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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王某系郯城县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4年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每完成1个标准件发给25元工资,月标准为45件。 前一段时间,工厂接受大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近几个月多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报酬。王某认为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工作,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拒绝了王某提出的支付加班工资要求。王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申请人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提出的实行计件工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仲裁委遂裁决厂方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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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中之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加班费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劳动法》规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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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工资加班费,以供大家阅读。
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主要是在《劳动法》中。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而在不同时间段加班的,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详细内容你可以从上文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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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既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内容,也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加班费,以供大家阅读。
一、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例如:小王每月工资为150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计算日工资为: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为:68.97÷8=8.62元
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150%
小王在周六日的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200%
在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端午、清明时,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300%,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北京201x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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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平衡资本与劳动间利益均衡的重要工具。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事关深圳职工的切身利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深圳劳动法加班费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4种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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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17年来临之际,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计算有什么变动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加班费计算,以供大家阅读。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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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6佛山劳动法扣钱多少天合法,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公司的这条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如此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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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结合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进出口贸易结合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进出口贸易结合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进出口备案申请的条件
无论在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经营范围里必须有进出口业务内容才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
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只要这句话即可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无论是在注册外贸公司还是注册普通的有限公司,只要经营范围里有进出业务内容就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如果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这一条,那么则需要先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再申请。
二、进出口备案申请流程
1、外经委备案
2、海外备案
3、外汇登记
4、检验检疫备案
5、电子口岸登记
6、出口退税登记
三、进出口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
6、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法人与操作员身份证与照片
8、其它材料
需注意的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则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出口备案所需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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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产物。那关于避免官司缠身的跳槽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避免官司缠身的一些跳槽方法,希望你喜欢。
有的在职劳动者遇到其他企业比较中意的职位,急于跳槽到另外一家企业,但未按照法定的解除程序和处理好工作交接等善后事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向企业递交了辞职报告,就履行了法律手续,就可以立即离开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以后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
小张原系某商贸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入职二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所以一直未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2009年11月后,该行业的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并且已经联系好该公司。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就愤愤离去,之后再未回到公司办理任何交接及离职手续,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其后,原商贸公司发现小张所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该公司不小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小张认为其已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公司时已将其手头的材料全部放在了办公室,已经跟该公司没有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小张觉得在原公司郁郁不得志,急于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实际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第九十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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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劳动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益保护等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消除对劳动法的误解,进而促进该法的实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小时工是否有加班费,希望你喜欢。
