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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很容易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争取到破产指标再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或将较优良的资产合法地偿还给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内部操作,在制定破产预案时人为调整资产负债率,实施破产过程中增大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后,银行债权的清偿率已接近于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以高科技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辨析了探索式和利用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能力影响的差异性,并检验了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的作用关系,以及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起到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银行债权治理对公司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具体而言,探索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能力的贡献率高于利用式技术轨道;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创新的关系中具有显著的中介作用。
根据组织双元性理论,相较于利用式创新,探索式创新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拓展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成长[1]。然而,受制于资源瓶颈,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探索式创新带来的成长机会,而选择创新投入较低的利用式技术创新[2]。银行债权人不仅是公司融资来源,又是重要的外部治理主体,其极具特殊性的双重身份使得银行债权治理机制能够调节企业的资金获取规模,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效果产生影响。因此探索银行债权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诸多文献围绕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类型[3]、融资结构[4]等与创新的关系展开研究,但尚未将银行债权治理机制的独特作用从融资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中进行有效剥离。并且大量文献忽视了研发投入不能折射出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客观事实[5]。技术轨道则凝结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历史经验,并反映企业技术创新的演进方向[6]。基于此,本文以技术轨道为切入点,在识别探索式和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对企业成长性影响差异性的基础上,检验了银行债权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轨之间的关系,以及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起到的中介作用。以期丰富银行债权治理和技术创新理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提供依据。
2.1 技术创新轨道:创新范式与技术轨道的整合
Dosi最早将技术轨道定义为是某一特定的技术范式所暗藏的技术未来的演进路径[7]。Malerba和Orsenigo认为技术轨道综合了四个技术要素:技术机会、创新收益、技术积累、技术专有[8]。柳卸林认为技术轨道反映了企业所有可能的技术发展方向[9]。可见,技术轨道是解决技术创新问题的有效模式,凝结了企业创新经验,并能够折射出企业的技术创新潜力、创新收益以及未来发展路径。
双元性技术创新代表了两类不同的创新范式。探索式技术创新是企业通过搜索、创造和试验等方法获得新知识,开发出新产品,以满足潜在的客户需求[10]。探索式创新能够引领企业流程、组织和生产方式发生变异,帮助企业不断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及时定位市场机会,为促进企业成长准备条件。然而利用式创新则注重对已有技术、知识的提炼、推广,以拓展现有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但过度注重利用式创新的企业会沿着现存技术轨道进行不断自我强化,造成环境适应性降低 [11]。
若将技术轨道视为企业采取的技术范式和技术演进路径的整合,技术创新轨道则剥离了技术轨道概念中的历史成分,其所诠释的是为解决技术问题和满足新客户需求,企业所选择的技术策略。因此,技术创新轨道是对企业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和发展规律的总结。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以开发新产品、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为导向,具有较强的市场张力,反映了企业利用新知识,创造新产品的创新能力。采用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的企业创新投入较多,创新风险和收益较高。而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多以实现产品功能多元化,满足当前客户需求为目标。所以,在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运行的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风险水平较低,企业成长潜力较为有限。综上,探索式和利用式创新轨道代表了两类不同的技术范式,其在创新导向和技术积累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表1),这种差异决定了探索式技术创新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成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探索式技术创新轨道对企业成长性的贡献程度高于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
2.2 技术创新转轨:银行债权治理对资源瓶颈的突破
由于资源限制、制度限制等原因,当后发企业变换技术轨道时,会对技术风险产生较强敏感性[12]。当企业由利用式创新向探索式创新转轨时,为满足新客户的需求,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新产品研发。当创新资源不足时,企业应对创新风险的能力随之降低,并削弱了企业进行探索式创新的动机和能力。另外,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决策者出于对既得稳定收益的依赖性,可能会放弃高风险高收益的探索式技术创新,进而导致技术转轨动力不足。所以,企业通常会“锁定”占据主导地位的利用式技术轨道,并沿此演进 [13]。因此,企业对技术轨道的路径依赖性,以及企业的资源和制度限制共同催生了决策者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的惰性,大大削减了转轨动力。
银行债权引入企业契约网络后,将通过资源扩充和制度优化两种途径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和创新转轨。首先,债权融资增加了公司决策者的可支配资源规模,经理人可以将资金资源直接配置向技术创新活动。再者,企业将债权融资进行合理配置,并产生资金盈余,决策者可以利用该部分盈余弥补探索式技术创新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此外,债权人为公司带来的偿债压力以及对公司采取的一系列监督、干预行为能够约束公司决策者私利行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14],促进技术创新质量。这种对公司原始治理制度安排产生的优化作用避免了决策者的私立挖掘和非效率投资,进一步增强了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银行债权人有充足的信心为企业提供创新支持。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银行债权治理能够促进企业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且创新资源在二者关系中具有显著中介作用。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按照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了从属于信息技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生物制品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机械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为高科技上市公司。选取2009~2012年作为研究期间,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了连续4年的持续观测,在剔除ST类公司、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未连续经营的公司之后,共获得有效样本为261个、有效观测值为1044的平衡面板数据。
公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面板数据由作者在中国知识产权网手工搜集所得。其他数据来自于国泰安上市公司研究数据库(CSMAR)。本文对主要变量数据进行了Winsor异常值处理。
3.2 变量设计
(1)技术轨道:本文选取企业技术专利申请情况来刻画技术轨道。发展过程中,当企业享受到特定技术轨道带来的优势后,便会沿着该轨道不断完善相应技术[15],并在该技术轨道上申请专利,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与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较强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发明专利以研发创造新产品、新服务为导向,反映了企业搜集、整合新知识和技术经验的能力和质量。因而选取发明专利申请数量来刻画探索式技术轨道。相较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在产品外形、结构上提出的新技术方案,重在满足既定客户需求,并不以新产品研发为目标。所以,选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刻画利用式技术创新轨道。
(2)创新资源:选取研发支出比例衡量企业的创新资源投入情况 [4]。
(3)银行债权治理:选取银行借款比例作为银行债权治理的操作变量。本文认为,银行借款比例不仅能够有效剥离银行债权人的治理效应,体现出债权人独特的审核治理、监督干预等治理优势,并且能够反映债权人带给企业的偿债压力,进而衡量出对经理人起到的约束作用[5]。
(4)其他变量:选取销售收入增长率率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并选取股权集中度、两职合一、独立董事比例、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名称及释义见表2。
模型中,α、β、λ、μ、δ为回归系数,ξ为回归残差项,c为截距,Control为控制变量组,Tetryi(i=1,2)代表探索式技术轨道(Explor)和利用式技术轨道(Exploi)。模型1主要用来探讨不同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的差异化影响,模型3、模型4、模型5用来检验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之间的中介作用。
4.1 双元性技术轨道贡献识别
探索式及利用式技术轨道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见表3。模型M1a中,被解释变量为企业成长性,解释变量为利用式技术轨道。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中,利用式技术轨道回归系数均为0003,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利用式创新对企业成长性的促进作用较为微弱。证实了利用式创新以满足已有客户群体为导向,不能帮助企业实现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因而对企业成长的贡献不明显。
表3 双元性技术轨道对高科技公司成长性的贡献识别
M1a GrothM1b Groth
Exploi00030003
(073)(1.37)
Explor00004 00008***
(1.49)(370)
R20040005500410032
F/Wald检验F=445P=0000Wald=5722P=0000F=481P=0000Wald=5722P=0000
Hausman检验RERE
注: ***、**、*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内为T或Z检验值;Hausman 检验:P小于005时,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否则拒绝原假设采用随机效应模型(RE)。篇幅限制常数项及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未给出。表4、表5同
表4 银行债权治理对双元性技术轨道的影响
M2a ExploiM2b Explor
Debt0279*00390875***-0149
(172)(058)(3.20)(-108)
R20019003100500013
F/Wald检验F=3.28P=0002Wald=1385P=0003F=643P=0000Wald=2009P=0002
Hausman检验FEFE
在模型M1b中,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随机效应模型中,探索式技术轨道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边际贡献为008%,且通过了005水平显著性检验。表明探索式技术创新有利于企业获得持续成长能力。这一研究结果证实了处于探索式技术轨道的企业能够有效整合新知识,并不断基于发明专利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潜在客户需求,为企业成长提供动力。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探索式技术轨道更有利于高科技公司成长性的提升,假设H1得证。
4.2 银行债权治理对技术创新转轨的影响
银行债权治理对高科技上市公司双元性技术轨道的影响见表4。在模型M2a中,被解释变量为利用式技术轨道。固定效应模型中的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对利用式技术轨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回归系数为0279,T统计量为172。表明银行债权治理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资源投入,并能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了决策者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研发出更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满足已有市场需求。
在模型M2b中,被解释变量为以发明专利刻画的探索式技术轨道,此时,解释变量银行债权治理回归系数为0875,T统计量为3.20。与利用式技术轨道相比,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边际贡献高出06个百分点。表明债权融资的引入极大地扩充了企业的创新资源规模,缓解了资源瓶颈问题,使企业有动机和能力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探索式创新。因此银行债权治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转轨,选择对成长性具有更强贡献力的探索式技术创新。 4.3 创新资源的中介作用
