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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差,有形资产少,严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数额和期限。而知识产权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的复杂性和风险变现的困难性以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影响其整个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填补立法的空白,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等等,本文就此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现在正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为了其的重要资产,更是其质押担保的核心。但是现在起步较晚,问题较多,还有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待治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融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本身风险和变现的难度都影响了整个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发展,只有协调好的银行,政府,企业和保险的各个部门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的知识产权的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小企业的融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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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1月1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于此,从当前的国内相关政策背景出发,探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概念、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基本思路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使各国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机构也将监管的重点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可靠性转向同时注重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机制建设,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并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概述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对上市公司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基于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发表意见。
目前,实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国家均将审计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
财务报表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前,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在风险评估阶段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程度决定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类型。如果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本身的设计是合理的,且得到执行,则注册会计师就要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并据此决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否则注册会计师会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由此可知,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一个必要阶段。然而,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可见,内部控制审计中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同样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审计证据的线索,同一审计证据可以在两种审计中加以利用。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的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计划整合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有重要影响,以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何影响审计工作。在计划审计工作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对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可能增加或减少本应对其他控制所进行的测试。企业层面的控制包括: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监控经营成果的控制;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针对重大经营控制及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如果某账户或列报具有合理可能包含了一个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判断某账户是否重要,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是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用穿行测试来了解潜在错报的可能来源以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在执行穿行测试的,注册会计师使用的文件和信息技术应当与企业员工使用的相同。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文件及重新执行控制等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每个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并选择其中对形成评价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制进行测试。如果控制由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则表明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如果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则表明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但是,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单独或组合起来不构成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同时,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从各种来源获取的证据,包括对控制的测试结果、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已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在评价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查阅本年度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提到的控制缺陷。此外,只有在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需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至关重要,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控制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监管内部控制外部性的必然要求。因而,内控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发展相对较早,注册会计师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对于上市公司内控审计这一新生的鉴证业务,我国注册会计师大都缺乏实战经验,我们有很多制度和方法都是借鉴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理论和实践。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加深理论学习,借鉴国外审计实践经验,不断总结规律,深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理论,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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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纷纷选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作为其为高管准备的“金手铐”。但由于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的缺失,股权激励在带来较多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因此,厘清股权激励的规制缺漏,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将使得股权激励能真正地推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变革,满足其创新发展的人才需求。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规制
肇始于美国的股权激励制度被视为上市公司给其高管的“金手铐”,一直以来对吸引和留住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刺激作用。据wind数据显示,自2010年4月探路者在创业板第一个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来,整个创业板市场共有约102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或拟订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可见,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热情高涨,但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不少,高管激励后辞职套现的现象频发。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有何正负效应?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如何确定?如何有效规制股权激励,以切实有效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现实思考和回答。
股权激励就是通过员工持有公司或者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结合起来。这种激励机制旨在建立一种模式,使得经营者、员工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约束机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和投资人。与其他激励方式相比较,股权激励的时效性较强,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较多,且能很好地整合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考察各国创新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我们发现,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ESOP)、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延期支付计划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属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且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目前采用较多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具有以下正面效应:
1.能够激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通过给予公司高管一些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将公司的利益和高管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公司高管有了积极的预期,将极大地激发高管为公司谋发展的动力,而不是简单的辞职套现,从而防止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一旦得到行权或解禁,公司股权得到稀释和分散,股权集中化得到缓解,公司治理机构得到改善,从而提升了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进而董事会的结构也得以改善,独立董事得以真正独立的行使权利,这极大地消减了“一股独大”产生的弊端。
3.有利于整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本价值。股权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大量的创新型人才,人才的优势就是公司的发展优势。其次,股权激励机制还能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提高了公司运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增加公司的利益以及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本价值。
股权激励确实有着诸多正面效应,但如果不加以有效规制,也会产生较多负面效应:
1.股权激励收入占薪酬比重过大会诱发新的道德风险。有些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会使得高管的股权激励收入远远大于薪酬。这种方式将股票期权与高管的利益紧紧挂钩,就会使得股价越高,高管的利益越大,势必诱发高管道德风险,美化公司业绩,粉饰公司财务报表等事件就会发生,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2.如果股权激励机制运用不当,会使得股权激励与公司长期业绩目标脱钩。股权激励的初始目的是通过给予高管股权期权促使高管和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方向。如一些公司在出台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当股市处于牛市背景下的时候,即使公司相对于同行业来说表现很差,但是管理层也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得利益,但是这种利益获得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此外,很多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其股权激励的后续约束规定很少,使得公司高管能很自由地转让激励的股权套现,背离股权激励的初衷。
3.股权激励将导致利润操纵、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问题频发。为了获得行权,公司高管将有动机通过操纵公司利润来实现其目的。在实践运行中,具体行为表现为:行权及授予条件、计提奖励基金、追求短期利润,选择高风险投资、制造稳步增长的业绩。其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及外部投资者而言都是重大利好信息,很多时候,公司高管和相关合谋者利用股权激励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价,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层出不穷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显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恰恰正是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强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一直以来是各国证券立法者和监管者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推出创业板时,除了强化《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规制效能外,还先后出台了众多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但仔细考察后发现,现行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章第9节中,并没有明确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可见,对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存在着很多缺漏:一是立法滞后和缺失。创业板市场本来存在的潜在风险比较大,加上股权激励存在的不完备性,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立法滞后和薄弱,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专门立法。二是股权激励的非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虽然现有规定要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没有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相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非法信息披露难以得到应有惩处。三是规制方式和处罚缺失。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进行股权激励进行规制监管,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目前都存在漏洞和缺失,这给监管带来巨大风险。
面对前文所述的规制缺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强化和完善:
其一,推进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立法规制。针对立法滞后和相关制度缺漏,当前必须加快专门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立法,制定专门规则来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存在较多不同,尤其是在创新性方面,因而其对人才的要求较其他公司更高,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与主板、中小板要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推进其区别化立法。
其二,严格限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和行权条件。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哪些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激励的对象范围必须在相关规则里严格限定,避免各上市公司各自为政,混乱实施,从而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正面效应发挥。目前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应限定如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确认的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次,对于股权激励给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或解锁的条件必须通过法定规则加以限定,严格规定行权的时间、行权股权或股票的数量、比例等,防范内部人通过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三,强化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行使都是由公司管理层掌控,而激励的对象又大多为公司管理层,因此股权激励的正当性、合理性只有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来确认和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确保管理层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得以妥当实施,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操纵行权价格。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有可能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隐瞒自身的利润,从而达到打压股价的目的,而等到股价将到最大限度的期权认购成本时就把之前所隐瞒的利润挪移到当期行情,从而促使股价提升,这样一来公司高管将获利不菲;甚至不排除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之便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或者其他的虚假行权,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及时、全面地信息披露尤为必要,这些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以及接触锁定、虚假行权等重要环节的信息披露等。为防范虚假行权,应对激励对象的现金认购行为进行充分披露,实现对整个股权激励的监督。
其四,改进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的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会计、法律服务,必要时还可以独立聘请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果这些提供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发表虚假或者误导意见的话,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见,这些中介机构也是股权激励的重要监管力量。因此,从强化监管来看,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应加以监控,防范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被收买而提供虚假的意见。同时,引入中介机构评级分类制度,利用惩罚机制加引导机制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加以监管。
其五,健全和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机制跟进。在税收机制上,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颁布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通知规定,因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缴纳相应个税,并详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但仔细考察发现,根据该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比较早,关于股权激励延缓纳税的优惠政策目前也仅针对高管。这种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众多股权激励对象只得通过集中出售股票来获得资金去缴纳税款。显然这严重背离了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目的,也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对该税收政策进行适当修正:一是借鉴美日等成熟资本市场的普遍做法,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将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时,即股票实际出售以后,获得激励的人员才需要纳税;二是扩大纳税优惠的适用对象,高管以外的普通员工也可享受纳税优惠。
创业板上市公司基于自身企业的创新特质而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积极效应来应对和满足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这正是创业板市场的内在机制设计。但由于相关规则的缺失,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趋利心理常常使得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背离了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演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利益输送途径。为此,强化制度建构,完善股权激励的机制设计,健全股权披露的信息披露,将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正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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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落注册会计师跨任制度证券监管体制
论文摘要:近期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寡事件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会计界的巨大反响和深思。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尚不在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本身,而在于缺乏相应的高效的支撑系统。文章论述了公司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跨任制度与证券监管体制等支撑系统对会计信息披露质童造成的影响,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塞制度的几点建议。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关键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引导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上为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新《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加大了会计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对《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准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这些重大举措,对于抑制盈余操纵等会计造假极具威慑力,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报告透明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并没有随着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而减少,继琼民源、红光、东方锅炉,ST郑百文之后,又暴露出了银广夏、ST黎明等会计造假恶性案件。这些行为向会计界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新《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为什么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还是屡禁不止?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与竞争性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成本效益不对称等支撑系统方面寻找原因,并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探析
