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职工大病保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想要注册保险公司,但是其注册资本金是什么规定的?注册公司又有哪些流程?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后你就会明白了!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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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是否符合下列四个要件进行判断,即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这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上,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
而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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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5年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携相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参保人在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70%的(不含70%),按实际费用结算;达到70%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符合规定的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参保人已在选定医疗机构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只给予报销相应住院分娩费用,属于符合规定的实际住院分娩费用低于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可在其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待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8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三)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四)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属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申请表;
(七)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男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未就业配偶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除按参保人的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二)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的证明资料;
(三)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国(境)籍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外国(境)籍人员申请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除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夫妇一方为本国公民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享受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本市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支付生育津贴的,应当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真实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有关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而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权益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关于假期“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者实际情况变化予以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看过“2015年广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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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作为员工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对于每个上班族而言都是非常最重要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几篇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查看。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是一名XXXX,XXX年X月进于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X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和进步。由于珍惜并且热爱这份工作,因此在自己的岗位上,我一直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在此,特向公司申请给予我购买社保的请求,希望公司能够批准为盼,谢谢!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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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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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下面是青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9月1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下发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三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满15年,可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
据了解,青岛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中称,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相应意见。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补缴次月享待遇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规定,三类人员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分别为: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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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规定呢?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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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村五保家庭以及无业、家庭成员确有患大病的特殊情况等进行大病救助的一种措施。
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报销比例不低于90%,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340元左右,新农合资金总额增加到2700亿元,一些农村地区的大病患者已经成为受益者。
按照之前的政策,合作医疗8000元以上可以报销65%,而今年开始,报销比例有了很大提升,8000元到5万可以报销65%,5到8万报销80%,到了8万以上可以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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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大连医疗保险的大病报销比例介绍,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7大病医保如何办理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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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
“如果参保不超过15年,那么他应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就是在哪参保就在哪领取。”胡晓义说,“而衔接的问题就要由他曾经参保过的那些地方,向他最后领取待遇地方归集他过去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也就是归集到他最后的领取地。”
“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有缴费,如果能查实,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这位副部长说,“而不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都留在个人账户里,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胡晓义解释说,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参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所以对重复参保这种情况就需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这就保证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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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医疗保险多少钱?大病医疗保险多少钱,保障内容是关键。在投保大病医疗保险时要合理计划,才能给生活带来保障的同时,减少经济压力。
目前大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五六万,多则上十几万,所有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好在15万元到20万元之间,这样才能保障疾病之后的医疗保障。当然了,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家庭和个人的体检情况,适当的调整重大疾病的保额,这样大病医疗保险一年交多少钱就不用再关心了。如果几年下来,家人身体都很好,可以适当的减少一定的保费。
针对大病医疗保险多少钱?这个问题,我们下来了解一下重大疾病,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主险,一种是附加险。一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两种方式的保险购买的费用和保障的意义是差不多的。购买医疗保险,还是买长期的。虽然很多一年期的保险价格比较的便宜,但是保障的内容很单调,不可能第一年投保就发生重大疾病。所以长期的重疾险是后续的保费都是按照第一年的费率来进行征收的,每年的保费都差不多。这种保险越年轻投保,保费越低。
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即使再年老,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理赔。只要投保了相关保险,如果保险期内,投保人还健康,保险公司会将之前收取的本金进行返还。所以大病医疗保险多少钱已经不重要了。据悉,保险费用如果一次缴纳,很多保险公司都有优惠,但是重大疾病保险,笔者建议您还是按年缴费。虽然这样付给保险公司的总额会多一点,但是每次缴纳的费用少,给家庭减少了经济负担。
不少保险公司都会有保费豁免的规定,发生重大疾病要是在缴费的期间内,从给付当天起,可以免缴纳规定的保费,而且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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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等服务;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市财政、卫计、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本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乘以0.8%进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本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九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本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是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常规检查、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含怀孕满28周以上的引产)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如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皮下埋植术;
(3)流产术(自然流产、药物流产按流产术支付);
(4)引产术(怀孕满28周以上的按住院分娩支付);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复通术;
(8)输卵管复通术。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参保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津贴,计算办法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的实际参保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为100%,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已减免的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具体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引产按照流产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参保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指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职工方便就医、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具有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并负责将签订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原则上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前,应当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并凭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或住所变化等特殊原因变更产前检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于特殊原因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在市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到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50%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50%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2个月,参保职工生育(不含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月后,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在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未满12个月的,待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五)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六)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条件支付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方式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额度,分为产前检查额度、住院分娩额度及计划生育额度。具体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不同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计划生育的各平均医疗费用,制定各不同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并通报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本人市外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在我市登记的,其在广东省内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参加我市原生育保险的职工,原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申报参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生育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机关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举报、投诉。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资料变更、监督、管理等未规定的,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参保职工及未就业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选定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市外备案等所需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办事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市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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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青岛市大病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不分城乡差别。
加强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工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推进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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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析,欢迎大家参考。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
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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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长期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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