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个体户,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五街169栋73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本强,四川德阳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炎陵县,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西草坪村老屋40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莉,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楷,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绵竹分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石马村一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叶合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粮农,户口所在地资阳市回龙乡徐堰村七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玉,绵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7月2日申请延期审理,7月31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述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本强、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尹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楷、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常某某、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曾祥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2年5月份起,被告人黄某某、杨美华在他们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及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销售从被告人常某某处购得的假冒剑南春、假冒全兴等酒。后又与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常某某从黄某某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某某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某某、杨美华二人销售。常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就雇请文某驾驶川AK8404车从黄某某处拉来江口醇、沪州二曲、绵竹大曲等酒,并先后组织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在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用上述原酒生产假冒剑南春酒100余件、假冒全兴酒50余件、假冒泸特酒20余件、假冒五粮液酒10余件等,并由文某将假冒名酒拉至黄某某、杨美华处销售。2002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用作生产假冒名酒的出租房内挡获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及原料,同时在成都市华丰食品城兴宏酒类批发部挡获黄某某,在兴达酒类批发部挡获杨美华,并提取大量假冒名酒。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文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常某某向黄某某购买原酒翻装假酒,黄某某向常某某购买假酒,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与常某某达成由常某某从黄某某处拉生产原酒,并由常某某生产假冒名酒,然后供给黄某某、杨美华二人销售的口头协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刘本强认为所谓“口头协议”是据常某某交代而作的推断,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黄某某与常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销售行为,生产、制造假酒行为系常某某等人所独立完成并实施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仅仅是销售行为,没有生产行为,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常某某称是黄某某与常某某商量的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用江口醇或绵大翻装剑南春,用尖庄翻装全兴,用泸二翻装泸特,用古都液翻装五粮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常某某的辩护人徐勇认为常某某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称生产假酒是黄某某提出的。其辩护人尹莉认为张某某是从犯,且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认为“五粮液”、“泸州”不属驰名商标。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参与的产品的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罗楷称常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中属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并且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能如实供述。
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只生产了30件剑南春。
被告人常某某辩称参与的时间短,只帮忙洗瓶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某辩称在不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运输的,未参与制造假酒。其辩护人曾祥玉称文某有运输假酒的行为,但主观上无运输假酒的故意,指控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2002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口头约定由黄某某提供原酒,常某某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为黄某某生产假冒名牌酒。此后,被告人常某某雇佣文某从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沪洲”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某某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雇佣被告人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洗瓶、翻装酒,并贴上“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沪特”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某某雇佣被告人文某将酒运至被告人黄某某开设于成都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及被告人黄某某与杨美会合伙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2002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租房内挡获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及前来运送原料酒及假酒的文某,并从该出租房内提取大量假冒名酒及包装。被告人文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468份,假冒“全兴”商标300份,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504份,假冒“全兴”商标120份,假冒“泸州”老窖特曲商标88份,被告人常某某参加假冒“剑南春”商标180份,“泸州”老窖特曲商标88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提取笔录及记账单,证实12月30日,公安人员从常荣身上提取记账单一张,载明假冒剑南春商标324套,全兴商标120套。
3.提取笔录及鉴定结论。证实从双流县华阳镇常某某生产假酒现场提取“剑南春”(1×6)30件,“泸州”老窖特曲88瓶为假冒产品。
4.黄某某于2002年12月31日供述证实与常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由常某某翻装假酒。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酒”(1×12)8件无异议。
