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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如果在双休日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则不存在支付额外报酬的问题。只有在不能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不存在补休的问题。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跨年度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上的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一个年度内休假时,可以跨年度。如果因为工作的原因,不能让劳动者享受到年休假的待遇,应向劳动者支付该职工日平均收入300%的报酬。
案例:
2005年,杜先生应聘进入湖北一家船务公司工作,与船务公司每年都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杜先生上下班都有考勤打卡,每遇旺季,船务公司都会要求员工按时完成任务,否则扣发工资,职工无奈只得加班加点完成任务,有时逢周末也不能休息。
杜先生等员工原以为加班后,船务公司会支付加班工资,但领工资时才发现,什么加班补贴都没有。杜先生和工友碍于有份工作不容易,仍继续无偿加班,未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到2009年,公司盈利颇丰,但职工工资仍未变。杜等向公司提出涨工资要求被拒绝,公司的借口是“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量,这样的延时不算加班”。杜先生无奈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也“杠上了”,不仅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停缴所有员工的社保费。
律师支招: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凡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应按照前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船务公司不发加班费的“借口”是不成立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律师支招,今年,杜先生等工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该船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裁决船务公司支付杜先生等人的加班工资,其中正常延时加班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则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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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看过“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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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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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Ø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Ø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Ø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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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表示某一等级的工作在单位时间上工资收入的水平,是工资收入的基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国家工资的计算标准,欢迎大家查看。
把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
现在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最低工资成了约定工资。
然而,一些企业的人事干部说起来还振振有词:"加上加班费,已经有1000多元月薪了,在同行业中我们的工资算高了。有的新员工,还在试用期呢,也发给960元,我们是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最低工资还是要到位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也是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但是,部分企业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并没有标出具体的工资额度,而是千篇一律地写上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谁都清楚政府推出最低工资不等于企业的标准工资,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主参照这一标准来核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把最低工资当成合同约定工资。"宁波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分析认为。
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
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许多企业对工人工资的算法就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再加上一些岗位补贴等就是员工的最后工资。
部分企业采用"底薪+加班费+补贴"的工资结构,尽管绝大多数工人拿到手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种工资已把加班费和一些基本福利补贴计算在内。如果扣除这些费用后,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计件制成保护外衣
一些企业,往往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拒绝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国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多采用计件工资形式,但计件的标准不利于职工一方,职工在8小时内基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在不少地方,日工作时间达到10小时~12小时的企业甚为普遍,并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按国家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故意笼统地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报酬总额看似不低,但由于加班时间长,扣除加班费后,实际工资往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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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节假日可以分为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这两种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时不同的。首先要明白的是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假期。
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
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周休日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
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
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而本条采用了“应当”强制性词语,说明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劳动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修假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此条说明休息日加班是可以安排补休假,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假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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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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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秋节到了,有人放假,有人加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大家一直关注却又有一些困惑,如何计算中秋节加班工资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秋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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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地工作,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那么大家知道厦门最低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加班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用。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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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过去啦!2021年的中秋节即将闪亮登场!小伙伴们是不是期待已久呢?当然中秋节放假回不了家的孩子也不用伤心,如果实在找不到一个人陪你过中秋又或者工作繁忙,不得不呆在办公室里,你也不用伤心啦!因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很丰厚哦!
答:在严格管控的情况下适当放开,中秋和十一可正常出行。
张伯礼院士提醒,对于疫情的防控来说,个人要做好防护。一些开放场所也要尽到他们的防护责任。如果出现懈怠,类似人为导致的局部暴发很可能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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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费的概念: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广东省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四、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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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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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工龄工资的作用不可小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工龄工资计算标准介绍,欢迎参考。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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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中秋接即将到来,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收集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
根据劳动法第36、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
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
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
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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