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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论文

信息权即是指基于信息这种财产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也称无形资产),信息权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基于它的权利必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虚实两界伦理纽带:信息权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全文如下:

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与建构。我认为,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和真实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网络伦理首先应该是一种能够融合虚实两界价值判断体系,故我们首先讨论,在伦理层面上,如何将网络空间与真实空间、虚拟生活与日常生活联结为一个价值整体,即寻求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我认为信息权利是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网络空间实质上是一种知识权力结构,当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发生相互作用时,衍生的各种伦理问题都与信息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权利的行使有关,我们将这些权利称为信息权利。信息权利是连接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建构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为此,我们将分别讨论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与现代性伦理、网络的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网络信息权利及其诸向度和网络信息权力的伦理考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与现代性伦理

当思想巨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及技术这一话题时,他眼中的技术不是纯粹的技术活动,而是具有异质性的、正在由科学武装的工业的主要组份。对此,他提出了极为深刻的洞见:"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i]在他看来,技术在带来人的解放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异化。他指出,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完成非人化。"[ii]

马克思的论述几乎成为现代性的注脚。自启蒙运动以降,在"知识就是力量(权力)"和"敢于求知"的口号的鼓舞下,人们似乎找到了主体性的力量:控制自然、控制自我。自此,知识与权力相结合构成了支配社会资源和决定社会运作的知识权力结构[iii],其表现形式为资本-市场机制全面展开、"大科学"的出现和科层制度的建立,即社会体制的理性化。这一理性化的结果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运作效率的提升,但同时,也因为此种工具理性使主体自身成为"算计"的对象,进而导致了人的异化和人们最为切近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社会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马尔库塞从宏观政治向度对工具理性带来的异化进行了揭示,知识权力结构被夸大为通过对"虚假需求"的满足进行全面极权统治的意识形态,故他开出的药方是仰赖于边缘群体的"大拒绝"──这一乌托邦式的解决办法。这显然无济于事。于是悲观主义和宿命论开始流行,如激进的后现代主义者鲍德里亚从对消费社会的批判得出"客体"战胜"主体"的悲观前景。这些对现代性的关照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以思想精英自居的反思者由难以消弭的"立法者"的心态为"大众"设置的应然的生活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另一方面,他们的反思的确又是去蔽的,对"权力的诡计"做了虽偏颇但不失深刻的揭示。

他们的共同缺陷是,只看到现代性的知识权力结构的全面统治性的一面,而未看到其解放功能,即现代性带来了丰裕的现代社会。不管现代性的价值取向如何,它依然是一种全体选择,不能在总体上划分出所谓真实和虚假的需求。因而知识权力结构所导致的异化,并不是宏观的解放政治必须立即解决的直接的社会阶级冲突(一阶冲突),而是一种二阶的冲突。如果用对待一阶冲突的办法简单地处理知识权力结构所导致的异化,就有可能导致捣毁机器的卢德主义,其所冒的社会风险难以逆料。

"1968风暴"的昙花一现,使人们认识到现代性的知识权力结构是一种微观的日常生活政治结构,并开始思考如何在这种结构下更好地生活。这种结构的弊端是明显的:自然和人的异化。既然不再也不可能以彻底破坏和毁弃的思路一揽子解决,就必须找到一种非暴力的校正和制衡方案。也许有人会提到法律,法律的确是一种精致的制度安排,但毫无疑问的是,从法的实体到法的程序都是保守性的[iv],知识权力结构下的效率追求是其挥之不去的约束。但法的核心理念"权利"和"公正"又给人以有益的启迪:应该建构一种使权利得到公正分配的制度伦理,依照权利行使权力。

1.现代知识权力结构的形成

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大师孔德曾说:"知识是为了预见,预见是为了权利。"(Savoir pour prevoir, prevoir pour pouvoir.)此一语道破了知识转化为权力的天机。

现代技术的发展是促成知识与权力联姻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技术使知识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知识的地位因此空前提高,成为人类行动的指南;另一方面,知识被运用于生产管理之中,有关管理和社会的知识力图使人类的生产甚至生活成为可控的过程。在知识上升为首要的社会资源的同时,知识以及作为知识载体的专家与资本等其他资源相结合,形成了现代社会最强有力的权力结构──知识权力结构。

现代知识权力结构所带来的是一种迂回的社会控制形式。为了说明这一论点,我们首先来分析权力这个概念。在有关权力的文献中,引证最多的行为学概念是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提出的。达尔指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拥有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他对权力的描述性定义是:"甲对乙拥有的权力是指甲能够使乙做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v]许多学者不满足于这种权力过程的"原子论"式的描述,而主张在群体和组织结构中分析权力的运作机制。普费弗(J.Pfeffer)认为,要在组织中行使权力,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一为依存关系,即组织成员的行为必须彼此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各个成员的需求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的相互作用方能实现;其二为目标差异,即必须存在性质不同或彼此互不相容的目标;其三为资源稀缺,这迫使怀有不同目标的组织成员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彼此展开竞争[vi]。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常识:权力取决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资源的相互依存关系。普费弗也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指出了权力运作的诀窍:

"权力在愈不被人注意时,其使用就愈有效果……权力行使的一般策略是尽量使之不引人注目,并尽量使作为组织行使社会权力的结果的决策合理化和合法化。"[vii]

现代知识权力结构所运用的就是这种高明的策略:通过一种合理化与合法化的过程使行使权力的能动者潜藏于现代社会的知识权力结构之中。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现代社会的特征就是将专业知识系统地用于社会系统之中,无论社会规则的形成还是社会规则的实施都无一不以专业知识为基础[viii]。其中,所谓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科技、经济、法律和管理科学等知识,因此"专家系统"和"专家政治文化"成为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专家系统"和"专家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就是知识权力结构参与现代社会建构的过程。正是这种权力结构"建构并分配着创新机会、对重要资源的获得与使用的机会,以及对其他能动者的活动加以控制的机会"[ix]。

其实,韦伯(M.Weber)早就指出,观念系统化的"专家理性"和活动科层化的"法理组织"必将导致专家政治(technocracy)的胜利,并预言现代人的典型特征是"无情的专家,没有脊梁的寻欢者"。但这类批评常常会忽视知识权力结构的异质性: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精英或强有力的能动者往往同时在知识与资本两个方面占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只有他们才能随心所欲地调配各种资源,建立并维持那些满足他们利益的制度安排。

因此,一方面,人们很容易从表面上看到非个人化、专门化的"技术知识"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逻辑,在生活世界中构成了话语霸权;另一方面,人们却难以透视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知识权力结构的实质,进而无法认识到,使权力格局日益僵化的"非个人化"知识规则这一潜台词,源自权力精英对平等对话和沟通的系统性的排斥。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人们会不自觉地接受权力精英统治这一事实?一个根本的原因是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不仅具有强制性,同时也具有解放性。它一方面使人们脱离传统的生活时空,形成时空错位感甚至精神分裂感,但另一方面又通过象征标志(如货币、证券等)和专家系统制造一种新的由非当面承诺构成的信任关系[x],由此被"再嵌入"(re-embedding)到虚拟的时空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开始正视并发展与陌生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既可能使生活失去稳定性也可能导致生活的多样性,使人获得更多的选择自由。因此,现代知识权力结构的后果并非韦伯和批判理论所想象的那么悲观,它还具有解放的价值,尽管实际上这种价值要通过"知识──权力──自由"这种异化的形式才能实现。

如果我们用不太悲观的眼光看待现代知识权力结构,就会发现它在强调专业知识的"非个人化"时,实际上承诺了形式上的平等。这使现代知识权力结构在实际运行中摆脱了传统的个人或贵族统治模式,发展出等级法理组织(专家统治)、民主模式(多数统治)和协商-契约模式(共识行动)等三种新的组织控制模式,同时,在群体化过程中,也激发出了许多"非正式组织"[xi]。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不仅要看到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还要认识到它是通向实质性平等的桥梁,是一种现阶段不可超越的社会结构。我们对其进行伦理反思的目的不是企图破坏这种结构本身,而是正视这种结构存在,分析其动态特征,进而寻求妥协或协调的可能性。

2.以权利为基点的现代性伦理

问题转向现代性伦理。一般来讲,依据伦理所要求的对象的不同,可将伦理学观念和理论大致分为两类[xii],其一为内律型,其二为外诉型。现代性的出现,将权利等概念引入伦理,打破了传统伦理中内律型伦理的统治局面。

所谓内律型伦理,其前提是认为现实的利益冲突源于"低级自我"的不当欲求,故伦理实践就是以"真正的自我"战胜低级(从而外在的)自我,抑制人内在的恶,力求"积极的自由"。内律无疑是传统伦理规范体系的主流思考方向,德性目的论、宗教禁欲主义以及传统的道义论都属于此类。显然,内律型的伦理是没有权利这种概念的。

所谓外诉型的伦理不主张对自我欲望进行压抑的积极自由,而强调抵制外在权力结构对自我应有权利的侵犯之消极自由。自由主义背后的伦理假设就是典型的外诉型伦理,其关注的焦点是他者对自我的侵犯,它尤其强调个人权利相对于国家等权力结构的先在性,认为权力结构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密尔曾指出:"早期的自由主义必须对付教会和国家的极权统治。它必须为人生自由、公民自由和经济自由辩护……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而政府的权力则是以人的建构为基础的。"[xiii]虽然早期的自由主义对权利的追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强权的作用,但这种简单的仅关注"反抗"的绝对自由主义,很难成为建设性地制衡权力格局的制度伦理的基础。

在现代性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是功利主义(效益论),但它是从效益出发的而不是基于权利的考量。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是,主张对任何行为的认可或非难均根据该行为倾向于提升或降低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来判断[xiv]。功利主义自身充满了各种悖论:

其一,当考虑到全体成员时,这个原则就成了要求行为的后果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总量幸福";而当利害相关人只涉及个人时,功利主义必然又与个人主义相衔接。

其二,一方面功利主义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总量幸福"作为制度伦理的基础,避免权力结构仅为少数人服务;另一方面,严格效果论意味的功利主义主张动机与行为的道德无关,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自由市场中理性的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的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xv]

其三,功利主义一方面强调主体象对待自然一样以理性控制自我的欲望,有序地积累财富和追求积极自由的生产者的伦理,即韦伯所称的新教伦理意味下的资本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又肯定感性的满足,认为自我欲望是一种主体应该"顺应"而非控制的"自然",提倡一种实现消极自由的消费者的伦理。

