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家庭暴力怎样收集证据相关的共9个结果: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会造成不利,为此,小编提供如下应该注意的证据。
第一、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二、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三、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四、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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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来说,离婚实在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更是要将所有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曾经的美好感情都赔进去了。但是,面对离婚,争议也许真的是不可避免,面对争议,唯一的办法就是协商和谈判了,因此,正在面临离婚危机或已经身陷其中的人们,如何收集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证据?
1、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2、离婚婚外情证据之——保证书或悔过书
3、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照片
4、离婚婚外情证据之——录像
律师提醒:
这类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连续、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是一份邮件或者是一张照片,单一的证据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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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来说,离婚实在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更是要将所有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曾经的美好感情都赔进去了。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律师提醒:对于第三者的证据在搜集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方法不得当,可能虽然拿到了很有利的证据,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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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面对离婚,争议也许真的是不可避免,面对争议,唯一的办法就是协商和谈判了,因此,正在面临离婚危机或已经身陷其中的人们,如何收集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证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三.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如果家庭财严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四.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律师提醒:对于这类证据的取得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不要浪费了很多的财力,最终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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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护的有力武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如何应对控方证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岌岌可危的地位,就不奢谈什么“材料”了,只说“意见”吧。其实,由于受到诸多的限制,律师藉以取得辩护效果的途径基本就是结合庭审情况针对卷宗中证据材料的种种不足,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上着手,削弱甚至消弭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比较难以突破的,一般常用于言辞证据中。比较常用方法的是逻辑学中的“矛盾律”,或者是“排中律”。所谓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谓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我曾经办理的一个强奸案子中,受害人说自己被抱出房间之后开始呼救,证人说犯罪嫌疑人一抱受害人,受害人就似乎觉察出了危险,极力反抗并呼救。这就产生了一个不能同真的问题,退侦后由于无法找到证人去向,案子便搁置起来了。当然,这只是个特例,因为控方证据中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就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补充证据使用。
证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护的有力武器。一般常见的辩护方法就是指出针对被告人人品作出的评价判断不能成为认定被告是否犯罪的证据使用,因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最容易用来作为抗辩武器来使用,证据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质证等。《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竟然规定了居中审判的法官搜集证据的义务,由于与本文主旨无关,在这里提出来,权作笑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隐约透露出一种倾向,那就是,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于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经过补正后有选择地的予以采信。对于这一点,尤其需要辩护人注意,对于不具备合法性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投入更多热情和精力。
比如,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由于办案机关人手少,所以遇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有多人的案子,往往就是一对一进行讯问,在整理卷宗时再找个侦查员签名,有时由于疏漏,主持讯问的侦查员签上自己名字以后,也可能忘记再找个侦查员签名,辩护律师如果遇见这样的笔录,可以直接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而且对于这样的错误,理论上一般也不允许予以补正。
辩护,追求的是客观效果,千万不要为了表现自己的胆识或者为了打动旁听席上的人去做无用功。除非有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存在,辩护人一般不要直接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执业环境,避免与相关司法部门结怨,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采信。
那么,是不是“刑讯逼供”这四个字就是辩护律师的雷区,不能触及呢?也不是,要讲究时机,讲究策略。在我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在庭审时指责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我在辩论阶段并没有直接附和被告有关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而是指出,侦查机关在将被告拘留之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因而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公诉人质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我直截了当地回答,“辩护人没有证据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是,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就是,在看守所刑讯逼供受到诸多限制,在刑警队就非常容易,如果不是为了办事方便,为什么不依法及时地将起送往看守所,在辩护人已经针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有义务排除辩护人的合理怀疑,特别是今天审理的是一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案子”。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将我的当事人在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供述全部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采纳原因并没有提及“刑讯逼供”四个字,而是巧妙地改为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无独有偶,在我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所有被告异口同声控诉被刑讯逼供,其中一名被告更是哭诉被打得痛不欲生,只好**,所以前几天的供述是虚假的,卷宗中对**一事也有记载,但该被告在**被救之后做了一份笔录,说是**的原因是畏罪**.对于该分笔录,该被告也予以斥责,说是是在几天吃不上的情况下被迫签字。庭审时其他几位辩护人极力想以刑讯逼供来否认其中的几份笔录,唯独我因为案件事实不涉及我的当事人而对所谓“刑讯逼供”一事只字不提。其实,他们都忽略了一个情况,他们试图否认的那几份笔录也都是在被告被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出的,只要指出这一点,就会起到否认那几份笔录的作用。
