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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护的有力武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如何应对控方证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岌岌可危的地位,就不奢谈什么“材料”了,只说“意见”吧。其实,由于受到诸多的限制,律师藉以取得辩护效果的途径基本就是结合庭审情况针对卷宗中证据材料的种种不足,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上着手,削弱甚至消弭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比较难以突破的,一般常用于言辞证据中。比较常用方法的是逻辑学中的“矛盾律”,或者是“排中律”。所谓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谓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我曾经办理的一个强奸案子中,受害人说自己被抱出房间之后开始呼救,证人说犯罪嫌疑人一抱受害人,受害人就似乎觉察出了危险,极力反抗并呼救。这就产生了一个不能同真的问题,退侦后由于无法找到证人去向,案子便搁置起来了。当然,这只是个特例,因为控方证据中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就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据使用。
证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护的有力武器。一般常见的辩护方法就是指出针对被告人人品作出的评价判断不能成为认定被告是否犯罪的证据使用,因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最容易用来作为抗辩武器来使用,证据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质证等。《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竟然规定了居中审判的法官搜集证据的义务,由于与本文主旨无关,在这里提出来,权作笑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隐约透露出一种倾向,那就是,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于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经过补正后有选择地的予以采信。对于这一点,尤其需要辩护人注意,对于不具备合法性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投入更多热情和精力。
比如,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由于办案机关人手少,所以遇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有多人的案子,往往就是一对一进行讯问,在整理卷宗时再找个侦查员签名,有时由于疏漏,主持讯问的侦查员签上自己名字以后,也可能忘记再找个侦查员签名,辩护律师如果遇见这样的笔录,可以直接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而且对于这样的错误,理论上一般也不允许予以补正。
辩护,追求的是客观效果,千万不要为了表现自己的胆识或者为了打动旁听席上的人去做无用功。除非有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存在,辩护人一般不要直接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执业环境,避免与相关司法部门结怨,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采信。
那么,是不是“刑讯逼供”这四个字就是辩护律师的雷区,不能触及呢?也不是,要讲究时机,讲究策略。在我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在庭审时指责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我在辩论阶段并没有直接附和被告有关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而是指出,侦查机关在将被告拘留之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因而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公诉人质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我直截了当地回答,“辩护人没有证据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是,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就是,在看守所刑讯逼供受到诸多限制,在刑警队就非常容易,如果不是为了办事方便,为什么不依法及时地将起送往看守所,在辩护人已经针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有义务排除辩护人的合理怀疑,特别是今天审理的是一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案子”。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将我的当事人在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供述全部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采纳原因并没有提及“刑讯逼供”四个字,而是巧妙地改为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无独有偶,在我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所有被告异口同声控诉被刑讯逼供,其中一名被告更是哭诉被打得痛不欲生,只好**,所以前几天的供述是虚假的,卷宗中对**一事也有记载,但该被告在**被救之后做了一份笔录,说是**的原因是畏罪**.对于该分笔录,该被告也予以斥责,说是是在几天吃不上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庭审时其他几位辩护人极力想以刑讯逼供来否认其中的几份笔录,唯独我因为案件事实不涉及我的当事人而对所谓“刑讯逼供”一事只字不提。其实,他们都忽略了一个情况,他们试图否认的那几份笔录也都是在被告被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出的,只要指出这一点,就会起到否认那几份笔录的作用。
如果辩护人能够发现证据中的硬伤,是很容易影响法官的。在一起强奸案中,控方证据中有一份证据是一份鉴定报告,说是在现场提取到的两根**是经鉴定是被告的,我如果只是单纯狡辩有遗落的**不能代表强奸案的发生肯定不会有效果,但是,在卷宗中找不到勘验笔录,于是我抗辩说没有勘验笔录表明这送检的两根**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鉴定报告充其量只能表明这两根**是被告的,因而这份鉴定报告对于本案来说缺乏相关性。尽管最后被告还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是,我甚至,法官还是适用了疑罪从轻的刑事原则。
从事事关当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辩护,必须耐心细致,每次阅读卷宗时我都开着电脑,一边看卷子一边做记录。我有个习惯,画一个表格,将被讯问人、讯问人、详细询问时间填上,尤其讯问时间,精确到分钟。有付出便有回报,这个习惯还真给我帮了大忙。在为一名涉嫌盗窃罪的当事人辩护时我发现,有名被告的讯问时间是晚上八点三十分至十点五十,同案另外一名被告是晚上九点四十至十一点三十,在这两份时间存在交叉的笔录上,竟然出现了同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名。开庭时我以该名侦查员是人不是神、没有分身术为由,请求法庭对这两份笔录均不予以认定,这样的要求没有意外会得到支持,就这样,由于这两份笔录没有得到采信,我的当事人的盗窃的两辆摩托车没有被认定,盗窃数额从一万二千余元减至一万元以下,成功地将盗窃数额从数额巨大改为数额较大,将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一些在学术界已经得到一致认可的一些证据分类,辩护人一定要烂熟于心,熟练运用,不要误以为这只是考试或研究用的理论性的东西。比如,物证、鉴定结论一般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对于这些理论分类运用得当,可以言简意赅地阐明辩护观点,利于得到法官的认同,没有人会喜欢洋洋万言不知所云的辩护。