第一个悖论说明:功利主义所声称的"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是一个游离于个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之间的含混概念。它揭示的一个事实是,功利主义在现实中往往只可能考虑到有限的范围,利害相关人之外的人的权利难免遭到忽视。

第二个悖论反映的问题更为尖锐: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总量幸福"或"社会公益",会不会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严格效果论的功利主义则完全放弃了对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正当权利的维护。

第三个悖论最为隐秘:它从资本-市场机制中不断上升的生产-消费这一螺旋式的循环的角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不论是生产者的积极自由还是消费者的消极自由,都实质上是资本-市场机制下的身不由己的不自由,两者的关系是知识权力结构的扩大再生产中的推力和拉力的关系。

在这三个悖论中,人们的平等权利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因此,功利主义也不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的制度伦理依据。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导致了权利论式的道义论的复兴。为了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必须建立一种基于权利的正当分配的伦理,即现代性呼唤一种兼顾内律和外诉、自律与自卫、道义论与自由主义的伦理以替代功利主义。

罗尔斯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提出的正义论是以权利的正当性为基础的道义论伦理学,强调权力结构中的权利分配应该遵循"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道义论原则。罗尔斯的独创之处是,他不仅倡导普遍的无条件的平等,还指出了一种更为现实的基本的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当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xvi]这种权利论的道义论,基于一种兼顾他人的道义,将最不利者的权利置于优先地位加以考量,它有效地而不是抽象地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是一种虽然基本但具有说服力的公共伦理。

罗尔斯以原初态的"无知之幕"这种伦理思想实验论证了一项基本伦理诉求:当每个人对自己在权力结构中的实力一无所知时,因为不能排除自己会处于最不利的地位,而在行为中尽力确保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基本自由、福利和机会。这是一种自觉建立的互利的社会契约,与国际政治中强权之间的妥协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合同有本质的不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正义论只是一种理想的权利论伦理学,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认识到应当公正地分配权利,通过权利的分配公正有效地制约权力。

在基于"无知之幕"的论证中,个人设身处地地考量最不利地位的人,使主体实现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跨越。而此跨越使这种权利论的道义论与共同体的共识和公共理性的获得联系到了一起。显然,共同体的共识和公共理性都必须通过非暴力冲突性的商谈和对话才能实现。为此,哈贝马斯将人的社会行为二分为以平等对话和寻求共识为特征的交往行为,以及依据现实的不平等进行关系协调的策略行为,并认为可以通过前者由主体间性产生出"人性"的公共领域和道德空间。正义原则与商谈伦理实践使现代性的日常生活世界发展出一种微观政治-伦理,只有循此路向,才能在实践中充分揭示知识权力结构的价值负载,以权利的正当实现制约和规范权力的运作,削减知识权力结构对主体权利的过度侵犯。无疑,商谈伦理为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主体际共同体的伦理共识指出了一条理想的路向。

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通过各个成员对权利的要求使传统的意图伦理得以延伸至责任伦理。韦伯最早在《学术与政治》中探讨过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的区分[xvii]。这种区分虽不一定自洽,但它表明,人类不再天真地认为,只要在行为中贯彻某种绝对的善的信念,就可以使行为符合善和正义。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使人们认识到,行为的合伦理性必须通过主体的权利实现和责任践履──对他人的权利的承认──体现出来。其中,主体是处于具体情境中拥有自由意志的实践主体,责任不仅是抽象的意图的体现,更与细微的权利诉求相对应。显然,责任伦理的思想不囿于微观生活层面,已经成为人类自身整体反思的伦理基点。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Hans Jonas)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与责任相对应,纳什等人则提出了"大自然的权利"和"未来世代的权利"等观念。简言之,权利论的道义论和责任伦理的提出,表明了现代性伦理的生活政治转向。这种转向的核心理念是:以非暴力的权利诉求和责任界定,寻求契约化的伦理的底线。

二、网络的知识权力结构分析

谈及网络,人们容易联想到平等这种伦理、法律和政治理想,但实际上,网络也是一种基于各种资源的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具有强大的控制性的技术社会体系。网络中潜在的权力结构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知识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知识的作用的凸现使网络的潜在权力结构成为一种典型的知识权力结构。我认为,(1) 我们应该从世界的信息化展现的角度揭示网络空间的政治经济学实质;(2) 网络的知识权力结构具有一种动态的双螺旋构造,主要表现为基于知识权力的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两个向度。

1.网络与世界的信息化展现

从现象层面看,互联网是一种神话,更确切地讲,互联网是信息化神话的最新版本。毫无疑义,信息化不仅是一种技术发展方向,而且是强有力的社会、政治、经济意味上的"修辞"(自我宣传)行为,即是一种自我兑现的乌托邦。作为一种哲学思考,我们关心的不仅是莫尔定律所预见的速度和梅特卡夫定律所判定的价值,还需要深入地思考:信息化和网络这种总体性的神话何以有如此巨大的魔力。关于信息化的论述颇多,如后工业社会、第三次浪潮等。为了探讨网络发展涉及的一些更深的维度,我将从海德格尔的"座架"与"展现"、波普尔的"世界3"、利奥塔的"后现代知识状况"、詹明信的晚近资本主义政治济济学、新右派与垄断者鼓吹的"无摩擦的资本主义"和芒福德的"巨机器"等入手,探讨客观化视角下的网络空间。

作为"座架"的网络

我们开始从客观化的视角来看网络。客观化简单地来讲就是对象化,即把网络置于认知对象的位置。问题是主体在何处呢?虽然笛卡尔认为"我思故我在",但由于主体所探索的客观性被视为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故主客二元论中的主体实际上是指人具有的抽象的理性能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大写的主体,而一般的个体或小写的主体,在客观化视角下往往是缺席的。

海德格尔认为,现代技术的根源就是客观化和对象化,其本质是以对象化的方式展现世界。在《世界图象的时代》中,海德格尔指出:

"对于现代世界之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两大进程──亦即世界成为图象和人成为主体──的相互交叉"[xviii]。

在《诗人何为?》中,海德格尔又说:

"自然通过人的表象(Vor-stellen)而被带到人面前来。人把世界作为对象整体摆到自身面前并把世界摆到自身面前去。人把自己摆置到自己身上来并对自己制造自然。"[xix]

在海德格尔看来[xx],技术不仅是手段,其本质是一种展现(Entbergen)方式。所谓展现又译为解蔽,即使事物背后的真理(Wahrheit)得以显现。为了揭示技术的本质,海德格尔将现代技术的展现方式概括为限定(摆置)(Stellen)和强求(促逼)(Herausfordern)。

限定意味着仅从某种技术的需要给人和事物定位,人和事物完全被物质性、功能性、对象性、可统治性等所限定。海德格尔对此作了十分形象的描述:水电厂被摆置到莱茵河上,它为着河流的水压而摆置河流……强求是指不仅将自然物限定在技术需要之上,而且进一步通过尽可能地加大技术力度,迫使事物进入非自然状态,使其无限度地为技术所用。海德格尔指出,完全支配现代技术的这种展现,具有在强求意义上的限定的性质。这种强求向自然提出苛求,使自然物沦为技术所预定(订造)(Bestellen)的储备物(持存物)(Bestand),森林仅意味着木材、河水仅意味着电能、矿石仅意味着资源,这使自然难逃被破坏的劫数。同时,由于人只用技术方式展现和看待自然,在人们将事物限定为技术的需要时,自己也被这种唯一的限定方式所限定,人成了技术的对象,无可避免地被技术所异化。海德格尔进一步指出,限定和强求源自技术的本质──座架(Ge-stell)。他说:

"我们以’座架’一词来命名那种促逼着的要求,这种要求把人聚集起来,使之去订造作为持存物的自行解蔽的东西。"[xxi]

以客观化视角观之,网络就是一种座架,它使世界以信息的方式被展现。

要理解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就要涉及到对信息的理解。信息这一概念的形成与所谓"控制危机"有关。贝尼格(James R. Beniger)在《控制革命》(The control revolution)一书中指出,资讯社会肇始于19世纪日益复杂和加速变迁的物质、能量过程和经济社会系统中广泛存在的控制危机。正是这些危机所提出的跨地域控制、实时控制、科学管理等要求,导致了整个社会对通信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随着通信理论和控制论思想的出现,信息的概念终于在1948年被提出,香农与维沃尔的论文《通信的数学理论》(1948)和《在噪声中的通信》(1949)以及维纳的《控制论》(1948)等奠基性的研究表明,信息与控制密切相关。今天,关于信息的定义多达200余种,但最重要的有三点。其一,信息是能够减少不确定性的讯息,以符号的形式存储、处理和传播;其二,信息是一切通信和反馈控制系统的构成要素;其三,信息能够再现或部分再现物质与能量过程。

再来看网络的作用。从技术上看,网络的作用是使电信、计算机通信和广播电视媒介融合为一个整合的信息网;从实质上讲,其作用在于通过对事物的信息化抽取,进一步提高人们的实时控制能力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管理能力[xxii]。不论是实时控制还是合理化管理,都必须对信息事先进行削减和标准化等预处理(preprocessing)[xxiii],以便提高处理信息和控制管理的效率。因此,所谓网络以信息化的方式展现世界,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涵:其一,从人们所能认知的一切过程中抽取信息,并使之符号化;其二,信息一旦抽取出来之后,就独立于原过程,可以被存储、组合和加工。

至此,我们可以用海德格尔所称的限定(摆置)(Stellen)和强求(促逼)(Herausfordern)来描述网络所带来的世界的信息化展现(Entbergen):"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xxiv]网络如同命定的"座架",人类的活动要得以延续、文明的遗产要得以传承都必须上网,而要上网就要信息化、要信息化就要数字化[xxv]。一本未出版的书、一个没出世的孩子,在网络上都有预定好的网页,所有的一切都是信息的载体。因此,在当前最畅销的介绍网络经济的书籍《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一书中,作者对信息的定义是:"我们广泛地运用信息这个词。从本质上说,任何可以被数字化──即编码成一段字节──的事物都是信息。"[xxvi]无疑,世界的信息化和信息的数字化,会使我们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数字化生存"。

信息"编码"和"客观知识"

简单地讲,世界的信息化展现的前提就是用客观的可观察量描述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如果将由这些量组成的信息视为一种客观对象,事物与过程蕴涵的信息一旦被抽取,就可能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客观的信息和信息流。整个世界由此被计算机隐喻所替代,从DNA复制到产品信息联机数据库,几乎世界的每一个过程都伴随着信息的存储、加工和传播。

