显然是违背了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款:“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由于挂靠的车辆多数是个体车,他们的从业人员的频繁更换,以及在运输前、运输中、运输后的安全检查都疏于管理,给危货运输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同时这些挂靠车辆的不安全因素给挂靠企业也形成了很大的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导致企业对车辆和具体经营者的约束力下降,许多企业重收费、轻 管理,事实上也没有更有效的管理办法,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3.5 市场监管还不配套
社会举报渠道不畅,处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危险货物运输物品的多样性以及对环境要求高的特殊性,运政稽查部门在中止车辆运行后,存在着保存难、处罚难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稽查监管难以到位。
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低,主要体现在个人车辆没有配置安全防护用具,驾驶人员没有应急的基本知识,危险货物的装卸不能保证在有专职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7 行业科技含量较低
主要表现在管理上还相对封闭独立,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物流运输方式;车辆通讯装备还不到位,全程监控手段陈旧。此外,车辆吨位小,一些危货运输车辆是由普通货车简单改装而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8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缺乏检测
目前质检部门只是对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测,而国务院第344号令也没有对在用的常压罐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对常压罐体定期检测没有法定职责,从而形成了运输酸碱类、轻质燃油类的在用常压罐体没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但这些罐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碰撞、摩擦、腐蚀等原因会发生一些结构变化,这一环节往往是最容易被企业忽略的地方。
3.9 无证经营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今年我们的路检路查中发现,有个别普通小货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违法运送民用液化气。这当中除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外,很大一个原因是生产和销售危险品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向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和车辆提供货源。虽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托运人有此类违法现象,运管部门可依法处罚,但作为危货运输的监管部门,无法对违规托运人和托运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法规执行手段,只能通过路检路查对承运人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罚额较低,所以此类现象屡禁不止。
4.1 以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整合市场主体
坚持以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夯实危货运输市场发展基础,全面整合市场主体,努力推动危货运输向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方向发展。结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和年度审验,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发展依托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专业化运输企业;对无固定生产企业或者大宗货源为依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以收取车辆挂靠费为目的或者为获取经营资质而组合成立的零散、小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缺乏对自有车辆进行有效监管能力,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对其进行适度整合、归并,对安全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彻底整顿,经过整顿仍然无法达到规定资质要求一律不予重新许可。
4.2 以动态化监管为手段,全面建立安全监管台帐
以贯彻落实部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年审换证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市场准人条件动态监管机制,提高运输安全监管系数。主要是运管机构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到期续保时间、罐体合格证下次检验时间、车辆行驶证的下次检验时间、消防设施的有效期等内容,以及企业的工商执照有限期、资信证明有效期、其他部门许可或证明文书有效期、场地租用合同有效期等企业资质条件等内容,统一列表登记,通过运管机构的及时督导和企业的及时自我检查,对即将超过有效期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及时补办,保证企业、车辆资质条件和安全技术状况始终符合要求,避免企业、车辆管理断档现象的发生;通过经常性的人车见面和专项检查,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及运输标志灯、牌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要求配备从业人员,及时通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变更情况,确保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符合要求,严禁超载、超速、超疲劳的“三超”违章驾驶和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严禁私雇乱聘驾驶人员的行为。
4,3 以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为基础,切实规范车辆技术档案
要求所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纪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内容,通过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强化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促使各运输企业主动落实“定期维护,视情修理’’的强制性技术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护理,保证危险晶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4.4 以提高防控能力为根本,开展预防性应急演练
坚持“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两手抓,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控制能力。一是定期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二是按照“有合理应急预案、有组织协调机构、有妥善处置措施、有高效通讯设备”演练组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安切实检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5 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级别分类
实施对一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年深入企业实地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对二类企业实施指导管理,实地检查不少于3次;三类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实地检查不少于2次;对每个企业的每一次动态监管的情况都要详实记载,并留存档案。既要有具体的分类管理办法,也要制定出责任明晰的工作制度,对企业的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4.6 对危货运输车辆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一是要抓好宣传动员推广工作。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和出台必要的强制措施,今后凡申请办理和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车辆,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系统,否则将依法吊销企业及其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三是要争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对我市危货运输GPS推广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对特别困难的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扶持。·四是要将所有长途危货运输车辆单列出来,落实责任到人,相关科、所负责人、业务主管要带头负责一个企业或几辆车,在危货运输车辆上全面推广GPS的应用。
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能够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居安思危,不断以实践“三个服务’’为理念,强化措施,开拓进取,就一定能不辱使命,确保我市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实用手册[M)dL京人民交通出版杜2006
[2]赵宝利现代交通管理与安全监督[A]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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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是西方哲学的一个悠久传统,代表了西方哲学的特质。虽然西方哲学经历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从认识论到语言的转向,本体论似乎失去了在哲学舞台上的中心位置,然而细加推敲,无论是在认识论中,还是在语言哲学中,本体论问题仍然构成了这些哲学讨论的或隐或显的背景,对于本体论的兴趣一直贯穿于其中,只不过以一种不同的面貌、在一种不同的层面、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呈现出来。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图景中,在经历了短暂的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后,本体论问题又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回潮。在英美分析传统中,就出现了诸如对于“存在”是否是一个真正谓词,蒯因的“本体论承诺”,斯特劳森的描述形而上学等一系列的讨论。这种状况凸显出西方哲学根深蒂固的本体论情结,而这种情结之所以在西方思想中挥之不去,究其根本,则在于本体论体现出来的西方思想中的基本思维方式,即逻辑的思维方法。因为,“本体论范畴的意义在于它的逻辑规定性”。本文即试图主要在现代分析哲学的背景下对本体论问题的这一特征做初步探讨。
以上主要从对于“存在”的理解探讨了本体论的逻辑规定性,但仍旧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难以释怀:为什么一定要从“存在”上升到“是”,也就是说,本体论为什么一定要上升到逻辑规定性?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西方哲学一种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倾向。从巴门尼德开始,西方哲学就表现出对于经验世界的不信任,认为世界的真理、世界的本质必定隐藏于经验现象之后,因此,不断地消除经验规定性是达到最终真理的途径。正如康德所说:“形而上学知识这一概念本身就说明它不能是经验的。”在西方传统中,哲学和科学是同源的,而两者的分野则在于,哲学是通过概念分析,在语言的层面上试图实现自己的真理诉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语言本来就是用来表述经验,从而给予我们一个可理解的世界。而“可理解”就意味着具有意义。正如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说,经验世界就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只要存在着经验,就存在着意义。“语词意义是从经验来的……这些语词是人类经验结晶的一种主要方式。”而怀特海则更是认为,语言的本质就在于:
它利用了经验中的这样一些因素,后者最易于抽象出来供人自觉接受,也最易于在经验中再现。经过人类长期利用,这些因素与它们的意义联系起来了。这些意义包含了极为多种多样的人类经验。
于是,在语言的层面上消除经验规定性的过程就是消除语义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终点就是意义的界限,也就是理解的界限,也即是说,对这一界限的否定就是无意义,就是不可理解的,你无法想象界限的反面是个什么样子。如前面第一部分所说,这就是逻辑不可能,也就到了一种逻辑规定性的境地。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黑格尔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是”,还是实现了语形和语义的完全分离的现代逻辑,实质上都是这种形而上学倾向的产物。而形而上学家又把这一理解的界限当成了他们的阿基米德基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反向的过程建构出他们自己的本体论体系。“本体论中的概念脱离了现实的内容,只能凭这样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其意义,这就是概念的逻辑规定性。而正是获得了逻辑规定性,这些概念才能离开经验事实进行推论。”到此,在这种逻辑规定性的意义上,我们或许就能够对沃尔夫关于本体论的经典定义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
本体论,论述各种抽象的、完全普遍的哲学范畴,如“是”以及“是”之成为一和善,在这个抽象的形而上学中进一步产生出偶性、实体、因果、现象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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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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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迈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二十一世纪,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普遍应用是这个时代最显著的标志之一,网络已成为继传统四大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外的第五大新生传播力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广告法规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21世纪是一个以互联网营销为主的网络时代,数字营销理念的不断深入大大加速了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网络广告形式,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内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欠缺,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俱增。在数字化营销趋势下,如何逆转网络广告的扭曲是一个长远发展的问题,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同时,网络广告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只有国家、行业、消费者齐手奋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违规广告比较越来越少,网络广告必将朝着一个良性、健康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
关键字:数字营销 网络违法违规广告 国家 消费者 行业 逆转扭曲
正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兴媒体传播工具不断涌现,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传统的广告形式已经不能全方位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一个以互联网整合营销为主,以创意视频、动画游戏、手机应用、网络电视为补允的数字化立体营销平台—数字营销登上了广告时代的舞台。
数字营销按照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产品,还可跟踪每个客户的销售习惯和爱好,推荐相关产品。数字营销借助丰富的产品信息互联网可以提供当前产品详尽的规格、技术指标、保修信息、使用方法等,甚至对常见的问题提供解答,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找产品、价格、品牌等, 提供巨大的产品展示和销售的舞厅,使客户提供几乎无限的选择空间。 数字营销以低廉的成本优势在网上发布信息,代价有限,将产品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可缩短分销环节,发布的信息谁都可以自主地索取,可拓宽销售范围,这样可以节省促销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前来访问的大多是对此类产品感兴趣的客户,受众准确,避免了许多无用的信息传递,也可节省费用,还可根据订货情况来调整库存量,降低库存费用。
此外,数字营销还具备多媒体、跨时空、交互式、拟人化、超前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由于利用了数字产品的各种属性,数字营销在改造传统营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特质。
数字营销趋势下,网络广告成为了数字营销的主打形式,在互联网上,数不胜数的网络广告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横幅广告、弹跳式广告、文本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式广告、病毒视频、网站互动等等,网站广告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实时性和可控性、直接性和针对性、双向性和交互性的特点,符合消费者的个性需求。随着网络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和旗帜广告的创意的复杂化,网络广告完全可以用作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手段。
随着网络广告影响的不断扩大,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网络广告形式,前景非常光明,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内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俱增。
1. 网络“牛皮藓”问题泛滥。在网络上,一些小窗口的广告接二连三地跳出来,“牛皮藓”广告表明狂轰乱炸,暗地里以障眼打法、移花接木等手法让人防不胜防,它始终跟随鼠标的移动而移动,严重影响受众的浏览速度。
