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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及其调整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是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面临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断增加的同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困难性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繁琐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就变成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的规范性、全面性、合理性等等变得尤为重要。根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问题和定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有效的建立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反避税系统,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促进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于市场,由于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跟缺陷,同时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让更多的跨国公司为了扩大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将高税负税转为低税负税,虽然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所得税税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对此,我国针对于这种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予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治理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1、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1、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2、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存在普遍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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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就是在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研究证券市场中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资产之间的关系,以及均衡价格是如何形成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由美国学者夏普、林特尔、特里诺和莫辛等人于1964年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现代金融市场价格理论的支柱,广泛应用于投资决策和公司理财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以及它在投资和理财中的应用,随后介绍了几种放松或改变了该模型假设的扩展模型,最后简单指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应用的限制及前景。
【关键词】组合投资 资本市场线 证券市场线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马柯维茨的现代组合投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其创立之日起就在现实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普通投资者、基金管理者和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模型的假设
在证券组合投资中,投资者是在期望效用最大化准则下选择投资决策。该理论是以非常有力的假定为基础的。具体假定条件是:投资者以资产组合在某段时期内的预期收益率和标准差来评价该资产组合。存在着均一性的理性预期。有资产者有着相同的资产持有期。市场是无摩擦的和竞争性的,没有交易成本及所得税,所有投资者均可免费得到所有有的信息。资产无限可分,即投资者可购买一个股份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保证投资者以任何比例分配其投资。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供了有关证券的市场定价及期望报酬率测定的思想,它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投资管理和公司财务中。
(一)用于风险投资决策一计算风险调整贴现率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供了与投资组合理论相一致的单一证券风险的计量指标,有助于投资者预计单一资产的不可分散风险。该模型可表述为:期望的投资报酬率(或预期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斜率×风险程度其中风险程度用标准差或变化系数等计量。风险报酬斜率取决于全体投资者的风险回避态度,可以通过统计方法来测定。
该模型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最常用的方法是风险调整贴现率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于高风险的项目,采用较高的贴现率(风险调整贴现率)去计算净现值,然后根据净现值法的规则来选择方案。
(二)用于投资组合决策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源于投资组合理论,又反过来用于投资组合决策。如前所述,某一投资组合的贝他系数等于组合中个别证券的贝他系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其计算公式为:P=ΣWiβi用于投资组合决策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表述为:投资组合的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市场平均的风险报酬率一无风险报酬率)×投资组合的贝他系数。
利用该模型进行投资组合决策的基本方法是:首先,确定不同证券投资组合的B系数;其次,计算各证券组合的风险收益率证券组合的风险收益率=(市场平均的风险报酬率一无风险报酬率)X投资组合的贝他系数;第三,确定各投资组合的报酬率;最后,比较投资组合的报酬率,并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收益率来进行投资组合方案决策。或者用上述步骤计算某证券投资组合的报酬率,将其与期望的最低报酬率相比较,进行选择与否的决策。
(三)用于筹资决策中普通股资本成本的计算
普通股的资本成本率可以用投资者对发行企业的风险程度与股票投资承担的平均风险水平来评价。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通常被定义为其股票的预期报酬率。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普通股的资本成本率=无风险报酬率+(股票市场平均报酬率一无风险报酬率) ×贝他系数。
CAPM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的,如投资者是通过投资组合在某一段时期内的预期收益率和标准差来评价这个投资组合的;每一个资产都是无限可分的等等。这些假设条件过于严格化、理想化使CAPM无法应用于现实市场。为了使CAPM适应现实市场,许多学者对CAPM进行了修正。这里主要介绍几种修正模型:
(一)布菜克的CAPM
布莱克CAPM是布菜克(1972)对放宽原有CAPM的假设条件(市场上存在无风险资产)后提出的方案其表达式为:E(Ri)=E(Rz(N))+βi[E(rN)一E(rz(N))]。
其中:Rz(N)一零B资产组合的收益率。
这一模型适合于资本市场发生较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形,此时资本市场不存在价值不变的、稳定的无风险资产,即投资者不能无风险的进行借人和贷出。
(二)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CAPM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投资者的预期往往不一致,投资者的资产组合也会不一样。市场上投资者都会按自己的有效边界与最优风险证券组合得出的个人证券市场线进行投资。此时表达式为:Ek(Ri)=Rf+β[Ek(Rmi)一Rf]。
当市场达到均衡时,市场证券组合就是个别投资者最优风险证券组合的组合,且这种组合是线性的。我们就会得到表达式与标准CAPM 相似的CAPM,可以说,这一扩展模型突破了投资者以同一评价标准评价证券的假设条件。
(三)套利定价(APT)理论
它是基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将不存在套利机会”的假设推导出一个包含多因素的套利定价模型。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成立依赖于一系列假设条件,包括上文中提到的有效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理性预期和决策等前提因素,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很不完善,还远远不能满足该模型得以发挥作用的条件,具体说来,影响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公开化程度低。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为了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为此,应注意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向所有的公众公布;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确保有关信息毫不延迟地得到披露;确保有关信息完全加以披露。
其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积极发展共同基金组织,推动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人市。
其三,合理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以健全信息交流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由于投机造成的股价信号扭曲,能有效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进而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
【关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中的应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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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称CAPM,是由威廉·夏普、约翰·林特纳一起创造发展的,旨在研究证券市场价格如何决定的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假设所有投资者都按马克维茨的资产选择理论进行投资,对期望收益、方差和协方差等的估计完全相同,投资人可以自由借贷。基于这样的假设,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研究的重点在于探求风险资产收益与风险的数量关系,即为了补偿某一特定程度的风险,投资者应该获得多得的报酬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及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作为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行业不仅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进行分析,并结合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为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证券市场;投资者
投资于证券及其他风险资产首先禽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即预期收益与风险。如何测定组合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成为市场投资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马科维茨投资组合理论应运而生。马科维茨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选择可以简化为两个因素,即投资组合的期望回报及其方差。投资者的效用是关于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回报率和方差的函数。我们用方差来衡t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由其自身风险的大小来决定(风险对收益的决定呈非线性的抛物线形式)。单个资产价格由其方差或标准差来决定,组合资产价格由其协方差来决定。理性的投资者通过选择有效地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期望效用最大化。
在马科维茨投资组合理论的墓础上夏普(1964)、林特纳(1965)和莫森(1966)建立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表示为:CAPM:Ri=Rf+日i(RM一Rf)Ri:第i种证券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收益率,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利率.RM:市场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盯:第i种证券的日系数。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认为:(l)风险资产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无风险资产的收益,由Rf表示,另一部分是市场风险补偿,由(RM一Rf)表示。其中已系数表示系统风险的大小,这就意味着高风险资产必然伴随着高收益.(2)并非所有的风险资产承担的风险都需要补偿,需要补偿的只是系统风险。由于系统风险不能由分散化而消除,必须伴随有相应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投资,相反,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可以被分散掉,则无须补偿。(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指出最佳的组合是市场组合,市场组合的非系统风险最小,所有的风险投资者都会持有市场组合。
虽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有效评估证券收益和风险的预测模型,且其结果具有直观简洁的特点,可以帮助证券投资者有效分析证券市场的变化,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产业起步较晚,且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在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于我国证券市场后经常会出现相关问题。
其中,信息披露不完善则是诸多代表性问题之一。具有完善体系的证券市场中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投资者通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证券信息进行免费获取,可以对其自身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具有较深的了解。而信息完全公开化的另一特征则表现为:证券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则可以马上对证券的实际价格产生影响。但就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使得相关市场信息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公开。另外,部分上市企业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迅速升值,经常串通中介机构对其外部形象进行包装,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使得资本资产模型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从而使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得以发挥其自身最大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对当前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了解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规范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为投资者创造良好而稳定的内部投资环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也需要对投资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析并加以改善和优化,使证券投资的主体逐步由个人转变为具有一定规模或组织的机构,从而加强不同投资个体之间的经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利用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工作。
