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2006年欧盟正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须同时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双重问题,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对食品安全觉察度提高,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大。但影响力主要来自媒体受众广泛及食品安全问题敏感性,公众监督的力量仍然薄弱。我国可以从欧盟立法的“便利性”中汲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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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便利性”特征研究
“社会监督”语义丰富,多用于政治管理中,“指公民个人、舆论机构、社团组织和人民政协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实施的监督”[1],它是针对政治权力的外部约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也是对政府的监督,包括监督国家机构的监管行为。社会监督与政府和经营者均联系紧密,监督力量要在对二者都要产生约束作用后才能达到效果,这需要降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制度成本。欧盟通过赋予消费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权,保障经营信息与监管权行使透明,保持行政机构对消费者诉求充分回应,保障消费者权利辖制监管权,提供了便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的信息基础和制度渠道,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借鉴对象。
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包括监管行为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前者如欧盟2000年《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178/2002号条例)、《食品营养与健康声明条例》(EC(1924/2006)号条例)等,涉及EFSA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中回应公众义务,经营者生产信息、标签等强制要求,后者如规定公众向EFSA和经营者索要信息等监督权利。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核心地位。
欧盟通过消费者保护政策确定消费者在内部市场政策中的中心地位,建立相应机构使社会监督权具有法律属性,监管者和经营者作为法定义务主体来保障普通民众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主动地位。欧盟食品安全立法奉行“消费者中心”,规定监管者和经营者服务于消费者。《白皮书》规定:“将欧盟的食品政策转化为积极的、动态的、协调一致的综合性工具,以保证高水平的人类健康和消费者保护”[2];《基本法》规定:“必须保证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贸易伙伴对食品法律基础———决策机制、科学基础、结构、保护健康和其他利益机构的独立性具有信心”,“共同体以及境外消费者的安全和信心是最为重要”[3];《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规定:“消费者政策将作为下一阶段内部市场建设的核心”,“消费者的福利是保障市场运作良好的关键”,“消费者也被其置于欧盟其他政策和规则的重中之重”而作为优先行动之一,在其5.5部分详细阐述消费者在金融、共同利益服务(serv-ice of general interest,简称SGI)、参与政策制定等方面地位[4].整个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措施将保障消费者信心、地位作为中心任务,食品安全局与健康、消费者保护署与欧洲消费者中心作为机构保障。
2.建立食品信息公开透明的保障机制。
欧盟着力保障监管机构、经营者信息的透明度。《白皮书》划定风险沟通、标签和宣传、食品营养等全面、充分的信息作为公开对象。行政性主管机构与所有利益方信息的交流,“只有确保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透明和公开,风险沟通才能很好发挥作用”,“消费者被视为利益相关者、其观点在以下方面被充分考虑至关重要:就食品安全所有方面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科技专家和消费者间建立一个交流的平台,便于消费者在欧盟和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对话”[2],公众监督已渗透到风险预防阶段,对食品安全事前防范具有重大意义。《基本法》规定:“标签、宣传、食品与饲料的形态(包括形状、外观、包装、包装物使用、布展的方式和展出环境),以及媒体有关其的任何信息,都不应当误导消费者”[3].要求标签使用中须完整、考虑文化背景多样性,主管机构编撰了标签识别方法的简易手册,作为帮助消费者识别标签内容、有效性的资料[5];“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品名、价格(税收和运输费用)、运输过程的时耗等”[6],使标签内容真实反映食品信息。食品宣传要保证饮食平衡,尤其顾及儿童、老人及患病者等人群,不得宣传食品成分具有健康方面的特殊功能。
欧盟食品立法有效保证食品成分与营养功能间关联为消费者有效理解。《白皮书》要求营养要符合膳食平衡、避免营养物质间抵触,特别注重疗效性食品(di-etetic foods)、食品添加剂(food supplements)和强化食品(fortified foods)[2].《食品营养与健康声明条例》及其3个修正案((EC)No 107/2008、(EC)No 109/2008和(EU)No 116/2010)专门规定营养标注规则,成员国考虑科学机构意见后,就特定成分的营养声明向欧委会提交清单,欧委会通过安全审查形成允许的营养声明清单,经营者依据科学证据证明食品成分有新功效,需通过适格主体向欧委会申请授权方可作出新营养声明[7].食品成分对应的营养功能被纳入标准化声明清单中辅之以安全标准和相应的认证机制来“显化”信息,确保信息便于公众识别和理解。
3.构建公众监督权实现的有效途径。
欧盟的社会监督立法形成了公众多元参与的法定程序步骤,既包括对产品直接监督和参与监管过程的规则。欧盟《基本法》前言和28、29段规定了食品追溯机制,论文格式根据标签显示的信息识别其身份,借助主管机构对标准和营养的简易说明,依据食品成分、外观、标签及营养说明等就能判断出安全状况,自主性发现风险而避免造成食源疾病与扩散。食品安全风险出现时,食品安全科咨机构即刻以风险预防法定程序规则展开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并与公众开展交流,消费者即可通过参加相关听证会发表技术细节的意见,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融入监督因素。同时,欧盟规定食品安全局的运行必须保持独立而透明,保持对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开放性并与其密切联系,是食品安全制度形成、运行中实施社会监督的制度基础。
欧盟对消费者的食品投诉倍加重视,发布定期的消费者市场记分牌来衡量市场满意程度,指导成员国对投诉依照欧盟标准格式进行分类和规整。欧洲理事会2007年决定要求在联盟层面发展相关制度;欧洲议会在两份决议(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2010年3月9日通过)中要求成员国统一方法,对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分类,并建立供所有主观机构通用的标准性投诉信息管理平台[8];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将此作为优先行动之一,体现出欧盟对提高处理消费者投诉效率来回应公众对监督的工具需求。
欧盟立法从上述三方面规定了公众监督地位、知悉食品信息的“便利性”和监管机制对监督的高效应答,降低公众参与监督时间、经济成本以确保监督效果,具有典型的“便利性”,从以下三方面得以呈现:
第一,社会监督法律关系结构、效率保障的安排非常合理。立
法以经营者、监管者义务本位为起点,将二者置于受公众监督的地位,强调对经营者监管关系有效运行为工具而非另建社会监督渠道,对三者关系的厘定充分体现了效率价值。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主要起始、集中于经营者,欧盟安全标准及认证、标签与营养规则及配套措施,建立了高压态势的监管机制,行政强制手段作为强制经营信息公开的保障,经营者成为被监督的首要对象。欧盟主管机构职责中考虑了与公众进行沟通的内容,着力构建投诉的标准化处理机制,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管机构也成为社会监督义务人,行政监管权配合公众的效果良好,从关系构建上看社会监督处于对行政监管权的优益地位,避免了社会监督主体与主管机构之间对立而浪费资源。可见,公众与行政机构间、公众与经营者间的监督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并透过前者来实现后者对公众而言具有“便利性”.
第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所依凭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力强。
安全风险包括营养学、微生物学和化学风险[9],信息透明是社会监督关键,欧盟立法规定了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实施预防风险和处理安全事故等环节中与公众双向交流信息,监督主体能方便地知晓监管权运行状态。《基本法》规定:“除非紧急情况不允许外,在食品安全法律准备、评价和修改中,应当直接或通过代表机构进行透明而公开的磋商”[3].通过标签内容与识别规范、营养声明清单等措施,确保经营者将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信息较完整地呈现于包装上,食品安全状况的可识别性得以保障;食品回溯制度又保障了社会监督视野扩及食品流动的各个节点。严密的安全管理要求、产品信息披露规则降低了公众寻找信息的时间与劳动成本,在食品门类繁多、食品工业专业性强而公众认知有限条件下,欧盟的做法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阻塞问题,是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监督参与能力的“便利性”措施。[LunWenData.Com]
第三,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科学设定了回应社会监督需求的良好机制。
EFSA下设多个分支工作机构分别对甲型流感等疫情进行监管,在监管职责和程序设计上注重吸纳社会监督主体的智慧,重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投诉分类规则,消费者投诉中心是通过信息平台接收回复投诉并搜集立法、监管的信息来源。食品安全是生存所需,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可能涉及人权问题,欧盟允许公民直接在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进行起诉。由于欧盟保护消费者利益观念深入人心及司法救济机制的存在,公众能较好地利用食品、消费者健康主管机构对市场经营者严密的监管,从行政体制内部找到监督食品安全的路径,是一种较其他外部监督更为便利的安全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已确立起监督关系,并在信息来源和程序性规则方面有所规定,规则的数量较丰富,也涉及了社会监督的基本环节,但是社会监督的立法本位和实施效果远未达及“便利”公众的程度。
1.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立法现状。
监督关系上,《宪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作了相关规定。《宪法》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权,《食品安全法》对其加以具体化,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试图在监管关系和交易关系之上构建监督关系。
信息保障方面,我国已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了信息公布及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要求信息发布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等六部委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信息发布权限、内容和程序,我国对信息透明有较强认识。
标签对传递安全信息的作用得到重视,我国已制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标签内容和要求,同时,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也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的标注要求。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初步建成,但频发的事故及其运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还存在诸多局限。
2.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非“便利性”局限。
从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来看,我国公众参与制度成本过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监督关系结构残缺、信息保障乏力、监管权对接不畅三大问题。
监督关系构建方面,公众监督监管者的社会法律关系上缺乏实质性内容。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及事故处理、立法等环节中融入公众意志的强制性、程序性差,违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机制缺失,欧盟正是将行政机构列为义务主体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我国现行立法将消费者中心理念指导下公众对监管者、经营者并行监督的应然结构,移转为公众辅助监管者而共同压制经营者,社会监督权的法律属性丧失殆尽,法律关系建构逻辑起点上缺乏方便公众维护利益的基本考量。
监督信息充分、透明保障方面,监管和经营信息义务的法定性匮乏。
一是信息公开单向而缺乏互动,监督触角没有触及食品生命周期所有环节,公众意志纳入食品安全制度严重不足,信息披露的体制性弊端引发效率低下,表现为信息披露主体的“缺位”、披露机制的政府“权力幻觉”和披露组织机构的“分散”三个方面[10];
二是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力度不够,欧盟依赖技术法规及遍布各地的实验室等技术力量,但我国的安全标准、检验检疫技术水平都无法与之相比,信息保障的能力基础薄弱,如至今地沟油检测技术仍是空白;
三是“信息短板”的负面影响,营养声明、标注只是正向性说明,成分标注是选择性而非强制,遑论对膳食平衡、病患幼婴等特殊人群需要的顾及,食品广告规制多为竞争而考虑,如部分餐饮企业将骨膏熬制汤料宣传为大骨原汤,其中潜存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未成为主要关注点。
监管体系对社会监督的应答方面,监督义务人履行义务强制性不高。一是监管权本身自身功能实现不足,欧盟社会监督立法以政府严密监管经营者为基础,通过监督权触动监管关系,而我国的监管机制还存在机构关系、技术机制、安全水平等内生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现象,根本还在于漏洞百出的监管体制”[11],难以对社会监督形成制度支援;二是我国现行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监管者、经营者公开信息、回应投诉时限步骤的程序规则,责任机制未对规避公众监督、侵犯监督权加以惩戒。信访、领导人信箱等渠道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监管者的主观裁断性过重而缺乏责任意识,司法机制也不能回应社会监督的所有需求。
可见,我国公众监督地位处于有言无实的境地中,无法通过法制手段作用于监管权,获知的信息不全面且真伪难辨,要行使监督权既缺乏权利基础也缺乏信息保障,非“便利性”特征非常明显。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须同时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双重问题,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公众对食品安全觉察度提高,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大。但影响力主要来自媒体受众广泛及食品安全问题敏感性,公众监督的力量仍然薄弱。我国可以从欧盟立法的“便利性”中汲取营养。
首先,立法上准确定位社会监督关系是前提条件。公众基于食品获得的健康利益作为中心,监管者、经营者对公众的法律义务应得到立法确认。社会监督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依法提供基础性信息,作为社会监督的信息源泉,政府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管职责,验证其信息提供的合规性,惩戒无证经营、虚假标注、不实宣传,成为安全信息的“筛子”.以听证会、互联网等平台将公众意见纳入风险预防、立法过程中,同时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公众依消费行为来验证监管、经营信息,根据安全标准、标注内容及指导规则辨识风险,以社会监督权为据发出纠错信号而政府须立刻处理。由此,社会监督法律关系体现为监管程序和责任上,且独立于监管行为和合同维权行为。
其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透明是社会监督的核心问题。信息分布不均且阻滞是我国公众行使监督权的最大阻碍,在欧盟实践中信息的来源广泛且数量庞大,真实性程度高,公众对知晓食品信息的权利应以公开信息平台为依托,具备独立的科咨机构作为客观性支持,否则掺假制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无法呈现,信息真实性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公开的范围上既包括经营信息,也包括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管信息,特别是应对安全风险、事故处理等决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公众获取食品信息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障,信息的公开要在公众、监管者、经营者间双向互动,迫切需要我国以《政府信息公开法》或类似立法赋予公众无碍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再次,安全标准应体现科学研究的制度成果而具备较高公信力。欧盟立法对成分、营养、包装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是约束经营者最有力的措施,是评价经营者和政府提供信息的重要尺度,如Gelita AG通过德国向欧委会证实一项关于胶原质水化物(collagen hy-drolysate)营养声明科学性及其对关节健康的维护作用[12],Vitabiotics公司通过英国证实关于左旋酪胺酸(l-tyrosine)营养声明科学性及其对合成多巴胺(dopa-mine,一种治脑神经病的药物)的作用后[13],才作出新的营养声明,以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严格程序维持了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
最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以人为本”.社会监督立法的价值追求应着眼于破解现实困境,而统合所有利益方的力量形成食品安全保障合力。从辟除无毒无害食品等初级需求向满足膳食平衡等高端需求发展,从对公众一刀切式处理到对特定疾病人群、妇女儿童、老人等不同人群特殊化关注,食品需求的特殊性、个性化是社会监督立法应达成的愿景。
欧盟法制经验可归结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方便公众行使监督权、启动监督程序为本质特征,“便利化”是将食品安全利益融入社会监督关系有效手段,我国应当提升社会监督在食品安全中定位,充分借鉴欧盟“便利化”立法经验而实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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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话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食品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中小学生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
1.1中小学生最易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中小学生中,遇到最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过期问题,其次是以次充好的食品质量问题,最后是虚假或错误标识问题。
1.2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对中小学生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他们最担心食物中毒,然后依次是食品中的违规添加剂、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地沟油制作食品等。
1.3中小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度
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中小学生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需求程度从大到小依次是食品选购知识、食品加工处理知识、食物中毒处理办法、事物储藏知识和食品安全事件维权问题。
2各年级食品安全知识的安排设想
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小学选择教育内容应遵循3项基本原则:
(1)教育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即选用系统的经科学检验为正确的知识;
(2)普及性,精炼现有的材料,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尽量达到形象化、通俗化;
