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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师辩护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律师无权断案,也无权左右法官如何断案.以下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大案的辩护技巧,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因此,大案要案的刑事辩护,关键不在如何进行法庭辩论,而在于法庭调查如何质证举证.
1997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庭审模式及审判方式改革,已将律师法庭辩护的重心从法庭辩论阶段前移至法庭调查阶段.在时间上,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阶段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在内容上,包括对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从实体到程序均可作为质证辩论的范围.庭审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重中之重.#p#副标题#e#
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达到客现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需要由确凿、充分的证据作支撑.案件证据辩清论明,辩护结论则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物,无需多费口舌,有时还不言自明.当然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论证举证质证思路要点,亦是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继续和展开.
从法理角度讲,对基于同一法律规范调整的同一事实,控辩审三方应当有基本一致的看法,不会发生很大的或原则性的分歧.辩护人并非一定要提出与控方不同的观点才能显出辩护人的价值,辩护人提不出不同观点的案件并非没有辩护人的作用.即使辩护人认为有不同观点,且据实依法有理有据,也要思忖如何提出,方式要得当,用词要谨慎.可适度加强表达力,却要把握分寸,不能因为控方某个证据存在瑕疵,便出言指责控方“草菅人命”等.除此,大案要案的辩护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辩护论点的可行性.
庭审调查阶段,举证质证不“手软”,追求举证、质证原理与技术在庭审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辩护论点定位应适度.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刑事辩护原理讲,属于法定的辩护种类,虽不同于“无罪辩护”,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进退余地大,且相当靠拢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相对无罪”或“疑罪从无”,虽“宁软勿硬”,其实则为“软中有硬”、“棉里藏针”.在是非已讲清理明情况下,遇到仍不明事理的“蛮缠”,并非要将对方驳得哑口无言方才解“馋”,点到为止更显律师儒雅学识,大度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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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要案刑事辩护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才会更清楚要干好什么.否则在大案要案辩护中一味责怪“我讲我的,你判你的”、“法院如何判决与律师何干”种种不尽人意的“外因”,而不在“辩在于精、理在于行”的内因上下功夫,无助于律师在个案及整体执业水平提高.下面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大案件律师的辩护技巧,欢迎阅读:
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上庭是否“有话”说,比如何“说”来得更实际.如无话可说,才是刑事辩护律师更“头痛”之事.当然“有话”说,是有道理的话,而不是胡言乱语.律师要在法庭上说“话”,并非一个敢字可以解决问题.不仅大案要案,就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胡言乱语的“律师说话”,不仅无助于刑事辩护,更会有损于律师本身形象,法庭辩护不以“敢辩”为荣,而是以“善辩”为尊.
首先,善辩需以敢辩为前提,没有敢辩,也不会有善辩.为刑事被告辩护是律师的法定业务及职责,只要据实依法辩护,没有必要顾虑辩得对错.辩得有理被法院采纳,律师功不可没;即使辩错,律师亦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确保律师“敢辩”,不少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我国虽然没有如此明文规定,却亦有法律明确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其次,没有善辩的敢辩近似于瞎辩,辩不如不辩,大案要案的辩护更是如此.善辩,就要揣摩举证质证的策略,讲究庭审发问技术,审时度势,要在发现问题,讲清问题,使控审方接受辩护观点上下功夫.善辩,就要反复掂量,权衡再三.律师在法庭上讲的话,应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正在想的.善辩的律师应能善于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准确找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应对之策.善辩,不是胆怯,而是真正的会辩与敢辩.