在世界的信息化展现的语境下,以信息方式认知世界成为首要的认知方式,人们开始用信息这一概念来诠释知识[xxvii]。通过对信息的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至少可以从两种观点来看待:"句法"意义上的信息(信息量)和"语义"意义上的信息(信息的含义),与知识的内涵相联系的是后者。由此,信息成为引出和构造知识的一个必要的中介或素材。马克卢普(Machlup)认为,信息通过向知识增加一些东西或将之重新组织而影响知识。德雷茨克也(Drestske)指出,信息是能够产生知识的利器,一个符号所承载的信息正是我们可以从中领悟的……。知识即是信息产生(或支持)的信念[xxviii]。

这使人们开始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入手思考知识创新。波拉尼(Michael Polanyi)对隐含知识和明晰知识的区分是这项工作的基础。隐含知识是个人的和情境的,难以表述和交流。明晰知识是可以"编码",用正式的、系统化的语言传播的知识。据此,知识创新被描述为一个隐含知识与明晰知识相互转换的群体创造过程[xxix],知识创新的有形成果就是能够用符号表达、为群体所共享的明晰知识,其无形成果则是与无形的知识创新能力有关的隐含知识。

可"编码"的明晰知识使人联想到波普尔的"客观知识"。1967年,波普尔为了论述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发表了题为《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的演说,提出了"世界1,2,3"理论。他指出:"要不是过于认真地对待"世界"和"宇宙"这些词,就可以区分出下列三个世界和宇宙:第一,物理客体和物理状态的世界;第二,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学思想、诗的思想和艺术作品的世界。"[xxx]他认为存在两种不同意义的知识或思想:主观意义的知识或思想与客观意义的知识或思想,其中前者与认识主体相关,后者是"没有认识者的知识,也即没有认识主体的知识。"[xxxi]

值得指出的是,波普尔所称的主观知识意指个体的精神或意识的的状态、行为与反应的倾向,故主观知识是仅由个人所体验的不可言传的私人知识,相当于隐含知识;而客观知识则是指那些可以表述并能接受某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的公共知识,相当于明晰知识。波普尔认为,虽然世界3中的客观知识是可错的人类精神活动的非计划性产物,但它具有客观性和自主性,即能够以理论、命题、陈述等方式独立存在,是一种可理解的对象。

网络空间对于知识意味着什么呢?网络空间会使得那些能够信息编码化的知识即明晰知识或客观知识得到存储、处理和传播,这些知识既是世界3的实体也以信息流的形式具体化为世界1的实体。那些无法信息编码化的知识即隐含知识则因难以编码而较少受益于网络空间。简言之,能否编码,成了知识合法化的条件[xxxii]。有批判眼光的人会指出其中的悖论:编码是为了便于知识的共同生产和使用,但如果编码成为知识生产的前提,将使知识创新中许多有价值的东西遭到遗弃,反过来不利于知识创新。

现实的情况是,网络空间几乎为可编码的客观知识-信息流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空间,知识外在化为大势所趋:"以前那种知识的获取与精神、甚至与个人本身的形成("教育")密不可分的原则已经过时,而且将更加过时"[xxxiii];"对传递确定的知识而言,教师并不比存储网络更有能力"[xxxiv]。由此,知识成为独立于个体的信息流,至少主体的精神满足不再是知识创造的首要目的,知识创新成为一种来自外部的"绝对命令"。

导致知识外在化的根源是"知识成为首要的生产力"。知识的供应者与使用者和知识的关系,越来越类似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与商品的关系,网络的作用相当于知识生产的组装流水线,它使知识生产成为主要以符号为中介的集群式活动。网络空间的出现即意味着知识的社会化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兴起,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等话语实质上都是以对网络空间带来的信息共享的可能性为前提的。换言之,网络空间是世界3的表象空间,其表象的形式是信息[xxxv]。而这种表象的实质在于:"知识具有对生产能力而言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xxxvi]

知识由于信息化而变成了一种资源,曾经为控制领土以及原材料与廉价劳动力而频繁纷争的民族国家将为控制信息化的知识而战,而这是晚近资本主义的逻辑的一个重要方面。

网络空间和虚拟资本主义

当信息和知识成为一种经济学话语中的资源之时,网络空间就成了资本主义的新边疆。资本主义在现当代有了飞速的发展,但其内在逻辑仍然与马克思在19世纪对其的透视结果一脉相承。曼德尔(Ernest Mandel)在《晚期资本主义》(1975)一书中指出,当前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进入消费社会或后工业阶段,但并不与马克思早期的宏观分析相矛盾,事实上,资本主义的形式得到了更加纯粹、更加发达、而且更加充分的实现。晚期资本主义把商品化的力量几乎拓展到了所有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领域,渗透到了所有的知识和信息领域,甚至渗透到了无意识之中[xxxvii]。美国马克思主义文化批评家詹明信受到曼德尔的影响,将所谓的后现代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跨国资本主义"[xxxviii]。

从社会批判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在网络空间的新发展使资本主义成为一种更加强大的控制力量。在这个新边疆中,信息和知识演变为一种新的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而这就是所谓信息与知识上升为首要资源的真实内涵。资本主义的特质始终表现为财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网络空间为知识和信息等无形的新财产交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资本主义的一贯逻辑是,在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个人权益左右公共利益。因此,信息社会和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知识和信息的拥有者扩张他们的私人权益的空间[xxxix]。

信息和知识的加速商品化,使网络空间成为一种整体市场,信息、知识和网络都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隐喻。在这个修辞体系中,一方面,信息、知识和网络被渲染上了神奇的色彩;另一方面,它们又被一一纳入市场经济的范畴。贝尔等人早就敏锐地关注到信息的异常特质:信息不像物质商品,它不因消费而耗竭。这似乎是对西方经济学的基础──资源稀缺假说的挑战,即对商品化的抵制,但贝尔指出,虽然信息并非空间形式上的稀缺,却是一种时间形式上的稀缺[xl]。就这样信息和知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而成为一种神奇的可交换商品。由此,贝尔将知识和信息作为他所称的后工业社会的轴心原则,德鲁克则更直截了当地宣称[xli]:"知识是今天唯一有意义的资源"、"知识正在被应用于知识"即"管理"。就这样,知识和信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网络空间是在信息和知识成为现在和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变量的语境中展开的。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道出了其中的奥妙: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此阶段,完美的信息将成为完美的市场的基础,在这种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信息极为丰富,交易费用很低。此即所谓"无摩擦的资本主义"和"购买者的天堂"。但这种对无摩擦资本主义的憧憬实质上对虚拟的跨国资本主义的向往,即通过网络空间这一虚拟的整体营销工具获得较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而这会更进一步促使资本的集中化和集权化[xlii]。至于"无摩擦的资本主义"(friction-free capitalism) 和"购买者的天堂"之类的修辞,自然也可以像阿多诺的"文化工业"和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社会"那样从反面去揭示其实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资本主义一方面制造和销售过剩的知识和信息,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制造对知识和信息的新需求。尽管这样的批评套语令人厌倦,但所谓虚拟资本主义或网络经济所强调的大约就是对市场控制性、直接性和针对性[xliii],故仅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市场空间的时候,大多数人都难免为市场背景所淹没。换言之,如果信息、知识和网络仅仅只是经济学的隐喻的时候,其语义学和语用学方面就会被遗忘,即人的交往也被压缩为一个经济学隐喻。

当交往被压缩为经济活动时,网络虚拟资本主义的鼓吹者所提出的"电子共和国"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尽管组织形式可以从刚性的金字塔式演变为虚拟的"超文本"网状组织,尽管单向的传媒将为双向网络互动所取代,但只要资源靠市场配置、经济活动以效率为核心、并以分工和规模经济为提高效率的主要途径,信息社会与网络空间就会表现为芒福德所称的集权主义的"巨机器"(Mega-Machine) [xliv]:在市场化的网络空间中,知识和信息的商品化将进一步导致文化的商品化,文化和思想等公共领域(public realm)逐渐被商品化所侵蚀甚至封杀。对此,詹明信指出:

"当前的文化到用巨大无比的传通网络和电脑所达到的不尽忠实的再现,我以为这本身就是对社会整体问题的一个更深刻、更富寓意的误读和夸张。此中被歪曲、被借喻的,正是雄霸今日跨国资本主义的整个世界系统。因此,尽管当前社会的科学技术有惊人的发展……,但事实上技术本身并无稀奇之处,其魅力来自一种似乎总是为人所接受的再现手段(速写),使大众能感受到社会权力及社会控制的总体网络──一个我们的脑系统、想像系统皆无法捕捉的网络,使我们更能掌握’资本’发展到第三个历史阶段所带来的全新的、去中心的世界网络……。整个现象几乎可以称为一种’高科技能’,大都瞩意于一种公认为跨越全球、网罗全世界的电脑网络。"[xlv]

也许有人会指出网络空间是一种新的总体化的诡计,是实行阴谋的舞台,然而,真正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世界的整体性的背后的"他物"──日益庞大无比的社会经济权力体系,如何使主体性遭到彻底的漠视?答案是复杂的,但简言之是由现代性对客观性的探求理路所至:以普遍性替代客观性,以大写的主体淹没小写的主体,以集体想象的"他物"笼罩个体在情境中的感受。由此,网络空间成为"座架"、信息和知识成为客观化的"他物"──外在于主体的资源,网络空间最终演变为虚拟资本主义的新边疆。

2.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

网络权力结构是一种新的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主要由资本、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技术、投资人、运营者、广告商、网络软硬件开发商、网络技术专家(包括技术人员和黑客)等决定网络资源分配的异质性的要素建构而成。在此结构中,投资人、运营者、广告商和软硬件开发商居于权力精英的位置,他们投资或经营网络的目的是获取更大的利益和权力,即网络权力结构的扩大再生产。由此,导致了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的产生。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在技术螺旋中的动力因素是信息过载(information overload)。所谓信息过载是指:(1)相对于上网者寻找有用信息并领会其内涵的能力而言,网络中传播的信息总是显得太杂乱无章;(2)相对于网络运行的速度而言,网络中流通的信息量总是显得太大。因此,有人指出网上的信息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反过来,信息过载又导致了技术的改进,一方面各种新的信息检索等信息处理技术被开发了出来,人们可以用更少的时间找到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各种新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也被开发了出来,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为增加。而这种改进又会进一步刺激网络中的信息总量的增加,同时也使信息流量迅速增加,结果使得网络信息检索和传输又变得十分困难。这种正反馈不断发展就形成了所谓技术的螺旋。