2. 真实性问题。这主要是针对网络虚假广告和欺诈性广告,传播的广告信息夸大其辞,例如上海一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减肥药无任何批准文号,工商人员通过网上搜索,发现这家公司在网上自设平台,对经销的“减肥系1号”、“祛斑2号”等纯中药系列胶囊进行广告宣传,并设置“专家门诊部”链接,张贴“专家组”讨论病例的照片,还把多名消费者使用其产品所谓前后形象照片进行对比,附上“使用心得”。该网络广告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
3. 侵犯受众隐私权的问题。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留下许多真实的个人资料,有些网站把此当作商品卖给某些广告商或企业,致使消费者隐私面临极大威胁;另外垃圾邮件广告泛滥,严重影响了受众的情绪。国家明文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违者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市民因此也有望摆脱“垃圾邮件”的骚扰,然而网络广告发布人对国家的法律视若无睹。
4. 不公平竞争问题。某些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的原则,利用网络广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5.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问题。一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发布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网络广告,中国的网民青少年占绝大多数,传播此类有悖健康文化的广告,严重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6. 违反行业广告规定的问题。比如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烟酒等类似产品不能做广告,但在网络上烟酒广告广泛存在。
7. 侵犯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的违法现象突出。网上有些非法入侵者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把窃取的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肖像权问题体现在滥用名人肖像广告,有些企业事先没取得名人同意,而把其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
8. 网络广告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游戏、商业招投等领域,但是网络违规广告却相对集中于金融类和医疗类。其中金融类广告违法比率占66%,医疗类广告违法比率站17%,网络广告主要集中的领域与网络违规广告密集的领域成反比,体现负相关性,
网络违法违规广告泛滥成灾,为什么这样的网络广告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最深层次的、最本质的原因。现在广告收入超过网站营业收入的一半,这笔经济来源几乎成了支持网站生存发展的命根子,尽可能多的争取广告投放自然而然地成为网站追求的目标。据一位在网站从事网络广告推销业务的人士透露:发布一条涉嫌违法的医药广告一般可以获得比合法的网络广告高两倍的收入,发布性生活用品的广告所获收入更可以达到3-5倍。在这样的高额利润面前,不少网站置道义于脑后,视法条而不顾,铤而走险导致网上违法广告泛滥。
2. 网站发布广告难以监管,中国目前缺乏高效的监测手段和过硬的监管队伍。网络的无限性影响着网络的检测性和精准定位,网络广告无地界、国界,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追究责任难。例如,一个违法广告的发布,违法者很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甚至分布在全世界,如何认定其构成违法?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怎样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这是一个相当艰难的问题,当工商管理局人员面对每天天文数字般的网页,目前还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时间去浏览、保存页面。在监管缺少很好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非法网络广告发布者更是有恃无恐。
3. 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国家对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有明确的管理,但是对网络商业化广告没有专门化的管理,现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大众传媒和户外广告而制定,网络广告的约束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违规广告的处罚主要是针对其广告费用的多少进行罚款,本质上难以消除此类违法违规网络广告对网民造成的侵害和困扰,所以不能根本山消除网络违法违规广告的存在。
4. 网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当中国网民受到网上类似流氓软件或者欺诈性信息的侵害后,大多数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正是由于网民维权意识的淡薄,才增长了网络违法广告主、网络违法广告发布者的火焰。
数字营销时代,如何把握时代趋势,实现网络广告时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呢?应该以制度为支撑,行业内部人士的积极配合,消费者的自身行动,从而减少网络违法违规广告的数量,绿化网络环境。
第一: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国家相关网络管理法律制度。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宣传广、方便快捷、价格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违法违规广告受法律法规的制约下弱的现状,相关政府应不断依据客观实际的变化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当前,应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并要客观分析当前网络违规广告的现状,出台新的网络广告的相关管理条例,通过严肃、权威的国家法律来降低网络违规广告主的火焰,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开发高新技术建立网络高科技检测体系,培养高素质、高强度的监测队伍。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且隐含的违法广告信息需要专业的人员才能看出,网络广告传播的无限性、复杂性使得监测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监管设施较为落后,借助21世纪数字时代的洪流,开发新技术,培养专业人员,进而实现网络广告的可监测的大幅度提高。
第三:,加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意识。要从自我教育入手,抓好学法、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告从业者懂得广告行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系,从而体会职业的神圣;制定行规、行约,并坚持执行,对违反汗液规则的单位坚决进行处罚;开展行业评价、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平时监督;积极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和审查工作,制止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的出现。
第四:应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开设多方位讲座,向向消费者传播正确的网络违规广告自我维权方法,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第五:应借鉴国外成功之立法经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广告市场管理经验和人才,利用外国比较先进的管理技术应用到我国的网络广告管理进程中,通过外国技术人员与中国相关技术人员的交流,吸收先进的经验,传播给中国各区域的网络管理工作者,促进我国网络广告环境的整体优质化。
21世纪数字化营销在不断发展着,网络广告作为数字化营销的主体,规范其市场秩序,净化其广告环境,这需要多方位的长期性的努力,要实现成功逆转网络广告的扭曲,需要政府、个人、企业三方的配和及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违规广告比较越来越少,网络广告必将朝着一个良性健康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 《 广告法规管理与道德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在这个传媒行业发展迅速的世界中,琳琅满目的广告是接踵而来,各种各样形式的广告有些让人们赏心悦目但是有些广告让人深恶痛绝。比如现在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口罩广告”“吊胃口广告”。 看电视剧时,人们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角色,想看看扮演者是谁,但是片尾的演职人员名单常常被广告覆盖。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口罩”广告。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视剧快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还打上“下节更精彩”的字幕。等了半天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吊胃口”广告。
有些观众在看完电视剧后就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把角色和演职表上的人员一一对应,再从个人的认知角度对剧中人物进行评价和品读,这其实是欣赏电视节目的一部分,被广告遮盖后观众们很是恼火。片尾曲也是电视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只要一听到片尾插曲,还有些观众会想起电视剧的精彩剧情,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都是作品,被广告遮盖后大大减少了观众的热情觉得很不可思议用句调侃语总结这俩段长长的话“广告里插播电视剧”是给当今影视剧播广告的的最好评价了。
但是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谓是人人拍手叫好呐。《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公布于广电总局官网上,对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做出明确管理办法,“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依据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对于这项规定我认为比较好,如果时光倒退10年的话,那时候传媒行业没有现在如此发达,影视剧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广告但也仅限于是在节目的最后附属,不会出现遮盖角色和演职表,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的情况。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商们需要为自己产品做广告,一个电视台一天播放节目的时间也不过24小时,每个广告商都希望自己的广告被放在黄金时段,金牌节目,时下最火的影视剧中,所以这一切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悄发生了。起初大众没有把这样的商业行为当回事,但是在片尾曲的字幕上广告渐渐往上移动做出了越来越过分的举动最后居然遮盖了一些关键字幕。严重影响了观众收看影视剧的心情,所以抱怨声越来越来大。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属湖南台最为典型。比如说最近的《倾世皇妃》一集中四次广告,可恶的是序幕结束后,剧情还没开始就一段长长的广告。剧情结束又是长长的广告,有时不知道剧情结束了,等了20多分钟广告结束后才知道白等了。通过用这种方式来插广告,吊观众胃口从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增加电台的收入,这种行为让观众很气愤。
不仅是观众,电视剧制作者也为“禁播令”的出台叫好。“这类广告严重侵害了电视剧创作、演职人员的合法署名权,也破坏了大众日常审美体验,早该禁了。”知名电视剧编剧钱林森表示,禁播这类广告很有必要。当然,也有人对禁播能否有效表示怀疑。各种广告禁播令已有很多,但效果不佳,广告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在“禁播令”后有明显改善,“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电视媒体从业者徐先生坦言,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禁播广告后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说不定,以后明着来的广告少了,暗着来的植入广告就大行其道了,同样会影响观众的审美。
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门艺术的体现,鞥是一种艺术的升华,比如说长篇的大型历史剧,反应的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影视剧结构,但是片头,片尾的超时广告,让人们感到电视剧仅仅不过是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而已。有时候影视剧也会出现错误,往往会反映在出现人们的语言上,有些人们看电视剧就是为了看字幕,但是有些出品商为了播字幕广告省去了下面的字幕,而观众们看影视剧也只是听听而已,对于里面的错误也就那么带过了。由此可见广告播放的形式会对人们的收看效果有很大关系,民族影视业忧与形色。两位前辈的话也也应该让我们思考到当今社会的利益关系大众的审美体验和电视台的收入那个更值得人们关注。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而养活电视台那么一大家子人给是靠一些所谓的王牌节目,金牌主持人么,未必,广告占其中的一大部分,限制广告的播放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明着的广告少了,那么暗着广告会增加么。节目的质量会不会降低呢?可谓广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不管以后的电视行业,会出现怎样的变化但最起码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通知是对广大观众是一个好消息,影视剧是一个让人们很好的了解过去,知晓当下,遐想未来的一平台,让人们感受到原来世界也不大,人们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调节自己,电视本来就是服务业的一项产物,本着观众是上帝的原则来服务大众,既然广播总局下发的通知是大中的新生那么各个电视台都应该广泛响应不能够出现“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
还荧屏一片纯净,大家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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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近年来已成为各大城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由于目前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有关会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会展政策与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社会在获得大幅度发展的机会的同时,也遇到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特别是围绕着社会公平所产生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威胁,这些不利影响和威胁程度同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成正比关系。因此,如何基于公平公平的理念,建立社会政策与法规体系,避免经济政策左右一切,使社会公平程度的提升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形成一种同步化的状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健康发展,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公平;社会政策与法规与法规;社会发展
公平一般具有三种理解,第一,公平即平等,第二,公平即是公平本身,第三,公平即机会平等,从总体看,公平的类型分为三个环节: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序列:从操作来看分为原则公平,操作公平和结果公平,从过程来看分为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在自由、平等、共同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就公平和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而言,公平和社会政策与法规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平和社会政策与法规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公平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论依据。缺少了公平理念,社会政策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公平还是社会法规得以实行的前提条件,缺少公平,社会法规将不具备现实意义。但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公平毕竟只是社会安排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社会现实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平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与法规体系才能够具体地得以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与法规是公平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平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政策与法规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的或者整体的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一、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与法规的问题
我国现代社会政策与法规虽然经过多次修订与实践,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一)同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与法规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是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社会法规与经济政策三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与法规起步较晚,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21世纪初,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便是在今日,社会政策与法规无论是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其贯彻的力度而言都是不能和经济政策同日而语的。
