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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由于再生希望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而且,其强调的是事务发展的可能性,这种再生希望判断的对象不是现存的事实,而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与对现实存在判断相比,其具有更多的受主观认识影响的因素,判断的难度大,判断的误差程度也大,判断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确,确定是否具备再生希望,实际是一个商业判断的问题,取决于债务人的资本结构、治理水平、技术条件、营利能力、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商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由法官来完成勉为其难。法官对于重整的相关法律虽较为熟悉,但是对于债权股权的调整、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市场现状及将来企业营利空间,则往往是门外汉。而且,在债权人没有表达意见之前,法官亦无从了解债权人的想法,不能替代他们直接做出决定。因此,就需要建立相应配套的辅助制度帮助法官实现对“是否具备再生希望”的初步判断,这些制度和方法包括听证制度、征询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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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破产法传统立法目标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破产法的传统立法目标旨在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时了结债务。但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清算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某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014年至2015年,受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公司都面临破产。以某公司为视角,通过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各方利益平衡性分析,希望能够帮助该公司度过眼前的危机,最终实现破产重整成功。
关键词:破产;重整;分析
1.1 公司的经营现状
本文所述的公司,系本人参与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为其进行破产重整,希望其能起死回生的一个公司该公司资产总计为1000多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千元(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70多万元;其他应收款700多万元;存货60多万元;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在建工程600多万元;无形资产600多万元;递延资产900多万元,主要系房屋装修费用;生物性资产300万元;该公司的总负债为1000多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00万元;应付账款200多万元;应付工资100多万元;应交税金9000多元,系留抵税费。其他应付6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负1000多万元,从以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1000多万元,负债总额1000多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1000多万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百分之一百。
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1.2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分析
(1)使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本人在代理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时,发现该公司的其余资产比较优良,尤其是固定资产、基础设置、厂房等各方面都非常的完善。公司股东凝聚力强,公司面临破产仅仅是因为暂时的资金链出现断裂。
(2)使该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当该公司有重整的可能时,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希望: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偿;公司股东的利益得以实现;公司员工不会下岗,福利待遇得到保障;国家的税赋得以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个共赢的局面,需要各当事人将各自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联系,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同甘共苦,才能共渡难关。该公司的起死回生,对于保障就业,维持市场交易秩序,提升该公司的财产性价值及无形价值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以防止公司倒闭,该公司尚有几百名员工需要安置,如果迅速倒闭,公司员工纷纷下岗,不仅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甚至有可能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整体的稳定。因此,必须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让其有起死回生的机会。
在各方利益的驱使下,各利益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快制定出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将各方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推动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该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行性:
2.1 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该公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者,享有继续营业的权利,通过对公司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利用争取到的新的投资方,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调整公司人事等来完成重整任务。该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关系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了解公司财务的基本情况,听取公司重整的具体意见。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从而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破产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或者公司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应该包括该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公司如何进行发展、公司破产重整后如何实现各方利益,从而让各方当事人看到该公司重整旗鼓的希望。
2.2 人民法院推动公司破产重整成功
该公司破产重整是否成功,涉及了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务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员工利益、其他相关企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等。而这些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实现各自利益。由于各利益主体间的调整不可能通过自身得以实现,此时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介入,从而推动各方利益的实现。
人民法院要对该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合理的干预,协调矛盾,平衡各当事人利益。这样既可以防止人民法院过度干预导致该公司自治失去意义,又可以保证该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自治在先、干预在后的工作程序,在作出判决前,要保证该公司各方当事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各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2.3 完善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于市场突变因素较多,该公司当事人之间合作、行政审批等事项可能在该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出现不利情况,该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执行风险。因此,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化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方案与经营对策,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批准之后变更方案方可实施。
(1)利益平衡性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各方利益当事人在一定的利益驱使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在一定的格局或者体系下,各方当事人相互妥协,形成互利共惠、利益均衡的原则。利益平衡在商品经济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能够促使各方当事人放弃眼前的利益,为了追求利益的长期化,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诉求,在暂时选择妥协,从而为获取的利益积累力量。在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其债权人实际上是放弃了立即获得清偿的机会,而寄希望于其重整成功后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重整计划就必须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由于该公司对自身财产及财务状况最为熟悉,并且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他们最有可能制订出可行的计划。但是,单独由该公司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也存在局限性。因为重整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特别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最大,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发言权,允许债权人制订并提出重整计划。
(2)利益平衡性原则的要求。该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其已经陷入困境,信用级别较低,举债十分困难。但是如果没有新资金的注入,公司就难以起死回生。能够获得新资金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即赋予新债权人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
(3)利益平衡性原则的体现。该公司股东享有破产重整申请权,可以调动股东参与重整的积极性。为使该公司重整成功,股东可能会增加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难题,大大增加重整的成功率;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权。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来行使监督权。
截止到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准备向社会进行公告。该公司作为当地曾经的非常优质企业,完全有可能破产重整成功,从而走上复兴的道路。
[1]赵泓任.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可行性法律分析[J].青年法苑,201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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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是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研究综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可分为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理论分析的研究数量很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周莉(2010)对国际上主流的审计需求理论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理论分析。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审计动机与审计需求的信号假说相符,但也提出自愿审计需求并不一定是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上市公司传递虚假信号的动机可能导致对低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实证研究大多基于审计需求假说,从公司内部因素展开分析。杜兴强等(2007)一方面基于审计需求动因认为资产负债率和资产收益率显著影响是否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另一方面基于持股角度则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资产负债率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负相关,独立董事的作用则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刘斌等(2008)的研究证实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假说,其研究显示债务代理成本越高、盈利越好的公司越愿意进行自愿中报审计。简建辉等(2012)的研究发现公司中期财务报表自愿审计与公司的成长性和公司规模显著相关,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权性质对公司的自愿审计有一定影响。周莉(2010)和杜兴强等(2007)均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来自于中期报告保险需求的自愿审计动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
研究我国学者一般从宏观和微观这两个层次展开资自愿审计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张天舒等(2010)认为上市公司自愿审计行为降低了盈余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其盈利反应系数。梁丽珍等(2012)发现进行中报自愿审计的上市公司平均绩效高于其他组合,且这些上市公司当年的绩效较前一年有明显增长,但在未来有下降的趋势。上述研究均表明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提供了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积极的经济后果。然而,更多研究对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不持乐观态度。汪晓林(2013)以沪市A股市场上2001年、2005年、2007年、2009年为样本,分析发现证券市场对中报审计公司的反应并不明显,这可能是许多公司不愿进行中报审计的原因之一。刘斌等(2008)认为由于审计合谋的存在,自愿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于未审计公司,且由于无法识别自愿审计后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投资者只能根据公司管理层传递的信号做出积极的市场反应。陈欣等(2008)的结论表明自愿中报审计的公司有比未审计公司更低的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并非因为自愿审计降低了公司中报的盈余管理水平,而是因为高盈余质量公司更倾向于进行中报审计。吴水澎等(2009)的研究也表明,在考虑了上市公司自选择因素之后,自愿审计并没有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简建辉等(2012)发现市场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行为有一定的正面反应,但这种反应效力不足,且持续力较低。综上所述,现有的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结论显示其经济后果大多数为不太显著。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总结与展望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从以下几方面总结:从发表刊物上看,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较少,能称之为严谨可靠的学术成果还屈指可数;从成果数量上看,相对于其他领域还比较少;从研究方式来看,规范研究很少而实证研究较多,这其中事件研究法又占了多数。未来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拓展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视角下的审计需求理论展开。从检验结果看,一些公司治理因素被证明是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这支持了代理成本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这两个假说。鉴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诉讼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研究并未对保险假说进行检验。随着我国审计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需求理论的验证可成为一个研究方向。另外,可以考虑将新兴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引入现有研究,因为基于行为学视角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影响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行为。通过考虑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审计的行为倾向,排除中报审计的内生性因素再分析其经济后果,也可以成为一个研究课题。