一、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近日通过政府公报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现如今,绝大多数企业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8小时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就指在8小时工作之内的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应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相应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二、加班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由以上可见,用人单位若将加班费并入工资,以达到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系属于违法操作。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小时工加班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时的加班费与全日制劳动者是一样的,要获得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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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应聘,面试技巧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其中自我介绍是面试的第一个环节,做好自我介绍很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面试自我介绍的内容,欢迎大家查看。
1.了解自我介绍的分类
自我介绍根据介绍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型自我介绍和被动型自我介绍两种类型。
(1)在社交活动中,在欲结识某个人或某些人却无人引见的情况下,即可自己充当自己的介绍人,将自己介绍给对方。这种自我介绍叫做主动型的自我介绍。
(2)面试自我介绍,将自己的某些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一番自我介绍。这种自我介绍则叫做被动型的自我介绍。
2.面试自我介绍的内容,包括本人姓名、供职的单位及部门、担负的职务或从事的具体工作等三项,又叫工作式自我介绍内容的三要素,通常缺一不可。
①姓名。应当一口报出,不可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
②单位。单位及部门,如可能最好全部报出,具体工作部门有时可以暂不报出。
③职务。担负的职务或从事的具体工作,有职务最好报出职务,职务较低或者无职务,则可报出目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举个例子,可以说:“我叫唐果,是大秦广告公司的公关部经理。”
3、面试自我介绍应大体包括本人的姓名、工作、籍贯、学历、兴趣以及与交往对象的某些熟人的关系等。如:“我的名字叫王光,是里润公司副总裁。10年前,我和您先生是大学同学。”
4.掌握面试自我介绍的分寸想要自我介绍恰到好处、不失分寸,就必须高度重视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控制时间
①进行自我介绍一定要力求简洁,尽可能地节省时间。通常以半分钟左右为佳,如无特殊情况最好不要长于1分钟。为了提高效率,在作自我介绍的同时,可利用名片、介绍信等资料加以辅助。
②自我介绍应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进行自我介绍,最好选择在对方有兴趣、有空闲、情绪好、干扰少、有要求之时。如果对方兴趣不高、工作很忙、干扰较大、心情不好、没有要求、休息用餐或正忙于其他交际之时,则不太适合进行自我介绍
(2)讲究态度
①态度要保持自然、友善、亲切、随和,整体上讲求落落大方,笑容可掬。
②充满信心和勇气。忌讳妄自菲薄、心怀怯藐。要敢于正视对方的双眼,显得胸有成竹,从容不迫。
③语气自然,语速正常,语音消晰。生硬冷漠的语气、过快过慢的语速,或者含糊不清的语音,都会严重影响自我介绍者的形象。
(3)追求真实。进行自我介绍时所表述的各项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真实可信。过分谦虚,一味贬低自己去讨好别人,或者自吹自擂,夸大其词,都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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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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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原则的总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合法,希望你喜欢。
定义
兼职推广,从机构方面我们通常称之为CPS联盟,从个人角度我们通常为网络推广员。但是不论是cps联盟或者网络推广人员,他们有一个大体的特性那就是,通常他们的组成部分不脱离组织通过业余或者碎片资源来完成相关推广工作并且获得一定的报酬。
案例
丁博士兼职推广从使用人群来讲,它主要分为2类人:A类个人闲散人群(包括在校三校生、大学生、上班族、宅男宅女),B类具备网络资源的站长群体。他们从政策角度是一致的,差异点在于他们所能涉及的兼职推广功能组件方面的利用率上将会有局部的差异。A、B类人员均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和各种资源利用各类工具和各种方法(包括软文、微信、微博等)进行推广。
特点
1、突破行业的佣金比例
由于企业的发展需求,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着眼于是否让推广商或者代理商先富起来,作为产品内容服务商更多的是提供相应的支持给予推广商与代理商。而这一转变在丁博士兼职推广却得以革新,它更多的是考虑让兼职推广人员先富起来。
2、便捷性的功能体验
从网络推广方式考虑,一般我们会提到传统网络推广,如邮件推广、sns推广、口碑推广等方式,而更是引入全新的组件推广模式,即用户可以获取组件代码投放到相应的网站站点上作为个人站点或者合作站点的原生功能,而又不影响原有网站的功能使用与美观度体现。
3、更便捷的查询机制
往往兼职推广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查询公示度难、信息追溯难。由于立足于让兼职推广先富起来,因此全面开放后台订单查询系统,即每笔推广查询都可以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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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理论对于促进劳动法学科的纵深研究具有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合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希望你喜欢。
合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此处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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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劳动法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能否用补休代替,希望你喜欢。
安排员工加班,是应当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我们可以参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就加班补偿方式达成一致时,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而在一般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则只能采用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而不能选择补休。
春节长假七天中初一、初二和初三属法定假期,只能采用支付300%加班费的方式补偿;而初四到初七属于休息日的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
劳动法律对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情形禁止采用补休是有其意义的,法定节假日不同于双休日,其意更在于举国欢庆,因而即使采取了补休,也无法弥补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的损失。但不管怎样,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和要求享受加班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切不可随意替换,违法用工。
附:领不到加班费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复杂的事。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果申请仲裁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不超过本地的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那么可以在“仲裁”这一程序中终局,并且在45天内裁决完毕,不会像前些年那样会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正在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力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看过“加班费能否用补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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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法走过了从无法可依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希望你喜欢。
招聘、面试阶段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分、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劳动合同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毕业生维权必读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读一点和签订合同有关的法律,对于毕业生是很实用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毕业生可以在求职过程中留意诸如《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类的法律书籍。如果感觉太多太厚,多翻几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应该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毕业生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发现问题,要据理力争,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要与单位协商变更,甚至请求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认定。如果遇到的问题自己应对不了,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也可以求助于法定部门,如劳动监察、仲裁委员会等。律师提醒求职的应届毕业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应该尽量通过合法的人才机构、中介求职。
看过“劳动法毕业生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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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具有同民法等部门法同等的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却非一帆风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希望你喜欢。
加班费简介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国家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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