无疑,由此不难获得一个庸常的观点,技术的螺旋是有利于上述权力精英的,他们通过这种技术螺旋实现了网络权力结构的扩大再生产,进一步巩固了他们在网络中的统治地位。一方面,与网络信息传播和处理有关的软硬件产品,在增强网际信息传播和处理能力的同时,又进一步刺激了对性能更为优良的这类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软硬件技术的发展,不仅技术日益复杂化,其所占有的资源和对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对此,最具有说服力的一个例子人们所说的微软与Intel的"Wintel联盟",而网络不断扩容与上网速度始终偏慢的悖论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但是,权力精英与普罗大众之间永远都存在着生态连接,网络知识权力精英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必然要使一般的网民在技术螺旋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现实利益。在"生态式"的共生关系连接下,以微型个人计算机的诞生为标志,"面向用户的设计"成为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计算机和网络的硬件配置与使用操作日益简洁、直观,用户的旨趣成为设计所考量的主要因素。此外,技术螺旋所带来的技术更新并非绝对的垄断性资源,恰恰是技术更新会给一些能动的学习者带来进入权力精英层的机遇,故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的力量,这是技术赋予人的新的发展机遇,尽管它所带来的并非普遍性的解放。

实际上,与其仅从对立的立场理解网络权力结构,不如在承认网络权力结构的绝对不平等的前提下,从共生互动的视角来看待网络权力结构的影响。我们可以举网络论坛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网络论坛中,一般都有一个版主,他们负责维持论坛的基本秩序。他们对于那些过激或不当言论可以提出警告或者干脆删除,也可以将好帖子放入精品区,另外他们还要对付黑客的袭击。显然,版主所扮演的就是权力精英的角色。但是,如果版主随意地删掉帖子或者发出的警告过于严苛,就会导致用户的减少,甚至使论坛难以为继,因此许多版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保持克制。在实际运作中,论坛中一些爱管闲事的网络大侠往往更为活跃,但他们的行为也还是要受到众人的制约。

由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可见,网络的发展固然会导致不平等的知识权力结构,但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分享的过程。

3.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

网络权力结构不仅在网络产业内部表现为一种技术螺旋,而且还进一步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体现为一种外部的动态化市场螺旋。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xlvi]。简言之,这种市场螺旋就是当网络的用户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用户的增加会引来更多的用户,同时,整个网络的市场价值也会不断增加。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二。其一,市场螺旋是如何形成的?其二,为什么将市场螺旋称为网络权力结构的外部动态形式?

先来看市场螺旋的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当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其他人却没有人作出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externality)。如同反馈一样,外部性有正面和负面两种效果。对网络持乐观态度者认为,网络的外部性往往是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网络中每增加一个用户,网络就会变得更大更有用,网络的价值随之增加。针对这种正反馈,梅特卡夫(Bob Metcalfe)提出了一个法则:网络对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这样网络对所有人的总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xlvii]。人们称之为梅特卡夫法则。尽管这个法则并不十分精确,但它大致能够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

然而,市场螺旋并不意味着知识权力结构在网络中发生了逆转,其实质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外部动态展现。广大网民虽然参与了网络价值的创造,但是他们仍然未能替代网络权力精英,而建构出新的网络权力结构,他们与网络权力精英的关系依然是客户与厂商的关系。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居于权力精英地位的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不同层面掌握网民的个人消费记录和旨趣信息,并能够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依据用户的消费心理引导需求,进行所谓的互动市场营销或一对一营销[xlviii];在网民这一边,虽然广大网民的每一次点击都被记入统计数据之中,但他们一般对此浑然不觉,而在商家依照网民的旨趣设计的区位化网页之间游来点去,展现各种隐秘细微的嗜好,"体验"个性化的网络生活。因此,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中,网民的参与和创造与网络权力结构对网民需求的预处理是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

总之,与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类似,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表明,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4.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

通过对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与市场螺旋的分析,我们看到网络空间内外同时存在着网络权力精英和普通网民两股力量,前者以知识权力结构再生产和对外拓展为目标,后者则致力于通过网络寻求更多和更具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尽管后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系由前者所安排,但由于网络权力结构只是一种渗透性的影响而非笼罩性的强制统治,网络权力精英与普通网民实际上是一种共生关系。至少在表面上,网络权力结构的渗透是策略和迂回的,即虽然它实际上通过预处理影响着网络发展,但在形式上依然承认网络权力精英与普通网民的平等。从某种角度来讲,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表明草根性(grassroots)力量将在与精英权力的共生中能获得一定的自主性,也可以在利益上提出要求。

实际上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仅以网络权力精英与网民的二分来概观是不够精致的,我们还应该对网络的相关利益群体作进一步细分。美国信息伦理学家斯皮内洛(R.A.Spinello)借用管理学的概念将相关利益群体称为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xlix],并将其作为一种伦理学分析框架。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是指任何能够影响机构目标成就或受其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络内外,我们可以找到以下几类利害关系人[l]:

(1)网络用户。他们利用网络进行娱乐、发电子邮件、在线购物、上网学习。他们的主要困惑是,一方面希望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包括在线购物、交友、浏览网页等),另一方面又担心其副作用,如信息安全和隐私受到威胁、色情内容对儿童的影响等。

(2)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它们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网络连接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产品和服务,是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的核心部分,不断增加的网络信息传播需求使它们总是处于升级换代之中。

(3)利用网络建立业务流程的企业。它们的业务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有的用内联网进行管理,有的则进一步拓展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和电子商务。它们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的推动者,被宣传为正在兴起的网络经济的主体部分。

(4)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如图书馆、学校、公共医疗机构、基础性研究机构等。虽然它们并不依靠网络牟利,但网络的使用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5)媒体。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其特点是以速度取胜,另一方面传统媒体正在将其优势移植入网络中,这会使得过快的网络新闻的可靠性增强,但媒体与公众之间互动依然极不平衡,"注意力制造加广告"的盈利模式似乎得到了强化。

(6)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群体权利,推行行业自治,监督网络法规的执行。

(7)关注网络发展社会影响的社会群体。它们主要关注网络发展对伦理和法律的影响,其观点多基于各异的伦理和政治立场。

(8)国家和各级政府。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出发点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它们是网络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者。

显然,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各不相同,他们的利益之间既有交叉重叠也有相互冲突之处,为了对他们的利益作出鉴别,就必须引入权利的概念,进一步分析其利益获取的正当性。

三、网络信息权利及其诸向度

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形成与发展与信息在网络中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有密切的关系,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与信息流动有关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网络信息权利。无疑,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就是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网络信息权利一方面来自某些消极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安排下的基于权力的积极权利。本节中首先提出信息权利的概念,然后分析网络中各种信息权利的内涵,以此揭示网络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

1.权利和信息权利

从伦理学哲学的角度来看,权利是人类行为在道德上有效力的要求,是个人拥有的和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物[li]。

关于权利的首要观点是,权利来源于一定的社会规则。对此,伦理学家比切姆指出:"要求(或具有资格)是规则调节的能动形式,权利体系存在于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准则、习惯规定、游戏规矩,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lii]在很多情况下,权利所依据的规则可视为社会契约,在强调权利的社会哲学中(霍布斯、洛克、卢梭),道德的基础就是社会契约。

但是,一些契约论者,如洛克,同时也强调:我们的权利是基本的,并不依赖于契约[liii]。这就引出了关于权利的第二种观点[liv],即权利是自然的或天赋的,不受契约之类的规则和功利主义(公共的善)的制约。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以自然律和普遍的人类本性为基础的自然权利或人类权利。自然权利的论证途径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自然权利是人们可以运用理性从现实中推演出的理想,这是一个人类本性使然的自然的事实。但自然权利论者对于具体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美国独立宣言"则声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构成了自然权利的核心;"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一系列维持生命的最低标准所要求的基本需要,规定了自然权利。

由关于权利的两个观点可知,权利一方面受到契约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是超越契约的。前者立足于现实层面,主张权利是现实权力结构下的资源配置的结果;后者建基于理性和理想层面,强调权利的内在性和不可剥夺性。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必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权利是理想与历史条件的折衷,权利所涉及的基本内涵会随人类社会生活境遇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再约定。

那么权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呢?在此,我必须提出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律论的理性权利观: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无疑,此基本权利观的前提是假定人类文明有一种完善、进化和走向繁荣的意趋。当代自然律论哲学家约翰·费利斯(John Finnis)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论点的基础上,指出人类的繁荣仰赖于7个缺一不可的基本前提[lv]:(1)生命和健康,(2)知识,(3)游戏,(4)审美体验,(5)社交(友谊),(6)信仰,(7)理性实践。这7个方面实际上是当代基本权利的一种框架,其内核就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日益生活于信息空间之中,信息成为一种与人的自我保存与自我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合理地制造、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形式,我们称之为信息权利。具体而言,网络中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信息访问权、信息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等诸方面,下文将作逐一分析。

最后,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常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信息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

所谓消极权利指自由从事或自由信仰某种事物而不受干预的权利(自由权),积极权利则指从他人处接受具体的行为、福利或服务的权利(受益权)[lvi]。显然,在我们所说的几种信息权利中,既有消极权利也有积极权利。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其一,个体对消极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人的消极权利的行使,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必然也要受到客观条件(资源数量及配额)的制约。其二,根据权利与责任的相关性原理,一个人的消极权利的实现的前提是他人承担不干预的责任,积极权利则需要他人承担提供相应资源的责任。由此我们得到的启发是,在具体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内涵时,要从权利实现的条件与权利和责任的关系角度加以剖析,正视权利实现中的冲突和妥协,以避免个体主义方法论所导致的内转[lvii](introversion),即过分强调自我权利而忽视对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倾向。

2.网络信息访问权

在有关网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信息访问(access to information)权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有关信息访问权的要求所针对的首先是互联网的排他性(exclusion)。尽管许多乐观主义者认为网络的普及会使广大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使人们能够共享政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福祉,另一些人则看到在上网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现象,网络正在不同的人群和地域之间制造一种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使能够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富人,网络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富裕社会,无法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穷人,网络不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贫困社会,这使得人们的生活状况和所在的社会截然二分[lviii]。