(二)扩展研究方法
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多为实证研究。在动因研究中多数学者采用了回归分析法,少数学者还考虑了上市公司的自选择因素,采用二阶段回归分析法;在经济后果研究中,多数学者参照经典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事件研究法,分析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市场反应。但目前国内以统计模型为基础进行的有关实证研究成果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等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较为陈旧,形成实证成果的数据来源可能不足并缺乏可靠度。总之,现阶段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规范研究还相当缺乏,但实证研究成果也能对规范研究的起步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三)探索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应用领域还不够广泛,中期财务报告的资本市场反应还不够显著,这使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失去了兴趣。许多公司在自愿审计一次以后就不再审计,还有公司一旦不需要强制性审计后就不再审计;另有一些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公司如许多银行选择了费用相对低的审阅,这都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数量越来越少。考虑我国的特殊背景,可以结合制度理论加入制度因素作为中介变量,以探究我国审计制度变化的政策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中期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参与制度也会得到改善,未来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及经济后果仍值得继续关注。
一、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号传递机制,来判断其治理结构是否有效,评估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风险。内部控制的三个关键要素是人员、资金和信息。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治理层面控制风险评估,应该以控制理论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主,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影响公司治理控制系统的因素,全面评估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效率。
1.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及其运行风险的识别及评估。首先,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健全性评估:股东会的建立及其相应的制度机制是否按照所有股东意愿进行安排,是否代表了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这是公司治理顶级层面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统揽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的设置与运行,是传递给注册会计师的首要信号。其次,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公司治理组织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即股东会是否按照制度安排正常运行,股东会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建立的组织是否有效地管理、监督、制衡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2.资金监控风险的识别及评估。资金监控应单独作为一项考查内容,列入公司治理控制风险评估体系。其所传递的信号直接决定了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重点。首先,应该审查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必要的资金监控机制,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存在。在决策过程中实施资金监控,将资本性支出决策权、预算审批权、资金调度权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建立制衡机制,形成权力边界,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其次,对资金监控机制有效性进行评估。检查股东会对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资金运用的监控机制是否有效,近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过股东会的通过,可行性论证是否科学。
3.治理信息传递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公司治理信息传递机制是直接影响治理层面控制风险的因素,通过这一机制的评估,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治理层面基本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潜在问题。由于董事会信息传达直接关系到最终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把董事会这个信息枢纽中心作为信息传递风险评估的关键环节。会计信息从管理层生成、加工到呈报董事会,使之如实披露报告。监事会应该能够直接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并及时听取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监督的信息应及时报告给股东会。
4.公司治理效率的综合评估。以上所分析的三个方面是影响公司治理层面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三者相互连接,相互作用,构成公司治理层面控制的有机整体。所以在对上述三方面进行评估之后,要对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进行综合评估。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健全及其有效直接影响了资金监控以及治理信息的传递,同时资金监控机制以及治理信息传递机制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有效性,能够促进和推动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只有以公司治理效率的综合评估为基础,才能量化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风险,才能纳入审计风险评估体系中。
二、公司治理基础上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的基本实施路径
(一)建立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实施公司治理评价
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公司治理概念以来,学术界积极地研究公司治理评价的技术分析。目前,已有众多的研究组织和咨询机构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可行的公司治理分析评价技术模型,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这些治理评价手段可以帮助审计师在实施基本审计程序前进行先导性治理分析,从而以治理为导向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当前主要的评价标准体系见表1(崔如波,2004)。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运用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评价公司治理效果,最终评价公司剩余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诚信度等,从而评价相关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状况,以确定公司治理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及影响程度。
(二)利用业务循环进行风险因素的分析
审计风险源于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人员通过对各报表项目的审计来发表对整个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审计的起点可以是从内控制度评价开始也可以直接从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开始。因此只有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具体落实到账户的认定层次,才能发现风险(因素)同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误相联系的关键原因。同时,新的审计风险理念要求审计人员从企业自身及环境等较为宏观的视角出发寻找可能的风险因素。基于上述分析,利用业务循环作为风险评估的“中观”环节,建立起从较为宏观的风险因素识别到微观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之间联接的桥梁。在引入业务循环评价重大错报风险时,首先,审计人员在准则的指导下了解了企业及其环境的信息后,可以考虑某一因素是否会对该企业某一个或几个业务循环产生影响,怎么影响,程度如何。即先将各风险因素分配到业务循环中,在业务循环层次上筛选和分析风险因素,由此将风险具体化,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再深入到该具体业务循环的各个相关、对应账户(即账户群)中,进一步分析该循环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会如何具体作用在循环中的各相关账户和认定上,是否会造成某几个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最后,由于每个业务循环包含的账户可能交叉重叠,因此在穷尽了每个可能对业务循环造成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分析了各循环受到的影响对于具体账户和认定的作用之后,我们需要再以各单独账户为对象,综合该账户可能受到的来自各业务循环的相关风险因素的所有影响,从而最终得到认定层次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基于审计风险分析,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为了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评价公司治理时,应着眼于与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相关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治理评价,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时,应侧重于考虑以下方面:
1.剩余经营风险。剩余经营风险代表公司治理没能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的可能性,当存在较大的剩余经营风险时,公司管理层甚至治理层将存在较大的财务舞弊动机和压力,被审计单位将存在较大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2.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诚信度。其可能源于治理层和管理层原有的诚信度,也可能由于公司治理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原本诚信的治理层和管理层丧失了诚信性。通过评价该诚信度,估计治理层和管理层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公司治理对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直接促进性作用。公司治理形成的剩余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管理层串通舞弊行为,从而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反映,此外公司治理本身具有直接促使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功能。在这里,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在排除管理层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在多大程度促使企业的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交易和事项,即考虑公司治理对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的保证性作用。
注册会计师应利用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根据独立审计需要加以借鉴性运用,形成适合独立审计需要的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独立审计运用公司治理评价标准体系的目的在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因而注册会计师应着眼于与财务报表公允反映相关的公司治理,以确定公司治理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及其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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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内容,作为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一种最重要的可见的沟通方式,在加强企业与外部环境的信息沟通、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财务分析的作用及地位
财务分析,实际上是对系列组织财会工作实务、财务报表数据、会计信息及其他所涉及的系列情况的全面审视和评判。财务分析及其支撑起来的财务报告的作用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对财务工作自身的评判及反思;二是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组织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为绩效评价及管理提供基础信息;三是可以让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外部投资者、上级管理机关、资本市场投资方等相关信息需求主体,看到比较真实而又深度的信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对于财务分析或者财务评价,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方面均有一定的重视程度。在顶层设计方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均围绕财务分析及其支撑起来的财务报告事项设置专章说明,其定位及地位非常之重要。在企业方面,《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十三条,将“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列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之一。相对而言,企业方面的规定内容篇幅少,定位较低。不过,在过去,曾陆续颁发《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993)、《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199)、《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200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2006)等专项文件。只是,2007年以后,企业方面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方面逐渐式微,在评价指标设置等方面没有完善及修订的动态进展。
二、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现状及问题
(一)认知方面存在偏差
部分国企存在认知偏差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表现就是,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工作的推进基础并不是基于对自身组织价值提升及财务管理工作水准提高等方面的考虑,而是着眼于国家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的制度或程序要求,是为了完成应对任务而进行的。
(二)财务分析主体存在素质缺陷
部分国企上市公司的财会人员习惯于罗列及堆积系列财务数据,强化以特定方式展示而不是具体的分析。相当一部分财会人员虽然在会计核算角度上来看具备专业素质,但对企业其他方面的情况了解不足,又缺乏相应经验,在财务分析方法运用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胜任能力。
(三)财务分析指标存在问题
即如上一部分所言,在1993-2006年之间,企业财务分析或者评价在顶层设计方面不断完善具体的指标体系构建及选择。不过,而后却停滞不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部分国企在指标探索方面有一定的成果,不过大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习惯沿袭过往文件层面的指标设计,不仅滞后,而且对具体企业所在地域、行业、规模特性等方面的情况结合不够。
(四)财务分析程序不够科学合理
部分国有上市公司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偏于闭门造车,只是在研究政府监督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系列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汇总、审核、根据特定格式及文件填写财务数据,但缺乏充分的调研及沟通,影响了财务分析的实现深度。
(五)财务分析实务缺乏深度