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关系中起到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见表5。模型3中,回归结果显示,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回归系数为001,显著性水平为01。即银行债权治理与创新投入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说明银行债权治理能够增加决策者向探索式创新活动配置的资源总量。模型4中,被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解释变量为创新资源投入。解释变量回归系数为7398,Z统计量为222,表明创新资源与探索式技术轨道之间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创新资源投入越多,高科技上市公司越能够在探索式技术轨道上研发更多的发明专利。
模型5中,被解释变量为探索式技术轨道,解释变量为银行债权治理和创新资源投入。此时,创新资源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贡献依然显著,回归系数为7277,Z统计量为219。然而,银行债权治理变量回归系数不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Z统计量仅为-078。表明创新资源变量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的关系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即银行债权治理对探索式技术轨道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创新资源这一中介变量实现的。当银行债权治理水平上升时,公司决策者的可支配资源规模和配置效率上升,向探索式创新活动提供充沛的资金资源成为可能,强化了公司决策者选择探索式技术创新以促进企业持续成长的动机。
本文以高科技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利用式和探索式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贡献以及银行债权治理对两类技术轨道的影响,并检验了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轨道关系中起到的重要中介作用。研究结果显示:首先,探索式技术轨道对公司成长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促进作用明显高于利用式技术轨道。其次,相较于利用式技术轨道,银行债权治理更有利于企业选择探索式技术轨道。最后,创新资源在银行债权治理与探索式技术创新关系中具有显著中介作用。
本文的管理启示在于:第一,银行债权人已由创新厌恶向创新包容或创新支持转变,企业应构建积极的银企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债权融资来缓解企业资源瓶颈,促进企业向探索式技术创新转轨;第二,银行债权人应认同探索式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持续成长,保障银行资金收益稳健性的重要动力。银行应进一步优化贷款契约设计,完善贷款预警和监督体系,提升债权治理机制带给企业决策者的行为约束效应,促进企业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银企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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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M (ternary content addressable memory)是一种三态内容寻址存储器,主要用于快速查找ACL、路由等表项。它是从CAM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般的CAM存储器中每个bit位的状态只有两个,“0”或“1”,而TCAM中每个bit位有三种状态,除掉“0”和“1”外,还有一个“don’t care”状态,所以称为“三态”,它是通过掩码来实现的,正是TCAM的这个第三种状态特征使其既能进行精确匹配查找,又能进行模糊匹配查找,而CAM没有第三种状态,所以只能进行精确匹配查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一种低功耗、抗软错误的TCAM系统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技术应用中,通信、存储等能力飞速提高,网络使用覆盖率的增加也为移动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技术环境。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冲击了传统行业领域的工作方式,推动了互联网格局的进一步完善,带动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联的行业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刺激了科学技术的水平的提高。
移动互联网是建立在基本互联网技术上诞生的,主要是采用移动终端技术。现阶段,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移动终端。在移动互联网应用中,业务操作平台移动终端平台交融合作成为了重中之重,为相关业务的拓展创造了机会。第二,移动网络。移动互联网中主要采用3G 技术作为主导接入技术,互联网的核心系统正在新技术的推动下,整体朝着IP 化演进。第三,移动业务。移动互联网涉及到了基本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两部分,在业务推出中逐渐将“移动”优势放在重要位置,令人耳目一新的应用方式层出不穷,如移动位置类业务。
1、因素分析。
第一,移动网络中的不安全因素。网络使用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连接方式,对于非法连接的移动网络,一旦开始使用就会受到各类网络攻击,使网络超负荷运行,发生系统和程序方面的漏洞,完成网络数据的丢失、紊乱。
第二,移动终端中的不安全因素。通信技术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内存与芯片处理方式的改进。当网络终端应用系统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渐提高,智能化的终端应用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种现象对网络数据操作能力进行提升的同时,也给移动网络带来了诸如非法访问、强行控制之类的隐患问题。
第三,移动业务中的不安全因素。移动业务主要是在网络运行中实施的数据信息和业务往来,在这个层面中的威胁性因素就是对此类工作进行的非法操作和强行抵制等一系列内容。第四,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中的不安全因素。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私人信息也暴露在大众视野中,个人用户信息的泄露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生活困扰。
2、诱因分析。
第一,网络管理政策不健全。任何新的技术应用的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关政策的保障,政策的完善是提高技术应用安全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设立了很多专门的机构来支持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但总体来看,系统完整的管理政策的缺失仍是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的硬伤,现存制度规定也因为不能及时更新而与实际情况相差较远,可行性较低。
第二,网络技术存在缺陷。当互联网技术被非法使用,不良信息就会随之产生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高速性,并且网络操作越来越简单化,技术层面没有严格把关,使得任何一个网络用户的不正当操作都有机会对移动网络使用造成威胁。
第三,社会层面的影响。移动互联网中对于使用者信息的保护使得一些有不正当举动的网络用户网络受到隐藏,用户接收到来自互联网中的欺骗信息也无法得知对方的信息内容,因而用户在这种虚幻世界中面临着比现实生活更大的危险。
1、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监管力度。国家在制定移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政策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在了解我国移动互联网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完善和丰富制度内容。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制定相关软件的审核力度,避免非法软件的就出给社会发现带来不利影响。
2、完善移动业务流程,强化安全保障工作。在移动业务操作中,应当采取措施对非法操作实现及时监管,利用DPI 系统来屏蔽不恰当的网络操作行为,提高网络监管的可视化程度及时清楚垃圾信息和病毒软件,对网络中的相关内容适应定期审核,减少网络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3、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整体强化安全保障。移动互联网并不是以单独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构成,因此在在提高安全性时,要确保设备供应来源可靠,软件的性能效果良好,能及时更新,不被社会所淘汰,加大操作平台的开发力度,建立起运营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全方位地提高移动网络的安全性。
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工作,在具体实施中,不仅要在软件、硬件等方面进行完善,还要关注与技术有关的其他环节,加快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用制度来约束认为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强化监管力度和技术革新,使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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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课程改革的实施与推进,中学英语教学的目标日益清晰与完善-----培养学生的实践语言的能力,最终培养开拓性、创造性运用语言的能力。而完形填空作为英语试题中一项综合填空题,能有效地培养和考查学生对英语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但是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于它的教与学普遍感到棘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英语完型填空之错误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完形填空起初作为检测文章可读性的检测工具,现在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各种大型考试中。然而此项试题的得分率一直相对较低,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错误分析的角度出发,对高中英语完形填空中的错误进行分析,找到错误的本质和根源,从而有效减少错误的发生。
关键词:高中英语;完形填空;错误分析
作为一种常见的测试题型,完型填空经常出现在许多大型语言测试中并引起了许多语言学者的注意。完型填空在高中英语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自1987年进入高考英语以来,一直都是高考英语试题的必考题型。然而许多高中生对于完型填空十分惧怕,甚至怀有一定的抵触情绪。本文从错误分析的角度出发来探寻完型填空中的错误本质及其根源,从而有效减少错误的发生,帮助学生取得良好的考试成绩。
完型填空是1953年由Wilson Taylor根据格式塔完型心理学提出的,最初是用来测试文本是否具有可读性。格式塔心理学认为,人们在观察事物的过程中,会依据经验将不完整的物体补充完整,并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图形。随着心理学和语言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阅读过程也是完型的。一个句子或者一篇文章中去掉几个词,就好像有空缺的图形一样,人们也会‘无意识地’把他们填补上去,使之成为完整的句子或文章。”[1]
完型填空在高考英语中的主要考察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词汇的理解、搭配和辨析能力。完型填空中的词汇考察包括了实义词和虚义词的意义、搭配以及它们之间细微区别的辨析能力。2.语法能力。语法作为高中英语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单纯的语法题已较少出现,更多情况下是结合词汇和文章理解出现。3.语篇理解能力。完型填空的文章一般都是比较完整的语篇,这类题考察的是对语篇逻辑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和上下文的理解。
根据其题目特点,完形填空主要考察的是学生的两大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及在阅读理解基础之上的英语知识的运用能力,具有相当的难度,因而历来得分较低。从错误分析的角度出发分析完型填空的错误类型并探究其错误本质,有利于把握学生错误的本质,帮助学生更好地把握完形填空的答题技巧,从而提高考试成绩。
要进行错误分析,首先是要对“错误”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我们的常识理解不同,语言学中的错误分析(error analysis)中的“错误”英文为“error”而非“mistake”(虽然两个单词的中文都译为“错误”)。两者的区别在于其发生的原因不同:error是语言学习者能力不足所导致的,mistake则是具有能力但使用时发生失误。换句话说,学习者是没有能力自我更正“error”的,而“mistake”则恰恰相反,可以自行更正。
尽管错误分析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但是直到1967年Corder的The Significance of Learners Errors的出版才标志着错误分析系统研究的成型。Corder根据错误的系统性,将语言中的错误类型主要概况为三类:1.形成系统前阶段错误(Pre-systematic errors)。学习者完全是因为不知道目的语中的某一特定的规则而犯的错误,这类错误超越了学习者的语言发展阶段,无法自行更正。2.形成系统阶段错误(Systematic errors)。学习者已经知道某些语言规则,但是认识的不够全面。例如学生已经清楚了一般动词的过去式是在愿动词后面加上“ed”因而想当然地使用“eated”,殊不知“eat”的过去式正确的应为“ate”。3.形成系统后阶段错误(Postsystematic errors)。学习者已经全面理解了某些特定规则并能正确地使用,但是有时仍会发生使用错误,可以自我更正。[2]
对错误清晰定义之后,错误分析的概念也就比较好理解了。王蔷(2003)指出“错误分析就是通过对学生错误的系统分析来研究这种规则作用于外语学习过程的现状及问题,从而指导整个外语学习过程”。[3]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发现学习者的错误,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了解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进而对高中英语教学提供一些建议。
1.研究问题
本文的研究问题主要为一下三个:1.在完型填空中,高中英语学习者主要倾向于犯哪种类型的错误?2.产生错误的原因有哪些?3.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错误的发生?
