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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前置环节。很多国家的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关系以前,要经过一些必要的环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厂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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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欢迎参考阅读。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种情况,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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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会的意见不予理睬,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对于这个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欢迎参考阅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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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时间,欢迎参考阅读。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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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一、劳动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在<<合同法>>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 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 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 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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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3篇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盖 章)乙方(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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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3篇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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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3篇单方劳动合同解除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甲 方:
乙 方:(要有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年 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 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条
今收到 按照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交来人民币 元。
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看了单方劳动合同解除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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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这无疑是属于劳动者的节日,我们应该学会聆听他们的话语。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五一劳动节劳动者演讲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所倡导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使自己了解了辛勤劳动的内涵,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劳动的价值,更加崇敬各行各业辛勤的劳动者,也使我感到我们每个检察干警都应做到敬业爱岗,勤奋工作。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辛勤劳动至少要包括这样几个内涵:一曰诚实。此乃“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其对立面是欺骗,弄虚作假。经济领域的制假贩假,政治领域的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虚夸浮报等,都是好逸恶劳的表现。二曰敬业。对待劳动和工作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一个人懒的根源在于缺乏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贪图安逸终究难成大业。三曰勤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热爱劳动的人必然十分珍惜劳动成果,珍惜财力和资源,精打细算,绝不会不计成本,挥霍无度。
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劳动史,是劳动,创造了历史,是劳动,改变了世界。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源泉。通过劳动,人类从愚昧无知的远古走向现代文明。“天道酬勤”。我们中华民族是以辛勤劳动著称的民族,凭借这种精神,创造了光耀世界的华夏文明。继往开来,毛泽东同志告诫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在我们党领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相对落后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决不能自满,决不能懈怠,决不能停滞,更不能贪图安逸,追求享受。即使祖国更富强了,人民更富足了,这种以辛勤劳动为荣的品德和精神,也决不能丢掉。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人才和创造的力量,而这一切最终都要靠劳动来实现。因此,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应该成为全社会的道德共识。
辛勤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美德,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动精神,永远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重要内容。劳动也没有贵贱之分,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不管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复杂也好,简单也罢,只要为社会创造价值,服务于人民,就是光荣的,劳动者就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在共和国的史册上,记载着一串响亮的名字:赵占魁、王进喜、时传祥、蒋筑英、史来贺……他们是普通而平凡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但都以辛勤的劳动创造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