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呆板地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的系列要求,列示对应数据,进行报表层面的数据分析,而没有比较深入的观察系列财务数据背后可能体现的经营管理情况。即便是部分国企的财务分析涉及到对能较好地以数据表达的经营成果的考量,但对于支撑经营的财务及资产状况缺乏到位的认知和审视。部分企业的财务分析都属于事后分析,即在特定月、季、年结束后进行的分析,而缺乏事中及事前等时段的分析。
三、提升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路径及要点
(一)提升精确的认知水准
应该抛却被动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平台要求任务的心理,应该着眼于企业本身的发展,或者说企业价值提升角度思考,籍此形成推动财务分析工作的动力。应该注意优化治理结构问题,克服因国有资本所有者虚置而导致动力缺失问题。对此,可以考虑顺应深化改革的趋势,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籍此在更深层面优化治理结构。
(二)优化相关顶层设计
应该效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在叙述方式及篇幅方面给予适当提升,以在制度层面提升财务分析的定位,引导系列国企上市公司强化这方面的重视度。应该继续修正具体分析或者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该在过往基础上,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分类,为每一类情况均设置指导价值更高的细分指标体系。
(三)强化与系列新理念的融合
在国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深度局限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近年全面预算管理、风险管理、管理会计等理念不断被强化,而财务分析却和这些崭露头角的理念呈现一定的疏离状态,进而也影响了财务分析自身的与时俱进。所以,应该强化财务分析与系列新理念的融合,借助诸如管理会计体系构建等东风及预算管理之预算分析等事项,推动财务分析深度及质量的提升。
(四)提升执行主体的胜任能力
应该考虑优化国企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准,扬弃国企过往的体制负担,在岗位设置、职责说明、人员招聘、辞退方面突出市场化运作,避免外界干预过多导致庸人在位。应该适当采取轮岗等方式,开拓财会人员的视野,优化其内在的知识素质结构。另外就是,在人员培养方面适当和诸如管理会计及全面预算管理等的推进相结合。
(五)构建完善财务分析机制
应该扬弃过往仅为编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而进行定期事后分析的习惯,注意提升财务分析的频率,扩大财务分析的时点,在条件运行的情况下形成全流程、事前中后兼具的财务分析推行制度。应该根据财务分析深度推进的需要,设计健全的分析工作机制,尤其是在程序设置方面尽量细化,并为程序或者机制的落实准备充分的对应措施。另外,在具体分析实务中,应该强化创新探索,不拘一格。比如在进行盈利能力分析的时候,在根据资本经营、资产经营、上市公司、能力质量等多个角度,分别确定具体指标取舍,推进执行具体分析的同时,还应该注意扬弃诸如证券买卖等非常规项目,通过非指标性的系列信息分析确定当期利润和当前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内在关联,等等。
一、战略分析
战略分析在财务报表分析中是处于系统的始点,亦是新框架以及相关财务分析中的组成环节。其可分成从行业分析和竞争战略分析两个层面实施阐述。行业分析,指的是从行业含义和特性等角度实施分析。其行业特性有着下列几个层面的内容:市场数量以及增长前景,行业位于的发展时期,行业技术改革速率,商品异同化和系统化的程度,买卖方的总数以及大小和行业的市场界限。能够依据上面所提到的要求和指标来分析财务报表,验证目前财务的内外部条件和行业环境是否匹配。而行业分析从行业生命阶段的视角上看,无论是什么行业都有着自身的生命阶段,位于不一样的生命时期,其企业的市场、人力、开发、财务、战略以及现金流等都有着不同的特色。而依据财务为例子,在进行投入前期,每个人都能够以增加财务杠杆的形式加入较大的力度,这样能够取得更高的回投资回报率。而竞争战略分析指的是是对企业选取的竞争模型实施分析。无论是哪个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取生存,就可以遵照下列两种竞争形式进行选择,分别是:差异化竞争战略以及成本优势竞争战略。在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技术架框内,可以对重要的影响作用实施分析,依据企业所选用的战略竞争形式,提供对应的经济费用以及成本控制,且要重视财务报表的步伐,能否和企业战略的步伐相同。例如:选用的是成本优势战略,此公司对于产品的开发或广告经费等费用就会相继减少,而且对于大量的大规模的生产,有效的生产形式,其资本投入成本也会相继降低,且应具有一系列完整而严格的成本控制体制。这样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供给同样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倘公司采用的是产品差异优势战略选择,那么就应该用较多的经费进行开发科研,将资金放入于产品的资金数额显著增大,其本来的资产以及长期投资数量较大,与此同时拥有更具灵活性的交货形式。这样能给客户供给更优秀的商品和质量,提供更好地服务。
二、价值分析
在一些企业中,从价值计算中我们能够看出,一个企业的价值是利用扣除利益相关所获取的回报,所以价值网的含义是相较于财务分析所进行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从价值网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在实施财务分析时,迈出公司的界限,从更宽广的角度上对企业内部价值的建设进行分析处理。而从该角度的论点上看,企业的成本以及效益并非是某一单位就可以确定的,也并非是企业内部所进操控的,所以理想的情形很明显就是不可以单独限制在企业内部,而是需要揭示不同的利益人员对公司成本和效益的作用,进而为科学的战略提供准确的保障。而如何把价值网分析融入到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架框中去呢?依据财务分析架框的角度,我们能够得知,企业的价值网是依据企业的外部条件和经营战略一起形成的,所以,应该处于对方的角度,用对方的思想和看法对待企业的经营管理,且依据此想法出发,检测目前情形下该利益人员采用的行为,和此行动对企业的成本以及效率会生产出哪种影响。
三、会计分析
尽管理论层次上,将财务管理科学放置在管理科学的地位之下,但是在财务分析上的不同分析还是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对会计数据信息实施拆分以及分析。首先,是要正确辨别核心的会计信息,这样的会计信息可以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战略受到作用。因此,我们需要选取恰当的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告和附注,保证和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相同同时可以公允的表现出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会计披露分辨出其危险信号,减少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严格依据上述情形的审查,实施对财务进行分析。依据图例可以得出会计分析以及财务分析的对应位置。就是有了科学的会计信息,加入了科学的外部环境,产生了纠正的会计信息财务报表,从而得知财务分析总结以及价值驱动原因,这样的总结又恰当利用企业战略作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系统信息。所以,在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架框上需要对会计和财务进行相互结合,使其对公司的影响同样重要。
四、财务分析
依据目前的财务分析模块而言,财务分析是需要拿产品战略以及财务战略,对企业的财务情形实施全方位的分析处理。在对产品战略的规范以及分析当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是一个公司所能创造的效益。其指的是一个公司财务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的综合体现。一个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公司的盈利并且能够使其经营和范围不停的成长和前进。不同的数据运用者对公司的获取效益的程度有着关心作用。通常企业创造效益的具体指标有: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资产总额利润率等。除此之外,对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处理是财务分析的架框中的关键组成环节。通常,其偿债能力指的是企业能够以资产或者劳务支付债务的能力,将其分成短期偿债能力以及长期偿债能力。相较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其短期偿债能力,主要是由公司运营资本的大小和资产变现速率的快慢所决定的。而资产运作效率指的是公司对总资产或者部分资产所进行的运作效率以及周转情形进行分析。其企业经营应有其主要目的,高效的利用不同资产得到最大效益。因此,物业公司财务分析技术架框可以使其资产周转速率加快,使其运行的效率加快,效益越大。利用分析资产的运行作用,评估企业的收入以及不同的运行资产能否确保着科学的联系,考核其企业运行的不同资产效率的快慢。
五、前景分析
对公司进行投资的相关人员,会较为关注未来可以从企业中取得的回报,一个只能够保持现状的企业是很难使投资人将其目光放在公司上的。所以,一个企业中的持续发展是非常关键的,其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即使可以综合表现出企业日后的发展,但是这样的分析仅仅只是静止的,如果想要科学的对未来进行猜测,需要更快的从动态的视角来评估企业日后发展的情况。因此,对于物业公司的财务分析框架中的改进和建议,应从其财务报表中出发,综合思考关于企业的前期、现在和后期的发展,对此进行分析后,合理运营其前景分析对先前的财务分析结果实施评估,而且利用有关的财务指标来对企业的前景实施有依据的预算,使得可以识别企业所可以创造的价值,进而使得企业具有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能力。在合适的阶段下,对公司的活动实施围绕,以价值创造为目的,公司的战略为基础,分析其体系的完整性。以价值驱动和战略为一致,于报表分析为根基,认真仔细分析企业外部的财务分析指标,围绕外部环境和价值网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利有关人员的贡献。但是其企业活动是运用其内部产品以及财务战略为核心,建设在合适企业会计之上的活动,与此同时和企业经营战略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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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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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人们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逐渐提高,上市公司应该提供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从而使得投资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到真实的会计信息。应收账款与利润质量联系密切,应收账款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辽宁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三角债问题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我们一般把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称为应收账款,本文只研究上市公司由于赊销而产生的赊销――应收账款,而不讨论因短、长期融资等产生的债权。
关键词:上市公司;特点分析;应收账款
本文仅以2014年度辽宁省上市公司为样本(包括的共56家,可准确收集到数据的有55家,本钢板材除外),研究结果分述于下文。
从股市公布的辽宁省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可收集到数据的有53家,即除去亿城股份和大连亚圣两家没公布的)上市公司来看,超过11亿元(锌业股份),占样本总数的11.04%,超过亿元有25家占样本总个数的45.45%,与2001年比应收账款增幅超过100%的有7家占样本总个数的13.21%,其中超过200%的有3家占样本总个数的5.66%,这些惊人的数字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
2014年辽宁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平均增幅达16.82%,而同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仅为8.16%。从分行业情况来看,应收账款增长最多的是服务业类上市公司,平均增长52.39%,这恐怕是由于服务行业内竞争激烈,国际竞争国内化,行业平均利润率不断下降,服务类企业为了增大账面利润不惜大幅赊销的缘故。仅次的是造纸业50.20%,因仅此金城股份一家不能代表此行业。并不是所有行业的应收账款都在增长,相反化工业、金融业、建筑业在下降,分别平均下降为26.01%,9.77%,9.507%,这说明个别行业在资金周转方面还比较正常,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1.2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过大
55家上市公司中有3家其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100%,环保股份达到2162.70%,其他2家为鞍山信托(651.50%)和ST鞍合成(102.38%),这些惊人的数字表明这些公司的账面利润是靠赊销而来的,这也说明这些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是比较差的。从总体上看,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平均高达78.63%,即每销售1元的产品就有约79元是赊销的,这无疑是很可怕的,长此以往,公司的资金周转势必呆滞,不利于整个公司的运转,形成恶性循环。从行业来看,建筑业的平均值最大为1112.34%,这可能是由该类行业的经营周期比较长所致。
1.3其他非统计性特点分析
应收账款存在账龄老化问题比较严重,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大;坏账准备提取的比率适中,说明审慎性原则有所加强;关联交易中应收账款发生额较大,利润操纵迹象比较显著。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为了用来反映出企业在指定的一个周期内收回赊销款项能力的指标,它指某一会计期间的赊销净额与应收账款的全年平均余额的比率关系。本文试图对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及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2.1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样本数据来源为2013年(对比样本)和2014年(所选样本)的53家公司,选择的指标为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增长率这三项重要指标。但需要说明的是:
(1)由于从公开的信息我们无法得到上市公司的年度赊销净额 ,因此用年度销售净额代替赊销净额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
(2)由于数据收集与计算工作量繁重 ,我们仅根据 2013年度、
2014年度第三季度的数据进行分析(查此资料时,由于大部分的年报并未报出,所以采用了最近一期的数据用来分析,但这对实证研究的结果影响不大,即所有数据都采用第三季度的,体现了可比性)
2.2实证检验结果
数据处理结果见表 1和表 2。从表 2可以看出 ,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流动比率 2013年与 2014年相关系数的 t值检验都很显著 ,这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能有效地解释流动比率的变化,但回归方程的测定系数 R2仅为 0. 017和 0. 00,这表明回归模型对样本数据的拟合程度是很低的。从完全 F-检验来看 , F统计量的显著性水平为 0.347和 0.932,这表明回归模型的总体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此我们可以说 ,仅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大小来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高低是不确切的 ,要准确说明一家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还须结合其他指标综合解释。
3.1结论
第一,我国上市公司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上做得不到位,应收账款在不断增加,账龄有老龄化的趋势。
第二,我国上市公司有着利用应收账款进行利润操作、掩饰表面盈利的情况。
第三,我国上市公司在整体的盈利质量上还比较低,难以将盈利保持长久,产生利润较高的业务占比较少。
第四,我们难以充分利用应收账款周期率的大小衡量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管理者能力的好坏。
3.2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对“具体会计准则――应收款项”进行加强和完善,引导和鼓励各个企业采用账龄分析的办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允许其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并对坏账损失的界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对发展健康、信用较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应对其应收账款予以贴现或抵押。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的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让受和应收账款担保借款。
第三,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与此同时,财政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出台与之相关的准则和规范,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特点,进而建立和完善出一套操作性较强、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同时还需要充分重视重大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力度,以提升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让关联交易的披露能够步入正确的轨道。
第四,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相关条件作出适当的修改,对不合理之处作出相应改革,避免部分上市公司配股圈钱,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1] 孙启慧.供应链金融下我国应收账款融资风险及防范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7).
