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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内容格式15篇)
制度的制定,围绕各类业务或管理活动,规范企业员工如何执行,哪些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好的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是怎样的?这里给大家提供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酒店的消防器材由动力保安部按消防规范统一配备,由动力保安员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
2、各部门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并保持清洁卫生。
3、动力保安人员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处于有效状态。在对器材检查和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门店经理,需要维修的要按设备规程进行检修,严禁违规操作。
4、各类消防器材只能用于灭火,严禁挪做他用。严禁在消防器材上悬挂物品或用其他物品将消防器材遮挡,对破坏消防器材的人员将给予严惩。
5、因灭火使用灭火器材后,动力保安人员要对灭火器材及时补充,并登记存档。
(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如需在门店内部动火,动火部门须填报动火登记表,报门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2、进行动火时,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专门人员监管。
3、进行电焊、氧焊和油漆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操作仪器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严禁带故障作业。操作完毕后,要及时关闭电源。
5、各类机械设备和电源线路的安装维护,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6、动力保安员负责门店用火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建筑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安全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基建部门应在订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和存放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门店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有:酒精、煤气瓶、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燃气管道;有上述物品的场所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是门店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负责管理。
3、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场所实行禁烟、禁火、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的三禁。
4、易燃易爆物品和存放场所要按规定配置防爆灯具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室内通风和恒温。
5、易燃、易爆化学试剂要严格控制领发数量,建立消耗台帐,并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项使用。
6、高压容器工作人员要按规程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
7、使用氧气等助燃气体前,要检测压力表。
8、管道燃气出现堵塞或漏气等问题,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到场检修。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四)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酒店火险隐患整改由行政值班经理负责,由动力或保安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2、在组织防火检查时,一旦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填写《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部门整改火险隐患。
3、被检查部门对所存在的火险隐患,由本部门及时向酒店提交整改方案。酒店根据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部门的整改,行政值班经理负责监督与落实。
4、火险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或人员应对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酒店总经理,并存档备查。
5、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酒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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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海商法调整,而是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 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 行规定。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 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 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台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 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 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 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 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违约责任;六、特约条款。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货物名称;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包装;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 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承运日期;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 价值;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 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 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 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 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七、国家规定必须保 险的货物,手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 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八、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 船押运;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带危险货物。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手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 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 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讲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业、原转、原 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 ,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五、 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 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三、由收物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 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舶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托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 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 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杆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归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的饮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 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装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装,收货 人应即向托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 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扭亏为盈的国家计划这次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无法 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 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局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 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 的,应退还己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己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 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己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 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 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 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一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 付违约金一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 除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己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 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 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的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 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四、包装内在缺孤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 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如果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随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一、自然灾害或气 象、水文原因;二、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三、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四、等候通过船闸;五、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间;六、其他非承运人 责任造成的延误。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 5%到20%偿付。对于海江河联运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对于代办 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 货物,引起污染事故;三、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衬不当等缺陷, 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向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三、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损坏或其他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一、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生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 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 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落空货源每吨一元的违约金,但由于自然灾害 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己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三、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 付迟交金额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熏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熏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托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一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承运人应支付 清漂费和必须的重新扎排费,未能全部清回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偿;二、拖带船舶或其他水上浮物,属于拖轮责任造成被拖物或第 三者损失 的,由承运人负责;属于拖轮和被拖往返双方责任造成彼此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损失,按双方应负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对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舶及其他大 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划分,可以由双方签订特约条款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驼人或收货人签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遣和滞期效奖罚办法。对工矿企业自备船舶运输经由交通部门管辖港口装卸的货物,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由当事双方签订船舶速遣和滞期的奖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 要求的次日起内处理。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看过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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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管理层面本来就是中枢神经,不能有轻微震荡,不然整个企业就面临一场灾难,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财务管理人员求职信,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尊敬的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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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期望能有幸到贵公司任职。在贵公司提供的平台上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为贵公司创造价值。
此致
敬礼!