(3)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本文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需求以及学生最常碰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学生不同的学习水平、认知能力,
3融入到体育与健康课程中的具体食品安全知识
3.1食品的辨认、选购知识
3.1.1安全食品的标识中小学生购买食品首先要学会如何辨认安全食品,那么在《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就必须要加入的就是食品的相关辨认知识,首先是安全食品的标识,低年级的小学生还应识得食品包装上的几种食品标识:
(1)该标志指由农业部门认证,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这类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允许限用量、限种类、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鱼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保证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最基本的需要。
(2)该标志由农垦部门评定,标志的使用期为3年。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对环境保护的有利性和产品自身的无污染与安全性要求较高,分为A级和AA级称号。
(3)QS制度由国家质监总局在2002年推出,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该制度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都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产品上贴上QS标志才允许进入市场。
(4)这是有机农产品的标识。有机农产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管理。有机农业是指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中小学生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仔细查看标签。首先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按照国家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物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藏方法、质量等级和特殊标注内容。然后再看食品标签是否完整。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若发现标签的内容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不易于辨认和识读,要谨慎购买。最后要看散装食品有无防尘遮盖和禁止消费者触摸设施、标识以及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统一配戴口罩、手套、帽子等。
3.1.2水果的选购知识对于水果的选购知识应该选择中小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种进行教授,比如香蕉、橙子、西瓜、荔枝等。
(1)香蕉的选购方法:催熟的香蕉表皮一般不会有香蕉熟透的标志—“梅花点”,因此在挑选香蕉时,有“梅花点”的香蕉相对安全。用化学药品催熟的香蕉闻起来有化学药品的味道。自然熟的香蕉熟得均匀,不仅表皮变黄,而且中间是软的;而催熟香蕉,中间则是硬的。
(2)橙子的选购方法:进口橙子表皮的皮孔比较多,摸起来较为粗糙,而假冒进口橙子表面的皮孔比较少,摸起来相对光滑些。假冒的进口橙子用纸擦,纸的颜色会变红,是因为假冒进口橙子在处理的过程中加入了色素。
(3)西瓜的选购方法:可以从外观上辨别,使用过膨大剂的西瓜,由于吸收不均匀容易出现“歪瓜畸果”,如两头不对称、中间凹陷、头尾膨大等,这种“歪瓜畸果”不要买,正常的西瓜的外形应是球形或椭圆形的,且表面平整光滑;自然熟的西瓜籽是黑色的,很饱满,注入色素的西瓜籽一般小且白。
3.1.3蔬菜的选购知识
(1)选购要点。蔬菜的种类繁多,在选购时应注意7个基本要点:新鲜程度;壮老或嫩脆程度;大小均匀、形块完整与否;有否病变;有否虫害;色泽正常与否;有否农药残留可能。
(2)还应挑选形状、颜色正常的蔬菜购买。例如,番茄:底部四周呈现绿色且果实硬挺的才是新鲜的。黄瓜:刚采摘下来的小黄瓜颜色浓绿且有光泽,表面上会有疣状突起,一摸有刺的才是新鲜的,此外还要注意前端的茎部切口,感觉颜色漂亮,呈嫩绿色的是比较新鲜的。洋白菜:用手掂起来具有重量感且叶子带有光泽绿色的才新鲜。切开后,切口白嫩则表示其新鲜度是良好的,如果切口会呈现茶色,说明切开时间已经很久了。茄子:呈现有光泽的深黑紫色,蒂头带有硬刺的最新鲜,反之带褐色或有伤口的茄子不宜选购。如果茄子的蒂头盖住了果实,表示尚未成熟。茄子切口容易变色,要泡在水中可保持鲜嫩。
3.1.4有害食品的鉴别方法针对目前对人们身体危害较大的几种食品,鉴别方法如下:
(1)瘦肉精肉的鉴别:
(1)看猪肉皮下脂肪层的厚度(猪油)。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肥膘约为1cm—2cm。而含瘦肉精的猪肉皮下脂肪层非常薄,通常不足1cm;
(2)看猪肉的颜色和形态。健康的瘦猪肉一般是淡红色的,肉质弹性好,瘦肉与脂肪间不会有任何液体流出。而喂过瘦肉精的猪瘦肉肉色颜色看起来特别的鲜红,纤维比较疏松,被切成二三指宽后就比较软,不能立于案板上。还会有黄色液体从瘦肉与脂肪间流出。
(3)用PH值试纸检测。正常新鲜肉多呈中性和弱碱性,宰杀后1h后PH值为6.2-6.3;自然条件下冷却6h以上的PH值为5.6-6.0,而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则呈现偏酸性,PH值明显小于正常范围。
(2)染色馒头的鉴别:天然的面粉中含有微量的胡萝卜素,越靠进外层颜色越重,烹饪之后会有淡淡的黄色。但由于消费者往往喜欢又白又大的馒头,商家就往往迎合这种需求给面食进行“添加剂美容”。除了白面馒头,还有紫米馒头、玉米馒头等杂粮馒头,都是极易掺杂色素的。在鉴别染色馒头时,首先要看面粉里是否有颗粒,如果整个馒头黄得很干净、很鲜艳,那多半是添加了柠檬黄为主的色素。其次是尝。比如玉米馒头,可能是精白面粉掺杂黄色素做成的,由于玉米是粗粮,玉米粉制作的食品吃在嘴里,有些糙,如果吃起来非常细腻,则说明玉米粉加得不多或者是加色素的馒头。
(3)避开或减少塑化剂危害的方法:少吃泡泡糖;慎用保鲜膜;少用塑料杯喝水;少用塑料瓶装油。
(4)地沟油的鉴别:看透明度、色泽以及沉淀物等。质量好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地沟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混入了大量杂质,会出现混浊现象,很容易判断,而且地沟油一般会产生很多沉淀物。闻,植物油有一种特别的香味,但地沟油一般都经过特殊处理,没有味道或者会有异味。尝,用相关工具蘸一下,口感带酸味的油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听,在油层底部取油一两滴,将其涂在易燃纸片上,点燃后听其响声,合格产品燃烧正常且无响声;不合格的产品会由于水分超标而发出“吱吱”声音;燃烧时会发出“噼叭”爆炸声的,就说明油中含水量超标,很有可能是假冒产品,建议不要购买。问,询问商家相关商品情况,包括场地,进货,或者是否有相关卫生许可等内容。
3.2食品的加工、处理知识
(1)蔬菜的洗涤技巧:冷水洗涤。这是洗涤蔬菜最常用的方法,蔬菜上一放带有泥土污物需用干净的冷水将其洗掉,保持蔬菜新鲜洁净,常用于一般叶菜类,如青菜、白菜等。这些蔬菜应先在清水中泡会再洗;若叶片上面有细绒毛的,要多洗几次;根茎类蔬菜如萝卜、甘薯等带有较多泥土的,可在流水中边冲边洗,直到洗净为止。热水洗涤:为了除去某些蔬菜异味或剥去外皮,如番茄、豆腐干等,需用热水洗涤,甚至像豆腐干之类的需要用热水泡才能除去豆腥味。盐水洗涤。盐水浓度不可过大,以小于29%的溶解度为宜,起杀菌和去污秽的作用,盐水洗涤方法主要适用于叶菜上带有小虫和虫卵,用盐水洗很易清除掉,而用清水则不易洗净。碱水洗涤:在温水中加一些碱可解异味和去皮,但要注意用碱水洗后要再用清水漂洗干净。
(2)食品安全制作守则。世界卫生组织(WHO)还推荐了食品安全制作5大“黄金守则”:保持清洁。勤洗手,取食品前要洗手、准备和加工食品期间经常洗手、便后洗手;清洗和消毒用于准备食品的所有场所、设备和餐饮具;避免虫、鼠及其他动物进入厨房和接近食物;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熟食要保存在冰箱里,也不能长时间存放;熟食和凉菜做好后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h,冷冻食品不要在室温下化冻;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食品用水要安全;选择卫生安全的餐饮具,选择卫生安全的纸巾;水果和蔬菜要清洗干净,生吃要消毒,螃蟹、甲鱼、黄鳝要吃鲜活的。生熟分开。生的肉、禽、蛋和海产品要与其他食物分开;生和熟食品的餐饮具、工具、用具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彻底做熟。食物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得到85℃以上,尤其是肉、禽、蛋和海产品;熟食再次加热要彻底。
3.3食品的储藏方面的知识
(1)水果的保存方法:水果的保存,分为4类:
(1)不要放入冰箱,否则会被冻伤的水果有:香蕉、枇杷、杨桃等;
(2)一定要先催熟后才可以放进冰箱的(不成熟的水果不可放入冰箱内)如:酪梨、榴莲、芒果、木瓜、百香果、奇异果、柿子、西红柿等;
(3)必须放入冰箱,才能久存的有:红毛丹、龙眼、樱桃、桃子、桑椹、莲雾、李子、板栗、番石榴、葡萄、梨、草莓、荔枝、火龙果、甜瓜、柚子;
(4)常温保存或冰箱冷藏均可,这些水果如下:青枣、苹果、西瓜、橘子、椰子、金桔、柠檬、菠萝、葡萄、葡萄柚、甘蔗、柳橙、橄榄。
(2)蔬菜的贮存:由于蔬菜种类繁多,其生长特性不尽相同,其贮存要求也各不相同。青菜、黄瓜可洗净后放入保鲜袋贮在冰箱,大白菜放在垫稻草的干燥处,花菜放在通风处还可在菜上洒些水,莴笋可刨去皮浸在淡盐水中,萝卜和胡萝卜放入保鲜袋扎紧袋口置于干燥处,短期保存鲜蘑菇则应用清水浸泡。因此对于各类蔬菜的贮存,均应按其生长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但是原则上应该买新鲜的,吃新鲜的,而不应当贮存1次吃1周。
(3)家禽的储藏方法:家禽肉质嫩,含水量多且变质速度也较快,对于新购的禽,一般是采用低温保藏法,置于0℃以下的环境中存放。宰杀后的家禽,若放在-4℃环境中,可存放35天;若放在-12℃环境中,可保存半年;若在-14℃环境中冈保存1年以上,一般是在-8℃左右保存,也不宜长时间保管,因为存放时间过长会影响禽肉的质量。如果购进的是冻禽要立即放入冰箱。
(4)鱼类的储存方法:活养法,主要适用于用地呼吸的鱼类,常见清水活养的鱼类有鲤鱼、黑鱼、青鱼、草鱼等,以淡水鱼为主。饲养活鱼的水池内要安装喷水管,应向鱼池内不断喷入新水,并通有氧气,水温一般维持在4-6℃,鱼池要清洁,最好选用河水,一般多用清水,不得使油脂、碱等异物进入鱼池内,不要用外物搅动清水,要尽量减少鱼的活动。刚刚从池塘、河流内网捕的鱼经过2-3天的清水活养,可使鱼肉结实,还能促使某些鱼类吐出消化系统的污物,减轻其泥土味。对于此类鱼在清水活养时一定要注意适时换水。部分海产鱼也可采用海水活养,但因受地域限制,对海水鱼进行活养的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藏法,冷藏前先把鱼体洗净,还要除去内脏、刮鳞、去鳃,清洗干净,在-2℃的低温下冷藏,此法储存期短,但对鱼类的质量影响较少,一般只用于暂时保鲜。冷冻法,将鱼在低温(即结冰)状态下保藏,常见于将鱼肉加工成鱼片,再用快速冷冻法对原料进行冻结,一般选择的是冰箱或冷库中保存。保存环境的温度越低,保存时间越长,冰箱以-4℃以下为宜,冷库以抑制在-15℃—20℃为宜。另外对于冷冻鱼肉切不可解冻后再结冻,再冻鱼的鱼肉组织会更多地被破坏掉,鱼体内部水分会丧失,导致肉质松散,营养价值降低。
3.4食物中毒预防及处理知识
(1)中小学生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不喝生水,不喝过了保质期的桶装水;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不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吃霉变或有馊味的食品。煮熟后放置2h以上的食品,重新加热到70℃以上再食用。隔夜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养成卫生习惯,进食前要洗手,瓜果之类的可生食的食品必须在洗净后才可以食用;不接受陌生人赠送的食品,不采摘、捡拾、购买、加工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购买和食用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查看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不买无证摊贩的任何食物,不买不吃无生产厂商、无生产地址、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不食用没有烧熟的海鲜类食品;不吃明知添加了防腐剂或色素的食品以及那些无法确定其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2)中小学生食物中毒处理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最好马上到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若无法尽快就医,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催吐:若食物吃下去的时间在1-2h内可取20g食盐,加200ml开水,等冷却后一次性喝下以促呕吐。或者也可以用100g新鲜生姜捣碎取汁后,用200ml温水冲服催吐。还可用筷子、手指等刺激舌根部引吐。呕吐时,不要让中毒者喝水或进食,但在呕吐停止后应马上补充水分。导泻:如果中毒者进食受污染食物的时间已超过2h,但精神尚好,则可服用些泻药,以尽快排出已吃进的有毒食物。一般用30g大黄,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20g元明粉,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老年体质较好者,则可采用15g番泻叶,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亦能达成导泻的目的。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类、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100ml食醋加200ml水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以采用30g紫苏、10g生甘草一次煎服以解毒。如果是误食了变质饮料或防腐剂,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就是最好的急救方法。3.5食物中毒维权方面的知识中小学生要及时了解相关维权知识,熟悉防护中毒措施,如国家颁布的《食物中毒维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因食物中毒引起的各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中小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之后,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方法如下:收集就餐证据(如发票等)或者证人以证实受害者曾在场就餐;收集就餐证物并及时监测,以证明其食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错过检测时间无法取样(必要时将需要证人来证明受害者曾在场就餐),证据足够之后应及时向就近的工商所或直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攸关青少年学生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对此无论予以怎样地高度关注都是理所当然的。体育与健康课程作为与学生身心健康有密切关系的课程之一,把食品安全纳入其中,并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进行实施,是课程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关怀的体现。建构体育与健康课程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只是工作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工作是如何实施食品安全知识的有效教学,并能在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促进作用,这也将是本研究下一步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对策: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的问题源头;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促进管理的规范化长期化;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变成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伴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重大问题。
一、食品安全基本问题阐述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食品数量安全,它涉及食品供给数量的保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二是食品质量安全,它涉及食品的质量的保证,以避免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国内大致有五个观点。其一,食品安全是个科学概念。食品安全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每次安全的进步,都与科技进步带来的新科技影响有关。其二,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食品安全是企业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承诺,具有唯一性与强制性,属于政府保障和强制范畴。其三,食品安全是个经济概念。食品贸易不断增长一方面带动全球食品工业发展;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现代生产和消费方式的产物。其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学概念。与法相关,靠法保障。其五,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一日三餐,必不可少。只有吃的安全,人心才稳定,社会才稳定。同时,食品安全可看作是一个“社会约定”,这种约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靠全民自觉遵守。
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是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严重危害。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据统计,每年因食品中毒的人数约20-40万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件件影响之大,危害之深,不能不发人深省。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到经营厂商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厂商以低成本生产质量差或假冒产品,与正规厂商生产的标准产品一起在市场上流通,严重影响正规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社会稳定。一方面由于食品是人们每天都接触的,因而很有可能买到假劣产品,因而产生害怕、担心、疑虑的心理压力,造成社会恐慌。另一方面,正规厂商由于利益受损而担忧,也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在美国、欧盟等国的奶粉、茶叶、肉类等因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纷纷被退货。因此食品安全问题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迫在眉睫。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由于市场自身固有缺陷,便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现象的出现。生产者和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两种阵营即强势和弱势。那么遵守法律和惯例的企业可能被淘汰,而生产质次价高的企业可能成为最后赢家。那么不法生产厂家对这一规律了如指掌,因而弄虚作假,而消费者对此一无所知,在利益驱动下,厂商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排挤优质产品,那么最终贻害消费者权益。
在种植流通过程中,造成安全问题的因素也有很多。例如土壤、空气、水等污染之后被植物吸收或被动物饮用最后流通到人体;动植物生长过程中所用化肥、农药、激素有毒物残留累积;产品加工、贮藏过程中违规使用化学试剂,微生物污染;转基因的不确定等科技进步化学品的使用,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还有缺乏相应的消费常识,因此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加之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或喜欢购买特价食品,在消费者的这种消费心理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销售打开了销路。其次有些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品的常识,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毒事件的不断发生。
与此同时,在对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相比较研究之后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尚在法律标准、组织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差距。有些企业卫生状况堪忧,主要表现在: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自身管理制度不到位;食品加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卫生质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横行且严重超标。例如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
三、保障食品安全对策
