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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仅供参考。
5月27日,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计生条例出台。至此,一直以来备 受职工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政策的调整内容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其中,独生子女家庭获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 护理假。
在取消原有的晚婚假制度同时,按照新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鼓励夫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此一来,婚假最长可休28天。
与此同时,产假天数同样有所增加。《条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外另增加3个月,并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190天产假。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还首次“照顾”到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其中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今后,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均要视为出勤。”河南省卫计委计生指导处处长王自立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增加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属于全国首创,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新规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部分职工都表示欢迎,认为新规超出预期,尤其是婚假、产假天数的增加,能够让女职工及其家庭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但也有一些职工担心落实难。在郑州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小张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延长女职工产假是好事,但会不会让一些企业单位在今后招聘时不太愿意招聘处于育龄期的女职工呢?
网友“@那年今日”认为,政府不能光有政策,不出配套措施,企业的生育成本加重,到最后还是职工买单。
我注意到,自今年1月1日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以来,除了对医疗系统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提出更多要求外,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因“扎堆生育”带来 的生育成本,甚至出台了“错峰怀孕”、“排队生子”等“奇葩”规定。而现实中,除一些重视执行政策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依然是一大难题。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27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
看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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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人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表决通过后即实施。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
据了解,修正案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但是增加了生育假。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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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看了“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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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2016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2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四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__。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对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妊娠情况的检查,帮助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按本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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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下面是读文网带来的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中重点提出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提出在坚强的制度保证下,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中所重点强调的是关于巡视的工作。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作为党的领导,理应抓住巡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解决掉基层遇到的各种问题,方能得到人们对党的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能下问题成为重中之重,会议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这就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能上能下则是指党的领导们能够不畏强权不怕下基层,在职期间,既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不老老实实为人民办实事或者能力担当不够,作风不好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实在为工作鞠躬尽瘁的领导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仅有这种能上的态度还是不够的,能下对更好的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下到基层,切身了解到人民群众所需所缺,并相应的给出解决措施,才能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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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1]
编辑本段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看了“2017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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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简要总结全县2008年度主要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2009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全县上下迅速掀起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高潮,争取全年工作主动,为确保国优、省先进、全市第一奠定坚实基础。下面,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我委党组研究的意见,我先讲三点,然后,贾书记和闫县长还要分别作重要讲话。
一、2008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回顾