5.常某某供述,证实常某某与黄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某提供原酒,常某某翻装假酒,并雇用文某运输假酒,文某知道所运送的是假酒。除五粮液外,均是由文某运送。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液”(1×12)8件无异议。同时证实从其身上提取的记账单所记载的酒是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共同假冒,12月30日公安机关从双流县华阳镇制假点提取的酒是常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常某某五人共同假冒的。
6.张某某供述,证实所生产的假酒全部供给华丰食品城的黄某某了,每次都是黄某某打来电话提出需要假酒,张某某便雇用文某到华丰黄某某的门市拉来各种低档酒由张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常某某进行翻装,翻装后由文某运送到华丰食品城。对指控假冒“剑南春”(1×6)100件、(1×12)4件,假冒“全兴”(1×6)50件,假冒“泸州”老窖特曲88瓶,假冒“五粮液”(1×12)8件无异议。
7.文某于2002年12月30日供述,证实文某是从2002年5、6月份开始为常某某送酒,运“剑南春”、“江口醇”、“全兴”大曲、“泸州”老窖特曲到西南食品城,从食品城运“尖庄”、“江口醇”到制假点,运下来多少假酒就得运多少酒去翻装。12月30号是按常某某要求从华丰黄某某处拉材料酒“江口醇”、“尖庄”到制假酒的场地,再把假酒运到食品城。刚到常某某的生产场地就被公安机关挡获。文某知道是假酒。
8.常某某供述,2002年11月份,常某某叫常某某去做假酒,由常某某联系场地,翻装假酒的有邱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
9.邱某某供述,证实邱某某于11月25日到华阳翻装假酒,有常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常某某翻装假酒。常某某参与此事只有一个星期。查获的假酒是五人一起做的。
10.常某某供述及车票,证实常某某于12月24日到达成都参与翻装假酒。
11.证人向进才证言,证实由黄某某提供“江口醇”、“绵大”、“泸二”、“尖庄”给制假酒的,由向进才装车,由文某从华丰食品城拉到制假场地,过2、3天由文某把假酒运下来。
12.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函,证实“剑南春”商标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该商标;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保知办zheng明,证实“全兴大曲”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从未授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15号及(2000)38号通知,证实“剑南春”、“全兴”商标为驰名商标。
13.五粮液酒厂函,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五粮液”商标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使用“泸州”老窖特曲标识。及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的证明,证实“泸州”牌商标及“五粮液”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14.刑事照相、物证商标。
15.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长土镇派出所函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属累犯。
16.公安机关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传呼机一部、微型货车一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文某当庭提出,他只是运输,并不知是假酒;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对所指控的假冒商标的数量存在异议。本院认为,文某于2002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的当天,首先作出从食品城运“尖庄”、“江口醇”到制假点,又运“剑南春”、“全兴”大曲、“泸州”老窖特曲到西南食品城,这一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供述,足以说明文某是明知假酒而予以运输,因此,文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知是假酒而运输的观点不成立。常某某、张某某、称从常某某身上提取的清单所记录的假酒、从制假地点提取的假酒是12月份由常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常某某共同生产的,可以相互印证,以确定邱某某、常某某参与假冒“剑南春”商标504份,“全兴”商标120份及“泸州”牌商标88份。故被告人邱某某、常某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常某某尚未供述有口头协议之前供述称:“我们谈好的,她做酒所需原料酒由我给他提供,我进成多少给她算多少。然后他把假酒做好后给我拉下来。”这与常某某以后供述的口头协议相一致,因此,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的没有口头协议这一事实不成立。
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商议达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头协议。此后,由黄某某提供原酒,由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并安排常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将黄某某提供的原酒翻装进“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的瓶内,并贴上以上酒类的商标,由黄某某销售。共计假冒驰名商标“剑南春”648份,“全兴”300份及其他商标“五粮液”96份,“泸州”88份。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常某某、常某某、邱某某受常某某的雇用翻装假酒,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被告人用“江口醇”、“绵竹大曲”、“尖庄”等酒冒充“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等酒并予以出售获利,其目的和主要行为方式是采用冒充他人注册商标而达到销售其他酒的目的,这里以假充真的是商标而不是产品,且“江口醇”、“尖庄”、“绵竹大曲”、“泸州”老窖二曲等酒本身并不是伪劣产品,因此,本案的罪名应为假冒注册商标,黄某某的辩护人及常某某认为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观点不予支持。驰名商标的管理归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经商标局确认的驰名商标方为法律认可的驰名商标,辩护人认为“五粮液”牌及“泸州”牌商标不属驰名商标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常某某、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某、常某某、邱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因此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7.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8.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传呼机一部、微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当出现不发人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应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也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理解呢?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销售金额”和“明知”,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严重问题。假冒商标产品一度遍布市场,冒牌货几乎无处不在,严重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品牌,树立商标名誉的正当竞争。践踏驰名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正当利益,欺骗消费者,妨害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使用,有些甚至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对外贸易中,由于名牌声誉被破坏,有些已失去市场,还带来了国际纠纷,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非法销售假冒商标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361°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三项国家级荣誉于一身的国产体育知名品牌,其产品因质优价廉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今年8月,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便将涉嫌侵权的商城和商户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的请求。
案情简介: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如何判?