时隔几十年,祖国没有忘记他们,人民永远怀念他们。他们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辛勤劳动光荣,劳动精神永恒。
但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不良思想的影响,有些人却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梦想一夜暴富,一夕成名。在他们眼里,劳动成了“没本事、愚蠢”甚至“下贱”的代名词,而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利用手中权利吃拿卡要,索取财物,巧取豪夺却被视为“有能耐”。也有人开始把劳动分出三六九等,总想做自认为体面、轻松、舒适的工作,而对平凡、普通、繁重、艰苦的体力劳动避而远之。这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反而污染社会风气,有损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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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一般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能够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让他们能够信服并且在个人的感情和思考上产生共鸣,具有较强的感染力。五一就要到来,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5.1劳动节感谢劳动者发言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了,脑海里便时常闪出一个词——劳动。
是啊,劳动,这是世界上最最朴实的一个词汇了。
劳动,是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所进行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专属于人和人类社会的范畴,是人类本身及自然界与社会关系的积极改造。
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它既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基础,又是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标志。
亿万年来,从人类的始祖发展到高科技的今天,劳动着,总是美丽的,总是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和寓意。
当我们的祖先还是一群毛猴子的时候,便以采集野果和狩猎为生。当然,那是最原始的劳动。到后来他们在磨削尖木射猎时发现了火——也就是钻木取火,人类才结束了茹毛饮血的日子。及至他们的思维开始形成,知道了羞耻,便开始以树叶遮体;再后来,我们的祖先又从树皮秸秆的纤维和蚕茧剥丝开始纺麻织布,并在漫长的原始劳动里,学会了耕种,学会了驯养家畜,开始了以繁衍子孙为己任的荣耀生涯。之后,又在日渐进步的劳动生活实践中,开始了发明,他们发明了火药和电。就是这两样东西,使人类逐步走上了现代的高科技,而文字和印刷术的发明,又使人类逐渐步入了现代文明的顶端。
人类的一切进步活动,都是劳动带来的成果,都论证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劳动创造了这个世界。
人类发展到今天,没有一刻脱离了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你是从工从农从商还是从政,你的付出——只要是真诚的付出,便会在创造历史的劳动过程中,绽放出绚烂的花朵,闪耀出一种独特的光芒。
从有人类开始延续至今,劳动着,始终都是美丽的。
肯定劳动并将劳动定为节日,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工人运动。那是一次为劳动者谋求生存权利和幸福自由的工人运动,这次运动对全欧美和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纪念它,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将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者节日,简称“五一”。
而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始于1920年5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人的先驱李大钊和陈独秀等人倡导引领并得以延续。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zheng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逢节日全国放假一天。1999年我国又将五一假期定为3天,连接上下两个双休日,形成了长达7天的五一黄金周。每年的这个节日,全国各地各级都会有一批“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受到表彰和奖励,因为他们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们。
用双手创造生活,用劳动美丽人生。
劳动是付出,付出劳动才能有所收获,才能拥有丰富美好的生活。李大钊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觉得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
一个人,如果不尊重劳动、不以劳动为生存之本、不以劳动为精神支柱,那么,他的人生必定充满悲哀。因为那些不劳而获者,他们获取的大都是不义之财,即使有短暂的享乐,他们人生的结局也大多会是惨不忍睹的。
所以我们才将自己融入自然、融入社会,才不停地劳动,不停地创造;我们也在这辛勤的劳动创造中不停地收获;我们更在这收获中积攒自豪的情感——因为我们是劳动者。
作为世界上普通劳动者的一员,在这个属于我们自己的节日里,让我们为自己骄傲吧——因为我们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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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最光荣,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五一劳动节快到了,你是否需要准备一篇迎接此节日的演讲稿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五一赞美劳动者的演讲稿3篇,欢迎大家阅读。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晚上好: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
春风春雨把原野拂过,惊起一层漫漫绿色。
五月,在这春天的季节,是一场雷鸣后大雨来临,南飞的大雁跋山涉水归家的日子;是杏花开遍山野“她在丛中笑”的烂漫季节;是冬麦扬穗农民挥汗荷锄,辛勤耕耘的好光景。
蛙鸣虫叫,鱼跃雀散,初春的旷野已是喧声鼎沸了。扶摇而上的风筝拥入碧空的怀抱,地上的人们舒展着筋骨攒足了劲。不知不觉中,春天正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的向我们走来——在春意盎然的五月。
五月是孩子们的天堂,抛掉厚重的棉衣棉帽,跑到田野里尽情的撒欢儿,用柳笛唱一支春天的歌;五月是青年人的日子,春潮涌动的时节,执子之手,与子同行,撷下春天里的玫瑰点缀爱的天空;五月是老年人的节日,踏着一路路春光,和着一串串鸟鸣,到刚刚解冻的湖面垂钓人生……五月,全体人民的日子——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
水一样流走的是日子,记忆被时间流逝得日益斑驳,人们却没有遗忘这一幕,“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他们英勇壮举的特别纪念。
劳动人民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人民,他们用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类,创造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劳动,建成了今天的万丈高楼;是劳动,筑就了现代化的信息高速公路;是劳动,让偌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村落;是劳动,使浩翰的荒原变成了亩亩良田。
劳动是神奇的,劳动是伟大的。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班斓的世界,创造了人类的文明。让我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向全世界的劳动者致敬!