2008年,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再次保持了全市综合考评第一的先进位次。主要做了以下九项工作。一是积极启动出生缺陷预防试点工作。作为全市唯一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试点县,及时成立了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对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出生缺陷预防专业知识、相关政策进行了培训,以瞿阳镇、阳丰乡为试点,开展了基线调查和优生监测。5月21日,举行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启动仪式,省计生委陈主任、市政府刘市长和市计生委杨主任、县委赵书记等省、市、县领导出席仪式。自8月份正式开始了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在每个月的8号、18号和28号,为持证对象免费进行优生知识培训,免费发放叶酸片,免费进行优生五项检测,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二是严格落实了生育节育政策。在春、秋两季适时开展了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落实四项手术9477例,其中上环5971例、结扎2588例、人流630例、引产288例;随访避孕节育对象11650人,普查已婚育龄妇女33418人,查出患病8492人,治疗7332人,组织鉴定成人残989人,并对申报的110名病残儿严格把关,逐人见面调查。扎实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共查出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86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1615人,落后乡村违法生育1283人,已处理1273人,进一步规范了生育秩序。我县城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的做法在全市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三是坚定不移地综合治理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强化对持证对象的全程监控,排查“两非”案件线索,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去年9月2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我们与卫生、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县中医院彩超医师朱琴玲所开的黑诊所进行了打击,依法扣押了彩超、b超和相关医疗器械。全年共查处“两非”案件29起,注销二孩生育证10个,罚款1.4万元,收缴b超机1台,处理相关人员21人。四是进一步落实了各项计生奖励优待政策。按照市政府〔2008〕85文件,出台了我县《关于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意见》,认真测算了所需经费,加大了各项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力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45.68万元,其中农村独女家庭每户每月奖励20元;严格按程序确认了100名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全年共为764名对象发放奖励扶助金45.84万元;确认了41名特别扶助对象,为33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8名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4.728万元;审核确认了861名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升入本县高中时享受降10分录取政策;为2名独生子女死亡后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各发放了10000元救助金;为一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为37户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发放了3.7万元的节育奖;为11684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4381户计内双女家庭免除参合费32.13万元;全部落实了康检、四术免费政策,减免四术费用45万元。五是强化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以迎接国家流动人口专项调研为契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流出人口强化合同管理,与流入地加强信息交流;对流入人口进行拉网排查,排查出城区流入人口82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18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共采集流动人口信息9901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3999人。六是加强了宣传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基本国策在河南”宣传活动,坚持康检前培训制度,4月和12月,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对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七是加强了计生药具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了计生药具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全县药具应用率、随访率、发放及时率、发放到位率均达100%,使用有效率保持在98%以上,5月省计生委领导调研时对我县药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11月份全市药具工作效率评估总结现场会上,我县作了典型发言。八是兑现了奖惩。7月1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人口计生工作奖惩大会,县四大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县委书记赵文峰作重要讲话,会上,对在07年度获得全市先进的4个乡镇给予通令嘉奖,对连续5年获得全市先进的两个乡分别奖励现金5万元,对3个乡镇技术服务中心、4个乡镇计生办、11个县直单位、34个行政村、120名人口计生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现金达17.6万元。同时对12个村(居)委会和3个县直单位给予重点管理,“一票否决”了1个村,对被市重点管理的凤鸣谷风景区给予了跟踪处理。九是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本着以评估促工作的理念,组织人员反复学习评估方案,进行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开展自评,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通过评估进一步提升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回顾去年的工作,成绩显著,但在成绩面前,我们务必头脑清醒,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冷静分析形势,全面查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低生育水平反弹压力大。个别地方人口控制能力下降,执行生育政策过宽,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以收费罚款为目的,放任二孩超生,以罚代生,以罚代管。从我们计生委掌握的情况看,可以说村村都存在政策外生育,有的还不只一个两个,有的村还存在政策外多孩出生。二是基层基础工作仍很簿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严重不足,计生服务中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没有形成,不少村室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村计生管理员的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不到位。一方面是流出人口管理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外流人口越来越多,且大部分是育龄人员,这些人中有未婚先育者,有一孩、二孩妇女借机超生者。另一方面,城区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且流动性大,给属地管理造成很大压力,稍有疏忽,就会出现漏洞。四是“两非”行为打击难。对“两非”案件存在着取证难,执法难,处理难的问题,这是导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五是个别同志思想认识不够。一些乡镇的同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心中无数,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盲目乐观,满足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缺乏过硬措施,责任不到位,经费不落实,致使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政策措施在当地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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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主要工作任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我们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积极应对挑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决不可有丝毫的放松。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下大力量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扎实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第一,创新思路,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求突破。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线,全力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工作框架和长效机制,实现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突破、新提高、新跨越。
