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也将有新变化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职工医保最大疾病有哪些相关政策。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单次费用在4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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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退伍军人做创业有哪些创业政策可以享受的?退伍军人做创业要多多留意相关的创业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退伍军人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首先国家规定军人在退伍三年内申请贷款的话可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贷款的政策,就是说国家会补助你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相当于自己不用付利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需要担负违约责任,并且一般此类贷款的额度都在5万元以内。对于申请人的限定是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并且女性不能超过50岁,男性不能超过60岁。一般个体经营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人需提交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副本),并出示原件;
4、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5、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二份;
6、担保人单位证明二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8、租店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二份;
9、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10、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二份(以上资料一律用钢笔填写);
11、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注明合伙经营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另外附上国家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家庭手工业、种养植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馆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项目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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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的下岗职工做创业,现在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天津下岗职工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这是继2002年出台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的进一步升级,被称为积极就业政策的4.0版。天津为进一步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大众创业,日前对就业创业政策做出进一步完善,推出天津就业创业政策4.0版。
鼓励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
让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按照本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给予每月1800元、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500万元。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让每一名劳动者都有实现创业梦想的机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补贴。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支持涉农区县整合创建农民创业园,对达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相关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促进技能提升帮扶群体就业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拓宽渠道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对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优化服务体系搭建就业平台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在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网发布求职信息和岗位信息,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资源,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搭建信息化平台、投融资平台、人才引育平台和宣传推介平台,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让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天津下岗职工创业政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天津下岗职工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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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再创业的例子不在少数,日照下岗职工创业现在有什么政策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日照下岗职工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日照的创业氛围好,各种创业扶持政策很到位!”张传生是一名外地大学生,在日照上学的几年里被这座城市的氛围吸引,所以在许多同学毕业时纷纷返乡不同,张传生选择了留在日照,要在日照创出一片天地。“刚毕业的大学生,什么都不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相关条文根本看不明白。”虽然满心抱负,但小张既不知道自己更擅长哪个行业,也不了解成立个人公司需要哪些手续,茫然不知所措的他在老师的推荐下来到日照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寻求帮助。
据了解,为了使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城乡劳动者能够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求职地和就业地实现创业,我市人社部门专门提供了专门的创业培训补贴,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不仅如此,实现成功创业的劳动者还可以申领一笔3000-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另外,每创造一个岗位还会获得500元或2000元的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张参加了创业培训班,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学到了很多的创业知识,并成功地通过了考试,小张又在人社部门的帮助下申请了一笔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设了一家沿街店铺,还招聘了两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张传生申请了领取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这笔启动启动资金帮他赚得了人生第一桶金。
如今,和小张一起毕业的同学还有不少仍在为工作发愁,张传生的店铺生意早已步入正轨,并且每年都有三四万元的收入进账,着实引来不少同学的羡慕。
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项目: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范围: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分三次拨付:学员结业考核合格,拨付首次培训补贴600元;培训后对学员开展创业服务且学员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再拨付400元;学员创业后2年内提供200课时创业服务的,再拨付800元。
责任部门:社区(村居)、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受理报名
政策依据:《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五年规划(2014-2018)》(日人社发〔2014〕9号)
政策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范围:
1.初创小微企业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补贴条件: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实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
1.成立不足五年且注册时间早于2013年9月30日的,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5000元,3人以下的补贴3000元。
2.2013年10月1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以上两种补贴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责任部门:初创市场主体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政策依据:《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3〕74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93号)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日照下岗职工创业政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日照下岗职工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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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推动下,下岗职工不但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且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有现行每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第一,要免税的话要求你从事个体经营或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期三年。
第二,在03年到05年之内根据你所在地区的不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不纳税。
第三,要是害怕收税的人骗你就向他索要完税凭证,就是税务局会开给你一张已经交纳过税金的统一格式证明。你把证明上的金额和实际交纳的税金核对一下就可以知道。
全国各地的税收征收办法有不少差别。我认为你们只要交一个定额营业税就可以了。因为你们并没有什么财务核算。一般一个月交100到300左右是合理的。
国税征全国银行,铁路,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别人告诉你的是没有根据的。
2、下岗工家庭创业 减免税收三年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记者获悉,南京市有关部门通过对上海等地创业和就业环境的调研,今年该市将重点扶持发展1万个家庭型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据介绍,家庭型创业组织是指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市民,以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地为注册地,通过自办或合作联办,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另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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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现在做创业有没有优惠政策的啊?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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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下岗职工做创业有没有关于税收方面的政策啊?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下岗职工创业税收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国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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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后在家也待不住,做创业但现在有没有关于贷款的政策?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下岗职工创业贷款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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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想做创业,然而现在有什么是关于创业的新政策呢?下岗职工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下岗职工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
1、 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另外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2003年1月1日起至 2005年12月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有现行每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第一,要免税的话要求你从事个体经营或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期三年。
第二,在03年到05年之内根据你所在地区的不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不纳税。
第三,要是害怕收税的人骗你就向他索要完税凭证,就是税务局会开给你一张已经交纳过税金的统一格式证明.你把证明上的金额和实际交纳的税金核对一下就可以知道。
全国各地的税收征收办法有不少差别.我认为你们只要交一个定额营业税就可以了.因为你们并没有什么财务核算.一般一个月交100到300左右是合理的。
国税征全国银行,铁路,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别人告诉你的是没有根据的。
2、下岗工家庭创业 减免税收三年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记者获悉,南京市有关部门通过对上海等地创业和就业环境的调研,今年该市将重点扶持发展1万个家庭型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据介绍,家庭型创业组织是指由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市民,以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地为注册地,通过自办或合作联办,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另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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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了的职工想要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出台吗?最新的下岗创业政策我们要关注什么呢?今天读文网小编整理了下岗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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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社保补贴政策是为了帮助中年下岗人士再就业的一种政策,目前在许多城市里面都有实施,符合年龄等条件的可以申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下岗职工4050社保政策介绍,欢迎大家查看。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申请人所在页,一式两份);