再次,无论是敢辩还是善辩,要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以辩护人的一时痛快为快,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言一行,虽与律师本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最终结果将体现在被告人身上,由被告人承受.律师在法庭上是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通过律师的辩护,应得出有利被告人的法庭辩护效果.哗众取宠、虚张声势的“敢辩和善辩”,最终无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损于律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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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需要的不是争得眼前小利,而是真正有所作为,在德行、能力和学识上竞争。所以,即使你能力超群、真理在握,也不要咄咄逼人,而应该选择低调谦逊的姿态,以忍让成全别人,呵护别人,这样做不仅不会吃亏,反而能让你显示出绰约柔顺的君子风度,又能为你赢得朋友和更多的成长和成功的机会。
这一天,许晴正在星巴克里喝咖啡,忽然,一个女演员走过来和她打起了招呼。两个人彼此之间都不陌生,因为她们都曾是一部电视剧女主角的候选人。聊着聊着,女演员忽然说道:“说真的,为了得到那个角色,我求了不少朋友帮我和导演说好话,不过我听说你什么关系也没找,只是静静地等消息?”许晴微笑着说:“其实你的条件比我更适合那个角色,而且为了得到那个角色你都拼了命了,既然我不是最适合的,那我就放弃竞争,让更合适的人胜出。这样就既让角色找到了最合适的人,又避免了因为不顾一切争胜而两败俱伤的局面。”正在低头喝咖啡的女演员听完许晴的话之后,心头一震,抬头看着许晴,顿时对她多了几分敬佩之情。从此,两人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只要发现有适合许晴的角色,那个女演员都会尽力帮忙推荐给许晴,这使得她们的友谊也更加深厚了。
正如老子所言:“夫唯不争,故天下莫与之争。”当别人为了目的而被激起了好胜心,拼了命的去竞争追逐时,懂得让步的人,不仅能够避免因为互相倾轧的竞争而导致两败俱伤的悲惨结局,也往往会因此得到意想不到的机会。许晴的让步,既成全了别人,又赢得了对方的好感,为自己事业的发展积累了人脉,获得了自身发展的好机会。这才是真正的大智慧。
在西班牙一家著名的拍卖行里,竞拍者们正在屏气凝神的注视着即将拍卖的一幅画作。大家听说了服装大亨阿曼西奥·奥特加对这幅画喜爱异常,所以几乎没人打算和他竞争,只是想看看这幅画最后会拍出多高的价格。可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一个表情深沉的中年人不断地和阿曼西奥·奥特加竞争,使得画作的竞拍价格不停地往上翻。竞拍者们都扭过头去看着中年人,现场开始弥漫起了火药味。正当人们以为奥特加会赌气继续竞拍时,他却突然放弃了。竞拍结束后,中年人缓步来到奥特加面前,纳闷地问他为什么中途放弃?奥特加笑容可掬地说道:“好画以后还会拍到,而为了争强好胜伤了和气就不值得了!”说完之后,奥特加站起身就要离开,这时,深受触动的中年人连忙递上了自己的名片,希望能够建立商业合作。后来,这件事很快就传遍了西班牙,奥特加的举动让人们敬佩不已,很多服装商人纷纷找上门来寻求合作机会。而那个中年人更是在媒体面前吐露了心声:“一个成功的服装大亨居然这么睿智而大度,他的人品和能力自然值得我们信赖。”
面对挚爱之物,奥特加原本有实力和那个中年人竞拍。然而,他却能本着“己所需,而又有让人之德”的理念,选择了让步。表面上看似吃亏了,实际上却因此获得了更大的知名度和更多的人心。因为每个人就像是在广告台上,你的一举一动,都会给自己带来或好或坏的广告效应。一个隐忍大度能够适时让步的人,就会因为自己宽广的心胸和卓越的表现吸引来更多的追随者合作者和良好的声望。所以,在利益得失面前,选择让步,最后却得到的更多。
这年春天,北宋大将王韶邀请了许多文人到自己府上赴宴。其间,王韶得意洋洋地拿出了一首自己郊外踏青时的新作,虽然嘴上不说什么,但神情之间颇为自负,摆明了要争得今天赋词第一的荣誉。就在这时,王韶忽然发现有几名客人正在怂恿着年轻的周邦彦,便好奇地问他们在干什么?周邦彦连忙站起来回答道:“这几位仁兄非让我作一首新词,可是今天宴会上最好的词非您莫属!我哪敢再来献丑!”周邦彦说完之后,主人哈哈大笑,宾朋尽欢而散。然而,半年后,王韶偶然看到了周邦彦一年前做的一首词,题材和自己宴会上的一样,水平却高出了一大截,这才明白当日周邦彦看出了自己好胜争强,为了不伤自己的面子,所以才没拿出这首好词,顿时感动不已。
虽然周邦彦的才气在王韶之上,但是他在宴会上没有炫耀,而选择把“赋词第一”的美誉让给了王韶。因为他清楚,既然在事实上已经超过了别人,自己又何必在虚名上争来争去呢?那样的话,没有任何意义,只会让大家都难堪。他考虑更多的是呵护别人的尊严和面子,是尽力争取和团结他人,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而他这样做,非但没有失去什么,反而赢得了王韶的好感和钦佩。所以,当别人还在为一时得失而斤斤计较时,如果你最先选择让他一步,那就意味着你已经领先了一步。让步不一定是吃亏,其结果收获得比别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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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老板或者顶头上司有侵害自己权益行为时,或者在为自身争取正当的权益时,都 免不了要同老板或顶头上司之类的人物展开一番唇舌之辩。这时候,打工族要想占有先机,取得胜利,就必须依靠一定的论辩方式和技巧,从而为自己争得一定的利益。本文以三个打工者为例,就其论辩格局、方式与技巧作一番剖析,以供同道者参考。
三年前,小程在欧洲某国自费留学,一边读夜校拿学位,一边在一家计算机服务所打工。那天是星期五下午,他干了一整天数据输入的活儿,只觉得头脑发胀,可 明天还得准备夜校的考试。临下班时,老板手下的一个当红头儿忽然走来,告诉小程要他明天加班。于是双方发生了一场口舌之争——