1、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制度原因。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21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约40部,各部委颁发的规章约150部,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律地位较低。因此,有些不法分子会乘机钻空,即使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无法避免。因此,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的提出目标方针。整合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变得势在必行。
2、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的问题源头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包括生产过程,流通渠道和在使用过程中的用量,并堵住一些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普教育,如近几年的“三下乡”活动;大学生下乡宣传指导,以提高农民对农药的鉴别及使用能力。
3、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促进管理的规范化长期化
中国的监管部门通常是在安全问题重大事件发生之后,自上而下进行突击,但具有很强的短期行动色彩。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长期性规范化,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整合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制药总局等各部门的力量,并从中专门抽调一部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在全行业推广ISO、HACOP认证,实行质量体系化监管,以更好服务群众。
4、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消费了假冒产品或使用了劣质产品,在造成重大损失之后,一般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而并非积极举报。因此发挥消费者权利这项任务尤其重要。我们可以实施一些奖励政策,例如举报违规产品之后可获多少钱或可得什么荣誉或从假冒罚款中提取百分之几作奖励等均可;也可以通过宣传,通过政策优惠和舆论导向,使打假摧毁劣质产品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5、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加工操作过程的标准,也包括产品本身的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严厉的法律规制。行政手段:监督检查,如抽查、罚款、扣押、查封、禁售等。加强对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教育宣传,生产操作培训,
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总之,为了人民安全,坚决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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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毅.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中国食品质量报,2008-11-28.
[5]张刚亮,岳田利.我国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分析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4).
【 论文摘要】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 发展的方向。阐述了我国安全认证的食品 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认证策略,对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 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 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 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 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 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 申请认证的农业 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 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 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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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资源日益丰富,人们在饮食方面的需求不断地提高,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健康与安全卫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食品安全论文,供大家参考。
1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观点
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控制和相关事件处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要目的(Propose)在于:让风险分析过程透明化,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分析利益攸关者的风险认知,给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建议。通过过程透明,依据科学的风险交流,有可能起到以下主要作用(Benefits):
(1)使消费者更加信任风险分析的结果,提高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信任度;
(2)由于对科学的风险评估结果的认知和对决策过程的依据的理解,便于更好地向消费者或媒体通报事件过程;
(3)便于消费者或利益攸关方更好地遵守管理措施或处理意见,使公众或利益攸关方为缓解风险造成的危机处理措施作贡献,或使公众在危机中有更好地反应。风险交流面对的事件常常包含热点事件、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学者们总结的风险交流原则为:
1)公开性原则食品安全管理过程或风险分析过程要有一定的开放性,便于产业链上的利益攸关者参与或知情。这是因为公开性是透明性的基础。
2)透明性原则透明性会鼓励所有相关团体之间的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同感。这是因为消费者对供应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信心是建立在对食品控制运作和行动的有效性和整体性运作的能力之上的。应允许食品链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发表积极的建议,管理部门应对决策的基础给以充分的解释。
3)及时性原则食品安全事件有时具有突发性,涉及的消费者范围广泛,媒体关注度高等特点。及时的风险交流可以降低事件升级为危机的可能性,降低消费者的担忧和急躁情绪。让消费者或涉事人员尽早知晓应采取的措施和应有的行动。
4)应对性原则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常常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安全政策制定或舆论担忧等。除了说明事件原因、决策依据及舆论背景或事实外,还必须考虑涉事人群的范围,公众的接受能力或水平,给出必要的措施建议或指导意见。
2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方法主要来自传媒学(Communicationstudy)、修辞学(Speechcom-munication)和心理学的消费行为研究(Consump-tionbehaviorstudy)。目前,风险交流研究领域的学者和实践者主要总结了风险交流的要素和技术技巧。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实施层面和交流时应考虑以下要素(Elements):
1)过程(Process)和消费者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相互交流。
2)时限(Timing)贯穿整个风险分析全过程,注意关键时刻的时间接点。
3)形式(Form)用最便捷、最广泛的手段传递风险的信息和决策意见。
4)内容(Content)说明或解释与事件有关的危害物、风险等级、风险相关因素,消费者的风险认知及应采取的措施。
5)参与者(Who)风险评估人、风险管理者、消费者、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学术界和利益攸关方等。
6)干什么(What)解释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风险管理决策依据或意见基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在实施过程中或交流现场应注意以下方法或技巧(Communicationskill),提升交流效果,化解矛盾或危机。
1)选择适合听众(消费者)的交流技巧(形式、语气、氛围、提问等)。风险交流的任务———缩小认知与感知之间的“真空地带”Fig.4Thetasteofriskcommunication-reducing“vacuumregion”betweencognitionandperception
2)注意交流过程的双向原则,倾听和确认听众的需求。3)由于事件的突发性、复杂性和时限性,所以应在透明度、完整性及可读性之间探讨平衡性。
4)用定量的结论还是定性的结果表述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可信度。
5)了解“垃圾信息”对风险交流的污染或干扰程度。
6)调查消费者或利益攸关者对风险认知的概况。
7)分析消费者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8)判断消费者对零风险不可能性的认知程度和容忍度。
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误区或认知问题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需要法规支持和规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八十二条)。制订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范围。《食品安全法》未提及“风险分析”原则,因而不可能提及“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未对风险交流做出较全面的解释或说明。目前,风险交流过程缺少法律地位。另外,有时还会把“风险交流”理解为风险管理,或认为是其组成部分,或简单地把风险交流理解为法规宣传或媒体控制。风险交流的行政职责模糊,食品安全管理和参与各方在风险交流中的角色和任务还有待细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理解误区,还需加深理解和克服。例如,把风险交流理解为公共教育。风险交流不是公共教育的主要原因在于风险交流的对象不是“学生”,而是消费者;而消费者的构成是十分广泛的。把风险交流理解为公共关系,常常认为官方或资源多的一方的报告一定是正确的,或官方的报告一定是最权威的。不能简单地告诉消费者或公众某种食品是安全的,这样做的结果并不一定能使消费者放心。因为消费者希望了解决策的全部过程,所以决策的科学性和过程的透明度是提升风险交流效果的基础。风险交流的官方投入或实践与消费者的满意度不成比例。关于风险交流的概念始于上世纪70年代,其得到国际公认仅始于上世纪末。其理论体系、研究方法、规范和指南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领域还属于空白。目前,从业人员还需要专业基础、专门的理论和技能训练,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还需要有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值得一提的是,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国际上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方面,非常重视风险认知与风险感知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专家和消费者对同一食品安全事件的反应有诸多不同或距离,即真空地带。不理解这些不同或不去缩小这种距离,就会影响到风险交流的效果。就专家而言,有一定的知识背景,有自己的(主动型)认知能力,其研究报告或者言论均依据于事实或研究结果;交流的重点集中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物是什么,导致危害的可能性有多大,还有那些危害的风险不够清楚或未知,即不确定性。而消费者参与风险交流可能是基于自己的感受(被动型)或从媒体得到的信息,其判断风险的大小可能基于重要性,对自己的价值或主观的影响大小。二者之间常常存在较大的距离。研究发现消费行为,包括文化背景,与食品安全事件及反应程度有关联。这些问题还需要食品安全专家、风险交流专家、消费行为学家和管理专家等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逐步缩小这一距离,缩小真空地带。
一、理论背景
(一)制度视角
制度视角关注于消费习惯和食品制度,并且说明了对食品的信任和制度表现是如何联系的。购买食物是消费者与食品供给系统之间最直接的联系方式,也是与食品专家、信息提供者、监管部门等之间的间接联系方式。在食品信任中,消费者更加信任食品供应系统和系统中的人员,而不是食品本身。因此,制度视角的支持者认为对食品的信任应该理解为嵌入的制度化关系。这一观点认为信任取决于消费者对制度绩效的评价。制度绩效好就产生信任,相反,制度绩效不好就会产生怀疑和不信任。PoppeandKj?rnes对欧洲六国(丹麦、德国、意大利、挪威、葡萄牙和英国)食品信任的研究说明食品制度可以较好地解释国家之间存在的食品信任的系统性差异。以前对一个特定国家(地区)的研究同样支持这一观点,例如,Chen发现当台湾的消费者对食品供应链中的参与人员和食品制度更加信任时,他们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总之,将信任与相应的制度表现联系起来,制度视角为食品中的信任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解释。但是,制度视角对在相同制度环境下,个体之间存在的信任水平差异没有作出解释。因此,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的观点将有助于进一步理解食品信任的来源。
(二)两种视角的整合
本研究认为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都有助于解释食品安全中的信任,但是将他们结合在一起,会对信任来源有一个更好的认识。认知视角主要关注个体对风险感知的认知过程,提供了一个微观层面解释。但是不能很好解释信任的系统性差异。制度视角认为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关系中的。它可以解释系统间的差异,但不能解释个体之间的信任水平差异。因此,两个视角对认识食品安全中的信任提供了相互补充的解释。
二、研究假设
显示了将检验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模型。根据模型,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测量分成两种维度:一种是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另一种是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它们与五组变量相关,分别是知识、经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以及潜在惩罚力量。前三组变量是从认知视角中得来的,主要反映个人方面的影响因素。后两组变量是基于制度视角,主要反映制度方面的因素。
(一)知识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知识是指一个人拥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水平。根据知识缺失模型,缺少充足的知识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当消费者拥有足够的知识时,他们将能准确地评价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回避风险。这就是说,知识使人们更加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从而降低不确定性。以前的经验研究也证明知识与信任呈正相关。
(二)经验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经验是指消费者之前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以前的研究表明,人的感知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如果人们遭受了不安全食品带来的负面后果,那么将会对食物的来源和正确准备方式更加注意,并且对可能的风险更加敏感。通常,人们对人为错误或疏忽导致的风险的忍受程度低于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风险。研究食品安全风险的学者发现,食物中毒经历与消费者感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联系,这为经验与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间接证据。据此提出研究假设:假设2: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的经历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三)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除了消费者的知识和经验,我们认为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同样会对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根据社会角色理论,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不同的社交场合下会有不同的表现,扮演不同的角色。女性更关注家庭,通常感知到的风险是对家人的威胁(例如健康风险和死亡风险),然而男性更加关注他们的工作生活,例如失业风险、经济问题。因为女性更倾向于关注食品风险,如果女性消费者符合内在的性别角色,那么女性消费者会比男性消费者更加不信任食品安全。先前的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信息处理能力下降。如上文所述,缺少充足的知识总会使消费者不能正确评价食品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从而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确定性的感受增加。由于老年人信息处理能力有限,所以他们更可能对食品安全拥有较低的信任。研究表明,拥有更高可支配收入的人有更好的机会了解并遵循推荐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更高教育水平的人对食品安全问题和保护措施更加了解。此外,可以获得更多财富和教育资源的人往往可以容忍更高的风险,而一般情况下,收入和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对多数危险情况的风险容忍度较低。因此,预期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和教育水平较低的人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较低。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下面假设:假设3:相比于女性,男性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4:消费者年龄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5:消费者的教育程度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6: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水平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四)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如前所述,制度视角的一个关键假设是信任是嵌入于制度化关系中的。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对出售的食品的质量无法控制,更多的时候,他们是选择相信还是不相信某个人而不是某种商品。因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部分依赖于监管制度和生产者来保护自身利益,同样也依赖于这些行为主体提供的食品风险信息。在信任文献中,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之间的正向关系也有充分的论述。例如,研究者发现,感知到的机构特征影响会对信任产生影响,如“胜任”、“专业”、“公开”、“诚实”、“关心”、“谨慎”和“公平”。同样,DeJonge和同事发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与对不同制度执行者的信任之间存在正向联系,不同制度执行者包括政府、农民、零售商和制造商。根据之前对相关主体信任的研究,在食品安全信任的整合模型中提出以下假设:假设7: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8:消费者对零售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假设9:消费者对生产商的信任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五)潜在惩罚力量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除了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也会对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产生影响。在本研究中,惩罚力量是指通过经济手段或刑事手段惩罚非法个人和机构的能力。就像信任文献所说,信任建立在受信人害怕违背信任人的期望之上。例如,受信人违背了信任人会遭受经济惩罚。基于威慑机制的信任支持这一观点。所谓威慑基础的信任是指“愿意去信任那些合作失败时有可靠威胁来惩罚的信念”,或者说是“在惩罚的威胁下,人们的行为会保持一致性”。因此,那些感受到更大惩罚力量的人会对食品安全更加信任。虽然已有理论支持潜在惩罚力量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之间存在联系,但是我们没有发现有关经验研究对这一命题进行实证检验。假设10:消费者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和(a)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b)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呈正相关。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收集和样本