中国社会已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而在社会“强势群体”的一方,又往往存在着一系列诸如职业意识缺乏、角色感不强、社会责任感欠缺(如纳税意识不强)的问题,其许多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社会群体间的不协调情形,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焦虑现象严重等等,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并使社会运行效率和发展的质量明显降低。
(二)政策的整体化、系统化程度还很不够,同一性较弱
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政策与法规的主体部分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拥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与法规得以系统建立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尤其是1993年以来,中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其他许多社会政策与法规相比,由于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问题、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问题、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认同问题、社会保障运作专业知识的积累及运作技术的形成问题等等。所以,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难以在短时期内顺利地迅速确立。
由于缺乏必要的整体性、体系性和同一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与法规不仅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发展条件、维护社会公平,而且还会使原有一些仍有价值的和新形成的社会政策与法规,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以及面临着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而难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
(三)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的社会政策与法规明显地存在着不规范的特征,这特别的表现在社会政策与法规制定程序中的不规范:一是多方参与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问题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在制定社会政策与法规时。理应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应当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便是不公平的,并使相关的社会政策与法规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公开性方面做的不够。现在在制定社会政策与法规时,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是不够的,往往没有对全社会公开。这就造成同某项社会政策与法规有直接关联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相关信息占有的匮乏,从而使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决策者和社会政策与法规的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出现一种严重的不对称,进而使这些相关的社会群体更加难以有效地参与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过程。三是在技术手段上也做得很不够。比如,难以做到相关信息收集的充分化和准确性,而且也缺乏社会政策与法规制定和实施后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与法规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
(四)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现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与法规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与法规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与法规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国目前“应然”与“实然”的社会政策与法规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与法规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的社会政策与法规来具体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与法规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与法规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二、中国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发展趋势及努力方向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研究应与实践中的公平相结合。
(一)以现代的公平理念作为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平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与法规必须同时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否则社会政策与法规便是片面的,便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与法规来予以解决的。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造成了社会的种种不稳定的因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地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实施,那么,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社会来讲,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的问题。中国现在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平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与法规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的现象。
(二)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的权利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在一个社会当中所应当具有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不断增进。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样应当成为社会政策与法规的重要目标。应当看到,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状况如何,既反映出社会成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体处境如何,也是造成社会成员未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条件。其一,拥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平等融入社会的最为起码的条件。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的条件下,社会成员才谈得上平等的融入社会,进行平等的社会互动,关注、参与社会事务,才谈得上消除社会隔离,消除某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现象,实现社会融合。其二,拥有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必要前提。就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潜质而言,其差别并不很大。只要社会能为之提供起码的义务教育和基本的职业培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会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能够具备基本的谋生和发展的能力。社会政策与法规是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公平的基本含义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所应得”。这里所说的“应得”不只是社会成员指望社会的无偿赠与,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当通过自己对于社会的实际贡献而取得的一种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当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还原为“个体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对于中国的社会政策与法规来说尤其重要。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间,中国的社会政策与法规也注重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但是,当时所说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群体”、“阶级”的权利。对于这样一种基本权利的维护尽管在当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维护难以真正地落实;另一方面,这种做法有时会以轻视甚至是严重损伤“个体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从而使社会政策与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王霞.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核心[J]. 青海社会科学 , 2005,(03)
[2] 黄昌洪. 当前我国实现社会公平中的问题和对策[J].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05,(02)
[3] 吴忠民. 关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几个重大问题[J]. 社会保障研究(北京) , 2005,(01)
[4] 石静, 胡宏伟. 社会公平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J]. 社会保障研究 , 2009,(04)
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
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 教育 教师 法规
《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 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中 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制度,加 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 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在 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 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 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 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的 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中所 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教师在 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校学生在 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显而易见,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工作,从深层 次来讲,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和民族的振兴。制定《教师法》等法规是建 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宏大教师队伍的根本保障,这也是《教师法》制定的目的所在,具体体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法》的制定,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 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
①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为教师社会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依据。但另一方面,《教师法》的规定,也为教师队伍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而对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付出的劳动,对社会发展中做出的贡献给予了肯定,以法律 的形式向社会说明教师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较高的社会待遇。
2.《教师法》的制定,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素质同教育的质量密切 相关,为此,《教师法》对教师资格、聘务、职任、培养与培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提 高师资的质量,以确保教育的质量,这也是教师职业赢得社会尊重的保证,是教师社会地位 的具体体现。
3.《教师法》的制定,推动了人们的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教师法》 ①《教师法》第三条的颁布及其他有关教师配套法规的出台,为明确教师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用法律法规来使 社会了解教师作为人才群体应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推动人们尊师重教、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理念,并由此转化为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教师工作,使教师真正成为 最受人们尊重的职业。
教师既然享有如此高的社会地位,那么他们肩负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教师法》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 守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②,及“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③等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教育发展的还很不平衡,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教育战线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教育 内部也存在着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在教育教学实践 中也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法律纠纷,如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 多;一些教师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体罚学生的事件屡禁不止;部分学生由于缺少法律知识, 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等等。目前我们作为一名学生,与教师接触的时间不可谓不长,而 为人们所熟知的,便是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我们身边甚至是自身都有可能经历过,下面就 是一则实例:
2001年5月14日下午,岳阳县某学校的杨老师让学生姜某(13岁)上讲台默写英语单 词。因姜某默写不出,便被罚站,在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杨老师顺手打了姜某两耳光。 后来几天,姜某出现举止反常的情况,被医院鉴定为患上“精神分裂症”,被打事件为诱发 原因。9月7日,姜某家人以杨老师体罚学生为由将学校和杨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药 费和精神损失费共76万元。
其实,近几年来,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也反映出教师队伍中素质不高者大有人在。《教 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也有“体罚学生的,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④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禁止 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社会上甚至还发生有素质低下的男教师猥亵女学生的事 件,其罪恶行径令人发指。
以上的这些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进行普法 教育。尤其是教师,作为为人师表的典范,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教师法》的内 容和精神,领会它的深层含义。教育政策与法规在教育活动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对于教 育活动的参与者,都应该对《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 所了解和学习。作为师范院校的学生,我们更应该多学习教育法规,这样在以后的教育活动 中遇到各类问题,我们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后再走上教师的工作岗 位后,我们在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要牢记我们身上肩负的责任,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做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罗敏:《教育举案说法》【M】成都时代出版社2004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
【4】 人民教育编辑部:《教师法》【M】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5】 崔景贵: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法理审思与法治策略【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①《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
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
③《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
④《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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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鹏华盈合伙人:如何组建一个强大的董事会?
