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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什么关于微型企业扶持管理的办法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制定的。
发文通知
渝办发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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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现就这些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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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各大高校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长,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一部分大学生开始把目光投向创业市场。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庆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1、多学多问,虚心请教
学习一直是成功人必备的品质。尤其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创业群体,学习不可放下,而且应该是多方面并且有实效的。做事不能一意孤行,向别人多多请教,不只局限于成功的创业前辈,亦或是你的目标消费者,他们也是你的创业导师。
2、耐住性子,不可冲动
冲动是很多年轻人的共性,而作为创业投资来说,更应该耐住性子,行事千万不能冲动。要多思多虑,年轻人创业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事,所以后期经营过程中更应该深思熟虑,做有把握的事。
3、勇于承担,负责到底
一个成功的领导者必不能少的品质就是用于承担,不论失败成功,不能责怪别人或是怨天尤人,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错了就是错了,要敢于担当。
4、要认识并接受人的本性
大学生沉浸在校园简单人际交往中,而步入社会经验不足,所以在前期人际交往中一旦受挫情绪和思想浮动会很大。大学生创业群体一定要认清社会,学会正确接受人的本性。
5、要有大局意识,不能只顾眼前
做长久之事,行事需看到五步之外,之所谓深谋远虑是也。大学生在创业的时候不能只看到一时得失,行事考量等都需往长远看,做合理的投资。
6、向竞争者学习
竞争者虽然会在短期内给自己造成压力,但成功抑或是失败的竞争者都可以成为自己创业的现成教材。而且通常近地域和相似性,更加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经营的好坏所在。
7、做事前要仔细分析,请教前辈
投资本身就是一项很需要智慧和社会经验的脑力体力活。而这些又是大学生的硬伤,所以要多向前辈请教,借鉴前辈的经验,少走弯路,避免犯错。在自己思维范围内,做事前一定要先思考三分钟,拿出切实可行的决策依据。
8、不可任意挥霍,合理理财
大学生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所以初期对于花销上没有概念。而创业又是一个很需财力的投资,所以一定要克制自己,用钱的地方很多一定要花到实处,绝不可以任意挥霍。
9、要有从屡次挫败中爬起的勇气
数据表明大学生成功创业者往往不到两成,这和他们自身局限以及性格特征有诸多关系。既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一旦面临失败,决不能灰心丧气,依然要保持热情,就算创业不成,也可转向工作或其他行业,力求在工作的磨练中自我,重回创业的舞台,成就另外一番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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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20年的纵深发展,1999年,“大学生创业”热潮平地而起,现代创业精神第一次在中国破土而出!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庆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大学毕业生年轻,视野宽、有雄心和干劲,但缺乏创业经验,急于求成,会导致投资失败,有志创业的大学生要谨慎,注意四个问题。
项目选择要“量身定制”。创业者对项目要有认识、理解和深谙的过程。一要挑选熟悉的项目,规避行业风险。二要货比三家。要做好项目比较,熟知优劣。三要结合特长。根据专业、兴趣等因素,从小做起,对行业深度审视,对大众消费深刻了解,增强对商机的分析与把握,积累资金和商战经验,再进行深层次的创业。
经营管理要“虚心务实”。经营管理是一门“艺术”,要运营好各种资源。一要练好内功。选中“心仪”项目后,要虚心请教行业专家或到同类企业打工体验,最大限度学习生产和管理知识。二要善于用人。要学会尊重科学,重视员工,鼓励员工。优秀的人会帮助你管理企业、制定商业计划、做好公共关系,经营者才可以“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三要建章立制。避免单打独斗,同有识之士组成创业伙伴和合作伙伴,建立共同遵守的章程,详细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权利和义务,增加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政策扶持要“学懂用足”。用好政策扶持,往往会事半功倍,有益于创业。一要原汁原味学习。各地方出台了很多鼓励创业的政策,但实施对象有一定差异和限制。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网络下载、实地咨询等方式掌握具体内容,掌握第一手信息,避免信息传递失真。二要分析对比差异。创业扶持政策一般都具有地方特色,注重扶持本土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要结合实际,对比不同地区的优惠政策和落实情况,选择最优的政策环境。三要主动争取扶持。政策扶持具有量大、面广、时间紧等特点,要留心关注各类政策申报公告,有针对性地对照标准,挖掘特色,做好材料准备和申报,减少创业成本,降低创业风险。
创业历程要“坚持不懈”。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不到两成,这与自身局限和性格特征有诸多关系。一要保持创业热情。初始创业者基本上处于无充足资金,无正规场地,无专业销售人员的“三无”状态,很难取得客户的信任,一旦面临挫折和失败,要保持创业热情和清醒的认识。二要主动参与竞争。市场竞争法则是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改进、创新技术,赋予商品更高的价值,保证产品的生命力,持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三要塑造创业性格。性格和习惯对创业影响很大,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进取精神、创造性思维、务实、冒险精神、合作意识和自信乐观等因素,它们直接影响着创业者的决策和成败。创业者要有意识地塑造“创业性格”,改进弱项,巩固强项,才能在创业中保持强劲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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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很多相关的好扶持政策,创业企业的扶持政策是指什么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国家创业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的主要内容
1、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综合考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无偿提供2万元至15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大学生初次创业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请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作为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3、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4、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三、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申领程序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一年申报两次,分别在5月和10月份,由所在的创业孵化园区集中申报。孵化园区统一报送给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等相关资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可以申请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报人需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五、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看了国家创业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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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的创业平台纷纷涌出来,在重庆微型企业有没有什么企业创业的平台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创业者申请微企有更便捷的渠道了。为方便创业者网上申请、微企融资和代账服务等,7月,市工商局、市微型企业协会开通了 “微企助APP”客户端,改版后的“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网站同日全新亮相。