2010年6月到8月,在北京市的超市进行了消费者调查。样本总体来自位于北京五个地区的十个大众化的超市,五个地区分别是中心地区(东城区)、西北地区(海淀区)、东部地区(朝阳区)、西南郊区(房山区)和西北郊区(怀柔区)。在正式开始调查之前,先对15名消费者进行预调查,他们对措辞和一些部分定义的一致性提出了建议。基于他们的建议,我们对一些项目进行了改进,确保调查问卷的逻辑性,并确保其中内容可以被理解。调查员向购物者解释调查目的并邀请他们参与。当获得购物者的同意之后,向购物者提供调查问卷。调查员会当场解释在填写问卷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当问卷填写完成后,调查员会立即回收问卷并检查是否所有的问题都被回答。为了激励购物者参与,在调查结束后会赠送一个价值10元左右的小礼物。调查共访问了1300个购物者,除去含有不完整信息的问卷,共有1165份可用问卷。表4-2显示了样本人口统计特征的描述。1165个调查对象中,43.9%是男性,56.3%的年龄是在20到29岁之间,50.7%的教育程度是大学或以上。如表所示,与北京总体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相比,样本中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较多。此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之前多个对中国超市购买者的调查相一致,即中国消费者中的女性、年轻的和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是超市购买者的主要来源。
(二)测量
1.对食品安全信任如前面所述,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有两个维度:(1)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和(2)对加工食品的信任。根据PoppeandKjaernes和Chen的研究,测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是通过询问消费者对市场中提供的某一特定食品的信任来进行的。选取中国消费者日常主要营养消费中的七种食品,其中四种食品用来测量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三种食品用来测量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对每一种食品,受访者被问“是否可安全食用”,可能的回答范围是从1“不安全”,到5“非常安全”。使用最大方差旋转法对七种食品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呈现出两个因子。出了七种食品的因子载荷。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81,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的可靠性系数是0.73。
2.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使用3个变量测量,分别是对政府信任、对零售商信任和对生产商信任。为了能够对信任进行测量,这里引用被若干学者使用的信任定义,即信任是认为受信人有能力(在一些特定领域具有影响力)、仁慈(所作所为是为了信任人的最佳利益)和诚实(不撒谎或歪曲陈述)。测量方法来自Jonge等的研究,并根据本研究进行了轻微修改。使用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的5分制李克特量表。对政府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62,对零售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35,对生产商信任的克隆巴赫系数是0.891。克隆巴赫系数的值显示,所有的变量都具有高内在一致性。这一量表的具体项目。
3.潜在惩罚力量根据以前研究,我们用两个项目来测量潜在惩罚力量:
(1)您认为目前政府对食品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惩罚力度如何?
(2)您认为目前政府对食品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惩罚力度如何?使用5分制Likert量表(1=无所作为,5=非常大)。
4.知识使用17个项目来测量食品安全知识。前10个题目是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陈述,例如:“2003年,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大头奶粉)”,如果受访者回答知道,则得一分,若回答不知道,则得零分。另外7个项目测量消费者对食品认证和标签系统的了解程度(包括:绿色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和质量安全认证)。对于每个问题,受访者回答“熟悉”或“非常熟悉”被赋值为2,受访者回答“一般”被赋值为1,受访者回答“不熟悉”或“非常不熟悉”被赋值为0。17个项目的平均值(系数=0.81)用来代表知识指数。
5.经验经验的测量方法是询问受访者“你是否曾经购买过不安全食品(例如过期食品、腐烂食品)?”从来没有购买到过不安全食品则取值1,有时购买到和经常购买到不安全食品的分别取值2、3。6.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是由受访者自己报告。其中,性别是虚拟变量,“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分为6个组别:小于20岁、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和60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五个组别: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或职业教育、大学和研究生。家庭收入分为五个组别,取值范围是从1(“低于5000元”)到5(“20000元及更高”)。
四、分析和结果
本文使用结构方程模型(SEM)来检验理论模型,因为SEM可以对含有潜变量的多变量路径关系做出估计。借鉴AndersonandGerbing的方法,本研究使用两步建模方法。第一步使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FA)模型来对观测数据进行匹配。第二步是估计结构模型检验提出的假设。利用Amos17.0计算机程序包分析协方差矩阵对测量和结构方程进行估计。
(一)测量模型
测量模型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拟合指数的数值显示测量模型具有充分的拟合度(χ2[303]=557.31,P≤0.001,NFI=0.959,CFI=0.976,TLI=0.972,GFI=0.960,RMSEA=0.034,RMR=0.029)。他们为合理进行结构模型的进一步检验提供了支撑。尽管卡方检验是统计上显著的,但这一统计数值与样本量高度相关,因此在大样本评估模型拟合上是存在问题的。为了评估每个构念的收敛效度,我们检验了各构念的因子载荷的符号、大小和显著性。我们计算了组合信度指数和平均提取方差值,来评估构念指标对每个构念的测量程度。每个标准因子载荷都具有正向的符号并且高度显著。所有构念的收敛效度都在0.7以上。从平均提取方差值来看,只有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AVE=0.47)略低于0.50水平;其他都超过了建议水平。因此,本章所采用的构念的收敛效度基本可以接受。在区别效度方面,我们检验了各变量间的两两相关性。表4总结了均值、标准差和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变量间的相关性是大于0.65建议水平的,这为区别效度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结果显示,每个潜变量的平均提取方差值都比它与其他潜在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平方大。因此,所有构念之间也具有区别效度。
(二)结构模型
结构模型结果表明模型与数据拟合良好(χ2[346]=812.71,P≤0.001,NFI=0.943,NFI=0.943,CFI=0.969,TLI=0.958,GFI=0.954,RMSEA=0.034,RMR=0.034)。研究模型分别解释了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的信任19%的方差和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44%的方差。表6报告了模型的标准结构回归系数。假设1a到6b用来检验消费者的个人因素是否与他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相关。假设1a和1b认为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1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1b)正相关。从知识到对加工食品信任的路径系数,在统计上显著(b=0.08,P<0.01),但是,知识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的路径系数不显著。因此,结果支持假设H1b,但不支持假设H1a。假设2a和2b认为经验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2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2b)负相关。结果支持假设2a(b=-0.08,P<0.05)和2b(b=-0.07,P<0.05)。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与性别相关的假设(3a和3b)都没有得到统计上的支持。假设4a和4b认为年龄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4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4b)负相关。路径系数的显著性(分别为b=-0.08,P<0.05和b=-0.11,P<0.001)表明假设4a和4b得到支持。假设5a和5b认为教育程度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5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5b)正相关,但没有得到支持。最后,结果支持假设6b,即收入与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正相关(b=0.14,P<0.001),但是,假设6a没有得到支持。制度影响因素方面,模型的标准路径系数表示,8个假设中的7个假设关系是显著的,并且符合预期方向。具体来说,假设7a和7b认为对政府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7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7b)正相关。路径系数统计上显著(分别为b=0.11,P<0.05和b=0.14,P<0.01)支持假设7a和7b。假设8a和8b认为对零售商信任与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8a)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8b)正相关。结果支持假设8b(b=0.32,P<0.001),但不支持假设8a。假设9a和9b得到支持,对生产商信任和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19),以及对生产商信任和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之间的路径系数(b=0.20)都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10a和10b也得到支持,感受到更大的潜在惩罚力量的受访者,对生鲜食品安全和加工食品安全的信任越多,这两个路径系数都在统计上显著并为正值(分别是,b=0.14,P<0.001和b=0.08,P<0.05)。总体上来说,将制度因素与食品安全相联系的假设得到了支持。
五、讨论
整合认知视角和制度视角,提出一个整合性理论模型来解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受到消费者个人特征(知识、经验和社会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制度因素(对食品链相关主体的信任、潜在惩罚力量)共同作用。我们利用北京市1165个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对其进行了检验,结果为这一整合性模型提供了支持。制度视角中,对政府信任、对生产商信任和感知到的潜在惩罚力量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但是,对零售商信任影响消费者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但不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消费者认为政府和生产商需要为生鲜食品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个人特性方面的检验结果则相对复杂。在个人特性假说中,消费者经验和年龄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和消费者的加工食品信任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负向关系。这一结论与之前的研究相一致。两个变量(知识和收入)对消费者的生鲜食品安全信任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在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中却有显著影响。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生鲜食品的购买是一个低涉入性活动,购买决策更可能是基于过去经历和个人习惯。与生鲜食品相比,购买加工食品具有更高的涉入性。因此,当进行加工食品的购买决策和风险判断时,获取与加工食品相关的信息就更加重要。由此,知识和收入对加工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但不对生鲜食品安全信任产生影响。结果对其他一些假设也没有形成支持。首先,教育程度作为食品安全信任的一个影响因素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样本中并没有足够的低教育程度消费者。如前面所述,1165个受访者样本中只有9.6%拥有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这降低了检验效度。进一步研究需要更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这一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此外,性别也与对食品安全信任不相关。
一连串轰动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所有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这可能是不同性别没有对食品风险产生影响的原因。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本研究结果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直接实践建议。本研究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并保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首先,与消费者建立有效沟通,尤其是那些对食品安全不信任的消费者(包括对食品安全不了解的消费者、低收入消费者还有老年消费者),可以建立并保持良好的消费者信任。其次,政策制定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违反食品安全的事件发生,以提升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度。再次,加强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惩罚力度会增加消费者食品信任。研究结果也表明,对食品供应商的信任对增强消费者的食品信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食品供应链的所有人员都对消费者的食品信任产生影响,他们应寻找有效办法赢回消费者对其信任。例如,食品供应商应该遵守国际和国内的食品安全法规,以保证在分销渠道中销售的所有食品都可以安全食用。一旦爆出有关食品的丑闻,食品供应商应该告知消费者事情真相而不是等待新闻媒体的曝光。此外,食品供应商通过影响和改善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也从其中获得潜在的好处,例如,食品供应商可以支持建立食品工业标准的专业性协会,或者他们可以检举威胁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食品供应商。研究存在一些局限,它也是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第一,研究样本是通过便利抽样方法得来的,并且仅局限于北京市一个地区。因此,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就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跨地区或跨国家收集数据,以增强样本的代表性。第二,由于横截面的设计,不能对模型中所检验的路径关系的因果方向进行推导。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因果关系,建议进行纵向研究。最后,本研究没有涉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与他们购买食品倾向之间的关系。具有较低信任水平的消费者可能会采取行动来降低或解决他们的担忧。对此问题今后可以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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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食品安全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结果
公办托幼机构食堂水池按蔬菜、肉类、水产和餐具清洗进行分类并专用,刀具和砧板按蔬菜、肉类和水产进行分类并专用,容器按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区分并专用的比例分别为87.1%、65.2%、65.7%和74.1%,且均高于民办托幼机构食堂的相应比例(P<0.05)。75.4%的民办托幼机构食堂开展了蔬菜农残检测,低于公办托幼机构食堂(P<0.01)。托幼机构食堂对餐具和盛放熟食的容器进行消毒、将消毒后餐具和容器置于保洁柜和规范开展食品留样工作的比例分别为99.1%、90.7%、76.7%和89.6%,且公办与民办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讨论
食堂建筑和设备时设立食堂的基本条件,食堂内部布局合理,基础设施达标,可以有效减少食品的交叉污染,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与国内其他市县相关研究相比,市托幼机构食堂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内部功能布局合理、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设有足够三防设施并正常使用方面都接近最高水平,且在餐具消毒和保洁、水池和砧板分类使用、规范食品留样等方面优于其他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托幼机构食堂在硬件设施配备、日常管理等方面相对较为完善。但民办托幼机构食堂与公办相比,不论在硬件设施、食品原料采购及管理,还是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都有较明显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办托幼机构多为家庭经营或个人投资,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对食堂内的基本设施能省则省,能简则简;
(2)民办托幼机构从业人员相对素质偏低,甚至部分从业人员并无相应资质,且由于待遇不高,人员流动频繁,造成食堂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食品安全意识相对偏低,食品加工过程随意性大,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3)民办托幼机构的生源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家庭经济差,父母平时忙于打工,对子女的饮食安全状况不够关注,对经营者不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改善不仅需要内部投入和管理的改善,也需要外部监督的加强。
(1)在当前学前教育供不应求的现状下,政府应加大对非公办托幼机构的扶持,给予一定的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以减轻其成本压力;
(2)要定期对托幼机构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使“负责人是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托幼机构食堂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还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社会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学生家长成为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力量。
1结果
1.1业务用房
11家疾控机构人均面积23.1~135.7m2,市级人均面积42.2m2、县级人均面积75.7m2,有4家机构人均面积低于60m2的国家标准。11家机构实验室面积占机构面积的比例为20.0%~42.3%,仅有5家机构达到国家相应规定标准要求,市级比例低于44%的副省级城市平均值。
