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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一起随小编详细了解下吧。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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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看过“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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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之后用人单位补偿给劳动者的资金,但是劳动补偿不是无止境的,是有一定规定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说明,欢迎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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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不应支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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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该情形是否有11个月的上限,法无明文。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的上限。
一、案情
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陈毅龙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陈毅龙申请的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陈毅龙遂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南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华南公司则辩称:陈毅龙无法胜任岗位职责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守则》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华南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不同意陈毅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毅龙在华南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陈毅龙已向华南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华南公司应与陈毅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毅龙与华南大厦公司在原订立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发生劳动争议,华南大厦公司拒绝与陈毅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法欠妥。但陈毅龙以此要求华南大厦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缺乏依据。遂判决华南大厦公司应按该院核定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2008年12月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的工资。
宣判后,陈毅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陈毅龙工资。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支付陈毅龙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九年十月十五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八元一角、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至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八元一角,以上共计三十四万七千零九十六元二角。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有11个月的上限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起算时间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而截至时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不规定截止时间,即计算二倍工资的周期可能长于11个月的上限;另一种做法是以11个月为上限,与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持一致,体系完整。
笔者赞同二审法院有11个月上限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存在法律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却未规定支付上限,引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因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违法情形就一直延续,就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给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不应超过11个月,否则会变相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立法过程中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不周密等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均可称为法律漏洞。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法律调整的空白现象、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个别法律规范与整个立法目的冲突等。法律漏洞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填补。即法官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时,对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规则的意义、规则与特定案件的连接性、如何从规则中引申出公平合理的裁判等问题作出判断,这个过程就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
(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11个月的支付上限具有合理性
法官解释法律一般基于“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体系解释及利益均衡原则的考量展开。
1.“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
“举重以明轻”是指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宗旨,其行为事实比法律规定的更有适用的理由。该原则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在私法领域,所谓“重”,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为广,所谓“轻”,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法律效果较窄。既然是“举重以明轻”,那么就要求适用对象在法律要件上较参照物窄,在法律效果上较参照物更小。即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理所当然地不能重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法律存在漏洞从而依照法律规范的目做出解释。
与首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较轻,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相对较小。首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影响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还会影响劳动者的如下权益: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凭证,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工资难以证明,容易被用人单位减低或者克扣工资,容易被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发放规定,没有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约定,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就没有保障。而法律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建立在劳动者已经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基础上,劳动者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和辞职权,对其利益影响较之首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较小。
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就不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上限为11个月。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上限,但是却明文规定了首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超过11个月。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原则,那么危害影响较小的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限就没有理由超过11个月。
2.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
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其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劳动合同法》也是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需要将“法律宗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统一成整体加以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总之,“二倍工资”就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订立,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因此,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其双倍工资的上限也应为11个月。
3.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考量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审视劳动者和社会公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注意用人单位的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经济得到和谐均衡发展。
就本案争议的焦点看,首先,立法原意上,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率,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的上限不受限制,因有的劳动者工资比较高,这样无上限的双倍工资的赔付将是一笔很大的数额,不仅使得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大为增加,而且还有可能滋生劳动者方面的道德风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双倍工资的适用也应该慎重。其次,双倍工资的性质上,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另一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创造价值,凭空还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对其他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对用人单位也是显然不公。实践中,北京、江苏等各地出台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本案二审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又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认为二倍工资上限的罚则同样适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从而做出对顺利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的裁判。本案中,华南公司已经与陈毅龙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了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
从以上案例得到的启示是,未规定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上限是一个法律漏洞,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有责任对法律漏洞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既需要把握法律原则,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辩法析理;又需要均衡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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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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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的难易程度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符合一些基本要求和规定,例如公司注册、人员配置、场地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提交一些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核。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面对一些繁琐的流程和漫长的等待时间,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和困扰。但是,如果企业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且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那么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并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总的来说,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需要认真准备、了解规定、积极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和建议,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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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呢?注册公司需要的费用大概是多少?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北京公司注册多少钱”,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有关合同及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印花税万分之三)(主要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关销售渠道或意向的合同及协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财会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帐簿(贴有印花税票万分之五)的账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千分之一)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最近三个月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申请报告。
1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承诺担保书。
13、银行代理扣缴税款委托书(去银行办理)。
三、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四、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的优势
1、开发区返税高,按地方所得的60%奖励企业。
2、办理增值税快,20天可开增值税发票,无辅导期可直接办理一机一卡,无需商住楼住宅也可,即准入条件宽。
3、费用低,可融资,可解决您资金不能到位的问题。
4、注册资金10万也可办理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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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一般需要多少钱?如何办理这税务登记变更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税务登记证变更费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答: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费用要是实际情况而定哦
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①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③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④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⑥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二)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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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税务登记证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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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需要多少钱呢?变更法人怎么做?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看完你就明白了!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 ,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
公司股东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增加公司股东
2、减少公司股东
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
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最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仅只是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 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 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 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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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变更是很常见的业务,现在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需要缴纳多少钱?企业法人如何办理变更?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企业法人变更费用”,看完你就明白了!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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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司的注册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如何注册一家安庆的公司?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安庆注册公司费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起名,一定要参考公司起名大全,不管是科技公司起名,还是商贸公司起名还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起名,都要参考一定的规律。
公司注册时,对公司名称要求如下:
第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公司名称注册有哪些规定?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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