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的共25个结果:
法律效力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裁定书具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裁定书法律效力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应当解决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应当使用民事裁定。一般情况下,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判定程序问题的法定形式,也是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有效方式。民事诉讼从立案直至诉讼结束的各个阶段以及执行程序进行中,都有可能出现一些阻碍诉讼和执行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的形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裁定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比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应用裁定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可以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错写、误算了个别的字、词和数字等情况,进行补正时,应当用裁定方式。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上诉的必要,也没有复议的意义。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十种情形外,为解决某些程序问题,对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例如,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采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所有这些裁定,都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裁定的形式、内容
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例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例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书面裁定又称为裁定书,其内容和要求较之判决书略有不同,主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代理人、案由;
(2)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条款;
(3)裁定的事项;
(4)允许上诉的裁定,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日期。
四、裁定的法律效力
由于作出裁定的法院级别不同以及是否准许上诉的情况不同,裁定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2.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诉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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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效力?现在哪种类型的商标可以注册?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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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异议裁定又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近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第1期《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已于日前通过《商标公告》和《中国商标网》两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商标异议双方可直接查询裁定结果。 为增强商标申请透明度,提高商标异议裁定工作效率,国家商标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以前只发给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改为直接向社会公布。而此次向社会公布的第1期《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则汇集了第三季度已作出裁定的329件《商标异议裁定书》。据了解,此专刊暂定每季度出1期,以方便商标异议双方及时查询相关裁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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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职就业已经市场化的今天,求职技巧训练与指导已经非常重要。那关于面试要避免发生的一些事项是什么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面试要避免发生的一些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1、面试时迟到,而且称自己迟到是因为别人指错了方向。
2、不修边幅或者着装不当。坐姿懒散,与主持面试的人不保持良好的目光接触。
3、说其他同类型公司的坏话。
4、没有能将自己的能力与雇主的需求联系起来。吹嘘自己有多行,但却没有列举出相应的成就作为证明。
5、回答没有明确的焦点,说话没有组织性,想到哪里说到哪里。
6、不表现出激情,也看不出希望得到这份工作或是对所应聘的工作表现出“孤注一掷”的激情。
7、对大多数提问都用简短的“yes”或“no”来作答或是给出的答案是预先背好的,但回答时忘记了答案的某些部分。
8、直呼主持面试人的名字或将他的名字搞错。
9、问这样的问题:“我怎么样?您准备雇佣我吗?”或当别人问“你有任何问题吗”的时候,回答“没有”。
10、在面试快要开始的时候,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这样的话:“我想至少应挣到3000元,希望这份工作至少能给我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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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劳动法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试用期发生纠纷劳动者的维权,希望你喜欢。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单独约定“试用期”或订立“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4、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约定多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也不得延长试用期。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指引
1、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规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技能和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试用期内。
3、劳动者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不同要求为自己维护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三、试用期其他维权指引
1、试用期工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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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同时,劳动法还应当体现劳动协调原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解除合同哪些法律后果会发生,希望你喜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标的的属性是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就不需要恢复原状。这类情况较多地发生在:
(1)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务,也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2)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不能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已经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将使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将标的物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所表现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就谈不上恢复原状的问题,因为合同订立以后的状态和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基本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这是指从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标的物的性质来看是否能够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效果因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下列不同:
(1)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自然要返还原物;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起返还。
(2)在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恢复原状的,例如,原物是特定物而灭失,又如,提供劳务或者使用物品作为合同的给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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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小可做一针一线,大可做跨国集团。但究其本质,都是相似的。销售决无一般人心中的艰难、低下,更无一般人心中的玄妙。它只是一种人生考验和生存方式,只是它以一种自由的、不稳定的状态存在着。它既可以让你一分钱也赚不到,又可以让你发财兴业。那么发生销售失误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随读文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您能满意,谢谢。
一、对于买单的老顾客,都要亲自送到门口。
在管理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店员都要做到这一点。只要是买了单的老顾客,一定要亲自把顾客送到门口,虽然这个过程很短暂,动作也微不足道,只要这样去做了,顾客就会感觉受到足够的尊重。以前这个店顾客买单以后基本上就没有人管了,所以很难返单,因此我们就强化培训,重点说明送客到门口,一方面,顾客不会出现购买后就受冷落的心理,另一方面,这个时刻也非常的关键,因为是顾客刚刚成交、需要强化对品牌与服务刚刚的认同,在送的过程中与顾客的沟通,既可以加强顾客更进一步对我们的认可,也可以进一步拉近与顾客的关系。通过强化对老顾客的服务,慢慢的没有买单的顾客,做了服务的顾客,店员都会送到门口,在送顾客的时候,经常提醒顾客要记得常来、要带朋友过来,顾客在这个时候,是非常容易听得进去的,往往就会经常来,并且带朋友来,因为顾客来得多,业绩就提升得很快!
