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预收账款的所得税税务规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开办房地产企业,除了企业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企业本身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明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即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所得,应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优惠税率和“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公式中“已销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是指企业已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以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已售房地产销售的开始,企业自销售开始取得收入减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分季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预售房a地产取得的预收款,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预计利润率或合理方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预售房地产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季度内预售房地产预收款收入*预计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三、销售收入的确定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销售收人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销售房地产发生相应费用的确定。
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当期销售面积和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公式如下: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公式中“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探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企业未按项目归集或无法准确归属的成本费用,可按适当的比例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适当的比例”可按计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时,按各项征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其他费用按各项目可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
企业在售后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能够提供有关部门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经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企业上述预提费用,可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总预算成本与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可售面积每单位的承担标准,并根据当期销售面积计算本期应预提的金额,计入当期开发成本。
五、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策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当期实际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所开发建设的房屋竣工验收后在会计处理上未确定为出租用途的,则不得计提房屋折旧。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出售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2.委托境外代销、包销征税的计算问题。企业与境外企业签定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境内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作为企业费用扣除,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如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为境内企业包销房地产,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屋转让收入,应按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的余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上述包销业务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使用企业收款凭证。
3.投资各方按合同规定分配房产,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小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如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期限。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预售房收入预征的所得税,由于其销售收入和利润未真正实现,其预征的所得税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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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预收账款是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项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其应税收入额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应税收入的确认应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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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预收账款是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项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其应税收入额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应税收入的确认应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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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如何调整会计报表?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知识后你就会明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相应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直接从利润中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
此外,新申报表要求境内有亏损(包括有以前本年度亏损)而境内没有所得可供弥补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因此,在纳税调整中已经通过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的境外所得,要通过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次重新加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是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基础上,减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已经预缴的税款(包括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同时,考虑有些企业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业全部所得在境内纳税的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但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按规定抵免,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此项内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调整反映。
2.《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这两个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情况,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数字直接取自该表。
两表关系紧密,《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对应项目。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文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填报表。
《收入明细表》分为两大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和营业外收入。填报此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营业外收入中的9项收入项目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它不是直接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的合计才是填入主表“营业收入”的数字。
(2)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的收入。
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有些资产处置收入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还是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3)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会计上没有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映。
(4)营业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益”和“捐赠收入”由已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企业填报。如果没有将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列,不需要在此填列。
与收入明细相对应的是成本费用明细,因此,《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也包含两大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和营业外支出,不同的是增加了“期间费用”部分。销售(收入)成本合计也分为三部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企业在填报收入明细的同时,将相应的成本费用明细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即可。
#p#副标题#e#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此表为所有纳税申报表中的核心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在此表中反映。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异就是调整数。此表调整项目较多,共有55行内容需要填列,且每一项内容基本都涉及一项税收政策规定。因此,要求纳税人必须熟悉税收政策和规定,在填列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作为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减项目,分别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中调整反映。
(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填列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主要是分期收款收入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劳务收入确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分成等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填列在“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主要反映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收益、持有收益与税收上按实际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差异。
(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在“境外应税所得”中反映。
(5)对于企业重组中存在的差异,调整表专门列示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反映,主要填报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应税(免税)改组活动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新税法尚未明确这方面的政策。
(6)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几项。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7)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但有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原来工资留有节余,结余部分已经按原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年发放以前年度的节余工资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在“工资薪金支出”中。
(9)职工福利费由按比例计算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会计核算中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或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
(13)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14)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
(1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的预计利润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16)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此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
“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08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
(2)税法规定,企业实行免税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亏损额。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填报“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新税法对企业改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尚未发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确。
(3)企业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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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到什么时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什么注意事项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后你就会明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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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的政策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怎么算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因为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是净利润即税后利润,因此,所得税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通常.所得税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反之,则净资产收益率上升。
下式可反映出净资产收益率与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息税前利润-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总资产报酬率-负债×负债利息率)×(1-所得税率)/净资产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净资产-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负债利息率)×负债/净资产]×(1-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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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进出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进出口企业的所得税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所得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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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很多朋友都来问有关企业所得税中的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什么需要关注的?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具体是指什么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
总之,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由两个功能实现:所得税率降低;企业不同具体政策的应用,如折旧、存货、投资抵免等政策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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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在北京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政策吗?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又有哪些政策呢?小编整理了个人所得税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残疾人就业,北京市对于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文件规定: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3、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的文件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认定范围:
1、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2、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3、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
4、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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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公司必做的事情,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什么政策规定吗?小微企业又有哪些优惠可以享受?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所得税缴纳与优惠政策吧!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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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重庆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什么?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中国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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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吗?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又有什么规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规定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票据管理有关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有关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可按程序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者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中山市慈善总会经认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份,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某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向公益事业捐赠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万元×25%=237.5万元
(最高免税额1000×25%×12%÷25%=120万元)
【例2】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某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向公益事业捐赠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
计算应纳税额=880万元×25%=220万元。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3】张某2012年9月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某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还向某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1000)×20%-555=545元。
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捐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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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我们要注意的?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2017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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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就像开发商一样,我们很多企业会把预收账款当成自己的钱、可以随便花的钱,甚至把预收账款变成了调节利润的“护城河”。这些行为,其实都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企业构建财务保障体系,都是一种极大地隐患。
预收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
3、销售的时候先收钱后付货的是预收账款,先付货后收钱的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用于赊销,销售的时候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收款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如果已售出商品还没收到钱,计入应收账款的借方。虽然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性质不一样,但是他们核算的都是销售业务,而且收钱时都是贷记"应收和预收",发货时都是借记"预收和应收"所以借贷方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
4.应收账款核算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所产生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资产.
5.预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根据合同协议约定预先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对收款的企业来说,是一项负债.(也就是说在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条件前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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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随着国家针对小微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2013年1月起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即将实施,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规模已近5000万家,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影响,小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信息化率还不到3%,仍然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3)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核算的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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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认定保护驰名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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