第二,加大力度,在完成工作目标上下功夫。要坚决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整顿二孩生育秩序;要紧紧抓住单月康检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狠抓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抓住关键,在四项重点工作上见成效。一是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上见成效。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孕情监测报告、b超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全县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于平衡。二是在利益导向政策落实上成效。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意见》精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融合部门资源,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救助、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三是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上见成效。探索构建以社区为依托、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生信息资源共享;健全流动人口职能部门联席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中的问题。四是在依法管理工作上见成效。依法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规范计生干部行政行为,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树立依法服务意识。
第四、提高水平,在四个载体上树形象。一是以“幸福家庭行动”为载体,树立富民形象。配合新农村建设开展以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法规“五进农户”活动。二是以“生育关怀行动”为载体,树立亲民形象。以计生协会为主力军,深入开展以“关怀计生困难家庭、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为主要内容的生育关怀活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开展。三是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载体,树立利民形象。深入开展对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和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规范乡村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形成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是以“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为载体,树立为民形象。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服务,完善优生知识培训、免费婚检、免费发放叶酸片、免费倚重检测等工作程序,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确保出生缺陷干预覆盖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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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迅速掀起春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高潮
常言道:一年之际在于春。春天的工作能否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全年的人口计生工作至关重要。俗话说:“三月里孩儿不过年儿。”抓好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组织好三月份的单月康检,落实好康检四术一体化工作机制,对完成全年的人口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口计生委已经召开了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动员会,分配了全年各月份“四术”任务,这一任务已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为确保全年人口计划的完成,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抓住时机,从现在起,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领导,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以“四完善四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春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各乡镇一要认真学习县制定的活动方案,紧紧围绕澄清各类底数做文章,紧紧围绕解决“四术”遗留任务下功夫,紧紧围绕查处违法生育想办法,迅速掀起高潮。二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人。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同奖同罚,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具体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三要成立技术指导组,针对技术人员力量薄弱且分配不均的情况,县人口计生委要以县站为主,抽调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巡回各康检点,配合各乡镇做好妇科病普查普治、咨询、随访等工作。活动要做到“六个必须”:“四术”任务必须在3月份完成,保证“四术”一遍净;做四项手术必须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时必须按常规程序进行;县必须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必须确保手术安全;各乡镇计生服务中心必须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四要加强督导检查。活动期间,县四大班子领导将分包乡镇督导,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要抽调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分赴各乡镇进行专题督查指导,县人口计生委班子成员也要分包乡镇督促指导,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对乡村两级进行暗访、抽查,对照“四术”实名报告单,重点查“四术”遗留,凡发现存在严重漏档漏管、“四术”遗留等现象的,列入年终考核成绩,情节严重的,落实动态管理,给予降类处理。
另外,省督导组将于明天上午莅临我县督导,这几天我们也进行了认真准备,要求我委各股室和各乡镇一是要高度重视。这次督导,由省人口计生委厅级干部带队,处级干部为成员,代表省委、省政府到各市、县督查,回去后对各县进行排队。来的都是人口计生工作方面的专家、行家,所以我们不要想蒙混过关,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二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目前,春节刚过去不久,有的同志还没有完全进入工作状态,有的同志刚进入新的岗位、新的角色,还没有完全适应。无论什么情况,我们都要振奋起精神,鼓足干劲,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迎接省这次督导。三是要扎扎实实地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查漏补缺,做到万无一失,做到以工作实绩取胜,体现出国优县的水平,给督导组留下一个好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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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班主任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精选10篇)