2.研究对象
本次错误分析的样本是苏州市一所四星级高级中学157名高中学生。研究的文本是其高一第一学期期末英语测试中完型填空部分。该完型填空是一篇282词的小短文,共20空。从考察的词性来看,考察动词11个,名词6个,形容词2个,连词1个;从单词和词组搭配来看,单词16个,词组4个。
3.研究工具
本文主要采用文本分析和面对面的学生采访的形式进行研究。
4.数据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学生在词组搭配上的错误率明显高于单个单词的错误率;动词的错误率高于名词的错误率。
作者选取了10名不同英语学习水平的同学进行了采访,80%的受访者认为完型填空具有较大的难度。几乎所有的受访者认为词汇是他们做题时的第一难题,此外长难句也加深了他们理解的困难程度。从学生的错误答案分析来看,绝大多数的错误属于形成系统阶段错误(Systematic errors)。经过六年的英语学习,高中生基本上对主要的语法规则、基本的词汇知识都有所掌握,但是当面对完形填空之时有时候仍会不能正确地使用。
5.错误原因分析
(1)不能区分近义词之间的差别。许多英语单词对应的中文解释也许是同一个,但用法和意义有时却大相径庭。高中生的英语水平有限,加之平日里记诵单词主要是记住其最常用的中文注释,因而在考试中无法对近义词的用法和意义进行区分。
(2)缺乏良好的阅读习惯。从访谈中得知,许多学生在做完型填空的时候,没有将文章先通读一遍的习惯,基本上是边做边看。这样的阅读习惯导致学生经常会未能理解文章大意、仅凭自己的理解答题,答题效果可想而知。
(3)情感因素。许多学生因为完形填空一直以来得分不高,对其怀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对做完形填空题的动机不高。
首先,教师应指导学生树立做好完型填空的信心。正如本文所述,高中学生在完形填空中所犯的错误类型主要是形成系统阶段错误。这一阶段是语言学习过程中所必经的阶段,是可以通过练习、学习加以改正的。高中学生应当树立好克服其的信心,相信自己通过学习可以有效地降低完形填空的错误率。
其次,教师可以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近义词和词组。针对学生认为的“单词难”问题,教师在平时的词汇教学中应当尽量的使用现实生活中的语句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使用的单词之间的细微差别,帮助学生扩展单词的广度的同时也要帮助学生扩展单词的深度。同时根据学生动词得分率较低的情况,可以补充动词词组的教学内容,提高正确率
最后,教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做题习惯。完形填空较为推荐的做题方式是“三步走”策略,即第一遍先通读全文,第二遍带入选项选择,先易后难,第三遍将所选选项带入原文,通读全文。这样对于完型填空中不少是需要上下文理解的题目来说就降低了失分率。良好的答题习惯可以帮助学生培养语篇分析能力。此外,完形填空的首句一般来说都不会出现问题,给答题者提供了非常好的快速把握全文大意的途径,需要重点把握。
高中英语完型填空之错误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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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之因果关联法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和处分行为三者接续的因果关联,对于诈骗罪犯罪形态的判断举足轻重;被害人教义学建立的理论模型确有不当之处,但在诈骗罪两对因果关联的判断上却拥有其显见的贡献;以伦勃朗案作为引子,检视被害人教义学的有益观点,在规范刑法学框架下实现两对因果关联的妥当判断。
关键词: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处分行为;被害人教义学。
我国刑法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属简单罪状,根据通常理论,要成立完整的诈骗罪必须经过“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行为→诈取财物”这一因果过程[1],此即诈骗(既遂)罪的基本构造。质言之,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诈骗既遂成立的必备独立要素,是连接“诈骗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因果链条上的一环。
当受骗者对行为人所虚构的事项完全信以为真,肯定属于陷入认识错误。问题在于,在具体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骗方对此并未相信,而是另有所图,毅然交付财物,此时能否认定被骗者陷入了认识上的错误,并进而认定诈骗既遂的成立?下面先来看一则台湾的实例:
富商丙向收藏家丁佯称有荷兰画家伦勃朗的名画出售。丁自命品位不凡,略能分辨画作真伪,仔细鉴识后认为,从画作光源的处理方式可知显非出自于伦勃朗手笔,但从作品年代及绘画风格,应可判定为文艺复兴时期其他荷兰画家的原作,街坊丙开价的一百万,丁认为划算,丁遂买入该画。实则,该画根本就是现今国际防画集团的仿制品,丙对此知之甚详。试问丙所为是否构成诈欺罪?①案例涉及三个问题:(1)丁是否陷入了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2)如果(1)成立,丁的认识错误是否属丙的欺骗行为所致?(3)如果(2)成立,丁的认识错误与丁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②。
学者有云,诈欺,本质上是“斗智”的游戏,诈欺罪所欲保护者,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斗智角力中财产受损的失败者[2]。那么在这场较量中,行为人未能让人相信他的诈术,但是误打误撞,却获得了受害者自愿奉上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欺诈的行为人是否属于这场斗智中的胜利者?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联何在?
(一)陷入“认识错误”的判定。
传统观点认为,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存在怀疑时,原则上并不妨碍陷入认识错误的认定。
简言之,被害人怀疑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但毅然处分了财物,仍属诈骗罪意义上的陷入“认识错误”。
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非止步于怀疑,而是对于行为人所声称的事项并不相信,如何定性?对此,学界讨论不多,原因不外乎为: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受骗者不相信,受骗者不会处分财物,直接定性为诈骗未遂即可;如果受骗者在不相信行为人所称事项后,却又出于怜悯或摆脱骚扰的心理,处分了财物,直接定诈骗未遂[3]114。但是伦勃朗案,受害者出于可能的暴利,这种可能暴利的幻想是否属于认识错误?
进而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所导致的认识错误?
通常理论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与客观真实不相符的观念(认识错误)的行为。而错误是指受骗者的意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那么欺骗行为是否包括使他人产生与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
字面上看,使他人产生与诈骗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具有两种可能,一是与事实相符,二是与事实不符。结合本案,丙的欺骗行为使丁产生的观念与事实不符。但是,后面出现的结果已经不在丙的控制范围之内,或者说不属于丙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而是加入了丁的另有所图,并且与丙的欺骗行为相比,丁的另有所图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丁未陷入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不足与借鉴。
就上述问题来反省,被害人教义学③似乎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1977年德国刑事法学者阿梅隆(Amelung)首先在GA(Goltdammers Archiy furStrafrecht)杂志上发表专论,探讨“诈欺罪中的被欺骗者之错误与怀疑”,首次把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运用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讨论中。阿梅隆指出:刑法乃国家保护法益之所用最后手段,如果被害人本身可以经由适当的手段来保护法益,而任意不采用该手段时,则刑法便没有介入的余地。据此,他认为,就诈骗罪而言,既然客观上存在足以令人怀疑的事实,被害人主观上也确实产生了怀疑,却仍然交付财物,便可以认为被害人在足以保护其法益的情况下不予保护,在评价上属于涉及风险投机行为,缺乏刑法保护的必要性[4]。
阿梅隆认为,产生怀疑时,被骗者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不同意由对“认识错误”进行解释的角度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而是在构成要件框架之外解决怀疑这个问题———与认识错误概念语义上的含义没有关系[5]。阿梅隆将被害人的怀疑等同于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对于产生怀疑想法的被害人一概不予保护,具有鼓励公众审慎从事、小心陷阱的功效;但是,在这刃剑的反面却是更大的危害: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阻碍社会生活的进步和发展。
既要禁止相当程度的风险活动,又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风险活动存在。作为社会的产物,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必须尊重社会的这种价值选择,对之作出相适应的、恰当的反应。对于伦勃朗案这种极端的情况,阿梅隆未作阐述;但是,举重以明轻,按照阿梅隆的逻辑,被害人不相信骗取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而处分财物,更不会在刑法保护范围内。
许内曼(Bernd Schunemann)在系统提出被害人解释学原理的同时,也重点对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作了区分。他首先指出诈骗罪中被害人怀疑与陷入错误之间在决定论上的根本差异。许内曼认为,个人的怀疑在决定论的术语里意指,个人不是因错误的理解,而是有意识地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去做决定,从而在一个标准的情况下,不受一些做经济决定时的诈术影响,它始终和生态人类互相呼应。被骗的人对于冒称的事实不是不在乎,而是在他心里对这种事实已经有所主见。由此,在最终的结论上,许内曼认同阿梅隆的观点,他指出,当行为人所声称的欺骗内容在客观上足以令人怀疑,且被害人主观上也产生了怀疑,被害人显然可以经由适当的方法,如通过鉴定或探寻市场交易行情,或单纯地不进行财产处分,就能达到自我保护,避免损害发生。被害人舍此举手之劳的适当手段,因而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的,国家也就没有必要大非周折,动用刑罚制裁行为人[6]。许内曼和阿梅隆的观点殊途同归,对于一般的受害人过于苛求,而无视交易市场的风云变幻和交易机会的稍纵即逝。
瑙克(Naucke)从限制刑法的范围不仅仅是立法改革者的任务,也是运用法律的司法官员和学界的任务出发,论证的落脚点不仅停留在欺骗行为上,而且讨论欺骗和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瑙克认为,根据条件说来判断诈骗罪中欺骗和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并不充分,还要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才能确定一个欺骗行为恰当地(充分地)引起了“陷入认识错误”这个结果。瑙克同时解决了如何判断什么才是被害人难以识破的欺骗行为的标准问题,发展出了客观标准说,也就是说根据一个假设的、理想的人———并非愚笨和敌视生活的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作为被害人是否可能以及必须发觉被骗为标准[5]。
瑙克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这一层面上无可厚非;但是,瑙克同时认为,除却所谓的“愚笨的人”、“生活的敌人”和“不能改变的精神弱耗者”,要区分“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和“理想的平均人”,对于“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不予保护。瑙克的观点最大的问题和漏洞在于,为了创建一个可以运用的理论模型,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害人在刑法面前亦平等)的亘古理念。
对于上述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作出回应与批评:首先,即使被害人疏于保护自己的财物,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而被盗时,也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在认定诈骗罪时,如果因为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便将其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则不符合立法精神。其次,刑法的补充性并不能推论出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刑法的补充性的基本内涵是,国家能够使用较轻微的方法以预防社会损害时,则没有适用刑法的余地。显然,该原则是针对国家行为而言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般国民,并不是说,“国民可以自我保护时刑法便没有适用的余地”。再次,被害人教义学将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扩张解释为“要求国民自我保护”原则,这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禁止国民采用私刑,将刑罚权赋予国家独占,正是为了解除国民的自我保护任务。最后,被害人教义学的论点违反了刑事政策。如果个人因为轻易相信他人就不能得到国家保护,那么,个人在公众生活中就必然时刻处于提心吊胆之境地,个人行为的自由也随之受到限制[7]。