许多初创公司只有在遇到麻烦的时候,才想起来要成立一个高效的董事会。凯鹏华盈合伙人朱丽叶•德拜尔尼为许多初创公司提供多董事会管理建议,她指出,组建一个好的董事会,创业者需要:清楚公司的愿景;寻找正确的技能;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责任;创建鼓励辩论的文化;突破舒适区。
每一位出色的CEO背后都有一个出色的董事会。但我注意到,对于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这项任务,许多初创公司创始人往往是一拖再拖。亚马逊和谷歌等成功的科技公司,在很早便成立了董事会。当然,这两家公司都是特例;通常情况下,公司很少会预想到没有董事会的后果,直至他们遇到麻烦。
许多董事会认为他们只需要向CEO负责,结果却陷入困境。
多年来,我一直在为初创公司提供董事会管理与高管招聘方面的咨询,我认为董事会真正的职责是聘用和解雇CEO。毕竟,好的董事会清楚他们要对彼此负责,对公司股东负责。此外,好的董事会在想法、背景和观点方面是多元化的。下面的统计数据值得反复思考:硅谷董事中仅有10%为女性,风投投资的初创公司中,女性创始人或CEO的百分比更低。
如何组建一个好的董事会?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建议。
清楚公司的愿景。你希望公司实现什么目标?明确你需要董事会做些什么来实现这些目标。在考虑和确定你需要董事会成员具备的特性、技能与经验时,要牢记公司的目标。
寻找正确的技能。制作一个简单的表格,将市场中现有的特性综合在一起。将你期望的“最终”董事会的所有方面在表格中列出。在表格中填写每一位董事的潜在想法,根据这些想法的深度或契合度以及成功聘用的可能性进行排名。对这个清单及时更新,将其作为董事会议上一个积极的讨论项目。
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责任。正如吉姆•柯林斯所说:“你是否为合适的人准备了合适的位置?”成立委员会或划定关键责任范围永远不会过早。你是否有最优秀的审计主管或薪酬主管?谁是你在关键领域可以依靠的首席董事?
创建一种文化,鼓励辩论。培养一种广纳谏言和独立的文化。你希望听到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帮助你思考各种选择。考虑你希望董事会带来的文化与互动:是富有激情的激烈辩论,还是头脑清醒、慎重的讨论?你希望董事会能够推动你前进,让你感觉不舒服,挑战传统思维。与此同时,你想要的是一个董事会,而不是运营委员会,所以设定界限很重要。
突破舒适区。董事会往往倾向于实现熟悉的和舒服的目标,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同质化。因此,你应该努力实现意见的多样化,不必担心违背他人的想法做事。牢记这一点,可以帮助你保持开放心态,考虑一些你不会第一时间想到的替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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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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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由经济社会引起的官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当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腐败有遗传倾向,历来就有。盗窃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破坏党的名誉·、影响社会稳定、百姓利益。包括经济犯罪、政治犯罪、作风犯罪三个主要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腐败:一个传统的灰色文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腐败:一个传统的灰色文化全文如下:
腐败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是时代的恶瘤,但腐败绝不是某一个特定时期的产物,而是历史的沉疴。因此,腐败也是一个传统,是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将它称为“腐败文化”。从历史的纵向来看,腐败文化的主体几乎都是朝廷命官,他们无人不读圣贤之书,无官不讲修齐治平,却又几乎是无官不招权纳贿,无官不贪赃枉法;从横向方面考察,除官吏阶层的腐败外,富人有富人的“腐败”,穷人也有穷人的“腐败”;对于腐败几乎是无人不恨,然而腐败却又是那么“深入人心”。回顾历史,涛声依旧,尽管腐败之恶罄竹难书,而作为一种行为文化,它又是一种“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文化,这是其它文化所不具备的一个显著特征。腐败文化的这种相悖性,决定了它是一个传统的“灰色文化”,是一种事实上难判是非、至今仍有很强生命力的文化.
“你腐败,我放心”虽是个不恭的话题,但它确实是个无奈的客观存在。
作为封建帝王无不有猜忌之心,臣下阴蓄异志、非分僭越常常是他们的心病。精明的大臣尤其是洞悉帝王心理的权臣们知道,欲释君臣之嫌,要么“渔隐”于江湖之远而忧乐天下,或者“朝隐”于庙堂之高而避祸司马门;要么玩权丧志专事声色犬马,享尽人欲,努力做到“我腐败,你放心”。由于专制主义之网愈编愈密,渔隐或者朝隐在历史上已属鲜见,而后者在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太祖时,赵韩王普为相,车驾因出,忽幸其第。时两浙钱亻叔 ,方遣使致书及海物十瓶于韩王,置在左庑下。会车驾至,仓卒出迎,不及屏也。上顾见,问何物,韩王以实对。上曰:“此海物必佳。”即命启之,皆满贮瓜子金也。韩王皇恐,……上笑曰:“但取之,无疑。”
赵普是北宋开国元勋,权倾朝野,却贪婪好利。这十瓶“海物”被他全部用来在东京兴建府第。钱 是宋朝要消灭的吴越末代国君,一个交战国送来大量“礼金”,赵普接受敌国的行贿,这不是腐败又是什么?然而宋太祖对不期而遇的人赃俱获,不过一笑了之。这一对“明君贤相”的相安无事,全在“无疑”二字上。“无疑”就是放心,其所以放心,是因为你在经济上越贪婪、越腐败,我在政治上就越放心了。
如果说赵普之行事还不足以说明“你腐败,我放心”的话,那么《史记·萧相国世家》所载萧何之事则是十分合榫的。
汉十二年秋,黥布反,上自将击之,数使使问相国何为。相国为上在军,乃推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军,如陈豸希 时。客有说相国曰:“君灭族不久矣,……上所以数问君者,畏君倾动关中。今君胡不多买田地,贱贳货以自污,上心乃安。”于是相国从其计,贱强买民田宅千万,上乃大悦。
当刘邦凯旋归来时,关中百姓纷纷投诉萧何的腐败,刘邦此时却在暗自高兴。
这两则史事是颇耐玩味的。赵普是主动腐败者,在他看来,只有我腐败你才会放心;萧何是被动腐败者,在刘邦看来,只有你腐败我才放心!试想,如果萧何不是被逼着腐败,可能就会招致杀身之祸,可能就会没有后来的“萧归曹随”的无为而治,西汉王朝的历史是否会有另一种写法了呢?如果赵普不主动腐败,可能难释赵匡胤的猜疑,这位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开国丞相能否助北宋王朝完成统一大业,实在是难以逆料的。腐败文化的这种难以评说的的善善恶恶,正是灰色文化的重要特点。然而,“你腐败,我放心”也不是普遍规律,象朱元璋这样的帝王就是个反例,他的眼里几乎不能掺半粒砂子,谁敢腐败他就严惩不贷,甚至剥皮实草。
“你腐败,我放心”并不一定全表现在君臣之间。官吏上下之间、同僚之间也有这种现象,其形式多为群体腐败。实现群体腐败的要件正是“你腐败,我放心”。如果你不腐败呢?请看下例。清代同光年间人欧阳昱在《见闻琐录》中记述:苏廷魁担任河道总督期间,适值黄河在河南境内决口,便与河南巡抚奏请100万两治河。苏廷魁“亲督工。买料俱亲经手”,完工后结余30万两。巡抚主张瓜分,苏是位正直的官员,坚持将余款奏缴国库。巡抚因为“未遂其欲,恨甚……弹奏之”,户部因“向来河工告成,无不浮冒虚报者,利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贿部,遂不驳。今苏公缴还余银,除此陋规,部中亦恨。”于是,部里想方设法在苏的奏折里挑出“不合例数条”,与河南巡抚同参苏廷魁,这位不愿腐败的官员竟被革职。后来有一位叫任道镕的河南巡抚,在任时正值黄河决口,他堵住决口后与苏廷魁一样“请缴余银”,其结果亦是“被弹劾,革职去。”
欧阳昱无不感慨的说“二公于污秽之中,独欲显其清廉,宜乎犯众忌而不得安于其位也。”试想,如果苏、任二公甘于自污呢,岂不既可保住官位俸禄,也不致引来同僚的忌恨;正因为他们“欲显其清廉”,而违背了这个圈子内的“游戏规则”,怎能放心他们“安于其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个特定的群体都腐败,腐败者才有可能在心里上获得安全感,他们营造的“堡垒”就不易攻破。因此群体腐败又很强的技巧性和操作性,一般是很难被揭露曝光的。例如治理黄河河患的官员,明清两朝有几个是因为腐败被参劾的?
