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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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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协议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
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
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p#副标题#e#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
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
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
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
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
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
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
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
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p#副标题#e#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
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 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
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11.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质量保修金额
11.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2.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市委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3.2.5 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
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13.4.2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5)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6)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14.3.3 预付款抵扣
(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4.5.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14.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
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4.10.2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1.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 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一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
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
天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
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
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
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
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
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
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
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
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p#副标题#e#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
(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
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
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
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
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
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
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
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
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
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
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
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
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
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
19.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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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xx村九组
乙方:xx村十二组村民李xx
xx合作社于19xx年搬迁到九组,该址对换给九组集体所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甲方将原合作社旧址承包给乙方发展企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原合作社:东西长27.3米,南北长38.5米,面积为1.57亩,现有破瓦房11间,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2000元,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先交当年的承包款2000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为19xx年1月1日一20xx年1月1日,为期xx年。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建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设施及费用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负责绍修甲方现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证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重新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xx村九组 乙方:xx村十二组村民李xx
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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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屋建筑承包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新秒镇_____________等私人联建房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承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承包规模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砖体七层,建筑高度为____________m(具体内容以施工设计图为准)。
二、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
主体工程:建筑内外墙、屋面工程、房顶工程、钢筋工程、木工置木模工程、外墙搓沙(不含贴砖)。
机械安装、水电安装。
乙方承担全部建筑所需的一切用具、机具、板材、跳材、甲方负责水、电通,用量费用。
三、承包单价
1、按建筑规划面积计算,每平方米______元,另______元安全劳保费在内。
2、点工按_________元/天计算。
四、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不得浪费材料。如有质量不符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乙方的承包施工款中扣除,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进行施工。
五、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施工,不得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如在施工中造成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和本人伤、残、亡等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超出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金额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2、在施工中必须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建筑物堆放成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工人必须经常进行安全质量教育,组织工人定期开安全质量会,并作好记录交工地负责人和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合理安排。
六、工期和付款办法
1、每做两层按完成的工程量________付款(约120元/㎡),开工后不得无故停工,保证工地上技术工和小工要有15人以上。如有雨天就干雨天的活,总之必须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原则上提前完工,提前完工奖给乙方壹仟元整,延误工期五天扣除壹仟元整,依次计算。连续停工10天以上,乙方的租金由甲方承担。
2、开工时间于_____年___月___日,完工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工程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人工费,并留贰千元保证金。如在一年内不出质量问题,甲方全部退还给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以上协商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均不得违约,本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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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宾馆承包合同协议书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深圳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2、甲方指定一个或几个人员做专职的“垃圾处理服务人员”。他们将负责从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里所规定的垃圾。无论何种天气(雨天、雪天、冷天、热天等),垃圾的清运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每两周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7:00-17:00