被害人教义学从被害人的角度切入来建立不法评价的观点,有其清新自然的一面,对传统的刑法规范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重视诈骗犯罪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联;但是,被害人教义学用力过甚,似乎过犹不及。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在设计个罪构成要件时已经初步考虑了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因而在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被害人本身地位与角色无法被特别地强调,此时被害人教义学并无实际适用的余地。比如,盗窃就是盗窃,即使被害人自己不小心,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也应构成盗窃罪。即使是在诈骗罪这种互动型犯罪中,诚如前述,被害人教义学所倡导的部分理念可以通过刑法教义学来实现。
在诈骗罪中,受骗者的“处分行为”是在“欺骗行为”、基于欺骗行为引起“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的要素。如果缺乏受骗者的处分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也不能认定为“骗取”了财产[3]123。“处分行为”这一要素,具有区分基于受骗者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如诈骗罪)和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产(如盗窃罪)的机能。
诈骗罪中的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陷入或继续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这种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之间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因果关系。但由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存在于外部的客观事实过程,而是存在于受骗者的内心思考领域,所以常常被称为“心理的因果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心理的因果性,即如果处分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3]124。
诚如前述,伦勃朗案中,行为人的骗取行为未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画虽非伦勃朗所画,但是属伦勃朗同代画家所作,购之有利可图,这是“另有所图”的情况之一。
(一)“另有所图”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联。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处分行为与认识错误没有心理因果性,可能出于不同原因,即“另有所图”的诠释。
常见多发的情况是实施欺诈行为,但尚未使对方陷入错误,对方只是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8]。第二种情况,钟表批发商U先生向他的客户A先生交付了一批劳力士牌手表,事实上这些手表是冒牌货,A看破了这个骗人的花招,但因为希望扩大自己的销售量,仍然接收了这批供货,那么在这里,就缺乏诈骗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U先生在这里仍然对未遂的行为承担责任[9]。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华南虎照案件中,涉案官员(受害者)明知虎照为假或者对虎照真假半信半疑,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颁发奖金,认定为诈骗未遂[10]。第四种情况,即伦勃朗案例所述,受害者在寻求可能的其他暴利。
因果关系所要探究者,应该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自然法则的关联性,故应以条件理论作为判断的基准。至于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乃在于判断原因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归责的性质(即结果归责),故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虽然名义上属于因果理论,但实际上属于归责理论。然而,由于相当理论及重要性理论的判断标准不够细致,无法充分地解决结果归责的问题,故德国学说乃吸收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的观点,并注入由刑法规范本质所导出的客观归责性概念,而形成客观归责理论[11]。
在客观归责阶段,又有3个基本规则依序检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是否实现,因果历程是否落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其中,“风险实现”的判断要求,结果必须是被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引起的,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风险行为;结果虽然发生,但并非是基于该风险所导致者,则不能对其归责。具体而言,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常态的关联”,始可认定风险业已实现;如果结果与行为之间发生了重大的关系偏离,结果是基于反常的因果历程而发生的,那么结果的发生就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而这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可以排除客观归责[12]。
在客观归责层次,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试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这的确是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过,当对方并不是由于诈术而陷入错误(而是“另有所图”),进而交付财物时,这个风险与交付财物的结果之间的关联就是一种重大的偏离,是一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因而不能将交付财物的结果归责于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既然客观归责不能成立,就意味着诈骗罪的客观基本构成要件没有齐备。
因此,诈骗罪的既遂,不仅要求对方处分了财物,而且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或维持的)错误而处分的,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客观归责,客观构成要件部分不齐备,只能成立诈骗未遂[10]。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初步探索。
布莱(Blei)对诈骗罪的研究集中在“被害人并没有被欺骗行为所说服,欺骗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产生了怀疑”的情况。其原则上同意阿梅隆的看法,但从否定怀疑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论述,如果对行为人所主张事项的怀疑让财产处分者有机会保护自己免于损害的话,就欠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但是,布莱并没有对他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而只是很含糊地同意阿梅隆的观点,并视之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针[5]。
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认为,犯罪人尽管通过欺骗行为创设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但是并没有实现这个危险,而是被害人通过自身的疏忽而导致了风险,因此不能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将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这一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欺骗行为[5]。显见,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不合逻辑之处在于,其将行为人不能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等同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教义学的批评者之一———希伦坎普(Hillenkamp)认为布莱找到了一条通过“财产处分”
概念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后续结果的方法来确定认识错误的范围的解释道路。但是,他质疑布莱思想上的正确性,认为受骗者在尽管有怀疑的情况下,仍然处分了财产,正是证明了骗术的高明和狡猾之处[5]。Meliá教授补充,在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和介入被害人行为的理论来阐释[13]。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注意到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诈骗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但是通过否认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来否认诈骗罪的成立没有根据。目前来看,在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因果关联的判断上,被害人教义学没有找到可行的方案。
对于诈骗犯罪而言,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售假冒古玩、文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为犯罪处理的较少。司法实践之所以很难对出售假冒文物、古玩的行为作犯罪处理,一方面是因为证据收集较为困难,行为人主观故意难以证明;另一方面更因为在古玩、文物交易中,往往考验的就是收购者的专业知识以及所谓的“眼力”,此即古玩、文物交易中购买者自担风险的不成文规矩。购买者在购买古董时,往往明知自己购买的物品可能是赝品,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心存侥幸地购入“文物”;而在那些通过碰“运气”,期望能以较低价钱购入具有较高价值古董的“淘宝”行为中,购买者的这种投机心理表现得尤为明显[6]。此时出售假古董的行为是否该入罪?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运用其理论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传统的刑法教义学框架下可否解决这一问题?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结合,传承千年。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行规都获得了普遍的尊重。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而行规由于其背后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文通过针对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两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表明: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复杂离奇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的分析意在为纷繁的实践提供一点理论的养分,并期待抛砖引玉之效。
①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其中案例所提伦勃朗·哈尔曼松·凡·莱因(1606~1669年),是欧洲17世纪最伟大的画家之一,荷兰历史上最伟大的画家。台湾简称其为林布兰特,伦勃朗最有名的画作是《夜巡》。
②实际上(1)的回答与(2)的回答不无干系,而(2)的回答亦影响了(3)的回答;但是分开的必要性在于明晰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诈骗罪定型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地展示两对因果关系的发展历程。
③德语Viktimodogmatik,指被害人学原理(尤其是被害人共同责任的原理和交互关系理论)与刑法教义学融合产生的学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翻译为“被害者学”,大陆学者主要存在三种译法:“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解释学”、“被害人信条学”。本文采用“被害人教义学”。
[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31.
[2]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4.
[3]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0.
[5]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6]缑泽昆。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基于被害人解释学的研究[J]。清华法学,2009(5):107-121.
[7][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93-394.
[8]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33.
[9]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1.
[10]车浩。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受害者责任[J]。法学,2008(9):51-60.
[11]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224.
[12]vgl.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2003,Rn.182.