当腐败成为一种双向的社会需要时,一切反腐举措都将黯然失色!
“你腐败,我放心”,一个多么沉重的历史话题!
尽管时下有人说穷人有穷人的“腐败”,但腐败毕竟是有权者经营的事业,这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千里做官只为财”的民谚,就是中国老百姓对这一历史事实的经验判断。
权力是以最小成本获取财富的捷径,欲获取财富就必须做官。尽管中国有世界上最早的文官制度,但是入仕的途径却是颇为杂滥的。一般来说,有读书做官、军功授官、捐纳买官、举荐封官等多种形式。读书做官和军功授官多被人视为正途,这是因为读书人经常年青灯豆火的煎熬,以青春甚至生命为赌注,参加那个“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科举竞争。为侥幸于万一进入仕途的机会,多少人不惜熬到皓首穷年!至于一介武夫,他们完全是以自己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戴,实在也来之不易。这两类人虽侥幸得官,支付的成本却相对较高,受到人们的敬重当属自然。捐纳和荐举或者考核,总有“黑箱”操作之嫌,人们常讥之为“左道斜封”。得官的路径不同,需支付一定的成本则是共同的。
按人所共知的经济学原理,支付了成本(或曰“投资”),必然要获取高于成本千百倍的回报。如果把成本和利润抽象出来,做官和做生意既是相同又是相通的,运作模式亦大体相仿。《战国策·秦策》载吕不韦与乃父谈“生意经”的一段绝妙对话,颇能说明问题,兹录如后。
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曰:“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曰:“立国家之主几倍?”曰:“无数!”
吕不韦发现,只要象垄断市场一样垄断皇帝(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就会获利无数!这位阳翟大贾颇精此道,他不仅为中国贡献了一位秦始皇,一部《吕氏春秋》,而且成功地操作了有史以来最为辉煌的寻租创租工程。他食禄十万户,爵封文信侯,真谓是获利无数!自此以后,中国的官场就变成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生意场。从第一个封建王朝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时间跨度不过二千余年,在沧海桑田般的变化中,以不变应万变的惟有象做生意般的做官,这不能不称之为是中国的一大特色。我们不妨翻翻《官场现形记》。小说从第一回写坐馆塾师王仁开导他的学生说:“做了官就有钱赚” ,到最后一回黄二麻子“苦辣酸甜遍尝滋味”之后,终于悟到“天底下的买卖,只有做官利钱顶好。”细心的读者如将小说和廿五史对读,定会感到从吕不韦到黄二麻子,设租寻租创租的激情像“原始冲动”一样潮涌古今、涛声依旧,这个甜蜜的事业前“腐”后继,绝无乏人之患。
凡做官生意者,官(权)越大利也越大,我们从卖官的标价就可看得出来。如《曲洧旧闻》称,宋代王黼当国时开市卖官,有“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直通判”之说;清初顺治朝,山西口北道副使王化淳,在更换防守仓官时标价“上缺要银四十两,中下缺要十两”(《明清档案》32册),仅此一项他就获银150余两。又据史载:捐一个县官,乾隆时要银4620两,嘉庆时4000两至5000两,道光时3700两,咸丰时2000至2600两,到光绪时跌至不足千两。官职的买卖已经完全市场化了,人们可以像买卖牲口一样按肥瘦或行情论价。
是否有成本低的官生意运作呢?当然是有的。如汉文帝的宠臣邓通为文帝嗽吮毒疮,而官至上大夫,并许其铸钱, 于是“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汉书·邓通传》),陈万年向儿子传授谄媚术,果然青胜于蓝;陈咸通过谄媚贿赂权臣陈汤,仕途通达,官至少府(《汉书·陈万年传》)。又如明代权珰魏忠贤擅国时,朝中文武官员纷纷投其门下,时有“五虎”、“十狗”、“十孩儿”、“四十孙”之号。这些“狗儿”、“孩儿”们虽然卑鄙下流,然好官我自为之。人格是不可论价的,为苟且于荣华富贵,在他们看来,贱卖人格又何乐不为之呢!