三六一度公司诉称,三六一度公司注册的361°文字及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成为体育用品领域内的国际知名品牌。后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及商贸城内个体商户王先生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361°文字及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等假冒侵权商品。三六一度公司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庭审中,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辩称没有侵权行为,并出具了租赁合同、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等证据,欲证明商城已尽到了市场的监管义务。商户王先生辩称不清楚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但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同意。
判决结果: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商城商户共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户王先生认可购买涉案商品的摊位由其经营,且王先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非其摊位销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系由王先生销售。经对比,三六一度公司所购买的涉案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该款鞋是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王先生销售了涉案运动鞋,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单位,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虽提供了租赁合同及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但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要求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与商户王先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00元。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非法销售假冒商标罪,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非法销售假冒商标罪”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如果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会被怎么样做出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假冒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隐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更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对于去除、覆盖原商品商标后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则没有予以规范。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假冒注册商标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参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怎么做处罚?假冒商标商品罪的处罚有什么界定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可以作为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法院作出裁决。《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小编把假冒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然而,实践中已出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笔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损害结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去除或覆盖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必将造成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受到损害;(3)对于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后面这些救济方式并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
(三)、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
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某些已经损坏、变质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愿望,反而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声誉遭到贬损。因此,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不但没有必要保持商标与改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此,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者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者覆盖已经损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条件。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假冒商标对于社会有很大的危害,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怎么办?是不是会被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法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明知道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却还是进行销售获利,这时候应该怎么判刑?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今年6月份,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一出租屋无证加工厂大量生产假冒“LV”品牌皮包。专案组民警经过三个多月的蹲点守候,于9月6日对生产假冒LV名牌皮包案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缴获涉嫌假冒LV品牌皮包263个,皮包金属扣、拉链、提包手、皮包皮等生产原材料一批,破获生产假冒LV品牌注册商标案2宗,总涉案价值约5000万元人民币。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吴某、邝某、泉某、赖某等5人均已刑事拘留。据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2012年6月以来,他租用一栋4层楼出租屋作为厂房,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招收14名工人,购买9台二手的生产手袋用的电车,开始假冒LV品牌皮包。黄某从犯罪嫌疑人吴某手里获取生产原料、生产图样,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赚取加工费。2012年6月以来,黄某开设的地下手袋加工厂共生产假冒LV名牌皮包1400多个。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如果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会被判刑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看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销售世界上第一号的产品不是汽车,而是自己。在你成功地把自己推销给别人之前,你必须百分之百的把自己推销给自己。而成功的推销员都会自备着有效有利完整的销售合同。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商品销售合同,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1._________硬件产品基本情况
1.1_________硬件_________系列(_________),提供包含服务器端硬件一套,和客户端硬件(无限用户),客户端免费配套。
2.合同项目
2.1乙方购买甲方硬件产品《_________》,用于建设单位网站。
2.2版本号:_________硬件_________独立服务器版本。
2.3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服务器空间和硬件运行技术维护管理。
3.合同涉及到的网络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
4.甲方提供服务内容和说明
4.1网站硬件安装技术服务:_________包括服务器端硬件和客户端硬件两个部分。
(1)服务器端硬件:一套硬件只用于一个网站,甲方负责帮助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保证乙方的网站能正常运行,以及日常能够独立维护更新。
(2)客户器端硬件:由甲方负责为乙方人员提供客户端硬件的安装培训服务。甲方为客户提供的现场免费技术支持服务只限一次。对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定期举行培训服务。
