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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在新的庭审模式下,公诉人的控诉职能,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作为公诉人,掌握好的辩论技巧和方法对法庭辩论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诉人法庭辩论方法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必须强烈的表现自已,一方面又必须适应情境,由此,就产生了法庭论辩在对策上主观的合意性与客观的合理性相统一的关系。
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
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处能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公诉事业起步较晚,强调如何群体的决策,一般由检察长决定显然是必’d3要的,但随着主诉检察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公诉人在辩论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案件作一定范围的调整,比如对有关情节的认定,性质的认定等均可进行决定。
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诉讼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的,但仍有庭内气氛的差异,案件性质决定的是否公开审理等变动因素。因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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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庭辩论中应变自如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
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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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中的辩论,可以说是智慧的较量。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五个方法,很不错的哦。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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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看了“"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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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规律的方法,就是科学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的科学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谓先手优势,就是,先手首先抛出自己有准备的问题,并预测对方的回答,进行攻击。就好比连环设问,或者举出有力我方的事例,然后进行分析、对抗。
新手当中,我见到的最多的情况就是举出个例子结果却并没有掌握好显瘦优势——请问你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啥?有木有后续手段?举出无谓的例子,如果不能有效的打击对方,那就是浪费了机会。同时,如果被别人加以利用,那么就会给评委和观众留下很不好的印象。辩论中,永远不要有多余的动作,因为多余的动作浪费了你出招的时间,同时又极易露出破绽。切记!
在专业的辩论赛中,一切的事例和抛出的理论都是先手优势。
所谓后手优势,我的理解就是,等待别人首先抛出我方有准备的问题,然后再打一个漂亮的反击。当我们有力的反击了对方的攻击以后,给评委和观众的效果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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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一种通过语言为自己方争取更多利益的对抗性表达过程。法庭的对抗和双方利益的对立,是辩论存在的条件和空间。尽管辩论制度并不能保证没有冤假错案,但从总体上有助于司法公正。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模拟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矛盾规则
1、提出任何一个主张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张自己所相信的东西
3、主张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必然性,而不是偶然巧合
4、不使用模糊的语言。不同的言说者不得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
(二)避免无关陈述的规则
1、已经提出的论述,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2、任何想在辩论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先前的论述无关的主张,必须应他人要求证立自己的指出无关主张的必要性。
(三)证立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个言说者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加以证立,除非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给出证立。
2、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是成立的,都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要,但须对自己的质疑作出证立。
一个已被接受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放弃;
一个已表达的意思,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推翻。
3、提出任何一个不属于辩论范围的主张都需证立其必要性。
只有当证立过程以理性方式进行,并且这一过程的最后结论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时,证立才是理性的。
(四)论辩理性的规则
一致性:没内在矛盾: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不能在相同的证立中发生。
效率性:论辩参加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
真诚性:论辩者不应使用自己明知是欠缺的证立。
融贯性:一个证立在陈述之间不能在逻辑上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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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操作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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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那么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的顺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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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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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中,我们也可以使用“围魏救赵”的战术与对方展开论战:先佯作进攻对手的某一个点,当对方为了保护这一点而其他地方露出破绽时,再集中进行攻击,从而克敌制胜。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使用围魏救赵技巧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甲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还是(乙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的论辩比赛中,双方展开了这样一段论辩:
乙方: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因为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最基本的行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法制再严,法律再健全,社会也会陷于混乱。道德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因此是维护社会秩序最本质的动力。
甲方:我想请教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一天您回家,发现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了,丢了很多贵重的东西,请问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呢?