另外,有的辩护人喜欢在庭上出示自己的会见笔录,借以证明被告曾经在会见时如何描述案情,其实大可不必。如果在会见时当事人说了卷宗笔录中不曾记录的内容,可以用询问的方式解决。在我看来,会见笔录的作用充其量有三,一、律师琐碎的事务多,不可能整天考虑一个案子,做好笔录,特别是对于那些牵扯时间、地点、数量的事项可以帮助记忆。二、保护律师,在因为辩护遇见麻烦的时候,多少可以用来证明是会见时被告自己主动说的。三、有极少数律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会见,却喜欢吹牛皮保证多长时间会见成功,在不能及时会见的时候就撒谎说已经会见了,欺骗委托人。作了笔录,叫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可以很好地证明已经会见的情况,便于取得委托人信任。
做刑事辩护,一定要耐心细致,就是复印卷宗这样的事务性工作也有讲究,复印卷宗最好是全部复印,不要为了替委托人节省那么一点复印费随意取舍,甚至只复印证据卷,不复印程序卷,好多辩护线索就是从“对照”、“比对”中的发现的。阅卷时一定养成随时记录的习惯,有个地方觉得有疑问,记下来,有个问题觉得需要核实,记下来,类似的问题积少成多,再进行梳理,将那些后来发现无关的问题删去,剩下的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无论是会见,还是开庭,一定要列好讯问提纲,到时候根据情况再进行取舍。而且开庭之前,一定要嘱咐好被告,哪些问题不能随意提及,那些问题不问不能说,那些问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见机行事,还要告诉自己的当事人,哪些被告的律师可能会对其进行询问,其用意大致会是什么,使得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叫自己的当事人如何应对其他辩护人的“诱”和“逼”,以避免其他辩护人为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充当公诉人的角色,为控方补强证据。
各人有各人辩护的技巧,但是,基于辩护的使命的一致性,肯定有共通的技巧可以相互借鉴,罗嗦这么多,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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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疆,95年国际大专辩论会最佳辩手,他说过的一句话: “只要有一颗勤于思考的脑袋,和努力不懈的心,每个人,都会是自己生命中的最佳辩手。”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林正疆的“辩护律师”辩论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元2006年福建籍男子念斌被指控使用有毒物质,其中包括毒杀了一对幼童,之后念斌蒙冤八年,在这八年间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念斌被判了四次死刑,而八年来辩护律师努力奔走奋斗为念斌伸冤,西元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终于判决念斌无罪,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来说是一种划时代的进步,因为本案正式确立了证据不足就该判决无罪的典范,意义非凡。正义虽然迟来,但是对于念斌来说辩护律师的努力已经为他换取自由的阳光。
各位,所谓辩护律师就是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而这些律师呢基本上是我们律师界公认较为心酸而且也引人争议的一群律师,为什么呢理由很简单,被告人是辩护律师的客户,通常绝对不会是受大家欢迎或者是喜爱的角色,甚至是大伙义愤填膺人人喊打欲除之而后快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各位一定听过以下的批评,你这个辩护律师在找什么茬,强词夺理虚情假意嘛,会帮这种坏蛋辩护依我看你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为什么会有这些批评呢,理由很简单因为大家都厌恶犯罪,所以当犯罪疑凶一旦出现的时候,大多都希望疑凶能够尽快地经由速审速决的方式消失在这个世界上,于是被告人的答辩很容易就被大家认为是什么,是狡辩、是抗拒、是刁民、是强词夺理,因此虽然今天我们已经有了明文的诉讼制度,而且其中也给予了被告以及辩护律师攻击防御的权利,但是刚刚我们所提到的想法仍然深深地印在许多人的灵魂深处,那就是主观上往往排斥被告人的答辩,并且鄙视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
影响所及我们最近看到了一些明显的副作用,什么副作用呢就是在一些震惊社会的重大案件的时候,我们很遗憾地看到有些时候辩护律师会退缩,屈服于社会压力之下辩护律师不敢或者是不愿意为他的当事人主张无罪。各位发现了吗,如果我们没有办法给辩护律师更大的宽容跟理解,不断地施加压力的结果就是最后往往辩护律师有些时候会退缩,没有办法正确有效地去保护他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要准确地了解一件事情,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并且做成公正的裁判,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可能总是准确无误、万无一失,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需要一套比较相对而且比较合理,并且比较可能找出真相的制度,而这样的制度辩护律师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辩护律师所做的最重要的观念就是让无罪的被告人不至于得到有罪的判决,让有罪的被告人不至于去承受他所不应该承受的刑罚,我们发现我们必须准确地去了解一项最重要最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为任何一种原因而成为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对你我而言将极为重要,各位在法律之前只有真相才拥有最高的权威,面对倾盆大雨一般的控诉,辩护律师可能是你我手上唯一的伞。所以各位在嘲讽或者是批评,辩护律师为什么要帮所谓的坏人去进行辩护的时候请给予辩护律师更大的宽容跟理解,因为坏人未必真坏更未必全坏,而真相是需要经过推敲才能够获得的,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诉讼机能的制度才能够得到发挥,那就是质疑一切挑战权威,追求合理、争取权益、尽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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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打官司都是要请律师的,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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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因敌取证”的论辩者面对论敌的攻击,巧妙地从论敌方面取得反驳的证据,借论敌之箭再回射论敌,反守为攻、化被动为主动,使论敌欲辩无辞,只得认输。这是一种“借兵之计”的论辩谋略。
例如,北京开来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开来在美国洛杉矶作题为“中国投资环境及其法律咨询保护”的演讲时,一位美国记者以挑衅的口吻发问:“据我所知,你们中国根本无法律可言,你从哪儿变出这么多投资保护法?我听到很多中国人自己都说中国根本没有法。”顿时,场内的空气凝住了,听众把注视的目光投向开来女士,只见她先微笑着倾听记者的提问,然后心平气和地反问道:“先生,您知道美国法院的书架上有多少判例吗?”对方摇头说:“不知道,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那您一定知道在这些判例之外,美国已经制定了许多成文法了?”对方点点头。开来女士说:“这正是您提出问题的答案。作为判例法体系的美国,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还在不断制定成文法。外国人过去没有去中国投资,当然不需要投资法。从中国对外招商引资之时,我国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投资法就不断被制定出来……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叫作 ‘应运而生’。”场内响起一阵掌声,这位美国记者十分尴尬。