二、二天内一定要发去问候的信息。
顾客在店里面购买我们的产品,原因有很多,可能觉得给她的感觉很不错,也可能是因为产品某方面的功效正好能满足她们的需求,还可能是因为价格实惠,品质也不错,甚至更有可能是图个新鲜。不管是什么原因,毕竟是购买了,这是个好事,千万不要因此觉得万事大吉,不要因此觉得就得到了一个忠诚的顾客。我们都知道,顾客在购买的时候,可能是一时的冲动,等回到家里就变得理性起来了,尤其是化妆品。顾客的化妆间有好多的品牌,一不小心就是用起了原来一直使用的品牌或者其他的品牌,把我们的产品闲置了,放得到久了可能就忘记了。不知道大家是否也会样类似的体验?经常看到女性朋友逛了一天的街,买了一大堆衣服,可是很多买回去后,就没怎么穿过,成了衣柜里的陪衬了。
顾客也是一样,从众多产品中把我们的产品买回去了,并不代表就会去使用,因此在她家里,还有另外一个战场,还有这各种各样的品牌与我们的竞争,这个时候就要继续进攻。那到底该怎么进攻呢?那就是在顾客够买回去的两天内一定要发信息给顾客,一方面提醒顾客去使用产品,或者来店里继续做疗程,另一方面,通过与顾客联系,缩短与顾客之间的距离,体现专业细致的服务态度。如果有些顾客比较积极的回信,则说明这个顾客很好相处,只要稍加努力,就可以建立起非常好的客情关系。
三、一周内要进行使用情况调查与咨询。
如果能做到上面的两点,我们与顾客之间有了多一层链接,但如果没有后续的动作,前面所做的可能都会白费!因为单凭这两个动作,顾客是不会和店员产生更多的感情的,所以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可以在顾客购买一周后,继续给顾客发个信息,关注其使用情况,尤其是使用后的感受。顾客如果一直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感受不错的话,短信会强化顾客的服务,可以让顾客回头,促进顾客介绍朋友过来。
四、要常和顾客常保持联系,维护客情关系。
两个人之间想要建立起比较好的关系,就要看他们接触的频率和质量,顾客和店员之间的交往也是一样。从咨询的情况来看,平时该店与顾客的交往质量最高的就是顾客购买最高的的那次,再后面的时间和机会都比较少,那怎样才能加强店员与顾客之间联系频率和质量呢?