本文通过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构成及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在结合了该模型应用于我国证券市场后出现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从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等方面,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应用的要求展开了深入探讨。可见,未来加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对于促进我国证券产业乃至金融行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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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企业之间的贸易交往量也逐渐增多,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财务活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固定资产会计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固定资产会计监管
一、主要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方法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基础和计量原则
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法。
(3)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产品。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12.5—25年)分期摊销;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拟开发产品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
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该集团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去减值准备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本集团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5)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在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该集团,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根据下列方法确认:
①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物业出租。物业出租按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按直线法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
③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以实际已提供的劳务确认相关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以劳务已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并且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为前提。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
④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资金本金、货币资金存款和适用利率计算,并以时间为基准确认。
(6)所得税
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预售房款部分按照国税(2006)31号文在扣除项目期间费用后按照20%计算利润率后再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其他收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试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一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产的有效处理离不开会计核算的有效支持。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与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成本核算不真实、核算标准较低、制度有待完善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核算不真实
成本核算不真实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所消耗的真实成本,即由于事业单位自身并不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也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其会计核算中并不计提折旧,这导致了其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往往一直是购买时的原价,这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其成本核算不真实,最终使得其固定资产的应用效率无法得到提高。
(二)核算标准较低
核算标准较低是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由于根据我国相关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其相应的设备单位价值无法得到真实的体现。即相同设备的核算标准事业单位往往是低于企业的。除此之外,核算标准较低还体现在了许多固定单位的大宗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这严重的影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更新与换代。
(三)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许多事业单位在其固定资产的核算制度上仍然有待完善。例如许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过于随意,并没有严格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往往还存在着没有经过批准就自行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问题。除此之外,制度又带我完善还体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例如许多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设置明确的使用年限,从而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随意性比较大,甚至有些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都得不到合理的处理与折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影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优化的重要阻碍。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完善核算制度、提高核算标准、提升核算真实性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核算制度
完善核算制度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基础与前提。众所周知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对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事业成本进行合理的核算,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除此之外,在完善核算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在核算时应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核算标准,从而确保相应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全面、更加真实、更加准确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的损耗程度和真实的剩余价值,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提高核算标准
提高核算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来说虽然我国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理规则对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仍然需要进行一步的提高核算标准。例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持续的接近企业化管理,并且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因素来参照企业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除此之外,在提高核算标准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达不到核算标准的固定资产来以低值易耗品来管理,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减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并且有效提升其核算精确性,最终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效率的持续提升。
(三)提升核算真实性
提升核算真实性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来说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即这一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的资产使用报废年限,同时也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报废申报程序和报废申报手续。除此之外,在提升核算真实性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注重定期清查并且定期盘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借鉴企业会计的做法,例如可以通过增设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方式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优化可靠性和精确性的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持续进步和事业单位发展速度的持续加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应当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的有效进行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浅谈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摘 要】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它的固定资产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重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很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造成了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可靠性较低,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本文针对这种情况做了简要分析,并且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会计
固定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做好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企业才可以准确掌握企业资产的信息,从而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发展规划,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这,就需要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准则,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下面,笔者将从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始,为企业如何提高固定资产核算质量提出有效策略。
一、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缺少可信度和相关性
企业的固定资产与自身的生产费用息息相关,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关系到企业的费用,这就要求企业能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折旧方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以及进行固定资产的年限判定。但是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的折旧方法或者说折旧年限,这就容易在进行实际折旧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各种人为造成的问题,而在新的会计标准下,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视程度更加的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工作,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具有意义,核算数据更加准确,才能有参考价值。但是问题又来了,如何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是进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大问题。
2.企业固定资产计量的难度比较大
在我国的资产交易中,并没有完善透明的方式进行,并且在交易市场中,并没有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这就导致资产在试产中的价值混乱,即使是相同价值的资产,也有可能会是两个不同的价格,还有就是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行制约,所以就不能保证交易合同的公允性,这就造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少客观的材料。并且,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和生产技术更新,导致的价值贬值,需要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计量,还需要其他部门共同认定,造成计量难度大的问题。
3.关于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能做到十分准确