做官确实是天底下最好的买卖,原因在于权力可以转化为财富,无怪王亚南先生说:换一视角来看,廿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然而,并不是每个做官的人都愿将手中的权力转化为财富。如宋太宗时的名臣查道,常“与妻采野蔬杂为薄粥以疗饥”,“道不胜贫,与妻谋,欲去官卖药”。(《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如陆游任夔州通判期间,“一日禄不至,则无策矣,”届满离任时,“行李萧然,固不能归。”(《渭南文集·上虞丞相书》)又如包拯、海瑞、于成龙、郑板桥等等,这些清介廉洁之士虽在二千多年的历史中寥若晨星,却给整个官吏阶层抹上了些许亮色,至今令人景仰不已,也令我们翻读那部贪污史时,不致汗颜得无地自容。
要说中国历史上无法制,那是无知;
要说中国历史上有法治,那是无识。
中国是创立和执行官吏惩处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左传·昭公六年》也载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以现代的眼光看,这些“刑”基本可认定是惩处官员(当然主要是镇压百姓)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以后的立法有至深至远的影响。
从秦开始的历代封建专制王朝,统治者几乎都想通过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来约束官吏,从而实现廉洁政治,主观上绝不希望腐败到皇冠落地。因此,一个新王朝建立以后,无不引前朝之颠覆以为戒鉴;于是,以史为鉴就成为中国的一个文化传统。如《尚书·召诰》:“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司马迁作《史记》,往往以暴秦为例儆戒当代统治者,故对秦史记事尤详。唐初君臣,无不以隋亡为训诫,魏征曾说:“思隋氏以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 。”(《旧唐书·魏征传》)李百药修《北齐书》,李世明指示其编修宗旨为“览前王之得失,为在身之龟鉴”。(《册府元龟·恩奖》)宋神宗认为司马光修撰史鉴书应为“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胡三省《新注资治通鉴序》因此赐该书名为《资治通鉴》)。尤其是朱元璋,先后敕编《辨奸录》、《永戒录》、《醒贪简要录》等鉴戒书十数种,为反腐倡廉而编书之多,为历代王朝所罕见。他们曾制定了一部又一部法典律例,一条又一条官箴官诫,用心何其良苦。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官箴法典都是摆设,连臭名昭著的昏君宋微宗也曾标榜过惩治腐败就是证明。
据《宋会要》载,他也真格贬黜过一批贪官污吏,如河北路转运副使李昌孺、滁州知州唐恪、河北监司贺希仲等。然而,一面是惩治腐败,一面是“六贼”崛起!再如明初,朱元璋以严刑峻法制腐,力度不可谓不大,然一桩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22万;一桩盗军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株连官吏系狱至数万人。这仅是发生在洪武朝的腐败大要案之一斑。大案连发,朱元璋竟越杀越困惑,何以“杀者自杀,贪者自贪”?重刑治贪毕竟还是有效的,如《明史·循吏传》所纪125人,洪武至正德的153年中有120人,从嘉靖至明亡的123年间只有5人!纵观历史,一面是法网恢恢,一面是网漏吞舟之鱼,没有清查惩处的大贪比比皆是。如素有贪名的严嵩,籍没时登记的田地2.7万余亩,而素有廉名的徐阶,田产多达40余万亩,是严家的15倍。
又据《甲申传信录》载,李自成进北京时,明朝国库存银竟不到4000两,而刘宗敏追赃时,追出外戚周奎银53万两;大学士陈演,追赃献银4万两,仆人举发,又挖出埋银书玩、黄金360两;户部侍郎吴履中,到任仅17日,抄出赃银400两、黄金80两(高出他的俸薪多少倍?);锦衣卫大堂骆养性,被追出赃银3万两;司礼监宦官王之心,被追出赃银15万两……。如果不是刘宗敏追赃,谁能知晓崇祯朝有多少贪官!一部廿五史所载的贪官污吏,仅仅是沧海之一粟,是被历史曝光的极小一部分,而像徐阶这样享有“廉名”的贪官又何止万千!翻开每一部中国通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王朝无不“鉴于往事”,而每一个王朝又蹈前朝覆辙,无不亡于腐败,甚至连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建立的大顺王朝也未能幸免。中国历史形成了一个怪圈,或曰社会腐败的周期律。腐败增加了国家的行政成本,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严重的腐败甚至能官逼民反、揭竿而起……对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统治者并非没有一定的认识,能想出来的招数也都用尽,最终还是未能解决腐败的问题。原因何在?是法网不密,还是教化不彰?是中国人没有创造廉政的智慧,还是体制上有致命的问题?面对腐败,一方面是杀者自杀,一方面是贪者自贪。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说不尽的灰色文化,何时能将你说清白?前面谈到如果没有腐败,萧何、赵普辈将难以在汉、宋两朝建功立业,甚至历史将有可能是另一种写法。
腐败之恶果真罄竹难书,而无一善可举么?先贤有言:存在就是合理的。基于这一命题的指引,总算找到了例证,此处稍作援引,当令拙文“蓬壁生辉”。数年前读到社会学家郑也夫的“社会生态学的腐败与社会转轨期的腐败”(载《战略与管理》1994.3.)。这篇文章,着实让人大开眼界。郑先生说:“腐败是低效率的社会机器的润滑剂,腐败能穿透一些僵化刻板的政策。……当年的知青们还会记得办返城手续时如何行贿,又如何在过后大骂受贿官员。如果政策不变,官员都廉洁奉公、毫不通融,恐怕知青们一定会更加失望。因此可以说最坏的不是腐败,最坏的是不得人心、又僵化刻板毫不变通的政策。腐败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有时可以腐蚀掉这种政策。”
经郑先生一番点拨,我们这些过来人终于明白,我们是用我们自己都羞于言及的“腐败”手段改变了一代知青的命运!举一反三,有多少不享有权力资源的人们,如民间企业家、工人、农民、学生等等,竟是以腐蚀那僵化刻板、不得人心的政策而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命运!感谢“腐败”!郑先生又说道:“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很多行贿的举动带有消极反抗的意味。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社会冲突会更尖锐,当年知青的情况可算一个例证。如果完全杜绝了腐败,一些群体可能走向公然背离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道路。……我们可以说,腐败与改良一样,具有维持现政治体制的功能,其手段是,腐败与改良共同成为了革命的替代物。”
腐败对维持社会的稳定、祥和与发展功莫大焉,我们不由得在心底喊一声:“腐败万岁!”腐败问题的善善恶恶,不用说是三七开、哪怕是一九开,依古训总不能因善小而不为吧!更何况腐败之善莫大焉。由此我便想到,当前的反腐,我们应该是用缚鸡之力还是用缚牛之力?我还想从郑先生的话题说开去。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在蹲大狱期间曾说过,他在广西任职期间的腐败,至少有部分是为了广西的发展。我敢断言成克杰以及他的辩护律师没有拜读郑先生的文章,如果对簿公堂时引用郑先生的“(腐败)具有维持现政治体制的功能,腐败是维持社会机器运转的润滑机等等”这类辩辞,说不定会有个“刀下留人”的转机。由此反推历史,许多不甚了了的事情也会令人豁然开朗。
如康熙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东华录》康熙34年)按“新思维”解读,为爱新觉罗氏的江山社稷,取一分火耗的好官是作小贡献,取十分火耗的贪官则是作了大贡献;因此康熙又说:“今年所拟秋决,贪官甚多,若尽行处决,朕心不忍。”(《清圣祖圣训》卷28)这难道不是很合逻辑的吗?郑也夫先生说,在腐败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我们社会学家可能与伦理学、法学家不尽相同,他们的否定可能更多,而我们认为广泛流行的东西终有其合理性。”
社会学家我所崇敬也,伦理学家、法学家亦我所崇敬也。他们各说各话,却又句句在理;假若他们意见相左,不知该听谁的?如果兼听,势必尴尬。遥想当年贾政放了江西粮道的外任,一心想做好官,严禁折收粮米、勒索乡民。弄得长随聚齐告假、跟班也不听话;乡民亦不信任,却说道:“凡有新到任的老爷,告示出的越厉害,越是想钱的法儿!”(《红楼梦》第99回)这种心理逆反、这种尴尬难堪,当今恐怕也为数不少。腐败啊腐败,这个说不尽的话题,何时能将你说“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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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 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有的也称为二板市场、另类股票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更加注重公司的信息披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二板市场:一个基于战略框架的视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属于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功能定位及服务对象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而在国内二板市场的建立过程中既要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际的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设立多功能多选择具有很强流动性的二板市场。为防范风险,二板市场应采用分步骤分层次的发展战略。在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推出完全的二板市场。在区域选择问题上,由深圳向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发展,逐步向中西部科技、风险投资较发达的地区推进。
关键词:二板市场 中小企业板 风险投资
1998年民建中央的“一号提案”推出之后,全国掀起了建立二板市场的呼声,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二板市场迟迟没有推出j,主要在于以风险投资为载体的二板市场周期性波动。从2000年3月起,全球风险投资业一度陷入萧条,NASDAQ综合指数接近1000点,2001年随着国际经济的下滑,全球二板市场一度陷入萧条局面。2003年以来,国际主要二板市场各项指标陆续好转表明风险投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4年风险投资业逐步回升。据最新公布的年底数据显示,2004年风险资本获得的资金在继续增长,大学、捐赠基金和养老基金去年向170多家风险投资基金投入了176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67%。据Thomson Venture Economics和美国风险资本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的数据显示,2004年的风险资本额比前两年的总和还要多。在2003年,135家风险投资基金共筹资106亿美元;2002年,165家基金筹到36亿美元。相比之下,在2000年科技股泡沫时期,635家风险投资基金筹到1061亿美元。含高科技类企业在内的全美风险企业投资调查MoneyTree Survey的数据显示,2004年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金额为209.4亿美元,比2003年的189.5亿美元增加了10.5%。就我国而言,2004年创业投资首次突破了10亿美元,中外创投机构在2004年共对25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额总计12.69亿美元,其中投资案例数量较2003年增加43%,投资金额上升28%。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国务院2004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4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我国分步设立二板市场的构想已经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尽管还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功能定位、发展步骤、区域选择等,如果处理不好,将陷入与主板市场雷同的境地。
结构决定功能,单一的主板市场结构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只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中小企业得不到发展资金与不断攀升的12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由于缺乏投资渠道而得不到保值增值的矛盾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暴露出来,经济转型中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通过完善资本市场才能解决。建立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是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二板市场是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结果。
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因国家定位不同而各异,诸如自动报价系统、小盘股市场、创业板市场、小型资本市场等,在美国称NASDAQ(1971),英国称另类投资市场(AIM,1995),德国称新市场(1996)、欧洲称EASDAQ(1995),香港则称创业板(GEM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1999)等。尽管名称各异,但是其功能却基本相同或相似。根据二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
(1)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科技板”或“高新技术企业板”;
(2)为高成长性、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创业板”,
(3)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中小企业板”[2]。