头:客户急着要这组数据,您必须在星期一交活儿。怎么样?
程:什么?星期一?请问,明天是星期几?
头:也就是说,您明天和后天都得加班完成剩下的工作。
程:不过,我不明白,这剩下的活儿到底该谁干?
头:您。
程:为什么?
头:这很简单,您的工作本来就是由我安排的,对吧!
程:可是您并没有权力安排我的周末时间。
头:有权力!您到底是来打工的还是来读学位的?何况在你们中国本来就是一周工作40小时呢,可你现在干的是多少?不过一周30小时。
程:可我还听说过,在你们国家工业化初期,连童工一天也得工作13小时,请您算算一周是多少小时?
头:您……您这是强词夺理。
程:不,跟您一样,我说的只是事实。
这个小头目哑口了,只得听凭小程自由安排自己的周末时间。
(述评)小程的反驳之所以具有杀伤力,首先在于他采取了先收缩后出击的整体战略安排得当,他首先通过耐心的询问,试探出对方的真正用意在于有意刁难时,然后进行反击;同时也与他最后这一击运用了类比反驳的技巧有关。他牢牢抓住对方计算工作时间的方法,将对方从空间上(中国)的歪算,变为时间上(过去)的歪算从而得出二者相似的结论,对小头目的偏见与歧视给予了辛辣的嘲讽,从而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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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己的上司沟通有问题吗?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学会与自己的上司沟通,供你参考。
学会与自己的上司沟通
“心直口快对提升工作效率的确有帮助,但是绝对是有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是三看 :一看说话对象,他能不能受得了这一套 ;二看事情,如果机密的事让你心直口快地捅出去,不如闭嘴 ;三看场合,你跟上司的关系再好,单独讨论时大家争得面红耳赤也无所谓,但把办公室门打开,你就要维护上司的尊严,不能在办公室里争,会给人感觉上司没威信。如果是在不同部门召开的会议中不假思索地快人快语,很可能会踩到部门关系的雷区,让你的上司很为难。
“一般在公司做了两三年之后,通常都比较心直口快。”一是由于年轻,对很多事情敏感,二是环境熟了敢讲。但矛盾在于,心直口快的人往往没去了解事情为什么会表现出这样的征兆和现象,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策,不知水深水浅图一时之快,容易因为心直口快而误事。“管理者需要调和心直口快与逞一时之快之间的度,协调与平衡是他最主要的工作。” 年轻人的心直口快能帮管理者达到兼听则明的成效,会让决策更加合理,减少抵触心理。挡了言路的管理者往往背负更大的压力,不知道别人的看法,要获得支持也很难。
另外,心直口快的表现方式也跟一个人的视野有关。当你只是事情的最后一环时,往往不了解事情的全貌,而管理者把很多的精力花在协调上是因为他清楚地知道事情的多面性,不同的人是怎么考虑这件事的。当上司面对一个不知原委、心直口快地指出问题的人时,通常需要做大量的沟通解释,告诉他考虑的过程以及这么做的原因。
做的事单纯,说话也会单纯,等做的事够复杂,接触的人够多样,也会慢慢理解为什么不能逞一时之快说话的道理了。记住,说话周到比雄辩好,措词适当比恭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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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五大技巧技巧,欢迎阅读。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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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要案刑事辩护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才会更清楚要干好什么。掌握一定的辩护技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大案辩护技巧,欢迎阅读。
“重在参与,不计胜负”作为以“成败论英雄”、以“结果论是非”的相对论,在现实生活中可作为一种自慰,却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经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白猫黑猫论”,高考中的“唯分数论”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则不同,“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
l、大案要案审查要求之严厉、规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拟。无论在事实认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不认为作为—名辩护律师会比司法机关有更高明之处。当然人无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经过高规格的审查程序,不排除仍会存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结论的意见,争取不同于已有结论的辩护结论为法院所采纳,应当清楚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实际的“重”结论,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胜诉、败诉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取舍权在法官。