晚班:15:00-24:00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6:30-24:00至少安排二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早班7:00-8:00,晚班19:00-20:00。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深圳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6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2000-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 (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 (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 (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21、乙方声明: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代理,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但是,若深圳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
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施?⑹姓?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预付给乙方的款项。
22、此合同之有效期为壹年,即2001年02月01日至2002年02月01日。
23、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24、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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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部门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并经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二、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每年交纳承包款 万元,该承包款就体现在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间,甲方经营亏损,由甲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经营资金由甲方自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经营),经营人员和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生效三天内,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号及财务帐册由双方列清单移交给甲方,双方确认。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浙江省×××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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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承包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签订餐厅承包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餐厅承包合同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餐馆承包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承包事项、合同期限
1、 承包事项
(1)、甲方提供商铺供乙方承包、提供饮食服务;
(2)、日常经营由乙方自主安排、全面负责、自负盈亏;
2.、合同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约终止前一个月由双方商定下一个合同期事宜。
二、承包费用
1、乙方每年上缴甲方费用。
2、水、电、燃气、房租及物业等其他费用明细。
三、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间从事饮食经营服务不得从事其它方面经营活动。
2: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不参与其经营服务。乙方在经营服务中所产生的任何事务包括法律上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
在本合约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违约的一方需支付守约方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签订金额的30%支付。
五、争议解决
1、 在本合同期内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也可致当地法院起诉。
2、 合同期内,若发生非本合同规定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六、 其它
本合约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即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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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餐饮承包合同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本承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制订,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桐乡商务会馆餐饮部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日至从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每年的年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
第三条、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签定正式协议,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或第一季度) 万元整。
第四条、承包区域:包括桐乡商务会馆的厨房、包厢、餐饮大厅、桌椅等餐饮部现有用品。
第五条、乙方以桐乡商务会馆餐饮部的名义继续对外经营,甲方在XX年 月 日之前以桐乡商务会馆的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餐饮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项目有抵触,若违反则视同违约。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酒店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遵章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乙方应确保房屋整体结构完整,不得任意改造主体结构,确保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实行财产人身保险,如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承包期内餐饮部所有的相关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费、水费、电费、蒸汽费、卫生环保规费等。需双方分摊的费用按照商定比例分摊。承包期内,乙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一律无关。
第九条、甲方已投资装潢的动产与不动产及配套设备。附财产明细清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无偿归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对原有的装潢进行更新(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满后,按使用状态还给甲方。
第十条、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当提供一切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年审年检等经营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乙方承包期满后不再续包,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期满后乙方仍需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期满后乙方不续包,乙方投资的动产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或与甲方协商折价给甲方,乙方所有的装潢不动产乙方不得拆除,无偿保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履行。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履行,须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承包保证金。
2、提供甲方员工的日常工作餐,每日4餐,(早餐、夜宵每人每餐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4元);客用早餐每人6元,均以票据为准。要求菜品花色样式不断更新,符合用餐人员要求,满意率达到75%以上。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发包方:桐乡商务会馆(盖章) 承包方: (签名)
身份证号码:
代表: 承包方担保人: (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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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发包人不仅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资源,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农机具),而承包人不仅要交纳税金和约定的承包金,还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定购任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厂房承包合同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总面积 m2
四、开竣工日期:
年日开工至, 年月日竣工, 总公历工期 天。
五、承包形式及价格:包工、包辅材,按平方米包干 栋号,栋号,栋号,栋号,性包干,一次性包死。
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岳池市房产处测算面积为准,阁楼按实际面积计算,阳台是封闭的,高度与楼层相同的计算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
七、工程内容:
7.1、土建工程:按照设计及会审后的图纸设计说明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桩基础砼包括该工程的包干价格内。
7.1.1、外墙苯板、外墙涂料、外墙面砖、屋面瓦、屋面防水、水暖、电由甲方统一指定厂家,由乙方负责预埋、安装。
7.2、给排水工程:包括设计和会审图纸的全部内容。
7.3、电气工程:按设计及会审后图纸的全部内容完成,由乙方负责预埋、安装。
八、工程款拨付办法:
8.1、工程款拨款:按每月进度总工程量的,甲乙双方约定每各月 日拨款。
8.2、主体封闭后验收合格,经乙方申请,甲方应拨款总工程量的 %
8.3、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内业资料齐全备案后,以现金形式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款,不能按时拨款按当地银行贷款甲方认滞纳金。
8.4、工程质量保修金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利率为零。
九、现在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结算方式:
9.1、单项设计变更的直接费在 元以内(含 元)已包括在平方米造价包干内,甲方不予签证。
9.2、供电单位正常检修时,停电所引出的施工经济损失不予签证,季节性停工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9.3、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应在施工前经工程部及监理共同认定,并在申报文件上签字后报施工区段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生效。
9.4、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取费,甲方只给税金,现场管理费执行四川省2012年取自定额及费用定额,材料价差按2012年广安市场建设局定额站出台的价差为准。
9.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停工期间甲方应支付停工损失费,工期顺延。
十、责任划分:
10.1、工程质量达不到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不给予结算,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乙方进场后,必须服从小区工程部及监理公司的统一指挥,并将上岗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送甲方及监督备案、人证相符。
10.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用的电费按各施工单位所挂表的用电量收费,由建设单位代缴,从施工单位工程示中扣回,总表与各分表的电损按用电量均摊。
