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 、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人口计划生育会议讲话讲话,仅供参考。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集团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女职工工作会议,这对于认真贯彻公司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和谐徐矿建设,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某某同志回顾总结了去年以来人口计划生育及女职工工作,并就今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希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xx年,是集团公司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人口计划生育及女职工工作同样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计生、女工战线上的同志们,紧紧围绕企业创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为目标,深化创新婚育新风进万家主题教育,创造性地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稳步实施女职工“素质达标”工程。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突破,“巾帼建功”活动有新的成效,女职工综合素质有新的提升,较好地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和谐发展。在此,我代表集团公司工会向支持计生、女工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一年来,辛勤工作在计生、女工战线上的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
下面,我就做好今年人口计生和女职工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境界,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
20xx年,是集团公司结构调整的关键年、项目推进的突破年。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和女工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有力体现,是加快和谐徐矿建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构建和谐徐矿的高度出发,一手安全生产,一手抓计生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认真落实和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严格兑现奖惩。坚决落实“一票否决”、“追踪奖惩”、等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落到实处。深入推进依法治育工作,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按程序依法处置。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满意度。
结合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坚持“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面向基层、面向职工、面向家庭,大力宣传普及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婚育新风和计生科普知识,努力提高计生知识普及率、计生政策知晓率,切实转变职工婚育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积极开展技术咨询、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疾病防治等优质服务活动。切实发挥计划生育干部和宣传网员的作用,通过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服务。大力实施“计生关怀”行动,开展关爱女孩、关爱走出去创业职工子女、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全面落实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使广大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计划生育是一项幸福工程。
三、突出管理重点,确保计生工作取得实效。
全集团共有职工家属20多万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要突出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我们计生工作就会事半功倍,就会取得好的效果。要适应创业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异地创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异地办矿和流动人口管理台帐,进行计生信息网上传输,实现管理系统网络化,动态掌握他们的就业、生育及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流动人口动态信息报送机制,做到人员流动底数清、地址清,婚育情况清,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清。对成建制外出创业的,各单位要与外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并帮助他们制定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创业到哪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就到哪里。同时,要高度重视再婚、离婚、病休、放长假等特殊群体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研究落实有效应对措施,加强监控,搞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特殊人群管理万无一失。
四、发挥优势,鼓足干劲,激励女职工为和谐徐矿建设贡献力量。
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是建设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和谐文明新徐矿的内在要求。公司各级女工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新的发展要求,把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纳入到“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岗”创建等活动中去,引导和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推进全集团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多做贡献。要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技术比武等载体,引导各类女职工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快创新型、节约型企业建设贡献聪明才智。要深入推进“女职工创业服务行动”,鼓励女职工大胆投身创业实践,为外出创业和非煤产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围绕企业安全和谐发展的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女工安全协管工作。深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联保、二道防线、三违帮教、亲情服务、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活动,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半边天”作用。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提升女职工自身素质。
整体达小康、建设和谐新徐矿,对女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女工委要坚持把提高女职工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毫不放松地抓下去。要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帮助广大女职工增强奋发有为创事业的勇气、开拓创新闯新路的锐气、敢于超越争一流的志气。加快实施“女职工素质达标工程”,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创业技能、生产经营能力、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做“四有”、“四自”的时代新女性。要通过举办中青年女干部培训班,对女性党政领导、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形成高素质的女干部队伍,提升女职工参与管理、参与决策、服务企业的能力。要认真做好女工推优工作,真正把政治过硬、作风过硬,综合素质强的优秀女工推荐到党组织中去,使女职工真正成为企业创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六、创造优势,强化引导,增强女工组织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女工维权工作机制,强化女工组织的职能作用,提高源头维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各级女工委要以解决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认真做好维护女职工共同利益、平等利益和特殊利益等各个层面的工作,准确掌握女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建立女职工利益协调机制,做好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好女工委、女干部代表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要加强女工干部的选拔、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女工干部学习调研、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多办实事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工干部队伍。要加强女职工工作理论研究,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使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更加适应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企业的要求。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多为基层和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努力提高联系、服务、教育、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共创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同志们,集团公司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的宏伟目标在激励着我们,整体达小康、建设和谐企业的美好前景在召唤着我们,各级计生部门和女工组织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时代重任。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公司广大女职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而努力奋斗,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再作新的贡献!
看过人口计划生育会议讲话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仅供参考。
5月27日,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计生条例出台。至此,一直以来备 受职工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政策的调整内容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其中,独生子女家庭获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 护理假。
在取消原有的晚婚假制度同时,按照新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鼓励夫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此一来,婚假最长可休28天。
与此同时,产假天数同样有所增加。《条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外另增加3个月,并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190天产假。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还首次“照顾”到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其中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今后,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均要视为出勤。”河南省卫计委计生指导处处长王自立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增加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属于全国首创,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新规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部分职工都表示欢迎,认为新规超出预期,尤其是婚假、产假天数的增加,能够让女职工及其家庭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但也有一些职工担心落实难。在郑州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小张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延长女职工产假是好事,但会不会让一些企业单位在今后招聘时不太愿意招聘处于育龄期的女职工呢?
网友“@那年今日”认为,政府不能光有政策,不出配套措施,企业的生育成本加重,到最后还是职工买单。
我注意到,自今年1月1日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以来,除了对医疗系统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提出更多要求外,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因“扎堆生育”带来 的生育成本,甚至出台了“错峰怀孕”、“排队生子”等“奇葩”规定。而现实中,除一些重视执行政策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依然是一大难题。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27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
看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人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表决通过后即实施。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
据了解,修正案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但是增加了生育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看了“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湖北省人大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2016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2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四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__。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本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1]
编辑本段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看了“2017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简要总结全县2008年度主要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2009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全县上下迅速掀起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高潮,争取全年工作主动,为确保国优、省先进、全市第一奠定坚实基础。下面,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我委党组研究的意见,我先讲三点,然后,贾书记和闫县长还要分别作重要讲话。
一、2008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回顾
2008年,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再次保持了全市综合考评第一的先进位次。主要做了以下九项工作。一是积极启动出生缺陷预防试点工作。作为全市唯一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试点县,及时成立了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对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出生缺陷预防专业知识、相关政策进行了培训,以瞿阳镇、阳丰乡为试点,开展了基线调查和优生监测。5月21日,举行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启动仪式,省计生委陈主任、市政府刘市长和市计生委杨主任、县委赵书记等省、市、县领导出席仪式。自8月份正式开始了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在每个月的8号、18号和28号,为持证对象免费进行优生知识培训,免费发放叶酸片,免费进行优生五项检测,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二是严格落实了生育节育政策。在春、秋两季适时开展了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落实四项手术9477例,其中上环5971例、结扎2588例、人流630例、引产288例;随访避孕节育对象11650人,普查已婚育龄妇女33418人,查出患病8492人,治疗7332人,组织鉴定成人残989人,并对申报的110名病残儿严格把关,逐人见面调查。扎实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共查出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86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1615人,落后乡村违法生育1283人,已处理1273人,进一步规范了生育秩序。我县城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的做法在全市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三是坚定不移地综合治理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强化对持证对象的全程监控,排查“两非”案件线索,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去年9月2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我们与卫生、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县中医院彩超医师朱琴玲所开的黑诊所进行了打击,依法扣押了彩超、b超和相关医疗器械。全年共查处“两非”案件29起,注销二孩生育证10个,罚款1.4万元,收缴b超机1台,处理相关人员21人。四是进一步落实了各项计生奖励优待政策。按照市政府〔2008〕85文件,出台了我县《关于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意见》,认真测算了所需经费,加大了各项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力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45.68万元,其中农村独女家庭每户每月奖励20元;严格按程序确认了100名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全年共为764名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45.84万元;确认了41名特别扶助对象,为33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8名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4.728万元;审核确认了861名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升入本县高中时享受降10分录取政策;为2名独生子女死亡后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各发放了10000元救助金;为一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为37户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发放了3.7万元的节育奖;为11684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4381户计内双女家庭免除参合费32.13万元;全部落实了康检、四术免费政策,减免四术费用45万元。