如果辩护人能够发现证据中的硬伤,是很容易影响法官的。在一起强奸案中,控方证据中有一份证据是一份鉴定报告,说是在现场提取到的两根**是经鉴定是被告的,我如果只是单纯狡辩有遗落的**不能代表强奸案的发生肯定不会有效果,但是,在卷宗中找不到勘验笔录,于是我抗辩说没有勘验笔录表明这送检的两根**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鉴定报告充其量只能表明这两根**是被告的,因而这份鉴定报告对于本案来说缺乏相关性。尽管最后被告还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是,我甚至,法官还是适用了疑罪从轻的刑事原则。
从事事关当事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辩护,必须耐心细致,每次阅读卷宗时我都开着电脑,一边看卷子一边做记录。我有个习惯,画一个表格,将被讯问人、讯问人、详细询问时间填上,尤其讯问时间,精确到分钟。有付出便有回报,这个习惯还真给我帮了大忙。在为一名涉嫌盗窃罪的当事人辩护时我发现,有名被告的讯问时间是晚上八点三十分至十点五十,同案另外一名被告是晚上九点四十至十一点三十,在这两份时间存在交叉的笔录上,竟然出现了同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名。开庭时我以该名侦查员是人不是神、没有分身术为由,请求法庭对这两份笔录均不予以认定,这样的要求没有意外会得到支持,就这样,由于这两份笔录没有得到采信,我的当事人的盗窃的两辆摩托车没有被认定,盗窃数额从一万二千余元减至一万元以下,成功地将盗窃数额从数额巨大改为数额较大,将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一些在学术界已经得到一致认可的一些证据分类,辩护人一定要烂熟于心,熟练运用,不要误以为这只是考试或研究用的理论性的东西。比如,物证、鉴定结论一般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对于这些理论分类运用得当,可以言简意赅地阐明辩护观点,利于得到法官的认同,没有人会喜欢洋洋万言不知所云的辩护。
另外,有的辩护人喜欢在庭上出示自己的会见笔录,借以证明被告曾经在会见时如何描述案情,其实大可不必。如果在会见时当事人说了卷宗笔录中不曾记录的内容,可以用询问的方式解决。在我看来,会见笔录的作用充其量有三,一、律师琐碎的事务多,不可能整天考虑一个案子,做好笔录,特别是对于那些牵扯时间、地点、数量的事项可以帮助记忆。二、保护律师,在因为辩护遇见麻烦的时候,多少可以用来证明是会见时被告自己主动说的。三、有极少数律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会见,却喜欢吹牛皮保证多长时间会见成功,在不能及时会见的时候就撒谎说已经会见了,欺骗委托人。作了笔录,叫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可以很好地证明已经会见的情况,便于取得委托人信任。
做刑事辩护,一定要耐心细致,就是复印卷宗这样的事务性工作也有讲究,复印卷宗最好是全部复印,不要为了替委托人节省那么一点复印费随意取舍,甚至只复印证据卷,不复印程序卷,好多辩护线索就是从“对照”、“比对”中的发现的。阅卷时一定养成随时记录的习惯,有个地方觉得有疑问,记下来,有个问题觉得需要核实,记下来,类似的问题积少成多,再进行梳理,将那些后来发现无关的问题删去,剩下的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无论是会见,还是开庭,一定要列好讯问提纲,到时候根据情况再进行取舍。而且开庭之前,一定要嘱咐好被告,哪些问题不能随意提及,那些问题不问不能说,那些问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见机行事,还要告诉自己的当事人,哪些被告的律师可能会对其进行询问,其用意大致会是什么,使得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叫自己的当事人如何应对其他辩护人的“诱”和“逼”,以避免其他辩护人为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充当公诉人的角色,为控方补强证据。
各人有各人辩护的技巧,但是,基于辩护的使命的一致性,肯定有共通的技巧可以相互借鉴,罗嗦这么多,希望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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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法庭辩论技巧,供你参考。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上是读文网小编分享了法庭调查中的刑事辩护技巧,你喜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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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讲究的是证据,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证据搜集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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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说话是妖负法律责任的,说话是妖讲求证据的。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上关于证据质证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邱洪奇律师电话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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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捆绑、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精神、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反对家庭暴力演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无锡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推广滨湖区反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成功做法,交流各部门在维护妇女人身权益方面的特色工作,本次会议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市委政法委书记陈金虎亲自到会还将作重要讲话,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促进家庭和谐,创建平安无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妇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妇联工作的重要领域,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化解家庭矛盾、反对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刘延东副代表国务院在全国妇女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要高度重视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公平正义。
针对妇女儿童来访求助中反映出来的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问题,多年来,市妇联始终坚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开展婚姻家庭工作的切入点,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作为创建平安和谐无锡的基础工作,紧紧围绕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倾向性问题,协同各部门开展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市逐步构建起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政策法规支撑保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妇联组织协调推进,社区家庭积极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格局,具体表现在:
一、逐年推进,“反家暴”的联动格局初步形成
多年来,无锡市妇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注重在政策制定、修改中充分体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实现从源头上防治家庭暴力。20XX年市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意见》,把反对家庭暴力提升到关系社会稳定的高度,从“处理家务纠纷”的层面提升到政府职责社会责任的层面,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应当承担的任务。20XX年,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同推进家庭暴力人身保护民事裁定制度,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0XX年市妇联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启动家暴告诫制度的探索,最近正式出台了《无锡
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形成了源头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调解、司法鉴定、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工作机制。
