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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精选3篇】

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欢迎大家阅读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篇1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快执业药师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现从执业药师协会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快二十年了,国家提出立法计划也有十年之久。这些年,药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一方面老百姓对买药贵和用药不放心冤声载道,另一方面药师队伍发展受阻并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法律保障。而执业药师立法一波三折不得出台,并不是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没有从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为此,我们痛切地呼吁:摒弃门户之见,为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少受伤害着想,请国家相关部门求同存异、齐心协力把执业药师法尽快搞出来。这是当务之急,不求全、不求精,出台才是硬道理。

二、名称拟叫《执业药师法》为宜

名正言顺。这次立法,称“药师法”也行,它便于把各类药师包含进去,比较简明。但出于以下考虑,还是叫《执业药师法》为宜。一是我国实行的是“执业药师制度”,就一项国家制度而言,无特别理由,提法还是相对稳定些好;二是执业药师具有特定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与一般药学技术人员应有所区别;三是与《执业医师法》对应,也称《执业药师法》恰当。

三、执业药师执业的关键药学技术领域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适应范围,原本包括药品生产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根据我国药品管理和药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在立法确定在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两个领域较为合适,这在业内基本形成共识。妨且从药师来历及国外立法实践来看,药师最早出现在药品零售业,尔后向药品使用环节拓展。国家深化医改、药品安全、卫生事业发展三个“十二五”专项规划,也只是对这两个领域提出了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刚性规定。这有利于在药品终端把好安全关,也是将有限的执业药师人才资源放在刀刃上。

四、应设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

我省现有执业药师18677名,从业药师7229名,其他药学技术人员44110名(其中初级42793名)。现有70014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构成:本科及以上9044名,大专19518名,中专26915名,其他14537名。在医药系统药学队伍中,执业药师、 大专以上人员只占26.7%和41%。我省医疗机构现有药师21613名,包括药师、药士两层次。从我国目前大专以上药学专业人才短缺且一时难以改变的现实性,从前些年国家局采取的从业药师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我国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执业药师立法宜设置执业药师和执业助理药师两个层次。这不仅是我国国情所需(《执业医师法》也设置了执业助理医师),也是不少国家及地区普遍采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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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强化医疗机构药剂师、临床药师的作用

现代医疗技术越来越依赖药物的支撑。我国药品消费市场的大头在医疗机构,这是特定国情下的不争事实,导致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的责任很大部分须转向医疗机构身上。这也是社会对“看病难、用药贵”引起公愤的制度性因素。我省现有医院782家,药师1246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939家,药师8367名。其中执业药师2647名,从业药师86名。有了一定基础,但远远不够。因此,强化医疗机构执业药师配置,既要加强药房药剂师的力量,更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使用,这是最核心的一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提出了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要求,执业药师立法要与之对应,为临床药师制度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六、确立“乡村药师”很有必要

我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山区、海岛及欠发达地区的乡村,是医药卫生资源供给的薄弱地区,“缺医少药”问题并未根本解决,这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省17640家药店,其中城镇占58.6%,农村占41.4%,农村地区药师需求量不小。即使把药品供应网络延伸到农村基层,囿于传统就业观念和物质生活待遇差异,也很少有大学毕业的药师自愿下去执业。即使有执业药师下去,一年数万元的年薪成本对乡村零售药店来讲也承受不起。而乡村药店包括经营非处方药品的小药店、药柜等数量还不少,多数质量达不到GSP认证条件。这类药店,由于当地群众必需一时取消不了,由于经营小本生意又难以改造达标。这种状况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农村,不是几年、十几年能改变的。相对可行的办法是认可和培养乡村药师。参照《执业医师法》对乡村医生的认定(我省现有乡村医生9127名),药师立法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一是要给乡村药师以法律地位;二是明确赋予乡村药师在一定条件下可履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某些职责;三是其管理办法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摊贩的要求,由省级地方立法制定。

七、明确执业药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执业药师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少国家的药师协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外,还赋予相对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不仅管药师还管药店。我国94年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都在“总则”一章中设有“协会”一条。而《注册会计师法》还专门设一章“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列了6个条款。党的强调社会建设,突出社会组织作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更是明确规定将社会组织能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如国家总局和各省级局的“三定”规定,都明文表述“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承担。”这是现代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立法要适应这一趋势。执业药师既是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力量,又是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生力军,协会在建设管理这支队伍中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执业药师立法:(一)在“总则”部分设一条款,规定国家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的性质地位;(二)参照《注册会计师法》专设一章“执业药师协会”;(三)具体条款应包括,一是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加入执业药师协会;二是执业药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规范,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施行;三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在执业药师教育培训、注册管理、行业自律、道德建设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或赋予相关职责);四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对执业药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五是执业药师协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通过增量加大、存量盘活解决需求矛盾