[2] 许浒.浅析民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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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艺考生一直以来是艺术考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人数上占据了艺考生中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我们对声乐艺考生的关注尤为重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湖南音乐联考声乐曲目的规定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艺术类院校逐渐成为考生和家长热衷的报考对象。因此,音乐类艺术院校的音乐联考和相关专业的高考就成为广大考生关注的焦点。湖南教育考试院在2009年出版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专业统考声乐考试规定曲目》一书,是针对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考试而特别编写的。规定曲目实施三年来,可以说有利有弊,本文主要就“声乐考试规定曲目”进行研究。
湖南省音乐联考是湖南省统一举办的音乐人才选拔考试。其中声乐考生占据了极大一部分,因此,声乐考生对歌曲的选定是非常谨慎的。如今声乐考试曲目的参考用书数不胜数,声乐教材也一直在建设当中,难免会出现偏颇与不足,因此,联考声乐曲目的规定必须慎之又慎。2009年出版的《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它是由湖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编订的,通过对“规定曲目”的研究之后,我们发现这一考试标准的出版不仅考虑了音乐专业院校的教学实际情况,而评分标准的规定和相关伴奏、素材的整理也有较为完整。因此,概观此书可以看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曲目涉及范围
从2010年开始,湖南省音乐专业统考中主专业为声乐的考生,其考试曲目必须在本书曲目中选定。而本书的曲目涉及范围也是极广的,既有中国经典的音乐曲目,也有外国音乐史上一些声乐作品,共88首,中国作品62首、外国作品26首,相对来说,中国作品的范围较广一点。而在内容方面包括了歌剧的选曲、民族、美声歌曲、中国艺术歌曲、外国艺术歌曲以及音乐剧选段,它要求演唱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音乐素质,还要在演唱技术、歌曲情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掌控能力。
(二) 声部类型与演唱提示
《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分为中国歌曲和外国歌曲两大类,编排上也有了新的变化,曲调的选择和演唱提示的撰入就体现了这一点。如“规定曲目”中《多情的土地》一曲后的演唱提示中写到:“《多情的土地》是一首男、女中、低音声部常用的抒情歌曲,充分表现了作者对祖国故土的深深眷念之情。演唱这首歌曲,首先要表现好歌曲的内容和感情,不仅要在气息上多加练习,还要在声音力度的控制上多下功夫,此曲亦可用D调演唱。”从这首歌曲中不难看出,演唱提示的设置和声部类型的选择让学生对曲目的背景以及情感都有初步的了解,也让学生在考试时诠释、演唱时歌曲时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这本书在编排上较为合理的,但也有不足的地方。此书是以中级歌曲和高级歌曲为主,初级歌曲是极少的,所以对于初级的考生来说,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曲目。因此,本书在难易程度的选择上还是需要调整的,照顾到普遍性与基础性,让广大学生都能有选择自己喜欢的歌曲的余地,也可以让那些较为拔尖的学生有更好的提拔空间、选择空间。
音乐是以“美”为核心的一门学科,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标准的出台,我们应该对现在的音乐教育理念进行反思,改变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的教育模式,实现我国基础音乐教育由技能型向艺术型的转变。近几年我国对基础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扩大,但中小学的音乐教育的现状也直接影响了高校音乐的发展。而将高校音乐教材与中小学音乐教材进行融合,提高学生的音乐素质,关键就在于老师。要求不仅要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把一些艺术性的元素融入到课本中去。因此,声乐教材中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体现是极为必要的。
(一)“声乐规定曲目”的基础性
所谓音乐教材的基础性,是指除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外,还要引导中小学生热爱音乐,主动学习音乐知识,使学生得到美的熏陶。也就是要将声乐教材里的曲目与中学音乐教材融合到一起,体现出声乐曲目的基础性,而“规定曲目”正体现了这一点。如高中一年级第一册第四单元第一课时的欣赏课中的《我和我的祖国》和《清粼粼的水来蓝莹莹的天》要求学生聆听歌曲,并感受体验歌曲的音乐情绪,认识歌曲所反映的时代特点及社会内容,进而了解当代创作歌曲的特征,认识歌曲的题材及风格。声乐教材是需要和中小学的音乐教材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规定曲目”的出台就达到了这一点,它将这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体现了基础性这一特征。
(二)“声乐规定曲目”的指导性
在我国参加艺术类院校的考生中,声乐专业的考生历来就是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因为声乐类考生的人数十分庞大,也由于声乐教学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度较高。在“规定曲目”中,编者主要从作品的国别进行了划分,这一划分虽然简单,没有根据音乐作品内在的特征展开确认,却也有利于教师展开教学和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从而也就体现出了“规定曲目”的指导性,指导学生对高考曲目有进一步的了解。
以“规定曲目”中《菩萨蛮?黄鹤楼》这首歌曲而言,教师在讲授这一歌曲之前,可根据“规定曲目”中的演唱提示进行解说与指导,让他们在头脑中建构起对曲目的完整认识,然后通过对乐章的分析,以逐步递进的方式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乐曲所蕴含的感情。这些提示与指导无疑正是帮助教师指导学生掌握相关演唱曲目的最佳捷径,不仅夯实了学生的专业基础,还引导了学生更好地去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声乐学习能力。
(一)歌唱规范性的定义
“所谓规范性就是在特定歌唱种类中设定一种规格和标准,以分辨质量好、坏,水平高、低以及正确和错误。”而这一标准是要不断实践,不断磨合才能形成的。歌唱时首先应该要注重呼吸的运用,再者,是要注意歌曲情感的处理,最后,学生要对歌曲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歌唱不仅是声带、呼吸、情感的运用,更是歌唱者在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掌控,这样才能体现出歌唱的规范性,并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果。
(二)歌唱规范性与曲目的选择
在声乐的教学中,教师要通过敏锐的观察能力、科学的教学方法、明了的教学语言来激发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歌唱,所以,歌唱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规定曲目”中的《求爱神给我安慰》是著名作曲家莫扎特创作的经典喜歌剧《费加罗的婚礼》中伯爵夫人的咏叹调唱段,在演唱技巧上来说,不管是从气息、咬字吐字等方面要求严格,还要对演唱技巧和力度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正确的、规范的将曲目的基本内涵与情感表达得淋漓尽致。因此,声乐曲目的正确选用,对歌唱的规范以及声乐教学都是很有意义的。
(三)歌唱规范性的曲目训练
“歌唱作为一门艺术,它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以形成、发展一种自觉掌握歌唱规律的能力。有了这种能力,才能满足专业歌唱在表达思想感情和自如地运用声音技巧的各种需要。”由此可见,声乐曲目的训练对学生的歌唱能力的规范以及艺术表现力的培养都是相当重要的。针对学生的声音特点去进行曲目的训练,让学生既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又能帮助学生解决演唱训练时的难题,从而提高了歌唱的规范性,也体现了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我国民族声乐具有悠久的历史,积淀了丰富多彩的独特的艺术风格。但是声乐艺术一直在不断发展与改变,不同地域的民歌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地域性与民族性。
(一)歌唱的民族地域性
歌唱中,民族地域性决定了歌唱曲目的地域风格。如“规定曲目”中陕北的民歌《山丹丹开花红艳艳》、蒙古民歌《嘎达梅林》、《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新疆民歌《曲蔓地》,东北民歌《乌苏里船歌》等。但有关于湖南地域性民族的歌曲很少,既然是湖南的高考曲目,就应该加入一些具有湖南民族地域性色彩的歌曲,一是因为湖南的民族色彩极为丰富,可以让考生在演唱中突出湖南的地域民族性;二是湖南的民族音乐也会得到弘扬。所以,在演唱歌曲的同时,要注重歌唱的地域民族性,把不同地区的民族化风格做到较为全面的表达。
(二)曲目选择与歌唱的民族性表现
民族性是指语气、表演、风格、感情都深深根植在本民族的土壤中,具有浓郁的民族气质和民族特色。而歌唱的民族性则表现在语言、歌唱表演、韵味、歌曲感情等方面。对曲目选择来说,既然“规定曲目”是湖南省的指定的高考曲目教材,就可以加入一些比如湖南花鼓戏、湖南民歌等地域性歌曲。湖南的民歌也在一步步成长,正因为有了一些外来因素的渗透,才使得湖南的民间歌曲声韵更有特色。
由于艺术院校的火爆招生,艺术类考生们也为了报考艺术院校和各个大学而前赴后继。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艺术类考生对梦想的执着与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家长和学生对艺术考试的重视与关注。《湖南音乐联考声乐规定曲目》一书,让更多的考生对音乐艺术联考有了大概的了解,并且此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指导性。但声乐教材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总的来说,这本书还是很好的,它使音乐高考曲目得到了统一。但湖南音乐联考仍处于建设的阶段,会有很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我们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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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应该做到真正意义的“独立”管理,结合个人工作实践对上市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提出一些管理思路。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交易;股东财富最大化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进行了公开上市发行股票(IPO),在募集到资金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公众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其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控股集团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存在利益输出的可能,进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就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和管理进行一些思考,探索出一些思路,本文主要是探讨财务方面的独立管理思路。
要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应该在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下,有效的实施研发、生产、管理和经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指导下,上市公司合法经营、合规运作,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特别是对外的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由经营班子共同参与决策,并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要坚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方针,彻底剥离上市公司以外的业务及相关费用,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在业务管理与上市公司管理产生冲突,通过协调仍不能达成共识时,最后的决策应倾向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
首先,上市公司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合理减少并规范关联往来,做到财务机构、人员及会计核算的独立,并独立的对外签订财务合同,对关联往来应坚持从严控制和披露的原则,公充、客观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总体筹划关联往来,从而合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依法规避关联风险,在对外签订财务合同时,要最大限度降低财务风险,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2.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梳理财务会计岗位,从形式上与集团、其他关联公司财务机构分离,拥有独立的核算体系,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混合核算,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财务部门要因岗定员,建立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福利、部门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3.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事业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独立进行相关财务决策,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应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不与控股单位、其他关联公司互相垫付成本费用,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依法保护全体投资者权益,减少、规范关联往来,不损害、侵占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其次,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监管制度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
1.上市公司对其及所属事业部的资金应遵循适度集权,对整体资金管理应做到以收定支,逐步实现现金流量预算控制管理模式,对其分级管理的货币资金统一调剂、有偿使用,以合理使用存量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2.上市公司制订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筹划资金结构,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的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周转率、合理规定资金库存限额,适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收益率,同时加强票据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印鉴的管理,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3.上市公司对资金的收支活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上级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结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获批准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于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制度,制订、完善财务作业审批权限,加强对重大资金支出的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
4.上市公司的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不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再次,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1.上市公司应按资产类别制订、修订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使其符合上市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回款等指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合理控制、减少关联应收账款余额,降低财务风险;对于存货,应提高存货管理水平,尽可能减少经营占用资金,对关联存货的销售价格及会计处理应符合上市公司的公允原则;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预算控制,应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合理控制资产置换、调拨、处置等关联交易;对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要合理、最大限度的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
2.上市公司根据所属子公司、事业部实际情况对其资产进行必要的整合、重组,以达到上市公司日后的独立经营管理要求,要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产权界定明确,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在其经营期内,不得抽逃、转移资产。
3.上市公司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措施确保资产关联交易和交易价格符合“三公”原则以及其信息披露的合法、完整。上市公司对于无法避免的资产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初步建立财务经营信息披露的制度,适当保持经营和决策的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的对外融、投资以及担保业务,必须按照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评估、审核、会签、决议的流程进行实施。
1.上市公司根据资产、资本结构及其筹资成本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和筹资来源,依法进行上市公司的融资。上市公司的融资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筹资流程,重大筹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并根据其最优资金结构,同时充分考虑财务杠杆效应,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及资金来源。
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实现上市公司投资意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投资建议的提出、分析与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科学、合理,要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应对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进行科学管理,以增加收益,降低风险,达成投资目标,其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原则上不得向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公司投资。
3.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提供担保,或将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前述法人或个人使用。如该担保或借款对上市公司有利,应采取反担保,并取得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同意。
为了防止、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应该制度先行,独立地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经营决策,从而真正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进而实现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
