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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当出现不发人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应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也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理解呢?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销售金额”和“明知”,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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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会被判刑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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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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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会被怎么做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假冒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假冒商标罪则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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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销售假冒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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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却还是进行销售获利,这时候应该怎么判刑?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今年6月份,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一出租屋无证加工厂大量生产假冒“LV”品牌皮包。专案组民警经过三个多月的蹲点守候,于9月6日对生产假冒LV名牌皮包案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缴获涉嫌假冒LV品牌皮包263个,皮包金属扣、拉链、提包手、皮包皮等生产原材料一批,破获生产假冒LV品牌注册商标案2宗,总涉案价值约5000万元人民币。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吴某、邝某、泉某、赖某等5人均已刑事拘留。据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2012年6月以来,他租用一栋4层楼出租屋作为厂房,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招收14名工人,购买9台二手的生产手袋用的电车,开始假冒LV品牌皮包。黄某从犯罪嫌疑人吴某手里获取生产原料、生产图样,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赚取加工费。2012年6月以来,黄某开设的地下手袋加工厂共生产假冒LV名牌皮包14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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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对于社会有很大的危害,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怎么办?是不是会被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法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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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商标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严重问题。假冒商标产品一度遍布市场,冒牌货几乎无处不在,严重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品牌,树立商标名誉的正当竞争。践踏驰名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正当利益,欺骗消费者,妨害消费者对商品的正常使用,有些甚至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对外贸易中,由于名牌声誉被破坏,有些已失去市场,还带来了国际纠纷,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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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小编把假冒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然而,实践中已出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笔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损害结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去除或覆盖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必将造成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受到损害;(3)对于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后面这些救济方式并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
(三)、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
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某些已经损坏、变质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愿望,反而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声誉遭到贬损。因此,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不但没有必要保持商标与改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此,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者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者覆盖已经损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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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还需要对厂家进行赔偿。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赔偿金额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然而,实践中已出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笔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损害结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去除或覆盖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必将造成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受到损害;(3)对于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后面这些救济方式并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
(三)、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
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某些已经损坏、变质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愿望,反而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声誉遭到贬损。因此,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不但没有必要保持商标与改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此,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者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者覆盖已经损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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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假冒商标罪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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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怎么做处罚?假冒商标商品罪的处罚有什么界定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处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可以作为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法院作出裁决。《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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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会被怎么样做出处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假冒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隐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更换商标这种显性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对于去除、覆盖原商品商标后再次出售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则没有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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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非法销售假冒商标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361°作为中国为数不多的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三项国家级荣誉于一身的国产体育知名品牌,其产品因质优价廉颇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今年8月,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便将涉嫌侵权的商城和商户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的请求。
案情简介: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如何判?
三六一度公司诉称,三六一度公司注册的361°文字及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成为体育用品领域内的国际知名品牌。后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及商贸城内个体商户王先生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361°文字及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等假冒侵权商品。三六一度公司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庭审中,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辩称没有侵权行为,并出具了租赁合同、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等证据,欲证明商城已尽到了市场的监管义务。商户王先生辩称不清楚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但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同意。
判决结果: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商城商户共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户王先生认可购买涉案商品的摊位由其经营,且王先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非其摊位销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系由王先生销售。经对比,三六一度公司所购买的涉案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该款鞋是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王先生销售了涉案运动鞋,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市场经营单位,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虽提供了租赁合同及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细则,但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三六一度公司要求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与商户王先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
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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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会听说假冒商标。这假冒商标是什么意思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是什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预防假冒商标的行为发生,遏制商标侵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可以说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动中既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
3、强化对印刷业、广告业、标牌行业,特别是这些行业中的个体、承包企业的动态管理,彻底从源头上堵截、打击、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的活动。
4、注册商标所有人,特别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加强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通常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注册商标能够覆盖同类商品,尽可能避免近似商标被他人注册,国内注册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在增设分厂、联营厂或建立合资企业时,允许使用或转让商标专用权,或以商标专用权折抵出资额时,手续要齐全、合法,允许他人使用的范围要做到适度控制;
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假冒时,既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被予以赔偿,但也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控告,使用《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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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假冒商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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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有什么具体的定义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反向假冒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我国《》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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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的行为有什么规定吗?什么是假冒商标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下文简称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的刑法规制是怎样的?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依据