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介绍,近年来,重庆微企网上申请量持续增长,网上预申请总量累计突破18万人次。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发展微型企业11.83万户,带动和解决就业88.85万人。为更好地服务微企,结合网站用户的反馈意见,市工商局、市微型企业协会决定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进行改版升级,并推出“微企助”手机APP客户端。
改版后的“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网站和“微企助”APP客户端,在功能上主要包含“政经新闻”、“创业活动”、“微企预申请”、“助力微企”、“投融资指南”、“在线互动”和“办事指南”7大模块。其中,“助力微企”是本次网站改版和APP客户端重点打造的模块,主要包括融资服务、代账服务、培训服务和展会服务四大功能。市工商局微企处处长、市微型企业协会秘书长聂刚介绍,目前已经有27家银行入驻微企创业平台,创业者可借助这个平台更方便快捷地从银行贷款,还可以享受到创业扶持贷款。
市民陈渝女士在现场用手机预申请微企,整个申请过程只用了两三分钟,很快,辖区工商所就针对她的申请给予了回复,显示预申请通过。据介绍,市民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地通过“微企助”手机APP客户端进行微企预申请,请在各大应用商店内搜索“微企助”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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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什么关于微型企业的政策吗?有没有解读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
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4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
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也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重庆为微型企业建立创业平台
重庆市工商局局长、重庆微型企业协会会长黄波(博客)介绍说,到今年6月底,全市微型企业已达2.9万余户,带动就业22万人。今年7月4日,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市场主体中新增了微型企业标准。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能够激发民间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而且能够缩小三大差距,鼓励更多人通过创业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据统计,全市已经有6233户微型企业发展规模逐步壮大。
重庆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处处长聂刚说,微型企业可以通过此次开通的创业平台,发布自己的企业、产品信息、投融资需求、项目合作信息。微型企业和政府之间也可以通过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获得更多的项目合作机会。同时,微型企业也要把在平台上就自己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进行在线交流。
黄波表示,将把微型企业协会建成微型企业的“情感家园”“财智沙龙”“权益卫士”和“发展推手”,促进微型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则,开展一些专门面向微型企业的优质、低廉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微型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等全方位的服务;组织开展微型企业之间、微型企业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订单对接活动,扩大微型企业的经营空间和规模,助推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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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重庆为了微型企业创业做出了什么培训呢?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哪些实施细则出台?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第四条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五条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合法办学资格,从事各类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和工商税务法规等知识的教学经验,能够履行培训职责,热心承担培训任务。
(三)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其中自有产权教学场地应达400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创业培训专职或兼职老师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四)具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的住宿、餐饮条件,其中住宿应安全卫生,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育秩序良好。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向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培训机构。市级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才能从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享受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师资由创业培训教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功创业者、有关行业专家、有关院校教师组成,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课程。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每年年初市微企办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的创业培训计划。
第九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安排培训任务。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培训前五个工作日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时间告知定点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主要开设政策解读、项目选择、融资投资、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创业实例分析、工商税务法规知识、创业计划书创作等课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采取集中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在每班次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时,应对授课内容实施监督和评估,并要求授课教师和培训学员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教师授课情况信息反馈表》(附件2)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每日意见反馈表》(附件3)等教学质量控制表单,由培训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分,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将举办培训班相关资料建档,建立培训台账制度,以便保存和备查。
