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辩论双方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即正确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辩论双方都要遵守法庭辩论的原则。那么法庭辩论有哪些原则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的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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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看了“"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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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需不需要机遇,机遇是不是成功的关键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机遇是不是成功的关键12辩辩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机会难得,能和这么多高手朋友过招,这无疑是一次提升个人素质的机会.我方始终认为机遇不是成功的关键!
我方认为:机遇在人生中不可缺少,但更重要的是能创造机遇的人!人,靠的是实力,没有实力,来了机遇又如何?实力靠的是自己,机遇同样靠自己。机遇只是为一个准备好的人提供一条成功的捷径。
诚然,个人奋斗和外部机遇是成功的两个必备条件,而今天我们探索的是它们之中哪个在成功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一,从哲学角度看,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外因则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个人奋斗是内因,外部机遇是外因,因此,自身奋斗是成功的关键;第二,从成才成功的过程来看,我们首先要确定目标,从而选择方向和类型,再通过自已的个人奋斗,随着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才能把握机遇,利用机遇,达到自身奋斗和外部机遇的完美结合。这正体现了自身奋斗的关键性。
我们都知道,机遇再好,没有能力的人不会成功。只能眼睁睁看着机遇从身边溜走。千里马日行千里的前提是能力。金子发光是金子本身的含金量!我方认为:机遇对成功有影响,它好比旅途中的一阵顺风,顺风行走,必然省力,但如果没有坚定的要到达目的的决定和克服困难的毅力以及辛勤的汗水,是不可能到达彼岸的。顺风也好,顺风也罢,只要我们坚定地向目标一步步走,就一定能到达。
看看伟人是怎么成功的吧,那是金子加个人努力的结果,从正常的人际关系来看,机遇只是人为的一个结果,如果自己不争取,没有能力争取,机遇不会自己来,等待只能是一败涂地.
众所周知,就我们今天正反双方而言,注定有一方会是失败的。同样一次机遇,两种不同结果,所以说机遇不是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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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种等值量化的交换工具,是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一种金融流通工具,常用一个人拥有的数量来衡量一个人对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和对社会做出的贡献,那么钱到底是不是万恶之源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第五届国际大专辩论赛“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辩论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周玄毅:对方三辩刚才谈“贪”,请问“贪”字怎么写?上面一个“今”,下面一个“贝”。“贝”是什么意思?还是钱嘛!(我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你也很熟悉的问题,所以请不要回避。请问印尼前总统苏哈托,是什么力量使他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呢?
胡渐彪:是他个人的贪念。我想苏哈托却不会说,由于是钱的诱惑,我个人无罪吧。)我倒是对对方一辩提出的整个立论架构很有兴趣。她说今天人为恶不是本性使然,是钱诱惑他的。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那钱还没发明之前,世界上有没有万恶呢?
余 磊:原始社会到底有没有恶,伦理学上有争议。但是没有争议的是什么呢?是钱产生之后,恶的种类,恶的形式是一日千里,突飞猛进,犹如“黄河之水滔滔来,奔流到海不复还”哪!(掌声)
陈政鞃:对方认为在原始社会钱还没有出现的时候,那种伦理还有争议。真的是有争议吗?难道肚子饿了就杀掉同类;看到性欲起来就侵犯女性,这种罪恶还叫作有争议啊? 袁 丁:这叫作动物性,根本就不是人的善恶嘛。(对方同学刚才对苏哈托的问题,告诉我们是贪念,贪什么呢?贪钱。)我再请问您,又是什么力量使得色情网站如洪水猛兽一样打击东方各国原本纯朴的本土文化的呢?请正面告诉大家吧。(掌声)
陈勋亮:所以其实对方辩友是告诉我,人在钱还没有出现之前,是兽性。也就是钱还没出现之前,人根本就不是人,人是动物。这样的逻辑大家可以信服吗?(掌声)
蒋 舸:对方没有回答我方二辩的问题。那我还要请问您一个熟悉的问题了,是什么力量使得马来西亚的球员在联赛中愿意把球往自己的球门里面踢呢?
胡渐彪:一场辩论赛,我们说要讲事实,摆道理。对方辩友空摆事实,不讲道理。您的立论明明告诉我们说,人的本性根本没有恶这一回事,那是你的立论基础,为什么你又告诉我,人有动物性这种恶的本因呢?)
余 磊:动物性等于恶吗?请大家想一下。对方辩友看到一只老虎吃兔子,会告诉大家这个老虎多么的恶。这个恶是我们社会评判的标准吗?对方辩友善恶的观念根本就是界定错误嘛。(掌声)
陈锦添: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对方说人没有恶的本性,那请问,贪婪是不是恶的本性?是不是人的本性呢?