五是强化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以迎接国家流动人口专项调研为契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流出人口强化合同管理,与流入地加强信息交流;对流入人口进行拉网排查,排查出城区流入人口82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18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共采集流动人口信息9901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3999人。六是加强了宣传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基本国策在河南”宣传活动,坚持康检前培训制度,4月和12月,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对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七是加强了计生药具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了计生药具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全县药具应用率、随访率、发放及时率、发放到位率均达100%,使用有效率保持在98%以上,5月省计生委领导调研时对我县药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11月份全市药具工作效率评估总结现场会上,我县作了典型发言。八是兑现了奖惩。7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人口计生工作奖惩大会,县四大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县委书记赵文峰作重要讲话,会上,对在07年度获得全市先进的4个乡镇给予通令嘉奖,对连续5年获得全市先进的两个乡分别奖励现金5万元,对3个乡镇技术服务中心、4个乡镇计生办、11个县直单位、34个行政村、120名人口计生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现金达17.6万元。同时对12个村(居)委会和3个县直单位给予重点管理,“一票否决”了1个村,对被市重点管理的凤鸣谷风景区给予了跟踪处理。九是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本着以评估促工作的理念,组织人员反复学习评估方案,进行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开展自评,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通过评估进一步提升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回顾去年的工作,成绩显著,但在成绩面前,我们务必头脑清醒,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冷静分析形势,全面查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低生育水平反弹压力大。个别地方人口控制能力下降,执行生育政策过宽,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以收费罚款为目的,放任二孩超生,以罚代生,以罚代管。从我们计生委掌握的情况看,可以说村村都存在政策外生育,有的还不只一个两个,有的村还存在政策外多孩出生。二是基层基础工作仍很簿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严重不足,计生服务中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没有形成,不少村室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村计生管理员的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不到位。一方面是流出人口管理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外流人口越来越多,且大部分是育龄人员,这些人中有未婚先育者,有一孩、二孩妇女借机超生者。另一方面,城区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且流动性大,给属地管理造成很大压力,稍有疏忽,就会出现漏洞。四是“两非”行为打击难。对“两非”案件存在着取证难,执法难,处理难的问题,这是导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五是个别同志思想认识不够。一些乡镇的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心中无数,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盲目乐观,满足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缺乏过硬措施,责任不到位,经费不落实,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政策措施在当地棚架。
#p#副标题#e#
二、2009年主要工作任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我们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积极应对挑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决不可有丝毫的放松。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下大力量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扎实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第一,创新思路,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求突破。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线,全力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工作框架和长效机制,实现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突破、新提高、新跨越。
第二,加大力度,在完成工作目标上下功夫。要坚决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整顿二孩生育秩序;要紧紧抓住单月康检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狠抓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抓住关键,在四项重点工作上见成效。一是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上见成效。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孕情监测报告、b超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全县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于平衡。二是在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上成效。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意见》精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融合部门资源,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救助、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三是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上见成效。探索构建以社区为依托、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生信息资源共享;健全流动人口职能部门联席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的问题。四是在依法管理工作上见成效。依法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规范计生干部行政行为,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树立依法服务意识。
第四、提高水平,在四个载体上树形象。一是以“幸福家庭行动”为载体,树立富民形象。配合新农村建设开展以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法规“五进农户”活动。二是以“生育关怀行动”为载体,树立亲民形象。以计生协会为主力军,深入开展以“关怀计生困难家庭、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主要内容的生育关怀活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三是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载体,树立利民形象。深入开展对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和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规范乡村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形成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是以“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为载体,树立为民形象。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服务,完善优生知识培训、免费婚检、免费发放叶酸片、免费倚重检测等工作程序,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确保出生缺陷干预覆盖率达100%。
#p#副标题#e#
三、迅速掀起春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高潮
常言道:一年之际在于春。春天的工作能否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全年的人口计生工作至关重要。俗话说:“三月里孩儿不过年儿。”抓好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组织好三月份的单月康检,落实好康检四术一体化工作机制,对完成全年的人口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口计生委已经召开了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动员会,分配了全年各月份“四术”任务,这一任务已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为确保全年人口计划的完成,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抓住时机,从现在起,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领导,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以“四完善四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春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各乡镇一要认真学习县制定的活动方案,紧紧围绕澄清各类底数做文章,紧紧围绕解决“四术”遗留任务下功夫,紧紧围绕查处违法生育想办法,迅速掀起高潮。二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人。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同奖同罚,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三要成立技术指导组,针对技术人员力量薄弱且分配不均的情况,县人口计生委要以县站为主,抽调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巡回各康检点,配合各乡镇做好妇科病普查普治、咨询、随访等工作。活动要做到“六个必须”:“四术”任务必须在3月份完成,保证“四术”一遍净;做四项手术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时必须按常规程序进行;县必须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必须确保手术安全;各乡镇计生服务中心必须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四要加强督导检查。活动期间,县四大班子领导将分包乡镇督导,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要抽调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分赴各乡镇进行专题督查指导,县人口计生委班子成员也要分包乡镇督促指导,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对乡村两级进行暗访、抽查,对照“四术”实名报告单,重点查“四术”遗留,凡发现存在严重漏档漏管、“四术”遗留等现象的,列入年终考核成绩,情节严重的,落实动态管理,给予降类处理。
另外,省督导组将于明天上午莅临我县督导,这几天我们也进行了认真准备,要求我委各股室和各乡镇一是要高度重视。这次督导,由省人口计生委厅级干部带队,处级干部为成员,代表省委、省政府到各市、县督查,回去后对各县进行排队。来的都是人口计生工作方面的专家、行家,所以我们不要想蒙混过关,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二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目前,春节刚过去不久,有的同志还没有完全进入工作状态,有的同志刚进入新的岗位、新的角色,还没有完全适应。无论什么情况,我们都要振奋起精神,鼓足干劲,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迎接省这次督导。三是要扎扎实实地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查漏补缺,做到万无一失,做到以工作实绩取胜,体现出国优县的水平,给督导组留下一个好印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总结11篇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总结,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为了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根据区统计局对统计法制宣传月的工作安排,我镇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及时安排,认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组织合理、效果突出、目标明确,现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统计局文件精神,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3月初,我镇决定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开展统计法律进机关、进系统、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住户的“统计法律六进”活动。活动明确了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提出了具体活动要求。对本次活动做到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同时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
二、活动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统计法律进社区。召开了街道统计工作会,对来自各街道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就如何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建设,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进行了宣传动员,对基层统计职能职责、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执法检查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讲解,此外,还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制学习等考核内容作了安排部署。
2、统计法律进企业。为了促进统计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更加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各社区和工业园区都积极采取各种形式走进企业,把统计法知识送到企业领导和统计人员手中。
3、统计法律进乡村。青板、葛源、司铺等乡镇深入镇村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向该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村社领导及统计人员、规模以上统计报表单位统计人员、农调记帐户共计100余人讲解了统计法知识,介绍了近年来县统计局通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并对镇村领导干部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了建议;龙门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腰鼓队、快板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统计法律进乡村活动;县统计局和县司法局等部门一起,利用12.4法制宣传日还组织宣传车到全县主要街道、所有乡镇的.主要交通要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并将宣传资料发放到企业和公路沿线的农户手中。此外,莲荷、岑阳镇的统计法规人员也纷纷走进田间地头,切实将统计法律法规送进乡村农户。
三、借助各种媒体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
为落实《统计法》宣传方针,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氛围。利用广播、横幅、标语、等载体推进普法宣传的力度,丰富了宣传月活动的内容,让全社会都关注统计法制工作,便于形成一个良好的统计氛围,将《统计法》宣传月活动推向高潮。
四、认真总结,查找差距
本次活动至今已开展了一个月,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我镇始终高度重视,密切关注活动进程。通过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使我镇各行各业进一步了解了统计法知识,认识到统计的重要性,为今后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顺利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面对统计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统计法制宣传工作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将在接下来的阶段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巩固宣传成果,加大活动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而不懈努力。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党校培训工作是我国很多党校工作的核心内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依据我国的一些党史和党政开展的。加强对当代党校学员进行正确的素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提升我国国民的综合素质,党校学员如何开展党性教育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校学员如何开展党性教育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自从XXXX年XX月XX日光荣的成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中的一员以来,我一直注意政治理论的学习,使自己接受正确思想,能够经受住各种诱惑,永葆一名革命军人的政治本色。多主动汇报思想,让自己的思想让党组织知道,增强配合意识。经过党员前辈和领导老师们的教导熏陶,我不仅更加坚定了自己入党的决心,而且在学习上、生活中也不忘严格要求自己,无论何时都积极上进,不断以一名党员的条件自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思想约束和实际操作之间仍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我想我会继续努力改进自己,争取在不久之日,能真正满足党员的一切条件,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为了能够更好地受到党员前辈和领导老师们的监督,从而帮助自己进步,我便参照党章上的八条党员条件来做一个自我评定: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上学期,学校开设了《毛泽东思想概论》;这学期前8周,我又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并受到了党校的的培训以及考试。通过对《毛泽东思想概论》的学习,我对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创建的背景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让我明白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的本质,从而更加深信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的人民才能真正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党校的培训则使我懂得了党的有关知识,由此我立志要成为党的一员,来为党的最终目标努力!
