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民事庭审中律师如何进行质证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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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工作,也是实现辩护或代理目的的关键。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质证中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质证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分析、评价证据是否合情合理,直接决定着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成败。律师质证的范围,一般限定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范围内,但并不是一方提出任何一项证据,都应当质证。因为在质证之前,律师应获知或判断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对于内容、形式合法的证据,能够认定的,可以不予质证。
(1)质证要穷尽证据外延。律师质证,要分析对方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穷尽被质证据的外延。律师在查清事实、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穷尽证据的外延,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地对控方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用全部有利证据支撑辩护方论点,使其立于攻守不败之地。
(2)质证要追问到底。律师质证除了讲究方式方法外,还要有律师的崇高职业感,以对法律负责和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对疑问的证据要穷追不舍,要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精神,体现出律师应由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风采。
(3)质证要结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弄清案件的真相,确定自己的观点。但是仅有质证弄清案件事实还不够,还要帮助审判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因此,律师质证要运用证据与法律两把武器,把证据的运用和法律的适用结合起来,达到维护被告人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质证的意见要重点突出,并且明确具体。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罪轻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辩护也取的了积极良好的效果。所以,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5)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对证据来源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律师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证据给予证明。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给予说明,必要时,要求其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证据得到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迅速而敏锐地发现其漏洞和缺陷,通过严格的分析、推理、判断,准确有力地揭示其证据的主观性、片面性、虚假性,从跟不上挖掉对方立论的根基。
(6)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
(7)律师质证言语应合法、简洁、准确、通俗。在法庭上,律师要做到语言简练、精确,让法官更容易理解己方的观点和意见,能够让法官在判断的时候不至于做出错误的理解,同时更能够让法官内心产生一种信服力。
(8)律师在对证人质证是不得引诱、暗示和指证。所以在对方律师对我方证人质证时,律师一定要认真听取,发现有引诱、暗示时,应该立即请求法庭予以制止,以防证人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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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即提出证据。凡是要确立自己的主张,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在庭审中举证质证中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的控诉举证,主要又侦查、起诉机关负责;民事诉讼的举证,由主张权力者承担;行政诉讼的举证,主要由被告承担。作为行使辩护与代理职能的律师,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举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举证,在庭审中证据运用的首要环节。举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律师辩护代理发挥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庭审举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这一诉讼权利,对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事实情节,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中,律师可以在庭前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可以不在庭前提交,而在庭上举证。对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由出示的律师就所出示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等作出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当庭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对方对有争议的举证,可以进行辩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等经过审判长准许,可以在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证人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律师举证的顺序,应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举证方式,可以因诉讼的性质、案诉性质的不同灵活运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律师在举证过程中也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应有或难以避免的问题,以致影响辩护或代理的效果,律师庭审中举证应注意问题主要有:
(1)收集证据的业务活动不要仅局限于现有的、已经收集在案的证据材料范围内,把辩护论点或代理意见建立在案卷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地去收集证据,拓展视野。
(2)不要完全依赖委托人,把收集、核实证据的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或委托人,坐享其成,而不主动地去收集、核实。
(3)要仔细阅卷。善于从阅卷中发现和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各种证据,认真查找案卷中存在的矛盾和焦点。
(4)举证时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代理律师在举证时,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有足够证明力且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供的证据经得起反驳、排除其他可能性。
(5)举证时要注意举证时间的限制。在三大诉讼法中,在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同时,也规定了原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应在什么期限内负举证责任。把握好举证期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举证的是案内没有反映的新证据,并且举证的内容与案件有关联。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有权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一般来说,如果法庭认为律师的上述申请,对查清本案关系不大,或者认为所举证据案内已有所反映,或者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会驳回律师的申请。因此,律师的举证必须是案内所没有的,而且是与案件有关的。否则,不仅举证活动没有意义,而且也会被法庭所驳回。
(7)举证要紧紧围绕辩护或者代理工作进行。律师的举证是使自己所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使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具有说服力,因此,律师举证必须从有利于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的角度出发,切忌举出对被告人或被代理人不利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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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供你参考。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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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民事案件神庭如何组织证据,法庭上辩论有哪些技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欢迎阅读。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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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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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 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 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庭审技巧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的修养、涵养包括人格涵养、性格涵养、知识涵养、言谈涵养和 举止涵养等几个方面,其中绝大多数的涵养是后天经验积累和后天锻炼的结 果,而知识涵养是所有其他涵养形成的基础。
一个人的口才是其涵养基础的一扇窗户,是表现其人格、知识、性格的重要途径,因此,也就是其人格层次和知识水平的显着标志。是否有恢宏的 人格,是否有博深的知识基础,取决于他的知识阅历、知识涉猎范围和求知 的艰辛程度。律师咨询业务涉及的知识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就要求律师必 须坚持从自我修养作起,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和知识修 养,使自己的口才与众不同,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达到一语道出、四座皆 惊的口才效果。这里有一例可以借鉴:
咨询者(某大学生物工程学教授):律师同志,我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 研究发明了一种新型水稻品种,请问我能申请专利吗?