3、坚持刑事辩护优劣的正确评判标准,不以结论是非论英雄。衡量辩护律师胜诉败诉的标准应当是看他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发挥有限的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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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亦称“庭辩艺术”。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技巧,很不错的哦。
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
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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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法庭调查中的刑事辩护技巧,供你参考。
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案件自侦查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调取了大量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经过公诉人的编选及至形成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业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而且科学的证据体系。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评判、甄别、扬弃证据,否定公诉方的证据链,构建自己的辩护体系,应当是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也是着鞭的关键,尤其是在无罪、证据不足以及改变定性辩护中。
鉴于目前的国情,现行的庭审体制无法实行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制度,只是在必要时由关键证人出庭。因此,对于多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案件证据,应尽可能剔除证据调查者、制作者的主观影响甚至误导(诱导),寻找证据中的疑点,寻找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然后摒弃其中的虚假成份,佐以律师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包括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固化事实形成的证据及提出的合理怀疑,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庭质证,最后综合所有可以采信的证据构建自己的科学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在法庭辩论之前,律师应当保持自己的证据体系始终处于开放的可动态调整的状态。开放是为了便于吸纳、剔出,动态调整的过程也就是构建的过程。这是切断公诉方的证据链形成自己的证据体系的基本操作原则。
对于证据的评判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证据的来源即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如证据调查人资格、证人年龄等,律师应当阻止违反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获取的证据进入合议庭的评判采信范围;其次,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表面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瑕疵,如以复印件为载体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不应予以采信,这方面的评判直接关系到证据证明效力的高低,当然也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可否采信;最后,是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
1、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即证据的自然属性是否符合科学道理;
2、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吻合,能否相互印证,即证据的群体属性是否具有互不相悖互不排斥的内容交叉;
3、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排他性,即证据的社会属性是否允许通过其内容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如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公诉人在质证伊始,即将除死者外的另一名盗窃分子张某的证言作为第一份证据出示。因为张某的证言对于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叙述最完整,并且直接经历了被殴打的过程,所以公诉人的意图非常明显,即尽可能以客观、翔实的叙述给法庭一个框架的了解,而且作为对各被告最为不利的证据,公诉人希望能先声夺人、纵控全局。对此,辩护人分别从证据的三个属性的不同角度给予了反驳:
1、证据的调取时间距发案时间已经太久,而用各被告发案时差别不大的服饰特征叙述事件的过程及相关事实,编造的成分很大,不能排除诱供的成分,而且这种叙述方式极不科学,不仅无助于法庭对于事实的调查,反而有可能混淆各被告之间的行为,从而使事实情况更加扑朔迷离,以致不利于法庭的调查;