对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学习并没有完成,还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些课程我将会在下面的几个学期中进行学习。虽然现在身为年级的干部,但我深知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还有待提高,比如会因为繁忙而导致工作做得不及时,这点我定会再今后的日子中安排好时间,改善现状。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还没有完全走入社会生活,这使我在贯彻执行党的有关决议时存在局限性,但是我已经意识到应该从学习和生活上带头,做每件事情都紧记自己是个预备党员,言行都要起先锋模范作用。事实上,我已在不挂科的前提下尽力使自己的各科成绩向高分迈进;而言行举止方面,我也表现良好。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定要坚持下去,并努力做得更好。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工作上、生活中,我能舍小义,求大全。例如有时为年级机关报《梦翔》审稿,常常牺牲休息时间,有时熬到深夜才得以安睡等等。至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并未发生过很严重的冲突,但我相信自己在遇到要为党和人民舍大义时,也能同样无怨无悔。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这一点我想我是基本做到了。只是有时由于自己性格比较活泼好动而给党员前辈和领导老师们留下不严肃的印象,这是我特别需要改正的。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不
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想我都能真正做到也能坚持做到这一点。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现在我写这份自我评定,正是为了更好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但在这一点上,我呈现出来的缺点是如果脑子里面突然涌出一个自认为是好的想法就想马上去实施,很少经过深思熟虑,也因此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了或多或少的麻烦。这是我性格不稳重的一种表现,也是有待改正的。
生活中时常听闻有腐败现象,特别是一些高层领导,腐败现象在他们之中更加地严重和猖獗。我想,不论自己将来有没有机会直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都绝不做那样的事情,而是始终保持廉洁执政的作风。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我是一名大学生,在生活和学习、工作中免不了要与同学们联系和接触。在这一点上我存在一个习惯性的缺点,就是遇到事情总想要自己一个人去解决,没有经常和他人沟通,寻求帮助。我正在努力改善自己这个不好的习惯,有问题的时候 会和辅导员老师沟通,还经常征求同学们的意见,争取让自己成熟处事,影响他人。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虽然目前还没有遇到危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我又有能力挺身而出的时候,但我想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会以预备党员的身份提醒自己,以党员的条件要求自己。所以我想,当遇到这种情况,我只要有能力,就会挺身而出!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用心,更努力朝党员的方向前进.争取早日符合党员要求,进而在组织上入党。#p#副标题#e#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良好的党性党风党纪本身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有着不可言喻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记录,欢迎大家阅读。
活动背景:
校团委关于在广大团员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为了更好的发挥团组织在思想引领与教育方面的作用,在每个学院班级团支部中开展党风廉政知识,帮助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班展开了以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为主题的班会
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廉洁自律和守纪守法意识,增强广大学生诚实做人、规范做事的自觉性,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校园,在校园内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校园廉政文化氛围
活动的形式:以开展主题班会的形式
活动的主要流程:
通过本次班会的开展,我班成员对党风廉政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思想层面有了提高,并对大学期间工作能力的培养和基础知识的学习有了更为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同学更是表示在取得了思想上收获由于准备时间比较仓促,班会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但总体上同学们明显表现出来了很高的积极性,参与度高,积极发问,使得该会上场面热烈,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效果。
在班会上进行讨论的时候班上同学也对这次党风廉政教育的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每个人都发表了他们的观点与看法。通过此次以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为主题的班会提升了广大党员、团员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更好促进了我班党风廉政教育的理解。
总结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宣传工作,推进党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我班以党风廉政教育的活动展开了主题班会,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取得明显成绩,现将教育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思想,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针对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我班召开党风廉政教育主题班会,建设计划,明确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为主题,结合学校“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大宣传、大教育工作格局”的工作要求,构建与完善以学习教育、加强监督为主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实践活动 对信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做出具体部署和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此次班会号召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文件决定、争当学习模范活动的新高潮。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精神实质与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使廉洁从政与规范管理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在学院内部大力营造“学廉、倡廉、守廉”的良好氛围。
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结合班上实际,发挥资源优势,重点研究、探索和解决重点领域的廉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某些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收到了积极效果。思想重视,认识统一,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稳步推进,效果明显。使同学对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行动更加自觉,思想更加统一,目标更加明确,效果更加突出。为学生服务、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树立。大力宣传党风廉政法规政策,宣传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使党员团员的党性修养得到进一步加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人口问题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等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项最重要的国家公共政策。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县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讲话,仅供参考。
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农业农村暨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去年的全县“三农”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农业农村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新水平,打造现代农业建设新亮点,务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新基础。等下,孙县长还要进行强调部署,市委、县委陈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深刻领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回顾20xx年,全县农业农村暨计划生育工作奋发有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增长、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刚刚过去的20xx年,对整个万载农业口来说,这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一年。我们遭遇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重的特大洪涝灾害考验,又经受着解除“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警示县”的压力。面对这两大考验,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特别是农口系统同志感觉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可喜的是,我们紧紧依靠县委、县政府的正确决策,依靠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的充分理解,依靠全县人民的鼎力支持,沉重的压力没有压垮我们,巨大的困难也没有难倒我们,抗洪抢险取得全面胜利,粮食生产连续6年实现增产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928元,是2005年年底的1.55倍,计生工作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整个农业和农村工作保持着持续向好的强劲势头,我认为有以下七项工作成效明显,值得点评与肯定。
1、最令人振奋的是——抗洪救灾取得全面胜利。20xx年以来,我县遭受了自1998年以来最大的洪水。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时间长。全县共出现36次暴雨过程,降雨天数达118天。二是强度大。全县平均降雨比往年均值偏高32%,累计降雨量达1545毫米,同比增加598毫米。三是水位高。5月27日锦河最高水位达到76.1米,比去年同期增加3.71米。四是灾情重。全县遭洪水损坏小型水库有28座,损坏耕地2.8万多亩,堤防2000多米。面对洪灾,全县干群协同作战,严防死守,确保了大陂冲、湖鸭塘、合颈、镰坑、镜塘、山帽顶等23座水库安全度汛,成功转移人口156人,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不死一人、不垮一坝、不溃一堤”的抗洪救灾目标,全面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涌现出了8个抗洪抢险先进集体和23名抗洪抢险先进个人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获得了省、市的表彰。