(一)内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其要求、内容和质量也深受公司治理结构的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与管理层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不仅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如此,就是一些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这种股权结构势必造成大小股东群体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往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肆无忌惮地掠夺小股东的利益,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小股东往往因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信息而利益受损且浑然不知。信息一般是由管理层负责编制和提供,而管理层的聘任显然受大股东意志的支配或影响。管理当局出于利益驱使,往往和大股东联合起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私人信息与资料,对报表进行粉饰与美化,根据需要不断地调节收益与盈余,向市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常见的方式有:①在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巧用、滥用会计政策,随意改变折旧政策,按需少提或多提折旧;灵活确定准备金比率,按需多提或少提各种准备金;高估或低估存货计价,按需确定计价标准;潜亏挂帐或在帐外隐匿利润。②对关联交易进行“暗箱”操作:虚构资金占用费;虚构投资收益;虚构资产租赁收益;虚构费用负担转嫁等等。这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但会扰乱企业的真实估价表现,增加投资风险,而且会导致证券市场资源的低效或无效配置。但迄今为止,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尚未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有效作出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意识薄弱。因此,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就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分散股权结构,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利,使其各负其责,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二)外因:注册会计师缺乏竞争性和独立性
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的深层原因,那么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是导致会计信息虚假最直接的外部原因。众所周知,公司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审阅批准后才能对外公布。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其聘请的上市公司牵制,不讲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一个鼻孔出气”,必然会导致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出笼,欺骗广大投资者。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行为,光靠对注册会计师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或通过社会舆论来制止其行为都是不够的。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而竞争性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保持活力的源泉,缺乏独立性和竞争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然而在目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并没有什么权利,控制权和决策权往往掌握在高层管理者手中。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实际上由高层管理者决定。这种被扭曲了的聘任制度,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这不仅降低了一些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锐性,而且淡化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因此,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引进竞争机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风险意识。
(三)会计信息的监管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水平与力度也不容乐观。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公司上市前的资格审查及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也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依法进行查处。面对着越来越大的上市公司群体,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明显力不从心。证券市场造假丑闻层出不穷,除了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外,证监会也有一定原因。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往往是事后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并不能起到过滤虚假信息的作用。目前,证监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监管人员如果没有高度的民族责任感和良好的市场意识,他可以不关注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更好地履行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需要上去。
(四)成本效益不对称,利益机制失衡
会计信息成本主要包括搜集与加工费用、信息对外报告费用以及机会成本等。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企业、政府、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从会计信息披露中受益,会计信息效益的获得必须为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提供花费一定代价。大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愿增加会计信息产品的供给,千方百计降低会计信息成本,又企图获得最大的会计信息效益,就不得不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为私利而编造假帐假表,虚盈实亏,虚亏实盈,从而使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政府、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强调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成本的有效减少,忽略了会计信息成本在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作用,片面地追求政府的资源利用和税收,追求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追求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价值评价和监督效率等。然而,会计信息披露属于非商品化信息产品,负责提供信息产品的企业必须增加相关会计成本支出,相对减少企业所有者利益,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会计信息服务。因此,制定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执行基础,必须考虑适当的合法的信息生产和提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会计信息的模糊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造假丑闻不断,其治理整顿已刻不容缓。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而且需要高效率的执行机制。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会计系统与会计制度本身,而在于缺乏高效的支撑系统。为遏制和根除上市公司的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治理。
1)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2)完善证券监督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社会监督体系,建立独立、公正的审计体系,提高中国证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发挥其积极的监督职能。
3)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监督制度,严惩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行为,解决成本效益不对称问题。
4)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政策和监管的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订公平信息披露制度(Fairdisclosure)。
5)要建立准确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会计信息的传播成本,应推广使用Internet发布会计信息。
总之,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案件来看,真正的问题不是出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上,而在于市场和执行机制缺乏效率,也就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支撑系统。《关于会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作用》的报告指出,由于缺乏适当的执行机制,公司常忽视本国或国际会计准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会计实务图。基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完善,且这种支撑系统与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息息相关,因此,一个行之有效的支撑系统的建立并非一墩而就,需要一个不断的磨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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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并购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可以发挥为企业融资的作用并购是使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路径是使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走出同质竞争.发挥规模优势实现经济界优驻劣汰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中小企业并购融资方式设计
1.融资渠道的构成
(1)权益资本融资。权益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优势企业的内部资金或股东投入,其数量的基本要求就是达到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这是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活动的根本要求。权益资本融资的其他来源还包括购股权证、风险资本、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及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其他投资者。
购股权证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融资对象可以是优势企业和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员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投资者。购股权证融资在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已经得到应用。其特点就是一种长期选择权。给予购股权证持有者在某个时期按某一特定价格买进既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股票期权,以在企业将来上市时实现获利。投资者的动力来源于对企业上市的期望和赢利的期望。在购股权证被行使时,原来企业发行的债务尚未收回,所发行的新股则意味着新的融资,公司的资本增加。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广泛,例如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资本的获得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
(2)债务资本融资。债务资本主要指银行贷款,作为并购双方来说,可以尽可能地寻找一些担保质押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贷款较难获得,这部分资金在整个债务资本中处于从属地位。
以上是有关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并购时融资渠道组成的基本考虑。在此基础上,或可有其他的融资渠道,但必须以融资金额的适度规模和优势企业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地位为前提。
2.融资方式设计
(1)利用中小企业并购基金融资。从我国中小企业并购融资渠道狭窄的实际出发,应由政府部门资助或牵头设立中小企业并购基金。该基金以产权交易市场为主要投资领域,专门为企业资本扩张或重组调整提供融资与相关服务。按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可将并购资金划分为参与型并购基金与非参与型并购基金。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在实施并购时理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中小企业并购有利于当地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2)利用无抵押贷款融资。无抵押小额贷款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一种贷款形式,是金融机构提供面向普通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方提供贷款支持,不需要正常商业贷款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提货单等抵押或担保。由于无抵押贷款有很高的风险,所以对贷款企业要求的门槛较高,无抵押贷款在国内较少,主要在上海等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地区开展。
国内中小企业对无抵押贷款需求颇为旺盛。目前大中型企业可以用“抵押+信用”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大型企业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但对于小企业来说,往往既无抵押物也找不到担保,使其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国内银行一直对无抵押贷款望而却步。而在国际上,“信用贷款”却是一种颇为流行的方式。最近,渣打银行在中国推出无抵押贷款业务。无抵押贷款业务在不少新兴市场均获得成功,此类贷款不良率比一般企业贷款高,但低于消费贷款。无需抵押品、重视贷款企业前景的特点使其能较高程度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应规范公司管理、财务制度以及企业的章程、运作,使其满足无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成功融资。
(3)卖方融资。卖方信贷在美国称“卖方融资”(SellerFinancing),是指卖方取得固定的收购者的未来偿付义务的承诺。在美国,常于公司或事业部获利不佳,卖方急欲脱手的情况下,产生这种有利于收购者的支付方式。对于公司并购价格固定情况下的卖方信贷而言,运作过程比较简单。并购双方依据并购条款及支付条款的规定存在一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购后目标公司经营如何,并购成败与否是并购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可能无故解除或变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公司并购价格不固定、并购价格取决于公司并购后经营业绩的情况,债权债务存在变更的问题,基本做法是在并购之初,买方以现金支付一部分并购价款,其余价款以并购后的业绩调整债务金额分期付清。一般来说,分期支付的时问l~3年较为常见,最多不超过5年,否则市场形势的变化影响公司业绩,对目标公司股东极为不利。
(4)管理层融资。在优势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融资结构中,来自目标企业管理层的资本是重要组成部分。向目标企业管理层融资是多样化的,债务资本融资可以给予管理层稳定的债务利息收入,权益资本融资可以给予管理层较为丰厚的分配利润。对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来说,拥有股权,就拥有企业的投票权和利润的分配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激励。给予管理层一定的股权,也就给予了他们对公司一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配权。管理层一旦获得企业的股权,企业的利益就是管理层的利益。可见,管理层融资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融资本身,而在于建立起一种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
除此之外,由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经营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通过股权的分配可以吸引优秀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保持目标企业管理和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还增强了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造就出忠诚的企业管理层。
3.融资策略
在中小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策略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具体策略如下:
(1)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企业不需要的非金融性有形资产。并购方利用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生产线、部门等非金融性资产作为支付手段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并购。
(2)成功的连续抵押策略。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资产少,普遍贷款难的情况,可以在融资过程中先以优势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争取适当数量的贷款,等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货款。
(3)风险资本的组合策略。这种组合策略包括风险资本来源的组合和债务资本、权益资本的组合。来源组合就是指从多个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这样组合不仅可以降低单个风险投资公司的融资额,降低融资的难度,而且可能由于风险投资公司的不同侧重优势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组合是指不仅债务资本主要来自于风险资本,而且权益资本也可以部分来自于风险资本,这样可以利用风险资本在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中的不同参与程度,获得大量的风险资本,同时可以得到风险资本在企业管理、经营、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并购价值。
(4)分期付款策略。一般的做法是优势企业在获得目标企业控股地位的同时,以分期付款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的规模和难度,尽快实现并购。
(5)“甜头加时间差”。在获得债务资本时,可在利率等方面给债权方更大的让步,但交换条件是在较长时间内还款,这样可以减轻并购后随之而来的还债负担。
(6)国际融资。优势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方式获取资金,丰富的国外资金可以保证并购企业快速发展。如尚德集团,2005年12月14日成功在纽约那斯达克市场上市,筹集资金近4亿美元。
(7)战略合作伙伴。中小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筹集资金。看好企业前景的战略合作伙伴不仅可以在资金上对目标企业提供支持,而且可以提供管理经验、市场消息,保障完成并购的企业整合。
当然,实际操作时应根据企业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但这些策略的目标应以降低融资金额和融资成本,降低还债压力,保证并购效应的实现为基础
二、中小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时,可通过现金支付、换股支付、承担债务(零成本收购)和债权支付等方式完成并购。
1.支付类型分析
(1)现金支付是并购交易中最简单的价款支付方式。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旦收到对其所拥有的权益的现金,就不再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切其他权利。现金支付的优点在于交易简单、迅速。但现金支付会造成优势企业短期内大笔现金支出,一旦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对企业形成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有可能因现金流出量太大而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同时目标公司收到现金后,账面会出现一大笔投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税负。
(2)换股并购,即目标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并购后新公司股东的兼并方式。换股并购可以使两家公司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并购行为不涉及大量现金,避免了所得税支出。但换股并购方式将导致股权结构分散,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统~经营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交易越来越多,其占总额的比重显著提高,1990年现金交易在全球跨国并购项目总数中占94%,占总金额的9l%;到1999年换股金额占总金额的68%;2000年,美国以股票或股票加现金方式支付的部分占到72%,而日本的这一比例己上升为67%。
(3)零成本收购又称为债务承担,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优势企业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零成本收购的对象一般是净资产较低、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优势企业不必支付并购价款,但往往要承诺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和安置企业全部职工,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尤为常见。零成本收购的好处是为优势企业提供了低成本扩张的机会,优势企业通过注入资金、技术和新的管理方式,盘活一个效益差的企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常常制定一些优惠措施,以鼓励优势企业接收亏损企业、安置企业职工,因此,零成本收购还能额外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促进优势企业的经营发展。但是,零成本收购也有它的弊端:一是目标公司往往债务大于资产,其实际上已不是零成本,而是在接受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二是片面强调安置职工,结果造成人浮于事,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4)债权支付型,即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这种操作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冲债务。债权支付方式的优点是找到了一条很好的解决原并购双方债权债务的途径,把并购和清偿债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优势企业来讲,在回收账款的同时可以扩大企业资产的规模。另外,有些时候债务方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超过债务利息,对优势企业的发展是比较有利的。
2.中小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并购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几种方式组合使用。由于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能筹集到的资金有限,因此采用完全的现金支付方式应慎重考虑,但对换股支付等不立即支付现金的方式应多加利用。
换股并购即投资者不是以现金为媒介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而是增加发行本企业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股权式并购实际上也包括两种形式,即以股票购买资产和用股票交换股票。换股支付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企业,这对筹集资金较难的中小企业特别重要。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并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由被并购企业转移到了并购企业,使他们成为扩大了的企业的新股东。也就是说,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被纳入了并购企业,并购企业扩大了规模。扩大后的企业所有者由并购企业股东和原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共同组成,但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应在经营控制权方面占主导地位。