上述有关“独立”管理的思路是本人工作实践中的一点体会,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更多的同仁、学者关注、推动及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和相关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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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比较混乱,给债权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判断带来了很大困难,也为关联方滥用定价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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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是一个公司管理的重要核心,而现今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预算管理机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 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而且成为了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主力军。上市公司想要健康长远的发展,必须采用有效的措施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实现财务预算全面管理后,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还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加的价值。本文对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对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管理体制的措施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关键词: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上市公司
当前社会,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都提高了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将财务预算管理看做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了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需要制定出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的体制,提高管理的效果。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可以降低上市公司出现资源浪费、资金流失等问题的概率,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有效措施。总之,财务预算管理是提高企业经营水平的有效措施,企业管理者需要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1.1有利于实现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出长远的发展策略。在对财务预算实行全面的管理后,可以制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发展规划。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将长期经营战略与短期发展策略结合在一起,企业的各个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任务,相关负责人应明确职责,然后制定出短期、长期的目标,从而实现企业长远、长远的发展。
1.2有利于上市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多,为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的进行,需要加强控制与管理,制定出完善的财务管理预算体制后,可以做到管理有据可依。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后,上市公司各个部门可以更好的完成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对薄弱的环节进行合理的控制,这可以达到事中控制的目的。在预算后期阶段,可以了解哪些项目超支,从而分析出超出预算的原因,这对今后的预算管理工作有着较大的帮助,这属于事后控制。
1.3有利于对其他经营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
上市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对各经营单位及部门进行业绩考核,不同的部门分担着上市公司不同的项目,而且制定了预算控制目标,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可以对各个经营单位及部门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工作绩效进行客观的评价。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应制定出奖惩的制度,这可以对各个部门起到激励的作用,使其在工作中树立经济节省的意识。在评价的过程中,主要是对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时需要考虑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保证评价的公正性。
2.1管理人员对财务预算管理不够重视
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有的上市公司存在预算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在设置时考虑不够周全,严肃性较差,也没有制定出相关配套制度,在信息化投入方面也存在不足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管理者对财务预算管理不够重视,在资金支出后没有做好监督以及考核工作,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着较重的任务,而且管理者没有制定出科学的管理流程,这不利于预算目标的实现。
2.2预算管理与实际脱节
在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时发现,很多上市公司编制的预算方案都缺乏客观性,而且在审批时缺乏合理性。成本预算是以产量为基础的,在制定成本预算控制指标时,主要是参考历史数据,上市公司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突发状况,会受到国家政策及市场经济的影响,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却没有相应的改进与完善。
2.3缺乏对预算目标的整合,不能形成协同效应
企业实施的全面预算管理实际上是对财务收支预算的延伸,很多领导把预算管理简单看做财务行为,认为预算管理应该由财务部门负责。导致企业不能将组织经营的每个阶段联系在一起,每个部门都只是编制自己的计划,缺少整合的思想。如生产部门只关注企业产量和耗用的材料,对生产和需求的配套、质量和产量的搭配都没有进行考虑。
3.1企业领导要重视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甚至直接接触到部门、领导和员工的个人利益,是一种权利的再分配,推行时必然会遇到种种阻碍。因此全面预算管理必须领导重视,各级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要对各级领导,特别是部门一把手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正确认识。
3.2建立专门的全面预算管理机构,细化全面预算目标
首先全面预算管理机构是企业的预算的决策机构,从领导层的角度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并对预算管理工作的运行进行监督。其次,企业的预算目标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为此企业应该理清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归属,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全面预算管理顺利运行的的基本条件。应该将预算总目标划分成相应的分预算或分目标,分预算的执行部门可以将分预算目标进一步划分明细,交给更下一级的部门完成。
3.3优化企业的激励评价制度
由于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往往会受到激励办法和业绩评价制度的影响,所以有效地激励和评价制度是保证预算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在执行工作中,企业应该把对单位的业绩考核和预算的编制执行相联系,并作为人事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部门和员工的考核指标以及奖惩制度应该设置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到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只有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
3.4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
在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相配套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与之对应的财务、资金、技术、费用、供应、销售等业务系统,在技术方面解决好企业信息传递、信息共享、系统集成等工作。解决了预算准确性差、控制不力、分析困难等难点。实现企业集中管控、流程固化、业务协同、风险预警、实时控制、及时分析。在信息化模式下,体系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控制、预算分析、预算调整、预算考核等工作。
本文对上市公司管理者完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管理者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应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的措施,这有利于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水平。为了提高预算管理的水平,财务管理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做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进工作,保证管理体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上市公司为了保证经营的效益,应制定出战略目标,将长期发展战略与短期策略结合在一起,实现全面管理。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应重视财务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增强管理的效果。
[1] 生洪宇,林紫丹. 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举措[J]. 中国外资. 2013(24)
[2] 马广奇,樊薇. VRIO视角下企业生命周期中财务战略的实施[J]. 企业经济. 2013(11)
[3] 林剑. 年度财务预算对企业运营管理的影响分析[J]. 中国商贸. 2012(14)
[4] 陈鹏. 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及控制途径探讨[J]. 中国集体经济. 2012(06)
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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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更体现了我国是民主的、充分保障和尊重人民权利的国家,这种保障并不只体现在法律文化上,更需要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保障和尊重。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特别是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也给予了必要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尊重与保障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相照应的,是在长期的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的,而且是必须实行的法律原则。对人权的尊重自然也包括对被诉人人权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和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下。也只有在保证人权的提前下对被诉人进行审判才能做公正的审判,才能避免错案甚至是冤案的发生。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是被告人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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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且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安定性难以自保时,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的无可幸免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行政规定又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促发行政法治演进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行政规定 克服成文法局限 制度创新
行政规定1在我国历来被当作治理的对象看待,很少从正面阐述其功能,特别是其对于行政法治的可能贡献。不仅作为这一词最先来源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是从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加以监控的角度做出规定的,而且行政法学对此的研究更是从这一角度集中了多半的精力2.为什么会这样呢?
分析其原因,主要恐怕有二:其一,行政规定是我国行政领域最为广泛的现象之一,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乱象”。不仅制定主体多、层级繁、制定程序缺损、适用范围不清、表现形式繁杂和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而且行政机关确实常常借此扩张权力、攫取私利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其二,行政法学者常常对行政规定具有一种深深的警惕与怀疑。
问题是,其一,虽然这些研究是必须的而且也没有否定行政规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若不对其积极作用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难免会导致对其认识和研究的偏颇,甚至过多聚焦弊端强调控制而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也使学术研究与行政实务严重脱节。其二,行政规定并不是个新东西,向行政法治转轨之前宪法和组织法就已经规定。《宪法》(1982)第89条和第90条第二款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1979)第59条和第61条规定中的 “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其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具有外部效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外,基本上可以纳入行政规定范围。显然,当时并非从行政法治角度对此予以规定的,在推行行政法治的今天,对其功能重新认识和定位,就势所必然。
下面我们将分别循行政规定对于行政法治实行的功能和对于行政法治演进的功能两个进路探讨。
(一)成文法的困窘与出路
“很清楚,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者’不可能制定一套齐全的规定。所能期待于他的,至少在某些领域,只能是宣布一些原则,一些多少带普遍性的规定。为了制订必要的、比较具体规定,他必然要信赖行政当局的活动。” 3 虽然这是勒内·达维德先生对世界各国一般情况的描述,但同样非常适合于中国。
一方面,成文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之所以能够担当限制专断权力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优点和典型特征。但这些优点和典型特征中常常潜伏着法——尤其是成文法——的致命不足。
为了达到普遍性要求,不得不舍弃对个性、特殊性的考虑,而塞听个别正义的诉求;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不得不大量采用抽象、概括、原则性的语词,不得不忍受刻舟求剑式的尴尬;为了追求整体的明确性,而不得不像希腊神话故事中铁床匪达马斯特斯那样,对欲由法律调整的现实进行切削与拉伸。或者干脆使用弹性很大的基本原则或模糊的语言来填塞,而任由执法或司法官吏去解释。这恐怕有违法治的初衷。
如果说法律的这些“硬伤”在司法领域还不明显,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消解, 4那么,在行政领域就严重、复杂得多,仅通过所谓的“行政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任务是如此之多和如此复杂”,“在专门的政府管理领域中,有些立法活动要求立法者对存在于该特殊领域中的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完全熟悉,因此由一些专家来处理这些问题就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立法议会来处理这些问题要适当得多。由于诸于此类的缘故,现代立法机关常常把一些立法职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机构、授予一个局或专业委员会,或授予国家最高行政长官。” 5 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国的宪法和组织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问题是,行政法规与规章虽在某些方面比法律有所具体化,但整体上仍然患有法律的痼疾。6这时候,依赖行政规定将其进一步具体化,甚至补充其不足,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另一方面,中国本身的具体情况加剧了这一局限性。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各阶层在资源拥有、素质高低、伦理观念、风俗习惯等千差万别、纷纭复杂,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情况日新月异。面对这种不同于小国寡民的复杂、多变现实,效力及于全国和全体国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只能采取一种高度抽象、原则性强的方式做出规定,才能保证其普遍性和稳定性。否则,就可能要么非常臃肿、要么脱离实际、要么以偏概全,或者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要将他们适用到具体对象上,迫切需要行政规定作为媒介。
(二)行政规定:实质公正的兼顾
行政法规范更多注重普遍适用,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对待,较少往往也无力关注到个案的特殊情况。由此,在适用中难免产生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中国行政法实践中,出现这种状况的根由同样存在,甚至更烈。
首先,此乃成文法自身局限性的产物,形式法治的代价。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的德性是整体的,法律规定是普遍的。惟其为整体和普遍,个别处难免疏漏百出,差错多见。而公民的行为则都是个别的。” 7 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指引,从而带来作为整体的形式公正与个体的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与对峙。
其次,中国行政法理论和立法有一种将行政法治局限于“合法”的倾向,而将“合法”又作为与“合理”相对应的狭义概念来理解,同时,其中的“法”又多意指法律、法规等高位阶的行政法规范。行政复议法将如此“合法”和合如此之“法”作为审查重点,行政诉讼法更是几乎将其作为唯一重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偏爱按照“大法”行政,而不顾及行为是否契合具体情况的要求也就不奇怪了,在个案中牺牲实质公正也就在所难免了。
如何解决?与其将其全部托付给执法者个人,不如更多依赖行政规定。正如小平先生所言:还是制度靠得住些。8制度更具有恒常性,只要是能在制度范围内解决的,哪怕仅是对问题有所缓解,还是尽可能依靠制度。就行政法领域来说,要解决或者缓解高位阶行政规范所追求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对峙,出路就在于充分利用行政规定。因为行政规定并不是法规范的翻版,而是根据一定行政法规范,结合一定领域、地域、事项、主体和时期的比较具体的情况制定的,更能吻合一定时、空、人、事等变项的要求,为当下具体个案提供更能契合具体情况的指引。从而,既贯彻了法规范的要求,又满足了个案公正的要求,最大限度兼顾到行政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
(二)行政规定:法安定性的维护
