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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一起随小编详细了解下吧。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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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离职补偿金的年限计算,希望你喜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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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希望你喜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看过“经济补偿金是否含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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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之后用人单位补偿给劳动者的资金,但是劳动补偿不是无止境的,是有一定规定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说明,欢迎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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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不应支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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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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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是现代企业了解市场行情,制定营销策略的一种重要方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5年,在中央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和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展望2017年,全球经济将持续缓慢复苏,我国经济新的内生增长动力正逐步形成,工业增速有望小幅提升。但是,我国工业发展仍面临产能过剩严峻、投资效率偏低、出口竞争力下降、自主创新不足等问题。未来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为经济保持中高速、产业迈向中高端奠定坚实基础。
一、对2017年形势的基本判断
(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国际贸易呈低速增长
发达经济体方面。美国制造业PMI产出指数和新订单指数持续处于扩张区间,显示复苏动力有所增强。OECD预测2017年美国经济增速将较2015年小幅回升至2.5%。欧洲经济复苏缓慢,制造业信心指数和消费者信心指数降幅未出现显著扩大趋势,今年以来欧元区制造业PMI一直保持在荣枯线以上。作为欧洲经济的核心,德国制造业PMI和工业生产指数整体上亦呈小幅回升态势。但考虑到难民潮压力和巴黎恐怖袭击的影响,欧洲经济复苏进程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日本经济依然疲弱,经济观察家现况指数和前景指数均处于近期较低水平;10月份日本投资信心指数仅为-2.5,创2013年以来新低,表明未来日本工业生产和投资活动将持续偏弱。
新兴经济体方面。今年以来,俄罗斯和巴西制造业PMI基本处于荣枯线之下,10月份俄罗斯虽然较前期有所提升,但仅为50.2%,也是今年首次升至荣枯线以上;巴西则出现大幅下降,创2009年4月以来最低值;9月份两国工业生产指数分别同比下降3.6%和10.8%,降幅十分明显。印度制造业PMI继续回落,10月为50.7%,为今年最低值。10月份南非PMI为52%,与上月持平,未能延续大幅提高的态势,表明回暖基础不甚牢固。总体来看,受大宗商品价格下跌、流向新兴市场的资本减少、信贷增长过快、部分国家政局动荡和金融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在2017年将继续走弱。
综合判断,发达经济体整体上呈缓慢复苏,但新兴经济体面临多重不确定性,世界经济趋弱态势短期内难以扭转。此外,资源、人工、物流等价格上涨不断推高我国制造业生产成本,加工贸易订单向东南亚、南亚等地区转移趋势加剧,TPP对部分行业出口的影响也将逐渐显现,外需对我国工业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减弱。预计2017年我国出口增速将呈低速增长,全年出口交货值累计增速在2%左右。
(二)我国经济新的内生增长动力正在逐步形成,工业经济增速有望小幅提升
投资增长有望筑底,实现小幅回升。近几年工业投资增长呈阶梯状下行趋势,2011年以来年均增速回落2-3个百分点。受当前制造业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生产经营成本较高影响,工业投资的主体——制造业投资已经持续五个月呈个位数增长,短期内难以实现投资增幅的明显回升。房地产行业受政策利好刺激成交量明显提升,但目前仍处于消化库存阶段,2015年前十个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累计同比增速仅为2%,土地购置面积的降幅超过30%,房地产投资增速难以明显提高。受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和地方债务问题困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已下滑至17.4%。虽然当前投资呈低速增长,但考虑到2017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规划投资热点集中涌现,对促进投资增长构成一定支撑,预计2017年投资增长有望筑底,实现小幅回升,同比增长约为10%。
消费总体稳中趋缓,新的亮点正在逐步形成。近年来,消费数据呈缓慢下行,但整体上依然比较平稳。这主要得益于部分类别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快速增长:一是随着商品房销售的回暖,相关商品消费呈快速增长。1-10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7.2%,销售额增长14.9%,分别比上半年加快3.3个和3.9个百分点。与其相关的家电类、建材类、家具类商品也保持较快增长。二是享受型消费和新兴领域消费比较活跃。随着“互联网+ ”、“宽带中国”等战略实施,新的消费需求将不断产生,消费意愿也将不断提高,特别是网上零售将保持快速增长。预计2017年消费增速将整体保持稳定,全年累计增速在10.6%左右。
综合来看,新的内生增长动力正逐渐形成,工业增速有望小幅回升,预计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在6.3%左右。
(三)多因素导致工业各行业运行仍将延续分化态势
分行业看,传统产业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等高耗能产业在产能过剩和资源环境约束下增速减缓;纺织、轻工、电子等出口导向型行业竞争力也不断弱化。与此同时,高端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在经济下行期仍保持较高增长,对工业经济的支撑能力逐渐增强。
原材料工业。2015年,我国原材料工业处于下行通道,增速稳中趋缓。2017年,在全球经济缺乏强劲增长动力、国内经济仍处于周期性调整的背景下,预计原材料工业生产增速进一步回落,投资增速继续放缓,进出口贸易形势依然严峻,产品价格低位震荡,行业经济效益难有较大改善。
装备工业。2015年,我国装备工业低位运行。展望2017年,我国装备工业生产、出口增速将加快回升,其中汽车工业增速继续回暖趋稳,机械工业运行延续分化走势,船舶工业将逐渐好转,智能制造继续加速发展,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的空间继续拓展。
消费品工业。2015年是我国消费品工业发展形势较为严峻的一年,生产增速持续回落,出口交货值增速大幅下滑,内需增长明显不足。展望2017年,消费品工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预计消费品工业生产增速将呈小幅下滑。