4.2网站建设服务:
(1)甲方提供通过《_________硬件》建设网站方法和培训课程,包括网站规划,页面、栏目、权限系统设计等。
(2)示范并帮助乙方搭建网站所需的各种功能。保证乙方网站可以正常使用。
4.3网站美工服务:
(1)通过甲方的《_________硬件》可以让网站达到一定的形象要求,但《_________硬件》主要是提供建设和管理网站功能的硬件,《_________硬件》不能提供图像处理功能。甲方所能提供的页面美化形象服务只能是有限的。
(2)对于乙方网站的特殊的形象要求,这些方面并不包含在本合同的服务费里面。可以请专门的形象策划公司策划制作,并另外支付费用,以完成较高的形象设计。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硬件配套服务的承诺。若帮助乙方注册域名,提供注册售后服务,为乙方办妥注册所需域名的手续。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其主页的页脚部分中注明该网站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字样和链接地址。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乙方网站页面的所有信息。
(3)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公布乙方保密的信息。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购买的_________硬件具有使用权,但不能进行复制或转给第三方使用,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发布的网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按时其他支付各种相关费用的义务。对于委托甲方注册域名,应按时缴纳所需的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费,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域名,6.服务期限:《_________硬件》使用无期限限制,只要乙方按时支付服务费,都是为本合同的自动延续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如涉及其他新增业务,如涉及页面制作等其他服务,应另行规定完成数量、质量和时间,甲方应该和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7.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委托甲方进行服务器管理的网站,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将域名转移到别的网络,意味着乙方不再需要甲方的服务,乙方不能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本合同即告解除;如果乙方没有继续付款,则在乙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正常的服务,比如可以正常工作的服务器、服务器存放空间和提供用户正常访问所需要的带宽,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并退还没有到期部分的服务费,本合同即告终止。
8.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9.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可以。10.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达成共识,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补充条款:
(1)免费服务:为乙方培训一名网站信息管理人员,以使乙方可以方便地维护更新网站。如果乙方由于工作调整产生网站的维护人员调整,甲方可以提供培训服务。
(2)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p#副标题#e#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要是买到了假冒商标的商品,应该怎么办?销售假冒商品有什么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商标假冒伪劣产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购买了假冒商品怎么办?购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怎么办?对伪劣商品经销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使其不敢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对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购买了假冒商品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您不要着急,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先请上述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总之,消费者如果发觉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一定不要自认倒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购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怎么办?
首先您应该携商品和有关票据到商店去交涉,说明情况。一般说,如果您购买商品的时间不长,商店都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在交涉过程中,如果柜台的售货员不能恰当处理此事,您可向商店负责人反映,如该商店负责人也不能正确处理,您还可找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经验,这样做以后,一般问题均可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与商店交涉无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无用,消费者可继而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这些部门是专门负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他们会帮助你尽快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向政府部门反映不方便,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群众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他们的本职。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义不容辞地帮助你解决受损害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受到的损害重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三、假冒伪劣商品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依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分为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之债和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之债。前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而后者属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其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由有缺陷产品引发的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并非指有缺陷的产品本身。无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以侵权提起诉讼。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合格的被告。如仅为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发生经济纠纷,仍属一般合同之债,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参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什么是销售假冒商标?要是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会不会有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销售假冒商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销售假冒商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做处罚?侵犯商标权有什么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规定了确定商标侵权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法定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把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主动权赋予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缺憾。《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不仅要计算商标被侵权的损失,而且还要计算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协商、调解、诉讼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的费用。
当然,被侵权人依法律规定作出赔偿计算方法并计算出赔偿数额后,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许可使用费等综合因素后最后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