目前我国很多处于发展中的企业,都希望通过并购实现快速扩张,但并购融资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换股的方式,就可以有效解决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换股并购对并购双方均有好处。首先,换股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很少量的现金支付。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可以避免融资和现金支付的压力,并把相应的现金流量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有利于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发展;其次,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享有并购后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新增加的收益,对于前景良好的主并企业,利用股票收购比用现金收购更能得到目标企业股东的支持;最后,使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建立起股权纽带的关系,不仅为日后目标公司的经营发展奠定基础,在某些情况下还能为并购企业的相关业务提供支持。在能给并购双方都带来并购利益,实现并购效应的情况下,两家企业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将更具有可行性。如果并购双方能把目标都放在并购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上,从企业的壮大中分得长远利益,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处理并购后的管理问题,则可避免换股并购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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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大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并购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可以发挥为企业融资的作用并购是使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路径是使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走出同质竞争.发挥规模优势实现经济界优驻劣汰的必经之路
(1)权益资本融资。权益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优势企业的内部资金或股东投入,其数量的基本要求就是达到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这是优势企业进行并购活动的根本要求。权益资本融资的其他来源还包括购股权证、风险资本、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及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其他投资者。
购股权证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融资对象可以是优势企业和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员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投资者。购股权证融资在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中已经得到应用。其特点就是一种长期选择权。给予购股权证持有者在某个时期按某一特定价格买进既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股票期权,以在企业将来上市时实现获利。投资者的动力来源于对企业上市的期望和赢利的期望。在购股权证被行使时,原来企业发行的债务尚未收回,所发行的新股则意味着新的融资,公司的资本增加。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广泛,例如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资本的获得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
(2)债务资本融资。债务资本主要指银行贷款,作为并购双方来说,可以尽可能地寻找一些担保质押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贷款较难获得,这部分资金在整个债务资本中处于从属地位。
以上是有关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并购时融资渠道组成的基本考虑。在此基础上,或可有其他的融资渠道,但必须以融资金额的适度规模和优势企业对目标企业的控股地位为前提。
(1)利用中小企业并购基金融资。从我国中小企业并购融资渠道狭窄的实际出发,应由政府部门资助或牵头设立中小企业并购基金。该基金以产权交易市场为主要投资领域,专门为企业资本扩张或重组调整提供融资与相关服务。按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可将并购资金划分为参与型并购基金与非参与型并购基金。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在实施并购时理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中小企业并购有利于当地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2)利用无抵押贷款融资。无抵押小额贷款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一种贷款形式,是金融机构提供面向普通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方提供贷款支持,不需要正常商业贷款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提货单等抵押或担保。由于无抵押贷款有很高的风险,所以对贷款企业要求的门槛较高,无抵押贷款在国内较少,主要在上海等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地区开展。
国内中小企业对无抵押贷款需求颇为旺盛。目前大中型企业可以用“抵押+信用”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大型企业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但对于小企业来说,往往既无抵押物也找不到担保,使其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国内银行一直对无抵押贷款望而却步。而在国际上,“信用贷款”却是一种颇为流行的方式。最近,渣打银行在中国推出无抵押贷款业务。无抵押贷款业务在不少新兴市场均获得成功,此类贷款不良率比一般企业贷款高,但低于消费贷款。无需抵押品、重视贷款企业前景的特点使其能较高程度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应规范公司管理、财务制度以及企业的章程、运作,使其满足无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成功融资。
(3)卖方融资。卖方信贷在美国称“卖方融资”(SellerFinancing),是指卖方取得固定的收购者的未来偿付义务的承诺。在美国,常于公司或事业部获利不佳,卖方急欲脱手的情况下,产生这种有利于收购者的支付方式。对于公司并购价格固定情况下的卖方信贷而言,运作过程比较简单。并购双方依据并购条款及支付条款的规定存在一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购后目标公司经营如何,并购成败与否是并购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可能无故解除或变更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公司并购价格不固定、并购价格取决于公司并购后经营业绩的情况,债权债务存在变更的问题,基本做法是在并购之初,买方以现金支付一部分并购价款,其余价款以并购后的业绩调整债务金额分期付清。一般来说,分期支付的时问l~3年较为常见,最多不超过5年,否则市场形势的变化影响公司业绩,对目标公司股东极为不利。
(4)管理层融资。在优势企业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融资结构中,来自目标企业管理层的资本是重要组成部分。向目标企业管理层融资是多样化的,债务资本融资可以给予管理层稳定的债务利息收入,权益资本融资可以给予管理层较为丰厚的分配利润。对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来说,拥有股权,就拥有企业的投票权和利润的分配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激励。给予管理层一定的股权,也就给予了他们对公司一定的控制权和利润分配权。管理层一旦获得企业的股权,企业的利益就是管理层的利益。可见,管理层融资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融资本身,而在于建立起一种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
除此之外,由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经营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通过股权的分配可以吸引优秀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保持目标企业管理和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还增强了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造就出忠诚的企业管理层。
在中小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策略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具体策略如下:
(1)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企业不需要的非金融性有形资产。并购方利用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生产线、部门等非金融性资产作为支付手段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并购。
(2)成功的连续抵押策略。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资产少,普遍贷款难的情况,可以在融资过程中先以优势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争取适当数量的贷款,等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货款。
(3)风险资本的组合策略。这种组合策略包括风险资本来源的组合和债务资本、权益资本的组合。来源组合就是指从多个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这样组合不仅可以降低单个风险投资公司的融资额,降低融资的难度,而且可能由于风险投资公司的不同侧重优势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组合是指不仅债务资本主要来自于风险资本,而且权益资本也可以部分来自于风险资本,这样可以利用风险资本在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中的不同参与程度,获得大量的风险资本,同时可以得到风险资本在企业管理、经营、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并购价值。
(4)分期付款策略。一般的做法是优势企业在获得目标企业控股地位的同时,以分期付款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的规模和难度,尽快实现并购。
(5)“甜头加时间差”。在获得债务资本时,可在利率等方面给债权方更大的让步,但交换条件是在较长时间内还款,这样可以减轻并购后随之而来的还债负担。
(6)国际融资。优势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方式获取资金,丰富的国外资金可以保证并购企业快速发展。如尚德集团,2005年12月14日成功在纽约那斯达克市场上市,筹集资金近4亿美元。
(7)战略合作伙伴。中小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筹集资金。看好企业前景的战略合作伙伴不仅可以在资金上对目标企业提供支持,而且可以提供管理经验、市场消息,保障完成并购的企业整合。
当然,实际操作时应根据企业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但这些策略的目标应以降低融资金额和融资成本,降低还债压力,保证并购效应的实现为基础
企业并购时,可通过现金支付、换股支付、承担债务(零成本收购)和债权支付等方式完成并购。
(1)现金支付是并购交易中最简单的价款支付方式。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旦收到对其所拥有的权益的现金,就不再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切其他权利。现金支付的优点在于交易简单、迅速。但现金支付会造成优势企业短期内大笔现金支出,一旦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对企业形成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有可能因现金流出量太大而造成经营上的困难;同时目标公司收到现金后,账面会出现一大笔投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税负。
(2)换股并购,即目标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折股比例,作为股金投入,从而成为并购后新公司股东的兼并方式。换股并购可以使两家公司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并购行为不涉及大量现金,避免了所得税支出。但换股并购方式将导致股权结构分散,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统~经营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以换股方式进行并购交易越来越多,其占总额的比重显著提高,1990年现金交易在全球跨国并购项目总数中占94%,占总金额的9l%;到1999年换股金额占总金额的68%;2000年,美国以股票或股票加现金方式支付的部分占到72%,而日本的这一比例己上升为67%。
(3)零成本收购又称为债务承担,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优势企业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零成本收购的对象一般是净资产较低、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优势企业不必支付并购价款,但往往要承诺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和安置企业全部职工,这种情况在我国企业并购中尤为常见。零成本收购的好处是为优势企业提供了低成本扩张的机会,优势企业通过注入资金、技术和新的管理方式,盘活一个效益差的企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常常制定一些优惠措施,以鼓励优势企业接收亏损企业、安置企业职工,因此,零成本收购还能额外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促进优势企业的经营发展。但是,零成本收购也有它的弊端:一是目标公司往往债务大于资产,其实际上已不是零成本,而是在接受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二是片面强调安置职工,结果造成人浮于事,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4)债权支付型,即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这种操作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冲债务。债权支付方式的优点是找到了一条很好的解决原并购双方债权债务的途径,把并购和清偿债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优势企业来讲,在回收账款的同时可以扩大企业资产的规模。另外,有些时候债务方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超过债务利息,对优势企业的发展是比较有利的。
中小企业并购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几种方式组合使用。由于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能筹集到的资金有限,因此采用完全的现金支付方式应慎重考虑,但对换股支付等不立即支付现金的方式应多加利用。
换股并购即投资者不是以现金为媒介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而是增加发行本企业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股权式并购实际上也包括两种形式,即以股票购买资产和用股票交换股票。换股支付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企业,这对筹集资金较难的中小企业特别重要。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并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由被并购企业转移到了并购企业,使他们成为扩大了的企业的新股东。也就是说,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被纳入了并购企业,并购企业扩大了规模。扩大后的企业所有者由并购企业股东和原被并购企业的股东共同组成,但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应在经营控制权方面占主导地位。
目前我国很多处于发展中的企业,都希望通过并购实现快速扩张,但并购融资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换股的方式,就可以有效解决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换股并购对并购双方均有好处。首先,换股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很少量的现金支付。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可以避免融资和现金支付的压力,并把相应的现金流量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有利于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发展;其次,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享有并购后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新增加的收益,对于前景良好的主并企业,利用股票收购比用现金收购更能得到目标企业股东的支持;最后,使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建立起股权纽带的关系,不仅为日后目标公司的经营发展奠定基础,在某些情况下还能为并购企业的相关业务提供支持。在能给并购双方都带来并购利益,实现并购效应的情况下,两家企业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将更具有可行性。如果并购双方能把目标都放在并购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上,从企业的壮大中分得长远利益,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处理并购后的管理问题,则可避免换股并购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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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政策是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采用了怎样的融资政策、采取了怎样的融资行为、形成了怎样的融资结构,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研究来了解这些信息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从研究结果来看,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政策正在发生着一定的变化。
关键词:财务报表;融资结构;融资活动;融资政策
现代财务管理的研究分为4个层面:财务理论研究、理财规则研究、财务政策研究和理财行为研究。融资政策是财务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上市公司融资活动的指导和前提,2001年美国学者Graham和Harvey[1]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美国公司包括融资政策在内的财务政策,并得出了一些重要结论,这些结论有些是与理论相符的,有些是与理论相背离的。
目前我国的很多公司并没有公开的、明确的财务政策,自然也就没有清晰的融资政策,所以学术界对于上市公司融资政策的研究多是从融资行为、资本结构的角度进行的。
从融资行为角度进行研究的有:阎达五、耿建新、刘文鹏(2001)[2]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来分析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陆正飞、高强(2003)[3]通过向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500家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进行了研究;胡奕明、曾庆生(2001)[4]以《财务与会计》杂志“理财广场”栏目中的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包括融资行为在内的企业财务管理实务。
此外,也有不少学者围绕资本结构研究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并重点探讨了融资偏好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包括:黄少安、张岗(2001)[5]通过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描述认定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刘星、魏锋 等(2004)[6]在对Myers优序融资模型进行修正的基础上,采用大样本实证检验了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刘力军(2005)[7]对1992-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多个方面的实证分析,我国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的确存在着融资偏好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上市公司融资政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仍需要进一步发展。考虑到融资政策是相对稳定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机械设备仪表、批发零售贸易、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3个行业典型指标的动态统计分析,较为全面客观地了解自2001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进而探究在实际理财行为中所采取的融资政策的现状及其演变发展。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的财务数据进行研究,对具有针对性、代表性财务比率的分析,研究2001-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了解其融资活动,进而初步探讨其融资决策、融资政策。研究框架是在“优序融资”理论[8]的启发之下建立的,如图1所示。
针对不同的分析对象,分别选取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指标,具体的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如表1所示。
以2001-2009年为研究窗口,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根据Wind数据库2010年3月22日提供的公司名单,选择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沪、深两市发行A股的机械设备仪表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剔除以下样本:①公开财务报告年数不足9年的公司;②ST类公司;③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④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⑤数据出现重大缺失或异常①的公司;⑥审计意见为无法出具意见、反对意见的公司。
最终,分别从197家机械设备仪表制造公司、90家批发零售贸易公司和64家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公司中得到有效样本111个、57个和36个,共204个样本。
此外,考虑到数据的连贯性和可比性,所使用的财务数据均取自于未经过调整的合并报表。
应用Excel软件计算3个行业从2001-2009年各项代表性财务指标,并对3个行业的这些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公司的基本融资渠道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依靠公司内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新增资金需求,内部融资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留存的税后利润,二是计提折旧所形成的资金。由于内部融资的主要形式是税后利润的留存,且计提折旧所形成的资金不涉及复杂的管理问题[9],所以,主要分析的是内部融资中的留存收益。
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并使用存量指标——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与总资产的比值,得出如表2所示的结果。
从表2中可以看出,近几年3个行业的内部融资比重最高仅为20.70%,内部融资在整体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从行业的角度分析,机械设备仪表与批发零售贸易两个行业的比重均低于15%,不过从2001-2009年,留存收益在总体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处于比较持续平稳的增长趋势之中:机械设备仪表行业从2001年的6.62%上升到2009年的14.03%;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从2001年的6.21%上升到2009年的12.15%,表明在这两个行业中,内部融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公司加大了从内部融资的力度。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留存收益在总资产的比重虽然整体上有所波动,但总体是下降的趋势,2001年其比重为16.69%,2009年已降低到10.39%,表明在该行业中内部融资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公司逐渐倾向于融入更多的外部资金。
外部融资是指公司通过一定方式向公司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筹集资金的活动。外部融资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外部债务融资和外部股权融资。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外部股权融资逐渐成为我国公司外部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分析其存量指标,得出如表3所示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作为外部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来源,外部股权融资在3个行业中的比重呈现比较一致的、持续下降的趋势:3个行业的外部股权融资比重均从2001年的40%左右下降到2009年的20%左右。从融资量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外部股权融资偏好持续降低。
