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离职证明不盖公章有效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对于换过工作的人来说,离职证明应该并不陌生,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是离职证明没盖公章的处理技巧,欢迎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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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为大家整合搜集出了几个离职证明的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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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书是指当员工离开原企业另谋新职时,由原企业所开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离职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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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这个问题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一时忘记开具证明,那么可以去之前上班的公司要求给予。
如果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那么解决方法如以下法律故障制度处理:
1、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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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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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需要提供一些材料的,一般就包括了离职证明了,不过有的员工可能当时没有离职证明可以拿出来的,所以今天小编就教教大家没有离职证明要怎么办理入职,一起学习下吧。
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解决办法
(1)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能否录用:
虽然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但若该员工客观上已经与上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则录用该员工已无法律障碍。
(2)如何证明该员工已经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该员工向原单位提出的离职申请;
2)该员工与原单位的工作交接记录表;
3)该员工按照原单位要求办理的离职流程表;
4)该员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对其社会保险进行减员的证明等。
(3)能够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其已经与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时如何处理?
1)员工应当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承诺函
本人a,身份证号:x,向b公司郑重承诺,本人已经与c公司劳动合同解除,若因本人做虚假承诺,给b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后,都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xx x 年 x 月 x 日
2)招聘单位将员工提供的证明资料连同承诺函一并保存存档,作为员工的离职证明。
如果这些办法都无法实施的话,还有一个方法教给大家:该员工直接给原单位的hr总监或者原单位领导打个电话,并且录音,问咱们的劳动关系是不是解除了,我是不是提供了劳动证明了等等信息,只要录音里面有这些内容,这个录音本身就可以作为离职证明。所以,当员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时,我们不要拒绝这个员工入职。只要这个员工能够提供其他材料,证明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你聘用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不会给现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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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书写格式
离职证明(居中对齐)
兹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离职原因
1、本人离职的理由:希望在贸易方面,能获得更广泛的经验。
2、本人去职原因,是希望在广告业方面发展。
3、我为照顾住在远地的年老母亲,而申请辞职。
4、本人离职的理由是这样:本人深知无升迁的机会。
5、由于希望获得更高的职位负更多的责任,而离开现职。
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 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离职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办理方式
找离职单位人事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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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离职证明有用么?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决定用劳动法条例来回答大家: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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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单位倒闭如何开离职证明,不开证明怎么办?
第一,关于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原单位有义务给你开,如果他不给你开,也别那么死心眼。你就跟现有单位说,原单位破产了。领导都找不到了。就完了。到时候新单位的人力会让你写一个保证函,大概意思是你保证已经辞职了,而且跟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如果有,那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仅此而已。
第二,档案是证明你一辈子履历的东西,一般存在单位的档案中心或者人才。毕业后转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就可以了。
第三,保险。社保现在和档案相分离了。社保只要上班,单位就给你上。跟档案在哪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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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职证明会影响入职吗?当大家问这个问题的时候,小编只能这么回答:风险当然是有的了!录用未离职人员,出现问题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离职证明等文件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新用人单位若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并保留必要证据,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企业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在招聘过程中声明,应聘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得以录用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员工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已知悉该前提条件;
2、在对拟录用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过程中,对电话内容予以录音保留作为证据使用;
3、在发出录用函时可以注明,拟录用员工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等入职所需材料的,或企业正式用工前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招聘面试过程中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该录用函归于无效。
4、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对无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要求其向原用人单位以寄送特快专递形式寄送《辞职通知书》,文件名体现为XXX的辞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5、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可以特别列明:企业注重诚信,若发现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有任何不诚信、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均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即使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有本案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6、因新进员工此类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参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作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要求员工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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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职业能力的提升对于个人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有极大帮助的,想要提高自身职业能力,你就得掌握正确的方法。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提升职业能力的方法,希望对你有用。
近年来,在我们大学生身边经常发生一些难以置信的事情:马家爵一怒之下砍死自己的室友,起因竟是打牌这样的小事,几句争执、一场误解便上演了一出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件;大学生自杀、虐待动物事件也时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升学的压力和父母的期望,无数学子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却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因此才有了“马家爵”,“涌现”出为数众多的高分低能者。大学生不仅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更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他们的素质体现着一个社会综合素质的高低。而当代大学生在求学期间,只注重专业知识、忽视心理素质的情况,使一些人在面对困惑或逆境时,总是表现出一脸的茫然,影响到自己的择业选择。因此,大学生在求学过程中应注意提高心理素质,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锻炼自己坚韧不拔的性格;在求职中,充分了解就业信息,沉着、冷静应对所遇到的困难,用积极的心态扫除成功路上的障碍,直到达到胜利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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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有效期是多久?商标权撤销、无效的区别又是什么?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的有效期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
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二)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l条的规定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无效宣告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商标权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已登记的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与我国《商标法》将上述自行改变一概列为可撤销事由不同,其他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混淆或欺骗性后果的,才撤销商标权。[1]其中,以《是本商标法》第51条之(一)的规定最为明确,即“商标权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而造成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质量的误认,或与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请求。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对“自行改变行为”不加区分,—概作为可撤销事由,显然有失妥当。商标注册是静态的,而市场是动态的,应当给予注册人根据市场需要作适当改变的自由,故“不得改变”并不意味着实际使用时必须“一成不变”,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作字体、颜色等不改变显著特征的改变,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就应当允许。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予撤销。而且,注册商标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人故意将其在先注册商标作近似于在后注册商标的改变,侵犯在后注册商标权的,也可撤销在先注册商标。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人的商标权将被撤销。
此项中的“自行转让”应理解为转让注册商标但未依法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商标权为私权,可以自由转让,仅因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予撤销,显然过于苛刻。有的国家立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导致混淆的,才构成撤销商标权的事由。例如,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2条之(二)的规定,因商标权转让使“相互冲突的商标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标权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商标,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权人或他们的许可使用人(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来源上相混淆,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在我国,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也不予核准[2],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此种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撤销事由。对于不会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自行转让,不宜作为撤销事由,责令限期补办转让手续即可。
(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商标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而且会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但《商标法》第44条将连续停止三年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撤销事由的同时,规定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实为画蛇添足,应予删除。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依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标审理标准》将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上述界定比较合理和科学,商标法修改时可予吸收。此外,依据现行《商标法》34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不使用其商标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认为,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质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质量。商标权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消费选择,其商标也终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商标法并不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标准,也无此必要。《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是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曲解,不仅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本质,而且混淆了《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职能,故应予废止。
此外,我国《商标法》至少还缺乏对两种可撤销事由的规定:第一,丧失显著特征的。即商标注册后因商标权人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力,导致注册商标变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的标志,从而丧失显著特征。第二,因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以上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的有效期,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看了“商标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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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职的规定是劳动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离职的最新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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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名称做变更后,合同还有效吗?公司名称变更证明书又是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格式
XX电信营业部:
我公司原为XX公司,现变更为XXXXXX公司,特此证明!
单位落款: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公司名称变更证明范文
一、公司名称变更说明
本公司因发展的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 “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 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完毕。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公司将启用新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公司名称停止使用。
二、公司名称变更原因
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更充分体现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公司名称变更其他说明
此次变更仅涉及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改变,不会影响到本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职能及与您的合作经营政策。原公司所有的业务、资产及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继续承担,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仍然有效,原公司使用的各类资质文件新公司暂时延用,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第三,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由于会司发展需要,“北京__________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__________公司”的____业务由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统一经营,原公司鉴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献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
日期:20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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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证明怎么写?有什么注意的地方吗?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企业法人变更证明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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