乙方:我当然是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报警了。
甲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不坐下来等着那个小偷良心发现,受到自己道德的约束,主动送回偷盗的东西呢?(笑声、掌声)偷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报警就是依靠法律了,所以您的做法恰好验证了我方的观点,谢谢!(掌声)
在这一回合的论辩中,甲方就使用了“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当乙方阐明自己的观点时,甲方没有直接辩驳,而是提出问题,问对方如果发现家里被盗,第一反应是什么,这一问是“围魏”。对方按照常规思维回答“报警”,甲方立即指出,按照对方的观点,应该是坐下来等待小偷良心发现,而报警的做法实际上是验证了“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的观点,这一击则是“救赵”,从而获得论辩的胜利。
“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其关键在于先隐藏或搁置自己要达到的论辩目标,向另一个目标展开攻击,诱使对方接招应对,露出破绽,然后再对其破绽展开攻击,最终使对方低头认输。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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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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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听说过法庭辩论却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进行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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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那么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中当事人注意事项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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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律师在法庭辩论上有哪些技巧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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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所以了解公诉人的方法和策略,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大有裨益,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公诉人庭辩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控辩式庭审中审判长对被告人的几种讯问方式
控辩式庭审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行使,但法庭调查仍然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在控辩双方讯问、举证及相互质证的过程中,合议庭不是被动地听取.而是积极地进行法庭调查。因此,对一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对被告人同样要进行讯问、核实。通过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讯问,公诉人可以预测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从而推断出可能形成的辩论焦点,使公诉人的思维提前运作,做好应辩准备。在长期的出庭公诉中,结合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判决,笔者摸索总结出合议庭几种常用的讯问、核实证据方式:
1.肯定式。多见于对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判长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多采取肯定的语气,往往对被告人的狡辩予以当庭驳斥,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一般均能够当庭予以采纳。对于审判长采取肯定方式调查、核实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在案件的定性和事实方面,往往不会有太大的分歧。
2.疑问式。对有些事实不清,直接证据少而其他证据证明力不够的案件,审判长在向各被告人讯问和核实证据时往往采取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语气,对被告人的某些辩解不予驳斥,并采取比较缓和的方式对某些重要情节深挖细问。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往往与公诉人有原则分歧,辩护人在质证中力图否定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极力想割裂证据之间的联系,使之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犯罪。公诉人面对此情况,一方面要在质证中对证据进行全面论证,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要从每一份证据的实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人手,论证证据与案件的关系及证明作用,使合议庭能够采纳证据,从而为辩论打下基础。
3.否定式。此种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通常是检、法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法律有重大认识分歧,法院准备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审判长在向被告人讯问、核实证据时,往往通过以上肯定被告人的供述和某些辩解来否定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辩护人亦极力否定证据,在质证中明显流露其辩护观点。针对此情况,公诉人在庭质证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犯罪事实,通过证据规则,证明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纳性。而对于定性及案件的根本性分歧,可留待法庭辩论阶段详细论证。
4.追问式。此种方式通常是审判长对起诉书定性发生疑问,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审判长对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追问,并一再核实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辩护人也会通过发问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某种故意。公诉人可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再一次审视起诉书的认定,如果确认起诉书定性准确,可留待辩论阶段,从犯罪构成理论上予以论证;如果定性确有错误,应及时建议休庭。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
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可以判断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验,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
1.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截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
2.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明确等案件。旁敲侧击、迂回辩护的方法,听起来观点不明显、重点不突出,让人难以把握。公诉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和临场不乱的经验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则,会顾此失彼,陷于被动。辩论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应对:一是抓主要矛盾,放开次要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如犯罪的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必须集中精力思考答辩。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如被告人年幼无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经验不足,一贯表现良好等,可放下不答。二是避虚求实,对某些使用不当的词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不答,而对案件的主要情节提出不同意见进行答辩。三是透过现象抓本质,舍表求里。有时辩护人提出很多问题,但实质问题只有一二个,因而透过表面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进行答辩。
3.抓住问题,突然发难法。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辩护人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
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应变的难度很大。公诉人要应对这种辩护方法,必须做到:
审查案件时要认真、细致,对书证、物证,必须通过鉴定、验证或辨认属实,做到证据间不留漏洞。(2)庭前充分准备,吃透案情。对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测,做到提出问题,有据而答。(3)当庭要思维敏捷,反应迅速。不可回避提出的问题,也不允许长时间思考,造成冷场,而应迅速反应,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4)知识面要广,要从多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答辩语气要坚定有力,以挫败对方突然发难的锐气。
4.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犯罪案,因为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案参与人进行比较,以达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目的。应对此种辩护,公诉人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比单一犯罪案件更加细致、周密。首先,要分清主从,查清事实,定准性质;其次,要排除证据间的难点和疑点,做到沉着应对,临阵不乱;再次,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客观,该追诉的要追诉,力争不留漏洞。
5.激烈对抗,否定辩护法。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辩护人从一开始就以无罪辩护立论,在质证时极力否定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此类案件对公诉人出庭难度很大,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辩论中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疏漏,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进而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证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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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对律师业来讲,也叫“庭辩艺术”,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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