10.4、小区内环路铺垫由甲方统一施工解决,其余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现场施工的残土及垃圾由乙方及时清理干净至场地设计标高,不得影响小区庭院施工,如残土、垃圾施工机械等不及时运出,则由甲方组织外运,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材料进场内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未经甲方及监督检查的材料,未做试化验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若乙方强行使用,甲方不予结算,并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罚款。取样及送样要在甲方代表和监理监督下进行。
10.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资金短缺,不能正常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安全方面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岗前工人的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不安全事故,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担 %。作业前工人初次喝酒进行罚款,第二次作业前喝酒清除现场。
十一、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方式:
11.1、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四份。
11.2、乙方达到《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楼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验收。
11.3、乙方必须具备四方会签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甲方物业单位及监理等各相关单位验收,并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后,方可视为竣工验收。
十二、质量保修期。
12.1、基础与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12.2、屋面、地面、墙面保修期为贰年。
12.3、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十三、质量保修责任
13.1、乙方应该在接到保修通知后二小时内派拟业维修人员到达责任现场,发生紧急事故乙方专业维修人员立即到达责任现场。
13.2、乙方维修人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及时到达责任现场或无法联系时,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发生一切费用有权在保修款扣除(不需征得乙方同意)。
13.3、保修完毕后由甲方,物业单位组织验收。
十四、本补充协议,如与备案合同有抵触,执行本协议,本协议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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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超市承包合同协议书,欢迎参考阅读。
资产所有方(甲方):
资产经营方(乙方):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甲方对设立在濉溪县五沟镇的两家超市(苏果店、鸿腾店)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聘乙方为两家超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经营责任期限
本合同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二章 经营责任目标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进行资产盘存,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保证资产保值不受损。(合同附件二:五沟镇苏果超市、鸿腾超市资产盘存表)
二、经营期间,实现年度目标如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现利润目标一: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二: 万元;实现利润目标三: 万元。
三、保证超市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五沟镇苏果超市和鸿腾超市的第一责任人,行使经理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对超市员工的任免权(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调整权,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员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保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超市闲置的营业面积。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超市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7.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合法的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乙方经营行为符合国家和甲方利益和政策控制的要求。
8.管好、用好、保护好超市的全部财产,保证全部财产的安全。
9.乙方经营期间的全部经营项目收入必须入账,不能挪作它用。
10.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内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乙方承担债务责任。
11.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甲方委托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管理权。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所给予的工资底薪分配和年度分红。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 薪酬 、经营目标保证金
一、本合同期间,甲方从五沟镇苏果、鸿腾两家超市经营成本中支付乙方月薪 五千 元的60%,计 三千 元。余剩40% 的 弍千 元作为经营目标保证金。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一,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未完成部分用乙方抵押的经营目标保证金抵扣,多退少补。乙方不参加利润分红。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二,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二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乙方完成本合同年度利润目标三,乙方抵押的40%经营目标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甲方按年度利润目标三总额提取 %分红给乙方。
第五章 考核标准
一、 超市所有经营收入项目全部入账,报甲方备查并接受甲方核查。
二、 超市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甲方发现一笔错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三、不得克扣或瞒报员工工资,发现一笔假账,给予乙方等额罚款。
四、保障超市消防安全经营,建立健全消防、防损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各类违章作业,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事故,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每月五日前,甲方派员对上月份进行盘存稽核账务,并进行消防安全和物品防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物品受损严重的,乙方按原价赔偿。
六、乙方经营期间,甲方考核乙方经营绩效的商品毛利率 %,连续三月低于该标准,甲方向乙方提出经营警示。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无正当理由,双方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五个月未完成目标的,扣发目标保证金,和当月底薪的60%工资,同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超越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自主权,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需要对资产进行盘存。方可办理本终止合同书手续。
四、本合同期满,由双方对超市资产进行盘存,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乙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向甲方通报后可委托他人代理,但经营责任不因委托而转移。
二、超市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归属资产所有权方(甲方)。
三、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满,自行终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将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诉裁决。
五、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合同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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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建设单位:quduwen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quduwen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就甲方的quduwenquduwenX项目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在此,就总承包合同内的绿化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作出以下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项目内容及范围:绿化、景观,大门前绿化。
二. 工程图纸设计:由甲方提供设计和设计深化图纸以及施工图纸。
三.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图纸之日开始。
五. 工期:总承包工程工期为xx个月。
六. 工程造价和结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额为可调价格,目前暂定人民币XXXX(大写)整;
2. 工程结算依据XX省最新颁布的园林预算定额上浮XX%公司给予乙方费率XX个点包括税金,同时按照园林工程标准取费,定额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颁布的定额人工金额取费,另外人工补差120元/工日;材料价格依据XX省XX市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当月信息价;材料无参考信息价的,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在每月的25日之前,乙方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甲方在下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乙方相当于完成工程量的65%的工程进度款;
3.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双方确定的审计价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八. 甲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1.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等一切外围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证乙方能够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施工。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水、电接入点。
九. 其他:
本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与总承包合同内容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的参照总承包合同内容。
十. 协议生效:
在总承包合同生效的情况下,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以下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乙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看过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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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对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又是怎么一回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双方已签订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任务,经双方共同商定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学府鑫苑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珞狮北路原省艺校宿舍区 工程内容:①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学府鑫苑项目桩基础所包括的各项工程量,桩基(抗压及抗拔桩)415根(以2015年5月10日甲方提供图纸为准);②基坑支护包括支护桩269根,冠梁、内支撑、立柱桩23根、东边围囹、土钉挂钢板网、破桩头、钢格构柱等(以二○一五年五月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学府鑫苑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蓝图为准)。③工程内容内的土方及渣土外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检测(静荷载试验、低应变动测、声波透射法检测、桩径桩位检测、钻芯检测、基坑监测)及专家论证,设计及审查。
2、包括二○一五年五月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学府鑫苑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蓝图在原设计方案白图基础上所增加的工程。
3、本补充协议为二层地下室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三、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内容包括的所有工程量全部费用一并包干,在原来双方所签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所确定的758万元的基础上所增加的费用。
2、双方确定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增加造价为:叁佰壹拾万元(合计:壹仟零陆拾捌万元)。此价格不含障碍物清除,破除障碍物费用另行办理签证,建设、监理及施工三方签字盖章为准。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5年3月18日,完工日期: 2015年7月28日。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30天。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连续3天大雨等不可抗拒因素及清除障碍物、图纸变更影响,则工期顺延。
五、质量标准 优质标准及规范要求。
六、该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所用的钢材必须达到国家的质量标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书。砼强度标号必须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每批次都应有砼的出厂证明文件。
七、本补充协议工程造价310万元的付款方式:按双方于2015年3月18日所签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执行。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发包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2、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后期工程施工中,参照报价表如有项目增减,按报价及优惠的比例进行增减。
3、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06月 日,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参照《桩基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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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握 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承包合同解除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2014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了XXX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由于甲乙双方就工人单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没有拖欠任何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及费用,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补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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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是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 建设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设单位完成。那么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欢迎参考阅读。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位于 的集体所有石山荒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在乙方刚开始实施经营时即受到甲方部分群众(以该承包土地其有使用权为由)的阻止,致使乙方被迫停止承包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和削弱了原承包合同乙方的有效使用期限,给乙方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的困难。为了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实原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确保乙方的权利和经济不受损失,经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原合同的义务尽快解决群众阻挠乙方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便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能顺利进行,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乙方交纳承包金第一期的期限延期到甲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作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十天内交清,后各交纳期期限均按阻挠担误的时间顺延,总承包截止期同时相应顺延。
三、今后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义务,防止阻挠、刁难乙方经营活动或侵占乙方利益等行为的发生。如再发生类似上述等影响乙方经营使用和使乙方受经济损失的行为,甲方首先按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并以乙方经济损失总额的伍拾倍赔偿给乙方。除非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否则,交纳承包金期限及总承包截止期按本协议办法顺延,延长期限合法有效。
四、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 年2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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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协议书范本10篇
离婚协议书签订,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离婚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男方:___,汉族
____年__月__日生
住__省__市__办事处__村
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汉族
____年__月__日
住__省__源市__村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省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合,现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男女双方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离婚后,女儿___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按以下方式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其它所需费用)。
男方从____年_月起,应于每月_日向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不低于500元/月(随物价上涨双方协商变动),或将抚养费存入账号为的银行卡内,期间所发生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参照实际发生额,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周可以前往女方住所探望孩子1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每周六或周日可以带孩子出去(周_下午_点前必须将孩子送回)。如男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应及时告知女方,否则女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节假日若男方想探望孩子或带孩子去玩,应提前告知女方,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孩子送回。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协商同意,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信用社贷款8万元、女方父母的借款4万元。其中女方父母的借款4万元,男方应在笔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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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写(10篇)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协议书范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协议离婚,并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离婚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抚养权
2.1直接抚养权
2.1.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姓名为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
2.1.2男方同意儿子的直接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如男方主张直接抚养权的变更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请求,在法院做出变更抚养权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前,儿子应与女方共同生活。
2.1.3男方应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_____日内,配合女方将儿子户口迁移至女方名下。
2.2抚养费
男方从年月日起,每月日通过转账形式向女方银行账户支付儿子固定抚养费(包括基础的医疗费、教育费)人民币_____元,需支付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另,单次超过元的教育、医疗、保险资金为大笔资金,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女方的抚养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3探望权
2.3.1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第一个周末,男方可以行使首次探望权,在女方指定的地点与儿子见面。