其一,反向假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它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多方面的。再考虑到商标法第52条将四种危害性大致相当的商标侵权行为列举在一起,笔者以为,整体而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难以低于其他的商标犯罪行为。具体说来:
首先,这种行为导致原商标权利人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智力建立起来的无形资产的丧失(品牌增值机会、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的慢慢丧失);
其次,这种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会增加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搜寻成本和辨别成本,使消费者支付更高对价,并且要承担无法获得真正的生产厂家直接售后服务的风险,从而达到侵权者利用他人的商品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的最终目的;
最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助长了市场的垄断,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商标侵权的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程度也会越来越严重,商标权利保护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公正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其二,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根据刑法谦抑原理,一般以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学界基于刑法谦抑或轻刑化的考虑,一般不主张将市场层面的违法行为提升到罪刑的规制。然而:
第一,前文的分析揭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民事、行政方面的规制还不足以充分地惩处该类行为。因此,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二,轻刑化并不排除将具有相当法益侵犯的市场行为犯罪化,甚至根据犯罪情形提高某些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所以,轻刑化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原则。由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危害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轻刑化也不是刑法忽视该行为的理由。当然,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保持一定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打击面太大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称之为犯罪,未达到该标准的则交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进行调控。为此,在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后,我们还可以在定罪标准上进行平衡,包括适当地提高犯罪的门槛等。
其三,从比较的角度看,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许多国家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等。如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出售这种撤换商标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
(二)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实现
其一,有关条文设计。
研究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不妨在刑法第213条后增加一条——第213条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而又进行销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有关条文解读。
第一,从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看:首先反向假冒是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地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其次反向假冒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他人的商品去除商标进行销售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更换为其他的商标(包括自己的和合法获得的第三人商标)进行销售,不仅阻碍了消费者对原商品生产者信赖度的增加,而且又不正当地扩大地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最后反向假冒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最明显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侵害。另外要注意的反向假冒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而非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该行为的实质是盗用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声誉。
第二,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反向假冒行为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去除他人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用其他商标替换该产品的原有商标;
(2)该去除或更换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3)将处理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有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如果仅实施了去除商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销售,那么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微乎其微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如果仅仅是对他人生产的产品更换商标也没有进行销售,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的多,可以相应地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第三,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方向假冒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其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的优质产品来创立自己的品牌,并牟取不当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是长期利益,假冒人通过高价购买优质名牌产品贴上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短期内是亏损的,但是当其自己的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时候也就是其开始获取不当利益的时候。也不排除少数行为人意图通过去除他人商标从而消极地降低他人产品的声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四,从行为的主体方面看:反向假冒行为人属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是与被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这是该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的特征所决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销售者也可以成为反向假冒行为人,比如一些获得了某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经销商,购进他人商品再撤换其商标,作为自己经销的商品投入市场,仍然构成反向假冒。如果销售者仅仅实施了去除商标后再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假冒。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缺乏创牌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动机。另外,如果销售者使用非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注册商标更换了原来产品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则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就不属于反向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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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买到了假冒商标的商品,应该怎么办?销售假冒商品有什么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商标假冒伪劣产品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购买了假冒商品怎么办?购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怎么办?对伪劣商品经销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使其不敢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对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购买了假冒商品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您不要着急,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先请上述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总之,消费者如果发觉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一定不要自认倒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就可以使假冒商品没有立足之地,既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购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怎么办?
首先您应该携商品和有关票据到商店去交涉,说明情况。一般说,如果您购买商品的时间不长,商店都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在交涉过程中,如果柜台的售货员不能恰当处理此事,您可向商店负责人反映,如该商店负责人也不能正确处理,您还可找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经验,这样做以后,一般问题均可得到合理解决。
如果与商店交涉无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无用,消费者可继而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这些部门是专门负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他们会帮助你尽快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向政府部门反映不方便,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群众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他们的本职。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义不容辞地帮助你解决受损害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受到的损害重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三、假冒伪劣商品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依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分为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之债和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之债。前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而后者属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其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由有缺陷产品引发的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并非指有缺陷的产品本身。无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以侵权提起诉讼。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合格的被告。如仅为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发生经济纠纷,仍属一般合同之债,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参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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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案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二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特殊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侵权内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窝窝团认为其主要为服务企业和用户之间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交易主体,在石家庄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等证明的情况下,其对经营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第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不是知名商标,“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地位。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后授权给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创办,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开设了多家分店,并获得了“2012年中国十大火锅品牌”等多个奖项。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发布了“阳光呷哺”的团购信息,并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餐具、饮料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 “阳光呷哺吗,呷哺”字样。呷哺呷哺公司还提交了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的照片及在其门店内消费的交易清单。
法院判决:
1、“呷哺”并非通用名称。
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大陆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日语的 “涮涮锅”、“小火锅”含义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
2、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餐具、饮料杯及相关团购宣传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样,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相关店铺系由呷哺呷哺公司开设,或者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关系,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3、窝窝团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专业性判断,标准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窝窝团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窝窝团公司已对相关团购信息进行了删除,故法院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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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售假冒商标?要是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会不会有罪?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销售假冒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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