班主任培训的内容有:班级管理、班级组织建设、班级教育力量协调、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3班主任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8月27日,我有幸参加了沂南县教育局组织的班主任培训暨首届班主任论坛。学习中,每一位优秀班主任老师的人格魅力、管理班级的艺术和方法令我折服。通过这次学习,我收获颇多,感受到县教育局对加强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了小学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育计划的实施者;是班级任课教师的协调者;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沟通者。也许班主任是世界上最小的主任,可这最小的主任管得事却特别多,特别细。大至教育工作,小至扫把、粉笔之类鸡毛蒜皮小事,样样少不了班主任操心。可见班主任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因为他直接影响着一个班级的可持续教育和发展。
一、班主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班主任是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学校把一个班交给自己,家长把孩子托付给自己,同学们的前途和命运就寄托在自己的肩上。这么重要和有意义的一项伟大工程,就要求和呼唤班主任胸怀理想、充满爱心、富有创新精神地投入工作;就呼唤班主任持之以恒地包含热情、充满梦想和激情地投入工作;就呼唤班主任不断铸造自己高尚的人格,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面旗帜,一盏航灯。
作为一个班主任,工作性质就决定了要经历无数的挫折和坎坷。但是,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应该决心更坚定,意志更坚强,信心更充足,责任更强烈。如此,才能对得起社会,对得起家长,对得起学生;才能无愧于一个班主任的道德良心;才能把每一个学生塑造的更加有个性。
二、班主任要协调好和学科教师集体的关系
班主任是本班教师集体的核心,协调各科教师,加强教师集体建设,班主任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只有班主任和学科教师搞好关系,才能使班集体健康积极的发展。
三、班主任要处理好和家长的关系
教育是一个整体,家庭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是孩子精神世界的开拓者,家庭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所起的积极教育作用有时比班主任的工作具有更强的优势。因此,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和家长建立真诚的合作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四、班主任要处理好和学生的关系
现在,由于学生受多方面消极因素的影响,加之其个性差异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学生不思学习,不思进取,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如何遏制和扭转这种分化现象,我们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学困生的转化上。在学校,一个学生对班主任来说是几十分之一,而在家里,对家长来说,可是百分之百的希望。放弃一个学生就等于放弃了一个家庭的希望,就等于埋没了一粒神奇的种子。因此,关注和转化学困生成了我工作的第一要务。
班主任工作过程有欢乐也有忧伤,有成功也有失败。
我的一些教训和体会是:
(1)班主任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武装充实头脑。要通过充电来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
(2)要用爱心浇灌每一粒神奇的种子。爱是一种信任,爱是一种尊重,无论什么环境下,不要吝啬爱的播撒。多付出一份爱,就多一份美好的收获。
(3)要尊重家长。对家长要有礼貌,不要因学生问题随便传唤家长到学校,难为家长。
(4)要理解宽容学生。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不张扬学生的隐私,发现问题,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才是真正的严。
(5)要多表扬少批评。适当的表扬和赞美能够唤起学生的自尊,修正学生的错误,鼓舞其改过的信心。
总之,经过这次班主任培训,使我真正感到作为一名的班主任,不仅要关心学生的智,还要注重学生的德,这是新时期对班主任工作的要求。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力争使自己的班级体更加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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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大学教师工作总结(8篇素材参考)
写心得最好选择一个主题,比如某个知识点、某个技能、某个课程等,围绕这个主题进行总结和反思。写好心得体会大学教师工作总结要注意什么?小编给大家分享心得体会大学教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__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在学校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顺利完成了一年的工作任务,现将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德: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加强政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快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结合实际教学和科研情况,积极申报教学科研项目,参与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充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与同事们一起共同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掌握现代科研管理知识,上力求创新。
勤: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乐观向上,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在教学中,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及时辅导答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严守各项纪律。
绩:在教学方面,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承担了两个班的《工程制图》、两个班的《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授课任务以及两个班的机械制图大作业,同时指导了十个本科同学的毕业设计。下半年主要承担了两个班的《工程制图》和一个班的《画法几何与机械制图》授课任务。在科研方面,本年度主持了一项校级和一项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发表了四篇科研论文。本年度继续担任两个班的班主任工作,在班级管理中积极开展德育建设和学风建设,两个班级都取得了多项表彰和奖励。作为工会小组长,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了多项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年度工作量约630学时。
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有成绩也有不足,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更加努力,在各方面取得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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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心得体会500字(通用8篇)
消防工作心得体会500字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消防工作心得体会500字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消防工作心得体会500字供你选择借鉴。
