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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是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支柱。所以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应谨慎对待。目前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直接体现在房产证上的名字的变更。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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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保障孩子的安全是学校义不容辞的义务,做好安全管理,教育事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带来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欢迎欣赏。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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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相关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和参考!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
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管理局,长沙、怀化铁路国土管理分局:
现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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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带来的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生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各年级组长任组员,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学校每学期还与各年级、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学校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校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学校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学校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例如我校基础条件差,学校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教学楼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学校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宜教字(2003)26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学生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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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微信群,是给员工提供工作交流、经验分享的即时发布平台。制定微信群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畅通性,规范微信群的管理,保群内容的健康合法。下面是微信群管理方法,欢迎参阅。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了给员工提供工作交流、经验分享的即时发布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畅通性,规范微信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2章微信群管理
第3条微信群群名:德鲁克咨询;该群仅用于公司员工之间的互相交流与沟通。
第4条严禁使用恶意侮辱,诋毁他人字眼,包括带有人身攻击性的图片。
第5条严禁谈论不健康话题及使用不健康图片。
第6条严禁刷屏影响他人交流。
第7条严禁发任何性质的非法商业广告和大篇幅的转发信息。
第8条严禁发布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及利益的信息。
第9条严禁利用微信群拉帮结伙,制造群体不和或挑起群体争斗事端。
第10条严禁发表与政治有关的恶搞类图片、语言及其他一切。
第11条严禁其他经群主及群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
第12条服从群管理员的管理,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第3章群管理员
第13条群管理员由信息管理专员担任,群管理员承担公司微信群的管理责任,履行管理权限。
第14条负责审核申请加入微信群的成员资格,及时更新成员名单。
第15条协助新成员尽快熟悉微信群管理制度,保证群内名片(中心名称+姓名,例如:人资中心张静)的统一性。
第16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政策。
第17条收集群内成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成员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人资中心商议解决。
第18条负责离职员工群成员资格的取消。
第19条积极了解群最新活动计划,有义务指导、解答新加入成员提出的有关群事务的问题,活跃成员思想,促进交流。
第20条群管理员有权劝退或清退扰乱群秩序的成员,清退时须公开说明事因或事先告知原因。不能因个人原因清退,违者警告或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4章群成员
第21条所有符合申请加入群资格的员工均为群成员,群成员均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22条所有群成员均被授权使用公司微信群的一切资源;
第23条可在公司群上寻求专业帮助;
第24条每个员工的群名片请配合群里自己的用户信息进行更改,以中心名称+姓名作为自己在微信群的名片,以便群管理员审核及管理,同时也更便于大家在交流时辨认。
第25条尊重他人,请勿辱骂他人,对于任何人都不得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违反者会被随时清退。
第5章群内容要求
第26条成员资格申请及审核:凡是已拥有微信号的部门经理级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公司微信群
第27条群内发言规定
禁止在群内(包括群空间各栏目)发布、传播或从事一切含有下列与工作无关的、负面的不健康的信息与活动,凡违反以下规定者,视情节严重作禁言、清理出群等处理。如遇违规严重者,群管理员可报人资中心并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给予违规者处罚。
1、反对公司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
2、发表任何影响、煽动公司团队安定、团结的言论;
3、进行人身攻击或漫骂、言语攻击其他成员;
4、恶意刷屏,或发带有欺骗性质的言论及消息;
5、恶意干扰群内聊天(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挑衅滋事、滥发广告;持续使用尺寸过大的图片、大号字体等);
6、非群管理员授权,禁止群内成员私自成立下属群组,以便于群管理者统筹资源、合理分配,确保公告及发布信息的权威及正确性。
7、严禁其他经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第6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由人资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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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十八条。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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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下面是党员档案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党总支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毕业生党员档案应与本人学籍档案合并后,按照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管理。
第四条
各党总支要明确1名教工正式党员管理学生党员档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各党总支要负责做好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党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学生党员档案内容
第五条
学生党员档案的主要包括:
1.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4)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6)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7)是团员的应有团员推优表,(8)支部讨论列为发展对象的材料,(9)函调政审材料,(10)群众座谈材料,(11)公示情况表,(12)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13)转正申请书,
(14)思想汇报(一个季度一次),(15)预备党员考察表,(16)入党志愿书。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的档案在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管理;批准为正式党员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党总支收集整理齐全,与学籍档案归并在一起保存。党员的其它材料要随时报送归档。
第七条
对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为了保持学生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学生党员档案保管
第九条
各党总支应设专柜保存学生党员档案,并完善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应将每位学生党员的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做到统一。党员档案材料应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死亡后,党员档案随同本人学籍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部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学生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生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介绍信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总支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档案利用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的学生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查阅学生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从学生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党总支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学生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党员档案转递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跨党总支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转递学生党员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收学生党员档案
(1)接收学生党员要对档案进行审查
①党总支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初审
学生党员进校,由党总支汇总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及时交组织部复查。
②组织部对学生党员档案进行复查
组织部应及时复查总支初审的学生党员档案,并及时通知党总支提取复查合格的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党员档案,由组织部和总支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办法。
(2)材料审查要求
①检查档案有无破损,封口是否完好、封条是否严实,封印是否符合要求;
②对照材料目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无目录表的材料,主要材料,特别是关键材料必须齐全);
③检查入党志愿书是否涂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④检查函调政审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⑤检查入党申请书时间与发展批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⑥检查审批程序,考察、发展、审批(时间的延续情况、党组织印章等)是否符合要求; 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辨别真伪(介绍信有无骑缝章;介绍信有效期时间是否逾期等等); ⑧严防私拆档案、材料造假和突击发展党员等情况发生。
⑨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2.转出学生党员档案
①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
②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贴好封条,加盖党组织公章; ③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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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党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07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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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供了范本。 下面是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他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一、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二、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点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三、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四、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五、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门卫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他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他事故,每人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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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运营和各项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办公室内未经同意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不得超荷用电。