quduwen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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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是关系国际民生的基本行业,同时也是高危行业。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诺书,以供参考。
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为圆满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好现场管理, 坚决杜绝人身事故和严重非伤亡事故发生。
三、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认真落实好下井带班制度,确保和职工同上同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强化班组建设,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
六、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愿意接受相关的处罚及处理。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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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正直自律,承诺做一个令人尊敬的管理人员是很重要的。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公司管理人员廉洁承诺书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f
承诺人: ;部门: ;岗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24项规定》及大唐东北电力试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自身廉洁从业职责,增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本人特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 保证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做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采购、工程、财务、监督、人事管理、取样、化验、仓储、领料、后勤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四)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部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条 保证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做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借或挪用公款,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
(四)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五)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或转移资产、资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三条 保证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不做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职位;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命等有关情况;
(四)在岗位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在岗位选拔任用工作中承诺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条 保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做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物资购销、业务承包等活动。
第五条 保证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不做下列行为:
(一)在公司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擅自用公款公务名义包租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使用车辆;
(三)用公款旅游,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六条 保证不弄虚作假,不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不做下列行为:
(一)编造虚假信息诬告、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二)虚报、瞒报生产经营数据,提供虚假数据、技术指标;
(三)在工资奖金分配等事项中任意截留、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显失公平;
(四)迟报、瞒报生产责任事故,私自处理工伤等。
第七条 保证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小团体、本位主义、老好人作风。不做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
(二)对公司大的战略部署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拖后腿,乱指责;
(三)对计量、检验等活动中的不实行为不制约或制约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八条 承诺人保证严格执行本承诺书全部内容,如有违反以上内容,乙方自愿接受公司做出的任何处理,包括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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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公司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样本,欢迎参考阅读!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了“公司管理人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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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了“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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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管理人员要辞职需要写一份辞职信,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人员辞职信范文,仅供参考。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年xx月到xx公司工作,一直住在公司的值班宿舍,负责库房正常下班后的所有出入库工作。因库房变动宿舍取消,无法解决住处问题。以及公司迟迟不发工资,正常的生活已无法维持,特此申请辞职。
申请离职日期为12月6日(库房房租到期的日子),并于离职前结清所有所欠工资。
望领导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看了管理人员辞职信范文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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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评为一名优秀的管理员不容容易,那么评为一名优秀的管理员有何感言要演讲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优秀管理人员演讲稿,供你阅读参考。
我是餐饮部的一名普通管理人员,很荣幸代表优秀管理人员在这里发言。首先,感谢公司领导以及各位同事对我工作成绩的肯定,在此,我向睿智果决的领导和敬业勤勉的同事表示真执的敬意。今天,我能站在这里,与领导的栽培、同事的帮助是分不开的。虽然,刚来彩通的时候,对餐饮服务这个行业还不是很熟悉,但是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让我进步很大,使我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没有彩通物业公司为我提供这个舞台,就没有今天的我,我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以及同事们。
2006 年,是我们彩通物业实现飞跃发展的一年,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为能参与其中并为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感到自豪,更为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而骄傲。回首过去的一年,彩通物业捷报频传、振奋人心,这一切都向社会、向市场证明了彩通物业运营实力和前瞻性决策能力。虽然我的工作很普通,但我从未觉得它卑微,因为我每天都在帮助别人,顾客从我这里得到满意的服务,我也从顾客满意的眼神中到了满足、得到了快乐;同时,服务技能与经验也从中得到提升。服务是公司的形象窗口,服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彩通物业公司,作为餐饮部的一名管理人员,我深感自己岗位的重要性,所以工作中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大家都知道,现在的餐饮业竞争非常激烈,从根本上说,就是在质量管理上比高低,在服务质量上见分晓,谁能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以一流的服务赢得客人的青睐,谁就能在竞争中站稳脚根,立于不败之地,我们每一位员工都深知“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所以,我和我的同事们都时刻谨记“顾客就是上帝,顾客永远是对的”诚心诚意,为顾客排忧解难,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把每件小事都做好,把每个细节都做亮!为彩通物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分享成功的喜悦,体验憧憬的快乐,“外树形象内重细节以业主的需求为导向全面展现服务内函”作为 06 年主抓的重点工作,时刻激励我努力学习,追求上进,激励我把每件事都做到最好,让公司的发展带动我的进步,让我的进步推动公司的发展。
荣誉只是对我 06 年工作的肯定,更是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动力。其实,我觉得自己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公司却给了这么高的荣誉,我不会因此而有半点的骄傲,它只会鞭策我不断的进步,将工作做得更好!我相信,只要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心,同心同德,公司的明天会更加辉煌灿烂!今天,彩通因为我们更强大,明天,我们因为彩通更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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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人员辞职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尊敬的何总:
非常感激您近五年来的关爱与培养,使我从一个普通的初涉社会的设计师,培养成一个能在多方面小有成绩的管理者。回首过去,从公司组建,经历了诸多的困难,今天终于有所成就,公司也逐渐步入正轨,这是众人所期望已久的,看到公司的今天我感到无比的欣慰,也希望能够一如既往地向前发展。 可是今天我不得不鼓起勇气,提交这份辞职报告,我想是时候该离开了。其实早在**年就想过要离开,可那时候正是公司面对巨大挑战的时刻,也是您事业的一个关键时刻,为了报答您对我的培养,我没有理由不留下来与您并肩作战。现在,我们终于看到了胜利的光芒,我想应该离开了,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每个人都在怀揣着自己的理想,在社会中不停地奋斗与拼搏。我想我也应该向自己有个交待了,十年的梦想未能实现而深感不安,我坚信在不远的时候我会成为一个教育者,一个有思想的设计师,并且,我会一直向着我的理想去憧憬与奋斗。
何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加速而坚定了我的离开。四年八个月的时间里,我把全部的精力放在了工作上,没有一点自己的空间,对家人,朋友和自己都无法交待,我需要时间去学习和成长,去陪我的家人,但我无法做到。其实,我喜欢忙碌的生活,充实并且让自己能够充满激情。可是,我更喜欢去专注设计,让自己能够更有思想,但这一切做不到。每一天办公室,工地,会场,三点一线的工作方式,繁杂的琐事,无法让自己的大脑清醒,可以说对于一个报有一生为设计而奋斗的人来讲,这无疑是一种残酷的桎梏。近五年这样的工作时间里,我得到了很多东西,比如经验,比如为人处事,比如金钱等,但我可能会失去设计师应有的激情与敏锐,这是我无法接受的.