就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而言,悲观主义者认为,由于前者的立场影响到信息政策,将使后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那些可以随意访问网络的收入稳定的中产阶级无法体会不能访问网络的公众的境遇,他们在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问题上持更为保守的立场,完全忽视了公众访问信息资源的政治和经济价值[lix]。因此,网络信息访问权的主要诉求是获得平等的网络访问权。目前,尽管有关数字化生存的隐喻已经为能够上网的中产阶层所接受,恐怕人们还很难将网络信息访问权视为一种消极权利。换言之,网络信息访问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而这种积极权利的普遍实现只能依靠对公众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事实表明,由于技术依赖于资源,技术本身不仅不可能带来平等,还会使不平等加剧。其实,较上网设施更为重要的是上网者的知识水平。一般来讲,知识水平较高者虽然也有可能沉溺于网际娱乐甚至不甚健康的娱乐之中,但网络更多地是用于查询信息和业务联络等积极消费(时间、金钱);而低收入和文化层次较低者则更容易沉溺于前者之中,很少有能力利用网络进行积极消费,结果他们成为网络服务商和网吧经营者所设计的流行俗文化的消极消费者。由此可见,网络信息访问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即便在网络得到充分普及之后,其不平等性依然存在,而且是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再生产的一个环节。

信息富裕地区和信息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了。首先,由此会进一步导致区域竞争力差距的增加。其次,由于网络信息所使用的语言以英语为主,一方面会导致访问障碍,另一方面会造成新的文化霸权主义。对此,我们在后面的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中要作专门论述。

3.网络信息发布权

网络信息发布权是指人们可以利用网络发布合法和合乎道德规范的信息。显然,网络信息发布权与文化、伦理、法律和意识形态背景有极大的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喜欢标榜言论自由,就将网络信息发布权作为言论自由权的衍生权利。于是很多公民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空间是网民的自治空间,完全不需要国家的权威。在这种定位下,网络信息发布权就成为一种消极权利。实际上,如果考虑到个人的信息发布必然要影响到他人,网络信息发布权应该视为一种积极权利。换言之,个人的网络信息发布权要受到的一个重要的制约是不能故意伤害、欺骗和误导他人,故许多人认为,某人的信息发布权的获得基于其在以往的信息发布中的良好记录。网络信息发布权的实现涉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它们包括网络色情传播、网络仇恨言论、网络匿名言论、垃圾邮件等。

网络色情(Cyberpron)传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1995年7月1日,美国《时代》杂志以封面文章的位置刊登了卡内基·梅隆大学研究人员的网络色情研究报告。文章披露:"网上色情内容泛滥成灾。历时18个月时间,研究小组研究了共计917410个色情画面、描述、短故事和录像片段。在上述数字化处理了的图象储存的Usenet新闻组中,83.5%的画面为淫秽内容。"[lx]尽管这项研究的研究方法和数据遭到了来自网络内外的大量质疑,它还是推动了禁止故意向18岁以下儿童提供色情内容的立法《正当通信法案》(CDA)。但是这个法案在美国却招致了网络服务商(ISP)和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强烈的反对。反对者认为:

(1)CDA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且由于何谓色情并没有绝对标准,CDA可能影响成年人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甚至会使得网络审查制度干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与保健和性教育有关的内容;

(2)CDA即便获得推行,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依然不能有效阻止向儿童传递色情内容的行为。最后,最高法院竟认定,由于CDA不够严密,使政府无法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内干预言论;同时,CDA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伤害而压制了成人对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lxi]。

后来,克林顿提出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也遭到了许多反对,被称为CDAⅡ。简言之,美国公众将网络信息发布权纳入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范围。

美国人的选择与他们标榜言论自由和将言论自由意识形态化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商家所受到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坚持以集体利益和价值为基础的社会中,言论自由要以遵守法规和公共道德观念为前提,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无疑是被禁止的。

网络中的仇恨言论(hate speech)大量存在。许多极端主义的团体,如白人至上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和邪教组织在他们的网页中发布了许多过激的仇恨言论。例如,在一些反犹太人的网站中,有人竟然声称从来没有发生过大屠杀。有些仇恨言论还与电脑暴力游戏有关,在一个游戏中,非洲裔美国人、犹太人和同性恋者都被设定为施暴的对象。对于社会控制而言,网络仇恨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在美国,如果仇恨言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和当下的危害,就不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德国和法国,反犹和纳粹倾向的网站是非法的,德国政府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删除这些网站。显然,由于大多数散布仇恨言论的人希望诱使未成年人和意志薄弱者上当,除了政府的管制之外,使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仇恨言论进行过滤(filtering)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网络的非中心化运行模式,加之网络又没有国界,消除仇恨言论的斗争将是长期和艰巨的。

网络匿名言论(anonymous speech)是网民在通过匿名邮件转发服务器等网络技术藏匿身份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当然,严格地讲,网络中的任何匿名行为都会留下"电子指纹",不可能做到绝对匿名。网络匿名言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匿名可以鼓励人们对公共事务比较开诚布公地发表独立见解,在民主程序中相对独立地行使其参与权;另一方面,匿名又可能诱使人们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满足于窃窃私语而放弃负责任的民主参与,同时,罪犯还可能利用匿名手段从事敲诈和泄漏技术与商业机密等犯罪活动。

垃圾邮件(SPAm)是一些人出于表达意见或商业广告目的而成百上千地大批量发布的邮件。其负面作用是显见的,如占用网络资源使网络发生拥塞,使接收人被迫接受不需要的信息并浪费接收人的时间,传播不当言论,导致商业欺诈等。滥发垃圾邮件这种行为基本上属于一种可以宽容的不当行为。目前,对付垃圾邮件主要以技术手段为主,例如许多邮件服务器都设置了过滤拒收功能。

4.知识产权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始终存在着在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场:

(1)尽可能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使知识创造者获得最大的回报,以此促使更多的知识创新;

(2)强调知识的公共性和共享性,主张尽可能地减少知识产权的保护;

(3)以是否有利于知识创新为标准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实际上,不论从哪个标准出发,都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

网络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性使上述三种立场都得到了发展:

(1)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的人认为,网络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暂时、不完整的复制件在内的数字化形式的复本都应该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2)主张保护最小化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网络空间这一开放性空间中,占有信息有悖民主原则,影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

(3)以增进知识创新为目标的人有的主张共享,认为共享可以打破原来的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中的一些束缚,使每个创新者都能够发挥出创造性,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大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网络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数字化权"、软件版权、域名权、超文本链接中的权利问题等。

"数字化权"又称"电子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泛指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以及通过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等)流通的作品的使用权。"数字化权"属于版权人,数字化的作品的使用需要版权人的授权。"数字化权"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知识产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它会随着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此外,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数字化延伸,即作者一方面拥有作品的数字化传播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还有要求作品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保持完整性的权利。

网络这种新的信息发布方式给软件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保护方式更加灵活。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以多样化的保护方式获得最大的效益,即软件版权保护已经渗透到销售策略之中。其中,有时限的试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而更为极端化的免费软件运动和公布源代码运动实际上是在寻求网络空间中软件盈利的新模式。

域名权是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产权。由于域名是一种新的信息资源,从一开始就导致了许多争议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是由域名与商标和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关系而造成的。在早期域名注册中,一些人故意将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或者在注册的域名中使用易与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混淆的域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同时,商业标志相近的企业在域名注册中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此时一般采用先来后到的办法来处理,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被迫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加以补救[lxii]。至于那些与传统商业标志无关的域名,除了有些分类下(如.gov,.edu等)的域名注册有一定的规定外,对域名本身并无过多的限制,基本上适用先来后到的原则。域名权的冲突表明信息权利具有的排他性,但另一方面,在冲突的领域之外,域名的注册还有及其广阔的构思空间,这说明信息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超文本链接是网络发展基础,其中也涉及许多权利纠葛。目前所发生的相关典型案例有三类。其一为设置的链接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所造成的纠纷。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售票人公司案"[lxiii](The Ticketmaster Case):售票人公司是美国一家专门出售演出票的公司,该公司拥有一个网站(ticketmaster.com)。微软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为了方便用户购票和获得售票信息,设置了通向售票人公司网站的链接,但这个链接绕过售票人公司的网站的主页,直接连到了售票分页之上。1997年4月,售票人公司因此起诉微软。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微软被允许继续链接到售票人公司的网站,但不得绕开后者的主页。

其二为由"加框"(framing)技术引起的纠纷。典型的案例是"全部新闻案"[lxiv](The Total News Case)。"全部新闻网"(totalnews.com)采用了"加框"技术:在其主页上,顶端显示着网址"totalnews.com",左侧长方形"框"中排列着华盛顿邮报、CNN、时代周刊等新闻机构的标志,下端是该网站的广告,右侧大"框"中是一些通向各个新闻机构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后就能够在右侧大"框"阅读到各个新闻机构的新闻。显然,这种做法使新闻机构的网站不能以原貌面对用户,他们将"全部新闻网"告上了法庭。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全部新闻网"可以设置通向新闻机构的链接,但不得再采用"加框"等混淆新闻来源、影响原告全貌的做法。

其三为"元标志"(meta-tags)纠纷[lxv]。元标志是网页设计时所设计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一般依据它们来检索网页。有些网站为了提高页读数有意进行虚假设置,如有些网站故意将"sex"之类的词设置为"元标志",不管其网页与此是否有关。而最容易引起纷争的是将他人的商业标志设置为自己的"元标志",进而造成隐形侵权。其典型案例是,一些公司将"Playboy"设置为元标志,结果用户在以playboy为关键词搜索Playboy实业公司(PEI)时,这些公司在搜索结果中位于PEI之前[lxvi]。

在上述三类纠纷中,现实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的因素。但另一方面,在链接关系中还存在许多不易被人所察觉的伦理和法律责任问题:设置链接的网站要对被链接网站的行为负法律和伦理责任吗?对此,比较严肃的看法是,尽管由于网站内容的不断变化使这种责任的承担比较困难和复杂,设置链接的网站依然有责任充分地、实时地了解被链接网站的内容,避免将用户引入歧途。但如果考虑到链接的数量及其复杂性,这种责任又不可能十分严格地得到履行。

5.隐私权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隐私权即个人有保守隐私且使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隐私是指一些不必告知他人的纯粹个人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感情生活、个人旨趣等。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网络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极其容易而隐秘,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经济中更易于被当作商品买卖、交换和组合。故所谓网络的匿名性实际上是一种假象。这一发展不仅使公众的市场消费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毫无隐私可言,人们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也无时不在虚拟的全景敞视(panopticon)之下。

在网络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隐私权冲突日益加剧。其原因是:数据库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结合使个人信息得以便捷地转化为可带来商业利润的"信息财产", 这种信息财产对于提高商家的市场营销效率、改善整个市场的有序性是十分有效的,商家希望借助它们实现所谓"一对一"或个性化的市场营销;然而,消费者们却担心,这可能会伤害个人的隐私权。