袁 丁:我方已经说了,连“贪”字下面都有个“贝”字,那不是表示对钱的贪欲吗?(掌声)(对方同学请你告诉我们,马来西亚的球员为什么要把球往自己的球门里踢?对方同学恐怕不是不知道,那是因为赌球,赌球是为了什么?为了钱!)
胡渐彪:有一个“贝”字,就是为了钱。那我们今天“辩论员”的“员”字下面也有一个“贝”字,你是说我们大家都是贪钱的人喽?(掌声)
余 磊:首先告诉对方同学,在中文的语言当中,目前的文字当中没有一个“贝”字。还要告诉对方同学,对方同学说,今天的奖杯有10000块钱,我们会不会 去贪呢?我们不会,因为我们受过教育。而且还要提醒对方同学,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恶的存在。没有恶的存在,对方同学还要讨论恶之源,是不是叫作“没有 牙齿的老太太嚼牛筋——白费口舌”呢?(掌声)
陈锦添:对方说到教育,我倒想问对方一个问题,今天你教育,是教育人,还是教育钱呢?(笑声)
周玄毅:对方同学,您的四辩告诉大家说,我方不谈逻辑,光谈事实。可是事实您一个都没有解决呀!您不愿意说赌博的问题,那好,我们就谈谈毒品犯罪。请问您,毒品犯罪背后的推动力量究竟是什么?
陈政鞃:如果要谈事实的话,我想人类最悲剧的一个事实就是在南京大屠杀的时候。请问南京大屠杀的时候,日本人蹂躏我们的中华女性的时候,他是为了钱而这样子做的吗?
(掌声)
余 磊: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日本人侵略亚洲各国,为的不是经济利益,为的是建立“大东亚共荣圈”。这样的借口,我们能接受吗?(掌声)
陈勋亮:对方辩友别,对方辩友别忙着扣帽子。如果经济发展就是万恶之源的话,那新加坡经济蓬勃发展,不是可把恶源给堆得越来越多了吗?对方辩友,请你回答我方的一个例子吧,如果钱是万恶之源,那到底钱跟东京的杀林毒气案件有什么关系呢?
周玄毅: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确做得很好。可是日本的经济发展比新加坡做得更好啊!他还不是一阔脸就变说,反正我现在有钱了,我根本就不承认我侵略了东南亚各国啊!(掌声)(
陈锦添:日本侵略,经济发展,是不是恶呢?
…………….
陈政鞃:如果说钱多冲昏了头脑,我再问对方一个现实的例子,那日本人在砍杀一个人头的时候,他得到多少报酬呢?他在强奸一个少女的时候,他得到多少佣金呢?你告诉大家,是野性,是兽性,还是钱呢?
袁 丁:按照对方同学的说法,是不是说他砍了一个脑袋,得到了一些钱,这个恶就不叫恶了?日本人可是这么说的,他说我愿意赔钱,只要你不再要我道歉了。
陈勋亮:请你们看,)其实对方辩友来来去去还是谈一个例子,就是贪钱的例子。请问,今天我们贪的就只有钱吗?我方问了,色情的罪恶是不是万恶之源?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到底强奸是不是万恶包括在内呢?
余 磊:中国人说“万恶淫为首”。但是现在有了钱可以大摇大摆出入红灯区,还认为是风流快活。对方同学,把不道德的变成(时间警示)道德的,把不合法的变成合法的,还不能说明是万恶之源吗?(掌声)
胡渐彪:说到“万恶淫为首”,就要让我想到性侵犯。美国根据调查,每三位妇女就有一位曾经面对过性侵犯的这种侵扰。请问各位,这和钱有什么关系呀?
袁 丁:可是我也知道,美国现在每两分钟就有一次抢劫案,每三分钟就有一次盗窃案哪!(掌声)
陈勋亮:所以对方辩友说得好啊,又有抢劫案,又有强奸案。为什么今天你的万恶之源导致部分的恶呢?部分的恶等于万恶吗?请你论述一下吧。(掌声)
余 磊:很简单嘛,对方同学“万”字概念界定错误。我方已经重申过四遍了呀! 胡渐彪:对呀,这个界定本身就是不看原典。请问你知不知道,这句话原典是来自《提摩太》第六章第十节呢?