(4)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正、背两面,一式三份)。
(5)2012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预缴2012年度医疗保险人员提供预缴款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6)申请人《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7)《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前两页及失业登记栏一页,一式两份)。
非首次申请人员需提供的资料除了提供上述(1)、(2)、(4)、(5)、
(7)所规定的资料外,对2012年内办理退休且符合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供查验)及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女40岁男50岁可申请
据了解,今年符合“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社保补贴金额为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的2/3。社保补贴对象是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农村户口可以享受4050社保补贴吗?需要申请4050社保补贴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下,了解实际的社保补贴申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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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医疗保险可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造成的风险,预防儿童在罹患疾病后不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无法得到优质、快速的医疗服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园区少儿医保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待遇和管理完全按照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将会大大提高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方便了参保少儿及大学生的就医方式,主要体现在:
1、从待遇上看,参保少儿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大增加。主要有:
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大大提高了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满6年的,基金支付不设封顶线。住院起付线降低了200元。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由原来的分段支付80%至90%提高到全部按90%记账。扩大了大病门诊病种,由于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从诊疗项目到药品目录到大病门诊病种均得到扩展和增加。
2、参保少儿就医转诊更为便利。目前少儿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不太多,只有几十家,对参保人就医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和大病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全市有近千家,数量和可选性远大于少儿医疗保险。另外目前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后自行转诊的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
3、易于与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未成年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成年后可自动转入相应的医疗保险形式,不存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换,也不用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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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此出台了一些新的农保政策,对于这个新政策你了解多少呢?现在,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下新一年新农保的新政策吧。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允许参保缴费人员在同一年度内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但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缴费补贴为30~220元。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予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员不缴费,导致缴费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缴费补贴。
经计生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残联确认的非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政府每年分别为其代缴100%及2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以上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报经市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度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含)以上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养老金的构成
城乡居民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至个人银行存折。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我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上级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市建立长缴多得机制,鼓励适龄人员参保并长期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含中断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至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每增加连续缴费1年,增发当年度基础养老金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丧葬补助制度
我市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保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70元/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400元)。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参保人员死亡三个月内完整报送其死亡注销材料的,发放丧葬补助金。逾期未报送的,不予发放。
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往港澳台的,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基金;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终止。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按照我市现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2009年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可办理老农保退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若老农保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后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晋政文〔2009〕381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泉州市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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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针对广大农村居民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新”是相对早期开展的以农民自我储蓄为主的老农保而言的,“新”体现在政府的组织责任和财政投入(包括兜底责任)。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共同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1、保基本: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广覆盖: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
3、有弹性:适合农村、农民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灵活性。
4、可持续:各级财力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
三、新农保的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说明:
1、16周岁及以上的在校学生,暂不参加新农保。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保,将来可以接续。
四、新农保的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国家目前设为100-500元5个档次,我省增设了600-1200元7个档次。各县还可增设更高档次。比如福安市最高档次2600元、海沧区4000元。
1、参保人应按年缴费。
2、每百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3、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五、政府补贴
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进口”补):
1、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各县财力情况分四挡,按80%、60%、40%、20%对县进行补助。(如漳浦县为第一档补80%,即政府补贴30元×80%=24元由省财政出,其余由当地财政出。)
2、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即缴1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200元,政府补贴35元,逐档增加补贴5元,只至缴5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封顶为50元。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农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不足年限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出口”补):
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省财政根据各县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50%的比例对下进行分档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如漳浦县,省财政补助比例是80%,即55元×80%=44元由省财政出,其余当地财政出)
3、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六、对特殊群体的补贴:
1、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注:缴费困难群体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政府代缴50元,自己只要缴50元,政府还给缴费补贴30元,合计130元。如果他人资助缴费200元,政府代缴也是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50%,即50元,政府补贴可享受35元。]
2、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七、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经济、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八、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因户籍迁移等原因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
4、参保人身故时,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中其他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长寿者的养老金,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九、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即“家庭联动机制”)。
符合条件的子女是指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有当地农业户籍、与父母同村居住的儿子、儿媳、未结婚女儿以及招婿的女儿和入赘女婿,不包括已嫁的女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其年满60周岁的父母才能发放基础养老金。子女经济困难可申请缓缴。
2、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待遇计发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1、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省最低标准按此执行。
2、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支出。
3、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新农保的新政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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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下面是青岛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9月16日消息,山东省青岛市下发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三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满15年,可于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
据了解,青岛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中称,为做好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现就贯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提出相应意见。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补缴次月享待遇
此外,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予以退还本人。
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规定,三类人员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分别为: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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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规定呢?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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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山东省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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