再有,经过了几年的工作上的认识,对**集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是一个伟大而充满激情的企业,董事长有着超越常人的远见与把握全局的能力。
但是,这样的企业中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管理漏洞。人事,架构,以及行为方式,有的让人无法理解,也许,像我这样层面的人是没有办法理解的,毕竟我不是专业的管理者。但我想,对于集团,对于**大业,怎样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这才是能够持久发展的关键。在过去的日子里非常感激董事长和您的厚爱,把我从设计师提到设计部经理,再提到副总的位置。除了感激对我的信任之外,我想说我并不适合这样的工作,这样只会使我更加地疲于奔命,而并非发挥我应有的作用。
最后,感谢您对我工作与生活上的帮助,给予我成长的环境,给予我发展的舞台,感谢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感谢所有**大业的同事们对我的帮助与肯定,希望**大业越来越好。我会在最后的四个月里,用一样的热情,用一样的投入,结束最后的工作,划一个完整的句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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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管理人员的素质如何已经成为企业保证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员培训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公司组织了一次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使我不仅从理论上更深层次的学习了什么是管理,同时在思想上也受到了启发,从中更认识到作为管理人员,怎样站好自己的岗位,怎样协调好、培训好员工,让每个人都认清工作目标,知道该做什么,让每个人都高效地工作,让每个人都相互协作;让大家都有继续获得培养成长的机会,让大家都有为达成目标与实现自我的动力。作为主管能积极向上的带领团队一起朝着公司制定的目标努力奋斗,把各项工作做到最好是我们的职责。
管理人员要善于培养他人,包括自己,在培养下属的同时也是在培养自己,管理人员要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不要整天做跟保姆一样的工作。管理心得: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管理人员均未能体会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而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很大的“空降兵”,结果于事无补。所以日常工作中,重要不紧急的事情是我们最应关注的;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重要不紧急的事情上,尽量避免紧急重要的事情。正所谓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尤其在财务上是非常适用的。
“团结、务实、创新、超越”是公司倡导的企业精神,我想这也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和推动其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所在。XX年是公司创造品牌的年,公司是每一位加盟公司的员工组成的利益共体,大家坐在同一条船上奋力驶向这同一个理想的目标。创造出一流的品牌,工作出一流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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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集体意识,是团队成员理想信念的体现,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员团队精神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团队精神的培训使我们认识到团队的价值、团队具有的特征和应怎样把团队精神运用到工作中。像在生产部,我深有体会。有些员工在插件做得好,可谓技精艺熟,假设从插件调到贴片,很可能会不知道该如何动手操作。反之,从贴片到插件同样得重新学习。当你跨行、跨岗位的时候,就能体会到。相反,若以欣赏别人的角度看待他人,养成一种谦虚的态度,就能在工作中借鉴他人一些好的工作方法,自己的工作也就能做得更好。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从欣赏别人的角度出发看待他人也有利于学习新事物、新知识。
团队的定义是:由少数有互补技能,愿意为了共同的目的、业绩目标和方法而相互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群体。我们弘宇公司就是一个团队。公司可分为好几个部门,每个部门相互分工,但却有共同目标:保持公司整体正常运作;再拿我们生产部来说,又分成好几个组,每组分别有各自管理和运作的方法,但也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六个组别发挥团队精神,众志成城,众人齐心,实现生产部基本目标,这样也就实现了公司整体目标。
培训中,培训者还举例说明,由于发挥团队精神,确实能使一个一盆散沙的队伍能够在团队精神的无形指引下走上正常运作的例子。铁证的例子说明,良好的团队精神,不但发挥本能能力,还激发未发挥的潜能,超越自我;良好的团队精神,造就无数成功的例子,创下一个又一个奇迹;良好的团队精神,关系到你我他。
工作离不开团队精神,生活也需要团队精神。当某天你在路上遇到需要帮助的弱者,也许你会无动于衷,假设你站在弱者的立场或是假设你和弱者本身就是一个团队,很可能怜悯之心出于本能改变你开始的无动于衷,给弱者莫大的帮助。人的意念决定人的行为,往往人的意念引导着人们做与不做,团队精神让你做出正确的决定。发挥团队精神,给自己一种使命感,一种主人翁精神,人也渐渐积极上进、懂得体谅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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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的管理工作来说,管理都是历史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员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有人说,如果你非常热爱工作,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如果你非常讨厌工作,你的生活就是地狱,因为你的生活当中,有大部分的时间是和工作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工作需要你,而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一份工作。 总结起来就是干一行,爱一行,要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我刚到郑州几个月的时间,现在做的工作与之前在北京的工作有很大的区别,但责任却并没有少一份。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爱岗敬业是我们永远应该传承下去的。我们的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付出的同样是辛勤的劳动,承担的都是一种对工作,对同事的责任。就拿我现在的工作而言,每天都要为大家采购上百斤的鲜牛奶,看似简单,可是要每天都严把质量关,要持之以恒,就不再是简单的事了,因为我的一个疏忽关乎的就是大家的健康。有人会说,每天做这个很乏味,但在我看来,我的工作对大家是有意义的,既然我承担了这个责任,我就要坚守这份职责,爱岗敬业是我一直以来所坚持的,无论哪份工作,我都会尽自己120%的努力去做好。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最小的一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你生活的岗位?”这是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日记中的一段话,它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无论做着什么样的工作,都要发挥最大的能力,做出最大的贡献。所以我清楚的知道,爱岗敬业,就是要把我的本职工作做好,不管这是一份共享资料