首先,需要店员和顾客保持联系,可是顾客不喜欢经常去发信息骚扰她,因此就要把握好发信息给顾客的频率,既不要太高,以免招来顾客的反感,也不能太少或者没有。怎样才能把握好这个度呢?一般来说,节假日是发信息的最好时机,因为节假日谁都不会拒绝来自各方面的祝福。如果没有节假日的时候,平均一个月左右发一次也是就差不多了,而信息的内容,可以是一些化妆小技巧、新品讯息、皮肤保养、生活资讯、节日祝福等,对于这些,顾客通常是比较关注,而且不会产生太大的反感。
五、有新品、促销、或导师来店指导时,邀请老顾客来体验购买
要让老顾客再次消费,通常需要的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有很多,可以是新品上市、也可以是促销优惠、更可以是导师到店里指导,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等等。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店里在有新品上市、促销活动,或者有公司派来的导师来店里指导的时候,就一定要把握机会,发信息告诉老顾客,邀请老顾客来店体验。部分关系比较好的老顾客亲自打电话邀请其过来,千万不要觉得不好意思,要知道,这是让老顾客再次消费的黄金时刻,也是提升销售业绩非常好的时机。而相对于开发新顾客来说,邀请一个老顾客回来,成本也是非常低的,可能只是一个信息、一个电话的事情,小投资,大投入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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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但是口头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小编为你带来的“口头协议”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英明开了一家生产水性涂料的小加工厂。一个月之后经朋友介绍接到了北京一位客户价值20万元的大订单,他的厂子急需补订一批化工原材料。英明通过网络知道唐山a化工厂可以提供。于是他打电话向a厂订了6万元的原材料,要求他们将这批化工原料三天后送到自己的厂子里。双方在电话中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a厂人员按时将原料发到英明的工厂时,英明的客户却因故突然取消了订单,英明不再需要这批原材料,便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a厂送来的原材料。a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英明支付给a厂6万元货款。
英明十分不解,自己并没有签署合同,只是口头要求对方给自己供货。现在自己在没有使用原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都不可以吗?商场里买东西,没有使用过都可以退货,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呢?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和 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口头协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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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二手房交易税费发生的变化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卖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了解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用的。那么,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一、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怎么计算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三大类。
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市最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质属于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属于首次购房,其契税税率为2%,非首套房则是4%;如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契税减按1%;如果卖房者住房满5年,只需交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5年,除了交1%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交5.6%的营业税及附加。
也就是说,二手房面积在90至140(不含)平方米,如果是首套房超过5年的,房屋买卖双方只需交3%的税;如果非首套房且住房不满5年,双方就需要交10.6%的税。
如交易房屋是非普通住宅,买方则按4%的率税缴纳契税;卖方房屋如果未超过5年则全额缴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1%的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也就是按本次成交价款缴纳1%个人所得税后,再用本次成交价格减去上一次完税价格的差额乘以5.6%合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如果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质是非住宅,比如车库、铺面、仓库等,买房者需要交4%的契税,卖房者则需要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3.5%的土地增值税和差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就是对“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怎么计算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所作的解答。总是,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是由卖方交纳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约定由买房交纳,一般来说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二手房买卖税费的计算是比较专业的问题,当事人如果有什么疑问,最好向律师咨询,他们会结合您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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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
法律贴士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
本案中,郑先生已经退休,与培训机构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合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
如今退休人员接受聘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退休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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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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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这已是国人共识。中小企业融资难,首先表现在中小企业贷款难,占据我国企业总量90%以上的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却不足20%。中小企业贷款难,难在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经营信息收集难、抗风险能力差;难在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小、用款急、信用低、风险高;难在商业化的银行追求经营稳健与规模效益,不愿承担中小企业贷款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青年创办的企业(含青年个人和青年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处在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从银行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共青团河南省委(以下简称“团河南省委”)积极响应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青年就业创业的号召,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努力践行增强国力、改善民生、先义后利的社会责任,双方密切合作,通过机制和模式创新,支持河南青年就业、创业事业的发展。
自2010年3月双方联合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度“河南省青年助业贷款工程”已在全省17个地市开展业务,累计已向229家企业发放贷款累计达7.381亿元,带动就业41300余人;得到贷款229家企业全部建立了团组织,覆盖青年2万余名;担保增信联盟成员达12家(注册资本合计11.2931亿元)。
该工程较好的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低、单笔金额小、用款需求急、循环频度高、抵押担保难、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题。主要表现在:
整合团的组织协调优势、国开行的规划与机制建设优势、专业担保公司的增信优势,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贷款时信用不足的企业首先进入团属信用协会进行信用培育。一是按照“地域集中、行业集中、业务关联”的原则对会员企业分类,充分运用同行业、同区域企业“抱团”产生的平辈压力;二是建立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与还本付息、团组织表彰与批评等公示制度,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三是邀请专家或组织交流,对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服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信用能力建设。对经过培育符合银行信用要求的企业,由担保公司提供统一担保。“团、银、保、企”有效沟通紧密结合,为中小企业融资所遇到的信用难题找到了组织支点和实践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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