(一)整理方式。培训资料整理应以培训班为单位,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个人信息和签名由学员本人填写,其他资料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整理内容。保存的资料分为开班申请表、学员登记表、监管记录表、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实现创业调查表、创业成功汇总表等基础资料和图片、影像等其它资料两部分。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过程中,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开展实地监管,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监管记录表》(附件4),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每期培训结束后,微企办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报送《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各区县(自治县)于每月25日前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报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现创业调查表》(附件7)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汇总表》(附件8),报同级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财务管理及开支范围: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
(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开支内容,必须是与开展教学有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培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监控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的,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 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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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微型企业所得税的有哪些?什么是要注意的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如何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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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青岛市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及该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
上述人员如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均为两年。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申领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以上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招用该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按每招用1人2000元。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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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83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2016年重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问答,欢迎大家阅读:
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市国税局: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市国税局: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国税局: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3 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积极行动,在去年措施基础上,再出台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具体包括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备案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并将其作为今年“一号督查”事项,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国税局按照总局的要求,赓即召开局长办公会进项专题部署,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市国税局:我们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 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市国税局: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市国税局: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市国税局: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市国税局: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市国税局: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从今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市国税局: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将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市国税局: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在重庆国税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和12366微信公众号开辟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专栏,加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专题宣传。开通12366热线小微企业政策咨询专席,在网上纳税人学堂和手机微课堂,开展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及培训辅导。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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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企业店铺扶持十大新政策是什么?如何开一个淘宝企业店铺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淘宝企业店铺扶持政策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其实现在做一个企业店铺,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升级你现有的淘宝店铺,一个是重新注册新的企业店铺,升级店铺的话在你的卖家后台,直接点击升级,会提示你是否符合条件,有很多要求,可以自己去看看。今天我们说注册新的企业店铺。其实注册企业店铺,你只需要把企业支付宝注册申请好就可以了,那注册企业店铺的条件其实就是企业支付宝的条件。原则上个体户也是可以注册企业店铺的,但是我个人不建议,因为买家看你是个体户,跟看你是一个有限公司,信任度完全是不一样的。
首先你要注册一个公司,其实就是工商局办营业执照,这个去你们当地的工商局就可以了,你想好名字,去工商局那边查一下,没有重名的就可以注册了,你告诉前台工作人员,我要做什么,比如我要卖服装、卖办公用品等等就行了,就是填写好你公司的营业范围,然后工作人员会帮你登记啊注册啊等等,当然可能需要很多文件比如你的身份证、股东身份证、会计证书、房产证等等,需要啥你就提供准备啥就可以了,只要你的材料齐备基本上当天就能拿到证了。
然后就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然后还要去银行开对公账户,办公司的程序我就不一一的说了,你自己百度搜一下,或者问下工商局里的人就行了。整个过程预计在一周左右差不多可以完成,注册资金建议在10万以上的,如果以后打算还开京东等其他平台,那就直接注册资金50万以上的就可以了,因为现在不需要验资报告了,所以压力没那么大了。
第三,所有的公司资质办下来之后,你就可以去注册企业支付宝了,这个应该不用我一步步演示了吧,按照流程注册 实名认证就可以了。
第四,注册好企业支付宝之后,直接登录淘宝,它会提示你要绑定一个淘宝账号,这个账号就是你以后的企业店铺账号了,自己想好了再绑定注册,一般就注册自己公司的短名字,或者品牌商标名,比如我们是菏泽市诺思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那这个名字太长了,旺旺不好记啊,我们就直接注册了 诺思星商学院、诺思星电商、诺思星电商培训有限公司等这几个淘宝账号,方便后期使用。企业支付宝绑定上淘宝账号之后就直接去登录淘宝后台创建店铺就可以了,创建出来的店铺就是企业店铺了,很简单吧。
当然你也可以事先注册好淘宝账号,然后在后台点击 企业开店,绑定你的企业支付宝就可以了,一样的。
关于企业店铺很多卖家常问的问题:
1、企业店铺要缴税吗?