怎样的工作,我都要尽自己120%的努力,把它做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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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不是员工,只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事就行了,你需要的是一个团队的力量,你需要说你好的人的支持,你同样需要说你坏的人的执行。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XX年岁末将至,转眼间我在公司工作已经六个月了。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发展锻炼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并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发扬乐于助人的优良作风,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翻看这六个月的走过的工作道路,回忆这忙碌充实而又紧张、愉快的时光,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个人的工作技能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与发挥。虽然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但应该说付出了不少,也收获了很多。现就XX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第一,陕西省消费品市场协会工作:1.组织筹备会议的各项分管工作,协助部门经理调查、选取会议地点;会议涉及的各项文字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发放会议请柬和收集回函工作;会议使用幻灯片制作;会议用品采购以及会场布置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协助组织协调及会议摄影工作。2.会后相关文件材料修订整理工作;第二,养老年审工作:填写各项相关表格及校对信息;到养老年审机关了解关于年审办理的最新政策信息。第三,人事辅助工作:建立员工电子信息卡;新增员工指纹录入;网络招聘工作;员工灶考核工作;医保缴费工作;月底考勤辅助工作;中秋节月饼接收及发放统计工作。第四,六号院工作:多次到六号院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测量六号院部分建筑物面积;绘制六号院沿街建筑物平面图;整理、装订六号院照片等取证材料。第五,监控系统维修维护工作:协助办公室对大楼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对老旧的监控设备进行更换,对一些死角新增了监控设备,并对监控设备及附件进行市场采价,研究制定更换及新增监控设备可行性方案。第六,其他工作:对公司各部门及驻电子大楼财税服务部计算机及网络故障进行处理;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以上各项工作都能按期按量较好的完成,无论是本职工作、辅助性工作还是临时性任务,我都会尽心尽力,给每一项工作都画上比较圆满的句号。
二、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学习体会公司企业文化,把敬业当成习惯,把忠诚作为信念,诚信于企业,忠诚于领导。自觉加强相关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修养和业务水平。认真听取领导提出的各项批评意见,以更好地促进工作。(Motivational model yuedu.mipang.com)随时关注学习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形势、新技术。 其次,虚心向身边的同事们请教,多听多看多想多做,努力提升自身各项业务水平。
在这六个月里,我在工作和学习中逐步成长、成熟,深知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足,业务水平和相关技能还有待提高。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监督和指导:
1、 自觉加强学习,学习理论知识,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同事们的优点和长处。
2、 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主动去工作,在实践中、在一点一滴中完善提高自己。
3、 继续提高自身修养,强化工作意识,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职员。
新的一年有新的气象,面对新的任务新的压力,我也应该以新的面貌,更加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迎接新的挑战,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大的进步。我相信在我今后的工作中,我还是会一直不断的努力,不断的进步的,人生路还有很长,奋斗的时间也还有很长,我需要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我相信我在今后的工作会更加的努力,我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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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要善于培养他人,包括自己,在培养下属的同时也是在培养自己,管理人员要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不要整天做跟保姆一样的工作。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员学习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公司组织了一次管理人员培训课程,使我不仅从理论上更深层次的学习了什么是管理,同时在思想上也受到了启发,从中更认识到作为管理人员,怎样站好自己的岗位,怎样协调好、培训好员工,让每个人都认清工作目标,知道该做什么,让每个人都高效地工作,让每个人都相互协作;让大家都有继续获得培养成长的机会,让大家都有为达成目标与实现自我的动力。作为主管能积极向上的带领团队一起朝着公司制定的目标努力奋斗,把各项工作做到最好是我们的职责。
管理人员要善于培养他人,包括自己,在培养下属的同时也是在培养自己,管理人员要做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不要整天做跟保姆一样的工作。管理心得: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管理人员均未能体会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而往往是即使请来了名气很大的“空降兵”,结果于事无补。所以日常工作中,重要不紧急的事情是我们最应关注的;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重要不紧急的事情上,尽量避免紧急重要的事情。正所谓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尤其在财务上是非常适用的。