高新技术企业板、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这三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表现在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上: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服务对象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板主要是针对高新企业而言的,其核心技术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确保其国内外的领先性,并且有足够的投入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而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创业板主要针对初创企业而言的,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明确、成立时间大约在3-5年,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企业。普遍观点认为创业板主要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的;中小企业板主要是针对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而言的k,对其技术含量没有要求但必须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无论属于新兴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均可。
三者的联系也是很明显的,三者之间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R&D投入比例相对较大,因而其一般也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也往往是中小企业,当然某一个企业也可能是初创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只要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就能够得到二板市场的青睐。但实际运行往往与理论有很大差距l,某些国家的二板市场并非只吸纳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传统企业和大型企业也是开放的,只要它们具备良好的成长性。
事实上,各国政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这几种市场,大多数二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都涵盖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初创的成长性企业,甚至有的还吸纳了传统行业的企业,其目的在于缓冲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周期性波动对市场的影响。如香港创业板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欧洲EASDAQ的服务对象是高成长性的小型企业。英国称另类投资市场是向新创建的成长型小公司提供服务,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的制造企业,或是第三产业的服务公司,均可在该市场上市。而美国NASDAQ的服务对象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或新兴公司,其上市公司包含了信息技术、电讯、医药生物技术、金融、保险等领域。
我国二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99年,我国准备将二板市场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板”。2000年,政府决定将二板市场改为“第二交易系统”,把其功能定位于为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服务。2004年设立的中小企业板是以后推出创业板的试验田。与主板市场不同,二板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3]。
因此,我国二板市场的上市对象应包括三类企业:一类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即在3-5年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的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的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中小企业。2003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也在六成左右,上缴的税收已占全部税收的40%以上。最新调查表明,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较高、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中小企业贷款被拒率近60%,从全国范围来看,80%的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因此,二板市场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第二类是主业突出的创业型企业,即在产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创业初期或种子阶段的中小企业。尽管我国风险投资额已达到400亿元,但由于缺乏二板市场,大多数风险投资退出只能进行股权转让而无法获取高额的回报。第三类是以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具有经营历史很短、市场需求不确定、盈利能力不稳定、破产风险较大的特点j。我国每年大约有十多万件专利授权,但由于科技转化渠道不畅、转化率低,相当多一部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得不到转化而淘汰。
鉴于国际一些二板市场运作失败的经验k,在我国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除了高科技企业外,还应包括其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以抑制高科技企业明显的生命周期特性产生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这样可以形成多功能多选择的资本市场,增强二板市场的流动性,可以避免随着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以及陷入英国、欧洲等二板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但实际上,我国的中小企业板主要安排了制造业行业的企业上市,并不能降低由于行业过于集中带来的市场风险(见表一)。
表一 中小企业板公司行业分布表
行业 制造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信息技术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合计
家数 43 2 1 1 1 1 1 50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板一周年全记录,《中国证券报》,2005年5月27日。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它应该包括有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等,比如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有:(1)全国性集中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NASDAQ;(2)区域性市场:太平洋交易所、中西交易所、波士顿交易所、费城交易所等;(3)未经注册的交易所;(4)场外交易市场:OTCBB和 Pink Sheets[3]。 二板市场只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从整个资本市场的结构来看,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依次递减,对应不同企业各有一个筛选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结构体系。
众多学者提出了发展我国二板市场的思路,比较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刘纪鹏(2003)提出了规则与主板直接对接的“中小企业板”概念,建议创业板推出应贯彻从紧到松和从高到低逐步调整的指导思想,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在提高创业板门槛的前提下,尽快推出“改良”后的创业板,也就是门槛不低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第二步,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人们认识的加深、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加大,再调低上市标准,推出门槛较低的创业板j。成思危(2003)提出“三步走”思想:第一步,现在搞科技板块,先不降低门槛,在已经发审委通过的几十家小盘股中挑一些,组成科技板块,到深交所上市;第二步,逐步研究,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中小型创新企业通过科技板来融资;第三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创业板k。
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我国可以首先活跃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场外交易(OTC)即三板市场,恢复NET和STAQ交易,辅导培养一大批未上市企业,形成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后备企业。这类企业至少要形成大约8000-15000家的队伍。其次,在这些上市后备企业中筛选一些具有良好成长前景的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这类似于NASDAQ的小型资本市场,这类企业大约要达到1000-1500家。最后,在“中小企业板”精选一些规模较大、需要更多发展资金的企业转入创业板市场,这类企业大约要达到200-500家。深交所通过对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查,掌握了3328家重点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辅导企业634家,占950家辅导备案企业的66%;后备企业2694家,占81%。在3328家辅导企业及后备企业中,880家具有完整的信息资料,明确表示有上市意向。对照目前的发行上市标准和主要财务条件,408家大体符合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属于后备上市资源,占880家的46.4%l。我国有充足的上市企业资源,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有上万家,而且90%以上为中小企业,为二板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见表二)。
表二
1998-2003年我国高技术企业数量分布表
单位:家
类型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大型企业数 825 878 935 1111 1170 266
中型企业数 1241 1140 1077 1314 1445 2296
小型企业数 7289 7474 7746 8054 8718 9760
合 计 9348 9492 9758 10479 11333 12322
注:2003年数据的变化主要是因为采用了新的企业统计分类标准。
资料来源:《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
建立一种“接力棒模式”而不是“终身制”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同层次上企业的优胜劣汰,使各个不同层次的市场对进入企业在注册资本、盈利能力、成立年限应有所不同,以满足不同、规模、风险度的企业都能以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交易。值得一提的是,不能为了急于扩充上市公司数量而降低上市标准和忽视公司治理,降低标准虽然有可能促使部分真正的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但是也很有可能让一些质量不高的企业混入二板市场,使得二板市场成为垃圾市场,海外相继关闭的二板市场就是很好的案例[7]。
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的产物,所以我国二板市场发展还面临着区域选择问题。二板市场应该选择金融、投资意识较强的地区。尽管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发展十多年,但投资者多数属于短线投资,还没有上升到价值理念投资的高度,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二板市场也只是在少数国家取得了成功。因此,在金融、投资相对发达的地区推行二板市场,容易被人们接受,成本也较低,而且也容易找到更有价值的上市企业。再者,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其投资风险也逐渐被人们接受。根据以上原则,我国地区性二板市场应选择以下三个地区:
一是以深圳、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二是以上海、杭州、南京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三是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环渤海湾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投资意识强,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中小企业发展成熟,也比较容易接受国外先进的观念和事物,而且也是中国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密集、技术研发实力雄厚、社会资金流动最为活跃的地区,具备发展二板市场的外界环境。
以深圳为例,截止2004年底,深圳共有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197家,比2000年增长了410%;深圳地区实收创业资本总额125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223%。深圳的创投机构数量和创投资本双双居全国第一,成为国内创业投资资本聚集力最强的地区。尽管从短期看,我国还不需要这么多的区域性二板市场,但从长远看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个国家也可能有多个二板市场,如日本东京的Mothers和JASDAQ二板市场[8]。从目前二板市场准备的成熟度来看,在深圳运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在上述其他地区推出区域性二板市场,甚至必要时在中西部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的地区发展,如武汉、西安、成都等。
[1] “创业板理论与实务”课题组.中国创业板:迟设的风险比就设的风险更大[J].财贸经济.2001(7):64-70