一直以来,债务融资都是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债务融资在公司融资结构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需要探讨的。根据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计算出3个行业的资产负债率,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中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3个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均处于不断提高的趋势之中:机械设备仪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从2001年的45.18%上升到2009年的61.36%,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的负债水平由52.14%上升到63.74%,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上升幅度最大,由37.64%上升到66.60%。同时,2009年3个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均处于60%~70%的区间之内。可见,自2001年以来,上市公司增加了外部债务融资的比重。
利用现金流量表从流量指标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表5所示的结果。
从表5中可见3个行业的流量指标均低于25%,且2002年之后,该指标均低于15%,说明外部股权融资在上市公司整体融资中的比重持续降低,融资规模小于外部债务融资。
此外,3个行业该项指标的波动都比较大,且变动趋势也比较一致:2005年该比重均为局部最低点,而2007年也差不多为局部最高点(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略有差异),这种走势与我国股市的整体走势很类似,因而可以推断,股票市场的行情对上市公司的外部股权融资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融资决策。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并没有区分债务的期限,也就是将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视为无差异的,不过,严格地讲,融资决策中的所说的债务应为长期债务,因此,需要对债务融资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由于无法获得流量方面的数据,因此本文只进行存量分析,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展开。首先,从广义角度来分析,计算出非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比重,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在机械设备仪表与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中,非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比重在10%左右,占比较低,表明在这两个行业中,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非流动负债的比重较高,从2003-2009年,其比重都达到50%以上,表明非流动负债的融资金额高于流动负债的融资金额。
从纵向的角度分析,非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占比较为稳定,不过在稳定中也呈现出略有上升的态势,表明上市公司逐渐增加了非流动负债的融资。
其次,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将长期借款与总借款进行对比,得出如表7所示的结果。
数据显示,机械设备仪表与批发零售贸易行业的长期借款/总借款比值低于0.3,说明长期借款的比重依然较小,短期借款仍占据主体地位;不过,该比值有缓慢增长的趋势:机械设备仪表行业从2001年的0.27逐渐下降到2004年的0.17,随后又逐步增长到2009年的0.29;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从2001年的0.14增加到2009年的0.27,表明与短期借款相比,长期借款有了更快的增长。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该项比值高于0.6,体现了长期借款的主导地位;不过,该比例总体趋势是下降的:从2001年的0.77降低到2009年的0.66,表明该行业中短期借款的份额正在不断增加。
直接融资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如股票、债券等,以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途径。间接融资是公司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媒介完成融资行为的一种融资途径。这两种途径各有优劣,本部分旨在分析这两种途径在上市公司中的使用情况。计算出3个行业的间接直接融资比,结果如表8所示。
从表8中可以看出,机械设备仪表和批发零售贸易行业的比值均小于1,表明这两个行业的间接融资规模均小于直接融资的规模,不过从动态变化的角度看,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比值呈现出小幅波动上升的趋势:前者由2001年的0.36上升到2009年的0.48,后者则由2001年的0.56增加到2009年的0.70,说明间接融资比重有所增加。相对于这两个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此项比值上升幅度更大、趋势更为明显:从2001年的0.44快速上升到2009年的1.64,特别是从2006年开始,该行业的间接融资规模已经超过直接融资规模。这表明上市公司正越来越多地通过间接渠道筹集资金。
通过上面的分析,虽然不能判断上市公司的融资政策是否合理,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2001-2009年,在机械设备仪表行业与批发零售贸易两个行业上市公司的融资来源中,虽然目前所占比重基本都低于20%,但内部留存收益的比重越来越高,表明这两个行业的上市公司逐渐更多地从公司内部融入资金;目前,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公司的内部融资所占比重也是基本低于20%,但内部融资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表明该行业的上市公司有加大外部融资的倾向。
(2)2001-2009年,3个行业的外部股权融资的比重均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不断降低。至2009年,机械设备仪表行业的外部股权融资比重主要分布在15%~45%之间,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主要分布在15%~30%之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主要分布在15%~40%之间。
(3)2001-2009年,3个行业的外部债务融资的比重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对于债务的依赖越来越大,平均水平都超过了50%,一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经接近90%,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一个国家公司负债率与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深度成正比[4]的观点。
(4)从流量指标的变化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股权现金流入占比呈现波动向下的趋势,这一方面印证了结论3的观点,同时也可以看出外部股权融资与整体股票市场的走势和行情有一定的联系。
(5)2001-2009年,3个行业非流动负债在总负债中的比重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但从广义债务融资结构比的公司分布区间可以看出,目前非流动负债的规模还是小于流动负债的,流动负债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还是稳固的。同样,短期借款依然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债务资金来源。
(6)2001-2009年,3个行业上市公司的间接融资规模与直接融资规模的比值都在不断提高:机械设备仪表行业与批发零售贸易行业直接融资的规模更大,但间接融资规模的增长更为迅速;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这种趋势更为明显,从2006开始其间接融资的规模已经明显超过直接融资的规模。这表明上市公司对间接融资渠道的依赖增强了。
(7)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彼此之间的融资结构、融资行为存在着差异,表明融资政策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性。
[1]John R Graham and Campbell R Harvey.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rporate Finance: Evidence from the Field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1,60(213):187-243.
[2]阎达五,耿建新,刘文鹏.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行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1(9):21-27.
[3]陆正飞,高强.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研究——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3(10):16-24.
[4]胡奕明,曾庆生.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发展前沿研究—— 一份基于经验报道的统计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1(1):74-79 .
[5]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J].经济研究, 2001(11): 12-19.
[6]刘星,魏锋,等.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4(6):66-72.
[7]刘力军. 股权分置下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情况,2005(9).
[8]S C Myers,N S Majluf.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2):187-221.
[9]汪平.财务理论[M].修订版.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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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案例论文范文: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探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摘 要】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与预备、中止和既遂密切关联而又严格区别,甚至牵涉到刑事政策、法哲学等相关问题,其中,犯罪未遂处罚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处罚依据和处罚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差异较大,是各种刑法理论对立交锋的鲜明之处,成为刑法学中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研究课题。基于此,本文旨对犯罪未遂的定义、特征、处罚依据、处罚范围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犯罪未遂; 定义; 特征; 处罚根据; 处罚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理论的理解,对什么是犯罪未遂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主张: 其一是由法国刑法典首先提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和障碍,而未达到犯罪未遂的情况。因此,刑法理论上有人将其称犯罪未遂的这种立法例为法国派。这种主张把犯罪人基于自行放弃犯罪意志、自动中止犯罪而未达到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或者自动放弃犯罪,而与犯罪未遂相区分。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皆是采用这种模式。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其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所指的犯罪未遂,既包括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也包括了着手实行犯罪后因犯罪分子自行放弃犯罪意志、自动放弃中止犯罪而未到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首先由 1871 年德国刑法典规定,所以理论上有人称犯罪未遂的这种立法例为德国派。朝鲜( 1950) 、匈牙利( 1950) 、日本、挪威、瑞士( 1971 年修正) 、墨西哥等都采用此种理论。
笔者认为,法国派定义模式采用综合主客观因素界定犯罪未遂、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方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笔者较为赞同。这一科学的犯罪未遂概念,为犯罪未遂特征的确定以及犯罪既遂正确适当的处罚原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定义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着手实行犯罪。
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首次在刑法理论中提出“着手”一词,并将其与未遂联系起来。《法国刑法典》第 2 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以表现于外部并继之以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发生结果者,以重罪论。”此后的许多国家在规定犯罪未遂时,都使用了着手一词。但是由于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规定不同,所以对着手的概念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其学说还可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着手”应当理解为: 是实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得逞。
各国立法例对此规定不同。一是“未完成犯罪说”,国外刑法学主要采用的学说。即规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此说以1871 年德国刑法典和 1950 年匈牙利刑法典总则为代表。二是“未发生犯罪结果说”,即规定犯罪未遂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三是规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未发生,且称之为“行为与结果并列说”。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采用具体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否完全齐备为标准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得逞。不论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未遂和中止的所在。
前者违背犯罪人本人意志,是被迫的,后者则出于自动。这样也科学揭示了犯罪意志在犯罪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确认了其重要地位。此外,对于意志以外原因的判断标准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的程度。具体表述为: 首先,“犯罪以外的原因”指的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 其次,从主观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再次,从性质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犯罪意志的原因; 最后,从量上看,“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是西方文化圈中广为流传的一句法律格言。这句法谚向世人警示: 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是同时又会产生一种悖论,即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犯罪构成则是确定这种根据的判断标准。”在未遂场合,既然没有发生侵害法益的结果,为什么要处罚它? 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验证对未遂犯处罚正当性所在。以下,笔者将对刑法学界犯罪未遂处罚根据的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主观未遂论。
主观未遂论由新派学者提倡,其基本观点是: 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犯罪未遂显现出犯罪人的性格危险性、与法相敌对的犯罪意思; 如果该犯罪意思被显现于外部,那么未遂犯与既遂犯在犯罪意思上并无差异; 所以,未遂犯应与既遂犯受到同等处罚。此观点源自于主观主义的犯罪理论。根据未遂犯的主观主义理论,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尽管没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害结果,但是仍然要受到处罚,其理由就在于“存在着作为未遂犯的概念要素的犯意本身”该理论重视行为人内部的性格、人格、动机、意思决定等主观因素,认为行为人性格的危害性是科处刑罚的对象和基础。
但该理论忽视了未遂犯与既遂犯之间的差异,容易导致犯罪的主观意思是未遂犯处罚根据的结论。
2. 客观的未遂论。
旧派学者主张客观的未遂论,其基本观点是: 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和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即便存在犯罪意思,也不能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日本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都采纳客观的未遂论。此理论细化上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综合的危险说这三种学说。形式的客观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未遂犯处罚的危险是一种“定型的、类型的危险”,危险的内容应根据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考察,而危险的有无应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对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而是否具有危险,则应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实质的客观说在内部又可分为行为危害说与危害结果说。综合的危险说认为,行为的危害与作为结果的危害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刑法是保护法益的,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时,才肯可能作为犯罪处罚; 但作为结果的危险是以行为的危险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没有未遂犯的实行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其实质上是形式的客观说与实质的客观说的综合。
3、折中的未遂论。
折中的未遂论是综合主观的未遂论和客观的未遂论从而形成的新学说。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该学说从主观主义未遂论出发,以客观的标准限制主观说的未遂范围,即认为未遂的处罚根据在于犯罪意思,而当违法意思违背了法律时未遂才具有可罚性。折中的未遂论注重主客观标准相结合,能够正确地区别预备和未遂,并主张对不能犯未遂不予处罚和可以减轻处罚。折中说一提出,便在德、日现行刑法中逐渐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认为: 折中说没有偏向任何学说 - - 它是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折中,也是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妥协的产物。
综上分析不难看出,不管是作为处罚未遂犯的依据的主观说,还是客观说,甚至是折中说,都普遍地认为犯罪未遂具有可罚性。
它们三者之间的区别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标准界定处罚未遂犯的范围。对此,笔者总结: 客观说是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现实危害为依据的; 主观说则认为处罚具有人格危险的人有利于及早防止犯罪给刑法保护的客体造成严重损害,有利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犯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从未遂行为的性质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的一般意义上解决了犯罪未遂的应罚性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等于说在法律上对所有犯罪的未遂行为都要定罪处罚。各国刑法典根据自己理发和实践的具体情况,以及立法者对未遂行为危害性等的具体认识,对于未遂行为定罪处罚的范围规定也有所不同。
1、概括式。
概括式,即不是在刑法分则或总则中具体限定只处罚某些罪的未遂犯,而只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如朝鲜( 1950 年) 、保加利亚( 1951 年) 、蒙古( 1961 年) 、泰国刑法、俄罗斯刑法等都采用此种模式。《泰国刑法典》(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 80 条第 2 款规定: “未遂犯,应当依其所犯的刑罚的三分之二处罚。现行《意大利刑法典》第 56 条第 2 款定: ”对犯罪未遂者的处罚是: 如果法定刑为无期刑,处以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其他情况下,处以有关犯罪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概括式在实际执法中较为灵活方便,但是由于对未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面从理论上讲较为宽泛,适用时会容易出现不平衡和不一致。所以,这种规定方式往往存在于立法和司法处罚未遂的经验不够丰富的情况下的。
2、列举式。
列举式,即在总则中载明,处罚未遂犯以分则中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在分则中又设处罚未遂犯的特别规定。理论界又称作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1969 年《罗马尼亚刑法典》
第 20 条规定: “犯罪未遂,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典》第 44 条规定: “处罚未遂罪的情形,在各本条中予以规定。”列举式反映了立法者对重罪轻罪未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时处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且明确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统一使用。但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罚未遂犯的经验不足时采用列举规定,这种规定就未必能正确地反映应否处罚的未遂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切实执行或限于机械执行法律规定的弊端。
3、混合和区别规定。
混合和区别规定,即在一部刑法典中根据危害的不同,区分处罚轻重所采用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 对重罪未遂处罚仅在总则中采取概括规定; 对轻罪未遂处罚则采取列举规定,总则载明以分则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分则再予以具体规定。如法国( 1810 年) 及联邦德国( 1976 年) 刑法典,就是典型地采用这种规定。《南斯拉夫刑法典》第 19 条规定,“对依法可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犯罪未遂犯应处罚,对其他未遂犯分则有明文规定时才处罚”,也属于这种规定。由于法律对重罪或可处一定刑罚之犯罪均都有明文规定,所以这种对重罪未遂处罚的总则概括规定,归根到底是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明确有限的列举规定。因此,这种规定方式换句话来说仍属于列举规定的范畴。但同时,混合区别规定借用了法律内部具体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结构,因而在立法技术上比典型的列举规定更加简明概括。
我国刑法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采用概括规定的方式。仅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处罚未遂犯的一般原则,而没有在刑法分则部分或者总则部分对某些罪处罚未遂犯加于载明和限定。1997 年刑法典只是在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哪些具体犯罪的未遂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即成立未遂犯) ,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并未予以明示。
由于当前我国的刑法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不足,立法和司法对未遂犯定罪处罚的经验欠缺,我国采取概括式规定是比较适宜的。但对我国刑法中处罚犯罪未遂的概括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要对一切故意犯罪的未遂行为都定罪判处,还应结合刑法总则其他条款区分之,若犯罪未遂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根据法定的犯罪概念不认为是犯罪,不动用刑罚。
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国刑法对未遂犯处罚范围作简单且不明确的概括规定明显存在着不足: 首先,法律规定不详尽会导致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个罪未遂的刑事追究上从刑法中无法找到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由于办案人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哪些犯罪要处罚未遂哪些不要,很难做出判断,加之法官的擅断,导致理论争议和各地执法不一,该原则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把现行刑法中对犯罪未遂的概括规定改为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规定方法。将有关司法实践方面的解释与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建立起解决实际问题的刑法学。
其次,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解释,正确协调处理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司法解释,在现行刑法不太健全的条件可以正确贯彻刑法精神、总结和指导司法实践工作。近些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工作逐渐得到重视和加强,司法解释弥补刑法不足的功能也日益凸显。我国已经有涉及犯罪未遂问题的司法解释,例如有关盗窃未遂问题和奸淫幼女罪既遂的标准等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些还不够,例如对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既遂、未遂区别问题等,都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在涉及具体有关犯罪未遂案件时,首先要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有关法律理论为指导,与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相结合,来确协调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运用。
[1]藤木英雄。 刑法总论[M]。 弘文堂,1997.
