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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酒店行业有不错的发展前景,酒店管理公司有什么经营范围呢?注册一家公司又是怎么进行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酒店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变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公司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必须明确的,以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因此,当公司由于业务的扩张的需要,拟经营的业务不在原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时,就要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局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基本流程
1、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6、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7、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变更所需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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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以上海为例子
上海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为主要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可以经营一些相关的产品销售。
上海投资管理公司注册流程统称为公司名称查询与核准、开户验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及税务登记等。
我们现在以在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为例,为广大的投资者阐述其注册所需费用、办理流程、企业设立条件及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如下几点:
一、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名称参考
上海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XX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XX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备注:XX为符合工商规定的任意名称(可参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所需注册资本金详解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到位。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超过3万元以上则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到位,首批不低于20%(不低于3万元),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三、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1、投资管理咨询类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
2、可选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摄影服务,图文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销售:文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打印设备、电脑耗材、音响器材、照相器材、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家具、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及设备等。
四、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照片各两张;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注册在经济区可由经济区提供);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五、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所需时间参考
名称核准完成,入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20--25个工作日左右。
六、上海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流程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
2、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开立验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工商登记;
5、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
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7、办理税务登记;
8、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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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要做变更经营范围,要怎么准备材料呢?变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好方法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变更后你就会明白了!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关于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住所1个工作日;
②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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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必须明确的,以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怎么样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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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什么内容?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什么我们要留意的?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创业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
2、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
3、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
4、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 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均不含中介服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5、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民意调查、 提供劳务服务、新产品代理、技术开发、转让(以上均不含中介服务
6、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 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创业信息、助贷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7、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融资理财服务。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投资;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家庭理财咨询服务。(法 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项目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项目需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汽车租赁。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投资咨询、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 不得经营)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家庭理财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商业、贸易、城建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委托投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投资、融资咨询服务、助贷咨询服务。
城市建设、商业、农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 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
助贷公司、个人理财、助贷信息咨询服务。
营运非营运车辆抵押、商住房产及土地抵押、车辆消费、助学、 个体工商户、农业贷款及投资担保贷款咨询服务;
小额信用贷款咨询服务。助贷咨询服务;机动车辆抵押、商住房及土地抵押咨询服务;贷款及投资担保咨询服务;小额信用贷款、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住房、消费、实业投资、风险投资、票据拆现投资、商业投资、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助贷咨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银行抵押、质押、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典当业务咨询 服务;财产、人寿保险业务咨询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理财咨询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顾问;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理财信息服务、商务代理。 企业管理、承兑兑换、创业信息、经济信息及工商税务业务的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中小型事业单位贷款咨询、房产证贷款咨询、车辆、公务员、教师等贷款咨询服务,提供理财咨询、策划、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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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大家又知不知道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介绍,供大家参考!
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3 被污染的食品、无标签等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添加药品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三)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4 违反健康管理、采购管理、加工过程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第二款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封存、报告、采取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 违反食品运输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项 (十) 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7 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九条第三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 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情节严重”的定义和适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9 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关于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1 关于听证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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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食品安全是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和呼市共同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暨呼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重点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是通过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项义务。
主体审查义务。新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主体,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允许其入网经营。
管理义务。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新法在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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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要以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的总要求,以及依法取得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禁止、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企业标准备案、追溯体系建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管理、特殊食品管理、问题食品召回、规范标签标识和广告、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具体义务。
(二)实施科学严格监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主体和程序,风险分级监管,责任约谈,监督检查,信用档案记录和公开,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统一发布等。
(三)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等。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包括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益宣传、宣传报道的真实公正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参与标准制定、风险交流等制度;健全举报奖励和公益告发制度等。
(五)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增设行政拘留
和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提高行政罚款额度等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惩罚性赔偿、最低额赔偿和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追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违法、渎职和不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实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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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这次修改法律,正是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新法案经全国人大会三次审议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作为执法主体的每一位工作人员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配合抓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全面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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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所以新的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新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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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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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所有民众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使得大众对中国的食品都有很大的心理阴影。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法条。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盘点下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一起了解下吧。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
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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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新食品安全法将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读文网小编整理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2015年7月16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宣传普及新食品安全法,要以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施科学严格监管、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创新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把学习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与科学常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普及新食品安全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将宣传普及落实情况作为对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和普法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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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应从立法的源头上去遏制为牟利从事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供大家参考。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析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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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进口商应明确主体责任
近期,随着我国与澳大利亚、韩国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企业把目光投向了进口食品市场。然而,一些企业对于食品进口的理解仅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于自身应担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甚了解,对如何制定一套能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也不够重视。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了解到,这一大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判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列举了进出口食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并上调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这些规定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自身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品安全,使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获得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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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新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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