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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今年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利好有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与“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被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选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的,除享受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区村(居)的基层单位见习。从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毕业两年内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40人到我区村(居)小学、村(居)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工作机构见习两年。区财政按实际见习期给予每人每月1600元的生活补贴(参照广州市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三)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起,除广州市在我区挂牌成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外,我区再按区内企业行业类型,针对性地选择10家企业成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该就业见习基地优先安排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本区高校毕业生以及由区劳动部门核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相关专业的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对当年接收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在见习期满后与30名以上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表彰奖励。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的第二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企业将新增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中第一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对本区高校毕业生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齐用工手续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毕业后成功创业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我区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条件的,按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资助和补贴。对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创业的并符合我区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条件的,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方案》(穗萝劳社发〔2009〕9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资助和补贴。
(六)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2009年起,由区劳动部门与区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并成功挂牌的单位,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自身投入较大,并具良好实训效果的创业实训基地,可酌情提高补贴标准)。
四、加大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七)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岗前培训。凡是被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工作、被我区选派参加村(居)基层见习、到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进入我区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均需参加我区组织的免费就业和创业岗前培训,区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元的培训资助。
(八)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确定的或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2000元。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其培训资助按照《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实施转岗培训的通知》(穗萝就〔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九)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360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成功”指办齐用工手续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元;各类依法成立的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安置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职业中介机构经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区财政给予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十)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本区户籍特困高校毕业生(指其父或母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区重点就业扶助的政策优惠范围。参与政府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00%的补贴;对招收特困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期限给予所招收的特困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单位缴费部份和个人缴费部份)。
(十一)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人才培养模式。2009年起,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牵头为区内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积极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建立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校企合作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力度整合区内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引导企业与学校、培训机构签订人才订单式培养协议,由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最终在我区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人才培养新模式。
(十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置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服务专窗,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分类,对其家庭情况、技能特长、择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摸查,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重点援助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其它事项
(十三)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本区高校毕业生”是指校址在萝岗区且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于萝岗区,且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非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不属于萝岗区,但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区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二、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八、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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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什么?税收优惠有哪些?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促进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四大亮点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丛明解释,过去政策对创业就业的优惠有“除外”规定,比如,从事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是排除在外的,新的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拆除了政策“篱笆”,实现了税收公平。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与原来的政策明显不同的是,新政策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企业吸纳政策把原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统一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原来就业税收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现在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各省可以上浮20%,并且一般都上浮20%,也就到了9600元。另外就是企业吸纳人员原来每年每人4000元的定额减免的浮动也由原来上下浮动20%提高至上浮30%,最高达5200元。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原有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把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享受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最新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当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五个部分解读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第三部分: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和主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自2002年起,我国以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开端,实施了多轮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税收支持力度不断加强。2014年4月,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80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新增加的实际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人数按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通过企业安置就业的,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等部门进一步简化了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不再需要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以充分释放政策效应。此外,国家对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内(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户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过2年的就业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地域限制)见习期(6-12个月),政府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生活补助。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人经营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一年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所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相关材料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贴息。
七、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一年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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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创业是现在的热点之一,那么在这方面政府有什么相关的创业优惠呢?妇女创业有哪些政策?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妇女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由省妇联副主席张丽娜带领的调研组就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调研,并与妇联、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调研组听取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就贷款发放对象、贷款担保、操作程序、部门职责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正在探索和试点的该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调研组认为,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为有效解决妇女创业资金短缺提供了新的机遇,对推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业创业工作,特别是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自1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协调会议以来,市妇联广泛开展调研,多方协调,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宣传小额担保政策。市妇联还牵头起草了《牡丹江市关于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对贷款对象、贷款数额、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级妇联组织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一系列工作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天津妇联5措施促妇女创业就业在东丽区召开的天津市区县妇联主席工作会暨女性创业就业现场推动会上获悉,为全面推进本市女性创业就业,市妇联坚持“载体拓展、品牌提升、服务支持”的工作思路,与区县妇联上下联动,下半年推出5项措施加强女性创业中心、小额信贷机构、手工编织协会、家庭服务公司等创业就业载体建设,不断拓展女性创业就业领域与途径,并通过政策扶持、培训促进、创岗扶助等方法,使广大妇女就业有岗位、创业有平台、发展有基础。