1.2仪器设备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市级机构食品检测设备数量不足,部分老化,且缺乏高端、精密检测设备;县级机构设备配置差异较大。
1.3食品检测能力
市级机构能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产品检测共计295项,其中食品中理化参数204项、微生物参数47项,食品相关类产品共40项。县级能开展食品中理化参数检测12~152项,平均100项,微生物参数检测12~36项,平均26项。
2讨论
2.1人力资源现状
调查结果表明,市级机构人力资源配置较为合理,各岗位既有高职专家、中年骨干、又有高学历青年人才,可基本满足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但工作量已接近饱和;此外,无论从工作或是学科发展角度,市级机构缺乏食品安全领域高端人才与学科带头人。县级机构各岗位人员相对较少,平均不超过4人,且无专职人员,现有人员除从事风险监测外,还承担其他公共卫生监测或检测任务,工作投入精力有限,并且各岗位高级职称与高学历人员较少,阻碍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发展需要。
2.2业务用房
自2003年以来,市新建、翻建县级疾控机构4家,占总数36.4%,部分机构业务用房得到明显改善,人均面积平均达到66.9m2,人均面积达标率为63.6%(7/11)。另外,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要求,实验室面积占总建设面积比例为,市级不低于40%、县级不低于35%。调查显示,6家机构未达到标准,占54.5%,最低比例为标准的57%。结果表明,部分疾控机构的实验室用房比较紧张。
2.3检测资源配置
调查显示,市、县级疾控机构现有仪器设备均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要求配置,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启动时相应的食品检测设备未与之同步配置、补齐。各级机构现有的检测设备与仪器多为食品专业与其他专业共用,并且部分基础设备数量严重不足,部分检测设备处于落后淘汰状态。另外,参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市级机构存在高端检测设备缺如,例如凝胶渗透色谱装置、气相色谱-四级杆串联质谱仪、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加速溶剂萃取仪等。调查表明,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不完善已严重制约很多食品中有害污染物项目监测工作开展。3.4实验室检测能力调查显示,全市10家机构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其中市级能开展食品中理化、微生物项目检测251项,县级能开展理化、微生物检测项目平均126项。项目虽多,但大部分为重金属元素、食品质量指标、人工合成色素、亚硝酸盐等常规检测项目。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例如食品非食用物质、农药残留、稀土元素、兽药残留、真菌毒素、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尚未列入资质检测范围。
3建议
《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制定、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依据,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随着政府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视,对疾控机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针对调查,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明确、落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职责,制订工作发展规划;
(2)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吸引食品安全领域的高、精、尖人才,最终形成一支人员配备合理、专业技术过硬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队伍,带动整体工作持续发展。
(3)参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确保市级疾控机构仪器配置达标,并尽快加大对县级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投入,提升大连市整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早日科学建立风险监测区域性的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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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与安全的保证主要依靠食品生产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从而使营养与食品安全从过去的监督管理,扩展成包括食品生产、食品营养、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质量控制的诸多领域,在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的各个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分析全文如下: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假冒伪劣食品不断出现在市场中,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食品安全也成为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不会对身体造成慢性或者急性的危害,并且能够满足人们日常所需摄入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关系到国民健康,所以,食品企业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健康的食品。
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给食品生产厂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使人们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我国的食品企业具有许多问题,还需要食品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有:我国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小,缺乏品牌意识,甚至有些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是正规的品牌,属于贴牌生产,因此也不注重食品的质量管理。那些将农业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食品企业,由于农产品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农药化肥等残留量超标,使得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则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食品生产,或者加入过量的添加剂。有些食品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属于小作坊式的生产,生产食品的车间卫生条件比较差,使食品的卫生不达标。总体来看,我国的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认证比例不高,还有很多食品企业通过认证后反而对食品质量安全不予重视,使得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给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2.1 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许多食品企业只重视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关心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一些食品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注意对原材料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检验,也不会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选择原材料的标准就是价格,原材料的价格越低越好。还有的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卖相能够吸引消费者,添加过多的食品添加剂,而不考虑食品的质量是否达标。
2.2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可能会忽略。尤其农村地区的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低,使得许多三无产品或者劣质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同时由于农民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不高,在进行农作物生产时会无意的使用超标的农药和化肥,造成食品原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形成恶性循环。
2.3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
由于城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假冒伪劣食品在城市中很难立足,有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地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监管力度不大等特点,将不合格食品输送到农村。一些非法的食品加工作坊也转移到农村,使农村的消费市场成为不合格食品的集散地。由于农村地区比较分散,加工销售劣质食品不会被轻易发现,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大。
2.4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不足
我国在近几年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多,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现有的检测设备由于缺乏维修保养,损坏严重。这些问题使得食品质量检测的结果缺乏准确性,一些指标的检测不能及时得出结果,阻碍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工商部门对食品质量检测时要委托其他的检测机构,由于检测结果延迟,对于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无法进行处罚,使得这些企业生产的食品会继续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3.1 完善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仅仅是要通过国家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还要求食品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顾食品质量安全。在生产食品的每一个过程,食品企业都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企业要加强生产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使食品的生产的过程更加规范,为食品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3.2 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检测程序,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监管部门要对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进行严审查,做好食品企业证书的年检工作。对食品审查人员和检测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还要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还是存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作坊式的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使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所以,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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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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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有偿服务,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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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这将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其废止)。《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部委制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例如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如《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旨在理清《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区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会造成执法的冲突,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各种蔬菜、水果、蛋奶等农产品,也可以作为食品直接进入家庭消费。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分阶段监管:在种植、养殖阶段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在其他消费阶段则遵守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2.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财、物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
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种设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
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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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指出,在欧盟法律框架内,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关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应当适用,但资本的自由流动并非绝对。 作为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条约第 57(2)条从两个方面对其作出规定:首先,共同体可以通过特定多数方式对来源于第三国的直接投资采取措施;其次,不排除共同体可以通过一致决议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措施。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21 世纪以来,欧盟主要国家纷纷修改外资并购立法,加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审查范围愈发扩大。 这种外资审查立法权扩张的冲动受到来自《欧共体条约》所确立的资本自由化原则的制约。在国际投资政策趋紧的背景下,中国公司近年来在欧美国家的外资并购不断受阻。深入理解欧盟外资并购立法的规定是当前中国企业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资本自由。
论文正文:
欧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公司在欧美国家的外资并购不断遭遇到国家安全的审查。2012 年 10 月,美国国会公布了对中国通信设备企业中兴和华为的调查报告,认定“华为和中兴受中国政府影响,这种影响带来了对美国及其通信系统的安全威胁。 ”①在美国做出对华为和中兴的调查报告之后,一向对外资持开放态度的英国也由议会情报和安全监管部门展开对华为的国家安全威胁的调查。 就目前来看,这种针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调查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对外资一向开放的西方国家为何屡屡采取措施限制外资? 是出于政治目的还是为摆脱经济困局,或是权力机构“为利益图谋”?[1]答案或许兼而有之。不过,在美国国会的报告中,诸如“华为未能解释其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华为未能解释其内部党委的功能”、“华为未能提供其与中国军方是否有联系的详细答复”等论断也的确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所得出的结论。 这意味着无论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的审查目的如何,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威胁确实是其关注的重点。 因此,在国际社会尚不存在统一的投资法制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唯一能做的是在接受这一现实的基础上审视自身发展模式,重新制定国际化战略。
欧盟市场因其政治稳定、市场成熟、法制健全而成为中国企业投资国外的重要选择地。 在不断遭受美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并且总是以相同或类似理由被禁止并购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目前需要慎重考虑在欧盟各国的外资并购, 对并购做充分的评估。因为相关交易一旦被认定构成威胁国家安全,相关的论证在其他并购交易中有可能会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欧盟各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同于美国,其成员国的立法要受到来自欧盟委员会的审查,审查的依据是该法不得违反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由此,理解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外资并购法对于中国政府的法律实践以及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资本自由原则的制约下。进入 21 世纪以来, 国际政治关系总体继续趋于缓和,但地区冲突持续不断,各种国内社会矛盾突出。 正如联合国“高级别小组”工作报告中指出:“人类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已经绝不仅仅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了。 这些威胁扩大到贫穷、 传染病和环境退化;国家内部的战争和暴力;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和可能被使用;恐怖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 这些威胁不仅来自国家,也来自非国家行为者,威胁的不仅是国家安全,也威胁到人类安全。 ”②而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使得这种威胁可能通过跨国公司这一载体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因而,欧盟各成员国一改往日对外资的自由态度,纷纷修改外资法或竞争法,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
(一)德国:宽泛的资本自由例外范围。
1.将国家安全审查界定为资本自由的例外。
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法》是调整外资并购的主要法律。 该法在 2004 年美国公司购买德国潜艇制造商控制性的股份后进行了修改,对外国公司并购德国与国防相关的企业加强了管制。 根据该法,收购德国生产武器、弹药、密码设备、坦克的发动机或齿轮系统,或是其他军事装甲车辆的公司的股份超过 25%的,要受到国家的审查。 德国目前正在考虑进一步修改法律,涵盖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国家安全问题。
2009 年,德国议会通过了《对外贸易和支付法》
修正案,规定如果外国投资威胁德国的“国家安全”,联邦政府享有广泛的权力来禁止在德国的这些投资。 新的法律对德国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欧盟之外或欧洲自由贸易区(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之外的国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德国政府有权根据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阻止或修改任何交易。