2、最令人惊喜的是——基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坚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引导农户按定单发展农业生产,全县建立各种基地20多万亩。在有机农业基地建设上,去年全县新增有机土地认证8000亩,达到26.7万亩,其中有机耕地7.6万亩,野生采集面积19.1万亩。建成有机水稻播种面积5.1万亩,有机毛豆2320亩,有机木姜2200亩,特色蔬菜4.1万亩。有机康乐三黄鸡、有机鸡蛋等3个新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油茶基地建设上,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油茶基地建设,切实抓好了5个1000亩连片高产油茶基地建设、 10个油茶专业村基地建设、1万亩散户营造高产油茶林建设、5000亩烟花爆竹企业油茶基地建设。在畜牧业基地建设上,全县年出栏生猪出栏40.82万头,同比增长5.86%;羊出栏17.28万只,同比增长11.6 %;肉兔出笼191.02万只,同比增加16.4%。另外,在三兴镇闹坪村、罗城镇南垣村建成了万亩水稻高产创建核心区,在鹅峰乡涂泉村建立了千亩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区,在水稻原种场建立了国家级长江流域大豆品种区域展示实验区。这些基地的建成,极大地推动了全县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3、最令人自豪的是——生态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去年全县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3.3万亩,是省下达任务的1.27倍。其中完成通道绿化67.7公里,完成县城绿化380余亩,完成绿色集镇5个、绿色村庄26个。认真做好了49.52万亩生态公益林合同续签及部分公益林的调整工作。完成兑现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166万元,以及2008年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补助资金136万元。实施好了国有林场148户农户危旧房改造。严厉打击了41起盗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办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50人。积极抓好了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了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火灾扑救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努力化解了54起林地林权纠纷矛盾。获得了全省森林防火先进县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县”。
4、最令人激动的是——计划生育取得历史性突破。去年,面对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警示县”这一严峻形势,全县上下迎难而上,强化举措,突出重点,实现了三个历史性突破。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取得历史性突破。通过开展三场声势浩大的计划生育攻坚战,全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突破3000万元,创历史新高。共完成四项手术6471例,其中在10月份计划生育攻坚战上,共完成四项手术4383例,其中结扎2180例,农村二女结扎52例,当年度出生的二孩结扎1187例,上环1578例,人流引产625例。二是创建了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县委、县政府把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列入全县重点工作之一,下发了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落实了18名县级领导和36个县直部门工作责任。同时,县、乡财政投入资金近600多万元,新建了4个乡镇中心服务所,改造升级了县计生服务站和5个乡镇服务所以及100多村级服务室。三是创造了工作特色。成立了万载县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合作社,向林业部门购买了2090.8亩经济林,打造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绿色银行”。去年用“绿色银行”经营收入共为1936户计划生育家庭缴纳农村社会保险费19.36万元。此做法已被省、市推广,并已作为典型经验向国家计生委进行重点推荐。
5、最令人满意的是——农业招商引资取得整体提升。被省发改委批准为全省唯一的有机(绿色)食品加工基地,农业招商总量上实现整体提升。到目前为止,成功引进了百业食品2亿元百合饮料制品项目,广兴油茶20万亩高产油茶项目,嘉华林业2.3亿元重竹地板项目,辉明科技1000万元有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康强集团首期投资1000万元的有机食品加工项目,长江国际投资基金19.8亿元的有机产业综合开发项目。这些大项目的落户,为我县农业产业化推进奠定了扎实基础。同时获得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农业招商引资先进县”。
6、最令人喜悦的是——新农村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为工作重点,直接和间接投入资金近4000多万元,全力推进81个自然村新农村建设,完成改水2549户, 改厕2549户,改路92公里,“三改”到位率100%。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力度的加大,我县农村一些旧思想、旧观念、旧环境得到有效改变。在农村清洁工程上,按照“一年试点启动、两年面上推开、三至五年大见成效”的总目标,着力抓好了茭湖等6个集镇,51所中小学,48所医疗机构,575个自然村农村清洁工程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7、最令人鼓舞的是——农业基础建设取得巨大成绩。一是水利建设有新局面。完成了11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8个小农水项目以及龙河改造二期工程建设任务,解决了2.5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向上跑项争资近5000万元,组建了农村用水协会150个,乡镇水务站建设获得全省先进。二是土地开发有新进展。完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 1000亩,新增耕地370.64亩。完成罗城镇小浒村、株潭镇枣木村土地开发前期工作。完成中低产田改造1.18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6000亩,开挖疏竣渠道50公里,获得了“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县”。三是扶贫工作有新起色。虽然过去的一年,我县扶贫系统出现了腐败问题,但是整个扶贫工作仍然取得了新的起色,全年实现移民搬迁人数2082人,“雨露计划”培训180人,使一大批贫困户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四是农机、气象有新特点。在农机工作上,全年兑现上级补贴资金325.91万元,做大了真君农机合作社和丰乐农机合作社。在气象工作上,建立了现代化气象服务体系,提高了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水平和整体服务功能,做好了防雷减灾工作。去年9月份,全省气象部门局务公开现场会在我县召开,万载县气象局获得了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回顾过去一年我县的“三农”发展,可谓历尽艰辛,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一是归功于上级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发挥农业农村政策效应的强劲推力;二是归功于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沉着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驾驭能力;三是归功于全县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负重前进的工作合力;四是归功于全县“三农”战线广大干部群众千方百计找出路、谋发展的创造活力。在此,我谨代表县政府,向为全县“三农”事业发展付出辛勤劳动的各级领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以及支持、关心“三农”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牢牢把握历史新机遇,积极应对农业农村持续发展乏力新挑战,进一步增强在差距中实现飞跃的工作能力。
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长期困扰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业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待建立,部分乡镇“三农”工作缺特色、少看点、无亮点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乡镇主动而为力度不够。有少数乡镇的主要领导认为,农业和农村工作不能直接产生税收,于是很少花时间、花精力、花财力抓“三农”工作。比如,在去年全市农业招商引资流动工作现场会议上,市里面要我们拿出3个基地建设的样板点,可是在挑选样板点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部分乡镇竟能找不出一个像样一点的看点。二是干部被动而为现象严重。有些乡镇的干部认为工作基础差,年年都这样过来了,于是抓起工作来非常被动、非常消极,上面有钱来的工作就做,领导多次督促的工作才会去开展,有时一个非常简单的工作,也要县里的领导多次开会部署,多次现场督促,甚至有时还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强调与大家的“帽子”挂钩,才会干好,干出起色。就比如像新农村建设,每年有看点、有亮点、能够平衡推进、通过省、市检查验收的乡镇除马步、三兴、罗城、黄茅等少数乡镇外,其他很多乡镇的工作总是令人堪忧。三是“三大瓶颈”亟待破解。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类县”、农村非法占用耕地乱建房以及森林防火是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三大瓶颈”。如何破解这三大瓶颈,事关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全县181个行政村、38万农民群众的和谐稳定幸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强力攻坚,强势突破,真正把它当作工作底线来把握。否则,“三农”工作尽管我们有好的计划、有好的设想,有好的政策,有好的蓝图,都可能因为 “三大瓶颈”的制约而落空,而成为泡影,成为我们永久的遗憾!四是农民主体意识不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市场主体,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能否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是政府一系列促农增收的方针政策能否落实,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从思想上、动力上很好地解决农户自主发展、主动发展这个问题,我们的特色产业和基地建设就不可能做大做强。五是个别涉农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就拿去年的扶贫工作,如果我们的监管措施到位了,我们的体制机制理顺了,我们“以农为本”理念强化了,那么就不可能出现让群众寒心的事件。今天我们在座的每位干部,都是农民的后代,如果我们翻身忘本,没有农民情节、农村感情,那我们就是忘祖,不配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因此我们应该怀着深厚的阶级感情去帮他们解困扶贫,去帮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六是涉农纠纷多,维稳压力大。通过两年的努力,可以说,我们原来涉农的群体性纠纷已全部得到解决,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新的涉农纠纷例如土地纠纷、林业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拆迁纠纷仍将不断出现。从去年信访局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全年涉农纠纷在整个上访案件中占有很高比重,可以说数量多,压力大。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但是主要原因,我认为还在于我们干部自身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存在问题。如果我们干部多怀一份感恩之心,扎实而为,县直部门和乡镇多多沟通,多多协调,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不会脱节,也就不会被群众“指点江山”,我们也就能更好地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三、展望20xx年,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确保我县农业农村暨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20xx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灾后重建关键一年。做好20xx年“三农”工作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以及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农业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新水平,打造现代农业建设新亮点,务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新基础,开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新局面。今年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瞄准争先进位目标。即: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粮食总产稳定在28万吨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向中央、省、市争得涉农资金2亿元;农业招商引资突破10亿元,其中亿元项目3个、新开工项目5个;解决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新增耕地1500亩;造林绿化3.88万亩;完成5座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及 11座小(二)型水库安全整治;新建沼气池1280个,完成1900人移民搬迁任务;硬化改造乡村公路150公里;完成79个新村点“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工作;完成311个村点和6个集镇点的农村清洁工程工作。重点工作争取挤进市级以上先进行列。为了实现以上目标,重点做好“八个始终围绕”。#p#副标题#e#
1、始终围绕夯实“三农”基础,着力抓好“三大建设”。