一是小额信贷实现成功转制。8月份,注册资金6600万元、信贷规模可达近1亿元的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正式挂牌营业,小额贷款业务向设施农业、手工编织、女大学生创意产业等项目延伸,到年底实现新增贷款户1500户,累计提供创业资金8500万元,贷款余额突破1500万元的目标。
二是进一步提升天津女性创业中心孵化功能。广泛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开发适合女性特别是女大学生创业的项目;9月创建“北方女子网上创业广场”,搭建网上项目、政策、资金交流平台;在部分条件成熟区县建立分中心,提升其辐射带动能力。
三是着力提高手工编织行业竞争力。手工编织业协会要建立天津市手工编织品交易中心,搭建稳定的展销平台,提高市场占有率;此外,新增从业人员2万人,实现年内吸纳就业总量达到8.2万人的目标。
四是广泛推进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年内,市妇联通过举办女大学生创业大讲堂、女大学生创业计划书大赛、送就业岗位进校园以及牵手创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女大学生提供100场菜单式培训,新增20个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扩大创业计划书大赛覆盖范围,加大“小老板成才计划”支持力度;同时市妇联各创业就业载体要在场地、资金、技术、岗位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区县妇联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本地的创意产业园等创业支持机构与女大学生对接,促进更多女大学生实现创业就业。
五是重点推广半边天家政服务业联盟,使“妇”字号家政服务业形成规模效应和精品效应,服务妇女就业增收。以社区服务与居家养老为重点,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经营、志愿者参与为主要模式,由市家庭服务公司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采取直营、连锁、联盟等方式在全市推广,提高社区就业安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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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6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将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十大民生工程重点推进。
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紧扣经济发展高位运行、社会管理有力加强的新省情,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开创就业工作新格局,城镇新增就业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前列,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贵州省相继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等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备。特别是今年初,贵州省政府首次印发《2014年贵州省就业工作要点》,具体明确各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进一步强化,构建了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大就业”工作机制,全省就业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力推进。
与此同时,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助推城镇新增就业快速增长。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构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出台《贵州省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贵州省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关于2014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形成较为健全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同时,在中央和省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人社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各类就业群体就业,城镇新增就业实现快速增长。
“十二五”以来,贵州省城镇累计新增就业126万人,其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38万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增长率排名全国前列。今年1-10月,城镇新增就业57.2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3.9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92万人,预计2014年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68万人。“十二五”以来,贵州省促进就业资金共使用60亿元。其中,社会保险补贴17亿元,公益性岗位补贴27亿元,职业培训补贴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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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由于地域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税收政策帮扶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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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青年就业创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吗?就业创业的政策具体有哪些?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据悉,方案明确了一揽子优惠政策,力争通过精准扶贫,到2018年底,确保有就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劳动技能,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
贫困劳动力如想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可到区人社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后即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费用减免。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根据时间、就业状况,按每人400元至4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参加创业培训也可免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申领每人1000元至1500元的补贴。
职介机构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在武汉地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介补贴。
企业当年新录用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企业可按规定每人享受200元-20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为5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基准利率的50%享受财政贴息。
对贫困劳动力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贫困劳动力中的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武汉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以及贫困劳动力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创办并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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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全民创业来促进就业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目前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暂未出台)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0.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4.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0.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增值税方面政策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
2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24.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5.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三)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
2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本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9号)
28.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29.随军家属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32.失业人员就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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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全民创业促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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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发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中职教育要覆盖全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科技“特派员”帮助返乡农民工创新创业、农民工参加社保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昨日,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2016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今年,我省将为在豫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兄弟送上“一箩筐”的好政策、好福利。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
为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今年我省将加强农民工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完善就业服务,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
今年,我省将把帮扶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作为农村就业工作的重点,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我省将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同时,我省将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按照计划,今年全省拟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0万人。
中职教育覆盖农村初高中毕业生
今年我省将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岗位证书培训、星火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青年农民工培训、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对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转岗培训。同时,我省将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为着力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今年,我省将通过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科技“特派员”帮助农民工创新创业
为鼓励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我省将支持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通过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带动农民工就业创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此外,我省将鼓励组织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带动农民工创新创业,建立农村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打造一批支持农民工农村科技创业的“星创天地”。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民工参加社保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为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今年,我省在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参保基础数据库,借此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我省将研究在城镇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为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我省以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行业为重点,着力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范围,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吸收优秀农民工加入工会领导机关工作。
为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工会等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市民培训,逐步构建起以精准帮扶为重点的服务职工体系,把困难农民工作为帮扶的重点人群。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常住地救助、福利保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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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与创业都是人们的热门话题,中央有没有出台关于就业创业的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央就业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前,物流快递与农村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发展迅速,在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全国政协、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李崴指出。