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短缺与“十二五”规划刚性配置的需求矛盾。建议从增量加大和存量盘活两个方面来解决。(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学高等教育薄弱,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使用的需求矛盾突出,建议执业药师立法中应考虑增加对教育机构加大药学中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力度的条款,以满足执业药师、临床药师人才的需求。(二)鉴于现阶段执业药师配备的巨大缺口,执业药师立法中能否考虑允许在药品生产、科教、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就地就近、定点定时兼职。类似医师多点执业,以盘活执业药师人才存量。因为目前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执业的执业药师不是一个小数。从我省执业药师分布来看,生产领域占11.5%,经营领域占56.6%,使用领域占14.4%,其他领域占17.5%,也就是说尚有29%(5350人)不在药品经营、使用岗位工作。从注册情况看,现有18677名执业药师,注册在岗的仅8822名,占47%。一方面是执业药师数量与“十二五”规划配备需求缺口很大;一方面又有大批执业药师游离在外。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变革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

九、执业药师专业、学历标准和执业定位问题

这要有战略思维和长远考量,不能一味迁就目前困难而降低标准。现行的专业、学历要求不高也不低,基本是可行的。过低了达不到药品管理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失去了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数量不足的矛盾可运用监管政策调节,采取分类分步等方法推进。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篇2

对人大《会议通知》归纳的这几个问题,刚才法规科黄诚科长讲的,在之前我们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分析、归纳和完善,我觉得基本上都反映了我们大家的一些主要意见。我补充一下个人的意见。

第一,是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我们南宁市的这样一个立法相当于是国家、自治区之后的层次比较低的立法,确实有比较难把握的定位问题。现在这个稿子经过人大会工作人员大刀阔斧地修改和两次审议,采取了与过去惯常立法完全不同的立法修改方式,到了这个地步,再往前走已经非常艰难了。我参加过这两次审议分组讨论,我也感觉到,实际上是以政府或者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立法在向以侧重人大立法机关为主导的过程中,这次的立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试验品。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我们原来在政府提交给人大的议案的时候,是一个内容体系完整的稿子。到人大的时候稿子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动。两次审议时包括人大的一些领导、一些,他们在提出问题的时候,都看不出来为什么这样子,觉得很奇怪。他们已经不能从一个比较清楚完整的脉络里面去理解这些条款里面的很多内容。这是我感觉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这些领导和专家讨论的时候尚且如此,这样的文本如果通过了,到了社会上,可能还会被提出很多没有办法理解的问题,很难去解释。所以,到了现在这个地步,已经无法按照我们原来政府方面的立法意向继续往前走了,必须做一些更大胆的尝试,才可能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继续往前走,否则可能就要退回来了。技术性的完善,可能就是刚才黄诚讲的,我们的一些内容和条款的安排表述、体例结构和布局上做些调整。这样我还是同意就我们实际工作中具体碰到的问题作出比较有操作性的、实效性的规定。如果说要考虑现在对“两违”查处又进行一个专门立法的话,这个规划管理的《条例》可以侧重把规划编制呀,规划许可和变更呀等具体工作中的一些要求、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还有社会对我们的一些需求,一些呼吁,充分地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反映出来。这是可以值得去探索的。