“行政法规的约束对象十分广泛,而且具有流动性”, 9 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仅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典,而且受到调整对象“流动性”的影响,不得不时常加以改变。从而影响行政法的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与调控能力,最终损及行政法的安定性。而安定性本身是正义的一部分,是法的生命之所在。10 因此,我们必须缓解行政法 “流变” 的现实与法安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两者之间的张力保持在适度范围内。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一方面,我们应坚持法的安定性,保障法在逻辑上的自恰与连续,不致蜕化为应付一时之变的权宜之计。否则,“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从确定昨天的法律是否会成为明天的法律。” 11 另一方面,我们所面对的又是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僵化与变动无常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 12 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就是一方面修改确实过时的法规范,但又不可能实时与时时更新,因此,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高度重视行政规定的作用。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源相比,行政规定并没有太高的安定性要求。因此,行政规定就可以因应行政现实的“流变”,相对快速地变迁;同时,行政规定又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至少是不违反行政规范——制定的,从而又可以保证其与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和谐,维持行政规定自身的相对统一、连续与有序。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复杂多变行政现实给行政法安定性带来的威胁,而又不会置行政活动于失范状态。
(三)行政规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压缩
“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裁量的机会,它通过行政活动的所有过程,涉及一切行政领域。” 13 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为行政权的全面介入提供了契机,立法机关的“无能”,又使这种全面介入变成现实。为此,立法机关采取了两种应对措施:其一,制定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给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留下充裕的选择余地;其二,干脆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有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有时仅仅只是以立法目的作为限制。其结果必然是在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留下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重点讨论执法裁量。
我国目前对执法裁量的监督主要有两个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两者的监督力度都非常有限。不仅审查标准(明显不合理或不公正)适用面非常狭窄,且因其抽象性强而很难真正落实,而且两种监督都是事后监督。更不用说行政领域还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了。
面对行政自由裁量问题,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立法目的、结合个案情况,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做出合理选择。然而,个案情况总是千变万化、纷纭复杂,哪些是应予考虑的因素、哪些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以及哪些是不应考虑的因素等等,并不容易厘清。即使是对同一个案件,在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眼里,也会在考虑因素的权衡取舍上有不同倾向,更不用说当今中国行政人员执法水平的悬殊和种种非法因素的影响了。由此,难免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主体处理、同样案件由不同或者同一主体处理时的结果不同,以及同类案件之间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巨大的反差等等乖谬现象。其后果难免不是执法不公、滋生腐败和影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法治背道而驰。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日本的芝池义一教授指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对有关大量且反复进行的行为,事先规定行政厅必须依据的实体的、程序的标准(裁量标准)。这是合乎目的的。” 14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制定“裁量标准”,将行政自由裁量应予考虑的因素事先明确下来,让行政机关在做裁量判断时有可以依据、参照的标准。而在确立这类“标准”上,行政规定是能够大显身手的。
首先,行政机关有权这样做。宪法、组织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为实施法规范而制定行政规定的权力,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就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为保障裁量权公正、合理地行使,以行政规定的形式确立裁量的具体标准。
其次,行政机关也有能力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经常直接与大量的个案打交道,能够从纷纭复杂、变化万千的行政现象中总结、积累、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通过行政规定的形式将其规定下来,作为下级或本级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自由裁量权时判断、选择的依据,并对有关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指引。如果说处在第一线的行政机关不能做这件事,想象不出还有哪些主体更适合、更胜任这一角色。
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裁量标准,并通过行政规定予以公开,就可以增强公众对行政裁量行为的预见性,牵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与任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审查机关也可以借助这些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事后的监控,而不至于无从着手;同时,也给行政机关进行事中的“自律”提供了契机。行政机关有了裁量标准,就可以减轻个案经办人员摸索的负担和素质参差不齐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主观任意在裁量行为中的作用,也有利于行政首长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行政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和同类行为的前后一贯性,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实质上,这是从以往对事后的、外部的监督方式的过分倚重,转变为对行政机关事中的、自律的方式的兼顾,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更大程度地纳入法治轨道。
(一)制定行政规定的哲学解释学诠释
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行为还是仅为一种解释性的行为?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其在行政法治之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就现有宪政框架而言,似乎只能承认其是解释性行为,因为我们不承认规章以下其他行政规范的立法创制地位。然而,即使是法律解释也是一种创制性的行为。
按照哲学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要理解文本并做出正确的解释,解释者并不是仅仅从文本中就能获得。海德格尔告诉我们:“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的无前提的把握。” 15具体而言,解释者的社会环境、历史情况、文化背景、传统观念和物质条件,成见,以及理解之前的假设等等共同决定了理解,甚至可以说理解和解释就是这些理解的前结构面向未来的“重复”。16伽达默尔进一步明确指出,理解既是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是以理解的前结构为基础,结合当前的可能性对未来做出的筹划,是文本作者的历史“视域”与解释者现有“视域”的融合。
为此,才会产生有意义的新的理解。17具体到法律领域,“具体化的任务并不在于单纯地认识法律条文,如果我们想从法律上判断某个具体事例,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还必须了解司法实践以及规定这种实践的各种要素。” 18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并不是机械、单纯地适用法律于案件事实,“而是一种唤醒意识,阐释说明,因而更详细确定规范,并且或多或少对内在于普遍规范中的意识内涵加以塑造或继续形成(具体化)之过程”,是“一种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往返来回’的‘不断交互’的过程”。19因此,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本身就是一个立法者与适法者的“视域”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文本予以创造性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执法与司法乃是一种具有立法创制性的活动。
虽然上段分析的是将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的情况,但同样适用于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范制定行政规定的过程,就是对行政法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过程,是以行政机关在相应领域积累的经验、形成的惯例、拥有的物质和技术以及持有的观念等为前提,结合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创设规范的过程。决不是对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范的简单重复,也不能还原为原有规范,而是一种新的规范——以不与依据规范相抵触为限度。更不用说上位阶规范缺位时行政机关自主制定行政规定了。因此,行政规定乃是行政机关所创制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法源性规范以外的一种行政规范。
(二)多层级开放性规范体系的形成
其实,上文已从哲学解释学角度给我们勾勒出了一个多层级开放的规范体系图景(见图):
法律、法规或规章 现实 情 境-1 ←↑
行政规定 现 实 情 境-2
↑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结合现实情境-120(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当下的情景和未来的想象),制定出行政规定;面对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定,结合现实情境-2(主要包括理解的前结构和具体案件事实),制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规范与现实情境的“结合”是一个“不断交互”的过程,故图中用方向相反的双箭头表示。如果以规范调整范围的大小和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称作宏观规范,调整范围覆盖全国或一省等广大领域,多为一般性规范,具体化程度低;行政规定则为中观规范,调整范围主要为特定的地域或具体的行业等较小的领域,具体化程度较高;具体行政行为则为微观规范, 21调整范围最小,具体化程度最高,已特定到具体个案。这样就形成一个从宏观,经中观,到微观的多层级规范体系。
然而,这样一个多层级规范体系,并非自成一统的封闭王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要结合行政经验、惯例、物质和技术条件、行政观念,以及当下的情景和面对未来达成行政目的的想象等现实情境。这些现实情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不仅所面对的客观形势在不断地变化,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在不断接触新的具体事实,做出有针对性的行政决定,积累新的经验等。这一切又可能构成修改、发展原来的行政规定或制定新的行政规定的现实情境。也就是说,上图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实情境-2又可以作为新的考虑要素提炼和融入到现实情境-1中。这样,行政规定就可能随着现实情境的变化而不断地演进。同时,对于行政规定中成熟的、可以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规范,也可能通过法定程序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所吸收,转化为宏观规范。因此,行政规定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高位阶规范向行政事实开放,以及行政事实向高位阶规范收敛的交汇点,两者通过行政规定相互作用,彼此调适。因此,这是一个因时而化的开放体系。
行政规定,不仅在多层级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开放过程中起到枢纽和转化装置的作用,而且还为行政法治演进创新相应的制度前提。
(三)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分为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前者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个人偏好、礼貌习俗以及共同体自己创制并由第三方以组织方式在其间执行的正式内在规则;22后者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规则。23具体到我国行政领域,内在制度主要为行政惯例、行政经验、行政机关的偏好、行政伦理规则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章程等,往往是作为制定行政规定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解和解释相应依据性规范的理解前结构发挥作用的;而外在制度则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成文规范。
内在制度是一种自发自组织的制度,允许以试错方式创新,并以共体内临界多数的自愿接受而成其为规则。因此,它能够比较好地应付社会交往复杂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人们常常对此影响处于无知状态的时候,能够因应外部的挑战而自发地做出调整。24在这种意义上,类似于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而外在制度则不同,因其是“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设计出来的,并由他们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因此,变革外在制度需要政治行动。外在规则的变革取决于集体抉择。……它的发生要比自愿性决策更难。” 25面对变化的环境的挑战,尤其是具有“流变性”的行政现实的挑战,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常因其刚性、滞后和缺乏预见性而与现实发生“基本的冲突”。同时,固步自封的外在制度还会与因时而化的内在制度发生冲突,影响内在制度功能的发挥。即使能对那些僵硬的外在制度做出改变,往往也会因其强调步调一致而“痉挛性”地发生。也就是说,相对于极具融通性的内在制度而言,面对变化的外界环境的挑战,诸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行政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如何消除或缓解外在制度的局限性?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主要是在现有制度限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受调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等。不过这一药方难以应用于行政领域。我们则谋求从制度本身来克服局限性,以期更具恒常性。
“在许多国家里,司法系统已变成了另一个改变规则的机构,因为法官们创造性地解释着法律。” 26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变革路径的启示:这是一种渐进式变革模式,既能因时而化,又能够避免急剧变革的震荡。但就行政领域来说,其外在制度非常庞杂,能实际进入司法审查领域者不过是冰山一角,且受我国司法判决不能作为先例适用的掣肘,因此司法变革模式在这里效果非常有限。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释法来舒缓或克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外在制度的局限性呢?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疑具有类似于司法的创造性释法功能,而且基本上可以覆盖面到全部的外在行政制度。然而,在我国具体行政决定同样没有先例功能,姑且不论行政承办人员的释法水平能否胜任,因此这条路也是走不通的。分析至此,该是行政规定粉墨登场的时候了。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定这类中观规范的职权,是行政领域独有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恐怕应归功于行政规定的独特功能。根据前文所述,我们知道,行政规定不仅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优点:有较强的具体针对性,其制定是结合一定的现实情境对作为依据的外在行政制度的创新。现实情境发生变化,行政规定也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而且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就能够有效地缓解、消除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并可通过其将内在行政制度作为理解前结构,转化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准外在行政制度, 27从而有效地化解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之间的冲突。
同时,由于行政规定在行政规范体系中处于中观规范位置,在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宏观规范稳定的情况下,其与时俱进的渐进变革,并不会危及整个规范体系的稳定。每一次此类变革都只是局部的,人们只需要付出极低的学习成本就能掌握与适应;这是一种在高层次规范和价值框架内的制度变迁,并不会影响人们对主流规则的利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所谓“路径依赖”原理。因此,行政规定实乃我国正式制度所安排的实现行政制度创新和变迁的契机,是因应行政调整对象的流变性而设置的具有自我反思功能的制度装置,是行政法治演进之制度创新的枢纽。
* 作者:陈骏业,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原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①“行政规定”一词用法最先来源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文取该法所用之本意,指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 我们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内对标题中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定”的文章做了检索,从1979年起到笔者检索日(2006-4-23)止,共有60篇,其中以监督控制为重点的占32篇,其余绝大多数基本上是研究行政规定的性质、法律地位、概念等的,从行政法治角度肯定行政规定积极作用的专门研究尚未看到。
③〔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7页。
④其实,成文法的不足,通过本来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也是很难消除的。我国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为名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明证。实际上,各地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也制定了大量的用于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但事实上却起着司法解释同等的作用。
⑤11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第326页,第326页。