一是要重点抓好农田水利建设。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连续八年出台以支持“三农”为重点的一号文件。今年一号文件的主题是水利改革发展,这为全面推动我县水利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好机遇。因此,我们要按照省、市“三个重点、三个确保”的总要求,扎实打好“农田水利建设大会战”,重点抓好“四大工程”。①、防洪保安工程。完成罗城1-5万亩圩堤除险加固整治工作。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杜坑、棕塘等5座小(一)型和11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建设锦泰灌区和锦江水库灌区节水配套工程,完成潭口、锦江水库国家补助项目工程。③、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完成康鹅、高城集中供水工程扫尾工作,启动黄茅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力争解决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善农田灌溉面积2万亩,确保20xx年争取到国家小农水建设重点县。二是要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在继续完善435个新农村建设点的同时,选择79个自然村为20xx年新农村建设点,以“六改四普级”和“三绿一处理”为建设主要内容,重点解决“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住整洁房、用洁净能源、建绿化村庄、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等问题。各乡镇(街道)最少要打造2个以上新村亮点,力争20xx年进入省、市先进行列。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上,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要求,选择311个村点和6个集镇作为20xx年至20xx年“两年面上推开”点。具体要求:村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县、乡清洁办具体负责,集镇的组织实施由城建部门具体负责,重点推进320国道、万上线、万芳线沿线的环境整治工作,努力达到“四个基本没有”的工作目标。三是全面实施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坚持最严格土地使用制度,切实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全面落实好罗城镇、株潭镇1500亩新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高城镇南庙村土地整理项目获得省厅批准。要积极实施好濠田塅、昌田塅两个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和1.2万亩中低产田改造任务,新建标准粮田1.5万亩、百合良种繁育基地1000亩。要全面落实好2000台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新建2个水稻种植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要全面完成1900人移民搬迁任务,“雨露计划”培训150人。
2、始终围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着力抓好农业招商。
历史启示我们: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越高、非农业人口越多,农业的地位就越重要,就越需要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现代化首先必须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是提升我县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20xx年全县农业招商引资要确保实现“双123”目标,即县工业园农业招商新签约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新开工项目5个),基地建设不少于10个,向上跑项争资2亿元以上,粮食、油茶、百合、毛竹、畜禽和有机农业六大农业产业综合产值突破20亿元,引进亿元以上农业项目3个以上,农业招商引资总额突破10亿元,占全县招商引资总额30%以上。做到“六个加快发展”。一是加快发展粮食产业。积极参与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项目建设,力争20xx年有机(绿色)水稻种植面积达15万亩,其中有机水稻种植面积5万亩,重点引进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有机(绿色)水稻加工企业2家,由有机办、粮食局、农业局牵头,引进一家有机米粉加工企业。继续加强与中粮、远大集团的合作,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产值增长12%。二是加快发展油茶产业。以建设国家级油茶产业发展试点县示范基地为依托,重点培育壮大广兴油茶、万华科技等油茶加工龙头企业,力争20xx年全县新造高产油茶林3万亩,油茶苗木培育基地500亩,其中连片1000亩以上示范点5个,专业示范行政村10个。由林业局牵头引进一个亿元以上的油茶项目。三是加快发展百合产业。在实施好国家百合良种繁育工程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500元/亩的现金补贴和5000元/亩的贷款贴息补贴工作,力争新建龙牙百合高产创建示范基地1000亩,引导农民种植百合面积1万亩。四是加快发展竹木产业。以举办第六届中国竹文化节为契机,以竹胶板、竹帘、竹雕刻、细木等精深加工为主攻方向,力争签约落地1个以上科技含量高、市场份额大、发展前景好的亿元大项目。重点培育壮大嘉华林业,确保20xx年批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五是加快发展有机农产品产业。紧紧围绕“全国有机(绿色)食品加工集散中心”的目标,力争新增有机农业生产面积5万亩、有机认证农产品5个。重点培育壮大金源、青叶、千年、锦江等7家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实现有机产业总产值达到8亿元。万载县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引进一个亿元以上项目进行基地建设或深加工。六是加快发展畜禽产业。加强与雨润集团的联系与合作,着重引进1家规模产值1亿元以上畜禽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建设1家智能化、生态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小区,进一步抓好有机兔、有机羊、有机稻田鱼的有机认证,继续搞好1000亩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同时,着力搞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批准工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新增100个。
3、始终围绕有机农业升级发展,着力抓好基地建设。
“十二五”期间,我县提出了要打造“全国有机(绿色)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的目标,这为我县有机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俗话说:“没有市场的农业是没有竞争力的;没有订单的基地是没有前途的”。有机农业作为我县的朝阳产业,要想做大做强,唯一的出路就是升级发展,工作重点就是基地建设,工作平台就是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一是在基地建设工作上,20xx年要全力抓好3万亩高产有机油茶、2万亩毛竹丰产林、3万羽有机康乐三黄鸡、5万亩有机水稻、3000亩有机姜、4000亩有机稻田养鱼、1000亩有机草莓、2000亩龙牙百合以及1000亩鱼苗种繁殖等13个生产基地建设。做到“五个强化”。①、强化宣传发动,积极组织有机食品加工企业参加全国、省、市经贸活动,着力抓好万载县有机农业食品网络建设。②、强化有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包括土壤有机质转换、产品质量监管、沼气建设。③、强化技术培训,着力抓好县、乡、村三级有机技术培训推广体系、有机农业监管服务体系、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体系以及康乐黄鸡、肉兔良种繁育体系建设。④、强化示范带动,着力抓好100个畜牧示范小区、500户有机示范农户建设。⑤、强化土地集中流转,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扎实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在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工作上,要紧紧围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建设总要求,着力抓好“四个环节”。①、抓好申报环节。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要求,认真完善好《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按时进京召开好专家论证会,及时提交申报材料,争取年内申报成功。②、抓好园区设施建设环节。力争3月底前建设好生态畜牧园、有机垂钓鱼塘、有机果园、精品农业展示园大棚设施、两家农家乐。抢抓农时,尽早启动万亩有机稻、万亩有机油茶、两千亩有机蔬菜基地建设。稳步推进环园公路、景观河堤、有机农庄、农田平整、水利扩建等五项工程。③、抓好核心区详规制订环节,确保园区建设科学、优质、高效。④、抓好产业招商环节。主要以有机稻生产加工、良种水稻繁育,有机绿色果蔬基地,油茶林示范基地,生态农家乐等五大项目为招商对象。
4、始终围绕改善生态环境,着力抓好生态建设。
一是要大力抓好“一大四小”工程。以“提升通道绿化水平、大力创建森林城乡”为工作重点,着力抓好20xx年完成造林任务3.88万亩,封山育林(全封)75万亩。重点抓好“五大提升工程”。①、通道绿化提升工程,重点抓好320国道、万上公路、万芳公路、竹山洞旅游区公路两旁绿化提升工作。②、通道沿线镇村绿化提升工程。重点抓好320国道、万上公路、万芳公路、竹山洞旅游区公路两旁一公里范围内集镇、自然村的绿化提升工作。③、通道沿线荒山和裸露山体绿化提升工程。④、森林城乡创建工程。重点抓好街道、社区、园区、村庄等十项个体创建活动。⑤、林业产业工程。重点抓好20万亩高产油茶林、30万亩低改毛竹林基地建设,确保20xx年嘉华林业批为省级龙头企业。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由于水库养殖承包经营户利用畜禽粪便和有机化肥养鱼的现象频繁发生,全县江河及水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为了给50万万载人民涵养“一泓清水”,全县上下必须众志成城,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对水资源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取消水库养殖承包,推行“人放天养”,力争通过3年左右努力,水库集雨区内污染源全部清除,使全县水源、水库的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做到“三个监管”。①、加强涉水工程监管。实行最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评价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前组织对水资源取用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专家论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出示评审意见。②、加强水源污染监管。饮用水源河段上游4000米、下游1000米,水井、水池集雨面500米,水库集水面1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工业、采砂、采矿、农业开发、养殖等项目,已建项目必须在两年内搬迁完毕。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擅自乱伐滥伐竹木、换种林木、毁林开荒。③、加强水库养殖监管。倡导健康清洁养殖,实行清水养鱼。对所有承包到期的山塘、水库一律不得再对外承包,一律收回产权单位自主经营。未到期的山塘、水库,对承包期较短和第一合同租金额较小的,在20xx年前按合同承包额一次性退还未到期年限承包费予以收回;对承包期过长,一次性退回未到期承包费确有困难的,责成承包人承诺清洁养殖,交纳保证金,并在三年内予以收回。三是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工作。①、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及期限。全县封山育林起始时间为20xx年3月1日。对补偿性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实行全封山,期限为长期;对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主要乡道两侧的可视范围集水区地段(或第一山脊)山林和列入国家投资封山育林项目区内的山林实行全封山,期限为10年;其他地段的山林,实行半封山,期限为5年。②、做到“三个坚决禁止”。坚决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采石、采矿和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在全封山内采伐木材,在半封山范围内少量采伐达主伐年龄的针叶林和生长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毛竹林等违法行为;坚决禁止以造林为由采伐中幼林、稀疏林、阔叶林和毁林造林。对封山区域内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必须经过县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从20xx年起,每年全县木材(包括毛竹)商品材采伐按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调减35%。
5、始终围绕强化基本国策,着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