[13]Manuel Cancio Meliá。Victim Behavior and Offender Liability:A Eu-ropean Perspective.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2004(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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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美声唱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一唱法,训练难度很大,在学习和训练中,成功和失败伴随着整个过程,每一步都是一个技术难关,笔者通过多年的练习和教学体会,将美声方法训练中常见错误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有效方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美声;喉音;真假声区;高位置;支点;论文代写
论文正文:
简述美声方法常见的错误发声和解决指南
笔者从事声乐教学多年,常常发现有些学生对美声方法的错误理解,认为美声方法就是夸大音量,出现“竖着唱”横着唱”等观点,因而出现了所谓美声的几种派别,常见的有“管状发声派”“喉音派”等,他们多数声音卡在喉头里,这是美声方法的错误发声方法。为了说明这些问题,笔者就什么是真正的美声方法,谈谈个人的观点,帮助学生摆脱误区。
美声方法,按标准是指意大利美声方法,演唱时,真假声按音高比例的需要混合使用,使歌唱者共鸣腔体都调动起来,达到声区统一,声音松弛,上下通畅,有很好的泛音效果等。
学习和掌握美声唱法是一个长期艰苦训练的过程,这种过程是把嗓子当成一件乐器进行精刁细做,然而,在训练中常常使其容易进入误区。以下分别介绍:
胸腔是中声区的重要共鸣腔体,是指以声带的整个长度和最大厚度发出的乐音,歌唱时胸部有明显的震动。当音高在中声区时,胸部震动明显,共鸣加强,在唱此声区中的最强音时几乎全身都有震感。笔者认为,对于胸腔共鸣不能过分运用,特别是对于男高音或女高音的训练,往往造成喉部紧张,高音困难,在实际训练中常常看到一些学生,为了追求宽大的音量把声音支点放在胸腔或喉咽腔,这是最有害的一种做法,容易导致声带的病变。实际上美声的方法贯穿着相对放松的原则,任何地紧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发声,对高声部的学生,中声区不能用夸大音量的办法训练,在发声时只要使声音做到不虚就可以。
喉音是常见的一种错误发声,这种声音由于支点在喉腔里,声音厚重,不集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误认为是发挥了喉咽腔的控制作用,结果喉头紧张用力,舌根后缩,下巴僵硬等。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喉咽保持自然,不能撑大,挤压,发挥喉咽腔的共震作用。要用心理意识去控制喉头的稳定的感觉,保持吸气时的状态,象打哈欠那样舌头放松,平躺在下牙糟内,在发声练习使,要注意母音的咬字要尽量咬的纯正,特别是比口母音如:yi mi 等,要尽量摆脱喉咙的牵扯,必要时舌尖顶在下牙,同时舌根放松,还可以用最简单的小歌曲练习,笔者经常用《花非花》这首歌训练,效果比较好,要求学生在歌唱时从开始就要有高位置的起音,从一个字转到另一个字,从一个音转道另一个音,都要保持在起音的位置,特别是发“花”音时,要防止位置的变化,否则容易倒在喉头上,在整个歌唱中,要感到喉咙里什么都不要改变,只有唇、齿、舌、上腭在积极运动,同时尽量放松下巴,脖子周围的肌肉,在这个基础上,要逐渐将此歌进行提调练习,因为此歌是e调,高音处在升f音,这个调对多数学生练习很有帮助。一长横。
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度上一直是声乐训练的重点和难点,很多人认为声区的不统一是基础没有打牢,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现象,而造成不统一的关键是声音的“支点”没有摆对,因为人的声音分为真假声带,因而有真声区和假声区,在中声区往往真声带起主要作用,高声区假声带起主要作用,而要进行从中声区到高声区的真假声的混合运用就不是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g2音以上往往不是“太假”的虚音,就是“太白”的喊叫等。
美声唱法的共同特点就保持歌唱全过程的声区统一性,这种统一是建立在“真”“假”声的混合共鸣基础上的,正确的声区的统一,应按照“真”声比例大于“假”声比例的的原则,尤其是在中声区到高声区的过程中,“真”声成分会随着音高的上行渐渐减少,随之“假”声成分增多。一般人的中声区称为自然声区a1---f2,在这个声区里“真”声为主是一个标准,但有的学生,特别是女声,一开始从中声区就使用过“假”的声音练唱,在练声中,往往能唱出很高的音域,如果不仔细听辨,很难区分,因为在整个声区中,都是采用“虚”而“假”的声音练唱,因而不存在声区的统一问题,但总给人感觉声音不够自然,特别是中声区音量较弱。这类情况的学生,可能在开始训练中就没有重视自然声区的训练,或使用错误的方法,因而纠正起来很困难,如果要彻底纠正,需要打持久战,先把真声解放出来,在自然声区中反复进行练习,开始可能感觉高音很难结合,会产生两节声音,出现“换声”的破裂音,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训练,要忍住寂寞。
在中声区的训练中,要注意不要加大音量,用说话的感觉去练习,可以把声音唱的“白一点”,“扁一点”,“口腔小一点”,“横一点”,所有这些都要保持在鼻腔共鸣的一个焦点上,不能有丝毫的位置变化,渐渐地过度到换声区g2,随着音高继续上升,要加大气息,口腔开大,打开喉咙,下巴放松。
美声唱法中语言表达和语言的位置,美声唱法主要是强调声音的美,所以在咬字和吐字上容易造成一定难度,声音的美与咬字吐字的关系究竟如何来支配协调的问题了,有些唱美声的人太重视声音的美感,缺乏清晰表达语言的能力,结果是让观众在欣赏美声的练声曲,听不清楚在唱什么内容,只知道声音是好听的,很优美的。学习美声的人往往喜欢唱意大利歌曲,特别是用意大利语演唱,其原因是,意大利语的母音比较容易发音,而且带歌唱性,因而在演唱中相对能把声音唱圆润,特别是意大利语的开口母音, 能有效地打开喉咙,使音量扩大,但如果不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会感到咬清汉字就比较困难,因此,在练习过程中要重视中国歌曲的演唱,同时要注重闭口母音的练声,尽量咬清这些母音,将对演唱汉语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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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因证监会(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与国资委表示“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以及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推出“以股抵债”的方案,而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认可“以股抵债”,而将其视为利好的,有之;质疑“以股抵债”,而对其可能发挥的效用将信将疑的,有之;反对“以股抵债”,而将其妖魔化的,也有之。为此,笔者作为“以股抵债”的始作俑者之一,少不得要对其进行辩解和分析,以正视听。
“以股抵债”其实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者回购,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价格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定向回购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依法注销;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相抵消。
以回购来说,因其关涉到资本的变动和股权平等的原则,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并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定向回购的关联股东则应回避表决。并且回购是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还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购的是国有股,又还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
以抵消来说,依据债因抵消而消灭的原理,因应付的回购价款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是同一性质的债务,并均已到期,只需一方为意思表示,便可实现。
所以,“以股抵债”的关键就在于回购,而回购的关键则在于定价。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债”、“以股赖债”,就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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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音是常见的一种错误发声,这种声音由于支点在喉腔里,声音厚重,不集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误认为是发挥了喉咽腔的控制作用,结果喉头紧张用力,舌根后缩,下巴僵硬等。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喉咽保持自然,不能撑大,挤压,发挥喉咽腔的共震作用。要用心理意识去控制喉头的稳定的感觉,保持吸气时的状态,象打哈欠那样舌头放松,平躺在下牙糟内,在发声练习使,要注意母音的咬字要尽量咬的纯正,特别是比口母音如:yi mi 等,要尽量摆脱喉咙的牵扯,必要时舌尖顶在下牙,同时舌根放松,还可以用最简单的小歌曲练习,笔者经常用《花非花》这首歌训练,效果比较好,要求学生在歌唱时从开始就要有高位置的起音,从一个字转到另一个字,从一个音转道另一个音,都要保持在起音的位置,特别是发“花”音时,要防止位置的变化,否则容易倒在喉头上,在整个歌唱中,要感到喉咙里什么都不要改变,只有唇、齿、舌、上腭在积极运动,同时尽量放松下巴,脖子周围的肌肉,在这个基础上,要逐渐将此歌进行提调练习,因为此歌是e调,高音处在升f音,这个调对多数学生练习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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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破产法传统立法目标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破产法的传统立法目标旨在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时了结债务。但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某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014年至2015年,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公司都面临破产。以某公司为视角,通过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各方利益平衡性分析,希望能够帮助该公司度过眼前的危机,最终实现破产重整成功。
关键词:破产;重整;分析
1.1 公司的经营现状
本文所述的公司,系本人参与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为其进行破产重整,希望其能起死回生的一个公司该公司资产总计为1000多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千元(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70多万元;其他应收款700多万元;存货60多万元;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在建工程600多万元;无形资产600多万元;递延资产900多万元,主要系房屋装修费用;生物性资产300万元;该公司的总负债为1000多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00万元;应付账款200多万元;应付工资100多万元;应交税金9000多元,系留抵税费。其他应付6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负1000多万元,从以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1000多万元,负债总额1000多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1000多万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百分之一百。
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1.2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
(1)使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本人在代理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时,发现该公司的其余资产比较优良,尤其是固定资产、基础设置、厂房等各方面都非常的完善。公司股东凝聚力强,公司面临破产仅仅是因为暂时的资金链出现断裂。
(2)使该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当该公司有重整的可能时,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希望: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偿;公司股东的利益得以实现;公司员工不会下岗,福利待遇得到保障;国家的税赋得以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个共赢的局面,需要各当事人将各自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联系,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同甘共苦,才能共渡难关。该公司的起死回生,对于保障就业,维持市场交易秩序,提升该公司的财产性价值及无形价值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以防止公司倒闭,该公司尚有几百名员工需要安置,如果迅速倒闭,公司员工纷纷下岗,不仅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甚至有可能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整体的稳定。因此,必须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让其有起死回生的机会。
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各利益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快制定出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将各方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推动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行性:
2.1 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该公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者,享有继续营业的权利,通过对公司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利用争取到的新的投资方,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调整公司人事等来完成重整任务。该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了解公司财务的基本情况,听取公司重整的具体意见。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破产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应该包括该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公司如何进行发展、公司破产重整后如何实现各方利益,从而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重整旗鼓的希望。
2.2 人民法院推动公司破产重整成功
该公司破产重整是否成功,涉及了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务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员工利益、其他相关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等。而这些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实现各自利益。由于各利益主体间的调整不可能通过自身得以实现,此时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介入,从而推动各方利益的实现。
人民法院要对该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合理的干预,协调矛盾,平衡各当事人利益。这样既可以防止人民法院过度干预导致该公司自治失去意义,又可以保证该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自治在先、干预在后的工作程序,在作出判决前,要保证该公司各方当事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2.3 完善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于市场突变因素较多,该公司当事人之间合作、行政审批等事项可能在该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出现不利情况,该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执行风险。因此,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化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方案与经营对策,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批准之后变更方案方可实施。
(1)利益平衡性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各方利益当事人在一定的利益驱使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在一定的格局或者体系下,各方当事人相互妥协,形成互利共惠、利益均衡的原则。利益平衡在商品经济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能够促使各方当事人放弃眼前的利益,为了追求利益的长期化,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诉求,在暂时选择妥协,从而为获取的利益积累力量。在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其债权人实际上是放弃了立即获得清偿的机会,而寄希望于其重整成功后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重整计划就必须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由于该公司对自身财产及财务状况最为熟悉,并且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他们最有可能制订出可行的计划。但是,单独由该公司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也存在局限性。因为重整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特别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最大,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发言权,允许债权人制订并提出重整计划。
(2)利益平衡性原则的要求。该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其已经陷入困境,信用级别较低,举债十分困难。但是如果没有新资金的注入,公司就难以起死回生。能够获得新资金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即赋予新债权人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
(3)利益平衡性原则的体现。该公司股东享有破产重整申请权,可以调动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为使该公司重整成功,股东可能会增加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难题,大大增加重整的成功率;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权。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来行使监督权。
截止到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准备向社会进行公告。该公司作为当地曾经的非常优质企业,完全有可能破产重整成功,从而走上复兴的道路。
[1]赵泓任.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可行性法律分析[J].青年法苑,201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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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成本系指因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损失 ,及为了解决代理问题所发生的成本。代理成本还主要是指股东与经理人之间订立、管理、实施那些或明或暗的合同的全部费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经理人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经理人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这些都是股东对于经理人代理成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完全契约下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代理成本的产生开始,通过对经理作为“合同收益者”与“剩余收益者”双重属性的分析,具体的探讨了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
关键词:经理 债权人 代理成本
在企业关系当中,股东、经理和债权人是很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存在着代理关系问题,由是产生了代理成本。从现有的大量研究文献来看,对代理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东和经理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代理成本,而关于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则鲜有见诸文字,可以说是目前代理成本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白。
1976年,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教授詹森和麦克林在《财务经济学刊》上发表了他们那篇经典性文献《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在这篇文章里,他们第一次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什么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包括为设计、监督和约束利益冲突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组契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加上执行契约时成本超过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损失。从内容上看,代理成本说主要阐明企业两类主要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1]。前者称为股权代理成本,后者称为债权代理成本。那么,经理和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代理成本呢?