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核算中,非常容易出现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难界定哪些是固定资产的维护性支出。并且如果会计人员没能够深刻掌握新标准的情况下,会在后续支出的核算出现诸多问题,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格核算出错。
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切实完善会计核算准则
在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必须要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准则,并且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进行核算工作核算工作,才可以保证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注重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专业素质,这样才能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严格遵循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并且,只有具有专业的核算能力,才能很好的胜任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并且还能够有效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重要的是,能够从核算的结果中,了解到企业的经济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2.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
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为资本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注重资本交易的安全性。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市场交易原则,保证资本交易的安全合法性,为资产的减值确认以及计量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的规范性,同时还可以有效增强资本市场的可操作性,促进会计资料准确性的提升。
3.完善企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
要重视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的重要性原则。在进行企业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量的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性质和规模的确认,然后结合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造成影响的大小程度,来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此外,还要考虑这种支出方式对企业影响的长久效用,如果企业的收入、费用或者资产总额中的大部分都用于这种支出,那么这种支出方式一般就是资本化费用,这个时候就需要用严格的会计方法以及核算程序进行核算工作。
4.充分发挥第三方的审计监督作用
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中,缺少不了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参与,这不仅可以保证核算的效率,还能确保核算的准确性。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以严谨的职业态度进行审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获取充分、真实的数据材料,才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行准确的评价,保证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真实性。并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对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这样对会计审计的效果将会有质的提高。
三、总结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在企业的发展中,运用科学、正确的方法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可以有效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评估,加强企业对自身资产情况的了解,从而促进企业对自身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的提高,这样就可以切实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此外,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准确把握,可以促进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这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保值,甚至实现资产的增值,不仅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还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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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是企业内部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将资产管理做好了,其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资产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必要性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钢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中国的钢铁行业都采用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其突出表现为重规模、重速度、轻管理。以粗钢产量为例,2002年粗钢产量只有2亿~3亿t,而目前粗钢的产能已高达10亿t左右,然而市场需求量仅为6亿t左右。在世界包括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钢铁行业的下游行业普遍景气度不高,市场需求持续疲软。与此同时,在原材料方面,中国钢厂对原料价格没有定价权,完全受制于矿山;而销售方面,海外市场萎靡、出口疲软,而国内销售竞争惨烈。在这种内外交困情况下,钢铁企业必须内部深挖管理潜力,盘活并有效利用存量资产,通过各种手段加快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缩小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率,不仅提升企业管理效能,更对提高钢铁企业的生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具体目标
资产管理的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其静态和动态效应,实现最大盈利,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需强化资产的效益观念,充分认识到管好用活各种资产的重要意义[2]。充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环节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保证生产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地储备各种生产资料,以减少物资材料及产成品的积压和损失浪费,节约成本费用支出,加速资金周转。资金管理既要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又要节约、合理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在加速周转中不断增值,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3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措施
3.1清理存货和旧账,盘活存量资产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企业置留存货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是出自价格的考虑。但过多的存货要占用较多的资金,并且会增加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维护费以及管理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开支。因此,存货管理就是尽力在各种成本与存货效益之间做出权衡,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3]。清理旧账主要是清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往来账款、存货库存、结算资金、对外投资、经济案、往来账款、存货库存、结算资金、对外投资、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对资产情况进行摸底,清理长期挂账问题,处理长期库存,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3.2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
首先加强资金过程管理。在目前的不利环境下,钢铁企业应下大力气加强资金筹集、资金运用、利润分配的整个理财过程的管理。重点是强化筹资管理,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同时,全面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其次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可以直接投入使用,是企业资产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4]。企业置存货币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交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的需要。货币资金的多少需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予以科学确定。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在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之间做出抉择,以获取最大的长期利益。
3.3建立资产控制制度,加速资金周转
建立企业资金控制制度,一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二是保证资金的有效性。企业可以设立内部银行,减少银行存款沉淀。实现公司统一结算,有利于企业内部集中财力于各部门之间统筹安排,合理调节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减少企业内部资金积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银行贷款和利息支出[5]。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它的流动和运动,反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为:货币形态—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理论上来说,每周转一次,资金都会增值。流动资金的占用状况和周转率既反映了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又反映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自我生存、发展能力的大小。加速采购资金的周转。企业应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计划,降低原材料消耗量和储备量;所需的原材料尽可能就地、就近采购,以减少保险储备和在途占用的资金;加强原材料的发放和保管工作,尽量缩短卸货、验收、入库的时间,以减少资金占用的时间;加强仓库管理,确保物资安全、无损,定期清仓查库,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以减少超储占用的资金。加速生产资金的周转。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先进的高效率的机器设备,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组织均衡生产,合理用料,减少在制品的储备量。加速产成品资金的周转。加强市场调查,开辟和扩大市场,尽快把产品推销出去;加速产成品的检验、入库和包装工作,严格执行定货合同,按时发运,以减少库存积压,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简化供货和结算工作手续,及时收回货款。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评估和考核体系
以公司各个部门作为考核单元,对其占用或者控制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产成品、原燃料、现金流等)的占用情况,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考核。对于充分使用或者控制资产的单元给以激励,对于资产使用效率低的单元予以督促和鞭策。改变资产管理只是财务部门职责的认识,促使其他各相关部门树立资金观念、利息观念和效益观念。首先要明确考核单元,即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部门及子公司,明确各自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职权范围。其次要明确考核内容,即各考核单元所能控制和使用的资产。资产要保证全覆盖,且每一份资产只有一个责任单元,明晰界限和责任,避免考核流于形式。然后确定考核目标,按照各单元的资产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分类并设定目标。最后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考核激励措施,根据各单元完成目标的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需要提出的是,不能为了考核而考核,还应把市场变化、抢抓商机等因素考虑在内。既要保证资产使用率高、资金成本低,又不能因为考核而限制了其他买卖行为。
5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对资产的管理水平,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管理学课题,对于举步维艰的钢铁企业尤为重要。产能严重过剩,使得钢铁企业无法掌控原燃料成本,也无法掌控销售价格,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将成为很多钢铁企业的重要任务。钢铁企业应全面梳理和剖析该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设定整改目标,扎实推进各项措施,配套相关体系和政策。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短期来看,将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一、中小企业资产的理论概述
(一)资产
我们所熟知的资产的定义中必备的三个要素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即资产是一个部门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这个部门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二)资产折损
资产折损是指资产价值的下降与损耗。无论在企业核算还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折损都指: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
(三)企业资产管理
企业资产管理(EnterpriseAssetManagement,简称EAM),其目标是提高资产可利用率、降低企业运行维护成本,核心是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优化企业维修资源,进而合理安排企业计划及相关资源的活动。企业通过提高设备的可利用率(即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可增加收益,通过优化安排资源得以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资产管理,不仅应保持静态核算(即主要考虑的是资产的实物价值),还应在此基础上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即主要考虑的是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从资产的申购、领用、维护到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管理。
