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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处分文件范文两篇

党组织会根据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作出轻重不同的处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开除党籍处分文件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

开除党籍处分文件范文1

九龙坡机关党工委[2003] 号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刘**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

刘**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会2003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开除党籍处分。

此决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刘** 决定

抄 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残联党支部 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

开除党籍处分文件范文2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山市贺村镇机电园区实业路17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山寺垄20号),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2014)衢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周**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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