严格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保持计划生育清理整顿高压态势,以五抓,实现五化。一是抓自身建设,促使常规工作规范化。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计生专干的垂直管理,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做到专职专用。二是抓工作创新,促使服务群众优质化。各乡镇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实实在在地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一些生产、生活、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覆盖面,基本实现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三是抓薄弱环节,促使工作平衡化。要举全县之力,在株潭、潭埠、黄茅三个乡镇开展两到三次集中整治活动,促进重点对象环孕情检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查处、人口出生统计等六个方面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以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切实守护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防线。四是抓综合治理,促使人口环境和谐化。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时间,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把工作重点放在两次未检的对象上。加大对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专项清理力度,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做到依法从严处理。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全面开展社会抚养费清理清欠工作,转变一次性征收后不再征收的错误观念。加大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确保下达我县的任务全面完成。五是抓责任落实,促计生工作高压化。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县人口计生委领导和干部分片包干,业务指导工作与乡镇工作挂钩,实行“联保连坐”,与乡镇同奖同罚。同时,进一步强化卫生、民政、财政、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千方百计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xx年解除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警示县”,从根本上扭转我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类县”的不利局面。
6、始终围绕推动“三化同步”,着力抓好跑项争资。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省委十二届十四次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已经将“三化同步”列为十二五规划和今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新的时代背景下,新的强农惠农政策会不断出台,政策导向非常明显。比如:今年元月份,鄱阳湖水利枢纽“六大课题”研究成果正式通过专家组的验收,作为江西历史上水利投资最大(100亿)的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即将开工建设,面对这个千载难逢的新机遇,我们不能作旁观者,应该积极作为,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全县“三农”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因此,农口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与上级多沟通、多协调,必须把一半以上的时间放在跑项争资上来。一要抓好项目编制。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我县优势,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把农业项目谋划得更深、编制得更准、包装得更新,从而确保更多的好项目、大项目能够早日上马实施。二要抓好项目的争取。要把握好宏观政策的走向,精心包装好项目上报,只有包装好的项目,才能申报上去,只有申报上去了,通过积极汇报,包装好的项目才能争取到。三要抓好项目管理。要严格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招投标制度,认真把好项目资金申报关、使用关、验收关、检查关、质量关“五道关口”,确保建设出一批精品工程、示范工程。
7、始终围绕加强农村稳定,着力抓好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乱建房、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非法野外用火等一系列问题,面广量大,一直是农村维稳工作中的难点。为此,我们要坚持不懈的深入开展好专项清理整顿。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占用林地、少批多占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收等现象,依法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进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力度,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农民违规乱建房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加快推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狠抓乱占耕地违法违规建房现象。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清理整顿的力度。要突出部门联动,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整顿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做到该罚款的要重罚,该关人的要不手软,该断电的要坚决断电。四是要加大农村纠纷的排查、调解力度。农村稳定无小事。坚持乡、村为调解主体以及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调解原则,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对一般矛盾立即调处,对久拖不决的重大问题、涉及多部门的复杂问题、改革过程中的敏感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列入督办限期解决。对于土地、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做到组与组之间不出村,村与村之间不出乡镇。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同时,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重点抓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村家用电器补贴及支农资金政策的落实,把党和国家的关爱落实到每家每户。
8、始终围绕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抓好队伍建设。
做好20xx年农业和农村工作,关键在干部。这几年,我县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项目建设、开创全县各级工作新局面中,广大农口干部尽心尽力履行职责,群策群力谋划发展,彰显了实干的精神和能力,这是我们要大张旗鼓地表扬的。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县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的作风和能力与万载的发展任务和群众的愿望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做到“三个下功夫”。 一是要解放思想,在学习能力上下功夫。在新形势下,如果我们不抓紧学习、不抓好学习、不能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就难以担负起县委、政府赋予我们的工作重任,甚至难以在这个时代立足。所以,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逐步把自己培养锻炼成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知识系统全面、工作技能扎实过硬的高素质农口干部,才能真正对得起万载38万农民对我们的殷切期望。二是要扑下身子,在真抓实干上下功夫。我们农口线的广大干部,干的是强基固本的大事,做的是造福农民的善事,解的是错综复杂的难事,所以一定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所盼,特别是当前我县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措施部署已经明确,各级干部要做的事就是真抓实干,要在真抓实干中比速度、见高低、创实绩,树立“敢抢不犹豫、敢干不争论、敢争不满足、敢闯不言败”的实干精神,不遗余力拼命地追,铁下决心实在地干,抓住主攻方向,把握重点领域,扣住关键环节,迎难而上,分秒必争去“抢”、千方百计去“拼”、有胆有识去“争”,在具体工作中求实效,在攻坚克难中求突破,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谋实实在在的发展,求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要依法行政,在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三农”工作是一项涉及资金大、项目广、检查多、任务重的系统工程,也属于一种“高危行业”。因此,在座的各位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农项目资金时,一定要注意谨慎小心,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坚决杜决截留、挪用现象发生。要始终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每一项惠农资金都要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得实惠。坚决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搞出特色工作,亮点工作,多在省、市争先挤位。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当前几项重点工作。一年之计在于春。开好局,起好步,对一年的农业农村工作至关重要。一是要切实搞好春耕备耕工作。一方面要切实搞好农资供应,加强市场监管。春耕备耕期间是化肥、种子等农资购销旺季,要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柴油、种子等价格监测,及时发布信息,稳定农资价格。要会同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农资市场,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科技服务,深入推进高产创建。要深入开展农技服务,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要大力开展粮油高产创建,展示推广高产优质品种和配套栽培技术,扩大示范效应;要充分发挥农机作用,提高春耕春播作业质量。二是重点抓好“一大四小”和油茶工程建设。总体来看,今年的“一大四小”和油茶建设,从建设数量和质量明显好于去年,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油茶建设还差5705亩未完成清山整地任务,占整个任务的38%,比例很重,差距很大,而且目前已进入栽种高产油茶的最好季节,却出现一些整好地的农户等待观望,迟迟没有进行油茶订苗和造林的怪现象。万株铁路、竹高公路“一大四小”提升工程所涉及到6个乡镇到目前几乎都还没有动工;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建设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任务分解上。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必须按照谁主放宽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筹措好资金,集中精力狠抓1个月。具体要求:一方面强化各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在抓通道绿化上,320国道的边沟外的提升工程必须在3月5日前全面完成;万芳公路沿线四个乡镇务必在3月15日前要完成全线工程建设;万株铁路涉及到的6个乡镇必须在3月5日前全面完成杨树补植和管护提升工作。在抓森林乡镇创建上,重点抓好集镇街道10公分大树绿化,2000平方米公共休闲绿地建设。在抓森林村庄创建上,重点绿化好进村公路,村委会所在地500株大苗绿化,建设好600平方米公共休闲绿化。在抓油茶工程建设上,各个乡镇务必在3月20日前,对照任务要求全面完成栽植任务。另一方面强化10个县直部门的工作职责。县城管局、县交通局要提升好国道的边沟外绿化和打造好县竹高示范路;县教育局要按照已拟定的建设任务、规划、方案、迅速高标准实施森林校园建设;森林园区在全面完成好120亩任务基础上上,要突出4个森林单位创建;新城区主干道绿化、森林社区、工业园森林公园、森林小区、森林单位,结合万载创园林城要求,打造成提升县绿化的精品。在时间要求上,以上所有工作必须确保3月底全面完成。三是扎实做好冬修水利扫尾工作。去冬今春以来,通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全县298座(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266.8公里渠道清淤防渗工作基本处于扫尾阶段。目前,汛期将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迅速绷紧防汛准备工作这根弦,抢抓晴好天气,加强领导,倒排工期,抓紧水利建设扫尾工作,确保3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水利建设任务和各类工程安全度汛。同时,要充分利用目前枯水位有利时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类度汛工程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按照“处早、处小、处了”原则及时进行处治。四是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当前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①、大力宣传防火知识,确保森林防火面对面宣传不漏户、不漏人。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禁示、宣传牌,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②、突出灾前防范,针对春季农事用火多、入山人员多的实际情况,要加大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力度,加大巡护、督查和防范的力度,做到了“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不留盲区和死角。③、各乡镇(街道)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杜绝漏岗、脱岗现象发生,确保信息畅通。五是要切实抓好20xx年81个新农村建设点省、市验收工作。3月份,省、市将组织一次一年一度的新农村建设考评验收工作。我们万载县搞新农村建设搞了五年了,县委、县政府如此重视,在资金上,全额配套,在领导上,高位推动,如果这次考评验收还不过关,还不能进入省、市先进,我们怎能安心?!因此,各乡镇(街道)的新村办散会之后,一定要切实按照2月15日召开的迎检工作布署会的具体要求,一项对一项,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这次考评验收过关并进入省、市先进。