火是人们的生活里一天也离不开东西,假如没有了火,人类不知将会怎样?火让人们在黑夜里有了光明,在寒冬来临的时候有了温暖。人们常说"水火无情",火灾—一个可怕的词语,比如一只香烟、一根蜡烛、一个蚊香不小心,在生活中对火的运用不当,火随时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灾难,可要小心,一定不要让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身边。
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一部关于消防安全的纪录片,片子的主要内容讲了怎样避免火灾发生和发生火灾我们怎么去处理。也让大家学习一些救火常识,一旦发现家中着火,不要慌乱,而是要保持镇静,及时有效的扑灭它。像液化器因漏气起火,可将毛巾或抹布喷湿后盖住火口,同时关闭阀门。
在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每一个人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争分夺秒,向安全通道快速离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要把点着的蚊香、油灯、蜡烛摆放在无人的地方,如果遗忘了或你睡着了,也许大火就会危机你的生命及家人的安全。
片子里还教了我们常用的一些应急小知识,在火灾已经发生时不要盲目跳楼逃生,在打火警电话时一定要向消防人员说清家里的具体地址、姓名和你的联系电话。这样才会让消防人员在最短、最准的时间里来解救你。
看完这个片子让我们觉得防火意识不可少,大家要自觉承担起防火义务,更多的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让火灾永远的远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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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党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 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 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 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 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 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 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 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 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 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 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 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目的在于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做好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 观念, 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 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 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 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 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 坚持一切以农业发展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思 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 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 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 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和威性, 自觉遵守党纪法规。 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 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 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 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 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 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 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 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 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 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 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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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综合管理部在公司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各部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内练本领,外树形象,不断提升工作理念,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了综合部“参谋、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精心协调各部门关系,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落实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迈进。现将主要工作情景汇报如下:
一、强化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促进综合部工作规范有序运转
公司综合部首先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认真抓好内部管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一舒范各项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了公司内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公务车辆的调配与管理,按月逐季对加油卡的费用情景进行统计上报;完善了公司办公行为规范,抓好了员工的考勤管理,按月汇总员工的请、休假、考勤情景,报财务部门核发薪酬;规范执行综合部各项管理流程,提交公司与综合部事务有关的各类请示7项,已执行3项(加装监控设备、办公茶叶购置、协议酒店的签约);二是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做好综合管理部工作,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本事。全体综合部人员经过各种途径认真学习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本事不断得到提高;三是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综合部人员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能顾全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工作上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为做好全公司服务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调查研究,当好领导参谋,及时为领导决策供给信息服务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加强了对内对外的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政策走势,敏感捕捉信息,力求做到办事规范周密,办文高效严谨,力求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努力做好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传达等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了各类材料编制上报的工作。
一是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完成各类汇报材料的编制上报,包括公司季度工作安排与总结、季度经营业绩自评报告、季度经营活动分析报告、20XX年度工作总结与20XX年度工作计划等各项汇报材料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二是完成了公司内部文件资料的编制,包括二届一次、二次董事会会议材料的签署完善与纪要整理归档、公司班子会议与工作例会会议纪要的起草与存档,部门每周工作汇报、每月工作总结的拟稿与汇报等工作;三是做好了文件处理和制发工作。完成对集团及中原下发文件的处理75篇,完成综合部发文7篇,发送通知6篇,公司对外发文23篇。
