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会根据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作出轻重不同的处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1
关于给予周**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周**,女,汉族,1952年12月出生,本市贺村镇人,初中文化,1998年4月入党。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任淤头镇达山底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贺村镇通贤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达山底片片长。
经查明:2007年9月26日,为争取达山底村机动田粮食直补资金,时任淤头镇达山底村报账员王××以周**的名字开设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603415004200435587),并将存折交由周**保管。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7月7日,市财政先后下拨该存折账户达山底村机动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早稻订单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共计16558.73元。后周**于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先后多次将该存折账户中的16558.73元用于家庭建房、日常开支、电费等支出。2012年8月17日,周**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15843.58元。2014年6月4日,周**再次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715.15元。2011年8月的一天,周**、王××、村委主任毛华×等人在通贤村村委办公室,以其三人在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中有贡献为由,向村党支部书记毛初×提出要求发放奖金。毛初×同意后,同年8月27日,王××虚增了两户农户共6000元户用沼气补助款进行报账。周**、王××、毛华×各分得2000元。2014年6月4日,贺村镇纪委对周**退出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暂扣。
周**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她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贪污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贺村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暂扣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贺村镇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