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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刑事法庭辩论应注意什么问题,欢迎阅读: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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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刑事案件法庭辩论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被告人赵某某:德州某小区主体施工工程包工头。
被害人李某某:德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
2002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与德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害人李某某相识,李某某将德州市德城区某小区主体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某,2003年春节,被告人赵某某停工回家,。2003年春节过后,李某某打电话与赵某某联系,要求赵某某初八复工,被告人让李某某另外找人把剩下的活干完,并要求李某某将剩余的工程款结清,后因故未结。
2004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另一被告人刘某预谋后伙同他人,由刘某驾驶出租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拽到车上,拉到泰安、淄博等地。后被告人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开立了一账户,打电话让被害人之妻于某存入该账户10万元,说是工程款。于某将4.5万元存入该账户后,被告人于2004年5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才被释放。被告人共从该账户取出11045元,余款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被害人被殴打致轻微伤。2006年3月9日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06年10月31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建中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经过细致周密的前期准备,认为赵某某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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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刑事法庭辩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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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以下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刑事法庭辩论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刑事法庭辩论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刑事法庭辩论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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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过程中,法庭的辩论顺序是如何的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审判中法庭辩论的顺序,供你参考。
法院庭审过程,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以上是读文网小编分享了审判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有帮助到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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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刑事法庭辩论应注意哪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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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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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是公诉人与辩护人施展辩论技巧的阶段,法庭辩论需要一定技巧,但辩论技巧不等同于诡辩,法庭辩论技巧是巧妙运用事实与法律,将诉讼的天平偏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刑事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具有极强的论战色彩,控辩双方须依据事实和法律针锋相对地进行论辩,反驳对方的错误,确立自己的观点。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论战方法。破立结合法,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中控诉发言以立论为主,辩护发言以驳论为主。但这不是绝对的,相反,在立论中恰当地使用驳论,驳论中恰当地使用立论,有破有立,破立结合,能使辩驳论证更为严谨有力。归谬引伸法,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正确,然后加以引伸,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观点错误的方法。借言辩驳法,即借用对方原话或对方承认的证人证言来进行反驳论证的一种方法。以退为进法这是辩护发言中常用的论辩方法,即先后退,承认被告的罪错,对方指控的合理,然后再进而重点阐述被告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这种方法采用欲进先退,层层进逼的策略,可使辩护发言更为全面稳妥、合情合理。
成熟的辩论技巧更有助于诉讼的天平偏向己方,技巧的运用并非生搬硬套,而是根据对方的辩论灵活运用不同方法,最终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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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过程中,法庭的辩论顺序是如何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审判中法庭辩论的顺序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庭审过程,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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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听说过法庭辩论却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进行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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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中,我们也可以使用“围魏救赵”的战术与对方展开论战:先佯作进攻对手的某一个点,当对方为了保护这一点而其他地方露出破绽时,再集中进行攻击,从而克敌制胜。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使用围魏救赵技巧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甲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还是(乙方)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的论辩比赛中,双方展开了这样一段论辩:
乙方: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因为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最基本的行为。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法制再严,法律再健全,社会也会陷于混乱。道德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因此是维护社会秩序最本质的动力。
甲方:我想请教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一天您回家,发现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了,丢了很多贵重的东西,请问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呢?
乙方:我当然是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报警了。
甲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不坐下来等着那个小偷良心发现,受到自己道德的约束,主动送回偷盗的东西呢?(笑声、掌声)偷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报警就是依靠法律了,所以您的做法恰好验证了我方的观点,谢谢!(掌声)
在这一回合的论辩中,甲方就使用了“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当乙方阐明自己的观点时,甲方没有直接辩驳,而是提出问题,问对方如果发现家里被盗,第一反应是什么,这一问是“围魏”。对方按照常规思维回答“报警”,甲方立即指出,按照对方的观点,应该是坐下来等待小偷良心发现,而报警的做法实际上是验证了“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法律”的观点,这一击则是“救赵”,从而获得论辩的胜利。
“围魏救赵”的论辩术,其关键在于先隐藏或搁置自己要达到的论辩目标,向另一个目标展开攻击,诱使对方接招应对,露出破绽,然后再对其破绽展开攻击,最终使对方低头认输。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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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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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一种通过语言为自己方争取更多利益的对抗性表达过程。法庭的对抗和双方利益的对立,是辩论存在的条件和空间。尽管辩论制度并不能保证没有冤假错案,但从总体上有助于司法公正。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模拟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矛盾规则
1、提出任何一个主张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张自己所相信的东西
3、主张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必然性,而不是偶然巧合
4、不使用模糊的语言。不同的言说者不得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
(二)避免无关陈述的规则
1、已经提出的论述,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2、任何想在辩论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先前的论述无关的主张,必须应他人要求证立自己的指出无关主张的必要性。
(三)证立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个言说者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加以证立,除非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给出证立。
2、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是成立的,都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要,但须对自己的质疑作出证立。
一个已被接受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放弃;
一个已表达的意思,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推翻。
3、提出任何一个不属于辩论范围的主张都需证立其必要性。
只有当证立过程以理性方式进行,并且这一过程的最后结论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时,证立才是理性的。
(四)论辩理性的规则
一致性:没内在矛盾: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不能在相同的证立中发生。
效率性:论辩参加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
真诚性:论辩者不应使用自己明知是欠缺的证立。
融贯性:一个证立在陈述之间不能在逻辑上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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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那么法庭辩论的顺序是什么样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的顺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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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怎样应对法庭辩论中的意外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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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操作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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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理不辩不明”。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今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看了“"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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