二、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资产管理能够从根源上解决资源过度消耗浪费问题,减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减少在资产流动的过程中资金流向不明确的问题,加强资产管理能够保障资产的安全性、稳定性及长期的可靠性,保障企业正常运转,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为企业提升资产控制保驾护航,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存在会计假账、违规违纪、财务造假等问题、企业如果不从根源上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很难在今后的国际发展中生存,所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非常重要。
三、中小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中无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
由于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的限制,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中并未独立设置资产管理部门,而是由财务管理部门兼管。然而,财务管理部门只能将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进行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只是对资产的价值进行了清查、折旧、统计汇总等工作,而资产的实物管理,如资产的采购、调拨、存储等工作还是由事业部门掌控。这样就人为地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开来,也将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分割开来,而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管理即使在财务部门的管辖之下进行,各部门彼此间也有着非常抵触的情绪。
(二)中小企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严重
对于某些中小企业来说,每年花费不菲的审计费进行年报审计的目的只是对有意合作的企业出示的一种证明。而在每年例行的年报审计中,对于资产的盘查,总是采用抽查的方法进行,因此,“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普遍存在。现行资产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发生资产增减变动过程中,应当按照“先资产账、后会计账”的顺序进行登记,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期望审核关卡前移,进而控制资产无序购置与随意处置。但在中小企业中,有相当数目的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往往是补充登记资产账。
(三)中小企业中资产处置机制不完善
首先,资产报废的标准不明确。具体来说,对于资产报废的标准是选择使用年限的多少还是使用性能是否符合生产使用,均无明确的尺度,因而使得许多未到使用年限或是仍有残余价值的资产提前报废,对于融资困难、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无疑是浪费与雪上加霜。其次,缺少监管机制。资产处置工作涉及到价值的评估、拍卖、招标、收益清缴等方面时,暗箱操作情况较多。
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查清资产底数,控制资产增量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想实现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二者结合,首要任务即是查清资产进而控制资产投资,提高投资回收率。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较大,因此,控制再生产再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查证资产底数时要达到过程实、账目细、方法新的要求,减少工作量,节约人力成本,提高查证速度,加快资金运转,增加准确性,完善财务决策所用基础材料。因此,中小企业要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开展经济评价,进而避免重复购置不必要的资产和闲置原有可用的资产,以免造成浪费。
(二)严格编配标准,调控资产使用
在资产的使用中,对资产的现有存量、增减变动、各个环节配备等情况要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记录与报备。其次,对于中小企业资产的编配标准要科学,不能因为融资困难而一味地降低配置标准。最后编配标准要合理,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形式的组织结构要求和特点进行配置,以生产制造业中小企业为例,应该对其生产工艺特点合理地做出各种形式的资产的最佳配备方案,从而使每一项并不充足的资产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效能,实现最重要的物尽其用。进而实现不同功能和领域资产的集中管理。
(三)完善资产处置机制,改进资产评价体系
资产评估是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完善资产评估机制就成为了资产处置机制中的首要环节。而资产的评价是保障资产安全使用和其拥有价值的量化体现。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但是目前现行的资产评价体系单一,不能支持财务管理目标中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因此在不同性质的行业间,应该建立一致的量化评价标准,这样,群落化的发展会使其从中获得非常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大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机会并提高其生存能力。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检验的标准是实践,实践要围绕着经济效益而展开。资产的有限增长,与要求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差距,这就决定了要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节约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有效的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少投入”只是一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物尽其用同样能达到“产出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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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挖掘固定资产潜力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目标。企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就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本文对当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分工导致出现管理脱节。目前,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是分开进行的,这种体制是企业内部职能分工形成的,本身也符合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但是问题出在分工协调上容易出现本位主义。投资计划部门、工程建设部门和财务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由于管理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顺畅,管理脱节情况普遍存在。经常出现计划部门缺乏对资产全面的把握、业务部门对现有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存量情况知之甚少、财务部门对资产帐实情况实物把握不清等问题。此外也会造成项目上报审批不及时、不该购置的重复购置、急需购置的又没有资金等问题,造成了企业资金的极大浪费。
第二,投资计划部门未对投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目前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健全,程序比较规范。但如果没有投资计划部门严格调研审批,没有全面考虑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方面,就会造成固定资产购置以后出现闲置和效益不高。由于存在完成上级公司下达指标的压力,计划部门对于资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流于形式,造成很多项目达不到可研报告的效益目标,造成投资无效益或者效益低下。资产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开工、建设和验收竣工参与程度不够,财务部门也未对整个项目或购置进行总体控制,这使得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了解停留在账面的基础上,对于资产账面和实物的变动情况无法全面掌控。
第三,资产管理流程亟待完善。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经历项目立项、可研分析、预算、建设和竣工验收等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由于要完成上级投资指标,造成集中在年末结算的现象。固定资产只有在购置和项目竣工之后才会移交到资产管理部门去,资产管理部门在整个过程中毫无主动权。财务部门在转资的时候要对固定资产明细进行分类、对设计费、监理费等期间费用进行分配,客观上给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带来时间上的压力。固定资产细化不足将会给固定资产管理带来困难。此外,企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人员在更换岗位和离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资产清点移交程序,且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出现帐外固定资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第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亟待加强。完善体制建设,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长期以来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无人认真监督管理,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资产流失等经济损失。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观念淡薄,认识不到位。目前企业配有专职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账目。但部分资产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缺少严格的监督。有些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只管理资产账面,对于实际中的资产去向等并不明确。上述因素制约了固定资产管理水准的提升,日常管理水平的低下使得固定资产难以实现动态管理。
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策略
第一,企业内部应该成立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存量管理水平。企业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实地检查,增强管理人员对销售企业的运营流程的了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考核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应该将固定资产其从计划、财务、审计、预算和管理多方面的管理职能都纳入到综合性的管理体系之中来,并按照不同层次的管理要求将之划分为监督报告层、实物装备层、投资决策层等等。资产管理部门要确定为决策层提供的固定资产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在日常管理中强调动态管理的重要性,每月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并认真分析盈亏原因。资产调动要经过严格的手续,每一项固定资产都有专门的台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现场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如果固定资产闲置下来,应该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和投资决策部门报告那些有利用价值的闲置资产,投资决策部门对于存量的可用的固定资产统筹安排,可以为企业减少固定资产重复投资开辟一条道路。
第二,投资和管理协调机制要健全。企业应将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批、使用、管理等权限交由不同的部门办理,责权利在制度上明确,在形式上分开,在执行中相互制约,避免某一部门利用权力代办全部工作,制度一经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并与各单位的考核机制相结合。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合理奖励,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进行处罚。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企业应该转变观念,从回报收益的角度来确立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建设期之前就进行完备的投资收益分析。变粗放式控制为集约式精细化控制,通过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效益性,防止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这样不仅能节约项目建设的资金成本,还可以对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要建立投资约束制度。由于近年来企业盲目投资的现象屡禁不止,企业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进行约束。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在经营考核中是被忽略和忽视的,这使得很多计划投资部门认为争取投资和项目是自身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在项目建设的时候可以考虑进入一项成本项目,也就是资产占用费,对资产的占用应该采取有偿的方式,那些新增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地面设施建设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该收取高额的资产占用费用,当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新项目投资的时候,可以将资产占用费用从闲置的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固定资产占用就从无考核变为有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新建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约束,可以将固定资产投资控制在理性范围内。另外,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奖优罚劣,从而充分调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再上新台阶。
总而言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该是一个整体,是投资管理和日常管理的有机结合过程,二者不应该割裂,并且需要有效的一套监督和管理机制作为辅助手段。要实施严格的审计监督责任制。将企业资产运营状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纳入到经营者业绩考核当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资产管理不善,企业资产质量下降,给予严格的处罚;对于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企业变革管理模式、进行体制变革已成为大势所趋,从根源上减少固定资产的低效和浪费是我们管理的目标,企业应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和日常管理应该以此为依据,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闲置资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和运营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程立.浅谈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J].科技创业家,2012.