⑥一种情况是立法机关在有关的领域没有立法,而由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这种行政法规、规章是用来代替法律的,在弊端上与法律同质;另一种情况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细化法律,但在实践中,很多细化并不“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内容是对法律的重复、照抄。这恐怕也是缺乏、远离相关实践的一种无奈!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⑧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⑨〔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40页。
⑩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31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第92页。
15〔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6页。
1617参见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1页以下,第594页。
18〔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4页。
19〔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1页。
20笔者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定时所面临的理解的前结构、当下情景和未来达成行政目的应考虑因素的想象等统称为“现实情境”。不一定准确、恰当,但为叙述和行文方便而已。
21在不少西方人眼里,法官制定法规范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美国前联邦大法官霍姆斯先生曾言:“我毫不犹豫地承认,法官必须而且确实立法,但他们只是在间隙中这样做”(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左:《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页)。将其应用行政执法领域当无问题,同笔者在前文中论述的行政机关在面对具体事实时的创造性释法是一致的。在这里,笔者不只是指行政官员在具体案件中创设的规范可能影响今后的有关案件的处理,更是指对当下案件而言已起到的规范性作用。
2223242526参见〔德〕柯武刚等:《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共同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页以下,第130页以下,第473页以下,第480页,第482页。
27考虑到行政规定制定机关为各级行政机关,其“政治权力”性质很淡,姑且将其称为“准外在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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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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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某公司为例,对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市场弱有效 激励成本 行权成本
股权激励制度是当今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机制。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逐步成为一个热点。
股权激励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其主要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股票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该种权利,但是不能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所激励的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得收益。员工持股计划,是指有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并委托其所在公司工会的持股会(或信托等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先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所激励的对象到年末达到预先确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认识上的局限性,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缺少规范的激励途径,很多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二是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的失真。
我国自引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来,激励效果一直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配套环境不完备,主要包括:很多企业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有着认识上的偏差,还有就是技术上的难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股票市场弱式有效、对经营业绩没有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等。
1.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股权激励措施在西方国家能够得到广泛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其股价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使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挂钩,即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公司经营业绩提高,股价上升,从而使自己也获得丰厚的收益。这就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仅包含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了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一些预测。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发展阶段,我国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已经比较普遍,庄家操控市场的状况依然存在。这一切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不能如实地反映公司高管人员的实际努力程度和其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的环境下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其激励效果。
2.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没有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合理评价,而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一方面,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要求经营者的收入必须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在现实中,二者的变动不仅取决于经营者自己的努力,同时也受到诸如总体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股价的变化也无法为经营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提供可靠的反馈;另一方面,目前股权激励对经营者的绩效测评侧重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绝对业绩,而非比较业绩,这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激励作用的差别就很大。对规模小、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效果比较显著,但对于规模大、处于成熟期的传统行业企业来说,其股价较稳定,经理人的努力对提升公司股价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3.职业经理市场不完备,相应的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在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的经理人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在企业中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待遇,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而这一事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都难以改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这种长期激励机制就很容易和和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产生冲突。在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拥有一个比较发达成熟的职业经理市场,企业和经营者有可以相互选择的余地,这就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经理市场价格。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在选择经理时不是采用市场机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机制,而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经理人员可能经营才能并不是太高,而有才能的经理却得不到重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意义就不是很大了。
4.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股权激励就不能实现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全面统一起来的功能,这就使得代理人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还是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从而有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约束机制,其对经理人的部分奖励是在离职后延期才会实现的。在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延期利益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理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考虑自己延期后实现的股权激励部分会不会在自己离职后缩水的问题。在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监管滞后的情况下,经理人会在长期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越轨,如在职消费、灰色收入等方面。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上来看,当经理人预期无法实现其长期利益时,存在着通过财务舞弊去获取激励的现象。
激励这个概念用于企业管理,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自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员工能够努力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某实业股份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最根本的目的是正确地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需要,增加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某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制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的、外部的机制来实施共同的、有效的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对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以2006年为例,某公司为了压低其行权价格,选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自己的激励方案。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其所激励的对象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由于该公司在股改实施当天就公布了自己的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该公司在进行股改前的最后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因此该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应低于17.85元,但事实上却是13.33元,远低于17.85元,这是因为在股改实施前,该公司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和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该公司进行了除权处理,最终确定行权价为13.33元。
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比较明确,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并且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得低于20%的要求。该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然而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达到规定业绩的才可以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由于该公司股份股权激励幅度比较大,因此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也将相当的明显。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能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者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使得后期激励力量不足,使激励方案的作用大打折扣。该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原为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八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13.33元(2006年度利润分配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3.23元)的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该公司股份的这种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2006、2007年分别摊销1.8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精神,激励期权产生的费用应该尽早进行摊销。该公司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在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下会造成账面亏损,换句话说就是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却是利润亏损。
判断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是否有效,一是方案是否能够发挥激励的作用,加快公司成长步伐;二是股权激励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应当大于实施股权激励所付出的成本。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6年的该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1.5%、18.6%、40.6%、19.8%、、22.7%、17.5%,都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7%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六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从成本上分析,该公司2007年的利润,全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因此其付出的成本大于它的收益。其实,股权激励机制只是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种手段,此次公司预亏所引发的热论正反映出在我国这个较为新兴的资本市场中,各方对股权激励机制的认识尚不完善。因此,公司的投资者认为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本起不到激励的作用或者作用效果不明显。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如今已经十分普遍,这也成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由于现阶段我国国内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内在体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成为了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障碍,如何才能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分析如下:
公司要培育一个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提供实施基础,就要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制度创新。2005年5月开始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和发展的契机。许多上市公司借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东风,纷纷出台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只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市场发展、结构优化、制度建设和效率提升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加强公司在授予股份、信息披露、期权股票托管出售等方面的监管。