[2]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M]。 法律出版社,1999.
[3]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4]张明楷。 犯罪未遂论[M]。 : 法律出版社,1997.
[5]野村稔。 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2011.
[6]王志祥。论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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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通常通过公司章程的制定,以防止或者抵制敌意收购。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规定的相对较少,导致实践中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出现失范的情况较为明显。本文试图对利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 章程 法律规制
我国1993年发生的“宝廷事件”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也揭开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历史。宝延事件之后,许多上市公司对反收购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反收购预防措施,比如实行员工内部持股计划,通过配送股推出金融新品种(如可转换债券等)增大股本等,但最普遍采用的是在公司章程中增订反收购条款,如董事会改选人数的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等。这方面我国最典型的案例是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受阻。[1]爱使股份反收购虽未全部成功,但其董事及高管人员得以保留的结果,使爱使股份成为当时证券市场上引人瞩目的焦点。
同样,与爱使股份一样,方正科技也是我国股市上的“三无概念股”。由北京裕兴公司联手其他几家公司举牌收购方正科技,引发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以北京裕兴等公司无法入主方正科技,收购失败而落下帷幕,一场沸沸扬扬的股权控制大战暂告结束。[2]方正科技董事会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也已引发争议。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所谓公司章程,乃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之根本规则,可谓居于宪法之地位,举凡公司之基本权益关系与组织架构,皆须透过章程加以厘定,借此对于公司员工、股东、债权人甚或社会大众产生规制之作用。根据各国公司立法或者司法的通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本身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的行为均具有直接约束效力。[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章程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公司治理和公司控制权变更等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通常都透过公司章程加以安排。在我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证券市场重大变革的圆满完成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收购与反收购势必日渐增加。在此过程中,公司章程不可避免地成为原股东、潜在收购者、管理层等各方角力的工具。在实践中,对于反收购的诸种措施,通常都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安排。反收购中公司章程的应用通常存在如下情况:
1 驱鲨剂条款
所谓驱鲨剂,是指公司出于反收购的目的,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一些作为收购障碍的条款,又被称为“箭猪条款”或“反接收条款”。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例中,“驱鲨剂”条款出现了以下两种:
1.1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和董事资格条款[4]
投票权是股东最高决策权的核心内容,其中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权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实践中限制大股东表决权通常与董事资格条款联系在一起。董事资格限制是指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在收购发生以后,通过董事资格某些特定的条件来限制收购方进入董事会,从而阻止收购方取得公司控制权。比如新大洲案。[5]
董事资格是担任董事的条件,是某人能否进入董事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为防止无才无德之士混入董事会滥用董事职权而确立的预防性制度。因此,各国大多对董事资格作了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的限定。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对董事的消极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但未就董事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对此,依照《公司法》所奉行的加强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应认为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对董事任职资格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这一反收购措施。[6]
1.2 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
分级分期董事会[7]又可称为董事会轮选制,是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其中的一定比例(如1/2或者1/3等)。在实施董事会轮选制情况下,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进而控制着公司。
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新大洲为实施反收购而修订的章程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这是上述所称的分级分期董事会制度的简单应用。这一措施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保证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牢牢掌控话语权,给潜在收购方增加收购难度。因此,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明显减缓了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进程,使得收购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从而有利于抵御敌意收购。这样就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并提高收购者获得财务支持的难度,但其弊端是只能推迟控制董事会的速度,不能最终阻止收购方控制公司。总的来看,董事会轮选制是一种对股价影响较小而又非常有力的反并购策略。但实践表明,近几年来采用这一策略的公司数量正在下降。
2“焦土政策”
所谓“焦土政策”,是指公司遇到敌意收购而无力反击时,采取出售优质资产或者购置劣质资产甚至主动增加负债等手段在短期内恶化公司财务状况,从而消除收购方实施收购意图的措施。对于这种措施,公司通常也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焦土政策包含出售“冠珠”和“虚胖战术”等。所谓冠珠,是指公司中具有吸引力和收购价值的资产部分。将冠珠售出或者抵押,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比如,与白衣骑士订立协议使白衣骑士获得“冠珠”,如果白衣骑士在收购战中没有获得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话。如上所述,这种方式称之为“锁定交易”。虚胖战术做法多样,包括购入无关或者盈利能力差的资产、大量增加公司负债、进行无效和长期的投资等。“焦土政策”实际上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对收购人来说无法完成收购的目的,对目标公司来说财务状况在短期内急剧恶化。这两种方式都能阻止收购者。收购者想利用目标公司弥补其收购支出是不可能了,而该目标公司可能身负债务,收购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了。
3“金色降落伞计划”
这一计划是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并购接管且自己被解职的时候,可从公司一次性领取高额的安置费。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降低其收购后的公司的预期利益。[8]与之类似,还有针对于较低层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的“灰色降落伞计划”和“锡降落伞计划”。从反收购角度来看,上述策略将加大收购成本或者增加目标公司的现金支出从而阻碍收购。通过上述方式在保障有关管理人员优厚待遇的同时,增加公司被收购的难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尚未发生类似案例。
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因此,我国法律允许公司对于解聘的董事给予离职补偿,但不能高于正常的行业标准,并且必须披露和经股东会批准。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金色降落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需要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董事会决定,而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后写入公司章程,这样,实施金色降落伞计划的反收购措施就建立起来了。
结论:由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反收购的规定均不明确,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章程实施反收购的行为。因此,在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反收购措施的监管。而在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和判断有关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同时,立法上尚需完善公司反收购,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行政监管也应当适度。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对滥用公司章程的行为有所遏制。
参考文献
[1] 爱使股份是我国股市上少有的“三无概念股”。正是爱使股份考虑到本身股权的特殊性,在公司的章程中曾制订了反收购条款。1998年上半年,爱使股份的股权分散,大港油田及其关联企业选中爱使股份购入其股票,并合计持股5.0001%,而一举成为爱使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爱使股份的董事会以其章程67条、93 条之规定为由拒绝大港油田等入主。爱使股份章程67条规定:进入爱使股份董事会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合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二是,持股时间不少于半年。其章程93 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针对上述反收购条款的有效与无效,收购方和反收购方各持己见,最后双方才相互妥协,大港油田入主爱使,爱使原有董事保留。一场收购大战以敌意性收购开始,以友善性收购结束。
[2] 在该起事件中,北京裕兴公司的收购行为与方正科技的反收购行为引起颇多争议,特别是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所涉及的反收购条款,方正科技现有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收购方北京裕兴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举牌方正科技,要求增补董事,方正科技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以北京裕兴公司等推荐的董事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将裕兴公司提出的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使收购方无法入主方正科技,反收购成功。
[3]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 此处限制股东表决条款是指直接限制股东提名权、表决权的条款,累积投票虽然也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但这是法律许可的,因此不予考虑。
[5] 2006年8月新大洲发布《关于修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名董事;对独董提名的相关连续持股限制条件则降低为1%。第二,股东提名董事和独董,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此外,“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一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根据公司章程的新增条款,收购方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也难以获取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6] 王建文、范健:《论我国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限度》,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7] 大体内容为:董事可以根据公司成立文件或者最初的组织细则,或由股东表决通过组织细则,分成一类、二类、三类;第一类董事职位的任期于下一次股东年会结束,第二类董事职位任期于第一类董事任期结束时的一年后结束,第三类董事的任期于第一类董事任期结束时的两年后结束.