2.3.2男方每周可以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儿子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小时。男方应当提前_____日通知女方,双方协商接送儿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财产分割
3.1存款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男、女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储蓄账户(含公积金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3.2房屋
3.2.1由夫妻年月日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万元购买的位于市区路号幢单元楼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3.2.2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_____万元(大写: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补偿金于年月日前付清。
3.2.3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3.2.4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3.3.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持有的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3.3.2由于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女方所有,女方以现金元补偿男方。
3.3.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_____万元(大写:万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女方补偿男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_____万元(大写:万元整)。补偿金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
3.3.4女方补偿男方股权的之后,女方全部持有有限公司股份%股份,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3.3.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承担。同时,女方持有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负承担,男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3.4汽车
3.4.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登记所有人、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号。
3.4.2该辆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为取得该车辆所有权需一次性按照补偿男方_____万元(大写: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补偿金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
3.4.3基于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女方负责处理,男方一概不负责。
3.5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在任何时候均互不要求分割。
3.6债务分割
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对于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婚前或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全额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如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等司法途径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债务的,则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违约责任
4.1针对本协议项下各笔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费、补偿金),如付款方未能依约按时全额付款的,应当按照年利率百分二十四的标准向收款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2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送达地址确认
除非一方事先将信息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文件送达,均可以向对方的以下联系地址发出。快件退回或者拒收当日可视为送达日:
男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女方: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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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怎么写_自愿离婚协议10篇
离婚协议书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协议书范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因是个人隐私,所以隐去私人资料)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年6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经双方商定,现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二、子女问题。
1、儿子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生,现年_______岁,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在男方对孩子照顾不力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或在孩子自愿跟随女方生活的情况下,可协商由女方抚养)
2、在孩子年满18周岁前,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交,每年1月31日前付清。
建议1,对于现在来说,150元/月的生活费标准确实偏低,建议可添加一个限制条件,根据物价可以只说是猪肉价格,随时调整生活费标准。
建议2:不能按年交,如果可以,就写按月交好了,至少你每个月交生活费的时候,可以看看孩子噻。
3、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女方在能力范围内,负担部分,但不超过总数的50%。
4、在必要时,孩子可向女方提出协议以外的合理要求。(建议,在此应该加上一条,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则再婚对象,无权过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更无权提出任何超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要求,无论合理与否)
5、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必须事先通知男方。男方也必须为女方的探视提供便利。(建议,在此,应该写明,如果男女双方再婚,再婚对象,无权干涉女方的探视和接玩)
三、财产问题。
女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女方。
其余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建议,在此,不应写成是“归男方所有”,应该写成是“归孩子所有”;还有,要写成是“其他公有财产”)
四、债权债务。
银行贷款(1万元),由女方负责偿还。各方亲属处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强烈建议,在此一定要加上一条:如男女双方各自再婚,则再婚对象无权过问之前的债权债务事宜)
五、备份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办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争议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协议人:
协议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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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2024电子版10篇
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交付方式、财产分割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协议书2024电子版,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与女方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育孩子。双方因性格不合、观念不同,时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2、孩子抚养
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__________元,必须每月按时按额支付到女方银行帐户里,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男方、女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3、探望权
男方及家人只能在每周六早上接走孩子,周日晚在不影响孩子休息的情况下及时送回孩子,其余时间由女方及女方家人看管孩子。
4、在未经女方及女方家人同意下,男方及家人不能私自把小孩带到外地或国外。
5、小孩户口现跟随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女方把小孩户口迁移到女方所在地。
6、小孩的儿保、各种疫苗以及脐血库脐血保存一事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所产生费用男、女方各承担一半。
7、夫妻共有所有的按揭房_________市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合同备案号:______________),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未付按揭款由男方支付;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以后,女方应配合男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该房以后授权男方处理的委托书;男方支付女方_____万元人民币,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一次性支付女方。
8、离婚后,房屋男方可以单独处理,如房管部门需要女方配合,女方应无条件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等。
9、因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向男方父母所借的_____万元人民币债务,由男方归还。双方无任何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10、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民政局存档_____份。
11、本协议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时生效。
男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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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10篇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__X,男,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X,女,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X与__X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__X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__X所有,__X搬出。
二、__X、__X的婚生子女__X归__X抚养,__X每月给__X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__X18周岁。
三、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__X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__X的5000元人民币,由__X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
__X(签名)____________
__X(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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