消费者所担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lxvii]:把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的可能;数据采集者不可信和不谨慎的可能;数据重组后生成有关个人详细的、组合的形象的可能;不准确信息传播到其他文件后,难以纠正的可能。此外,商家还有可能利用消费者的消费旨趣诱发不必要的消费或误导过于追求享乐的消极消费,由此进一步影响到个人的自主性和人格尊严。类似地,公司对员工的信息监视(如对电子邮件的监视),虽然有利于严格管理,但也使个人的行动自由受到了无形的制约。总之,网际隐私权冲突主要涉及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6.信息安全权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的海量和高效传播,也导致了许多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权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网络信息权利。与网络信息安全权有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三类:网络非法入侵,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关于网络非法入侵存在一种比较模糊的认识,即许多人认为进行网络非法入侵的黑客大多数是一些技术顽童或"网络罗兵汉"。造成这种模糊认识的根源之一,是人们相信黑客会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他们只是出于好奇,希望了解计算机系统如何工作,而不会破坏和改变任何东西。一些黑客会做一些"行侠仗义"的事,如大量散发免费软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冲突时互相袭击对方的网络以泄愤等。显然,这种模糊认识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而实际上,网络非法入侵是一种违反惯常的伦理准则和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危害和潜在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从维护普遍的信息安全权的角度来看,任何网络非法入侵都是应该禁止的。

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是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目前,许多网络加密技术可以利用足够长的密码做到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破译。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不仅可以使他们安全地交往和交易,还能够绝对地保护他们的隐私。但是,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认为这样一来会导致诸多安全隐患。故要么规定密码长度以便需要时破译,要么希望推行一种国家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为此,美国国家安全局曾力图推广一种安装在电话中的名为Clipper的加密芯片,为网络用户提供一种为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结果遭到了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施。1996年,美国政府看到在国内寻求加密后门一时难以实现,就转向对出口网络信息产品进行限制:美国出口的信息产品可以使用高位数(如128位)加密技术,但要使美国政府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超级密码。到1999年,这项限制才被取消。

安全保障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必要前提。首先,网络服务器及其中存放的文件必须保证绝对安全。其次,网络服务器与客户终端之间的信息传递应该保证准确无误,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论证系统。值得指出的是,在安全认证过程中,电子商务运营者的安全责任十分重大,他们不仅要防止黑客破坏或进行欺骗交易,更重要的是他们要保证用户的关键隐私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不被泄漏。

7.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

与前面几项权利不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是针对不同的文化而言的。由于美国和西方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美国和西方通过文化渗透在推行一种全球文化经济(cultural economy)统治,使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视听空间被西方文化殖民化。许多国家自觉地意识到了在网络发展中保持本土文化的相对独立性,连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也感受了美国文化和英语的网际优势。为了挑战这一趋势,各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实质上,在网络时代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是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谋求新的世界信息秩序[lxviii](new world information order)的文化战略的延伸。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必须以网络发展为契机,致力于保护与促进自己的文化传统、文化工业与文化认同,形成自主的"替代性视听空间"(alternative audiovisual space),以颠覆国际文化信息交流中的不平衡,缩小信息贫困社会与信息富裕社会之间的数字鸿沟。

四、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考量

在前面两节中,我们分别讨论了网络权力结构和网络信息权力,接下来我们将以网络权力结构为背景,先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然后提出一组理想化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原则,最后探讨如何在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中引入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协调机制。

1.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

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从目前网络发展的情况来看,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

第一个倾向反映了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选择机制。在此机制中,网络权力结构以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宰制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由于网络信息权力结构有利于左右网络信息资源和投资的权力精英阶层,在利益角逐中处于优势的是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和利用网络建立服务流程的公司。由于这些优势的相关群体是决定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决定力量,推动网络经济以增加商业利润成为选择和调节各种网络信息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个倾向说明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深层伦理价值取向是伦理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译为效益主义可能更贴切)的结合。伦理个人主义主张,个人先于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善恶取决于个人的主观评价[lxix]。为了使主体成为"自由人",公民自由主义首先强调伦理个人主义。但显然绝对的伦理个人主义是行不通的,人们还需要通过交往形成一定的关联。为了使个体能够"自由地"与他人结合,公民自由主义选择了功利主义作为其基本的交往伦理。对于后者,边沁曾很好地表达过其核心理念:"功利原则意味着这样的原则,它根据每个行为提升或降低其利害相关的人们(the party whose interest is in question)的快乐来赞成或非难该行为……"[lxx]由于所谓"利害相关的人们"也可以只包括个体自身,故功利主义与伦理个人主义是内在自洽的。同时,功利主义也可与伦理个人主义结合,在"利害相关的人们"中,实现公民自由主义追求的所谓拒斥外在权威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如果我们将上面两种倾向结合起来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在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之下,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使技术不断升级、市场不断扩张,网络信息产业对利润的无止境的追求成为一种主导力量,公民自由主义的伦理价值取向所追求的自由成为一种虚假的幻像:

(1)网络信息访问权。依据公民自由主义的理念,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网络信息访问权。许多政治家也开始意识到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差距拉大的危险。如艾尔·戈尔(Al Gore)曾警告,如果我们听任信息高速公路哪怕只是暂时绕开这个社会的不幸群体,信息富人将更富而信息穷人会更穷,这样就没法保证所有人最终都能上网[lxxi]。但实际上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真正的差距来自受教育程度的差距。面对网络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即便在上网条件上有了根本的改善,每个人都能够比较方便地上网,结果也未必是平等的。受到良好教育的网络信息精英们知道信息来自何方、如何精选信息、如何剔除剩余的信息,故可以有选择地访问采集各种信息,再生产出为他们带来财富的信息;而教育程度较低的阶层却很容易被海量的信息所淹没,将大量宝贵的时间耗费在通俗网络文化之中,其行为与其说是获取信息,不如说是陷入到网络权力精英设计的信息消费之中,而网络权力精英们一般不光顾这些给他们带来巨大利益的信息消费。简言之,网络信息访问权的获得并不能改变更根本的社会不平等,上网不等于获得了利用信息增进自身福利的自由。

(2)网络信息发布权。公民自由主义者在此问题上热衷于标榜言论自由,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网络信息产业的各类经营者。以网络色情为例,即便人们在心理上有一定的性幻想的需求,但由商业化包装而制造出的色情文化完全是一种过剩的诱惑。正是这种过剩的诱惑使人们不能分辨所谓信息的自由传播与人自由表达意愿的差别,甚至为此不惜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的自由是值得质疑的,但又是由网络权力结构的决定的。或者说,公民自由主义内核中的功利主义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权力精英主义和经济利益至上原则使伦理个人主义所诉求的自由必然会导致某种程度的异化。

(3)知识产权。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公民自由主义者轰轰烈烈地搞了许多增强知识的共享性的举措,但最终仍然无法逾越无所不在的网络权力结构。"数字化权"概念的推广意味着传统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扩张,免费试用之类的"改进"则不过是知识产权因应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而推出的营销举措。总之,信息和知识正在成为比有形资源更重要的社会资源,知识创新日益成为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事业,人们越来越不可能平等地分享它们。

(4)隐私权。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宰制下,西方文化所标榜的隐私权实际上正由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转化成为有助于生产和营销的信息财产,在效率至上原则指导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只是谁(有可能)要求就保护谁,如果不要求就认为得到了允许使用的默示。更进一步而言,商家还采取了许多巧妙的办法诱使个人部分甚至完全放弃隐私权。在员工管理方面,网络的应用使员工的活动具有更大的虚拟性,企业管理者必然要采取一定的监控手段确保工作效率和保密性,而且为了减少员工的不满,对具体的干涉行为会作出明示并以契约方式使其结构化。

(5)信息安全权。说到信息安全权,网络公民自由主义者所担心的不是黑客破坏和电子商务中的其他欺诈行为,而是惧怕政府实行奥威尔的《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式的全盘监视。这种电子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只是对"民主价值"的追求吗?如果考虑到网络权力结构及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存在,就不难发现无政府主义或去中心化的最大受惠者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结果使得:"各类公司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从升级狂热中获利;它们会加倍努力地用广告来覆盖人行道和步行街;会让区位媒体和信息监视这类营销手段更加锐利;会实现他们的承诺──开发出规避新闻监督的新一代公关策略。而所有这些都将以消费者精神压力的加重和注意力分散的加剧为代价。"[lxxii]这样说似乎有些偏激,但公民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电子无政府主义的确十分符合保守主义的旨趣,即以大多数人获得自由的假象换取少数人攫取更大利益的自由。

(6)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自由主义者对此一直莫不关心,其根源是网络权力结构在全球的展开就是新的文化殖民主义的发展。当然,在直接推行文化殖民主义战略的同时,保持文化多样性本身也可以作为文化殖民主义的一种幌子,因此信息贫困地区在网络权力结构下的不利地位不可能被轻易打破。

2.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

通过对现实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看到在网络信息权利分配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的宰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非自主性、不平等性和知情同意的缺失,这使得网络一方面难以避免对网民的伤害,另一方面不能保证使网民真正受益。针对这一现实,我们将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理想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这个体系包括5个伦理原则:(1)无害( 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体系是一种立足现实的理想化伦理规范体系。在此提出这些伦理原则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规范意图,这是一般伦理原则体系所承担的意图伦理的功能,即要求行为人在事前审慎考量其意图是否合乎这些原则;其二是明确责任,即以这些原则为参照,反思和判断有关行为的实际后果是否合乎道德,并明确界定行为人所应有的责任,故其又具有责任伦理的功能。

我认为,上述伦理原则既是意图伦理原则又是责任伦理原则,而且规范意图和明确责任是两种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方面,良好的意图不能作为规避对后果的责任的理由;另一方面,良好的意图虽不绝对导致道德的结果,但从良好意图出发的审慎的行为能够减少明显的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上述5个伦理原则。