[2]杨秀霞.浅谈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J].企业导报,2013.
[3]赵鹏宵.开发企业闲置固定资产管理研究[D].东北大学,2011.
[4]万韵.浅析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1.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还没有得到全面的提升,对其投资成本管理的能力也只停留在初步的控制管理上。卷烟制造企业同样面临着这样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问题。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对卷烟制造企业进行再生产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卷烟制造企业要重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仔细研究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高卷烟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成本,以最大化地实现企业利润。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概述和特点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概述。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投入资金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用以进行再生产的经营活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根本上来讲是企业进行的扩大再生产活动,它对企业的生产产品的规模、品种、规格、质量等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主要包括:生产技术的革新、改进,生产规模的扩建和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应,使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进一步积累企业自身发展的经验和水平,这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一个长时间的投资计划,需要运用科学恰当的方法对要投资项目的预期效应做出判断和分析,判断其投资后的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投资是有否可行,投资是否有必要。企业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时,还需要全面考虑投资风险、货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和现金流通等各个方面。
2.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
2.1固定资产投资的变现能力不强。因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大多是器械设备、厂房等可见物质,其价值在采购和建设初期就已经赋予了固定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如果投入具体的生产,其用途就不容易被转变,在企业所有的投资形式中,固定资产是变现能力最低的一种。
2.2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占用时间长。因为获取固定资产因而实行的全部资产支出都包括在资本性支出的范围内,在建设期内投入的资金,一般要用相当长的时间才可以把其价值收回,而这部分资金在生产制造类企业资产中通常又占有较大的比重,对企业的资金周转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卷烟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现状
1.卷烟制造企业生产设备资产使用率不高。
1.1规模化生产模式还未形成。生产制造类企业,为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会采用规模化生产。在卷烟制造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条生产线生产几个产品的情况,这样需要采取分时生产安排。在生产一个品牌转向生产另一个品牌时,设备要停机处理。当品牌转移过于频繁时,会造成设备使用效率低下。此外,卷烟制造企业的生产厂规模普遍较小,规模化生产还没有形成,也是造成设备使用效率低的其中一个原因。
1.2生产设备还未达到满负荷的状态。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大多采用属地纳税原则,卷烟工厂在兼并后虽然取消了法人资格,但税收问题还是牵制着企业的发展,卷烟生产安排会影响到各工厂所在地的税收。为了兼顾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往往要兼顾各地方实际情况,这样不但使得本来可以集中安排生产的却要安排在规模小的生产厂进行生产。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达不到工艺标准,需要进行技改投资。另一方面,造成设备投入了却得不到满负荷生产,使得设备的使用效率总体不高。
1.3生产方案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卷烟制造企业中,由于生产软盒包装的设备与生产硬盒包装的设备不能相互利用。如果生产安排不均衡,过分考虑各地经济增长需要,制定生产方案时受到制约,通常会出现软硬盒生产安排不平衡的情况,导致一部分设备和工人闲置的情况出现,也会造成设备使用效率低。
2.固定资产投资缺乏中长期规划。
这里所说的中长期,是指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规划。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一次资产的投入,远未达到预计的使用年限,就发现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再改建或者扩建。最典型的就是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一般设计使用年限最低也是四十年。但在现实中大部分房屋建筑通常只用了二十多年就要推倒重建。这看似是发展的需要,也符合现时的财务效益,但从中长期来看这是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中长期规划,也存在过度投资的情况。就卷烟制造企业而言,这些投资从现时的角度来看,都是符合发展要求的,但在行业产量总体减少,结构稳步提升的发展趋势下,继续扩大产能,容易造成未来产能过剩。
三、卷烟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控制的途径
1.建立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卷烟制造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要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来建立,从工艺标准、产能等多方面设定阶段性目标,使投资规划能充分满足战略发展需要。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的制订要充分兼顾已有投资,以充分提升资源使用效率、降低投资成本、顺应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的建立,能够对发展过程中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加以引导,能够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性进行评判,能够有效地解决过度投资、资源浪费的情况。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的建立,可以有效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成本。
2.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组织架构。
卷烟制造企业在实施具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管理层要全方位了解和研究整体的市场运行情况,真实有效地掌握市场动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出决策。要仔细论证投资方案,详细排查潜在的投资风险,还需要全面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和现金流通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才能做出有效可行的投资决策。要做出这样的投资决策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投资决策组织架构作为保障。投资决策组织架构应该涵盖各个层级、各个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架构中每一个环节的人员,都要能够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要营造优良的企业内部环境,提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组织架构,才能发挥组织保障,才能杜绝过度投资和盲目投资。
3.提升现有生产设备的使用效率。
卷烟制造企业目前的设备状况可以用设备先进、产能充裕来描述。但由于企业规模化生产模式还未形成,或者是生产计划安排不妥当,导致设备使用效率不高。出现这种状况时,不是要加大投资,而是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要坚定推进规模化生产。通过规模效应提升生产效率,不仅能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此外,卷烟制造企业要盘活闲置资产,要把闲置资产中不能够再投入使用的及时进行处置和变卖,可以继续投入使用的要充分盘活投入再使用,以提升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由此一来,不仅能够把废旧的固定资产转变成资金收入,有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同时也使企业的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运用。
四、结语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到其经济效益的实现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其投资成本实行合理科学的控制更是企业正常运用的基础,因此,卷烟制造企业自身要不断加强和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企业员工要不断强化固定资产的责任感,管理层要重视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盘活现有资产,提升企业经济发展效益,才可以实现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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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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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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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法律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
【论文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
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6]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3月16日。
[7]参见《经济日报》19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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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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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审计定价的影响因素文献综述全文如下:
审计定价,也可称为审计费用,因为主体不同给出的定义也不同,针对于事务所来讲,是审计定价,而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客户来讲,作为审计服务的客体,成为审计费用。本文主要采用审计定价的说法。审计定价作为客户与注册会计师直接重要的经济联系,是审计研究的重要对象。其中审计定价的影响因素是审计定价研究中的重要话题。
Simunic(1980)是最早对审计定价做研究的学者,确定了显著影响审计定价的因素,公司资产规模、子公司数目、事务所特征等等。此话题一经被提出便成为社会各方关系的话题,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但是影响审计定价的模型始终是以Simunic模型为中心,没有实质性变化。该模型被广泛应用各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的细分市场,涉及众多部门。2002年,王振林开启了我国审计定价研究的大门,十几年时间,研究成果众多,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所以适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模型在我国并不是非常合适,所以找到更适用于我国现况的审计定价模型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审计定价的影响因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方面,外部治理环境。相关研究众多,本文作者只对近几年发表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等我国核心期刊上的一些文章做列示。
首先,从事务所的角度考察审计定价。已有的研究都已证明了事务所的规模、行业专长、规模效应、审计任期和审计意见和事务所独立性、名誉、行业专长等本身特征都对审计定价产生一定影响。规模较大的事务所为了更加规范,制定了严格内部复核制度,为了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对自己的员工进行培训,增加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从而加大了事务所审计成本,提升了审计费用(DeFond和Jiambalvo1991,Teoh Wang1993,DeFond和Jiambalvo1993,Beck1998)。漆江娜(2004),吕兆德、宋常(2007)研究发四大与非四大相比,审计费用明显高于当地的小事务所,而且不论对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会收取规模溢价,抬高审计费用。合并是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扩大的重要途径,事务所合并扩张之后,会对客户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姜红新2012)。
事务所规模扩张的同时,行业的扩大和分所的持续增多,也成为研究热点。王兵、辛清泉(2010)认为事务所分所的规模越大,收取的审计费用就会越高,另外分所的审计质量和费用会比总所低。宋衍蘅(2011)发现审计风险大大提升了审计定价,但是如果审计风险一定,审计师谈判能力强审计定价就会高。规模效应近期被学者提出并做了相关研究。Simon,Ferdinand(2012)以美国的前N大事务所的客户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市级审计师行业专长与规模经济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研究表明事务所产生规模经济能力取决于其行业专长,并且规模经济与行业专长是审计费用的影响时高度交互的。文章同时提出当被审计单位的谈判能力强,审计事务所不得不把规模经济盈余传递给客户,让渡规模经济,以争取更多的客户。
之前的研究证明了企业的规模、审计业务复杂程度、企业财务风险、盈余管理、内部治理、高管审计背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地区经济则被认为影响审计收费。(刘斌、叶建中、廖莹毅2003)。韩晓梅(2011)发现事务所在做审计的时候,如果因为客户规模较大,审计业务较复杂,就会投入更多工作时间做审计,加大了审计成本,从而提高审计收费。伍利娜、王春飞(2012)认为选择大所做集团统一审计的费用会比小所低,因为小的事务所可能会以牺牲独立性为筹码增加审计费用。若以强制审计客户保持一定的会计稳健性降低审计风险作为一种风险控制策略,事务所就会收取更低费用,但是这样的策略只对交叉上市企业有作用(朱松,陈关亭2012)。