该公司在实践中可以在股价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测评指标,比如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作为评价公司经营的重要参考;从长期来看,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需要引入独立、公正的中介公司参与进来,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测评体系,来客观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公司要对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定,要考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否是因为某几个人或者是某些人短期行为所致的,不能一味地以净利润率是否超过17%为标准,因为财务指标具有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特点,经理层能够利用职务之便更改财务考核指标,促使经理层行权变为可能,因此,公司还应考虑其他必要的定性指标,例如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执业水平等,不断去完善自己内部的业绩考核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有效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下将淘汰那些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市场可以对公司的实际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但是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而当经理人有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也应该加以控制,通过控制约束机制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等。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实施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从而保证公司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公司应在自己公司建立内部治理机构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国家也应制定关于股权激励监管方面的法规政策等,以防止股权激励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手段,总之该公司在选择其经理人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后,找到真正能胜任自己企业的管理人员,这样股权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在公司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一些外部监督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不能切实地履行其外部监督职能。国家应加大对企业财务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公司向下属国企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出资者负责,在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进行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股票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因此,该公司必须彻底改变国有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过场化、董事会形式化、监事会摆设化”的治理结构,特别是现阶段,应当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严格区分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突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成员和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和薪酬审定作用,防止高管人员操纵财务数据获得不应有的股权利益。只有在公司内部建构起有效的与激励约束并行的、与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制度,并配合相应的外部制度,股权激励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股权激励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除了与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特点有关系外,和国家在这方面所实施的相关政策也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如果想让股权激励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以国家政策为前提去设计股权激励机制的结构,积极主动去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美国,对于激励性的股票期权有税收优惠,而非法定股票期权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加拿大规定,如果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国内税务局批准,那么行权收益就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很多的优惠政策,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对其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采用按规定月份数分摊计算税款的优惠计算方法;对员工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使企业员工获利,从而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使得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顺利的实施,最终发挥了其真正的作用。
在我国,被激励对象,即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往都是以受益人过去的工作业绩为确定持股比例的主要依据,没有真正的意识到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从而也就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上。因此,公司在确定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把激励受益人未来放在核心的地方,而不是以被激励对象以往的工作业绩为依据。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股权激励的开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要实现预期的激励效果,需要政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并建立公正、有效的评价体系,需要建立综合考核相对指标,避免单纯依赖绝对指标、单一指标的不足,同时要理顺公司内外部的关系,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双管齐下,才能提高激励效率,从而发挥股权激励机制的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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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即台湾海峡两岸,简称两岸,也有人以此指代整个中国。此一称谓系一个源于地域概念的政治名词,指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有时也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这个名称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认定的较为敏感的政治称谓或对岸的政治地位,所以常常被用作政治概念来指代台湾海峡两边的台湾当局政府(“中华民国”)与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及策略重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及策略重整全文如下:
“两岸对话”在我国不仅是个政治概念,而且是包含两岸因同根同源所带来的亲缘关系、民族观念认同、经济贸易往来、文化学术交流等因素在内的宽泛概念。它既是经济、政治问题,又是文化问题,甚至还是一个国际问题。简言之,所谓“两岸对话”是自1949年以来,针对两岸分裂的现实,海内外各界人士为促成两岸关系缓和,围绕中国统一大业所进行的各种交流与磋商活动。两岸对话的进行,必然要依据一定的媒介,那么,两岸对话的媒介是由哪些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弄清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我们今后更加有效地开展两岸对话,尽快促成两岸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针对当今两岸对话的现状,我们试图建立一个多维结构,把两岸对话的媒介分成核心层、中间层和外围层三个层次以及八个主要因素来描述,并具体剖析各个媒介因素的地位、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
(一)作为两岸对话因素中最稳定成分——核心层:同种血缘的固定性与民族心理共振
两岸的血缘关系渊源于两岸的地缘关系。根据地质学家们的研究表明,远在两亿多年前,台湾就因造山运动的作用,由海底褶曲隆起而成为一个海岛。后来,台湾一直在不停地变化,有时成为海岛,像现在的情形一样,和大陆分开;有时却是与大陆相联着,即台湾海峡的水全部退出去,海峡露出水面。地质学家们通过科学的推断证明,约在一百万年前,台湾和大陆的确是相连的。这就是说,台湾、澎湖与大陆曾经连成一片,台湾本来就是大陆的一部分。甚至有科学家预测,到地球上的第五次冰期来临,极地冰原扩大,海水量减少时,台湾和大陆就又会联系在一起。[1]正是由于两岸地缘关系上的切近性,才使得两岸早期的人种迁移成为可能,并直接导大致两岸人种的近似性的结果,以至延续至今。
两岸对话诸因素中最稳定的成分,即两岸因同种同源所带来的同种血缘的固定性,及两岸由相同历史渊源所导致的共同的民族心理倾向。血缘关系是通过基因遗传作用代代相传,任何时候都无法改变的,这一点可以从台湾的人口构成中看出来。据90年代的统计,台湾共有人口约2100万,汉族占98.3%,其中大陆籍有400万。[2]从血统上看,他们都是大陆汉族血统。连横著《台湾通史》曰:“台湾之人,中国之人也,而又闽粤之族也。”一语点出了台湾与大陆在血缘上的密切联系。据史书记载,在荷兰、西班牙窃据台湾之前,汉人已经在台湾从事渔业、土产品交易,相当活跃。据荷兰东印度总督的报告,当时台湾的汉族人为一万至一万一千人,到荷据末年已经达到二万五千壮丁。大陆汉族大规模地向台湾移民开始于明末清初。[3]
共同民族心理则是一个人出生后,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影响,逐渐形成对自己的民族、国家特有的向心力和心理共振,它往往在人的潜意识里发生作用。正如台湾亲民党领袖林洋港所说:“除了百分之二台湾原住民外,其他都是汉族,论起血缘、文化、语言、宗教信仰,都是一样同源同根。不同的只是来台时间的早晚而已。”[4]民族血缘联系和共同心理倾向两个因素处于两岸对话的内层,我们把它称为两岸对话的核心层因素。
(二)作为两岸对话因素中的既成事实——中间层:历史法定事实与传统文化联结
历史是一连串自古以来由于地理位置、人文环境而塑造出来的事实,历史是人类无法摆脱的过去,也是一个民族文化得以延续的根基。正如南民所说:“台湾无论如何,终究是个必须和中国栓联在一起的问题。”[5]两岸对话的中间媒介则是由于历史已经形成的既成法定事实。依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230年,当时的吴王就亲自派卫温到达台湾,开始经营台湾事务。在元代还专门设立了澎湖巡检司,开始管理台湾。到了清朝,1685年设立台湾府,1885年正式设立台湾行省。可见台湾与大陆的联系随着历史的演进而越来越密切,其战略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尽管台湾被日本霸占50年,但1945年又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中都曾明确规定台湾属于中国领土,这些法定事实在客观上把大陆和台岛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证实两岸有着共同的历史。
按照台湾学者的说法,台湾的文明史总计300年,即南方荒岛之先史时代;颜(思齐)郑(成功)开拓时代;荷(荷兰)西(西班牙)窃据时代:[西班牙占领台湾16年(1626—1642年),荷兰占领台湾38年(1624—1661年)];明郑统治时代,历时22年(1661—1683年);满清统治时代,凡212年(1683—1895年);日本殖民地时代(1895—1945);台湾光复时代57年(1945年至今)。[6]由台湾自1626年以来的历史可以看出,台湾虽然曾经历多个异族的统治,但其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里都是中国人在统治(占67%),而荷兰、西班牙、日本的统治时间在台湾历史上所占的时间还是很短的(只占33%),因为满清、明郑、台湾光复的时间里,尽管台湾被不同的民族统治,却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即中国人在治理台湾。
文化是与历史相伴相随的,历史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文化的积淀过程。两岸传统文化的通融之处更是显而易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质,如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伦理观念,以道德与政治一元论为基础的德治主义,建立在“家国共构”基础上的家与国的观念,尚调和、主平衡的中庸之道与中和思想,法古思想和恒久意识,建立在家长制基础之上的大众政治文化等等,这“种种传统政治文化的具体表现,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当前两岸的政治文化之中”,[7]并且这表现为两岸民众共同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共同的文化审美对象等。这种文化的通融是两岸得以进行对话的重要媒介。历史事实和文化纽结是比较稳定的因素,在两岸对话诸因素中处于中间层。
(三)作为两岸对话的现实表象——外围层:经贸、政治、文化交流与探亲
作为两岸对话的外在表现形式,经贸、政治、文化交流与探亲活动是最为活跃也是最为普遍的因素。可以说,两岸对话的外在形式既是两岸对话的主要方式,又是两岸对话的主要目标。之所以要进行两岸对话,其目的正是为了实现两岸的经贸繁荣、政治和谐、文化交融和探亲自由;反过来,经贸、政治、文化、探亲等活动的深度发展又可有效地推动两岸交流深入开展。但是,经贸、政治和文化交流也是容易变化的因素,他们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变化而中断,因而具有不稳定性。如两岸在敌对状态时,相互间的经贸往来就几乎中断。外围层诸因素还受着国际势力的制约,有时国际势力起推动两岸对话的作用,有时又起阻碍对话的作用,这也是致使外围层诸因素具有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决定政治”,两岸的经贸交流对发展两岸政治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1978—1999年底,到大陆从事探亲、旅游、交流的台胞有1600万人次;两岸间接贸易额超过16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协议资金额以及实际到位金额分别超过了440亿美元和240亿美元。[8]另外,大陆一直是台湾获得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地,如1994到1996年的三年中,台湾分别从大陆获得118.4、116.86、113.8亿美元的巨额顺差。[9]
在两岸交流的上述三个层次中,核心层处于最稳定的地位,中间层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而外围层则处于相对不稳定的地位。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核心层、中间层因素越稳定,越能为两岸外围层交流创造良好的条件;反之,如果核心层、中间层因素趋于弱化,则势必会给外围层交流带来危机。另一方面外围层交流越发达越深入,就越能稳固核心层和中间层诸因素的地位;反之,外围层交流越欠缺越肤浅,时间一长,就势必会影响到核心层、中间层的稳定性。这就是两岸对话各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基本规律。
从1949年至今,海峡两岸已有50多年处于分裂状态中,当前两岸对话的现状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了可观的进展,但也出现不少令人忧心的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上述两岸对话的逻辑结构来解读当前两岸对话的现状:
(一)从核心层、中间层来说:台独势力竭力“模糊”或“淡化”核心层对话,阻挠中间层对话
李登辉当政以来,台湾政治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来力主统一并主政的国民党日渐衰微,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输给“民进党”。由于民进党1986年以前是一个主张“台独”的非法政党,且当政后仍然没有放弃“台独”主张,所以,当前的两岸对话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两岸对话原来固有的核心层、中间层对话模式现在受到严峻挑战:岛内的分裂势力正掀起一股“文化台独”的暗流,给两岸对话蒙上一层浓重阴影。所谓文化台独,就是分裂势力企图割断台湾与祖国的文化联系,进而改变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影响台湾民众对统一、独立的选择心态。其表现形式有:“企图从历史的角度否定中国文化在台湾的地位。为此他们重新解释台湾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并虚构出一种独立的‘台湾文化’”。
“为了减少中国历史、文化对台湾民众的影响,岛内分裂势力还企图通过修改考试科目的方式降低祖国历史、文化的地位。他们甚至企图在文化上制造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差异与区分,企图造成“台湾是台湾,中国是中国”的假象。[10]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基础,“文化台独”削弱岛内民众文化认同,必然会影响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和对统一、独立进行选择时的心态。此外,在台湾民众中也存在一些因与大陆多年隔膜而产生的认识误区。据多年来的民意调查,台湾有很大一部分人主张两岸“维持现状”,这一普遍心理也给祖国统一带来不利影响。张广敏先生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意识迷失,价值观念变异,自我感觉良好,倚美心理严重。[11]可见,台湾民众对两岸对话的心态也是很复杂的。
(二)从外围层来说,两岸外围层对话空前活跃,但也有不少矛盾
从外围层来说,两岸对话的进行非常活跃。两岸的经济贸易、政治对话、学术交流以及探亲活动等蓬勃发展。台湾的林洋港指出,“从经济方面来讲,台湾现在对大陆市场的依存度一年比一年提高,目前岛内对大陆有二百亿美元的国际贸易顺差,而在大陆以外,包括美、日其他国家却是一百亿美元左右的逆差,……没有对大陆的顺差,那我们的国际贸易收支就赤字了。所以,我们对大陆的依存度是很高的。”[12]2001年,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台湾官方也给予“乐观其成”的态度,台湾民间更是直接支持大陆举办奥运会。大陆也公开表示,如果台湾当局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可以考虑两岸合办部分奥运项目。[10]种种迹象表明,在冷战结束后,两岸对话大有越来越活跃的趋势,这一历史的趋势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可以预见,中国加入WTO之后,两岸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将更加活跃。
但我们也看得出,两岸关系微妙且有潜在危机。90年代后期,双方似乎处于一种暗潮汹涌的宁静,不时有小事件发生。从1995年李登辉到美国进行“私人”访问后,两岸关系骤然遇冷,陈水扁主政又加剧了两岸关系的恶化,再加上美国时不时想拿台湾问题做文章,两岸关系一直处于扑朔迷离之状。
两岸对话的现状很复杂,无论是核心层、中间层对话,还是外围层对话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必须对以往两岸对话的政策做一些重新调整。
首先,高扬传统文化旗帜,以外围层对话“拉动”核心层、中间层对话。当前要以举办奥运会和加入WTO为契机,继续扩大两岸外围层对话,以外围层对话“拉动”核心层、中间层对话。针对台湾当局在台湾民众中“淡化”、“弱化”或者“虚化”祖国传统文化的现象,我们除了公开予以揭露外,还要大力宣传祖国传统文化,和以孙中山和辛亥革命为代表的优秀的近代文化,让台湾同胞牢记祖国的历史,弘扬近代以来革命志士为争取国家民主、祖国统一而前赴后继的优秀历史传统。只有在心理上有了理性的民族和国家认同,才会在行动上支持祖国统一。祖国大陆一定要高扬传统文化旗帜,以外围层对话为契机,努力推动两岸的核心层、中间层对话的持续进行。
其次,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统一中国。我们以往习惯用“一国两制”来讨论台湾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台湾当局的误导,导致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不仅不甚了解,反而曲解甚至感到“一国两制”是个恐惧的东西。在新时期里加强两岸对话,我们要有新的提法。对此,李家泉先生提出了“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来统一中国”的口号,这个更加明确具体的提法值得提倡。他认为:“有‘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体现在《香港基本法》中,有‘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体现在《澳门基本法》中,未来‘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也必然体现在两岸共同制定的《台湾基本法》中。”其原则是: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平统一中国,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两岸各界人士意见;不是中央对地方,而是两岸代表的平等协商。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更尊重台湾的现实,更能推动两岸对话的有力工具,是对一国两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因此,认真宣传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是当前推进两岸对话发展切用的策略.
[1][3]陈三井.国民革命与台湾[M].台北:台湾近代中国出版社,1980,4.
[2]刘家荣.两岸交流中的政治文化问题[J],台湾研究集刊,1993,(2).
[4][12]林洋港.我为什么主张统一[J].统一论坛,2001,(5).
[5]南民.国民党无望论[M].台北:台湾文艺出版社,1987,124.
[6]高贤治.台湾三百年史[M].台北:台湾众文图书公司,1978,5.
[7]台湾民众对统一的心态[J].台湾研究集刊,1994,(4).
[8]李家泉.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J].统一论坛,2000,(1)
[9]李建敏.加入WTO对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J].海峡两岸,2001,(10)
[10]刘必松.文化台独及其危害[J].台声,2001,(4)
[11]张光敏.“维持现状”的心理分析[J].统一论坛,2000,(5)
[13][14]李家泉.北京主办奥运与两岸关系[J].论一个中国的“台湾模式”[J].统一论坛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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