律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25 条的规定,动植物品种的发明是不能授 予专利权的。因此,您研究出的这种新型水稻品种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这 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和粮食生产大国,粮食生产关系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的生计问题。我国现在的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现有的大半生产还尚满足 不了国内的生活需要,我国每年还要从泰国、缅甸等国进口 2000 多吨大米才 能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当然我国也向发达国家出口大米,但那主要是为了 农业创汇和国际收支平衡。动植物品种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会形成农业生 产领域的垄断,对我国粮价和人民生活水平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专 利法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规定动植物品种可以授予 专利权,那是符合他们国家的国情的;他们国家的动植物品种在我国同样是 不受专利保护的。这正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矛盾焦点。(请注意这段话说 明了律师的知识面是很广的)咨询者:那难道说我辛辛苦苦研究出的成果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吗? 律师:也不是绝对这样。法律同时规定,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这就是为了照顾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您的水 稻品种的培育、栽培和育苗的方法,是可以提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如果 您有这个意思,我可以为您代理申请(这段话说明了律师专业知识的精练)。
3.流畅的语言。 这是律师法律咨询的第三个机制性要素,也是律师口才的最重要的要素。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必须使用平稳的语调、适中的语音、良好的语 感,注意语言的连贯性,该停则停、该顿则顿、该缓则缓、该速则速,不要 结巴、语无伦次、含糊不清;注意态势语言和口才语言的结合,眼神要和蔼 而自信,平视咨询者的视角,不要心不在焉、东张西望;口齿清晰而伶俐, 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尽量做到平易近人,神采奕奕,给人一种有自信、 有力度、亲切感人的效果。
相传古希腊时期哲学思想非常发达,很多哲学家都是雄辩家。在这些哲学派别中,尤以智者学派的辩论最为高明,这除了他们掌握着深刻的哲理之 外,还在于他们个个口齿犀利、舌唇尖锐,原因就在于苏格拉底在他开设的 学院里经常让弟子们自由辩论,很多哲理就是在互相辩论的过程之中迸发出 来的;其中苏拉拉底还身先士卒,每天口含一块鹅卵石,以矫正自己的口吃 和锻炼自己的“舌功”。律师不一定要学习他们的方法,但必须要学习他们 的精神,通过一切方法锻炼自己的口齿、发音和语感、语速、力争在口齿、 发音和语感、语速方面比别人胜一筹。
总之,通晓咨询业务、明辨案件事理,是律师才华、律师口才形成的先决条件、前提条件。雄辩的口才、智胜的语言就决不是巧妇为无米之炊的夸 夸其谈,这建立在律师雄厚的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深入的调查取证和掌握 事实材料的基础之上的。
有人认为,法律咨询的口才艺术不是从书本上或老师那儿学来的,在这 一领域里的“艺术家”更像诗人、剧作家或者小说家,即更像那些从事与生 活、人类活动、情感、感性和情绪等有关的艺术的行家,他们自身中的某种 生来就有的东西形成了共性中的一部分;法律天才在具有杰出资质方面各不 相同,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里同样达到了惊人的成功,因此,要想从研究律 师界的着名人物的生活而得到一张资历表,以保证在本专业中获得成功,这 是不可能的。
但是,尽管我们在天资方面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深入了解案情、掌握 事实材料、懂得咨询决窍、具备雄厚的专业知识,都是雄辩律师所应具备的 第一素质,舍此,任何一个有雄辩才能的人,他的“口才”恐怕只是无稽之谈而已,根本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雄辩。因此,通晓业务、明辨事理,这是 一个成功律师所应具备的第一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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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代理律师举证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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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一场很严肃的大型辩论,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上进行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
(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
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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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代理律师的举证要求和期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签订、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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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律师的庭审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是律师在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庭审质量而采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因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应当注意适当运用一些技巧,提高庭审的质量。
节奏和重音: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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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中,经常有律师在案件极其不利的情势下,口若悬河最终扭转乾坤,反败为胜的情节。
但现实中,法官通常会在庭前阅卷、证据交换或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从而在庭审中带着倾向性进行调查或听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因此,在案情或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并不是容易的事。
那么,怎样做才能利用庭审技巧“出奇制胜”甚至“反败为胜”呢?
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可以在庭审陷入颓势时使用。己方需要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有机会获得反败为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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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庭审辩论技巧攻略,供你参考。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三)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四)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五)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精听细解,等待时机。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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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律师怎样利用好被告人的问话技巧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问话技巧,供你参考。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不能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律师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除了在庭审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外,律师还要注意在庭审中发问的语言表达方式。因此,律师的发问要简洁,不能铺垫太多,否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弄不清律师的目的和意图而不知所措,作出对被告人、对律师辩护不利的回答。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表明律师想要通过发问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律师的发问一定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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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盘点律师庭审技巧的重要性,供你参考。
最近参加了几次上海律师协会举办的青年律师沙龙,沙龙的议题之一是庭审技巧,听了一些律师介绍的经验,很有收获,同时也想谈谈对庭审技巧的看法。
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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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法庭辩论技巧,供你参考。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上是读文网小编分享了法庭调查中的刑事辩护技巧,你喜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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