2、根据法庭调查各被告的供述,两名盗窃分子被带回公司仓库后,一在屋内一在屋外,且两者之间距离很远,根本不可能看到对方的情形,因此她所声称看到死者当时被殴打的证词属虚假陈述;
3、证
人当时因盗窃被各被告抓获,与各被告处于对立面,主观上的倾向有可能导致该证人出具不客观的证言。综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有重大矛盾,依据该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建议合议庭对该份证据予以否定,不予采信。
林某死亡的原因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死者尸检的法医技术鉴定是公诉方的关键支撑证据,对此,律师结合其他证据,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
1、验伤过程中没有明确表述伤势的走向,只说条状、条形状,这直接关系到特殊环境下伤势形成的真实原因,尤其是双腿等部位,结合现场勘查中西侧围墙上的擦蹭痕迹,死者当时逃跑过程中的复杂地形,死者的伤势有可能是在跳墙过程中和逃跑过程中造成,因此伤势的走向就成为可以判断死者伤势形成原因的关键证据。而这种缺乏伤势走向的表述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说明死者伤势形成的真正原因;
2、鉴定中称死者身上有四处烧灼伤,但现场虽有火钩却没有生火炉,一般的温度也不能造成皮肤的烧灼伤情,烧灼伤不知从何而来,应系旧伤;
3、没有明确表述伤势的新旧程度,结合死者的特殊身份(小偷),无法排除在本案各被告殴打他之前曾被其他人殴打过;
4、死者比较大的致伤面积都在右侧,自右肩、右臂、右臀直至右足,其面部、额头都有沙子,但现场没有任何能大面积致伤的凶器,面部、额头的沙子等物质也显然是从墙上跳下时跌到所致,这就说明死者从墙上跳下来时曾严重受伤;
5、枕颈部、大脑枕叶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与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不起来;
6、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是继发性休克,致人死亡没有说服力,死者生前从上午八点到下午四点一直在医院里,中间用过两次饭,然后才死亡。而且生前出血和死后出血没有进行甄别,没有关于以凝血判断出血时刻的表述,因此继发性休克不能成为死亡的原因,所以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随后,律师出示了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接诊大夫的证言,证实了医院的不作为才是导致林某因继发性休克而死亡的直接原因。至此,公诉方苦心经营的证据链条已经支离破碎,而辩护律师在击破公诉人证据链的同时,已经成功地构建起了自己的完整的科学的证据体系,一条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可以说,法庭辩论尚未开始,而该案的定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此,律师随后发表的辩护词就主要侧重于事实的总结和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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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庭审辩论技巧攻略,供你参考。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四)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五)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精听细解,等待时机。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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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是用人单位考察一个人实际能力或反应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查看能力往往会从较为简短的回答中进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个性的技巧,供你参考。
在许多情况下,个人的个性品质可以弥补在技能方面的欠缺,进而使你挤进有望被录取的行列,比如,如果你是一个勤奋好学的人,一定要在面试中表现出来,让考官发现你虽技能差一些,但很有潜力,或许决定录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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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技巧有哪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律师对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供你参考。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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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打官司都是要请律师的,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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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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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资、晋级、入党、入团等会议上,常常需要做自我工作情况介绍,以便让人们进一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使他人能对自己做出公正的评价。