同志们,严峻的挑战考验着我们,繁重的任务等待着我们,光荣的使命激励着我们。做好今年的“三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希望大家通过这次会议认清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农业发展的方向和任务,进一步理清思路,再鼓干劲,创新工作,全力以赴抓好全县各项农业农村工作,为开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p#副标题#e#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今天的7月11日是第27个世界人口日,提高居民对人口知识的认识.组织开展世界人口日活动,间本次活动情况做一个总结。本文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世界人口日总结,仅供参考。
今年的7月11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二十三个世界人口日,十连紧紧围绕“让家庭健康、和谐”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四个一”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一是利用一块黑板进行宣传。
7月11日,十连以“每个人都很重要”活动主题出了一期黑板报,倡导宣传教育职工树立科学文明的新型婚育观念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二是进行一次走访。计生干部党支部书记周锋和计生宣传员李晓梅结合此次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进家入户开展了一系列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共走访计生重点户3户(少数民族1户、聋哑人1户、特困户1户),将计生知识送进家庭,指导和开展优生优育孕前教育、更年期生殖保健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幸福。 三是发放新婚夫妇必读书籍一本。计生干部和计生宣传员走访了新婚夫妇家庭1户,让他们了解新婚的注意事项、优生优育知识以及各种避孕方法,并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 四是召开一次会议。
7月9日上午,结合第二十一个世界人口日,连队召开了专题会议,在会上,计生干部为广大居民群众宣传了世界人口日的来历以及人口问题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通过开展活动,使广大居民群众深刻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对发展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提高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保护生殖健康的自觉性。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今年是第27个世界人口日,纪念“7.11”世界人口日,各界纷纷开展活动,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做一个总结。本文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年第27个7.11世界人口日活动总结,仅供参考。
为纪念第27个世界人口日,倡导科学健康理念,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7月9日,红村社区紧紧围 “让家庭健康和谐”这一主题,开展了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在辖区上下营营造出健康和谐的良好人口环境和舆论氛围。
在活动现场,红村社区协会会员们以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设立黑板报、发放宣传单、宣传药具、设立政策咨询台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世界人口日的有关知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生人口性别比平等、避孕节育方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婴幼儿传染病防治等科普知识并接受现场育龄群众、流动人口群众的政策法规咨询,实现流入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次活动共发放免费药具60余盒,宣传单、宣传画册各80余份,接收咨询20余人次。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深了居民对世界人口日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稳定了低生育水平,着力提高辖区人口素质,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为社区倡导婚育文明,构建和谐家庭,创建精神文明城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计划生育会议记录范文,欢迎参阅。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地点:
参加人:
主持人:XX
记录人:XX
会议内容:
一、 做好区间半年迎检工作。
二、 做好孕优工作准备,摸查育龄妇女情况,对持证待孕的妇女,确认核实是否现孕。对现孕对象,进行追踪,要求收集四证,以便计生工作人员好管理。
三、PIS系统人员及时和社区把内网安装好,及时更改PIS的信息。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必须要时刻保持警醒,牢记和遵循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做职工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发挥好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思想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能够让自己不落伍,牢记党的宗旨,紧跟形势,接地气与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搞好总队的各项工作,积极发展总队经济,让我们来看看这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吧~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然后进行新民主义革命,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引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上不断前进,已经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为了不断适应内外形势的变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适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对深入开展并亲参身学习活动具有真切的体会与感受:
一、深刻理解全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意义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政治力量对比有利于保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同时影响世界和周边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我国改革发展形势总体良好,广大干部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性高,同时我们在前进道路上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危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定必胜信念,积极开拓进取,全面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奋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防范各种潜在危险,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由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与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为严重更为紧迫。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党在新时期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语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因此,党的提出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切实抓好落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在当前形势关系到党和国家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 二、在基层单位要身体力行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在认识开展这场政治学习活动的重要意义之后,为了将这场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到实处,结合总队的具体工作,我认为在这次的活动中要注意并力争做好如下几方面:
1、理解活动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完成教育活动的各种规定动作
由于处在基层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对上级在按中央要求完成的规定动作要不打折扣,在督导组的指导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要求完成学习内容,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查找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系列规定动作。在思想意识高度重视的前提下,朝着将学习服务于实践,提升工作实践质量的目标前进,保证活动取得实效,不能走过场、穷应付。
2、结合总队实际工作,有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按照规定动作,在学习活动中,根据总队的实际工作情况,在保证学习规定内容不受影响时,根据收集群众意见、结合总队经济发展的目标,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让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与总队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同时又要有自己总队学习教育的特色,以开展活动来促进总队工作,以实际工作的有效开展来充实学习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学习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3、学以致用,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
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收集到群众意见后,认真开会研究,及时商讨解决问题办法,有条件马上解决,没有条件要解释说明,能争取解决的事项要向职工群众承诺解决的时限和目的要求,利用这场学习活动实实在在解决一些群众的具体问题,让职工群众感受到我们作为基层领导干部在这场学习活动中新的变化。真正地给他们带来新的感受,以改善总队干部群众之间的关系,增强对我们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和支持,增强对党的领导领导力和号召力的信心。
4、更加注重学习,为创建学习型的企业氛围带好头
通过这场学习,按照党的要求,从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建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任务,我们作为基层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必要落实党的要求,因为领导干部学习是为了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使领导和决策具有时代性,把握整体性,防止决策失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身体力行,注重学习,利用这场学习运动,形成坚持长期学习的习惯,为总队创建学习型的企业氛围带好头,通过学习不断总结工作实践,减少工作的盲目性,确保总队稳健发展和职工群众的利益不断提升。
5、洁身自好、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勤政务实 学习是一种提升自我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学习,可以知道自己知识的浅薄;通过开展实践活动,可以了解群众所需和对自己作为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找准方向,不断提升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一面镜子。培养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力求洁身自好、廉洁勤政,培养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为落实教育活动带好头,克服形式主义、反"四风"树立新型领导干部形象。