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笔者认为,必须从代理成本的产生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代理成本呢?在1983年法玛和詹森合写的论文《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一文中,他们认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因为契约的制定和强制执行不是无代价的”,这样,代理问题被最终归结到契约上来[2]。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也必须从契约这个角度来分析。
由科斯1937年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①企业的契约性;②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③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一个完备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详尽的描述了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以及当某种状态出现时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反,不完备契约则是一个留有“漏洞”的契约。由于“漏洞”的存在,当契约的各方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并没有得到完全准确的说明。于是,这就给组成契约的一方可以通过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组成契约的另一方造成利益的损害,这就是代理成本。
那么,为什么契约会是不完备的呢?或者说,在组成契约时,为什么会有“漏洞”的存在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张维迎教授在他的《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一文中,把契约的不完备性归结为“未来的不确定性”。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要在签约时准确地预测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可以归结为当事人之间的有限理性。另有学者认为,契约的“漏洞”,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组成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收益权”,而有的当事人则是享有“剩余索取权”。由于合同收益与剩余收益,二者在收益的获得以及收益的司法保证程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他们对组成契约的企业的责任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二者间关于组成契约的企业的信息是处在不对称的状态。于是,当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在签约时,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的存在。
经理,在组成企业的契约中,处于极其特殊的位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经理是作为生产中的一个人来看待的。他和办公室的职员、流水线上的工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是日益高度分散化的分工,才导致了诸如经理、生产工人、一般管理人员等等的产生。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经理是个“合同收益者”。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中使用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得经理逐步的从一般的生产者行列中慢慢的独立出来,成为一个面临复杂环境、拥有较大自主决策权、且承担很大风险的“职业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理已经上升到人力资本的范畴。因此,现代的大企业,经理除了属于“合同收益者”外,还部分的属于“剩余收益者”。这样,当经理和债权人组成契约时,由于经理的双重属性,使得经理和债权人之间关于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二者所组成的契约也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必须从“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两个角度去分析。
作为“合同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同属于“合同收益获得者”,他们之间的代理成本是通过怎样的一个机制发生作用呢?我们认为,这需要从二者的“合同约束效力”上进行分析。作为债权人,其合同收益的约束受到法律的较强保护,这主要体现于收益的价格(表现为利率)、收益的保障程度、收益的追索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保障。虽然也是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组成的契约,但基本上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经理的合同收益,虽然也是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组成的,但收益的价格(表现为经理的工资)、收益的保障程度、收益的追索等等都不如债权人的法律保障程度高。
因此,经理的合同收益相对于债权人的合同收益,是一种弱势的合同收益。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来,即当债权人的合同收益不能得到保证时,甚至可以导致企业的破产,而经理的合同收益得不到保障时,却鲜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从这个方面看,也可以看出经理的合同收益的保障弱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同属于合同收益的前提下,在目前虽然我们还没有相关的财务规范的前提下,债权人的合同收益是优先于经理的合同收益的。 正是由于经理认识到债权人的合同收益从理论上讲要先于自己的合同收益,出于自利的考虑,于是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便出现了经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特别表现在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一个企业虽然早已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承诺,但是,经理却照旧从企业领取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工资,这是典型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经理作为“剩余收益的索取者”,突出的表现在,经理除了获得工资、奖金作为劳动的报酬以外,还可以获得企业的部分期权。根据期权的性质,经理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若干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期权的性质,导致了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经理有动机进行财务造假,推动公司财务风险攀高 从期权的性质看,经理的买入价格是锁定的,而股票未来的市场价格则是不确定的。当市场价格低于锁定价格时,经理可以不行权;而当经理预期股票价格达到顶峰时,他可以随时行权。由于自利动机的存在,经理对一个较高股票价格的期望是很强烈的。特别是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尽如人意时,经理为了找寻一个有利的行权机会,极有可能进行财务造假,推动公司财务风险攀高。当公司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而债务契约又没能及时反映出这种较高的风险时,便会导致债权的缩水,使公司债权的价值急剧下降,这就是经理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2、作为“剩余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代理成本的第二个表现形态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经理从控制权的角度出发,又会诱使债权人投入更多的资金进入,挽救濒临破产边缘的企业,结果导致债权人更大的财务风险的发生。具体过程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经理和债权人就会针对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谈判。这时,经理会威胁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继续注资挽救这个企业,那么债权人的损失是巨大的,众多的债权人共同面临一杯剩羹。
反之,如果债权人能继续投入资金,挽救企业免于破产灭亡的命运,那么,随着企业的生机好转,企业对债权人的承诺则会得到及时的履行。这实际上是经理通过威胁手段,把债权人和自己绑在一起。这种迫使债权人违背自己原则的事情,是一种典型的经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作为“剩余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代理成本的另一种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企业本来已经无可救药了,但债权人还继续“注资”拯救企业,这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1]沈艺峰.资本结构理论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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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界定,而是给了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本文对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债权出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其次,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债权出资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求与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债权出资;资产信用;请求权;瑕疵担保
Abstract: The so-called debt financing means that investors in his company or a third person claim to the company-funded shares. China's Company Law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not been provided for well-defined. In this paper,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claims and investment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reality: debt financing is feasible legally. Secondly, this paper claims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the debt-funded fitness requirements and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from foreign investors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Keywords: debt financing;assets credit;claims;Warranty
公司资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续过程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不仅是公司法人的财产基础,也是公司开展有效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还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保证。在学界通说中,一般将公司出资形式分为现金出资与现物出资。现金出资是指发起人或新股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换取公司股份的出资形式,是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最主要形式。现物出资是发起人或者新股认购人,提供金钱以外的可转让财产,作为认购股份的对价的出资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债权出资正隶属于现物出资范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出资规定认同了现物出资的形式,但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即可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并且法律法规未进行排除或限制。而关于债权出资,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界定,而是给了很大的理论探讨的空间。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1]笔者认为,债权出资并未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债权的特殊属性,因此,可作为出资的债权必须要符合一定的适格性要求;并且,基于债权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还要设置相关防范风险机制,只有具备了一定抗风险性的债权才是合格的出资。
1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
1.1理论基础:资产信用论与资本“增值”价值论
资产信用论的观点是:“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与其说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不如说是以公司的资产做基础。”[2]
就法律意义而言,资产与资本各有内涵。资产有总资产与净资产之分,前者是净资产与负债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与和债权人融资的总和;后者指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其中的实收资本就是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资本。[3]因此,从概念的外延来看,资产包括了资本。此外,资本是一个静态的量,而净资产是个变量。在公司成立伊始,两者是一致的,而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经营妥善,财富增加,则净资产数额会不断增加,高于资本;若公司出现亏损且盈余或利润不足弥补亏损则会出现净资产减少,小于资本。可以说,公司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数额,而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
“资产信用论”认为,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而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的数额就是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大,也不能扩大公司的责任范围;公司的资本再小,也不能缩小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从实际的清偿能力而言,公司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4]
“资本信用论”还认为,资本自始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过经营使得资产不断扩大,财富增加;二是债权担保功能,即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的保证。但是在资本的该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应当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不应受太多限制。而“资本信用论”则过分强调债权担保功能,因此,要求资本形式必须具有比较强的偿债性(如金钱的偿债性明显强于现物出资),因而否认了一些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现物出资形式。而实际上,最终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是资产而非资本,这反而使得许多富有价值的投资资源无法得到开发,从而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投资资源的浪费。
目前,学界也多持“资产信用论”,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础应进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这也就意味着,过去立法对出资形式做出的刻板、强制、局限的规定缺乏了理论支撑,并与实际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宽直至彻底解除了。既然资本不再担负债权担保的使命,股东的出资也就具有比较大的自由性,各类有价值的财产都具有了出资的可行性,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2债权出资的现实基础:财富的债权化
一个社会的财产权基本可以分为两类,即物权和债权;一个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也可以概括为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5]这是指,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在物资贫瘠、发展缓慢的历史年代,其社会财富主要表现形态为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如农业社会以土地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财富,而债权仅仅是实现物权的手段;而在物资丰富、发展日新月异的年代,交易不再是以直接消费为目的,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态成为债权,如近代以来金钱债权成为财富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债权原本不过是物权的手段,但在近代经济组织中债权本身已成为法律生活的内容。债权已不是达到物权的手段,其自身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力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财产与其说是依物权而成立,毋宁说是以债权作为其要素,出现了财产债权化的现象。”[6]再看现代社会财产权多表现为有形财产的合同流转、无形财产的合同许可等形式,请求权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所有与控制进行分离,多表现为合同之债的权利。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今整个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就是无数债权的交织,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就是一个个债权的生灭过程。[7]
既然债权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态,具有价值性,而且债权让与已经是被各国民事立法所予以承认,具有操作可行性,这便给债权出资提供了可能。同时从方便交易的角度考虑,由于债权的财产性表现为一种预期的利益,如不可直接转化为资本,这意味着必须要等到债权实现转化成实物或现金才可以出资,这着实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难免会增加时间成本与环节成本。而且在上文论述的前提下,即资产信用对债权出资已予以了肯定,现实的需求不正又是一个强有力的论据吗?