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演介绍自己工作情况的语言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人自毕业以来曾在手机专卖店担任营业员、收银以及店长,曾在安利中国公司担任营销员,曾在安踏专卖店担任营销员、收银工作。本人热爱工作,不畏艰辛,任劳任怨,在学习与工作之佘能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包括理财、营销、市场管理、与人员交流等等。本人熟悉电脑操作。
有很好的统筹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配合领导完成全面工作并把领导的思想更好地传达给每一位销售经理。在工作中获得过很高的评价及良好的客户满意度。思想严密、逻辑清晰、性格开朗、待人真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备很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喜欢接受难度较大的工作挑战,精通各种办公软件,英文口语流利。
为人诚恳,乐观开朗,富拼搏精神,能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踏实,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和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求知欲望强烈,进取心强,乐于助人,爱交际,人际关系好。
看了“"介绍自己工作情况的语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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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演讲中必须恰当地展示自己能以“醉倒群芳”的实力,用自己优于别人的条件服人,用自己竞得岗位后高于别人“多筹”的思路与措施服人,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面试演讲推销自己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神状态影响着竞聘者的命运。斗志昂扬,意气风发,体现了风风火火闯事业的饱满激情与蓬勃向上的自我形象,会给评委留下好的印象。请看一次竞聘办公室秘书的最后一位竞聘者的演讲片断:人们找到了竞争这种生活方式,我当然不会放弃属于自己的那份公平。我清楚,评委不会无缘无故地偏爱一个人,但是好感的砝码必然会加在信心十足、言行一致人的身上。我认真地研究了你们招聘这个职务的条件,也仔仔细细地分析了前面的竞争伙伴,我们相似的地方很多,说心里话,我们都想赢。但这是特殊的选人,需要的是言行一致、行过于言的人,而不是虚言巧语,言过于行的人。我敢来竞聘,是因为我有闯劲,又有干劲,我做人的原则是说真话干实事。所以我相信这次竞聘演讲给我带来的不会是别的,而必定是下次的就职演讲。
这位竞聘者激情奔涌,精神饱满,他那坦然的气质,潇洒的风度,强烈的自信,给评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总之,竞聘演讲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用心去投入,展示一个真实的自我;二是随机应变,巧妙推销,充分展示你的聪明才智。这实际上是心理学中两个原则的运用:求同原则与求异原则。竞争固然要说自己行自己好,但愚蠢者总是喜欢不着边际地自我吹捧;而聪明者往往不是轻易地说自己是个人才,而是先谈劣势说不足,曲径通幽,等到评委觉得你诚实时,再全方位展示自己,效果当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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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很多人跟父母、父母跟孩子很难交流,原因何在呢?各位能谈谈自己与父母沟通的技巧有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自与父母沟通的技巧,供你阅读参考。
子女对待父母应当有的态度:顺从并孝敬
1、顺从父母。
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顺从父母。这里顺从,用的是obey,意思就是服从,听从,遵守,遵循。这个行为是绝对的,同时也是有范围的,范围就是在主里。这是当子女所需要学习关于顺服权柄的功课。
2、孝敬父母。
「顺从」和「孝敬」并不一样。而「孝敬」和中国人所说的「孝顺」,又有些不同。在希腊文中,孝敬这个词,有「重量」的意思。圣经当中的孝敬这个词,用的是honor这个字。说的白话一点,「孝敬」这个词的定义就是,「一个人甘心乐意的将敬重、美名、荣誉与价值,厚厚的加在父母的身上」。
孝敬和孝顺是有差别的。很可惜我们天然的观念,以为所有事情顺着父母的意思,就是孝顺,以为送礼物、给红包就是孝顺。然而,圣经启示我们,一方面我们要学习在主里顺服的功课,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孝敬父母,甘心乐意的将敬重、美名、荣誉与价值,厚厚的加在父母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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