内部控制已经受到企业重视,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获得更高利润开始逐步采取内部控制来治理公司。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了企业内控质量,降低了审计风险和成本,抬高审计质量,最终降低了审计费用(张旺峰、张兆国2011,陈丽蓉2012)。刘明辉, 胡波(2006)研究发现通过给高管分派股权的薪酬激励政策,能够使高管更加为公司利益着想,降低代理成本,内控机制得到更好完善,从而降低审计费用。
另外,若是令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也能够减少高管职权滥用,改善了内部治理,也能够降低审计费用。而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具有审计背景,那么该类客户很可能具有高审计风险,从而事务所会对其收取更高费用。但是如果高管与事务所存在关联关系,“校友效应”可能发挥作用,降低审计费用。Simon,Ferdinand(2012)对美国市场研究发现当被审计单位的谈判能力强,审计事务所不得不把规模经济盈余传递给客户,让渡规模经济,以争取更多的客户。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国情下,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比,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很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因为制度环境的薄弱,对审计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使得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比在严格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审计工作简单,付出的审计成本偏低,审计费用也就较低。与此同时,我国“暗箱操作”,收贿授贿现象严重,在审计服务上也存在很多灰色交易。所以提出更加完善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审计服务,是势在必行的。中国审计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上市公司的地域位置会对审计定价产生影响。
曹国华(2012)认为物价水平越高的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定价越高; 工资水平越高的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定价越高。另外,李训(2013)发现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普遍的低价揽客现象,很多公司为了支付更少的审计费用,更愿意跨地域聘用外地事务所。同时,上市公司具有选择事务所的自主性,这就可能会导致自选择的问题,从而自选择问题是否对审计定价中的地域关系问题产生更深入的影响,也将是下一步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
内部控制近几年受到国家的重视,出台了政策鼓励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并对自身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所以,今后有关内控的研究是很有前景的,也会有很多可应用的数据被披露。内部控制在我国的发展还刚刚起步,所以从内部控制角度考察审计定价也是很有前景的。
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很多适用于国外的优秀的审计费用理论不能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发掘我国特有的资本市场特点和规律,寻找能够针对我国特殊制度环境下的解决方案和完善措施,是当前我国各界都需要努力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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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通俗具体点来说就是用来连接各种物品的网络,它弥补了互联网没有实现物品与物品之间的互连的不足,近年来,物联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都有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它较之互联网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第一,在物联网上有很多的传感器,这些传感器可以识别形式各异、内容各异的信息,而且这些传感器还可以就识别的信息数据进行及时的更新,其感知技术使用的广泛性是传统的互联网所不能相比的;第二,物联网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通过多种有线以及无线的网络与互联网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物品信息的传输,而且物联网还能够与形式各异的异构网络与协议实现兼容,从而提高了传输的信息的正确性以及及时性;第三,物联网具有各种智能处理技术,对物体进行智能控制。
2.1 系统中提的目标设计
首先,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计这一项管理模块主要是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类型、编号、维修等的基本信息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从而使管理者能够清楚的掌握固定资产的信息情况。
其次,用户管理模块的设计。利用B/S 架构实现对用户的管理,制定用户的使用权限,并且可以对用户使用的历史记录进行查询。
再次,系统管理模块的设计。对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了系统的安全、数据的维护、多用户多部门的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接口和数据交互四个方面的管理。在系统的安全方面,物联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使用户事先进行的相关操作在安全模式的保护下,这样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访问和操作;在数据的维护方面,物联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企业的数据信息的增加、查询、打印、修改等的操作进行了维护,操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岁系统中的数据备份;在多用户、多部门的管理方面,该系统提供了集中的数据库服务器,可以使多个用户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数据进行浏览、查询;在与其他的系统接口和数据交互方面,该系统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接口,与企业其他的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交互处理等等。
最后,在建立物联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时候,要满足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以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的需求为依据,生产有关各种动态查询结果的报表,并可以被导出并打印出来,以方便有关工作人员的查看和利用。
2.2 系统的物联网应用框架设计
物联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通过REID 标签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信息进行快速的收集,同时在第一时间利用相应的通信技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传输,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平台,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特点系统所设计了相应的PC 端系统功能结构,该结构包括了日常管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以及报表管理四个部分,其中日常管理部分分为企业内资产转、部门内资产转、资产类型维护、资产信息维护、规格型号维护、地址信息维护以及责任人维护;设计的用户管理的功能有添加用户、修改用户、修改密码的功能;设计的系统管理的功能有服务器设置、数据同步、系统同步接口、系统登录、系统退出的功能;报表管理包括了对地址信息报表、资产信息报表、资产转移报表、资产调拨报表、资产盘查报表、台账差异报表以及出入基站报表的管理。该系统操作简单、管理方式先进,而且也方便了工作人员清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大企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在不断的增加,因此,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通过合理而科学的对物联网进行利用,构建物联网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进而为我国企业更好的实现其经济效益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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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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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新经济学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详细阐述几种常用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并举例分析企业在采用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所得税额的不同。
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可以使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负担的所得税现值最少。
【论文关键词】:折旧,加速折旧法,所得税额,现值
【论文正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新经济学研究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1.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1.1.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第二节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第三节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3.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1.3.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1.3.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p#副标题#e#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会引起企业的折旧、付现成本、设备变现价值、设备最终残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动,这些因素又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所以做好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的所得税筹划工作,对企业很有现实意义。下面从各因素个体和整体两方面进行分析,并选用现金流出总量作为更新决策的依据。
第一节个体筹划分折
2.1.1.折旧
折旧作为企业的成本项目,它越多,企业所得税就越少。折旧这种减少企业所得税负的作用,被人们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
例4.甲、乙两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有相同的收入60000元及相同的付现费用10000元,甲公司另有折旧费用8000元(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可在税前全部列支),乙公司没有。下面分别计算两公司的税后利润及营业现金流入(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同。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甲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8000)=42000(元)
所得税=42000×33%=13860(元)
税后利润=42000-13860=28140(元)
营业现金流入=28140+8000=36140(元)
乙公司:
税前利润=60000-10000=50000(元)
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税后利润;50000-16500=33500(元)
营业现金流入=33500(元)
甲公司比乙公司多流入营业现金:36140-33500=2640(元)
可见,在销售收入和付现费用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为有8000元的折旧而比乙公司多出现金流量2640元(8000×33%=2640元)。因此,在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列支的情况下,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按下式计算:所得税减少额=折旧×所得税税率
2.1.2.付现成本
这里所指的付现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而引发的现金支出。它的特点是即发即付,如本期购买润滑油本期就支付这项现金,而不会拖到下期才支付,并且是全部记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它不包括年修理成本,因为年修理成本往往是作为预提费用而分摊于若干个纳税期间。因此在下面的综合实例中年付现成本不包括年修理成本,而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影响因素。
例5.甲公司在某一纳税期内,由旧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共100000元,该旧设备引发的付现成本共计20000元。甲公司拟更新设备,假设新设备生产的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仍为100000元,由于新设备性能好而减少润滑油的购买量等原因,付现成本减少到12000元。这项更新决策引发的付现成本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下(为计算方便,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未更新前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20000=80000(元)
所得税=80000×33%=26400(元)
税后利润=80000-26400=53600(元)
更新后的税后利润计算:
税前利润=100000-12000=88000(元)
所得税=88000×33%=29040(元)
税后利润=88000-29040=58960(元)
可见,更新设备后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58960-53600=536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更新决策后,实际付现成本减少了8000(20000-12000)元,税后利润却只增加了5360元。由此知道,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不是其实际支付额,而要剔除其所得税的那部分。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税后利润增加额=付现成本减少额×(1-所得税税率)
2.1.3.其他因素
旧设备变现损失与收益、最终报废残值净收入等是固定资产更新决策引起的另外一些因素。它们直接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要分清是收益还是损失,再与所得税税率相乘即可。
第二节整体筹划分折
例6.某企业拟对现有旧设备进行更新,市场上有同类新设备a和b.a属于环保设备,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b是非环保设备,必须采用直线法。
由于b是非环保设备,企业要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因此,b每年的付现成本要多于a设备。另外,据企业技术人员分析测定:a设备的最终报废残值收入也要高于b设备。
企业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新旧设备具体情况清单如下(为分析方便,假设各设备未来使用年限相同),见表2-1:
表2-1 新旧设备具体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旧设备 新设备a 新设备b