2可出资债权的适格性要求
过去对债权出资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一方面,债权代表的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由于主客观原因,债务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债权是否最终得以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资本利益。另一方面,债权出资更容易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例如,发起人以假债权抵缴股款,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反对意见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问题是基于债权属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这些并不足以让我们否认债权出资的合理性,而是给我们在为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设计时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适格性条件的限制下,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用来作为出资,只有切实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债权,才可以用作为出资。
2.1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
2.1.1英国
英国公司法区分了两种情况。免除公司流动性债务的责任,被视为是以货币支付股份或者以货币配售股份。然而,如果股份是股东通过向公司转移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配售的,那么它被认为是以非货币对价的配售,并且要求法定评估。此外,如果公司对投资者负有债务,他不能通过抵销债务而取得股份,除非债务已经到期、是流动性的,并且公司同意抵销。[8]
2.1.2美国
1984年《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而收受的价金,包括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这一发行股票的价金中,利益应做广义的解释,涵盖了责任的减少和请求权的放弃。[9]也就是说,债权出资若是为了减少公司责任,使公司受益的话,即可被允许。另外,《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409条规定可以将债务的免除作为对价发行股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可以接受股票购买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该债务是他们应当偿付的,至今尚未付清的股票价金。而且,在判例Frankowski v. Paleimo案中,美国法院确认了“在以消灭公司债务而换发股票的情况下,只须该债权人对其债权金额,与其所换取的股份面值相当者,则该项交易即得认为已有足够的对价”。[10]
2.1.3日本
日本法没有明确对实物出资做出明确的定义,仅仅将金钱以外的财产统称为实物出资财产,也没有相关法条明确指出债权出资是否属于实物出资的一种。尽管如此,日本《2005年公司法》中反映了对公司的到期债权可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11]在股份公司募集股份发行或股份公司新股预约权行使时,对该股份公司的金钱债权,且清偿期已届满,该债权做股的价额未超过该金钱债权的相关负债的账簿价额的,则可以作为出资。此外,在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为出资标的,该债权的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仍未清偿时,该股东承担其清偿责任,并且需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害。[12]
2.1.4中国
我国在债权出资的立法上并不明确,但是公司法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也给债权出资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此外,中国公司实务中存在了债转股的运作。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仅将债转股视为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而且将之扩大到商事领域的出资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资源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确立了中国债权出资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转化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一种是将企业原有的债权人转换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13]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进行债权转股权,该实践仅仅适用于改制的企业。
2.2可出资债权的适格性规制
纵观国内外相关于债权出资的一些规定,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这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利益之间相博弈的结果,是根据当前的社会实际与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据这些立法经验,来进行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规制,设计出适合我国且合理的债权出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适格的债权出资的首要要求是,符合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适格要求。现物出资必须具备4个要件: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可能性以及独立转让可能性。[14]确定性意味着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且加以记载不得随意变更;现存的价值物要求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性,能够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益,且现实存在并不附条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评价可能性则是指,对该出资标的物给予客观的评价是其成为出资的必要条件,该物应当具有可以进行价值评价的可能;独立转让可能性是出资标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则股东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这要求股东对出资标的物享有相应的支配权才可以。
其次,基于债权的特性,债权出资仍需要符合相应的债权层面的规制。第一,债权应当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偿,只有到期债权才可以主张还款履行,并且具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权利;清偿可能性则要求债权出资人提供相关债权证明、担保情况与债务人资信说明。第二,债权应当具有流动性,即非人身性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第三,债权出资必须经得公司同意,且必须以公司名义做出,单个股东或股东联名或董事会名义均不可以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债权出资。第四,该债权出资对于公司来说,是获益的。
3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即使对可出资债权作了适格的限制要求,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实施,仍然会出现操作层面的风险。债权出资对公司的利益与否,关键不是债权出资的可适用性,而是需要保障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安全地位,因为债权出资的立法目的旨在于促进公司发展,创造更多社会财富。
债权出资可能导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权的真实性问题,即如何防止以假债权出资;二是债权的交付问题;三是债权履行瑕疵问题。
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应当在出资标的物的资产评估环节中进行把关。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15]此外,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在协议中,应当载明双方名称、住所;债权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必要事项,并将协议文本进行相关工商登记备案。另外,在出资人使用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时,除了签署上述协议外,被投资公司可以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后,若在完备了先前的评估防范但之后,仍然出现了出资不实的情形,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相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债权的交付在债权出资中尤显重要,而在实务中,却可能会存在双重让与的“一女二嫁”情形,如何防范。笔者认为,债权出资,其实是个债权转让的法律行为,而债权转让可以分为交付行为与结果行为,其中交付行为才是债权转让的标准,明确这一点有助于防范双重让与的风险。具体到公司制度上,当出资的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以该债权用于出资,并且将债权债务凭证交付于设立中的公司应当说出资人在形式上已履行了出资义务。[16]债权的交付应当是通知债务人并完成权利凭证的占有转移,至于债权最终能否依债的本旨得以实现,那属于履行上的责任,债权无法履行时,其出资人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责任,而债权的真正归属应已属于公司。
在出资的债权在履行时出现瑕疵时,笔者认为,出资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所以强调债权出资股东的责任是基于债权的特殊性,债权拥有价值毋庸置疑,但债权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在债权尚未实现前,即使交付了债权凭证实现了债权转移,但由于债务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可能会出现落空。债权出资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性,为避免或然的不利,要求将对第三人债权进行出资的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换言之,债权出资的最根本问题便是债权能否最终得以实现,而债权出资人无疑是最佳的义务承担人,这也是与其通过债权出资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就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在以债权为出资标的,该债权的债务人在清偿期为清偿时,该股东承担其清偿责任,并且需支付迟延利息,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此外,本救济措施是以上两种风险防范措施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解决前二者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债权出资的立法规制中要求为出资债权设置担保势在必行。
4结 语
能否以债权出资,一是取决于债权出资自身的可行性,二是社会对其的观念认识。笔者认为,根据前文分析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适格性规制,以及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做出结论:债权出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但债权出资至今在我国立法上属于模糊状态,乃是国内对该种制度观念上还尚陌生,而随着债权在社会上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与社会对资本功能的重新认识,社会将会逐渐接受,并且只要在促进交易发展与保护公司利益两个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则债权出资的立法条件便会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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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左传卫.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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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最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进行了新的定义,本文通过债务重组的不同形式对债务债权双方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提出了在对待债务重组情况时的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务债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如下: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要形成债务重组,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以致无法按时按原条件偿还债务;二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价值偿还。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作出了让步,在资产权益方面有亏损,而债务方却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获得利益;同时,也意味着对一些本来无力偿债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债务债权双方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会联手操纵利润,以扭亏为盈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
①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清偿。
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XX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收入 XX
债权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此种情况往往适合于债务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当以现金进行清偿时,会增加债务公司的现金流出,同时也就增加了债权公司的现金流入。这种方式一般不会使债务债权双方的流动比率发生很大的变动,因为这种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还债方式进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现金少了。此种情况,但若为关联企业,易造成企业虚增(或虚减)当期利润,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②以低于债务的非现金清偿,如存货等清偿。
当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时,会增加债务企业的销售收入。债务方对此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XX
营业外收入 XX
而债权方则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XX
营业外支出 XX
贷:应收账款 XX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因为这个过程在实质上并无任何销售行为的产生,却因债务重组而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对此无法真实地评价企业的销售业绩。经过了债务重组,增加了债务企业的销售量,经营业绩有所上升,实质上是降低了积压的存货,增加了库存流动,使企业净资产增加,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速动比率,从而在财务成果上表现为好的一面。债务重组作为一种资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问题,帮助债务方摆脱债务包袱,增强其营运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尽快进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反之,对于债权企业而言,则是相当于购进了许多商品,增加了库存,提高了资产负债率,降低了企业的速动比率。
若债务公司只是由于一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无法偿还债务,其本身的企业发展是良好的,债权企业可以将债务转为资本,作为债务公司的股东,待债务公司发展良好时,便可从中获利。这样,不仅解决了债务的追偿问题,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投资机会。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企业要认真分析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规模及其未来的可能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否则,债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经营状况没有改善,不仅原有的债务不能得到追偿,而且还要被债务公司所拖累,陷入更严重的债务危机,那就得不偿失了。
债务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XX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XX
资本公积 XX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XX
债权方的会计处理则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XX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XX
贷:应收账款 XX