在这里,开来女士面对美国记者别有用心的提问,采取了“因敌取证”的论辩谋略。她巧妙地取论敌本国法律条文形成过程的实例为证据,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中国的投资法也是“应运而生”。化解了论敌的责难,有理、有利、有节地回击了论敌的挑衅。
再如,1999年国际大专辩论赛上,正方南洋理工大学队与反方西安交通大学队就“发展知识经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谁更重要”的问题展开辩论。其中有这样两个片断:
1.正方:发展自然科学,是各国都在争上的一班车,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是这班赶不上再搭下一班的问题,而是如何挤上这班车的问题。
2.反方:索罗斯利用经济制度的缺陷制造东南亚金融危机,如果说他是抓住了经济规律,那应放之四海而皆准,为什么在香港受阻了呢?没有社会科学的规范,一味发展自然科学,是不是人们要克隆多少人就克隆多少人呢?
正方:关于克隆早有法律规定,难道你要改变法律不成?
反方:这正是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发生矛盾时,谁来规范谁了。
以上两个片断中,反方西安交通大学队就很好地运用了“因敌取证”的论辩谋略。第一个片断中,反方取正方的比喻“争上车”为证据,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上车就要讲交通规则”,使论敌的证据为己所用。第二个片断中,当正方以“克隆早有法律规定”来反诘反方时,反方机智地因敌取证,顺手推舟地予以回击:“这正好说明了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发生矛盾时,谁来规范谁了。”对方的证据正好证明了己方的观点。顺理成章,正方无法反驳。
运用“因敌取证”的论辩谋略,还要注意对论辩态势的把握和利用。当论敌进攻时,如果己方能够因敌取证,为我所用,就应该敏锐地抓住稍纵即逝的战机,借敌之力,顺敌之势,狠狠地一击,致敌于死命,一举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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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庭审辩论技巧攻略,供你参考。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四)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五)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精听细解,等待时机。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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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律师怎样利用好被告人的问话技巧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供你参考。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因此,律师的发问要简洁,不能铺垫太多,否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弄不清律师的目的和意图而不知所措,作出对被告人、对律师辩护不利的回答。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表明律师想要通过发问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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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对于这样情况,怎么办?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律师最新总结:没有凭据的借贷如何取证?,希望对你有帮助。
来一则小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张飞称,被告董卓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飞碍于情面没有让董卓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董卓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飞看到董卓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董卓催要借款,但董卓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飞多次催要此款,董卓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董卓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关羽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董卓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关羽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董卓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董卓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飞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关羽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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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来说,离婚实在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更是要将所有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曾经的美好感情都赔进去了。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委托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加顺利的查找到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财产,有一些证据材料律师凭借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有一些可以通过法院的调查令查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参与离婚诉讼,可以更好、更充分的协助当事人查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告您如果保留证据的方法。
律师在进行调取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些相关证据的线索,比如银行的帐号,手机号码,车牌号码,房屋的坐落位置等等,下面这些是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调取的证据材料:
1、银行的存款调查;
2、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的查询;
3、公司的股权调查;
4、股票、证券、基金、期货、国债等有价证券的调查;
5、开办公司企业的经营收入调查;
6、知识产权的取证调查;
7、其他关于离婚诉讼过程中更加具体的律师能为您提供什么样的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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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不承认,讲死理,也会有损公诉人形象.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资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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