[8] 陈忠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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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交易是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正当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
1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
1.1关联交易的产生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兴起,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应用时出现的一种特殊交易。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集团化的趋势更为明显,在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同时,新的交易方式也层出不穷。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来存在的隶属关系很难切断,加之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小,股份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甚至只是一条生产线而存在,原料的供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依附于集团,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关联交易的发生可能使少数大股东处于有利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优势,所以尽管关联交易由来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监管范畴,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还有待规范。
1.2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原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界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则为关联方的界定增加了难度。在判断某一方是否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时,关键应关注双方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看到关系的外在形式。只有双方中一方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与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或双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其中一方难以按照其独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维护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双方才互为关联方。如果仅看到关系的形式,测绘导致错误的判断。
1.3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国内外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经达成共识。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公报第24号《关联方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有关联者的揭示》。我国于1997年5月由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市场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准则逐步表现出某些局限性。为此,财政部在总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实施经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3.1新旧准则比较
新发布的关联方披露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具体表现在:
(1)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原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新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对比可以看出。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
(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方面。原准则规定列举的主要关联方中的表述为:“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准则中则表述为:“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了企业关联方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包括了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的范围。原准则中所谓的关键管理人员,仅仅指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新准则中则将本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也纳入关联方的范围。这样,企业的关联方与原准则相比,就增加了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3.2关联方关系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ISA24《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包括: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联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利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由前两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有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企业)。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的SFAS NO.57《有关联者的揭示》中规定下述情况均属关联方: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某企业的被投资方;为雇员利益服务的信托基金,诸如养老利润分享等这些管理当局受托管理的信托基金;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当局;企业主要所有者和管理当局的直系亲属成员。
(3)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我国新准则中明确说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修改后的ISA24中取消了此项豁免规定,删除了准则中受国家控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交易的规定,两者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我国新准则中仍将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而ISA24中未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企业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2.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是重要性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数字说明和文字描述,从而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但充分披露并不等于过分披露。要达到充分又适当,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我国的准则中重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发生交易,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对于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类型相同的非重大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如果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
2.2.1新旧准则比较
(1)新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新准则规定当发生关联方交易时,要求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同时加强和细化了对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要求,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起及有关提供和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所占的比例是不充分的。而原准则规定金额和比例只披露一项即可。
(3)新准则增加了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此条款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
2.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24中有关披露要求为: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交易类型与为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如果不是为理解有关连者之间的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就可以汇总数字反映。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57中规定:若报告企业在所有权或管理上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力,并且这种控制关系的存在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则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应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进行披露;若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除了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外,还要求披露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期所采用的交易条件的改变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另外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在财务表中被确定为最相关的地方揭示。
(3)我国新准则中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在我国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SA24中没有此类要求;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后,各国准则都规定除了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外,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要素,但关联交易要素包含的内容各国略有差异。总体来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准则方面,尤其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
3.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对其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和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和合适途径加以阻止和进行相应惩罚。
(2)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4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
(4)对关联交易的披露避重就轻。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涉及到处于核心地位的关联方交易往往会含混其辞,语言不详,让读者甚是费解。许多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往往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方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遮羞布”。
(5)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只做简单的披露,未做充分的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领导人的报酬、关联融资等。
3.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改进
(1)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增加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2)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时,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应从以下方面考虑:①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上,应注重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比如上市公司通过降低持股比例或由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已有的重要的关联关系转为非关联方关系,从持股比例这一形式来看已经不是关联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控制关系的消失,所以在披露时应注意从经济实质上进行判断。②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同样不应拘泥于交易的形式。比如,通过业务分解将原本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来完成的情况,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其视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问题实施细则。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对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应有两种指标作为衡量标准:本着充分披露原则,对于普通购销业务采取数量指标衡量,即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比例时必须披露,而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综合服务、租赁、无偿使用等不论金额大小,都应该详细披露。
(4)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增强关联方交易价格的透明度。在关联方交易中,价格的公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占有较大份额,必须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由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或合理性较难评估,因此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阅读者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内容有自己的判断,并作出适当的反映是必要的。
(5)经济依赖性信息的披露在解释关联方关系概念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应包括8个方面,其中包含: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我们认为,上述4个方面均与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相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将有关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披露相关的信息。
4结束语
总之,关联交易的性质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这种特性决定了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在整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显得相当突出。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和制度完善的步伐,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促使关联交易披露更规范、更清晰,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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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作为当前高校学生参与社会竞争以及职业发展必备的技能之一,高校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会直接性地影响着其自身今后的职业发展以及就业状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应用相关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开发也直接影响到计算机在科学领域的发展空间。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技术的创新与提高,是信息化时代加速发展的前进动力。本文介绍了应用软件开发过程遵循的原则,并对应用软件的开发技术做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软件
随着现代人们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对于计算机依赖性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计算机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其系统提供的各项软件之上,而逐渐地向各种应用软件扩展。支持系统运行的系统软件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就需要通过应用软件来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这给应用软件的发展带来了极为广阔的空间。但是,在应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一些用户乃至开发人员认为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无所不能,进而要求开发出满足其各种不切实际需求的软件,给整个应用软件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把握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进而在此基础上采用相应的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以最大化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1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1.1规范性原则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规范性原则是指,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该遵循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的规律,同时技术设计和技术实现应该切实可行,避免过于扩大开发技术或者应用软件的作用而进行一些违反自然规律的开发。同时,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规范性还意味着,在应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人们的认知规律和使用习惯,这样才能够开发出操作性较强的应用软件,才能够拥有用户的忠诚度。
1.2易维护原则
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相反,其开发和维护对于应用软件开发人员来讲,应该是并重的。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就应该考虑后续的维护问题,为维护提供便利。这样,才不至于在计算机应用出现问题后产生难以维护的状况,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同时,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标准化地开发,这样,在应用软件出现问题之后,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源头,并且便于及时进行修改。
1.3“少即是多”原则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少即是多”原则是指,在进行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使用最简便的指令、最简化的步骤来进行程序编写,这样,应用软件运行和用户的使用才能够有更多的空间,才能够不使应用软件的使用成为负担。
2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技术分析
2.1生命周期技术
生命周期技术就是将软件的开发当作一个生命周期,在这个生命周期中,软件开发的每一个步骤:问题定义、问题分析、用户需求研究、框架构建、程序编写、软件测试和后续维护等都是软件开发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前一个环节和后一个环节之间紧密联系,整个过程环环相扣,并且是不可逆的。首先,进行问题定义。对问题进行定义是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的首要步骤,即要做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应用软件,这个应用软件要满足用户的哪些需求。并且把这些问题或者说是这些需求进行分解,制作出相应的操作规范。其次,问题分析。在前一环节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问题想要实现的目的、实现途径,同时,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资金状况等来进行可行性分析,保障软件开发切合实际。再次,用户需求研究。满足用户的需求是应用软件开发的基本目的,因此,需要对用户的每一项需求都进行具体的分析,然后确定软件需要实现的功能,并确定出每项功能的实现方式。又次,框架构建。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应的框架构建和调整,搭建出应用软件的基本模型。程序编写。程序编写是在搭建好的框架之内,按照程序编写规范进行相应的程序编写,以使软件能够正常运转。软件测试。软件测试是对编写好的软件的功能进行相应的测试,以发现并且解决软件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软件的正常运行。最后,进行后续维护。根据用户的反馈以及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后续维护和更新,保障软件的正常运行。
2.2原型法
原型法即以用户的需求和问题为原型来进行软件开发,这种开发方法更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原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对于软件应实现的功能、软件的界面、软件的个性化设置等进行调查和整理,以作为软件开发的原型。其次,根据整理出来的用户需求来进行软件模型构建,使软件能够实现用户的实际需求。再次,对开发出来的软件进行运行测试。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通过进行运行发现软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善;二是根据用户的反馈来进行修改,保证用户需求的切实实现。最后,对软件进行升级和维护。及时对软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同时,对软件进行升级,使软件运行更加稳定,同时功能性更强。
2.3自动形成开发技术
自动形成开发技术是一种非常便捷的开发技术,主要是通过开发软件来实现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在这种开发技术中,软件开发人员只需要对软件需要实现的功能进行研究,然后通过软件来实现编程过程,非常便捷。但是,这种自动形成开发技术需要有严格的规范保障才能够使开发出来的软件满足人们的需要。同时,也需要人工对软件进行相应的调试才能够保障软件的良好运行。
3结语
信息化时代,计算机是其中重要的推动力,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重要成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就尤为重要。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目的是为广大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服务,使用户能更快捷地使用计算机。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过程中有其自身的原则,无论我们使用哪种软件开发技术,都需要遵循这个原则,如此,才能够保障软件开发能够既符合科学规律,又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要。而每一种软件开发技术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因此,在应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技术,以最终实现软件开发的基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李万明.浅谈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研究与趋势[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12).
[2]骆海霞.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探讨[J].电子制作,2013(11).
[3]许福栗.分层技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的应用[J].硅谷,2013(23).
[4]胡玲芳.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研究[J].信息与电脑,2015(23).
[5]李大鹏.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的研究[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6).
[6]范银平.计算机软件开发在多领域中的应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5).
摘要:利用微课教学平台引入广东省高校联合研制开发的计算机公共课程立体化教学资源系统——“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网络自主学习系统,进行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改革与实践。提出了自主学习的改革方案,改进了考核方式,并对教改方案实施之后的教学效果与考试成绩进行了分析。实践表明,该教改方案能够大幅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关键词:微课;自主学习的平台;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操作能力
0引言
随着计算机日益普及,相当多的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就具备了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由于学生的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会降低教学效率且不能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使用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上网和学习,作为师生交流平台的网络课程网站也从传统的PC版向移动网络课程发展。本院以Tomcat为服务器,采用jQueryMobile和HTML框架,利用Dreamweaver和MyEclipse设计并实现了“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的移动网络微课程网站。该网站主要实现了移动设备上的课件浏览、师生交流及服务器上对消息、微课程教学视频、课件等后台管理功能。网站已通过校园网发布,如图1。手机用户只要扫描二维码即可访问本微课程网站,教师登录后即可对所有课件资源进行上传、修改、删除等维护。学生论坛让移动用户和PC用户可随时随地都可参与课程交流,满足了学生和老师对课程的各种需求。
1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改革思路及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充分利用广东省高校联合研制开发的计算机公共课程立体化教学资源平台——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1],逐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与动手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从而提高计算机应用课程的教学质量,对计算机应用实验教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及规划。
1.1课程改革思路
考虑到大学生的计算机教育不再是“零起点”教育,且新生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以及专业设置等因素,我们对计算机应用实验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托学院新建好的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改革传统的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把网络教学模式引入到计算机应用课程中;适当弱化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课堂教学,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结合专业特性开设不同次层与难度的计算机应用技术相关课程,以满足学生专业学习与科研的需求[3-4]。
1.2课程改革方案
1.2.1引入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到课程教学中,进行分层次教学。本院在2011年10月份在广东省教指委的指导下已搭建好计算机应用课程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平台有以下主要功能:收集和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监督与管理有关教学活动;编制试题和进行评分;将实时评价融入教学过程中;形成性评价;总结性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为下一次教学过程提供支撑[5]。通过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可以建立丰富的计算机公共课程的网络学习资源,引导学生应用网络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充分扩展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从而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需要,提高授课教师的工作效率与学生的学习效率。在教学活动开始前,使用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平台综合测试模块下的摸底考试进行学前测试。然后按摸底成绩实施分层教学:摸底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选择免修且对这样计算出的分数不满意者,可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摸底考试成绩在50分和60分之间者可自主学习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不参加课堂授课,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摸底考试成绩50分以下者必须参加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课堂授课,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
1.2.2弱化计算机应用课程课堂教学,加强学生自主练习。考虑到计算机应用的教学是“非零起点”的,本方案把该课程由原来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改变为教师引导和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模式。通过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组织教师建立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源,开放实验室,让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计算机应用课程,同时减轻教师在课堂上的压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3实施计算机应用课程的“教考分离”。通过自主学习的平台的实验操作环境与网络考试环境,逐步实施计算机应用课程的“教考分离”,从而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考试制度。
2教学改革效果分析
2.1课堂教学效果分析
⑴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由于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大多数都是摸底测试不及格的学生。他们看到很多学生通过了摸底测试,而且有部分学生的摸底测试成绩优秀,这些学生不需参加课堂学习,这使他们感到一定的压力,所以想通过这个学期的课堂学习提高成绩,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一个好成绩。有的学生不仅在自己的班上认真听课,而且主动去其他班听课。有的学生虽然通过了摸底测试,但希望期末获得更好成绩,期望获得优秀奖学金,追求高分,也积极的来参加课堂学习。所以分层次教学是十分必要的,确实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
⑵课堂教学效率有所提高没有分层次教学时,由于一些已经有一定基础的也来教室上课,对课上他们熟悉的内容,他们就会不感兴趣,不认真听课,时常出现打游戏,上网,带耳机听音乐的情况。这就严重干扰了那些没有基础的学生。学生不能做到认真听讲,实际操作的时候就会遇到问题,自己又无法解决,教师只能重复讲解,有时一个问题要重复讲解三次以上,大大地降低了教学效率。采用分层次教学之后,由于多数通过摸底测试的学生没有参加课堂学习,来到课堂学习的学生都是主动学习的学生,不会出现打游戏、上网、听音乐闲聊的情况,想学习的学生不会受到其他学生的干扰,能做到集中精力听课,这样教师就不用多次重复讲授内容,基本上讲一次,大部分学生都能听到、听懂,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效率。
⑶课堂教学对象更有针对性由于课堂学习的人数相对较少,老师容易发现学生的问题,对那些相对水平较低的学生,针对他们的薄弱环节,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去讲解,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都更有针对性。容易在短时间内有效的提高学生的成绩和实践操作能力。小班授课效果也好。
2.2学生考试成绩分析
⑴学生成绩总体提高情况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我们发现,学生成绩提高符合一个规律,即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分数提高幅度最大,其次是自主学习的学生,再次是免修的学生。这说明课堂教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自主学习的学生通过网络自主学习的平台学习也有一定的效果,免修的学生提高的幅度相对较小。
⑵学生成绩提高幅度分析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成绩提高幅度大,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出勤率高,上课认真听讲,努力完成作业,课后自主学习,多数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进行了自主学习的平台的所有知识点的测试,所以成绩提高幅度很大;自主学习的学生成绩提高幅度较小,自主学习的学生的自觉性不强,学期初基本没有使用自主学习的平台进行学习,由于自主学习的学生没有通过摸底测试,须参加期末考试,他们往往突击使用自主学习的平台进行学习,由于学习的时间短,成绩提高幅度较小;免修的大部分学生成绩没有提高,部分免修的学生觉得考试已经及格了,没有期末考试的压力了,也没有老师督促,就放松了学习,提高幅度较小。也有部分原因是免修的学生基础好,进步空间相对小,上课和自主学习的学生基础相对差,进步空间相对大一些。
2.3自主学习的平台的使用效果
自主学习的平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学生使用自主学习的平台易发现自己的不足,可进行反复练习。部分学生通过看教学视频自学能够解决许多问题,同时自主学习的平台的使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结束语
通过对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的学习资源、学习环境、学习方式、学习风格进行一系列改革与实践,最终获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使课程更具科学性。为学生适应信息社会提供的学习的平台作用十分明显。该教改方案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广东省高校计算机公共课程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指南[ppt],2009.7.