总之,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能够让自己不落伍,牢记党的宗旨,紧跟形势,接地气与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搞好总队的各项工作,积极发展总队经济,让群众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得到不断的提升。真正感受到党的先进性,为我们党的执政尽到一个党员的义务,充分实现这场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到普通党员的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
看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思想汇报还看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两学一做”,归根结底是要加强思想作风,解决一部分党员党性意识弱化、宗旨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理论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
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没有铁打的理论武装,必然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我们要带着问题学好党章党规、学好系列重要讲话,抓牢抓实学这个基础。我们要时时刻刻、时时处处对照党章党规、一言一行瞄准系列讲话,立足党章党规找问题,依照系列讲话改问题。从原著、原文中悟原理,从原理中重行动,从行动中明方向,真正把党章的要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
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基础在学。党员干部要弄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明白作为一名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什么。关于学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围绕专题学习讨论。做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我们应该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明确自学要求,引导本村党员搞好自学,按照“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每次围绕一个专题组织讨论。学习讨论内容紧密结合本村实际、结合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让大家在学习讨论过称中,真正提高认识,找到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其次,创新上党课方式。我们应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我说大家听"、"我讲大家记"、"填鸭式"上党课的传统形式,变一人讲为多人讲,让党员轮流讲课,并进行评比。还应鼓励党员联系实际讲党课,注重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强化互动交流、答疑释惑,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关键在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首先,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自身的特点,将所学知识结合到工作中、生活中;其次,树立正确三观,坚持为民宗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共产党员思想的“总开关”;最后,应联系岗位职责,发挥模范作用,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我们应该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号召本村党员解放思想,破除旧观念。
“两学一做”,归根结底是要加强思想作风,解决一部分党员党性意识弱化、宗旨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问题。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看了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理论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增强针对性,“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怎样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欢迎参阅。
一、目标任务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需要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向中央基准看齐,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合格党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体现到加快发展、追赶超越、决胜小康的各项工作中来,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xx而努力奋斗。全系统各学校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各党(总)支部及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理解开展“两学一做” 集中学习周活动的重要性,深入学习、扎实开展、深刻领会,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总结经验,大胆开拓创新,推动xx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两学一做”集中学习周活动从2月15日(正月初八)开始,至2月22日(正月十五)结束。
三、学习活动的具体安排(见安排表)
四、组织领导
成立xx县教育局“两学一做”集中学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育系统学习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单位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负责学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同时设立督导组,对各单位的学习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学习周活动的开展,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县局实施方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要用好的作风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周活动,力戒形式主义,不得走过场,务求实效。
五、主要措施
1、抓好集中学习。各单位集中学习要做到“五个一”,即制定一份学习计划,每天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开办一期学习专栏,每名领导做一次专题辅导,每人认真记写学习笔记并撰写一篇学习心得。领导干部要坚持带头学,带动全体教职员工扎扎实实系统学习,原原本本领会精神,补好“钙”加足“油”,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开展主题讨论。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文化教育强县”的战略目标,开展“我为xx教育添份力”大讨论,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教师强化创新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为人先、勇立潮头,摒弃旧观念、老方法,抓试点,做示范,强实践,确保xx“文化教育强县”的战略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3、狠抓问题整改。要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回头看”,查漏补缺,对标“补课”,完善方案,强化措施,持续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以不严不实问题是否解决、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尺,强化立规执纪,做到善做善成,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4、理清工作思路。要认真学习讨论县委、县政府2016年工作要点,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结合教育实际,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责任和完成时限。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日常量化管理,层层传导压力,增进动力,激发活力,促使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改革的勇气胆识、实干的工作作风,投入到教育改革大潮中来。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各支部要把开展“两学一做”集中学习周活动,作为干好今年工作、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基础来抓,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抓好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活动、带头学习讨论、带头公开承诺、推动活动有序开展。
2、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春节刚过,开学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各支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创新学习活动形式和方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3、强化督查,广泛宣传。局党委派出督导组,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党委办、宣教股要充分发挥xx教育网和教育局党建网的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给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学习教育留出空间,发挥党支部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主动性,防止大而化之,力戒形式主义。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开展两学一做动员大会表态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一股清泉。
一是十目所视,摒弃“不作为”。询问工作时,总有人回答“差不多”“基本完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一个灯泡安不上,满屋就得不到照明。新常态下,势必有人想“少做少错,多做多错,干脆不做,不做就不担责,不做就远离高压线”,这就是“不作为”,说过:“不作为”是“懒政”,也是一种腐败。苏轼说的好,“为国不可以生事,亦不可以畏事。”“两学”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用心用力,抓细抓实,“十目所视,十指所向,必严乎”,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让党员干部彻底摒弃“不作为”。
二是踔厉风发,激发新状态。“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开展就是要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羊群领路靠头羊,大雁无首难成行,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敢于扛起肩上的重任,激起奋发进取的状态,拿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客观分析,在以往时期,很多人习惯于一种干法,很是顺手。进入新常态,“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锻造新能力、激发新状态,才能把各项工作开展好。
三是知行合一,施展新作为。“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两学一做”教育活动落脚点应在“做”,我们要牢牢抓住发展的机遇期、改革的窗口期。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雷厉风行、殚思极虑,干字当先,施展新作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坚持改革创新,不断为教育事业发展注入动力活力”。激发新状态、挑起千钧担,干部干部,干字当先,做字领头,我们的党员干部要脚踏实地、实干苦干,在教育改革的火热实践中,干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创造不负使命、无愧人民的扎实教育业绩。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国家政治的“绿水青山”。最近的成都,阳光明媚,桃花盛开,踏春时节,携友寻乐,妙趣横生啊,市政府承诺给大家一个“成都蓝”,而“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和推进可以激发新状态,施展新作为,为构建“成都蓝、锦江清”的政治生态而贡献力量。
看完“开展两学一做动员大会表态发言稿”的人还看: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