二、各方联动,多部门的合作机制框架日趋完善
公安建立规范的接处警机制。全市各级公安部门在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共建立700多个“家庭暴力投诉站”,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社区范围的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意见》出台后,市公安局积极承担反家暴主力军角色,主动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培训到位,确保每个民警熟悉法条。二是流程普及到位。确保基层民警规范化处置家暴。三是信息管控到位。将家暴信息纳入公安社区警务工作平台,确保动态了解全市家暴情况。
法院检察院建立司法保护机制。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别承担家庭暴力证据认定角色,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探索合理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并将视情节轻重,判决施暴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基层法院联合成立家事审判巡回法庭和婚姻家庭合议庭,专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赡养等婚姻家庭案件。
司法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作为专业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大格局。20XX年成立无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县两级全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设置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列入大调解格局之中。
妇联在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目前全市有3家反家暴妇女庇护中心,3家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成员提供及时的帮助。市妇联把做好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关口前移、预防为先”为服务理念,以“妇女维权服务中心”及社区婚姻家庭调解室为服务阵地,以“和谐家庭社区行”和“平安家庭”创建为活动载体,多方位提供婚姻家庭的调解指导服务。各级妇联通过全市、县(区)、镇、村四级信访网络、12338妇女维权热线,多方位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了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注重宣传,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日渐浓郁
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强化新闻媒体对妇女儿童侵权现象和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村(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妇女维权站等阵地,编印反家暴读本免费送进社区和家庭。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广场咨询宣传活动。抓住大案要案,引发社会关注谴责,引起家庭警示警戒,引导妇女自我保护。
党的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各级妇联对一切危害妇女儿童安全、摧残妇女儿童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示“零容忍”。市妇联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动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有效措施的出台。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因为立法的不足、社会的宽容、受害者的软弱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一些妇女和儿童仍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里,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力度宣传,告诫,制止。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也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我市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总体良好,但仍然处在案件高发期、情况复杂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较多,综合治理的任务依然艰巨。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没有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具有社会隐蔽性,行为反复性,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侵犯对象是家庭中的弱者。我们要站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站在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权、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做实事、办好事的角度,把握新形势下维权维稳工作的态势,切实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注重关口前移,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
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可以源头有效预防家庭暴力。要深化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培育引导。要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平台,务实创建举措,注重创建过程,提升创建成效,引导家庭关系更加和睦,家庭成员更加友爱。要积极倡导平等友爱的家庭美德,培育宣传幸福家庭典范,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更多家庭主动参与,构建和睦家庭关系,争创平安幸福家庭,共促社会和谐稳定。要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普遍建立的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队伍的作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婚姻家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研究纠纷产生的潜在因素及对策,及早介入,及时处理,有效预防和制止纠纷升级。要切实发挥基层妇女维权站、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咨询、疏导和调解等服务。要规范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要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管理、教育、调解、疏导、督促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各地普遍建立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要着力强化调解规范,进一步严格调解员上岗、调解书制定、调解协议履行,促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要进一步提升调解质量,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炼、创新调解方法和途径,找准纠纷焦点,攻克化解难点,巧用结合点,努力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一线,源头消除家庭暴力发生的隐患。
(三)认真实施告诫办法,巩固扩大反家暴工作成果
反家暴工作要立足于预防和法治相结合,需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公安机关是反家暴工作的主力军,基层派出所是家暴处理第一道防线,要重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投诉,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严格按照告诫《办法》精神开展。对前一阶段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研究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机制、重大家暴案件研判机制、健全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具体工作中辅之以跟踪教育、回访服务和调解处理,更好地提高告诫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各级妇联要认真履职,以高度的责任意识,用耐心、细心、热心、诚心做好“娘家人”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建设平安家庭、构建和谐无锡做出积极的贡献!
“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没有暴力的家庭氛围,为创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为谱写中国梦的平安幸福的无锡篇章奉献我们最大的智慧和努力!谢谢大家。
看了“"反对家庭暴力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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