李崴委员介绍,2015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超过2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员工占绝大多数,农村电商则直接促进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行政村超过780个,带动就业近100万人。
“尽管我国电商经济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岗位,但是快递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不够明晰,农村电商创业软、硬件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李崴委员表示,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早已明确提出“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但无论标准如何制定,都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上位法相违背的问题。
为此,李崴委员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快递电动(三轮)车合法身份;出台行业政策,明确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以快递分拣中心为安检节点,减少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流通成本;同时,进一步扩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范围,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解决互联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融资难融资贵、创业服务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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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央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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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做创业,现在中央有没有出台什么就业创业的政策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央关于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当前,物流快递与农村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发展迅速,在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全国政协、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李崴指出。
李崴委员介绍,2015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保守估计超过2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员工占绝大多数,农村电商则直接促进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行政村超过780个,带动就业近100万人。
“尽管我国电商经济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岗位,但是快递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不够明晰,农村电商创业软、硬件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李崴委员表示,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早已明确提出“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但无论标准如何制定,都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上位法相违背的问题。
为此,李崴委员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快递电动(三轮)车合法身份;出台行业政策,明确快递安检设置细节,以快递分拣中心为安检节点,减少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流通成本;同时,进一步扩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范围,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解决互联网、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融资难融资贵、创业服务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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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创业越来越受追捧,丹山市也出台了创业带动就业新政策,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舟山大学生创业政策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 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 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 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 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 实际。例如: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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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社会的第四次创业大潮正兴起,舟山也涌现出了一批批创业弄潮儿。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舟山市创业政策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为进一步减轻创业者资金压力,提高创业积极性,推动舟山市就业创业工作,2013年5月起,舟山市完善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各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针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产生的利息,在还本付息后,由政府出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新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已累计发放贷款近700万元,惠及97名创业者、38类创业项目。近日,舟山市就业局向3名已还本付息申请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创业者发放补贴2.15万元,其中2名为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全额贴息;1名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享受50%的贴息,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其余38笔贷款也将陆续兑现。
贷款新政实施后首批贴息资金的发放,不仅是舟山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首次真正落地,也是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清收工作的有力推动,为督促创业者按期偿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信贷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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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与创业一直是大学生们的关注点,然而现如今有哪些关于就业与创业的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按规定在毕业毕业学校申领)。
3、开展就业见习。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给予80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
4、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技能培训。
二、强化创业扶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提供场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扶持。
3、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开办“网店”)、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提供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SYB创业培训并提供包括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创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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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与创业是人们的热议,关于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法规吗?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元。
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
答:根据财税〔2015〕18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元。
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96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4〕42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
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看了“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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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而由于其自身原因和社会因素,创业难也成为社会所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舟山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审议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助推举措也在不断出台—这的确是年轻人创业的最好时代。
大学生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各大高校的年度工作重点,并在制订计划采取措施大力推动。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先后留意过武汉、成都、西安等高校云集的城市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应当说,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这一条道路上,各地均在不断松绑制度限制、加码政策利好。
但大学生创新创业之路上尚有两大疑问。一些大学生对创新创业的认知还是比较模糊,有的学生甚至发出了“不知从何着手”的感叹。这里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创新创业?譬如,有不少学生将送外卖、发传单、在宿舍帮人理发等兼职与创新创业划为等号。我们鼓励学生自食其力,但这些只能算层次不高的重复劳动。若认知有偏差,创新创业只会沦为毕业生就业难的借口。另一方面,创新创业的风险性不言而喻。目力所及,受年纪、阅历、资本积累等限制,大学生的抗压性、抗风险能力稍显不足。这牵涉到另一个问题:万一失败了,他们该怎么办?这是涉及到如何提升成功率、保护学生利益。
现在看来,未来要做的应是政府、高校与民间如何形成合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初始阶段提供更多的智力服务,进一步廓清创新创业的内涵:在形成“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社会共识之外,还应有合理的托底机制,减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方向,打通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最后一公里”,让每一个主体都能在创新创业中找到位置、发展前景,让每一个失败者都有可以退守的港湾。这首先需要各级政府落实中央精神与政策,打破体制坚冰,让创新创业的实惠最终能被参与者享受。其次,各个地方与高校,要结合自身的特色或专业,挖掘创新创业的新增长点,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具体而微的支持。再者,让每个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都有进退的空间,当然,这需要更为精细的政策考量。
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它不会只是“一阵风”。创新创业有其自身规律,它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个地方与高校在推动创新创业时,不能指望立竿见影,应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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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就业创业都很受关注,创业与就业有什么政策?以及现在的就业创业形势是如何的?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就业创业政策及形势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扶持政策
1、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2、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
3、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改商”。
二、税费减免方面的扶持政策
1、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费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3、商贸、服务型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5、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资金补贴方面的扶持政策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4、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女满45岁、男满55岁(“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7、相关企业对招收的退役士兵开展岗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8、失业人员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
四、融资信贷方面的扶持政策
1、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五、就业创业服务方面的扶持政策
1、城镇常住人员及毕业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可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
2、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项目咨询、推介、论证、评估和开业、经营、技术、市场、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指导。
3、为创业者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4、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孵化场所,协调帮助办理各项开业手续,专家对其进行跟踪指导,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看了“就业创业政策及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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