[2]李帅军.教育信息化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科学出版社,2007.
[3]王耀民,何文广,曾华.浅谈《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教学方法[J].中国科技信息,2012.10:239
[4]杨竹,张文波.基于《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的高校计算机基础课程的信息化教学设计与实践研究[J].科学中国人,2015.24:283
[5]朱丽娜,杜威,毛莉.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信息化建设研究[J].计算机时代,2012.12: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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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是实现经济和金融市场化的关键,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核心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利率市场化的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各个行业的改革也被提上日程,金融改革正受到空前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从2013年7月20日起宣布,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实施管制,实行全面开放制度。在参加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时,中国国务院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改革发表了重要的论述,其中关于利率市场化的问题是他讲话中最重视的,这无疑释放了一个信号,即我国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制度很快就会到来。据统计,2009年海南省的个体经营户有17万多,中小型企业一共有8万多家,所有的从业人员有将近150万人。海南省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的99%以上。利率市场化推行之后,金融机构可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地推出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的价格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对于利率市场化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大型企业由于规模大、经营状况好,所以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可以有较大的主导权,所以获取资金的成本较低,收益较大。与大型企业相比,海南中小企业在市场利率化后,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帮助,只有提高对银行的报价。但是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调研了海南省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事实与预想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
一、未来企业总的贷款规模将逐步扩大
1.银行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
很多传统的观念认为,一旦存贷款利率放开后,国家就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管控,导致风险增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存贷利率放开后,国家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是不会终止的。金融机构对于资金的操作有很大的灵活性,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非常多,但是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不会把大部分资金用于风险产品,虽然这些产品的收益要比一般产品高出几倍。对于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资金,银行的管控还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会制定专门的部门进行运作,这些部门大都是由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极强的人组成,并且时刻受到银行高层的监督,定期向他们汇报实际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缺陷,有时也会因为个人的违规操作导致大型金融机构破产,这样的事在我国发生过不止一例。此外,对于我国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他们在寻求投资时可选择的手段非常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还是存贷款。
2.居民消费贷款规模短期内增长受限。
随着城镇化的推行和发展,居民对房屋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当前银行的贷款主要通过居民流向房地产行业。但是,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总是难以捉摸,这使得很多人担心房地产泡沫会导致银行业承担很大的风险。银行业意识到这点,很多大型银行提高了居民贷款的准入标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居民在购房时的贷款不会出现以前的爆增形势。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居民消费贷款,受到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和金融机构市场开发等因素影响,在贷款额度上以难以与房地产贷款相比。总的来说,在我国居民消费贷款这一方面,将不会出现太大的增长,甚至可能会受到居民偿还之前房地产贷款的影响,从而在贷款数额上呈大幅度下滑的趋势。
3.政府贷款的规模将会逐步减少。
前几年,随着我国不断地推进城市化建设,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响应政策的号召,不断地向银行借贷大笔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办公大楼等进行翻新和建设。这使得地方政府欠下银行的巨额债务,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无法偿还这些巨额贷款,面临着财政赤字的风险。银行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管控,政府想要从银行获得贷款变得非常难,而之前的贷款正面临无力偿还的压力,这些因素逐渐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贷款规模。
4.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将逐步扩大。
对于我国大型银行,比如工、农、中、建行等四大行来说,虽然其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但是他们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但是这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在指标的核算方面往往是独立进行,每个分支机构在存贷规模的控制上有很大的自主权,通过考量自身的基本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轨迹,这使得他们能充分管控自身的风险,在存贷规模的把控上,各分支机构为了收益的提升,也会扩大存贷规模。由于政府贷款规模逐渐变小,居民贷款也受到很多限制,而银行总的贷款规模在逐渐扩大,所以银行发放的贷款会更多地针对企业。
二、中小企业将会是银行开发的重点方向
1.息差收入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
根据很多上市银行的年报显示,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前,我国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息差收入,并且占到所有收入的80%左右。在市场利率化后,商业银行要不断地需求和开展多元化经营模式,增加非息差收入。由于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非息差收入可能不会呈较大的上升趋势,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主营收入仍然要依赖存贷款息差,尤其是对公业务。
2.银行对大企业爱恨交织。
利率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由于大企业的规模大,人力和财力都比较雄厚,所以银行要获得较大收益,需要与大企业维持稳定的关系。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企业在与银行合作中有很大的话语权。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大企业在贷款时可以讨价还价,要求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在企业存款方面,有很多企业实行“存款利率招标”,即让银行之间报出各自的存款利率,企业会选择存款利率高的银行进行存款。可以说银行经理们在与大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既不愿意失去大企业,又怕与大企业的合作让自己吃亏,他们把其视为“鸡肋”。
3.中小企业是银行业务发展的主攻方向。
在和大型企业合作时利润微薄,但是在和中小企业合作中相同的成本与风险之下,银行获取的利益还是不错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对于银行利率调整没有大企业那样反应迅速,对于利率的调整意见也比较缓和,更多的是如何成功地获取流动资金;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对于市场风险的抗击能力又强许多,对于银行控制投资风险有一定的保护。俗话说救急就是救命,中小企业处于发展瓶颈的关键时期,更渴望获得更多资金来发展壮大。所以说,银行更愿意为这样的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在后期的合作中能够保持较好的关系,便于以后的投资合作交流。
三、海南中小企业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一些建议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银行利率也是市场化,与以往相比较,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取相同的银行贷款,对于资金匮乏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容错失的机会,只有抓好机遇,积极发展壮大企业,才是目前企业经营者考虑比较多的问题。除此之外,经营者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企业的运行。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对于从银行获得借贷,会因为很多自身的原因受到限制,比如说,企业实力薄弱,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对银行金融产品详细内容缺乏了解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提出的问题,中小企业如若想获取银行的贷款,需按照银行的操作章程,给出规定的企业各种经营管理资料,那么这些就要求中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规范的流程经营。对于中小企业的规范要求,是对企业有益的,能使企业打下良好的“地基”,又能使中小企业沿着健康之路前进发展,反过来提高银行对他们发放贷款的效率,减少企业投资成本,形成良性循环发展。
2.组建企业联盟。
一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有特定的要求,很多是特定的时间段,具有季节性,在需求比较大的阶段,能够获得的借贷款往往不足以解决企业资金缺乏的情况,但是在其他时间段,企业又会存在许多资金无处可用的情况。因此,现在企业在互信的前提下可以建立自己的同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相互帮扶,或者在与银行合作中,也可以互相抵押担保,这些互助之举不但能有效及时地解决企业资金问题,更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3.从其他企业融通资金。
在现在利率的市场化中,资金充足的企业会要求更高的收益,并且银行也是只赚不赔的,在这种状况之下,有一些企业就会不把资金投入到市场中,那么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讲,不失为一个获取资金的新渠道。我们在实际的调查中,一部分企业不仅把剩余资金直接投入到交易市场,甚至还有的企业竟然把以自己的银行优势获取的多余贷款,也投入到市场中,充当了流动资金的批发商,以此获取更多利润。
一、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势必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存款利率上调,会使得短期存款的利率差额减小,而却对金融创新尤其是中间业务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其利率市场化的每一步都会对商业银行带来改变。
1.利率市场化对银行净息差的影响。净息差指的是银行净利息与生息资产的比值。存贷利差、资产负债结构产生变化等的共同影响,使得银行的净息差也受到影响。如果利率的限制被取消,那么银行之间很可能会通过调整利息的方法进行竞争,提高存款的利息,降低贷款的利息,这就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同时也会对利率市场化产生影响,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受到阻碍,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根据当前的全球局势来看,结果并不一定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使得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减小,然而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出现了微小的浮动,而净息差得到了提高。如图1,从1979年开始净息差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而后,在1976年开始有了微小的上升,到美国利率市场化结束时,净息差出现了明显的升高。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尽管利率市场化会影响存贷款的利息差额,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也会对净息差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以后,存贷款的比值上升,净息差也出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在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利率市场的资金来源稳定,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得到提升,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也最终能够得到缓解。
2.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在负债方面,利率市场化提高了存款利息,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然而也会使得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升高。美国制定了Q条例对其国家的存款利息进行限制,使得美国存款的数量减少。在利率市场化刚开始的阶段,银行存款付息成本大大增加。然而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这一情况基本得到解决。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之间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进行竞争,将存款的利息调高,贷款的利息降低,而这样一来,银行的成本也增高了。同时,在当今市场环境下,原来在银行体系融资的大企业集团更青睐于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迫使银行寻求新的贷款客户,比如房地产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升了银行资产配置风险偏好。
3.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影响图2显示了美国非金融公司向银行进行借贷的份额变化。图中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银行逐渐开始拓宽业务的种类及范围,而从长期的角度来看,贷款占到所有业务的比例却是逐渐减小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表外业务,因此从非利息收入的增长可以看出在这接近20年的时间当中,美国银行表外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表外业务特指银行业务中除去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业务的总和。在美国利率仍旧受到管制的阶段,非利息收入占比长期低于20%,但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金融创新得到不断的提升,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得到了深远的发展,非利息收入占到的比重不断升高,1979年时该比率为18.25%,而到了2000年就上升到43.11%,然而,净利息收入占到的比例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结构上看,美国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与存款相关的服务收入、来自信托活动的收入、各种衍生交易收入和其他收入。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不同的方面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认为利率市场化只会对银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大,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银行纷纷提高存款的利率,以此来吸引融资者,同时,还要适当降低贷款的利息,顺利放出融入的资金,因此,就会出现存贷款利息差额逐渐扩大的局面。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得到重视,出现了更多进行融资的方式,降低了贷款利率的提升空间,这就加剧了存贷款的利息差额。利率市场化的整个进程当中,银行受到的利息的限制逐渐减小,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减小,使得银行不得不进行转型,加大对表外业务的投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的利息限制被打破,存贷款方面的业务数量逐渐减少,使得银行必须谋求其他业务弥补存贷款方面的缺陷,同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货币市场的利率以及存贷款方面的利率得到联合,使银行通过衍生品交易转移利率风险成为可能,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定价的准确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因此,利率市场化促进了银行中间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其相应业务的收入份额得到提升,以此来弥补存贷款造成的利润差额。然而,从对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研究的结果可以发现,尽管美国的银行中间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却并不是每一个银行都享受到了同等的待遇,只有少数极具竞争力的银行能够获益。建设银行作为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之一,具有足够强的竞争力,然而,如果建设银行没有及时抓住机遇,也是没有办法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获益的,怎样乘着利率市场化的春风进行建设银行的发展呢?这是本次课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1.建设银行转型发展中间业务的优势分析。建设银行自身方面,首先,由于过往的积累,建设银行拥有很多的客户资源。第二,建设银行在全国各地都设有网点,服务面广。第三,建设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创新性,建设银行的服务平台建设得比较完善,产品创新能力强。第四,建设银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建设银行凭借着以上四点优势建立了一个坚实的形象,在我国银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间业务赚取的利润较之于其他银行也比较多。