[2] 辜胜阻、徐绪松.政府与风险投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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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毅夫、苏剑.论二板市场在我国发展的前景[J].中国软科学.2000(1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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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谢百三、徐岚. 中国二板市场应无限期推迟[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57-66
[8] 徐岚、谢百三. 海外二板市场的发展新态势及中国的艰难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03(1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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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法规变革背景下的化妆品宣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我国化妆品行业得到跨越式发展。销售额从1980 年的3.5 亿元[1]增长到2014年的1 825 亿元,且一直保持着年均两位数的增长。然而多年来立法滞后、监管不足、安全事件不断及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广受社会诟病。
2014 年11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两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 。结合以往法规、标准的要求及化妆品行业现状,可以发现这两份草案有诸多新亮点。其中特别针对化妆品宣称,尤其是功效宣称制定了具体条款。草案规定功效宣称需要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并对功效验证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由此可见政府对整治化妆品虚假宣称的决心。上述规定一旦正式实施,将对净化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初步探讨了化妆品宣称的定义、分类及主要原则,以期帮助化妆品市场各方参与者更好地了解法规对此的监管方向。
化妆品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产品宣称的行业。宣称的独特性、针对性、覆盖面直接决定了产品的销量。因此,成功的化妆品品牌无一不是宣传推广方面的行家。化妆品宣称贯穿了整个化妆品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并与化妆品广告、原材料、测试等产业息息相关。对品牌经销商而言,产品宣称是与消费者沟通、促成购买行为的第一步。对消费者而言,它能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特性和功能,从海量商品中有效筛选出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目前我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欧盟对化妆品宣称界定的范围为通过标签、市面展台布置和广告,以文字、名字、商标、图案、数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传递化妆品产品特点或功能。化妆品宣称与广告密不可分,不少发达国家除了政府立法监督机制,日化和广告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对宣称规范的制定和审查监督也起着重要作用。
市场上常见的化妆品宣称大体可以分为3 大类即安全性宣称、功效性宣称以及无法归为前两类的其他宣称。它们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产品和品牌的特点,力求形成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差异化优势,最终目的是促成消费者的购买。
2.1 安全性宣称
顾名思义,安全性宣称即是反映产品安全性的宣称,目的在于打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顾虑。常见的如“不刺激”、“不致敏”、“敏感肌肤适用”和“皮肤专家实证安全”等。由于近年来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等事件屡有曝光,不良反应案例时常见诸报端,化妆品安全性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消费者追求适合自身肤质的个性化护肤潮流方兴未艾,让具有“专为敏感肌肤定制”等宣称的化妆品大受欢迎。化妆品的安全性宣称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成为购买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当今业内不少广告经常过度强调产品“安全”,以至于在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种误区,一定要选用宣称“安全”、“无毒”的化妆品。而事实上所有的化妆品都应以保证安全性为上市前提, 《化妆品卫生规范》也明确要求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同为经正规渠道上市的化妆品,除非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否则很难判定某个产品比别的产品“更安全”。由于测试样本量的限制和人的体质差异,没有一种产品能保证对所有人都绝对安全。对已经过科学的安全评估而得以上市的产品,不排除在个别使用者身上出现不良反应。由此可见,“安全”一词并不是一个值得大肆宣扬的特点。当然,消费者的这种潜意识也从侧面反映了对产品的不信任,值得业界深思。
2.2 功效性宣称
功效性宣称是介绍化妆品功能和使用效果的宣称。它能让消费者直观地了解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是展现产品卖点的重要途径。功效宣称一般分为产品功效和成分功效两类。
产品功效即宣称终产品的保湿、美白、防晒、遮瑕、润泽、柔顺、抗衰老等功效。值得关注的是,两份草案都对产品功效宣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规定功效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未经验证的功效应当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3,4]。成分功效即宣称产品所含成分的功效,如“植物油分令秀发绽放光泽”。但过度调强成分功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产品也有所述功能的印象,常有误导之嫌,如宣称“丹参,中医常用于活血化瘀”。为此《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草案中第24 条第2 项专门做出规定,禁止“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功效宣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业界常用的有感官体验、研究数据、图示、文献引用、他人推荐证明等。功效宣称是化妆品行业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宣称类型。普通消费者对专业知识和法律缺乏认识,经常成为虚假功效宣称的受害者,此类宣称顺理成章成为新规草案的关注焦点。
2.3 其他宣称
“其他宣称”区别于安全性和功效性宣称,其形式和内容极其多样化,笔者归纳列举了部分较具代表性的类型。
1) 配方特性:意在表述产品配方所具有的某些特点和性质。如“蕴含天然植物成分”、“高纯度维生素C”、“90%高山泉水”、“无硅油”等。
2) 专利:一般表现为利用发明专利体现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研发实力,专利宣称常附属于功效宣称。
3) 品牌故事:以讲述品牌历史的方式体现品牌的深厚底蕴和浪漫情怀。如“100 年前,品牌创始人偶然发现……”、“为了纪念心爱的人,创始人创立了……”等。
4) 灵感来源:这种宣称与品牌和产品本身没有直接联系,而是通过联系或套用社会或科技热点引起人们的关注。科技方面如“得益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启发”、“研究发现,雾霾中含多种对肌肤有害的物质”等;流行元素如祛痘广告“痘痘去哪了?”、彩妆广告“不管蓝黑还是白金,我们都有”等。
5) 情感共鸣:通过在受众中制造心理共鸣,打动人心。如“体验奇迹”、“开启美丽之旅”、“你想变成T 台上的她吗?”等。
6) 社会伦理:意在体现企业和品牌的社会责任感。如“生产过程尊重自然环境”、“每购买一瓶产品,都会帮助出产那种原料的贫穷部落”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方用的较多的“不经动物实验”宣称,在中国却鲜有耳闻。但随着替代性实验的发展、法规的进步和社会意识的提高,可以预见未来此类宣称将成为主流方向之一。
对于化妆品宣称所要遵循的原则,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规定,学界也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在欧洲,欧盟委员会总结发布了6 条化妆品宣称必须遵守的原则。在中国,化妆品的宣称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不管宣称的原则如何表述,其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良好的商业秩序,让所有企业都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竞争,让消费者从这种竞争中受益。考虑到我国的法规现状和市场环境,笔者认为化妆品宣称需要满足3 条主要原则即真实、合法、公平公正。
3.1 真实
真实性是化妆品宣称应当遵循的最根本原则。它要求宣称内容必须客观地传播产品和品牌的真实情况。如果宣称虚假不实,则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令其利益受到损害。
化妆品宣称的真实性有两层意思:一是宣称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二是这种真实性背后有相应的支持材料。受思维模式和消费习惯的影响,我国消费者更关注商品本身的实用性能和价值。这决定了中国的化妆品宣称更注重于向消费者承诺使用产品带来的实际利益,也即产品的功效,而这正是较易出现与真实性原则不符的方面。总体而言,但凡在宣称中谈及产品功效,所用的支持材料应以功效测试报告为主。目前在我国这项要求的满足更多地取决于企业自律,相信在法规正式施行之后它会从政府层面以强制的形式确定下来。
认识真实性原则还要求注意合理把握艺术化修饰的程度。对化妆品广告而言,虚假夸大宣传和艺术化修饰的区别是一个长期困扰业界和监管部门的难题。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而合理的艺术创造是广告的活力源泉所在,无论中外都难以用一个标准化的尺度去界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应着重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
3.2 合法
合法性原则要求化妆品宣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常见的违背合法性原则的情况是宣称中使用医疗术语,如抗炎、抑菌等。很显然,医疗术语已经超出了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范围。还有一些情况较为隐蔽,例如非育发类产品宣称防脱发功能就违反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规定。
由于法律的空间和时间属性,宣称的合法性又具有属地和时效特征。如“SPF50”在中国是不允许宣称的,但在一些国家又是合法的。又如美白产品原属于普通化妆品,但现在已经被归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
3.3 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原则是市场经济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下,市场中各方参与者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力,创造最大化的社会财富并享受与其贡献相称的社会利益。然而在现实中可以看到不少化妆品广告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这一原则。如“不含糖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是被明令禁止添加到化妆品中的,任何化妆品都理应不含这类物质。这一宣称无形中贬低了其他合法上市化妆品,同时可能引发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担忧。又如一款烫发产品宣称“获药监局批准”,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卫生许可批件是所有烫发产品上市的前提,而该宣称无形中给消费者“该产品得到监管部门的认证”的印象,当然它同时也违反了合法性原则,因为法律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可见,破坏市场公平公正不但会损害消费者、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还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但由于其专业性和隐蔽性,它的规避更多地要靠企业和行业的自律。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强化对化妆品宣称管理的趋势下,无论是监管部门、化妆品业界、媒体广告界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化妆品宣称,以便更好地把握法规方向,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地是,由于信息表达方式的灵活多样,各类宣称之间有时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甚至可能出现一句话中包含若干种宣称类型的情况,这无疑给消费者的理解和政府的监管带来了更多挑战。
鉴于化妆品宣称的多样性和专业性,片面地依赖政府管理势必大大增加政府的行政执法成本。对此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审查制度,依托日化和广告等行业协会设立半官方或独立的自律审查委员会,同时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事后监督作用。这样的全方位立体式管理有利于减轻政府监管的负担、实现监督审查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还能够在确保合理限度内的商业言论自由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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