在充满真情的五月,紧握你因劳动而开满茧花的手,送上我最真心的祝福,聆听你劳动的赞歌。“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是一种人生;“凭栏处,潇潇雨歇”是一种人生;“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是一种人生;“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也是一种人生。种种人生,劳动如咖啡里的方糖,把我们的人生调得有滋有味;劳动如路旁的一帧风景,把我们的人生装扮得亮丽多彩。
五月,真情五月。在楼外高楼,在亭外长亭,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豪情万丈,血气方刚的唱一首大江东去,把全世界劳动者的心愿送给远方,送给明天。让我们为明天喝彩,为五月高歌,为劳动者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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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劳动的人是生活中最亮丽,最值得敬仰的人。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美劳动者演讲稿,供你阅读参考。
人生伴随着劳动,劳动丰富了人生。
劳动,是历练人生的最好课堂。人的一生其实就是一个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过程。知识的丰富,才能的提高,素质的增强,阅历的丰厚,财富的获取,都是通过劳动和积累完成的。崇尚劳动,热爱劳动,学会劳动,勤于劳动,是做人的本分,也是人生的必需。
只有付出艰辛的劳动,知识才会不断丰富,能力才会不断提高,素质才会不断增强,人格才会不断完美,精神才会不断充实。虽然劳动不是生命乐章中最激越的鼓点,但它是人生旋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节拍。人生的奋斗辉映着生命的光芒,因为有了劳动,我们才能体会到生活的欢愉,因为有了劳动,我们才有了无止境的奋斗和拼搏。把劳动当成一种享受,一种状态,需要一种境界,需要一种胸怀,更需要一种毅力。
人生因劳动而精彩,生命因劳动而美丽。劳动,是创造品质,锤炼意志的最好磨刀石。“不经一番风雨,怎么见彩虹。”劳动如同登山,只有昂起坚强的头颅,迈开坚定的步伐,才能面对前面的崎岖山道,迎难而上不退缩,才能正视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不幸。
劳动,是通向成功的独木桥。尽管劳动是艰辛的,但劳动不是一篮空悬的水,不是一池荒芜的田,更不是一条断裂的链,而是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流,一座开满鲜花的园圃,一座连接彼岸的桥梁。只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就会于曲折走向坦途,于疾苦中感悟快乐,于艰难中获得成功。
热爱劳动的人是生活中最亮丽,最值得敬仰的人。让我们在劳动中历练人生,在劳动中感受快乐,在劳动中获取财富,在劳动中走向成功!人生因劳动而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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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解雇不合格的职工的时候,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就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新法新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否则,就是无效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月2号,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月1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文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陈文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文的主张,裁决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明白,为何不能与在试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互相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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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应该富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要做到这点,除了观点、道理要能为听众接受以外,演讲稿还要写得充满感情,用情来打动听众。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赞美劳动者的演讲稿3篇,供你参考。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晚上好:
此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大家有幸聚了一起,这里我给大家演讲题目《劳动者最光荣》,因为**果业成立至今所取得各种成绩都**果业上下每一位员工辛勤劳动结晶,因此我赞美劳动,赞美劳动者,劳动者最光荣!
同学们,你们知道明天是什么日子吗?(“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美国。1886年5月1日,美国工人举行大罢工,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们团结战斗,夺得了罢工的胜利。人们为了纪念这次胜利,就把这一天定为国际劳动节,全世界的劳动者从此有了自己的节日。
现在,劳动者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主人,劳动条件极大改善,因此每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成为赞美劳动者、歌颂劳动的节日。
我们现在还是小学生,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首先应当牢记自己的学习使命。培养高尚的情操,掌握丰富的知识,学会更多的技能,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劳动者打下坚实的基础。知识就是力量,今天我们学会的知识越多,将来就能够为祖国、为人民作出更多的贡献。其次,我们应该从小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在家里,自己的衣服自己穿,自己的床铺自己折,自己的书包自己理;在学校,积极打扫卫生,时刻保持环境的整洁;在社会上,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的适应能力。第三,我们要珍惜劳动成果。“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浪费每一粒米、每一滴水、每一分钱。第四,我们要尊重每一个劳动的人。劳动最光荣,劳动的人最美。无论是白领还是农民工,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清洁工,他们都是光荣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