无害原

无害原则指任何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条伦理原则是任何伦理体系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moral minimum),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无论如何不要伤害"的强制命令 。[lxxiii]因此,无害原则可以称为底线意图,它要求行为者在事先要存有无害他人的意图,由此意图出发,审慎考量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以此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那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据这一原则,鉴于大多数黑客事先并未仔细思考其行为后果对他人的危害,黑客行为在意图伦理层面就违反了无害原则。同时,无害原则也是一种完全责任原则,可以根据这一原则由结果(或可能性)判断出那些明显的不道德行为。例如,在网络信息发布权中,由于网络色情内容对于未成年人会造成伤害,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作为一个社会,仅有无害原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之为社会,还在于其成员能够相互善待,这就引出了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是指相关利益群体在实现网络信息权利时应该作出一定程度[lxxiv]的努力以使他人受益。根据一般的伦理学哲学分析,行善是一种弱伦理原则:从意图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具有一定的超越性的意图,行善者为其善行所冒的有损自我利益的风险越大,其超越性就越显著,故许多网络社群中的善行都是风险较小或随意的善行。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不完全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但如果考虑到在网络空间中,不同相关利益群体的行善能力有巨大的差别,道德直觉会告诉我们,网络权力结构中受益最多的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完全有责任使其他弱势相关群体受益,而且,行善应该成为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的一种意图伦理。显然,行善原则的强制性程度,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网络给不同阶层带来的利益的巨大差异的认识。在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行善原则的强制性就获得了证明:鉴于所有福利都根源于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中的人应该共同拥有它们。而如何行善、如何合理地共同拥有福利便引出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应该体现社会平等[lxxv],它是判断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面对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下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中的不平等,必须依靠公正原则加以规范,为此需要确立一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这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罗尔斯认为,由于每个人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所以人们在行动的时候所遵循的普遍的伦理原则,都是从社会中潜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出发加以考量。由此,他得到了两个正义原则[lxxvi]:(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符合正义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①在与正义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缩小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其中,第一个原则是理想的正义,第二个原则是事实上的正义;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努力分配,机会均等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和能力分配。而且,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又优于机会均等原则。

这种基于现实不平等的公正构想,对于消解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宰制性有一定的意义。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网络的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权利的再分配。罗尔斯的两个原则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平等中寻求正义,而且还兼顾了公正和效率。其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在绝对公正和无限制的不平等之间保持了适度的张力,调和了权利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冲突:一方面,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从身受的不平等中获得了最大的好处,如果减少不平等,反而受害更甚;另一方面,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虽然有所损失,却又因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合作而得到了补偿,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它所所享有的相对特权反而会受到威胁。机会均等原则则为不同的人改善其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总之,公正原则是在承认网络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的现实的情况下,使网络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所决定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在按绩效分类和按需分配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即在网络"蛋糕"不断做大的同时使非权力精英阶层获得应有的利益,而不仅仅作为网络经济的营销目标。鉴于网络发展中社会公正的缺失,应该同时从意图和责任两个层面强调推行公正原则的必要性。实际上,公正原则十分具体。依据公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无差别的版权保护门槛不再是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社会应该强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降低对教育程度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的收费;在信息访问权中,目前国内居高不下的上网费用无疑是明显的只顾企业利益而加大数字鸿沟的不公正行为。在贯彻公正原则的过程中,有一种观念必须纠正,那就是权力精英层往往认为他们对公正原则的遵守是一种慷慨的施舍行为。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其症结在于他们未认识到,公正待人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受到公正的对待是每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权利;简言之,他们未认识到人的自主性。因此,为了保障公正原则的正确实施,必须进一步引入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强调个人能够自我决定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网络信息权利。自主原则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他认为人类是道德地行为的,并且具有理性的意志[lxxvii]。康德认为有理性的人拥有双重的道德能力[lxxviii]:(1)他们有能力提出或更正以追求善的生活为旨归的理性规划;(2)他们也有能力尊重他人的自决能力。由此,自主不仅是履行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自主权的行使,才能依据人们所认为的最值得过的生活来塑造自己的命运。

自主原则的伦理实质是应该以什么态度对待人?康德的答案恐怕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一个,即他的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我们必须总是把他人作为目的而绝不把他人作为手段来对待。因此,自主原则所体现的伦理态度是在尊重人的前提下尊重人的自我决定权。人们很容易指出,康德的人只能作为目的的绝对命令很难在现实生活中贯彻,但实际上这种绝对命令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其理想性,而在于它能够与政治经济权力结构下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立场相制衡,无疑,暗含功利主义的公民自由主义是无法起到这一重要的制衡功能的。

谈到自主,必然提及来自技术自主论的挑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埃吕尔(Jacques Ellul)的技术自主论。他认为技术是自主的,即技术从根本上说只依赖它自身,它是封闭的、自我决定的"有机体" ,以自身为目的,为自己开辟发展道路。这是一种技术决定论的思想,其逻辑是,由于技术依据的是自然规律,在现代技术中,相对于技术而言,人已不再是主体;在技术系统中,人们的判断、选择、决策都服从于技术目的、都是技术体制内部的活动、连价值标准也逐渐由技术决定[lxxix]。因此,人们不再具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相反,技术是自我决定的,它尽可能有效地把任何东西都置于其控制之中。总之,在技术社会中,人的一切需要、欲望、计划和思维过程都逐渐适应于技术的模式,即理性的、人工的、高效的活动模式。

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中,似乎很容易用技术自主论来解释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但这种诠释的腐蚀性是十分显见的,它使普遍存在的网络权力结构被遮蔽,使那些应该为制约公众的自主权负主要责任的权力精英阶层得以逃脱责任。换言之,对网络生活的自主原则的最大威胁来自本质上专注于效益(唯利是图)的网络权力结构,自主原则所体现的是广大公众的消极权利,它要求人们特别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充分尊重公众、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尽管自主权在理论上是神圣的,但在现实中难免与权力结构达成折衷,即通过契约转让其自主权。这意味着,一方面人们拥有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交易和自愿放弃等自觉的情况下暂时让渡部分自主权[lxxx]。以隐私权为例,自主原则所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隐私权,而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使用方式或使用与否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的群体会采取一些利益诱惑的办法获取用户的隐私。例如,在网络用户注册中,许多网站经常会采用抽奖等手段诱惑用户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站只是一次性使用这些信息,而且能够为用户保密,则可认为基本上维护了自主原则。但如果网站对此信息还有其他用途,如将其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就必须首先征得用户的自主同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7年,当美国在线(AOL)决定将其850万用户的电话号码转让给折扣销售商CUC国际公司和另一家电话折扣销售商时,许多用户,包括政府官员纷纷向AOL打电话和发电子邮件,表达了他们的不满。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网络权力结构这种知识权力结构之下,公众自主应以充分了解与其自决行为后果相关的知识和资讯为前提,否则公众的自主决定可能是盲目性的,而无法保证后果的无害性和受益性,由此需要进一步引入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为了确保自主原则的真正实施,行使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应该使受到影响的相关群体尽可能充分地知晓其过程、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后果,再自主地作出抉择。知情同意的规范原则源自医学伦理中的"医患"关系和医学研究中的研究者与自愿者的关系准则。依据知情同意原则,只有当患者或自愿者了解到使他们作出正确决策的准确信息之后,他们才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参加有危险的研究[lxxxi]。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在网络权力结构中,不同的相关利益群体所拥有的信息和知识的数量和准确性、以及搜索和理解信息与知识的能力都是不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与"医患"关系十分相似。

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在不断增长的利润的刺激下,网络权力结构极可能导致信息和知识的垄断,广大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利的不利状态几乎难以逆转。面对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普通公众在与网络企业等优势群体发生联系时坚持知情同意,最终使优势群体至少在形式上认可这一原则,然后通过对长期后果的追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认真的落实。

显然,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关键靠公众的认真追究。例如,某机构采集并储存了许多个人的敏感信息,那么这些人就有权知晓他们的信息是否会遭到非法入侵,在公众的推动下,那个机构就有可能向公众通告其安全措施,然后公众会对安全措施进行质疑。信息与知识的垄断只能通过公众知觉地行使知情同意权而逐步改善。惟其如此才可能进一步导致一种良性的循环:对知情同意的遵守成为企业赢得用户、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各个企业会竞相改善他们对知情同意的实际重视程度。当然,我们永远都不要对权力优势群体对公众的重视抱过高的幻想,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常见的一种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企业往往会在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服务上向同行的最低标准看齐,而对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往往置于不必要的服务之列。

3.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使网络信息权利的行使更加符合基本伦理精神的理想化规范,但是仅有这些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建构一种伦理协调机制,使其落实于伦理实践之中。我认为,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的实质是政治性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

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政治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一种宏观政治,而是一种融会在生活世界中的微观政治。其次,它是务实的。它认为在宏观上彻底推翻网络权力结构既不现实也找不到效率更高的替代结构。在此务实的前提下,其思路是试图由基本的伦理精神形成一些可以部分地制衡等级式权力的产生式权力。总之,它不是从总体上追求平等和参与的解放政治,而属于在具体的受到网络权力结构宰制的生活情境中尽可能地体现公正和自主的生活政治。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是吉登斯在《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中提出的一个概念[lxxxii]。吉登斯指出,生活政治是一种由反思而调动起来的秩序,在此反思性秩序的环境中,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政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决策的政治。他认为生活政治的本质有三个要点:(1)从选择的自由和产生式权力中获得的政治决策;(2)在全球化背景下创造能够促进自我实现的道德上无可厚非的生活方式;(3)在一种后传统秩序中提出有关"我们应该怎样生活?"之类的伦理问题。显然,人们对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生活的伦理反思,就是反思现代生活策略,反思网络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反思如何在网络中获得自我实现,因此,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就是这种生活政治的展开。

以生活政治界定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意味着我们应该以政治的灵活性策略解决伦理的纠葛。这种伦理协调机制主要由反思、磋商和制衡三部分组成。

首先,普通公众应该反思他们与网络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思考由于交往的自主原则被效益原则所取代后所导致的基本伦理精神的破坏,由此可以揭示出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下的网络信息权利实现过程中的诸多伦理问题,对其中明显有悖上述5项伦理原则的行为提出质疑。

其次,普通公众应该与网络企业等侵犯到他们权益的相关群体磋商伦理反思中揭示出的问题,迫使对方认可上述伦理原则及其伦理精神。

其三,公众应该以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自主权等权利的实现形成一种产生式权力,通过抗议表示和不合作等非破坏性手段进一步形成制衡宰制性的网络权力结构的力量。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意味下的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机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微观情境化,二为奉行中庸之道。

首先,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各个具体的情境中的政治-伦理反思、磋商和制衡只具有局域和暂时的有效性,在这些过程中产生的规范和达成的共识没有普遍和恒久的指导意义,在情境之外只有案例式的启发功能。由于整个现代经济社会倾向于效益优先,除了少数重大的违背伦理精神的行为之外,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中的伦理问题在宏观层面必然受到忽视,其协调只能在各个微观情境中展开。而且,在各个具体情境中伦理协调能否发生、能否产生效力又是没有绝对的权威作为保证的,完全依赖于相关群体的行动,其中弱势相关群体的伦理立场和博弈策略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其次,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应奉行中庸之道。其一,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伦理协调是一种效力有限的软约束,其实现途径既不是暴力冲突也非大规模的政治对抗,而是寻求一种非暴力的解决方案。鉴于伦理精神的理想化特性,在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中,除了可以用无害原则这一伦理禁令坚决抵制严重的伤害行为之外,伦理的制约都只能是一种效力有限的规范,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不是首先考虑的环节。实际上,上述伦理原则的主要作用是反思批判功能,而不具有强制约束功能。因此,奉行中庸之道是现实情势所至,而任何将伦理原则绝对化的设想都难以实现。例如,在文化多样性权利这个问题上,除了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激进的原教旨主义解决方案并非理性的选择,后发民族国家不能单纯地采取网络封闭政策,而应该以加强本土网络文化建设等积极方式应对西方文化殖民主义的挑战,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对外来文化垃圾的免疫力。