《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的第 7(1)(4)条规定:在欧共体条约第 46 条和第 58(1)条的范围内,为了保护德国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可以对对外贸易的交易和实践进行限制;第 7(2)(6)条进一步明确了这种限制应特别在下列情形中采取:协议涉及到欧盟以外的购买者收购德国公司或其股份,如果这种收购损害了公共秩序或安全,或是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和充分的严重威胁。 然而,对于何谓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该法并没有进一步界定。 政府在将该法提交议会批准时,曾特别强调该规则的例外属性,主张应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做限制解释;并且这种公共秩序不同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后者含义更为广泛。
根据现有的条文,一方面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理解可以参照欧共体条约的第 46 条和第 58 条。 这两条是关于设立企业自由以及资本流动自由的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或限制不得违反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共安全与秩序仅仅是资本自由例外情形之一。 因而,对外资并购的公共安全审查并不违反欧共体和德国关于资本自由的规定。 另一方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和充分的严重威胁” 表明,限制措施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并且不属于行政法上广义的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特殊情形。
2. 扩大受规制的收购企业范围至“间接收购者”。
原则上来说,在欧盟领域内设立的公司收购德国企业并不会受到调查,尽管《对外贸易和支付法》规定在“虚假安排”或“规避管制”时,仍可以进行调查。
然而,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第 53 条的规定,即便直接的收购者是德国或欧盟企业,也可能被采取限制措施。 第 53(1)条规定,如果第三国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5%以上的股份,或者收购之后的股份将超过 25%,德国经济部可以对第三国收购者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收购德国公司的情形进行调查。 间接控股是指收购者持有某一公司 25%以上的股份,而该公司又直接拥有被收购者超过 25%的股份。 显然,根据这一规定,收购者无需购买整个公司或控制性的股份(大于 50%),只要收购的份额达到 25%就够了。 这一门槛的设立显然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 25%的投票权就可以在很多情形使投资者阻止特定的商业决策。
对于企业是否属于欧盟境内,德国法律规定取决于实际有效的营业场所。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简单的营业场所,与其代表的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国籍相同。 相比之下,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即便是第三国收购者所设立的,如果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正常设立,则不具有“第三国”地位,而是应被视为欧盟境内的公司。 然而,任何通过或经由这类分支机构实施的收购都将被视为第三国企业的间接收购。 由这一规定可见,受管制的对象并不限于第三国投资。 该法也包括非直接收购,即收购者并不直接收购德国公司,而是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又为德国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第三国投资者持有中间公司 25%的投票权,该中间公司又至少持有目标公司 25%的股份即可。 由此,完全发生在德国之外的交易也可能适用德国关于外资收购的法律。例如,如果中国公司购买美国企业,而美国企业刚好持有超过 25%的德国公司的股份,则中国公司可能会受到调查。 再如,如果被收购的是一家荷兰公司,若该公司在德国有一个控股的分公司,收购者若为美国公司,也同样会受到德国法律的调查。 更重要的是, 欧盟内部成员国的公司收购德国的公司,根据德国的立法也有可能被调查。 例如,如果英国公司被第三国投资者(如美国)持有超过 25%的股份,它收购德国公司 25%的股份时也会受到调查。
在审查程序方面,在该法案提交议会时,德国政府提出准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可能对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收购情形。 因此,对于收购者而言,其并无义务去通知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收购的行动。 不过,在现实中,收购者会自愿通知经济部,从而获得关于收购是否会造成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答复。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这类答复的期限作出规定。 如果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信息,则根据一般情形,政府需要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根据《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第 7(5)条的规定,由联邦经济部开展调查,经济部可以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
(二)法国:缺乏明确的资本自由限制领域。
1. 一直相对谨慎的外资准入政策。
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历史上,法国政府并不欢迎来自外国的投资。 二战后,出于恢复经济的需要,加上美国援助欧洲国家“马歇尔计划”的实施,法国才开始引进外资。 随后,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动下,法国才逐渐开放本国市场并放松对外资进入的限制。 然而,同欧盟国家相比,法国对外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管制一直都是比较多的,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国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尤其对军工和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对外资更是设有严格的特殊限制措施。
在 1996 年之前法国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影响公共职能、公共秩序、健康、安全或国防工业等部门的外国投资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 法国的财政与经济部有权禁止没有获得适当授权的外资进入。 如果投资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企业,财政与经济部就会向国防部门征求意见。 从 1996 年新的外资法制定后,法国针对欧盟国家投资者和非欧盟国家投资者作了区分,对于来自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投资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安全或秩序等领域并取得法国公司控制权的,不需要获得事先批准。 然而,对于国家安全的具体含义和涵盖领域,该法没有规定。 实际上,由于法国政府对主要的国防公司拥有多数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进入这些领域非常困难。 而在 1993 年的私有化法律中,国防企业虽然被列入出售范围,但法律禁止政府将超过 20%的股份出售给非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
2. 保守的外资审查制度违反欧共体法律。
2000 年, 欧洲法院裁决法国 1996 年的外国投资法违反欧共体法律,产生了阻止外国投资者在法国投资的效果。 法院要求法国明确规定其投资限制领域。 为此,法国在 2004 年制定了 2004-1343 号法案,修订了外国投资审查程序。 随后,在 2005 年颁布的部长法令中,规定在 11 个经济部门的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试图获得法国公司的控股权或特定的比例,则需要经过法国经济、财政与雇佣部的事前批准。 这些部门包括:博彩业;私人安全;研究、开发或生产用以阻止病毒或细菌非法用于恐怖活动中的方法;涉及生产用于拦截通讯和监听对话的设备;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和系统安全的测试和证明;生产或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军民两用的物品和技术;密码技术设备和服务;承担国防机密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尤其在国防合同或安全条款下进行的;研究、开发或交易用于军事目的或战争物质的武器、弹药、火药、爆破物质;公司基于承包合同所开展的、为国防部门设计或提供设备的业务,无论是直接承包还是分包的方式,是为上述第 7 项至第 10 项的部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2006 年 10 月, 欧盟委员会正式要求法国修改其条例。 2008 年 2 月,法国对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做出回应并提出修改建议。 随后,法国修改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批的法律程序。 该程序规定:在影响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国防利益等特定领域,在法国建立的公司若获得超过 33.33%的股份时,就需要适用事先审批程序的规定。 对于来自欧盟、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的投资, 批准程序的范围相对较小;而且只有在投资者存在违反刑法嫌疑,或是在其无法保证设立特定企业的能力、研究、技术或安全时,或是无法确保公共服务或军事物质的生产时,交易才被禁止。
欧盟委员会屡次要求法国修改外资并购审查法律的原因在于:法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的审查制度不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可能会被滥用,从而侵蚀欧共体条约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三)英国:渐趋收紧的外资自由政策。
英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外国直接投资基于国家安全特别设置专门的法律机制。 不过,英国政府有权根据国家或公共利益阻止国内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对英国企业的并购或接管。 英国也对特定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同时,政府对一些关键性的私有公司持有特定的股份,以便在特殊情形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控制权,或是由政府行使特定的否决权。
英国 1975 年《工业法》规定:政府有权干预非英国居民违反英国国家利益对重要的制造业的接管。 该法并没有对重要一词做出界定,但无疑包括与国防有关的部门。 不过,英国政府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过行使这一权力。1973 年的《公平贸易法》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审查。 该法允许对竞争以及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交易进行审查。 该法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界定较为宽泛,在确定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新产品的研发、成本降低、企业和劳工的平衡等。
总体而言, 英国是欧盟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但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在近年来也在英国被讨论。 对某些为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机构控制的产业的外资准入设置了审查机制和限制:国防、核能领域对外国公司和英国公司均有限制;收购大型或经济上有重要影响的英国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开业前,必须获得金融服务局及政府的批准。 此外,由于外国资本在能源部门并购事例的增多,英国正在考虑修改外国投资法,或是修改目前的审查程序。
从以上三个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可见,欧盟成员国在 20 世纪以来纷纷通过修改立法、 制定新的法律等方式,加大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力度。 尽管审查的依据各有不同,但多数是以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为主要目的的。 与美国相比,欧盟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在立法权限上要受到来自欧盟层面上的限制。 欧洲法院会对成员国外资并购立法是否违反资本自由的原则作出认定; 并且随着 2009 年《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欧盟取代成员国享有在投资领域立法的专属权力,对成员国投资立法和投资政策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不过,从上述各国的立法可见,扩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和领域似乎正在成为欧盟国家难以抑制的冲动。
严格来说,欧盟层面是不存在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的,因为欧盟作为区域化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各成员间的经济一体化,资本自由化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 而且,欧盟并非一个国家,不存在国家安全受威胁的可能。 不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不同的是,欧盟具有独立经济体的特征,为了维护欧共体市场的完整性,就需要在欧盟层面适用统一的竞争政策。 因此,当欧盟面临其他国家在欧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基于这种超国家层面上的市场安全考虑,对其进行审查。
(一)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是指由政府所拥有的投资基金,构成基金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财产权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主权财富基金通常还包括政府财政盈余,或是中央银行的官方外汇储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 主权财富基金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已存在,但它在过去的 10~15 年才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2007 年,主权财富基金的数量就在 2 万亿 ~3 万亿之间,近来增长更快。
各国对于外国国有企业或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都尤其关注。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是政府所有,因此有国家担心其可能受政治目标指引,而非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或者其投资决策可能会受到基金所在国的干预。2008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共同方式》, 建议欧盟领导人达成共同的方式来增强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责任性。 该《共同方式》提出了欧盟关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管制方式。 尽管委员会明确规定文件只涉及“主权财富基金”,但对特定成员国对来自第三国的投资进行限制的做法也给予了关注。
欧盟委员会指出,在欧盟法律框架内,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关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应当适用,但资本的自由流动并非绝对。 作为条约的基本原则之一,条约第 57(2)条从两个方面对其作出规定:首先,共同体可以通过特定多数方式对来源于第三国的直接投资采取措施;其次,不排除共同体可以通过一致决议对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采取限制措施。
但是,委员会不赞成在欧盟层面上采取管制性的干预措施, 而是建议制定主权财富基金行动守则。 对于国内立法来说,委员会认可成员国有制定管制或调整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措施的权力,并指出这项权力受限制。 根据委员会的看法,这些国内措施在下列情况下是允许的: 措施与条约是相符的;不违反比例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并与国际义务不发生冲突。
欧洲法院对于成员国如何采取与条约完全相符的措施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欧盟法院指出:单纯依靠经济背景来认定并不能证明条约所禁止的交易具有正当性。 它还提出评估比例性原则的标准:措施必须旨在保护合法的普遍利益;对于实施审查权力的可预见的严格的时间限制;资产或管理的决策必须具体列明;以及机制的目标和稳定的标准必须受到法院的有效审查。③委员会注意到欧盟的《并购条例》禁止成员国针对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的投资采取此类措施。 并购条例所采取的“一站式”方式是基于收购或其他聚合交易具有“共同体层面属性”的目标,在此类竞争方面的投资,委员会保留了专属的权力。
同其他外资并购相比,主权财富基金因其特殊的属性而不存在“是否为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方面认定的困难。 因此,在特定领域,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禁止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并不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然而, 从欧盟对主权财富基金管制的态度可见,主权财富基金如果能以透明、可预见、并且风险可控的方式运营,对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威胁并非主要考虑因素。 因此,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管制更多应基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
(二)对能源部门的规制:基于垄断所产生的国家安全考虑。
欧盟近期的一些立法计划,包含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特定部门(主要是能源部门)的禁止。 例如,根据 2007 年的《天然气指令》(草案)的第 7 条 a 项和《电力指令》(草案)的第 8 条 a 项的规定,欧盟禁止第三国的个人控制传输系统或传输系统处理器。 在能源的生产和输送方面,欧盟主张对能源供应实施所有权分割(Ownership Unbundling),并认为这是一种能阻止市场地位滥用的重要方式,能保障有效的和竞争性的市场存在。
所谓所有权分割,根据天然气指令第 7 条的规定,是指拥有传输系统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生产或供应设施。 其中,“控制”既包括禁止取得所有权或其他形式的控制权,也包括对于已经存在的所有权或控制进行剥离。 这一剥离义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质疑,认为其侵犯了财产权。
当然,天然气指令的第 7a 条并非单纯的“分割”措施。 对外国投资者控制传输系统的禁止,也被视为是一种能源安全机制。 由于能源的策略性和经济重要性,能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通常依靠排除或限制外国公司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来实现。 对外国投资能源部门进行限制,在指令中设有两个例外,一是不违反了共同体的国际义务;二是共同体可以通过缔结国际协定来修改这种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欧盟与其他国家签署相关国际协议,外国投资者就可以被豁免进入能源市场,并且不受“所有权分割”的制约。
不过, 有学者质疑这一规定违反了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欧盟在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也违反了投资协定的规定。 因为针对外国投资者已经存在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所有权分割等同于征收。[3]虽然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之一是要基于公共利益。 不过,投资协定关于征收条件的公共利益的含义通常是因为特定的事件发生而产生征收的必要。 显然,仅仅根据市场竞争来实施所有权分割不能满足征收的前提条件。
欧洲法院对于适用“国家安全”确立了一系列标准。 除了需要满足是否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安全目标之外,法院还确立了一系列程序要求用以判断国家安全审查是否违反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一)山达基教派诉巴黎案:审查范围应具有明确性。