我们的幸福生活来源于父母的日夜操劳,来源于老师的辛勤工作,来源于全社会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奉献,让我们向他们致敬!向他们问候!祝他们“劳动节”快乐!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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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是常见的文体,在翻译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较长的句子,如果不加以特殊处理,会使得译文不适于朗读。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最美的劳动者演讲稿3篇,供你阅读参考。
高尔基曾说:我们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都是由劳动、由人的聪明双手创造出来的。其实我们生来就是一群劳动者,是劳动让我们创造出了这个七彩世界。是劳动,让田野瓜果处处飘香,是劳动,让红领巾喜悦地飘进知识的海洋。
许多同学认为劳动就是指体力劳动。那错了。它包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它赠予人类许多骄傲,许多辉煌,也给中国历史留下不少闪光的华章铭文,如司马迁多年努力编成了《史记》,李时珍寻寻觅觅终得《本草纲目》……再如神州七号、八号的成功发射是经过许多科学家几年的努力才换来的。可见劳动价值之大。
无穷的知识都是劳动的结晶,任何成就都是刻苦劳动的结果。我们应付诸行动,相信只要肯刻苦劳动,那所得到的将是更宝贵的财富。对于我们小学生而言,现在正是学习阶段,学习也是一种劳动,在这段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许多诱-惑,许多困难。请不要畏惧,不要退缩,把目光放长远,那样,在求学路上,你就不会那么轻易地被困难所打败。要时刻铭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们所获得的知识都是老师诲人不倦的教育和自己刻苦学习的成果。
同学们,热爱劳动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理应将它传承下去。在我们的校园里,每天都涌动着一群值日的同学,每天都有人在默默地打扫卫生,每天都有人随手捡起地上的垃圾……是他们共同创造了整洁的校园环境,让我们得以在清新的校园里快乐地学习。
同学们,五一劳动节刚刚过去,让我们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随手捡起地上的垃圾,轻轻放入筒内。认真仔细地完成每一项作业,做个真正的好学生。我们是劳动者,更是未来世界的主人,那就让我们用心感受世界,用行动美化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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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还是小学生,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首先应当牢记自己的学习使命。培养高尚的情操,掌握丰富的知识,学会更多的技能,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劳动者打下坚实的基础。知识就是力量,今天我们学会的知识越多,将来就能够为祖国、为人民作出更多的贡献。其次,我们应该从小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在家里,自己的衣服自己穿,自己的床铺自己折,自己的书包自己理;在学校,积极打扫卫生,时刻保持环境的整洁;在社会上,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的适应能力。第三,我们要珍惜劳动成果。“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浪费每一粒米、每一滴水、每一分钱。第四,我们要尊重每一个劳动的人。劳动最光荣,劳动的人最美。无论是白领还是农民工,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清洁工,他们都是光荣的劳动者,都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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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马上就是中国最传统的节日之一——劳动节!是啊,这是一个让人致敬的节日,可有些人看到这个题目会有些“目瞪口呆”,因为通常让我们这些学生崇拜的不就是哪个明星或演员什么的吗?为何我会……其实很简单,他们勤奋的工作和十年如一日的热诚不就是最好的证明吗?!
这些劳动者多半是来自农村的,因此也就没有城市人的皮肤白皙,可却有着“土生土长”的质朴气息,让人一看就觉得很和蔼可亲。
我记得有一次在炎热的夏天里,小鸟不知躲匿到什么地方去了;草木都垂头丧气,像是奄奄等毙;只有那知了,不住地在枝头发出破碎的高叫;真是破锣碎鼓在替烈日呐喊助威!
与此同时,我正飞速向店里跑去,愣把店主阿姨给吓了一跳!我急忙拿了两个雪糕,把钱给她,并说“不用找了,我先走了哈,阿姨再见!“就飞速离开了现场,只剩下一个“石化”的人在风中凌乱着。回过神后吼道:“丫头,你买的那根两块五,总共得四块啊!你给我回来!”我边跑边笑,轻声说道:”阿姨,好搞笑啊!下次会还的啦!“然后看了看后面,没有人跟过来,便渐渐停下了脚步,拿起了草莓巧克力雪糕津津有味的吃了起来,说道:”好好吃哎!!!“可由于我吃的太过入迷,没看路,就撞到了前面的人,我的雪糕也掉到了地上,我没顾雪糕,急忙把被我撞得人扶了起来,并连连跟他说:”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我一直低头向被害者道歉,可这个人并没有责怪我,反而夸奖我:”丫头!你是个好孩子!一般情况,人们撞到人早跑了,你却扶起我了!“我抬头看向这个被害者,一个橙色的背心,和上面附属的几个大字,又看了看这个老爷爷,恍然大悟道:”您是清洁工吗?“他点了点头。
他之后并没多说话,只是默默地把这里掉的雪糕清扫干净,我看着这个老爷爷满头的汗水和那干涩的嘴唇,说道:”老爷爷,你现在不累吗!要不……吃我的这个雪糕休息一下吧!“这是我经过了思想斗争决定出来的。只见老爷爷摆了摆手,朝我笑了笑,便接着清扫起来了。”老爷爷,你为何……会出来受这份罪啊!别的人家,老人都在家里想儿女清福,只有您……“老人犹豫一会,便慢悠悠的说道:”我以前立志要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人,这我都干了二十多年了,想不做可这心却也不舍得啊!我有个女儿在大城市有好的事业,也在当地结婚了,想带我去住,可我只想在这里好好打扫就好了,用我一辈子在这里清扫!“我此时看了看老爷爷的眼神,不是刚才的柔和,而是一种坚定与执着的眼神。我之后还和老爷爷聊了许多,和他一起打扫街道,并立誓要做一个像他一样“为人名服务”的人!
虽然之后,再也没有见过他的身影(或许是去哪里继续打扫了吧),但他那天说的话和那坚定的眼神我想我永远都会铭记于心。
向辛勤的劳动者致敬!并祝所有人“五一劳动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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