三、围绕中心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
综合管理部是总公司领导下的综合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纷繁琐碎,在处理领导下达的各种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工作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做好了党群与纪检监察相关活动的通知、学习及会议材料准备工作。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做好集团和公司下达的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在书记的指导下,做好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公司党总支书记做好了参加集团召开的各类纪检监察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起草会议发言汇报总结材料。
在集团纪委统一部署领导下、在书记的指导下先后参与组织开展了“廉洁从业教育月活动”、廉洁文化“进机关、进工地、进站队、过岗位”活动、“做公司的护航人、当职工的贴心人”等活动,经过这些活动,解放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长了知识,看到了自已的不足;自九月份以来,先后参与监督了公司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的市场考察和招标工作;组织综合部代表队参加集团首届职工运动会并取得男、女团体三等奖的成绩;做好了“小金库”治理专项检查的配合工作。
二是做好了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工作。在重点保证对公司领导的服务的基础上,完成了具体事务处理工作。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法人代表变更工作;完成了薪酬执行情景报告的上报、技术职称申报材料的准备与上报、员工的转正与“三金”等福利的办理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做好了公司技术资料、图纸、招标文件的存档与管理工作;认真办理转正、离职手续并协助调转人事档案;协助做好各部门来访人员的接待迎送工作;做好了办公场所的调整、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报刊杂志的订阅与分发等日常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注重团结协作,营造了良好内外部工作环境
综合部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沟通四方的枢纽,综合部工作无小事,事事处处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始终把加强综合协调作为发挥综合部职能的关键点来抓,切实加强了沟通协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董事长完成了董事会筹备和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完善了经费审批程序文件,对招待物品、办公用品经费、差旅费、招待费、车辆维修保养等加强了规范管理,同时,配合完成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审计工作,并供给相关审计材料;协助销售部完成一期二批房源的团购与开盘活动的筹备与后勤保障工作等等。
总之,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公司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兄弟部门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此刻服务意识不足。综合部的基本职能为“参与政务,做好服务”,全面履行公司的后勤保障职责是综合部的重要职责之一。
综合部在“想多于做”方面做得还不够,全局观念、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增强。其次,统筹本事不强。综合部事务琐碎繁杂,在人员的统筹调配本事方面还不强,一些工作的协调不是十分周全,直接影响了整个综合部的工作效率的提高,导致人浮于事的现象好时有出现,有的忙的废寝忘食,有的闲的慵懒无聊,不但影响了士气,并且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三,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各项管理流程还不完善,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第四,创新本事不强。从意识上对总办的参谋助手作用认识不够,缺乏工作主动性和进取精神,主要是做日常性、事务性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对于领导未安排部署的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有待提高。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戒骄戒躁,发扬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扎实工作,搞好服务,努力把综合部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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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是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这一职业是适应我国早期教育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新兴职业。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育婴师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很有幸得我参加了四级育婴师的培训,虽然我是一位幼儿教师,但在0-3岁这个领域还是比较欠缺的,正如培训老师所说的:一个好的幼儿教师,不一定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育婴师。育婴师课程主要讲述了婴儿生理、心理、营养、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社会行为培养及人格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主要从婴儿的大动作、精细动作、语言、认知能力和社会交往行为五个方面来评判0-3岁婴幼儿的发育标准和智力水平。通过这次培训,让我在理论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在整个培训过程中,我始终认真对待,基本不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必先请假,除了在课堂上积极操练外,我回家还购买材料,反复练习,力争熟能生巧。
通过育婴师培训,我知道了育婴师注重的是用科学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宝宝动作技能、语言能力、认知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实际就是婴幼儿的家庭教师。通过学习,我掌握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生长发育特点,知到了好多的护理手段是以此作为基础的。老师向我们详细阐述了婴儿生理、心理、营养、保健、教育等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了国际上关于婴儿综合发展的最新理念和发展态势。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传播科学育婴的理念,传授育婴的科学知识,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借鉴国内外现代育儿的最新理念,指导成人和婴儿在充满亲情的氛围中开展游戏活动。
我已经掌握了怎样分不同年龄段科学的喂养、护理、照看宝宝,和怎样对宝宝进行上述四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为宝宝今后入托、入学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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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 ,如何调适各种工作压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是有警察工作心得体会,欢迎参阅。
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和带兵人,笔者的心得体会是,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注意“三个三”。
一、必须克服“三种观念”