在“山达基教派诉巴黎”一案中,④山达基教派(Scientology)对法国的一项外资审查制度提出质疑。该制度规定,“外国投资如果可能构成威胁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授权。 ”但该制度并没有对威胁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作出任何解释。 欧洲法院认为,该审批制度限制了资本流动自由。 欧盟法院注意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在法国法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界定。 因此,投资者并不能从中获得关于在何种特殊情形下,投资需要经过事先授权的信息。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欧盟法院最后判决:“由于缺乏精确,个人无法获悉其来源于《欧共体条约》第 56 条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该制度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相冲突。 ”显然,从措辞看,欧洲法院并非禁止法国基于公共安全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并要求其获得事先批准,而是担心如果不对公共安全做明确规定,该制度可能会被不加限定地滥用,成为对一切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借口,从而损害资本自由的基本原则。
(二)欧盟委员会诉西班牙案:审查结果应具有可预见性。
在“欧盟委员会诉西班牙”一案中,⑤西班牙法律规定:特定的外国企业收购国家重要的能源公司的控制性或重要的股份(至少 3%的资本或投票权)时需要作出通知;西班牙法院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有权撤销或修改新股权持有者的任何投票权,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必须考虑新投资对能源公司可能造成的严重风险和消极效应, 投资者将受到透明度、独立性、风险管理、经营方针、安全能源供应的能力、遵守公共服务义务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能源政策等方面的审查。 欧洲法院认为,西班牙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不具有正当性,即使法院承认保护能源供应是一个有效的正当性目标。 仅在收购时对投票权进行限制并不足以防止投票权在事后以一种有害的方式行使。 也就是说,审查的结果有两种可能:
允许收购或撤销(修改)收购。 当允许外国企业收购国内能源公司,但外国公司事后仍采取加强控制权的方式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本国的公共安全。 这时,该制度不能充分地证明其所宣称的“保护能源安全”的目标。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该立法在对撤销或修改投票权方面走得太远,并不局限在那些与能源安全有关的领域。
(三)欧盟委员会诉比利时案:审查程序应透明与公开。
在“欧盟委员会诉比利时”一案中,⑥比利时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针对 SNTC 和 Distrigaz 两个公司的核心资产的任何转让、担保或其他改变必须事先通知政府;部长在接到交易通知的 21 天内,如果认为交易严重影响了比利时在能源部门的国家利益,有权对交易进行阻止。 欧洲法院认为,这种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内在限制是正当的:因为该体制是关于禁止交易,而并非对交易进行事先审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政府对交易的介入也仅限于核心资产的处理;介入的权力限于对能源政策目标的实质性威胁;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审查。 比利时的立法之所以不违反资本自由原则,关键在于其不仅在立法宗旨上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都是为了确保本国的能源部门不被外国公司控制。
由此可见,在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时,无论是从安全方面的考虑还是依据国家干预的评估标准,法院似乎要求审查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
综合考察欧盟各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立场,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竞争力以及技术的保护是审查的原因之一。[4]近年来跨国并购的大量发生,加上经济危机的影响,也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并购所可能产生的失业问题。 而大多数并购对能源和稀有资源领域的进入则进一步加大了这些担忧。 外资对能源和矿产公司的直接控制自然就会成为政治性的问题,从而与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 纵观欧盟、欧盟主要成员国以及欧洲法院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实践, 可以发现,资本自由的原则一直是制约过度审查的主线。 对于中国政府和企业来说,欧盟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 )恰 当 处 理国 家安全 审 查 制度 与 资 本 自由原则的关系。
目前,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所涉及到的典型事例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欧盟一直采取外资开放的政策。 而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就更为少见。 尽管欧盟各国长期以来奉行资本自由的政策,但在本世纪以来, 欧盟主要国家纷纷修改外资并购立法,加大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审查范围愈发放宽。 这既有对当前日益多元化的国家安全威胁进行应对的成分,也有从经济角度考虑,作为用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借口。 资本自由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向来就不是一个具有普遍义务性的规则,相反,它在不同时期的宽严程度完全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当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对外来资本、外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利用需要迫切时, 就会放松对国家安全的资本准入审查;相反,当一国在特定领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时,就可能会基于一定的理由对外资进行限制。 国家安全威胁只不过是诸多理由中最具正当性且最不需要充分论证的一个而已。 因此,撇开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领域,在经济领域内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首先准确把握国家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充分认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资本自由的关系,在二者之间作出恰当平衡。
(二)制定相对宽泛和模糊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欧盟成员国对特定部门和领域的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宽泛性和模糊性,这点值得中国立法借鉴。 我国需要尽量使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所管辖的范围广一些, 在制定法规时尽量采取较为模糊的定义,使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长时期内解决外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问题。[5]这一做法在政治方面还具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便宜性:一是作为未来 WTO 投资政策谈判的既有条件; 二是作为与欧美等国家的国内审查制度相对抗的措施。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虽然禁止“对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但对各成员国外资准入的管制并没有明确规制。不过,在 WTO 新一轮谈判中,投资的自由化是发达国家试图纳入到贸易谈判框架中的议题。 如果我们不及时就此问题早制定国内法,就无法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与发达国家同等有利的地位,更不能在我国企业不断遭受欧美国家审查的情景下采取一些对等性的反措施。
(三 )通 过 改 变 国 家 身 份 来 提 升 国 内 企 业 的国际影响。
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在欧盟内部成员之间,几乎是不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 在欧盟及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中国是为数不多的“非策略性”伙伴。 中国不是八国集团、经合组织、北约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经济化和军事化程度较高的国际组织的成员。 相比之下,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对这些组织的参与程度是很高的。 因此,一旦发生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这些国家对组织成员国的审查标准自然会与对中国的审查标准不同。 在国际关系中,当政治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经济上的先行交往有助于国家关系的缓和, 而当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治上的互信和合作又会反过来促进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在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中, 中国政府需要在国际化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这既包括通过外交方式增强互信,也包括通过缔结条约、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四)选择适当的领域和时机进入国际市场。
近年来,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在欧美引起担忧,这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过快有一定的关系。2001 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中国政府首次正式制定政策鼓励中国企业投资海外。 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不断进取。例如 TCL 对法国汤普森 DVD 业务的收购、联想对 IBM 个人电脑部门的收购、 中国国家能源公司投资 4.2 万亿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收购。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非洲,中国公司是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企业的主要收购者。直到 2005 年中海油公司报价 18.5 万亿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的收购遭美国国会的强烈反对而被迫撤销后,这种并购的势头才有所减缓。 在经济衰退时期,西方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相对严格。 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在历史上涉及到很多行业。 化工产业、广播与通讯行业、自然资源的开发,甚至海上货物运输业都曾因威胁国家安全而被限制。 因此,尽管法律规定只能基于国家安全进行审查, 但对国家安全的范围并无严格限定。因此,对于具有国际性战略的中国企业来说,不仅要在投资领域方面做出长远规划,更要在投资时机上认真分析,以免使投资审查被赋予太多“国家安全”威胁以外的因素。
(五)受调查企业必要时可选择终止交易。
欧盟基于国家安全的调查,其调查结果可能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从而使一些企业决定取消交易,而不去面对可能的否定式的决定。 因为一旦调查国家做出否定结论,就会给发起收购的企业贴上“标签 ”, 从而不利于其今后在世界范围内开拓市场。 从美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实践来看, 自 1990 年起,约有一半以上的交易是被受调查的公司主动撤销。[6]对于受调查的企业来说,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调查程序并非具有市场中性,而是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审查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并迫使公司做出一些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例如花费大量的资源以避免被调查。 因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因并购受到调查,可根据自身情况,终止原本对公司有利的并购交易,这在某种情况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六)加快企业治理的国际化进程。
欧美国家认为,中国在一些关键性企业保留着国家所有权和控制权,中国的情报机构在欧美从事间谍活动, 中国被视为是敏感技术的主要扩散着,包括核武器技术。 这些观念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因素, 要彻底改变欧美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需要在互信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卓有成效的谈判。 因而,对于欧盟等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应对,一方面需要我们深入认识这些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适用的历史和情形,以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行为进行定性并积极应对; 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和企业也应当不断增强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的科学化, 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从而从根本上打消欧盟等国家对于中国企业具有政治背景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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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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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尤为关心的,特别是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尽管我国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但是食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设备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力度不够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食品与人类生存下去是息息相关的,自然引起广泛重视,尤其是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在日常的饮食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不再是基于信赖原理而轻视甚至忽视了。鸡、鸭、猪等动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寻常菜,中国的人口基数大,需求量也多,相对来说饲养量、供应量与需求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现在我们听闻的生长素、变异鸡、注水猪肉等名词,还有在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塑料、亚硝酸盐等化学产品,这些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市场上却比比皆是。近期热门的“辣条”,其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骇人听闻。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产生了巨大 威胁,对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声誉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且农村处于劣势地位,更应得到普遍的重视。原因是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口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交通不太便利,监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监管更有难度,也容易被忽视。虽然现在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提出要以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为基点,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但效果却是不太明显。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意义不言而喻。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得以维持,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自身保护意识。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是迫在眉睫的。
第一,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让居民购买食品,存在的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小商小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产、肉类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们涉猎的范围。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摊位,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铺是不存在资质的,或者经营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不购买,自己不食用,而非举报揭发。
第二,注重身体健康的意识不高,贪图便宜。有些消费者觉得吃一些没有什么事情,长年都是在那些摊位上购买,身体状况并没有太多变化,“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规的超市购买,路途遥远,消耗的时间长,成本高,因为新鲜程度问题,不可能一次购买许多,那么周边的摊位显然是适合的选择,
在食品流入市场前,要经过几个步骤,生产、加工、运输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这些环节对食品的安全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也因为中间程序复杂,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一,缺乏社会责任感。例如给鸡打激素,一只鸡可以长多个翅膀;为了保障食品的新鲜和色泽,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化学物质;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环境降低要求甚至没有要求;等等。
第二,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添加些许禁止产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润,而农村地区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没有经过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已经流入市场,所以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那么出现的“注水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广大农村群众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费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举报的心理,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制假造假。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多,责任区分难,所以产生问题解决不及时。
第一,人员不充足,监管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根据对此法条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的领导机关。县级下辖的乡、镇很少有对食品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使有监管机构,其检查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人员配备于农村地区而言也是显然不足的。农村地区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因当地的地形地貌选择居住区域,所以有些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那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来说,监管力度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且分散,人员较少增加监管难度。