电子信息产业。2015年,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增速从10%以上降至8.5%左右区间,并保持平稳态势。出口环境未有改善,仍然围绕着零增长率上下浮动。展望2017年,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增速预计将维持8%左右,出口增速有望实现正增长,但所面临的发展环境仍有较大不确定性。
(四)区域协同发展格局逐步形成,但部分地区断崖式回落将带来不确定风险。
东部地区。受劳动力成本上涨、汇率波动以及外需低迷等因素影响,东部地区工业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较大,但“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 +”、自贸区等战略的实施,成为制造业升级的重要突破口,为东部地区制造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新的增长亮点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预计2017年东部地区将继续引领全国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增长有望保持平稳。
中部和西部地区。受益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带动,中西部地区后发优势凸显。2011年以来,中西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速、投资增速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中西部地区工业增加值占比为40.9%,比2003年的历史低点提高10.3个百分点。在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下,预计2017年中西部地区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成为带动工业增长的区域新动力。
东北地区。今年以来,东北地区经济出现“断崖式”回落,规上工业增加值持续负增长,10月份,东北地区同比下降4.6%,与今年5月份同为本年低谷。东北地区主要以钢铁、石油石化、煤炭等重化工业为支柱产业,服务经济所占比重偏低,在国际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之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剧,加之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济回暖仍待长期调整。
看了“2017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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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是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市场调查是取得市场信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们梳理了一下,中国经济至少有四大亮点。首先一个亮点是,宏观经济的结构调整已经取得诸多进展。根据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测算,消费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开始逐年上升,目前居民消费占GDP比重已达到46%左右。
到2020年,也就是“十三五”收官时,这个比例能够达到甚至超过50%,这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亮点。消费仍然托着中国的经济,跟这个相关的是,目前就业形势是非常好的,登记失业率及统计失业率基本处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最低位。
第二个亮点是,金融领域内的改革有很多进展,比如存款保险机制,比如利率基本上实现市场化,比如人民币已经进入SDR成了一揽子货币的成员,这些都为中国金融领域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大幅度提升。比如,人民币加入SDR一揽子货币,金砖国家投资银行已在上海选址,很快就会正式开张、搞建设。中国领导力也彰显出来了,在各种各样的多边经济外交场合,中国领导人都被放在非常重要甚至最重要的位置上。中国领导人发言以及中国相关的各个部门的发言在国际上非常有影响力。
第三个亮点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仍然是非常巨大的。这体现在中国的大国优势正在凸显。讲一个例子,紧邻浙江、江苏的安徽省人均GDP全国排名靠后,而江苏人均GDP则居前列,两省人均GDP差这么远,当然是不好的事情,但这恰恰是安徽省下一步上升的理由。一旦跨省之间的资源流动、人口流动、资金流动形成,大国优势能够形成。
根据我们的测算,“十三五”末期,中国省与省之间的最大经济差距将由目前的4倍缩小到2倍,从而进一步拉动人均GDP增长。
从经济增长潜力的角度来看,尽管中国现有劳动力总数基本上处于峰顶,但是受教育水平和寿命在提高,每一个人有效的可以健康工作、健康生活的年限比前辈长多了。而且每一位劳动力平均受教育水平大幅度提高,目前大学毛入学率大约在40%,相当于英国30年前的水平。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有效劳动供给,也就是劳动力人数乘以受教育水平乘以健康水平所得到的有效劳动供给仍然在提高。这是第四个亮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潜力是巨大的,不应悲观。(作者李稻葵 系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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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册了商标后,这个商标的年限是多久?读文网小编把整理的公司注册商标年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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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已经告一段落,接踵而至就是高考志愿填报,填报志愿不仅要考虑兴趣爱好,还要考虑就业率问题,小编整理了就业率最高的十大热门专业,以及2018年就业率最高的学校,详情如下:
近年来国家开始对新兴农业的发展十分看视,不断加大对其投入。虽然农林类毕业生目前总体就业形势不如其他专业,但可以看到,今后几年该专业毕业生将会日益走俏。
在农林类各专业中,社会需求量大小不一。选准有发展前景的专业十分重要。另外,农林类专业毕业生还有另一条广阔的就业之路,那就是到农村基层创业。到基层自办实业,积极创业,同样可以实现自我价值,而且更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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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理念作为劳动法的宗旨,作为劳动法的目标、理想和追求,其对劳动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各地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北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也是只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给与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合同终止给与经济补偿金规定,如:“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
由于劳动法与部门规章上虽然已经排除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还是有所突破,如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终止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劳动部门规章上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为该劳动者12个月工资总额限制予以突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在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年的修改决定中,将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把合同终止给予所谓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为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予以修改,确定在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固定工转换合同工这个历史问题进行解决。而仔细阅览后,我们可以发现86年后合同制职工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这个说法了。