第二,是体制的问题。有关规划体制问题,包括我们之前去考察学习的很多地方,实际上都比较复杂。因为现在的规划立法,跟1989年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时候不一样了。那时候,《城市规划法》是立得早,而且当时国家正非常强调城市规划这个事情,所以规划这个立法是走在前面了,它给规划管理的定位,赋予的职权,是非常突出的。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以后各个部门立法在后面的职权也在发展,包括对规划职权的影响也逐步加大,等于别人的权力和力量在不断成长,我们还停留在1989年那个时候,这样,我们现在低层次地方立法上,规划的相对权力就配置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压缩,这个体制就越来越复杂。在国务院的角度,还是强调一个城市里规划的统一管理,也三番五次地强调市级规划管理权不能下放。这个原则可能是不能乱动的。在具体的很多做法上,实际上都在探索。包括规划处罚的执法权实际基本上已经从规划管理部门这里剥离出去,搞综合执法了。从全国来说,也基本上是这样子了。所以刚才讲的,“两违”执法的主要职能和职权都不在规划部门了。这也涉及到后面“两违”单独立法的事情。规划的《条例》立法可能比较难以容纳和体现“两违”执法的内容体系。如果你把这些都放进到规划立法上来,整个《条例》的内容板块上就会显得很不协调,特别是你把这些内容都放进来的话,就会涉及到有很多罚则条款的规定,整个板块结构上就会显得执法处罚这块太大块,盖过我们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这样人家一看就会觉得我们还是以罚为主的,对我们的立法会产生一个不太好的评价,影响到这个《条例》的通过。所以把查处“两违”的立法,跟我们的规划《条例》分开,确实是有必要的,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补充谈几点。刚才几位领导提出的一些问题,我听的时候有一些想法。第一个就是刚才说的那个城中村的问题。原来我们是没有回避,在政府报送审议稿中是有一条专门规定的,就是政府要做城中村建设改造的规划,然后由相关部门来实施。只是后来在人的审查修改过程中被删除了。在分组讨论的时候,人大会的阮兆丰副主任也提出城中村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还专门做了解释。作为一个引导性的条款,这个是有的,一条够不够都不要紧,或者增加一两条也行,就是个引导性的东西。我们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说,城中村虽然它有许多的具体问题,但肯定还有它很大的功能在里面。我前段时间在一份杂志上看到深圳,深圳还是东莞啦?是深圳,它那个小产权房好像有37.9万栋。其实小产权房就是我们说的土地、规划手续不全的房子,差不多就是我们说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这些违法建设。深圳的经济发展、管理水平、执政能力,肯定比我们强得多嘛,为什么它还有这么多,像高局长讲的,实际上它有很大的城市的经济、社会功能在里面。城中村建设改造这个我们原来是有考虑的。

第二个,是综合执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能我们在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会不太注意到当时这个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方向,包括最后国务院也明确了这个综合执法改革,它的设想应该是批管分离。那么,我们这里的批管分离基本上是把大部分涉及规划的没有经过批准的违法建设都交出去给城管了,所以,你再回过头来让我们去承担很多的违法建设的查、核实,然后再送回去给城管做处罚,实际上是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不符的,是走回头路,走弯路,肯定是走不下去的,走不通的,不对的。这是综合执法大的批管分离。还有一个我们规划部门自己的批管分离,就是我们现在业务审批部门批完以后的监督管理,是交给规划监察大队去做的。至于怎么去界定这个批过的,一个是起点问题,几个节点,到底是哪个起点为准?如果能明确的话,还是要考虑明确下来;还有就是终点问题,我们规划局批过以后的项目,是不是一百年以后出现违法建设都还是我去管这个事?可能得有一个了结。我注意到哈尔滨市,它就在政府的问价里明确,在规划竣工核实验收办证以后,你规划局就不要管这个事了。它就实行一种比较彻底的批管分离,后面都交给城管综合执法去处理。这样的做法模式,规划局的精力就集中在做好城市的规划、审批和建设上,这个功能就体现得比较充分。我觉得现在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对集中以后的综合执法职能没有去很好的考虑和梳理,包括我原来参加几次讨论时我也是这么主张的,我们现在这种违法建设比较失控的现状和势头,如果我们不容忍它,要坚决去查处和打击的话,那么,应该在一定的决策层次上明确凡是没有经过土地、规划合法审批的,原则上以拆除为主,不要把这个处罚权简单地交出去给城管让它做自由裁量。如果移交出去的处罚权行使可以包括罚款、保留、罚款补办手续的话,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变相地把规划的审批权交给城管了。这实际上是南宁市多次综合执法改革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城管集中处罚又要回过头来让规划部门去处理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的话,这等于是一个工作上的反复。我们市里最近出台“两违”查处工作的一个文件,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查获的材料交规规划部门以后,规划部门要在三天还是五天内即把确认意见返回去给城管。这个从工作上来讲我觉得是非常不可行的。我们现在正常的审批业务,经过几次行政审批提速以后,时限已经压缩得非常紧,这两年正常的业务都要靠加班加点还经常顾得过来,再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帮城管部门做这个工作的话,解放规划部门让它专心做规划的意图也没有办法实现,那你这个执法改革就没有意义了。从城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如果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意见的确认都由规划部门来做,那他们就会觉得是只有给规划局跑腿“白打工”的份,会影响到执法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最终使推动综合执法改革走向成功的发动机死火。

第三个就是刚才梁主任讲的这个《条例》里面罚则的规定。我们前面大家讲“两违”的立法都倾向于单独另做,市里也基本上定了要制定一个查处“两违”的条例。但是在涉及规划管理当中的处罚问题,稿子里在罚则的这几条,是经过了很长时间各方的努力得来的成果,我们还是要考虑在这个《条例》里面把这些成果保留下来,而不是说这些东西都不要规定,等到做“两违”的条例再重新去规定。我想这个意思要比较明确。