其二伦理责任的承担与效率是有一定冲突的。很多商业和市场行为如果过于追究其中的伦理责任可能会造成效益的损失,尽管利润的直接受益者可能是少数利益集团,但整个社会可能是其间接受益者,因此社会在一定的限度内对轻微违反伦理原则的行为采取宽容的立场,即视无异议为默许,针对不甚严重的异议也只进行一些表面化的解决。以个人信用和购物旨趣信息为例,其采集整理活动已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营销环节,个人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完全保有隐私。因此务实的做法就是折衷,一方面有条件地转让部分隐私权,另一方面对商家造成恶性后果的滥用保留起诉权。至于那些因隐私信息被泄露而造成的电子邮件骚扰,一般采取技术过滤的办法就可以了,真的要一一追究,其成本可能太高,往往得不偿失。

其三,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常常通过现实的利益博弈实现。以知识产权的实现为例,它实际上只是一种相对权利,其价值的形成和实现实际上是原创者和使用者共同建构的。这一特点在网络中尤为突出:我们假想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网络作家在网上发布了一些作品,最初他对于网友们转贴之类的行为是非常欢迎的,因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其作品的价值迅速提高,而一旦他出名以后,态度可能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反过来要求转贴者必须征得他的同意。通过这种前后矛盾不难看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其追求效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但这对于公众并不一定公正。假如网站为作家作品的数字化版权付出过高的代价,不仅不利于网络信息内容的丰富,最后这种代价势必会转嫁到公众身上。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应该取消知识产权,而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实现过程中各种利益选择机制会起到一种自然调节作用。直言之,知识产权本身并不神圣,就是原创者与社会讨价还价。假如知识产权拥有者开价过高,网站就可能不用那些作品或者用更巧妙的办法盗版,用户也可能宁愿选择质量欠佳的盗版,反侵权的成本大为提高,这又迫使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降低准用门槛。类似地,其他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也充满了现实利益的较量。

其四,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只能有限度地法规化。我们前面所提到的5个伦理原则除了无害原则外,都以肯定形式("应该做")表述,一些人受到法律精神的启发,并指出如果将这些肯定表述转换为否定形式("不应该做"),就能够使软约束的伦理原则转换为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但在法律上,除了伤害比较易于确认外,对自主、公正、知情同意的侵犯较难界定,而行善原则根本就无法以法律来调节。所以,法规化的结果不一定提高伦理原则的效力。实际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将伦理诉求置于有法律效力的各个具体的契约之中,并将对契约的有关内容的遵守和违背与利益奖惩相结合。这些契约虽然不如"宏观"法规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但由于这种"微观"法规与利害相关人的联系更为紧密,在现实伦理调节中更为有效。

注释:

[i]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第85页。

[ii] 同上。第85页。

[iii] 福科指出:"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权力结构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识。"参见,福科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第29页。

[iv] 所谓法的保守性就是指法律虽然主张公正,但总是倾向维护知识权力结构的等级和效率,并常以高昂的成本间接地阻止有碍效率的对公正的诉求,即法律首先是知识权力结构的维护者,其次才是普遍公正的看守人。

[v] 引见,丹尼斯.K.姆贝著:《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64页。

[vi] 同上,第72-73页。

[vii] 同上,第73页。

[viii] 汤姆·R·伯恩斯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192-198页。

[ix] 同上,第196页。

[x] 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第69-72页。

[xi] 汤姆·R·伯恩斯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07页。

[xii] 包利民称之为内指型和外指型。参见,包利民,M.斯戴克豪思著:《现代性价值辩证论》,学林出版社,2000。第22-29页。

[xiii] 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第68-69页。

[xiv]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58-159页。

[xv]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6。第27页。

[xvi]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292页。

[xvii]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第105-109页。

[xviii] 海德格尔:《林中路》,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第89页。

[xix] 同上,第293页。

[xx] 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兴周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924-954页。

[xxi] 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兴周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937页。

[xxii] 合理化源自韦伯对科层制度设想,即根据一套非个人化的、客观的标准来调节人际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技术,是圣西门所称的"从人治转向物治",也是科学管理的鼻祖泰勒信奉的理念。见,J.贝尼格:《控制革命》,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第20页。

[xxiii] 预处理是本文将要多处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早年的标准化和当今的数字化都是预处理的典型实例。

[xxiv] 尼葛罗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第15页。

[xxv] 数字化的实质是以离散量"拟仿"连续量,这就是一种预处理。

[xxvi] 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页。

[xxvii]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甚至混用信息和知识两个概念,这是人们为了宣传自己的主张而使用的一种换喻手法,其实,当一些相关概念成为一种流行的话语时,就是操作层面的东西了,对它们的理论界定并非总有必要性。

[xxviii] 野中郁次郎,竹内广隆:《创造知识的公司》,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1999。第40页。

[xxix] 知识创新的过程被描述为一个从个体隐含知识到群体隐含知识(群化)、从隐含知识到明晰知识(外化)、从部分明晰知识到系统明晰知识(融合)和从明晰知识到隐含知识(内化)的不断循环深入的知识螺旋。见:野中郁次郎,竹内广隆:《创造知识的公司》,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1999。第43-51页。

[xxx] 波普尔:《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载纪树立编译:《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哲学选集》,三联书店,1987。第309页。

[xxxi] 同上,第312页

[xxxii] 对此,利奥塔关于后现代知识的论述比较深刻。他指出:"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都必须具备把他们试图发明或试图学习的东西转移到机器语言中去的手段……信息学权霸带来某种必然的逻辑,由此生出一整套规定,它们涉及的是那些被人当作’知识’而接受的陈述。"参看: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三联书店,1997。第2页。

[xxxiii]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三联书店,1997。第3页。

[xxxiv] 同上,第111页。

[xxxv] 由此,波普尔的世界1、2、3分别为物质世界、心灵世界和信息世界。关于信息和三个世界的讨论详见:Robert Abbott(1999), The Word As Information: Overload and Personal Design, Exrter, England: Intellect Books.

[xxxvi] 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三联书店,1997。第3页。

[xxxvii] 厄尔奈斯特·曼德尔著:《晚期资本主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3。

[xxxviii] 詹明信将资本主义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发展阶段是市场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参见,詹明信著:《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第484页。

[xxxix] May, C. (2000) A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New Enclosures? (RIPE series), London: Routledge.

[xl] 相关的分析参见: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商务印书馆,2000。第21-60页。

[xli] 彼得·德鲁克著:后资本主义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第45页。

[xlii] M.道森,J.B.福斯特著:虚拟资本主义:数据高速公路的政治经济学,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5)。第40-44页。

[xliii] 所谓控制性就是通过网络建立一套专家服务营销体系,直接性就是使商品和服务能够直达用户,针对性就是量身定制。与此相关,汪丁丁提出得网络经济学的三个原理是"专家控制"、"纵向整合"和"大规模的量身定制"。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鹭江出版社,2000。第44-47页。

[xliv] Christopher May: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s Mega-Machine:.The Continuing Relevance of Lewis Mumford.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3:2 2000. P241-P265.

[xlv] 詹明信著:《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第488页。

[xlvi] 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著:《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2-14页。

[xlvii] 同上,第161-162页。

[xlviii] 多米尼克·夏代尔,沈沁著:《网络营销》,三联书店,1999。

[xlix] 理查德·A·斯皮内洛著:《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58-60页。

[l]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31-35.

[li] 汤姆·L·彼切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295页。

[lii] 同上,第296页。

[liii] 理查德·A·斯皮内洛著:《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45页。

[liv] 关于权利的两种观点的争论可以追溯自古希腊的自然法与约定法之争。参见,汤姆·L·彼切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307页。

[lv]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13.

[lvi] 汤姆·L·彼切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296页。

[lvii] 理查德·A·斯皮内洛著:《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46页。

[lviii] Tim Jordan(1999). Cyberpower: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p36-37.

[lix] Brian D.Loader(ed): Cyberspace Divide: Equality, agency and policy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1998.p22-23.

[lx] 引见,Patricia Wallance著:《互联网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第177页。

[lxi]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49.

[lxii]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第293-382页。

[lxiii] 同上,第248-249页。

[lxiv] 同上,第246-248页。

[lxv]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93-95.

[lxvi]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第293-382页。

[lxvii] 理查德·A·斯皮内落著:《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175页。

[lxviii] 陶东风编译:《新世界信息秩序》,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1))。

[lxix]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第37页。

[lxx] 由此可见,通常所认为的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说法并不十分贴切,而应理解使"为利害相关的人们"中的大多数获得最大的幸福。参见,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59页。

[lxxi] 戴维·申克著:《信息烟尘: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第202页。

[lxxii] 戴维·申克著:《信息烟尘: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第174页。

[lxxiii]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19-20.

[lxxiv] 所谓一定程度的努力是指"当我们只冒着最小的风险或最小的不利而能如此做时"。参见,汤姆·L·彼切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313页。

[lxxv] 关于公正,处于右翼的保守派和自由派强调自由和个人行动,左翼的观点则主张将"社会公正"置于优先地位,更重视社会的团结互助,意在朝着更大的平等和消除贫困的方向改革社会。参见,D.拉菲尔著:《道德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85页。

[lxxvi]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lxxvii] 汤姆·L·彼切姆著:《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129页。

[lxxviii]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Sudbury, Massachusetts: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0.p19.

[lxxix] 参见,卡尔·米切姆著:《技术哲学概论》,天津科学出版社,1999年;E.舒尔曼著:《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东方出版社,1995。

[lxxx] 这种转让依然要获得公共道德直觉的认可。道德直觉告诉我们,永久放弃全部自主权即涉及奴役行为,显然违背人道,永久放弃部分自主权一般也是道德精神所不提倡的。

[lxxxi] 理查德·A·斯皮内落著:《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55页。

[lxxxii] 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1998。第251-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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