浙江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本就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对合同终止规定经济补偿。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在2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满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职工依然在该单位工作。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看过“关于各地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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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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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摘 要】互联网是21世纪最明显的标志,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生产、市场经营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商业模式发生了的很大的改变。本文就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商业模式;发展
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各种新型商业模式频繁出现,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商业模式的内涵,当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是从本质上看,商业模式就是企业确定自己在所处价值链中的地位,将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元素整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获取经营利润。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
(一)新型商业模式的最新动态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涌现出几种新模式,最常见的就是分享模式和O2O营销模式。在新环境下,人们在出租房屋时,可以通过Airbnb;在寻求临时帮助时,可以通过Task Rabbit网站;在寻求同行旅伴时,可以在Zimride上进行。这种合作消费、分享经济的活动被称为分享模式,分享模式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相互渗透的产物,是移动技术、社交网络、简约活动等相结合的产物。在美国,有很多人采用分享模式来节约自身的费用开支。
例如空中食宿网站,是一个2008年成立的旅行房屋租借平台,人们可以利用手机、网络搜索房屋的租借信息,并且可以进行在线预定,至今为止,空中食宿网站的用户涉及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8000多个城市,空中食宿网站被称为“住房中的eBay”。空中食宿网站的产生对传统旅游业和餐饮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O2O营销模式也可以称为离线商务模式,这种模式是利用线上营销,带动线下营销,利用服务预定、消费打折、信息服务等方式,将线下商店的信息发送给互联网用户,将这些用户发展为线下客户。O2O营销模特别适合健身、餐饮、美容美发等行业,这种模式能让消费者在线上选择服务,在线下享受服务。
(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其价值会随着消费者的增加而增加,企业自身的市场优势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本身的资金流、物流也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需要构建一个综合平台进行管理,如京东、当当等平台的建设。
由于新型商业模式是借助互联网运营的,因此,新型商业模式的某些外部特性十分突出,如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等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促进了谷歌、微软等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新产业的发展。另外,对传统商业模式而言,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新型商业模式改变了原有市场的规制,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也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很多企业积极创新,并快速发展成行业的龙头企业,如亚马逊、苹果。
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
新型商业模式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之路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边际效益递增
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社会生产的关键要素在于信息、知识,信息和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变量,具备边际递增效益。新型商业模式一方面能保持边际成本递减,产品信息会通过独特的方式存储、传输,其成本很低,几乎为零,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知识能积累很大的溢出,参与人数越多,信息的价值就越高,如大众点评网的盈利模式。因此,新型商业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边际效益递增效应,加强信息、知识的积累,以此促进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
(二)规模经济效应
采用新型商业模式的企业具有流量经济的特性,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应,即使是在小的优势,也可能会使得消费者大力购买产品,使得该产品在市场的地位急剧提高,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新型商业模式本身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互联网下,在价值链中的企业,其核心能力会得到一定的加强,尤其是在合作网络竞争的大背景下,通过合作网络,能大范围收集客户资料,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如苏宁云商连锁业态协同模式。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模式需要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促进自身发展。
三、总结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具有市场先行者的优势,还占据市场资源和技术的优势,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能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加强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张云霞.互联网经济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现状与成长路径[J].商业时代,2014(33):113-114.
[2]陈盈锦,王雨婷.浅析移动互联网的三大商业模式[J].经济视野,2014(17):96-97.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业模式的经济解释,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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