第四个,刚才说到社会上对我们规划管理的监督,信息公开呀,听证呀,专家论证呀,还有公示呀等等这些监督。加强这些监督以后,当让对我们的管理和工作是个促进,反过来也给我们很大的压力。现在的行政管理有很大的惯性,社会上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了,对于一些外来的干预和压力,有些事情我们做起来会比较好解决,但是也有一些事情可能会更加不好解决,因为更复杂了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考虑人大对政府方面的监督也要加强?这样的话,各种监督的力量在方向上就会更加一致,对减少各种干预,对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会更有好处。具体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里有城市政府向人大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的规定,这个制度我看在全国这些城市里都没有专门的实施,我们在这个《条例》里面应该考虑再强调这一条,并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定期向人大或者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样一来,一些原来不好解决的难题,就可以通过一个比较完整的权力结构体系去协调、监督、督促,使之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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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座谈会优秀发言稿篇3

同志们:

今年立法计划确定了4件立法项目、12件调研项目,立法项目能不能如期提请审议,调研项目能不能为明年立法准备一批立法项目,关键在狠抓落实。有关方面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实现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为明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良好基础。下面,就落实今年立法计划,我谈三点想法。最后,吕主任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切实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是立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高低。今年立法计划确定的4件立法项目,都有了一个法规草案初稿,有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研论证,法规草案还需要继续完善。希望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班子、责任进度要求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到“任务落实、班子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多年的立法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起草部门只有做到了上述四个落实,才能按期优质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今天会后,希望起草部门制定具体的起草工作计划,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法规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并按照工作计划抓紧开展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规草案起草和送审的时间观念。有一点要强调,法规草案必须按照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规定,在市人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会提出。对不能如期提交会审议,或者确实需要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4件立法项目,都已初步明确了提请市人大会一审的时间。起草部门在起草工作计划中要将法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和送审等每一个环节的时间具体化,要根据提请会审议的时间,对立法准备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农业机械化促进实施条例安排在3月份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中间还有春节和人代会,时间尤其紧迫,一定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其他立法项目也不能等,赶早不赶晚,也要抓紧时间,把工作做到前面,把工作做扎实。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法制办要掌握起草工作进度,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法规草案如期提请会会议审议。

在起草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工作。重大问题、主要分歧要事先协调,尽可能解决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解决在提请会会议审议之前。在权责界限不明、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协调会,在正式向会提出立法议案前,取得统一意见,避免影响立法的进程和法规的质量。因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向会所作的法规草案的说明中予以详细说明。

二、充分重视,加强调研,为明年立法工作打好基础

会年度立法计划中每年都要明确列出一批立法调研项目。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会工作要点。今年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安排了12件,数量与往年相比略有增加。

这些立法调研项目和立法项目一样都是当年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我们规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一般要从上一年度的立法调研项目中产生。因此,这些项目对于保证明年立法计划的顺利编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项目从必要性来讲,也都很重要,目前需要抓紧调研、论证、协调和组织起草,这样可以为明年的立法做准备、打基础。同时,调研项目工作做得好,立法条件成熟了,今年同样可以依照立法程序提请会审议。希望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立法调研项目,加强立法调研。

作为调研责任单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会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精力搞好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年底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向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意见。这些调研一定要扎实。工作不扎实,就可能出现明年立法项目选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或者出现立法项目经会审议后因立法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或者撤销的现象,直接影响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三、落实制度,遵循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是一个规范、严谨、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其内在规律和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立法工作,是保证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基础。近年来,市人大会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规范立法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既有规范立法工作的综合性工作规则,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工作操作流程、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又有对立法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规范,如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调研工作规则、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工作规则等。这些制度,再加上国家的立法法,成为了我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程序性保障。

制度制定出来了,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在工作中切实遵循、落实。希望法规工作室要加大立法工作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使制度确定的立法工作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方法入脑入心,转化为立法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希望从事具体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们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度,注重规范,严格程序,按照立法法、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和其他立法工作制度的规定,抓好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各项具体工作,使立法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有序运行。

制度制定出来了,也不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希望法规工作室要注意加强对立法工作情况的分析研究,根据立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发展变化,及时提请会或者主任会议修订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立法工作制度,及时总结在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和探索,将已经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新的制度。其他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和同志也要关心立法工作制度的建设,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市立法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完善,以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和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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