二、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篓、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三、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间办公室人员不得在办公楼留宿。
五、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源电器。
六、电脑、电话室严格按规定走线。
七、不得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过道内堆放物品。
九、对室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办公室
20xx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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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党费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下面是公司党费管理内容,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员交纳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 交纳比例
第六条 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
(一)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二)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四)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二)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分段计算。
(三) 流入到国有企业且转移了正式党组织关系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五)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党委,再通过市国资委党委转交市
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三节 交纳时间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组织上缴党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子公司党委或集团直属子公司党总支,按下管一级原则,对各所属的党支部党费进行收缴。子公司党委、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向集团党委缴纳党费;集团党委向市国资委党委缴纳党费。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按如下标准上缴党费:
(一)党支部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总支或党委并附党员交纳清单;
(二)党总支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0%上缴上级党委并附支部交纳清单。
(三)子公司党委每年按照全体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集团党委;
(四)集团党委按照市国资委党委规定比例上缴党费。
第二节 汇缴时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上缴当年党费;集团直属党总支、集团直属党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集团党委分别上缴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上缴党费要在规定期限内汇入XX集团党委党费专用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交纳党费的党组织、缴费期间、金额,不得少缴或拖延。各交纳党组织凭汇款回单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开具党费交款收据。
第四章 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节 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有关党费使用的其它规定
(一) 集团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 申请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组织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原则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纳入企业全年财务预算,在财务单列,由党委掌握使用。大型活动、专项工作要单独划拨经费。
第三节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数额较大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党费由各级党组织指定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子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制度另行颁布。
第二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子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集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基层党组织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党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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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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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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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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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2016党费收缴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1、党费交纳工资标准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三是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四是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费交纳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应缴税款计算公式
前四项工资总和-2000
=500元以下(含500元)×5%;
或 ={500至2000元(含2000元)}×10%-25元;
或 =2000元以上×15%-125元 。
4、机关在职党员应交党费额度的计算办法
以一名副科级实职干部为例说明应交党费额度计算方法: 职务工资:430元;级别工资521元;生活补贴:780元;工作性津贴:520元(调整后)。 应缴纳税款: {(430+521+780+520)-2000} =2251×15%-125元=94.2元 应缴纳党费:前四项工资(税后)×应缴比例 ={(430+521+780+520)-94.2} =2156.8×0.5% =10.8元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上述是县直机关各类在职与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交纳比例和计算方法。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特别是在工资总额变动以后,要及时将党费收缴标准落实到每个党员,确保党费按时足额上缴。对实行年奖金(年津贴)制度的单位,参照去年年奖金(年津贴)发放标准平均到每个月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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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的重中之重,是整个教育工程体系的奠基石。幼儿教师承担着早期教育的重任,是连接课程和幼儿之间的一座极其重要的桥梁。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前段时间,认真学习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又上网查阅了有关资料,感觉学有所得,很有收益。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气力,作为分管束育安全工作的我遭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浏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惓惓之心,激动民心,更鼓励着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辉。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遭到全国民众的拥戴和称赞;国家之决心一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教育系统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构成动力,就可以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分都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协力,依法治校,定能首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纵性极强,的确是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我明确了教育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握了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品中毒、防火、防外来犯法、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
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活动安全的措施。
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4、展开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
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展开安全演练活动。
7、展开专题整治活动;知道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在此基础上,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熟悉又得到进步,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分尽力投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给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末,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牢牢跟上。要牢牢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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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保障,学校的管理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但是我们也要追求管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人文性,保证管理的绩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教师务必遵守作息时间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幼儿有不舒服的状况,要及时协助处理,同时要了解原因,安抚幼儿,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园长。
3、教师认真备课,务必提前备前,保证每一节课都要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
4、教师带班不接待人,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
5、教师有事务必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切按旷工处理。
6、值班老师应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课提前__分钟,下班推迟__分钟,当班和值班时间不能私自离开幼儿。
7、坚持使用普通话教授幼儿。
8、教师认真组织好幼儿的学习生活,在玩大型玩具时务必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私自玩耍,幼儿离园时务必把幼儿送到家长手中。
9、因工作失误造成一般职责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跟班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幼儿住院医疗的,当班教师务必承担__%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和其它事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主要职责,扣出工资。
10、全勤的教师每月应发全勤奖__元,有迟到早退现象无全勤奖,迟到一次扣每月工资__元/次,旷课教师__元/次,学期结束时,各方面表现优秀,且班级没有安全事故的将奖励教师__元。
11、同事之间应团结互助,不斤斤计较,严禁教师之间闹情绪,打架事件的发生。
12、接送幼儿时,务必做好记录,禁止陌生人接走幼儿,防止冒领幼儿。
13、各班教师下班后,离园之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14、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的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应对家长和来宾,并务必要态度好,不与家长争吵。
15、教师在上班时,要把全部经历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接电话不能超过__分钟,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离开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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