第二,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困难。我国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10多个,显然监管机构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多个监管主体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为监管主体多,都觉得在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又不清楚。所以会出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情况。
第三,责任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是监管主体,但是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每个部门又都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认为问题的出现不在所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有些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遭受威胁。2.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普法范围小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很多监管交叉地带甚至空白地带。在食品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却很高,所以铤而走险。农村地区的漏洞显现的则更为明显,首先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对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显而易见。因而消费者很难做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其安全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面对不法商贩生产、加工、销售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无”食品,或者有沿街叫卖的商贩时,公众应及时揭发举报,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亲自制止,等等,降低无经营资质的贩数量,减少食品的安全隐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食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不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质量保障的散装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网络、电话等,对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多多曝光、举报,让不法商贩的生存空间大大减少。
我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大多比较零散,多是文章、电视节目等方式,普通公众的关注度普遍较低,那么农村群众的接触可能性则更低,所以下乡宣传,在学校宣传都不失为好方法。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学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从小培养他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意识,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家长普及,引起学生家长的关注,达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乡下,给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广播、流动车宣传车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义,既生动想象又效果明显,达到农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目的。
为避免“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出现,应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当部门之间出现职能重复的情况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相推诿而无法划分责任,按共同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并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达到积极作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绝不作为的现象。
在乡镇一级扩充监管人员数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监测设备和巡逻设施,覆盖网络监测平台,加强农村的监管力度,使乡镇有能力对所在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规范农村的集市市场。农村地区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不合法、不正规的摊点,净化食品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消费者消极举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消费者揭发举报不法分子的行为。他们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力打击损害食品安全市场的不法分子。前提是奖励制度和资金运用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对因检查、举报属实等发现的违法店铺应予以严惩,罚款的金额应参照同类食品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利润,处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惩罚性,对不予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食品安全行业“失信”的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的“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次进入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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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网络技术逐渐普及的今天,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病毒也在不断地出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病毒与系统安全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当前,在科技的引导下,电脑飞速进步,然而电脑在应用之时,电脑病毒也会随之滋生,这对电脑领域来讲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为了保证电脑的有效以及安全运转,电脑反病毒技术应运而生,并且还在持续升级。然而反病毒技术依然没有完全解决电脑病毒,这是因为电脑已经极为常见,其病毒日渐变得多元化,且破坏力与日俱增。而为“对抗”病毒而生成的反病毒技术,是依照病毒的特征而创建的技术。当前,电脑病毒的袭击模式、传播模式是瞬息万变的。而面临繁杂的、多样性的病毒,应研究出电脑病毒检测技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电脑领域的专家同心协力方能完成。在信息时代,如何抑制电脑病毒,将会左右日后的电脑领域的发展。
1电脑病毒的大概情况
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以及软件技术也开始在各领域中“大展拳脚”;而电脑病毒也开始呈辐射状蔓延。电脑病毒就是对电脑程序形成威胁的编码。目前,电脑病毒的攻击模式、传播路径以及传播速率等都较以往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它的攻击模式与传播路径更为多元化,传播极其快速。而且,在功能、威胁等层面也呈现出多样性。电脑病毒的演变历程包含下面的内容。
1.1新特点
目前,电脑病毒凸显了其新特征,其有着繁复的变异种类以及快速传播的特征,而病毒的传播并不是客观的,在互联网系统以及E-mail中都能够对电脑造成破坏。而且,病毒兼具了蠕虫的特点,也就是说,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与此同时,还可以拷贝,进而造成电脑的瘫痪。
1.2新功能
电脑病毒能够拷贝,并且还兼备一部分其它类的功用,与黑客攻击比较类似。当电脑系统被病毒控制后,将对袭击系统实施控制,而且电脑内的资料或消息往往不能再保存下去。这时,电脑还会遭遇远程控制。当前,肆虐的病毒主要是QQ木马病毒,这样的病毒只要袭击电脑系统,透过远程控制,将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损害。
1.3新渠道
电脑病毒的传播渠道有着繁杂性以及多元化的特点,作者在上文提及的互联网系统与E-mail都能够作为病毒的载体存在,而且病毒的传播渠道也在演变———尤其是病毒对系统中的两个抑或若干个系统漏洞、软件漏洞等的攻击更是疯狂,进而提升了病毒的破坏力。当前,电脑病毒的种类包含:木马、蠕虫、脚本以及黑客攻击等等。
2电脑反病毒技术的具体情况
在电脑病毒的日益猖獗的情况下,为让电脑能够稳定运转,电脑反病毒技术开始涌现。而且,对相异的病毒,反病毒技术也在提升其“打击”病毒的针对性。电脑病毒预防与治理理念在上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这类办法可以甄别病毒,而且可以降低病毒的攻击频率,能够规避病毒的拷贝以及散播,进而减少电脑系统的瘫痪次数。反病毒技术的演变,分成四个阶段:传统特征码扫描技术、含掩码字节特征的扫描技术、查杀结合技术与当代其它的前卫技术。在相异的反病毒技术里,以下几类极为关键。
2.1特征码技术
这种技术在商用杀毒软件中极为普及,关键是因为其本钱低廉、速度快速、失误率低、方便简易等特点。然而,这种技术存在着先天的劣势———那就是无法甄别新式病毒。
2.2行为监测技术
这项技术被用于主动防御,关键是对程序运转的行为实施预判,进而对程序中的安全隐患实施预警处置,其也可以对相异的不明病毒实施检查。然而这项技术亦有瑕疵———无法显示病毒的名字。
2.3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
该项技术需要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操作,病毒解析人员在工作之余,运用该项技术能够让病毒检测更为高效;本项技术以统计启发理论为参考,进而能够对不明病毒实施监测。其最显著的优势是提升了病毒的检测率,能够精准预判病毒;其劣势在于错报次数较多。
2.4沙盒技术
本项技术隶属最为前卫的反病毒技术,其能够对虚拟技术以及策略限制等方略进行综合应用,进而检测病毒。本项技术最大的功用就是隔离病毒,所以,并不能查杀病毒。然而,对电脑系统来说,却是极好的保护伞。电脑病毒更新换代极快,上述新特点,对电脑的稳定运转以及互联网的安全带去一定的困扰。尽管电脑反病毒技术亦在飞速进步,然而,反病毒技术往往只是事后处理,很少有反病毒技术能够未雨绸缪的。为了高效处置电脑病毒,就需要反病毒技术推陈出新,让其兼具创造性以及前卫性。在此前提下,才可以保障电脑的稳定运转。
3电脑病毒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实现
3.1特征代码扫描法
电脑病毒的扫描软件大致上能够分为两类:即扫描程序以及病毒代码库。扫描程序关键是运用病毒代码库系统实施扫描,并依照代码库中相异数目与类别的病毒,进而甄别电脑中的病毒;病毒代码库则是运用电脑选择病毒进而构建而成的。扫描程序对病毒数目的甄别,关键是依靠病毒库中的代码类别以及数目。所以,对病毒代码串的挑选极为重要,对其挑选应注意下面的内容:
(1)依照病毒代码的长度,病毒代码在长度上不尽相同,长代码能够高达10K字节;短代码则只有100字节而已。假如病毒特征代码串只是运用了病毒中的任意一条代码,这时的病毒代码将毫无价值;而且,当病毒在相异的环境中的时候,病毒代码的长度也不尽相同。所以,无法使用任意特征代码串对对应的病毒实施检测。
(2)检测病毒代码的数据区,病毒所处的数据区瞬息万变。所以,病毒代码串不能一直位于该数据区域中。
(3)参考病毒代码的唯一性,病毒代码串要保持病毒的该项特性。所以,对时空的开销要实施构建,进而让特征代码的长度维持在极小值。
(4)参考病毒代码的表率性,为保障代码串的表率性应对程序实施全方位分析,在保障其表率性的前提下,区别病毒。
3.2特征字扫描法
特征字扫描法的基础是特征串扫描法,是透过对其的改善以及换代而研发的,这种模式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快速,并且错报几率大减。该模式的特征字库由关键特征字构成,因为字节不多,所以让甄别变得更为快速。本模式和生物病毒的生物活性检测类似。所以,特征字扫描法的误报频率会降低。
3.3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
启发式代码扫描技术对病毒的甄别关键是利用杀毒软件的记忆特性,进而明确和储存了病毒种类。与此同时,只要电脑程序中出现相似特征的病毒的时候,就能够第一时间处置,而且透过预警来警告用户。启发式技术对不明病毒的搜索与检测,需要电脑安全运转,这项技术的查杀过程是:对电脑的全部程序实施扫描,并查杀与解析程序中的病毒,并对用户报警,让病毒“无所遁形”。然而这项技术有着先天的缺陷,这是由于其错误报告的几率增加,并且有时与真实情况不符,这是因为病毒程序模棱两可。因此,这项技术的解析有着一定的瑕疵。
3.4参数加密
为了维护私密数据,经常使用到的方式是加密;数据加密关键是安全维护以及被破译维护,假如数据被黑客拦截,透过加密能够让数据暂时不致外泄。而且,加密亦能够从容应对窃听行为,其关键性模式是对完备的信息实施了加密处理,此类模式的应用要设置特定的管理员以及密钥交换。管理预案或密钥交换关键是感应节点能否与资源稀缺性特点相吻合。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数据实施加密处置,保障调配的便利性以及布局的缜密性。而且,互联网的有效运转也能够成为现实。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加密技术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应对加密模式等实施解析,进而迎合电脑的加密要求,保障该管理预案能够被无条件执行,同时这也是对电脑数据的一种保护。
3.5完整性检测技术
完整性检测技术对电脑里的不明病毒或常见病毒实施全方位的、完备的监测,这项技术可以对电脑染上的病毒实施修复。其具象化的流程是:理解并把握电脑的文档以及它的内容,对被调改的文档实施搜索。而寻获后运用以往的信息将它覆盖,进而对病毒调改的文档实施修复。本项技术可以及时清理病毒,而与病毒的种类、大小、数目以及代码都无关。
3.6以行为为基础的病毒检测技术
在编程技术发达、成熟的当今时代,电脑病毒也展现出繁杂、隐秘的一面。而且在变形技术的使用下,病毒可以在极为短暂的时间中,演变成变异的新型病毒。这时,病毒在数目、种类以及大小等层面都有着差别。并且其传播快速。这时,病毒的检测和处置难度大增,这是因为病毒的特征码和信息缺乏完备性。所以,反病毒技术也开始推陈出新,研发出以行为为基础的病毒检测技术。本项技术对繁杂、数目庞大的病毒程序难题都可以有效处置,进而对顽固病毒实施查杀。其也可以对异变病毒、不明病毒或常规病毒实施处置与检测,而且没有完备的信息参数也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降低了统筹专家的统筹强度,对储蓄空间与电脑资源等实施了有效应用,进而管控了检测成本,强化了检测效果。
3.7智能光谱扫描技术
本项技术是为了避免杀毒软件的查杀,透过对非持续性和异变几率不小的病毒的全部字节实施解析,并实施规整的一类变异频率过高的病毒检测技术,其被叫做智能光谱扫描技术。本项技术是根据当前病毒的种类和出现模式的瞬息万变的状况开发的。因为以往的病毒在已有的一部分杀毒软件中都不缺少对应的信息,检测技术的使用不是那么困难,并且为了使用杀毒软件搜索病毒,需要改善电脑病毒检测技术。智能光谱扫描技术可以对病毒的任何字节实施解析,在找出程序代码里的雷同或类似字节的两条病毒编码就能够基本上明确其为病毒。本项技术的优势是精准度高、搜索病毒快速等等。然而要处理海量的信息,对新型病毒的查杀只能做到事后弥补,缺少病毒查杀的前瞻性以及预见性。智能光谱扫描技术是电脑病毒检测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还有很大不确定性以及很多问题,但是检测技术发展步伐的加快,能够对其持续改善。总之,伴随电脑的普及程度提升,电脑病毒能够对系统造成破坏。而且,病毒在持续进化,对电脑用户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所以,电脑反病毒检测技术就显得极为关键。电脑病毒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实现,是有着时代烙印的,不能逃避,只能面对。
一、网络安全攻击技术
1.1计算机受侵犯的常见方法步骤
计算机受侵犯的常见方法虽然多种多样、变化无穷,但是纵览其被入侵的全经过,也还是有章法可循的,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侵前准备、开始入侵、深度控制、入侵深化几个过程。
1.1.1入侵前准备
寻找入侵对象:在网络上有很多主机,常用IP地址标识主机。入侵者先要寻找他找的站点,然后通过域名和IP地址很容易找到入侵对象。收集有关系统信息:入侵者在收集到对象的有关网络信息后,通过对每台主机的系统分析,来找到目标主机的安全弱点或漏洞。入侵者先要了解入侵对象使用的操作系统以及版本,假如目标开放telnet服务,只要telnetxx.xx.xx.xx.(目标主机),就会显示“digitalunlx(xx.xx.xx.)(ttypl)login:”这样的信息。接下来入侵者会查验目标开放端口并开始分析,看看有没有可利用的服务。网上的主机多数都提供www、mail、ftp、等网络服务,一般情况下80是www服务的端口,23是telnet服务和ftp服务的端口。使用像traceroute程序、whois、snmp等服务来寻找网络路由器的路由表,由此知晓入侵对象所在网络的拓扑结构和它的内部情况,利用traceroute程序可以获取到达入侵对象需要通过的网络及路由器数,利用whois服务可以获得相关的dns域及有关的参数,finger协议服务能提供某个指定对象上的用户们的所有信息(如用户注册名、注册时间、、电话号码等等)。因此在没有这些需求的情况下,管理员应尽量不开放这些服务。另外,入侵者常常利用安全扫描器来协助他们发现系统的若干漏洞,像各种服务漏洞,应用软件的一些漏洞,以及口令较弱用户等等。
1.1.2DoS入侵
DoS入侵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合理的服务请求,来达到占用过多的网络带宽和服务器资源,最终导致正常的连接请求得不到到回应的目的。通常情况下,DoS入侵方法有:Land入侵、Smurf入侵、SYNFlood入侵、UDP入侵等。
1.1.3land入侵
由于DDoS入侵时常在网络出现,并且在应用中越来越完善。于是出现了一些较成熟的软件产品,如DDoS攻击器、Trinoo、land、TFN2K、DdoSe等,他们的攻击思路是很相象的,下面就通过land对这类软件做—介绍。land入侵是一种使用相同的源和目的主机及端口发送数据包到目标主机的攻击。最终使有漏洞的机器崩溃的一种入侵方法。在Land入侵过程中,会专门制造一个SYN包,把包中的源地址及目标地址都设成同一个服务器地址,这时候接受服务器会向它自己的地址发送SYN一ACK消息,而这个地址又会发回ACK消息同时建立一个空连接,所有这样的连接都将保持到超时掉。对Land入侵反应不同,会使很多UNIX最终崩溃,进而使系统变的特别缓慢(大约持续五分钟)。Land入侵实现的条件是入侵者首先发送具有相同IP源地址、目标地址及TCP端口号的假的SYN数据包。并标注SYN标记。其结果是该主机系统尝试向自己发送响应信息,致使受害系统受到干扰后瘫痪或重启。目前发现WindowsXPSP2和Windows2003的系统对这种入侵的防范还很薄弱的。因为所有这些系统都共享于TCP/IP协议栈的BSD。要防范Land入侵,服务商可以在边缘路由器的进入端口上加装过滤装置来逐一检查进入数据包的IP源地址,如果该源地址的前缀在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那么该数据包会被转发,否则将会被丢掉。这样一来就可阻止出现在聚点后的LAND攻击。
二、网络安全检测与防范
2.1常规安全检测与防范
2.1.1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
把备份的数据最好放在别的计算机上,这样即使入侵者进入服务器里面,也只能破坏一部分数据,由于找不到备份的数据,那么对服务器就不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坏。而主机一经受到入侵,管理者不仅要想法修复损坏的数据,而且还要马上找到入侵者的来路及入侵手段,把被入侵者利用的漏洞迅速补掉,接着及时查看系统中有没有被入侵者安装了特洛伊、worm以及管理者的账号是否被入侵者开放,尽可能将入侵者留下任何痕迹及后门清除于净,以防入侵者的再次进攻。
2.1.2数据传输要加密
现在网络上虽有各种各样加密方法,但随即也出现相应的的破解方法,所以在选择加密的方法上应使用破解难度大的,比如像DES加密方法,就不易被破解。他的加密算法是无法逆向破解,所以当入侵者碰到了使用这种加密处理的文件时,就只能用暴力方法去破解了。每个使用者只要选用了一个好的的密码,入侵者的破解工作就会在无数次的的试用后结束。
2.1.3如何检测与防范DoS与DDoS入侵
因为DoS、DDoS的入侵是利用网络协议的漏洞来进行的,所以从理论上说要完全解决攻击所带来的危害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凡是服务器资源有限的系统都有可能受到DoS或DDoS的威胁。另外对于使用暴力方式的DDoS入侵,防火墙虽然可以阻挡其入侵,使其无法越过从而避免内部网络中的服务器系统受到破坏。但防火墙为了阻止这些入侵者的数据包,同样会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这也会使网络性能大打折扣,以至于会使得网络不能使用,甚至使网络遭遇灭顶之灾。但在实际使用时,我们可以采取某些方法预先检测到其将进行的入侵情形,使用诸如更改配置等方法来缓解攻击带来的对网络安全及数据形成的破坏。
三、结束语
当下的网络攻击极为频繁和更为隐蔽,就使得其严重地威胁了网络的安全。为了防御任何入侵者的恶意攻击,有必要了解其入侵方式、方法及手段,学习更多的网络应用知识,这对于防范那些疯狂的入侵者攻击,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外现在也有相当多的网络安全方案及各式防火墙来帮助那些对网络不是太了解的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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