2.建设银行如何巩固自身优势推动转型发展。内控领域,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转型发展保驾护航。在利率市场化的不同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切实保证银行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顺应市场的发展,进行客户结构的调整,正确面对风险,积极创新,争取更多的收益,注重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体制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推动转型发展。在当前环境中,一个银行的服务水平对于一个银行来说可谓至关重要。银行需要增强自身的硬件水平,同时要在国内合理安排分行以及网点,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运作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最后,在不断的实践中更新企业的运行机制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做到公司运行的最优化。业务条线方面,深度对接金融市场,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特别是投资、资产管理、代理、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等这些业务,增加对其投入。重点拓展增长空间巨大、银行有相对优势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投资银行、金融机构、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等新型业务,以此为抓手有效加快公司金融业务的战略转型步伐;个人金融领域,重点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和增值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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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Internet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在不断增加,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日益突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病毒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在对计算机产生安全隐患的各类因素中,计算机病毒的潜在危害是十分大的。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大和计算机进出口贸易的开展,国际上的计算机病毒也越来越多地流入中国。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十分广泛,可以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危害,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比如,计算机病毒会造成自动柜员机的混乱,使航班延误甚至出现重大事故,延误或截断警务部门的报警信号,严重危害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计算机用户应当加深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要深刻理解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和传播方式,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开展一系列必不可少的防范措施,以便减少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的感染机会。
2加深对计算机病毒的认识计算机病毒的特点
1)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染性。传染性是病毒最基本的特征,计算机病毒能够自动复制,并将所复制的病毒传播到计算机的其他程序上或者未被感染的计算机上。病毒在复制、传染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变种,导致病毒的危害力和传染速度均大大增加,严重时甚至会造成计算机瘫痪。
2)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破坏性是计算机病毒最直接的表现,当计算机感染病毒后,病毒会泄露用户信息和隐私,还会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会导致系统的崩溃。
3)计算机病毒具有隐蔽性。计算机病毒的存在十分隐蔽,一般存在于计算机正常程序中,通过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可以将一部分病毒检查出来,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病毒不能被检查出来。
4)计算机病毒具有寄生和潜伏性。寄生和潜伏性是计算机病毒产生危害的基本保证,计算机病毒通过寄生存在于电脑程序中,并且为了尽可能地隐蔽,一般都会潜伏,在一开始感染时不会发作。
5)计算机病毒具有可触发性。计算机病毒不可能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否则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当病毒自我复制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或者满足某种触发机制时,就会大规模扩散,对计算机产生破坏。计算机病毒的产生原因计算机病毒在一开始产生时,最主要的就是软件开发商用来保护版权。软件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开发的产品中植入另外设计的程序,来防止用户非法传播自己的软件。有些计算机爱好者,他们凭借自身对软硬件的了解,编制特殊的程序,向人们炫耀和展示自己的才智。还有些怀有报复心理的人,故意制造并传播病毒,使得这种病毒比其他途径产生的病毒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此外,某些军事、政府或研究秘密项目等的组织或个人为达到特殊目的,对政府机构、单位的系统进行暗中破坏,窃取机密文件或数据。总之,计算机病毒是社会信息化的必然产物,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形式。由于它的风险比较小,却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并且不易取证,这些特点都刺激了犯罪意识和犯罪活动。由于计算机病毒总是在时刻变化,会产生以前没有的新型病毒。当计算机产品软硬件本身具有不安全性和脆弱性时,也会导致计算机病毒的产生。
3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防范措施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方式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很多种,可以将它们分为依靠设备传播和依靠网络传播两大类。计算机病毒的设备传播主要是靠U盘、硬盘、光盘等进行,这些设备是计算机用户最经常使用的存储和读取设备,可以用于不同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的交换和传递,在无形当中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增加了计算机感染病毒和传播病毒的机会。计算机病毒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依靠互联网、局域网和无线传播三种方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网络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为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人们会进行浏览网页、发送电子邮件和下载软件等活动,通过网络下载的文件中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通讯工具之间传递的信息很有可能含有计算机病毒,会引起计算机病毒的广泛传播。比如,有些网络论坛有很高的访问量,由于网络论坛缺乏必要的管理,论坛上发布的一些文件或者程序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在网络时代,计算机病毒日益泛滥,威胁系统资源,对于那些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病毒,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使计算机整个网络瘫痪,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针对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方式,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对计算机病毒进行防范。首先,对于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到以预防为主、杀毒为辅。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及时备份需要的文件和升级病毒防护体系。对广大计算机用户来说,使用不含有病毒的软盘启动计算机系统,可以避免受到引导性病毒的传染。计算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建立有效的病毒防护体系。有些网络病毒的传播是依靠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的,计算机用户应该定期下载最新的安全补丁,以防计算机病毒的出现和对计算机的破坏。一定要对计算机的操作系统进行升级,保证所有系统漏洞得到修补。要安装质量过关的、能够进行升级、防病毒和木马的杀毒软件。用户在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过程中,发现病毒要立即进行杀毒,而且要经常升级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其次,用户要时刻保持警惕。计算机病毒之所以能够传播,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计算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过程中防范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只有当自己的计算机出现问题才意识到病毒的存在,导致那些可以避免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计算机。为了将病毒拒之千里,计算机用户在日常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过程中,应当增强安全责任感,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计算机用户在使用电脑的过程中,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做到定期查毒、杀毒;在使用光盘、U盘、硬盘等设备之前必须进行病毒扫描,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上网时要打开计算机的防火墙,不随便登录不明网页;来往的邮件要进行安全检测,不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中的附件文件;下载软件时,要通过可靠的渠道进行;不轻易共享自己的硬盘,避免感染病毒;在往外发送文件时,要仔细检查文件的安全性,确定无计算机病毒后再进行发送。只有做好防范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才能防止由于防范不到位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此外,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加强对计算机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保障计算机的安全。
4结束语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病毒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种类,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广泛,广大的计算机用户面临日益严峻的计算机安全问题。所以,采取有效措施对计算机病毒进行防范,避免遭受病毒的侵扰已经成为计算机用户的共识。只有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合理的防范,才能使计算机的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为广大计算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社会的快速进步促进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计算机病毒也以惊人的速度在蔓延,计算机技术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当中,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已经成为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1基于程序语义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方法研究意义
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充分体现了网络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资讯要闻可以在短时间内传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程序员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在线交流软件和在线购物软件,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当中。但是计算机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病毒与计算机黑客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所有活动都得不到安全保障,为了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减少网络事故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就应该重新审视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监督网络运行环境,对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研发新型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技术和对抗技术,维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
2基于程序语义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方法分析
2.1Win-FIX病毒防范技术
传统的计算机防范技术主要是,将反病毒程序软件安装到计算机运行系统之中,这种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无法准确的检测计算机病毒,在计算机遭受到病毒攻击时,只能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反病毒软件的作用。Win-FIX病毒防范技术的主要原理是在计算机系统模块中添加反病毒指令,这种技术的主要特点是时刻检测计算机病毒。通过Win-FIX病毒防范技术的应用,计算机反病毒程序不只是外部的程序软件,而是与计算机操作系统合为一体的实时保护指令,使病毒检测防范工作由被动状态变为主动状态。计算机在遭受病毒攻击之前,Win-FIX病毒防范技术就能发现计算机系统中的病毒隐患,并启动相应的指令进行病毒清除操作,在清除病毒的过程中收集病毒程序的编码信息,然后下载相应的反病毒补丁,有效的防止了病毒的二次攻击。Win-FIX病毒防范技术能够在计算机用户意识不到的情况下进行病毒防护工作,提高了计算机系统的兼容性,但是这种技术还不够完美,主要原因是在进行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时,要从系统的源代码入手,众所周知大多数软件公司都不公开计算机源程序设计代码,这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维护工作的难度,致使Win-FIX病毒防范技术的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
2.2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
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的主要特点是可以自发扫描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结构,然后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计算机的潜在病毒,并针对病毒所在位置进行清理和粉碎工作。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有自动备份病毒数据信息的功能,能够在短时间内分析病毒的特征,并采取解决措施,所以与第一次病毒扫描工作相比,启发式扫描技术二次扫描工作的准确性更高,速度更快。与Win-FIX病毒防范技术相比,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在实际执行时更复杂,软件程序指令敏感度更高,在进行病毒检测工作时,不仅仅扫描计算机操作系统,还能够自动扩展搜索范围,从更全面的角度维护计算机的系统安全。受启发代码扫描技术自身特性影响,启发代码扫描技术要以大容量的数据库为运行基础,启动静态扫描系统,病毒防护技术并不精确,启发代码扫描技术整体的稳定性不高。
2.3虚拟机病毒防护技术
顾名思义虚拟机就是在计算机系统内,模拟了另一个计算机指令防护系统,这个虚拟的指令防护系统实质上是检测病毒的容器,当系统中有异常的软件程序或有攻击性的软件指令时,系统就将该异常程序投放到虚拟机中进行测试,如果虚拟机检测出该段程序具有传播性,就遍历计算机系统找到程序位置,进行粉碎操作。虚拟机病毒防护技术是一项十分高端的病毒防护技术,为提高该技术的病毒检测速度和搜索精准度,至今仍旧有许多高端的计算机人才在研究和完善它。虚拟机病毒防护技术在检测计算机病毒时,会自动分析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原理和程序组成结构,并在虚拟的环境中截取受到攻击的文件信息,摸索病毒遍历系统信息的规律。以大量的杀毒准备工作为基础,当虚拟机病毒检测技术搜素到病毒位置之后,会用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粉碎计算机病毒,与此同时还能够检测出潜藏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病毒种子,杀毒后自行修复系统受损程序,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有效的避免了计算机病毒的残留。但是虚拟机病毒防护技术在运行时会占用大量的计算机资源,病毒检测时间长,在计算机系统受损严重的情况下,运行虚拟机病毒防护技术会影响计算机其它程序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4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
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是模仿生物免疫系统设计的病毒防护技术,以免疫原理为基础,检测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病毒,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粉碎计算机病毒,继而达到维护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目标。与其它病毒防护技术相比,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具有及强的学习能力与记忆能力,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内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自体区,另一部分是非自体区。当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遇见新种类的计算机病毒时,系统会自动对病毒程序所属区域进行判断,然后根据系统反馈信息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在每一次杀毒工作结束后都会累计一定的杀毒经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可能面对的病毒种类不断增加,系统杀毒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变,当系统遇见已经入侵过的病毒时,系统程序的基础记忆会苏醒,并结合以往的经验采取适当的杀毒措施。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适合长时间的使用,因为计算机病毒免疫系统在经过足够时间的学习之后,病毒免疫程序会覆盖在计算机系统的每一个指令中,全面优化计算机的病毒检测工作,提高计算机的病毒免疫力,切实保障计算机的运行安全,为计算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3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程序语义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方法是保证计算机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计算机病毒的形式也在不断改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想要保护人们的隐私安全,就应该总结计算机病毒程序的传染方式和语义规律,通过对现代计算机病毒特征的研究,研发全新的基于病毒程序语义的病毒检测防护系统,继而达到全面防护计算机系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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