在不修改上述一、二种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偿还金额、降低利率、延迟还款等。此种方法适用于企业急需拿回债务,或认为以后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很小。减少偿还金额对债权方来说是一大损失,但为了趁早或趁债务方还未倒闭破产,及时要回债务,这是必然之举。对于债务方确实是有经济困难的,通过降低利率,以保全其本金和部分低利息的收回,避免出现坏账,以保全资本。对于延迟还款情况,如果债务方仅是一时的流动资金出现了问题,并非是企业的经营问题,采取此种情况,不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一定的期限范围内还是可以予以考虑的。相对于债务企业,无论是减少偿还本金、减少利息还是延迟付款,这些都是有利于债务方的,可缓解债务方的短期偿债能力。
当上述三种方式单一不能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时,可以将上述三种方法加以结合,以达到期望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①以一部分资产偿还债务,同时又以债务转为资本偿还另一部分债务;
②以一部分资产偿还债务,同时又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偿还债务;
③在修改其他债务的条件下,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
④在修改其他债务的条件下,以资产偿还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此种方法,并不能将债务全部清算,而只是部分地进行了清偿。债务重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债权方之间的问题,只是起到了一个缓冲作用。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一定会因为债务重组的实施而得到改善,其经济发展状况也未必能够进入良好的经营状态,债权企业的权益也依旧无法得到落实。因此,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债权方都必须谨慎而行。
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均可为债务方产生利润,而债权方则会产生损失。对于非关联方而言,债务重组会给债权方造成损失,而债务方则会因此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对于债权方应尽量避免债务重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及时注意债权的管理,避免债务的无法收回或债务重组。而对于关联方而言,债务重组也许是他们的“福音”,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繁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可以增加利润来达到目的显得非常的容易,债务重组方式对关联方实质上是一种操纵利润的行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类:
①债务方将不良资产转移给债权方;
②债权方明知是不良资产,也同意债务重组,虚增企业资产;
③债权方利用债务重组会产生损失的特点,故意转移企业的利润,逃避纳税。
④债务方转移积压的存货,虚增企业的利润。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基于公允价值的考虑,而在现实操作中,则存在诸多的操纵利润的可能,我们不得不对此情况作出防范。债务重组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不健全之处,我们要对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及其后果进行分析,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实时、有效地监督,以减少债务债权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空间。对此,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应采取积极地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加强各环节,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债务重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健全企业的治理结构。国家政府则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债务重组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债务重组信息的披露,提供准确、有价值的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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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在20世纪以来的中国得到发展,创造出自己的哲学形态,是中国历史的选择,更是20世纪初期大量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共同努力的成果。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唯物史观、政治哲学等方面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成果。作为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一员的毛泽东,除去其在中国现代史上的重要作用与独特地位,本身在传输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本土化的表述方式也十分引人注目。
到1937年写成《矛盾论》和《实践论》止,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初成体系,兼容并包,但择重而言,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为了认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解决中国革命提出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毛泽东从青年时代起就广泛接触各种社会实际,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思想,都贯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可以说“实事求是”的思想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活的灵魂,是毛泽东早期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核心。邓小平说:“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毛泽东同志用中国语言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大字。”[1]242这里阐明了“实事求是”是党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核心。“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1]121
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中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的观点一方面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认识,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实践”的辨证途径。在《实践论》中,毛泽东曾多次批判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并一再强调实践的客观性,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厘清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实用主义“实践哲学”的界限。同时,他明确提出关于认识过程中两个飞跃的思想,他说:“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2]292也就是说,整个“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从开始接触外界获得感性材料到通过判断推理对材料加以整理改造获得理性认识,最后还是要用于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
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对毛泽东思想影响最大的。和《实践论》一样,《矛盾论》是为了克服中国共产党内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而作的。毛泽东在文中开篇就明确提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法则。”[3]21
通过《矛盾论》一书,毛泽东提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是矛盾问题的精髓,要同时关注事物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并把内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应用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理论中。他以矛盾的特殊性分析当时的中、苏两国国情的不同,提出对于中国革命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学说过程中,毛泽东最主要的贡献就是对矛盾特殊性的科学分析。只有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识各种事物的特殊本质,才能区别事物,认识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根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但由其深邃的哲学体系需要一个世界化的过程才能为不同国度和不同民族的人民理解。这个世界化的过程需要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如思想体系的开放程度,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知识分子本身对思想的理解,等等。在向中国完成本土化的过渡时首先要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在基本精神上的区别和共同点,然后进一步把抽象的哲学思想用可读、易理解的语言从外在形式上进行本土嫁接。
毛泽东在1937年7、8月间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讲哲学,撰写了《实践论》、《矛盾论》,“两论”是毛泽东最著名的哲学代表作。这两篇哲学论文,从哲学上概括总结了中国革命、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利用和吸收了30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积极成果,批判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遗产,用中国的语言和思维形式系统、通俗又深刻地阐明了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以矛盾为核心的辩证法,并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创造和发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两论”作为毛泽东哲学思想系统化的主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和中国现代哲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作为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采用的是深入浅出、注重实际的语言风格,大量使用格言式的叙述阐述哲理,表现出活泼泼的中国气派。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在表述风格上沿袭了中国哲学不追求形式上的条理系统与逻辑推论的特点,结合了民族性与通俗性,达到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理解与接收的目的。这种本土化表述特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毛泽东运用的语言比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语言简单得多,这与各国不同的国家的思维方式有关。如同样表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是这么说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4]58这个问题毛泽东在《实践论》的论述就简单多了,他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的社会实践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3]6毛泽东的话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就易于领悟了。
毛泽东哲学思想中的文化特点非常明显,一是善于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著名命题解释哲学观点;二是常常引用中国古代成语、寓言和民间俗语说明哲学道理。比如在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时,用“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成语;并用“三个臭皮匠,合成个诸葛亮”等谚语说明群众观点古来有之;在党内出现思想上的摇摆时及时发出呼喊,并归纳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说明“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论点时用的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的俗语。
再如他借用“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说明矛盾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用《庄子》“飞鸟之景,未尝动也”论证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在研究和说明战争规律时多次举出《孙子兵法》中的故事和名言。同时,在表述哲学思想时,他还借助自己对中国历史的熟读和古代文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对哲学原意的文学解读与引申使受众更易理解,如将“满招损,谦受益”引申为“谦虚是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取魏征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引申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再引申为“批评和自我批评”,如此等等。
在《实践论》中,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说的人们的社会实践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做了本土式的归纳:“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人们经过失败之后,也就从失败取得教训,改正自己的思想使之适合于外界的规律性,人们就能变失败为胜利。”并用老百姓熟悉的“吃一堑,长一智”做比,形象贴切地揭示了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性。毛泽东对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学习与吸收,总是环绕中国问题加以消化,正是通过这个消化过程,他把这些外来的哲学资源中国化了。再如,用言简意赅的“实事求是”四个字概括哲学基本问题,这是对中国社会实际、革命实践、国家建设的具体情况规律性的总结;对“认识”的规律,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通俗语言,将认识与实践既区别又统一的关系说得很清楚;“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表述党的群众路线,还有“团结——批评——团结”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等。这些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都是用典型的中国本土语言表达的。
这样一来,哲学思想通过本土化的表述大大加速了中西哲学的融合,并由于方便人民群众掌握而更快地成为帮助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武器,这是中西哲学向人们提出的共同任务,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目标和宗旨,毛泽东对哲学语言本土化的提炼从内容到形式真正体现了中西哲学的同一方向。
毛泽东的语言艺术在他哲学思想中具有极为鲜明的特色,这种语言不是表现为一种高深莫测的艺术性,而是在于它的人民性和大众性,在于它对生活的贴近,使人们感觉到,这些语言和自己日常生活中的语言并无多少隔阂。但是毛泽东的这种大众化的语言又并不只限于日常生活的语言圈子,而是一种艺术的重组,是对人们日常生活语言的提炼。因此,在阅读毛泽东,走近毛泽东的时候,任何一种文化都能找到自己的共同点,显得特别亲近,特别易于接受。毛泽东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候,嵌入了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大众文化,这一方面在哲学上给予群众文化话语权,另一方面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本身从普及到提高的发展规律。
毛泽东这种哲学思想表述的本土化特点可以看做是把哲学的科研和科普工作实现了真正的统一,他曾说要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这也是教育和科普的目的。而他所做的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他在阐发自己的哲学思想时,不只是着眼于纯粹的学理式的论证,而是着眼于哲学如何运用于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在毛泽东看来,这种以对现实生活贴近为标准的哲学语言,这种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的哲学形式,才应该进入真正的哲学殿堂。
对于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表述方式的研究从理论层面看有助于以一个特别的视角关注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展示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起到的引导和借鉴的作用,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的什么因素应当被中国化”的这一问题做一个新的解读。就现实意义而言,研究毛泽东哲学思想的表述方式也对现代高等教育,尤其是哲学、思政等课程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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