“团结、务实、创新、超越”是公司倡导的企业精神,我想这也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和推动其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所在。XX年是公司创造品牌的年,公司是每一位加盟公司的员工组成的利益共体,大家坐在同一条船上奋力驶向这同一个理想的目标。创造出一流的品牌,工作出一流的品质!
看过管理人员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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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了“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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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下面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4人。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3人。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
1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项目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在第七条规定的配置原则上适当调整。对下列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m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及水平安全网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m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第九条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超过15人的班组应增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和重点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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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的内容有哦哪些?下面是考核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为提高质监站综合素质,促进监督工作的管理和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机制,根据我站人才建设和长远发展这一宗旨,本着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接受成人再教育,提高本站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结合目前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工教育范围:岗位培训、专业知识教育、专项进修班、学历教育(含电大、函大、自大、本科)等。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本站职工教育、培训由总师室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站领导和各科室、分站、检测中心共同组织考核评定。
三、教育培训对象:
1、新职工上岗前教育:新职工上岗前第一周,先组织上岗前教育,学习了解本站的发展概况和目标、职工道德、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规章制度等,联系安排岗位资格培训。
2、专业知识教育:凡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在编职工,自工作满3年以上,工作积极努力,要以所学专业对口,并根据岗位业务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站领导批准,并向总师室领取成人教育申请表,填定后报总师室备案,经站统一安排后,方可参加学习。
3、已取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原则上不再安排更高专业学历学习。
4、工作表现突出者,可由站领导推荐或上级指定。
四、培训管理规定:
1、职工参加外部各类学习、培训,同时期内只能参加一个专业的学习,且优先考虑岗位资格培训。
2、经站批准参加外部学习、培训专业知识理论学习的学历确认,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学习和培训费用:
1、学习经费:
①站推荐参加学习、培训的职工,其各项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考试成绩单报销,学习合格者,费用全报;学习不合格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的50%。
②站批准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培训的职工,其各项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毕业证书(原件)一并报销;如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不予报销。
③职工私自参加补习班的各项学习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④未经站批准,职工自行外出学习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作为事假或旷工处理。
⑤对各类晋升职称而进行的英语、计算机培训班,站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合格证书报销,且每一级职称只能享受一次。不合格者,费用自负。
⑥凡参加外部各类学习,培训的职工其自购参考书、学习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2、住宿费:
①站推荐参加学习、培训的职工、外出面授考试,其差旅费、住宿费按规定报销。
②站批准个人参加学历证书学习、培训的职工,外出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超过部分自理,参加全脱产学习的职工,住宿费按学校普通学习住宿标准报销,每学期报销来回车费各一次,所有人员均不再享受差旅补贴。其他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③私自外出参加学习的职工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学习期间的福利待遇
1、站推荐参加学习、培训的职工,应该自学为主,考试前适当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学习、复习、考试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各种补贴按文件规定办理。
2、未经站批准个人参加学历证书学习、培训的职工,扣除当月学习、复习、考试期间没有出勤天数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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