原值 125000 100000 85000
税法规定残值(4%) 5000 4000 3400
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年) 6 4 4
已用年限 3
尚可使用年限 4 4 4
年付现成本 12000 6000 9500
年修理成本 6000
三年后大修成本 28000
最终报废残值收入 8000 15000 8000
目前变现价值 45000
年折旧额:
第一年 20000 38400 20400
第二年 20000 28800 20400
第三年 20000 19200 20400
第四年 0 9600 20400
分别计算使用不同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
(1).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旧设备变现价值损失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45000×1
=45000(元)(1为0年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变现损失减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5000-45000)×33%]×1
=66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2000×(1-33%)]×3.170
=25486.8(元)(3.170为4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每年修理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1×3.170
=12743.4(元)
三年后大修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28000×(1-33%)]×0.751
=14088.76(元)
(0.751为3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现值=8000×0.683=5464(元)(0.683为4期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5000)×33%]×0.683
=676.17(元)
每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000×33%)×2.487
=16414.2(元)(2.487为3期年金现值系数,下同)
继续使用旧设备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45000十6600十25486.8十12743.4十14088.76-5464十676.17-16414.2=82716.93(元)
(2).购买新设备a后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a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00000×1=100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6000×(1-33%)]×3.170
=12743.4(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38400×33%×0.909+28800×33%×0.826+19200×33%×0.751+9600×33%×0.683=26291.23(元)
(0.909,0.828,0.751,0.683分别为1期、2期、3期、4期复利现值系数)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15000×0.683=10245(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15000-4000)×33%×0.683=2479.29(元)
购买新设备a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100000十12743.4-26291.23-10245十2479.29=78686.46(元)
(3).购买新设备b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
b设备投资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5000×1=85000(元)
每年付现成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9500×(1-33%)]×3.170=20177.05(元)
四年折旧额抵税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20400×33%×3.170=21340.44(元)
残值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量现值=8000×0.683=5464(元)
残值净收入纳税引起的现金流出量现值=[(8000-3400)×33%]×0.683=1036.79(元)
购买新设备b产生的现金流出现值合计为:
85000十20177.05-21340.44-5464+1036.79=79409.4(元)
(4)依据现金流量作出决策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知,无论新设备a还是新设备b,它们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都要小于继续使用旧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因此该企业应该进行此项固定资产更新。其次,因为购买b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9409.4元要大于购买a设备引起的现金流出量总现值78686.46元,所以企业应该选择购买环保设备a,这也符合现代企业设备更新、国家环境治理的趋势。
参考文献:
.鲁亮升 . [成本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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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成. [财务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二版
.阎达五. [高级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二版
.汤谷良 王化成. [企业财务管理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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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经济全球化下保险业的国际融合愈发突出。跨国保险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形式。由于各个国家税法各不相同,主权国家税权的独立性使得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关联方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规则降低或转移税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交易业务比较特殊,保险监管只有结合关联方交易特点制定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规则,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权,促进良性竞争和保障市场秩序。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论文正文】
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国际保险税收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跨国保险公司不断进军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海外融资或者拓展海外市场,国际保险业的税收分配与国家利益密切相连,如何构建国际保险业的转让定价体系必须开始成为中国保险学者探讨的课题。中国目前正处在保险税收体制改革的探讨阶段,监管部门在探索改进国内保险业纳税体系的同时,也应当从国际视角出发,前瞻性地把握国际保险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维护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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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由于缺乏信息和决策者不能控制投资项目的未来变化等原因造成,所以任何投资决策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决策风险。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一、引言
云会计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易更新维护、易与外部信息系统协同、能够为大数据时代下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撑等方面的优势受到企业的普遍关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用科学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选择最佳投资方案的过程,它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全面性和战略性问题的决策,需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财务与非财务数据提供决策的支持。基于云会计平台,可以将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库存情况、销售业绩、生产效率、负债比重、现金流量和企业外部的市场公允价值、消费者购买能力、产品替代品情况、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等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大数据转化成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有价值的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比较全面、科学的投资决策。
固定资产投资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学者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刘金全等(2002)采用VAB模型中的Granger影响关系检验来判断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产出之间的关系,得出实际产出和固定资产投资之间存在显著的当期相关性和波动成分之间存在显著的双向Granger影响。郗蒙浩(2006)从影响固定资产决策的因素到长期投资决策的经济评价和风险评价到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决策几个方面分析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需要考虑的问题。张文娟等(2008)提出基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建立了投入占用产出局部闭消费模型。张俊远等(2013)分析了地方竞争、土地财政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综观上述研究文献,很少涉及到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固定资产投资策的相关研究。鉴于此,本文从投资效率、投资质量和投资成本等方面分析了大数据和云会计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框架,最后分析了大数据、云会计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价值。
二、大数据、云会计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
决策效率、决策质量以及决策成本是评价投资决策的几个重要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基于云会计平台进行决策相关大数据分析,能够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及时的数据支撑。
(一)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规模化背景下,固定投资决策越来越频繁,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也越来越大。过去,由于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技术的各种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对比,并且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实地考察、调研,这使得投资决策往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决策效率相当低下。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企业基于云会计平台可以直接取得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同时通过使企业的业务流程、财务流程以及管理流程相结合,能够避免部门之间数据的孤立以及传递过程中的缺失和时间拖延。通过企业各分子公司的业务系统以及管理系统与云会计平台无缝对接,能够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海量的数据,这样大大节约了投资决策的数据获取时间。同时,采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海量决策相关数据的整理、对比和分析,可以显著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率。
(二)保障企业的投资决策质量
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案一方面会利用有限的数据资料,另一方面依靠投资决策者以往的经验来决定,其中主观因素导致的投资风险比较严重,决策质量较低。基于云会计平台,企业通过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连接,收集企业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经由后台的数据模型进行数据整合、清洗、处理,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有更加科学、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撑,进而减少主观判断依据,保障企业的投资决策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由于其投资变现能力相对较差,所以企业持有的资产风险相对较大。固定资产投资面临着债务风险、投资总额变动风险、投资期变动风险以及估算风险等诸多风险,由于固定资产回收期长、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风险可控性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基于云会计平台,企业不再仅仅是单纯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而是对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负债比重、现金流量、技术支持、人员配置等要素以及外部环境的国际货币状况、市场营销情况、政府政策、投资环境、市场发展、消费者偏好等一切与投资决策相关的数据进行收集、挖掘,进而对比、分析得到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有价值的信息。云会计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但使投资决策更具有科学性,而且能够通过数据支撑,使风险控制在最小。
(三)减少企业的投资决策成本
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与改良一般涉及到销售部门、库房存储部门、财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等,传统的投资调研主要通过实地考察、纸质资料收集和整理、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基于云会计平台,企业按需购买软件服务,通过互联网和数据端口与所有部门以及子公司相连接,减少了硬件和设备的成本,而且企业无需派大量的调研人员对市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通过云会计平台,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投资环境、消费者偏好、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量等结构化数据和包括产品相关图片、视频、音频、文本、文档等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都能够方便地被企业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基于云会计平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相关大数据分析,不但可以减少企业投资决策中过多的人力成本,还可以减少相关硬件设备的购买、维护和后续修理费用。