目前淘宝是不干预缴税的,缴税完全是当地税务局的问题,你是你们当地的公司,肯定是要缴税的,这是公司的义务。就算你每个月都是0收入,也要让会计每月报税的,当然报的就是0了,但是这个过程要走。另外目前好像每个地区都有3万左右的免税额度,也就是你的银行账户每月营业额小于3万是免税的。当然如果你以后做大了,肯定是要缴税的,这非常正常,做公司做企业不要怕缴税。
2、我已经有身份证在淘宝上开店了,还能开企业店铺吗?
可以的,企业店铺的主体是企业,不是你个人。
3、企业店铺淘宝有扶持吗?
再问这个你就要挨打了,看我之前写的第一篇文章,写的非常清楚企业店铺的优势所在,在这个微信(51学淘宝)里回复数字166就可以看到了。
4、企业店铺和我的淘宝C店可以卖相同的产品吗?
目前是可以的,但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看淘宝高兴不高兴了。
5、那我新开一个企业店好呢,还是升级现有的淘宝店好呢?
各有优势吧,如果你现在生意比较好,也没有纠纷,没有买家交易等各种条件,你可以选择升级。如果你现在店铺很糟糕,流量都没有,那不如新开一个企业店铺重新开始做。企业店铺注册好了,只要有一笔交易就能开车、报活动等各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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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现如今有哪些是关于小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呢?小编整理了政府扶持小企业的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许多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举措,但客观上也造成政出多门,导致企业普遍反映政策知晓率不高、落实不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的政策合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经信委主任牛弩韬提出建议,在新常态下,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聚合力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牛弩韬说,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部分内容滞后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该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职能和手段的规定较为分散,对地方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职责表述较为原则宽泛,部分现有中小企业法规政策尚未执行到位。以安徽为例,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在实际招投标中,中小企业产品占比不高、政策倾斜力度不够。
“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还呈现碎片化。”牛弩韬认为,省级层面扶持资金大多分散在多个部门,导致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使用、效率低下。
为充分挖掘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完善政策体系建设,牛弩韬认为,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设立直属国务院专司中小企业管理的政府机构,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增加发展普惠金融,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改革与服务等内容。进一步整合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资金,开展有关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清理相关政策文件,并依据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编制相互配套协调的“1+N”政策措施,以形成政策支撑体系和合力。
同时,通过国家层面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最低比例的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督促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尽快落实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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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现在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微型企业的创业政策,希望有大家喜欢的内容。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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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面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高职院校的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高校就业的难点问题。目前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主要以经济帮扶为主,缺乏对贫困生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下面小编给大家解读重庆市贫困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通过提升就业能力,开发就业岗位,实施创业扶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等四方面15条政策全方位扶持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黎勇介绍,2014年重庆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达18.4万人,比去年新增2万人,占全市新增劳动力一半以上,总量压力依然很大,而就业结构性矛盾仍旧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同时,贫困高校毕业生受家庭经济、所读专业、求职渠道等多方面影响,在就业创业过程中面临更多困难,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扶持。
本次颁布的15条就业扶持政策本着“政策措施适度优惠、兜底岗位过渡安置、帮扶措施力求全面”的原则,力求实现对贫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岗位、服务三个全覆盖。
除了提供实习见习机会、实施定向培养、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等传统措施以外,本次的15条政策还有不少“真金白银”优惠。曾军介绍,根据测算今年离校未就业高考贫困毕业生近3000人,此次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拿出300个基层事业单位岗位和1200个企业岗位,加上2000个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可确保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都有就业岗位。另外在创业扶持方面,将给予贫困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代账补贴、场租水电费补贴和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等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贫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毕业后到重庆市贫困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3年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总额不超过2.4万元的标准为其代偿学费。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总裁学习网创业政策[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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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实列”,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今年,市国税局把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释放政策红利、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面兑现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全市169户小微企业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通过“一对一”指导,使企业会计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了掌握,也使纳税人对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政策变化和涉税工作动向深入了解,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质量。针对辖区的管户,市国税局在工作中抓住不同阶段、不同税种的宣传重点,增强针对性,找准宣传点和切入点,做到通俗易懂,提高宣传实效。帮助纳税人及时、深入、准确了解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943户参加汇算的纳税人进行逐户宣讲辅导,剖析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为使纳税人全面享受到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实行点对点服务、面对面交流,在认真建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台账的同时,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多次核准查验,确保兑现上不留死角,减免税额分毫不差,使优惠政策全面兑现。目前,市国税局共为我市169户小微企业减免税额6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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