周玄毅:我可以告诉您中文的原典在哪里?在这里。(举起《汉语大辞典》)《汉语大辞典》中,“万” 字一共九种意思,没有一种是“一切”。请对方辩友自己去查。(掌声) 胡渐彪:对方辩友(时间警示)把今天这个辩题断章取义,你只告诉我是一个“万” 字,不是“万恶之源”。成语、谚语、《辞海》也告诉我们,“万恶之源”所指是一切恶的源哪!(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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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嫌自己什么都很多,但是没有人会嫌弃自己的前多,那么钱是不是万恶之源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辩论“金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评价补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辩正方:
观点理由:1.金钱使商品非商品化。
2.金钱致使人的心理扭曲
3.金钱会引起人的贪欲。
评论;观点不错但是缺乏实际事例,显得内容不够充实。
一辩反方:
观点理由:1.万恶之源不是金钱,因为为有钱先有恶。
2.人是行动的发起者,可以为自己所做的一切事情负责。
3.钱可以用来行善,那就不再是万恶之源了。
评论:和正方一辩一样缺乏事实支撑观点。
二辩正方:
经典回答:“万恶之源”的“万”是泛指,不是全部,只是一部分。
反方二辩:
经典回答:“金钱是由人来操控的,所以人才是万恶之源。”
“政府向公务员发工资——万恶之源,难道是在把人民拖向万恶深渊吗?”
“你们说钱是万恶之源,难道没有钱就没有罪恶了吗?”
正方三辩:
失误:“金钱产生以前的恶?”——那不是说明金钱不是万恶之源了吗?
“万恶之源不是恶”——那是什么?
反方三辩:
失误:举例失误——“没有钱之前的恶的来源可能会是:你杀了我家的一头牛,我很生气,决定报复,这样就会产生恶。”——牛也可以是钱的一种表现形式。
正反方四辩:
评论:大都总结了以上观点,总结的还蛮好的,问题也和一辩一样,缺乏实例,内容稍显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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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一种通过语言为自己方争取更多利益的对抗性表达过程。法庭的对抗和双方利益的对立,是辩论存在的条件和空间。尽管辩论制度并不能保证没有冤假错案,但从总体上有助于司法公正。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模拟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矛盾规则
1、提出任何一个主张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张自己所相信的东西
3、主张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必然性,而不是偶然巧合
4、不使用模糊的语言。不同的言说者不得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
(二)避免无关陈述的规则
1、已经提出的论述,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2、任何想在辩论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先前的论述无关的主张,必须应他人要求证立自己的指出无关主张的必要性。
(三)证立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个言说者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加以证立,除非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给出证立。
2、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是成立的,都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要,但须对自己的质疑作出证立。
一个已被接受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放弃;
一个已表达的意思,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推翻。
3、提出任何一个不属于辩论范围的主张都需证立其必要性。
只有当证立过程以理性方式进行,并且这一过程的最后结论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时,证立才是理性的。
(四)论辩理性的规则
一致性:没内在矛盾: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不能在相同的证立中发生。
效率性:论辩参加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
真诚性:论辩者不应使用自己明知是欠缺的证立。
融贯性:一个证立在陈述之间不能在逻辑上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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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操作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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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那么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的顺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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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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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中,我们也可以使用“围魏救赵”的战术与对方展开论战:先佯作进攻对手的某一个点,当对方为了保护这一点而其他地方露出破绽时,再集中进行攻击,从而克敌制胜。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使用围魏救赵技巧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甲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还是(乙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的论辩比赛中,双方展开了这样一段论辩:
乙方: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因为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最基本的行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法制再严,法律再健全,社会也会陷于混乱。道德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因此是维护社会秩序最本质的动力。
甲方:我想请教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一天您回家,发现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了,丢了很多贵重的东西,请问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呢?
乙方:我当然是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报警了。
甲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不坐下来等着那个小偷良心发现,受到自己道德的约束,主动送回偷盗的东西呢?(笑声、掌声)偷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报警就是依靠法律了,所以您的做法恰好验证了我方的观点,谢谢!(掌声)
在这一回合的论辩中,甲方就使用了“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当乙方阐明自己的观点时,甲方没有直接辩驳,而是提出问题,问对方如果发现家里被盗,第一反应是什么,这一问是“围魏”。对方按照常规思维回答“报警”,甲方立即指出,按照对方的观点,应该是坐下来等待小偷良心发现,而报警的做法实际上是验证了“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的观点,这一击则是“救赵”,从而获得论辩的胜利。
“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其关键在于先隐藏或搁置自己要达到的论辩目标,向另一个目标展开攻击,诱使对方接招应对,露出破绽,然后再对其破绽展开攻击,最终使对方低头认输。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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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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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听说过法庭辩论却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进行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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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那么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当事人注意事项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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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律师在法庭辩论上有哪些技巧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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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对律师业来讲,也叫“庭辩艺术”,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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