三、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框架
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日常财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和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竞争实力,新建、扩建与改良生产设备是许多制造业企业采取的主要方式。企业所处国际市场环境中的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都已成为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战略资产,如何高效地利用这一重要资产已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重视的问题。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框架如图1所示。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所依赖的数据源,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会化网络等多种媒介,借助云会计平台,从企业内部、外部市场、银行等投资决策干系者获取。同时,借助大数据处理技术和方法(Hadoop、HPCC、Storm、Apache、Drill、Rapid Miner等)实现对获取数据的规范化处理,并通过ODS、DW/DM、OLAP等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技术提取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与非财务数据,针对性地对企业新建、扩建与改良生产设备的投资决策每一决策步骤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四、大数据、云会计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新建生产设备,往往由于投资回报时间较长,资金占用量较大,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与生死存亡,所以在投资决策前期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数据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大数据、云会计使投资决策更科学
数据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在提出投资项目时需要了解市场情况、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同行业的销售情况等外部信息,而在投资项目决策阶段,需要企业基于云会计平台将获取的内外部大数据进行科学、宏观的分析。生产设备的新建、扩建与改良,一方面影响着产品的成本与定价,另一方面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战略地位。
从企业内部来看,基于云会计平台获取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相关大数据,针对生产设备的扩建与改良企业能够准确、快速地获取该项目在以前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生产数量、产品市场占有量、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业务和人事关系、仓库储存量等非财务数据。分析比较投资决策的影响范围以及在后期经营中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从企业内部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考虑投资决策的可行性。而对于生产设备的新建,则需要企业充分了解市场的发展趋势,新建生产设备所需的资金筹备、企业的负债比重、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财务数据,判断这一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企业长久的发展战略。基于云会计平台避免了企业内部数据的分散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将无障碍地整合所有子公司和部门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这样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进而提高决策的准确率。
从企业外部来看,企业基于云会计平台通过与电子商务系统的接口,获取市场的公允价值、定价、顾客、数量等外部数据。分析消费者对于相关产品的选购情况,以及商品价位对销量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的替代商品数据。消费者的偏好将决定产品的市场占有量以及日后的销售群体,可以通过云会计平台获取消费者的购买喜好,畅销地区、畅销时间段等数据,为生产设备的新建、扩建与改良提供有用的决策价值。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该投资项目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量是否已饱和,产品价格的变动范围是否存在,产品与可替代商品的价格差异是否有利等,这些企业外部数据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至关重要。了解周围市场情况、投资项目相关产品的信息以及消费者数据、政府的经济政策、环境的相容度等数据,企业才能作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
(二)大数据、云会计使投资决策风险更可控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由于缺乏信息和决策者不能控制投资项目的未来变化等原因造成,所以任何投资决策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决策风险。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与改良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形式,由于其投资变现能力最差,所以投资风险也相对最大。然而一旦投资风险带来的损失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只能停止经营,宣告破产。基于云会计平台,决策者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而得到可靠的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原因和后果进行细致的分析、估算,利用大数据的信息资源不断调整战略目标和投资方向,从而将决策风险导致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大数据时代基于云会计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流程如图2所示。
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由于决策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等主观因素以及市场环境和生产设备技术要求等客观因素都不可避免地使投资决策面临诸多风险。从主观因素来看,企业投资决策者的目标是单一、绝对的,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投资的最终目标。但是,企业往往由于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地方环境要求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因素,投资项目在运行中的资金变化和投资期变动等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从客观因素来看,在经济全球化下,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购买力。采取可行的办法使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是企业在投资决策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基于云会计平台,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会化网络等多种媒介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对企业面临的债务风险、估算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负债状况、融资方式以及银行的贷款利率,税收部门的征税情况等数据,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通过云会计平台进行分析,减小投资决策的估算风险、负债风险等财务风险。在投资决策实施中,通过云会计平台,企业将实际的现金流量与收益和预期的现金流量与收益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差异存在的原因,作出相应的投资调整。企业应用云会计平台实现各个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后,数据能够及时共享与传递,一旦出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或者现金流量不足等问题,可以及时调整投资项目的目标方向和工程的施工时间,调整、中断或者放弃该投资项目,降低投资总额和投资期变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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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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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国债期货的合约设计和普通的期货合约存在差异,传统的期货定价方法无法覆盖国债期货合约隐含的各类交割期权的价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定价及实证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2013年9月6日,在国债期货被叫停18年后,5年期国债期货在中金所挂牌上市交易,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避险工具。国债期货由于特殊的交割制度,对空方存在隐含交割选择权。本文引入了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对国债期货交割期权定价,并实证分析了我国国债期货上市后交割期权的大小,进而分析了其应用。
【关键词】国债期货 交割期权 质量期权 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
国债期货作为国债的一种衍生品,若使用得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有效规避国债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国债期货是全球范围内使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之一,能满足各类金融机构的避险需求。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增速远远快于全球平均增速,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给债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体现在利率骤然上升、波动幅度和频率加剧等方面,这加剧了债券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的紧迫性。使用国债期货进行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都需要考虑交割期权的影响,因为可以提高套利和保值的效果。国外许多学者对美国国债期货的交割期权进行了大量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本文使用Margrabe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通过实证分析了我国国债期货上市后交割期权价值的大小。
国债期货的空方具有选择使用何种国债以及选择在何日进行交割的权利,这个权利具有价值。空头交割期权分三种:转换期权(质量期权)、月末期权、时机期权。转换期权指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空方在可交割券中选择任意一种进行交割的权利,通常选择最便宜可交割券(CTD)。月末期权指在合约到期日到最后交割日之间执行的,空方将一只较昂贵的交割券转换为更便宜的交割券的权利。时机期权是滚动交割制度下,空方可以选择在交割月份的任一交割日进行交割的权利,又以百搭牌期权最为重要,百搭牌期权指在交割月份国债期货交易结束后,空方在交割申请之前根据国债的波动情况决定当日是否申请交割。
根据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细则,在最后交易日后的交割流程中,空方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11:30之前申报要交割券的品种,因此空方调整交割券的时间很短,月末期权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由于空方决定提前交割的时间需要多方同意,且在滚动交割期间空方提出交割意向的截止时间是14:00前,早于国债期货交易结束的时间,所以空方没有在期货结算价确定后根据现货市场波动决定当日是否交割的权利,时机期权也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对国债期货交割期权的定价研究指的即是转换期权的定价。
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是以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推导出来的,因此其满足Black-Scholes模型的假设。假设有资产1和资产2,价格分别为x1和x2,一个只能在时间t'执行的欧式期权,如果执行时获得的收益是x1-x2,不执行收益为0,那么该期权相当于执行价为x2的资产1的看涨期权和执行价为 的资产2的看跌期权的组合,用公式表示如下:
w(x1,x2,t')=max(0,x1-x2)(1)
且其满足:0?燮w(x1,x2,t)?燮x1 (2)
该期权的买方可通过做空w1=?坠w/?坠x1的资产1,同时买入 w2=?坠w/?坠x2的资产2对冲其持有的头寸。因为w的定价公式是线性齐次的,根据欧拉定理下式成立:
w-w1x1-w2x2=0 (3)
通过这样的对冲,资产组合成为零投资组合,短期内的回报为0:
dw-w1dx1-w2dx2=0 (4)
Black和Scholes将一个股票多头和一个相应的期权空头组成无风险的组合,其回报为:
dw=w1dx1+w2dx2+w3dt+
其中 w3=?坠w/?坠t
通过公式(3)和公式(5),可以得出:
在约束条件(1)和(2)下,微分方程(6)的解是交换期权的价值w(x1,x2,t):
w(x1,x2,t)=x1N(d1)-x2N(d2)
该等式也适用美式期权的定价。考虑两个组合:组合A为买入用资产1交换资产2的欧式期权,组合B为买入资产1同时做空资产2。在任意时间t,A的价值是w(x1,x2,t),B的价值是x1-x2,在到期日t?鄢组合A的回报为max(0,x),组合B的回报为x,由上可知A的回报优于B的回报,即:w(x1,x2,t)?叟x1-x2。因此,即使是美式期权,其价值等于对应的欧式期权的价值。
国债期货空方具有的交割券选择权是交换期权的一种。国债期货空方交割券i能够获得的交割收益为F(t,T)×CFt+AIt(T),交出了价值为Pt(T)+(T)的券,净收益是F(t,T)×CFt+Pt(T)。因为空方可以选择CTD券进行交割,所以到期时空方实现的净收益是max1≤j≤nF(t,T)×CFj-Pj(T)。
假定有两个可交割券i和j,其中i是当前的CTD券,j在期货到期时可能成为新的CTD(竞争券),如果到期时j成为CTD券,则空方会用j进行交割,所以可以用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公式。
以5年期国债期货TF1312为例,对其交割期权的价值进行实证。使用2013年9月6日到2013年12月13日共计64个交易日的数据,可交割券使用对应的银行间的可交割券,数据来源为万德资讯,CTD券取隐含回购利率IRR最大的。根据前述的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到的国债期货交割期权的理论定价如表1所示。
从结果可以看出,TF1403合约存在交割期权,交割期权价值约占面值的0.132%。
本文以我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为研究对象,根据国债期货交割制度,分析了交割期权的分类,并使用二元资产交换期权定价模型对交割期权大小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我国国债期货交割期权价值平均为0.132元,占面值的0.132%,这说明交割期权具有一定的价值。
国债期货的交割期权主要应用在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中,考虑交割期权的期货理论价格要低于不考虑的期货理论价格,如果使用交割期权调整后的期货理论价格,会提高基差套利和套期保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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