一是必须克服以管理者自居,视群众为单纯的管理对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一些民警始终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是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管理人民的,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所以,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群众颐指气使,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用来摆架子、施威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无形当中把自己摆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人为地拉远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使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受到了冲击和动摇。这样的民警恰恰忘记了自己来自于群众,赖以群众的养育而生存,靠群众的支持而工作,把管理和服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注重管理,向群众施加压力,而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抛在了脑后。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就必须首先摆正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放下高高在上的臭架子,彻底摒弃单纯的管理观念,把服务摆到与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二是必须克服与己无关,视群众的求助为份外负担的错误观念。在农村,应当充分肯定的是,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一遇到为难招窄的事情,求助于法律、求助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增加。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群众不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归哪个部门管,有事总愿意找派出所、找民警予以帮助,这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体现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充分信任。而实际工作中,我们有的基层民警却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事情,群众的求助,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尚能够及时接待、受理和办理,而对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事情,冷冷地一句:“这事儿不归我们管”,便将群众拒之门外,不做耐心细致地解释,不告诉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长此以往,群众对这样的民警也只好敬而远之、疏而远之,公安机关的信誉度无形中打了折扣。其实,老实、淳朴、憨厚的农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你只要和颜悦色地把道理给讲明白,谁也不会故意为难人的。对于属于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应该尽力办、尽快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这是对的、毫无疑问的;对于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必须热情向群众解释清楚,帮助群众联系或者明确告诉去哪个部门办理,群众明白道理后,既可以在事情的办理中少走弯路,也会对我们民警心存感激。
三是必须克服小事一桩,对群众请求我们办理的事情不屑一顾的错误观念。侦破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职责,但就广大的农村来说,群众求助于我们的往往多是一些丢了一只鸡、少了一只狗、毁了一垄苗、断了一棵树的小事,这些事有的根本就不够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治安处罚也于法无据,有的也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但恰恰在我们民警看来是“小事”的事,在群众看来却是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恰恰是由于这些“小事”拖起来得不到解决,使邻里之间、干群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摩擦导致纠纷,纠纷演化成械斗,直至酿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影响了农村的治安稳定。所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应当似警钟时刻回响在我们的耳畔。农村警务室民警要积极参与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下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或村干部把这些“小事”协调好、解决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看过警察工作心得体会范文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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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又称学前教育,它是个体接受教育的起点,是教育的奠基工程,是基础的基础,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其它各级各类教育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幼教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光阴似箭,时光荏苒,转眼间这个学期又开始了。看小朋友们一天天的懂事,一天天地在长大,心里总是乐滋滋的,和他们在一起真的很开心,仿佛自己也回到了童年一般,和他们在一起尽情的玩耍,任何烦恼都被这爽朗的笑声冲到云外去。这或许就是孩子那颗天真无暇的童心所具有的魔力!这让我感触最深,有时甚至想:我不仅是在他们,其实我也在受他们的影响。真正的生活在他们当中,才使我深刻的体会到成为他们的那份自豪感。
人的一生中,短短几十年,而幼儿时期的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最大的,可以说,关系到人的一生。师者之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工作的园丁,必须处处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事事率先垂范,才不会失其本来之意义。为人师表,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幼儿作为祖国的花朵,未来的主人,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教育工作的责任是极其重大的。
选择幼师,是我的梦想,站在教育的讲台,是我的追求,短短两年的教育生涯中,让我明白了很多很多,在教育工作中,让我学习到了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
虽然,站在教育的讲台上,感到工作压力之大,工作之累,讲好每一堂课,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课前的备课,课前的设想深思等等。但每当想到孩子们那天真的笑容以及未来的希望,一切都是值得。
在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中,很多只是看到了表面,对工作者都加以了误解,大多数人都认为,幼儿园的工作是最好做的,每一个人都会做,一般的人都能做得到,做幼儿老师并非难事,只不过是带一下小朋友,没有什么的。但是,我要在这里告诉各位,你们只答对了一半,幼儿的健康成长,背后有老师付出的心血,又谁知呢?人生就像一盘棋,如何才能成为最后的胜利者,下棋第一步,最为关键。
三岁定八十可想而知,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虽然自古以来,也有万事开头难的说法,但是作为一名幼儿,在这一个时期中,模仿能力是非常的强,让人望之惊叹,学什么都很容易上手,作为这一个阶段的幼儿来说,天真无忧无虑,在对任意事物之中,都是充满了好奇感,充满了奇思妙想,所以接受能力当然是最强的时期,而身为一名幼儿教师的我们,一言一行都对幼儿的今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先做好自身的模范作用,在与幼儿接触时,注意自身的一言一行,使幼儿有一个好榜样。
如何去带好幼儿一直是我们作为幼儿老师研究与讨论的话题,俗话说:世界上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幼儿作为一个完整的人,需要全方位的发展,作为教师必须抓住幼儿感兴趣的事物,进行设计适合幼儿需要的各类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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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学习党员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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